第六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保加利亚

1.委员会在2009年2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906次和1907次会议(CERD/C/SR.1906和CERD/C/SR.1907)上审议了保加利亚合并为单一文件的第15次、第16次、第17次、第18次和第19次定期报告(CERD/C/BGR/19)。在2009年3月3日举行的第1926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高兴地欢迎缔约国以单一文件提交的定期报告及对问题清单所作的答复,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该国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了坦率而具建设性的答复。委员会满意的是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指导原则而编写并提交的文件具有很高的质量。

B.阻碍《公约》的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委员会高兴地看到了保加利亚在加强民主和法制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与此同时认识到缔约国还需要作出努力,尤其是要争取加强司法机关权利的独立性并消除腐败现象。

C.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保加利亚《宪法》第五条第4款,《公约》规定优先于该国本国的法律。

5.委员会高兴地欢迎该国在一些本国的条例和法律中根据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六条第2款的要求专门着重强调了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

6.委员会赞扬保加利亚为将种族歧视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而制订了严明的法律。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各种不同的机关和机构,负责制止歧视的斗争,例如提供保护反对歧视委员会、调解人机制以及和国家族裔和人口特点问题合作委员会。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并执行了一些方案,以便接纳属于少数群体的人进入主流社会,为罗姆儿童提供教育和指导,鼓励少数族裔采用母语,并防止国家人员和警察对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实行歧视。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指出,保加利亚已经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此外,该国先前也批准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随后又批准了欧洲理事会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民族团结”理念(第15段)有一些疑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并详细说明这一理念与尊重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之必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保加利亚人口族裔组成情况以及该国主要少数民族居民的数据资料。但是委员会对于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尤其是罗姆族裔在不同的政府公共机关、在军队和警察队伍内的人数很少感到关注,这可能是在甄选和聘用方面的歧视做法所造成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改善少数群体在公共部门人员的代表性,在行政机关、军队和警方的甄选和聘用过程中防止并制止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为此目的而采取措施的资料(第五条)。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建立了负责打击歧视行为的各种机关和机构,与此同时委员会对这些机关在打击种族歧视斗争的行动中实际的作用范围还有疑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这些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尤其是提供保护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等机构在涉及到接收有关歧视行为的申诉、进行调查、实行制裁和对受害者提供援助方面的作用。委员会此外还建议缔约国向其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对调解人独立性的保障并说明族裔和人口组成特点问题国家合作委员会的作用(第二条)。

13.委员会关注到该国以前将罗姆儿童安置在专门供残疾儿童求学的专门学校的做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采取措施,将罗姆儿童接纳到不同族裔同班求学的学校里。

14.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为在保加利亚促进以不同族裔社区的母语进行教学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设置便利在保加利亚少数族裔社区进行母语教学的各种体制和手段。

15.委员会对罗姆人在就业、住房、卫生和教育方面所面临的种种障碍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以便根据《公约》第五条和《关于歧视罗姆人的一般性建议二十七》(2000年),在“接纳罗姆人进入主流行动计划”和“接纳罗姆人进入主流十年”的框架内,采取特别措施,以期改善罗姆人在取得就业、保健、住房和教育方面的境况(第五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存在保加利亚警方对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尤其是对罗姆人实行虐待并采用过度武力的案例。

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问题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以便制止主管当局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侵权以及警方对这些人的虐待,确保这种行为受到司法主管当局的有效追究和制裁,并且进一步鼓励罗姆人加入警方队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置方法,便利内务部以客观的方式处理针对警方提出的申诉,并为此建立完全独立的机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在国家警察署内所建立、并负责防止和制止警察暴力的特别人权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情况和工作成效(第五条)。

17.委员会注意到针对种族主义行为的刑事条款仍然很少得到执行。

委员会希望获得缔约国内关于种族主义行为的申诉、追究及裁决的确切司法统计资料,此外并希望获得种族主义罪行的种类、此类罪行受害者以及目前在这方面趋势的资料。

18.委员会对一些信息感到关注,这些信息指出,某些组织、某些新闻机关、某些媒体和某些政党(尤其是“ATAKA”党)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宣传种族主义陈旧观念以及仇恨言论。委员会并对该国尤其是新纳粹/光头党帮派对于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所采取的种族主义仇恨行为同样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制裁对于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组织、新闻机关、媒体和政党。委员会同样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期促进各族裔群体之间的宽容(第四条和第六条)。

19.委员会关注到负责执行法律的人、尤其是司法机关人员很少了解《公约》,据此法官对《公约》的执行不够充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并采用培训和讲习班方式特别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方面促进对《公约》的了解,以推动法庭对《公约》的直接援用(第七条)。

20.委员会认为公众舆论应当进一步了解《公约》第十四条要求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该国使用的不同语言更加广为宣传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作的声明。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段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回顾2008年12月24日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该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纳入国内法律秩序时,考虑到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章)的相关部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国家行动计划和为了实施行动计划而采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积极参与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之际,即按缔约国境内所讲的各种主要语言及该国使用的其它语言,向广大公众提供定期报告,并以同样方式发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起草其下次定期报告时与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协商。

26.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在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关于报告,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更新其核心文件(见HRI/GEN/2/Rev.4)。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段以及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说明就以上第13、15和18段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1月4日前以单一的文件提交第二十和二十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确保注意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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