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UR/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ne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406和第1409次会议(CAT/C/SR.1406和1409)上审议了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TUR/4),并在2016年5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1424次和第14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从而使缔约国和委员会能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对话。

3.委员会欢迎在审议报告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9月27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的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按照委员会在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见CAT/C/TUR/CO/3,第24段),于2013年4月修正了《刑法》第94条,该条目前规定,酷刑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再受时效法限制;

(b)于2012年4月11日颁布了关于“修正《处罚与保安措施实施法》与《缓刑、援助中心和保护局法》”的第6291号法律,该法律提倡使用和应用替代剥夺自由的其他措施;

(c)于2013年4月11日颁布了关于《外国人和国际保护法》的第6458号法律,其中含有关于对若返回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地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个人提供辅助保护的条款(第63(1)(b)条);

(d)关于“保护家庭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第6284号法律于2012年3月20日生效。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更广泛地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采取了修正政策和程序的举措,尤其是更新了2016-2019年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行动计划》。

7.委员会高度评价缔约国在应对寻求庇护者、需要国际保护者和无证件移徙者大量涌入境内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接纳和/或安置了超过270万名因本国武装冲突而逃难的叙利亚难民,以及来自阿富汗、厄立特里亚、伊拉克、苏丹和其他国家的数千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保持向人权理事会各特别程序机制发出的长期邀请。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修订其法律,规定酷刑不再受时效限制,但委员会没有收到足够的关于起诉酷刑的资料,包括由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涉及酷刑指控的案件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所报告的酷刑指控数量很多,与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见第273-276段以及附件1和2)存在显著差异,这表明缔约国并未对本报告所述期间的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调查。此外,尽管缔约国就针对其官员施行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了多次调查,但是由这些调查引起纪律制裁的案例相对较少,而且只在少数案例中有罚款和监禁惩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关于2011年至2013年间官员因施行虐待而被处以监禁的六宗案件的资料,也没有提供关于2014年或2015年官员因施行虐待而被处以监禁的任何案件的资料。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答复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关切,即执法当局曾多次对投诉酷刑、虐待和其他警察暴行的个人提出“反诉”,如“抵抗”或“侮辱”警员。参照其以往的建议(见CAT/C/TUR/CO/3,第8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来调查对执法官员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投诉(第2、第4、第12和第13以及第16条)。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与指控,并对肇事者进行起诉,量刑惩治;

(b)确保立即暂停据称犯有酷刑与虐待行为的肇事者在调查期间的职务,尤其当据称肇事者有可能重复据称行为、报复据称受害人或阻挠调查时更应如此。

(c)确保国家官员不会通过威胁反诉来恐吓被拘留者或其亲属,使其不举报酷刑;

(d)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酷刑和虐待行为指控的统计数据,按照受害者的族裔等相关指标分列,以及提供关于指控遭受当局酷刑和虐待的个人随后被指控犯有另一项刑事罪的案件的资料;

(e)按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警察系统的独立机构,负责调查针对执法人员的投诉。

在反恐行动背景下关于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11.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许多可信的报告称,2015年和平进程中断后,土耳其安全部队与库尔德工人党(工人党)之间的暴力冲突再次升级,同时与所谓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有关联的个人发动了数起恐怖袭击,在此背景下,执法人员在该国东南部(例如在吉兹雷和锡洛皮)应对已获悉和据称的安全威胁时,对被拘留者施行了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这些行为的肇事者并未受到惩治(第2、4、12、13和16条)。

1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2条第2款所载的绝对禁止酷刑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任何特殊情况下,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段,该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特殊情况还包括面临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罪行的威胁,以及国际或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关于安全部队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包括据报有52人指控警察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吉兹雷施行虐待,委员会亦向缔约国代表团提到这些指控;

(b)确保包括下达指令者在内的受指控酷刑肇事者及帮凶受到应有的起诉,如罪名成立,则对其量刑惩治;

(c)为酷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和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全面康复;

(d)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谴责酷刑做法,并发出明确警告,凡实施此种行为或以其他形式参与或默许实施此种行为的个人将一律为此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处罚。

关于反恐行动期间法外处决和虐待的指控

13.除了上述被拘留者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之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收到的数份报告称,缔约国当局在该国东南部执行反恐行动期间法外处决平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答复委员会提出的资料提供要求以说明是否正在调查数起广泛报道的案件,如警察狙击手被指控于2015年9月8日在吉兹雷朱迪街区杀害名为Maşallah Edin和Zeynep Taşkın的两名手无寸铁的妇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委员会先前提起的案件中,缔约国没有确保追究杀人肇事者的责任,例如安全部队在2004年11月的一次反恐行动中杀害Ahmet Kaymaz和他的12岁的儿子Uğur,该案件已经由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判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安全部队与武装团体成员的冲突中遭到杀害的人的家庭成员被剥夺了收回死者遗体的可能,这妨碍了对死因的调查。此外,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采取安全行动的地区实行宵禁,限制了受影响人口获得如保健和食物等基本商品和服务的可能,使人们蒙受严重的痛苦。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缔约国当局法外处决的指控,其中包括警察狙击手被指控于2015年9月8日在吉兹雷杀害MaşallahEdin和ZeynepTaşkın,并确保起诉此种杀害行为的肇事者,追究其责任;

(b)确保在所有情况下,在反恐行动中被杀害的个人的家庭成员均能收到通知以及获得收回死者遗体的合理机会,并调查最近案件中家庭成员被剥夺此种机会的情况;

(c)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针对缔约国在安全行动期间实施宵禁因此剥夺了受影响人群获取食物和保健的机会,从而造成严重痛苦的指控;对那些施行此种虐待的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起诉;以及采取措施,确保在未来安全行动中所采取的措施不会造成这种影响。

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关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大幅度增加。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调查了官员于2013年在伊斯坦布尔和安卡拉发生的盖齐公园示威活动中所采取的行为,却并未就此进行任何起诉,尽管有人指控官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在内的观察员已注意到这些指控。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报告所涉期间警员因过度使用武力罪而受审的问题,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具体判决(如有)的数据。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最近出台的国内安全综合法案修正案赋予了警察更多的权力,特别是扩大了对示威者使用火器的权力(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

(a)确保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有关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并确保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b)加大努力,在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系统性地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尤其是关于在示威活动中使用武力的培训。

酷刑的定义和刑罪化

17.尽管《刑法》把酷刑定义为一项具体罪行,但委员会注意到,第94条所载的定义是不完整的,因为它没有提及这种行为的目的。定义也没有特别提及为了恐吓或胁迫遭受酷刑者之外的其他人,或者为了从这些人身上获取情报或供状而施行的酷刑(第1条)。

18.缔约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使《刑法》第94条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a)确定施加酷刑的推动因素或理由;以及(b)把旨在恐吓或胁迫受害者以外的其他人或者从这些人身上获取情报或供状的行为纳入到酷刑的定义当中。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申明,《公约》中的定义与缔约国法律中的定义存在重大差距,可造成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见CAT/C/GC/2,第9段)。

基本法律保障

19.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法律中规定的法律保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出台的数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警察在拘押期间具有更大的权力,可在不受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拘留个人。将嫌疑人关在牢房里不断进行视频监控是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第2条)。

20.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便在法律上和实际上享有所有基本保障,包括尽快被带见法官的权利。缔约国应继续在拘留场所内各处可能出现被拘留者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除非这样做会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与律师和医生交流私密的权利。这些记录应保存在安全场所内,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和律师查阅。

强迫失踪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16年3月14日至18日访问土耳其结束时公布的初步意见报告说,缔约国“对强迫失踪案件几乎完全缺乏问责”以及“对认真调查、起诉和审判这些案件明显缺乏兴趣”。在塞浦路斯失踪人员问题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与塞浦路斯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展开合作,争取推进搜寻和鉴定失踪人员遗体的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指出,土族塞人当局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已审查了塞浦路斯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归还的94份案件档案,但并没有展开任何刑事调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这些所有案件中的肇事者被问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就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中所作出的判决(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TUR/CO/3,第9段),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未决的据称强迫失踪案件,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并在适当情况下惩罚他们并给受害者的家属提供赔偿。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与塞浦路斯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合作,并加强努力以确保肇事者受到刑事问责。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难民、寻求庇护者与不驱回

2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现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关于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临时保护和援助的《外国人和国际保护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坚持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实施地域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几份报告称存在驱逐、遣返或递解出境的情况,这违反了载于《公约》第3条的不驱回原则。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自2016年1月中旬以来据报有数百名叙利亚国民返回其原籍国,在这方面,缔约国可能违反了不驱回原则。委员会还对最近的另外几起案件感到关切,在这些案件中约30名阿富汗寻求庇护者据报在没有获准进入庇护程序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被送回阿富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土耳其武装部队在2016年4月向试图跨越土耳其南部边境的人开枪,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否认这些涉及错失行为的指控,声称被打死的人是18名试图进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库尔德工人党恐怖分子”。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资料说明是否设立了在寻求庇护者中及时识别酷刑受害者的程序(第3条)。

24.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第3条,通过继续制订与国际标准相符的新的庇护制度加强其国内法律框架;

(b)考虑通过撤回其保留意见,取消1951年《公约》中的地域限制;

(c)确保在有确凿理由相信某人如果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其他国家,则可能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的情况下,在实际情况下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

(d)对南部边境的枪击事件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e)制定在寻求庇护者中识别酷刑受害者的明确准则和进行这方面的培训。

2016年3月18日的欧洲联盟与土耳其协议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欧洲联盟与土耳其之间关于“移民危机”的协议的内容和初步结果所提供的解释,该协议于2016年3月20日生效,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本协议下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安置被遣返的难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徙者。此外,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缺乏保证措施来确保能够逐一单独审查关于庇护和国际保护的申请,并确保提出这些申请的个人得到保护,免遭驱回和集体遣返。缔约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重新接纳协议加重了委员会的关切(第3条)。

26.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能为被遣返的难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徙者提供恰当的接待条件;

(b)不对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徙者进行长期拘留,只把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的短,并推行替代拘留的办法;

(c)加强移徙管理总局对所有庇护或国际保护的个人申请进行实质性评估的能力,没有任何基于原籍的歧视,并保证申请人在整个程序中获得免费、有质量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d)确保所有返回者有机会获得逐一单独审查,并获得保护,免遭驱回和集体遣返。

国家人权机构

27.委员会对设立土耳其人权和平等机构(该机构取代了土耳其国家人权机构)的新法律感到关切,该法律规定八名机构成员由内阁任命,其他三名成员由总统任命,这破坏了机构的独立性。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解释,即新的国家人权机构还需要作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履行更多职能(第2条)。

28.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确保土耳其人权和平等机构在职能、架构和财政方面的独立性,并保证其成员的任命过程完全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人权和平等机构有效履行其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任务,并有专门的架构和充足的资源来实现这一目的。缔约国应鼓励该机构向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提出资格认证申请。

培训

2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对警察、宪兵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人权培训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评价这些方案影响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针对直接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的专业人员的培养方案,以及关于处理被拘留者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如何检测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所引起的身心后遗症方面的培训方案,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很少(第10条)。

30.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对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监狱和精神病院聘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公约》相关规定,并充分认识到当局不会容忍违法行为,以及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如被判有罪,将给予适当处罚;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确保向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辨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c)制定并实施一套方法,以评价关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拘留条件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监狱的拘留条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度拥挤和缺乏保健服务仍然是监狱系统的一个问题,而且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通过使用替代剥夺自由的措施来缓解监狱人口急剧增加的问题。委员会还对据报的任意做法感到关切,例如不分昼夜在任意时间突查牢房、非法搜查以及不允许打电话,在泰基尔达F型监狱尤其如此。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隔离监禁可能长达连续20天(第2、第11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减轻监狱机构内人满为患的情况,其中包括采用非监禁措施;

(b)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及时获得适当的治疗;

(c)确保独立和及时地调查有关蓄意拒绝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保健服务的指控,并确保起诉对任何这类行为负有责任的监狱官员或对之采取相应的惩戒行动;

(d)使其关于隔离监禁的法律和做法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是《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规则。

羁押期间死亡

3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所审查时期内发生在拘留设施中的自杀和突然死亡事件(第2、第11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在押人员死亡及其死因的详细资料。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死亡案件均由独立机构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从重无期徒刑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关押 被判处从重无期徒刑的人的限制 性 条件,从重无期徒刑是在 2004 年废除死刑之后设立 的 ( 第 11 和第 16 条 ) 。

36. 委员会建议减轻从重无期徒刑,并废除《刑法》第 47 条以及《执行判决和安全措施法》第 25 条第 1 款。

对拘留中心的监督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相反,非政府人权组织报告指出,它们仍然不被允许访问监狱的拘留设施以进行监督活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监狱监督委员会以及省级和区级人权委员会等官方实体在对拘留场所进行监督活动之后,是否会由此受理囚犯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投诉,并就他们的指控进行调查和起诉(第2和第11条)。

3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TUR/CO/3,第16段),缔约国应通过正式条例,明确授权非政府人权组织、医疗专业人员和当地律师协会成员独立地对拘留场所进行访问。缔约国还应确保监督剥夺自由场所的所有官方机构具有财务独立权和职能独立性,包括监狱监督委员会。

补救和康复

3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坚称其法律规定要对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进行补救,即使在没有肇事者被判处刑事罪行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由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执行的以及实际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的赔偿和补偿措施,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有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支持和促进设法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第14条)。

40.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都能够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得到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服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该意见解释了在《公约》第14条下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未经政府允许的行医行为的刑事定罪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颁布了法律,禁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提供医疗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解释,即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这些规定可能对直接接触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医疗专业人员带来负面影响(第2和第14条)。

42.缔约国应废除第3359号法律增编中的相关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可任意限制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取医疗服务的机会,包括体检和康复服务。缔约国还应确保卫生专业人员不会因为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保健服务而受到起诉。

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医师

43.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多份内容一致的报告称,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医师遭到恐吓、骚扰和暴力侵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就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几个案件提供了很少的资料,例如记者Hrant Dink于2007年被杀害,人权维护者Tahir Elçi于2015年11月被杀害,以及许里耶特报社的伊斯坦布尔办事处于2015年9月7日遭到袭击。虽然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没有土耳其记者仅仅由于从事的新闻活动而被逮捕,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了多份报告,指出有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由于从事的报道而受到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指控,并被任意拘留,包括记者NedimOruç和人权维护者MuharremErbey(第16条)。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有效保护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医师,使其免受由于从事的活动而有可能遭到的威胁和袭击,并确保迅速调查这类案件,包括Hrant Dink和Tahir Elçi被杀害,以及许里耶特报社的伊斯坦布尔办事处遭到袭击等案件,并对那些负有责任者采取适当行动,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

(b)应避免拘留和起诉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以此恐吓或阻止他们自由地报道人权问题;

(c)在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因加入恐怖组织、为恐怖组织进行宣传或协助开展活动的罪名而正在接受审判或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确保独立审查案件,包括在对话中向缔约国代表团特别提出的涉及Nedim Oruç、Muharrem Erbey和其他一些个人的案件。

性别暴力

45.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所谓的“名誉杀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罪行的定罪率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曾接受或申请保护令的妇女实际上并没有受到缔约国的有效保护,结果在一些案件中她们随后被杀害。

46.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妇女的所有案件,并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受害人获得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补偿;

(b)对向当局寻求协助保护她们免遭暴力的妇女提供更好的保护和适当的照料,包括确保那些申请保护令的妇女获得有实际意义的保护,并确保拒绝向此类妇女提供有效保护的官员受到纪律处分;

(c)确保所有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进入庇护住所,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支持;

(d)对直接与受害者接触的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关于性别暴力问题的有效培训。

虐待军队义务兵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士兵虐待军队义务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对本报告所述期间据报的关于士兵在军营里死亡的204起案件进行了调查,且结果显示死亡是由于遭受到其他士兵的虐待,以及是否对这些案件中所涉人员提出了起诉(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8.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公正和彻底地调查所有针对虐待军队义务兵的指控,并调查义务兵在军营中死亡的所有案件,以及对责任者进行起诉,并处以适当的惩罚。缔约国还应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审查所有对军事人员的投诉。鼓励缔约国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为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后续程序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3日之前提供针对委员会就下列问题提出的建议而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使用反诉作为手段恐吓被拘留者或其亲属不举报酷刑(第10段(c)分段);关于反恐行动期间法外处决和虐待的指控(第14段);采取措施确保于2016年3月18日的欧洲联盟与土耳其协议下的所有返回者均有获得逐一单独审查的机会,并受到保护,免遭驱回和集体遣返(第26段(d)分段);拘留和起诉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以此恐吓或阻止他们自由地报道人权问题(第44段(b)分段);在此背景下,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其计划,即如何在即将到来的报告期内执行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50.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5月13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去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