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8/D/863/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 Jan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63/2018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X (由律师Igna Oom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荷兰

来文日期:

2018年1月1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于2018年3月1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2月5日

事由:

遣返回科特迪瓦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返回原籍国,将面临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不驱回),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X是科特迪瓦国民,生于1975年8月22日,现居荷兰。她声称,缔约国将其遣返科特迪瓦,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根据1988年12月21日对其生效的《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1月16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申诉人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的请求,即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诉期间,不将申诉人遣返科特迪瓦,并应向其提供适当的住房、医疗和社会福利。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穆斯林,属Dyula族。她有四个子女,包括一个寄养儿童。她几乎没有接受什么正规教育,只上过几年小学,从未正式工作过。她被迫嫁给一个十分严厉的男人,这个男人比她大15岁。申诉人为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夫妇的子女。一家人住在阿比让的一所小房子里。

2.2申诉人的丈夫在政治上很活跃,支持阿拉萨内·瓦塔拉。尽管他命令她在竞选期间帮助分发T恤衫,但他从未与申诉人谈过他的政治活动。

2.32005年12月,几名男子突然进入申诉人家中,袭击了她的丈夫,当时申诉人和她的四个年幼子女在隔壁房间。申诉人让孩子们通过开着的窗户出去,到邻居那里去。申诉人随后藏在床下。她听到隔壁房间里这些人在殴打和审问她的丈夫,并听到他痛苦地尖叫。然后就沉静下来,接着传来引擎的声音,她意识到她丈夫被带走了。其余的人进入了申诉人藏身的房间。她看到他们身着军装并带着武器。他们搜查了卧室,打碎了申诉人的一些物品,并在床底下找到了她。

2.4这些男子逮捕了申诉人,并用卡车将她带到Yopougon监狱。在途中,当她试图移动并提问时,他们用短棍猛击申诉人的背部。

2.5申诉人被拖入狱房,在那里被拘留了四年。她从未出过庭。申诉人与另外两名女囚犯共用的牢房只有2x3米。申诉人没有床,也没有被褥,睡在放在水泥地的编织垫上。牢房从不打扫,也没有卫生设施。大厅对面是男囚犯的牢房。囚犯每天都吃同样的食物:米饭加咸酱。他们无法获得医疗护理。申诉人从未获准外出、接受探视或邮件。

2.6在被拘留初期,申诉人就其丈夫的政治活动经常受到讯问。当她抗拒或提出问题(如有关其被捕和拘留的问题)时,她被人狠打,有时被用各种物品殴打。她时常无缘无故被踢打,包括头部。她经常身受重伤,多处青肿。两名狱警残酷地轮番对她进行强奸,一人将她按住,另一人则对她进行强奸和鸡奸。在她被拘留的第一阶段,这种情况大约每周发生三次。一段时间后,讯问停止了,但申诉人继续被强奸,每月大约四次。她感到无助和绝望。她没有与同室囚犯谈论对她的虐待。她非常担心其丈夫和孩子,而且会做恶梦和恐慌。她时常癫痫发作,而在被拘留之前从未有过。

2.72009年8月7日,申诉人在一名狱警的帮助下越狱。该警狱拿给她一套军装,并告诉她跟着他走。他把她带到监狱外面让她跑。她跑过去发现她朋友的车正在等她。这位朋友说,申诉人的子女都安全地在她那里。朋友终于发现了申诉人被关押的地方,并贿赂了狱警以帮助她逃脱。朋友带申诉人去见一名走私者,走私者帮助她当天离开了该国。当她在走私者家中时,申诉人癫痫病再次发作。走私者搞到了一些特效药,因此申诉人在逃离该国期间不会再发病。

2.82009年8月9日,申诉人抵达荷兰,没有孩子们同行,她被带到了一个私人住宅。走私者要求付钱,但申诉人没有钱。走私者强奸了她,并告诉她与其他男人睡觉谋生。申诉人到达后的第二天,走私者将她独自扔下,她就逃了出来。申诉人向一位陌生人求助。陌生人带她到火车站,并帮助她在Ter Apel找到了庇护申请中心。

2.92009年10月23日,申诉人在荷兰申请了临时庇护居留许可。当时,由于科特迪瓦内战,该国所有难民都在荷兰获得了临时居留许可。因此,没有对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彻底审查。申诉人在申请临时庇护居留许可时,在庇护中心医疗设施得到诊治。该中心的医生为她的癫痫病开了药。除了其走私者提供的药物外,申诉人还服用了该药。

2.10在荷兰,寻求庇护者通常会接受体检,以了解他们是否适合开始庇护程序。但是,在申诉人到达荷兰时,这种做法尚未开始。2009年10月26日至28日,移民当局约谈了申诉人。在面谈期间,她讲述了自己的经历,但没有提到曾被强奸。她告诉当局,她正在服用治疗癫痫的药物。面谈之后,申诉人的律师在2009年12月29日的信中告知移民当局,申诉人曾遭到虐待和强奸。

2.112010年2月8日,鉴于科特迪瓦持续普遍暴力(内战)的情况,移民和归化局向申诉人签发了一份临时庇护居留许可,最长有效期为五年。申诉人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009年8月至2013年8月。到2013年,申诉人已重新与其居住在马里的孩子们取得了联系。她提出了与孩子们团聚的申请。

2.122013年10月30日,移民和归化局发布了一项决定,宣布计划撤消申诉人的居留许可,因为据以签发居留许可的情况已不复存在。移民局在决定中说,将终止向科特迪瓦国民提供保护的一般政策,因为到2010年6月30日,该国普遍暴力的状况就已结束。该局还指出,申诉人没有资格基于个人风险获得居留许可。她的故事缺乏可信度,因为她没有提供任何身份证明或旅行证件,并且无法提供有关其旅行路线的任何详细信息。该局指出,根据“积极说服理论”,申请人叙述中任何前后不一、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都将导致不可信认定。申诉人关于在其原籍国在她身上所发生事情的陈述令人惊讶、含糊不清、缺乏细节,并且许多地方不一致,因此申诉人被认为不可信。

2.13在一个没有说明的日期,申诉人对撤回其居留许可的决定提出上诉。她在上诉中说,在2009年10月与移民当局面谈时她受到所服药物的严重影响。因此她无法回忆起旅行路线的任何细节,也无法清楚地叙述她过去的经历。她还说,她过去曾被监禁和遭受酷刑,并强调她被诊断为有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所做治疗并不成功。

2.142014年1月27日,申诉人在其律师陪同下出席了移民和归化局上诉听证会。申诉人向移民局通报了她先前和目前的医疗问题,并表示她愿意接受体检,但不希望移民局推迟就其案件做出决定。申诉人希望尽快得到一项决定,因为她已要求与其四个孩子团聚。移民局工作人员就其在科特迪瓦的经历问了她许多问题,但她在回答中提供的细节不一致。她解释说,由于她在该国遭受过可怕的虐待,她非常害怕返回本国。她担心再次遇到其虐待者,因为他们从未因伤害她而被起诉或定罪。在听证会期间,申诉人感到不适,出现强烈心悸并开始呼吸急促。一名急救官员被召唤来为她做检查。经过短暂停顿,听证会继续进行。

2.152014年3月17日,移民归化局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决定撤回其临时庇护居留许可。移民局在决定中认为,申诉人仍未提供任何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其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与2009年关于其在科特迪瓦经历的陈述不一致,没有任何医疗报告证实她的主张,即她前后说法不一是因身体或精神健康问题造成的,其关于她曾被监禁、遭受酷刑和强奸的指称不可信。

2.162014年4月14日,申诉人向海牙地区法院申请对移民和归化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对申诉人做了体检,并将其报告提交地区法院。该研究所在报告中说,申诉人的心理状况具有她所受类行创伤的典型特征,其损伤与所受伤害性质一致。该研究所还表示,不能期望申诉人完整和一致地说明其经历的每个细节。

2.172016年1月8日,地区法院宣布,申诉人的司法复查申请有充分理由。法院在决定中提到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的调查结果,根据该调查结果,申诉人的心理症状具有她所受类型创伤的典型特征。地区法院认为,研究所的报告代表对此事的专家意见。地区法院认为,移民和归化局没有充分考虑申诉人的医疗状况及其对她的陈述的影响。

2.182016年2月12日,移民部长就地区法院的裁决向国务委员会行政司法处提起上诉。2016年9月21日,司法处准许部长提起的上诉,认为申诉人说法缺乏“积极说服”力,因为与其核心部分的叙述和某些细节不一致。司法处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决定,宣布申诉人的司法复审申请没有根据。

2.19在另一项平行的诉讼中,申诉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移民和归化局申请延长居留许可,称她已表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被允许留在荷兰,因为她受过太大伤害,无法返回她曾长期遭受虐待和酷刑的国家。根据国内法,居留许可得因令人信服的理由发放。然而,移民局于2016年10月21日拒绝了申诉人的申请,理由是她不符合延长居留许可的法律要求。2017年6月16日,海牙地区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就移民局决定提出的司法复审申请。地区法院认为,在下级管辖诉讼期间,申诉人本应提出她的论点,即拒绝提供社会福利构成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2017年7月6日,申诉人就地区法院的决定向行政司法处提起上诉。2017年7月21日,司法处驳回了上诉,但没有说明其决定的依据。

2.20申诉人称,她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她没有将同一事项提交另一国际机构审查。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将她遣返科特迪瓦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她在科特迪瓦遭受了严重创伤、酷刑及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该国工作人员任意逮捕申诉人,在送往监狱时过度使用武力,任意监禁,迫使其忍受四年不人道的拘留条件和在监狱中多次强奸她。申诉人只要想到要返回原籍国就要受到创伤。

3.2此外,申诉人担心,如果她返回科特迪瓦,她将再次被强奸。她可能会遇到袭击她的人,虽然这种情况无法预见,但对必须面对这些人的恐惧使她不知所措。申诉人还可能遇到会再次使她受到伤害的地方、情况和气味。

3.3科特迪瓦很少起诉和处罚性暴力事件。在强奸诉讼中,罪犯通常面临较轻的性侵犯指控。除2010年和2011年选举后发生的暴力事件外,几乎没有人因内战之前或期间侵犯人权而被审判和定罪。由于申诉人因伤害引起的精神和身体健康问题,期望她向科特迪瓦当局请求保护是不合理和不人道的。

3.4申诉人非法居住在荷兰,没有工作、住房、收入,也没有医疗保险。除了紧急治疗之外,她无权获得医疗护理。她需要一个安全的住处,适当的医疗和稳定的环境。应当免除其对被遣返科特迪瓦的持续恐惧。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8年9月19日的意见中,缔约国未对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所提申诉可否受理问题提出质疑。缔约国认为,就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而言,缔约国的意思是,该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它没有得到证实,而且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就申诉人所称其因健康状况不能返回科特迪瓦而言,缔约国说她从未请求适用2000年《外国人法》第64条。在有人提出这类请求时,主管当局即评估该外国人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旅行,或该外国人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是否因其健康状况而受到侵犯。

4.2来文没有法律依据。在申诉人的庇护程序中,适当考虑到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由于她无法就此出示证明文件,申诉人曾有机会通过口头陈述证明其所述的真实性。在庇护申请的过程中,在翻译的协助下,与申诉人进行了几次面谈。她被问到其离开科特迪瓦的事实和情节。荷兰难民理事会的一名法律代表和一名工作人员面谈时在场。申诉人还有过机会就这些面谈报告提交更正和补充,并就拒绝其庇护申请的意向通知作出回应。因此,庇护程序与必要的保障措施为申诉人提供了充分的机会,以令人满意地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地区法院和行政司法处仔细评估了她的申诉。

4.3尽管科特迪瓦的人权状况令人担忧,但这并不能证明申诉人在那里面临针对个人和现实的伤害风险。此外,自申诉人2009年离开以来,科特迪瓦的情况明显改善。当时是洛朗·巴博当政。2011年,他被逮捕并被移交海牙国际刑事法院。2011年,瓦塔拉先生成为科特迪瓦总统,并一直执政。因此,虽然申诉人声称她曾由于其丈夫支持瓦塔拉先生的政党的活动遇到过问题,但如果说她返回该国将继续面临这些问题则没有道理。

4.4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她没有提交任何文件证明其国籍、身份或旅行路线,也没有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她没有就其旅程做出详细、一致和可核实的说明。例如,她没有具体说明她乘坐哪家航空公司离开科特迪瓦,也未说明抵达的机场和国家。有理由期望她能够提供这些基本信息。此外,就其陈述实质的许多问题,她提供了各种奇怪、模糊、粗略和矛盾的说法。例如,在2009年10月28日的第二次面谈中,除了声称其丈夫组织会议和分发T恤衫外,申诉人无法提供关于她丈夫为其服务的政党或为该党所从事活动的任何信息。申诉人不知道该党是否被取缔。有理由期望申诉人能够提供关于该党及其丈夫为该党活动的更具体的信息,特别是因为她已经结婚很长时间,并多次帮助其丈夫分发T恤衫。

4.5申诉人向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和委员会所做的陈述与她向移民和归化局所做的陈述相矛盾。申诉人告诉移民局,当士兵搜查其住房时,他们没能找到她,搜查后她留在邻居那里。她告诉移民局,搜查两天之后,她回到自己家收拾孩子们的物品时被士兵逮捕。申诉人未就涉及其说法实质的自相矛盾的陈述做出任何解释。

4.6申诉人还就她被拘留和逃跑的情节提供了粗略、矛盾和难以置信的陈述。例如,她无法描述她声称被关押了近四年的监狱。她也说不出和她一起被囚禁多年的狱友为什么被拘留。她说不出狱警是否携带武器。关于其朋友如何安排她逃跑,她几乎没有提供什么信息。由于申诉人仍然与其朋友保持联系,不清楚她为什么没有询问此事。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名警卫竟然愿意冒着巨大风险帮助申诉人逃跑,特别是因为她已经被监禁了将近四年。鉴于其说法不一,漏洞百出,无法假定申诉人过去曾是强奸受害者。申诉人没有举出任何情况支持其结论,即她返回科特迪瓦会面临遭受这种待遇的个人风险。

4.7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的报告并不使申诉人的说法可信。在庇护程序中,移民和归化局经常遇到患有心理和/或其他医疗问题的寻求庇护者。在决定申诉人的案件时,移民和归化局依据的是第2008/6号工作指令,指令旨在向该局提供关于如何与受精神健康问题影响的个人互动的最佳信息。该工作指令是与荷兰难民事务理事会、法律援助理事会、Pharos (专门研究涉及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新来者保健问题的国家知识和咨询中心)、寻求庇护者中央接待机构和有心理问题的寻求庇护者报告中心协商起草的。

4.8工作指令和当时适用的政策都指出,根据个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并考虑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可能影响,寻求庇护者不一定能够提供一致的陈述。在与申诉人面谈并就其庇护申请作出决定时,移民和归化局的工作人员知道这一事实。他们有充分的手段来帮助他们处理此种情况。

4.9在2009年10月26日和28日第一和第二次面谈之前,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医疗文件,也没有发出任何通知表明她不适合面谈。在第一次面谈期间,她并未说她不适合面谈。面谈时在场的荷兰难民事务理事会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做这方面的说明。在那次面谈中,申诉人只是说她有时会(由于癫痫发作而)失去知觉。她报告说,没有任何医疗或其他问题使无法她接受面谈。在第二次面谈之前,她被明确问到是否有任何医疗原因而无法进行面谈。她的回答是否定的,并表示她可以继续进行面谈,如果有任何问题或者她需要休息,她会说出来。面谈期间休息了一次。申诉人在面谈结束时表示,她对面谈进行的方式感到满意。面谈报告没有提到发生任何事件,会导致移民和归化局工作人员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面谈期间无法做出一致和详细的陈述。此外,申诉人没有要求移民和归化局下令体检,因此没有理由在第一个程序期间启动这一程序。此外,批准申诉人保护请求决定的依据是当时自动向科特迪瓦国民提供保护。申诉人因此获得了居留许可。

4.102013年12月,在申诉人被告知打算吊销其居留许可之后,她才报告说她不适合接受面谈。她提交了一份医疗记录副本,表明她患有癫痫发作和与压力相关的疾病。记录还表明,她曾告诉寻求庇护者中心的医务部门,她受过精神创伤。

4.112014年1月27日,与申诉人进行了第三次面谈,这次面谈是打算撤销她的居留许可。在面谈期间,她非常情绪化,说她头疼,头晕。她还呼吸急促,并抓自己的头。经与申诉人及其授权代表协商,面谈继续进行。2014年9月11日,申诉人提交了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的报告,称她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虽然该报告可以解释为什么申诉人在2009年10月第二次面谈中未能就其陈述的某些细节提供一致的陈述,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她就其说法的实质问题做出了奇怪、模糊、粗略和矛盾的陈述。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在M.O.诉丹麦案 中的结论,其中委员会认为,根据确凿的医学证据,没有理由假定申诉人的陈述真实,也没有理由认为丹麦错误地没有进一步调查。无论是在评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之时(因为当时不存在将她送回原籍国的问题),还是在其居留许可被吊销时(因为当时其原籍国的政治条件已大为改善),都没有理由做进一步的体检或进行其他调查。

4.12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称,申诉人肩上的伤疤与刺伤相符。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187段,这一描述意味着还可能有许多其他原因。她左前臂上据称因狱警毒打造成的损伤,也有可能是胎记,或者是擦伤或深度瘀伤造成的。该报告还描述了几处静脉曲张,其可能是因若干非创伤性原因所致。申诉人将右小腿右外侧小块变色萎缩区块描述为因拘留期间虐待造成的开放性伤口,其与愈合的伤口或未缝合撕裂的二次愈合一致。不能排除虐待以外的原因。报告中描述的阴道脱垂是最近发生的,因此不可能与申诉人所称遭受的性暴力有明确的因果关系。鉴于她的伤疤可能因其他若干原因所致,鉴于已断定其左臂上的损伤和静脉曲张可能有其他原因,因此不能得出这些伤疤是在被拘留期间所受虐待造成的这一结论。癫痫发作也可能有其他原因。因此,伤疤和病症并不构成支持申诉人关于她遭受酷刑说法的充分证据。此外,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的结论以申诉人的陈述为依据,推定这些陈述是真实的。有外国人向研究所提供虚假陈述,以改善他们的地位。缔约国没有义务进行体检,因为:(a) 就申诉人的伤疤做进一步调查没有用处,因为这将导致得出其可能并非由申诉人所称的原因所造成的结论;(b) 申诉人在审理程序的早期阶段没有要求进行体检;(c) 科特迪瓦的情况现已改变,因此申诉人不应担心如果返回会受到虐待。

申诉人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评论

5.1在2018年11月21日的评论中,申诉人重申了她的论点,强调在国内审理期间,缔约国当局从未质疑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报告的内容。相反,国务委员会的评估是基于申诉人的陈述完全缺乏可信度的结论。缔约国试图怀疑该研究所的调查结果,声称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不仅涉及细节,而且涉及其陈述的“实质”,这是一场学术讨论。

5.2在2010年之前,《外国人法》规定,出于与离开原籍国理由相关的令人信服的人道主义关切,可以发放临时庇护居留许可。2014年1月1日,这项政策被废除,因为很少使用这项规定(仅占庇护居留许可的4%)。根据修订后的法律(第29条),任何酷刑或残忍待遇的受害者都可以得到国际保护,该法律为在原籍国遭受创伤的外国人提供保护。这项政策的理由是,外国人不应当必须面对侵犯其人权而不受惩罚的个人。根据这项规定,申诉人应获得国际保护。缔约国当局知道她的担心,但拒绝予以保护。她对离开荷兰的恐惧和焦虑加剧了她现有的酷刑引起的精神健康问题。因此,缔约国坚持让申诉人离开其领土,构成了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5.3申诉人重申,她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关于缔约国称申诉人可以根据2000年《外国人法》第64条申请暂缓驱逐的论点,申诉人声称她不符合这样做的资格标准。第64条要求在驱逐后三个月内出现医疗紧急情况。在此种分析中,不会考虑严重心理问题、焦虑和悲伤。而申诉人由于创伤后应激障碍,正在接受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医治。

5.4虽然科特迪瓦的人权状况有所改善,但过去侵犯人权的肇事者却仍然逍遥法外。尽管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身份证件或旅行文件,但缔约国当局看来已接受她是科特迪瓦国民,因为他们根据其科特迪瓦国籍向她发放了临时居留许可。不能指望酷刑受害者做出前后一致的陈述,也不能因为创伤和精神健康问题造成的前后不一而对其指责。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进一步意见

6.1在2019年1月22日的进一步意见中,就申诉人因健康状况而无法返回科特迪瓦的主张,缔约国重申其论点,认为国内补救办法没有用尽。2000年《外国人法》第64条允许在因创伤的健康影响而建议个人不要旅行的特殊情况下不予驱逐。因此,与申诉人的主张相反,这一补救办法并非无效。

6.2缔约国重申其主张,即在国内审理的各个阶段没有必要对申诉人进行体检。此外,在2014年1月27日的面谈和2014年2月13日的信中,申诉人明确表示,她希望政府尽快就撤消其居留许可做出决定,而不是等待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发布报告。缔约国认为,令人惊奇的是,申诉人现在却批评当局在决定撤销其居留许可时没有等待该报告的发布。缔约国重申其关于报告内容的论点,以及申诉人的说法中有关基本内容的陈述相互矛盾的论点。

6.3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驱逐本身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申诉人没有表明这种情况。 申诉人自己表示,在她被驱逐后的三个月内,不可能出现医疗紧急情况。而且,从申诉人提供的信息中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在她的原籍国得不到适当治疗。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是否可受理该申诉。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确定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个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的可受理性。虽然缔约国质疑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任何申诉的可受理性,但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并未援引该条款。因此,委员会认为受理没有障碍,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驱逐到科特迪瓦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科特迪瓦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不过,委员会指出,这种确定的目的,是弄清楚有关个人在遣返目的地国是否会面临可预见和实际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点本身,并不构成据以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必须举出更多的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人将面临风险。 相反,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 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和宗教派别;(b)曾遭受酷刑;(c) 在原籍国受到单独拘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d) 申诉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e) 逮捕和/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审判和待遇;(f)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受到侵犯;和(g) 在受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第45段)。

8.5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在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第38段)。 不过,当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其案件的境况中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没有可能获得与其酷刑指称有关的文件或是申诉人已被剥夺自由时,举证责任倒置,由相关缔约国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进一步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的机构所得出的事实结论,但委员会不受此类结论的束缚,而是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在虑及每一案件所有相关情节的情况下,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第50段)。

8.6在评估与本来文有关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她于2005年被捕,2005年至2009年在科特迪瓦被监禁期间,狱警每月数次对她进行强奸。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她被遣返科特迪瓦,她担心会再次遭到强奸,并且只要一想到遣返就会受到创伤。委员会还注意到,她声称,如果她遇到强奸她的人,或遇到特定的地点、情况和气味,她就可能会再次受到伤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该国的性暴力犯罪者很少受到惩罚。

8.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不可信,因为她就其说法的基本内容提供了不一致和模糊的陈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庇护程序期间,由法律顾问代理的申诉人没有要求移民和归化局下令体检。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发布的报告没有证明申诉人遭受了酷刑,因为报告中描述的伤疤可能有其他原因。

8.8委员会回顾,它必须确定申诉人目前在科特迪瓦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曾有机会就其申诉向国内主管当局提供补充细节和佐证,注意到当局是在没有文件证明其国籍、身份或旅行路线的情况下审议申诉人口头陈述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口头陈述中的不一致和漏洞导致国内主管当局得出结论认为,她没有证明如果返回科特迪瓦,她将面临可预见的、现实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申诉人最初告知缔约国移民当局,当她丈夫被捕时,申诉人带着孩子逃离了家庭,在邻居家住了两天。申诉人说,她后来在回家收拾孩子们的物品时被捕。但委员会注意到,在来文中,申诉人却称,她丈夫被捕时,她躲在家里隔壁房间的一张床下,她丈夫一被带出家门,她就被发现并被逮捕。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国内主管当局面前,申诉人无法充分描述她声称被关押了四年的监狱,不知道狱警是否携带武器,也无法解释她的朋友如何知道其被关押在哪里,以及该朋友如何设法安排申诉人越狱。委员会回顾说,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做到完全准确, 并注意到申诉人2014年提供了文件,表明她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然而,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部分说明她向庇护主管当局陈述中的一些矛盾和不足之处,但委员会认为,这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涉及其说法核心内容的上述差距和不一致。

8.9此外,考虑到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发布的报告表明,申诉人的伤疤与其说法一致,委员会认为,即使无视申诉人关于她在科特迪瓦过去经历的说法中的不一致之处,并接受其陈述是真实的,申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资料表明她目前会引起科特迪瓦当局的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她丈夫与瓦塔拉先生的政党有关联,她于2005年被任意逮捕,瓦塔拉先生自2010年以来担任科特迪瓦总统。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并未表明,在指称的事件发生九年后,申诉人如果返回原籍国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8.10关于申诉人认为她不应被遣返原籍国,因为那里的性暴力发生率很高的指称,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科特迪瓦,强奸有罪不罚现象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其中认定国家官员的强奸构成酷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果返回科特迪瓦,申诉人目前是否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认为,科特迪瓦普遍的性暴力事件并不表明申诉人如果目前返回那里会有遭受性暴力的个人风险。

8.11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在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除非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其案件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就其申诉的关键内容提供的信息是模糊、不准确和矛盾的。鉴于上述考虑,并基于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科特迪瓦总体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使委员会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将她强行遣返科特迪瓦将使其面临《公约》第3条含义内的可预见的、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此外,她的申诉也不能证明缔约国主管当局对其庇护申请的评估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审查标准。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科特迪瓦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