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AZE/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初次报告

阿塞拜疆 *

[2011年2月16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公约》第一条至第四条(宗旨、定义、一般原则及一般义务)1-113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12-154

第六条残疾妇女16-245

第七条残疾儿童25-326

第八条提高认识33-387

第九条无障碍39-658

第十条生命权66-7011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71-7511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76-8612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87-10213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103-11215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13-12616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127-13218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133-13619

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137-14519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146-15420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155-15921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160-16522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166-17023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171-19624

第二十四条教育197-22426

第二十五条健康225-24929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250-26333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264-28235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283-29938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300-30840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309-32441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325-32843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329-33644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337-34245

《公约》第一条至第四条(宗旨、定义、一般原则及一般义务)

1. 这些条款确定了《公约》的宗旨、定义、一般原则及一般义务。

2. 缔约国应报告:

用于收集数据和进行数据分析的包括“障碍”在内的“残疾”定义,以及“长期”概念;

国内法律,特别是基于残疾进行歧视的任何法律、法规、社会习俗或惯例,规定和解释《公约》第一和二条所载概念的方式方法;

缔约国理解和解释“合理便利”和“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要求”概念的方式和方法,并提供例子;

以什么方式实施了《公约》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的一般原则和义务,打算如何确保有效实施这些原则和义务,特别是促进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原则,不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基于残疾的歧视,并提供例子;

关于为确保残疾人平等地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而采取的具体反歧视措施的有效性和取得的进展的分析性和比较性统计数据,包括从性别和年龄视角;

缔约国已经努力逐步实施了哪些《公约》权利,已经承诺立即实施哪些《公约》权利,描述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残疾妇女、男孩和女孩在内的残疾人参与将《公约》纳入法律和政策的制订、实施和评价的程度。还应该从性别和年龄视角写明参与这些过程的残疾人的多样性;

缔约国是否已根据《公约》第四条第四款采取措施,对残疾人权利提供比《公约》规定的更多的保护;

缔约国如何保证在全国各地实施《公约》条款;在联邦或非常分散的缔约国,也没有任何界限或例外。

3.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第2条,残疾人包括因为出生、疾病或损伤造成的精神或身体缺陷因而需要社会援助和保护的人。根据该法,以“健康受损儿童”取代“残疾儿童”一词。鉴于疾病、心理和生理缺陷扰乱了18岁以下的健康受损儿童的正常发育,导致他们的生活活动受限,所以将他们视为需要社会支助和保护的儿童。残疾人或健康受损儿童的生活活动局限性,表现为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行动、定向力、通信、行为控制及接受教育和就业技能。

4. 根据该法,残疾人的生活活动限制,表现为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行动、定向、通信、行为控制及就业技能。该法还规定,防止残疾人生活活动受到限制,向他们提供经济、社会和法律保护,以确保残疾人享有作为社会公民的平等机会。

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在法律和正义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6.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享有联合国大会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宣言》、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法律及其他法规赋予的一切社会、经济、政治、个人权利和自由。禁止歧视,歧视将受到法律追究。国家通过法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确保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官员或其他公民侵犯他们的权利,将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物资、纪律、行政和刑事责任。

7. 阿塞拜疆共和国2008年10月2日第686-IIIQ号《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法》和阿塞拜疆共和国2008年10月2日第687-IIIQ号《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法》对保护残疾人权利、不歧视他们、在法律面前平等、康复、增强潜力、社会保护和融入社会的任务作出了规定。

8. 据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在2010年10月1日,全国有400,587名残疾人,其中有186,444名妇女。有57,999名不满18岁的健康受损儿童。

9. 在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建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就执行《公约》条款进行协调。工作组由有关国家机构和残疾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他们所代表的机构的行动计划和发展战略正确反映和实施行《公约》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规定。

10.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在制订适用《公约》的立法依据和方案时,考虑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与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组织合作,开展实施《公约》的联合项目。

11. 阿塞拜疆共和国宣布,阿塞拜疆不能保证在被亚美尼亚共和国占领的地区得到解放之前在这些地区实施《公约》的条款。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

12. 此条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13. 缔约国应报告:

残疾人是否可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来保护或追求他们的利益;

为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包括确保提供合理便利,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在考虑残疾人状况多样性的情况下,为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平权行动措施。

14.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在法律和正义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平等和自由。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享有联合国大会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宣言》、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法律及其他法规赋予的一切社会、经济、政治、个人权利和自由。禁止歧视,歧视将受到法律追究。国家通过法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确保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官员或其他公民侵犯他们的权利,将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物资、纪律、行政和刑事责任。

1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在劳动关系中,给予残疾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社会保护的人的优惠、特权和额外保护,不视为歧视。

第六条残疾妇女

16. 虽然应在适用的各个条款中将两性平等主流化,但在此条之下,报告应包括:缔约国为确保妇女的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保证妇女能行使和享有《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17. 缔约国应报告:

是否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及在项目开发中,承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遭受的基于性别的不平等;

残疾女孩和残疾妇女,是否在与残疾男孩和残疾男人平等的基础上,享受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残疾女孩和残疾妇女,是否在与没有残疾的其他女孩和妇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18.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论他们的性别,法律禁止基于性别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9. 应该指出,2009年3月18日《宪法》增补和修订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平等的宪法条款。因此,根据第25条(平等权利)的增补条款,不得基于性别或其他状况,赋予任何人优惠或特权,或剥夺给予任何人的优惠和特权。有关权利和责任的决策机构和行使政府权力的国家机构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

20. 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开展的最重要的活动,是2006年10月10日通过的《确保两性(男子和妇女)平等法》。该法是这一领域的基本文书。此法的目的是,确保两性平等,防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歧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领域,创造男子和妇女平等机会。

21.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6年2月6日发布的法令,在妇女问题国家委员会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实施关于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的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中央行政权力机构。

22. 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6年12月28日发布法令批准的阿塞拜疆共和国《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载有保护妇女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活动。《国家行动计划》规定:加强打击暴力,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权利,确保提供必要的补偿、康复、医疗和心理帮助,以及在这一领域广泛组织提高认识活动。

23. 内阁2007年1月25日批准了《在民主社会打击日常暴力综合方案》。阿塞拜疆共和国根据国际原则和国家法律,系统地组织打击日常暴力。

24. 作为在这一领域此项工作的继续,阿塞拜疆共和国议会2010年6月22日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该法确认和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通过滥用亲属关系、同居和从前的同居实施暴力,因而产生负面法律、医疗和社会后果;向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和法律援助;以及采取措施预防这种案件的发生。

第七条残疾儿童

25. 报告应包括酌情提供关于缔约国为确保残疾儿童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确保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而采取的措施的补充信息。

26. 缔约国应报告:

关于残疾男孩和残疾女孩的决策原则;

残疾男孩和残疾女孩是否能够在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上,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并在行使这项权利上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支助;

残疾男孩和残疾女孩状况之间的相关差异;

残疾儿童是否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

27. 健康受损儿童享有一切社会、经济、政治、个人权利和自由。禁止歧视他们,歧视他们将受到法律追究。1998年5月19日通过的《儿童权利法》规定,政府机构和所有法律实体和个人应高度重视儿童权益,创造条件确保他们行使权利。阿塞拜疆共和国有关机构的规范性法规和决定,不得违背儿童权益,它们的执行不得伤害儿童的生命、发育和成长。任何限制儿童权益的事务处理都是无效的。所有儿童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健康受损男孩和女孩之间,以及在保护权利、教育、康复、社会保护等领域,不得区别对待。

28. 根据该法第35条,健康受损儿童享有通过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决定的方式,得到特别医疗、缺陷学和心理学方面的帮助的权利。国家帮助这些儿童进行社会和心理康复,根据他们的条件接受教育,选择职业和参与劳动,以及开展预防他们健康受损的活动。

29. 对不满18岁的健康受损儿童的照顾时期,包括在获得退休金权利的工作年限之中,另外还获得相当于劳工退休金基本金额10%的额外津贴。

30.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患有与疫苗接种后创伤有关的疾病,一个家长或法定代表人,不论工作经历,有权因为丧失工作能力获得相当于平均工资100%的津贴,直至根据法律确定了儿童的健康损害。

31. 应该指出,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8年12月22日发布法令宣布,在阿塞拜疆共和国,2009年为“儿童年”,并批准了与此有关的《行动计划》。

32. 2009年3月18日举行的关于修正和补充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的公民投票,对推进儿童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根据《宪法》第17条规定:国家保护被剥夺了父母照顾的儿童,禁止让儿童参与可能危及他们生命、健康和道德的活动,不得雇用15岁以下儿童工作,以及国家实施儿童权利。

第八条提高认识

33. 此条规定,缔约国有实行有效的提高认识的政策、促进对残疾人的正面看法的义务。报告应包括,为提高对残疾人的认识、培养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及能力和贡献的尊重、消除对残疾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34. 缔约国应报告:

在教育系统和通过主流媒体,开展的面向全社会的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为提高认识和让残疾人和社会中的其他人了解《公约》及其所载权利而采取的行动。

35. 阿塞拜疆共和国《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包含了下列事项:促进实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全民接受教育”原则,在各个人口群体(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残疾人的法律教育领域拓展法律教育,加强教师、讲师和导游的培训,以更有效地保护人权和自由。

36. 已经将《残疾人权利公约》放在司法部网页上,已经印刷出版了关于这一方面的材料。

37. 阿塞拜疆共和国《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法》第1.0.12和13.5条,载有关于为聋人和听力受损者播放教育、培训节目和信息模式的条款。

38.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电视电台委员会就关于下述内容的电视和广播节目提出建议: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有关发展和使用创造、艺术和知识能力的文化生活,确保他们享有平等参与休闲、娱乐和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无障碍

39. 此条规定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残疾人尽可能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义务。

40. 缔约国应报告: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二(二)至(七)款,在下列方面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包括使用信号指示器和街道标志),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使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包括私营实体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无障碍技术标准和导则;关于对实施的审计和对不遵守的制裁的标准和导则;通过金钱制裁手段获得的资源,是否用于鼓励无障碍行动;

通过实行公共采购和其他措施,确定强制性无障碍要求;

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查明和消除无障碍环境的障碍和阻碍,制订具有明确目标和最后期限的国家无障碍计划。

41. 根据《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阿塞拜疆共和国行政机构为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无障碍进出企业(协会)、机构和组织(不论财产和经济活动的形式)、社会基础设施建筑、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和设施,无障碍地使用公共交通和运输、媒体和通信、娱乐和休闲设施,提供必要条件。

42. 如果不为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提供无障碍环境,该组织将向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为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提供无障碍设施进行改建所需资金的20%的罚款。

43. 企业和组织因为没有为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无障碍使用而改建设施缴纳了罚款,并未被解除承担改建设施的义务。

44. 在城市规划、建设和设计领域,考虑到身体残疾人的情况,实施了相关活动。因此,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1999年5月14日第155号法令批准的1999至2002年《防止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国家方案》,阿塞拜疆共和国《城市规划基础法》中有一项题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在城市规划中的利益”的单独条款(第4条)。该条款的一部分包含中止违背为确保城市和其他居民区人口有利的生活条件而合法化的利益的禁止条款。

45. 为了实施上述《国家计划》中的具体任务,国家建设和建筑委员会批准和通过了这个规范性文书。由于这个规范性文书的应用,在旨在为残疾人创造有利条件的社会和规范性技术视图领域,理论和实践得到了广泛充实,并形成了相关的执行责任。

46. 国家城市规划和建设委员会正在有关主题、社会、特别是残疾人问题上,开展自我教育活动。

47. 阿塞拜疆共和国残疾人组织联盟,经与国家城市规划和建设委员会磋商,编写了题为《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的参考书,共100页。

48. 按照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命令,考虑到残疾人的行动条件,为方便他们行动,计划在巴库市街道和大街建造75个人行横道。向正在建设的人行横道提供设备,方便行动障碍者的穿行。

49. 与此同时,为了使有行动障碍的人在地面交通中无障碍舒适地行动,已经并将继续实施一些重要活动。譬如,为了方便残疾人,将火车客流量最高的车站站台降到地面水平。在城市交通中,在中等容量和大容量的公交车上,提供供残疾人乘坐的专门区域,安装可以将公交车门降至地面的气动硬件,方便残疾人上下车。

50. 近年来,为方便残疾人行走,在新建汽车道路两侧,修建了特别人行道,这是国家为适应现代要求而进行的道路改建的一部分。

51.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改善巴库市出租车服务,国家购买了符合欧洲标准的新车辆。一些车辆是由著名的伦敦出租车公司生产的。应该指出,考虑该公司生产的TX-4型车只能用于出租目的,为它们配备了供残疾人使用的先进工程和技术手段,对车子进行了改装,方便轮椅和童车出入。

52. 除此之外,在新建和准备建造的现代汽车站和阿塞拜疆铁路局在巴库和全国各个地区的火车站,创建了必要条件,以使身体残疾人士无障碍地行动。目前,在首都交通基础设施维修和重建中,正在进行上述必要活动。

53. 已经在阿塞拜疆三个地区建立了信息中心,这是旨在扩大身体残疾者无障碍地获得信息和使用通信技术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是由通讯和信息技术部、海达尔·阿利耶夫基金会(Haydar Aliyev Foundation)和联合国开发署合作实施的。一个中心是在巴库建立的,另外两个是在国家的其他地区建立的,即在Ganja和纳希切万(Nakhchivan)建立的。

54. 在Ganja及其周围地区的6万名身体残疾人士,可以从Ganja地区信息中心提供的服务中受益。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的弱视人,可以使用在纳希切万市建立的中心。

55. 为这些中心装配了现代化技术。它们还包括阅读大厅、培训中心、音频图书馆、将书籍转为音频格式的录音室、供视障和视弱人士使用的有最新计算机提供高速互联网接入的计算机中心及电影院。

56. 以盲文字母出版了1,000多本书,有供言语和听力受损者观看的有字幕的电影,有供智障人士开发智力的视频游戏室。

57. 为了方便视障人士使用通信系统和信息技术,以及解决他们与就业有关的问题,通讯和信息技术部正在与阿塞拜疆视障人协会民间联盟合作。为此,在“乐施会”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的资金支持下开展的“保护视障人的经济权益”项目框架中,民间联盟2009年建立了通信职业康复学校。

58. 这所学校的学生在通讯和信息技术部的“阿塞拜疆电视”和“巴库电话通信”制作单位,通过了通信设备和通信系统、多通道通信系统及通信系统管理信息计算等专业的制作实习生资格。

59.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10年8月11日法令批准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发展通信和信息技术国家方案(2010-2012年)》(电子阿塞拜疆)中的题为“为向信息社会过渡创造条件”的第4.3条中,写入了扩大包括健康受损群体(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在内的所有类别的人口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和互联网。

60. 为了增强健康受损人群体在社会上的作用,实施《国家方案》的《行动计划》体现了《国家方案》中题为“为扩大健康受损群体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开展活动”的第7.3.5条。

61. 在这方面,在“Dilmanc”项目框架之内,正在进行视听配音和制造声控电脑的活动。该系统将为健康受损的人在不使用键盘情况下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创建文本和发送邮件创造可能性。

62. 正在按照“W3C”公司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指南2.0》中提出的建议(大字体、盲文字体、音频、符号和简化语言),改造网页。

63. 通讯和信息技术部根据个人申请,为健康受损的人提供无障碍上网。

64. 在海达尔·阿利耶夫宫(Haydar Aliyev Palace)、阿塞拜疆国家学术民族话剧院、阿塞拜疆国家木偶剧院、阿塞拜疆国家俄罗斯戏剧院及阿塞拜疆国家年轻观众剧院,建造了轮椅通道和电梯,以确保残疾人可以行使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开发和使用他们的创造、艺术和智力能力,以及参与休闲和娱乐活动。准备在以M.F.Akhundov命名的阿塞拜疆国家图书馆、以R.Mustafayev命名的阿塞拜疆国家艺术博物馆及尼扎米(Nizami)电影院,建造轮椅通道和电梯。

65. 学术歌剧和芭蕾舞剧院将在重建和大修时,进行上述活动,还将在已经设计建造的阿塞拜疆国家音乐文化博物馆、Shahdag夏冬季旅游综合大楼和其他未来将建造的旅游和文化设施中,进行上述活动。

第十条生命权

66. 此条重申,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67. 缔约国应报告:

法律是否承认和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生命和生存权利;

残疾人是否被任意剥夺生命。

68. 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在军事侵略的情况下消灭敌国士兵、执行判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每个人的生命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

69. 考虑到人权和民主原则的重要性,阿塞拜疆共和国1993年禁止了死刑,阿塞拜疆1998年成为在东方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

70. 法律禁止毫无理由地剥夺残疾人的生命。但在法律中,有生命不可侵犯的例外。禁止对人类使用武器,下列情况除外:在国家遭受军事侵略的情况下消灭敌国士兵,进行必要的防卫,作为最后手段,抓捕罪犯,阻止犯人逃跑,阻止对国家的反叛或政变,以及国家遭受军事侵略。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71. 此条要求缔约国在危难情况下,譬如在发生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危难情况下,确保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

72. 缔约国应报告:为确保残疾人的保护和安全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为将残疾人包括在国家应急方案之内而采取的措施。

73. 缔约国应报告:为确保以陷入人道主义紧急状态中的残疾人可以得到的方式,分发人道主义援助,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为确保在紧急避难所和难民营为残疾人提供卫生设施和厕所,而采取的措施。

74. 根据紧急状态部章程,该部开展活动,在自然和人为紧急状态中保护人口,预防紧急状态,消除其后果。当务之急是从紧急状态地区撤离人口,向他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紧急医疗服务。

75. 由于实施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4年7月1日第298号法令批准的《改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生活条件和提高他们就业国家方案》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7年10月31日第2475号法令批准的《国家方案》的《补充方案》,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住房状况已大为改善。在2001至2010年期间,建造了67个居民点和私人房屋,为这些房屋提供了现代住房条件及残疾人可以使用的卫生设施和厕所。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76. 此条重申,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获得承认的权利。

77. 缔约国应报告:

缔约国为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法律权利能力,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为确保残疾人享有保持自己的身心完整性、作为公民充分参与、拥有或继承财产、控制自己的金融信贷、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平等机会及财产不被任意剥夺的平等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是否存在关于基于残疾限制充分享有法律权利能力的法律,以及是否为与《公约》第十二条保持一致采取了行动;

为残疾人行使法律权利能力和掌管自己的财务提供支持;

有防止滥用支持决策模式的保障措施;

开展关于在法律面前所有残疾人的人格获得平等承认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

78. 阿塞拜疆共和国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通过法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保障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79. 根据《宪法》第61条,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合格的法律建议。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上,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费用由政府承担。

80. 为了向人民、特别是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支助,为了提高人们的认识,司法部建立了16个地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8年9月15日法令批准的2008-2015年《阿塞拜疆共和国减贫和可持续发展国家方案》,开展了这些活动。向中心提供了具有所需知识的律师、必要的设备及必要的立法。

81.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第25条,一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是,一个人拥有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平等承认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权利。平等承认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权利。平等承认每个人的民事法律权利。一个自然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拥有法律权利,在死亡那一刻停止拥有法律权利。不得剥夺一个人的法律权利。

82. 一个人的民事法律权利,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建立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权利。一个自然人到了成熟的成人年龄,即18岁,就开始完全享有完全的民事法律权利。法庭可以宣布,患智力残疾或精神疾病的自然人不拥有法律权利,因为他们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者无法支配这些行为。将为这样的人确定监护人。以前宣布不拥有法律权利的人一旦康复,或者健康状况大幅改善,法院将宣告该人拥有法律权利,将通过法院命令,终止为此人确定的监护人。

83.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剥夺一个人的法律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一个人的法律权利和能力。

84. 由于健康条件,一个人不能独立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具有法律权利的成人的请求,可以为这样的人确定监护人。确定监护人不得限制自然人的权利。

8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29条,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财产。法律保护包括私人所有权在内的所有权。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意味着,拥有者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自己拥有的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没有法律的判决,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不允许全部没收财产。只有在对财产成本进行初步公平补偿的情况下,才可以为了国家或公共需要而征用财产。国家保障继承权。

86. 根据《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第54条,由基金或由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民间社团共同建造的住宅小区,不能作为永久财产购买。根据这些组织依照阿塞拜疆共和国住房法律提出的建议,分配这种住宅小区的住宅。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

87. 此条确认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而不被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

88.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所有残疾人可以有效获得司法保护,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对国家司法和监狱系统人员进行关于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有效培训,而采取的措施;

提供合理便利,包括在司法程序中提供程序便利,以确保所有类型的残疾人有效地参与司法程序,不论他们以什么身份(譬如,作为受害者、肇事者、证人或陪审团成员,等等);

提供适龄便利,以确保残疾儿童和残疾年轻人的有效参与。

89. 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活动,持续开展活动,改善司法制度,使之达到国际规范和准则的水平。应当指出,在短期内,按照民主原则完全重新建立了司法和立法制度,建立了现代司法制度,完善了法律,采用了欧洲标准码。2000年,通过多项选择题考试,选聘法官。这在国家机构中是第一次,是朝着建立独立的司法权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新司法系统开始运作。

90. 由于开展这些活动,制订了立法项目,在经过欧洲委员会专家审查后,对项目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为司法权独立确定额外保障。因此,从根本上更新了《法院和法官法》,通过了特别的《司法法律委员会法》。

91. 第一次在法规中对长期聘用法官和对他们活动的评估作了规定。

92. 成立了一个新机构,一个司法权力自治机构,即司法法律委员会。法官活动的考评、工作的改变、纪律处分程序及其他相关的问题,属于这个委员会的特别权力。

93. 为遴选法官制订了最先进的规则。在经过欧洲理事会专家审核之后,司法法律委员会通过了这些规则,为独立机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活动提供规则。

94. 这一客观遴选机制有数目众多的透明考试和面试,有长期课程和实习机会,为法官职位准备候选人,确保法官在活动中的独立性。

95. 应该指出,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6年签署法令,要求实现司法制度现代化,提高司法效率。这是司法制度改进和发展的新阶段。

96. 根据该法令,建立了包括地区上诉法院和经济法院在内的新法院。这些新法院的建立,方便了人民向法院提出请求,提高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改善了法律援助,激励了咨询服务。

97. 应该强调的是,为了在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司法制度现代化”项目框架中,建立现代司法基础设施,正在开展适当的活动。在这个框架之内朝着这个方向开展的活动,增加了残疾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机会,包括增加了他们进入法院建筑和在法院程序中有充分代表的可能性。

9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3.2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哑人、盲人、聋人,或有其他严重的言语、听力或视觉残疾,或因为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心智上无行为能力或其他缺陷,无法独立地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将确保有辩护律师参与。

99. 根据该法第153.2.10条,检察机构官员和临时拘留所官员,不得以不尊重被拘留者的人格和尊严的方式,对待被拘留者。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患者或残疾人给予特别关注。

100. 根据该法第229条,与哑人、聋人或盲人证人面谈,必须有理解他们的示意动作或能用手语与他们沟通的人参与。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个人参与了面谈。如果证人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在征得医生同意和有医生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面谈。如果询问哑人、聋人或盲人证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证人,他的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权参加询问。如果证人因为身体残疾不能在记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在记录中注明这些情况,以自己的签名确认记录。与哑人、聋人或盲人面谈,应按照该法第229条进行。

101. 应该指出,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学院,在为检察官和律师候选人招聘而进行的强制培训、第一次法官职位候选人长期培训课程及法官继续教育方案中,首次适当考虑学习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和关于人权问题的其他国际文件。

102. 与此同时,在监狱服务机构培训中心的“人权”课程中,纳入了两个学时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课程,以提高监狱机构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

103. 此条确保残疾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基于残疾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

104. 缔约国应报告:

缔约国为确保各种类型的所有残疾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没有人基于残疾被剥夺自由,而采取的措施;

为废除允许各种类型的所有残疾人收容在病院或剥夺他们的自由的任何立法,而采取的行动;

为确保向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所需的合理便利,并像所有其他人一样受益于相同的程序保障,充分享有剩余的人权,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10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28条,人人都享有自由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被拘留、逮捕或监禁情况下,才能限制自由的权利。根据《宪法》32条,每个人都有属人豁免权。应该指出,残疾不是剥夺自由的理由。

106.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刑法》第53.5条,不得限制确认的一级和二级残废人的自由。同时,《刑法》规定了非法剥夺他们的自由和将他们安置在精神病医院的刑事责任。

107. 在服刑期间,囚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上,才能剥夺囚犯的权利和自由。

108. 据司法部提供的信息,截至2010年10月1日,在监狱机构有301名残疾人。

109.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行刑法》,监狱囚犯可以接收一定数量的包裹、包袱和礼物。对一级和二级残废者接收包裹、包袱和礼物有限制。为患者及一级和二级残疾人改善了住房和共用条件,为他们制订了特殊饮食准则。囚犯可以用自己的非现金帐户,获得食品和必需品。一级和二级残废人每月被允许获得价值为15马纳特的额外食物和必需品。根据监狱管理当局的决定,每个囚犯都参加劳动。允许一级和二级残废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从监狱和拘留所囚犯的所得、养老金和收入中进行豁免。囚犯月工资、养老金和其他收入的至少60%,转移到一级和二级残废人囚犯帐户。一级和二级残废人囚犯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职业教育或培训及普通中等教育。可以将一级和二级残废人囚犯送到阿塞拜疆共和国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老人和残疾人办的护理之家。办理办法是,囚犯提出申请,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推介。

110. 在监狱中,有医疗卫生机构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有治疗机构为传染病、酗酒和毒品成瘾及肺结核患者,提供固定治疗和安置。法律规定,囚犯可以在监狱外的医疗机构和请民间医务人员进行治疗。囚犯有权申请到付费医疗机构进行咨询和治疗。

111. 应该指出,已经在监狱系统中取消部的医疗服务,在其基础上建立了医疗总部,直接向司法部负责。医疗总部配有经验的专家,向所有囚犯提供合格的医疗支助,保障医疗专家的独立性。

112. 与此同时,《监狱内部纪律条例》文本中载有:保障包括残废人囚犯在内的囚犯享有权利和安全,将安置条件提升到国际标准,实现教养工作现代化,扩大会面机会和激励活动,更有效地利用空闲时间,以及其他现代暂时性问题。编写《条例》时,考虑了公共委员会和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建议,也参考了《欧洲监狱规则》。公共委员会参加囚犯的教养工作,对监狱机构的活动进行公共监控。司法部在2010年9月24日同事们会议上批准了该《条例》。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13. 此条规定,保护残疾人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14. 缔约国应报告:

为有效保护包括在行使法律权利能力上需要支持的残疾人在内的残疾人避免在没有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医学或科学实验的对象,而采取的措施;

将残疾人纳入国家防止酷刑战略和机制。

11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46条,每个人都有保卫自己的荣誉和尊严的权利。国家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人的尊严。任何人都免受酷刑和折磨、有辱人的尊严的待遇或处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医学、科学和其他实验。

116. 阿塞拜疆已经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欧洲禁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确保在监狱系统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囚犯的权利和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问题,一直是关注的中心,为实现此目的,广泛使用公共监控机制。

117. 应该指出的是,为了加强在这方面的公共监控,2006成立了公共委员会。该委员会参与监狱教养工作和监禁机构活动的监控。该委员会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他们定期对监狱进行监测。在进行监测时,他们与残疾囚犯会面,关注囚犯待遇、居住条件、资金、医疗供应及其他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司法部参照这些建议和提议,进行必要的工作。

118. 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有关非政府组织,也对囚犯条件进行监测。

119. 与此同时,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9年1月13日法令,设立了人权专员(监察员)。这是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2008年12月2日通过立法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建立的国家预防机制。

120. 监察员的国家预防机制定期考察监狱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情况,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预防活动。

121. 内务部有关机构依照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警察法》、《刑事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关于男女平等权利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和国际规范性法律,开展工作。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开展这些活动,以保护公民、特别是需要特殊保护机制保护的群体,即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

122. 对上述群体个人提出的请求,在法庭诉讼程序之前,进行初步检查、行政调查,不疗残疾或性别差别。残疾女孩和残疾妇女有机会充分使用她们的权利。

123. 在就残疾男孩和女孩的调查材料发表意见或作决定阶段,不允许参照不同的原则。健康受损儿童与其他儿童是平等的,他们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权利。

124. 在家庭和教育机构,考虑到年龄和性别,确保保护健康受损儿童像其他儿童一样免受剥削、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儿童权利法》准则和内务部2007年2月27日通过命令发布的符合该法的指示,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125. 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监察员机构和其他保护儿童组织,根据法律包含的指示,开展活动,为儿童免受暴力、非法家庭行为,促进犯罪儿童和刑事案件受害者的康复,提供和改进保护活动。内务部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导则,开展这些活动。

126. 上述机构举办研讨会、圆桌会议及会议,研究和实施联合国和欧安组织儿童权利机构专家的现代和有用的工作方法。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

127. 此条规定保护残疾人在家庭内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特别以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为重点。

128. 缔约国应报告:

为保护残疾人在家庭内外免遭包括基于性别和儿童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而采取的立法、行政、社会、教育及其他措施;

为支助和支持残疾人士及其家人和照顾者,为预防、确定和报告包括基于性别和儿童在内的剥削、暴力和凌虐案件,而采取的社会保护措施;

为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方案受到独立部门的有效监控,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所有遭受暴力危害的残疾人有获得有效恢复、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和方案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为预防和支持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所有服务和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对剥削、暴力和凌虐残疾人案件进行确定、调查和酌情起诉,而制订的法律和政策,包括以妇女和儿童为重点的立法和政策。

129. 为了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按照国际原则和国家立法,系统打击日常暴力,内阁2007年1月25日通过决定,批准了《在民主社会打击日常暴力综合方案》。实施《方案》的《行动计划》规定,激励残疾人使用他们的职业能力和经验,开展与暴力受害者和包括健康受损儿童在内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有关活动。

130. 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家庭暴力法》确定和规范了防止滥用亲属关系、同居和以前同居犯下的暴力的法律、医疗和社会负面后果的措施,对暴力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和法律援助,以及采取的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措施。

131. 阿塞拜疆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杀害、损害健康、殴打、折磨残疾人的刑事责任,针对处于无助状态的人或依赖于罪犯的人的犯罪,是加重处罚情节。

132.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35.3条,不得强迫任何人工作。阿塞拜疆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人口贩卖和强迫劳动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

133. 此条规定尊重残疾人的身心完整权。

134.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在没有本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对残疾人进行医疗(或其他)治疗,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所有残疾人免受强迫绝育,保护女孩和妇女免受强迫堕胎,而采取的措施;

是否存在保障行使这一权利的独立审查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制订的方案和措施。

13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医学、科学和其他实验。

136. 阿塞拜疆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下述做法的刑事责任:非法人工受精或植入胚胎,为了医疗绝育、进行生物医学研究或实施禁止的诊断、治疗方法和医疗产品及非法堕胎的目的,进行手术。

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

137. 此条确认残疾人有权自由迁徙、自由选择居所和享有国籍。

138.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残疾人有权获得国籍,不被剥夺国籍,以及为确保残疾人随意进入或离开国家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或行政措施;

为确保为每个新生残疾儿童进行出生登记、起名和获得国籍,而采取的措施。

139.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28条,在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上合法居留的每个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迁徙,选择居住地,以及到国外旅行。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任何公民在愿意回到自己的国家时,都有这样做的权利。

140.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52条,与阿塞拜疆共和国有政治和法律关系及双方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在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上出生的人,或由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生的人,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如果一个人的父母中有一人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这个人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公民。

141.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剥夺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面前,阿塞拜疆国家代表公民权利机构和官员行使职责。

142.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法》,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不管在什么基础上获得公民身份,都是平等的。根据该法第11条,一个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获得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身份: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上出生的人,或由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生的人;

获准成为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

阿塞拜疆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情况;

《公民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143.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塞拜疆公民身份证法》,禁止拒绝颁发或更换身份证。在阿塞拜疆公民或其法律代表提出申请后,有关机构最长在10天之内颁发身份证,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出生证、16岁公民的照片、缴纳国家税的收据及在必要的情况下证明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的文件。

144. 根据《出境、入境和护照法》,每个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都有权在为此目的特别指定的检查点自由地出境和入境,不得剥夺他们的这个权利。公民必须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护照和根据国际协定颁发的进入外国的许可证――签证基础上,按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出入境的权利。在公民提出申请之后,相关内务机构在一个月之内,签发公民护照。提交申请时,必须附有身份证、照片、缴纳国家税的收据及证明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的文件。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5天之内颁发护照。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旅行与阿塞拜疆公民或与他们同行的人的紧急医疗有关,或亲属患严重疾病或死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天之内颁发护照。

145. 根据《儿童权利法》,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出生的儿童,可以进行登记,获得公民身份。经父母双方同意,给儿童起名。如果父母不在,经监管机构同意或指示,给儿童起名。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146. 此条确认残疾人享有独立生活和参与社区的权利。

147. 缔约国应报告:

存在可用的独立生活机制,包括向需要的人提供个人援助;

存在内部支持服务,允许残疾人在他们的社区生活;

为安排生活提供的居所服务选择及其范围,包括考虑到残疾形式提供的同居住所和庇护公寓;

残疾人可以利用为公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的程度。

148.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社会支持机构在家里或固定机构,向需要外部支助和护理的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提供医疗和公共服务。

149. 在寄宿住所或其他固定的社会支持机构,确保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行使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尽最大可能协助向他们提供需要的支助。

150. 根据该法第34和43条,如果由于康复的结果,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没有必要在寄宿住所或固定的社会支持机构居住,有关执行机构向他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空间。

151. 没有父母或父母被剥夺了权利、在国家或其他社会机构生活的儿童,在达到成人年龄时,如果医疗社会专家决定他(她)能独立生活,他们有权为无须等待地购买或维修公寓获得资金支持。

152. 自1990以来,在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下,设在拉玛那(Ramana)为年轻残疾人提供的劳动和休闲设施一直在运行。这个设施有200床位。目前,有123人在那里居住。根据法规,允许年龄在18至35岁、有行动残疾、需要支持的人在这个设施居住。他们在那里居住,向他们提供国家保障和养老金。

153. 自该设施开始运作以来,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在阿塞拜疆石油研究院居住的人,建立了专门的工程学院,使在那里居民的人能够继续接受教育。该学院运作到2000年。该学院的毕业生现在在不同的组织、办公室和机构工作,其中有5人在拉玛那年轻残疾人劳动和娱乐宫工作。

154. 自2009以来,该部为了向该设施提供有益的工作而开展活动,在拉玛那年轻残疾人劳动和娱乐宫开设了5个职业培训课程。迄今,已经有171名残疾人从这些培训课程毕业,有40人仍在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

155. 此条确认残疾人享有尽可能独立地个人行动的权利。

156. 缔约国应报告:

为方便残疾人行动,包括使用信号指示器和街道标志,使他们可以按他们选择的方式和时间行动,可以获得助行方式(人、动物、或辅助技术和器械),以合理的费用,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技术是优质的、负担得起的和使用方便的,而采取的措施;

为向残疾人和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而采取的措施;

为鼓励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的机构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而采取的措施。

157. 阿塞拜疆共和国《交通法》规定了残疾人人行道路标志和车辆识别标志。因此,《交通法》附件4车辆识别部分中第7部分(附加信息标志)“路标”中,规定了为“视障人士”(第7.15条)和“残疾人”(第7.17条)设立道路标志。此外,该法附件7规定了“由语言或听力障碍的人驾驶的车辆的识别标志”,以及“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的识别标志”。

158. 该法第37条第11款规定如下;采取行动,使残疾人驾驶的机械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在看到视障人士过马路信号(信号――举起的白手杖)时,立即停车。

159. 与此同时,阿塞拜疆共和国《行政犯罪法》第28.2条对人因为残疾不能刹车而导致车辆行驶作出规定,醉酒驾驶的人除外。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160. 此条确认残疾人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通过他们选择的各种通信形式,享有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161.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残疾人可以在不另收费情况下,及时获得向公众提供的信息,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为确保残疾人可以在关于各种正式事务的交流和获取信息中,使用他们选用的方式,譬如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其他一切无障碍交流手段,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为鼓励私人实体和大众媒体以无障碍方式,向残疾人提供信息和服务,其中包括防止私人部门以替代模式阻止或限制获得信息,而采取的措施;

大众传媒无障碍程度和符合《无障碍网页倡议》标准的公共网站的比例;

采取的与正式承认手语有关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162.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人人享有思想和言论自由。不得强迫任何人公布自己的思想和信念,或放弃自己的思想和信念。每个人都有寻求、获取、传递、编写和传播信息的自由。阿塞拜疆关于思想、言论、信息及大众媒体自由的法律,由可靠的国际组织提供专业知识,并已经获得通过。

163. 与此同时,阿塞拜疆共和国《大众传媒法》、《获取信息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权利、有在大众媒体上表达自己的想法和信念的权利,以及有收集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164. 1981年,建立了视障人士图书馆。图书馆约有5,000册以盲文字体印刷的书籍,还有录音带和光盘。不断扩大图书馆,以满足读者的需求。在2007至2010年期间,视障人士图书馆从俄罗斯联邦购买了许多科普文学光盘、畅销书及经典文学。

165. 该图书馆有20名员工,其中13人有大学文凭。大多数员工是视障人士。图书馆与阿塞拜疆视觉障碍人士协会密切合作,一起实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

166. 此条确认所有残疾人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荣誉和名誉。

167. 缔约国应报告:为保护残疾人个人、健康和康复资料的隐私而采取的措施。

168. 缔约国应报告:为以保护隐私为借口对残疾人隐瞒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169.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人人都有属人豁免权。每个人都有个人和家庭生活获得保密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禁止干预个人生活。每个人都有保护个人和家庭生活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在没有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获取、存储、使用及传播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信息。在没有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人进行跟踪、录像或拍照、录音或采取其他类似的行动,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国家保障所有人通过通信、电话、邮政,电报及以其他通信手段发送的信息的保密权。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犯罪或在调查刑事案件时查明真相,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了解收集的关于自己的材料,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每个人都有权要求纠正或删除收集的关于自己的不符合事实、不完整的信息,或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信息。

170. 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的荣誉和尊严的权利。一个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人的尊严。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

171. 此条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结婚和成立家庭,自由决定子女人数,保留其生育力。

172.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残疾人可以在充分和自由同意的基础上行使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为使残疾人可以利用计划生育、辅助生殖及领养或收养儿童方案,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向需要的残疾父母在履行养育子女的义务方面提供足够的支持,确保亲子关系,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没有儿童因为儿童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而与父母分离而采取的措施;

为支持残疾男孩和女孩的父亲、母亲及家庭,为防止隐藏、遗弃、忽视或隔离残疾男孩或女孩,而采取的措施;

为避免父母不能照顾的残疾男孩和女孩进入收养机构,确保更大家庭,或如果在不可能这样做时,更大社区中的一个家庭,向他们提供替代照顾,而采取的措施;

为防止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女孩和妇女被强迫绝育,而采取的措施。

173. 根据阿塞拜疆人共和国《宪法》第34条,每个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适婚年龄,都有结婚的权利。自愿结婚。不得强迫任何人结婚。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母亲身份、父亲身份和儿童身份受法律保护。

174. 此外,阿塞拜疆共和国《家庭法》广泛解释了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程序和条件。因此,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根据《家庭法》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8岁,女子为17岁。结婚必须有书面同意和达到结婚年龄。如果法院认为打算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患精神病或弱智,法院认为这是阻止结婚的情况。

175. 如果一个结婚的人隐藏已经发现的皮肤性病或感染了艾滋病毒,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布婚姻无效的请求。

176.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家庭法》第120条,法院认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或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以及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履行父母职责的人,不能领养儿童。

177.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0年8月15日的决定,不允许患病和遭受损伤导致1级和2级残疾的人收养儿童,或者成为儿童的监护人或赞助人。

178.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儿童权利法》第35条,有精神和身体残疾的儿童有权接受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决定的特别的、心理的、医疗的和人体缺陷方面的帮助。

179. 国家资助社会和心理康复,资助这些儿童根据机会接受教育、选择职业、参与劳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儿童残疾。

180. 《儿童权利法》第36条规定了照顾健康受损儿童的人可以获得优惠。照顾18岁以下的健康受损儿童的时间,包括在退休金法规定的工作期之内。另外,给予照顾儿童的人相当于劳工退休金基本金额10%的额外补贴。

181. 如果未成年人感染与疫苗接种后创伤有关的疾病,一个家长或法定代表人有权获得相当于平均工资100%的补贴,不论工作经历,直到根据法律确定了儿童的健康损害状况。

182. 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规定了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残疾人的国家政策,保障预防导致残疾的原因、残疾人康复、残疾人获得与所有其他公民一样的平等机会及为协助他们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才华充分生活创造必要条件。

183.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2001年6月5日法令,通过了《健康受损人教育(特殊教育)法》。该法对在健康受损人士的教育领域产生的关系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基本组织、法律及经济要素。

184.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孤独老年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导则》,75岁以上的老年公民和属于一级残疾的残疾人独自生活,如果没有有法律义务照顾他们的孩子或父母在同一城市或地区生活(不管生活在不同区域),则由城市(地区)人口社会保障中心家庭服务部提供家庭服务。

18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第45条,社会支持机构,在家中或固定机构,向需要外界支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提供医疗和家庭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在社会服务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士(在家中、固定和半固定机构),向残疾老年人提供专门社会服务。

186.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2009年2月7日《劳工退休金法》第8条规定,健康受损儿童的母亲,在享有获得劳工退休金的权利方面获得优惠。

187.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5年3月7日通过决定,批准了“向残疾人、健康受损儿童、国内流离失所者、难民、老年人、儿童、低收入家庭、没有房子、户主拥有国内流离失所者地位在临时居所或医院生活的家庭、在抢救或紧急情况下提供医疗救助过程中受伤的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有难民身份但没有阿塞拜疆共和国永久公民身份的人及器官和(或)组织捐献者,提供医学、人体缺陷和心理等方面的协助(服务)规则”。

188. 2006年2月7日《社会福利法》第9和第10条,规定了在阿塞拜疆共和国确定和发放社会补贴的基础,规定了这一领域的其他关系,也载有向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确定和发放补贴的规则。

189. 与此同时,内阁2005年2月3日通过决定,批准了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为有特别需要的儿童(健康受损儿童)组织教育发展方案。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向有身心障碍的儿童提供社会保护,发展特别教育设施,为这些儿童登记,以及让他们参与教育。

190. 《儿童从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机构返回家庭(监外教养)和替代护理国家方案(2006-2015年)》涵盖了有关问题。

191. 该《方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儿童进入收容机构,减少在这些机构中的儿童人数。

192. 已经将为面临风险群体的儿童及其家庭采取系统预防措施,纳入《防止儿童陷入国家儿童机构方案行动计划》。

193.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儿童权利法》第31条,通过领养被剥夺父母照顾的儿童,为他们提供赞助人、监护人和其他家庭,如果不可能采取上述做法,则将他们安置在有关机构,以确保对他们进行保护。

194. 1997年6月26日阿塞拜疆共和国《人口健康保护法》覆盖了人口的健康保护,保护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增加健康的预期寿命,以及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科学、医学、卫生保健等措施,提供医疗服务。根据该法第31条,医疗堕胎适用于中止一个人怀孕或保护妇女生育。只有在征得个人书面同意和有医疗指示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医疗堕胎。

195. 关于医疗堕胎的指示,由卫生部作决定,在国家或私人医疗机构实施。

196. 法律规定,实施非法医疗堕胎的人必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教育

197. 此条确认残疾人享有在机会平等基础上受教育的权利,确保各级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方便获得终身学习机会。

198.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每个残疾儿童有接受早期教育、义务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

关于接受早期教育的残疾男孩和女孩人数的信息;

关于在不同教育级别接受教育的男孩和女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信息,以及是否有旨在消除这些差异的政策和法律;

为确保残疾人有权上学和获得材料、获得需要的个性化的合理便利和支持,以确保残疾人获得有效教育和充分融入,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儿童、成人或教师在所需要的盲文、手语、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流动性和其他方面,可以获得的特殊技能训练服务;

为促进聋人语言认同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言、模式、交流方式及环境向个人提供教育,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为教育体系的专业人士进行关于残疾的足够培训,以及让残疾人加入教育队伍,而采取的措施;

在高等教育中,残疾学生的数量和比例;

按性别和专业分类的残疾学生的数量和比例;

为确保获得终身学习的可能性,而提供的合理便利,以及采取的其他措施;

国家为确保早期确定残疾人及其教育需求,而采取的措施。

199.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42条,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00. 根据《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为他们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201.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2009年6月19日通过的《教育法》对提供教育的主要原则和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

202. 应该指出,《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法》于2001年6月5日获得通过。特殊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授必需的知识、技能和习惯,包括自助服务、劳动活动和家庭生活习惯,使残疾人适应社会。

203. 与此同时,内阁2005年2月3日批准了《阿塞拜疆共和国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健康受损儿童)组织教育发展方案(2005-2009年)》。

204.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2年4月29日决定,已经制订了专业教育机构接收健康受损的人的规则。它规定了专业教育机构的接受规则、年龄限制、医疗条件有限人员需要提供的文件清单。

205. 此外,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2年5月29日决定,制订了健康受损人士接受免费特殊教育的规则。

206.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2年5月10日决定,在《有在家中接受教育的权利的疾病清单和家中组织教育规则》中,列出了有在家中接受教育的权利的疾病清单。

207.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4年3月4日决定,已经制订了健康受损人士特殊学前教育机构规则。特殊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目的是,确保医疗条件有限人员的全面发展和培训,为上学进行培训,教授必要知识、能力和技能,使他们适应社会,发展自我服务技能,以及为康复创造条件。

208. 有关市(区)行政机构和教育部,为健康受损儿童和18岁以上的残疾人,提供学前教育、课外教育、学前、中学、职业、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以不同的形式,以及以家庭和民办教育形式,对这些人进行教育和职业培训。

209. 教育部为在学前教育机构为健康受损儿童在更舒适的条件下接受教育和康复组织小组,创造机会。

210. 如果健康受损儿童不能去普通学校上学,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家里为健康受损儿童提供教育。按照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规定,给予参与家庭教育的儿童的父母中的一人或代替父母的人资金保障和特权。这种照料被视为服务,包括在工作期中。

211. 必须为健康受损儿童的放学后的全面和谐发展,激活他们的社会能力,让他们参与劳动、科学、技术、艺术和体育活动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教育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必须提供这些条件。

212. 在普通教育机构,如有必要,在特殊教育机构,向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提供中等、中等职业及高等教育。在职业教育机构、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中,为他们组建特别学院和系。

213. 为在固定的预防治疗或康复机构(中心)接受治疗的健康受损儿童组织教学课程。

214. 健康受损儿童有权获得免费教育,有权在课外教育学校和一般或特殊教育机构获得音乐、美术和应用艺术教育。

215. 一级和二级残疾学生或18岁以下健康受损儿童,比其他学生多获得50%以上的抚恤金。

216. 根据个人康复方案和国家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方案,教育机构,包括国家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和组织(专门或普通组织)的教育中心,与支助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机构及他们的公共组织一起,向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培训。

217. 国家就业服务机构为了职业培训、专业改行和确定就业机会的目的,提供以职业为导向的服务。

218. 向盲人和视障儿童提供盲文字体教科书、有声读物、特殊磁带、放大镜、手棒及盲人和聋哑人辅助技术手段,向有听力障碍的儿童提供助听器,建立了图书馆、特殊学校和音频工作室。

219. 1980年,为视障儿童建立了第38儿童音乐学校,该学校2009年改为11年教育体制。一级和二级残疾儿童在这所学校接受教育。学校教职员工由共和国寄宿学校的视障学生组成。近200名学生在这个学校的钢琴、吉他、卡曼查乐器(kamancha)、手风琴、鼓和唱歌专业学习。

220. 在共和国巴库,建立了心理医学教育委员会,它的工作人员由教育部发布命令批准,他们负责诊断身体、精神和(或)心理障碍,在收集信息基础上决定需要的特殊教育,向父母或法定代表人提供有关建议,以及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心理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经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批准。

221. 教育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弱势儿童教育发展方案(2005-2009年)》之内,启动了联合包容性教育项目。“包容性教育”还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主流化和全面发展。该项目有有效的培训和开发环境,涵盖13所幼儿园和16所普通教育学校,已购置了包括特殊设备(设备、电器、轮椅等)在内的必要的设备,以满足儿童的需要。已编写并向教师、导师及心理学家分发了关于“包容性教育”的小册子,为家长设计了“家庭与学校、家长与老师在包容性教育中互动”。2006年6月12日和13日,举办了关于“阿塞拜疆包容性教育实践”的国际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俄罗斯及乌克兰的包容性教育专家参加了会议。

222. 为了改善残疾儿童的入学机会,发展他们使用计算机的技能,增加他们接入互联网的机会,Sabail区第219家庭学校的七年级身体残疾学生参与了远程教育机制。向参与该项目的每个学生提供了苹果牌电脑和互联网接入。向学生提供特殊软件和全套应用程序软件包。

223. 据教育部信息,全国有16所普通教育学校提供包容性教育。有13所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包容性教育。全国有7所特殊学校。有7,750名学生参与了家庭教育。全国有78名儿童在有包容性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学习,78名儿童参与包容性教育。609名儿童参加了学前言语治疗服务。还有555名儿童在2所为言语障碍儿童建立的寄宿学校学习。

224. 有281名学生在为视障儿童设立的普通教育寄宿学校学习。有3个学前教育机构、16所幼儿园、4所普通教育机构及8所寄宿学校,提供言语治疗服务。在全国,共有847名具有不同程度听力障碍的学生在3所寄宿学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健康

225. 此条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确保残疾人可以在他们的社区,免费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

226. 缔约国应报告:

为防止歧视和确保残疾人可以同样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的服务,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为确保残疾人自由和免费获得与残疾有关的社区康复服务而采取的措施;

提供医疗服务、酌情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以预防和尽量减少二级残疾的出现,关注儿童、妇女和老人,包括在农村地区;

为确保残疾人可以参与一般公众健康活动,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为对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包括在农村地区,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在残疾人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向他们提供任何治疗,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为确保根据法律要求,在获得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上,避免歧视,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为确保卫生设施不只存在,而且完全是无障碍的,而采取的措施;

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以包括盲文在内的各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提高认识和提供信息,而采取的措施。

227.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的残疾人享有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阿塞拜疆共和国《保护公众健康法》、《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所赋予的社会、经济、政治、个人权利和自由。禁止歧视残疾人,歧视残疾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228. 阿塞拜疆共和国2008年10月2日第686-IIIQ号《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法》和阿塞拜疆共和国2008年10月2日第687-IIIQ号《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法》对下列作出了规定:保护残疾人权利的任务,不歧视他们,在法律面前平等,康复,增加他们的潜力,社会保护和融入社会。

229. 残疾人有权在国家医疗机构免费使用合格的医疗服务,由国家预算支付费用,在药店以优惠价格购买药物,以及在疗养院获得疗养。

230. 近年来,在国家首脑的提议和直接支持下,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批准了7个《国家方案》。人民有权在这些方案实施框架之内,使用医疗保健领域的服务,包括残疾人有权使用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医疗的服务:

《糖尿病国家方案》(2005年6月7日,内阁第101号法令);

《保护母亲和儿童健康行动方案》(2006年9月15日,内阁第211号法令);

《发展血液、捐献成分血和血液服务国家方案》(2006年3月6日,内阁第61号法令);

《血友病、地中海贫血遗传性血液疾病国家方案》(2006年1月18日,内阁第15号法令);

《慢性肾功能衰竭行动方案》(2006年7月19日,内阁第179号法令);

《传染病免疫预防行动方案》(2006年7月19日,内阁第177号法令);

《为肿瘤患者保障主要抗肿瘤制剂行动方案》(2006年7月19日,内阁第178号法令)。

231. 按照卫生部2008年1月15日第3号命令,在卫生部机构之内,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向人口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在医疗预防机构,向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232. 已经批准保障向人民提供的医疗援助种类,向接收大剂量和住院治疗患者提供的115种最重要的药物清单,以及向包括在优惠群体之内的门诊病人提供的141种药物清单。

233.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5年3月7日第37和38号法令,国家医疗机构向包括在优惠群体之内的公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和医疗援助。

234. 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一起,在残疾测定方面采取必要的行动,保障在这个问题上的客观性和消除消极行为,以及增长关于公民暂时和长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专业知识。

235. 在共和国观察到,随着问题的解决,残疾人数呈现动态减少。因此,根据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2003年,残疾人数为36,861人;2009年,残疾人数降至18,514人。

236. 根据国家在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人口健康安全、预防疾病、疾病的早期检测等方面的政策,国家方案预防了残疾的发生或并发症。

237. 为了早期检测儿童智力发育、感官和行动系统的潜在缺陷,医疗机构在专门医疗保健设施,为一岁之前的儿童提供诊断和医学观察。

238. 在共和国,有4所婴儿之家在运作,它们隶属于卫生部。其中,2所婴儿之家设在巴库,1所设在Ganja,另1所设在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3所婴儿之家是为健康儿童设立的,1所(设在巴库)是为患精神神经疾病的儿童设立的。

239. 婴儿之家是为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孤儿、有困难的社会状况的单身母亲难以照顾、教育和医治的婴儿而设立的机构。

240. 专家对在婴儿之家的所有儿童进行体检,进行蠕虫病检查和曼图亚病测试,进行预防疫苗接种。如果婴儿生病,在专用隔离器中对婴儿进行治疗。在儿童医院,对患中等和严重疾病的婴儿进行治疗。为有健康和身体缺陷或智力发育缺陷的婴儿,提供必要的医疗、教育、心理、缺陷学和其他援助。个人康复方案确定这种援助的方法、形式、数量及时间。

241.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5年3月7日第38号决定,向下列人士提供免费医疗:1990年1月20日事件造成的残疾平民和军人,在保卫阿塞拜疆领土完整、独立和宪法秩序的战争中致残的残疾人;享有与上述人士平等待遇的还有:在切尔诺贝利灾难造成的残疾人,健康受损儿童,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

242. 为了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防止艾滋病毒传染,卫生部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服务局及其主要医疗机构――共和国艾滋病防治中心,及时采取诸如艾滋病毒感染检测等预防措施,加强流行病学监测,为了预防和全面支持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实施教育措施。

243. 为了及时检测艾滋病毒,已扩大艾滋病毒人口检查范围。因此,已经进行艾滋病毒检查的人数如下:2005年:261,875人;2006年:265,804人;2007年:330,020人;2008年:364,367人;2009年:385,745人。

244. 实施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共和国艾滋病防治中心与多个组织积极合作,对人民、特别是对高危人群,实施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教育措施,进行关于艾滋病毒在人口中感染情况及人避免感染这种疾病的途经的教育。已经采取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措施,已出版和分发关于艾滋病问题的系统资料。

245. 该中心的员工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培训及演出,在年轻人中进行关于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滥用药物的教育工作,致力于在中等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中进行预防艾滋病毒感染和药物滥用。

246. 近年来,在我国,通过正确选择疾病预防战略,大规模地组织防治疟疾,以及采取预防治疗和综合防治措施,疟疾病例下降,呈现流行病学稳定性。

247. 根据2008至2013年阿塞拜疆共和国《消除疟疾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已经实施预防措施,以保持所取得的成就,未来实现全部消除疟疾。

248. 为了帮助实施计划采取的措施,在“可持续控制和预防疟疾新举措”项目框架之内,1,700名初级医疗保健服务和寄生虫学专家,参与了实验室诊断、治疗、防治和专业培训。与此同时,获得和向共和国各个城市和地区分发了足够的预防和治疗疟疾的药物、设备、试剂等。

249. 卫生部在下列方面开展了适当的活动:预防导致残疾的原因,残疾人的康复,为残疾人参与公共生活提供平等机会,协助他们根据个人的技能和兴趣生活。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

250. 此条规定通过在医疗卫生、就业、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实施综合性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方案,使残疾人能够实现和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发挥和维持体能、智能、社会和职业能力,充分融入和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

251. 缔约国应报告:

在医疗卫生、就业、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实施残疾人综合性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包括早期干预、同伴支持,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这些服务和方案的可能性;

为确保参与适应训练及康复服务和方案是自愿的,而采取的措施;

推动为从事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举办基础培训和进修培训。

为促进提供为残疾人设计的知识和辅助用具和技术(因为它们与适应训练和康复有关),而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在辅助技术交流上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合作,而采取的措施。

252.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根据医疗社会专家委员会在有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组织的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逐个实施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医疗、职业和社会康复活动。根据个人康复方案,决定采取的康复措施,以及社会支助形式的具体数量、实施类型和持续时间。在这方面,在阿塞拜疆有14个残疾人康复中心运作。有康复潜在可能性的各种类型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医疗康复治疗。残疾人康复中心根据医疗机构和医疗社会专家委员会推介,接受残疾人。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对残疾人进行医疗、理疗、泥疗、治疗性体能训练、水疗和其他方法的治疗。在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的门诊和住院部,向残疾人提供关于假肢矫形的信息、轮椅、助听器及其它康复器具。与此同时,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支撑运动器官残疾的人建立了疗养院,设在乌克兰萨基市,提供一年一次疗养。

253. 根据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7月28日的决定,批准了“向人口提供假肢矫形产品、助听器、轮椅、车辆和其他康复手段规则”。这些规则对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向人口提供假肢矫形产品、助听器、轮椅、车辆及其他康复器具作了规定。

254.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2年7月8日作出决定,批准了“向第二次世界大战退伍军人提供假肢矫形产品和向残疾人、健康受损儿童、在紧急状态下参加抢救或医疗救助他人中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产品、轮椅、车辆,技术产品和其他产品的规定”。

255. 支持组织残疾人和医疗资源有限的儿童在外国进行检查和治疗。由国家财政出资,已送往国外医治的人数如下:2008年:185人;2009年:205人;2010年:135人。与此同时,为在国内医治支付费用的人数如下:2008年:144人;2009年:42人;2010年:30人。被成组送往萨基市疗养的有支撑运动器官残疾的残疾人人数如下:2008年:65人;2009年:75人;2010年:80人。

256. 自2009年1月以来,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社会服务倡议”非政府组织合作,在Ismayilly和Guba试点地区(我国首次选定的地区),开始实施运动康复服务模式。这个被称为“加强康复服务项目”的服务模式,在制订关于确保生活在农村有精神和轻微心理问题的儿童康复的新政策中,起了重要作用。该项目创造了为700多名3至12岁儿童提供服务的机会。在该项目服务组件实施过程中,21名儿童和他们的家庭接受了不同类型的康复和社会服务。同时,已经开始准备为在全国实施这一项目制订适当标准,支持在这一领域创建法律框架。

257. 根据该法第21条,在包括国家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和组织(专门或普通组织)教育中心在内的教育机构,与支助残疾人的机构和残疾人公共组织一起,根据个人康复方案和国家康复方案,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国家就业服务机构保障向残疾人提供工作能力测定、专业培训、新行业和就业机会研究。向视盲和视弱儿童提供盲文打字机、书籍、有声读物、视觉辅助器、特种录音机、眼镜、手杖,向聋哑儿童提供助听器和其他的聋哑辅助技术设备,为这些儿童创建了特殊学校、录音室及特别图书馆。

258. 按照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发布的命令,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59. 在2007、2008、2009全年和2010年的9个月期间,1,479名残疾人向就业机构提出申请。在其中的858人中,已向720人提供了工作配额,51人已经参加了有薪酬的公共工作,180人被送参加职业培训课程。

260. 在上述期间,“劳动力市场”推介137名残疾公民从事临时工作。通过在巴库、Ganja、Mingechevir及苏姆盖伊特(Sumgait)市运作的“交易会”,向199名残疾人提供了适当工作。

261. 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了能力建设和康复方案。

262.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保护人口健康法》第48条(提高医务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卫生机构的专家在选择或改变专业时,一次在同一专业工作不超过5年时,在参加有关课程的考试后,必须从再培训和员工发展机构取得相关证书。

263. 自1990年,与德国奥托博克公司(Otto-Bok)密切合作,改进向残疾人和需要假肢矫形服务的其他公民提供服务,提高这类残疾人的康复效率。目前,在奥托博克公司一个项目中和密切支持下,建立了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向人民提供高技术的服务。该中心向人们提供符合现代要求水平的假肢矫形服务,在奥托博克技术基础上运作。奥托博克公司与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在用购买的半成品制作假肢矫形产品上有业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

264. 此条确认残疾人、包括在就业期间致残的残疾人有权工作,有通过参与劳动力市场和开放、具有包容性和无障碍的工作环境而谋生的权利。

265.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残疾人在就业的各个阶段和在任何形式的就业中免受歧视和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特别是同工同酬权利,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根据《公约》第一条(㈠至㈦)款,为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实行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方案和政策的影响;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五)款,为促进由于公共和私人企业私有化、裁减和经济结构调整而成为多余劳动力的残疾人再就业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为合理便利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包括为鼓励创业而促进创建合作社和创业经营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

为残疾人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而采取的平权和有效的行动措施;

为防止残疾人在工作场所受骚扰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

残疾人获得开放性就业和职业培训服务的机会,包括促进自营就业;

关于残疾男子与残疾妇女之间在就业上存在的显著差异的信息,是否有消除这些差异、促进残疾妇女进步的政策和立法;

确定残疾人中的最弱势群体(包括提供例子),是否有将他们纳入劳动力市场的政策和法律;

为促进残疾人行使工会权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为在工作场所受伤致残进而阻止他们执行先前执行的任务的工人,保留工作和进行再培训,而采取的措施;

提供下列信息:残疾人在缔约国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作情况,为使他们脱离非正式经济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确保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保护而采取的措施;

描述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第2款为保护残疾工人不被不公平的解雇、强迫或强制劳动而实行的法律保障;

根据第一(十一)条,为确保向有技术和职业技能的残疾人提供进入和重返劳动力市场所需支持,增强他们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残疾学生可以同样进入普通劳动力市场,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提供各种形式的工作,譬如定点工作、远程办公(异地、在家工作)、分包及新通信技术提供的工作机会,而采取的措施。

266. 阿塞拜疆共和国《就业法》规定了在支持就业方面的国家法律、经济和组织原则,国家保障公民就业保护和失业人员的社会保护。根据该法第6.2.1条,国家就业政策的主要方向之一,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机会,保障他们自由选择劳动和就业的权利,不论他们的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性别、婚姻状况、社会出身、居住地、财产状态、信念及政党、工会和其他公共团体成员。

267.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第1部分,禁止对员工的业务素质、职业贡献、与工作成果有关的因素的任何歧视和权利限制。

268. 《就业法》第9条规定,为了向有特殊需要和在找工作上有困难的公民提供就业,国家通过创建更多工作场所和专门企业和组织(包括残疾人劳动的企业和组织),以及通过实施特殊方案和其他活动,组织培训,为有特殊需要和在找工作上有困难的公民(20岁以下的青年人,有一个或多个未成年儿童的父母,照顾健康受损儿童的妇女,离退休年龄不到2年的人,残疾人,从拘留设施释放的公民,国内流离失所者,战争退伍军人,烈士家属)提供额外保障。

269.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2005年11月23日发布第213号法令,批准了“为特别需要社会保护和找工作困难的公民实行配额的规则”和“不受配额限制企业名单”。

270. 根据第1.2条,确定的配额如下:不超过员工数量的5%,取决于该地区劳动力市场状况。

员工人数在25至50人的企业:年平均员工人数的3%(不少于一个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给予年满18岁的残疾人或医疗机会有限的人一个工作岗位;

员工人数在50至100人的企业:年平均员工人数的4%(规定将年平均员工人数的2%,给予残疾人或年满18岁的医疗机会有限的人);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年平均员工人数的5%(规定将年平均员工人数的2.5%,给予残疾人或年满18岁医疗机会有限的人)。

271.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就业战略实施国家方案(2007-20010年)》中,已经列出一些为需要特别社会保护的人采取的发展就业措施。已经开展了相关活动,以使残疾人融入社会,为增加他们就业创建条件,为向残疾人提供有效就业,而发展心理测试和以职业为导向的测试;按照法律规定的配额,决定工作岗位,激励雇主执行这些配额,以及在这方面完善立法。目前,继续在《2011-2015年方案行动计划》项目上开展工作。

272.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寻求就业者和失业公民的社会保障,正在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就阿塞拜疆共和国“失业强制保险”立法项目作准备工作。

273. 2006年11月,阿塞拜疆共和国三方代表团与国际劳工组织代表团在日内瓦签署了《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框架之内提供体面工作国家方案(2006-2009年)》。正在准备在《国家方案》框架之内,制订关于残疾人就业和体面就业问题的国际经验的特别培训方案。

274. 作为这一措施的继续,在三方合作的基础上,在阿塞拜疆工会联盟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全国企业家(雇主)联盟组织的支持下,已经制订了《提供体面工作国家方案》项目,并已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

275. 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援助小企业法》(援助小企业方案)规定,较低阶层的人、失业者、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残废者、烈士家属、领取养老金的人、经营小生意的妇女和青年人参与小企业。

276.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第311、312、313条规定,无论雇员还是雇主违犯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规范性劳动立法,都必须承担经济、纪律、行政和刑事责任。

277. 《阿塞拜疆共和国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方案(2009-2013年)》的《行动计划》第4.1.56至4.1.58条规定,在就业服务机构之下,使用现代技术,建立区域职业教育中心,为中心提供残疾人教育手段;建立维修残疾人技术器具的维修所,以及为残疾人和视障人建立特别信息技术中心。

278.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第78条第二部分,在申请人的专业(职业)水平和职业贡献相同时,雇主优先向在该设施得了劳动伤残或职业病的人提供工作。

279. 根据阿塞拜疆《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第29条,在企业、办公室和组织减少雇员或工作人员数量时,在劳动或执行任务中成为残疾的人和不满18岁的健康受损儿童,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有被雇用的权利。在执行任务中受伤和失去肢体及为此失去工作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或年满18岁的健康受损儿童的非服务时间,包含在整个或连续服务年数之内。

280.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就业法》第7条,公民享有自主选择活动、专业、职业或工作场所类型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法院判决生效、军队服役、军事和紧急状态期间),不允许强迫公民劳动。

281. 就业服务机构让残疾人参与身体残疾之前的职业培训课程,以便于具有技术和专业技能的残疾人进入劳动市场。在报告所述期间,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180名残疾人,已参加职业培训课程(计算机设计师、计算机使用者、铝和塑料制品装配工、缝纫者、装订工,等等)此外,应阿塞拜疆盲人协会要求,15名视力残疾人在今年11月参加了为期2个月的盲文程序“电脑用户”职业培训课程。

282. 根据阿塞拜疆《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第30条,有关城市(地区)行政当局为残疾人和18岁以下的健康受损的人提供必要条件,为他们提供非住宅住所,以及帮助他们获得原料和销售产品。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

283. 此条确认残疾人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的权利。

284. 缔约国应报告:

为确保提供和残疾人能够获得洁净的饮水、足够的食物、衣服和住房,而采取的措施,并提供例子;

为确保残疾人获得适当价格的服务、用具和其他支助,包括可以使用承担与残疾相关的额外费用的方案,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残疾女孩和残疾老年人可以利用社会保护方案和减贫方案,而采取的措施;

为残疾人采取的公共房屋方案及退休福利和方案措施;

为确认贫困和残疾之间的联系而采取的措施。

285. 在继续改善国家人民的生活条件上不断取得进展;特别是以进一步减贫为重点。因此,《宪法》经过修改,将保证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有良好的生活条件,定为国家最高优先目标。

286. 根据《宪法》第28条,人人都有权享有社会安全。每个人在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之后,都有权在疾病、残疾、丧失户主、丧失能力、失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状况上获得社会保护。政府为慈善活动、自愿社会保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的发展创造机会。

287.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减贫和可持续发展国家方案(2008-2015年)》中,确定了残疾人和医疗资源有限的儿童的社会保护,向残疾人提供新住所,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为了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正在编写关于完善机制的建议。

288. 阿塞拜疆共和国《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法》第4条中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换句话说,该法规定为所有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支助。在决定提供社会支助时,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在共和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不论他们的国家来源和民族、种族、宗教、家庭有有限还是足够的医疗资源。

289.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每年通过决定,批准《国家方案》,为与残疾人的社会安全有关的活动提供资金。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社会保护。通过实施方案,在国家成功实施社会经济改革中取得成果,取得动态发展,在需要特别的照顾的人群――残疾人和医疗资源有限的儿童――的医疗和社会康复综合解决方案上不断取得进步,在此基础上确保残疾人积极地融入社会。该方案涵盖从阿塞拜疆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和职责、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及《残疾人权利公约》产生的任务。根据该方案,在国家每年从预算中划拨的资金之中,为残疾人的下列活动提供资金:技术性康复,提供交通工具,组织度假胜地治疗,组织专门寄宿之家,康复中心的预订费用。由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出资的其他活动如下:

残疾人医疗康复治疗的健康保护、资金援助及药物供应,创造到外国康复的条件,现有康复系统的发展;

组织提供与残疾问题相关的信息,与国际组织建立关系,举办研讨会和会议,确定有天才的残疾人,组织他们的休闲时间,通过残疾人参与运动和体育活动,为他们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在重要日子举行的特殊事件中,向残疾人提供支助,使社会关注他们的问题,为医疗资源有限的儿童的教育提供技术援助。

290. 如上所述,在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我保护、无法自理的人提出要求之后,可以根据自然人的健康状况和能力,决定提供资助。这种情况不得导致对他的权利的限制。

291. 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工退休金法》规定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该法规定,对残疾人的劳工退休金给予特别区别对待,重要条款体现了对残疾人的保护。首先,这些条款与残疾人劳工养老金的确定条件有关。

292. 根据《劳工退休金法》第11条,确定残疾人的劳工退休金,与保险的疾病或损伤造成的精神或身体缺陷导致的工作能力限制有关。根据投保的残疾或受损健康状况,决定残疾人劳工退休金。条件是,全部保险期不少于5年,身体健康期间每一整年有4个月的保险。

293.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护理一级残疾人、18岁以下医疗资源有限的儿童、由于在执行劳动任务时受伤造成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失业、以及因职业病或因照顾不满18岁的医疗资源有限的儿童而退休的时期,包括在保险期之内,有获得退休金的权利。

294. 此外,将给予一级残疾人的劳工退休金基本金额,定为老年劳工退休金基本金额的120%。(一级残疾人和18岁以下的医疗资源有限的人:200%)。此外,在法律上,对残疾人劳工退休金基本金额作了一些修改。根据该法第19条,对无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依赖者、失业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或未满18岁的医疗资源有限的人的养老金作了一些修改,这些人的劳工退休金基本金额占老年劳工退休金基本金额的比例如下:每个没有工作能力家庭成员:5%;照顾一级残疾人和18岁以下的医疗资源有限的人:10%;战争的一级残废者:100%(伟大的卫国战争的一级残废者:140%);战争的二级残废者:70%(伟大的卫国战争的二级残废者:110%);战争的三级残废者:150%(伟大的卫国战争的三级残废者:90%)。

295.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社会福利法》,向残疾人和不满18岁的健康受损儿童提供津贴。

296. 根据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委员会的决定,为了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向残疾人提供资金支持的人数如下:2008年:1,071人;2009年:1,037人;2010年:552人。

297. 根据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截至2010年10月1日,在接受“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的127,634个家庭中,442个是战争造成的残废人家庭,15,048个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残疾人家庭。在577,445名接受支助的家庭成员中,24,807人是残疾人和不满18岁的健康受损儿童。

298. 根据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命令,自1997以来,在共和国的巴库及其他城市和地区,建造了2,418套公寓。地区(城市)行政权力机构建造了1,052套公寓。将这些公寓分给了残疾人和退伍军人家庭。因此,向3,470人提供了公寓。建造了75座多层楼房和287所房屋,分给了这一类型的人。自2000以来,为卡拉巴赫战争中的残废者建造了287所房屋。

299. 在实施《阿塞拜疆共和国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方案》框架之内,在2009至2010年,总共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卡拉巴赫战争、1990年1月20日事件及切尔诺贝利灾难造成的残疾人免费提供了857辆汽车。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0. 此条保证残疾人享有政治权利。

301. 缔约国应报告:

为保障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或智力残疾者享有政治权利,而采取立法和措施,其中包括存在的限制和为克服它们采取的行动,如果有这种情况;

为确保所有残疾人都享有本人或在自行选择的人的协助下投票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的无障碍,而采取的措施;

测量残疾人充分享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指数;

在地方、地区和全国,为残疾人建立和维护代表他们的权益的组织提供的支持,如果提供任何支持。

302.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56条,公民享有国家机构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以及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根据法院裁决,确定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参加选举和公投的权利。

303.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公投)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及选举涉及机构的其他官员,在组织和举行选举(公投)中,必须尽可能为残疾人或有其他身体残疾的选民的参与,创造所需的特殊条件。每个选民本人和单独投票。不允许以他人名义投票。在房间或投票间填写选票,不允许选民之外的任何人进入填写选票的房间或投票间,投票房间安装有投票保密的特殊设备。残疾选民不能独立地书写和填写选票,可以请选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和观察员到投票间帮助。这个人的名字和签名将与选民签名一起,显示在领取选票的选民名单上。

304. 根据《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第50条,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及他们的代表有权根据法律建立公共组织及各种基金会,以保护他们的权益,相互提供支助和服务。

305. 政府规定,遵守残疾人公共团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创造条件,使他们依据法律执行赋予的职责,向他们提供全面支助。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国家机构和官员不得干预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公共组织的活动。

306. 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制作关于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生活的特别节目。政府为残疾人记者协会的印刷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

307. 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公共组织的地方机构,以及他们的企业(协会)、机构和组织的劳工团体,可以向行政机构提出关于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社会保护问题的建议。这些组织免交大众文化、体育俱乐部、文化之家、图书馆等建筑物的租金。

308. 应该指出,有118个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非政府组织。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309. 此条确认残疾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发展和利用自己的创造、艺术和智力潜力,他们特有的文化和语言特性获得承认和支持,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310. 缔约国应报告:

为承认和促进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文化生活、包括有发展和利用自己的创造、艺术和智力潜力的机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为通过有条件地使用公共采购和公共资金,确保残疾人及残疾儿童可以进出文化、休闲、旅游和体育设施,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成为残疾人使用文化材料的障碍,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参与的有关国际努力;

为促进聋文化,而采取的措施;

为支持残疾人参与体育,包括消除在颁发奖状和奖牌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区别对待,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残疾儿童,可以在与所有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游戏、娱乐、休闲及体育活动,包括在学校体系中的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311.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预防残疾和儿童健康受损及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保护法》,定期开展活动,促进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人融入社会,使他们在与正常人平等的基础上,展示自己的天赋和能力。这些活动包括全国艺术、应用艺术、音乐及创造活动。这些活动已经成为传统,对于丰富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精神世界、增强他们的信心及总体上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12. 这些措施包括:2008年,多达800名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参加了第二届全国残疾人桌上游戏比赛。2009年,多达251名有绘画和应用艺术才华和能力的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1100幅作品,在第七届全国残疾人展览比赛上参展。

313. 在上述活动结束时,向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授予证书和奖金。为不满18岁的健康受损儿童设立了特别奖。

314. 在组织的活动期间,为参与者提供酒店住宿、食品及交通。

315. 在比赛中,由著名音乐家和艺术家组成的裁判团组,决定获胜者。

316. 电视频道和其他大众媒体对这些活动进行采访,各个电视频道播放获胜者的表演。

317. 开展了一些活动,促进残疾妇女融入社会。在巴库举办了残疾妇女选美比赛。在比赛中获胜的2人,被派往参加2009年在土耳其安卡拉举行的“世界残疾妇女选美比赛”。我们共和国的一个代表,在那次比赛中获得了第三名,另一名被授予“模特小姐”称号。

318. 此外,一直重视补偿健康受损儿童的精神需求。确保健康受损儿童参与诺鲁齐节(Novruz)、新年假期及六·一“国际儿童节”的庆祝;创造条件,让他们定期观看儿童戏剧。

319. 2007年12月3日,与“莲花”理解人培训中心一起,在儿童美术馆举办年轻残疾人艺术家和摄影师作品展览。展览与12月3日国际保护残疾人日相关联,是《阿塞拜疆青年人国家方案》中计划开展的活动。在展览会上,展示了近50名残疾人的摄影和绘画。最后,向所有参与者颁发了象征性礼物和证书。

320. 2009年5月15日,与“独立生活”发展和支持中心一起,举办了名为“现实镜子-4”的图片和视频展览。来自巴库康复中心的儿童和年轻人在展览会上作了一个关于此项活动的表演。

321.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体育训练和运动法》,国家和市政当局的体育训练和运动组织,向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免费提供体育训练和体育服务。

322. 残疾人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青年和体育部的统一日程,参与国家和国际比赛。

323. 每年年底,根据残奥会、聋人运动会、特殊奥运会、世界和欧洲锦标赛及其他同等国际比赛参加者的成绩,决定颁发奖项。

324. 2008年,18名残疾运动员在北京残奥会上代表阿塞拜疆共和国,获得了10枚奖牌。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

325. 此条对缔约国收集数据程序作了规定。

326. 缔约国应报告:

为收集分类的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在内的正确信息,以便制定和实施政策,落实《公约》,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伦理、法律保障、数据保护、保密性及隐私,而采取的措施;

为这些统计数据的传播和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可以使用数据,而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残疾人充分参与数据收集和研究过程,而采取的措施。

327. 收集关于在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机构登记的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健康、教育、就业、社会地位的信息。保障对这些信息保密。

328. 为了在残疾人医疗护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积极开展工作,创建了关于残疾人的统一数据库,收集有关他们的完整信息。目前,已经收集了近5万名残疾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

329. 此条确认国家的国际合作对于支持国家为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所作努力具有重要意义。

330. 作为国际合作捐助国或受益国,缔约国应该报告:

为保障国际合作的包容性和便利残疾人参与,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障受益国正确使用捐助国捐赠的资金,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成功的有针对性的供资例子、数量及比例);

特别面向残疾人的方案和项目,以及分配给它们的资金占总预算的比例;

为促进诸如妇女、儿童等残疾人中最弱势群体的参与,而采取的平权行动措施;

残疾人参与方案和项目的设计、制订及评估的程度;

在制订的总体方案和项目中,将关于残疾人行动主流化的程度;

促进和支持能力建设的行动,包括通过交换和共享信息、经验、培训方案和最佳做法;

以千年发展目标为目标的政策和方案,是否考虑了残疾人的权利;

关于为支助残疾人而实施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交流方案的制订、进展及效果的信息。

331.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阿塞拜疆代表处积极开展工作,向参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宣传、实施、报告编写及程序监控的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它们增强能力。

332. 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对于实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具有重要意义。在欧洲协调论坛框架之内,为实施欧洲理事会的“支持残疾人权利和充分参与社会:欧洲理事会提高残疾人生活标准《行动计划(2006至2015年)》”而建立的合作,对于学习最佳实践是有用的。

333. 在《发展社会保护》项目框架之内,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世界银行,在实施确定残疾评定标准的构件上,进行合作。实施构件的目的是,修订关于确定残疾程度的规则,改进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和社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改善残疾人的医疗康复。

334. 在《发展社会保护》项目框架之内,开发模块化培训方案元件的目的是,向残疾人和人口中的其他类别的人,教授劳动力市场所需的职业技能。

335. 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大韩民国、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国家有关机构,在残疾人康复领域,进行合作。

336. 为保护隶属于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寄宿学校的残疾儿童的权利,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在相关领域运作的其他组织进行积极合作。通过参加在健康受损儿童康复和社会工作领域进行的培训,专家的知识和技能得到提高。在该部与德国大使馆、“联合援助阿塞拜疆”组织、挪威组织、阿塞拜疆开放社会协会心理健康倡议办公室实施的项目的框架之内,组织培训。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

337. 此条对《公约》的国家实施和后续行动作了规定。

338. 缔约国应报告:

为在政府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协调中心,负责有关实施本公约的事项,并适当考虑在政府内设立或指定一个协调机制,以便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层面采取有关行动,而采取的措施;

设立一个框架,包括一个或多个独立机制,酌情采取措施,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实施,并考虑到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运作有关的原则;

为让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进程和报告的编写,包括性别视角,而采取的措施;

将残疾问题列入所有政府机构的日程,确保各部门都同样了解残疾人的权利,努力推进这些权利;

与残疾人有关的政府部门的运作及它们的方案和作用;

国家实施和监测预算划拨的情况。

339. 在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下,建立了工作组,由相关政府机构和残疾人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公约》条款的实施。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小组成员代表的机构的行动计划和发展战略,实施和适当体现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条款,以确保《公约》条款的实施。

340. 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监察员)对《公约》的实施实行独立监控。

341. 为了实现残疾人和健康受损儿童的康复、社会保障和融入社会,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实施联合项目,与当地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积极合作。

342. 在实施《公约》上,2009年,花费的资金总额为55,733,087阿塞拜疆马纳特(以下简称马纳特);2010年,花费82,048,390马纳特,用于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护的活动。2009年,花费6,147,000马纳特;2010年,花费5,170,000,用于向残疾人提供技术性康复和交通工具。2009年,花费8,417,120马纳特;2010年,花费8,527,290马纳特,用于维持特别寄宿之家和康复中心。2009年,花费950,000马纳特;2010年,花费950,000马纳特,用于向健康度假村推荐残疾人。2009年,花费37,084,176马纳特;2010年,花费65,383,100马纳特,用于实施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的活动。2009年,花费524,000马纳特;2010年,花费603,000马纳特,用于保护残疾人健康状况和医疗康复。2009年,花费672,000马纳特;2010年花费715,000马纳特,用于增加残疾人关于残疾的知识,实施活动,确保残疾人参与娱乐、休闲、运动和体育训练。2009年,花费800,000马纳特;2010年,花费700,000马纳特,用于确保向残疾人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2009年,花费1,138,791马纳特,用于为残疾人建立区域康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