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 PD/C/5/3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June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第五届会议

2011年4月11日至15日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来文的准则

1.来文提交人的有关资料

出生日期和地方

国籍/公民

性别

其它表明身份的个人有关资料(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资料)

目前地址

机密信函的邮寄地址(如果与上述地址不同)

电话或手机号码(如果有)

电邮地址(如果有)

传真号码(如果有)

如果代表据称受害人提交来文,请提供证明受害人同意提交的证据,或说明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即可提交来文的理由。

2.据称受害人的资料

出生日期和地方

国籍/公民

性别

如认为合适,请注明据称受害人是否具有残疾,及其残疾的性质

其它表明身份的个人有关资料(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资料)

目前地址

机密信函的邮寄地址(如果与上述地址不同)

电话或手机号码(如果有)

电邮地址(如果有)

传真号码(如果有)

如果来文关系到据称受害的一群个人,请根据上述清单介绍每一个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缔约国的情况

缔约国(国家)的国名

4.来文所涉主要事项

5.指称侵权行为的性质

请提供详细资料证明申诉的真实性,包括:

介绍说明指称侵权行为,具体说明促使提交来文的行为或不作为

指称侵权行为肇事人的详细情况

发生日期

发生地点

请尽量注明指称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哪些条款。如果来文提到的条款不止一条,请逐个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6.为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所采取的步骤

讲述在指称发生受《公约》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事件的缔约国为用尽国内补救措施采取的行动,诸如力图得到法律或行政补救等行动。任何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必须已首先提请本国司法当局审理过。

请具体注明:

据称受害人采取哪类行动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诸如国内法院的判决等

向哪个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

审理过该案的法院的名称

审理日期

审理地点

谁提起诉讼或求取解决办法

处理申诉部门、机构或法院最后裁定的要点

如果国内补救措施未用尽,请详细说明原因。

注:请以秘书处的工作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或俄文)之一随函附上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法律或行政裁决、或与本案相关的国内立法、或这种裁决或立法的提要等文件的副本。

7.其他国际程序

该同一事项是否曾由或目前正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如果是,请说明:

哪一类程序

处理机构

日期

地点

(如果有)有何结果

注:请随函附上所有相关文件。

8.具体请求/赔偿要求

请详述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具体请求或赔偿要求。

9.日期、地点和签字

来文日期:

来文签字地点:

提交人和(或)指称受害人签字:

10.随函附上文件单

注:不要发送原件,只送副本即可。

11.提交来文的地址

请将来文发送到:

Petitions Team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电邮地址:tb-petitions@ohchr.org

传真号码:+41 22 917 90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