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 PD/C/5/3/Rev.1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第五届会议

2011年4月11日至15日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来文的订正准则

1.来文提交人的资料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公民身份

性别

其他表明身份的个人有关资料(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资料)

现住址

机密信函的邮政地址(如果与现住址不同)

电话或手机号码(如果有)

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传真号码(如果有)

如果代表据称受害人提交来文,请提供证明受害人同意提交的证据,或说明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即可提交来文的理由。

2.据称受害人的资料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公民身份

性别

如认为合适,请注明据称受害人是否具有残疾,及其残疾的性质

其他表明身份的个人有关资料(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资料)

现住址

机密信函的邮政地址(如果与现住址不同)

电话或手机号码(如果有)

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传真号码(如果有)

如果来文关系到据称受害的一群个人,请根据上述清单介绍每一个人的基本情况。

3.所涉缔约国的情况

缔约国(国家)名称

4.来文所涉主要事项

5.所称违反行为的性质

请提供详细资料证明申诉的真实性,包括:

讲述所称违反行为,具体说明促使提交来文的行为或不作为

所称违反行为肇事人的详细情况

发生日期

发生地点

请尽量注明指称违反了《公约》的哪些条款。如果来文提到的条款不止一条,请逐个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6.为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所采取的步骤

讲述在发生所称违反受《公约》保护的权利行为的缔约国为用尽国内补救措施采取的行动,诸如力图得到法律或行政补救等行动。任何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必须已首先提请本国法院和司法当局审理过。

请具体注明:

据称受害人采取哪类行动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诸如国内法院的判决等

向哪个部门或机构提出过申诉

审理过该案的法院的名称(如果有)

审理日期

审理地点

由谁提起诉讼或求取解决办法

审理过该案的司法当局、机构或法院最后裁定的要点

如果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请详细说明原因。

注:请以秘书处的一种工作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或俄文)随函附上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法律或行政裁决、或与本案相关的国内立法、或这种裁决或立法的提要等文件的副本。

7.其他国际程序

该同一事项是否曾由或目前正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如果是,请说明:

哪类程序

审理机构

审理日期

审理地点

审理结果(如果有)

注:请随函附上所有相关文件。

8.具体请求/赔偿要求

请详述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具体请求或赔偿要求。

9.日期、地点和签字

来文日期:…………………………………………………………………………

来文签字地点:……………………………………………………………………

提交人和(或)据称受害人签字:………………………………………………….

10.随函附上文件单……………………………………………………………………

注:不要发送原件,只送副本即可。

11.提交来文的地址

请将来文发送到:

Petitions Team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电子邮件地址:petitions@ohchr.org

传真号码:+41 22 917 90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