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8/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

临时议程项目5

组织和其他事项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五次年度报告

(2011年1月至12月)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23

二.年度回顾…3-283

A.参与《任择议定书》体系3-53

B.组织和成员问题6-104

C.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访问11-145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15-165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17-256

F.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对特别基金捐款26-288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它机构合作29-379

A.国际合作29-359

B.区域合作3610

C.民间社会3711

四.审议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38-6311

A.小组委员会工作惯例的发展38-4511

B.成立工作组46-4713

C.访问引起的问题48-6313

五.实质性问题64-8215

A.人权教育对防止酷刑的重要性65-7615

B.法律援助、公设辩护制度和防止酷刑之间的相互关系77-8217

六.前景…………83-8918

A.履行小组委员会任务的新方法83-8518

B.2012年的工作计划86-8919

一.导言

1.本报告是报道经扩编、由25名委员组成的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防止小组委员会)工作的第一份报告,该小组委员会目前已成为联合国最大的人权条约机构。过去一年,小组委员会对过去的成就进行反思,为未来变化奠定基石,同时继续行使其访问和国家预防机制的任务,因而是令人感到激励的一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继续吸引新的缔约国,而且其工作愈来愈受到关注。本报告的编写模式遵循小组委员会第四次年度报告制定的模式,重点突出最近的事态发展,论述小组委员会关注的一些事项,列明其关于一些实质性问题的立场,最后,表明对未来一年的看法。

2.如整个报告所反映的,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只有在《任择议定书》系统的攸关方,即小组委员会本身、国家预防机制、缔约国和整个联合国能够以集中而又灵活的方式,完全接受预防精神,委员会扩大编制所带来的机遇才能充分获得利用,使《任择议定书》制度的最大主要相关者,即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被剥夺自由的人受益。

二.年度回顾

A.参与《任择议定书》体系

3.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有61个国家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自2011年1月以来,有四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保加利亚(2011年6月1日)、巴拿马(2011年6月2日)、突尼斯(2011年6月29日)、土耳其(2011年9月27日)。此外,在报告所述期间,有四个国家签署了《任择议定书》:希腊(2011年3月3日)、委内瑞拉(2011年7月1日)、佛得角(2011年9月26日)、毛里塔尼亚(2011年9月27日)。

4.由于缔约国数量增加,各区域参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以下为各地区缔约国数量:

按区域分列的缔约国

非洲

11

亚洲

6

东欧

17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14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3

5.目前签署但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按区域分列如下:

签署但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按区域分列(共24个国家)

非洲

8

亚洲

2

东欧

1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2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1

B.组织和成员问题

6.在报告所述期间(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组委员会在2011年2月21日至25日、6月20日至24日以及11月14日至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三次为期一周的届会。

7.在2011年期间小组委员会成员发生巨大变化。但在2010年10月28日《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三次会议上选举了五名小组委员会委员,接替于2010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委员,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在2009年9月五十个国家批准之后,增选防止小组委员会的十五名委员,使委员会扩大为由25名委员组成。为了确保委员有秩序地交接,并按照既定惯例,抽签将增选的15名委员中的7名委员的任期减少到两年。所有新当选委员的任期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按照小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这些委员在就职前,将在2011年2月届会开幕时庄严宣誓。

8.鉴于委员会已扩编,小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经修订,以选举一个扩大的主席团,包括主席和四名副主席,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主席团于2011年2月选举,任期至2013年2月,成员包括主席:Malcolm Evans;副主席:Mario Coriolano、Zdenek Hajek、Suzanne Jabbour和Aisha Muhammad。Muhammad女士还兼任小组委员会报告员。

9.为了促成扩编的委员会成为最有效、最有效率和最具包容性的工作手段,经商定主席团每个成员应在主席的全面领导下,相互合作,负责一个独特的任务,并由其承担该任务的主要责任。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规定的任务,四名副主席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Coriolano先生:国家预防机制、Hajek先生:访问、Jabbour女士:对外关系、Muhammad女士:判例。

10.小组委员会还订正了其内部职责分工,主要是为了反映、支持和鼓励其与国家和区域合作伙伴更多的参与。还建立了一个新的区域联络中心系统。这些联络中心的作用就是在他们所服务的区域内进行联络,帮助协调小组委员会的参与。第十四届会议为非洲、亚太、欧洲和拉丁美洲任命的联络中心如下:非洲:Fortuné Zongo、亚太:Lowell Goddard、欧洲:Mari Amos、拉丁美洲:Victor Rodríguez-Rescia。同样,一个国家预防机制的区域工作队的新系统也已经建立。各个区域工作队在小组委员会主席和负责国家预防机制的小组委员会副主席的领导下,由上述联络中心负责,执行与国家预防机制相关的事项工作。此外,小组委员会决定成立由访问引起的对话的工作组,由小组委员会负责访问事宜的副主席领导以及成立一个关于安全事项的工作组和一个关于医疗问题的工作组。下文第四章,A节,提供了关于这些事态发展的进一步信息。

C.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访问

11.小组委员会在2011年进行了三次访问。2011年5月16日至25日,小组委员会访问了乌克兰,这是小组委员会在欧洲访问的第二个国家(继2008年3月访问瑞典之后)。

12.2011年9月19日至30日,小组委员会访问了巴西,是小组委员会在拉丁美洲访问的第五个国家(继2008年8、9月访问墨西哥、2009年3月访问巴拉圭、2009年9月访问洪都拉斯和2010年8、9月访问玻利维亚之后)。

13.2011年12月5日至14日,小组委员会访问了马里,是小组委员会在非洲访问的第四个国家(继2007年10月访问毛里求斯、2008年5月访问贝宁和2010年12月访问利比里亚之后)。

14.关于所有这些访问摘要的更多资料,包括访问地点清单,载于就每次访问发布的新闻稿,可以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查阅。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15.应缔约国(贝宁、洪都拉斯、马尔代夫、墨西哥、巴拉圭和瑞典)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提出的请求,公布了小组委员会六份访问报告,包括报告所述期间的一份报告:贝宁(2011年1月)。应缔约国的请求,包括报告所述期间(2011年1月和10月)贝宁和墨西哥提出的请求,还公布了四份答复(贝宁、墨西哥、巴拉圭和瑞典)。

16.依照过去的惯例,小组委员会系统规定了访问所引起的对话正式内容的做法。要求缔约国必须在六个月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充分说明为执行访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提交本报告时,小组委员会访问的13个缔约国中有7个国家提供了答复:毛里求斯在2008年12月提供;瑞典在2009年1月提供;巴拉圭在2010年3月提供;贝宁在2011年1月提供;黎巴嫩(部分答复)在2011年1月提供;墨西哥在2011年10月提供;玻利维亚在2011年11月提供。玻利维亚、黎巴嫩和毛里求斯的答复仍然保密,而贝宁、墨西哥、巴拉圭和瑞典的答复则应这些缔约国的请求予以公布。小组委员会对贝宁、黎巴嫩、毛里求斯和瑞典提交的答复提供了自己的答复和/或建议,对巴拉圭进行了后续访问,并向缔约国转交了后续访问报告。后续访问报告和后续访问答复均已应巴拉圭的要求先后于2011年5月和6月予以公布。还向尚未对小组委员会访问报告提供答复的缔约国发出催交函。应当指出,在报告所述期间,黎巴嫩、乌克兰、和巴西提交答复的六个月期限尚未到期。访问所引起的对话程序的实质内容均遵循保密规定,仅经有关缔约国同意才可公布。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

17.在61个缔约国中,有28个国家正式通知小组委员会已经指定国家预防机制,有关信息登载在小组委员会网站上。

18.在2011年,两个国家向小组委员会转交了指定预防机制的正式通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应当指出,就智利、马里、毛里求斯、塞内加尔和乌拉圭的情况而言,指定的预防机制尚未开始作为国家预防机制运作。

19.因此,三十三个缔约国尚未将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情况通知小组委员会。《任择议定书》第17条所规定的须在一年内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期限,对五个缔约国(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突尼斯和土耳其)而言尚未到期。此外,四个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哈萨克斯坦、黑山和罗马尼亚)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发表声明,该条允许他们再次推迟两年才指定国家预防机制。

20.因此,有二十五个缔约国尚未履行其第17条的义务,这是小组委员会所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但应该注意的是,小组委员会了解有四个缔约国(亚美尼亚、克罗地亚、尼日利亚和乌克兰)已经指定了国家预防机制,但它尚未就此获得正式通知。

21.小组委员会继续与尚未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所有缔约国对话,鼓励它们将其进展情况通知小组委员会,并要求这些缔约国就其提议的国家预防机制(如法律授权、组成、规模、专业知识、可运用的财力和人力以及访问频率等)提供详细资料。

22.小组委员会还与国家预防机制建立和保持联络,履行其《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的任务规定。小组委员会在第十三届会议上,与爱沙尼亚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会议,交流信息和经验,讨论今后合作的领域。在第十四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格鲁吉亚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了类似会议。最后,在第十五届上,小组委员会与洪都拉斯(防止酷刑协会支持本会议)和哥斯达黎加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了会议。在本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还与塞内加尔当局举行会议,以讨论促使指定的国家预防机制开始运作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高兴的是,有18个国家预防机制在2011年期间递交了年度报告,报告已在其网站上公布。

23.在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委员接受邀请参加了若干涉及指定、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国家预防机制或涉及《议定书》(包括国家预防机制)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会议。这些活动是在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防止酷刑协会、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和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国际联合会、刑法改革国际(刑改国际)、以及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国家预防机制、诸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等区域机构以及诸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等国际组织的支助下举办的,其中包括:

2011年1月:欧洲联盟在布鲁塞尓举办欧盟拘留条件问题高级别圆桌讨论会;

2011年3月:人权高专办中东区域办事处在约旦安曼举办关于《议定书》的讲习班;

2011年3月: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和防止酷刑协会在华盛顿举办推动访问拘留场所:促进协作国际会议;

2011年4月:防止酷刑协会和废除酷刑联合会在布基纳法索举办关于落实《任择议定书》和国家预防机制的研讨会;

2011年5月:防止酷刑协会在巴西与国家当局和民间社会代表进行了一系列磋商;

2011年6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监察专员和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举办关于监察专员在打击和防止酷刑方面的作用的区域监察专员会议;

2011年7月:防止酷刑协会和小组委员会在马尔代夫举办关于落实《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全国对话;

2011年7月:非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在达喀尔举办关于塞内加尔国家预防机制的有效运作问题的研讨会;

2011年9月:防止酷刑协会和摩洛哥国家人权委员会在拉巴特举办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非洲防止酷刑的作用的高级别会议;

2011年9月:国际监察员机构在波兰举办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与监察专员的会议;

2011年9月:刑改国际在波兰举办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边会;

2011年10月:防止酷刑协会举办关于在阿根廷防止酷刑及落实国家预防机制的会议;

2011年11月:防止酷刑协会在日内瓦举办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全球论坛;

2011年11月:布里斯托大学和比勒陀利亚大学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在亚的斯亚贝巴举办关于确认落实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国家机制的研讨会;

2011年11月:人权高专办在金边举办关于建立柬埔寨国家预防机制的研讨会;

2011年11月:人权高专办和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华盛顿举办关于联合国和防止酷刑的区域人权机制合作的美洲区域磋商;

2011年12月:人权高专办在日内瓦举办关于联合国和防止酷刑,尤其是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酷刑的区域人权机制合作的欧洲区域磋商。

24.在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欧洲国家预防机制项目框架内,以防止酷刑协会为执行伙伴,小组委员会参与了四个专题讲习班:(a) 2011年3月在法国举办的关于在被剥夺自由情况下的安全和尊严问题讲习班;(b) 2011年6月在爱沙尼亚举办关于如何收集和核对及核实关于拘留所的虐待(风险)的信息的讲习班;(c) 2011年10月在阿塞拜疆举办关于保护拘留所中属于特别脆弱群体的人的讲习班和(d) 2011年12月在波兰举办关于媒体问题的讲习班;以及二次实地访问和经验交流:(a) 2011年6、7月,阿尔巴尼亚国家预防机制和(b) 2011年10月,亚美尼亚国家预防机制。2011年10月,小组委员会还参加在基铺举行的乌克兰国家预防机制的磋商会议和2011年12月在斯洛文尼亚进行的第三次国家预防机制项目主管和联络人年度会议。

25.小组委员会借此机会对邀请小组委员会参与这些活动的组织者表示感谢。

F.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对特别基金捐款

26.截至2011年12月31日,收到向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的捐助如下:捷克共和国捐助29,704.98美元;马尔代夫捐助5,000美元;西班牙捐助82,266.30美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捐助855,263.16美元。下表列出目前收到的捐助。

2008-2011年收到的捐助

捐助方

数额 ( 美元 )

收到日期

马尔代夫

5 00 0. 00

2008 年 5 月 27 日

捷克共和国

10 00 0. 00

2009 年 11 月 16 日

捷克共和国

10 27 1. 52

2010 年 12 月 27 日

捷克共和国

9 43 3. 46

2011 年 10 月 12 日

西班牙

25 90 6. 74

2008 年 12 月 16 日

西班牙

29 58 5. 80

2009 年 11 月 10 日

西班牙

26 77 3. 76

2010 年 12 月 29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855 26 3. 16

2011 年 6 月 20 日

27.小组委员会谨对这些国家的慷慨捐助表示感谢。

2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特别基金”的目的是为落实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以及为国家预防机制教育计划提供资助。小组委员会深信,特别基金可以成为促进预防工作极有价值的工具,因此,小组委员会感到高兴的是,在报告期内已开始执行该基金运作的计划。根据《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和联合国秘书长颁布的政策和程序,基金由人权高专办经管(其赠款委员会作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咨询机构)。这一临时办法将在2012年修订。小组委员会高兴地报告,特别基金管理处将根据下列基础与小组委员会磋商:(1)小组委员会将每年确定各国可以在各个年度提出申请的优先专题,以便为执行小组委员会访问报告所载的建议提供资金;(2)收到的申请和提供的资金将知会小组委员会主席团;可能就申请所引起的问题咨询小组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若还出现其他问题,必要时可与小组委员会主席举行会议。在本周期,小组委员会确认了下列优先专题:用被拘留者能懂的语言通知其基本权利;改善被拘留的未成年人的娱乐和/或职业活动;拘留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培训课程(将卫生保健列为重点);详细说明有紧迫和迫切需要的访问报告中的任何其他具体建议。该计划的全部细节已在秘书长提交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特别基金运作的报告(A/65/381)中公布。小组委员会非常希望上述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对特别基金捐款。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它机构合作

A.国际合作

1.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合作

29.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在2011年5月10日举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全体会议介绍了小组委员会第四次年度报告。此外,小组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利用2011年11月届会同时召开的机会开会讨论了共同关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概念;小组委员会2012年的战略重点;条约机构分享信息的方法;《任择议定书》关于两个机构适用的方法的规定。

30.根据大会2011年3月28日第65/205号决议,小组委员会主席在2011年10月向在纽约召开的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介绍了小组委员会第四次年度报告(CAT/C/46/2)。这一活动还提供了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交流信息的机会,他还在该届大会会议上发言。

31.小组委员会继续积极参与委员会间会议(委员会间后续行动问题工作小组2011年1月12日至1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和2011年6月27日至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12次委员会间会议)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2011年6月30日至7月1日,日内瓦)。在这个框架内,联合国条约机构主席就发展权宣言25周年发表了联合声明。小组委员会还致力于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为了响应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呼吁,小组委员会在2011年5月参与了在瑞士锡安为缔约国举行的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非正式技术磋商会议,并于2011年11月在爱尔兰都柏林举行了另一次会议,对致力于条约机构工作的以往专家会议采取后续行动。小组委员会还参加了若干人权高专办的活动,例如2011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防范工作在增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中的作用”。

32.小组委员会继续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例如,通过参加于2011年6月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的特别报告员任务规定的国家访问后续行动区域协商会议。

33.2011年6月26日小组委员会在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之际,与禁止酷刑委员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一道发表了声明。

34.小组委员会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

2.与其它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35.在继续不断的合作框架内,小组委员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在2011年2月会议期间举行了全体会议,并于2011年6月在日内瓦就红十字委员会关于施加于被剥夺自由者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政策文件举行了非正式工作会议。

B.区域合作

36.通过指定小组委员会与区域机构联络和协调的联络中心,小组委员会继续与防止酷刑领域其他相关伙伴的合作,例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和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2011年7月6日,小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与欧洲禁止酷刑委员会(欧禁酷委)举行了会议,讨论加强两个机构合作的方法。

C.民间社会

37.小组委员会不断从民间社会提供的必要支持中获益,《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出席小组委员会2月会议)和学术机构(特别是布里斯托尔和帕多瓦大学以及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后者通过其Sandra Day O’Connor法学院的法律和全球事务中心),都是为了推动《任择议定书》及其批准工作,以及小组委员会的活动。

四.审议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A.小组委员会工作惯例的发展

38.小组委员会在其以往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其委员人数和资源有限,阻止委员会按其希望发展其任务的各个方面。因此,它是感到高兴,现在其成员已扩编,使其得以比以前更深入地进行更广泛的活动。

39.如上文第二章,B节所指出的,为了促使委员会更加有效和有效率,小组委员会主席团将《任择议定书》第11条规定的任务的所有方面的内部活动列为重点。由小组委员会主席领导,向全体会议报告,四位副主席目前承担下列独特活动领域的主要职责:Coriolano先生:国家预防机制、Hajek先生:访问、Jabbour女士:对外关系、Muhammad女士:判例。我们希望这种安排将可提供明确的主要对话者,从而有助于进行外部沟通,同时还可以简化内部决策进程和问责。

40.此外,除了主席团的工作方式有此改变之外,小组委员会目前已成立区域工作队,以便与国家预防机制进行更有意义和更有组织的合作。为了其内部工作的目的,小组委员会已将缔约国分成四大区域:非洲、拉丁美洲、亚太和欧洲。每一工作队均由一个区域联络中心领导,并由国家预防机制小组协助,小组由被指定负责特定国家工作的成员组成。每个国家预防机制小组由区域内的小组委员会委员以及来自其他地区的委员混合组成。在分派委员担任国家预防机制小组成员之时,要考虑的是委员的性别、经验、专业知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作语言是否相同。此外,每个国家预防机制小组成员的人数也反映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数量,以及小组委员会委员的实际情况和是否可任职。小组委员会希望这一变化将使国家预防机制更有建设性和更具积极性。国家预防机制小组在小组委员会各届会议将各自举行会议,详细审议国家预防机制在其各自区域内的情况,并就此通知全体会议。

41.一般预计小组委员会成员扩编后,将可使小组委员会进行更多的访问,这是依《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的扩编委员的理由。然而,因为财政拮据,意味着在报告期间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并意识到需要确保所有委员都能尽快体验小组委员会访问任务的实际情况,在2011年决定增加参加每个访问的委员的人数。虽然这是促使扩编小组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一种宝贵手段,但它为小组委员会、其秘书处、人权高专办和缔约国的组织和后勤带来真正的挑战。由于现有的资源无法按照目前的设想增加定期访问的人数,小组委员会希望找出创新的方式进行访问。因此,小组委员会决定,将寻求在可能的情况下,结合预防任务的各个方面的重点进行访问,以便能够兼顾定期访问、后续访问、与新缔约国建立初步联系和与国家预防机制合作。小组委员会还通过了进行访问所引起的对话的方法,并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涉及小组委员会已访问过的国家的活动。这种机制也有助于保持小组委员会委员对不同国家情况的了解。作为这种方法的一部分,小组委员会还决定考虑邀请尚未提出答复的缔约国代表与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

42.为了发展的判例,并提供指导,小组委员会已制定了一个工作方法,即小组委员会,在访问、报告和信件的基础上,确定需要澄清的问题。为此,在2011年的重点是:人权教育对防止酷刑的重要性以及腐败与防止酷刑之间的关系。小组委员会希望在这方面强调的其他问题是心理健康和拘留,通过司法程序监控和正当程序标准的适用防止监狱酷刑,法律援助、公设辩护制度与防止酷刑之间的关系。此外,人权高专办在2011年推出纪念联合国发展权利25周年的计划,小组委员会认为适于强调发展权利和防止酷刑之间的联系。

43.委员会委员扩编为小组委员会带来了新的活力,并铺平了小组委员会采取过去几乎无法采取的工作方式。虽然小组委员会希望,它能够更有能力地继续推动履行职责,但要应指出,时间和后勤及预算方面的制约束因素是妨碍制定创新的方法最大挑战,通过这种办法,所有委员可以最佳的方式履行小组委员会的任务。

44.目前的资源水平意味着,《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目前有61个,要对每一个缔约国进行一次全面访问须要20年。小组委员会对此表示了严重关切,因为对缔约国进行访问是小组委员会能够履行预防任务最明显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这些挑战还意味着,小组委员会无法与防止酷刑的重要伙伴,即国家预防机制,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合作和一起工作。

45.小组委员会也想强调财政制约意味着一个事实,即小组委员会秘书处目前人手严重不足,而其秘书处对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具有直接影响。小组委员会规模和工作量均已大增,但秘书处并未以同样的幅度扩编,只是稍微扩编。这就意味着,小组委员会秘书处支持基础比以前更加紧张,而且会保持如此,尽管小组委员会在制订新的方法争取更有效地运作方面的创造力十足。因此,小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像一些缔约国过去所做的一样,考虑借调人员给秘书处,以支持秘书处。

B.成立工作组

46.2011年小组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安全事项工作组由负责访问工作的副主席Hajek先生的领导。这项决定的目的是,解决外地经验引起的有关安全安排的问题,包括保安人员的作用,以及了解到需要改进联合国安全人员的合作与协调,鼓励小组委员会委员克制以及日益认识到具有当地和文化色彩的着装规定。

47.同样,考虑到有必要制定羁押场所的卫生保健的具体标准,小组委员会决定,召开一个医疗问题的工作组,最初由具有医疗背景的小组委员会委员组成,随后扩大,吸收具有其他专业背景的委员加入。小组委员会还决定责成该工作组在全体会议上举办一次关于在2012年访问心理健康残疾病人和残疾人的问题的讨论会。

C.访问引起的问题

48.在报道年内,小组委员会在其访问过程中确定了一些问题,它希望强调这些问题,并对其进行反思。为了协助反思,小组委员会编写了许多文件,现摘述如下,全文可通过提供的网站链接查阅。小组委员会欢迎可能协助就这些问题进行反思者的贡献。

49.认识到小组委员会访问的地方主要是传统的拘留场所,小组委员会已扩编和小组委员会目前拥有的随后专业知识,小组委员会已在2011年作出努力,扩大其活动,以访问非传统的拘留场所,包括移民的设施和医疗康复中心。根据其任务,小组委员会希望在2012年继续维持这一趋势。

50.小组委员会的扩编,造成访问代表团的扩大,这意味着在策划和进行访问时会出现有许多后勤方面的困难。还令人关注的是,代表团访问一些设施的时间不够,小组委员会将制订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应该注意到某些制约因素(例如在使用口译和交通工具方面)需要考虑,这就极难权衡问题。然而,更大的代表团意味着,代表团可以分组并访问更多的拘留场所,这在过去是做不到的。

1.心理健康与拘留

51.精神病人和智障者在许多国家是属于社会的最低阶层。歧视、偏见、基本人权被剥夺、尊严被践踏是普遍的现象。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通过,代表着人们对残疾人态度的一种转变,残疾人不再被视为需要治疗、保护和慈善对待可怜人物,而是应与其他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全系列人权的人。小组委员会未来活动将日益重视监测精神病院。

52.为此,小组委员会已制定了一系列应探讨的关键问题,如患者的生活条件;为精神病患提供的一般医疗;各种各样的精神病治疗;克制激动和/或暴力的患者的手段;在非自愿安置、保存记录、医疗保密和知情同意方面的法律和医德保障;提供合格的工作人员,如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专业治疗师;员工的培训机会;患者参与研究;未经同意的绝育和堕胎。兹建议制定观察和采访病人和工作人员的方法,并随后提出将在访问期间提出的问题的详细请单。应特别注意针对过时的治疗方法,如过度使用电休克疗法(ECT)、精神药物用药过量、隔离和身体束缚有时(作为治疗的幌子)被用来作为惩罚手段或由于缺乏现代化的治疗设施,如心理治疗、社会精神病学服务和社区和社会康复计划而被采用。

53.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歧视、剥夺人权、忽视和虐待。这包括监测一国的精神卫生政策,资金的分配,即过时的隔离和将患者置于大型机构的思想是否已转变,代之以提供更多的社区的服务。重点工作也应在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精神病患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以消除对精神残疾的成见、恐惧和偏见。

2.通过适用司法程序监控和正当程序标准防止监狱施加酷刑

54.人们错误地认为,自一个人被判刑之刻起,正当程序即不再适用,此后也不纳入有关监狱条件和制度方面,因此,拘留所、特别是成人和少年监狱更可能发生酷刑和其他虐待事件。由于酷刑的发生率与关于拘留所的法律框架密切相关,除了回应投诉和监测拘留场所之外,各国亟需制定合适的全面司法程序,以监督和监制涉及被判刑者和还押犯人的监狱管理。

55.就监狱的具体情况而言,各种文化因素,如犯人是“社会之外”,或他们是“危险”人物的看法和媒体对公共不安全的反应等均造成对服刑人或遭审前拘留者的疏忽和脆弱性。

56.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为服刑人提供适足的保护的不足之处体现在未能清楚列明,作为一般规则,囚犯即使在被监禁期间仍可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拘留一开始就必须明确说明,被拘留者享有的权利中只有一些被暂停适用或受到限制。此外,监狱当局必须提供的权利,也必须加以界定和保证。

57.在未制定法律框架、无论是组织和程序框架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和增加有罪不罚的概率,进一步侵犯人权,服刑人的权利的落实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建立程序机构以及存在保障措施。人们往往说,“法律虽好,但所欠缺的是法律未能执行”。然而,问题不仅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也涉及到标准有缺陷,标准应确保有程序机构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可利用,以实现被拘留者的权利。事实上,被拘留者“有权利却无保障”。

58.小组委员会希望指出,它打算对正当程序的问题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其他拘留场所中的司法监督程序,例如精神病患者和其他人的拘留问题进行研究。

3.发展权利与预防酷刑

59.大会在25年前,即1986年12月4日通过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发展权为:

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60.今年适逢发展权通过25周年纪念。许多国际文书,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承认这项的权利。它的范围必须广泛,包括促进和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

61.《宣言》在序言中称铭记《宪章》关于“不分……增进和激励对人权的尊重的宗旨和原则”。在一个被剥夺自由的人遭到酷刑或其他虐待或这种做法被纵容的情况下是无法增进和激励对人权的尊重的,这是不言而喻的。

62.小组委员会在防止酷刑的工作乃是对发展权进行综合和平衡的解释的一部分。它对帮助提高认识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公认并不至限于“纯经济的愿望或目标,而是阐明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广泛全面了解”。因此,民主、发展和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小组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与缔约国及其国家预防机制从事预防工作时,积极考虑到发展和人权的多方面的性质。小组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是以《联合国宪章》及其原则、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规范和《任择议定书》奠定的原则为指导的。它不仅与国家机关一道有效地进行合作,而且还对一系列重要的拘留问题进行研究。

63.国家预防机制和小组委员会的努力通过建立双方定期探访拘留所的国家和国际系统,有效地通过能力建设、培训和教育以及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对预防和发展的目标作出贡献。它们一起支持基于透明度、问责制和法治的持久系统。

五.实质性问题

64.在这一章中,小组委员会希望说明目前它就对其任务具有重要性的若干问题目前的想法。

A.人权教育对防止酷刑的重要性

65.《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均有义务防止公务员和个人施加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66.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认为,义务应“尽量多地包括在特定情况下能有助于减少发生酷刑或虐待的可能性或风险”。

67.必须强调的是预防性的做法以侵犯人权的根源为重点。下文我们列出了不同程度的酷刑和虐待的根源的非详尽清单:

宏观层面的原因包括,例如,社会容忍和接受暴力作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手段;社会认为对任何形式的罪行施加严厉制裁的政策为合法;缺乏消除酷刑做法的政治意愿;在某些人群之间建立不同层次的权力关系,使得某些群体,例如被指控触犯普通法或政治犯罪或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移民、妇女、残疾人、在民族、宗教和性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者、青少年、儿童和老人遭到轻视、贬低、忽视、妖魔化和非人化;以及一般人民对享有的人权缺乏认识;

处于中间水平的原因包括:国家否认酷刑做法加上酷刑和虐待肇事者逍遥法外,后者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反而获得政治和/或经济权力;未举报酷刑和虐待行为,酷刑受害者得不到保护以及没有补救办法;国内的法律框架未能与禁止酷刑和为被剥夺自由的人提供保障的国际准则取得一致,加上在很多时候这些规章在发生这种案件时未能适用;未能对司法机关人员、监狱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教师等提供适当的人权培训;以及酷刑与腐败之间的关系;

在微观层面,即在最广义的被剥夺自由者的个人拘留场所,其原因包括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从设施陈旧到完全不人道;人满为患;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工作不稳定和生活条件差;有滥权倾向;普遍腐败和缺乏外部监督。

68.《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规定人权教育“包括一切旨在促进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教育、培训、信息、宣传和学习活动”。它还规定“这些活动主要通过为人们提供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了解和形成正确的态度和行为,有助于防止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69.人权教育和培训是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一个关键机制,因为它可以帮助消除众多的根源。

70.在各级教育(幼儿园、小学、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纳入人权教育是实现下列目标所不可或缺的:从小就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培养尊重人权的文化,创造有利于防止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的环境,以及促进非暴力冲突管理方法、平等、不歧视性、包容、尊重多样性和承认每一个人和团体的价值。

71.在法律、医疗保健、心理、社会工作、人类学、公共政策、社会沟通和教育等领域的专业培训,特别需要一种包括一个跨领域的人权内容的高等教育,作为预防侵犯人权、包括酷刑的有效机制。大学教育必须通过继续教育,进修课程和提供人权方面的在职培训加以加强。

72.应特别关注向警察、军队和监狱管理人员提供的人权培训,除其他方面外,强调这种培训在对保护人权、国际监管框架和在他们日常业务中的实际应用等方面的作用,以及被剥夺自由者享有的权利和保障。

73.向从事刑事司法的专业人员(公共检察官、公设辩护律师、法官和私人辩护律师)、宪法法官和卫生保健人员和提供法医专业知识的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74.加强人在正规教育体系之外发展的人权教育论坛,以及加强公众教育的主动行动非常重要,后者应扩大其范围,以收纳不同的人口群体。

75.人权教育和培训对象也必须包括被剥夺自由者或自由受限制的人及其家属。

76.为了保证整体注重人权教育和培训,以及发挥由此产生的作为防止一般的侵犯人权事件、特别是酷刑和虐待的日益有效的工具的作用,我们认为,亟需考虑到下列指导原则:

学习课程、课程内容、教学材料和方法、考核形式和教学/学习过程中的环境之间的一致性;

灵活的学习方案,以符合所有参与者的需要;

教育过程中,生理、心理、精神和情感方面之间的平衡;

采取一种跨学科、关键和概括的教学方法,结合理论和实践,包括多样性(性别、种族、年龄、能力、社会经济状况、性取向、国籍、宗教等);

采取人权历史的方法,将其与所涉及的各种行为者联系起来;

阐述在教育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国家机构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机制之间所作的努力。

B.法律援助、公设辩护制度和防止酷刑之间的相关关系

77.从被拘留之刻起即可与律师联络的权利是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这种权利的目的不仅限于提供法律援助,以建立一个技术辩护。事实上,在派出所若有律师在场不仅可以阻止警察施加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且对于协助被剥夺自由者行使权利,包括利用投诉机制也很关键。

78.要有效保护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需要有一种法律援助模式,无论这种模型如何,但应能确保辩护律师能以独立、自由和在技术上合格的方式进行辩护。为落实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应该制定有一个法律框架,以便公设辩护或当然辩护(不论是由公职人员提供的或律师无偿提供的)的运作能独立,预算能自主,以保证为所有有需要此种服务的被拘留者一被逮捕即可得到及时、有效和全面的免费法律援助。此外,必须有一个组织框架,以确保公设辩护人(无论是国家提供的、无偿提供的或两者混合)、检察官和警察部队之间权利确实平等。

79.预算和人员的限制,直接影响公设辩护制度,因为产生过多的工作量,这就无法为着被剥夺自由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辩护。这是小组委员会通过对被拘留者和众多来自不同国家组织的官员和民间社会的采访,并通过信息收集和在这些访问中的验证,在访问的国家中所观察到的现象。

80.辩护律师应定期访问被拘留的客户,以获取有关其案件的现状的信息,进行保密访谈,以确定他们的拘留条件和他们的待遇的情况。他们必须在保护被拘留者的权利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在执行人身保护令方面是一个关键行为者。

81.许多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受害者不愿举报遭受虐待,因为害怕被报复。这可能使律师陷入一个困难的局面,因为他们不可以未经客户同意进行法律行动。在这方面,兹建议建立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和事件的全国中央数据库,其中应收入包括匿名、专业保密下获得的机密信息。此种登记册将是一个有用的信息来源,可以指出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情况,还可以协助制定和采取预防措施。国家预防机制和其他负责防止酷刑和虐待和处理酷刑和虐待投诉的机构也应该可以利用这种国家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和事件的登记册。

82.公设辩护律师与国家预防机制的关系应是属于一种相辅相成和协调一致的关系。两个行为者,在防止酷刑和虐待方面,在体制上是息息相关的,应对各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分享的工作方案和规划共同问题的工作,尤其是提防在监测访问后进行报复。

六.前景

A.履行小组委员会任务的新方法

83.如上文第四章,A节所述,小组委员会扩编之后,委员在制定新的工作方法,新的工作方法将可加强小组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的能力。这些方法包括提供咨询和协助各国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和与该机制合作的简化系统;建立更正式的程序,以与国家进行访问所产生的对话;发展小组委员会的判例和与其他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联络。小组委员会承认,最近出台的工作方法可能需要根据经验进一步改善,以进一步提高其效力。

84.虽然小组委员会承认,扩编后有必要进行变更,它试图确保这种变更立足于过去的成就。它试图利用这种必要性,以便利用其累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多地与外部互动、更具活力和回应预防的需要。同时,它也承认,意见分歧,办法莫衷一是,会构成挑战,必须借鉴联合国和人权高专办的体制做法采取协调一致的办法,履行小组委员会独特的任务。小组委员会意识到,其工作对解决不同系统的需求方面必须具有实际用途,而运作方式必须正确地与它们的特有任务相配合。

85.小组委员会认为,在联合国和人权高专办的范围内发展预防性任务,使其能够受益于范围广泛的专业知识,它会继续寻求尽可能利用这一优势。小组委员会敏锐地意识到,人权高专办的资源受到限制影响了其工作和按小组委员会的希望向小组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的能力。小组委员会在未来的一年将尽其所能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密切合作,以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其掌握的资源价值,相信最好的办法是,提高在其资源总量范围内的业务灵活性。

B.2012年的工作计划

86.小组委员会通过与国家预防机制一道工作的新方法和后续活动,希望在更有效地履行其任务方面发挥更大的影响。新战略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有系统的一系列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活动和创造与它们接触的机会,以确保继续进行具有建设性的关于预防的对话。这个过程也将被用于确保尽快与新的缔约国联系。小组委员会日益确信,缔约国一加入《任择议定书》体制,即立即与其建立关系本身即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手段。

87.小组委员会已确定了一系列的问题,它希望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加以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下列实质性问题:在监狱中的酷刑;土著人民的传统司法之间的关系;防止酷刑与移民的拘留。待探讨的组织和程序问题包括:协调与其他机构的工作方式;确定在国家不合作的情况下落实《公约》第16条的方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采取这种行动才是适当的;探索与区域人权机构建立关系的可能性和制定国家获得特别基金的条件。

88.小组委员会在2011年11月第十五届会议上,决定小组委员会在2012年将访问六个国家。将访问缔约国是阿根廷、加蓬、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关于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共和国、塞内加尔,小组委员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的问题。

89.小组委员会继续以合乎情理的程序,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如何最佳地利用扩编的小组委员会,有效地利用可用的财政资源,并确保适当覆盖缔约国,来确定将访问的国家。此外,小组委员会一如过去,慎重考虑国家预防机制的批准/制订日期、地域分配、国家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区域一级预防监测,以及报告的具体或紧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