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M.K.M.(由律师Jytte Lindgar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5年1月2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2015年2月2日转交缔约国

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10月29日

1.来文提交人系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85年。她在丹麦寻求庇护,但其庇护请求遭到拒绝。她声称,丹麦将她驱逐回国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d)项至(f)项、第五条(a)项以及第十六条第1款(d)项。提交人由丹麦NHG律师事务所的JytteLindgard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系车臣裔俄罗斯公民。她于2013年11月12日抵达丹麦并申请庇护。丹麦移民局于2014年10月5日拒绝了她的申请。2015年1月16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上诉中维持了移民局的决定。

2.2提交人在丹麦庇护主管部门称,她在车臣经历的第一次婚姻遇到了麻烦,当时她与丈夫和公婆住在一起。2005年10月的一天,车臣叛乱分子到她们家索要食物,当时提交人的丈夫和公婆都去上班了。叛乱分子不久便离开了。第二天,提交人的丈夫和公公被当局逮捕,据称遭到了酷刑,时间长达3天。提交人想搬回娘家,但她父亲勒令她回丈夫家住。大概六周后,叛乱分子又找上门来,不仅向她索要了食物,还带走了属于其丈夫的所有衣服、鞋和其他物品。提交人打电话给已去上班的公公,让他立即回家,可他没有答应,他和提交人的丈夫直到下周末才回到家里。

2.32006年,在叛乱分子第二次找上门之后,提交人的父亲允许她搬回来住并设法离婚。从这时起,车臣当局每隔六周便传唤她一次,对她进行审讯。它们要求她向其提供关于叛乱分子的资料,包括他们的下落、行踪以及是否招募新成员,还向她询问特定分子的线索,并要求她询问这些人的情况。提交人开始拒绝了,但在遭到当局威胁后只好表示同意。

2.42010年中旬,提交人的父亲被捕。当时,提交人与她的母亲和女儿在家,她的父亲打电话告诉她,他遭到逮捕,她应该前往格罗兹尼的内政部。提交人赶到后,两名俄罗斯士兵接待了她并将她带到其父亲被关押的牢房。牢房设在一个大房间里,提交人看到里面有六七名官员。士兵离开房间,提交人的父亲被释放。随后官员开始讯问提交人有关叛乱分子的情况。他们把她的手脚绑了起来,施以酷刑,然后轮奸了她。她被这样绑着在地上躺了近一个小时。随后,他们让她去浴室清洗干净之后将她释放。一个月后,提交人感觉恶心想吐,怀疑自己已怀有身孕,便服用了堕胎药。

2.5大概六周后,提交人再次被传唤审讯。由于提交人拒绝透露任何信息,那些官员又把她绑了起来并强奸了她。她哭着跟他们说,上次审讯后她就已经怀孕了,她也不会提供关于他人的情报。官员们回应她说,如果拒不配合,那么每次传唤都会让她尝到这种苦头。在提交人答应配合后,他们才松了手,让她签了一份文件,她在没有阅读的情况下就签字了。他们继续每隔六周传唤她一次,她不是编造情报就是描述叛乱分子的上门经历。2011年某日,车臣当局传唤了她,她再次编造了虚假情报。当局官员发现她在撒谎,于是剃掉了她的睫毛,把她的头发剪成了毛寸。此后,提交人一直在提供关于叛乱分子上门找她邻居的情报。

2.62013年4月,提交人再婚,到9月之前,当局没再传唤过她,也没上门找过,9月份的一天,当局官员突然上门索要食物。第二天,他们再次登门要求见她的丈夫,而她的丈夫当时正在市场。他们赶到了市场并将他逮捕。他的丈夫被拘留了几天并遭到了酷刑折磨,强迫他与当局合作。之后,已怀有身孕的提交人逃离该国。

2.7提交人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一女,与第二任丈夫育有一子。她的儿子在丹麦出生,目前与她生活在一起。提交人再婚后将女儿留给了第一任丈夫的家人,据提交人称,这是车臣的习俗。在提交本来文时,提交人与其第二任丈夫没有任何联系,但她认为他已经跟她解除了婚姻关系,因为她已离家出走。

2.8提交人称,她之所以没有向丹麦移民局提及她被强奸的经历,是因为她感到羞耻,这是由于在车臣,强奸受害者会遭到污名化。她仅在上诉阶段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及此事。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丹麦将其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之举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五条(a)项以及第十六条第1款(d)项享有的权利,因为按照车臣的习俗,离婚后孩子会跟丈夫的一家人生活在一起,因此其第二任丈夫的家人会将她的儿子接走。

3.2她还声称,丹麦将她驱逐出境违反了《公约》第二条(d)项和(f)项以及第五条(a)项之规定,因为如果她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她将面临遭到车臣和俄罗斯当局官员强奸以及其他类型虐待和歧视的风险,并且由于她遭到强奸可能带来的耻辱,其家人可能也不会为她提供保护。

3.3她声称,将她驱逐出境还违反了《公约》第二条(e)项之规定,因为她作为线人有可能会遭到叛乱分子的报复。关于这一点,她援引了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以支持这项权利主张。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通过2015年8月3日的普通照会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并请委员会取消提供临时保护措施的要求。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未能证明本案为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因此案件明显没有根据。如果宣布来文可受理,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将她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

4.2缔约国回顾了案件事实,并介绍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构成、独立性和特权以及作出各项决定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程序,特别是针对原籍国人权状况的相关证据和背景信息所开展的评估。

4.3缔约国认为,如果提交人依赖于具有域外效力的《公约》,但这只适用于妇女在被驱回后将面临真实、针对个人的和可预见的严重形式性别暴力风险情况。由于提交人未能证实如果她被强制驱回俄罗斯联邦后会面临这种风险,由于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4.4如果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缔约国认为,除了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其难民申请所依据的资料外,提交人未能提供关于其处境的新的具体资料。缔约国强调,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明确援引《公约》并不意味着没有将《公约》的条款考虑在内。委员会的绝大多数委员认为提交人的陈述似乎不可信,因为她对2005年至2013年所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存在前后出入。他们还发现,她在庇护申请表上以及于2014年2月11日第一次与丹麦移民局进行面谈时,仅提到了2013年发生的事件,而在2014年8月11日与移民局进行第二次面谈以及2015年1月16日在难民上诉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却描述了2005年至2013年间发生的其他事件,指称她被车臣当局官员强奸和酷刑虐待,并被强迫为他们提供关于叛乱分子的情报。

4.5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什么她仅在2014年8月11日庇护面谈的陈述中提到了2005年至2013年间发生的据称事件。缔约国还对提交人的说法的可信度提出质疑,提交人称,她觉得通过男性口译员描述她据称所遭受的性虐待很是难为情,虽然有多次机会这样做,故而早些时候未描述这些事件。此外,她在2014年2月11日与丹麦移民局进行第一次面谈时称,她从未在原籍国遭到逮捕、拘留、搜查、起诉或惩罚,并且除了2013年9月的事件外,她与当局或任何私人没有发生任何冲突。

4.6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的这一论点,即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能将《公约》考虑在内,并且忽视了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强调,难民上诉委员会一直依据丹麦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约》审查庇护申请。缔约国强调,难民上诉委员会始终考虑到相关寻求庇护者的具体处境,包括文化差异、年龄和健康状况,并且如果对寻求庇护者的可信度存疑,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地评估应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的这一论点,即委员会未能考虑到她描述的令人惊恐的暴力事件,因为从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中可以看出委员会已经考虑到可能存在口译问题以及提交人可能因此难以描述其据称所遭受的性暴力行为。

4.7缔约国还指出,在遭到非常严重的暴力虐待后,提交人不太可能还会继续拒绝成为线人。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也不太可能差不多连续七年每隔两月提供一次最新情报,并且她掌握了对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因为她“本人似乎并不是什么大人物”,并且似乎与叛乱运动没有什么瓜葛。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作出其决定时考虑到了提交人在所提交的报告中提供的信息。

4.8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将提交人及其孩子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并没有违反《公约》第二条(d)至(f)项、第五条(a)项以及第十六条第1款(d)项,因为对评估提出异议没有任何依据,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其在俄罗斯联邦有可能遭到迫害或虐待,而这是依据对提交人的可信度、可获取的背景信息以及提交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后作出的。缔约国还忆及,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提交人并没有提供与难民上诉委员会已考虑在内的信息有所差别的新信息。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寻求将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以便让委员会重新评估其庇护诉求的事实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及案情的意见所作的评论

5.12015年12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其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她强调尽管无法得知若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但很明显她可能在该国遭到性别暴力侵害。

5.2提交人反驳了缔约国的这一论点,即只有在妇女如果返回的话将面临真实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严重性别暴力风险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才有域外效力,为此援引了委员会在2013年7月15日M.N.N.诉丹麦案所作决定中使用的措辞。她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她的特殊情况,显然这种可能性是可预见的。她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委员认为她的解释是可信的,因为决定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而非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的。

5.3提交人声称,她没有在第一次面谈中提到曾被强奸的经历,这是因为车臣的文化和传统注定受害者公开讲述性虐待经历往往会遭受污名化并遭到社会排斥。她认为,她仅在难民上诉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对所有事实作出解释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听证会上她的法律代理人是一名女性。

5.4提交人反驳了缔约国提出的这一论点,即国家最能够评估一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她认为委员会是更适合的机构,这是因为委员会负责处理妇女所面临的问题和处境,且了解各国的总体概况。

5.5提交人还对缔约国的这一论点提出异议,即国家主管部门最能够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她强调,她遭受过多次残暴强奸以及相当于酷刑的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因此对其案件的评估应当由在评估酷刑受害者方面接受过全面培训的人员来进行。

5.6提交人认为,她一直没有联系其家人和配偶,这是因为可能会陷他们于危险中。她解释说,她无法将她多次被强奸的经历告诉家人,这是因为在车臣的文化中,如果将这种经历公之于众,不仅受害妇女会被污名化并被排斥到社会边缘,其家人也会因此遭到污名化并被孤立。

5.7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并未提及她在首次提交来文时所指称的侵犯《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d)项所规定权利的情况。她一再表示,若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她丈夫一家将会把她的儿子带走。

5.8提交人结论认为,她将在俄罗斯联邦面临真实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严重性别暴力风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通过2016年8月19日的普通照会提交了补充意见。

6.2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的申诉,不认为她声称的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说法成立,理由是它在2015年8月3日的意见中已作了充分论证,以佐证其没有违反第二条(d)项至(f)项、第五条(a)项以及第十六条第1款(d)项(见第4.4至4.8段)。

6.3缔约国忆及,提交人的庇护申请理由不能被视为事实。缔约国还忆及,其认可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在决定中裁定提交人未能证明若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她将与当局、叛乱分子、其婆家或自己娘家发生冲突。它还反驳了提交人关于委员会未能充分考虑到提交人对凌辱经历难以启齿的论点。

6.4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其议事规则,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按照简单多数作出。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委员并没有将她在解释庇护申请理由时提到的任何要素视为事实。

6.5缔约国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已经掌握了提交人提供的背景信息,因此在评估庇护申请时考虑到了这一信息。

6.6缔约国坚持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提交人未能为证明来文可予受理而证明本案为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因此,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如果宣布来文可予受理,缔约国重申其先前的意见并忆及,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将其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缔约国还再次请求取消临时保护措施。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关于丹麦移民局判例的统计数据,数据显示了2013至2015年期间难民上诉委员会所裁定的10个最大的寻求庇护民族群体提出的庇护申请主张大幅得到认可的比率。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补充意见所作的评论

7.2016年10月24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评论。她援引了挪威原籍国信息中心2016年10月4日的一份报告,以支持她的权利主张,即她在俄罗斯联邦不安全,极有可能遭到性别暴力侵害和歧视,因为车臣的恐怖气氛仍未消散。报告指出,叛乱分子数量已经减少,从而减少了对家庭成员的压力。然而,叛乱分子的家庭成员仍遭到车臣当局的威胁。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8.缔约国通过2017年3月30日的普通照会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强调,除了所提交的作为依据供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信息外,提交人未能就其指称提供更多信息。因此,缔约国提到了其先前的意见,并同时指出提交人在先前提交来文时援引的报告不会导致对本案作出不同的评估结果。

提交人对缔约国进一步意见所作的评论

9.1提交人在2017年7月10日的信函中提交了补充评论。她重申该案在《公约》涵盖的范围内。

9.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评估其在先前评论中所援引的报告的内容。

9.3提交人强调,至少有一或两名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委员认为她的陈述可信,并重申其权利主张,即她公开描述凌辱经历是因为她后来才意识到在丹麦这种做法并不忌讳,而在她的国家则是可耻的。

9.4提交人还援引了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在2017年3月发布的一份新的原籍国信息报告。根据提交人提供的报告译文,车臣当局竭力强制使传统和道德对妇女的影响远甚于男子,致使她们面临荣誉杀人、早婚和暴力侵害的风险增加。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须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

10.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了国内补救措施,而缔约国并未以这一理由对受理来文提出异议。委员会指出,鉴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主管机构,依然行使上诉法院的职能,因此根据丹麦法律,不能在国家法院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因此,委员会认为,依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的规定,这并不妨碍其审议这一事项。

10.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委员会确信同一事项过去未曾、现在也未依照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10.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丹麦将她及其子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二条(d)项至(f)项、第五条(a)项以及第十六条第1款(d)项之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宣布来文因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提交人声称,若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她有可能遭到车臣/俄罗斯当局以及叛乱分子的暴力侵害,因为在她第一段婚姻期间,车臣叛乱分子曾来她的住所找过她,后来她又被迫沦为当局的线人,为他们提供关于叛乱分子活动的情报。提交人担心的是,若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其第二任丈夫的家人将把她的儿子带走,因为她认为第二任丈夫已经跟她离婚,而按照车臣的习俗,离婚后孩子归丈夫一家抚养。

10.5委员会忆及,根据其判例,只有在被遣返的妇女将面临真实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严重性别暴力风险时,《公约》才具有域外效力。

10.6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04)号一般性建议,其中第21段指出,根据国际人权法,不驱回原则规定国家有义务不将某人遣返到该人可能面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任意剥夺生命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管辖区。委员会还提及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其中第7段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法或具体的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公约》第一条所指的歧视。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和不受酷刑的权利。委员会还在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解释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其中第21段重申缔约国有义务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指出缔约国的义务有两方面,一方面对因缔约国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此类暴力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对因非国家行为体导致的此类行为负有责任。

10.7关于提交人有关她将遭到车臣当局和叛乱分子暴力侵害的说法,委员会指出,庇护主管部门发现提交人对于其父亲被当局逮捕、警方传唤以及第二任配偶被捕日期的陈述存在前后出入。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庇护申请表上以及于2014年2月11日第一次与丹麦移民局进行面谈时仅提及其配偶于2013年9月被捕一事,而在2014年8月11日的第二次面谈时却提及叛乱分子于2005年10月找上门来的另一起事件。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第二次面谈时,她坚称叛乱分子仅找过她一次,而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却又称,2006年至2012年12月,当局传唤过她大概19或20次,因为他们想让她当线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在讯问期间两度遭到多名官员强奸并被剃发羞辱。

10.8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已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口译问题,并认识到由于文化原因提交人公开讲述凌辱经历可能有难言之隐,在此基础上认定提交人的陈述似乎不可信,不像是真实发生的,而像是当场捏造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进行评估时考虑了一般国别资料,包括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于2014年9月发布的报告以及挪威原籍国信息中心于2014年发布的两份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似乎不太可能连续七年每隔两月提供一次关于叛乱分子的最新情报,并且她掌握的是对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因为她“本人似乎并不是什么大人物”,并且似乎与叛乱运动没有什么瓜葛,对此提交人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忆及,提交人辩称在第一次面谈时之所以没有提到2005年至2010年间发生的事件是因为,在车臣的文化中,认为受害者公开讲述性虐待经历是一种耻辱,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只有在有女性法律代表的陪同下才不会为讲述这种经历而感到惶恐不安。

10.9关于提交人担心她的儿子会被第二任丈夫的家人带走的问题,委员会指出,根据移民局的结论,提交人既未与其第二任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保持联系,也未能试图与他们取得联系,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若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提交人丈夫的家人会获得其子的监护权。

10.10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权利主张实质上是对缔约国当局评估案件事实情况、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和得出结论所采用的方式提出质疑。委员会忆及,与提交人的意见相反,通常由《公约》缔约国当局评价特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或国内法律的适用情况,除非可以确信所涉评价存在偏见或基于构成歧视妇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等同于司法不公。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在考虑了提交人提出的所有权利主张后认定,由于陈述前后矛盾并且证据不足,提交人的陈述缺乏可信度。委员会指出,卷宗内没有材料证明丹麦当局在审查提交人的权利主张时有任何不正规之处,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未能履行对提交人若被遣返回国将面临风险进行适当评估的义务。

10.11在这种情况下,且卷宗未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予受理目的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将她本人及其未成年儿子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使她面临真实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严重性别暴力风险。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予受理。

11.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予受理;

(b)本决定将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