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A.N.A. (由律师Rabih Azad-Ahme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5年9月1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已于2015年9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7月15日

背景

1.1来文提交人为A.N.A.,系索马里国民,1988年出生。她在丹麦寻求庇护,但申请遭到拒绝,面临被遣返回索马里的风险。她声称,如果丹麦着手将她遣返,将违反《公约》第3和5条以及第16条(b)款。《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3年5月21日和2000年12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Rabih Azad-Ahmed代理。

1.2在首次提交的来文中,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丹麦停止将她遣返。2015年9月16日,委员会在登记来文时要求丹麦在她的案件审议之前不要将其遣返。2015年9月25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暂停对提交人执行遣返。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索马里公民,来自索马里中部加尔古杜德州Masagaway。她已婚,有三名子女。2014年7月,青年党一名成员让她父亲允许将她嫁给他,但遭到父亲拒绝;这一要求曾数次反复被提出。父亲的拒绝导致这家人遭到迫害。有一次,在提交人去村市场返回后,青年党一名成员试图强行将她从父亲身边带走。提交人设法逃脱,但后来返回时得知父亲被杀。

2.2青年党成员在她父亲被杀10天之后返回。当时提交人不在家,她的丈夫、婆婆和孩子在家。青年党成员将提交人的丈夫带走。她回来之后就清楚地意识到,必须和丈夫及孩子一起逃走,否则就可能被杀或被强迫结婚。

2.3提交人于2014年8月在丹麦寻求庇护。她的第一次庇护申请被丹麦移民局拒绝,她从2015年7月21日的一封信中得知申请被拒。2015年9月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确认了这项决定。当局予以拒绝是基于可信度问题。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青年党似乎不太可能等到提交人结婚六年之后才去找她,而且提交人似乎就青年党成员探访她的理由提供了不一致的说法,并回避了有关她父亲死亡的情况,没有透露当时她或其他任何人是否在场。当局不能肯定她是否一生都住在索马里中部,并因此怀疑她是否的确来自Masagaway。此外,当局怀疑提交人是否诚实,因为她似乎回避了青年党代表在她父亲死后来看她的理由。

2.4提交人强调,丹麦与索马里当局就索马里接收索马里公民达成了一项协议,尽管联合国就难民被强迫遣返至仍受军事战争和恐怖主义团体战斗影响的索马里南部和中部提出了反对意见。提交人的原籍地是否已被解放的问题没有得到核实,难民上诉委员会可能忽略了该州仍受到恐怖主义团体影响的可能性。

2.5提交人接受了移民局的语言测试,移民局不相信她来自索马里中部。提交人反驳了这一分析。她补充说,分析难民方言的独立权威的一份报告指出,测试结果并不准确。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将此信息考虑在内,并驳回了对语言测试的反对意见。因此,提交人认为,她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

2.6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的申请似乎是临时编造的,她本人并没有这种亲身经历。提交人指出,她与移民局面谈期间承受着很多压力,因为如果庇护被拒绝,她就面临遭到报复的紧迫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她的解释可能似乎不能使人信服。提交人还指出,她在索马里面临被迫害的实际风险,原因是她逃避与青年党一名高级成员之间的强迫婚姻。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她在索马里的经历对她的身心造成的影响。委员会也没有评估她所处危险的程度。

2.7提交人还担心回到家乡会遭到青年党部队迫害或被强迫结婚。

2.8提交人指出,鉴于不能根据《外国人法》在法院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因此她已经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92015年9月23日,提交人提供了难民上诉委员会一项决定的证据,在该决定中,另一名面临类似情况的妇女的庇护请求被批准。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当局未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评估她的庇护申请。

3.2提交人还声称,如果丹麦将她遣返回索马里,就将违反《公约》第3和5条以及第16条(b)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6年3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就可否受理和案情阐述了意见。缔约国告知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按照委员会有关临时措施的要求,暂时取消了遣返提交人的时限。缔约国就此回顾以下事实:提交人是索马里国民,1988年出生,2014年8月13日未持有效证件进入丹麦并申请庇护。2015年7月21日,移民局拒绝了她的申请。2015年9月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确认了这项决定。

4.2缔约国审查了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5年8月20日决定中提出的理由。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关其庇护理由的陈述并非事实,不能接受,原因是其陈述似乎前后不一致,并且委员会对其陈述的可信性有怀疑。提交人在2014年10月10日接受移民局面谈时说,青年党成员2014年7月首次与她父亲联系,并告诉他,她的婚姻“是被禁止的”,原因是提交人的丈夫没有为青年党工作,因此将被用石头打死。提交人当时说,她的父亲在同一天被青年党成员开枪击中。然而,在2015年7月10日面谈时,提交人说她的父亲在这次访问大约两天后被杀,因为他拒绝放她走。经移民局询问,她证实她的父亲在第一次访问时没有被杀死。至于她的姐姐/妹妹和侄子/外甥何时以及为什么被青年党带走,提交人的说法不一。她先是说,他们打算让她嫁给一名青年党成员,后来又说,她的姐姐/妹妹因被误认为是提交人而被带走。关于提交人的丈夫被带走时她是否在家的说法也前后不一。在第一个版本中,她说她当时在场,但在第二个版本中,她又说她不在家,是她的婆婆把有关她丈夫的情况告诉她的。关于她丈夫受伤的情况,她在一个版本中说,受伤与其丈夫被拘留有关;但在另一个版本中,她说婆婆告诉她,她丈夫在被带走时遭到殴打。此外,她在初次面谈时说,她得与之结婚的青年党成员是一名高级官员,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她还多次表示,她不认识任何青年党成员。

4.3缔约国还提供了详细资料说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组织、管辖权、组成、特权、运作、独立性、其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决策过程、对证据的评估以及背景资料的获取情况。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外国人法》第7(1-2)节,如果外国人属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范围,或者如果外国人返回其原籍国可能受死刑或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根据申请向外国人发放居留证。难民上诉委员会一般认为,如果有具体和个人因素证实寻求庇护者将面临上诉风险,该法第7(2)节规定的条件就得到满足。

4.4缔约国补充说,任何对庇护申请的拒绝都必须附有一项决定,即如果所涉外国人没有根据《外国人法》第31条和第32条(a)款自愿离开丹麦,是否可将其遣返。根据第31(2)节的规定,不得将任何外国人遣返至其因《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所述理由将面临被迫害风险的国家,或该外国人在被遣返后不会受到保护的国家。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依据是对每个案件所作单独和具体评估。需要由寻求庇护者来证明,庇护条件得到满足。

4.5缔约国指出,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来看,为了使委员会根据《外国人法》第7(2)节准许居留,必须存在具体的个人情况,使相关寻求庇护者在被遣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面临死刑或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实际风险。

4.6难民上诉委员会从未排除以下可能性,即由于某国存在普遍暴力,该国的总体安全形势可能具有如此严重的性质,以致将寻求庇护者遣返至该国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并且仅为此原因,寻求庇护者将满足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获得居留的条件。

4.7关于可否受理,缔约国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向委员会证明此案是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因此,来文证据不足,而且并未证明她在索马里将面临遭受严重形式性别暴力的风险,且这种风险是切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以来文明显没有根据为由宣布不予受理。

4.8缔约国回顾,提交人声称,将其遣返将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和5条以及第16条(b)款,因为她担心在返回索马里后被杀害或被强迫与一名青年党成员结婚,并声称将其遣返将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缔约国还回顾,提交人称,众所周知,青年党成员对不服从他们的人采取暴力行为,并将失败的寻求庇护者当作叛徒;仅为此原因,她就可能面临酷刑。缔约国还回顾说,提交人声称,所指称的其陈述中的前后不一致是因其所面临的压力导致的。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出丹麦律师经常抱怨说,难民上诉委员会总是照例根据移民局所作多次面谈之间的细微差异得出寻求庇护者撒谎的结论,并拒绝申请。

4.9缔约国提及丹麦与索马里之间据称的秘密协议(见上文第2.4段)、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提供的有关寻求庇护者返回索马里部分地区(提交人来自该地区)的资料、庇护问题研究咨询机构和荷兰难民委员会2014年11月21日发表的两个机构有关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的来源国资料报告的评论意见(其中确认索马里中部仍深受青年党控制)。缔约国承认,提交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忽略了加尔古杜德州被青年党控制这一事实。

4.10 缔约国指出,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和5条以及第16条(b)款的指控仅与提交人被遣返回索马里之后可能面临的状况有关。因此,提交人是以治外法权的方式将上述条款作为依据的。缔约国援引委员会在M.N.N.诉丹麦中的决定(CEDAW/C/55/D/33/2011),承认一国有积极义务保护妇女免于遭受切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严重形式性别暴力行为的风险,无论此种暴力是否将发生在进行遣送的缔约国领土之外:如果缔约国所作决定涉及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人,而该决定可预见的必然后果是此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将在另一个管辖区被侵犯,则该缔约国本身可能违反《公约》。例如,如果某缔约国在可预见将发生严重性别暴力的情况下将一人遣返至另一个国,将违反《公约》。

4.11 缔约国还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因此必须视为不可受理。

4.12 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在本来文中,提交人未提交除先前向移民当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所提交资料以外的任何新资料。提交人的遣返不会构成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提交人的可信度,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寻求庇护者可信度的评价是以一项总评估为依据的,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对寻求庇护者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会上所作陈述和行为的评估,同时还结合案件的其他资料,包括为该案收集的国家背景材料和资料。如果寻求庇护者的陈述似乎连贯一致,难民上诉委员会通常会认为其陈述属实而予以接受。如果陈述前后不一或变化无常,或存在夸张或遗漏,难民上诉委员会将要求作出澄清。

4.13 在其有关该案的决定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提交人的可信度时考虑了以下事实:提交人仅上过古兰经学校,在家接受了父亲提供的读写教育。委员会还考虑到她是一名年轻妇女,在索马里没有社交网络这一事实。关于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她在面谈时说自己健康状况良好,仅患有过敏。提交人有关自己在与移民当局面谈时有压力的说法也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她在面谈时并没有这样说。在漫长的面谈和听证期间,提交人由律师代表,并获准作最后总结。面谈期间指出了提交人的前后不一之处,给她提供了就此做详细说明的机会。

4.14 难民上诉委员会2015年9月5日的决定指出,提交人有关庇护理由的陈述不属实,不予接受。本来文没有提供有关提交人可信度的新资料,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陈述不属实,不能接受。此外,提交人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并未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开展的可信度评估提出异议,而且没有反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根据难民上诉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条,寻求庇护者可在决定之后的任何时候要求重新审理案件。提交人没有提请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其口头陈述报告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

4.15 缔约国还认为,青年党不太可能等到控制该镇(提交人称是一个很小的村子)六年之后才对提交人的婚姻提出质疑,并选择两次推迟执行对她的羁押。此外,关于秘密协议,国家警察负责将未获批准的寻求庇护者遣返,并且可能与索马里当局达成了一项将无权留在丹麦的索马里国民遣返的协议,但这一点与本案无关。

4.16 关于索马里的总体人权状况,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称她在索马里可能受到基于性别的迫害,原因是她是一名没有社会网络的单身妇女以及她的部族关系。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9月5日作出决定时,已了解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在2014年6月提供的其关于难民返回索马里南部和中部的立场的资料,并已在委员会评估中考虑到该资料和其它背景文件。但缔约国认为,从现有的任何背景资料中不能得出以下结论,即索马里加尔古杜德州的总体局势具有如此性质,以致仅因此原因,若提交人被遣返回索马里,就可能遭到迫害,而这种迫害将为给予庇护提供正当理由。

4.17 缔约国补充说,考虑到秘书长关于索马里的报告(S/2015/702)和前往内罗毕和摩加迪沙的移民局实况调查团2015年9月报告中的最近资料,似乎虽然青年党在加尔古杜德州存在,但并不是那里的冲突和暴力的主要原因。缔约国还提到奥地利联邦移民和庇护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公布的安全形势地图,其中似乎也显示加尔古杜德州由政府军控制。

4.18 缔约国补充说,在R.H. 诉瑞典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推断,可以得出结论认为,返回摩加迪沙而没有男性网络保护的单身妇女将面临真正的风险,即在构成《公约》第3条所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条件下生活。但缔约国认为,上述判决不能导致对本案作出不同评估,因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她将处于没有男性支持网络的状况。

4.19 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已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本来文没有披露新资料,证明提交人将面临遭迫害或虐待的风险,从而为给予庇护提供正当理由。缔约国提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在P.T.诉丹麦中的意见(CCPR/C/113/D/2272/2013,第7.3段),其中委员会回顾了其判例,即应高度重视缔约国开展的评估,除非认定评价明显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通常是由《公约》缔约国机关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或评价,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缔约国还提请注意人权事务委员会在K诉丹麦中通过的意见(CCPR/C/114/D/2393/2014,第7.4段),其中委员会回顾,通常是由缔约国机关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是任意的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在该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彻底审查了提交人的各项主张,尤其对据称提交人在阿富汗受到威胁进行了分析,并基于多项理由发现这些主张前后不一致且不可信(同上,7.5)。提交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及其所作事实结论提出了质疑,但并未解释为什么这种评估是任意的,或在其他方面构成司法不公(同上)。

4.20 缔约国还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对X先生和X女士诉丹麦的意见中(CCPR/C/112/D/2186/2012,第7.5段)指出,缔约国当局对提交人的难民申请进行了彻底评估,当局认为提交人关于寻求庇护动机的陈述以及有关导致他们担心遭到酷刑或杀害的事件的描述不可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找出决定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或者缔约国当局未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将提交人遣返,他们将面临遭受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或7条的待遇的实际风险。

4.21 缔约国认为,相同的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对本案适用。缔约国还提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在N诉丹麦中的决定(CCPR/C/114/D/2426/2014,第6.6段),其中委员会回顾,通常由缔约国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能证明此种评估是任意的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在该案中,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违反这一标准,也没有提供实质理由来支持他的主张,即将他遣返会使其面临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真正风险,违反《公约》第7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受理性目的充分证明其关于缔约国违反第7条的主张,并认定来文不可受理。

4.22 缔约国强调,难民上诉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关,对提交人的可信度、现有背景资料和提交人的具体状况进行了彻底评估,认为提交人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她在索马里将面临遭受迫害或虐待的风险。缔约国认可该结果。

4.23 在这方面,缔约国还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在Z诉丹麦中的结论(CCPR/C/114/D/2329/2014,第7.4段),即在缺乏证据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就提交人的指称而言明显不合理或属于任意的情况下,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它收到的资料显示,将提交人遣返会使其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7条的待遇的真正风险。

4.24 缔约国回顾,在本来文中,提交人并没有提交有关其状况的新的具体资料。相反,她寻求将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来审查其案件的事实情况。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必须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的事实调查结果给予足够重视,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更适于评估此案的事实情况。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怀疑难民上诉委员会所作评估,更不要说撤销这一评估,即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她在索马里将面临切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遭受迫害的风险,并且她返回索马里的必然和可预见后果是她依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将受侵犯。因此,提交人返回索马里不构成对《公约》第3和5条或第16条(b)款的违反。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及案情的意见所作评论

5.1提交人的律师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了评论意见。他首先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来文的事实证据的意见,并声称这一问题似乎与案件实质密切相关。他对缔约国的以下论点提出质疑,即就《公约》规定的可否受理问题而言,提交人未能证明此案是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并且没有实质理由相信如果提交人被遣返至索马里将违反《公约》。

5.2提交人的律师辩称,将提交人强迫遣返至其人身安全及生命处于明显危险的环境就达到了规定的门槛。为支持其论点,他提及了欧洲人权法院在R.H. 诉瑞典和Tarakhel诉瑞士中的判决,其中法院认定,单身妇女在没有机会获得男性网络保护的情况下返回运转失常的社会,将达到处境之严重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门槛,这是归入第3条的禁止范围所要求的。

5.3提交人的律师重申,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为澄清提交人所处危险状况的严重程度开展任何调查,并且他认为提交人的说法极为可信。他补充说,将提交人遣返至索马里加尔古杜德州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并且缔约国没有保证遣返令不对有效救助造成损害,就本案而言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5.4提交人的律师坚持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并且委员会应维持关于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于2016年12月2日提供了补充意见。缔约国指出,与难民上诉委员会2015年9月4日决定所依据资料内的信息相比,提交人在2016年5月27日的补充意见中似乎并未提供有关其庇护案件的必要的新资料或具体资料。

6.2至于提交人的律师提及R.H.诉瑞典一案,缔约国要求参看其首次提交给委员会的呈件。至于所提及的Tarakhel 诉瑞士一案,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详述该案对自身案件的重要意义;此外,该案件涉及被遣返至意大利,因此与本案无关。

6.3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考虑提交人在索马里所处危险状况的指控,缔约国坚称,它依然认为索马里的总体状况,包括加尔古杜德州的状况并不具有如此性质,以致任何返回索马里的人都可能遭受《外国人法》第7节范围内的虐待。

6.4缔约国重申,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规定的可否受理问题而言,提交人没有证明本案是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因此来文应被视为明显没有根据,不予受理。即便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但并未证明有实质理由认为将提交人遣返至索马里将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的律师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了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律师对缔约国有关来文可否受理的论点表示严重关切。他指出,就《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可否受理问题而言,提交人的确已证明本案是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并指出如果她被遣返至索马里,她将面临遭受切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严重形式性别暴力的风险以及被强迫结婚的风险,从而违反《公约》第16条(b)款。

7.2提交人的律师辩称,就证明来文不可受理而言,缔约国并未证明本案是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而且没有证明为什么提交人被强迫结婚的处境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和第16条(b)款的违反。

7.3提交人的律师还提及欧洲议会最近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的一项决议,其中议会指出,鉴于索马里的现有状况是存在持续安全问题,发生饥荒的风险极高,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回返始终应是自愿的,并呼吁在收容难民和建立更多方法帮助难民进入包括欧洲联盟在内的第三国时更多地分担责任。

7.4提交人重申,所计划的遣返违反《公约》第3和5条以及第16条(b)款,并且鉴于根据《外国人法》不能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8.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须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66条,委员会可决定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与案情一并审议。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委员会确信同一事项并未已由或正由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加以审查。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依据是提交人的主张明显没有根据,并且证据不足。

8.4委员会注意到,究其实质,提交人的主张旨在质疑缔约国当局评估其案件情况、适用国内法规定和得出结论的方式。委员会回顾,通常由《公约》缔约国当局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或国内法的适用问题,除非可以特别证明法院所作评估带有偏见或系基于构成歧视妇女的性别成见,明显是任意的,或者无异于司法不公。委员会注意到,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局在对提交人有关其担心返回索马里后可能面临风险的主张进行审查时存在上述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庇护程序被认为效率低下,尽管提交人的律师已就此作出笼统陈述,但这种情况并未被指称是等同于歧视或引起歧视,或者导致当局有关提交人案件的决定是任意的。此外,只要主权国家尊重国际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它们原则上可自由决定本国确定难民地位的制度的性质、结构和程序。

8.5委员会指出,必须对国家当局所作评估给予高度重视,除非发现所作评价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移民当局在处理提交人提出的主张后发现,她的说法因前后不一和证据不足而缺乏可信度。委员会认为,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丹麦当局在审查提交人的主张时有违规之处,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适当评估提交人被遣返至索马里后可能面临风险的职责。因此,尽管委员会仍极为关注索马里的总体人权状况,但在本案中认为,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使其得出结论认为,丹麦移民当局,包括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审查提交人的案件时没有履行职责,或其决定是任意的或相当于司法不公,违反《公约》规定。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