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娜塔莉娅·乔巴努(无代理律师)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16年5月3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已于2016年6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4日

背景

1.来文提交人娜塔莉娅·乔巴努为摩尔多瓦国民,出生于1956年。她声称摩尔多瓦共和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第(2)款(c)项享有的权利。尽管提交人没有具体援引《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e)项,来文似乎也根据该条款提出了问题。《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5月31日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提交人并无代理律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自1973年以来一直受雇于有偿工作。1992年1月9日她生下一个女儿,但1993年5月11日女儿被诊断为一级残疾。鉴于提交人女儿的健康状况岌岌可危,而且她经常癫痫发作和抽搐,她需要提交人的长期帮助和照料。尽管医生敦促提交人将其孩子安置在寄宿机构,但她还是决定亲自照料女儿。此后不久,提交人辞去了工作。在她照料女儿期间,缔约国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寄宿机构以外的其他选择。

2.2提交人的女儿于2012年2月22日去世,就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2012年3月30日第60号《残疾人社会包容法》采取“个人助理”社会服务前不久。

2.32013年6月18日,提交人向基希讷乌市Buiucani区的全国社会保险办公室提交文件,确认她向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并要求支付她的退休(老年)养恤金。按该分支办公室的计算,她每月的养恤金为590.22列伊。提交人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了分支办公室的一封信,答复她关于她的养恤金为什么这么低的询问。信中解释说,她的缴款期不包括从1999年1月1日开始的照料她孩子的时段,即1998年10月14日关于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的第156-XIV号法生效之后的时间。就提交人的个案而言,只有1993年11月5日至1998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得到了考虑。

2.42013年11月25日,提交人和另外两名也照料其严重残疾子女的妇女向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理事会(平等理事会)申诉,声称她们因与其严重残疾子女的联系而受到歧视,并要求修订《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2014年2月13日,平等理事会认定申诉中陈述的事实“代表申诉人因与其严重残疾子女的联系而在实现获得社会保险养恤金的权利受到歧视”,如2012年5月25日第121号《确保平等法》第1条第(1)和(2)款所界定,并结合《确保平等法》第8(c)条的解读。理事会建议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目前为卫生、劳工和社会保障部)作出必要的适当规定,以实现从1999年1月1日到推出“个人助理”社会服务(见上文第2.2)期间为严重残疾人提供护理的人员采取积极过渡措施,以便将1999年1月1日开始的时段包括在社会保险养恤金缴款期的计算中。该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落实理事会的建议。

2.52014年5月26日,提交人在基希讷乌市森特鲁区法院对该部、全国社会保险办公室和该办公室的当地分支提起诉讼,相比较于那些决定将其残疾子女安置在寄宿机构并因此可以工作并确保缴费期限的父母,要求承认其在获得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服务方面遭到歧视。2014年9月12日,法院驳回了这起诉讼,称其毫无根据。2015年5月14日,基希讷乌上诉法院维持该判决。2015年12月2日,最高法院裁定提交人对该判决的上诉不可受理。因此提交人认为她已用尽了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她根据《公约》第三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摩尔多瓦共和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歧视照料严重残疾儿童的妇女。因此,根据国家立法,自1999年1月1日《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生效以来,照料严重残疾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人在相应时期没有领取社会保险养恤金。鉴于在摩尔多瓦社会,妇女被视为残疾儿童的主要照料者,妇女通常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这类妇女不仅在照料严重残疾儿童期间依赖丈夫,而且在她们不再照料严重残疾儿童时也依赖丈夫,因为她们在照料期间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养恤金。此外,丈夫们“一旦了解了如何与严重残疾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并照料他们”之后,往往就会离开家庭。

3.2在这方面,提交人争辩说,缔约国没有确保法律框架的存在有助于照料严重残疾儿童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这些妇女及其子女在社会上受到排斥,因为没有提供护理的社会选择,当这些妇女达到退休年龄时,她们得不到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其基本需求。据统计,摩尔多瓦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 700列伊,而提交人的养恤金只有590.22列伊。因此,这些妇女不仅由于缺乏当局提供的替代办法而无法在照料严重残疾子女的同时去工作,而且当她们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她们也注定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就像父权社会中数以千计的其他妇女一样,提交人一直无法找到有报酬的工作,因为她在照料她的孩子。她没有放弃她的孩子,并免除了国家进入寄宿护理机构的相关费用,在提供照料20年后,缔约国却拒绝承认这项工作本身,并剥夺了她在担任照料者期间获得社会保险养恤金的权利。

3.3提交人还声称,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c)项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没有为有严重残疾子女的妇女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使她们有机会工作,并积累足够的社会保险养恤金,过上体面的生活。男子即使有残疾的孩子,他们通常仍有机会工作,而妇女则不同,她们被迫去照料这样的孩子,要么将其送到寄宿机构。那些像提交人一样选择亲自照料子女的人不能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养恤金。

3.4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将她的照料期计入缴费期,因此拒绝承认家务和照料儿童的重要性。她补充说,从社会角度来看,残疾儿童,特别是他们的父母,被视为“放纵的福利消费者”。提交人争辩说,由于她决定不将其孩子放到寄宿机构,为缔约国每年节省了35 000至85 000列伊。据估计,在寄宿机构供养一个人的费用在50 000至100 000列伊之间,而缔约国只向未寄宿的残疾人提供15 000列伊的津贴和其他付款。1999年至2013年,由于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替代护理,必要的护理由其母亲提供。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缔约国没能确保为其子女提供个人助理,妇女照料者无法去工作,也没能享受照料期间的社会保险养恤金。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2017年3月27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案情的意见。

4.2缔约国提出,根据《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第5(2)条,下列非缴费时间计入社会保险:(a) 长期或短期兵役时间;(b) 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如父母双方均去世)照料3岁以下儿童的保育期;(c) 受保人因暂时无法工作而获得补偿、失业救济金或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津贴的时间。根据该法第50(1)(d)条,缴费期还包括1999年1月1日之前照料一级残疾人士、残疾儿童至16岁的照料期。

4.3缔约国提出,改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因此,在改革社会保障养恤金制度的背景下,《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将在该部的倡议下进行修订,以便将1999年1月1日之后严重残疾人的照料期纳入提供这种照料的家庭成员的缴费期间。

4.4在社会保障为已满18岁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服务的背景下,该部启动了为残疾人发展社会服务的工作。此外,根据《残疾人社会包容法》,为需要护理并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需要另一人陪伴和永久监督的严重残疾人设立了“个人助理”服务。任何人,包括残疾人士的家人或亲属,均可受聘为个人助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8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她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说,自提交这些意见以来,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社会保障养恤金的法律框架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关于照料其严重残疾子女的父母的权利,即从2017年1月1日起,照料其严重残疾子女的父母领取养恤金,直至后者年满18岁。

5.2提交人认为,上述修正案没有追溯效力。因此,它们只适用于从2017年1月1日起照料残疾子女的父母,在计算社会保险养恤金时,199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时间不计入缴款期。此外,有关条文只适用于照料残疾子女至年满18岁的父母,其后的照料期限并不包括在内。

5.3提交人争辩说,修正案并没有补救她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补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处于类似情况的数千名其他妇女的具体情况。为了说明情况的严重性,她提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办公室的数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有4 401名儿童需要永久的家庭监督照料,还有12 530名18岁以上的人也需要家庭的永久照料。提交人提到,约有6 000名妇女持续照料其严重残疾的子女,其工作未得到缔约国当局在社会保险养恤金方面的承认。因此,提交人认为,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针对残疾儿童父母的特别社会保障政策,只是从2017年1月1日起,他们有权在照料其未成年残疾子女期间领取最低社会保险金。

5.4提交人重申她最初的论点,即残疾儿童父母缺乏社会保障政策,这对妇女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她补充说,在具有极度父权模式的东欧社会,文化因素使妇女成为孩子的主要照料者。与男子相比,生育残疾儿童对妇女实现其一生潜力的前景的破坏程度更大。虽然当局有义务消除这种历史和文化形成的差异,但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采取措施促进儿童保育方面的平等。提交人还指出,除了因与残疾儿童有联系而受到歧视外,摩尔多瓦共和国妇女还面临着对其子女残疾负有责任的社会耻辱。

5.5提交人认为,生育残疾儿童影响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其私生活。男子有机会实现其职业潜力,并享受更充足的养恤金,而妇女的一生则注定要成为残疾子女的照料者或私人助理,没有个人或职业发展的前景。缺乏特殊教育方案,通过支付工资从国家获得照料残疾儿童财政支持的个人助理人数不足,这表明缔约国当局歧视妇女只是因为她们碰巧有一个严重残疾的孩子,这实际上将她们排挤到了政策框架的边缘。提交人补充说,目前形式的个人助理制度并没能充分满足残疾人及其父母特别是母亲的需要,因为需要持续支持的残疾人人数是接受国家财政支持的个人助理人数的10倍。因此,国家支持的护理服务的现有缺口正由免费照料残疾子女的妇女填补。

5.6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请委员会审议来文的是非曲直,并确定:(a) 缔约国违反了《公约》;(b) 从1999年1月1日至今,缔约国没有履行对照料其严重残疾子女的妇女的人权义务;(c) 缔约国应对侵犯其不受歧视权利的行为进行补救,在计算其社会保险养恤金时,应考虑到她照料其严重残疾女儿的整个时期。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受理性

6.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须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72条第4款,委员会须在审议来文的案情理据之前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6.2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断言,她已经用尽了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委员会接受提交人已用尽所有补救办法的说法,并认为第4条第(1)款的要求并不妨碍其审议来文案情。

6.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令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由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调解程序进行审查。

6.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本来文所依据的事实始于2006年5月31日《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但在《公约》于1994年7月31日对缔约国生效之后。然而,鉴于这些事实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仍然存在,并考虑到国内补救办法用尽也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委员会认为不排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审议来文。

6.5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尽管提交人没有具体援引《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e)项,但来文似乎也根据该条款提出了问题。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十一条第(1)款(e)项和第(2)款(c)项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来文人和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第(2)款(c)项享有的权利,在计算她的社会保险养恤金时,没有考虑她从1999年1月1日《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生效到其女儿于2012年2月22日去世之前,她在家中为患有严重残疾的女儿提供永久照料而不是将其安置在寄宿机构的整个时段。她特别指出,鉴于摩尔多瓦社会传统认为妇女是残疾儿童的主要照料者,缔约国本应确保法律框架的存在有助于照料严重残疾儿童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从而使她们能够将照料儿童的义务与工作责任结合起来。

7.3因此,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为了计算社会保险养恤金,缔约国将自1999年1月1日《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生效以来的一段时间排除在缴费期之外,当时鉴于提交人实际上除了将孩子安置在寄宿机构之外没有任何替代照料设施,因此她在家里为其女儿提供永久照料,这将使她能够将照料孩子的义务与工作责任结合起来,那么缔约国是否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十一条第(1)款(e)项和第(2)款(c)项享有的权利。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有合理的期望,即在她年老时,她将在为女儿提供20年的居家照料而不是将她安置在寄宿机构后获得足够的社会保险养恤金。委员会还注意到,直到2014年5月12日,在她向全国社会保险办公室当地分支询问她的养恤金为什么这么低之后,她才被告知,她的缴费期限不包括从1999年1月1日《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生效以来照料她的一级残疾孩子的时间。根据档案资料显示,在1999年至2014年期间,提交人并不知道上述立法变化影响了缴款期的计算方式从而对她每月的养恤金金额产生了负面影响。

7.5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改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是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社会保障养恤金法律框架方面的积极变化,例如为需要持续照料的严重残疾人设立了国家资助的个人助理服务,从2017年1月1日起,这将计入父母照料其残疾子女期间的社会保险养恤金,但不包括为提交人等从1999年1月1日至上述立法发展生效期间提供这种照料的个人采取的过渡措施。

7.6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在社会保险(老年)养恤金的情况下,对于保障人的尊严至关重要。社会保障权对各国具有重大的财政影响,但后者应确保至少满足该项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除其他事项外,各国还必须确保获得提供最低基本福利水平的社会保障计划,而不带任何形式的歧视。各国应向所有老年人提供非缴费老年福利、社会服务和其他援助,这些老年人在达到国家立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没有完成资格缴费期限,或者没有资格享受基于养老保险的养恤金或其他社会保障福利或援助,并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非缴费性计划也必须考虑到以下事实:妇女比男子更加可能生活在贫困之中,她们常常单独承担照料孩子的责任,而且她们通常没有缴费养恤金。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采取它们认为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方面有很大的判断余地,以期除其他外,确保退休养恤金制度有效、可持续和人人享有。因此,只要条件合理、相称和透明,国家可以规定索赔人必须满足的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障计划或领取退休养恤金或其他福利。一般而言,这些条件应及时和充分地告知公众,以确保退休养恤金的领取是可预测的。而当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没有制定任何过渡安排来抵消负面后果时,就更该如此。

7.8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人人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各国应特别关注传统意义上在行使这一权利方面遇到困难的个人和群体,如妇女。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禁止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间接歧视所指的是,表面上看起来是中性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因为禁止的歧视理由而对行使《公约》权利造成严重的影响。

7.9因此,委员会认为各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定期作出必要的修订,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充分实现所有人的社会保障权利,其中包括社会保险养恤金。各国还必须采取步骤,在实践中确保男女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因此,各国的公共政策和立法必须考虑到妇女在实践中经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不平等。因此,各国有时必须采取有利于妇女的措施,以减轻或压制使歧视永久化的条件。

7.10 委员会申明,各国必须审查对获得社会保障计划的限制,以确保这些限制在法律或实践中不歧视妇女。各国尤其必须铭记,由于陈规定型观念和其他结构性原因持续存在,妇女在无偿工作上花费的时间比男子多得多,包括照料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各国应采取步骤,消除阻碍妇女向将福利与缴费挂钩的社会保障计划平等缴费的因素,或确保这些计划在设计福利公式时考虑到这些因素,例如考虑到特别是妇女在照料其残疾和非残疾子女以及成年受抚养人方面所花费的时间。

7.11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是一名老年人,在照料其严重残疾女儿(现已去世)20年后处于危急的经济状况,与摩尔多瓦共和国普通民众相比,她所指控的性别歧视和基于她与残疾子女的关系而遭受的歧视交织在一起,使她特别容易受到歧视。

7.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见上文3.1、3.2和5.4段),其大意是缺乏针对残疾儿童父母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妇女的极为严重的影响。她认为,“在具有深刻父权模式的东欧社会,特别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因素使妇女成为子女的主要照料者”。“与男子相比,生育残疾儿童对妇女实现其一生潜力的前景的破坏程度更大”。“因此,这类妇女不仅在照料其严重残疾儿童期间依赖丈夫,而且在她们不再照料严重残疾儿童时也依赖丈夫,因为她们在照料期间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养恤金”。

7.13 委员会认为,当来文中提供相关资料,即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一项法律规定,而该法律规定虽然措辞中立,但实际上可能影响到的女性比例比男性高得多,则缔约国应证明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基于性别的间接歧视。根据缔约国的公开资料,在劳动力市场以外的适龄工作人员中,专门从事无偿家务照料工作,包括照料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的人几乎全为女性。

7.14 在本案中,缔约国在其意见中间接提到了《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的性别中立,列举了计入社会保险计算的非缴费时间清单,这些时间表面上看起来是中性的(见上文第4.2段)。然而,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理由,说明为什么根据该法第50(1)(d)条,向残疾人包括16岁以下儿童提供护理的时间只包括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计算中。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感兴趣地注意到,即使在1999年1月1日之后,摩尔多瓦共和国男子长期或短期义务兵役期仍被计入社会保险,而为严重残疾儿童提供照料的人员,如提交人,却被排除在同一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计划之外。

7.15 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自1999年1月1日起将照料严重残疾儿童的人员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并不构成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她们与提交人的情况一样,是残疾儿童的主要照料者,她们没有使她们能够将育儿义务与工作责任结合起来的支持性社会服务。在没有个人月收入的情况下,如提交人这样照料残疾子女的妇女,实际上被剥夺了向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的机会,从而使她们在晚年变得一贫如洗。此外委员会认为,自1999年1月1日起提交人在照料期间被排除在社会保险养恤金之外,造成的脆弱和不安全状况限制了她的经济自主权,使她无法及时享受平等的经济机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剥夺了提交人在退休和老年时获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没有向她提供任何其他经济保障手段或任何形式的适当补救,从而未能履行其根据《公约》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第(1)款(e)项承担的义务。

7.16 此外鉴于上述考虑,在缔约国没有对驳回提交人指控作出充分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在一个传统上将照料残疾子女的责任推给妇女的社会中,确保充分发展和提高妇女的地位,这对提交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构成了对她的间接性别歧视,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c)项承担的义务,即保障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8.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以及上述各项考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因此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十一条第(1)款(e)项和第(2)款(c)项应当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因此向缔约国提出了下列建议:

(a)关于来文提交人:

㈠重新计算提交人的社会保险养恤金,考虑到从1999年1月1日《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生效至她严重残疾女儿于2012年2月22日去世为止她在家中为其提供永久照料的整个时间;

㈡对提交人在被剥夺领取社会保险养恤金权利期间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足够赔偿,与本应计入社会保险时间的非缴费时间相称;

㈢向提交人提供足够的赔偿,以补偿由于无法向她提供支持服务而使其遭受的精神损害,因为她是照料残疾子女的父母,她不得不停止就业活动;

㈣赔偿提交人在处理本来文过程中合理发生的法律费用。

(b)一般性建议:鉴于缔约国已经修订了《公共社会保险养恤金法》,并确保从2017年1月1日起,照料严重残疾儿童的时间计入其父母的社会保险养恤金,从而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但未能对199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家里照料其严重残疾儿童的妇女如提交人进行赔偿,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此类妇女的状况在合理时间内得到补救。还请缔约国确保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使严重残疾儿童的母亲能够继续就业。

9.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并应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回复,包括关于就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所采取行动的信息。请缔约国公布并广为传播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让所有相关社会群体都能够了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