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EL/CO/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 Dec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比利时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10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651和3652次会议(见CCPR/C/SR.3651和3652)上审议了比利时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BEL/6)。在2019年11月1日举行的第3676和367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比利时通过简化报告程序,按照该程序下编写的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BEL/QPR/6)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就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与其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和对话后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11年7月28日第2011003317号法令,修订了1991年3月21日改革某些公共企业的法律、《公司法》和2002年4月19日简化国家彩票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法律,以确保妇女在自主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彩票公司的董事会中的任职;

(b)2012年4月22日第2012204357号法令,旨在缩小男女工资差距;

(c)2013年4月29日第2013009352号法令,旨在修订《刑法》第433条之五,以澄清和扩大人口贩运的定义;

(d)2013年6月24日第2013009351号法令,取缔利用乞讨和卖淫营利、贩运人口和走私人口行为,并考虑受害者人数;

(e)2014年5月22日第2014000586号法令,涉及打击公共领域的性别歧视。修正了2007年5月10日关于打击男女之间歧视的法律,将歧视行为定为犯罪;

(f)2014年5月12日第2014009398号法令,修订了2002年12月24日关于外国孤身未成年人监护的方案法(I)第六章第十三节;

(g)2016年5月31日第2016009219号法令,补充了欧洲履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人口贩运的义务以及在未经允许入境、过境和居留情况下提供支助义务的规定;

(h)2016年7月6日第2016009356号法令,修订了《司法法典》关于法律援助的内容;

(i)2017年6月25日第2017012964号法令,改革了对待跨性别者的方式,在民事登记文件中标示性别分配已经改变及其影响,同时注意到宪法法院2019年6月19日第99/2019号裁决,该裁决认定2017年6月25日第2017012964号法律部分违宪;

(j)2013年6月10日通过了《打击仇视同性恋和跨性别者暴力的联邦行动计划(2013-2014年)》;

(k)2015年12月通过了《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

(l)2015年7月15日通过了《第三个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

(m)2018年5月通过了《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歧视和暴力的联邦行动计划(2018-2019年)》。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5月20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和后续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5.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中没有规定国际条约适用于国内法这一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法院和法庭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最高法院在1971年和1984年确认了《公约》的直接适用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机制允许缔约国后续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第二条)。

6.缔约国应在其立法和实践中规定充分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充分保护《公约》所载权利。还应该建立一个具体机制来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保留

7.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维持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甲)项和第十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5款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保留,以及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第2款的解释性声明(第二条)。

8.缔约国应考虑撤回对《公约》条款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欢迎2019年5月12日通过关于设立保护和促进人权联邦机构的第2019012931号法令;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该机构尚未开始运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有几个肩负各种任务的部门人权机构,包括联邦平等机会中心,该中心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授予B级地位。然而,委员会不清楚这些机构如何确保与新的联邦机构进行协调,协调对有效执行其在缔约国所有人权领域的任务至关重要,包括其接受申诉的能力(第二条)。

10.缔约国应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快建立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联邦机构,为其提供全面的任务授权和所需要的一切资源,以便充分履行职责,包括可以接受申诉。缔约国还应鼓励各联邦当局和各联邦实体谈判一项合作协议,以加强联邦人权机构与部门机构之间的合作,从而根据缔约国的《公约》义务确保有效保护人权。

反恐措施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缺乏符合人权的明确法律框架,例如关于专业保密和其他保密义务的法律框架,与恐怖主义、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关罪行的定义模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努力中收集和处理各种数据库中与人员有关数据方面缺乏法律保障,比利时《国籍法》和《领事法》一方面允许剥夺对公共秩序或安全明显构成严重威胁的人的比利时国籍,另一方面允许吊销这些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2014年和2016年恐怖行为的受害者在获得赔偿方面面临障碍(第二、七、九、十、十二、十四和十七条)。

12.缔约国应当:

(a)评估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和做法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b)为国籍、居留证或护照被吊销的个人和(或)在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努力中被列入各种数据库的个人提供法律保障,包括有效的补救措施;

(c)确保2014年和2016年恐怖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

13.委员会关切一些比利时国民所生的儿童仍在冲突地区,以及他们在那里的条件,没有一个明确和公平的既定程序来遣返所有这些儿童,同时尊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涉嫌恐怖主义或战争罪的比利时国民可能在第三国受审,而公平审判权和《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得不到尊重(第六、七、九、十二和二十四条)。

14.缔约国应当:

(a)促进在冲突地区的比利时国民所生的所有儿童的遣返,尊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确保他们在遣返时获得康复服务和照料;

(b)做出必要努力,确保根据《公约》所载权利将涉嫌恐怖主义行为或战争罪的比利时国民绳之以法。

不歧视和在族裔、宗教、语言或性别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但对持续存在针对族裔、宗教、语言或性别少数群体的歧视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歧视行为持续存在,例如警察进行身份检查时着眼于种族貌相,在获得住房或享受社会福利方面存在障碍,归因于基于语言的歧视,而且不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各级缺少按族裔、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尚未通过反对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第二、十八、二十条和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16.缔约国应当:

(a)修订法律,明确禁止族裔貌相,并确保有效执行和监测这一禁令;

(b)为基于语言歧视的投诉提供有效补救;

(c)确保按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人权指标指南,在不同级别和不同部门收集按族裔、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

(d)加快通过反对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其实施和监测。

良心和宗教自由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穿罩袍或戴面纱的妇女人数很少;委员会表示关切关于在公共场合戴面纱的法律,这一法律要求给予罚款或监禁,可能严重侵犯个人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禁止在工作场所、某些公共机构以及公立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佩戴宗教标志,这一禁令可能导致某些宗教少数群体个人受到歧视和边缘化(第二、三、十八和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以及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重新考虑其关于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学校佩戴宗教标志和着装的法律。

仇恨言论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仇恨言论采取的措施,但也注意到缔约国在处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外仇恨言论以及其他类型的仇恨言论,例如仇视同性恋或仇视伊斯兰教的仇恨言论方面进行了法律和程序上的区分(第二、十九、二十和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重新考虑其关于仇恨言论的立法,以便对处理各种仇恨言论的程序进行协调统一。

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双性人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出生时具有双性人特征的儿童有时会接受旨在给他们指定性别的侵入性和不可逆转的医疗程序,这种行动往往基于对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而且是在有关人员达到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进行的(第三、七、九、十七、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停止对尚未能够给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双性人儿童实施不可逆转的医疗行为,特别是外科手术,除非出于医疗原因绝对有必要进行此类干预。

不歧视和对妇女的暴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社区也给予支持和采取提高认识举措,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习俗,包括强迫婚姻、名誉杀人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在其中列明提出的投诉、起诉和定罪案件件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暴力受害者的报案率很低(第七和二十三条)。

24.缔约国应当:

(a)继续努力提高公众、警察、司法当局和支助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暴力行为受害者可诉诸机制的认识;

(b)改进收集所有形式有害习俗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和定罪的分类数据系统;

(c)继续努力便利暴力受害者提出申诉。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讨论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注意到《刑法》第417条之二尚未修订,以列入第三方在公职人员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行为,或出于任何歧视动机实施的酷刑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明确规定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不可接受(第七条)。

26.缔约国应根据《公约》关于酷刑定义和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的规定,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7.委员会注意到,向警察监督常设委员会投诉警察虐待案件数与警察调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案件数以及给予定罪和纪律处罚案件数之间存在差异。委员会还关切人们对常设委员会独立性一直表示疑虑(第七条)。

28.缔约国应确保对提交警察监督常设委员会的所有虐待指控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采取额外步骤保证该委员会的独立性。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不驱回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出于与移民相关理由实行拘留,特别是恢复了剥夺家庭、孕妇和移民儿童自由的做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出于与移民相关理由建造封闭式拘留设施,限制“返回者住所”中移民的行动和旅行自由。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法律规定承认无国籍者的程序和可能给予被承认为无国籍者居留权(第七、九、十、十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30.缔约国应当:

(a)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和家庭团聚的原则,禁止拘留移民,特别是家庭、孕妇和儿童,并制定拘留的替代办法;

(b)通过关于无国籍状态的法律,向缔约国中被承认为无国籍的人授予公民身份或居留证。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不驱回和安全第三国的原则,对寻求庇护者和将被遣返或驱逐者进行单个评估的有效程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7年,缔约国与苏丹当局合作驱逐苏丹移民,他们没有受益于缔约国对其状况的个性化评估(第七、九、十、十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3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充分尊重不驱回和安全第三国的原则,对每个庇护、遣返或驱逐案件进行单个评估。缔约国还应确保对驱逐行动进行有效和独立监督。

人身安全和拘留条件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a) 过度拥挤,人满为患;(b)很少使用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c)医疗保健和各种服务缺乏;(d)过度用药;(e)拘留期间自杀率;(f)将精神疾病患者关押在监狱的精神病病房,那里护理不足,缺乏适当的治疗。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近年来监狱工作人员罢工对囚犯的影响。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2019年3月23日通过了关于监狱业务组织和监狱工作人员地位的第2019011569号法令,以确保监狱中最低限度的人员配置水平(第七、九和十条)。

34.缔约国应当:

(a)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继续努力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现象,包括采用拘留替代办法,并改善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

(b)规定以其他办法替代在监狱中关押精神障碍者;

(c)确保执行2019年3月23日关于监狱业务组织和监狱工作人员地位的第2019011569号法令,以确保监狱中最低限度的人员配置水平,包括罢工期间的最低限度的人员配置水平。

D.传播和后续行动

35.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他们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其正式语文。

3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1年11月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保护和促进人权联邦机构)、第14段(遣返在冲突地区的比利时国民的所有子女)和第30段(出于移民相关理由实施拘留)中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37.根据委员会计划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5年从委员会收到提交报告前问题清单,将有一年时间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答复将构成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限制为21,200字。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7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