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第 1335 和第 1336 次会议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 CEDAW/C/RUS/8) ( 见 CEDAW/C/SR.1335 和 1336)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RUS/Q/8 ,俄罗斯联邦的答复载于 CEDAW/C/RUS/Q/8/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还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种问题提供了详尽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给予进一步说明。

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副部长阿列克谢·沃夫奇科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国家杜马、卫生部、外交部、司法部、经济发展部、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委员会、内政部、文化部、教育和科学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国防部军事大学、联邦移民局、中央选举委员 会、联邦监狱管理局以及俄罗斯联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 2010 年审议缔约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 ( CEDAW/C/ USR /7 ) 以来该缔约国在实施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该缔约国于 2011 年颁布了关于免费法律援助的联邦法律,于 2013 年颁布了关于就业的联邦法律,禁止在招聘广告中包含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要求,并通过了一系列措施,目的是为孕妇和产假期间妇女提供援助。

5.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自 2010 年审议第六和第七次 定期 合并报告以来,该缔约国已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 2013 年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 2012 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6. 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公约》 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 2010 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 ) 。委员会请议会 ( 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 ) 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

《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 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机构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概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不足,并对妇女自身,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对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为其规定的权利一无所知,并因此缺乏主张这些权利所必要的信息表示进一步关切

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确保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充分了解和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将其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

(b) 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自身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获得的救济的认识,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提供关于《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 建议 的信息。

对妇女歧视和歧视性法律的定义

9. 委员会注意到,《行政违法法》第 5.62 条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一部符合《公约》的综合性反歧视法律以解决对妇女的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的所有问题。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公约》第 1 条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 2 条下的核心义务的第 28 ( 2010 ) 号一般性建议,通过一项综合性反歧视法,禁止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并包含公共和私营领域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司法救助和法律申诉机制

11.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于 2011 年通过了关于免费法律援助的联邦法律,但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以协助妇女要求享受其权利,并且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交法院的歧视妇女案件数量。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自 2010 年审议该缔约国的上一次报告以来,监察员办公室没有收到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控诉。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妇女在寻求正义时面临诸多障碍,包括社会污名和消极陈规定型观念,妇女不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对《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关于执法官员严格适用法律禁止基于性别的对妇女歧视的内容了解有限。

12. 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 2015 )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提高妇女对其根据《公约》应享的权利及根据国内法律及《任择议定书》主张这些权利时可获得的补救方法的认识,并确保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得到广泛传播;

(b) 解决阻碍妇女向监察员办公室就歧视提起申诉的障碍,并确保执法官员严格执行禁止基于性与性别的歧视的立法,包括通过系统性培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传播关于妇女权利的信息;

(c) 在监察员办公室单独设立处理性别平等的部门,并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3. 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国家机制包括国家杜马家庭、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协调理事会通过其他机制和民间社会协调和促进性别平等。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称缔约国计划设立一个妇女权利和《公约》执行问题高级别委员会,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缔约国没有一个单独的政府机构,专门负责性别平等政策和执行《公约》。委员会还对拖延通过性别平等的法律草案和制定一项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关切。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内着手设立妇女权利问题高级别委员会,为其规定明确的任务、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金,和具有所需技术能力的工作人员,以使其完全能够执行有关方案和项目,促进性别平等,并提高妇女地位;

(b) 确保有效协调和制定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能够适用于所有各级的各项政策和方案,以处理妇女生活各个方面的问题;

(c) 通过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确保其完全符合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并制定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15. 委员会对 2012 年关于非商业组织的第 121-FZ 号联邦法的修正案表示关切,宪法法院 2014 年 4 月维持该修正案,修正案要求接受外国资金并从事“政治活动”的非商业组织作为“外国代理”登记,委员会关切其对妇女权利组织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该修正案导致了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限制,导致一些从事妇女权利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停止工作或关闭。

1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议要求接受外国资金的非商业组织作为“外国代理”登记的立法,确保妇女协会和从事性别平等及妇女赋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自由运作和筹集资金的环境。

暂行特别措施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对 暂行 特别措施了解有限,没有一个《公约》第 4 条第 1 款意义上的执行此种措施的全面战略,以期在缔约国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公约》所涉各领域实现妇女和男子实质性平等。

18. 委员会回顾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2004)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使缔约国所有有关官员和决策者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采取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期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实现事实上或实质性的男女平等,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和就业方面;

(b) 制定提出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综合战略,以期缔约国在《公约》中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9.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态度或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认为妇女主要是作为母亲和照料者,歧视妇女,并使其在家庭和社会中永远处于从属地位,限制妇女受教育和从业的选择,限制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使其在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永久化。委员会回顾说,此种陈规定型观念是暴力侵害妇女的一个根本原因,并对缔约国迄今为止尚未采取持续措施改变或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传统态度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媒体持续传播陈旧的、有时是侮辱性的妇女形象,并且对此种做法没有充分的总体意见。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针对社会所有阶层的男子和妇女,包括宗教领袖,制定一项带有积极和持续措施的全面战略,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

(b)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媒体对必须通过宣传妇女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认识,鼓励媒体采用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解决在媒体上侮辱性地表现妇女的做法,并通过教育系统进一步树立妇女的积极和非陈规定型的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

21.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事件发生率很高,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缺少按年龄、民族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受害者和肇事者关系分列的统计数据,缺少关于其原因和后果的研究。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称,家庭暴力法草案目前正在议会二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报告不足,因其被认为是私事,以及危机中心和庇护所等受害者保护服务设施不足。

22. 委员会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 19(1992) 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 通过全面立法,预防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采取“依职起诉”的做法,并确保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有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的手段,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得到适当惩罚;

(b) 就严格适用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刑法规定以及有关通过性别敏感程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受害者,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强制培训;

(c) 为暴力,包括性暴力事件妇女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在城乡地区设立庇护所,加强与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非政府组织合作;

(d) 收集按性别、年龄、民族和受害者与肇事者关系分列的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统计数据。

北高加索对妇女的有害做法和暴力

23.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北高加索暴力侵害妇女事件和有害做法有增无减,例如早婚和 ( 或 ) 强迫婚姻、为强迫婚姻而绑架妇女和女童、以所谓荣誉为名的犯罪、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和一夫多妻制等,尽管联邦法律将此类做法定为犯罪。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害做法似乎在社会上合法化,并为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所包围。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关切 ( 见 CEDAW/C/ USR /CO/7 ,第 10 段 ) ,认为联邦政府可能缺乏意愿和有效的机制,无法以连贯和一致的方式在各地区和自治实体确保充分执行联邦法律和充分执行《公约》。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对北高加索有害做法的程度进行研究,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消除这些做法,包括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及普通大众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有效起诉肇事者并将其定罪,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和支持服务,尤其是庇护所;

(b) 加强执法机构能力,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暴力侵害,缔约国所有地区警察采用标准化程序,用性别敏感的方式开展调查和对待受害者,并鼓励妇女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污名化;

(c) 为法律从业者、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关于早婚 和 ( 或 ) 强迫婚姻 、为强迫婚姻绑架妇女和女童、以所谓荣誉为名的犯罪、 残割女性生殖器官 和一夫多妻制等刑事犯罪及其对妇女权利的有害影响的系统培训;

(d) 确保为强迫婚姻而实施的绑架、以所谓荣誉为名的犯罪、 残割女性生殖器官 和一夫多妻制的妇女受害者可以报告这些案件,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污名化,并可获得法律、社会、医疗和心理支持。

贩卖人口和 利用卖淫营利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区域和国际各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包括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 缺乏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缺乏协调机构,并且有关国家机构之间缺乏协调;

(b) 缺乏关于涉及贩卖妇女和女童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资料,以及关于受害者支助和康复方案的资料;

(c) 由于卖淫被定为《行政违法法》第 6.11 条之下的行政罪行而产生的对卖淫妇女的普遍暴力和歧视的报告导致勒索、殴打、强奸甚至杀害卖淫妇女等不同形式的虐待,为卖淫妇女提供的援助有限,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的出路和重返社会方案有限。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一项全面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并建立一个协调机构,负责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方案和行动计划,以及协调国家有关机构;

(b) 按性别、种族和年龄分类收集有关贩卖妇女和女童和剥削卖淫女的数据,将这些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c) 废除歧视性的《行政违法法》第 6.11 条,并设立一个监督机制,使警察能够监测对卖淫女的暴力行为;

(d) 提供专门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出路和重返社会方案,提供其他创收机会,并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 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一惯的传统和重男轻女的态度,由于缺乏足够的暂行特别措施,能力建设不足,以及潜在女性候选人竞选资金不足,妨碍妇女有效参与政治生活,因此,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代表性较低,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上,尤其是在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部长级职位和外交部门。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采取措施如制定法定配额让更多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 建设女政治家获取竞选资金的能力并加强其获取竞选资金的途径,使她们能够与男性同行有效竞争;

(c) 针对政治家、社区领导人、记者和普通公众,就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增进这一认识,即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面执行《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妇女、和平与安全

29. 委员会注意到,俄罗斯联邦是旨在促成乌克兰与自称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之间停火的明斯克和平 协议以及第一个明斯克协议 议定书的缔约方。但委员会虑及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解释,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 有关武装团体在“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所犯的强奸、谋杀、酷刑和虐待妇女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报告;

(b) 关于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领土内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的报告及对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报复的指控,该国实际处于俄罗斯联邦权力之下;

(c) 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业已十分困难的生活条件雪上加霜,以及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茨欣瓦利地区 / 南奥塞梯冲突地区受影响人口的保护关切。

3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利用其在明斯克和平协议背景下的影响力,确保妇女在自称为“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不会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b) 确保《公约》保证的权利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得到尊重和行使;

(c)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妇女有意义地融入和参与和平谈判并按照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 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 30(2013) 号一般性建议,融入和参与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尤其是与缔约国治外法权义务相关的措施。

教育

3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妇女在学术机构中的人数很多,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龄的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课程中缺少基于性别视角的权利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持续存在某些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消极陈规定型观念。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用全面、性别敏感和适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将女童和男童的性别视角纳入教育系统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课程;

(b) 加强努力,审查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消极陈规定型观念。

就业

33.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 2013 年全国妇女的平均收入为男子平均收入的 74.2% 。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一份涉及 450 多种职业和大约 40 个行业的过度保护清单,尽管采用了一些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让妇女破例进入这些职业,但妇女仍被排除在这些行业和职业劳动力市场之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隔离持续存在,以及妇女集中在低薪工作。委员会还对没有专门立法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表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 2014 年新家庭政策概念提出,至 2025 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政策的目标是,振兴和增进传统家庭价值观,但其中仅侧重作为母亲的妇女,而完全没有提及妇女个人,也没有纳入性别平等问题。

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加强努力,创造一个扶持环境,让妇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通过包括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对禁止就业领域歧视妇女行为的意识,并加强努力,通过为所有妇女提供职业和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

(b) 审查受限制的职业和部门清单,以确保其仅包括严格意义上保护孕产妇所必需的限制,并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和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来促进和推动妇女进入此前列入清单的职业;

(c) 通过全面立法,打击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性骚扰;

(d) 通过并实施有效的立法,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缩小和弥合男女工资差距,并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隔离;

(e) 对新的家庭政策规定的所有措施进行性别评估,并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国家社会政策。

保健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加强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壁垒和开展“给予我生命”运动,努力进一步降低高堕胎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现代避孕用品缺乏或供应不足,堕胎继续作为生育控制的手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 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卫生保健的途径有限,妇女缺少训练有素的专业医疗人员和产科医疗服务,以及妇女获得适足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有限;

(b) 最近通过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旨在限制妇女获得堕胎的途径,即堕胎前咨询和提供堕胎服务前妇女必须等待 48 小时至 7 天;

(c) 妇女和女童获得现代避孕用品的途径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并且缺少关于公众可获得的避孕用品的种类和效果的精确循证资料;

(d) 缺少对吸毒妇女的替代疗法方案,这同时推动了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传播;

(e) 早期艾滋病毒携带者中妇女的比例持续上升。

36. 根据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 24 ( 1999 )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增加所有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途径,废除近期实施的旨在限制妇女进行堕胎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b) 提高各种现代避孕方法的供应、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增加缔约国全国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获得精确循证节育资料的途径;

(c)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为吸毒妇女制定替代治疗方案,并加强实施防治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战略,尤其是预防性战略,包括进行更多努力预防性传播和母婴传播;

(d) 降低妇女中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高发生率,并改进逆转录治疗等艾滋病毒 / 艾滋病服务的供应和获得途径,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农村地区妇女

37. 委员会虽然认可农业地区的新发展方案 , 但仍对此类地区妇女的 不利处境表示关切。 它感到遗憾的是 , 缺少关于农村地区妇女的分列数据 , 缺少措施以解决农村地区妇女贫穷和对其歧视 , 并确保其享有 司法 、 教育 、保健、 住房 、 安全饮用水 、环境卫生、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的机会、创收机会以及小额信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参与社区一级的 决策进程。

3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

(a) 扩大并实施农村妇女 抗击 贫 穷 的具体措施 , 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享有 司法、教育、保健、住房、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的机会、创收机会以及小额信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考虑到 其具体需要 ;

(b) 确保农村地区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社区一级 的 决策 进 程 ;

(c) 研究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 战略 对妇女人权的影响 , 并收集具体的分列统计数 字和数据。

处境不利的 妇女群体

39. 委员会 对土著妇女和女孩的处境表示 关切 ,尤其是土著妇女在享有传统土地和生计、食物、水和健康方面面临的限制,以及她们在本地、地区和联邦决策机构中代表性有限,以及缺少关于其处境的分列数据。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土著妇女在本地 、 地区和联邦一级决策机构中 的 代表 性, 并采取措施确保土著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所有决策 进 程 ;

(b) 保证土著妇女全面而不受限制地享有传统土地和资源,土著人民依赖这些土地和资源获得食物、水、健康以及维护和发展其作为民族的独特文化和身份;

(c) 利用具体的保健和社会指标,定期收集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的分列数据。

41.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维持了地区和联邦颁布的 禁止“向未成年人宣传非传统性关系”的法律 ( 2010 年 1 月 19 日第 151-O-O 号和 2014 年 9 月 23 日第 24-P 号裁决 ) , 并可能 加剧恐同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妇女群体的基于消极陈规定型观念的歧视、骚扰和憎恨言论的报告,包括警方发出的此类言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于不公正解雇属于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群体的教师的案例报告。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

(a) 为 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妇女提供必要保护使其免受歧视和暴力,尤其是通过采取反歧视法和修订现有的歧视性法使其禁止交叉形式的歧视;

(b) 为警察和执法官员提供培训,并面向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c) 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妇女在职业生活中不会面临歧视。

43. 委员会关切非正常移徙妇女的处境 , 尤其是拘留中心中的孕妇和带幼儿的妇女的处境 。

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非正常移徙妇女,尤其是孕妇和带幼儿的妇女,得到适足的援助,不会遭受长期行政拘留,并受益于一体化政策和家庭团聚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 委员会注意到 , 缔约国有共同财产制度 。 但 委员会 感到关切的是 ,工作相关收益、应计养老金权益和储蓄以及今后收入能力等无形资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没有对于其分配不足的其他补偿机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事实结合中,包括在关系解除时,妇女的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承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庭在判决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案件时,不考虑家庭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委员会更加感到关切的是,北高加索的家庭关系法规中仍然包含父亲对子女有“所有权”的概念,这实际上导致了妇女在离婚之后不能与子女进行任何接触。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修订夫妻财产的定义,使其包括养老金权益和其他工作相关收益以及今后收入,或采取其他措施,如离婚后定期给付抚养费;

(b) 考虑事实结合中妇女及所生子女的处境,并根据关于《公约》第 16 条的第 29 ( 2013 ) 号一般性建议 ( 婚姻经济后果、家庭关系及其解除 ) 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保护其经济权利,包括在关系解除时;

(c) 通过立法,要求在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案件判决中考虑家庭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并提高司法部门对于此类暴力与儿童成长之间关系的认识;

(d)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消除北高加索的父亲对其子女“所有权”的概念,并确保所有案件中母亲享有与父亲同等的家长权利。

数据收集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少按性别、种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而对于精确评估妇女处境,确定其是否遭受歧视,制定有根据、有针对性的政策,系统监测并评估在实现《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此类数据是必需的。

4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性别指标体系,以更好地收集按性别和其他因素分列的数据,这些因素对评估旨在使性别平等主流化并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及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时必不可少。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收集与妇女处境相关数据的第 9 ( 1989 ) 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系统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可协助确保收集精确数据的妇女协会的合作。

《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案

4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 的 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 各项规定 时 运用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1.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 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 规定 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宣传

52. 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这表明缔约国政府所有部门,包括司法部门,都了解《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将其作为框架适用于法律、法庭判决以及关于性别平等、非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它敦促缔约国在提交下一 次 定期报告前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 ( 国家、地区和本地 ) 国家机构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联邦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媒体等合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5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 其 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下述条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4 ( a ) 、 14 ( b ) 和 22 ( a )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5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 2019 年 11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