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1992年

2002年与1992年相比的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总人口

21 698 181

100.0

22 810 035

100.0

95.8 *

男性

10 581 350

48.8

11 213 763

49.2

94.4

女性

11 116 831

51.2

11 596 272

50.8

95.9

* 可比条件下的计算结果

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2002年为51.2%,与1992年的50.8%相比,略有增加。在过去10年间,男性人口减少632 000人(与1992年相比减少5.6%),超过了女性人口479 000人的减少数量(与1992年相比减少了4.1%)。

性别比是1 051人(女性和男性的比例是1 051:1 000,1992年是1 034:1 000)。

按地区划分,农村人口的比例提高(从45.7%提高至47.3%),同时,城市人口的比例下降(从54.3%下降至52.7%)。

在两次普查之间,地区间的差距缩小,原因是城市人口减少(7.7%),农村人口增加(1.5%)。

按地区划分的人口——2002年和1992年的普查

2002年

1992年

2002年与1992年相比的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总人口

21 698 181

100.0

22 810 035

100.0

95.8 *

男性

11 436 736

52.7

12 391 819

54.3

92.3

女性

10 261 445

47.3

10 418 216

45.7

98.5

* 可比条件下的计算结果

城市地区女性的比例(52.0%)与以前的普查数字相比增加,与乡村呈现出相同的趋势,因此,目前的女性和男性比例是1 081﹕1 000(1992年仅为1 049﹕1 000)。相反,农村女性的比例低于城市女性的比例(50.4%),与以前的普查数字相比没有发生变化,农村地区女性和男性的比例是1 017﹕1 000。

在人口自然增长率水平不同、国内移民的流动(有些流动是由于某些地区和县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而造成的——一些产业的倒闭等)以及移民国外的人数大幅增加(特别是到国外工作的人)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1992-2002年这一期间的人口地域分布发生了重大变化。

按统计地区和性别划分的人口分布情况突出表明,在2002年的普查中,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与乡村一级的平均水平约略相同。东北地区、东南地区(49.2%)、中部地区(49.1% )、西南地区(49%)以及南部地区(48.9%)的比例高于平均水平;布加勒斯特(47.1%)和西部地区(48.3%)的比例低于平均水平。

在过去十年间,所有8个地区的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但西部地区(从48.9%降至48.3%)和西北部地区(从 49.4%降至48.8%)的下降趋势更为明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城市地区男性人口的比例下降。

至于农村地区的男性人口,各统计区在过去十年间呈现的趋势不同。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的农村男性人口比例提高(分别从49.8%提高至50.0%以及从49.1%提高至49.3%),而以下地区农村男性人口的比例下降:布加勒斯特(从49.8%降至49.4%)、南部地区(从49.4%降至49.2%)、西北部地区(从49.7%降至49.5%)以及中部地区(从50.1%降至50.0%)。西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出现的情况与以前的普查记录相似,这些地区的农村男性人口比例与1992年相同。

按性别和地区以及发展地区划分的人口结构,1992年和2002年的普查

地区

1992年

2002年

合计

城市

农村

合计

城市

农村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罗马尼亚

49.2

50. 8

48.8

51.2

49.6

50.4

48.8

51.2

48.0

52.0

49.6

50.4

西北

49.4

50.6

49.0

51.0

49.8

50.2

49.2

50.8

48.1

51.9

50.0

50.0

东南

49.7

50.3

49.5

50.5

49.9

50.1

49.2

50.8

48.5

51.5

49.9

50.1

南部

49.2

50.8

48.9

51.1

49.4

50.6

48.9

51.1

48.4

51.6

49.2

50.8

西南

49.2

50.8

49.4

50.6

49.1

50.9

49.0

51.0

48.7

51.3

49.3

50.7

西部

48.9

51.1

48.9

51.1

48.9

51.1

48.3

51.7

48.0

52.0

48.9

51.1

西北

49.4

50.6

49.0

51.0

49.7

50.3

48.8

51.2

48.1

51.9

49.5

50.5

中部

49.5

50.5

49.1

50.9

50.1

49.9

49.1

50.9

48.4

51.6

50.0

50.0

布加勒斯特

47.6

52.4

47.3

52.7

49.8

50.2

47.1

52.9

46.8

53.2

49.4

50.6

6.在2000年11月政权更迭后,在这方面制定了新的政策,为调整促进妇女权利的实际战略,使之更有活力创造了条件。政府决定加强团结和社会凝聚力,在(针对妇女、儿童、家庭的)不同社会政策之间建立更为有效和灵活的协调关系。因此,2001-2004年的政府方案为与家庭有关的政策确定了明确目标。

有关家庭的政策侧重的方向主要有三个:有年幼子女的家庭、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及兼顾工作和家庭。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

·建立一个家庭支助事务处网络,旨在通过以下方面维系并加强作为社会基本实体的家庭:

-家庭援助,包括经济援助和服务,以支助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关系,包括为单亲家庭提供经济支助;

-全国计划生育方案,旨在帮助改善对母亲和儿童的照料,包括咨询、教育和沟通活动以及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所有这些将加强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生殖健康服务;

-为社区提供支助,培养他们解决本地问题的自身能力;

-为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咨询和辅导。

·开展各类活动,让父母懂得如何解决家庭产生的主要问题;

·确保家庭和社区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并促进社区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和相识;

·查明贫困家庭,尽快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援助。

政府通过执行这项方案,开始采取措施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家庭保护体系,它采取的是综合方式,以便进一步改革整个社会保障领域。

为执行欧洲联盟指令的规定而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采取措施,让那些在适用劳动法的领域负有义务的雇员、雇主、工会和公务员了解与共同体成果相对应的国家立法规定并提高他们在这方面的敏感性;

·采取措施,通过并加速实施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全国行动计划;

·修订机会均等法案,并再次将该项法案提交议会;

·在就业、职业培训和晋升以及工作条件方面,实施男女同等待遇原则;

·设立全国机会均等机构,这是一个独立机构,旨在促进男女同等待遇,监督欧盟指令的实施;

·制定保护孕产妇女的法案;

·确保社会权利的维护符合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

这些措施的主要部分已经落实,详情如下:

·机会均等法案于2002年通过,成为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第202号法律;

·为了让那些在适用劳动法的领域负有义务的雇员、雇主、工会和公务员了解与共同体成果相对应的国家立法的规定并提高他们在这方面的敏感性,各部均在这方面颁布了部长令,这些部长令已经执行;

·男女在就业、职业培训和晋升以及工作条件方面的同等待遇原则是2003年通过的新的《劳动法》的根本基础;

·政府将于2003年通过关于保护孕产妇女的法案;

·全国机会均等机构的设立是欧洲联盟在PHARE 2002方案的框架内资助的一个姐妹项目的主题,这个机构计划从2005年开始运作。

在这方面,建立一个组织家庭和社会援助体系的单一框架、资金筹措渠道以及服务类型从中期来看是社会保障领域内改革的主要目标。

在罗马尼亚,男女同等待遇原则的完整性并不以其他开支为条件,但实施现行规范法需要的开支除外,这些开支对预算的影响由政府进行评估和批准;但发展机构能力需要预算和预算外开支。

7.根据1997年3月13日《关于人民辩护人机制的组织和职能的第35号法律》,罗马尼亚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在新组建的监察员办公室(1998年开始运作)内成立了一个儿童、妇女和家庭保护部,其宗旨是维护受益人的权利。

8.过去若干年,为了使国家立法符合有关妇女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劳动领域内男女机会均等、男女在参与决策过程方面的机会均等以及家庭暴力等)的所有领域的欧洲标准和规范,做出了种种努力。

第二部分

第2条

罗马尼亚的法律框架保障男女平等,以前的报告已经阐述过这一点。不过,似有必要作几点补充说明。

1.宪法规定

罗马尼亚根据《宪法》这一基本法有效实施了男女机会均等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罗马尼亚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不可分割的祖国,而不论其种族、民族、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观点或派别、财富或社会出身如何。”(第4条)。罗马尼亚公民在法律和政府当局面前人人平等,不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第16条)。另外还规定了选举与被选举的非歧视权利(第34条和35条)以及接受教育的权利(第32条)。

《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议会批准的条约是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过,在当事人要求国际公约确认的权利方面,提起的司法诉讼很少,在提出这类权利要求时,通常是援引《欧洲人权公约》,鉴于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新闻媒体近来特别重视该公约。

2.《刑法典》的规定

《刑法典》第247条(1997年4月16日第65号《官方监督》转载)对通过限制某些权利滥用公职(“政府官员以国籍、种族、性别或宗教为由限制使用或行使一些权利的,应处以监禁刑罚”)作出了规定。

罗马尼亚议会从2000年11月13日通过了修订《刑法典》部分规定的第197号法律。罗马尼亚立法关于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的明文规定得到批准,这还是第一次。

3.特别法律

2000年,罗马尼亚政府通过了关于预防和惩处一切形式歧视的第137/2000号法令,罗马尼亚议会则在对其修正后通过第48/2002号法律批准了该法令。罗马尼亚通过这部立法后,成为东欧和中欧地区通过这类具有普通适用性的禁止歧视条例的第一个国家。

上述规定旨在惩处使某个类别/少数族裔(性、社会等方面的)的个人或某个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的一切形式歧视。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目标群体指因信仰、年龄、性别或性倾向而受到冷遇的民族、性、种族、少数种族及社会类别——第137/2000号紧急法令第10条。

公民平等、无特权和无歧视原则在行使下述权利方面特别得到保障:出庭待遇的权利;个人安全的权利以及国家保护个人不遭受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暴力或虐待的权利;政治权利(选举权、参加公共生活和担任公职的权利);公民权利(自由流动及自由选择居所的权利,离开祖国与返回祖国的权利,获得和放弃罗马尼亚公民资格的权利,结婚和选择伴侣的权利,财产权,遗产继承权,思想、意识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集会和结社的权利,请愿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劳动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平等和满意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同工同酬权利、获得平等而满意的报酬的权利、组建工会及参加工会的权利、居住权利、保健权利、医疗权利、社会安全和社会服务权利、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文化和体育活动的权利)以及使用一切公用场所和服务的权利。

关于预防和惩处一切形式歧视的第137/2000号紧急法令规定,认为自身遭到歧视的人或处理人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在歧视发生在其活动领域并对社区或群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具有积极的诉讼能力。

第137/2000号紧急法令第20条第3款规定,本法令规定的对轻罪的处罚和判决,应由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关于轻罪的确定和惩处的第32/1968号法律及其修正案应相应执行。

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根据政府2001年11月27日的第1194号决定组建(附件2)。这个政府机构(见附件3的说明)于2002年8月开始工作。此后,该委员会代表公民接到了100多件申诉。在委员会知悉的歧视类别中,我们提及:就业年龄,工作场所中男女之间的差别待遇,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对罗姆人的歧视以及对残疾人的歧视。

这个新机构除对一切形式歧视进行行政处罚以外,还与民间社会一道开展大规模活动,以便在这个领域预防歧视并宣传它的管辖权。

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工作。截至2002年底,该委员会已收到120件申诉,其中:

-个人提出的申诉有106件(男子66件,妇女40件);

-法人(公司或非政府机构)提出的申诉有14件。

分析表明,根据申诉的对象,30件申诉与种族问题有关,1件与宗教问题有关,1件与个人信仰有关,8件涉及以年龄为由的潜在歧视、6件涉及财产权利、4件与社会职业问题有关、16件与对罗马尼亚司法制度提出的申诉有关,12件涉及法律制度、12件与多种歧视有关,13件与个人与机构间的纠纷有关,5件涉及的问题不大明确。

在120件申诉中,委员会裁定仅有41件属于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的业务范畴,78件属于其它机构的管辖范围,有一宗案件需要补充数据。

关于基于性倾向的歧视,罗马尼亚议会证实,2002年1月16日通过了批准修订《刑法典》与性生活有关的部分规定的第89/2001号紧急法令的第61号法律,因此在报告所述期间,同性恋不再受到歧视。这项新立法保证性犯罪无论性倾向如何,目前均由相同的立法管理。

第3条

政府第1273/2000号决定批准了全国男女机会均等行动计划。这项计划的任务是采取特定措施支持如下原则,即男女平等地参与确定和执行对实现罗马尼亚真正民主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全国行动计划打算在2004年组建全国机会均等机构。全国行动计划已确定的干预领域有:立法框架、社会权利、经济、参与决策过程以及社会认识。关于立法框架,考虑到以下方面:在男女机会均等问题上,加速立法接近国际条例的进程;扩大法律框架,监督两性平等立法执行结构的发展。

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通过其机会均等服务处,是在促进男女机会均等和消除基于性别标准的一切形式歧视领域制定战略和政策的政府机制。

关于男女机会均等和同等待遇的第202号法律于2002年5月获得通过。这项法律的宗旨是消除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在就业、教育、保健、文化、信息和高级管理职位领域禁止这种歧视。该法还确定了解决纠纷的机制,并规定性骚扰为犯罪行为,此外,《刑法典》也根据本法进行了修订,目的是制定具体的性骚扰犯罪规定。促进男女机会均等和消除基于性别标准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措施适用于劳动、教育、保健、文化和信息、参与决策以及其他领域,并由特别法律管理。此外,第202/2002号法律规定,妇女应享有不受歧视地自由选择和从事其职业的权利,并拥有同工同酬以及参加培训方案和取得其他福利的权利。雇主应在一切类型的工作关系内保证雇员之间以及男女之间的机会和待遇平等,包括制定规定,禁止在单位的组织和工作条例以及内部秩序条例方面实施歧视。本法第6条规定,产业关系内的男女机会均等指不受歧视地享有如下权利:

·自由选择和从事某个职业或活动;

·在所有空缺职位和一切职业级别就业;

·同工同酬;

·职业信息和咨询、参加工作、培训、职业晋升、专业化和转岗方案;

·在一切等级级别和职业级别的晋升;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符合保健和工作安全条例的工作条件;

·福利、除薪资以外的其他收入以及保护措施和社会保险。

这是罗马尼亚推行两性平等理念,同时旨在惩处一切直接或间接歧视行为的第一部特别法律。性骚扰、激励措施或积极歧视等术语在本法中也有解释。

本法的目的是在劳动、教育、保健、文化和信息领域以及参与决策过程方面促进两性平等。

就在政治上对妇女的肯定而言,值得一提的是,罗马尼亚当局与欧洲委员会一道于2000-2001年这一期间制定了一个关于罗马尼亚两性平等的项目:促进罗马尼亚政治和行政决策机构的男女任职人数均衡。

本项目的目标是:

-鼓励更多妇女在政治生活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帮助改善女候选人在本地和全国选举中的竞选能力;

-帮助提高舆论和政治领导人认识到,在所有级别和领域制定并执行政策和措施时应考虑到两性问题。

目标群体:政府官员、议会议员、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专家、在本地区开展人权和两性平等工作的网络、稳定条约两性特别工作组的成员。

在纳入欧洲委员会资助的项目的活动中:

-2000年10月26-27日在布加勒斯特举办了讲习班,题为“关于妇女对良好治理的作用的政治活动”(关于平等问题的培训和提高认识会议);

-2001年1月25-26日举办了研讨会,题为“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的措施和行动”(积极行动和将性别纳入主流)。

讲习班是本项目就罗马尼亚两性平等问题举行的首批活动,讲习班的重点内容是在罗马尼亚发展全国两性机构。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利用欧洲委员会的专门技术在两性问题上执行将性别纳入主流的办法。

联合国常驻机构支持并鼓励关于两性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政府倡议。因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通过其“变革的伙伴”方案,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专门当局提供了培训、专业化和咨询机会;另外还在全国和地方一级举办了讲习班,讲习班的内容是罗马尼亚的妇女状况和男子在实现机会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地区妇女经济能力的方案是另一个优先领域,实行按性别分列的统计也是一个优先领域,它对查明提高妇女能力的总体过程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十分重要。

劳动部的专门政府机构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协作制定了侧重妇女保健、消除对妇女儿童暴力以及出版相关大众宣传材料的伙伴关系方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制定并出版了《孕产权利实用指南》(50 000册)。

男女在参与决策过程方面的机会均等

根据自身地位开展活动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当局、经济与社会单位以及政党和其它非盈利单位,促进和支持男子和妇女均衡地参与领导和决策过程。

为了加速实现男女机会均等,中央和地方政府当局将采取激励措施,让男女依照能力标准在社会伙伴的决策当局公平、均等地任职。

第4条

妇女是全国就业机构工作的目标群体。该机构为了争取妇女的支持,实施了就业和职业培训特别方案。在针对这个目标群体的积极措施中,还包括从2002年起为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在全国一级为妇女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妇女失业率从2001年初的10.2%降至2001年底的8.1%。2001年全国就业机构的方案旨在让24 080名妇女就业,但结果超过了预料,妇女的就业人数达到了94 304人。

2002年全国就业计划

在制定2002年全国就业计划的同时,全国就业机构密切落实2002年就业战略的目标:

-增加就业,减少失业;

-增加消除失业的积极措施的数量;

-有效利用失业保险预算。

实施这项方案旨在创造250 000个工作岗位,具体情况如下:

-通过中介服务提供49 000个岗位

-通过消除失业的积极措施提供201 000个岗位

这项方案还计划为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利地位的172 959人提供工作:-53 410名妇女;-53 638名青年人;-61 205名失业人员;-725名残疾人;-1 020名被教养过的18岁毕业生;-611名刑满释放人员;-2 350名罗姆少数族裔人;-77 041名其他类别的人。

在工会联合会内设立了妇女组织。一段时间以来,这些组织发展成为机会均等部门,其活动主要侧重于促进男女在工作中和产业关系领域内的平等权利。

罗马尼亚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立法规定,执行措施促进改善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雇员以及被认为易遭到某些危险的群体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是一项目标。条件有害、艰苦或危险的工作场所,不能使用这些妇女。劳动保护的一般规范规定,怀孕及哺乳妇女就业的,应在体检后,为她们提供与其生理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让这些妇女进入工作场所时,应考虑她们的体能和生理状况,避免让她们受到惊吓,不要让她们接触化学物品和电离物品,并应避免让她们搬运重物及长时间保持站立姿势。

第5条

参加保险的妇女有权休126个日历日的孕产假,在此期间,她们应享受孕产津贴(第19/2000号法律第118条)。

参加保险的个人、母亲和父亲有权选择休假或领受津贴,以便将子女抚养到两岁,子女残疾的,可抚养到三岁(第19/2000号法律第121条)。

父母亲的一方可通过提出申请从子女抚养或照料生病子女的津贴中受益,条件是申请人符合有关法律确定的保险期的条件。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收养子女以及被指定为合法监护人或者受托抚养和教育子女或在家庭中安置子女的,可从相同的权利中受益(第19/2000号法律第122条)。

第1点,(e)项:在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公共体系内,情况许可的话,根据是否符合关于年龄和年资以及病残程度的某些条件,给予年老养老金、预期养老金、部分预期养老金、病残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

第2点,(b)项:在公共体系内,未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包括一切社会保险权利,甚至孕产假在内——可计入缴纳期内,并且可以累积,目的是取得年老、病残或遗属养老金(第19/2000号法律第38条)。

根据第5章第24条a)项,全国就业机构属政府当局之一,有权落实并管制有关男女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法律规定的执行。该机构在就业和培训服务提供领域以及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领域执行维护男女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措施。

失业时的社会保障权利根据关于失业保险和就业支助制度的第76/2002号法律得到了保障,其中第4条规定消除基于政治、种族、国籍、种族血统、语言、宗教、社会类别、观点、性别和年龄标准的一切形式歧视。

第6条

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罗马尼亚是国际上贩卖妇女和少女的来源国和过境国。仅涉及已查明的受害者的统计数字表明,20%的受害者年龄在13-15岁之间;33%在18-20岁之间;23%为21-23岁;12%为24-26岁;4%为27-29岁;4%年龄在30岁及30岁以上。妇女年龄在18到26岁之间以及少女年龄在13岁到15岁之间的,无论其种族如何,被贩卖的危险均较大。绝大多数受害者来自罗马尼亚、乌克兰、摩尔达维亚共和国以及俄罗斯联邦。她们被贩卖到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29%),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26%)、阿尔巴尼亚(17%)、科索沃-前南斯拉夫共和国(14%)、意大利(6%)、柬埔寨(2%)以及其他国家(6%)。人贩子的主要目标是年龄在13岁至26岁的女性人口。

贩卖妇女者

·人个或由个人、无业男子组成的小团伙(有时与以前当过妓女的拉皮条女性合伙)。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以前参与过其他犯罪活动,如盗窃、走私、拉皮条、非法越境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通过公开广告宣传,承诺为受害者提供到西方国家赚大钱的工作机会(跳舞、家政服务以及餐馆侍应),或者通过朋友的朋友以相同的承诺直接向她们作出这些承诺。现已发现,就业、旅行、旅游机构或婚介机构一直是贩卖人口的人贩子或犯罪团伙的前沿阵地。

国内立法

罗马尼亚同其他中欧和东欧国家一样,目前也面临着贩卖人口问题提出的挑战。

罗马尼亚当局同国际社会一样对整个欧洲的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表示关切,并同意打击贩卖人口行为不仅是国家责任,而且是地区责任。

罗马尼亚当局为解决这个问题,于2001年通过了下述法律文书:

-关于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第678号法律(附件4);

-全国打击贩卖人口行动计划,根据第1216/2002号政府决定执行(附件5);

-关于惩处罗马尼亚公民或居住在罗马尼亚的无国籍人员在罗马尼亚境外所犯罪行的第112/2001号政府法令。

在关于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第678/2001号法律公布以前,与贩卖人口有关的行为根据罗马尼亚《刑法典》属犯罪行为(第329条——拉皮条,第189条——非法剥夺自由,等等)。

从2001年12月起,罗马尼亚根据第678/2001号法律惩处与贩卖人口有关的行为,具体如下:

第12条

(1)任何人,凡征聘、运输、转移、藏匿或收留他人且为此而采取以下手段者:威胁或暴力及其他胁迫形式;通过绑架、欺诈或诈骗;滥用职权;利用他人不具备自卫或表达本人意愿的能力;或者为了利用他人而给予或收受钱财或其他好处以便征得能控制他人者的同意,皆犯有违反本法的犯罪行为,应处以3年至12年的监禁并处剥夺若干权利。

(2)任何人,凡在下述情况下参与贩卖人口的:

a)同时贩卖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

b)致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健康出现严重问题,应处以5年至15年的监禁并处剥夺若干权利。

(3)违反本条款的罪犯若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应处以15年至25年的监禁并处剥夺若干权利。

第13条

(1)任何人,凡征聘、运输、转移、藏匿或收留15岁至18岁的人,且以利用该人为目的的,犯有贩卖未成年人的罪行,应处以3年至12年的监禁并处剥夺若干权利。

(2)如果第(1)款的违法犯罪对象是不满15岁的人,应处以5年至15年的监禁并处剥夺若干权利。

(3)如果第(1)款和第(2)款的违法犯罪使用如下手段:威胁或暴力及其他胁迫形式;绑架;欺诈或诈骗;滥用职权;利用该人不具备自卫或表达本人意愿的能力;或者给予或收受钱财或其他好处,且目的是征得控制他人的人的同意,罪犯在第(1)款的情况下应处以5年至15年的监禁并处剥夺若干权利;在第(2)款的情况下应处以7年至18年的监禁并处若干权利。

(4)第(1)、第(2)及第(3)款的犯罪行为若在第12条第(2)款的情况下发生,属第(1)款的,应处以5年至15年的监禁和剥夺若干权利;属第(2)款的,应处以5年至17年的监禁和剥夺若干权利;属主题1第(3)款的,应处以5年至18年的监禁和剥夺若干权利;属主题2第(3)款的,应处以7年至20年的监禁和剥夺若干权利;

(5)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若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自杀,罪犯应处以15年至25年的监禁并处剥夺若干权利,或处以终身监禁。

本法规定了为预防以简单但严重的形式贩卖妇女所采取的措施,将贩运妇女以及与贩运有关的活动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处罚,为受害者制定了保护和援助制度,并制定了打击贩卖人口的国际合作框架。根据第678/2001号法律,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应得到人身保护以及心理和社会专业援助。受害者有权参与身心及社会康复方案(将与地方非政府组织合作执行这类方案)。人口贩卖的未成年人和女性受害者将根据年龄和特定需要从特别保护和援助中受益。内务部保证在接到请求后在罗马尼亚境内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提供人身保护。

罗马尼亚为外国公民和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提供便利,帮助他们重返祖国,并且不会无端拖延,同时保证为他们提供最安全的交通运输,直至将他们运送到罗马尼亚边境,但双边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和外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可根据关于罗马尼亚外国人身份的第13/2001号法律在特别安排的中心接待他们;根据批准关于在罗马尼亚境内的难民身份和制度的第201/2000号政府法令的第323/2001号法律,可在特别安排的中心接待在罗马尼亚寻求保护的人。

关于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的第678号法律对人口贩卖的受害者规定了以下程序:

第26条

(1)本法规定的犯罪受害人以及这些犯罪的其他受害人,应得到特别的人身、法律及社会保护和援助。

(2)人口贩卖的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和身份应受本法保护。

(3)本法规定的犯罪受害人享有身心及社会康复的权利。

(4)本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害人应得到与其年龄相符的特别保护和援助。

(5)本法规定的女性犯罪受害人,以及成为此类犯罪受害人的风险较大的女性,应得到特别社会保护和援助。

第27条

内务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在刑事诉讼期间在罗马尼亚境内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提供人身保护。

第28条

作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且居留其他国家境内的罗马尼亚公民若提出请求,将由罗马尼亚驻这些国家的外交使团和领事局为他们提供援助。

第29条

若有必要并且是为了回国之目的,外交部应通过罗马尼亚外交使团和领事局在合理期限内为因人口贩卖受害的罗马尼亚公民签发身份证明文件,并且不得无端拖延。

第32条

(1)人口贩卖受害者提出要求后,可在援助和保护人口贩卖受害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得到临时膳宿安排,这些“中心”由阿拉德、博托沙尼、加拉茨、久尔久、雅西、伊尔福夫、梅赫丁茨、萨图马雷、蒂米什等县的县委员会当局经营。

(2)受害者在这类“中心”居留的期限应根据县常驻代表团的决定确定,并且不得超过10天。

(3)执法机构若提出要求,受害者在这类“中心”的居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个月,或者视情况延长至刑事审判期间。

(4)“中心”的设计和装备标准是提供文明的膳宿以及个人卫生、食品、心理和医疗援助。

第33条

暂时得到庇护的人口贩卖受害者应由“中心”所在地地方委员会的社会工作者提供咨询和辅导,教会他们如何利用为遭到社会排斥的人提供的法律援助。

第34条

(1)“中心”的内部条例及其组织结构应由公共管理部长批准,并由内务部长签署。

(2)“中心”工作人员的薪酬应依法参照国有机构雇员的薪酬标准。

(3)“中心”的现行开支和基本开支应从县委员会的基金中列支,这方面的规定见第33条第(1)款。

第35条

(1)在开办并运营“中心”的县,如有可能,县就业机构应针对得到庇护的受害者的就业和培训提供特别短期方案。

(2)在第1款提到的机构还有任务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提供优先辅导和劳动仲裁服务,目的是帮助受害者找到工作。

第36条

作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罗马尼亚公民可优先取得居住地所在城镇地方委员会提供的社会住房。

第37条

罗马尼亚帮助因人口贩卖而受害的外籍公民重新返回其祖国,并且不会无故拖延,同时为他们提供十分安全的交通运输,将他们运送到罗马尼亚边境,但双边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8条

(1)为了保障因人口贩卖而受害的外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可根据关于罗马尼亚外国人制度的第123/2001号法律在特别“中心”为他们提供庇护;在罗马尼亚寻求保护的人,可根据批准关于在罗马尼亚境内的难民身份和制度的第102/2001号政府法令的第323/2001号法律在特别设立的“中心”为他们提供庇护。

(2)在这些庇护所,应以人口贩卖的受害者能够听懂的语言告诉他们所实行的法律和行政程序。

(3)根据第1款,得到庇护的人有权以他们能够听懂的语言获得精神和心理辅导以及医疗和社会援助。

第39条

(1)因人口贩卖而受害的外国公民若没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该等文件遗失、被盗或毁损,他们在取得新护照或临时身份证明文件时,应视情况得到外交部领事关系司或公共管理部有关机构的帮助。

罗马尼亚组建了一个全国打击人口贩卖协调机构,负责通过举行定期会议,协调监督全国计划规定的任务的部长间委员会的工作。

国际公约

罗马尼亚在提供并促进必要的国内立法的同时,签署并批准了旨在保护人权和打击人口贩卖行为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如: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565/2002号法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9月第470号法律批准)。

国际合作

·打击跨境犯罪的东南欧合作倡议中心设在布加勒斯特,现已在这个中心内设立了一个国际特别工作组,负责处理贩运人口问题。这个工作组的成员由来自东南欧合作倡议成员国的专业官员组成,这些成员国是: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希腊、摩尔达维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和罗马尼亚(德国、意大利、乌克兰、法国和奥地利是观察国)。特别工作组由罗马尼亚协调,分为三个工作小组:一个小组负责南部边境(伙伴国是保加利亚、土耳其和希腊)、一个负责东部边境(伙伴国是摩尔达维亚和乌克兰),一个负责西部边境(伙伴国是匈牙利、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以及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罗马尼亚专门机构还与派驻布加勒斯特的联络官(来自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日本、美国和乌克兰)开展长期合作。有关贩运人口的报告、统计数字和资料主要通过打击跨境犯罪的东南欧合作倡议中心提供的联络渠道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机构间散发。以此为目标,最近成立了一个协调中心,目的是为交流信息提供便利。同时,在打击非法移民和贩运人口领域加强与奥地利共和国合作的行动计划已获得通过,与英国共同成立的一个联合工作小组也已开始工作。

·为了了解贩运人口现象并采取一致方式打击这种现象,2002年启动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幻影行动”,东南欧合作倡议的11个成员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匈牙利、马其顿、土耳其、希腊、摩尔达维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和罗马尼亚)参与了这个行动,乌克兰和南斯拉夫加入了行动。考虑的目标旨在由主管当局对区域内的移民和贩运人口情况、制定行动战略、交流信息和实现这种交流的方式进行评估。这项行动最终取得的积极成果证明,在打击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方面扩大国家间的合作既有效率又有必要。

·内务专员和联络官机构已经设立。目前已在布鲁塞尔派驻了一名内务专员,数名联络官已被派往德国、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

·2001年5月21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的打击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区域会议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当时的轮值主席罗马尼亚与东南欧合作倡议中心共同承办,这次会议为在区域一级采取更加系统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机会。

·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在欧洲委员会的支持下,于2001年10月24-26日在布加勒斯特举办了一个关于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开展双边合作的地区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制定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研讨会的对象主要是执法机构和参与这些特别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研讨会由罗马尼亚外交部主办,并得到了该部的大力支持。

预防

·罗马尼亚教育和研究部与国际移徙组织驻布加勒斯特办事处签署了一份合作议定书,旨在提供有利于贩运人口易受害人群的教育方案。同时,在全国各地区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很多教授接受了培训。随后,利用录像带和禁止贩运人口手册在各学校举办了大约20个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咨询活动。

·罗马尼亚内务部与国际移徙组织驻布加勒斯特办事处和美国国际开发署开展合作,发起了一场贩运人口问题公共认识活动,所有有能力开展咨询活动的罗马尼亚有关机构都参加了活动。这次活动包括:

-在覆盖全国的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

-散发资料(海报、传单和小册子);

-举办针对警察、教师和社会救济人员的研讨会;

-散发包含人口贩运女性受害者证词的录像带;

-就国外工作机会为人们提供咨询的活动;

-在学校和大学开展关于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的公共认识活动。

·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以及全国就业机构通过各自在中央及地区一级的专门机构,制定并执行让被贩运风险较高的人员,特别是来自边远地区的妇女和社会处境不利的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特别措施。

执法

·2001年,警方对贩运人口案件中的391人(158人涉嫌拉皮条,217人涉嫌卖淫,16人涉嫌犯有其他罪行)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对象有336人犯罪,其中,161人的罪行是拉皮条(108人在国外犯罪),126人卖淫(95人在国外卖淫)以及49人犯有其他罪行。在意大利破获并捣毁了一个卖淫网络。

·2001年,128人因拉皮条被定罪(1人处以罚款,127人判刑),148人因卖淫被定罪(7人处以罚款,141人判刑)。这些徒刑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在行动一级,行动的侧重点是一些企业、旅行社以及艺术/模特经纪公司的“地下”人口贩运活动。368个国际货运代理机构受到监控,发现有115个从事犯罪活动。此外,通过对报纸上招聘临时保育员、模特及演员的广告进行监控,查获了430人从事贩运人口活动,并捣毁了在摩尔达维亚或塞浦路斯活动的几个贩运网络。

鉴于贩运人口的原因之一是西欧或巴尔干地区的目的地地区的卖淫服务需求增长,地方当局应采取更加果断的行动,减少“服务”,惩治那些利用被贩运妇女牟利的人。另外,有必要加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只有这样做,各国当局在将罪犯交付审判时才有可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因此,罗马尼亚提议,参与交流的所有国家应商定一套由受害人回答的标准问题。表格填好后将提供给受害人来源国当局。表格中的数据可编入数据库,用以提高警方活动的效率,拟定战略分析文件,以及预测贩运人口现象的发展动态。罗马尼亚已经通过东南欧合作倡议设在布加勒斯特的中心将问题提案传送给有关国家。

援助和保护在国外和回国后的受害人

·驻贩运受害人目的地国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接到了有关指示(方法),告诉它们如何执行第678/2001号法律的规定,其中特别提到:

-展示关于被贩运者权利的信息材料;

-通过适当手段向罗马尼亚国民介绍东道国的国内立法,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保护;

-将被贩运的受害者送回国;

·各驻外使馆和领事馆目前正在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密切合作,一道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目的是为被贩运的罗马尼亚受害者提供援助。

  罗马尼亚驻萨拉热窝大使馆与萨拉热窝的国际移徙组织以及驻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国际警察特别工作组密切合作,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协助将60名及58名受害者送回国内。罗马尼亚驻斯科普里大使馆2001年协助送回了86名受害者,自2002年初以来,协助送回了22名受害者。在这方面,大使馆正在与国际移徙组织斯科普里办事处以及国际移徙组织驻科索沃(前南斯拉夫共和国)办事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根据第678/2001号法律的规定,还将为回国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其中包括:

-特别的身心保护和社会保护(包括为未成年人和妇女提供的保护)——目前正在为贩运人口受害者开设一条电话热线,筹措资金的渠道尚未确定。

-在自动处理和自由散发个人资料方面,根据保护个人的第677/2001号法律的条款保护个人私生活和身份;

-身心及社会康复方案;

-在审判期间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为被贩运的外国公民返回祖国提供便利,并且不得无端拖延,同时将他们安全地运送到罗马尼亚边境。可在特别安排的中心为被贩运的外国公民提供膳宿;申请由罗马尼亚提供特殊保护形式的人,可能根据第323/2001号法律被安置在特别安排的其他中心,并根据第102/2000号政府法令等候难民身份。

-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系指被贩运的人员犯有卖淫罪的,将不予以追究,无论她/他在被贩运前是否向当局招供过这方面的情况,也不管该人在罪犯被抓获并受到起诉后是否为逮捕罪犯提供过便利。被贩运者还有权接受当然的司法援助,目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期间,在所有诉讼阶段维护他/她的权利,并有权向伤害他们的人贩子索取赔偿。受害者无论国籍如何,均有权以他们能够听懂的语言知悉适用他们的行政和法律程序,他们与罗马尼亚所有公民一样,可在同等条件下免费取得国家保健医疗。

-被贩运的受害者提出要求后,可在援助和保护被贩运受害者的“中心”得到临时膳宿安排。法律规定在9个县的地方委员会的管辖区开办9个“中心”,但由于预算资金有限,“中心”的实际开办时间延期。不过,现已与地方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办了两个庇护所,它们已在布加勒斯特和皮特什蒂(阿尔杰什县)投入运营,同时,处理贩运人口受害者事务的其他非政府组织正在租借的住房和公寓中提供类似的援助。在“在罗马尼亚援助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及预防贩运人口行为”项目(由美国提供资金支持)的框架内,内务部和国际移徙组织布加勒斯特办事处签署了一项协议,内容是建立一个接待和临时招待中心,为被遣返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医疗援助和辅导。

-为了让被贩运风险较高或者已被贩运的人进入工作领域,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制定并实施特别措施。全国就业机构实施介绍劳动力市场、雇员权利以及培训方案的宣传方案。将采取特别措施,激励经济行为主体雇用已接受过职业培训但被贩运风险较高的人以及被贩运的受害者。目前正在落实这些措施。

职业培训

内务部本着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精神对雇员进行的职业培训已成为一个优先事项和该机构长期特别关切的活动。

因此,未来的警官将在Alexandru Ioan Cuza警察学院以及士官培训学校接受人权领域的培训,学习“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和“国际人道主义”科目。这些课程将为学员介绍有关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与警务工作有关的国际国内文件的所有问题,以及为监督其实施设立的国际机构和为保障维护这些权利而规定的程序。

人权与人道主义法委员会在内务部一级开展工作,它是一个咨询机构,在特定问题上接受内务部的管理。这个委员会还有义务通过县与县之间的课程,在人权问题上提高内务部雇员的业务。这些课程是长期课程,并且在地区中心开设,因而使很多警员、边防警官以及处理护照、外国人及移民问题的官员有机会参加。

内务部是一个专事公共服务的机构,由民间社会通过其民主机构——议会、政府、公共事务部、法院——以及大众媒介和公民监管。内务部还证明,在实施国际标准以及与维护人权领域内的国内国际组织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方面,它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伙伴。

打击有组织犯罪与贩毒总局于2001年3月改组后,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禁止贩运人口特别工作组,其成员由打击有组织犯罪机构的40名警官组成。2002年,这些人参加了若干专门研讨会,研讨会的地点分别在加拉茨(负责罗马尼亚东部地区的地区中心)、克拉约瓦(南部地区)以及蒂米什瓦拉(西部地区)、布加勒斯特和曼加利亚。参加研讨会还有:边防警察部队以及情报和国内保护总局的警官、检察官、东南欧合作倡议中心的联络官、联邦调查局特工以及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代表。

罗马尼亚警方在保护妇女不被贩运方面开展的活动

为查明贩运人口的根本原因而进行的比较分析和研究找出了两类原因:

·内部原因(贫穷、工作岗位不够、社会不平等以及发横财的欲望);

·外部原因(富国的“需求量”大,目的地国为减少贩运需求实施的限制不明确)。

由于非法移民和贩运人口有明显区别,公认的事实是,转运是有组织犯罪团伙牟利的主要渠道,人们在全球化背景下工作和移动的自由会付出一些代价,而承担这些代价的主体以妇女中的易受害群体为甚。在这种情况下,据说贩运妇女尽管情况不同,但原因均相同,受到重视的共同特点是:

a.妇女在社会中作为易受害、贫穷和边缘化群体的状况;

b.贩运活动特别针对这些群体;

c.利润在大家共赢的情况下非常具有诱惑力;

d.惩处人贩子的措施不严厉。

统计数据

在捣毁贩运人口网络的具体活动方面,2001年有510人被绳之以法,其中有280人被处以防范性拘留。此外,1 891人因犯有违反国家边境制度的罪行被绳之以法,224人被控犯有拉皮条罪行。

2002年,在对625人进行调查以查明他们是否参与有组织贩运人口及人体器官时,采取的行动很有成效,查出68人卖淫(48人在国外卖淫),189人(76人在国外)拉皮条。

有组织贩运人口及人体器官-总人数

685

接受调查的人-合计

625

1.卖淫-合计

68

- 被告

68

- 国外

48

2.拉皮条

196

- 被告

189

- 国外

76

3.非法收养-第87/1998号法律第26条

3

- 被告

6

4.贩运人体组织和器官-第2/1998号法律

- 被告

5.贩运人口罪-第678/2001号法律

280

- 被告

286

6.其他罪行

138

- 被告

76

由于罗马尼亚面临着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的挑战,而且这种挑战与分配给这些方案的资源有限甚或不断减少有关,罗马尼亚为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而在法律和制度方面作出了加倍努力。

为了对全球的贩运人口情况进行统计估计,今后将依据六项干预指令采取措施,使用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模型(由设在纽约的联合国人口基金顾问迪利·巴特拉伊提出的办法):

A.开展禁止贩运妇女儿童的支助、认识和社会动员活动;

B.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社区机构以及国际机构间建立伙伴关系;

C.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负责消除这种现象的社区机构的组织发展;

D.为处于危险处境的各类人口和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直接的性及生殖健康援助;

E.提高处境危险的妇女以及贩运人口的受害者的能力,采取的办法是指导她们并为她们提供参与小企业的机会;

F.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行动。

第7条

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仍然不足,仅占众议员的11%,参议员的9%。在罗马尼亚目前的议会结构中,妇女为51人,男子为435人。在2000年的政府中,28名内阁部长中有5人是女性,90名国务秘书中有8人是女性。

1992-2000年间当选罗马尼亚议会议员的妇女人数

年份

众议院

参议院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1992 年

13

326

4

96

3

140

2

98

1996 年

25

315

7

93

2

141

1

99

2000 年

38

317

11

89

9

131

7

93

1997年,罗马尼亚议会欧洲一体化委员会设立了机会均等小组委员会。继2000年选举后,这个小组委员会重新启动,并在同一议会委员会中运作,其成员由5名议会议员组成,其中有2人是男性。

在2000年的地方选举中,109名妇女当选市长,全国共有3 000位市长。

为了加速实现男女机会均等,中央和地方政府当局将采取激励措施,让男女依照能力标准在社会伙伴的决策当局公平、均等地任职。

根据1999年12月8日关于政府官员规约的第188号法律的规定,担任高级或初级公务员职位,应参加基于职业能力标准的竞争性甄选,男子和妇女均不受歧视。竞聘结果将予以公布,并提供给所有有关候选人,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种族背景如何,唯一的条件是他们必须是罗马尼亚公民并且年满18岁或以上。

就妇女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机会而言,2000年1月30日关于协会和基金会的第26号政府法令规定,“个人和法律实体,旨在从事一般性利益活动或地方利益活动的,或者按情况下出于自身的非继承利益的,可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创建协会或基金会。”这项规定在赋予组建协会或基金会(无论其活动领域如何)的权利时,未作出任何性别区分。

第8条

在国际关系领域,罗马尼亚妇女参加国际会议、集会或研讨会的人数引人注目。

罗马尼亚外交使团的妇女人数很多,她们的职业特点值得注意。目前有9名女性担任罗马尼亚驻外大使。

第9条

在取得公民资格方面,不得对妇女实施(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和男子在子女的公民资格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关于收养的子女取得和丧失罗马尼亚公民资格,见以前报告详述的程序规则。比如,外籍或无国籍儿童被收养后可取得罗马尼亚公民资格,条件是收养人是罗马尼亚公民且该名儿童尚未成年。外国或无国籍儿童,收养他的夫妇若只有一方拥有罗马尼亚公民资格,其公民资格将由养父母协商决定。根据公民资格法第6条,养父母若发生分歧,主管法院有责任宣布未成年儿童的公民资格,并要考虑到该儿童的利益。儿童年满14岁或以上的,法官应征得他/她的同意。

对于涉及父母回国的案件,出台了同样的规定。子女仍未成年且不满14岁的,其公民资格应由返回祖国的父母决定。如果父母发生分歧,子女居住地法院有权宣布该子女的公民资格,并要考虑到他/她的利益。子女年满14岁或以上的,法官仍应征得他/她的同意。从程序的角度,对父母一方在提出申请后取得罗马尼亚公民资格的情况,由类似条款作了澄清。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其未成年子女的公民资格。如果双方发生分歧,问题将由主管法院审议决定。

第10条

第11条

上文提到的关于男女机会均等和待遇的第202/2002法律规定,妇女同男子一样,应当有权不受歧视地自由选择和从事她们的职业,并且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以及获得培训方案和其他福利的权利。

雇主应在一切类型的工作关系内保证雇员之间以及男女之间的机会和待遇平等,包括制定规定禁止在单位的组织和工作条例以及内部秩序条例方面实施歧视。第9条第1款规定,孕产不是女性候选人就业的理由。

为了预防和限制工作地点的侮辱性行为,根据关于修订《刑法典》与性生活有关的犯罪的部分规定的第89/2001号紧急法令(第61/2002号法律批准),性骚扰属犯罪行为。

罗马尼亚《劳动法典》规定,男子和妇女可按能力和职业培训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场所,并有权在一切领域从事其活动。

《劳动保护法》(重新颁布)各规定的宗旨是保证在工作过程中提供最佳条件,并保护雇员的生命、人身安全和健康,而无论其性别如何。

雇员认为自己受到基于性别标准歧视的,有权向雇主提出请求或申诉,若雇主直接参与歧视,还有权起诉雇主,并有权要求工会组织或单位雇员代表提供支持,帮助解决工作地点发生的歧视。如果这种歧视情况在单位一级通过仲裁未得到解决,雇员能证明其在劳动领域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依照本法分别向主管法院专门负责劳动争议或纠纷的裁决小组或雇主和行为人实施其行为的管辖区的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诉,如有必要,也可向行政诉讼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限从实施歧视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罗马尼亚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立法规定,执行措施促进改善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雇员以及被认为易遭到某些危险的群体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是一项目标。条件有害、艰苦或危险的工作场所,不能使用这些妇女。

劳动保护的一般性规范规定,怀孕及哺乳妇女就业的,应在体检后,为她们提供与其生理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让这些妇女进入工作场所时,应考虑她们的体能和生理状况,避免让她们受到惊吓,不要让她们接触化学物品和电离物品,并应避免让她们搬运重物及长时间保持站立姿势。

重新公布的关于劳动保护的第90/1996号法律规定,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领域,雇主在公司开支、全体雇员的学习和教育以及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培训和再培训方面,有义务对应得到劳动保护的雇员提供保护。

关于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第346/2002号法律为女性雇员提供与男性雇员相同的社会保护,以防她们遭到以下类别的职业风险: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以及因劳动事故和职业病死亡。

《罗马尼亚宪法》、《劳动法典》、重新公布的关于劳动保护的第90/96号法律及其实施方法规范、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具体规范均对在工作中享有健康与安全保护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一般性劳动保护规范依照国家一级的法律和技术性修改定期修订。

作为劳动安全说明的特定规范和劳动标准,依照国家、雇主或劳动过程一级的法律和技术性修改定期修订。

与社会排斥和贫穷作斗争是政府的明确优先事项,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立法活动有所加强。新的立法谋求提供一个社会安全网络,同时促进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以便提高社会易受害人群的经济独立能力。全国防止贫困和促进社会包容计划于2002年4月出台;一项有关预防和打击社会排斥的法律,作为执行这项计划的首批文书之一,也获得通过。

另外还制定了全国残疾人特别保护和融入社会战略。

预防在劳动领域对罗姆妇女的歧视

就业总局和全国就业机构采取具体措施,改进了全国就业机构2001年提高就业率方案中的改善罗姆人状况的战略的执行方法。

在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内设立了罗姆人特别委员会,目的是执行改善罗姆人状况的战略。就业总局的一名代表也将参与这个委员会。委员会将关注如何落实执行战略的计划所确定的措施。

2001年,罗姆人首次被视为全国就业机构提高就业率方案的目标群体,罗姆人在本年度的就业人数估计为3 725人。目前已经制定并且正在执行支助罗姆人就业的一些特别措施,如:

-职业咨询服务,包括提供资料说明基于自由倡议的组织和法律活动的优点,以及以切实支助帮助罗姆人开展这类活动;

-为移民后重返罗马尼亚的罗姆人提供咨询服务;

-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针对有意创办中小型企业的罗姆人开展宣传活动,向他们介绍低息贷款的好处,以及批准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活动,等等;

-与地方当局合作,为开展对整个社区有利的活动创造一些临时工作机会;

-与地方当局和罗姆人联合会合作,以便资助并制定一些地方方案,以创办新的小企业,专门生产罗姆人的传统手工艺产品;

-加强中介服务,最终目标是让罗姆人在一段时间内从事一些季节性工作和临时活动(譬如:农业工作);

-制定促使具有资格证书的罗姆人转换职业的方案;这项方案将扩大罗姆人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

-为从事传统手工艺的罗姆人开设一些课程;这些课程将能够让毕业的罗姆人取得手工业者资格证书,等等。

第12条

根据1991年《罗马尼亚宪法》第33条第(1)款,国家负责罗马尼亚人口的健康,并保证公共卫生和健康。宪法还宣布男女平等,有权取得保健服务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服务。

自1990年起,根据妇女提出的要求实施的堕胎属合法行为。(政府和非政府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在全国一级得到发展,目的是进行健康教育,并不断降低1990年后登记的高堕胎率。计划生育服务的部分益惠是产妇死亡率和弃儿率不断降低。

自2001年起,儿童不满一岁的,保证能得到免费提供的奶粉。在过去五年间,罗马尼亚各城市开办了专门的妇女保健中心。这类中心提供不孕症、生殖器官癌和乳腺癌的预防、早期检查和治疗,以及预防绝经引发的疾病等服务。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不是罗马尼亚的传统文化惯例,也没有得到罗马尼亚立法的许可。

家庭暴力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这种现象是一种社会和司法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这不是罗马尼亚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2000年前,罗马尼亚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条例,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仅依照《刑法典》予以惩处(第180、第181和第184条)。

议会于2000年11月通过的第197号法律修订并完善了《刑法典》的第75、第112、第118、第149、第180、第181、第197、第198、第202、第305、第306、第314条。

这部法律在罗马尼亚立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无论家庭有无合法婚姻地位,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应加重处罚;因家庭暴力攻击被判刑和监禁的攻击者,应禁止他重新融入家庭。此外,这部法律还加重了对性虐待和虐待未成年人的处罚。

罗马尼亚议会于2003年5月通过了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17号法律。这部法律设立了全国家庭保护机构,提供了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以及保护受害人的措施,并明确了家庭社会救济人员的地位和义务。

统计数据

目前在国家一级尚没有统计数据。

在布加勒斯特(居民人口为190万)的援助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试验中心,每年有1 000多名被虐待的妇女前来寻求帮助和支助。

全国预防、监督和控制家庭暴力战略的基础是:

·欧洲委员会的第4/1985号建议;

·欧洲委员会的专家建议;

·欧洲委员会的部理事会自2000年11月29日起作出的决定;

·各民主国家的立法和经验。

卫生部设立了一个部际小组,负责制定预防、监督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原则和战略。该部建议部际小组设立一个评估、控制和减少家庭暴力现象的全国性机构。卫生部也为这个全国性机构制定了计划。

部际小组的主要目标是明确全国一级的各部之间以及地方一级的各机构之间的原则、结构、规范和职能关系。

根据全国男女机会均等行动计划(2001-2004年)在部门一级采取措施的方案,内务部开展了很多活动,重点是预防和打击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活动。

所实施的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了解家庭暴力现象及其原因和后果,并提高对这方面的认识;通过促进妇女权利及其保障手段,以及通过在高风险群体中开展教育和预防活动,减少妇女受害的风险;让舆论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认识到,侵犯上述权利等于违反宪法权利;通过减少犯罪条件并宣传这种犯罪的后果阻止潜在的攻击者。

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有:

1.预防家庭暴力

本方案旨在让民间社会参与教育和防范活动,以便限制这种现象;布加勒斯特及所有县已参加这个行动,并且以地方非政府组织作为其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警方总检查局-犯罪研究和预防机构;县警察检查局-防范部门、非政府组织。

时间:2002-2004年

地点:布加勒斯特和所有各县

目标:

-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

-通过减少犯罪条件并宣传这种犯罪的后果阻止潜在的攻击者;

-让民间社会参与教育和防范活动,以限制这种现象

2.制止对妇女的暴力!

这个方案旨在改变新闻媒体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方法,要求新闻媒体突出报道教育和防范方面,不要渲染具有轰动效应的内容。现已与目标群体在布加勒斯特、康斯坦察、雅西、克鲁日-纳波卡以及克拉约瓦举行会议。

合作伙伴:警方总检查局-犯罪研究和预防机构,ARIADNA组织(妇女艺术、媒体和商业工作者协会)。

时间:1996-1997年

地点:布加勒斯特、雅西、康斯坦察、克卢日和克拉约瓦

目标:减少妇女受害风险

3.家庭暴力和妇女权利

这个方案的落实方式是在不同社会和职业类别的妇女之间举行交互会议。方案的目标是根据国内立法和国际文件重新分析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以及妇女对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办法的认识。

合作伙伴:警方总检查局-犯罪研究和预防机构,LADO组织(保护人权联盟)。

时间:1997年3月-1998年3月

地点:布加勒斯特——城区

目标:促进和保障妇女权利

4.现代国家的体面状况-机会均等的机会

这个方案在6个县实施:多尔日、瓦尔恰、布勒伊拉、阿尔杰什、久尔久以及梅赫丁茨,宗旨是查明并分析具体案例,以及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解决办法,同时还计划证明民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是解决各自社区存在的问题的最有效、最民主的方式。

合作伙伴:警方总检查局-犯罪研究和预防机构,LDSR组织(罗马尼亚女学生民主联盟)。

时间:1997-1998年

地点:多尔日、瓦尔恰、布勒伊拉、阿尔杰什、久尔久以及梅赫丁茨

目标:促进并支持作为人权组成部分的妇女权利,提高舆论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即侵犯上述权利等于违反宪法权利

5.在第三个千年妇女反对暴力

合作伙伴:警方总检查局-犯罪研究和预防机构,Ariadna组织,美国新闻署。

时间:1999-2000年

地点:布加勒斯特、康斯坦察、布拉索夫

目标:与目标群体、媒体代表等举行会议

6.两性平等—— 一项持续挑战

合作伙伴:警方总检查局-犯罪研究和预防机构,县警察检查局的犯罪预防部门,变革的伙伴。

时间:1999-2000年

地点:布加勒斯特、克鲁日、瓦尔恰、雅西、康斯坦察

目标:在所有活动领域执行“社会性别”活动和观念,传播尊重人权的观念

堕胎及为安全堕胎提供的医疗服务

过去的十年表明,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增长。

主要原因有:

·人口总死亡率从1989年的10.7/1000增长到1999年的12/1000,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是罗马尼亚人口的社会经济状况自1990年后严重恶化。

·人口出生率从1989年的16/1000降至1999年的10.4/1000。堕胎自由化以及开始使用新的避孕方法是这个指标出现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经济状况不好是出生率不断下降的原因。

·199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现负数,1996年曾达到最高水平,为2.4/1000。

·产妇死亡率仍然高于其他欧洲国家,即使这种死亡率已从1998年0.42/1000的活产率降至2000年0.33/1000的活产率。

过去十年间的堕胎率不断下降,从1993年的2.2例堕胎/1例活产降至1例堕胎/1.6例活产。20-34岁年龄段的妇女堕胎率较高。由江湖医生实施堕胎的现象虽然减少,但仍然存在(根据记录,由江湖医生堕胎的是收入很低、文化程度低或年少的人口),由此而产生了一些悲剧。

计划生育服务

1989年以前,计划生育方法还不大为人所知。最常用的方法是自然避孕法和使用避孕套。1990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并发起了很多人口信息、教育和宣传活动。每年,越来越多的女性人口开始了解新的现代避孕方法。采取这种方式,妇女的生殖健康得到了改善。如果说在1993年仅有13.9/1000的妇女采用避孕方法,1999年则达到了29.5/1000。

为了促进使用新的避孕方法,卫生部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制定了一项全国战略。

通过这项全国战略,可保证为目标群体的妇女(学生、失业妇女、低收入妇女、农村妇女)提供免费避孕服务。还组织社区妇女促进计划生育宣传,开展人口信息、教育和宣传活动(涉及地方和全国大众媒介并使用保健宣传材料),增加了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来自农村地区的家庭医生)。

这项全国战略旨在增加计划生育方法的可使用性和可获得性,并且为妇女提供自行决定想要生育多少子女以及选择生育时机的机会。

此外,避孕方法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一部分。

妇女死亡率不断降低

1990年以后,由于堕胎合法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发展,产妇死亡率下降。

部分妇女保健中心取得发展,它们通过对乳腺癌和子宫颈癌的早期发现以及对癌症和绝经的专门治疗,减少了妇女的死亡率。

罗马尼亚政府为怀孕及哺乳期妇女提供的照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1997年7月24日第145/24号法律),怀孕及分娩期的妇女人人都可取得免费的医疗服务。

尽管鼓励母乳喂养,但对不能喂养新生儿的妇女,罗马尼亚政府保证为她们提供免费奶粉,以保证婴儿的营养。

第13条

在罗马尼亚,国家采取经济和社会措施保护婚姻和家庭,支持其发展和巩固(《家庭法典》,第1.1条)。

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44条:“家庭得以组建的基础是配偶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姻、配偶双方的完全平等以及父母双方保证抚养、教育和指导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补助战略的发展概况

关于国家子女补助的第61/1993号法律。根据普遍性原则,国家补助依照第63/1993号法律提供给所有年满16岁或18岁的子女,条件是他们还在依照法律规定在校就读。无论子女的家庭收入状况如何,国家补助均按月定额发放。

对于1-2级病残的残障子女,补助金的数额增加一倍。

考虑到一部分子女18岁以后才从上大学前的学校毕业,根据第261/1998号法律自1999年起,修订第61/1993号法律,也为18岁以上的子女和青年人提供国家补助,直至他们从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开办的中学或职业教育学校毕业。

政府通过政府方案提议增加国家子女补助金的数额,目标是到2004年底使这种补助金的数额达到平均工资的10%。

对国家子女补助金的重新评估考虑到了学校用品、食品及子女确实必备的其他物品的价格上涨,并考虑到了如何预防子女辍学现象,在过去几年中,子女辍学现象增多,原因是有子女的家庭的经济来源减少。

为此,作为第一个步骤,第1040/2001号政府决定增加了国家为子女提供补助的金额。因此,在2002年1-6月间,国家为子女提供的补助金是每个子女150 000列伊,从2002年7月起,增加到每个子女180 000列伊。

第811/2002号政府决定通过的“社会方案”对增加子女补助金的第二个阶段作出了规定。增加的金额将由政府决定批准,目的是从2003年1月起达到每个子女210 000列伊。

国家子女补助金的金额从2002年后增加,这对有四个子女或四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产生的影响更为明显。

►已经进行的研究和分析表明,有子女家庭的社会风险群体由需要照料两名、三名以及四名子女的家庭组成。

为多子女家庭提供额外补助的第119/1997号法律计划为上述家庭提供支助。

根据法律规定,额外补助的受益者是须抚养两名或两名以上年满16岁或18岁子女的家庭,条件是这些子女还在依法开办的教育机构就读,或者他们被宣布或登记为一至二级病残。

额外补助按月发放,金额视家庭中子女数量的多少有所不同。支付补助的必要金额从劳动与社会团结部的预算中支取。目前的额外补助金额如下:

-家庭有两个子女的,为50 000列伊;

-家庭有三个子女的,为1000 000列伊;

-家庭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子女的,为125 000列伊。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多子女家庭额外补助受益者的平均数量如下:

893 905

1 099 399

1 117 473

1 097 694

1 054 719

有两个子女的家庭

630 908

791 061

817 576

810 720

783 443

有三个 子女 的家庭

174 288

203 840

199 392

190 973

178 544

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子女的家庭

88 709

104 498

100 505

96 001

92 732

1997-2001年领取额外补助的家庭的平均数量

►贫穷、缺乏教育、父母的经历、不利的社会环境、边缘化以及缺少价值观、公民及道德原则,通常导致父母一方遗弃家庭甚至遗弃子女,并因此迫使子女为了获取必要的谋生手段而走上犯罪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采取特殊的手段和措施实施干预,以帮助子女摆脱不利环境,并分别在社会机构或替代家庭为他们提供社会保护,委托安置家庭抚养他们。

为了切实支助受托抚养或安置子女的家庭或私营受权机构,颁布了关于保护有困难子女的第26号政府紧急法令,并得到了第108/1998号法律的批准。

2001年,根据第331/2001号政府决定,月安置补助金的数额增至500 000列伊。

月抚养补助金从406 000列伊增至500 000列伊也决定了安置或委托抚养的子女人数增多,原因是高额补助金促使很多家庭为从这种保护性措施中受益而安置子女。

此外,受托抚养或安置子女的人,取得职业协理母亲许可证的,在受托期间有权按月领取相当于具有中等学历并有工龄的社会救助人员的月工资毛额,而且受托时间将计入其年资。

新生儿补助——这项补助根据关于最低收保障的第416/2001号法律重新确定,一次性发放给前四胎新生儿的每一个。补助金额为1 400 000列伊,与物价指数挂钩,并从国家预算中支取。子女的母亲若不能从这项权利中受益,这笔补助也可发放给子女的法定代表。2002年9月,发放了16 260笔补助,共计227亿列伊。

► 支助多子女家庭的其他措施

社会援助救济站提供的饭菜——这是根据第208/1997号法律规定的举措。抚养子女的家庭、子女、以及其他处境不利的人口可视其收入状况免费或自费获得社会援助救济站提供的服务。社会援助机构通过扩大所提供的服务,可视情况在救济站提供热餐或者以进价提供收费食品。

这样,家庭预算将因日常食品开销的减少而得到部分或全部缓解,而且仍然能够保证家庭成员维持接近于正常水平的营养。目前,第1003/2002号政府决定确定的社会援助救济站的日补助金额已从每个受益人23 000列伊增至37 000列伊。

与非政府组织和地方委员会合作提供的社区服务,视情况为多子女家庭、儿童、青年人、日托中心或在受益人居住地专门开办的中心的其他类别的处境不利者提供社会、医疗和法律援助。

合作社会服务的发展和多样性是一个长期问题。为此,通过了第34/1998号法律,根据这部法律,具有法人资格的罗马尼亚协会和基金会组建和管理社会援助机构的,可从国家预算提供的补贴中受益,也可视情况从地方预算中受益。

根据这部法律,为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援助的目的是提高社会援助服务的质量,并通过使公共管理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制度化,增进社会团结。

从国家或地方预算中支取的补贴以如下方式发放:

a)国家预算提供的补贴,通过为全国人民提供社会援助服务的劳动与社会团结部的预算发放;

b)地方预算提供的补贴,通过为某个县的人民提供社会援助服务的地方委员会的预算发放;

2002年,6 500人领取了国家预算提供的补贴,详情如下: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申请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补贴的协会和基金会

40

46

56

70

84

部分协会 / 基金会

32

36

53

60

63

社会援助机构

60

76

120

157

130

援助的人数

2 087

3 017

5 471

7 377

6 560

儿童

755

814

2 177

3 354

2 333

年老人士

994

1 634

2 146

2 817

2 591

成年人

90

80

175

343

457

年轻人

98

149

203

216

349

妇女

10

10

10

16

1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140

420

760

631

81

2001年,在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的倡议下,关于批准执行第34/1998号法律的新的方法规范的第1153/2001号政府决定获得通过,目的是改进补贴发放活动。

同时,根据本条例,从国家预算中为援助对象发放的月平均补贴从450 000列伊增至600 000列伊。

在1998-2002年这一期间,接受国家预算补贴的各种协会和基金会为受益人提供的服务的比例,按受益人类别划分如下:

在1998-2002年间接受国家预算补贴的社会援助实体援助的对象按类别划分的比例如下: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儿童

36%

26%

40%

45%

36%

老年人

48%

54%

39%

38%

39%

成年人

4%

2%

3%

5%

7%

年轻人

4%

4%

4%

3%

5%

妇女

1%

1%

1%

1%

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7%

13%

13%

8%

12%

2003年,国家预算为此目的拨付给劳动和社会团结部的款额是366.3亿列伊。

2003年,协会和基金会提出申请的,登记的数目为83个,在此期间,这些申请由评估和遴选委员会评估和选择。

社会补助金——根据关于最低收入保障的第416/2001号法律建立,是为低收入或没有收入的家庭和单身人士提供支助的一种形式,保障这些人获得最低收入,并确保他们拥有最低生活条件。最低收入保障法确定的收入水平取决于家庭结构,范围从两个成员的家庭为1 134 000列伊到五个成员的家庭的2 331 000列伊之间。在这个水平,再为五个以上成员的家庭的其他任何成员另外发放157 000列伊。社会补助金的数额按家庭月纯收入和依法为该类家庭确定的最低保障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

2003年,最低月收入保障的金额提高。

(列伊)

家庭成员数量

第 416/2001 号最低收入保障法规定的收入水平

第 416/2001 号最低收入保障法规定的收入水平

第 416/2001 号最低收入保障法规定的收入水平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1 月

一个成员的家庭

166 000

630 000

740 000

两个成员的家庭

299 800

1 134 000

1 328 000

三个成员的家庭

418 500

1 575 000

1 845 000

四个成员的家庭

525 700

1 953 000

2 285 000

五个成员的家庭

625 300

2 331 000

2 728 000

五个成员以外的任何家庭成员

92 700

157 500

184 000

对关于第416/2001号法律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的分析结果表明,2002年1-9月期间,在登记的598 734件申请中,通过市长决定,共批准为549 837个家庭和单身人士提供社会补助金。

截至2002年9月30日,已发放的社会补助金为21 220亿列伊。

室内取暖补助金——第6/2002号政府紧急法令完善了第416/2001号法律,根据这项法令的规定,低收入家庭在1-3月可领取住房取暖补助金,但前提条件是使用了取暖系统。

这样,平均每个月有756 067个家庭领取了这项补助金,已经发放的补助金达6 180亿列伊,具体数字如下:

1.中央供暖系统的热能:

-平均家庭数量——540 000

-支付金额——4 610亿列伊

2.天然气:

-平均家庭数量——61 369

-支付金额——430亿列伊

3.木材、煤炭、燃料:

-平均家庭数量——158 698

-支付金额——1 140亿列伊。

为了给低收入群体提供社会保护,继能源和燃料价格上涨后,在2002-2003年间将继续为使用中央供暖系统的热能的家庭和使用天然气的家庭发放住房取暖补助金。为此目的,批准了第121/2002号政府紧急法令。

对于使用木材、煤炭和燃料进行室内取暖的家庭,第811/2002号政府决定批准的“社会方案”决定将取暖补助金从250 000列伊/月增至300 000列伊/月。根据第416/2001号法律的规定,这部分补助金将继续发放给社会补助金的受益者。

紧急补助金——截至2002年9月30日,在劳动与社会团结部的提议下,通过政府决定发放了260笔紧急补助金,总金额达720亿列伊。

同期,市长从地方预算中发放了5 841笔紧急补助金,累积金额达120亿列伊左右。

按月为现役军人妻子发放的社会补助金——这项福利金根据关于最低收入保障的第416/2001号法律设立,发放的对象是正在服义务兵役以及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低于全国最低基本工资的军人的妻子,条件是她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a)怀孕,从怀孕第四个月算起;

b)照料的子女满7岁;

c)有一级或二级伤残;

为服义务兵役的军人的妻子提供的社会补助金由军事中心设立并支付,国家预算保证提供必要的资金,并由国防部负责管理。这项福利金的数额为1 400 000列伊,并随物价上涨而上调。

任何家庭,只要每个成员的月纯收入最高为全国最低基本工资的50%,而且无力承担子女开学所需费用以及学校用品、文具或其他必备用品的费用的,为鼓励其子女上学,都将根据批准关于提供学习文具的第33/2001号政府法令的第126/2002号法律为这些家庭发放社会补助金。为学生发放相当于学校用品价值的补助金的数额取决于所在年级,并在新学年伊始增加。购买和分发文具所需的资金由拨给教育和研究部的国家预算提供支持。

根据关于预防和打击社会排斥的第116/2002号法律,依照关于最低收入保障的第416/2001号法律领取社会补助金的家庭的在校子女和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在校子女,可领取学校补助金。年补助金的数额如下:40%在八月份发放,用于准备开始新学年所需的费用,剩余60%按月或按季发放,条件是必须上课并达到了升级所需的分数。

尽管目前为多子女家庭提供的支助形式很多,但补助金对家庭预算的补偿率相当低,主要原因是收入的购买力在加速降低。

家庭补助金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在收入结构内,家庭补助金所占比例对大家庭来说更为重要,尽管这些大家庭的收入最低。

在罗马尼亚,由于支持社会保护的财政资源大大减少,有必要在个别干预计划的基础上执行一些积极的社会援助措施,以便提供必要的支助,并有效使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

第14条

关于农村地区妇女的权利,尚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因为罗马尼亚的一切立法均不歧视任何群体。但中央和地方公共管理当局定期发起活动,以提高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罗马尼亚制定了提高农村妇女经济能力的项目,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日本政府提供资金。罗马尼亚政府通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该国办事处以及农业部和劳动、社会团结和家庭部开展合作,全力支持这个项目。本项目开办了四个经济试验单位,并由受过培训的妇女管理,生产并销售牛奶和蔬菜产品、面包以及小包装食品。在每个单位中均设立了一个妇女协会,第一个设在乡村,并由女性成员担任经济单位的工人和业主。

本项目出版了题为《农村地区妇女状况》的小册子,首次对罗马尼亚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东南欧的《稳定条约》也支持“妇女能够胜任”项目,这个项目由罗马尼亚妇女协会SEF管理,并在《稳定条约》的所有10个缔约国取得发展,项目的目标妇女主要是农村妇女。

另外,另一个《稳定条约》项目旨在支持女市长,协助她们在女市长联系机构内结社。由于妇女主要在乡村或小城镇当选市长,因此,农村地区的妇女也将从本项目中得到益惠。

另一个例子是卫生部为农村妇女提供保健系统和计划生育设施的运动。地方当局开展各类活动,目的是让农村地区的妇女参与地方社区的所有行动。

第15条

应当强调,《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不容置疑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国内法中。这项原则还载于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31/1954号法令中,措辞是:“性别、种族、民族、文化程度或出身不得影响他们的行为能力。”这里提到的能力指法律行为能力,它确定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能力。

1974年罗马尼亚缔结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体现了同样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最新体现是《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这项公约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种族、语言或宗教的歧视,罗马尼亚1994年批准了这项公约,并根据《宪法》第20条规定,该公约成为罗马尼亚的国内法。因此,当罗马尼亚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拿起《欧洲人权公约》这一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16条

根据宪法规定(第44条第1款),建立家庭的基础是配偶自愿同意结婚。《家庭法典》第3条规定,经婚姻登记官证明后缔结的婚姻赋予配偶该《法典》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罗马尼亚男子满18岁,女子满16岁的,方可结婚。不过,女子满15岁结婚的,如果动机合理,可准予批准。为了确保自愿结婚,《家庭法典》第16条规定,在未来配偶双方同意后,方可缔结婚姻。配偶双方应在两名证人的陪同下一起到市政厅在婚姻登记官面前公开表示自己愿意结婚。

男子与妇女有相同的缔婚权利。婚姻缔结后,未来配偶应当着婚姻登记官的面宣布双方在结婚后同意使用的名字。配偶双方均可沿用结婚前的名字,也可使用对方的名字或者使用双方的复合名字。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不考虑子女生于婚内还是婚外,也不考虑他们是否是收养的子女。父母行使父母的权利必须符合子女的利益。同时,有关子女个人和财产的措施,应在各方共同同意后,由父母采取。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1954年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31号法令第4款第1段确定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种族、性别、民族、宗教、文化程度或出身不影响这种能力。

行使能力指个人通过签署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充分的行使能力的起始日是行使人年满18岁之日,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从其结婚之日算起。

配偶婚姻破裂的,应享有同等权利,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以及《家庭法典》均保障这种权利。法院在对委托他人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人作出裁决时,也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还应听取父母和监护当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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