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马尼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7 年 7 月 6 日举行的第 1506 和 1507 次会议上 ( 见 CEDAW/C/SR.1506 和 1507) 审议了罗马尼亚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ROU/7-8 )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 ( CEDAW/C/ROU/QPR/7-8 ) 编写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

3. 委员会对尊贵的缔约国代表团表示赞扬,该代表团由国家男女机会平等署国务秘书 Aurelia GraţielaDrăghici 率领,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内务部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署、劳动和社会正义部、商业、贸易和创业部、司法部、国家教育部以及罗马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6 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DAW/C/ROU/6 ) 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立法 :

(a) 2013 、 2015 和 2016 年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 217/2003 号法修正案;

(b) 2012 和 2015 年关于 男女 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第 202/2002 号法修正案; (c) 2009 年 7 月统一关于人口贩运的立法的新刑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和政策框架,例如:

(a) 2016 年建立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部际委员会;

(b) 2015 年重新建立国家男女机会平等署;

(c) 2015 年 5 月 8 日发起 “ 他为她 ” 运动;

(d) 2014 年设立男女机会平等局;

(e) 分别在 2006 年、 2010 年和 2014 年推出 2006–2009 年期间、 2010–2012 年期间以及 2014–2017 年期间国家男女机会平等战略, 2014 年还出台了旨在实施这一战略的一般行动计划;

(f) 2012 年制定 了 2013–2017 年期间国家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战略以及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

(g) 2011 年通过 了 2012–2016 年期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战略。

6. 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述国际和地区文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a) 《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 《伊斯坦布尔公约》 ) , 2016 年;

(b)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8 年。

C.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 机构 在确保 全面执行 《公约》方面 发 挥 着 关键作用 ( 见委员会 关 于其 与议员关系的声明 , 2010 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 通过 ) 。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迄今为止,《公约》尚未在法庭诉讼中得到直接援引、适用或提及,也没有关于妇女通过援引《公约》或相关国内立法的条款来主张自己不受歧视和平等的权利的资料,这表明司法系统、律师和妇女本身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缺乏意识。

9.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 ( A/55/38 , 第二部分,第 305 段 ) ,即缔约国应确保《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个人来文和问询的意见以及相关国内立法成为对所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公约》及 / 或按照《公约》解释国内法律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的意识。

司法 救 助 和救 济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便利妇女诉诸司法而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建立公共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在反歧视立法方面加强对法官、治安法官和检察官的能力建设。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妇女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她们对于可利用什么补救办法来获得救济认识有限,并且受害者污名化导致少报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包括精神和经济暴力、性骚扰和婚内强奸;

(b) 除非申请人明确要求匿名,否则会在网上公布申请保护令的诉讼中受害人和证人的名字,在法庭上缺乏对受害者的人身保护,这些都有碍妇女为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歧视寻求正义;

(c) 限制性的资格标准有碍资金不充足的妇女受益于新引入的法律援助制度,另外划拨给该制度的财政资源有限;

(d) 在如何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案件方面缺乏对警察部门和司法系统的能力建设。

11.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 33 (2015)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实现受害者去污名化并提高对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犯罪性质的意识,加强妇女和女童对自身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的认识并确保所报告的所有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判决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b) 鼓励妇女向相关当局报告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歧视案件,具体办法是停止在所有案件中公布证人和受害者姓名的做法,采取有效手段在法庭诉讼期间和之后保护证人以及确保妇女和女童受益于受害者和证人援助和保护方案;

( c) 划拨充足的资源并确保向所有财力不够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 罗姆妇女 ,以使她们能够向法庭起诉侵犯其人权的行为;

(d) 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法方面对警察部门和刑事司法系统的所有成员进行强制性能力建设。

国家人权机构

12. 委员会注意到罗马尼亚人权研究所正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提交新的评估报告。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了承诺,但缔约国尚未修订第 9/1999 号法以便对该研究所的地位和效率进行有效审查。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罗马尼亚人权研究所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尤其是在其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任务规定、其总理事会成员的地位和任职期限以及对其成员在任职期间本着善意采取的行动给予豁免权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和建议。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 制

14.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男女机会平等署的重新设立以及该署目前通过与民间社会合作在关于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的国家新战略方面开展的工作。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为实施第 202/2002 号法而划拨给国家男女机会平等署的人力资源、财政资源和技术资源不足、缺乏用于监测该法案实施情况的机制以及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不够;

(b) 由于资源有限,第 202/2002 号法以及关于机会平等和不歧视的战略执行不力;

(c) 在政府战略中性别平等主流化有所欠缺,例如 2016–2020 年期间题为 “一个对残疾人来说没有障碍的社会” 的国家战略,另外还缺少旨在落实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有效措施;

(d) 在实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 、 和平 与 安全的第 1325 (2000) 号决议中只关注增强妇女在海外武装部队中的代表性,另外,缺乏早就该出台的旨在实施该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进一步加强国家男女机会平等署,具体办法是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两级为第 202/2002 号法引入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在这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对不遵守法案进行制裁;

(b) 在拟定关于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的国家新战略时适当考虑本建议,确保有效实施该战略以及实施第 202/2002 号法,包括通过划拨充足的资源;

(c) 在关于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的新战略中纳入旨在执行跨领域原则的措施,正如第 202/2002 号法所规定的,具体办法是在所有政府战略和机构中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并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对现有立法进行性别影响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立法行动,以及实施各项计划以便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所有相关部委和当局建立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

(d) 通过与妇女组织合作,制定一个国家行动计划以便全面实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 、 和平 与 安全的第 1325 (2000) 号决议之规定。

陈 规定型观念和有害 做 法

16. 委员会对在关于起草国家音像政策修正案的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以及就学校课本中的性别平等问题正在采取举措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媒体中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的刻板形象,甚至有时是不体面的形象,以及学校课程中缺乏性别平等教育,并且缺乏对教师的相关培训;

(b) 最近又听到了政治人物和宗教界非国家行为体,例如罗马尼亚东正教会关于妇女的性及生殖健康权的老一套说辞,通过在媒体上展现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刻板印象强化了这些说辞;

(c) 缺乏为预防不到 18 岁这一法定婚龄就非法缔结童婚的有害习俗以及消除这一做法对罗姆女童就学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尽快修订学校课本以消除性别和种族方面歧视性的 陈 规定型观念,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别平等教育的必修模块,对教师进修性别平等培训;

(b) 在关于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的新战略中纳入积极的和持续的措施,这些措施针对所有社会阶层的男 子 和 妇 女,包括宗教界的非国家行为体和政党成员,目的是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的 陈 规定型观念,鼓励媒体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促进男女平等,通过修订国家音像政策禁止媒体中有辱人格的妇女形象刻画;

(c)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 31 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 18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 / 意见 (2014 年 ) ,研究强迫婚姻、早婚和童婚的规模和后果,通过提高关于其对女童的极端负面影响的意识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此种婚姻 形式,修订立法以废除允许在 18 岁以下结婚的例外规定,起诉并适当惩处违法者。

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18. 委员会对为使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国家立法与《伊斯坦布尔公约》相一致而向议会提交立法草案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在适用反歧视法方面,缺乏关于性别歧视的起诉数量和法院裁决的数据;

(b) 关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以及保护令的现有立法以及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战略和预期的关于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的战略的范围有限,这些立法和战略将家庭之外实施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以及事实婚姻中实施的暴力行为排除在立法框架的范围之外,并且并未明确提及强奸和婚内强奸,也并未涉及针对罗姆妇女的暴力行为;

(c) 事实上,警察只在法院授权的情况下才介入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且法院、警方以及社会工作者之间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缺乏合作;

(d) 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人撤诉比例高,不存在依据职权起诉这类犯罪行为的情况,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使用调解手段;

(e) 申请保护令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所遭受的暴力,保护令签发率低,执行不力,规定的安全距离效果有限,对擅自进入和潜行追踪的调查率低;

(f) 在适用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刑法条款的性质和精神、签发保护令的程序以及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受害者方面对司法系统、警察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进行的能力建设不足;

(g) 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才能进入庇护所和卫生服务站,能够进行法律和心理咨询的机会有限,缔约国中庇护所和危机中心的数量有限,对救济机制缺乏宣传。

19. 忆及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 21 段 ( CEDAW/C/ROM/CO/6 )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 19 (1992)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 (2017)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系统地收集关于向法院提起的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和 歧视案件以及关于保护令数量的分类数据,将这类数据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 b) 针对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通过一揽子立法,包括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中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婚内强奸,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领域使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国家立法与《伊斯坦布尔公约》相一致,尤其要解决对罗姆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

(c) 除了现有的由法院签发的保护令外,引入由警方签发的保护令,尽快提供法律依据以便能对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签发和执行这样的保护令;

(d) 尽快实施警方行动以防受害者撤诉,对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依照职权提起诉讼,确保无论如何不按照调解程序解决基于性别暴力的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

(e) 减轻申请保护令的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保障由警方和法院执行保护令,在与保护令有关的诉讼中保障免费法律援助的提供,在调查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中加强警官与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并且为有效预防擅自进入和潜行跟踪采取措施;

(f) 在严格执行将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定为刑事罪的立法以及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受害者的 规程 方面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强制性能力建设,并将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标准程序公之于众;

(g) 确保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的所有地区完全能够毫无阻碍地得到医疗和心理支持、合理距离内安全的庇护所以及咨询和康复服务。

人口贩运、性剥削和卖淫

20. 委员会注意到新《刑法》规定公务员参与贩运人口罪是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大量罗马尼亚妇女被贩运到国外并且残疾妇女 也 遭到贩运;

(b) 不对涉嫌参与人口贩运案件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并且 漏 报人口贩运案件,因为受害者和证人害怕受到影响;

(c) 在发现人口贩运案件并进行干预方面,以及在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人口贩运受害者方面,对警官和负责对私营企业和性行业进行检查的工作场所视察员的培训不足,另外,缺乏对招聘机构和工作场所的突击检查,例如纺织企业或家庭住户;

(d) 国家转交处理机制资源有限,并且并未得到一贯使用;将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工作外包给非政府妇女组织,对这些组织的支持有限;对拒绝与检察官合作的受害者的援助有限;可以获得的心理援助有限;康复服务机构和庇护所的地域覆盖面小,受害者在获得卫生服务方面面临行政障碍;

(e) 法官和警官对剥削卖淫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缺乏认识。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通过一个打击人口贩运新战略,该战略应优先考虑旨在改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的措施,以消除妇女面对人口贩运的脆弱性,具体办法包括查明潜在的受害者和便利受害者重返社会,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例如农村妇女和罗姆妇女、无证移徙女工以及遭受乞讨团队剥削的女童,包括遭受性剥削的女童;

(b) 通过确保匿名和保护在审判中作证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和证人来鼓励举报犯罪,调查所有声称有公职人员卷入的报告,确保罪犯受到适当制裁;

(c) 在人口贩运、受害者识别以及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受害者方面对法官、检察官、警官、边防人员和劳动视察员进行能力建设,将积极主动的检查引入工作场所和招聘机构,以便发现人口贩运受害者;

(d) 为实施国家转交处理机制划拨充足的资金并保障受害者完全可以进入庇护所、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具体办法包括向从事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及其他形式的支持,无论受害者是否愿意或者能够与检察机关合作;

(e) 提高法官和警官对剥削卖淫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22. 委员会对新《刑法》中妇女卖淫非刑罪化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缺乏关于卖淫妇女的数据;

(b) 民法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对卖淫妇女进行罚款;

(c) 司法人员、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地方政府对《刑法》的新规定和适用于卖淫的规范认识不足;

(d) 在卖淫妇女因为被罚款而对国家欠下债务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拒绝向其签发身份证件,这有碍她们从事其他职业;

(e) 缺乏旨在预防剥削卖淫妇女以及向遭受此种剥削的妇女提供保护、援助和法律支持以及向想要放弃卖淫的妇女提供特殊支持的政策和方案。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收集和分析关于剥削卖淫妇女的数据;

(b) 统一《民法》和《刑法》中关于卖淫的条款以使卖淫合法化并暂停对卖淫妇女处以行政罚款;

(c) 在《刑法》的新规定以及适用于卖淫妇女的其他规范方面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官在内的执法官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地方政府进行能力建设;

(d) 发出指示以确保卖淫妇女获得身份证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e) 解决卖淫妇女和女童遭到剥削的根本原因,包括贫困,向妇女提供其他赚取收入的机会和教育方案以提高她们的读写能力,并向希望放弃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 委员会对议会中妇女人数增长以及引入法定配额的立法举措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妇女在议会以及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中的人数仍然很少,尤其是女市长的人数少;

(b) 缺乏有效措施来实施关于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第 202/2002 号法第 4 章,从而确保男女在公共行政中均衡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

(c) 目前在议会提出的举措并不保证妇女在选举名单上不会总被置于最不利的位置;

(d) 缺乏对要求两性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权 ( 例如在政党的选举名单中以及议会委员会中 ) 的条款的执行情况的监测。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研究阻碍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因并为克服此种障碍设计战略,尤其关注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

(b) 实施第 202/2002 号法第 4 章的规定,加快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的增长,具体办法包括在领导技能方面对妇女进行培训,并且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例如暂行特别措施;

(c) 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1997)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并实施立法举措,以便将法定配额引入议会,例如在选举名单中交替排列女性和男性候选人 ( 所谓的 “ 幻灯片 ” 或 “ 拉链 ” 制度 ) 以实现性别均等;

(d) 引入奖惩制度以确保遵守为加快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步伐而出台的法律规定,加强国家男女机会平等署在这方面的监测作用。

教育

26. 委员会对通过了一项预防辍学的国家战略以及正在修订学校课本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农村地区辍学率高,学习成绩差,罗姆社区和经济贫困社区入学率低,辍学率高,成绩差,这些加大了妇女遭受排斥和贫困的风险;

(b) 教师缺乏性别平等意识,他们常常灌输正如学校课本中所反映的对两性角色的刻板认识,这些课本中缺乏关于包括罗姆妇女在内的妇女的历史作用以及她们对罗马尼亚的文化和科学的贡献的信息;

(c) 教育领域持续存在性别隔离,注册职业培训课程以及科学技术学科的女生人数少,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增加并未转化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人数增加。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在农村地区,包括罗姆社区和经济贫困社区所在的地方,改善学校基础设施,以减少和消除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中的差距,取消教室隔离,增加全纳学习的机会,强化终身教育方案,例如 “ 第二次机会 ” 方案;

(b) 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完成对学校课本的审查以确保包括罗姆妇女在内的妇女的历史作用以及对罗马尼亚文化和科学的贡献得到充分反映;

(c) 优先考虑消除有可能阻碍女童注册传统上由男性占据的学科领域 ( 如科学和技术 ) 的传统的 陈 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加大努力,在非传统的职业道路方面向女童提供职业建议,鼓励女童参加非常规的职业培训。

就业

28. 《 2014–2020 年国家就业战略 》 旨在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消除歧视性的性别 陈 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和罗姆妇女的失业率高,男女之间家庭责任分配不公,幼儿园纷纷关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所从事的没有报酬的护理工作负担过重,这进一步限制了她们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导致妇女与男子相比得到的养老金福利较少或者妇女被排除在养老金系统之外;

(b) 尽管存在关于同工同酬的立法,但两性在报酬方面的差距依然存在;

(c) 妇女对私营部门的参与程度低,尤其是在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和进入私营企业董事会方面;

(d) 获得向有正式工作的父母发放的育儿津贴的机会有限并且对获得这些津贴和家庭补助金规定了遴选标准,这对妇女和女户主家庭有着不成比例的影响;

(e) 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性别歧视调查和起诉不足;

(f) 缺乏增加妇女获得贷款和信贷机会的补救措施。

29.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 ( CEDAW/C/ROM/CO/6 ,第 29 段 ) ,即缔约国应:

(a) 为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创造更多机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保障她们参加养老金系统,加快各项计划的实施以促进男女公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增加缔约国中质优价廉的儿童保育设施的数量;

(b) 增强国家男女机会平等署监测和强制执行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的能力 ( 第 202/2002 号法第 7 条 ) ;

(c) 实施消除职业隔离的计划,具体办法包括引入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的薪资调查,提高经济领域中妇女对决策的参与程度,尤其是在私营企业管理层和监事会,例如在罗马尼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企业董事会实行配额制;

(d) 紧急应对各种挑战以确保向单身母亲及时提供充足的子女和家庭津贴并确保从事无报酬工作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能够获得此种津贴,不论是在农村地区还是城市地区;

(e) 为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性别歧视提出申诉建立一个安全和保密的体系,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 救济 ,并且将关于所报告的性骚扰案件、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对肇事者的处罚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f) 为增加妇女获得贷款和信贷的机会采取有针对性的 救济 措施。

移徙女工

30. 委员会对下述报告表示关注:在意大利作季节性农业工人的罗马尼亚妇女遭到虐待、当代形式的奴役以及性剥削,缔约国纺织行业中的中国女工遭到剥削 ( 见 A/HRC/18/30/Add.1 ) ,在缔约国 做 家庭工人的菲律宾妇女遭到劳动剥削、身体虐待并且担心如果投诉的话会遭到雇主的报复。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尚未批准《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 2011 年关于家庭工人的公约》 ( 第 189 号 ) 表示关注。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移徙女工的第 26(2008) 号一般性建议制定一项安全的服务业劳动力迁移政策以保护移徙女工的人权,并且增强劳动视察员的能力和权限以便在接到关于严重违反劳动标准的可信指控时对私人住户等非正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 2011 年关于家庭工人的公约》 ( 第 189 号 ) 。

保 健

32. 委员会对妇产科保健领域程序和手册的改进、在计划生育的方法方面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及通过 《 2014–2020 年期间国家健康战略 》 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由于缺乏医疗设备,罗姆妇女、残疾妇女、移徙妇女、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老年妇女以及街头妇女获得保健的机会有限;医疗专业人员人才外流率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社区外联服务发展不充分;农村地区医院纷纷关闭;妊娠成本高;参加国家医疗保险的比率低。委员会担心这种情况会导致医生随访不足、母婴死亡率高以及乳腺癌高发;

(b) 少女怀孕比例高,学校课程中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强制性的适合年龄的教育并且在该领域缺乏对教师的培训;

(c) 卫生专业人员以及整个医院拒绝实施药物流产,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将堕胎作为一种避孕手段使用; 2013 年在提供免费避孕用品方面资金供应中断;成年人缺乏对现代避孕手段的认识。

33. 根据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 24 (1999)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怀孕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移徙妇女和罗姆妇女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保健以及计划生育和性及生殖健康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具体办法包括改革医疗保健系统,增加参加医疗保险的机会,同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 5 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 A/HRC/27/31 ) ;

(b) 采取适当措施,开展关于生殖健康的全国性调查,实施国家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战略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方案,将关于性及生殖健康和权利的适合年龄的强制性教育引入学校课程,包括关于现代避孕形式及预防性传播疾病、不安全堕胎的风险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的教育;

(c) 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妇女都有充足的机会不受阻碍地进行合法堕胎并获得堕胎后服务,具体办法包括确保法律阻止机构本着良心提出反对,规定卫生专业人员可基于什么理由提出反对并保障在本着良心反对的情况下强制转诊,提高妇女对避孕以及生殖权利和健康权利的意识,保障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和女童,可以得到并利用现代避孕形式。

农村妇女

34. 委员会仍然关注:

(a) 在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和基本服务,例如教育、就业、保健和运输服务方面,城市妇女与农村妇女之间差距巨大;

(b) 在农村地区,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依然存在家长式态度和歧视性 陈 规定型观念,导致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农村妇女的行为高发,以及妇女对关于农村发展的决策过程的参与程度低;

(c) 在国家地方发展方案中缺乏应对缔约国中农村妇女面临的挑战的具体措施。

35. 委员会忆及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ROM/CO/6 ) 第 31 段,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 (2016)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加大努力,确保农村妇女有充足的机会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 社会服务、保健服务、运输服务及其他基本服务,特别针对农村妇女发展创收活动;

(b) 制定特别针对农村妇女 和男子、女童和男童的宣传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提高意识方案,以期克服歧视性的性别 陈 规定型观念,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暴力行为;

( c) 在实施国家地方发展方案中考虑上述建议。

面临多重交叉歧视形式的妇女

36.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下述方面的信息:为预防和打击歧视制定一项战略,修订缔约国立法中多重歧视的定义以及将性别平等纳入 《 2012–2020 年期间属于罗姆少数群体的罗马尼亚公民融入战略 》 的原则之中。不过,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

(a) 罗姆人、移民和农村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以及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受贫困影响的比例过大,获得健康服务、教育和就业的机会有限;

(b) 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实施和强制执行禁止交叉形式的歧视的规定;

(c) 缺乏为确保所有政府战略和机构中打击交叉形式的歧视的努力主流化而划拨给国家打击歧视理事会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

(d) 旨在废除关于不歧视的立法的举措,政客们针对罗姆妇女的公开的仇恨言论,警察部门虐待罗姆妇女、社会工作者歧视罗姆妇女,罗姆妇女在产科病房遭到隔离;

(e) 罗姆婴儿和儿童的出生登记率低,这有碍他们享受基本服务,另外, 《 2012–2020 年期间属于罗姆少数群体的罗马尼亚公民融入战略 》 的资金不足;

(f) 第 448/2006 号法并未增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据报告有残疾妇女和女童被强制入院并被虐待致死,残疾妇女受到歧视,用于治疗残疾妇女的医疗设备不足导致她们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困难。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 措施 ,确保罗姆妇女、移徙妇女、残疾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获得教育、社会服务、保健和保险,以期加快实现这些群体实质性的平等,她们在缔约国中仍然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

(b) 在所有政府战略,包括 《 2014–2017 年期间国家男女机会平等战略 》 以及 2016–2020 年期间题为 “ 一个对残疾人来说无障碍的社会 ” 的国家战略中规定禁止交叉形式的歧视;

(c) 修订法律以便将仇恨言论定为一种单独的犯罪行为,确保监测和制裁此种行为以及制裁在医院和诊所对罗姆妇女进行隔离的行为,在新立法方面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能力建设,包括有针对性地培训政治家、卫生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警官,为宣传属于少数民族、难民和移民的妇女的正面形象与民间社会、媒体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

(d) 制定措施来查明未登记的儿童,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尤其是罗姆儿童在出生时进行登记,以确保其能够获得教育、社会服务、保健和公民身份,为实施 《 2012–2020 年期间属于罗姆少数群体的罗马尼亚公民融入战略 》 划拨充足的资金,尽快通过包含有时间限制的明确目标的行动计划;

(e) 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审查第 448/2006 号法,以便将其重点转移到残疾妇女的独立生活和融入上,改革卫生保健和社会保护体系以防强行收治,对 卫生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以消除对残疾妇女的歧视,为报告暴力和虐待案件提供便利。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 委员会关注:

(a) 所报告的未登记的婚姻及其对妇女在此种结合期间获得权利的影响以及此种结合解体时她们所拥有的权利,尤其是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情况下;

(b) 现有立法机制在确定儿童监护权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中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c) 考虑到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及妇女所从事的没有报酬的工作比例较高导致的夫妻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异,缺乏适当的立法措施来保障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利。

39.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 21 (1994)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结婚、家庭关系以及离婚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2013)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预防不进行结婚登记的做法并进行立法改革以保护事实婚姻中妇女的经济权利;

(b) 在涉及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以确定儿童的监护权;

(c) 建立机制以考虑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及妇女从事无报酬工作的比例较高导致的离婚夫妻间赚钱能力和人的潜力的差异。

数据收集和分析

40. 委员会仍然关注缺乏按性别、年龄、种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的情况,尤其是因此缺乏分析的情况,分析对于准确评估妇女的情况以及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 ( 尤其是多种形式的歧视 ) 、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上的平等方面是否取得了进展是必要的。

41. 委员会忆及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ROM/CO/6 ) 第 11 段,建议缔约国改善按性别、种族、残疾、年龄、城乡地区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便能够查明随时间推移的趋势,包括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的情况,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以及加强妇女对人权的享有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此种统计数据和分析纳入其下次报告。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与妇女状况有关的统计数据的第 9 (1989) 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的技术援助并加强其与能够帮助进行准确数据的收集工作的妇女协会的合作。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

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 》 和 《 行动纲要》

43. 委员会吁 请 缔约国 利 用《北京宣言 》 和 《 行动纲要》 , 努力执行《公约》 各 项规定 。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4. 委员会呼吁在《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根据《公约》 的 规定 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 其 官方语文向各 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所有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 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约

47. 委员会 指出 ,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 促进 妇女在生活的 各个 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 的 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5 (d) 、 19 (a) 及 (b) 和 21 (a)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 写 下一次报告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21 年 7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该 报告应 准 时提交,如 有 延迟, 则 应涵盖 截至 提交 之时 的整个期 间 。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