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MOZ/CO/1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16 Octo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 民 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莫桑比克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9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397次和第398次会议(见CMW/ C/SR.397和398)上审议了莫桑比克的初次报告(CMW/C/MOZ/1)。在2018年9月12日举行的第409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MOZ/QPR/1)编写并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高级别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司法、宪法和宗教事务部部长率领,并由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司法、宪法和宗教事务部以及莫桑比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初次报告于2018年8月14日才提交,以致没有充足时间将报告翻译成委员会的各种工作语文。

4.委员会注意到,莫桑比克,作为移民工人的来源国,在保护其在国外工作的国民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回返国,在保护境内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方面面临若干挑战。

5.委员会注意到,雇用莫桑比克移民工人的许多国家未加入《公约》,这可能构成阻碍移民工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一个障碍。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第37/2016号法令,批准关于建立雇用外籍公民的机制和程序的条例,2016年;

第36/2016号法令(经第16/2018号法令修订),批准关于私营就业机构的许可和运作问题的条例;2016年;

第108/2014号法令,确定了适用于外国公民的法律制度,2014年;

第2/2011号法令/法,为在公共服务部门雇用外国人作出规定,2011年;

第63/2011号法令,批准了一项关于在石油和矿业部门雇用外籍公民的条例,2011年;

第6/2008号法,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2008年;

第23/2007号法(《劳动法》),2007年。

8.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通过《就业政策行动计划(2018-2022)》,2018年;

通过处理《童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2)》,2017年;

设立劳工调解和仲裁委员会,2016年;

设立了国家儿童保护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咨商小组,2015年;

设立了国家移民局,2014年。

9.委员会将缔约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发出的长期有效邀请视为具有积极意义。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所作的说明,即缔约国打算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加强保护缔约国移民工人权利的各种法律、政策和其他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问题的全面立法,以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包括非正规身份者)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确保缔约国的立法(特别是《移民法》和《劳动法》)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在执行2014年12月通过的关于移民问题的法规方面有拖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国内法院执行《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情况的资料。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移民立法,有效执行2014年移民问题条例,并采取必要步骤,使国内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执行《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情况。

第76至第77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规定权利遭到侵犯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几乎所有核心人权条约,以及若干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以及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上述文书。

综合政策和战略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关于移民问题的全面政策或战略,而且,缺乏资料说明2016年制定的关于混杂移民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现况。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性别敏感、符合人权的移民战略,并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以支持,以及为其实施建立一个监督机制。

协调

17.委员会注意到,司法、宪法和宗教事务部负责对《公约》执行问题进行政府间协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该部的任务、现有人员配置和资源以及监测活动和后续程序的资料。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该部的作用和能力,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财政资源和授权,以便在各级与所有相关机构有效地协调全面的移民政策,并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缔约国和国外)的影响。这些政策和方案应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

数据收集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移民现象管理系统(SIMIGRA)并启动了就业门户网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流入、流出和经由缔约国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非正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数据,以及其他移民问题,例如在缔约国被拘留的移民工人、身为缔约国国民并在就业国被拘留的移民工人,以及无人陪伴儿童或身在缔约国并已与父母分离的移民儿童数目。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集中和全面的数据库,并确保收集关于缔约国的移民工人状况的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编制资料和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婚姻和家庭状况、入境和离境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种类分列,以便有效地为相关政策和《公约》的执行提供参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共官员的能力,以改善收集和分析关于移民问题的准确数据,包括非正规移民工人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状况,并确保驻外领事和外交代表机构在这方面的合作。如果不可能获得确切资料,例如与非正规移民工人相关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和估算的数据。

独立监测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2年,根据第33/2009号法律,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并监测全国拘留中心的条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该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所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该委员会已经访问过多少移民工人可被剥夺自由的场所以及这些访问的结果。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充分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履行其任务,并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公约》下的权利,包括在处理移民工人的投诉和监测移民工人可能被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方面。它还建议该委员会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资料传播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向不同的利益攸关方传播关于移民工人权利的信息和提供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向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和宣传关于其中所载权利所作的努力不够充分。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关于《公约》所载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纳入性别视角,并将这种方案向从事移民领域工作的所有官员和人员提供,尤其是移民官员、执法和边境当局、法官、检察官、国家和地方官员、以及相关的领事官员、社会工作者和民间社会组织;

加紧努力,确保移民工人能够获得关于他们在《公约》下的权利的信息和指导,特别是通过就业前和出国前指导方案;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合作,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

民间社会的参与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初次报告编制工作缺乏民间社会的参与,委员会还缺乏来自国内非政府组织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其他报告。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更加积极的方法,使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系统地参与《公约》的执行工作。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立法总体上禁止歧视。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

《宪法》和国内法律未涵盖《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所列入的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也没有具体禁止直接和间接形式的歧视;

对非正规移民工人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因为《劳动法》和《移民法》规定,只有在缔约国合法居留和工作的外国人,才有权得到与国民平等的待遇和机会,这就排除了非正规移民的法律保护。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宪法》和/或国家法律,列入规定,禁止基于《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所列一切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涉及就业和职业的所有方面并涵盖所有工人,包括非正式部门和过境工人。

根据《公约》第7条,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有证和无证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

有效补救权

29.委员会注意到,有若干补救措施,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遭到侵权时,可以使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有多少移民工人、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移民由于其在《公约》之下权利遭侵犯而提起案件和/或诉讼,这可能表示他们缺乏了解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在试图行使有效补救办法时面临许多障碍。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移民)在寻求有效补救时面临的所有障碍,并确保他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在诉诸司法(包括跨境司法)方面与莫桑比克国民享有同等机会,并且在其《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中能够在法庭中获得有效补救;

采取进一步措施,使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移民)了解,当他们在《公约》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司法及其他补救办法;

在移民机构和公共机构之间建立“防火带”,使移民工人,包括非正规移民工人,能够诉诸司法,获得警务服务、医疗保健、教育、社会保障和住房,不必担心被当局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强迫劳动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有报告称,移民工人,特别是在缔约国境内工作的非正规移民工人,经常遭受劳动剥削和性剥削,包括强迫劳动,特别是在采矿、农业、制造业、旅游业和家务工作部门;

大批移民儿童在矿井、建筑工地和采石场劳动、市场售卖或作为家政或性工作者,面临危险条件或最恶劣的童工形式,他们过早辍学,容易遭受暴力和剥削,包括身体、心理和性虐待、儿童贩运和强迫劳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遭受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的所有移民工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保护和康复措施,包括社会心理方面的康复;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和16.2,增加劳动监察并起诉、处罚和制裁剥削有证件和无证件移民工人或迫使他们从事强迫劳动和遭受虐待的所有个人或团体,特别是非正规经济中;

将对移民儿童的具体干预措施纳入《消除童工劳动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2年)》。

正当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的平等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非正规移民未被定为刑事犯罪,而且,未对正在等待从国境驱逐的外国人使用拘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在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基础上得到正当程序保障,并让他们有机会在所有与移徙相关的行政程序中以其理解的一种语言获得信息。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包括在拘留和驱逐诉讼中,保障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在法院和法庭上能够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地享有正当程序;

驱逐

35.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了对驱逐令提出上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法律条款,保障在上诉待审期间,有权请求暂停驱逐令;

国内法没有明确禁止集体驱逐;

有报告称,2017年2月,在德尔加杜角省大多从事手工采矿的数百名移民工人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敲诈、虐待和驱逐;

缺少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被从莫桑比克驱逐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移民提出的行政上诉数量和关于在这方面所作裁决的资料。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关于驱逐/递解出境程序,以明确禁止集体驱逐,并确保符合《公约》的条款和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该意见规定切实享有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权;

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对移民工人的驱逐充分遵守国际标准,并确保与原籍国或接收已被驱逐的移民工人的国家进行有效协调;

提供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或原籍分类汇编的2013年以来被驱逐出莫桑比克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新数据,以及移民提出的行政上诉数量和在这方面所作裁决的资料。

领事协助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居住在国外的移民工人提供的领事和外交协助,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未向委员会提供足够的实用信息,说明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无正常身份者,提供的具体援助,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外交或领事机构访问接收国的拘留场所,以询问莫桑比克被拘留者的状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将可能已在莫桑比克被剥夺自由的移民工人情况通知原籍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其领事和外交服务能够有效满足居住在国外的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需要,并向他们提供援助,特别是在拘留或驱逐案件中;

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并为领事馆官员制定关于《公约》及其他人权条约的持续培训方案;

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第36条第1款(b)项的规定,确保向被缔约国剥夺自由人员的原籍国的领事或外交机构或代表这些国家利益的某国的领事或外交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薪酬和工作条件

39.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得到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在这方面,进行定期劳动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关于涉及移民工人的雇主未遵守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实际案件和关于移民工人工作条件的数据;

对在南非矿井中工作的莫桑比克移民作出不恰当的推迟支付安排;

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在1970年代移民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于1990-1991年返回缔约国的莫桑比克移民工人收到他们在国外工作期间所挣全部工资,并为其所遭受的向其提供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获得适当赔偿。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8,确保移民工人在报酬方面享有不低于适用于国民的待遇,并确保,通过对雇用移民工人的部门开展常规的、未经宣布的劳动监察,这种待遇得到严格执行。

收集关于涉及未遵守同工同酬原则的案件的数据,包括对违规雇主进行惩罚的数据;

审查缔约国与南非之间的1964年劳工协议和/或2015年谅解备忘录,以确保为莫桑比克移民工人作出适足工资安排;

加强努力,确保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返回莫桑比克的移民工人获得支付其在国外工作时所挣的全部工资,并确保提供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社会保障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颁布《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第4/2007号法》和《基本社会保护国家战略》提供了一个社会保障框架。委员会还注意到它与葡萄牙和巴西缔结的社会保障协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实际落实社会保障权的情况,例如非正规移民工人必须履行哪些法律要求才能获得在与国民同等的基础上获得社会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资料,说明在移徙领域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尤其是1964年的劳工协议以及莫桑比克与南非签署的2015年谅解备忘录,对国外莫桑比克移民工人社会保护的保障情况,以及这些社会保障福利在回国时的可携带性。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加入社会保障计划,并确保她们了解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

确保在所有双边和多边协定中纳入社会保障安排,保证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社会保护方面享有与目的地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医疗保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医疗服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开展了哪些具体方案,以保障缔约国境内无正规身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医疗。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卖淫妇女往往被剥夺获得适当医疗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护理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或被要求支付更高费用。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够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在与缔约国国民待遇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紧急医疗护理和基本保健服务;

向移民妓女提供获得性别敏感保健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护理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确保这种服务不因移民身份受到限制。

出生登记和国籍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在缔约国的出生没有登记,而且由于缺乏信息、官僚主义障碍和资金障碍,海外莫桑比克移民工人无法为其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和为他们获得身份证件,尤其是为在妇产科医院外出生的子女或父母不在的儿童,这可能使他们面临无国籍风险并剥夺其权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移民工人子女和在海外出生的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子女在出生时得到登记并获发身份证,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并且在所有地方和所有情况下都是免费的;

提高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教育

47.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战略计划”和其他法律条款规定,所有学龄儿童,包括移民工人子女,有权接受免费义务小学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工人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子女在缔约国受教育机会方面的一般状况信息。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一次全国性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移民工人子女,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子女在缔约国受教育机会方面的一般情况。

4.持有证件或拥有正规身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离境前方案和知情权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加强向预期移民工人提供离境前培训和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少关于离境前方案的统计数据,而且,缺少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在实践中确保私营机构向移民工人提供适当的离境前信息;

离境前培训没有未充分告知移民工人他们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在目的地国享有的权利以及司法救助途径和可使用的申诉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离境前方案,加强移民工人权能,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如何主张这些权利,包括向他们提供关于公平招聘、体面工作标准、现有的社会保护、经济问题、目的地国的当地文化、生活方式、重要立法等资讯,明确说明对妇女的不同标准,以及驻就业国的劳工问题专员和福利官员的联系信息;

确保移民工人充分了解移民程序,特别是确保移民工人所签雇佣合同一律以他们能够阅读和理解的语言拟就。

汇出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便利汇款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确切资料说明,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哪些伙伴关系,以便利国外的莫桑比克移民工人以及在缔约国居住的移民工人汇出收入和储蓄。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资料,说明为便利汇款与金融机构建立的伙伴关系;

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c),采取必要措施,使储蓄更加便利,并降低汇款和收款费用,包括实施优惠费率;

加强努力,帮助接收汇款人获得投资于可持续创收活动的必要能力。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国际移徙中的儿童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确保缔约国内移民工人子女以及在父母出国时留在缔约国的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子女的福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父母出国时留在缔约国的莫桑比克儿童很容易遭遇教育中断、暴力、忽视、遗弃、虐待和剥削。

54.依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的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在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子女和关于父母出国时留在缔约国的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子女的数据收集和研究,为国家政策和方案提供参考;

制定一项综合战略,促进和保护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子女和家庭的权利,尤其是通过教育、创业、培训和社区福利方案,并为此目的与缔约国和原籍国的民间社会行为方进一步合作;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55.委员会注意到,有与南非、葡萄牙和巴西签署的移徙问题合作协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与其他就业国签署任何双边和多边协定,以确保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稳妥、公平和人道的移徙条件,并满足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协议可能并不充分涵盖《公约》所载条款,特别是关于适用于私营招聘机构的管理框架、关于移民工人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信息和规定、对其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以及关于其社会保障权和在原籍国延期支付的安排。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积极促进原籍国和目的地国批准《公约》,并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以防止侵犯移民工人的人权;

与所有目的地国谈判具有约束力、性别敏感和非歧视性的双边协定,并规定保护移民工人的人权,包括适当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和延迟支付安排,并确保这些协定的执行得到有效监督。

招聘机构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加强对招聘机构的监管和监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招聘机构被赋予了在签署合同、出国前培训、处理申诉、调解和遣回等方面的广泛权限;

缔约国的招聘系统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包括伪造文件、收取未经许可的服务费、替代合同、要求工人在空白或不完整的合同表格上签字、债役、没有合法执照而进行招聘、通过欺诈手段向国外派送未经登记的工人、经办没有适当证件的工人,以及招聘儿童;

仅采取了有限行动,以惩处参与非法和欺诈行为的代理人或招聘机构。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加强私营招聘机构管理制度并加强现有的招聘机构许可证制度,以确保移民工人的权利;

加强招聘监测和检查,以防止私营招聘机构向移民工人收取服务费和充当侵权外国招募人员的中介;

确保私营招聘机构向寻求海外就业的个人提供完整资料,并确保这些机构保证工人切实享有所有商定的就业福利,特别是薪资;

调查并惩处招聘方的违法做法,以惩处参与剥削行为的人;

实行面向有意到国外工作的人的“零介绍费”政策。

批准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公约)。

返回和重新融入

59.委员会注意到,在南非2008年5月和6月发生仇外袭击后,相当多的莫桑比克移民工人返回缔约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为接收和协助此类人员所采取措施以及为保护返回的莫桑比克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所采取步骤的资料。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7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7,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必要的社会、经济及其他条件,以便利莫桑比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返回和持久融入,包括通过提供体面工作和谋生机会、家庭融合、社会服务和心理健康支助。

贩运人口

6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作出了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2008年《反人口贩运法》的关于受害者保护和预防规定问题的实施细则草案和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委员会收到的资料称,莫桑比克人在地区内国家的采矿、农业和建筑业中遭受贩运和强迫劳动,以及遭受性剥削和家庭奴役的情况,特别是在欧洲国家的这种情况;

为防止和消除贩运人口行为划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是不够的,对负责执行反人口贩运法的官员的培训也是不足的;

对贩运人口案件的调查之后很少有起诉和定罪;收到的资料显示,一些贩运者受益于莫桑比克警方内部的同谋;

没有国家转介机制,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的数目和覆盖不足,为使其康复和重返社会而向他们提供的医疗和心理援助不适足。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人权与人口贩运问题的原则和准则》,加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

尽快通过2008年《反人口贩运法》的关于受害者保护和预防规定问题的实施细则草案,以及一项打击贩运人口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

加强预防贩运移民工人的活动,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散布关于出境和入境移徙的误导信息;

向国家儿童保护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咨商小组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的法律和战略;

改善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边境警卫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以及缔约国使领馆人员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方法的培训;

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贩运人口行为,并起诉和处罚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及其同谋,包括公职人员;

建立一个国家转介机制,以确定人口贩运受害者并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住宿、医疗和社会心理支助,采取其他步骤,以便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确保他们不因由于被贩运的直接后果而可能犯下的罪行受到惩罚。

6.宣传和后续行动

传播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向政府各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向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来自国际社会的技术合作,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并参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0年10月1日前),以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6、第32(b)和第62(a)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0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时,缔约国不妨遵循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