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UN/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ne2016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突尼斯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4月19日和21日举行的第1398次和第1401次会议(CAT/C/SR.1398和CAT/C/SR.1401)上审议了突尼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TUN/3)及其最新情况补充报告(CAT/C/TUN/3/Add.1),并在2016年5月6日举行的第1420次和第142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突尼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了一份最新情况补充报告,重点介绍了其所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AT/C/TUN/Q/3/Add.1)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派出的高级别代表团在与委员会进行的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中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的多数国际人权文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

2014年1月颁布新《宪法》,其中第23条规定施加酷刑罪不受法定时效限制;

2016年3月颁布《组织法》,设立了高级司法委员会;

2013年12月颁布关于过渡时期司法及相关组织安排问题的《第2013-53号组织法》,并于2014年8月颁布《第2014-2887号令》,设立了过渡时期司法特别刑事分庭;

2013年10月颁布《第2013-43号组织法》,设立了国家防止酷刑局;

2009年颁布关于惩罚性赔偿以及监狱服刑替代办法的现代化问题的《第2009-68号法》。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其他举措,包括:

2014年开设了首家酷刑受害者康复中心;

重视监狱系统,于2015年通过了一项改革司法和监狱设施的行动计划,并于2016年通过了一项解决过度拥挤问题的行动计划;

2011年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署了一项关于在突尼斯开设办事处的协议,201212月与几家国内人权组织达成了一项关于访查监狱问题的谅解备忘录,201412月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帮助下通过了一项绝食囚犯医疗规程;

2008年和2012年通过国家防止暴力战略;

2014 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多部门扩大委员会,负责修订《刑法》条文,使其符合《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酷刑的定义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9年在《刑法》当中承认施加酷刑系一种犯罪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1年经过修订、载于《刑法》第101条之二的酷刑定义仍与《公约》第1条所阐述的定义不一致,因为该定义未将“惩罚”列入被禁的各种酷刑目的之中,并将“歧视”局限于“种族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101条之四规定对“出于良好意愿”告发酷刑行径的公务员或相当于公务员者免予处罚,从而为有罪不罚打开了方便之门(第1和第4条)。

8.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快正在进行的立法改革进程,并采取必要举措修订《刑法》第101条之二,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的酷刑定义。为确保公职人员或类似身份者所犯构成参与施加酷刑的任何行径均不致逍遥法外,缔约国还应修订《刑法》第101条之四,废除旨在鼓励举报酷刑罪行的豁免规定。

基本法律保障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第2016-5号法》(定于2016年6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将刑事案件中警方合法拘押的时限降至48小时――经公诉人做出理由充分的决定后可续延一次,还规定被拘押人员从拘押开始以及在审讯过程中均应有机会获得律师。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这部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刻标志着拘押开始,且不可对拘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第2条)。

10.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澄清拘押开始的条件和开始的时刻,并确保拘押不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在确有正当因素提供充分支持的前提下,可续延一次。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在押人员被捕后48小时内均能由某个独立的司法当局审理,以复核拘押和续押的理由,容许拘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缔约国应定期检查所有公职人员均遵守法律保障规定,并确保任何不遵守者均受到惩处。

打击恐怖主义

11.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遭遇恐怖袭击后面临的艰难境况,但委员会仍对2015年通过的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第2015-26号组织法》感到关切,因为该法没有明确定义恐怖主义行为,并将涉嫌此类行为者的最高拘押时限扩大到了15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一部新法,即《第2016-5号法》,涉恐案件中最多可延迟48小时提供律师协助。在这个问题上,委员会对收到的报告感到关切。上述报告内容关于在涉及反恐活动的案件中,逮捕未经正式登记前即已实行隔离拘押,且据称还施加了酷刑(第2和第12条)。

12. 缔约国应:

修订《第2015-26号法》,以严格界定恐怖主义行为,并对涉恐案按照国际标准缩短拘押时限;

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确保每个在押人员无论拘押理由均能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

建立一个有效而独立的机制,负责监督被剥夺自由人员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妥善惩处伪造或销毁记录的情况;

杜绝一切形式的隔离拘押,对相关申诉进行系统的调查,并对责任人施以应有的惩处。

被拘押人员的体检

13. 委员会赞赏《第2016-5号法》保障拘押期间可获得体检机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被剥夺自由者不能自己选择医生。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押人员当着警察或监狱工作人员的面接受检查,还有报告称某些检查是由司法部的医生进行的,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这方面的职责现正向卫生部移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被拘押人员的病历往往不完整,缺乏详细信息,且被拘押人员或其律师只有在调查法官下令时方能获取病历,从而使酷刑或虐待的受害人无法为自己的申诉提供文件证明(第2、第12和第13条)。

14. 缔约国应确保:

在剥夺自由一开始即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医生最好由被拘押人员选择,且曾接受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用法培训;

应被拘押人员或其律师的要求提供病历;

所有的检查均在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可听和可视范围外进行;

医生可向某个独立的调查当局秘密汇报任何酷刑或虐待迹象,且不会有遭到打击报复的风险。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酷刑采取的诸多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多份内容相符的报告称安全部门继续施行酷刑和虐待。特别是警察和国民警卫队,在拘押人员时施加酷刑,尤其是对涉恐嫌疑人。尽管调查期间警察要听从公共检察官指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共检察官实际上并不参与监督审讯,而是对警察采取的措施进行司法监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内政部有时错误地解读反恐法,拒绝向负责调查的法官透露涉嫌施加酷刑的警员身份(第1、第2、第4、第11至第13、第15和第16条)。

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公共检察官对负责调查的安全部门人员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妥善的监督;

在所有审讯中心和拘押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包括位于高加尼(Gorjani)、欧韦奈(El Aouina)和布丘沙(Bouchocha)的中心,除非此举可能侵犯被拘押人员的隐私权或其与律师或医生间谈话的私密性。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录制的此类音像在审判中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毫不含糊地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发出公开警告:任何人,凡是实施亦或是共谋或默许酷刑的,其个人对此类行为的责任均将在法律面前受到追究;

确保新反恐法(《第2015-26号法》)第67条不会因有意保障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安全部门人员有罪不罚而遭到误读;

采取行动重组和改革安全部门,使其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准,也符合《公约》的标准。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17. 委员会欢迎加强司法部门独立性的宪法、立法和机构措施(见上文第5(a)和第5(b)段),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司法部门仍受到行政部门的很大影响,且调查法官并不总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将被拘押人员提出的拘押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移交国家检察官,也不应被拘押人员或其律师的要求下令进行体检(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8. 缔约国应:

加快通过法律草案和建立新的司法机构,并确保它们符合《宪法》以及有关司法部门独立性的国际标准;

确保调查法官对指称的酷刑或虐待案迅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和第14条下令对被拘押人员从身心两方面进行法医检查,并立即向国家检察官系统地报告侵权情况,与此同时保证受害人得到保护;

对法官和公共检察官开展更多的培训,提醒他们凡有理由相信到案人员可能遭受过酷刑或胁迫,即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主管部门应追究以运用法律为其职责的人员的责任,包括未能对司法程序中提出的酷刑指控作出妥善反应的法官。

施加酷刑和虐待行为有罪不罚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多份内容相符的报告称法官以及隶属于内政部、负责调查国家官员实施暴力案件的司法警察在调查酷刑或虐待案件时不尽职尽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处理酷刑申诉的检察官有时决定进行初步调查,而不是将案件送交调查法官,从而阻碍了受害人寻求刑事赔偿。有鉴于上述,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指出:据最新情况补充报告称,在2014年1月至7月间提交法庭的230起酷刑案件中,165起仍处于调查阶段,而被告定罪的只有2起,且判处了缓刑。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2015年3月至12月间提起的现仍处于调查之中的酷刑相关诉讼案件以及过去五年间对此类违法行为作案人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提供的补充信息,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就刑事定罪的数量和量刑提供任何信息令人遗憾――尤其是根据《刑法》第101条之二定罪的数量和量刑,并对缔约国确认根据该条文只判处了一个两年监禁的刑期感到遗憾(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0. 缔约国应:

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相关申诉均能立即得到由独立司法官员进行的公正、尽职的调查,且涉嫌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审判,若认定罪行成立,则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

刻不容缓地将酷刑或虐待行为相关申诉移交调查法官,以便受害人可以寻求刑事赔偿并在调查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比如将司法警察部门转编入司法部等手段,确保警方开展的调查公正无偏;

确保涉嫌施加酷刑或虐待的人员立即停职,且在整个调查期间一直停职,尤其是在若不停职上述人员可能有条件重犯被控行为、报复推定的受害人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为法医提供更多关于《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并确保司法官员就检查结果问询法医;

确保只要存在合理理由认为实施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法官就会主动启动调查。

申诉以及保护免遭报复的机制

21. 根据其此前提出的建议(A/54/44,第96段),委员会对有报告称警察对受害者的家人和律师进行打击报复,以图阻止其提交酷刑申诉书一事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突尼斯的立法没有明文保护通过监狱管理部门提交检察官的申诉的保密性。在获得律师协助提交申诉的问题上,委员会注意到,审前拘押期间必须请求调查法官批准,定罪之后则必须请求监狱总长批准,且律师与其委托人面谈时必须有监狱守卫在场,从而使获得律师协助受阻(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2. 缔约国应:

建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且便利的机制,便于酷刑和虐待的受害人,包括被剥夺自由人员提交申诉书;

维护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交流保密原则,并确保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均可联系律师;

建立一项制度,保护酷刑受害人、证人以及支持受害人之其他人员免遭一切形式的打击报复;

对实施打击报复者采取刑事和纪律措施。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词无效

23. 委员会欢迎对有关供词采信问题的《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作出的修订,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刑讯逼供得出的供词曾在未对酷刑指控开展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在法庭上采信为证据。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任何信息说明法庭曾在案件中宣布刑讯或胁迫之下获得的证据无效(第15条)。

24.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得到全面遵守。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

确保在酷刑指控案件中,应由检控机关负责证实证据不是在胁迫之下获得的;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便以诉讼系依据刑讯逼取的供词提起为由对案件进行重审。

军事法庭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1982年的第82-70号法《国内安全部队法条例》,军事法庭有权审理涉及上述部队成员当值期间对平民实施之行为的案件(第12条)。

26. 缔约国应修订1982年的第82-70号法和《军事司法法规》,以杜绝军事法庭对涉及据称由军事人员或国内安全部队成员对平民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或罪行的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的可能性。

拘押条件

27. 尽管缔约国努力改善拘押条件(见上文第5(e)和第6(b)段),但委员会仍对监狱的过度拥挤问题感到关切。根据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某些设施的过度拥挤程度已达150%。据各种报告称,这一状况在部分程度上是由于现有监狱不足,残旧破败,且审前拘押人员比例很高(55%,而已定罪的狱囚为45%),监禁率也很高,连吸毒等轻罪也处以监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所有设施内均卫生条件肮脏、营养状况不良,且未能切实将罪犯和嫌犯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开拘押。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内可用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数量不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际操作中,单独监禁的时长超过法律规定的10天上限(第11和第16条)。

28.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改善拘押条件,途径包括:

更多地采用替代监禁的办法(比如对初犯或某些轻罪处以缓刑)和替代审前拘押的办法,从而显著减轻监狱的过度拥挤问题;

确保绝对遵守审前拘押的最高时限,并确保对在押人员不加过久拖延即进行审判;

继续努力改善和扩建监狱设施,以改造那些不符合国际标准的设施,并划拨必要的资源,以改善拘押条件并加强旨在重返社会、改过自新的活动;

制定必要措施,确保严格分开关押并妥善对待被告和罪犯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增加从事囚犯工作的合格工作人员的数量;

确保所有监狱设施内均可获得医疗服务;

确保根据国际标准,单独监禁仅在严格的监督之下作为最后手段采用,时间尽可能短,且有望进行司法复核。

拘押期间死亡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几起案件中有人在拘押期间离奇死亡,而司法当局尚未就此作出解释。缔约国就AliKhemaisLouati、MohamedAliSnoussi、WalidDenguir、AbdelmajidJedday、RachidChammakhi和FayçalBaraket等人的案件提交的补充信息确认了这一点。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2013年以来拘押期间死亡的人数提供了统计数据――平均每年34起死亡事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对上述死亡事件进行调查的相关信息(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30.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

所有拘押期间死亡的事件均要由独立机构尽职尽责地开展公正的调查,将据认为对此类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绳之以法,若判定有罪,予以适当惩处;

受害人及其家人可作为民事方,以与原告同等的地位参与司法调查。

对拘押场所进行监督

31. 委员会欢迎为加强拘押场所监督工作而与多家国内和国际机构采取的措施和达成的协定(见上文第5(d)和第6(c)段),也欢迎最近设立了国家防止酷刑局,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几家机构进入高加尼(Gorjani)司法警察局遭拒,理由是该司法警察局并非剥夺自由场所(第2、第11至第14,以及第16条)。

32. 缔约国应向所有的监督机制提供自由进入所有拘押场所的机会,包括审前拘押和审讯中心。此类机制应可以突然到访,并在无见证人的情况下与在押人员面谈。

国家防止酷刑局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国家防止酷刑局于近日成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可用来使该部门立即投入运作的资源(第2条)。

34. 缔约国应向国家防止酷刑局提供充足的资源,使之可以立即开始履行职责,并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运行。

法不溯及既往和酷刑罪不适用时效法

3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设立了国家防止酷刑局的《第2013-43号组织法》第24条修订了《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4)款,规定酷刑罪不受时效法约束;根据关于过渡时期司法问题的2013年《第53号法》第9条,向授权审理1955年以来施加酷刑案的特别司法分庭提起的法律诉讼不适用法定期限。考虑到刑事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施加酷刑罪仅在1999年才纳入《刑法》第101条之二这一实际情况,委员会仍对法律对该条文生效以前实施的酷刑行为的适用问题感到关切。在这个问题上,委员会注意到在两起涉及1999年以前实施的酷刑的案件中,犯罪人系以实施暴力行为为由遭到起诉,而可惩之以较重刑罚的罪行则未被考虑在内(第2、第12、第13和第14条)。

36. 委员会铭记强行法对酷刑的禁止确立已久,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1999年以前实施的酷刑行为作为可按罪行严重程度量刑的违法行为予以起诉。缔约国还应根据《第2013-43号组织法》第24条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条。

过渡时期司法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建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而采取的措施(见上文第5(c)段),但委员会希望提请注意真相与尊严委员会的任务范畴――该委员会还受命履行赔偿和腐败方面的相关职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律仅赋予该委员会5年时间来查明近60年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相关真相,而该委员会已收到28,087起申诉,其中包括约20,000起酷刑和虐待的相关申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向该委员会划拨任何预算以使之得以履行其职权范围(第14条)。

38. 缔约国应:

继续向真相与尊严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使之得以切实履行其任务,并确保一旦其授权失效,将酷刑和虐待相关申诉移交某个独立的调查部门处理;

确保将过渡时期司法法律涵盖期内实施的酷刑行为的所有作案人绳之以法,并确保为受害者、证人及其家人提供最高程度的保护;

按照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24/42/Add.1,第86段),采取一项标准明确、一视同仁的赔偿政策;

按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第30段),确保无论真相与尊严委员会框架内有何补救措施,受害人均有权寻求司法补救。

暴力侵害妇女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付出的努力(上文第6(g)段)及其新法案。据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该法案将废除规定在施暴人与受害人结婚或受害人撤诉的情况下可中止起诉的刑事条文。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性别暴力案缺乏按违法行为类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明确反映导致起诉和定罪的申诉的比例以及提供赔偿的措施(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40. 缔约国应:

加快通过旨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法律,并确保该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修订《刑法》条文,杜绝对任何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施暴人有罪不罚的可能性;

确保暴力侵害妇女案得到有效、公正的起诉,确保施暴人得到法办并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

对司法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所有类型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

法医检查作为性行为的证据

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同性之间两厢情愿的关系视为刑事罪行,而涉嫌为同性恋者在法官的命令下被迫接受由法医进行的肛门检查,以证实其同性恋取向。尽管相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此类检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消息称曾有几人在警察的威胁之下接受了检查。警察硬说拒绝检查将被解读为有罪的证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进行阴道检查来证实诸如婚外恋和卖淫等性行为,且有时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第2和第6条)。

42. 缔约国应废除将同性成年人之间两厢情愿的关系定为罪行的《刑法》第230条。缔约国还应禁止没有任何医学理由的、无法在受检人自主作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受检人随后将因之而遭到法办的侵入式体检。

对人权维护者、博主、记者和艺术家的攻击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攻击包括HélaBoujeneh和AhmedKaâniche在内的人权维护者以及诸如LinaBenMhenni等博主,还有报告称对记者和艺术家进行骚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上述群体遭到攻击的相关申诉和定罪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也没有资料说明为防止此类行为采取的措施(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开谴责针对人权维护者、记者、艺术家和博主的威胁与攻击,并确保做到以下几点,从而免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为此类攻击提供支持:

切实保护上述群体免因其所开展的活动而可能遭受威胁和攻击;

针对所有以上述群体为目标的威胁和攻击行为开展迅速、彻底且有效的调查,并保证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使之受到罪有应得的惩治。

后续程序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以下建议的情况:第16段关于酷刑和虐待相关指控的建议;第28段关于拘押条件的建议;第38段关于过渡时期司法的建议,尤其是(a)小段关于真相与尊严委员会授权的建议。就此,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涵盖时期内落实某些或所有载于本结论性意见的其他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书,即: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本国适当语言广泛宣传它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8. 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统一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的要求,更新其通用核心文件(HRI/CORE/1/Add.46)。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5月13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3日前表示同意将按任择报告程序编写该次报告。按照任择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前向其发送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