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GO/CO/5-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安哥拉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5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286次和第2287次会议(见CRC/C/SR.2286和CRC/C/SR.2287)上审议了安哥拉的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AGO/5-7),并在2018年6月1日举行的第23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AGO/Q/5-7/Add.1),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5月19日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了若干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

《劳动法》,2015年;

关于保护和儿童全面发展问题的第25/12号法律(《儿童法》);

《关于教育和教学体系及2013-2020年“全民教育”国家行动计划的第17/16号基本法》;

《禁止家庭暴力问题的第25/11号法律》;

《2012-2025年国家卫生发展计划》,其中包括降低孕产妇、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和发病率等目标;

《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家计划》,2011年。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在这些领域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战略问题的全面政策(第7段);出生登记(第19段);一切形式的侵害儿童的暴力,包括体罚(第21段);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包括减少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第28段);粮食和营养安全,尤其是减少农村地区五岁以下儿童的较高发育不良率(第33段);少年司法,特别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年龄上限(第38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42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 委员会欢迎将“对儿童的11项承诺”纳入《儿童法》中,并注意到缔约国为统一有关儿童的立法所作的持续努力。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RC/C/AGO/CO/2-4,第9段),它建议缔约国加快将其余法律与《儿童法》和《公约》进行统一,并确保将《公约》的所有原则和条款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综合政策和战略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6年设立了全国社会行动委员会,取代了全国儿童委员会、全国老年人委员会和全国支助残疾人委员会。它感到遗憾的是,国家社会行动委员会尚未通过一项侧重于儿童的全面政策,而且,在该委员会重组后,其任务缺乏对国家和省两级儿童权利问题的侧重。

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订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以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为儿童制定一项战略,并为其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建立一个适当的评价和监测机制,以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并确定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上文(a)至(c)项的建议方面,寻求技术合作,特别是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合作。

协调

8. 委员会注意到,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社会行动、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司法和人权部、国家儿童协会、国家儿童事务局、国家儿童情况观察站和国家社会行动委员会之间的任务有重叠情况,它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高级别跨部委机制,以协调、监测和评估在跨部门、国家、省和市级开展的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

划拨资源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直在实施经济改革方案,并且由于经济衰退紧缩了公共开支。参照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共预算的第19号(2016年)一般性意见并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AGO/CO/2-4,第1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特别是石油、天然气、钻石业收入,用于减贫,特别是儿童的减贫;

按照《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要,并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并且,特别是,增加为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部门划拨的预算,包括考虑“现金+”和其他社会保护计划,并根据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解决不平等问题;

在规划国家预算时,使用儿童权利方法,即在整个预算过程中,实施一个儿童事务资源分配和使用跟踪系统,包括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可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确保衡量这类投资对女童和男童的差别影响;

全面评估预算需要,并建立透明的拨款,以逐步消除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方面的差距;

通过以下做法,确保透明的和参与式的预算编制:公开对话,尤其是与儿童的对话;市政当局承担这种预算编制对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责任;

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平权式社会措施的处于处境不利或弱势处境的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受到保护,即使出现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

对与儿童权利直接和间接相关的领域内的任何紧缩措施进行影响评估。

鉴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大幅度减少一切形式的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具体目标16.5,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反腐败法律,以有效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

数据收集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的统计数据以及缔约国计划使用这些数据,以加强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措施,但它注意到,收集可靠数据仍是一项挑战,而且,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涵盖《公约》所有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处境儿童的情况;

确保相关部委分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在国家、省和市级有效执行《公约》;

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报告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人权指标:衡量和实施指南》(HR/PUB/12/5))并且在这方面加强与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1. 考虑到缔约国在2014年对本国进行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考虑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或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授权(见A/HRC/28/11/Add.1,第3-5段),并参照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见CRC/C/AGO/CO/2-4,第15段):缔约国应设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的监测机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 认识到缔约国为执行提高认识的活动和方案(包括儿童保护培训方案)和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关于儿童权利的资料所作的努力,并且回顾其先前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向父母、广大公众和(以儿童友好的方式)儿童以及向立法者和法官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以确保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应用《公约》;

加强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通过尽快制定教师培训政策草案,并实施一项基于儿童权利的和培训员培训办法;

向(除其他外)各国议会联盟、人权高专办和儿基会寻求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 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困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过程中,加强与民间社会包括儿童组织的合作,包括支持其活动;

使儿童,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参与民间社会合作框架。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4. 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2013年)一般性意见和《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A/HRC/17/31,附件),并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RC/C/AGO/CO/2-4,第2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为在缔约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特别是石油、天然气、钻石、渔业和农业等部门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对儿童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违反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

监测和确保公司(无论是私人还是国有)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健康标准,实施适当的制裁,对任何发现的侵权行为提供补救,并确保公司进行适当的国际认证;

要求各公司开展评估、磋商并全面公布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及其处理这些影响的计划;

审查并调整其立法框架,以确保在缔约国领土经营或管理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其打击歧视的活动,尤其是针对残疾儿童、怀孕女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桑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儿童以及街头儿童的歧视,他们仍然遭受歧视性态度和行为。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 认识到缔约国为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纳入立法所作的努力,并关于儿童有权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的第14号(2013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适当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和方案之中,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制定程序和标准,向所有有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适当重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将其作为首要考量;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 委员会欢迎在每期“全国儿童论坛”的前一天举行全国和省级儿童集会的做法、国家儿童协会正在制定儿童参与准则以及国家儿童参与战略(2014-2019年)。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RC/C/AGO/CO/2-4,第33段),并参照关于儿童有权表达意见的第12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它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通过除其他外,颁布适当的立法、培训专业人员和在学校开展专门活动等途径,确保在家庭、在家中、在法院(包括将在对他们产生影响的事项上倾听其意见的最低年龄10岁降低)、学校、其他儿童机构、在其社区和在涉及他们的所有行政和其他诉讼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姓名与国籍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实现普遍出生登记所作的努力,即除其他外,对首次申请公民登记的安哥拉公民免除登记费并发放身份证,包括可为未登记的成年人回溯性登记,并在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为刚果民主共和国难民的子女进行登记。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尚未实现《2013-2017年国家发展计划》所列的在2017年前100%地登记新生儿童的目标;

缔约国的大规模登记方案正在继续实施,仅有已经大幅降低的预算;

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有很大鸿沟,它阻碍学前和小学入学率,是童工劳动的根源,是《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的罪行,并可导致招募未成年人加入武装部队,违反《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由于缺乏向出生登记官员提供的明确指导,外国人(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所生子女出生登记的实际障碍十分普遍,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这些儿童处于无国籍状态;

所有儿童在10岁前都应获得身份证以接受中学教育的法律要求在实践中并未总是得到落实,因此,这是一些青少年未上学的原因之一。

19. 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第16.9项目标,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AGO/CO/2-4,第35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向父母扩展国家大规模出生登记运动,包括向非安哥拉公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因为这有助于为其子女进行出生登记;

向非洲民事登记和人口动态统计方案(该方案包括出生登记)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并将出生登记尽可能地下放,以惠及农村和边缘化人群,包括通过设立流动出生登记小组;

继续在社区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开展关于出生登记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活动;

继续加强现有的多部门方法,加强有关各部之间的有效协调,并把出生登记与社会保护和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联系起来;

加紧努力,消除外国人(后向联系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安哥拉所生所有子女全面登记的实际障碍,包括通过向出生登记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培训;

向在缔约国可能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提供法律保障,并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所有儿童都能获得身份证,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可获得其他形式的身份证件;

在执行上文(a)至(g)项建议方面,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其先前的建议,即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的体罚尚未得到执行,而且,因此,除了作为犯罪的一种判罚外,体罚在缔约国仍然是合法的;

缔约国表示,在所有情形中,体罚都被视为犯罪,然而,有关国内法包括《儿童法》,并没有证实这种说法。《儿童法》第10条为出于惩戒目的殴打儿童提供了“正当惩罚”法律依据;

据报告,包括缔约国的报告,在学校中,一些教师仍在实行体罚。

21. 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见CRC/C/AGO/CO/2-4,第37段),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2011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2006年)一般性意见,注意到关于终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第16.2项目标,并鉴于缔约国接受了2014年普遍定期审议中的相关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订《儿童法》(包括去除“正当惩罚”这一法律依据)、《家庭暴力法》、《家庭法》、《刑法》和任何其他相关法律,以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使用体罚,包括在家庭、学校、替代照料场所、日托机构和刑法机构;

加强关于体罚有害后果的教师培训方案和有儿童、家庭和社区参与的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方案,以改变态度和促进替代性、积极和非暴力的儿童养育和惩戒形式。

有害做法

22.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AGO/CO/2-4,第27段)并敦促缔约国:

确保执行《家庭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18岁最低结婚年龄;

加快审查《家庭法》,包括第24条第2和第3款,这些条款例外地允许女童的结婚年龄为15岁,男童为16岁,并确保18岁最低结婚年龄没有例外,包括在习惯法下;

继续开展关于早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活动,确保以所有利益攸关方为目标,包括家庭、市政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并制定童婚受害者保护计划;

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2014年)一般性意见,采取积极措施,制止缔约国针对儿童的所有其他有害习俗,例如收继婚和以女童为配偶的一夫多妻制、暴力侵害被控使用巫术的女童和女性外阴残割,包括通过在经修订的《刑法》中将等同于暴力侵害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所有有害做法定为犯罪。

求助热线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除了现有的“儿童SOS”呼叫中心外,还推出了一个家庭暴力紧急电话热线,并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AGO/CO/2-4,第72段),它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专用的三位数免费24小时全国热线,以确保更高的效率。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条)

家庭环境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向父母提供咨询服务作出的努力,它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AGO/CO/2-4,第40段),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有效实施单身母亲所生子女有权知道其亲生父母并与其保持联系;

确保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双方平等承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

加强措施,防止家庭解体并加强家庭,特别是为了防止移除子女。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国家家庭定位和团聚方案”(该方案使大多数儿童重新融入生身父母家庭或替代家庭),并培训在儿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RC/C/AGO/CO/2-4,第42和44段)并参照《联合国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它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全面的、基于权利的被剥夺父母照料儿童的负责任的替代照料制度,它纳入大家庭提供的传统照料,并特别侧重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采取措施,扩大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儿童的寄养制度,以减少将儿童安置于机构中的做法;

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估儿童安置并向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居住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考虑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审查其收养条例(包括经修订的《家庭法》中的条例),并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确保落实残疾儿童权利。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RC/C/AGO/CO/2-4,第48段)并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2006年)一般性意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确保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具体目标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强为所有残疾儿童制定的旨在提高其社会包容的方案和服务,并特别确保他们能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包容性教育和职业培训,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

增加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以发展全纳教育,并确保使其优先于将儿童安置在特殊机构和班级,并投资于发展残疾儿童的专业技能;

继续开展能力建设,包括通过培训所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和辅助医务人员;

加紧采取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活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包括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儿童的污名化,并鼓励残疾儿童的父母支持其子女尽可能充分地社会融入和个人发展。

健康和保健服务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3-2017年国家发展方案的与儿童健康有关的次级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出生的儿童或缺乏基本教育母亲所生的子女面临在5岁之前死亡的更大风险;产妇高死亡率与新生儿保健差劣相关,包括据报告,缺乏一项关于培训助产士的明确政策和孕产妇与新生儿保健的充分质量标准;儿童全面免疫接种覆盖率低,目前仅为31%。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儿童精神健康问题公共政策的充分资料。

28.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2013年)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减少全球孕产妇死亡率的具体目标3.1和关于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具体目标3.2,并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AGO/CO/2-4,第5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获得初级保健的机会扩展到所有省份;

切实执行现有的旨在降低儿童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方案,包括通过提高助产士的技能和采用质量标准的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

在受影响地区加紧提供疟疾预防和治疗,包括通过加强省和市级的流行病监测系统;

迅速建立流行病应对委员会;

尽一切努力,实现儿童全面免疫覆盖目标;

考虑到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精神保健服务和咨询;

向儿童卫生部门划拨必要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继续向全球疫苗和免疫联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关于儿童健康问题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29. 参照其关于《公约》框架内的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落实青春期儿童权利的第20号(2016年)一般性意见,并回顾先前的建议(见CRC/C/AGO/CO/2-4,第5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包括生活技能教育,以促进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对男童给予特别重视,继续确保未满18岁青少年可获得避孕药具,并确保获得全面、高质量、与年龄相适应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保密的咨询和对怀孕少女的支持;

加紧努力,向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以及早孕和堕胎不良后果的教育,特别是在家里进行的堕胎;

在审查《刑法》之际,将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确保少女可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且也确保,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予以适当考虑;

制订和执行一项政策,以保护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

在执行上文(a)-(d)项所述建议时,特别注重农村地区。

吸毒和滥用药物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例如通过“2013-2017年国家发展方案关于促进健康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问题的次级方案和“国家禁毒计划”,并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全国毒品消费量增加了,它建议缔约国:

加强措施,解决儿童和青少年滥用毒品问题,即,除其他外,继续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防止药物滥用(包括烟草和酒精)问题的准确和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便于获得的、青年友好型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和酒精广告,包括通过私有拥有的媒体和公司;

评估“促进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次级方案和“国家禁毒计划”,并根据这一评估,制定一项后续方案,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儿童滥用毒品和酗酒问题的资料和数据。

艾滋病毒/艾滋病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2013-2017年国家发展方案的“预防和控制优先疾病”次级方案等举措以及全国防治艾滋病学会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参照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并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RC/C/AGO/CO/2-4,第56段),它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署)和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通过和资助一项后续方案:

继续并加强现有的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并制订一个路线图,以确保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改善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母亲及其子女的后续治疗,以确保早期诊断和及早开始治疗;

改善受艾滋病毒感染孕妇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的机会和覆盖面;

向全国防治艾滋病学会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包括向医院和保健中心分发艾滋病毒检测试剂,并加快省级防治艾滋病和主要地方流行病委员会的投入运作。

营养和母乳喂养

32.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卫生部通过了一项国家营养战略,然而,据报告,由于领导不力和缺乏足够的部门间协调、能力和资源,该战略的执行缺乏可持续性。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营养不良是缔约国的普遍现象,5岁以下儿童长期营养不良(发育迟缓)率从2007年的29%上升到2015-2016年的38%;

营养不良与45%的儿童死亡相关;

在各省公平利用水源和卫生方面尚未实现进展,这与普遍的发育迟缓强烈相关;

完全母乳喂养率较低,过早使用母乳代用品喂养,产假不过短,达不到至少14周。

33. 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 CRC/C/AGO/CO/2-4,第50和58段),它敦促缔约国:

为执行“国家营养战略”拨出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并确保领导和协调,同时尽快通过所设想的新的国家粮食和营养政策,特别重视农村地区孕产妇和婴幼儿营养;

在缔约国全境,促进营养意识、食物多样性和消费更有营养的食品;

恢复核准和执行“国家环境卫生政策”进程,并把社区水管理模式扩展到乡村和城市周边地区;

加紧努力,通过提供信息材料,促进完全和持续母乳喂养,促进婴儿出生后前六个月生命的纯母乳喂养,以降低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并将产假时间调整到至少14周;

限制使用母乳代用品,并实施《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4.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努力,由于作出了这些努力,学前、小学和中学学生数量大幅度增加,以及中小学毛入学率从2014的13.19%上升到2016的97.5%。参照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4.5(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确保弱势群体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AGO/CO/2-4,第6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幼儿发展政策”草案;

通过以下做法,提高入学率:克服失学儿童障碍,包括免除教材费,消除贿赂官员以获得安置的做法,在农村地区提供更多中学教育机会并制定替代性教育战略,包括通过适应背景的课程,以改善家长对教育价值的认识;

制定持久解决办法,包括加快批准关于教师培训的政策草案,改善学校管理,向教师提供支持监督,并制定战略,以激励和留住农村地区的教师,并解决据报告的儿童辍学的根本原因,例如学校中基于性别的暴力、童婚、少女怀孕、未做好入学准备、缺乏教师、教学质量差、不能充分获得教育材料、缺乏水和卫生设施以及学校过于拥挤;

确保为女童和来自缔约国游牧人口的儿童,向教育系统划拨充足和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通过了《关于洗钱所涉罪行的第3/14号法律》(该法禁止使用童工并设立了劳动监察总署)以及第30/17号总统令(其中列出儿童不能从事的一份57个危险职业和活动清单),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童工现象在缔约国仍然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AGO/CO/2-4,第6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体制结构和机制,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系统地记录童工案件,特别是在危险条件下和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童工劳动;

提高劳动视察员的能力,向劳动监察划拨适当资源,增加工作场所的劳动监察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加强公众对童工劳动的认识、其剥削性质及其后果并消除儿童是创收资产的公众认知;

进一步与国际捐助者、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工商部门接触,以打击童工劳动和经济剥削,特别是为弱势儿童、女童、街头儿童、参与毒品和药物滥用的孤儿和儿童,他们可能面临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风险;

提高教师对童工劳动风险的认识,以使儿童留在学校;

增加社会工作者的人数,以加强查明从事童工劳动儿童的身份,并向这些儿童提供系统的康复服务;

在上文(a)-(g)段的建议方面,向国际劳工组织的消除童工劳动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36. 参照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2017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评估街头儿童的人数,开展关于街头儿童人数众多的根本原因问题的研究,并且在这些儿童的参与下,制定一项解决这些原因的全面战略,以减少和防止这种现象;

向街头儿童提供社会和保健服务、教育和住宿;

协助街头儿童重新融入家庭或安置在替代照料场所,同时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少年司法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行动: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12岁提高到14岁;评估其儿童司法系统;未成年人监护委员会下的少年司法中的调解和转处试点项目以及国家司法研究所提供的关于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的培训,该培训是在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进行的。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少年司法制度仅适用于16岁以下的儿童;罗安达省以外的儿童仍然到省级法院出庭,而不是去少年法院;有时将儿童作为成年人审判;缺乏拘留替代办法;儿童仍超时被警方关押或处于审前拘留;他们被与成年人一起关押或监禁;缔约国的两个少年犯康复中心未完全投入运用;约有95%的缔约国的律师集中在首都。

38. 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执行青春期儿童权利的第20号(2016年)一般性意见并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见CRC/C/AGO/CO/2-4,第74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少年司法制度适用于18岁以下的儿童;

继续促进和加强被控犯有刑事罪儿童的非司法措施,例如转处、调解和咨询,并且,凡有可能,为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包括根据未成年人监护委员会的授权;

确保拘留(包括审前拘留)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予以撤销,并确保不用于轻罪;

加快对涉及儿童的审判,以减少审前拘留期,并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一起关押,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提供安全的、体恤儿童的环境、经常与家人联系和获得食物、医疗服务和教育,包括职业培训;

确保为少年司法系统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继续确保指定的儿童专门法官接受适当的培训;

在早期阶段和在整个法律诉讼程序过程中,确保向违法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在上述建议方面,继续向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寻求技术援助。

I.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13年9月24日签署);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24日签署);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24日签署);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3年9月24日签署);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4日签署);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3年9月24日签署)。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月3日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列入关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资料。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4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要求,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