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GO/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General

19 October2010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

安哥拉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14日举行的第1545和1547次会议(CRC/C/SR.1545和1547)上审议了安哥拉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AGO/2-4),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AGO/Q/2-4/Add.1),赞扬该报告体现了坦率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委员会还欢迎与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从而对缔约国的儿童状况有了进一步了解。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新《宪法》正式生效,建立了一个维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框架(2010年);

建立了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2007年;

通过了第31/07号法令,规定对五岁以下儿童实行免费出生和死亡登记,对11岁以下儿童免费发放身分证(2007年)。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10月);《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5年3月),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7年11月)。

5. 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2003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7年8月)。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6.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3/Add.66)所作的努力以及取得的积极进展。然而,委员会仍遗憾地注意到,这些结论性意见中的许多内容尚未得到充分落实。

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委员会在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得到执行或充分执行的建议,特别是关于统一立法、适当的预算拨款和透明的预算跟踪制度、歧视女童问题、出生登记和暴力与虐待的建议,并开展充分的后续工作,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

立法

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10年2月新《宪法》正式生效,其中特别明确提到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的最大利益。然而,委员会仍遗憾地注意到,有关儿童的多项立法尚未统一。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由于缺少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建设,法律在具体实施上依然有不少障碍,而目前还有大量积压的法案有待获得议会通过。

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所有与儿童有关的立法统一,并充分实施新《宪法》,为此建立相关机制并通过立法来促进《宪法》的实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快通过尚待议会通过的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为这一法律的实施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协调

10. 委员会欢迎2007年建立了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其任务是协调各部委和参与处理儿童事务的各级政府其他机构的儿童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各省都有省儿童事务委员会,许多省还建立了市一级儿童事务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非各省都建立了市一级儿童事务委员会,并对各级委员会缺少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开展工作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虽然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的18名成员来自民间社会,但在民间社会参与的遴选程序上缺乏透明度,并且缺乏对非成员非政府组织负责制度。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努力步伐,在各市镇建立儿童事务委员会,并确保国家和省市各级儿童事务委员会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开展工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一道努力,确保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以及省市级儿童事务委员会工作。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欢迎2009年《两年期儿童问题行动计划》最后定稿,但尚未获得议会批准。委员会还注意到:

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批准了《省市级对儿童的十一项承诺实施准则》;

《2009年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战略》和基于《消除贫穷战略》的《2009年中期发展计划》;

建立和扩大省和地方各级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网络,共同致力于落实儿童权利。

所有这些计划和活动旨在实现与儿童和儿童权利相关的综合目标。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鉴于开展这类活动的专业能力有限,对于这些多方面活动的运作和监测可能难以管理。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两年期儿童问题行动计划》,确保充分落实《公约》所载各项儿童权利,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2002年5月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所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结果文件及其2007年中期评审,以及非洲联盟2007年11月2日在开罗通过的“关于执行适合儿童生长的非洲行动计划的加紧行动呼吁(2008-2012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充分提供已公布的预算拨款,并建立适当的评价和监测机制,以便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并查明可能存在的缺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在《两年期儿童问题行动计划》和其他国家战略与计划下开展的活动加以适当协调和监测。

独立监督

14. 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是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并履行儿童事务监察员职责。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在保护儿童方面的职责不明确,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也未在首都以外的地区设立任何办事处。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的设立符合《巴黎原则》和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这类机构应有明确的任务授权,可受理和调查来自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应有独立的预算,并在各省设立有效办事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人权高专办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资源分配

16. 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对卫生、教育和儿童保护领域的预算拨款有所增加,但仍然关切的是,拨款数额较小,而这些拨款有多少真正用于儿童亦不清楚。委员会欢迎政府公布了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但仍然遗憾地注意到,没有具体说明用于儿童问题的预算拨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种种迹象表明缔约国内腐败现象严重,致使为各部门划拨的资源难以真正派上用场。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社会支出预算拨款,尤其是优先安排并增加对儿童工作的预算拨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儿童权利角度开展预算跟踪工作,以便监督对儿童工作的预算拨款,同时为此寻求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在2007年有关“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采取各种步骤防止腐败,包括加强公共支出的控制。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所作的努力,包括2008年在全国启动安哥拉儿童指标系统,就对安哥拉儿童的十一项承诺确定各项关键指标。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能力不足和缺少资源,缔约国发展综合数据中央系统的努力受到影响。委员会还从对话中注意到,最近开展的2008-2009年人口福利调查(可收集按家庭包括收入和服务分列的数据)的初步分析清楚地表明,全国各地和不同收入群体在出生登记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这类重要问题上的发展起点很低,同时也强调了卫生、教育、获得用水和卫生设施、基础设施等领域中在收入群体、城乡地区、性别和年龄方面的公平问题。

1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数据统计制度,确保在该国所有地理区域和社会部门有效地收集数据,并能够对与各类需要特别关注的儿童有关的、分门别类的各级定量和定性数据作出系统分析。缔约国应确保所收集的数据涵盖《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与儿童基金会开展技术合作。

培训

20.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为许多专业团体和在学校、卫生、军事和移民部门、少年司法和其他服务机构中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以及定期为新闻记者举办培训活动,重点关注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和广告中的商业化剥削。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民众对《公约》及其规定的了解程度依然很低。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包括执法人员、教师、法官和律师、卫生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照护机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和系统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2. 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并参与了所审查的缔约国报告的起草工作。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在各级落实儿童权利方面与民间社会开展密切合作。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密切合作,无论是在国家、省、市委员会框架内还是框架外。

儿童权利和企业部门

24. 委员会欣见由于近期国家收入增长显著(主要是石油业和钻石业),缔约国能够大幅增加国家预算,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会部门的支出,但仍关切的是,公司企业部门的活动可能对儿童的生活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环境退化和健康危害方面。

25.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针对公司企业部门(无论私营公司还是国营公司),特别是针对石油业和钻石业的活动颁布适当政策和条例,要求这些部门以对社会和环境负责任的方式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授权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为与产业和贸易部门合作制订准则的国家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以确保公司企业部门尊重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将有关儿童权利的条款纳入企业协议、投资条约和与多国公司和外国政府签订的其他外国投资协定。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6. 委员会注意到,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18岁。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最低结婚年龄允许降低成年年龄,男孩为16岁,女孩为15岁,结婚年龄更小的例外情况也时有发生。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本国立法,确保最低结婚年龄男孩和女孩均为18岁,如有例外,须获得主管法院的批准。

3.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8. 委员会欣见新《宪法》载有一项不歧视条款,明确包括残疾儿童在内,并承认缔约国为消除歧视现象所作的努力,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社会上存在种种传统观念,目前依然存在歧视残疾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和桑族儿童现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要将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条款纳入国内法律,但仍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至今尚未通过这些文书。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加强为打击歧视行为所开展的活动,尤其是残疾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和桑族儿童,他们仍然遭到歧视和歧视性待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贯彻《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审查会议所通过的成果文件着手实施的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30.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家庭法》提到“儿童在家庭中应受到特别关注……”的原则以及“家庭有责任与政府合作,为儿童提供更多的保护”。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家庭或国家当局足够的重视,实际适用标准也不一致。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一般性原则适当纳入所有法律条款、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儿童有影响作用的法律、项目和方案。

尊重儿童的意见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儿童享有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资料说明儿童在学生议会或校务理事会以及省市机构中的参与程度,以及这些机构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的重视程度。尽管有儿童代表参与两年期国家儿童问题论坛,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在制定与儿童利益相关的政策、行动计划和战略时,并未倾听儿童的意见,并且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广大公众仍然不会将儿童视为权利的主体,即使所作决定和措施与儿童切身利益相关,也不会将儿童的意见考虑在内。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落实《公约》第12条,并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增进对任何年龄儿童的意见的尊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其他儿童机构和社区一切有关他们的事项并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尊重,并确保在制定相关政策、计划和法律时将这些意见考虑在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广大公众对儿童意见表达权的认识,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意见表达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3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法律规定对五岁以下儿童实行免费出生登记,对11岁以下儿童免费发放身分证,并规定儿童无身分证亦可入学。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自2002年以来出生登记工作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由于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实现普遍出生登记的工作受到极大制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五岁以上儿童的登记缺乏保障措施。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尤其是,缔约国应确保为负责实施这项工作的实体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措施到位,使仍未登记的五岁以上儿童补办登记手续,并由父母易于接洽的服务机构开展登记工作。

体罚

36. 委员会注意到,体罚作为罪行的惩处是非法的,但仍关切地注意到,体罚在家中仍然合法,在学校核和替代照护机构并未明确禁止使用体罚,在刑事机构中仍作为一种惩戒措施。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在任何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学校、替代性儿童照料场所和青少年管教所禁止一切形式包括体罚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有效地执行这些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父母、教师和公众为重点开展宣传运动,以消灭体罚现象,促进按照《公约》规定,特别是第19条和第28条第2款实施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的替代纪律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3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作为重点工作。关于《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中所载各项建议,同时考虑到东非和南非区域磋商(2005年7月18日至20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结果和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几项建议:

禁止一切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宣传非暴力价值观和提高认识;

增强所有儿童工作者的能力;

处理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性别层面问题;

确保问责制,杜绝有罪不罚现象;

借助这些建议与民间社会一道采取行动,尤其在儿童参与的情况下,确保所有儿童受到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或性暴力侵害,并加大力度采取具体且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这方面寻求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技术援助。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9.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家庭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家庭环境不稳定及家庭解体,以及令人沮丧并难以履行父母职责的贫穷和失业现象十分普遍,对培养和促进亲子关系造成有害影响。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建立了全国家庭委员会,政府和该委员会共同努力改善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为此制定了各种补贴和咨询方案,但仍关切的是,这些支助措施很有限,针对性不足,只有少数家庭受益。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扩大努力,在金融、经济、基础设施和咨询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采取补贴、小额信贷、照料设施和育儿宣传和教育等措施,以利增进家庭亲子关系,同时还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单亲家庭,尤其是年轻母亲为户主的家庭。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政府有关防止机构收容儿童做法的政策。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到因武装冲突而与家人失散的绝大多数儿童都已与父母团聚或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仍有大量儿童未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也未找到一种家庭式解决办法来满足他们在照料方面的需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资料称照料机构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以及未能定期审查安置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没有监督机构,缺少合格工作人员,也未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非机构照料政策,扩大和支持在大家庭和寄养家庭中安置儿童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认真监督所有儿童照料安排的执行情况,尤其是机构收容儿童做法(只要这些机构继续存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

领养

43. 委员会注意到,很少采用领养办法为得不到亲生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一种家庭环境,并关切的是,领养条例过于复杂,不利于并影响愿意领养儿童的父母使用这些程序。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倡采用领养方式,为儿童提供一种家庭环境,并制定必要的司法和行政条例,以便以负责的态度为儿童提供这一形式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简化领养程序,便利广大公众使用这一程序。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并在修订本国领养条例方面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虐待和忽视

45. 委员会欢迎在全国刑事调查局下面设立了暴力侵害妇女儿童科,以及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国家儿童问题研究所为忽视、父母失职和各种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案件提供咨询、调解和调停服务。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省市一级建立了儿童保护网。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下属单位受害者科和犯罪人科允许儿童提交有关遭受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防止和减少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各种虐待和忽视案件十分普遍,案件报告率低,采取的措施执行不力,对受害儿童和家庭暴力证人的处理方式缺乏敏感认识,缺少促进康复和重新融合的方案或措施,未制定具体的立法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忽视。

4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专家和民间社会开展磋商,审查所采取的措施在预防虐待和忽视以及支持受害儿童和证人方面的效力,并采取步骤,确保充分执行防止和减少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战略,并加强省市一级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网在这方面的努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预防虐待和忽视以及支持受害者和证人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从事受害儿童和证人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能够在刑事和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上与受害儿童和证人进行友好互动,以避免使其再度遭受精神伤害。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制定具体法律,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忽视。

6.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47.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承认身体残疾和智障儿童享有“充分和体面生活”且不因残疾而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各种方案,为残疾儿童提供照料,确保使他们融入社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残疾人在充分融入社会方面仍有阻力,在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方面依然存在法律和政策空白,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这方面的培训可能有所不足。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充分执行和必要时制定新的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立法和政策;

继续进一步加强保护所有残疾儿童的方案和服务,确保为这些儿童提供适当照料、保护和包容性教育,并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区生活。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为此种服务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为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工作者、辅助医务和相关工作人员等残疾儿童专用工作者提供适当培训;

考虑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考虑到《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卫生和获得医疗服务

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重振并加强初级卫生保健,整顿卫生服务系统,以及增进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地理位置上的可及性、供应品和服务的使用等方面作出了努力。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承诺提高免疫接种覆盖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初级卫生保健划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依然不足,还依赖于外部供资,卫生人力也很有限,尤其是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仍居高不下;五岁以下儿童几乎有三分之一体重过轻;婴儿出生后(至少)六个月的纯母乳喂养率虽有所改善,但仍然偏低。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各省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范围,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统筹兼顾方式为城乡居民提供这些服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大幅降低新生儿、幼儿和母亲死亡率,包括提供更多的助产分娩服务,并采取必要步骤,解决五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包括倡导六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并实施《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与家庭、公共场所和社区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全民实施基本供水和卫生标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卫组织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

青少年卫生

51. 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战略计划,其中包括青少年卫生部分。委员会还注意到,开展了针对青少年的公共教育宣传活动,以促进健康和预防少女怀孕,但仍关切的是,早孕发生率很高,18岁以下妇女初次怀孕率达50%以上。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避孕普及率偏低。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防止早孕现象,包括开展有关避孕知识的宣传活动,同时考虑到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就青少年的健康和发育问题发布的第4号一般性评论(2003年)。

有害的传统做法

53. 委员会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极高和早婚现象普遍,它阻碍了少女的教育和发展。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目前仍流行指控儿童为巫妖的做法,导致这类儿童遭受虐待和遗弃。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就巫术的指控对儿童的影响开展了一项研究,该项研究结果应有助于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和驱逐行为的伤害,但却遗憾地注意到,仍有儿童继续受到此种指控。

5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支持学校以及青年组织、社区和媒体实施旨在增强女童能力的方案,使其能够主宰自己的身体,决定自己的教育计划和未来,同时还敦促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使公众了解女童的个人发展受尊重、保护和支持的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传统或社区领袖合作,有效地消除巫术指控做法,并起诉此种指控行为的责任者。

艾滋病毒/艾滋病

55.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和《预防和降低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家庭和儿童的影响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居高不下,有关统计趋势的资料自相矛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虽然不少年轻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也略知一二,但真正意识到自身也面临危险并需要采用安全性行为的人却为数不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防止母婴传播和儿童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方案覆盖率较低。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在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开展对话和门诊管理方面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人力不足。此外,委员会还对缺少有关患病率和高危群体行为的资料表示遗憾。

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国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尤其是通过下列举措减少青少年的感染率:

确保充分和有效地实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

继续组织活动,提高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特别侧重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保护方法,包括安全性行为;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

生活水平

57.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为减少贫穷所作的各种努力已初见成效,包括大幅增加社会保障预算,但仍深感关切的是,该国贫困和赤贫发生率依然很高。委员会尤其对经济指标显示出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欣见新的《中期发展计划》获得批准,该计划以《消除贫困战略》为基础,确立了社会绘图程序,以查明包括街头儿童在内的最急需帮助的儿童。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按照《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享有促进其发展的适当的生活水平,同时还关切的是,对于能够提供弱势家庭和贫困环境无法做到的发展和教育奖励措施的方案和机构,缔约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利用国家资源改善大多数人口、尤其是最脆弱群体(特别是多子女家庭、单亲家庭、儿童为户主的家庭和街头儿童)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障所有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确保促进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并为此目的建立为贫困儿童服务的照料、发展和教育设施,以改善其恶劣的成长环境。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制定了旨在提高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普及率的《全民教育国家计划》,以及《2006-2015年从性别、扫盲和留守儿童康复方面改善教育系统综合战略》和倡导学生返回校园的宣传活动。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最近教育预算拨款有所增加,但整个教育部门的预算依然不足,致使许多在战争中被毁坏的学校的重建工作受到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未上小学的儿童人数众多,而上学的儿童辍学率极高;

中等学校学生出勤率较低;

缺少受过适当培训的合格教师;

缺乏适当的教学材料和课本;

有报告称,尽管建立了儿童友好学校模式,在许多学校中仍存在来自教师或学生的暴力和性骚扰现象;

早期儿童教育方案实施范围有限;

未将人权教育列入学校课程。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步骤确保在男孩和女童中普及小学教育,并提高中等教育入学率;

加强努力,防止儿童辍学,并使在完成小学教育之前辍学的儿童重返校园;

采取步骤修建新学校和修复被毁坏的学校,以确保社区中有足够数量的学校和教室,并且都配有考虑到性别特点的卫生设施;

通过以下举措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建立训练有素的合格教师队伍;更新课程内容;并为所有学校和课堂提供适当的教学材料和课本;

确保为在12岁完成义务教育后的学生提供职业培训设施;

保护儿童尤其是女童在校免遭教师和其他学生的暴力和性骚扰侵害;

采取步骤确保将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增加教育预算拨款,以便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实施各项计划和战略;

提高公众对早期教育的认识,确保也为儿童早期教育设施提供必要资源,使之师资力量足,设备齐全;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和(d)款,第30条、第32条至36条)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61. 委员会关切的是,地雷问题依然存在,它对该国在不安全地区玩耍的儿童构成安全威胁,而这些爆炸装置的清除工作进展缓慢。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儿童对地雷危险的认识,并加速地雷清除努力,同时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国际合作等途径,为这些努力提供足够的财力资源。

孤身、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6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将30000多名儿童驱逐出境,据称其中有无人陪伴的儿童,包括五岁以下儿童,部分儿童还患有营养不良。委员会关切的是,战争期间逃到其他国家的返乡儿童和出生在安哥拉的难民儿童可能办理出生登记有困难。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有关驱逐儿童的指控开展调查,并起诉虐待这些儿童的犯罪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参与这些驱逐行动的国家订立双边协定,按照国际法处理遣返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安哥拉所有儿童,包括在国外出生的安哥拉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并充分享有受教育和获取服务的机会。

经济剥削,包括剥削童工

65. 委员会注意到,至少受过六年小学教育的14岁及以上儿童可接受职业培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义务教育年龄至12岁,而12至14岁儿童在就业过渡期内则无法接受适当的指导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关注究竟有多少5至14岁儿童因贫困和无学可上被迫打工谋生(2008-2009年人口福利调查显示,此类儿童人数超过20%),并遗憾地注意到,城乡儿童之间存在差距显著。委员会关切的是,劳动监察制度薄弱且未涵盖非正规部门。

66.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消除童工现象,为此实行监查制度,加强儿童保护网,并加大对极端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让工作儿童参与制定有助于减少和消除童工现象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关框架,为毕业离校并需要为进入劳动力市场做准备和接受培训的12至14岁儿童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帮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虐待

6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一项《禁止对安哥拉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旅游行为守则》,但仍关切的是,商业性剥削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在酒店和夜总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为性剥削受害者和面临这类剥削风险的儿童提供的康复和保护措施不力。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为性剥削受害者制定的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实施范围有限。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世界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实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为受害儿童提供预防性剥削、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买卖、贩运和绑架

69.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该国正在建立、加强和扩大儿童权利保护网和预防贩运网。委员会遗憾的是,未提供资料说明这些网络如何与国家刑事调查局暴力侵害妇女儿童科和防止和减少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战略开展合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防止贩运儿童,包括对外国人往来频繁的机场和边界加强监控,并要求携带INAC文件,以证明儿童离境的合法性。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人口贩运,包括贩运儿童问题日益突出,并有报道说,利用儿童穿越边境,进行货物运送和卖淫活动。委员会还关注这些罪行的法律定义及制裁措施不明确,致使不起诉犯罪人现象时有发生。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立法中明确界定买卖、贩运和绑架等行为,并明确规定予以制裁,确保对犯罪人提出起诉,同时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关措施、方案和政策,以保护儿童免遭买卖、贩运和绑架,并帮助这类行为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求助热线

71. 委员会欢迎最近几年中设立了SOS儿童救援中心以及地方求助热线,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这些举措所能提供的援助程度,并关注这类求助热线可能无法在全国各地使用。

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求助热线为免费服务,电话号码为3或4位数,每天24小时开通,从全国任何地方均可拨打,同时提供可对儿童申诉立即采取后续行动的服务。

少年司法

73.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通过了少年司法替代措施规则。然而,委员会仍对刑法典草案建议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6岁改为14岁表示关切,认为它未明确触犯法律的16至18岁儿童是否将继续得益于对少年罪犯的特殊保护政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除罗安达之外,其他各省对少年司法的适用十分有限,省家庭法院法官审理儿童案件时没有具体的刑事诉讼规则,即便在罗安达省,财力和人力资源也严重短缺。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的问题,以及有报告称警方虐待被拘留的儿童。

7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款、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在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的同时:

采取步骤改进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在各省建立犯法儿童法院,确保为该系统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使少年司法系统中儿童工作者接受适当培训;

考虑制定专门的程序规则,确保在省家庭法院的审理中尊重一切少年司法保障;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16至18岁儿童得益于对触犯法律的儿童的特殊保护政策;

确保将关押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关押时间,儿童在审前拘留和判刑之后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以及以任何形式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要求对安置决定作复审的权利;

继续努力确保儿童被拘留期间不遭受警方虐待;

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专家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在少年司法领域寻求专家小组成员的技术援助。

保护犯罪证人和受害者

75.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确保按照《公约》规定,为所有受害儿童和(或)犯罪证人,即遭受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贩运的受害儿童和这类犯罪的证人提供保护,同时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9.批准国际文书

7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下列文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个报告分别自2009年11月和2007年4月逾期未交。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向国家首脑、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委和地方当局转发这些建议,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79.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少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与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就《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情况开展讨论并增进了解。

11.下次报告

8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根据该准则,今后的报告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准则规定提交报告。如所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规定的页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缔约国不能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的翻译则无法保证。

8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MC/2006/3)规定的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条约专门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并构成《公约》规定的统一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