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AR/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洛哥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1022次和1025次会议(CAT/C/SR.1022和1025)上审议了摩洛哥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MAR/4),并在第1042、1043和1045次会议(CAT/C/SR.1042、1043和1045)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摩洛哥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单(CAT/C/MAR/Q/4)提供的书面答复(CAT/C/MAR/Q/4/Add.1)和摩洛哥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但委员会对逾期两年多才提交该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派遣的专家代表团进行建设性的对话,感谢其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答复和提供的书面补充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审议所涉期间就下列国际人权文书采取了行动:

批准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4月);

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4月);

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4月);

确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的权限;及

撤销对一些国际公约的各项保留,包括缔约国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的保留以及以前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4.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采取的下列措施:

2011年7月1日经全民投票通过了新《宪法》,载有禁止酷刑的新规定以及被逮捕、拘留、起诉或定罪者的基本保障;

为调整和修正法律与实践,缔约国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其与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相符;

于2011年3月1日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取代人权协商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比协商委员会具有更加广泛的权力,并设立了保护人权区域办事处;

规定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

创建公平与和解委员会,作为过渡司法机制,确定1956年至1999年之间发生的侵犯人权事项的真相,为民族和解铺平道路;

为司法官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等人员组织各种人权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定罪

5.虽然知道目前正在处理即将修改《刑法典》的法案,委员会仍然十分关注目前《刑法典》第231.1条所载酷刑定义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这一事实,因为其范围有限。《刑法典》第231.1条所载定义包括《公约》第1条的主要内容,但不包括执法或保安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任何其他人的合谋或明示或默许。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以前提出过建议,但《刑法典》并未规定酷刑罪不受时效限制(第1和第4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议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法案扩大酷刑的定义,以便与《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的规定相符。缔约国还应确保履行其国际义务,调查、起诉和惩治任何犯下酷刑行为、企图实施酷刑或合谋或参与这类行为的人,而且对他们不适用法定时效。

6.委员会十分关注有关酷刑的某些现行法律条款,特别是对犯有酷刑行为的人给予大赦或赦免可能性的条款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以及没有特定保护机制保护拒绝服从命令折磨被拘留者的下属(第2和第7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法律排除任何违反《公约》赦免被判定犯有酷刑罪的人或给予大赦的可能性。缔约国还应修正其法律,明确规定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缔约国应建立机制,保护拒绝服从这类命令的下属。缔约国应确保告知所有执法人员不得服从这类命令,使他们了解设立的保护机制。

基本法律保障

7. 委员会注意到,为保护被拘留者免遭酷刑,摩洛哥法律规定了若干基本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除其他重要提议外,现有立法修订草案旨在确保被拘留者能够更快速地聘请律师。尽管如此,在现有成文法及实践中,对其中一些基本法律保障的适用却存在限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目前,只有获得总检察长授权,律师才可在拘留期被延长后的第一时间会见其当事人,委员会对这一事实尤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法律援助办公室的援助只限于未成年人及可能判处5年以上刑期的犯罪案件这一事实表达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其他基本保护措施的实际适用情况,如由独立医师进行诊查及通知家人等,还缺少相关信息(第2和第11条)。

缔约国应确保目前正在审议的法案能够保障所有嫌疑人在实际中都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保障,包括被捕时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由独立医师进行诊查、与亲属或朋友联系、被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及针对本人的指控以及不拖延地被带见法官的权利。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人们一旦遭到拘禁可以立即聘请律师而无需事先获得批准,并建立免费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制度,特别是涉及面临危险或属于弱势群体人员的案件。

反恐怖主义法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3年第03-03号反恐怖主义法》并未对恐怖主义做出确切定义,这样要求是为了维护下述原则,即除非法律有规定,否则不能对任何一项罪行处以刑罚。委员会还对以下事实表示关切,即有关法律将宣传和煽动恐怖主义定义为犯罪,即使未必涉及切实暴力行为的危险,也被如此定义。此外,根据这一法律,警方拘留的期限延长至12天,并且第六天后才可聘请律师,致使遭到拘留的嫌疑人面临更大的遭受酷刑的危险。嫌疑人正是在无法与亲属和律师联系之时最易遭受酷刑(第2和第11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第03-03号反恐怖主义法》,以便对其中恐怖主义的定义做出改进,将嫌疑人可被警方拘留的最长时间减至最短,并允许其在被拘留初始阶段即可聘请辩护律师。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都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1456(2003)号决议和第1566(2004)号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此主题的决议,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都应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法。

不驱回和酷刑的危险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现有引渡和驱回程序及实践也许会使人们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回顾,已收到根据《公约》第22条针对缔约国引渡要求的个人申诉,委员会对缔约国针对这些案件作出的判决及采取的行动表示关切。鉴于委员会早已做出裁决,即对Ktiti先生的引渡也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犯,且这一最终裁决已正式向缔约国转达,因此委员会对目前缔约国做出的仅“暂缓”引渡Ktiti先生的决定感到不安。尽管委员会已要求在其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暂缓引渡Alexey Kalinichenko, 但该人士仍被引渡回其原籍国,特别是引渡仅是基于原籍国提供的外交保证,委员会对此表示深切的关注(第3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委员会回顾业已采取的立场,即在任何情况下,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返回本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缔约国不得将外交保证视为免受酷刑或虐待的保障。为了确定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义务的适用性,缔约国应彻底审查每一案件的案情,包括有关国家酷刑的总体状况。缔约国还应建立和适用明确界定的寻求外交保证的程序,在驱回时采用适当的司法监督机制和有效的遣返后监测安排。

摩洛哥应履行其国际义务,并根据委员会关于依据《公约》第22条向其提交的案件所作最后决定和临时决定行事。关于Ktiti先生一案,缔约国应宣布对其引渡令永久无效,以避免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涉及安全关切案件中使用酷刑问题

10.有大量指控称,当人们被剥夺基本法律保障时,例如有关聘用律师问题,特别是涉嫌属于恐怖主义网络成员或西撒哈拉独立支持者,以及在为获取供词而审讯恐怖嫌疑人的过程中,警员、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特别是作为刑事调查警察行事的国家侦察局特工人员施行酷刑和虐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2、4、11和15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实质性措施,对酷刑行为展开调查,并对有此行为的人员提出起诉并给予惩罚。缔约国应确保执法官员不参与酷刑,除其他外,特别要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谴责这一做法,特别是警员、监狱工作人员及国家侦察局成员的酷刑行为。还应非常明确地指出,任何施行酷刑者、同谋或参与者要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并将受到刑事起诉和相应惩罚。

“特殊引渡”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即该国未涉入作为国际反恐斗争组成部分的特殊引渡。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诸如Binyam Mohamed、Ramzi bin al-Shib和Mohamed Gatit等案中,摩洛哥是公然进行非法“特殊引渡”的出发地、过境国和目的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此提供的有关调查信息并不完整,不足以反驳这些指控。有指控称,据报道所有“特殊引渡”均伴有单独囚禁及/或秘密关押、酷刑和虐待行为(特别是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期间),并将人员遣返回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切(第2、3、5、11、12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无论何时受其控制的任何人员都不成为“特殊引渡”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对人员的转移、驱逐、拘留或讯问本身就是对《公约》的违背。对所有其可能参与的“特殊引渡”案,缔约国都应展开有效、公正的调查,并揭露有关案件的事实真相。缔约国应起诉并惩罚此类引渡的责任人。

西撒哈拉事件

12.委员会收到的报告称,摩洛哥执法官员和安保人员被指控在西撒哈拉采用任意逮捕和拘留、单独囚禁、秘密关押、酷刑、虐待,以酷刑和过度使用武力逼供等手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委员会再次忆及,根据《公约》规定,在缔约国管辖领土之上,无论何种特殊情况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执法手段和调查程序必须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法以及缔约国现行有效的法定程序和基本保障。作为一项紧迫工作,缔约国应采取实质性措施,预防上述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发生。缔约国还应采取将大力推进根除国家官员施行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政策。缔约国应该建立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迅速、彻底、公正和有效地调查对犯人和被拘留者或处于任何其他情况的人施行酷刑或虐待的全部指控。

Gdeim Izik难民营

13.委员会尤其关注2010年11月与关闭Gdeim Izik营相关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包括执法人员在内数人丧生,数百人被捕。委员会注意到,被捕人员中绝大多数在此后等待审判期间被释放,但令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虽然所涉人员为平民,审判却要在军事法庭进行。对一直未展开公正、有效的调查以查明事件真相并确定警方或治安部队应承担的责任这一事实,委员会也十分关切(第2、11、12、15和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针对在拆除Gdeim Izik营地中发生的暴力和死亡事件展开及时、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应修正其法律以保证所有平民只在民事法庭接受审判。

涉及安全关切案件的秘密逮捕和拘留

14. 有报告称,在涉及恐怖主义的案件中,并未始终遵循有关逮捕、讯问和羁押嫌疑人的法律程序,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有资料显示,一贯的模式是,嫌疑人遭到不公开身份的便衣警察逮捕,被带走讯问,然后被秘密关押,实际上相当于单独监禁,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嫌疑人并未经正式登记并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他们在未经带见法官且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被关押数周。为使他们在刑讯逼供下的供词上签字而被移送警方关押之前,他们的家人对其被捕、行踪及下落一无所知。只在移送后才对他们进行正式登记,并依据篡改的日期和资料通过正规司法系统对其案件进行处理(第2、11、12、15和16条)。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所做的陈述,大意是国家侦察局Témara总部没有秘密拘留所,这已经总检察长在2004年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一些代表及议会议员在2011年进行的三次访问所证实。鉴于针对存在秘密拘留所的大量指控从未间断,在缺乏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不可能解除人们对事实上存在这类拘留所的猜疑,但委员会对缺少有关上述访问的组织方式和方法的信息感到遗憾。这一问题依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有指控称,在某些官方拘留设施内也有秘密拘留点,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指控,这些秘密拘留点不受任何独立机构的监督或检查。有报告称,在近拉巴特首都的Ain Aouda附近新建了一所秘密监狱,用来关押涉嫌与恐怖运动有关联的人,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2、11、12、15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所有被捕和被羁押人员案件中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并适用法律规定的基本保障,例如被拘留者接触律师和独立医生、将逮捕一事通知其家人及其被拘留地点以及出庭等。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登记条目、记录和陈述以及涉及人员被捕和拘留的所有其他官方档案得到尽可能严格的保管,对涉及人员被捕和候审羁押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并经调查警官和涉案人员确认。缔约国要确保针对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所有指控展开迅速、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

对任何事实上受其控制的人员,缔约国应确保其不被羁押在秘密拘留设施。委员会经常强调,此种条件下的羁押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缔约国应展开可信、公正及有效的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类关押地点。所有拘留地点都须受到定期监测和监督。

起诉酷刑和虐待行为实施者

16. 委员会迄今未收到依据《刑法》第231.1条对犯有施行酷刑者定罪的报告,委员会尤其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警员至多被起诉有侵犯人身或违法殴打行为,而不是施行酷刑,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官员因此类行为受到的行政和纪律处罚与其行为的严重性并不相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论针对酷刑的指控数量如何多或怎样频繁,鲜有引发调查和起诉,由于未能实施真正的惩戒措施,对被控犯有《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国家官员也未能予以刑事立案(包括1956年至1999年期间发生的大规模公然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风气似乎甚嚣尘上(第2、4和12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问题的指控,并起诉犯下此类行为人,应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给予与其犯罪行为性质相符的刑罚。缔约国还应修正其法律,明确规定上级官员或公共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申诉人和证人得到有效保护,不会因其申诉或证词受到虐待或恫吓。

逼供

17.根据缔约国目前的调查体制,供词通常用作起诉和定罪的证据,委员会对这一事实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恐怖主义案件在内的大量刑事案件的定罪以供词为依据,从而为对嫌疑人施以酷刑和虐待提供了更大空间(第2和15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刑事判决基于证据而不是被指控人的供词,特别是这类人员在审判期间翻供的,缔约国还要保证按照《公约》规定,除涉及酷刑指控的案件外,在所有诉讼程序中因施加酷刑而被迫作出的供述不可作为证据。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完全基于供词的刑事判决进行复审,以便查明仅依据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词而作出的判决。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向委员会报告相关结果。

监测和视查拘留地点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详细信息,说明皇家检察官、各级法官、省监狱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国家人权理事会代表对拘留所进行各种访问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结合摩洛哥即将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情况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将国家人权理事会指定为国家预防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数个非政府组织希望以观察员身份进入监狱设施,但被拒绝进入拘留中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0条,似乎只有省级委员会才可进行这类访问。对已经进行的访问的后续行动及结果如何缺少相关信息,委员会对此也感到遗憾(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国家对拘留所的监督机制能够对所有拘留所实施有效检查和监督,并确保根据监督结果采取后续行动。为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一机制应能安排本国和国际观察员进行定期和突击访问。缔约国还应确保在上述访问期间,有经专业培训可察觉酷刑迹象的法医在场。此外,缔约国还应修正法律,使非政府组织也可对拘留所进行不加限制的、定期、独立、不经宣布的访问。

监狱条件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有关建造和修缮其监狱设施计划的资料,可能使监狱条件有所改善。但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因人满为患、实施虐待和惩戒手段(包括长时间单独拘禁)、环境脏乱、食物匮乏和医疗护理有限等,大多数监狱的条件仍然令人震惊,委员会对此仍表示关切。上述状况促使一些囚犯进行绝食或暴动及举行抗议活动,但遭到监狱看守的暴力镇压,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11和16条)。

为使摩洛哥监狱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建设新的监狱设施和修缮现有设施,应不断增加运行国内监狱的预算拨款,尤其是食品和医疗方面的预算。为了减少过度拥挤的状况――这主要因为摩洛哥监狱中关押的人有一半尚待受审,缔约国应修改法律,允许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采用审前羁押替代办法。对于不太严重的犯罪情况,可以拟定一个制度,安排保释,更多使用非监禁刑罚。

监狱中死亡问题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摩洛哥监狱中死亡人数及死亡原因正式记录的详细信息。尽管如此,虽然对囚犯自杀事件进行了例行公事性的调查,但缺少现行针对监狱中死亡原因展开系统性独立调查机制的相关信息,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第11、12和16条)。

无论何时只要监狱中发生人员死亡,缔约国就应该迅速展开彻底、公正的调查,如有人员对此负责,应就人员死亡起诉相关责任人。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监狱中因酷刑、虐待或故意玩忽职守导致的所有死亡事件的资料。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每一起死亡案中由独立法医进行尸检,其检查结果可作为刑事和民事审判证据。

死刑犯问题

21. 委员会注意到,自1993年以来事实上就暂停执行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相关法案,根据此法案,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数量将显著减少,并且死刑判决须一致决定作出。委员会对死牢中囚犯的关押条件表示关切。这些条件本身就构成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考虑到囚犯在死牢中的关押时间、无法确定其命运、特别是毫无减刑的希望,情况尤为如此(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废除死刑。同时,缔约国应继续维持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在法律规定死刑可以减刑,并按照《公约》确保所有死囚犯受到保护。缔约国还应确保给予所有死囚犯人道待遇,特别是使他们能够接受亲属和律师探访。

精神病院

22.委员会注意到,就预防精神病院病人遭受虐待计划及针对2011年卫生保健系统的新框架法律,缔约国提供了书面补充材料,但是缺少可为住院病人提供保障的精神病院监督检查制度及此类监督检查结果的信息,委员会对此仍表示关切(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久即将设立的对拘留所进行监督和监测的国家机制同时有权检查其他类型的拘禁被剥夺自由人员的设施,例如精神病院。缔约国应确保这类监督过程的结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作为预防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一种手段,这一机制应对定期和不经宣布的访察做出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在上述访察期间,有经专业培训可察觉酷刑迹象的法医在场。缔约国还应确保精神病院病人在违反本人意志被拘禁期间,能够对其拘禁令提出上诉,并能到本人选择的医生处就诊。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 鉴于暴力侵害妇女在摩洛哥肆虐,针对预防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对施暴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及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等,国家却没有具体、全面的法律框架,委员会对此深表关切。受害人极少提出控告、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甚至对强奸案的指控也未展开系统调查、在受害人极易遭受侮辱的社会中,举证责任过重并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对以上事实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表示关切。此外,根据摩洛哥法律,未成年人强奸犯与受害人结婚可免于刑事责任,委员会对此表示深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受害人嫁给或拒绝嫁给对其施暴的强奸犯这一类案件数量的相关信息(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的法律,确保任何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能够立即得到包括庇护场所在内的保护措施和赔偿、起诉罪犯并处以相应惩罚。委员会重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就此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该立即修正其《刑法典》,保证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针对强奸犯的刑事诉讼不因与受害者结婚而终止。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暴力的原因和程度(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缔约国也应展开研究。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报告中,缔约国应就目前关于打击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以及所采取措施的影响提供相关信息。

体罚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摩洛哥没有法律禁止在家庭、学校或是提供儿童保护服务的机构内实施体罚(第16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法律,禁止在学校、家庭和提供儿童保护服务的场所实施体罚。缔约国还应提高公众对积极、参与性和非暴力纪律形式的认识。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待遇

25.委员会注意到,就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之间日益增加的合作,缔约国提供了包括关于接收、查明和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内的能力建设活动方面的资料。虽然如此,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缺乏具体的针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框架,以将他们与无证移民进行区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现实情况中寻求庇护者没有机会向有关当局提出避难请求。在进入摩洛哥领土的入境口岸情况尤为如此,寻求庇护者常被当做无证移民对待。缔约国没有设立可有效处理难民和无国籍人士避难申请的专门办公室,并且缺少保护摩洛哥领土上难民一切权利的措施,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第2、3和16条)。

缔约国应制定旨在保障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权利的法律框架,并应开发体制和行政手段,为上述人员提供保护,包括通过增进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之间的合作、并允许其以观察员身份参与缔约国避难制度改革。缔约国应建立相关程序和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摩洛哥领土的所有口岸对可能的寻求庇护者进行识别。缔约国应允许这类人员提交庇护申请。这些机制还应确保有关庇护请求的决定可以上诉、这类上诉有中止效力以及不将在本国面临酷刑危险的人员送回该国。

缔约国应考虑成为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缔约国。

移徙者和外国人待遇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驱逐无证移民的法律规定的资料,特别是有关在摩洛哥的外国公民入境和居住的《第02-03号条例》以及缔约国提供的根据该法令驱逐外国国民的实例。然而有报告称,无证移民尚未得到行使权利的机会就被送至边境或遭驱逐,这违反了摩洛哥法律。有多项指控称,数百移民被遗弃在沙漠中饱受饥渴。缔约国未提供有关此类事件的信息,也未提供有关超出监狱当局权限拘留待驱逐的外国国民的场所及相关制度的资料,委员会对此深感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2005年执法人员在飞地休达和梅利亚附近对无证移民的暴力行为的任何调查的资料,委员会对此也深感遗憾(第3、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在移送无证移民至边境及驱逐外国国民的行动中,法律保障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并且这类行动和驱逐须符合摩洛哥法律。对移民在被驱逐中遭受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缔约国应展开公正、有效的调查。还应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使其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应的处罚。

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拘留等待被驱逐的外国国民的地点和方式,并按年龄、性别、地点、拘留期限和拘留及驱逐的理由提供分类数据。

贩运人口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缔约国内以性剥削或其他剥削形式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人口贩运严重程度的资料普遍缺乏,特别是没有提供有关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为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采取了何种措施(第2、4、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这些努力应包括通过关于防止和制止贩运问题的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保护,使其获得康复服务以及医疗、社会、法律和所需咨询服务。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能够行使提出申诉的权利。应对所有贩运人口的报告进行公正、有效的调查,确保将有关责任人绳之以法,和对其判处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应的刑罚。

培训

28.委员会注意到已收到的为司法官员、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举办关于人权培训活动、研讨会和课程的资料。但对于没有对负责处置被拘留人员或精神病院病人的国家侦察局(侦察局)工作人员、武装部队成员、法医及其他医务工作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尤其是没有关于检测酷刑身心后遗症适当方法的培训,委员会表示关切(第10条)。

缔约国应继续制定并强化对所有工作人员――执法官员、情报局人员、安保部队人员、军人、监狱工作人员和在监狱或精神病院受雇医务人员――开展培训的方案,使他们熟知《公约》条款内容,知道违反《公约》的行为不会被容忍并将被调查,有违反《公约》行为的人员将受到起诉。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包括医疗队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受到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鉴定酷刑和虐待的专业培训。缔约国还应对此类培训的成效和影响作出评估。

平等与和解委员会和赔偿问题

29. 为调查1956年至1999年期间摩洛哥发生的大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事项,过渡司法机制、平等与和解委员会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做了大量工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相关信息。调查澄清了上述侵犯人权事项的真相,包括许多强迫失踪案,还使众多受害人获得了各种形式的赔偿。但委员会仍对平等与和解委员会没有完成其工作这一事实表示关切,因为发生在西撒哈拉的侵犯人权事项并未包括在内,2005年该委员会停止工作时,若干强迫失踪案尚未得到解决。此外,该委员会的工作事实上可能导致在此期间违反《公约》的罪犯得以逍遥法外,因为时至今日他们仍未被起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最后,有报告称,并非所有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都已获赔偿,在有些案例中,判定的赔偿既未公平分配,也不充足或有效,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12、13和14条)。

缔约国应确保肩负完成该委员会工作使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围绕迄今尚未解决的1956年至1999年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包括与西撒哈拉局势有关的案件),继续其查清事实真相的工作。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确保通过提供公平、足够的补偿和使其尽可能康复的援助这种形式,使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受害人获得赔偿。为实现这一目标,缔约国应制定法律规定,以保护酷刑受害人有权获得与所受伤害相称的公平赔偿。

与联合国机制合作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除其他外,特别核可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与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等机制进行访问。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入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主要人权文书,包括《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32.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确保广为散发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11月2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为回应其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1)提供或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2)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3)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对犯有酷刑或虐待罪行者判刑;及(4)给以第7、11、15和28段中提到的赔偿。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响应关于《反恐怖主义法》第8条中各项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所载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其2002年4月15日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23/Rev.1和Corr.1)。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迟于2015年11月25日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同意按照任择程序在2012年11月25日前提交报告,并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前转交一份问题单。《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对这份预先提供的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其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