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查访马尔代夫的报告***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序言…………….1-53

导言…………………6-164

一、防范虐待的正规保障17-646

A.法律框架――主要立法、管理条例和指令/法规18–336

B.体制框架――投诉、监测和法律援助体系34-649

二、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情况65-7215

A.会见国家防范机制67-7015

B.指导原则71-7216

三、被剥夺自由者的境况73-25418

A.警察局拘留所73-16618

B.监狱……..167-24337

C.青少年自新中心244-25053

D.戒毒中心251-25455

四、合作……………….255-26555

A.为查访提供便利255-25655

B.查访权限25756

C.单独询问258-25956

D.与当局对话和当局的反馈/反应260-26556

五、建议和信息要求摘要266-36057

A.法律和体制框架266-27857

B.国家防范机制279-28059

C.警察…………..281-31859

D.监狱…………….319-35664

E.青少年自新中心357-35968

F.合作……………36068

附件

一、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的被剥夺自由的地点清单69

二、代表团会见的政府官员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名单70

序言

1.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防范小组委员会)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在2006年6月生效后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于2007年2月开始工作。

2. 《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防范虐待。“虐待”一词应按其最广泛的含义理解,除其他外,包括剥夺自由的物质条件不充分导致的虐待。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有两个支柱:一是查访被剥夺自由的地点,检查现行做法和制度特征,以找出在保护方面存在差距的地方和需要加强哪些保障措施;二是协助缔约国指定进行定期查访的机构――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和运作。防范小组委员会注重实践,把重点集中在实际发生的事情,以及需要实施的实际改进以防范虐待方面。

3. 根据《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有义务准许防范小组委员会对其管辖和控制下任何确实或可能有人因公共权力机构的命令或唆使而被剥夺自由,或在其同意或默许下被剥夺自由的地点进行查访。缔约国进一步承诺准许防范小组委员会不受限制地获取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信息,以及涉及这些人的待遇及其拘留条件的所有信息。缔约国还有义务准许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没有旁人在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被剥夺自由者。防范小组委员会可以自由选定准备查访的地点和准备会见的人。根据《任择议定书》,类似的权力赋予了国家防范机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3款,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应以保密、公正、非选择性、普遍性和客观性原则为指导。

4. 不论实际上是否发生了虐待,各国都有必要始终保持警惕,以防范虐待。防范工作的范围很广,包括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任何形式的虐待,若不加以阻止,虐待就可能发展成为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范小组委员会的防范之道具有前瞻性。在审查好坏两种做法实例时,防范小组委员会力求利用现有的保护措施,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虐待的可能性。

5.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要从尊重可能处于任何羁押形式的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人权入手。防范小组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查访集中在确定哪些因素会助长或者抑制虐待情况的发生,以便就如何预防虐待的发生或屡犯提出建议。就此而言,防范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目的不是仅仅检查或核查是否存在酷刑,而是通过说服各国改进职能保障系统以防范一切形式的虐待来预见和制止酷刑的实施。

导言

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和第11条,防范小组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0日星期一至12月17日星期一查访了马尔代夫。

7. 此行是防范小组委员会首次查访马尔代夫,代表团的工作重点集中在考察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进程以及警察局拘留所、监狱、少年犯设施和戒毒中心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免遭虐待的现状。

8. 代表团由防范小组委员会的下列成员组成:Hans Draminsky Petersen先生(团长)、Marija Definis-Gojanovic女士、Zdenek Hajek先生、ZbigniewLasocik先生、Victor Rodriguez Rescia先生、Miguel Sarre先生。代表团还有两位随行专家:Mark Kelly先生和R. Vasu Pillai先生。

9. 协助防范小组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有:防范小组委员会顾问Claudine HaenniDale女士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José Doria先生和Edo Korljan先生,此外还有口译员。

10. 代表团在马尔代夫查访期间审查了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同时观察并单独询问了各种机构中的被剥夺自由者,其中包括12个警察局拘留所(包括警察分局和警察拘留中心)和两座监狱。另外,代表团还查访了两座在建的监狱,一家儿童管教所,一家处境不利儿童教养院和一家戒毒中心。此外,代表团还查访了设在Girifushi的马尔代夫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

11. 除了查访剥夺自由的地点之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与公共当局和民间社会成员展开讨论,以便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律框架和被剥夺自由的地点以及实际当中该系统如何运行有个总的看法。代表团还与此次查访前不久刚刚被国家防范机制任命的控方代表、监管机构代表以及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的成员会晤。

12. 查访结束时,代表团向马尔代夫当局提出关于这次秘密查访的初步意见。

1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编写的关于防范小组委员会首次查访马尔代夫的如下报告提出了代表团和防范小组委员会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善保护这些人免遭一切形式虐待的境况。查访报告以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目的,是防范小组委员会与马尔代夫当局和民间社会对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本报告是保密的,直到马尔代夫当局请求公布为止。

14. 本查访报告第一章从防范酷刑角度出发,审视马尔代夫的法律和体制框架。缺乏保障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可能会产生助长酷刑的境况。

15. 抑制虐待现象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由充分发挥作用的独立查访制度来监管所有可能剥夺人身自由的地方。为此,报告第二章专门讨论马尔代夫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情况。

16. 在本报告接下来的各章里,防范小组委员会比照基本保障措施及其享用机会,考察了其查访的不同环境中被剥夺自由者的具体境况。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如果适当建立和/或维持基本保障措施及其享用机会,即可降低被剥夺自由者受虐待的风险。防范小组委员会提出了改革建议,以期改善现状,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发展和改进协调一致的保障体系。

一、防范虐待的正规保障

17. 防范小组委员会分别审查了现行法律和体制框架中有可能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保障的要素及有可能助长虐待风险的要素。

A. 法律框架――主要立法、管理条例和指令/法规

1. 《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

18.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在其查访时还以草案形式存在的马尔代夫共和国新《宪法》,现已获得通过。这部新《宪法》载有业经修订的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第二章,其中包括禁止任意拘留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酷刑,以及关于给予被捕或被拘禁者人道待遇的一项规定。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总统于200887日批准新《宪法》。

19. 《宪法》是马尔代夫的最高法律。在进行查访时有效的《宪法》第31条和第148条规定,如果有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条文不一致,这种法律法规或原则中的违宪部分一律作废。

20. 《宪法》第二章载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根据第31条,除非以《宪法》为依据,否则不得临时或以其他方式否定《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关于国家法律与国际法的相互关系,《宪法》规定得不太明确,而且对于是否可以考虑在维护马尔代夫的法律秩序方面时应用业经马尔代夫正式批准的人权条约,没有给予多少指导。

21. 就此而言,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回顾,根据马尔代夫共和国于2005年9月14日加入的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和第27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至于国家法律与国际法的关系和遵守条约问题,《维也纳公约》明确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2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为了确保尽最大可能防范虐待,要继续审查并加强国家努力,以确保所有国内法律及行政管理条例符合国际人权文书与标准的规定和原则。在将国际法律义务纳入国内法时,当局应当顾及国际法律文书的措辞。

2. 马尔代夫立法规定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形式的犯罪

23.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目前马尔代夫政府启动了一项雄心勃勃的法律改革方案,将包括一项新的《刑法典》、《判决法案》、《刑事诉讼法典》、《证据法案》、《警察法案》、《国家安全法案》、《拘留程序法案》和《假释法案》。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随时获得有关这些新法案通过及其生效的信息。同时要求向其提供上述法案颁布文本的复印件。

24. 虽然上述新《宪法》现在包含了关于禁止酷刑和虐待的一般规定,但马尔代夫的现行刑事立法还没有包含酷刑定义,也没有把实施酷刑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防范小组委员会担心这种情况可能会证明容忍马尔代夫《宪法》和国际义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合理的,而且会为逍遥法外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可乘之机。

25. 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根据其刑法将酷刑确定为一种可予以惩治的犯罪行为,并且规定对酷刑和/或虐待的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这种规定的措辞至少应包含《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酷刑要素和第4条阐述的各项要求。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引起虐待的条件常常为实施酷刑提供方便;因此,防范酷刑所需的措施也要适用于防范虐待。

3. 体罚

26. 在与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和内政部长首次会谈时,代表团得知,鞭打依然是对某些犯罪适用的刑罚。不过,当局指出,此种处罚意图在于羞辱罪犯而不在于造成其肉体痛苦。代表团了解到,就连儿童也可能遭受鞭打;对于规定处以鞭打刑的犯罪行为而言,一俟进入青春期,他们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27. 将蓄意造成肉体痛苦作为一种控制或惩罚形式,既不人道也有辱人格。防范小组委员会赞成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关于禁止酷刑和残忍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表达的意见,据此,载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的禁止酷刑规定应扩展到体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也认为体罚有悖于载入国际人权文书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条文。 关于鞭打这种做法,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鞭打刑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所禁止的残忍和不人道的处罚;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鞭打刑不符合《禁止酷刑公约》。

28. 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担忧《刑法典》草案第44条可能会使学校和机构中对儿童的体罚合法化。防范小组委员会赞成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后者在最近发表的关于马尔代夫的结论性意见中认为,鞭打刑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7(a)条的规定。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鞭打这种做法因为其固有的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性质,不论对儿童还是对成年人,也不论其意在羞辱还是意在造成肉体痛苦,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对任何犯罪都不应施加此种处罚。

2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政府禁止将一切类型的体罚作为实施任何犯罪刑罚和纪律惩处的手段,其中包括鞭打刑,而不论其意在造成肉体痛苦还是羞辱人格。

4. 少年司法制度和对犯法儿童的保障措施

30. 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下列立法:《刑法典》;《保护儿童权利法》(第9/91号法律);与少年有关的《讯问审判和判决规则》(2004年修正);《家庭法》(第4/2000号法律);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公正审讯、侦查和判决的管理条例》。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政府正在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包括计划起草一项《少年司法法案》。

31. 全国只有一家少年法院(设在马累),因此许多专案的少年犯需要到首都去受审。不过,有些涉及犯法儿童的案件可以由岛上法院审理。

32. 防范小组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公约》第37(b)条规定,包括逮捕、拘留和监禁在内的任何剥夺儿童自由的行为仅应作为最后手段,且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以便充分尊重和确保儿童的发展权。下文第五章A和C节将更详细地讨论对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其享用这些保障措施的可能性。

3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在少年司法制度范围内做出的所有决定以及在审查相关立法的所有计划中,都要确保首先考虑到儿童的最高利益,其中包括最初与警察的接触,可能的警察拘留和预审拘留,以及在监狱或者不能随意离开的其他儿童设施中拘留。

B. 体制框架――投诉、监测和法律援助体系

34. 代表团分别会见了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监狱监督委员会、公共投诉局、总检察长和警察廉正委员会的代表。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上述机构的职责和法律框架,并且讨论了普遍做法和上述各机构代表在各自的工作领域确定的可能面临的挑战。

1. 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

35. 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是通过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马尔代夫共和国总统令成立的。2005年8月通过的新的《人权委员会法》(经2006年8月修正)规定,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但是,代表团还不清楚该法案是否已经生效。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澄清《人权委员会法》是否已经生效;如果尚未生效,则请其提供关于其计划生效时间的信息。

36. 2007年12月10日,在马尔代夫共和国总统发布的关于“人权日”的声明中,马尔代夫政府宣告,指定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为国家防范机制。

37. 该委员会由总统根据国民议会理事会提名任命的七位成员组成。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五年。在查访之时,该委员会有13名工作人员。委员会每年向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38. 委员会的职责载入该法案第19条,据此,委员会的工作涉及下述三个主要领域:调查被指控的侵犯人权事件;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人权意识;以及就纠正侵犯人权冤情和提高认识问题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39. 根据该法案第20条,为了履行载入该法案第19条的职责,委员会对侵犯人权的投诉展开调查;就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和制订法律事宜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确定现行人权法律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开展人权问题研究。此外,委员会还受权对依据司法判决或合法命令监禁或拘留人犯的场所进行查访;监测和调查囚犯的福利状况;就囚犯待遇问题向相关政府机构提出建议。

40. 代表团在会见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时被告知,委员会每年大约收到300宗投诉,最近还查访了Maafushi监狱。委员会成员们指出,他们在查访被剥夺自由的地点时尚未遇到任何问题,并且表明在其查访之后没听说过受访的被拘禁者遭到过报复。不过,需要强调的是,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把提高认识视为其主要活动。另外,代表团被告知,委员会中具有调查能力的仅限于一位负责审理投诉的官员和三位受训人员。

41. 代表团对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查访职责的确切范围了解得还不是很清楚。如上所述,上述法案的相关条款将委员会的查访职责限制于“依据司法判决或合法命令”拘禁人犯的地方。这似乎排除了譬如对警察分局、处境不利者教养机构、精神病院和军事机构查访的可能性。另外,在会见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时,代表团被告知委员会不查访精神病院或军事机构。由此可见,其职责范围似乎不允许委员会查访《任择议定书》第4条规定的事实上或可能剥夺人身自由的所有地方。

42. 不过,在会见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时,代表团还被告知,委员会最近查访了教育和社会保障部经营的一个机构。另外,根据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2005年年度报告,它还查访了儿童管教所和三家警察局拘留所。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关于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查访职责的确切范围,并具体说明其中是否覆盖警察关押设施。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2008年全年查访次数、计划在2009年进行查访的次数和已经查访的机构方面的信息,以及委员会可能就修订有关防范虐待的保障措施的现行法律或规章提出的建议。

43. 根据《任择议定书》中阐述的国家防范机制方面的要求,第二章将更加详细地讨论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的现行职责。

2. 监狱监督委员会

44. 监狱监督委员会是在2004年4月成立的。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包括律师、法官和议员。它在职能上独立于内政部和警察署,直接向总统和内政部报告。

45. 起初,只委托该委员会检查Maafushi监狱,但是最近它的职责扩展到覆盖Dhoonidhoo拘留中心。委员会有权检查这些机构而无需事先通知监禁和改造事务司。

46. 据代表团获得的信息,该机构目前尚未运行。另外,通过与监狱管理层讨论和询问被拘禁者,代表团得知,不论当局还是被拘禁者都迫切需要有这么一个机构。

47. 防范小组委员会请当局审查监狱监督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范围,以期把它建成一个主管狱政工作的独立投诉和监管机构。

3. 公共投诉局

48. 公共投诉局是在2004年6月成立的,起初的任务是调查酷刑案件。该局的调查活动在2006年5月结束了。已结案件提交总统,另有35宗未结案件移交警察廉正委员会。在执行其原有的任务时,该局共调查了69起案件,其中57起涉及酷刑和/或虐待指控,主要是在侦查阶段为了逼供对犯人实施暴力和殴打,有的投诉还涉及剥夺睡眠。根据该局代表提供的信息,该局调查的案件没有一件事证明实施了酷刑。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上述涉及酷刑或虐待指控的57起案件中关于指控真实性的评估方式的信息,并提供为评估这些指控而进行的体检记录复印件。

4. 警察廉正委员会

49. 关于针对警察的投诉案件调查将由2006年8月成立但尚未运行的警察廉正委员会来管理。目前议会正在审议的《警察法》草案规定该委员会将受权调查针对警官的投诉;确定、查明和调查警官犯下的罪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腐败、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其他犯罪;以及复审针对警察提出的任何违纪或违反行政法规的指控。该委员会将直接向内政部报告。

50. 防范小组委员会对警察廉正委员会职责草案中的潜在利益冲突表示严重关切。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警察廉正委员会若想赢得公众信任,就必须不但法律规定是独立、公正的,而且必须保证它是独立、公正的。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立法和实施条款的详细情况,确保警察廉正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且要求提供有关该委员会的调查能力及其可用人力和财力资源的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被告知该委员会是何时开始工作的。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被告知从公共投诉局移交该委员会的35起未结案件的审查结果如何。

5. 检察监督

51. 新《宪法》第220条规定设立马尔代夫检察长一职。检察长在职能上是独立的,但需服从总检察长总的政策指令。

52. 检察长受权监督和检查任何人被逮捕、拘留或者在审判前被剥夺自由的情形和条件。另外,他还有权下令对投诉的犯罪活动或者他所获悉的任何其他犯罪活动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查。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这项新规定,并要求提供有关实施监督工作的任何计划的信息。

6. 司法监督

53. 根据查访时有效的《宪法》第115条,马尔代夫高等法院对审理来自马尔代夫各级法院的所有上诉拥有管辖权,并且对审理共和国总统决定的其他案件拥有管辖权。旧《宪法》没有把司法与行政分开。

54. 马尔代夫新《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其中第141条赋予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依法建立的初审法院以审判权。它确认最高法院为管理马尔代夫司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首席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的最高权威。

55. 新《宪法》第45条禁止任意拘留和逮捕。《宪法》第58条进一步规定,任何人的宪法权利或自由如果遭到侵犯或剥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补救。

56. 关于司法机关作为被拘禁者人权保证人的角色,代表团在与当局、警察和被拘禁者进行讨论时注意到,在查访时,无论检察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对被拘禁者的警方初步关押进行检察和司法监督。根据《关于向法官申请在超过委员会批准期限以外进一步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4日颁布),司法机关的职能在拘留22日以后开始行使。

57.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新《宪法》载有对拘留的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的条款。第48(d)条规定,一个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之内被带去见法官;法官有权决定拘留是否有效,是否要有条件或无条件释放此人,或者下令继续拘留被告。小组委员会欢迎这项新规定。

7. 关于获得律师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58. 在查访时有效的《宪法》第16(2)条规定,被控犯罪的每个人都有权依据Sharija进行自我保护。为此,每当这种人需要律师援助的时候,应当允许他们得到这种援助。

59. 2004年《寻求和获得律师援助管理条例》第2(a)条规定,在任何犯罪嫌疑侦查的案件中,都应让被侦查对象有机会寻求律师援助。第2(b)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时应被告知其上述权利。不过,第11条明确规定,按照需要律师援助的被告意愿寻找的律师,要由被告负责选定和付酬。

60. 在查访时,马尔代夫还没有出台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因此,代表团发现,由于缺乏财政资源,绝大多数接受代表团询问的被拘禁者都不能从法律咨询中受益。不过,在会见总检察长时代表团被告知,当局计划出台法律援助制度,并将增加从私人律师处受益的可能性。

61. 2008年6月22日,当局通过普通照会告知防范小组委员会,政府注意到目前马尔代夫缺少法律援助计划,现已采取步骤准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新《宪法》第53条除了规定每个人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有权保留和委托法律顾问之外,还规定,“在严重刑事案件中,国家要为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提供一名律师”。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新《宪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此项新宪法规定可能带来的任何立法变革、“严重犯罪”定义以及在正式起诉一桩罪行以前相关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方面的信息。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有关建立此项制度的计划和时间框架的信息,其中包括为确保该制度在实际当中也能有效发挥作用所需的结构方面的信息,并且要求新的立法一旦通过立即提供一份复印件。

62. 从预防角度来看,聘请律师是防范虐待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仅就自卫而言,这是一个比提供法律援助更广泛的概念。在警察审讯时有律师在场,不但可以防止警察虐待和实施其他侵权行为,而且还可以在警官遇到无端虐待指控时对他们起到保护作用。此外,律师是协助被剥夺自由者行使个人权利(包括求助投诉机制)的关键人物。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把此项制度扩大到涵盖由于财务等原因得不到私人律师援助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并且尽可能在剥夺自由的早期阶段――最好从一开始――就能获得此种援助。

8. 结论

63.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由独立机构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地点实施监督、对拘留实施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对受权审查酷刑和虐待指控的独立机构可能提出投诉,加上可以获得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律师援助,都是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关键保障措施。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想强调,所有受理投诉机构有义务确保对酷刑和/或虐待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对加害者绳之以法。

64. 然而,这些保障措施只停留在理论上是不够的;若要使防范虐待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还有必要在实际当中履行职能。为此,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投诉和监督机构、司法和检察机关不但应当独立,而且必须保证它们是独立的,并且要为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二、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情况

65. 如前所述,马尔代夫当局于2007年12月10日宣布,指定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马人权委)为国家防范机制。

66. 根据《任择议定书》的条款,防范小组委员会受权与各缔约国合作执行《议定书》,并就国家防范机制的设立向缔约国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如果没有这种机制,新制度在实现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目标方面,就会既无效果,又缺乏效率。

A. 会见国家防范机制

67. 在会见人权委员会时,双方初步讨论了国家防范机制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履行国际职责方面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议定书》中阐述的国际标准创建和执行该机制的重要性。讨论涉及到需要适当考虑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所谓的“《巴黎原则》”,尤其要考虑在《宪法》或立法条文中确定职责方面的要求,即依照原则2具体规定国家防范机制的组成和权限范围。

68. 在交换意见过程中,双方讨论并分析了这一新的国家防范机制在国内的日常工作及其与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关系方面面临的诸多挑战。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通过法律建立这一国家机制的重要性。就此而言,防范小组委员会承认总统令是重要的一步,但是它不足以保障该国家机制应有的永久性和可持续性。因此,防范小组委员会促请马尔代夫共和国继续推进这一进程,直至通过一项符合这一要求的法律为止。

若要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保持国家防范机制的某种特性,国家就必须为其提供足以实现其目标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不应被视为对其现行活动的额外充电:该防范实体应当有自己的议程,其活动是从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通常作为其一般职责一部分所从事的活动中分离出来的。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必须包括一个查访拘留和监禁人犯的所有地方(监狱、警察分局、精神病医院、少年管教中心、非法移民拘留中心等)的自主方案。

关于国家人权中心以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身份对拘留场所进行事先不通知的查访,除了根据其成立章程该委员会已有的职责以外,这种查访还需要一项缔约国通过批准该条约过程所承担的、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职责。因此,为了完成辅助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根据《任择议定书》阐述的出入要求,这种国家防范机制必须能够自由出入事实上或可能剥夺人身自由的所有地方,除其他外,包括警察分局、行政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和处境不利者教养机构、军事拘留所、犯法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管教所以及囚犯运送工具。

69. 与该委员会代表讨论后,防范小组委员会担心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也许没有适当的合格人员完成国家防范机制的各项工作,同时该委员会可能面临财政资源短缺问题。现行预算编制程序或许不能保障所需的财务自主;防范小组委员会被告知目前正在拟订处理该委员会拟议预算的做法。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可供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有效履行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职能的预算和人力资源的信息,包括为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而开展工作划拨的预算资源明细表。

70. 根据与国家防范机制首次会晤的结果,防范小组委员会赞赏马尔代夫启动了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进程,并要求该国继续该机制的巩固和制度化进程。为此,防范小组委员会针对该国重申下述指导原则,以保障这一机制最适度的发展;并且重申该国家机制的指导原则,以便推出一项综合性补充计划,保证国家防范机制履行其防范酷刑的职能。

B. 指导原则

1. 关于缔约国的指导原则

71.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向该缔约国提出一些涉及国家防范机制某些关键问题的指导方针。该缔约国应当:

保证国家防范机制履行职能并维护业已认识到的独立性,保证其工作人员和可能聘为顾问的任何专家的独立性,以防止发生任何实际的或认识到的利益冲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国家防范机制的专家拥有一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其中包括性别均衡和国内族裔及少数群体的足够代表性;

为国家防范机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资源;

提供必要手段,使国家防范机制能以可持续方式遵守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即所谓的“《巴黎原则》”);

使国家防范机制能够获得有关在拘留地点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数、拘留地点数量及其所在地的所有信息;

使国家防范机制能够获得有关这些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及其拘留条件的所有信息,包括查阅各种各样的案卷;

使国家防范机制有可能单独(必要时在口译员陪同下)询问被剥夺自由者,并且有可能询问国家防范机制相信能够提供相关信息的任何其他人;

对于个人或组织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信息不予制裁,也不采取有损于他们的行动;

审查国家防范机制提出的各项建议,并且就可能的实施措施与该机制开展对话;

出版和传播国家防范机制发布的年度报告。

2. 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指导原则

72.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为国家防范机制本身提出一些涉及某些关键问题的指导原则。国家防范机制应当:

维护并保持其自身的职能独立性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独立性。确定相关的模式,以便致力于促进防范酷刑的其他非政府行动者掌握与国家防范机制合作或参与其中的方式方法;

保证并持续聘用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性别均衡和国内族裔及少数群体的足够代表性;

按照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有关国家机构地位和运作的原则(即所谓“《巴黎原则》”)所确定的国际标准,监测和评估其本身的运行情况;

计划好对资源的使用以及保障定期查访的方式方法,以检查各类羁押场所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状况,并且对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向主管当局提出建议,以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羁押条件,并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同时顾及联合国的相关规范以及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查访工作的建议;

制订一项战略并就现行或草拟中的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包括通过立法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坚持不懈地获得关于在羁押场所被剥夺自由者人数的所有信息;

与防范小组委员会保持联系,并且为分享各类信息提供方便,以便采取后续行动,落实防范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确保所收集的信息的保密性,并在适当的保密条件下保管这些信息;

出版和传播年度报告;

确保在工作程序和良好做法方面对其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便采用严谨、一致的方法进行羁押场所查访,包括询问和搜集情报的方法以及系统收集和分析与防范酷刑有关的信息和数据的方法。

三、被剥夺自由者的境况

A. 警察局拘留所

1. 最初的警察拘留期

73. 查访时有效的《宪法》第151(b)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非法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不得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被拘留24小时以上。”新《宪法》载有类似的条款。

74. 根据查访时有效的立法,警察可以决定将嫌疑人拘留7天。此后,根据《关于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七天以上期限的管理条例》,一个由总统任命的政府官员组成的三人委员会可以批准延期15天。

75. 正如上文第一章B6节所述的,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新《宪法》给上述情况带来了一些变化。新《宪法》第48(d)条规定,一个被逮捕或被拘留的人必须在24小时之内被带去见法官;法官有权决定拘留是否有效;决定是否要有条件或无条件释放此人;或者下令继续拘留被告。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相关当局要确保适当执行《宪法》第48(d)条规定的这一新办法。

76.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详细描述关于将犯人关入警察拘留设施、继续拘留和还押监禁的决策程序,这反映了由于出台《宪法》第48(d)条规定的新程序带来的变化。这种描述应特别包括决定拘留及继续拘留的主管当局、此类决定的期限以及提及相关法律和/或管理条例。

77. 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个人不但可能仅由警察决定就被剥夺人身自由达7天之久,而且他们被关押在警察管辖的拘留所里。为了防范虐待,应当在机构和职能上把警方侦查与拘留两项工作分开。如果警察既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拘留职能,就可能导致这样的风险增加:即警方侦查员试图通过对囚犯施加强制影响,甚至诉诸虐待手段以图达到侦查目的。

7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最初的警察拘留期限要尽可能短;此后的还押监禁期应在监禁和改造事务司所属的拘留所而不是在警察局拘留所里执行。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相关当局要确保不为侦查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对在押犯人施加压力。

79. 当局在2008年6月22日普通照会中做出保证,马尔代夫政府已经在致力于强化警察拘留职能与侦查职能的分离。此外,该照会着重指明,政府正在认真考虑将还押囚犯的监禁职责移交给监禁和改造事务司的建议。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这方面最新动态的信息。

2. 审前监禁和保释程序

80. 根据2004年《保释管理条例》第5条,被逮捕者可以提出保释申请。在侦查阶段犯人应向逮捕他的当局提出保释申请;在审判阶段犯人应向审理其案件的法院或司法委员会提出保释申请(如果正赶上委员会开会的话)。《管理条例》附表1列出了允许保释的罪行。

81. 根据上述《管理条例》第6条和第7(a)条,对于一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其被捕36小时内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保释条件。如果已经决定拒绝其保释申请,那么,申请遭到拒绝者应在36小时内被书面告知拒绝理由。

82. 根据查访时有效的立法,这似乎意味着,在警方拘留所关押的头7天,由警察做出关于保释的决定。在最初的警察拘留期之后,由决定延长拘留期的同一委员会做出保释决定。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审查保释制度,以使负责犯罪侦查的当局也能就保释做出决定。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新《宪法》第48(d)条中规定的新程序是否会给审前还押监禁和保释程序带来变化的信息;如果带来了变化,也希望获得有关这方面变化的信息。

83. 查访给代表团留下的一个印象就是,与保释有关的实际困难导致还押监禁的人增加。虽然有可能获准保释,但在实际当中要获准保释依然存在财务上的障碍,因为保释所需的保证金会非常高,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尔代夫的普通百姓负担不起。为了使保释在实际当中切实可行,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保证金应与相关被拘禁者的财务能力相称。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2007年全年和2008年上半年提交保释申请的人数以及实际获准保释的人数的信息。

3. 出庭应讯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84. 根据《关于向法官申请在超过委员会批准期限以外进一步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4日),只有在警方决定的最初7天拘留期和委员会批准的15天延期拘留过后,司法部门才可以开始行使职能。因此,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警方拘留所被羁押22天之久而无须司法机构批准或审查对他们的拘留。

85. 上述管理条例没有指明允许法官延长侦查拘留期的最长期限,但是,第6条规定,法官应书面声明逮捕期或拘留期。此外,它也不要求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供延长拘留期的理由,而只是要求提供决定拒绝延期的根据。

86. 另外,该管理条例也没有提及法院亲自听取被拘禁者本人申诉的职责;根据第4条,只有刑侦当局的官员可以回答法官提出的任何询问或提问。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也在其关于马尔代夫的报告中指出,法官在不听取被拘禁者或其律师申诉的情况下审查延长拘留期的申请。此种情况也通过代表团采访被拘禁者得到证实:据称,他们被警察拘留数周、甚至数月而未出庭应讯。

87. 如上所述,防范小组委员会知道,根据新《宪法》的一项规定,现在的被拘留者应在24小时内被带去见法官,以决定其拘留是否有效,要不要有条件或无条件释放被告,或者下令继续拘留被告。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是否会因为新《宪法》生效修正或废止《关于向法官申请在超过委员会批准期限以外进一步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管理条例》的信息。在尚未确定最长拘留期限的情况下,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法院应定期审查继续拘留的决定。

88. 对延长拘留期的决定进行司法监督,即让被剥夺自由者出庭应讯,使其有可能对拘留决定提出质疑并报告虐待情况,是维护囚犯权利,尤其是防范虐待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任何人不得在没有给予机会立即出庭接受司法或其他当局讯问的情况下遭到羁押。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不但应当让被拘禁者出席与其拘留和继续拘留有关的庭审,而且法院还应给他们讲话和报告虐待情况的机会。如果有理由相信可能发生了虐待事件,法院应当随时介绍进行体检,并采取措施以确保立即由主管机构对相关的虐待指控进行调查。

4. 靠口供定罪的潜在风险

89.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有可能仅靠口供定罪。通过与当局讨论,代表团得出的印象是,警方侦查也倾向于把重点放在获得口供上,而检察和司法过程也以供词为中心。不过,代表团被告知,通常不再把口供当作定罪的唯一依据;大多数定罪和判决(将近90%)都是根据口供加之外的某些其他证据决定的。

90. 然而,据代表团询问的几名被拘禁者指称,警察仍在通过胁迫和虐待获得口供。例如,代表团询问的一些被拘禁者声称他们在侦查期间遭到一个特别侦查小组的殴打,以逼迫他们承认参与了Himandhoo爆炸活动。在另一次询问中,一名被拘禁者指称,在马累拘留所的一个正规审讯庭外的一间审讯室里,他的双手被反绑在背后,被打得遍体鳞伤。另外,代表团在Dhoonidhoo警察拘留中心询问的一名被拘禁者指控,他曾被强迫在噪声隆隆的泵房外面没有铺褥子的水泥地上睡了一个星期。据称,这种不适当的睡眠条件是在负责此案的刑侦人员授意下由看守人员安排的。

91.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仅靠口供定罪的可能性为某些人试图通过虐待被剥夺自由者来获得口供大开方便之门。就此而言,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禁止以不正当方式利用被拘留或被监禁者的处境强迫其招供,使其把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里,或者做不利于任何其他人的证明,同时强调不得在审讯任何囚犯时对其实施暴力、威吓、或采用有损于其决定能力或判断力的审讯方法这一原则。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重证据而非口供的刑侦方法是基本保护措施之一,因为这种方法会使采取虐待手段获得口供的做法毫无意义,从而大幅减少警方拘留所虐待犯人的风险。

92. 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新《宪法》中载入第52条,规定“除非是在法院由一名心智正常的被告做出供述,否则任何供词均不得采信为证据。不得通过强迫或非法手段从任何地方获得任何供述或证据,而此种供述或证据也不得被接受为证据。”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欢迎《刑事诉讼规则草案》第2.4条,据此,“在任何情况下审问一个人时,执法官员不得使用酷刑或恐吓手段逼迫此人回答问题或招供”。

9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有关当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载入新《宪法》第52条的规定。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刑事诉讼规则》现状以及其中是否包括禁止在警方调查中使用酷刑或虐待手段的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侦查方法方面的警察训练要强调必须遵循从证据到嫌疑的次序而不是相反。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在被剥夺自由者向警方签署供词之前,要给他们一份供词复印件并由他人宣读或让他们有机会自己阅读。

5. 权利告知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94. 查访时有效的《宪法》和其他相关法令依然在告知被拘禁者权利问题上保持沉默,而没有确切说明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95. 在查访警察分局时,代表团没有见到权利告知书,而且代表团采访的几乎所有被拘禁者都报告说没有被告知他们有任何权利。另外,根据对被拘禁者的询问和与警察的讨论,代表团得出的印象是,在提供一些权利信息的案件中,不是说法不一致,就是并非所有警察分局都有系统地实行权利告知。于是,向被拘禁者告知其权利似乎就成为值班警官酌情处理的事情了。

96. 不言而喻,如果人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他们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就会受到不利影响。向被剥夺自由者告知其权利,是防范虐待的一项重要内容部分,也是有效行使正当程序权利的先决条件。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新《宪法》第48条规定了被拘禁者的基本权利。

9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修订相关立法,以体现新《宪法》并详细规定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权利,以及这种人从被剥夺自由之时便被告知其各项权利和伴随而来的执法官员的义务,即从剥夺自由之始就确保执行此种告知并且协助行使所有这些权利。

98.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以被拘禁者使用的语言印制一份列明被剥夺自由者所有权利的标准告示,并将其张贴在剥夺自由的地点,让被拘禁者容易读懂。此外,在要求每个被拘禁者签字的表格中也要包含上述信息,并且让被拘禁者持有一份该表格的复印件。

6. 剥夺自由的通知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99. 当局通过2008年6月22日普通照会通知防范小组委员会,根据《寻求和获得律师援助管理条例》,刑侦官员必须在实施逮捕后的24小时内将该行动通知被拘禁者希望通知的家属或亲友,并且保证他们已尽了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将逮捕之事通知家属。

100. 但是,尽管如此,还是有几个代表团询问的被拘禁者抱怨未能与家属取得联系或者没有以其他方式告知家人有关他们被拘留之事。代表团发现,实际上除非得到调查其案子的警官同意,否则被拘禁者就不能行使这些权利。例如,Dhoonidhoo拘留中心的一个被拘禁者指称,他在那里被关押了51天其家属都未被告知其被拘留之事。另外,即便刑侦官员同意通知家属,其家属是否真的被通知到,被拘禁者似乎也还是不得而知。

101. 一个身陷牢狱而无人知其下落之人更容易受到虐待。将其被剥夺自由之事告知外面某人的权利,是防范虐待的重要保护措施之一;那些想要实施虐待的人,如果知道外面有人已被告知并且对被拘禁者的安康保持警惕,也许就不会那么肆无忌惮了。

102.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有关当局确保在24小时内将剥夺自由情况通知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这项权利也要在实际当中有效付诸实行。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有系统地将此项权利告知被拘禁者,并要求他们签署一份标准权利表格,指定他们想要通知的人。要指示警务人员将此权利告知被拘禁者并通过通知被指定人来落实此项权利。

7. 获得律师援助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103. 正如上文第一章B7节所述,2004年《寻求和获得律师援助管理条例》第2(a)条规定,在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时,都要让被调查的人有机会寻求律师援助。不过,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应负责选定律师并承担与律师援助有关的所有费用。

104. 代表团得到的印象是,在实际当中此项权利并没有变成现实,因为被询问的绝大多数被拘禁者都说他们个人请不起私人律师,因此他们在被警方拘留期间没有法律代表。另外,有些被询问的被拘禁者指称,即便他们请得起律师,警察对于其与律师联系的请求也是干脆置之不理,甚至拒绝。例如,被关在Dhoonidhoo拘留中心的一些被拘禁者报告说,在2007年11月发生了一起事件之后他们当中有几个人遭到殴打,而他们聘请律师的请求也被拒绝。代表团还听说,被拘禁者见律师的请求被一拖再拖,最多竟等了96小时。

105. 警方审讯时有律师在场,可以对试图通过对被拘禁者施暴获得信息或口供的人产生威慑作用。如果被拘禁者从被拘留之初就有权单独约见律师,被拘禁者也就能够报告所遭受的虐待,律师也就可以根据被拘禁者的请求进行投诉了。如果此种信息是按照职业保密守则提供的,日后它还可以被匿名用于防范虐待做法。警察审讯时有律师在场,还可以在警员无端遭到虐待指控时对他们起到保护作用。因此,从剥夺自由一开始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就成为防止虐待的重要手段,也是正当法律程序中的一项保护措施。

106. 然而,求助律师有无预防价值,取决于获得律师援助这种权利能否在实际当中行得通。如果被剥夺自由者请不起律师而且也不给他提供,那么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及其在预防虐待方面的价值就依然纯属理论上的价值。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应享有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而且应在剥夺自由的早期阶段尽可能行使此种权利,包括已经进入警方初审阶段。

107. 有鉴于此,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有权受益于律师援助。警方应当系统地告知其这一权利并且为其单独约见律师提供适当的方便。另外,如果被拘禁者没有自己选择的律师,那就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如果被拘禁者没有足够的付酬手段,他(她)还有资格获得一名为其指派的律师,并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8. 获得医生援助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108. 如果被剥夺自由者遭到警察虐待,当此人依旧被警察掌控时,他也许害怕对别人讲述自己受虐待的经历,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此人确实想要投诉虐待问题,医生就可能成为一种选择,因为医生的工作应该独立于安全部队,还因为看医生被认为是私人的、保密的。另外,假如受到了人身伤害,医生无论在能力上还是设备上都最适合检查和记录伤势。

109. 从防范角度讲,如果被剥夺自由者在警方拘留期间由医生对他们私下进行例行体检,这种办法就会对可能想要实施虐待的人产生威慑作用。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在没有警官在场的情况下医生对囚犯进行体检,是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110. 可是,从医生、警官和被拘禁者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地方警察分局和较大的拘留中心都没有进行这种例行体检。另外,代表团得知,在被拘禁者看医生时警官必定在场监视。由此可见,在患者与医生接触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保密文化。另外,代表团多次听到,作为一项例行规定,犯人是带着手铐接受医生询问和检查的。这种惯例是不能令人接受的,它构成有辱人格的待遇,同时也破坏了医患之间的信任感。

111.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对警方拘留的所有犯人进行例行体检,并且在不采取任何限制性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检查。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体检要遵循医疗保密原则;患者以外的非医务人员不得在场。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医生有要求,可以在安全方面做出相关的特别安排,比如附近有警官守候,召之即来。医生应将检查结果及在场人员姓名记录在案。不过,警官应守候在听不到医生和患者讲话的地方,最好在看不到检查身体的地方。

112. 除了适当体检以外,如实记录警察对被剥夺自由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也有助于防范虐待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详细记录人身伤害,很可能对那些想要施虐的人起到威慑作用。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每次例行体检都要使用一种标准表格,其中包括:(a)既往病史;(b)被检查者关于所受暴力的叙述;(c)彻底体检的结果,包括伤害情况叙述;以及(d)如果医生所受培训允许,对前三项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如果被拘禁者有要求,他(她)或其律师应该可以看到本人的体检记录。

9. 保管羁押案卷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113. 在查访期间,代表团查看了所有相关警察分局的羁押案卷并了解到案卷保管制度。代表团还在查访的一些警察分局了解到,警察必须在24小时内向被拘禁者提供一份逮捕表格。在查访时,案卷主要靠手工保管。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高级警官提供的信息:电子档案保管系统已经开始投入使用。

114. 在检查案卷时,代表团注意到重要信息项目屡屡被遗漏,比如从拘留所释放或转移到其他羁押设施的时间,以及被拘禁者所在牢房编号等。另外,登记表也不包含是否已将相关权利告知被拘禁者的记载。

115. 由于缺乏系统的案卷保管,势必导致记录不准确和不完整,因此也不能进行核对。防范小组委员会可以举出Hussein Solah先生的案例来说明情况,2007年4月15日发现此人死于马累港:该拘留中心的登记簿证实他是因涉嫌持有毒品于2007年4月9日被捕的。4月12日21时17分,他抱怨说头痛。送药给他吃,他拒绝了。他被转到2号牢房。4月13日零时40分,他又被转到5号牢房,因为他当时表现狂暴。可是记事簿中并没有记录进一步的释放时间,直到2007年4月15日发现他已经死亡。200833日的普通照会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Solah先生的尸体解剖报告的复印件。

116.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适当记录剥夺自由情况,其中包括被拘禁者的所有移动情况、可能的投诉、请求及此后的跟进措施,是防范虐待的基本保护措施之一,也是有效行使正当程序权利――譬如质疑剥夺自由的合法性――的一个先决条件。另外,适当记录羁押情况,也是行使监管职能的官员进行适当而有效的羁押监督的一种工具,同时对于受到虐待或渎职虚假指控的警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

117.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警察署编制一份标准化的统一记录表格,以便同步、全面登记有关剥夺个人自由的所有关键信息;并且建议对警务人员进行培训以恰当而统一地使用这种记录表格。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记录至少载有下列信息:

剥夺自由的原因、确切的起始时间及延续时间;

授权剥夺自由的负责人和此项登记的录入人;

这一时期有关在押犯人被关押的确切地点,包括该犯人在拘留设施内及设施之间的移动情况;

此人何时首次面见司法或其他当局;

请求和投诉;

此人何时被告知其权利、何时对外通知其被拘之事、被通知者的身份以及下达通知的警官;

此人何时见到医生或接受家属、律师或其他人的探视。

118.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为了确保系统记录所有相关信息,监管官员要严格监督案卷保管工作。

10. 投诉过程

119. 正如上文第一章所述,2006年8月成立但尚未运转的警察廉正委员会将负责调查针对警方的投诉案件,也可以向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投诉。另外,代表团从高级警官处获悉,有一个内部调查部门负责审理投诉,另外还成立了一个警察纪律委员会。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马尔代夫当局进一步提供上述内部调查部门和警察纪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2007-2008年提出的投诉数量和类别以及调查结果方面的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是否有其他机构或办事处受权审理针对警方的投诉的信息;如果有,也要求提供有关其职责、20072008年审查的投诉数量和类别以及审查结果方面的信息。

120. 查访期间给代表团留下的印象是,在允许被拘禁者就其在拘留期间的待遇提出投诉的方式方法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规则或惯例。假如被拘禁者想要提出投诉,他(她)似乎得仰仗值班警官的善意和理解,实际上由这位警官决定要不要把投诉递交主管当局。另外,许多被拘禁者告诉代表团,他们不信任向外部机构秘密投诉的制度。例如,在Addu Atholhu警察分局的被拘禁者声称,他们甚至连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都不相信,因为他们把该委员会看作政府的一部分。防范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查访的一些拘留所里,被拘禁者也指称有对投诉者实施报复的行为。

121. 防范虐待的基本保护措施之一,就是被拘禁者或其律师有权向管理拘留所的当局或上级主管当局,必要时向受权审理投诉的主管当局,就其拘留期间的待遇提出请求或投诉。

122.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法律明文规定被拘禁者有权投诉,而警官和/或警察拘留设施的工作人员要将此项权利充分告知被拘禁者。在这个问题上,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马尔代夫当局有责任确保投诉者不遭到报复。

123.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当局要确保被拘禁者在实际当中有可能进行投诉,同时确保投诉保密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各拘留中心的警官和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投诉过程、“过滤”呈报主管当局的投诉或偷看投诉内容。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草拟投诉处理守则供警官使用,其中包括将投诉转呈主管当局的方法手段,尊重投诉者匿名的义务以及为有意提出投诉的被拘禁者提供书写材料和信封的责任。

124. 鉴于目前马尔代夫有几个受权审理投诉的机关,所以有必要综合审查提出的投诉类别以及调查结果和对违纪者可能实施的制裁措施。这种经过系统整理的信息将成为防范虐待的一种有效工具,因为它可以让当局掌握警官在对被拘禁者履行职责时遵纪守法的全貌,并可以从中找出和分析现有保护措施中存在的差距以及在培训、立法改革或其他旨在消除虐待的目标措施方面的需求。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审查建立这种信息系统的可能性。

125.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希望强调一点:只有投诉机制是不够的;还必须确保这些机构是独立的和不偏不倚的,并且要保证效能、果断和雷厉风行。

11. 求助监管机构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126. 正如上文第一章B 1节所指出的,防范小组委员会还不清楚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是否有责任监督由警方运营或由警方监管的剥夺自由地点。

127. 鉴于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被指定为国家防范机制,防范小组委员会期待该委员会制订一项积极主动的经常性方案,以定期查访警察分局和其他警察拘留设施。定期查访(包括事先不通知查访)警察拘留设施,还应包括单独询问被拘禁者。

128. 正如上文第一章B 5节指出的,新《宪法》还赋予总检察长监督和检查任何人被逮捕、被拘留或审前被剥夺自由的情形和条件的权力。

12. 警官的培训和监督

129. 防范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Dhoonidhoo拘留中心工作的警官声称,该中心从来没有对他们进行过工作培训。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要对各警察分局和警察拘留设施的警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在羁押环境中工作的适当培训。

130. 在查访期间,代表团特别注意主管官员和其他高级警官对警官工作的监督管理。代表团注意到,在实际当中,尤其是在偏远地点,负责的警官似乎很少受到上级官员的监督。例如,代表团在Ha. Dhidhdoo警察分局被告知,马累警察署的视察员每6到8个月来一次;此外就再也没有别的内部监控机制了。

131.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对下属进行适当的监督管理,是防范虐待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防范小组委员会相信,在对待被拘禁者方面,假如上级官员不对警官进行有效监督,甚至对其采取的某些不当做法表示默许,就可能导致一些警官对被拘禁者实施虐待。虽然代表团并不认为所指控的虐待是直接指使的结果,但缺乏监管也不能免除高级官员确保避免发生虐待被拘禁者的责任。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高级官员和上级机关对警官的工作进行监管。

132. 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想要强调,行使上级权力者假如明知、或者本应知道正在发生或可能要发生此种不能容许的行为,而且他们没有就此采取适当的和必要的预防措施,他们就不能回避问责或逃避刑责。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相关当局要确保通过独立公正的主管检察和司法当局,对不论是对直接怂恿或鼓励酷刑或虐待,还是同意或默许此种行为负有责任的任何上级官员进行充分调查。

133. 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高级警官提供关于警方正在采取措施以确保警方更好地监督、防止发生虐待的信息。这些措施除其他外主要包括制订一项廉正守则,即“价值观声明”,其中涉及到警察应如何对待被拘禁者、如何进行审讯和如何对审讯录音录像等问题。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及时了解这方面的发展动态。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作为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一种手段,应坚持对审讯规则、各项指示、方法和做法以及受到任何形式逮捕或拘留的人的羁押和待遇安排进行系统检查。

13. 被剥夺自由的儿童

134. 查访期间,防范小组委员会采访了关在Ha.Dhidhdoo警察分局和Dhoonidhoo拘留中心的被剥夺自由儿童。

135. 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犯法儿童不但应当受益于同成年被拘禁者一样的保护措施,而且应该受益于旨在确保以体现儿童特殊需要的方式对待儿童的特别保护措施。在这方面,防范小组委员会特别提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力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

136.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报告其他部分提出的建议基础上,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每当警察讯问儿童时,一定要有一名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场,同时要确保儿童不受限制地约见律师。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无论何时都要把儿童与成年被拘禁者分开关押,最好关在单独的机构里;儿童关押设施要达到适当的卫生标准,并且提供室外活动的可能;要对这些设施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与未成年被拘禁者打交道的培训。

137. 通过2008年6月22日普通照会,当局了解到被关押在Dhoonidhoo拘留所的少年犯的总体恶劣条件,并且向防范小组委员会保证,目前正打算在社会性别家庭事务部协助下单独建造一座符合少年标准的少年管教设施。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届时获得关于这个单独关押少年犯的设施的启用信息。

138. 代表团获得了一份关于一个15岁的马尔代夫少女的“法医学报告”,她在2007年被警察带到一家地方医院接受妇科检查,“因为警察想查明她是否发生了性关系”。从这份医学报告可以看出,检查似乎并未得到这位少女的同意,而且报告也只字未提是否通知了其父母并要求他们在检查时在场。另外,检查的法律依据也根本不清楚:从报告中看不出她声称自己是犯罪受害人,也没有任何信息表明她被怀疑犯了什么罪。

139. 有鉴于此,防范小组委员会着重指出,无论何时法医学检验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对未成年人检查一定要有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场这一保护措施,除非有关未成年人明确表达了相反的态度。此种检查的医学报告应包括法律依据、检查时在场的所有人以及检查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强迫措施;如果采取了强迫措施,其性质和采用的理由。

14. 警察局拘留所的物质条件

140. 马累拘留所(Atholhuvedi拘留中心):这里的羁押设施包括6间大牢房和一个小院子,也用来囚禁被拘禁者。据报告该设施的监禁容量为120人。查访时该设施关着137人;有4名少年犯与成年犯人关在同一间牢房里。

141. 面积为16.4平方米的牢房关着20人,人均面积还不到1平方米。这是不能令人接受的。这座拘留所的被拘禁者人数太多,甚至连小院子也被用来关押不少的犯人,拥挤不堪。那里几乎所有犯人都带着手铐,有些人被铐在椅子上。这些被拘禁者没有避雨的地方,代表团还听说许多人抱怨他们上厕所都困难。代表团也询问了两名妇女,她们说,在被转移到另一家拘留中心之前,她们双手被铐在椅子上,在院子里关了好几天,周围尽是男囚犯。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被拘禁者整日整夜带着手铐关押,这种做法构成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待遇。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立即停止此种做法。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院子不适合关押犯人,尤其不适合关押妇女。

142. 除了5号牢房以外,其余牢房都配有厕所和淋浴设备。5号牢房的犯人抱怨上厕所的问题。有一间牢房没有自然光,基本上不通风。只在检查被拘禁者吸毒的那间屋子里装了水龙头。结果,几乎所有被拘禁者都声称没水喝。一般卫生,尤其是洗手设备条件特差,特别是考虑到所有被拘禁者都从公用盘子里用手抓饭吃。据报告没有淋浴和料理个人卫生的机会。

143. Dhoonidhoo拘留中心由五个牢房分区组成,查访时里面关着187名被拘禁者,包括女囚和犯法儿童。

144. A区被一道高墙同该中心的其他分区隔开。它由10间小牢房组成,每间面积4.4平方米(其中有的已损坏,没有使用)。这些牢房本打算用作单人囚室,但是有两间牢房各关押两名囚犯。每间牢房添加了一个坐便厕所。牢房前面装了防护栏,蚊虫老鼠可以自由进出。每间牢房内有一张搁板、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和一张平板床。各牢房都有足够的自然光和适当的通风条件。可是牢房内没有人工照明设备,据说夜晚一片漆黑。B区也用一道高墙同其他分区隔开,共有10间牢房。每间牢房面积为7.05平方米,配有厕所。牢房按双人间设计,内有一张搁板、桌、椅和一个睡铺。看来第二个囚犯只能睡在地上,因为睡铺仅够一个人用。代表团询问的被拘禁者抱怨说,牢房里非常热,而且一下雨水就漫进来。

145. C区属于常规型牢房,共有30间牢房,每间面积为5.45平方米,按设计可拘禁两三个人。牢房中配有水泥床,没有床垫。里面有一点儿微弱的自然光。D区用来关押犯法儿童。有五个监禁容量不一的牢房分区,牢房面积在15到20平方米不等。牢房内卫生条件差,而且没有床和床垫,老鼠和蚊虫自由进出。

146. G区用来拘禁女囚。每间牢房面积为6平方米,附设一个1.5平方米的厕所,可容纳两个被拘禁者。因为每间牢房仅有一张床,第二个被拘禁者不得不睡在地上。中心为每个女囚提供枕头、床垫和毯子。牢门和小窗户都安装了防护栏,室内也没有足够的空气和光线。各牢房总的来说都很脏。

147. Ha. Dhidhdoo警察分局:共有5间牢房,每间面积为5.6平方米,都是单人间,但是一间牢房最多时关了3个被拘禁者。不给被拘禁者提供床垫,而且一下雨就水漫牢房。有一个小院,但不是所有被拘禁者都可以到那儿放风。

148. Addu Atholhu警察分局:该设施共有7间牢房,每间面积为6.3平方米。这些牢房通常每间可容纳两三个人。牢房没有窗户,自然光线十分微弱,而且夜晚没有人工照明。被拘禁者的个人用品就放在地上。后院有一个小厕所。被拘禁者和工作人员都抱怨说,每到连阴雨天牢房就泡在水里。没有室外活动设施。

149. Fuamulah(Fuahmulaku)警察分局:有3间牢房,每间面积为5.2平方米,可容纳两三个人。牢房里没有铺盖。

150. Kulhudhufushi警察分局:有两间牢房,每间面积为7平方米,最多可容纳2人。牢房内有地面便池和床垫,光线和通风条件都很好,也很干净。在离地面很高的墙上有装了防护栏的小窗子;走廊上的灯光透过带栅栏的铁门能照到牢房里。每日定时供应四餐;据报告被拘禁者吃的跟警官一样。防范小组委员会被告知被拘禁者被带到院子里用餐,他们还可以在院子里活动一会儿。

15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要给警察分局羁押设施或警察拘留中心的每位被拘禁者提供符合各项健康要求的睡眠条件,要适当考虑到气候条件,尤其是立方空气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积、灯光、暖气和通风,以及睡觉用的床垫,并且提供卫生设备,有饭吃,有水喝。雨季要防止水漫牢房,防止蚊虫和老鼠进入。任何被拘留超过24小时的人都要每日到室外放风。

15. 将还押监禁人员与服刑人员分开

152. 防范小组委员会遇到几种情况,使他们分不清不同的被拘禁者,即警察拘留人员、还押监禁人员和服刑人员的法律地位,因为他们都被关押在马累拘留所的羁押设施。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把待审犯和即决罪犯分开关押。

16. 保健

(a)获得保健的机会

153. 所查访的普通警察分局没有为被拘禁者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制度。被拘禁者看医生的请求须经过没有在保健问题上受过培训的警官过滤。代表团从各个羁押机构听到无数关于看医生请求被置之不理的指控。被监禁者体检是在医疗设施,如医院中进行的。马累拘留所和Dhoonidhoo拘留中心这两家主要羁押机构情况稍好些,这里有医疗设施和专职聘用的医生及护士。可是,在这些机构,代表团听到许多关于看医生请求遭到没有受过保健问题培训的警方工作人员过滤的指控,而有时对这种请求干脆置之不理。

15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既然在警察局拘留所没有能够满足被剥夺自由者健康需求的合格医务人员,那就必须毫不拖延地批准其看医生的请求,而警官不得事先过滤此种请求。

155. 请求看医生的理由有些是在戒毒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症状,包括歇斯底里发作和昏厥。马累拘留所的被拘禁者告诉代表团,他们看到一个同狱囚犯三次发作;据其他被拘禁者报告,那个发病的犯人被拖到牢房外面,带着手铐扔到院子里,根本不对他进行医疗护理。另外,代表团在查访时看到一名被拘禁者在歇斯底里发作。周围有好几个警官,但是没有采取任何干预措施,这说明工作人员在应对被拘禁者健康问题方面缺乏培训。这种发作是戒毒脱瘾时的一种反应,突出说明对严重的脱瘾反应缺乏管理在被拘禁者当中一定十分普遍,因为据报告有75%以上的被监禁者都与毒品罪有关。

15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被拘禁者提出的看医生请求不得由非医务人员过滤。警官应在如何处理紧急医疗状况方面接受培训和指导,即使有关被拘禁者没有明确要求进行医疗干预。对于明显需要医护的囚犯,如歇斯底里发作,应当刻不容缓地转送医治。

(b)医疗案卷保管

157. 马累拘留所没有保管个人医疗记录;而Dhoonidhoo拘留中心只有被拘禁者刚来到或稍后阶段请求医疗援助时才为其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另外,在Dhoonidhoo, 有的案卷没有包括所有必要信息。

158. 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保存良好的医疗记录是医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适用于入狱时的例行体检,而且适用于每次接诊患者的任何方面。另外,用文件记述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是从医疗角度促进防范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第一步。还必须在如何报告、何时报告以及向何处报告有医疗记录的被控虐待案件方面,为医生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如果被拘禁者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报告中,医生就应以保护被拘禁者匿名的方式编写报告。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每个被拘禁者一进入警察拘留中心,就要为其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并且在每次体检或干预之后都要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更新;还建议,要为医生制订如何记述和报告可能的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明确指导。

159. 代表团对医疗诊所的医疗案卷保管基本上不能保密深感关切。代表团成员注意到警官可以翻阅医疗档案。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无论在警方拘留所还是在监狱环境,医生与患者之间要保密是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可能是防范虐待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措施,以建立并秘密保管医疗文件和案卷。

(c)有精神病症状的被拘禁者

160. 代表团成员听到为了控制其古怪行为有精神病症状的被拘禁者遭到粗暴对待的指控。

161. 防范小组委员会知道该国缺少精神病医生。然而,正是因为缺少这方面的专业资源,所以才更需要在识别严重精神病方面对警察进行一些基本培训,并且在将这种被拘禁者转到医疗设施进行治疗方面制订明确的指导原则。

17. 虐待指控和确证结论

162. 代表团收到被拘禁者提出的无数确凿的指控,说他们在监禁期间受到警官的人身虐待,不论是在他们被拘押或逮捕的时候还是在转移到警察拘留设施以后。

163. 各种指控有一个雷同的模式:被拘禁者说他们带着手铐被警官推搡脚踢。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在各个环礁岛的不同地方多次听说了警察滥用手铐来约束受审犯人,或者犯人在警察拘留设施长时间戴手铐被迫保持非常痛苦的蹲伏姿势。例如在马累拘留所,代表团听到的指控说,那里的被拘禁者时常带着手铐度过好几个星期。另外,几乎所有在院子里关押的被拘禁者都要带手铐,有的人被铐在椅子上。代表团还无数次听到被拘禁者在院子里被警察殴打的指控,还有人指控说被拘禁者的手被烟头烫伤。代表团两次听到指控说犯人带着手铐从腕部吊起来。临床结论和代表团中的医务人员文件记录的伤害都与这些虐待指控完全吻合。

164. 公共投诉局成员在与小组委员会讨论时对马尔代夫实行酷刑这一事实持怀疑态度,因为现在警方是当着律师的面进行调查的,而且有录像。另外,他们强调说,迄今为止该局尚未发现任何经过证实的酷刑案件。当局在2008年6月22日普通照会中指出,虽然可能发生个别事件,但他们不同意在马尔代夫虐待是一种普遍做法这一结论。照会中还提到监禁部门工作人员由闭路电视系统连续监视的事实,并且指出当局认为这些指控是某些囚犯合谋诋毁马尔代夫警察署和马尔代夫政府信誉的企图的一部分。

165. 防范小组委员会承认闭路电视系统可以是防范虐待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强调这种系统的存在并不能杜绝酷刑和虐待的发生。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指出,被控告的虐待事件是在闭路电视系统覆盖范围之外的地点发生的。根据被拘禁者提出的虐待指控,再加上代表团中医务人员的调查结果,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虐待被剥夺自由者的事件在马尔代夫仍然时有发生。

166. 从预防角度来看,承认在拘押和警方调查期间及在警方拘留所内存在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风险十分重要。另外,如果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而警官也知道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此类人身虐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步骤,确保适当的保护措施到位以防范酷刑和虐待。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通过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对一切虐待指控进行充分调查。

B. 监狱

1. 初步意见

167. 代表团查访了Maafushi监狱和马累还押中心(后者在马尔代夫亦称为马累监狱),二者均隶属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代表团认为,Maafushi监狱是马尔代夫唯一一家正式监狱,专门用于关押已决囚犯;马累还押中心是一个临时羁押设施,一俟计划新建的监狱投入使用,它即将关闭。在查访期间,服刑人员和被判处流放的囚犯在被送往流放岛屿之前都被羁押在该设施。此外,代表团还查访了两个在建的监狱:一个在马累,另一个在Hithadhoo。

168. 马尔代夫没有专门关押18岁以下服刑儿童的监狱。通过与当局讨论代表团得知,被判剥夺自由的儿童不关在监狱中,而是对其实施软禁。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长提供的信息,据悉当局正在计划开办一个18岁以下的儿童监狱。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开办这个儿童监狱的信息。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监狱内少男少女专用设施的详细情况。

2. 在判决中包括预审拘留时间

169. 许多被拘禁者告诉代表团,由于交不起保释金,他们被长期还押监禁。但是,由于审前阶段不从刑期中扣除,所以就增加了总的服刑期限;同时这也加剧了人们对现行制度的不满。另外,这种做法还增加了监狱设施人满为患的压力。

170.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改革中政府是否计划在判决量刑中包含还押候审时间方面的政府变革信息。

3. 监狱中的妇女

171. 服刑妇女被单独关押在Maafushi监狱的一个单元(第5单元的三个分单元:F1、F2和F3)。代表团被告知,通常女囚犯由男性工作人员看守,因为没有足够的女性监狱工作人员。惩戒措施也由男性工作人员执行。

172. 代表团询问过的女囚犯几乎都说,她们感到其牢房不安全,因为男囚犯可以很容易地接近她们。她们举了一个例子:有一次,有两名男囚犯从男监单元溜出来并随意访问了同监狱的女监单元,后来他们被紧急情况支援小组的官员押送出去。

173.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这说明需要努力确保所有关押女囚的监狱都要适当配备女性工作人员,而且女监单元同男监单元完全隔开。在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讨论时,代表团获悉一座新建的女子监狱已经完工,但那里暂时关押着外籍囚犯。当局通过2008年6月22日普通照会告知防范小组委员会,2007年12月13日在Maafushi总监狱单独开办了一个叫做“女子监狱”的安保监狱,截至发出该照会之时,16名受过训练的女警官来管理关押在该设施的51名女囚犯。根据该照会,任何时候都有3名女警官值班,除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否则男警官不得进入女房舍;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男警官也要由女警官陪同方可进入。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积极发展动向,并建议当局确保分配给女子房舍要跟男子的房舍完全分开。另外,有必要确保这种监狱白天黑夜都要配备足够的女性工作人员。

174. 被询问的女囚犯告诉代表团,她们的活动机会非常有限,例如,目前关在F2分单元的40名女囚只有2人可以工作(清洁),而且合同每6个月延期一次。女囚犯提到的一个积极方面,就是自2007年10月以来她们可能参加英语、数学、艺术和本地语言学习班(最高上到六年级),并且每日早6时到晚6时她们可以在女监单元内自由走动。

175. 代表团在Maafushi监狱观察到,那里没有固定的女医务人员,但是有一位女医生每月来此巡诊一次。由于女囚不能由男狱医来检查身体,这就意味着她们只能等待(有时得等数星期)才能转诊到马累进行体检。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增加女医生到Maafushi监狱巡诊的频率,以便女囚犯在其健康状况需要时能看医生。

4. 外籍囚犯和还押监禁人员

176. 代表团注意到,由于马尔代夫的外籍已决犯或候审犯的存在,使得本已很高的在押犯人数进一步增多。在询问这些犯人时代表团听到许多歧视指控,比如包括缺乏足够的便利条件来处理他们的案件,缺少口译员,向囚犯原籍国的使领馆发出关于其监禁的通知往往被拖延。另外,代表团听说外籍囚犯抱怨他们在与家属联系方面享受不到同样的特权,并且他们还被剥夺了室外活动的机会。他们还抱怨在看医生和保健以及实物分配等方面存在歧视。

177. 防范小组委员会想要强调,囚犯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不要存在基于原籍的歧视。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相关当局确保不加歧视地对待外籍囚犯和被拘禁者,同时所有基本保护措施要平等适用于这一类人。

178. 代表团特别关注的是一个还押监禁华人囚犯的案件,据说此人已被拘禁13年(自1994年11月4日起)。既未经审判,也未经正式起诉。在查访期间,他被关押在Maafushi监狱。在最终会谈后代表团提请总检察长注意此案,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马尔代夫政府为寻求解决该案件所做的努力。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为应对这种情况并将有关人犯转移到其本国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以及马尔代夫当局给予其补偿方面的信息。

5. 从警方拘留所转到监狱后的医疗筛查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179. 对监狱中来自警方拘留所的犯人进行医疗筛查,对于防范警察虐待至关重要。进入监狱的时间是探查任何伤害和评估是否发生过虐待的关键时刻。因此,代表团非常关注初入监狱的医疗筛查做法和可能的警方虐待案件的报告程序。

180. 代表团在Maafushi监狱被告知,所有囚犯一来到监狱先由一位护士对其进行检查,并且获悉,马累还押中心不对新来的犯人进行初步筛查。代表团注意到有一种表格,在每个新囚犯来到监狱后必须由医生立即填写,而检查不包括对体腔进行任何强制性检测和探查。可是,尽管有这样一种例行体检表,但代表团注意到这种表格只是偶尔才使用,通常只有在被拘禁者提出请求时才进行体检。

181.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囚犯入狱时的例行体检和良好案卷保管,是防范酷刑和虐待的重要工具。评估囚犯对保健的需求也同样重要。尤其是在囚犯吸毒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入狱时的体检可能是针对个人解决吸毒问题和提供戒毒指导与治疗,从而帮助新来的犯人不在监狱获得非法药物的一个途径。

182. 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应当有一种医生记录和报告犯人在入狱前遭到任何暴力案件的固定程序。如果缺乏这种程序,就表明在防范虐待的保护措施方面还有漏洞,这会助长有罪不罚现象,从而破坏防范虐待工作。

18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囚犯入狱时都要进行医疗筛查。如果护士进行了初步筛查,应该让被监禁者有机会尽快看医生。体检应详尽到足以揭示任何伤害。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每次例行体检都要使用一种标准表格,其中包括:(a)既往病史;(b)被检查者对所受暴力的叙述;(c)彻底体检的结果,包括任何伤害的叙述;以及(d)如果医生所受培训允许,对前三项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囚犯及其律师要能看到其体检报告。

184. 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建立一种适当考虑医疗保密和个人同意原则的程序,以便医生就所有涉及暴力和虐待指控的案件填写体检记录,直接报告监狱长并转呈负责监测警方拘留设施或监狱状况并受理投诉的机关。

6. 监狱工作人员

185.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监狱工作人员培训方面所做的努力。在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讨论时,代表团被告知,在英联邦的支持下,2006年执行了一项关于警察与人权的培训方案。该培训方案是由马尔代夫警察署执法培训中心与内政部和英联邦秘书处人权股合作执行的。来自监禁和改造事务司的10名工作人员参加了该培训方案。另外,每年大约有20名监狱工作人员被派到国外取经。

186. 代表团从监督员和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每个新征聘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都要在管理、自卫、沟通、解决问题和一些法律知识方面完成6周培训和4周实习。代表团看到的监狱工作人员培训班给他们留下了良好印象。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这种征聘和培训新工作人员的现行进程,并且鼓励有关当局继续努力培训其工作人员。

187. 然而,尽管付出了上述努力,但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是注意到监狱缺少女性工作人员和夜班工作人员。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告诉代表团,监狱服刑人口共有700人,总共配备了400名工作人员轮班工作,其中包括所谓不穿制服的人员和医务人员。例如,在Maafushi监狱,安保负责人特别指出,由于人手少,工作人员害怕到大牢房去巡视,尤其是夜间。

188. Maafushi监狱共有150名男性和30名女性工作人员轮班工作。马累还押中心目前关押了70名囚犯,每个班次只有三四名工作人员监视他们,据说工作人员不进入监狱放风场。防范小组委员会从囚犯那里听说,只有在分饭的时候才能见到值班工作人员,而且即便在这个时候也是先把饭交给3名囚犯,然后再由他们分配给其他犯人。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注意到该监狱根本没有在紧急情况下向工作人员报警的有效途径,各个监房普遍缺少呼叫装置。

189. 如果因为缺少工作人员或者因为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而对囚犯放任自流,那就很容易导致囚犯间的暴力风险增加,并可能影响到工作人员对医疗或其他紧急情况做出反应的可能。另外,如果工作人员因为担心个人安危而不能进入监狱的所有部分,就会加剧整个监狱的普遍不安全感,从而对日常生活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并且增加了过分使用武力应对偶发事件的风险。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随时都有足够的人力配备,其中包括女囚牢房中的女性工作人员配备。

7. 囚犯间的暴力行为

190. 代表团从许多囚犯那里听说,他们害怕来自其他囚犯的暴力行为;据报告某些囚犯团伙之间往往因为狱中毒品问题而关系紧张。另外,Maafushi监狱的一名受询问的囚犯指称他有时遭到其他囚犯殴打,而监狱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这种暴力行为,未对他加以保护。鉴于工作人员对这些事件没有任何反应,他写信向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投诉。可是在他休探亲假的时候,其他囚犯发现了这封信,他回来后遭到他们的毒打。发生了这次事件之后,他被转移到监狱的另一个单元。他跟工作人员说他有些个人物品留在原先那间牢房了,而后来工作人员说他的东西都被其他囚犯偷光了。

191. 当国家剥夺了某人的自由时,国家就有责任保护此人的安全。这项义务包括保护此人免遭其他在押犯人的伤害。虽然应对囚犯间的暴力可能极为困难,但如果缺乏这方面的保护,那就是国家未能履行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适当培训,做好与囚犯密切打交道的工作准备,对冲突迹象保持警惕以防升级,并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要围绕在囚犯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与囚犯之间建立和维持积极的关系:对监狱工作采取动态安全管理办法。

8. 惩戒程序

192. 据代表团所知,在查访之时尚无具体法律对监狱的惩戒程序做出规定,此种程序建立在既定规则和做法基础之上。在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讨论时代表团被告知,纪律惩戒措施包括取消家属探视或回籍假等。Maafushi监狱的监狱长告诉代表团,隔离关押7天以内也可以作为一种惩罚。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政府正在考虑起草“监狱、拘留所和少年管教中心规则”,其中将包括有关纪律程序和惩戒办法的条款。

193. Maafushi监狱还给防范小组委员会看了新建立的“事件记录簿”。从记录来看,大多数事件都属于初犯;给予的处罚包括取消家属探视一个月或取消打电话数周等。防范小组委员会赞成当局建立这种记录簿,认为它是防范虐待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不过,代表团也注意到案卷保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因为它记载粗略,缺乏细节(比如惩罚事件不一定记录在案)。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事件和惩罚以及其他纪律措施都要系统记录在事件记录簿上,以便于对惩戒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监督。

194. 在询问被监禁者时,代表团听到对于将殴打和戴手铐作为惩戒措施提出的异口同声的指控,此外还有被蒙住眼睛当着其他犯人和监狱官的面裸体接受鞭打的人格羞辱。另外,据代表团询问的囚犯指控,监狱里也实行集体惩罚。例如,Maafushi监狱接受询问的囚犯指称,有一次作为集体惩罚强迫他们互相毁掉个人物品;马累还押中心的囚犯指称,有一名犯人在越狱未遂后,狱警进入房舍逐个搜查牢房,没收了找到的所有香烟。作为一种集体惩罚,还取消了家属探视;监狱当局也证实了这一点。

195. 给防范小组委员会留下的印象是,惩戒措施可以任意执行,监狱管理者简直是为所欲为;这种制度不仅是为了惩罚特定个人,还经常当作一种集体惩罚手段来使用。

196.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监狱纪律是保证囚犯和工作人员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但是,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以避免滥用惩戒措施并防范虐待。防范小组委员会鼓励马尔代夫政府通过《监狱规则草案》,并且相信政府会确保这些规则符合对马尔代夫有约束力的囚犯待遇国际标准。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当局要确保不采取任何集体惩罚措施。监狱管理者要加强对事件和惩戒措施的监督,确保不施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或正规惩戒程序以外的处罚。导致执行纪律程序的一切事件和一切纪律惩处措施都要仔细记录在专用登记簿中,并接受独立监管。

9. 隔离关押和隔离措施

197. 在Maafushi监狱,代表团查访了隔离关押单元,当时该单元用于监禁通过根据所犯的有加重情节的刑罪被认为是“危险分子”的囚犯,还有为了自身保护目的而单独监禁的囚犯。该单元就坐落在海边,远离其他牢房,四周有高墙包围。它由三个独立单元组成,每单元有10间牢房。

198. 代表团被告知,根据监狱管理者的决定,被视为“危险分子”的囚犯都转移到第1单元,对此类决定不得上诉。对任何囚犯而言,隔离关押都不是永久的,应该是短期内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并且受到适当的司法或其他方面的监督。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关押在第1单元的囚犯应有上诉权。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要定期审查受到隔离关押或其他极端限制的人的境况,以便逐渐将其转移到限制性较弱的监禁环境。

10. 对2007年6月和12月Maafushi监狱事件的反应

199. 防范小组委员会与当局讨论时被告知,在两个监狱设施中,工作人员和囚犯的安全依然是个严重问题。当局告诉代表团,2007年在Maafushi主监狱区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次发生在6月5日,另一次发生在12月,正值小组委员会查访期间。据报告,在这两次事件中,犯人组织严密,掌控了包括牢房电话在内的各种项目。

200. 防范小组委员会听说第一件事的起因是没有劳改方案或活动。当局承认,当时基本上没有工作可做;在700名囚犯中只给三四个人安排了工作(洗衣服和涮盘子)。代表团被告知,这次暴乱让当局明白需要为囚犯安排工作和其他活动。据监狱管理者讲,第二次事件的起因是集体取消犯人家属探视。

201. 防范小组委员会对紧急情况支援小组工作人员和警方应对暴乱的方式感到担忧。据代表团询问的囚犯讲,在将犯人从一个单元整批转到另一单元之后,以羞辱人格方式对其进行搜身:据指称,在转移过程中囚犯被蒙住眼睛并且当着安全工作人员小组的面脱光衣服进行搜身。

202.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即使在极为棘手的安全情况下,监狱当局也必须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出台有效管理监狱机构的预防策略,处理好事件的根源问题,取代现行的应对做法。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措施主要包括为囚犯安排工作和其他活动。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管理者要天天出现在监狱,深入到工作人员和囚犯当中,直接监督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各个方面正在发生的事情。管理者要以身作则,促进动态安全,以增强所有人的安全感并防范虐待。

11. 使用武力和限制

203.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化解有可能升级为严重事件的矛盾,是监狱工作人员的任务之一。只有在应对威胁到工作人员或囚犯安全而工作人员又无力避免的危险时,才可以诉诸武力。

204. 在短暂的查访中,代表团重点集中在紧急情况支援小组使用武力方面。在与紧急情况支援小组负责人讨论时代表团被告知,这是一支由60名警官组成的特别安全部队。其中37人经过专门训练,而其余23名警官在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期间仍在接受训练。其训练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信心,掌握遏制、搜身和转移狂躁囚犯的技巧。代表团注意到没有提供人际关系方面的培训。

205. 代表团被告知,紧急情况支援小组的成员是经过训练专门应对紧急情况的普通监狱工作人员。没有打算让他们日常与犯人直接打交道,而是召之即来,对付像6月和12月暴乱那样的严重事件。紧急情况支援小组的标准装备包括辣椒喷雾剂、木制警棍,但是没有武器或电枪。有些组员配备了Bianchi警棍,而有些组员不久就要使用PR24型警棍。代表团获得的印象是,紧急情况支援小组对囚犯特别有威慑力。

206. 除了给代表团看6月事件的报告之外,似乎没有任何关于监狱看守或紧急情况支援小组成员使用武力的专用登记簿。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如实记录所有涉及虐待风险的事件,是对囚犯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也是在据认为有必要采取武力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确保适当监督所有事件的一种工具。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采用并保管一种专用登记簿,用于系统记录所有涉及使用武力的事件。这些记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性质;限制措施或武力性质;事件持续时间;原因;涉及人员以及批准使用武力的负责人。

207. 代表团还有几次听说为了惩罚和控制目的以羞辱性的、令人痛苦不堪的方式给犯人戴手铐。对于有人指控使用限制手段作为对付暴乱的安全措施,代表团也感到关切。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不得采用超出安全羁押和良好监狱生活秩序所必需的约束手段来维持纪律和秩序。决不能动用手铐之类的限制性工具作为惩罚。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立即取消将手铐用作惩罚手段的做法。

208. 发生在Maafushi监狱的6月和12月事件以及监狱工作人员对这些事件的反应说明,有必要加大对监狱事件反应的监督力度。在监狱中使用未能跟囚犯保持日常工作关系的工作人员组成的特别干预小队是有风险的,因为当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把维持监狱工作人员与囚犯之间的积极关系抛在脑后。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监狱事件原则上应当由经常与囚犯打交道的监狱工作人员去解决;重点应放在动态安全方面。

209. 防范虐待囚犯的最重要保护措施之一,就是要拥有训练有素的专业工作人员,他们掌握的人际关系技能使其能够不用诉诸虐待或过分使用胁迫管制手段即可履行职责。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彻底检查应对监狱事件的特别干预措施。检查应当包括:轮流部署履行此种职能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依照人权原则使用武力的培训;监狱管理者加大对监狱事件的监督力度;严格管理干预人员的部署;以及对此种干预措施的启用和运作进行监督。

12. 物质条件

210. 提供像样的物质条件对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幸福十分重要。监狱人满为患会使物质条件更加匮乏,从而对在监狱生活或工作的每个人产生不利影响;这样的物质条件会加剧拘留所的紧张关系,恶化囚犯之间以及囚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并反过来增加虐待风险。

211. Maafushi监狱是大约10年前由工厂改成的一座监狱。它由10个单元组成,其中9个单元是男牢房,一个单元(第5单元)是女牢房。因为翻修,第4单元关闭了。该监狱的正式监禁容量为453人,查访期间那里实际关押着505人,其中包括30名外籍囚犯,内有一人为还押监禁人员。

212. 该监狱的物质条件总体良好。例如,第3单元的囚室通风良好、清洁,既有自然光又有人工照明。牢房里配备了分隔的卫生空间、双层床、一些衣橱和碗柜、书架和桌椅。

213. 第1单元属于例外,它被用作隔离单元。其中A侧的牢房每间面积为3.1米 x 2.2米,该单元的其余牢房都较小。代表团询问的囚犯抱怨说没有床垫,卫生条件也很差。在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讨论时,听说床垫是囚犯自己毁坏的。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要给包括隔离关押犯在内的所有囚犯提供带床垫的适当寝具,必要时,用不易毁坏的适合监狱使用的特殊材料制作床垫。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为关押在该单元的犯人配备适当的卫生设备。

214. 在马累还押中心,犯人被关在囚笼式牢房中,每间牢房大约配置20个人的床位。在查访期间,该中心关押着55名候审囚犯,代表团听说,查访之前已经将许多囚犯从这里转移到其他监狱。建筑物本身破败失修,囚室白日光线很暗,没有适当的通风系统。监狱内的卫生状况很差,而囚室内除了床铺以外几乎没有其他家具。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该中心的物质条件对于任何类别的囚犯都是不能接受的,尤其根本不适合关押已决犯,他们当中有些人要长期服刑。

215. 在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讨论时代表团被告知,当局知道马累监狱的条件很差,一俟新监狱投入使用,这个旧监狱马上就关闭。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待到马累还押中心关闭时通知它一下。

216. 代表团还查访了马累的新监狱。这座新监狱的设计基于矫治机构的一种新的建筑模式。该监狱的主要特征是,由若干牢房组成一个单元,这些牢房围成一个天井,警卫岗亭是用玻璃做的。有各种不同间量的牢房:单人间的小牢房面积为10平方米,大一点儿的牢房能容纳两三个囚犯,还有最多能容纳16人的大牢房。每间牢房配一个抽水马桶和一个水龙头。

217. 代表团注意到,这些新牢房由于缺少自然光,加之牢房内外全都使用深色(深红色和墨绿色),所以整体显得黑暗;而且也没有朝外的窗户,只有室内小窗。另外,代表团还注意到厕所区没有任何遮挡,没有供室外活动的院子,同时也缺少活动和会见家属的空间。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在该监狱投入使用以前要设法弥补这些设计上的缺陷,并要求告知何时启用新监狱。

218. 当局告诉代表团,目前正在南甘环礁上建造一座新监狱。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了正在甘岛上建造的这座新建筑,不过,它似乎打算用作Hithadhoo警察分局及其所属的拘留所,而不是一座新监狱。这座新建筑物中有一个由10间牢房组成的建筑群,每个牢房面积为6.3平方米。牢房区用一道高墙与整个建筑物的其余部分隔离,它把走廊和牢房挡得相当黑暗。另外,牢房内的自然光很少,因为窗户很小而且位置不当。没有院子或锻炼身体的空间,只是在走廊两侧有些空间可以随便用作活动场地。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确认是否打算把这座新建筑用作监禁和改造事务司下属的监狱设施,或者是否把它用作警方拘留设施,并且说明它预定的最大监禁容量有多大。

219. 在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讨论时防范小组委员会被告知,马尔代夫全国共有900多名已决犯。防范小组委员会还了解到,从2000年2月到2007年9月,全国已定罪的监狱服刑人口增长了243%;当局知道,假如当前惩治少年吸毒罪的力度继续加大,预计三年内囚犯将增至约2500人。

220.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新建设施计划有助于缓解Maafushi监狱的拥挤状况和关闭马累还押中心。然而,监狱建设本身并不能构成,也不应该把它视为唯一的解决办法。一项旨在减少监狱人数的统一战略应包括监狱建设之外的一系列措施,如增加保释人数;缩短预审期限;在量刑时纳入还押监禁阶段;进一步使用非监禁判决;提供减刑/假释/其他形式的释放机会,以及实施囚犯重返社区的方案和戒毒康复方案等,以便除其他目的外,减少再犯罪风险。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关于最高刑期的立法(例如对毒品轻罪最高判处25年徒刑或终身监禁)要求根据相称原则重新审议,以减轻毒品轻罪判处长刑期及由此造成的人满为患对监狱系统的压力。

13. 活动和教育

221. 代表团注意到,关押在Maafushi监狱和马累还押中心的囚犯基本上没有什么活动。在与当局讨论中代表团被告知,缺乏活动是2007年6月发生暴乱的主要原因。

222. 不过,当局提供的信息也让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鼓舞:据称他们正准备推出一些基本活动,如手工艺制作和农业劳动,并且为改善囚犯福利开辟图书馆、健身房和娱乐空间。另外还在Maafushi监狱开展了某些教育活动,但在查访时参与这方面活动的囚犯还不到10%。

223. 在防范小组委员会看来,缺乏活动可能会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健康幸福造成严重后果。工作和教育也是囚犯为监狱外生活做好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为囚犯开展的方案和活动也在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防范虐待的关键要素。如果有太多的囚犯被迫长期闲着没事干,这种情况就和物质条件差一样,会加剧监禁机构中的紧张关系,并且对通过积极关系和活动建立动态安全起到反作用。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做出更加协调一致的努力,为所有囚犯提供包括工作和教育在内的各种方案及活动。

14. 户外活动和与外界的联系

224. 防范小组委员会观察到,关押在Maafushi监狱第1单元(隔离单元)和第2单元(监禁“危险罪犯”的单元)的囚犯根本没有户外活动机会。另外,在Maafushi监狱,据报告有机会到院子里活动的大多数囚犯都呆在牢房里。该监狱的工作人员证实,囚犯没人出去。第2单元的院子很大,是锻炼身体的好地方,但是它已经有好几个月没人用了。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为包括隔离单元的囚犯在内的所有囚犯提供户外活动的机会。出于安全考虑,对于据认为需要工作人员特别注意的囚犯,可以轮流带他们到院子里活动。

225. 当局告诉代表团,2007年12月在Maafushi监狱发生的上一次暴乱,就是因为取消了家属探视而引起的。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保持与外界的接触,尤其是维持与家属和其他方面的情感联系,是监禁关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囚犯最终重返社会而不再犯罪至关重要。另外,与家属和朋友沟通的能力可以成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护措施,因为通常在封闭的监禁环境中更容易发生虐待事件。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要明确制订有关探视时间和探视间隔的规则,并将其张贴在每个监狱的入口处。惩戒措施不得包括限制与外界的联系。

15. 保健

226. 代表团在查访期间被告知马尔代夫当局在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通过与卫生部和Maafushi医疗委员会官员会谈代表团获悉,当局正在努力寻求应对这些挑战的解决方案。例如,代表团被告知,Maafushi医疗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监狱医疗服务的标准;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步骤,计划准备配备监狱医生,并规定了关于具体程序的指导原则,比如对新入狱者进行医疗筛查,在Maafushi监狱建造一家新医院。

227. 在查访期间,Maafushi监狱有两名专职医生和一名非全时医生,一名X-光射线技师,6名护士,一名实验室技师和两名药剂师。代表团被告知很难招到新工作人员和聘用专科医生来Maafushi监狱工作,尤其难以聘到精神病学、心理学和妇科方面的医生以及为妇女诊治的女性普通医生。马累岛上有专科医生负责诊治,但是等着被带到那看病的囚犯早已排了长队,部分原因是后勤方面的限制。然而,马累还押中心没有医务人员,据称这种情况经常导致延误医生诊治。除此之外,监狱的保健水平似乎跟普通老百姓差不多,而且是免费的。

228. 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当局在提高监狱医疗服务标准方面采取的步骤,并且建议通过监狱当局与卫生部的协同努力推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应注意向所有需要专科医疗的囚犯提供看专科医生,尤其是精神病专科医生的机会。

229. 防范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囚犯提出的――尤其是关押在Maafushi监狱第1单元的囚犯提出的――看医生申请均由监狱官负责收集并且由他们评估是否适合呈报,然后据此对申请加以过滤。代表团成员听一名囚犯指控说,为了对监狱官造成的人身伤害获得医生证明和治疗而提出的看病请求,遭到了同一伙监狱官的否决。代表团中的医生给该囚犯做了检查,结果发现了与此次查访数周前发生的虐待史相吻合的医学证据。可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该囚犯的案卷。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该案例说明囚犯看医生的控制链运行方式不妥当。防范小组委员会强烈建议,任何医疗把关人的职能都要由受过适当医学训练的工作人员,如护士来履行。

230. 另外,代表团还被告知,在Maafushi监狱医务室看病和化验是在两名监狱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知道,第1单元囚犯的体格检查是当着监狱官的面进行的,而且囚犯还带着手铐。监狱医生还告诉代表团,他们注意到身体受到伤害的患者往往拒绝讲出受伤原因。这完全有可能是因为监狱官在场的缘故。在Maafushi监狱,似乎非医务人员也能查阅囚犯的医疗案卷。

23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无论何时都要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原则。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在患者与医生交谈时,监狱官要呆在听不到他们谈话的地方,最好在囚犯视线以外。在医生有要求的例外情况下,可以考虑做出安保方面的相关特别安排,比如在附近安排一名监狱官随叫随到。医生在记录评估结果时要写明采取的安保措施和所有在场人员的姓名。另外,不得允许非医务人员翻阅医疗案卷。

232. 代表团发现,在有些情况下虽然囚犯经过检查和治疗,但是案卷质量很差,重要数据残缺不全;有一个案例甚至根本没有医疗案卷。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良好的案卷保管,是保护被剥夺自由者人身安全的医疗要素方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有伤害情况都要记录在案,不但要记入患者的个人病历,而且要记入由监狱长保管的事件记录簿。

233.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第1单元的囚犯监禁条件等同于惩戒单元;因此,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的保健人员要对这些犯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因为据认为医生的行为无论何时都要维护囚犯健康的最高利益。

(a) 监狱中的艾滋病毒和毒品化验以及对吸毒者的治疗

234. Maafushi监狱医疗委员会告诉代表团,这里不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毒或毒品例行化验;到目前为止马尔代夫只鉴定了三名艾滋病毒抗体阳性的囚犯。不过,计划准备将来推出这种化验。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这些化验的实用模式的信息。

235. 防范小组委员会被告知,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吸毒者的具体治疗制度。同时获悉,在监狱里很容易搞到非法药物。考虑到这里的大多数囚犯都是因为毒品罪被判刑的,当局应当出台吸毒者治疗和康复方案,目的不仅在于减轻个人痛苦,而且也是为了减少对非法贩运的需求。代表团成员被告知,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推出了针对监狱预防毒品政策的第71项方案并且设想了提高认识方案。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这些方案发展情况的最新信息。

(b) 医务人员的培训

236. 代表团被告知医务人员没有接受过有关监狱保健的专业培训,如人权和医德问题,公共健康和卫生、传染病、流行病和法医评估以及人身伤害描述。考虑到监狱医生征聘困难且更替率高,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中的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应有机会定期参加相关问题的进修课程。医务人员不参与对食品卫生和质量以及对健康有影响的监狱制度的监督工作。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医生在经过适当培训之后应当参与履行这些职责。

(c) 监狱中的精神病患者

237. 代表团成员采访了在Maafushi监狱和马累还押中心关押期间(包括在犯罪期间)长期处于精神病状态的囚犯。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马尔代夫没有关于精神健康的立法,也没有专门设施关押精神病罪犯。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通过精神健康立法,确保为剥夺精神病患者的自由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果尚未建立专门设施,就应当确保定期给长期服刑的所有精神病罪犯治病,最好由同一位精神病专家持续照看特定患者。

16. 人身虐待指控和确证结论

238. 代表团在查访过程中主要从关押在第1单元的囚犯那里听到许多关于监狱官实施人身虐待的指控。在所查访的这两个羁押设施中,被指控的虐待性质相似:监狱官对带着手铐的囚犯拳打脚踢,或者把戴手铐的犯人身体长时间固定在一种非常难受的姿势上。代表团中的医务人员评估的多种身体损伤,从其伤害时间、形状和位置来看,与指控完全吻合。此外,代表团听女囚犯讲,有一次,抱怨在Maafushi监狱没活儿干的女囚犯被关进了所谓惩戒牢房,在那里她们遭到特别小分队男队员的殴打,并且被带到院子里,被迫带着手铐跪了好几个小时。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提醒各级监狱工作人员,禁止对其监禁的囚犯施加一切形式的虐待。

239. 不言而喻,假如认为可以肆意虐待囚犯而不受惩罚,监狱系统中的囚犯就会逐渐失去信心,想要虐待囚犯的监狱工作人员都会自信这么做可以不受惩罚。鉴于缔约国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2条和第16条承担的义务,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无论何时只要当局从任何来源得到可靠的信息,表明可能发生了虐待被剥夺自由者的事件,即便在没有正式投诉的情况下,也要立即对其进行不偏不倚的调查。

17. 投诉程序和监测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护措施

240. 前面第四章讲到,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负责审查囚犯的投诉和进行监狱监管。另外,在与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讨论时代表团被告知,除了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之外,囚犯还可以向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以及内政部长和公共投诉局提出投诉。不过,公共投诉局的调查活动已于2006年5月结束。

241. 可是在采访期间许多囚犯都对现行的投诉机制表示十分不信任。他们指称,调查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并且害怕可能会因为投诉而招致报复。

242.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防范虐待的基本保护措施之一,就是被监禁者或其律师有权就其待遇问题――尤其是在涉及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情况下――向拘押地点的管理当局或其上级机关、或者必要时向拥有复审或纠正权的适当机关提出请求或投诉。

243.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建立并执行一种有效、保密和独立的投诉和监测制度。要毫不拖延地立即处理和答复每一项请求或投诉。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2007年针对监狱官提出的各类投诉统计数据,以及根据这种投诉对监狱官采取的任何纪律或其他行动和制裁措施的信息。

C. 青少年自新中心

244. 代表团查访了Maafushi儿童管教所和设在Vilingili儿童教养院,并且对其各自所属的政府部门在为关押在这两个设施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娱乐活动及良好物质条件方面付出的出色工作表示赞扬。这两个地点环境整洁,案卷保管有序,气氛融洽。

1. Maafushi儿童管教所

245. 该管教所隶属教育部。它所接纳的男孩一般都有学校教育问题、缺乏自制力或者有行为问题。在查访时,该管教所共有34名10岁到18岁的男孩,有48名工作人员轮班工作。

246. 儿童宿舍每间面积为37平方米,每个房间摆放6张床,晚上房门不上锁。各房间都很整洁,车间的设计和设备配置都很合理,有足够的空间开展娱乐活动。卫生间的整修和清洁状态能够令人接受。整个设施看起来不像是一个剥夺自由的地方。代表团成员询问了几名男孩,没有听到抱怨。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把此类中心作为建立儿童管教所的样板。

247. 管教所允许儿童每月给父母打一次电话,这种电话没有时间限制。还允许儿童离开管教所同父母一起欢度节假日。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考虑到管教所里的儿童年龄,可适当增加打电话次数。

248. 防范小组委员会从管教所所长那里获悉,纪律惩戒规则和管理条例不包含体罚。如果需要采取纪律措施,或许通过取消违规儿童看其喜欢的电视节目对其进行惩罚。由导师做出纪律处分决定。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事件和处分及其他纪律措施均应系统记录在记事簿上,以便对这些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Vilingili儿童教养院

249. 这个儿童教养院是两年前开办的,隶属于社会性别和家庭事务部。它收容虐待受害儿童、父母都被关在监狱的儿童和一出生就在医院被遗弃的儿童。在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期间,该教养院共有38名儿童――20名男孩和18名女孩。大多数儿童在2到12岁之间,而最小的两个还不到7个月。儿童可以在教养院呆到小学毕业。儿童安置在教养院由该部决定,并且一俟孩子入院就立即告知部里。儿童到学校去上学,辅导员做问题儿童的工作。父母都在监狱服刑的儿童可以到部里探视双亲。

250. 儿童根据不同的年龄和性别住在教养院的不同部分。教养院内环境整洁,家具装饰令人愉悦。孩子们由45名工作人员轮班照料,他们看起来很称职,对孩子们是有求必应。代表团成员询问了几名儿童,没有听到抱怨。防范小组委员会对当局为这些需要保护的儿童创造这么好的条件表示赞赏。

D.戒毒中心

251. 在查访时,马尔代夫有三家戒毒中心,即:Himmafushi戒毒中心、Addu Atolhu康复中心和Feydhoofinolhu戒毒中心。代表团查访了最后这个设施。

252. Feydhoofinolhu戒毒中心是2006年开办的,隶属于马累社会性别和家庭事务部下属的国家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某人在被警方逮捕后通过尿检查出其非法吸毒之后,麻管局可以在征得本人同意治疗的情况下发布一项决定,将此人安置到这里戒毒三个月。如果没有发布上述决定,此人仍然由警察控制并通过法院裁决结案。被查出携带不足1克大麻的人也可能被安置在该中心。在该中心工作的有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三名顾问,还有六名来自麻管局的工作人员。顾问提供心理支助。另外有20名警官负责中心的安保。

253. 查访期间有41人在该中心戒毒,分别住在两栋房子里,每栋有两个房间。被关在该戒毒中心的人要在医生和顾问帮助下接受特殊的戒毒疗程。戒毒90天之后,顾问提出一份报告,据此麻管局决定此人是否可以释放,或者再呆90天。代表团被告知,违反该机构制度者将被移交警方并被转移到另一家设施。

254. 对于关在该中心的人,除了身处孤岛之外,允许他们在设施周围自由走动,并且每天下午参加体育锻炼和其他活动,傍晚到海滩散步。另外还提供教育课程,但关在该中心的人抱怨说给他们上课的教员人手不够。关在这里的人可以每月接受一次探视,但不允许过夫妻生活。代表团听到关于伙食和物质条件差的抱怨,并且注意到该中心的厕所很不卫生。

四、合作

A. 为查访提供便利

255. 查访之前,马尔代夫当局指派外交部的Luischa Aisath ZAHIR女士担任防范小组委员会此次查访的联络官。在查访筹备阶段,防范小组委员会向当局要求并且获得了有关剥夺自由的大量英语文件以及被剥夺自由地点的地址名录。

256. 防范小组委员会感谢马尔代夫当局为此次查访提供的诸多便利,并感谢联络官为此付出的努力。

B. 查访权限

257. 总的来说,防范小组委员会在进入其决定查访的地点方面没有遇到任何问题。一般都能很快进入现场,这说明相关当局预先被告知防范小组委员会的查访事宜和《任择议定书》赋予的查访权限。查访地点的工作人员给予了合作;在个别情况下,当他们对防范小组委员会翻阅某些资料的权限疑惑时,问题也能很快得到解决。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有关方面为了向与防范小组委员会职责有联系的人发布信息所做的工作。

C.单独询问

258. 防范小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它可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4条第(1)d款不受限制地单独询问被剥夺自由者以及代表团认为能够提供相关信息的任何其他人,而无须证人在场。

25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防范小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它尚未获得查访后遭到报复的指控。防范小组委员会鼓励当局保持警惕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D. 与当局对话和当局的反馈/反应

260. 与官员们多次会晤大大有助于了解有关剥夺自由的制度框架。防范小组委员会感谢各相关部委和机构提供的宝贵信息。

261. 在查访结束时代表团以保密方式向马尔代夫当局提出了初步意见。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向马尔代夫当局递交了初步意见副本。防范小组委员会感谢当局接受代表团意见的精神和就未来发展进行的建设性讨论。

262. 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3月3日致函当局,要求提供自查访以来就查访后续阶段可能处理或应该处理的某些问题采取任何步骤的最新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迄今仍在等待政府对照会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出答复。

263. 防范小组委员会确认收到马尔代夫政府6月22日的普通照会,其中,政府对防范小组委员会提供其初步意见副本表示感谢,同时就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最新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考虑了这些答复,并将若干问题的说明纳入本报告。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感谢马尔代夫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向其提供了新《宪法》的英语译文。

264.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马尔代夫当局在六个月内就此查访报告,尤其是对其中所载的各项结论、建议和提供进一步信息的要求提出一份完整的答复意见。这六个月的期限至少足以计划或实施某些步骤并启动长远的行动方案。

265. 防范小组委员会期待着在共同承诺改进保护措施以防范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一切形式虐待方面,与马尔代夫当局继续合作。

五、建议和信息要求摘要

A. 法律和体制框架

26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为了确保尽最大可能防范虐待,要继续检查并加强国家努力,确保所有国内法律及行政法规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的规定及原则。在将国际法律义务纳入国内法时,当局要顾及国际法律文书的措辞。

267.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随时了解这些新法案[新的《刑法典》、《判决法案》、《刑事诉讼法典》、《证据法案》、《警察法案》、《国家安全法案》、《拘留程序法案》和《假释法案》]的通过及其生效情况。同时要求向其提供上述法案颁布文本的复印件。

268. 依照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根据其刑法将酷刑定为一种可予以惩治的罪行,并且规定对酷刑和/或虐待的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这种规定的措辞至少应包含《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酷刑要素和第4条提出的各项要求。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引起虐待频发的条件为实施酷刑提供了方便;因此,防范酷刑所需的措施也要适用于防范虐待。

26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政府禁止将一切类型的体罚作为犯罪处罚和纪律惩处的手段,其中包括鞭打刑,而不论其意在造成肉体痛苦还是意在羞辱人格。

270.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在少年司法制度范围内做出的所有决定中以及在检查相关立法的所有计划中,都要确保首先考虑到儿童的最高利益,其中包括最初与警察接触,可能的警方拘留和预审拘留,以及在监狱或者不能随意离开的其他儿童设施的拘留。

271.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澄清《人权委员会法》是否已经生效;如果尚未生效,则请提供关于其计划生效时间的信息。

272.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关于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查访职责的确切范围,并且具体说明其中是否覆盖警察所掌管的设施。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2008年全年查访的次数、计划在2009年查访的次数和已经查访的机构的信息,以及委员会可能就修正有关防范虐待的现行法律或规章提出的建议。

273. 防范小组委员会请求当局审查监狱监督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范围,以期把它建成一个主管投诉和监狱监管工作的独立机构。

274.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在上述涉及酷刑或虐待指控的57宗案件中关于[由公共投诉局]评估指控真实性的方式的信息,并提供为评估这些指控而进行体检的记录复印件。

275.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立法和实施条款的详细情况,以确保警察廉正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且要求提供该委员会调查能力及其可用人力和财力资源方面的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被告知该委员会是何时开始工作的。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被告知从公共投诉局移交该委员会的35宗未结案件的审查结果。

276. 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此项新规定[即新《宪法》第220条规定设立马尔代夫总检察长一职],并要求提供有关实施监督工作的任何计划的信息。

277. 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新《宪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此项新宪法规定可能带来的任何立法变革、“严重犯罪”定义以及在正式起诉一桩罪行以前相关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方面的信息。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计划和时间框架方面的信息,包括为确保该制度在实际当中也能有效发挥作用所需的结构方面的信息,并且提供新近通过的任何立法的复印件。

27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把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到涵盖由于财务或其他原因而得不到私人律师协助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并且尽可能在剥夺自由的早期阶段――最好从一开始――就能获得此种援助。

B. 国家防范机制

279.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可供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有效履行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职能的预算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包括为其开展国家防范机制工作划拨的预算资源明细表。

280. 防范小组委员会赞赏马尔代夫启动了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进程,并吁请该国继续该机制的巩固和制度化进程。为此,防范小组委员会确认下述针对该国、旨在保证这一机制最大发展的指导原则,以及针对该国家机制的指导原则,以便出台一项综合性辅助计划,以期国家防范机制得以履行其防范酷刑的职能。

C. 警察

28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相关当局确保适当执行《宪法》第48(d)条规定的这一新办法。

282.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详细描述将犯人关入警察拘留设施、继续拘留和还押监禁的决策程序,其中要反映出由于推出《宪法》第48(d)条规定的新程序带来的变化。这种描述应特别包括决定拘留及继续拘留的主管当局、此类决定的期限以及提及相关法律和/或管理条例。

28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最初的警察拘留期限要尽可能短;此后的还押监禁应在监禁和改造事务司所属的设施而不是在警察局拘留所内执行。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相关当局确保不为侦查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对在押犯人施加压力。

284.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有关这方面[即警方的拘留职能和侦察职能分离]的任何新的发展态势信息。

28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审查保释制度,以便负责刑事犯罪侦查的当局也能决定保释。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新《宪法》第48(d)条规定的新程序是否会给预审还押监禁和保释程序带来任何变化的信息;如果带来了变化,也要求了解这方面的变化情况。

286. 为了使保释在实际当中切实可行,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保证金额应与相关被拘禁者的财务能力相称。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2007年全年和2008年上半年申请保释人数以及实际获准保释人数的信息。

287.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是否会因为新《宪法》生效而修正或废止《关于向法官申请在超过委员会批准期限以外进一步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管理条例》方面的信息。在未确定最长拘留期限的情况下,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法院应定期复查继续拘留的决定。

28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不但应当让被拘禁者出席与其拘留和继续拘留有关的庭审,而且法院还应当给予他们讲话和报告虐待情况的机会。如果有理由相信可能发生了虐待事件,法院可随时介绍其进行体检,并采取措施以确保立即由主管机构对虐待指控进行调查。

28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有关当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载入第52条的规定。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刑事诉讼规则》现状以及其中是否包括禁止在刑侦中使用酷刑或虐待手段方面的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在侦查方法方面培训警察要强调必须遵循从证据到怀疑的次序而不是相反。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在被剥夺自由者向警方签署供词之前,要给他们一份供词复印件并由他人宣读或让他们有机会自己阅读。

290.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修正相关立法,以体现新《宪法》并详细规定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权利,以及这种人从被剥夺自由之时便被告知其各项权利和伴随而来的执法官员从剥夺自由之始就确保执行此种告知并且协助行使所有这些权利的义务。

291.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以被拘禁者使用的语言印制一份列明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权利的标准告示,并将其张贴在被剥夺自由的地点,让拘留所的犯人容易读懂。此外,在要求每个在押犯人签字的表格上也要有上述信息,并且让被拘禁者持有一份该表格的复印件。

29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有关当局确保在24小时内将剥夺自由情况告知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这项权利也要在实际当中有效付诸实施。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有系统地将此项权利告知被拘禁者,并要求他们签署一份标准权利表格,其中要求指定想要通知的人。要指示警方人员将此种权利告知被拘禁者并通过通知被指定人来落实此项权利。

29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有权受益于律师援助。警方应当系统地告知他们这一权利并且为其私下约见律师提供适当的方便。另外,如果被拘禁者没有自己选择的律师,那就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而如果被拘禁者没有足够的付酬手段,他(她)还有资格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29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对警方拘留的所有犯人进行体检,并且在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体检。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体检要遵循医疗保密原则;除患者以外的非医务人员不得在场。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医生提出要求,可以在安全方面做出相关的特别安排,比如在附近派警官守候,召之即来。医生应当将评估结果以及在场人员姓名记录在案。不过,警官应守候在听不到医生和患者说话的地方,最好在看不到检查身体的地方。

29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每次例行体检都要使用一种标准表格,其中包括:(a)既往病史;(b)被检查者对所受暴力的叙述;(c)彻底体检的结果,包括叙述伤害情况;以及(d)如果医生所受培训允许的话,对前三项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如果被拘禁者有要求,他(她)或其律师应该可以看到其体检表。

296. 2008年3月3日普通照会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Solah先生的尸体解剖报告的复印件。

29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警察署编制一种标准化的统一记录表格,以便同步、全面登记剥夺个人自由的所有关键信息;并且建议对警察工作人员如何恰当统一地使用这种记录表格进行培训。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记录至少要载有下列信息:

剥夺自由的原因、确切的起始时间及其延续时间;

授权剥夺自由的负责人和此项登记的录入人;

这一时期有关犯人被关押的确切地点,包括该囚犯在拘留设施内及设施之间的任何移动;

此人何时首次出庭面见司法或其他当局;

请求和投诉;

此人何时被告知其权利、何时通知其被拘留之事、被通知者的身份以及下达通知的警察官;

此人何时见的医生或接受家属、律师或其他人的探视。

298. 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为了确保系统记录所有相关信息,监管官员应当严格监督案卷保管工作。

299.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马尔代夫当局进一步提供内部调查部门和警察纪律委员会职权范围、2007-2008年提出的投诉数量和类别以及这些调查结果方面的信息。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说明是否有其他机构或办事处受权审查针对警方的投诉;如果有,也要求提供有关其职责、2007和2008年提出的投诉数量及类别以及审查结果方面的信息。

300.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法律明文规定被拘禁者有权提出投诉,而警官和/或警察拘留设施的工作人员要将此项权利充分告知被拘禁者。在这个问题上,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马尔代夫当局有责任确保投诉者不遭到报复。

30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被拘禁者在实际当中提出投诉的可能,同时确保充分尊重投诉保密原则。各拘留中心的警官和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投诉过程、不得过滤呈报主管机关的投诉或偷看投诉内容。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草拟供警官使用的投诉处理守则,包括将投诉转呈主管当局的方法手段,尊重投诉者匿名的义务以及为有意提出投诉的被拘禁者提供书写材料和信封的责任。

30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审查能否建立这样一个信息系统[其中载有的信息包括提出投诉的类别、调查结果和可能的处罚措施]。

30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要对各警察分局和警察拘留设施的警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在羁押环境中工作的适当培训。

30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高级官员和上级机关对警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0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相关当局确保通过独立、公正的主管检察和司法当局对不论是直接怂恿或鼓励酷刑或虐待还是同意或默许此种行为负有责任的任何上级官员进行充分调查。

30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作为防范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一种手段,应系统审查审讯规则、各项指示、方法和做法以及受到任何形式逮捕或拘留的人的羁押安排和待遇。

30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每当警察讯问儿童时一定要有一名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场,同时要保证儿童约见律师不受限制。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无论何时都要把儿童和成年被拘禁者分开关押,最好关在不同的机构;儿童关押设施要达到适当的卫生标准,并且提供室外活动的可能;要对这些设施的工作人员进行与未成年被拘禁者打交道的培训。

308.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获得单独关押少年犯的设施的启用信息。

309. 防范小组委员会着重指出,无论何时法医学检验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对未成年人进行体检一定要有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场这一保护措施,除非有关未成年人明确表示了相反的态度。此种体检的医学报告应包括法律依据、体检时在场的所有人以及体检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强迫措施;如果采取了强迫措施,其性质和采用的理由。

310.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被拘禁者整日整夜带着手铐被关押,这种做法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立即停止此种做法。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院子里不适合关押被拘禁者,尤其不适合关押妇女。

31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要给警察分局监禁设施或警察拘留中心所有的被拘禁者提供符合健康要求的睡眠条件,要适当考虑到气候条件,尤其是立方空气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积、北极光、暖气和通风以及睡觉用的床垫,并且提供卫生设备,有饭吃、有水喝。雨季要防止水漫牢房,并且防止蚊虫和老鼠进入。任何被拘留超过24小时的人都要允许每日到室外活动。

31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把待审犯和即决罪犯分开关押。

31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既然在警察局拘留所没有能够满足被剥夺自由者健康需求的合格医务人员,那就必须毫不拖延地批准其看医生的请求,而不能事先由警官过滤此种请求。

31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被拘禁者提出的看医生请求不得由非医务人员过滤。警官应在如何处理紧急医疗情况方面接受培训和指导,即便相关的被拘禁者没有明确要求采取医疗干预措施。对于明显需要医疗护理的囚犯,比如歇斯底里发作应刻不容缓地转送医治。

31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每个被拘禁者一进入警察拘留中心,就要为其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并且在每次体检或干预之后都要进行系统全面的更新;另建议,要为医生制订关于如何记述和报告可能的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明确指导。

31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措施,以建立并秘密保管医疗文件和案卷。

317. 正是因为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资源,才更需要在识别严重精神病状况方面对警官进行一些基本培训,并且在将这种被拘禁者转到医疗设施治疗方面制订明确的指导原则。

31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步骤,确保出台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范酷刑和虐待。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通过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对一切虐待事件的指控进行充分调查。

D. 监狱

319.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开设少年监狱的信息。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该监狱内少男少女专用设施的详细情况。

320.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在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政府是否计划在有关判决量刑中纳入还押监禁期进行政策变革的信息。

321.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积极的事态发展[开设名为“女子监狱”的独立的安全监狱],并建议当局确保分配给女子的房舍跟分配给男子的房舍完全分开。另外有必要确保这种监狱无论白天黑夜都配备了足够的女性工作人员。

32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增加女医生到Maafushi监狱巡诊的频率,以便女囚犯在其健康状况需要时能看医生。

32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各主管当局确保不加歧视地对待外籍囚犯和被拘禁者,同时所有基本保护措施平等地适用于这一类人。

324.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为应对这种状况并将有关人犯转移到其本国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以及马尔代夫当局对其给予任何补偿方面的信息。

32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囚犯在入狱时都要进行医疗筛查。如果有护士进行了初步筛查,应当让囚犯有机会尽快看医生。体检应详尽到足以揭示任何伤害。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每次例行体检都要使用一种标准表格,其中包括:(a)既往病史;(b)被检查者对所受暴力的叙述;(c)彻底体检的结果,包括伤害情况叙述;以及(d)如果医生所受培训允许的话,对前三项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囚犯及其律师要能看到本人的体检报告。

326. 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建立一种适当考虑医疗保密和个人同意原则的程序,以便医生就所有涉及暴力和虐待指控的案件填写体检记录,直接报告监狱长并转呈负责监测警方拘留设施或监狱状况并受理投诉的机关。

327. 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征聘和培训新工作人员的现行进程,并且鼓励有关当局继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2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随时都有足够的人员配备,其中包括为女牢房配备足够的女性工作人员。

32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放在囚犯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与囚犯之间建立和维持积极关系上:对监狱工作采取动态的安全管理办法。

330.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事件和惩罚以及其他纪律措施都要系统记录在事件记录簿上,以便于对这些惩戒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监督。

331. 防范小组委员会鼓励马尔代夫政府通过《监狱规则草案》,并且相信政府将确保这些规则符合对马尔代夫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囚犯待遇标准。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当局确保不采取任何集体惩罚措施。监狱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事件和惩戒措施的监督,确保不施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或正规惩戒程序以外的惩罚。导致执行纪律程序的一切事件和一切纪律惩处措施都要仔细记录在专用记事簿中,并接受单独监管。

33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关押在第1单元的囚犯应有上诉权。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定期审查受到隔离处置或其他极端限制的任何人的境况,以便逐渐将其转移到限制较少的监禁环境。

33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出台积极主动的监狱机构有效管理策略,处理暴乱的根源问题,以取代现行的应对做法。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措施应主要包括为犯人安排工作和其他活动。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管理者要天天出现在监狱,深入到工作人员和囚犯当中,直接监督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各个方面正在发生的事情。管理者要以身作则,促进动态安全,以增强所有人的安全感并防范虐待。

33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采用并保管一种专用记事簿,用于系统记录所有涉及使用武力的事件。这些记录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性质;限制或武力的性质;事件持续时间;原因;涉及人员以及批准使用武力的负责人。

33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立即取消将手铐当作惩罚手段使用的做法。

33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彻底检查应对监狱事件的特别干预措施。有关检查应包括:轮流部署履行该职能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依照人权原则使用武力的培训;加强监狱管理者对监狱事件的监督;严格管理干预人员的部署;以及对此种干预措施的启用和运作实行监督。

33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向包括隔离关押犯在内的所有囚犯提供带床垫的适当寝具,必要时,用不易毁坏的适合监狱使用的特殊材料制作床垫。防范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要为关押在该单元的犯人配备适当的卫生设施。

338.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在马累还押中心关闭时通知它一下。

33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在[马累新监狱]投入使用以前要设法弥补设计上的缺陷,并要求在启用时通知它一下。

340.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确认这座新建筑是打算用作监禁和改造事务司下属的监狱设施,还是将被用作警方拘留设施,并且说明它的最大监禁容量预计有多大。

34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做出更加协调的努力,为所有囚犯提供包括工作和教育在内的各种方案及活动。

34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为包括隔离单元的囚犯在内的所有囚犯提供室外活动的机会。出于安全考虑,对于据认为需要工作人员特别注意的囚犯,可以轮流带他们到院子里活动。

34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明确制订有关探视时间和探视间隔的规则,并将其张贴在每个监狱的入口处。惩戒措施不得包括限制与外界的联系。

344. 防范小组委员会欢迎当局为改进监狱医疗服务标准所采取的步骤,并建议通过监狱当局与卫生部的协同努力推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应注意向所有需要专科治疗的囚犯提供看专科医生,尤其是精神病医生的机会。

345. 防范小组委员会强烈建议医疗把关人的职能都要由受过适当医学训练的工作人员,如护士来履行。

34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永远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原则。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在囚犯患者与医生交谈时,监狱官要呆在听不到他们谈话的地方,最好在患者视线以外。在医生有要求的例外情况下,可以考虑做出安保方面相关的特殊安排,比如在附近安排一名管教监狱官,随叫随到。医生在记录评估结果时要记下采取的安保措施和所有在场人员的姓名。另外,不得允许非医务人员翻阅医疗案卷。

347. 防范小组委员会强调,良好的案卷保管是保护被剥夺自由者人身安全医疗要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有伤害情况都要记录在案,不但要记录患者的个人病历,而且要记录由监狱长保管的事件记录簿。

34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的保健人员要对这些犯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因为据认为,医生的行为无论何时都要符合囚犯健康的最高利益。

349.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这些化验[艾滋病毒和毒品化验]的实用方法的信息。

350.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有关这些方案[戒毒治疗]发展情况的最新信息。

351. 考虑到监狱医生征聘的困难且更替率高,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中的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问题的进修课程。

352. 小组委员会建议,医生在经过适当培训之后应当参与履行这些职责。

35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马尔代夫当局通过精神健康立法,确保为剥夺精神病患者的自由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果尚未建立专门设施,就应确保定期给长期服刑的所有精神病罪犯治病,最好由同一位精神病专家持续照看特定患者。

35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提醒所有各级监狱工作人员,禁止对其监禁的囚犯施加一切形式的虐待。

355. 鉴于各国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2条和第16条所承担的义务,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只要当局从任何来源获得可靠的信息,表明可能发生了虐待被剥夺自由者的事件,即便没有正式投诉,也要立即对此进行不偏不倚的调查。

35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建立和执行一个有效、保密且独立的投诉和监测制度。要毫不拖延地立即处理和答复每一项请求或投诉。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2007年针对监狱官提出的各类投诉的统计数据,以及根据这种投诉对监狱官采取的任何纪律或其他行动和制裁措施的信息。

E. 青少年自新中心

35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把此类中心(如Maafushi儿童管教所)当作建立犯法儿童管教所的样板。

35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可以根据管教所的儿童年龄,增加打电话次数。

35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事件、处罚和其他纪律措施均应系统记录在记事簿上,以便对这些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F. 合作

360.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马尔代夫当局在六个月内就查访报告,尤其是对其中所载的各项结论、建议和提供进一步信息的要求提出一份完整的答复意见。六个月期限至少足以计划或实施某些步骤并启动长远的行动方案。

附件一

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的被剥夺自由的地点清单

A. 警察局拘留所

1. 警方拘留中心

马累拘留所(Atholhuvehi拘留中心)

Dhoonidhoo拘留中心

2. 警察分局

马累警察署总部(Hussein Adam大楼)

Maafanu警察分局

Vilingili警察分局

Addu Atholhu警察分局

Fuvamulah(Fuahmulaku)警察分局

Hulhumeedhoo警察分局

Kulhudhufushi警察分局

Hoarafushi警察分局

Ha. Dhidhdoo警察分局

Hithadhoo警察分局

B.监狱

Maafushi监狱

马累监狱(马累还押中心)

马累新监狱

Hithadhoo新监狱

C.其他机构

Maafushi儿童管教所

Vilingili儿童教养院

Feydhoofinolhu戒毒中心

Girifushi国家安全局训练中心

附件二

代表团会见的政府官员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名单

A.国家当局

1. 外交部

Dunya Maumoon女士外交部副部长

Ali Hussein Didi先生大使

Ali Naseer Mohamed先生司长

Aishath Liusha Zahir女士马尔代夫国家协调人

2. 内政部

Abdullah Kamaludheen先生内政部长

Abdullah Waheed先生内政部副部长

3. 司法部

Mohamed Muizz Adran先生司法部长

Aisha Shiyune Muhammed女士民事法院法官

Ghaniya Abdul Ghafoor先生助理法律干事

Mubuthaz Mushin先生助理法律干事

4. 社会性别和家庭事务部

Aishath Mohamed Didi女士社会性别和家庭事务部长

5. 法律改革、新闻和艺术部

Mohamed Anil先生法律改革专员

Lubna Zahir Hussein女士执行主任

6. 卫生部

Sheena Mosa女士保健局局长

Abdullah Baniyameen先生临床方案负责人

7. 教育和社会保障部

Mohameed Bakul先生

该部的另三位代表

8. 总检察长办公室

Aishath Azima Shakoor女士总检察长

Hussein Shameen先生总检察长助理

9. 马尔代夫国家人权委员会

Ahmed Saleem先生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

Mohamed Zaheed先生国家人权委员会副主席

Ali Nashath Hameed先生国家人权委员会投诉部主任

10. 警察署

Adam Zahir先生警察署长

Abulla Riyan先生副警察署长

Hussein Waheed先生首席警监

Ismail Naveen先生副警监

Mohamed Jinah先生副警监

Abdulla Navar先生副警务监

Ahmed Faisal先生副警务监

11. 监禁和改造事务司

Ahmed Shihan 先生,监禁和改造事务司司长

Hussein Rasheed Yoosuf先生,矫治局总监

B.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Patrice Coeur-Bizot先生(联合国驻地协调员)

Laurent Meillan先生(联合国人权顾问)

C.非政府组织

被拘禁者网络

禁毒大进军与妇女协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