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6/D/827/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27/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Ferhat Erdoğan (由El kbir Lemseguem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7年6月1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做出的决定,2017年6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9年5月10日

事由:

引渡到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因佐证不足而不予受理

实质性问题:

引渡后因政治原因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3

1.1申诉人是Ferhat ErdoğAn,土耳其公民,1978年11月22日出生。他面临被引渡到土耳其,并认为,摩洛哥将其遣返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摩洛哥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了《公约》,并于2006年10月19日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在《公约》第22条下的权限。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6月20日,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1)条,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引渡到土耳其。2018年2月28日,委员会决定在审议来文实质问题的同时审议可否受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一名商人,是土耳其乌沙克省的一个土耳其商人组织的主席,也是土耳其正义与发展党的成员。他是土耳其工商协会的成员,该协会是土耳其商人及企业家联合会的一个分支,在紧急状态下,该协会被土耳其当局解散。申诉人为与“志愿服务运动”有关的教育机构组织了土耳其境内与境外的宣传和营销访问。他还为学生和弱势群体的社会和慈善工作筹集资金,作为“志愿服务运动”活动的一部分。在2010年的一个未指明日期,他和妻子和两个孩子迁移到摩洛哥,他决定在那里投资。

2.22015年10月13日,乌沙克主要管辖权法院启动了对申诉人的调查。2016年8月5日,法院决定起诉他成立和领导一个武装恐怖组织,对因恐怖主义行为而收取的资金进行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

2.32017年1月30日,土耳其当局向摩洛哥当局提出引渡申诉人的请求。2017年4月12日,申诉人在卡萨布兰卡被捕。2017年4月13日,他被带到卡萨布兰卡一审法院,该法院下令在引渡前将他监禁,并将他送往塞拉监狱,等待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引渡程序。

2.42017年5月23日,申诉人向拉巴特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当地代表处提交了国际保护申请。他仍在等待答复。

2.5在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2017年5月24日的听证会上,在其律师的协助下,申诉人否认了土耳其案件卷宗中的指控,这些指控毫无根据,仅基于详细的“宣誓”证词,没有客观的犯罪证据。申诉人辩称,引渡文件中的大部分证据只包括在记事本中发现的个人笔记,载有土耳其总统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和他的儿子内吉梅丁·比拉尔·埃尔多安照片的视频,以及申诉人给他的商业同事和朋友的一封信的电子Word文件,他在信中描述了摩洛哥有前途的经济部门,并邀请他们前往该国投资。

2.6申诉人还辩称,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基于他是一名人权活动家,他采取了与土耳其当局不同的政治观点,并基于土耳其政府将“志愿服务运动”作为恐怖团体的政治定性。他还提到了他在土耳其将面临的危险,因为那里普遍存在着人权状况,特别是在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之后,随后发生了大规模的逮捕、审判和定罪浪潮。申诉人还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交了他的庇护申请证明。

2.72017年5月31日,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作出赞成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的裁决。

申诉

3.1申诉人坚持认为,将他引渡到土耳其将导致遭受土耳其当局酷刑的风险,这有违《公约》第3条。

3.2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后,土耳其于2016年7月20日宣布其领土进入紧急状态。从那时起,法官、记者、律师和学者面临“任意镇压和基本自由的毁灭”。土耳其在未遂政变后的当前政治环境未提供对基于法治的国家程序规则的遵守,因此是对根据国际标准进行引渡的障碍。在2017年4月25日的决议中,欧洲委员会议会对土耳其的人权状况深表关切,并指出,“在未遂政变八个月后,局势恶化,措施远远超出了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范围”。该议会还强调,政府内部进行了大规模清洗,大量人员被逮捕并被拘留等待起诉,许多官员被解职,对他们采取的措施,如吊销他们的护照,明确禁止他们再次在公共行政部门工作或终止他们享用社会保障系统,构成了有关人员的“民权死亡”。该议会认为,在土耳其,对基本权利的尊重没有得到保证。2016年7月21日,土耳其宣布打算适用《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五条,克减该《公约》。鉴于所有这些情况,申诉人如果返回本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3.3申诉人还指出,希腊最高法院拒绝已引渡八名土耳其军官,理由是,希腊法院无法凭良心同意将他们引渡到土耳其,法院认为,该国面临恢复死刑的威胁,在该国,也有对政治异见人士有辱人格和不人道待遇的证据,最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平审判。

3.4土耳其政府指控“志愿服务运动”是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的幕后黑手。在土耳其,任何属于或涉嫌属于“志愿服务运动”的个人――申诉人是这种情况――都面临酷刑和虐待的真正风险。“志愿服务运动”成员在监狱中已有50多起可疑死亡被登记,申诉人补充说,每天都有关于对“志愿服务运动”成员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新报告,有时甚至逮捕分娩不久的母亲,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这些侵权行为也受到诸如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等著名组织的谴责。

3.5“志愿服务运动”及其成员在媒体和土耳其官员的讲话中被妖魔化。2017年6月7日,在斋月仪式上,总统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邀请土耳其人民给在对“志愿服务运动”的调查中已经获释的人“上一课”,明确说明,他们不应该这么容易地逃脱惩罚,即使他们不是罪犯。申诉人解释说,在土耳其他所在的城市,他是众所周知的“志愿服务运动”成员,因此,他有受到民众虐待的真实风险,而得不到政府的有效保护。此外,申诉人在推特上的帖子证明,他宣传了“志愿服务运动”的精神创始人Fethullah Gülen的理想。

3.6在对乌沙克市的“志愿服务运动”进行调查的背景下,土耳其当局正在通缉申诉人。他的亲属――他的嫂子、他的姐夫和他妻子的叔叔和儿子――都因为参加了“志愿服务运动”而被拘留。在2017年9月10日的政府公报上,公布了一项土耳其内政部长的决定,包含99个姓名(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明确说明,如果这些人在决定公布后三个月内不返回土耳其,土耳其政府打算撤销他们的土耳其国籍。因此,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将面临可预见的、个人的、目前的和实际的酷刑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7年8月19日,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它明确说明,摩洛哥当局根据1989年5月15日缔结的《摩洛哥王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刑事事项互助和引渡的协定》的规定,正式和通过外交渠道,收到了土耳其当局提出的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的请求。2017年5月31日,最高上诉法院发布了支持引渡请求的决定,它裁定,土耳其当局的请求不仅得到国际逮捕令的支持,而且符合《摩洛哥刑事诉讼法》和《互助协定》所要求的形式和实质条件。在法庭上,申诉人充分受益于公平审判权的普遍公认原则和规则所保障的权利。

4.2即使对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不能进行任何普通上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3和564条,可对其提出撤销申请。因此,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4.3第二,关于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的指控,最高上诉法院得出结论,申诉人在土耳其被起诉的行为是摩洛哥刑法下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与建立和指导恐怖组织以及洗钱有关。这种行为既不能被视为具有政治性,也不与政治罪行有关,也不能被视为没有履行军事义务,就像它们不能与宗教、种族、国籍或政治意见有关的动机或考虑相关联一样。此外,《互助协定》对因政治原因不引渡人员有足够的保障。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1月19日,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援引的撤销申请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补救措施。这不是针对一审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决定而提出的普通上诉,而是针对最高上诉法院本身作出的决定的上诉。因此,撤销申请不是向上级法院提出的;而是向同一个上诉法院提出的。

5.2此外,撤销程序的申请在本案中是徒劳和无效的。首先,申诉人没有任何新的因素,这种因素对作出赞成引渡他的裁决的同一法院审查其上诉会起决定性作用。第二,在类似的案件中,撤销申请未能奏效。最后,撤销申请不具有暂缓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申诉人在不断面临被引渡和遭受不可逆转伤害的风险的情况下提出这种上诉并等待其结果。

5.3最后,申诉人提到,如果上诉被驳回,撤销申请的费用很高――相当于100欧元。鉴于申诉人的财务状况,他因引渡而入狱,在摩洛哥没有家人,保证金要求繁重,超出了他的承受能力。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2017年12月1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首先,它讲述了根据土耳其当局提交的引渡请求,申诉人在摩洛哥被捕的程序细节。逮捕是根据两国缔结的《互助协定》第29条进行的。

6.2其次,缔约国提到了最高上诉法院的程序,该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其原籍国被起诉的行为是普通法下的罪行――恐怖主义罪行――也是《摩洛哥刑法》下的罪行,这种罪行不能被认为是政治性的或与政治罪行有关。在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充分受益于公平审判的所有保障,包括获得律师的机会。当《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缔约国有系统地拒绝引渡请求。国家立法的规定充分执行了《公约》的原则。申诉人在缔约国境内没有遭受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

6.3作为引渡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无权就引渡请求所载证据的范围作出裁决。法院认为,引渡请求不具有政治性质,因为申诉人卷入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从本质上讲,引渡和驱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8年5月26日,申诉人提交了评论。他澄清了申诉的事由,明确说明申诉不涉及缔约国的逮捕程序,也不涉及摩洛哥和土耳其之间的司法互助条款,而是涉及最高上诉法院发布的法律意见以及由此产生的引渡程序。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7.2最高上诉法院没有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它没有核实,对申诉人的引渡请求是否具有政治性质,而在土耳其引渡案件档案中,土耳其提出的毫无根据的证据――没有实质性证据的详细陈述、正当的金融交易、个人笔记和申诉人与其商业朋友之间的信件,这些与有关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严重指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种明显和相当大的差异本身应足以促使缔约国更多地考虑申诉人的指控,并对引渡请求的隐藏性质产生严重怀疑。评估这种差异是《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和《公约》第3条的本质。

7.3虽然最高上诉法院无权评估引渡请求中所载证据的基本法律价值,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和《公约》第3条的规定,最高上诉法院仍有充分的法律能力并有权根据案件的其他内容对其进行评估。最高上诉法院有权质疑引渡申诉人申请的背后隐藏原因,并采取实际和具体步骤作出知情决定。

7.4缔约国没有解释它如何能够断定,申诉人参与了土耳其指控他的行为,同时又坚持认为,最高上诉法院无法评估与引渡请求有关的案件的是非曲直。根据一位认识申诉人的人的证词,他是一名宗教温和派,与该国政府对他的描述相去甚远。

7.5此外,2017年1月6日,土耳其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通过了三项法令,包括第680号法令,该法令授权当局撤销被调查者和留在国外的人的公民身份。土耳其司法部于2017年9月10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呼吁遣返通知中也载有申诉人的姓名。第680号法令的目的,即以歧视的方式撤销申诉人的公民身份,作为对政治异议的惩罚,是任意剥夺国籍,这是《土耳其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明确禁止的。此外,任意剥夺申诉人的国籍进一步证明,引渡请求纯属政治性质。

7.6申诉人指出,《公约》第3条确立的不驱回原则同时适用于驱逐和引渡。

7.7最后,申诉人提到委员会关于在第22条范围内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6段,他认为,委员会对《公约》第3条的解释是,该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被驱逐、遣返或引渡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评估酷刑风险的所有法律手段都是合法的并且必须加以探索,包括评估土耳其的总体人权状况。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2018年3月20日的报告中所报告的那样,土耳其紧急状态的延长导致了包括酷刑行为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使用酷刑、任意拘留和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行动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已经在2017年的报告中受到谴责。申诉人还指出,德国当局批评土耳其自2016年未遂政变以来滥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申诉人认为,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和第3条,缔约国的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央局本应更仔细地审查针对他发出的通知,并应予以忽视。

7.8申诉人要求释放他,并在缔约国领土或安全的第三国给予国际保护。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申诉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并援引了特别补救办法――申请撤销――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关于这种补救办法的特殊性的论点(缔约国对此没有反驳),该补救办法不具有中止效力,因此无法保证满意结果。事实上,委员会注意到这一补救办法的非常特殊性质,根据《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563条,除其他外,该条允许在以下情况下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提出质疑:(a) 如果该决定是根据公认为伪造的文件作出的;(b) 纠正明显的重大错误;(c) 推翻法院因判决中缺乏推理而作出的决定;(d) 撤销基于被认为是真实但被证明是虚假的理由的决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补救措施的暂缓效果是驱逐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保障之一,因为其目的是防止可能违反不驱回原则,从而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第3条。

8.3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回顾,在本案中,根据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原则,申诉人只需要申请与在土耳其遭受酷刑的风险直接相关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具体说明撤销最高上诉法院2017年5月31日裁定的申请如何会影响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因为它没有表明该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申诉人关于撤销申请没有中止效力的指称。委员会回顾说,在提交给它的若干案件中,甚至在最高上诉法院就撤销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政府首脑已经签署了引渡令。考虑到摩洛哥法律没有具体说明这一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缔约国未举出申请撤销的例子,也未举出判例的具体例子,澄清撤销申请中止性质,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交撤销申请的事实阻止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影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8.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以佐证不足为由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因为申诉人声称,土耳其的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充分受益于所有公平审判保障,最高上诉法院未认定,土耳其当局提交的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委员会注意到,在申诉人方面,他认为,作为与“志愿服务运动”有关的人,如果被引渡,他面临风险,该运动被土耳其政府称为恐怖团体。委员会因此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为他的申诉提供了充分证据。

8.5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就据称第3条遭违反而言,该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申诉。

9.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委员会首先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为酷刑行为辩护。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人员“不予驱回”,这项原则同样是绝对的。

9.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据称受害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遣返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土耳其,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诉人一旦引渡到该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第22条范围内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在其面临驱逐所至的国家,面临遭受酷刑酷刑的危险,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便存在不驱回义务,而且,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风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实的和真实的”,它就认为存在“充分理由”。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落在申诉人身上,他必须提出一个有理据的案件――即提交详尽论点,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实的和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处于无法详细说明其案件之处境时,举证责任会逆转,有关缔约国就须调查指控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的机关所作的事实调查给予充分考量。然而,它不受这种调查结果的约束,并且,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它将自由评估它所掌握的信息,考虑到与每一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

9.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他将面临严重的酷刑风险,因为他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运动”的成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申诉人是这一运动的成员,他是逮捕令的对象,而根据存档的报告,在拘留期间,对他这样的人使用酷刑和虐待是司空见惯的。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以下论点:最高法院没有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1条,也没有核实,引渡申诉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政治性质。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摩洛哥刑法符合《公约》,因为它规定,任何人如果可能因种族、宗教或其政治或个人状况而受到迫害,或者如果此人可能因为任何此类原因而处于危险之中,则不得引渡。

9.6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土耳其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紧急状态的影响(紧急状态于2018年7月解除,但通过颁布一系列立法措施紧急状态的限制性措施得到延长)。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紧急状态的连续延长已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包括任意剥夺工作和行动自由的权利、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和侵犯结社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TUR/CO/4),其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第9段,非政府组织报告的大量酷刑指控与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见273-276段以及附件1和2),这表明,并非所有酷刑指控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得到调查。在同一结论性意见中,在第19段,委员会强调了它对《刑事诉讼法》最近修正案的关切,该修正案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可以在警察拘留期间在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进行拘留。在第33段中,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拘留设施中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的完整资料。

9.7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土耳其2016年7月20日宣布的紧急状态增加了被控属于恐怖团体的人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认识到,有关的结论性意见是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前发表的。然而,委员会回顾,在2016年7月未遂政变后,委员会在2016年8月31日发给缔约国的后续信函中对土耳其的局势表示了关切,并注意到,自宣布紧急状态以来,关于土耳其人权状况和防止酷刑的报告表明,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仍有意义。

9.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到了因其政治活动而受到迫害的风险,因为他被视为“志愿服务运动”的成员,该运动被认为对2016年7月未遂政变负有责任。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人权高专办2018年报告,人权高专办获得了可靠的信息,表明在土耳其当局回应2016年7月未遂政变的背景中,在审前拘留期间使用了酷刑和虐待。在同一份报告中,人权高专办指出,它记录了拘留期间使用的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包括殴打、性攻击威胁、性攻击、电击和模拟溺水。这种酷刑一般是为了逼供或胁迫他人谴责,作为调查与未遂政变有关的行为的一部分。在关于访问土耳其的报告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在未遂政变之后,使用酷刑是普遍的。特别报告员还指出,针对酷刑或虐待指控而发起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似乎与据称的侵权频率极不相称,这表明,土耳其当局没有足够的决心继续处理这类案件。

9.9关于2016年7月20日宣布的紧急状态的直接影响,委员会注意到人权高专办对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对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保障措施的有害影响表示了关切。特别是,高专办提到可能对被拘留者与其律师之间的接触施加限制,增加警察拘留的最长允许期限,关闭某些防止酷刑和过度使用审前拘留的独立机制。在土耳其当局宣布了连续的延长后,紧急状态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结束。土耳其当局在2018年8月8日的一封信函中通知欧洲委员会,紧急状态已在第1182号决定规定的最后期限于2018年7月19日结束;因此,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已决定撤回克减《欧洲人权公约》的通知。然而,该国通过了一系列立法措施,延长了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限制性措施的适用,例如警察拘留延长至12天的可能性。

9.10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委员会注意到,在批准引渡时,鉴于2016年7月未遂政变以来土耳其境内的情况,最高上诉法院没有评估引渡可能给他带来的酷刑风险,特别是对于像申诉人这样被认为或实际参与了“志愿服务运动”的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只是确定了,土耳其当局提出的引渡申诉人的请求的形式和实质内容符合两国于1989年5月15日缔结的《互助协定》,该协定早于缔约国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公约》的日期,而且,没有从《公约》第3条的角度评估申诉人如被引渡到土耳其将面临的酷刑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土耳其当局已将申诉人的名字列入它威胁要撤销其土耳其国籍的人的名单中。委员会回顾,《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酷刑,而不是在酷刑发生后对其进行补救。

9.11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申诉人作为“志愿服务运动”成员(被视为成员或实际是成员)的身份――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对申诉人在土耳其可能面临的真实和个人风险进行个体化评估,特别是考虑到土耳其当局对与该运动有关的人员的有记录的待遇,而不是基于以下假设做出决定:引渡请求是根据两国之间的协议提出的,申诉人被指控的罪行是普通法下的罪行,摩洛哥刑事法也涵盖这种罪行。委员会还认为,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没有具体提到在引渡情况下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而是仅提到,在缔约国认为作为引渡请求原因的罪行是政治罪行或与此类罪行有关的情况下,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而成为引渡请求对象的个人的人身处境恶化的风险。在本案中,根据作为引渡法院开庭的最高上诉法院的结论,委员会不能认定,该法院考虑了申诉人如被引渡到土耳其将遭受酷刑的当前、可预见、真实和个人风险的论点。因此,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10.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11.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须:

(a)通过以下做法,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对酷刑和虐待的实际风险进行个别评估,包括在每次审议根据协议或引渡程序提出的引渡请求时,考虑到返回国的一般人权状况;

(b)避免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并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这涉及对引渡情况下的酷刑和虐待风险的评估――和本决定考虑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的请求,尤其是由于申诉人于2017年5月23日在拉巴特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了国际保护申请。鉴于申诉人已被审前拘留近2年,缔约国有义务释放他。

12.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它为回应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