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6/D/829/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 July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29/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C.F .T. ( 由滨湖区庇护与移民协调中心 ( Coordination Asile-Migration Riviera ) 律师 Danielle Mamin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14 和 115 条作出的决定,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本决定日期:

201 9 年 5 月 6 日

事由:

驱逐回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如被 驱逐将 有 可能 遭受酷刑 ( 不驱回 )

《公约》条款:

第3和第22条

1.1申诉人C.F.T.,系贝宁国民,生于1979年。他声称,如果瑞士将他驱逐回贝宁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案件由滨湖区庇护与移民协调中心的律师Danielle Mamin代理。

1.22017年6月22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1.32018年4月12日,根据律师2017年9月9日提供的补充资料,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案件期间不要将他驱逐回贝宁。2018年4月19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委员会就本申诉做出决定之前,暂停将申诉人驱逐回贝宁。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08年,申诉人为商人同时也是他妻子的叔叔和贝宁共和国现任总统的帕特里斯·塔隆(Patrice Talon)看管仓库和充当信使。2012年10月23日,帕特里斯·塔隆收到国际逮捕令,他涉嫌与其周围的某些人合谋毒害当时的国家元首托马·博尼·亚伊(Thomas Boni Yayi)。作为塔隆先生的信使,申诉人被怀疑参与了此案。

2.22012年10月,三名身着便衣的蒙面男子,也是贝宁特工,深夜进入申诉人家里。他们将申诉人用小汽车带到科托努(Cotonou)一处称为“小宫殿”的拘留设施,对他监禁两周,他被脱光衣服关押在一个只有一扇高高的狭缝窗户的黑暗房间里。每天数次对他实施酷刑和审讯,逼迫他承认他与帕特里斯·塔隆合谋企图暗杀贝宁总统。他的脸挨了拳头,背部被用枪托击打,有一次打到右侧眉骨,致使他失去知觉。还在肩膀上放重物,迫使他曲膝蹲着,并用末端嵌有锋利刀片的鞭子打他的膝盖。他身上现在还有伤疤,继续遭受疼痛。申诉人还称,他每天晚上都被一名蒙面士兵强奸,但他无法认出这名士兵。有一次,折磨他的人用钳子夹他的阴茎,造成感染受伤。申诉人身上仍有伤痕。

2.3然后,根据负责中毒案件的科托努中央警察局局长的命令,要申诉人支付约4,000美元的赎金。狱卒陪他回家取钱,这样他就可以把钱给他们,并命令他不要说出小宫殿内发生的事情,还威胁说,如果他离国出走,就杀死他或他的家人。

2.4申诉人重回仓库保管岗位后,经常接到电话,要他不要讲述他的痛苦经历。2013年2月,在申诉人下班回家的路上,他的妻子哭着给他打电话,说穿着便服的男人来到家里,拿走了一些文件和他的电脑。这时,申诉人从科托努逃到麦德罗斯·康迪(Mederos Condi),他母亲在那里有一所房子。申诉人的妻子和孩子已到他的岳母家居住。

2.5申诉人住在他母亲家里大约八个月。2013年10月8日,他妻子联系他说,她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警告她说有人要来找他,因为据称帕特里斯·塔隆通过他资助了“红色星期三运动”,即一场反对宪法改革的抗议运动。之后,他离开梅德罗斯·康迪去了另一个村庄,在那里安排自己的逃亡计划。

2.62013年10月12日,申诉人抵达瑞士,并于当天在瓦尔贝(Vallorbe)提出庇护申请。联邦移民局2014年4月2日作出决定,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下令将其驱逐出瑞士。2015年2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维持该驱逐令。2015年10月19日,申诉人向取代联邦移民局的国家移民秘书处提出复议请求。国家移民秘书处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不利于申诉人的决定,称申诉人提交性暴力指控太迟。2016年4月22日,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于2016年6月1日被驳回。

2.7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正经历中度至重度抑郁症。他还有睡眠问题,经常做噩梦,在噩梦中重现遭受袭击场景。此外,他有疼痛“闪回”症状,致使酷刑记忆经常复现。目前,他每周接受心理治疗,并服用强效精神药物;为了保持他的身体健康,这两种治疗都是必要的。根据2017年5月30日的医疗证明,他被认为有很高的自残风险。洛桑的大学综合门诊部也在监测申诉人的情况。他声称,他害怕被折磨他的士兵认出来,因为他们当时戴着面具,他没有看清他们的脸。他相信,他们仍然在科托努或该国的其他地方服现役。

2.82017年9月9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7月19日的医疗证书,证明他在2017年6月22日至7月13日期间在沃韦(Vevey)门诊部精神科第二次住院,因为他有自杀的风险。他被诊断患有反复发作的严重抑郁症,作为酷刑受害者,伴有精神病症状和创伤后应激障碍。医疗报告的结论是,申诉人目前需要在安全的环境中接受治疗,否则将有很大的自残风险。如果被驱逐回贝宁,他将可能出现严重创伤症状,有很高的自杀风险,而且在那里无法获得适当的救治。此外,洛桑一家为移民提供心理治疗机构――Appartenances协会2017年8月22日出具的医疗证明称,申诉人自2014年5月20日以来一直受到监测;他患有严重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必须给予密切监测,以避免任何自残风险;他服用了以下药物:舍曲林(sertraline)、雪兰蔻(Seroquel)、喹硫平(quetiapine)、唑吡坦(zolpidem)和Nexium MUPS。

2.9申诉人称,他需要接受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医生的非常定期的检查(每周心理治疗)以及服用强效精神药物,以减轻他的日常痛苦。这在贝宁是办不到的。此外,如果他回到贝宁,将会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害怕被戴面具的拷问者认出来。他认为,在新总统的领导下,贝宁的局势有些动荡,他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申诉

3.申诉人称,如果瑞士将他驱逐回贝宁,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有可能遭受贝宁当局的酷刑。他因披露这些事件而可能失踪或被杀害。他还称,他在原籍国得不到适当的精神治疗,驱逐将导致他的健康状况严重和持久恶化。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1月24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对本申诉案情的意见。

4.2缔约国首先回顾事实以及瑞士当局和法院的审理情况。然后,参照确定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后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现实和严重危险时必须考虑的各种因素分析了案情:(a) 原籍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证据;(b)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任何指控以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c) 提交人在原籍国内外的政治活动;(d) 提交人诉求可信度的任何证据;(e) 提交人诉求中任何与事实不符之处。

4.3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一个人返回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他或她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为了《公约》第3条第1款的目的,必须引证其他理由才能将酷刑风险定性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指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酷刑风险的评估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4缔约国认为贝宁是一个没有迫害的稳定的议会民主国家。正如美国国务院2016年发表的一份报告所指出的,即使那里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也可以说是偶然的。此外,总体人权状况本身不足以确定驱逐申诉人是否符合《公约》第3条。

4.5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向国家当局和委员会申诉称,他在被拘留期间遭到过酷刑。缔约国还注意到,国家移民秘书处在2016年3月22日的决定中指出,他遭受性暴力的指控提交较晚。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一份2015年3月30日的医疗证明,但没有提请瑞士当局注意这份证明;该证明称,酷刑受害者无法在缺少安全和信任的气氛中讲述他们的经历,在与当局有关联的人在场时,很难启口。根据这份证明,申诉人向洛桑大学附属医院暴力医疗科医生(因为他与该医生建立了信任关系)所作的解释与他私处的伤痕是吻合的。从联邦行政法院2016年6月1日的判决可以看出,申诉人的多重后遗症没有受到质疑。然而,法院也指出,2015年7月15日和9月28日提交国家当局的两份医疗证明没有说明这些后遗症的起因,因此无法证实申诉人的说法,即这些后遗症是前总统托马·博尼·亚伊政府支付工资的人对他造成伤害的结果(因为他间接参与了贝宁现任总统发动的未遂政变)。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就迫害风险而言,这些证明不包含任何可能影响其对申诉人陈述可信度评估的新证据。

4.6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既没有向国家当局也没有向委员会表示过他曾参与政治活动。

4.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他因参与帕特里斯·塔隆的活动而被捕,而帕特里斯·塔隆是贝宁共和国现任总统。缔约国还指出,据申诉人称,帕特里斯·塔隆是他妻子的叔叔。此外,2014年5月,贝宁前总统赦免了帕特里斯·塔隆和所有参与未遂政变的人。因此,自申诉人离开以来,该国政治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

4.8申诉人从未解释为什么他仍然担心返回贝宁将会遭到迫害,而且不会得到国家当局的保护。此外,从案卷看,申诉人妻子也是帕特里斯·塔隆的侄女从未因为她丈夫据称遭到指控而受到任何骚扰。

4.9缔约国特别提请注意国家当局的决定,这些决定认为申诉人在陈述他在自己国家受到的迫害和虐待时,缺乏证据,有许多自相矛盾和难以置信的说法。

4.10关于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缔约国注意到所提供的医疗证明,但对申诉人在本国无法获得适当的精神治疗表示怀疑。国家当局彻底检查了申诉人的健康状况。正如联邦行政法院指出的,科托努有几个专家中心,申诉人可以在那里得到适当治疗。

4.11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可信的理由,证明他在原籍国面临遭受违反《公约》待遇的真实和严重风险。

4.122018年4月19日,缔约国就申诉人提交的补充医疗文件(2017年7月19日和2017年8月22日的医疗证明、2017年7月13日的传真出院通知和2017年7月21日的医疗报告)发表了进一步意见。这些文件描述了申诉人健康状况的变化,但没有包含任何关于他在贝宁能否获得医疗保健的新信息。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于2018年5月30日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缔约国不相信申诉人的主要理由是,他的证词难以置信和前后不一,缺少遭受酷刑证据、返回贝宁后有可能遭到酷刑的证据以及他声称在贝宁无法得到治疗的证据。

5.3申诉人称,他是在贝宁多次遭到强奸、酷刑和死亡威胁后才离国出走的。审问他的是两名妇女,他当时正处于严重的心理状态,因恐惧和创伤而身心不支。申诉人指出,鉴于所遭受的性侵害性质,由异性审讯可能导致他的证词不准确和不一致。

5.42015年10月19日提出复议请求,是针对国家移民秘书处拒绝给予庇护的理由。流亡者法律援助服务处在请求中详细描述了促使申诉人由贝宁逃往多哥又来到瑞士的各种事件、指控和威胁。当时,他的妻子已经怀孕,他还是一个小男孩的父亲。

5.5到瑞士一年半之后,申诉人才最终去看精神病医生,每周一次,向其坦露他遭到过强奸,他的阴茎被人用钳子夹伤以及其他形式的酷刑。国家移民秘书处没有充分考虑提交的这些证据,特别是南特(Nant)基金会的医疗报告,该报告承认性侵受害者可能需要时间才能启口谈论性侵情况,他们可能有记忆问题,对事件的描述也不一致。

5.6申诉人称,他提交的有关其身心状况的所有医疗证明(来自南特(Nant)基金会、洛桑的大学综合门诊部、Appartenances协会和洛桑大学附属医院暴力医疗科)以及他身上包括私处的伤疤照片,都表明他受到的伤害和创伤一直持续至今。这些后遗症与申诉人对酷刑和虐待的描述是吻合的。虽然无法证明这些伤害是由这类行为造成的,但适当重视所陈述事实的一致性似乎是公平的,不可想象申诉人会以这种方式残害自己。

5.7申诉人受到蒙面士兵的强奸,然后这些士兵又威胁说,如果他将所发生的事情讲出去,就置他于死地,这就是他害怕返回贝宁的原因。此外,申诉人称,在他离开后,他妻子收到了电话威胁和警方传票。因此,如果他返回贝宁,极有可能被逮捕,特别是因为强奸和折磨他的人仍在服现役,而且知道申诉人在逃跑后披露了真相。

5.8关于贝宁的医疗保健,申诉人提到了该国医疗条件不佳的报告,并特别指出精神卫生系统存在的种种缺陷。此外,申诉人与他的精神病医生建立了良好治疗关系,很难再与贝宁的精神病医生发展另一种关系。申诉人还担心他的病历可能会被警方所利用。这种恐惧甚至延伸到他的家庭关系,因为他还不敢向妻子清楚地讲述他所经历的一切。

5.9至于申诉人与帕特里斯·塔隆的家族关系,申诉人与现任总统的侄女结婚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在他当选之前,或者说发生这些事件之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申诉人的离开可能被解释为对他的国家,因此也对他妻子的叔叔缺乏忠诚,使他面临遭受进一步虐待的风险。

5.10申诉人希望在缔约国得到保护,从而摆脱导致他2017年住院的焦虑和噩梦。他现在正在接受治疗,这似乎是他克服这些问题的唯一办法,尽管他的痛苦仍然存在。他遭受了两周监禁和酷刑,造成多种身体后果。例如,他被迫一天举起重物几次,同时被枪托击打和被锋利刀片割伤,留下膝盖和背部严重疼痛的毛病,严重损害了他的行动能力,致使他不得不接受强化理疗。

5.11总之,所有这些因素致使申诉人坚持认为,将他驱逐回贝宁将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申诉所载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该申诉是否可予受理。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在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前,不审议个人的任何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或申诉的可受理性。

6.3委员会认为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根据《公约》第3条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出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申诉。

7.2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送回贝宁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可能在另一国家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缔约国不得将他或她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的,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为酷刑行为辩护。

7.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指称受害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回顾,缔约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他或她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贝宁,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诉人一旦返回该国,将有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引证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人面临这种风险。 反之,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某人在他或她所处的特别情形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凡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个人,无论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个人或群体成员,在他或她被驱逐回的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 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或存在逮捕令而又无法保障公平待遇和审判。 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也就是提出确凿证据,证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其案件的境况时,举证责任倒置,由相关缔约国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机关得出的事实结论,但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而是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考虑与每一案件有关的所有情节,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他被遣返回贝宁,将有可能被拘留期间对他实施酷刑和强奸的蒙面人(士兵)逮捕和认出(遭到拘留是因他间接参与了贝宁现任总统发动的未遂政变),而且据申诉人称,这些人仍在服现役。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担心他在原籍国无法获得适当的精神治疗。

7.6委员会回顾,它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返回贝宁,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向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证明文件和申诉详情,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使国家当局得出结论认为,他返回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研究结论称,酷刑或虐待行为在贝宁可以说是偶尔发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没有任何事实表明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贝宁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具体和个人风险,需要考虑到贝宁新的政治环境,特别是申诉人与帕特里斯·塔隆的家族关系。帕特里斯·塔隆于2014年获得赦免,自2016年4月6日以来担任该国总统。委员会注意到,自指称的事实发生以来,贝宁的政治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申诉人没有声称他参加过政治活动。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遭受性暴力的指控提出质疑,认为这些指控不可信,而且报告过迟。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当局没有对申诉人的后遗症表示怀疑,但联邦行政法院认为,2015年7月15日和9月28日的医疗证明没有确定后遗症的起因,因此无法证实酷刑指控,并认为,就迫害风险而言,这些证明没有包含任何新的证据,可以影响其对申诉人陈述可信度的评估。

7.8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a)他无法在原籍国接受适当的精神治疗;(b) 他与目前的精神病医生建立了治疗关系,很难再与贝宁的精神病医生发展另一种关系;(c) 他在贝宁的病历可能会被警方利用。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瑞士当局对申诉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彻底检查,他不再住院,可以在贝宁接受治疗,因为在科托努有几个专家中心,申诉人可以在那里得到适当救治。

7.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实他的诉求,即如果他被遣返回贝宁,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贝宁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

附件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尼的个人(反对)意见

1.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他每周接受心理治疗,并服用强效精神药物;为了保持他的身体健康,这两种治疗都是必要的。他为支持自己诉求而提交的医疗证明表明,他有很高的自残风险。作为酷刑受害者,他被诊断患有反复发作的严重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他目前需要在安全的环境中接受治疗,否则将有很大的自残风险。申诉人说,如果他返回贝宁,将终日生活在被酷刑实施者认出的恐惧之中。他说明了其案件的政治影响,并指出,在新总统领导下,贝宁局势有些动荡,他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2.缔约国认为,关于性暴力的指控提出过迟,是申诉人抵达瑞士一年半后才提出的;没有考虑到性虐待受害者可能需要时间才能谈论这些事,他们可能有记忆问题,对事件的描述可能也不一致。

3.同时,缔约国承认,要重述这些经历,必须建立安全和信任的气氛,在与当局有联系的人在场时,可能很难做到。缔约国还承认,申诉人向洛桑大学附属医院暴力医疗科医生(他与该医生建立了信任关系)所作的解释与其私处的伤痕是吻合的。然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2015年7月15日和9月28日的两份医疗证明没有确定这些后遗症的起因,因此无法证实申诉人的指控。缔约国当局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下令进行抗辩性体检,以确定后遗症的起因。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无论当局对指控可信度的评估结果如何,应始终确保由合格的医生对申诉人进行检查,包括应申诉人要求进行检查,以证明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这样当局在就某一案件做出决定时,就能够根据医学检查和心理检查的结果无庸置疑地完成酷刑风险评估。

4.缔约国还提请注意申诉人在叙述他在自己国家遭受的迫害和虐待时存在许多矛盾和难以置信之处。然而,不能期待酷刑受害者总是能够完全准确。

5.缔约国没有作出解释的是,申诉人指称是由两名妇女对他进行讯问的,而他当时处于严重的心理状态下,因多次遭到强奸,恐惧和创伤使他身心不支。异性进行讯问可能导致他的证词不准确和不一致。这是对申诉人的一个基本保障问题,他称自己多次遭到性侵害和强奸。

6.关于对申诉人将返回国家的总体情况的评估,尽管缔约国认为贝宁是一个没有迫害的稳定的议会民主国家,即使那里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这种行为也可以说是偶然的。正如委员会所指出的,这一评估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发生迫害的可能性。同样,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不驱回这一绝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可挽回的伤害,而不是在伤害已经发生后再去补救。

8.委员会本应适用“姑且相信”原则,作为防止不可挽回伤害的预防措施。 鉴于本申诉的具体情节,委员会本应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回贝宁将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