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NIC/CO/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尼加拉瓜

1.委员会在2010年9月23日举行的第1568和1570次会议(见CRC/C/SR.1568和CRC/C/SR.1570)审议了尼加拉瓜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NIC/4),并在2010年10月1日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NIC/Q/4/Add.1)。委员会赞赏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以及所进行的坦诚和积极对话,这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缔约国内的儿童状况。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一并解读,即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二者分别载于CRC/C/OPSC/NIC/CO/1和CRC/C/OPAC/NIC/CO/1。

B.缔约国的后续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报告期间的一系列积极事态发展,包括采取了法律措施,以执行《公约》,例如:

《食物权框架法》(2009年);

《促进住房建设和获得社会住房的特别法》(2009年);

《权利和机会平等法》(2008年);

《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权法》(2008年);

《刑法》(2008年);

《父母职责法》(2007年);

《普通教育法》(2006年)。

5.委员会还欢迎尼加拉瓜批准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中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审议2005年9月21日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65)时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处理。委员会指出在本文件中重申了这些关切和建议。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载入但尚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包括与执法、国家行动计划与协调、数据收集、结婚年龄、出生登记、体罚、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少女早孕有关的建议,并就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中载入的建议采取适当后续行动。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加强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宪法、法律和规范框架,但关切执法力度不足。它特别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法》(Código de la Niñez y la Adolescencia, 1998年)在生效12年之后,仍然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缺乏必要的体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利充分执行。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和青少年法》继续作为总的法律框架,并以新的和具体的立法加以补充,包括新的,仍有待通过的《家庭法》,并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所有有关法律。

协调

10.委员会遗憾的是,由总统一级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在民间社会参与下建立的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以往负责协调儿童政策,但因《第290号法》(2008年)失去了这一权力,目前附属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因此影响到整体协调工作,包括与民间社会的协调。它还关切的是,新的国家社会福利制度(Sistema Nacional de Bienestar Social)接手社会政策,包括与儿童有关的社会政策的整体协调工作,因此,普遍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不仅仅是处于危险境况儿童的权利失去了针对性和透明度。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儿童和青少年法》中所载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职能,在这一方面,梳理二者的作用和活动。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和全国社会福利制度确保全面和妥善制定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制度。

1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153个城镇中,有100多个城镇设立了城镇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委员会(Comisiones Municipales de la Niñez y la Adolescencia),并有民间社会和儿童参与,以发挥领导作用,在地方一级协调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方案。然而,它仍然关切的是,其实际职能因在整个制度中制度清晰度和资源不足而受到限制。

1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城镇设立城镇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委员会,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地方一级确保对儿童方案的明确领导和协调。

国家行动计划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推行了《国家人的发展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信息说明其中是否或如何列入与《儿童和青少年法》和批准的《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2-2011年)一致的儿童权利目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同时制定并由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协调的《爱心方案》(Programa Amor)和(早期儿童教育爱心战略)(Estrategia Educativa Amor para los más Chiquitos)似乎取代了《国家行动计划》,尽管它们对特殊保护的重视程度有限。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事态发展就《儿童和青少年法》确立的统一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言,是一种退步。

15.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2-2011年)以明确和清晰可辨的方式构成其整体规划努力,包括《国家人的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委员会建议将目前正在进行的《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评估用于制订关于儿童问题的新的全面行动计划,充分纳入国家发展计划框架中。它还建议在此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合作,并考虑到《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

独立监督

16.委员会欢迎人权监察员办公室(Procuraduria Nacional de Derechos Humanos)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监察员办公室(Procuraduría Especial de la Niñez y la Adolescencia)积极参与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调查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但对这一重要工作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表示关切。它还关切不适当地拖延任命有关监察员。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监察员办公室调拨更多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其充分履行职能,监督和维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它还建议保障人权监察员任命和工作的独立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人权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调拨资源

18.委员会欢迎过去一些年来,尤其是从国家资源中增加了卫生和教育开支,但感到关切的是,用于社会政策以及具体的儿童计划和方案的资源水平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金融危机和公共收入基础偏低,财政资源,包括来自国际合作的预算支助和特别方案捐款可能进一步减少。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上文第15段建议,在编制总预算时,制定全面的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充分考虑现有的卫生、教育、营养和社会福利政策,特殊保护和其他方案及其预算需要。它还建议缔约国在预算划拨中,包括在国际合作方面满足透明和平衡的标准。

20.尤其是,根据委员会在关于“儿童权利资源――国家的责任”(2007年)的一般性讨论日得出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提高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包括对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的社会投资水平,确保对处境不利地区和群体的增拨和公平划拨,包括消除两性和种族差异;

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儿童权利方针,为此应在整个预算中执行用于儿童的资源划拨和使用的跟踪制度,增加对儿童投资的能见度,促进监督和评估;

在可能时,根据联合国建议按成果进行预算编制,以监测和评估资源调拨的效率,并在必要时,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保护儿童和社会预算不受国内外动荡,例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影响,以维持投资的可持续性;

就可能需要采取社会平权措施的情况,例如出生登记――尤其是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北大西洋自治区和南大西洋自治区)、慢性营养不良、危害儿童和妇女的暴力、没有家长照料的儿童、土著和移民儿童等,确定战略预算方针;

确保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实施市政和国家当局的适当问责制,使社区和儿童能够适当参与预算编制和监测;

酌情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投资联盟的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21.委员会欢迎实现国家发展信息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制度现代化的五年计划。它尤其赞赏设计和落实儿童和青少年问题统计信息制度和与所有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儿童权利指标制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统计信息制度附属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不是国家统计制度的一部分。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处于危险境况儿童的数据仍然不详,没有为该一制度的权利运作调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调整国家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信息制度,调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同时确保该一制度产生全面的统计信息,并分析儿童权利的落实情况,特别关注在国家和市镇各级处于危险境况的儿童。

传播和宣传

23.委员会注意到已作出努力,通过将儿童的人权纳入初级教育课程,对儿童和教师进行儿童权利教育,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本身和广大公众对《公约》的意识不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一道加强努力,扩大公众、儿童和青少年对《公约》和根据《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制定和批准的国家法律的了解。重点特别放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北大西洋区和南大西洋区)。

25.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私人和公共媒体尊重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的尊严,支持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其方案中列入儿童的观点和声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部门尤其是就儿童权利制定职业道德守则。

培训

26.委员会关切的是,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不足。

27.委员会建议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尤其是执法官员、教师(包括土著和非洲裔社区、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从事各种形式替代性照料的人员的适当和系统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与广泛的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长期的合作传统,最近特别由于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的削弱而受到更多限制。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重建与民间社会的信任与合作氛围,全面调动社区,包括土著和非洲裔社区、民间社会和儿童组织参与计划、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儿童权利和工商业

30.委员会注意到如对话期间说明的,缔约国与工商界合作,资助特定的公共项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采矿、农工业和其他大企业对儿童的安全、生活标准和权利行使的影响方面,没有制定相关政策或条例。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条例,促使工商企业(无论是私人还是国营企业)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以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方式开展业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主管儿童问题的政府部门与投资和贸易、劳工、创新、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探讨在与多国公司和外国政府谈判投资条约和其他外来投资协定时,纳入关于儿童权利的条款。

国际合作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预算和方案支助方面的国际合作可能有所减弱,鉴于缔约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合作,这可能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现国内和国际来源预算分配的均衡和透明,同时增加来自国内收入和国际合作的财政和技术资源,用以执行《公约》。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4.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规定了的最低结婚年龄偏低而且不平等(男童15岁,女童14岁,需经家长同意)。

3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通过《家庭法》草案,确保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

3.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行动,保障人民,尤其是残疾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者以及土著和非洲裔人享有平等权利。它还欢迎设立土著人民和种族群体权利特别监察员办公室,以及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设立地方办事处,并设立性多样性特别监察员办公室。尽管如此,委员会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NIC/CO/14, 第12段)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C/NIC/CO/6, 第31段)一样,关注土著人民和非洲裔人民,以及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女童和儿童继续遭受事实上的歧视。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包括对土著和非洲裔出身,来自农村或边远地区和患有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的种族主义和基于性偏见的观念和行为。它还建议缔约国高度重视特别是通过媒体和教育系统来预防和消除歧视的公共议程。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原则,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儿童的最大利益

3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第9条,儿童的最大利益应视为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或国家司法和行政当局没能很好地理解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也没能在实践中贯彻始终。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其努力,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一般原则适当纳入所有法律规定、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儿童发生影响的各项方案和项目。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参与美洲开发银行开展的区域儿童发展指标项目,该项目旨在探讨在日益恶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青少年问题的各个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目标明确的政策,支持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处于恶劣的社会环境下的儿童的发展,以增加其发展机会。

儿童的发表意见权

41.委员会赞赏在儿童和青少年通过例如学校和市议会发表意见的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但注意到,有关努力的深度不足,新的“直接民主”(例如Gabinetes de Participación Popular)的形式似乎以成人为中心,信奉专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家庭以及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似乎并未始终充分考虑儿童的意见。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避免成人的不适当影响,同时确保儿童在家庭和关系到他们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可以充分表达意见。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意见(CRC/C/GC/12)。

43.委员会赞赏采取宪法措施,允许16至18岁之间儿童参与投票,鼓励缔约国确保通过公民和人权教育对此加以支持,以保证儿童早日了解其作为公民,可以自主和负责任地行使的权利,而该项措施本身不会受到不适当影响。它建议缔约国独立评估有关结果。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和13-17条以及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和身份权

4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有关国家计划以及各方,包括非政府组织作出了巨大努力,减少未登记儿童的数量(Plan Nacional para la Reducción del Subregistro de la Niñez Nicaragüense),到目前为止,未登记儿童的数量减少了20%。它还注意到其他努力,例如《父母职责法》,该法允许进行DNA检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仍然未获登记,没有出生证(大约40%),尤其是土著和非洲裔出身的儿童。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毫不拖延地批准新的《民事登记法》并为其适用调拨必要资源,以确保实现市镇和中央各级登记机构的现代化;

优先培训民事登记员以及卫生和教育官员,迅速弥补差距,尤其是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北大西洋区和南大西洋区);

推行宣传方案和运动,大规模传播新法内容,鼓励出生登记成为一种日常。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法》都规定了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方对儿童实施有辱人格待遇,而对此缺乏调查或起诉。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制定系统的培训方案,培训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警察,以针对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进行预防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关于儿童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被指控犯罪者绳之以法。

体罚

48.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虽然《刑法》第155条禁止体罚,但为“纪律矫正”的目的允许例外。它还感到关切的是,MINED禁止在学校实行体罚的行政条例的适用不力。

49.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第155条,明确规定在家庭、其他照料场所、学校、行政和司法环境中,一切体罚均构成犯法行为。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实施《教育法》和关于备选的主动和参与性纪律办法的行政条例,违反者应受重罚。关于警察和司法机构,委员会建议确立并推行适当标准,以确保在警察拘留和法律诉讼期间预防和重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体罚行为。

对联合国关于危害儿童暴力问题研究的后续行动

50.针对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独立专家报告中所载各项建议,同时考虑到2005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区域协商的结果和建议。尤其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下列建议:

禁止一切环境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各类体罚;

通过解决根本原因,将重点放在预防上,并调拨足够资源,消除危险因素,在暴力发生前加以制止;

提高所有从事儿童工作者的能力,并为此投资于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消除暴力侵害儿童的性别因素;

提供可以获得的、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和普遍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结为伙伴关系,尤其是在儿童参与下,运用这些建议作为行动手段,确保每一名儿童都受到保护,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并加强具体的以及在适当时有时间限制的行动,预防和应对此类暴力和虐待。它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18(第1-2款)、9-11、19-21、25、27(第4款)和39条)

家庭环境

52.委员会关切的是,向有儿女的家庭,尤其是因贫穷陷入困境的家庭、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和单亲家庭提供的支持仍然是不足和断断续续的。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难以获得家庭咨询服务和家长教育方案,以及在确认和解决家庭问题方面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委员会欢迎设立家庭法庭,但仍然关切的是,这一系统还缺乏适当的知识或财政和技术资源,尤其是在马那瓜以外地区。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家庭法庭和专业法官数量缺乏,法院的书记官受权审理诉讼,并由往往缺乏专门资格的民事法官主管有关事宜。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经与民间社会全面协商,尽快通过《家庭法》,并评估和寻求支持,以酌情在全国范围扩展和加强家庭法庭制度;

加强提供家庭咨询和家长教育的社会服务,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确保开展持续的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

发展和资助以社区为基础的关注家庭问题的服务,确保市镇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委员会成为这一活动的中心,并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和爱心方案保持协调;

针对最困难家庭,例如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和单亲家庭制定经济和社会援助方案。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7年开展工作,帮助福利院儿童重返家庭,但感到关切的是,福利院中仍有许多儿童。它还关切的是,负责这一工作的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缺乏以最佳方式履行其职能的足够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其防止将儿童送入福利院的政策,有计划地减少福利院中的儿童数量并加以监测,帮助儿童为离开福利院作好准备;

进一步优先考虑家庭式照料环境,包括寄养家庭,而不是福利院安置,为此除其他外,应提高民众对福利院对儿童发展的不利影响的意识;

向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提供必要资源,以利其适当运作;

根据《公约》第25条和大会通过的《关于儿童替代性照料的指南》(A/RES/64/142),确保对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的全面定期审议制度;

扩大和配备儿童对福利院中虐待行为的投诉设施,并对犯罪行为提出起诉。

收养

56.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修订的《收养法》更偏重国内收养,但感到关切的是,宣布可以收养的儿童却在福利院停留很长时间。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规则、时限和监督机制,并调拨资源,理顺收养程序,以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它还建议过渡期间应尽可能短,在此期间内,应交由准备充分的寄养家庭而不是福利院或可能的养父母来照料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1993年5月29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

虐待和忽视

58.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如向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警察所(Comisarías de la Mujer, Niños y Adolescentes)报告的,在缔约国虐待和忽略儿童,包括性虐待,以及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情况很严重。它尤其关切的是,大量女童遭到家庭成员的强奸和性虐待,而《刑法》消除了堕胎的可能性,包括因强奸和乱伦而怀孕的受害儿童。委员会欢迎《刑法》定义了性虐待,并规定了保护受害儿童和起诉虐待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的程序,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该制度尚未实行,在肉体或性虐待案件中采用了调解的方法。

59.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及虐待儿童,并针对从事卫生和福利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学校和司法人员进行能力建设,确保及早发现和保护受害人,恰当起诉犯罪者,包括:

继续并加强宣传方案和行动,提供信息、家长指导和咨询,以防止虐待儿童,特别是性虐待;

撤消《刑法》中将堕胎刑罪化的条款,确保寻求或实施堕胎的女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到刑事制裁;

针对儿童开展关于其权利以及如果遭受虐待,包括性虐待后采取何种步骤的全国教育和宣传方案;

保护儿童受害人不受进一步虐待的威胁,包括提供庇护所,确保现有的救助热线向国土上所有儿童开放,接受投诉;

确保儿童受害人可诉诸司法,包括给予支持,以负担寻求正义和补偿的费用,并获得有效补救,同时,刑事司法制度不会再度迫害他们;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恰当起诉和惩治犯罪者,不诉诸调解;

培训教师、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检察官和其他专业人员以对儿童敏感的方式接受、调查和起诉关于虐待、包括性虐待的投诉;

考虑制订在暴力危害儿童问题上(包括体罚和性虐待)的国家预防、关照和补偿计划,任命协调人,履行领导和协调职能。

6.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18(第3款)、23、24、26和27(第1-3款)条)

残疾儿童

60.委员会欢迎任命残疾人特别监察员,以及在《教育法》中纳入包容性教育原则,促使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提高一倍,但感到关切的是,教育体系,包括培训教师应对这一挑战的效能低下,早期干预和康复服务薄弱,以及有很高比例的残疾儿童不能获得公共卫生服务。

61.根据《公约》第23条、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CRC/C/GC/9)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发展家庭支助机制和对家庭及社区的宣传活动,使它们能够帮助残疾儿童行使权利;

确保教育体系配备完整,以执行包容性教育政策,为此应提供充足的财力和技术资源,确保所有残疾儿童能够接受教育;

建立卫生和社会服务能力,预防和发现残疾儿童并向他们提供护理,从而支持家庭和社区。

卫生和卫生服务

62.委员会欢迎并承认在降低婴幼儿和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注意到死亡率仍然很高。委员会关切的是,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北大西洋区和南大西洋区)以及太平洋沿岸的农村地区。它还感到关注的是,近来主要是由于经济危机,来自公共资源和国际捐助的卫生拨款减少了。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确保所有儿童和妇女获得高质量的、对文化敏感的卫生保健服务,维持和扩大婴幼儿和产妇死亡率方面的成就,包括在农村和土著地区,特别关注妊娠期和新生儿期。它还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促进全母乳喂养,实行《母乳喂养市场法》,制订婴幼儿喂养战略;

实行全面的儿童流行病和孕产妇疾病治疗方案,以及对妇女和儿童友好的单位倡议;

加强家庭和社区卫生模式,支持公共和私人服务供应商建立孕产妇待产网络;

维持和增加初级卫生保健的预算拨款,促进适当增加在国际合作中的拨款。

青少年卫生

64.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尽管减少了孕产妇死亡率,但怀孕青少年的死亡率在孕产妇总死亡率中所占比例提高了,尤其是在乡镇地区。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尽管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而且怀孕是因强奸或乱伦造成的,在这一方面,它同意下述机构以往表明的关切,即禁止酷刑委员会(CAT/C/NIC/CO/1, 第16段,2009年)、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NIC/CO/3, 第13段,2008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E/C.12/NIC/CO/4, 第26段,2008年),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C/NIC/CO/6, 第17段,2007年)。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卫生和社区服务没有充分关注青少年的整体身心福祉,其对家庭和社区的从属感,以及与性和生殖卫生和滥用药物有关的问题。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青少年可以获得安全、合法和保密的性与生殖卫生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和中止妊娠,并可广泛获得避孕手段;

加强对青少年友好的卫生和社区服务,以确保防止青少年怀孕和滥用药物,并辅之以学校和媒体中的信息提供和教育;

高度优先考虑制定战略,促进青少年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休闲和体育活动,恢复国家打击毒品委员会,为预防和治疗提供机构间和部门间支持。

艾滋病毒/艾滋病

66.委员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在缔约国迅速加剧(从2003年的每10万人2.52例到2007年的每10万人11.8例)、不登记率很高、预防不充分和歧视表示关切。

6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不断作出努力,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尤其是在治疗和护理方面,但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儿童、青少年和孕妇普遍获得与艾滋病毒有关的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以实现到2015年根除艾滋病毒垂直传播和先天性梅毒的目标,并特别关注在青少年中的预防;

尽一切努力,关照处于危险境况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孤儿;

加强努力,宣传和教育民众,以避免污名化和歧视。

生活水准

6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社会福利制度(Sistema Nacional de Bienestar Social)负责处理贫穷和危困家庭问题,尤其是确保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主管的爱心方案、零饥饿方案(Hambre Cero)、零高利贷方案(Usura Cero)之间的协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贫穷现象很普遍,很严重,极端贫穷影响到儿童,同时,全国家庭之间存在极大的收入差异,这就导致了就业、资产和基本服务方面的悬殊,影响到儿童的生活水准和发育。这种状况要求采取一种全面方针。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一切必要努力,提高生活水准。为此除其他外,应改善获得就业、住房、食物、饮用水、卫生服务和电力的机会,尤其应针对极端贫穷者、女性户主家庭和其他有子女的危困人口。委员会还重申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13/33/Add.5,第83(f)段),即缔约国应将关于不歧视、透明、参与和问责的人权原则纳入零饥饿方案的执行工作中,并建议应在面向儿童和妇女的所有方案中普遍适用这些标准。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段)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0.虽然欢迎文化间双语教育政策,文盲率明显降低(从2006年的22%降低到2009年的3.6%),更多儿童入学(儿童辍学人数自2006年以来由100万减少到50万),同时取消了小学和中学学费,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大约有50万儿童仍然没有入学,地区差异非常明显;

辍学率很高,预算拨款不足以负担重建配备完整的学校基础设施,需要进行扩张,以接纳所有儿童入学,确保他们停留的时间更长;

课程质量偏低,教师培训不足;

学校中存在暴力和歧视;

早期儿童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和培训设施不能满足需要;

全体青少年中,几乎有半数没有纳入学校系统。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预算拨款,以重建和扩展各级教育系统,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进入配备完好的学校,教师培训有素,报酬适当;

采取措施,降低辍学率,鼓励更多儿童在义务教育结束后继续深造;

执行文化间双语教育政策;

继续修订教学大纲,改进教师培训,采取互动式教学,提供对儿童友好的学校环境;

扩大早期儿童发育方案和设施,尤其是,确保处境不利和贫穷儿童获得必要的发展和教育激励措施;

消除义务教育结束与最低就业年龄之间的差距,为此应延长义务教育期,开展职业培训,帮助青少年掌握熟练工作技能;

在各级教育系统进行人权和儿童权利教育;

考虑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

8.特殊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8、39、40、37(b)-(d)、32-36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2.委员会关切的是,童工的数量很大,由于金融危机,数字还可能增加,同时,他们中相当比例在非正式部门劳动,包括从事定义为最恶劣童工形式的活动。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必要的财政和技术支持,以执行其新的《2007-2012年消除童工战略计划》,包括提高公众、雇主和家长对童工有害后果的认识,解决导致这一做法的根本原因,包括贫穷;

适用关于家佣劳动的《劳动法》的新条例,加强在这一方面的视察;

调拨资源,专门用于劳动部监测和实施劳动法规和条例,尤其是在非正式部门。

街头儿童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明,正在进行一项研究,评估街头儿童和青少年帮派发生的原因、程度和特点,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多种因素,例如遗弃、虐待、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生活在街头的儿童数量很大。

7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基于对迫使儿童沦落街头的文化、社会和经济决定因素的理解和了解,在家庭和社会中加强预防和保护行动。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街头儿童自身的积极参与下,制订和执行全面战略,减少街头儿童数目,为公共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调拨必要资源并制定指导方针,以执行和监测此战略;

在儿童积极参与下,支持家庭团聚方案或其他寄养照料方式,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向家庭提供心理和经济支助;

确保街头儿童能够进入并留在学校中,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庇护所、食品和卫生服务,同时考虑到男童和女童的不同需要;

提高公众对街头儿童困境的认识,通过目标明确的措施,防止、调查和惩治歧视和暴力行为,消除曲解和偏见。

性剥削和贩运人口

76.委员会关切的是,大量儿童尤其是女童,成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对打击这一罪行的重视程度不够。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为性暴力和性剥削的受害人规定了应急保护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战略和制度性发展,确保迅速发现、保护和支持受害人。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拨充足资源,加强政府行动和协调,以打击性剥削和贩运儿童和妇女,尤其是:

通过参与性进程,更新到2008年期满的《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商业性剥削的国家计划》;

加强培训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以确认、调查和惩治性剥削和贩运儿童和妇女;

根据在斯德哥尔摩(1996年)、横滨(2001年)和里约热内卢(2008年)召开的防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就儿童受害人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执行适当政策和方案;

适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就缔约国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NIC/CO/1)。

移民儿童

7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出于经济和就业原因的移徙稳步增长,儿童移民比例很高(25%),其中17.3%为13至17岁的青少年,同时,妇女占总数的49%。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积极参加了区域协定,寻求与接纳国制订具体协定和方案,保护移民,包括过境移民。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对处于移徙状态的儿童的特别关注,包括移民儿童、与家人一道移徙的儿童和移民父母留下的儿童。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目前在国民议会处于协商阶段的《普通移民和外国人法》草案,特别涉及与移徙有关的不同状况对儿童产生的后果,并采取适当政策和方案措施,防止不利影响和保护儿童和妇女;

加入特别侧重于增进和保护移徙状态中儿童和妇女权利,包括家庭团聚的双边和区域协定;

制订宣传方案和开展运动,就移徙对儿童的影响以及保障其权利的需要教育公众、家长和儿童,并与民间社会、宗教、劳工和其他组织协调,监测妇女和儿童状况。

少年司法

80.委员会欢迎在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法》,包括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编写正等待批准的关于剥夺自由替代办法,执行和监测刑罚,以及多学科心理治疗小组的程序手册和协议草案。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专门的儿童拘留中心,这就意味着儿童将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它对据报告拘留中心中的伤害、虐待和恶劣的物质条件深感关切。

8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b)、39和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CRC/C/GC/10),在这方面支持委员会关于禁止酷刑的2009年建议(CAT/C/NIC/CO/1,第24段)。尤其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调拨足够资源,用于在全国范围就专门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司法制度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法》;

确保适用适当程序和非关押措施,优先考虑培训司法专业人员;

为未满18岁人员设立单独的拘留中心,改善拘留条件,包括确保儿童在遭受警察拘押时充分行使其权利;

调查和起诉执法官员,尤其是狱警的所有虐待案件,建立独立和可获得的机制,接受和处理儿童投诉,并考虑到儿童的敏感特点;

确保最高法院迅速批准关于剥夺自由替代办法,执行和监测刑罚和多学科心理护理小组的程序手册和协议草案。

保护犯罪证人和受害人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确保所有儿童受害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和经济剥削、诱拐和贩运活动受害人)以及/或此类犯罪的证人得到《公约》要求的保护,同时考虑到作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的《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土著和少数群体儿童

8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自治法》正式承认了土著人民和非洲裔种族社群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土著和非洲裔儿童在行使其《公约》规定的实质性权利时面临极大挑战,尤其是享有其文化和语言的权利。

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进土著和非洲裔儿童在决策和文化生活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监测和评估将土著和非洲裔儿童的权利纳入国家计划和方案的情况;

确保土著和非洲裔儿童在文化和语言方面的权利受到特殊保护,尤其应提供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同时应促进对文化和语言保持敏感的教育和卫生政策和方案;

考虑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问题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CRC/C/GC/11)。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核心联合国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上述建议,特别是将建议传达给国家元首、最高法院、国民议会、有关部委和市政当局,以供其充分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

87.委员会还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所通过的有关建议(包括意见),以促进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辩论和认识。

11.下次报告

8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5和第6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注意其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统一和针对条约的报告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循有关准则,篇幅不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准则提交其报告。如果所提交报告超过了篇幅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其不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目的翻译该报告。

8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条约专要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共同构成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承担的统一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