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DI/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布隆迪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16日举行的第1553次和1555次会议(见CRC/C/SR.1553和1555)上审议了布隆迪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BDI/Q/2/Add.1)并且赞扬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答复的坦率和自我批评性质。委员会还欢迎与高层次代表团举行的高级别的具有建设性对话,从而得以更好的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2009年通过新的《布隆迪刑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3提高至15岁。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

5. 委员会欢迎2009年6月通过正式解除武装、复员和融入社会进程释放了所有与“民族解放力量”有关的儿童,并使这些儿童与其家庭团聚。

C.影响《公约》实施的因素或困难

6. 委员会注意到连年战争和武装冲突继续对儿童局势有着负面影响,并阻碍了有效实施《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进展。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42条和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委员会关于缔约国2000年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33)。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其中许多建议并没有效地予以解决。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解决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尚未实施或者没有效实施的那些建议。这些问题包括有关监测机制、出生登记、对巴特瓦少数民族的歧视问题和青少年司法问题。

立法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其立法与《公约》的原则相符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尚未完成通过一项汇集所有有关儿童权利条款的全面法律文书的计划。委员会还关注的是,习惯法和习俗与《公约》条款和原则不相符合,特别是《个人家庭法》载有一些对女孩继承权利的限制。

1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议订和通过一项汇集所有有关儿童权利条款的全面性的法律文书(《儿童法》),并确保一旦《儿童法》经核准,将有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实施《儿童法》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习惯法和习俗与《儿童权利公约》条款和原则相符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有关继承权的法律草案并且使《个人家庭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文书与《公约》相符。

协调

11.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最近作出决定精简现有机构,创建一个民族团结、人权和性别平等部,并在该部内设立一个保护儿童权利理事会。委员会注意到,新的部委将肩负制定和实施保护儿童的国家政策,但委员会关注,鉴于该部委的工作任务广泛,建全该部需要时间,因此这可能历时冗长,且可能得不到必要的优先考虑。委员会还关注保护儿童权利理事会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关注地方一级负责协调和实施有关儿童、妇女和家庭政策的家庭发展中心没有扩展到所有的省份和社区。

12.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作为头等事项全力促使新建立的民族团结、人权和男女平等部制订和通过一项包含所有儿童所有权利的全国儿童政策,并从该项政策中产生并协调一项全国战略。在这样做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相关部委和民众社会,包括儿童与青少年进行磋商和协调以便为儿童的福利和保护建立一个协调的全面的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保护儿童权利理事会调拨充分和专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给予其适当的权力,使其在国家和地方各级行使其日常的协调、监测、评估和履行职责。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家庭发展中心扩大到所有省份和社区并确保其配足人员、资金和设备。

全国行动计划

14. 委员会欢迎2008年的全国孤儿和脆弱儿童行动计划,但仍然关注在缔约国内没有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且没有与在优先领域内为实施儿童权利政策的行动计划和适当预算的相关最新全国战略。

1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儿童权利的全面的全国行动计划,该项全国计划将在彻底处理《公约》所包含的所有儿童权利的行动计划和有关部门的计划内运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彻底实施计划提供具体的预算拨款和适当的执行机制,确保其配备一个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确认可能产生的不足之处。

独立监督

16. 委员会注意到议会正在审议建立一个全国独立人权委员会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在布隆迪没有一个监督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情况的独立机制。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全国独立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为监督《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情况,迅速通过建立一个全国独立人权委员会的法律草案,且该委员会内设解决儿童问题的专门单位。这样一个机构应能从儿童并代表儿童接受和调查有关侵犯其权利的各种申诉并配以必要人力和财力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从联合国儿童基金(儿童基金)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寻求技术援助。

资源调拨

18. 委员会注意到为减少军事开支所作的努力,但关注拨给包括保健、教育、饮水和卫生设施等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资源占总预算的百分比仍然不足。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儿童预算拨款作为头等事项,并且增加预算拨款,特别要确保有关部委得到足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开展有关儿童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有关儿童权利方面采用预算跟踪,监督对儿童的预算拨款,为此目的特别从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在此方面,委员会忆及其在2007年关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之日以后通过的建议。

数据收集

20. 委员会注意到已经设立了由布隆迪统计和经济研究院制定社会经济数据库,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现有的有关一般儿童的数据不足,特别是有关脆弱儿童状况的数据不足。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伙伴的支持之下继续加强其数据收集系统,并采用这一数据作为基础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帮助规划实施《公约》的各项政策。缔约方应该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包括各种各样弱势群组的最近数据,如先前儿童战斗员的数据、处于贫困状况儿童的数据、街头儿童的数据以及童工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宣传和提高认识

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开展了有关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和提高认识的运动,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促进《公约》的努力仅限于城市地区。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提高认识的运动推广至城市地区以外的民众。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广大成人和儿童知道、理解和接受《公约》的各项条款。

培训

24. 委员会关注的注意到,没有向执法官员、司法成员、教师、媒体、保健专业人士、儿童照料机构和替代家庭工作人员提供充分培训。

25. 委员会建议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组进行有关《公约》的系统性培训,这些人包括执法官员、司法成员、教师、媒体、保健专业人员和儿童照料机构和替代家庭的成员。

与民众社会的合作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有关民众社会参与制定涉及儿童权利国家政策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注民众社会组织没有参与执行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或在制定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期间给予民众社会充分机会阐述其观点。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进一步加强其与民众社会的合作,扩大合作范围,确保在所有涉及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领域内进行更为广泛的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民众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积极地有系统地参加促进儿童权利的工作,包括参与制定缔约国定期报告以及参与执行结论性意见。

国际合作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预算和方案极其依赖于国际合作,委员会鼓励捐助方和缔约国为实施《公约》提供充分的财政和技术资源。

2.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9. 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现象是《宪法》第22条纳入了不歧视原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内实际上对儿童的歧视普遍存在,并且是可以容忍的现象,特别对女孩(在获得教育和继承权方面)、婚外生儿童、患白血病儿童、属于巴特瓦少数民族的儿童和那些在kafala家庭中的儿童更为如此。

3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在立法和做法中根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通过立法确保切实实施确保不歧视原则的《宪法》条款与《公约》第2条完全相符合的。委员会还鼓励缔约方审查立法文书并且通过包括提高认识在内的全面战略,消除基于任何理由,针对所有脆弱群体的歧视,特别对女孩(在获得教育和继承权方面)、对婚外生儿童、患有白血病的儿童、属于巴特瓦少数民族的儿童以及处于kafala家庭的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31. 委员会欢迎《宪法》第44条和有关家长责任的《家庭法》承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既没有纳入目前所有有关儿童的立法,也没在实际中充分执行,特别在司法和行政决定中没有充分予以执行。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儿童最大利益一般原则适当地纳入所有立法条款,特别在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儿童具有影响的各种项目、方案和服务方面纳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委员会进一步要求缔约国确保在今后所有的立法修正中纳入儿童最大利益,特别在《家庭法》和《儿童法》经核准时更应如此。

生命和生存权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白血病儿童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但据报告在Ruyigi和Cankuzo白血病儿童惨遭杀害,对此委员会表示严肃关注。

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避免再在Ruyigi和Cankuzo发生杀害白血病儿童的事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对此类罪行的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和谴责。此外,委员建议缔约国采取防范性措施终止此类罪行。

尊重儿童的意见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设立一个儿童论坛,但委员会关注来自贫穷家庭的儿童、辍学儿童、孤儿和流浪儿童被剥夺参与民事、刑事、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等的决策进程的权利。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实施《公约》第12条,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以及在行政和司法诉讼程序中促进尊重任何年龄所有儿童的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建立儿童论坛,确保其组成代表社会所有阶层,包括那些特别需要保护的儿童;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所有民事和刑事司法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包括那些涉及在替代照料下儿童的各种程序中尊重和实施儿童发表意见权;

(c)采取有效措施在所有有关儿童的机构内,在社会的所有阶层,特别在社区一级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对成年人和儿童本身进行有关促使其有效参与涉及儿童所有事项的相关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同龄培训),从而加强对儿童发表意见权价值的理解;

(d)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第12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意见。

3.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至17、19和37(a)条)

出生登记

37. 委员会注意到保障所有5岁以下儿童免费出生登记的2006年《总统令》,促进普遍出生登记项目及在Bujumbura Mairie和Bujumbura Rual开展5岁以下的儿童注册登记运动。然而,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大量儿童即没有在出生时也没有在后来阶段予以登记。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追溯性措施,确保所有儿童能够尽早地获得免费出生登记,并且采取步骤确认那些尚未登记或者没有得到身份证明的儿童;

(b)创建免费便民体制结构,如特别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和为境内流离失所者与难民营采用流动登记单位的方法;

(c)加强家庭认识到其子女出生登记是实现其各项权利的一种方式,从而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和

(d)除其他事项外为实施这些建议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体罚

39.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09年新的《刑法》加重了对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对待儿童的行为的惩罚。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某些学校中继续实施体罚,国内立法没有明确禁止在家庭、学校、替代照料机构内采用体罚,也没禁止在刑事机构内将体罚作为一种纪律措施。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根除体罚,特别是:

(a)对目前的立法进行审查,明确禁止在所有领域,包括在家庭、学校、替代照料中心和刑事系统内采用体罚;

(b)和媒体合作,开展有关体罚有害后果的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从而改变民众对这一做法的态度,并且促进正面的、非暴力的、参与性的育儿和教育形式;

(c)开展全面研究评估体罚的原因、性质和程度;和

(d)参照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特别是第19、28、第2款;和37条)

暴力侵害女孩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经成为大湖地区问题国际会议成员,并由此通过《预防和禁止性侵犯妇女与儿童议定书》。然而,委员会严重地关注,尽管刑法明确禁止强奸并将其以罪行论处,然而,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强奸事件及其他对妇女和女孩的性侵犯的发生率仍相当高。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执法不力,不阻止受害者举报强奸事件或受害者害怕举报强奸事件,许多人遭到排斥和诬陷,法官对指控不予以严肃对待,仅少数案件成功地获得调查和起诉。

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关于基于性和性别暴力的立法,从而使大湖地区问题国际会议的《防止和禁止性暴力侵害妇女与儿童议定书》能够在缔约国内实行,并确保该立法以及经修订的刑法能得到宣传和实施。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3. 根据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参照东部和南部非洲区域磋商(2005年7月18-20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结果和建议,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实施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各项建议;

(b)为消除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儿童,优先实施研究报告的各项建议,特别注意以下各项建议:

禁止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

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能力;

提供康复和社会融入服务;

创建便利和扶持儿童的汇报制度和服务;

确保责任制和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和

发展和实施系统的全国数据收集和研究。

(d)利用这些建议作为行动工具,与民众社会结成伙伴关系,特别在儿童参与的情况下,确保每一名儿童得到保护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和性暴力行为的侵害,并且着情加强势头采取有时限的具体行动防止并应对此种暴力和虐待;

(e)在这方面,向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特别是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寻求技术合作;

(f)在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有关缔约国实施研究报告各项建议的资料;和

(g)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合作并支持其工作。

4.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19-21条、25条、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4. 委员会遗憾的是许多家庭日益贫困化导致他们的生活条件非常动荡不定。委员会关注由于家长抚养其子女所面临的困难,这种情境已影响到儿童,一些儿童因家长忽视或遗弃而沦落街头,因此极可能成为暴力行为、剥削、歧视、虐待或忽视等的受害者。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加强家庭的政策和方案,并向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能够照料其子女和保证他们的福利。这些方案应配以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包括配以合格的儿童权利领域的工作人员。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6. 委员会关注大量儿童被剥夺父母的照料,特别是那些被遗弃的儿童和孤儿,其中包括那些受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委员会还关注替代家庭照料实施有限、生活条件质量低下和缺乏负责寄宿环境监督和评估的机构。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权利并解决他们的需求,特别要:

进行研究评估处于各种机构内(寄宿照料)不同类型儿童状况,采取措施改善向他们提供的生活条件和服务;

调拨充分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确保有效实施《全国孤儿和脆弱儿童行动计划》;

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委员会监督和评估每个州的儿童机构,确保他们的运作与儿童权利和儿童最大利益相符;

根据《公约》第25条以及2009年12月18日通过的大会第64/142决议内所载的《儿童替代照料准则》为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制定一项明确的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和监督安置情况的全面机制。

领养

4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国内和国家间儿童领养方面的做法和后续行动的资料和数据。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更多的有关国内和国际领养方面的资料和数据,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领养过程并且改进有关被领养儿童情况的后续行动。

5.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24条、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进行的努力,但委员会关注身心残疾儿童的状况,特别是他们得到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关注恶劣的健康状况、贫困和连年的武装冲突使得残疾儿童的人数不断增加。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充分保护所有残疾儿童,修订和通过立法,建立监督制度,仔细记录在实施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确认实施方面不足之处;

(b)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将重点致力于加强残疾儿童的生活质量,满足其基本需求,并且确保他们的融入和参与;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现有的对残疾儿童歧视态度,使公众关注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别需求,鼓励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并且促进尊重残疾儿童及其父母发表意见权;

(d)不遗余力的为残疾儿童的方案和服务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e)为残疾儿童的容入教育向学校配备必要的设施,并根据残疾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他们能够选择其所倾向的学校或者在正规学校和特殊需要学校之间进行转学;

(f)向教师、社会工作者、保健照料专业人员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

(g)在这方面参照《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健康和保健服务

5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保健领域作了重大的努力,最为突出的是为孕妇和5岁以下提供免费保健照料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接种免疫率低,营养不良和微营养素缺乏症的程度高、不能获得充分保健照料的广大儿童,特别是5岁以下儿童的健康状况极差。此外,委员会关注儿童死亡率高、产妇死亡率高、能够运作的医院和保健中心数量有限,药物供应有限以及相对高的医疗费、包括一般性药物的费用高,以及保健照料专业人员都集中在Bujumbura城。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将向卫生部门调拨财力和人力资源作为头等事项以便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平等地得到有质量的保健服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以下各方面改进儿童的健康状况:

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照料,着重发展初级医疗服务;

加强努力进一步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特别着重于包括接种免疫在内的预防措施和治疗;

加紧努力进一步降低全国各地产妇死亡率,其中包括采取具体行动防止产后出血和其它产妇死亡主要原因;

继续免疫方面的努力,其中包括改进外联活动和在所有卫生部门有效实施全套的综合干预措施;

确保社会所有阶层了解并获得利用儿童健康和营养基本知识的教育与支持;

争取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提供技术合作。

母乳喂养

5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有关母乳喂养做法的系统性的数据收集,没有母乳喂养全国委员会,也没有促进母乳喂养。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全国母乳喂养委员会,系统收集有关母乳喂养做法的数据,与此同时确保实施《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缔约国还应当推广扶持婴儿的医院并鼓励将母乳喂养纳入护士的培训中。

青少年健康

56. 委员会仍然关注缺少青少年保健政策,特别以下方面的青少年保健政策:生育健康、青少年怀孕、智力健康以及与吸取胶毒等物质和服用大麻等问题相关的政策。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制定一项全面的青少年保健照料政策,提供生育保健教育,并且为青少年的智力、生育保健及其他保健问题的治疗提供生育保健教育和专门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援助。

艾滋病毒/艾滋病

5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卫生部已经将防止母婴传播作为头等事项纳入其2007至2011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之中。然而,委员会对农村地区的艾滋病毒感染的增加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保健照料制度薄弱,特别在所有层次缺少合格的保健工作人员,并缺少基本的设备和药物供应。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大量艾滋病毒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成为孤儿,并且青少年和青年人受到性传播感染的影响。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实施2007至2011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

确保普遍和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为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的儿童以及那些艾滋病毒阳性儿童改进获得保健照料和心理社会照料的机会;

在学校内以及在辍学儿童以及青少年中促进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和预防;

加强各种措施扩大为艾滋病感染儿童的诊断、早期检定和治疗扩大各种设施和医疗培训;

加强努力消除对受艾滋病毒传染和/或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的歧视;

加强努力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并在全国各地改进避孕药剂的提供状况;

采取步骤收集关于缔约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泛滥以及关于艾滋病毒孤儿的分类数据,这些数据可用于制定、实施和监督各项政策和方案和

改善对艾滋病孤儿的保护性和预防性支持;

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

生活水准

6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该缔约国,特别在农村领域,大量家庭与儿童继续生活在极其贫穷之中。委员会还关注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备的程度较低,这是儿童中间患腹泄的主要原因,委员会注意到获得清洁水的机会极其有限,在农村地区更为如此。

61. 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农村和城市生活在贫困中人口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恢复损害的供水系统,包括改进未经保护的泉水,在家庭取用表层水的优先领域内安置供水系统,促进社区更好地参与水点管理。

与母亲一起坐牢的儿童

62. 一些儿童出生于监狱并且/或陪伴其母亲一起坐牢,对此委员会表示极其的关注。委员会还关注他们的居住条件极差,并关注这些儿童被剥夺其获得保健和教育的权利,这极其不适合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7条,确保监狱的生活条件以及所提供的设施适合于儿童的身体、智力和道德与社会发展,包括获得保健和教育服务,并酌情为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母亲提供替代监禁的其他措施。

6.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一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4. 委员会赞赏该国政府2005年关于所有儿童享有免费初等教育的决定,这项决定大大提高了就学率。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

早期儿童教育和学前儿童教育的入学率仍然非常低的事实;

义务教学限为6年,初小的就学率和读完初小的比率低,中等学校就学率低;

大量辍学,特别是女孩;

没有职业教育和培训,包括没有为辍学儿童提供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学校过分拥挤,教室材料短缺;和

经培训的教师人数不足,学校设施提供不足。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都至少能获得初级学校教育和完成至少初级学校的教育,逐步将义务教育扩展至中等学校十年级(十六岁),并特别注意女孩的教育问题;

向所有儿童提供有质量的早期儿童教育和学前教育,包括向在贫穷的生活条件中和不利的生活条件中长大的儿童提供早期儿童教育和学前教育;

设立职业教育和培训,并加强改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包括为初级或中等学校辍学的儿童,特别女孩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

特别通过修订过期教程,减小学生-教师比例,同时确保教师得到良好的培训,完全符合资格,并确保教师能够得到适当的工资,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在学校的教程内纳入人权与儿童权利;和

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

7.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二十二、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十七(b)和(d)、三十、三十二至三十六条)

孤身、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难民儿童

66. 委员会始终关注该国内成为难民或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大量人数以及那些孤身的流离失所儿童的状况。委员会特别关注一些人被强迫定居以及定居营内不适当的威胁生命的状况,以及向定居营人口提供的简陋的保健和教育服务设施。委员会还关注缺少有关孤身、境内流离失所、难民和寻找庇护儿童的状况和程度的资料。

6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保护平民百姓免于沦落到流离失所的境地,并且实施其计划中止强迫定居,特别注意孤身儿童的状况,以及有效进行家庭追踪的必要性。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庭,包括那些已经定居的儿童和家庭,能够得到基本的保健和教育服务,并考虑在通常缓慢返回原籍的进程中继续给予此类服务的必要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向遣返的儿童及其家庭在其家乡重新定居中提供援助。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和难民署紧密配合一起工作创造有利于难民安全遣返以及长久解决难民问题的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孤身、境内流离失所、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状况与程度。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规定18岁为征募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然而,委员会关注由于缺乏适当的出生登记,因此在征募过程中可能存在着空白。委员会欢迎13/12/2002第1/17号法建立了全国灾害受害者康复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负责布隆迪冲突受害者儿童的康复。然而,委员会关注没有向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特别是没有向那些流离失所和与家庭分散的儿童提供身体和心理康复服务。

6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防止征募儿童并且严格地实施其法律;和

向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包括那些与其家长分散的儿童以及地雷的受害者儿童,提供身体心理康复措施,特别注意女性户主家庭内的儿童。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70. 委员会欢迎通过《2010至2015年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全国行动计划》,尽管如此,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包括童工在内的剥削儿童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劳动监督员确保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有效实施儿童劳动法。

7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有效实施《2010至2015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全国行动计划》;

作为优先事项解决儿童家庭佣工和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儿童的脆弱状况;

使其立法符合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138(1978年)号公约》和《取缔并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第182(1999年)号公约》,设立保护工作儿童,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儿童的机制;

设立劳动监督员确保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有效实施儿童劳动法;和

继续寻求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流浪儿童

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除其他事项外通过设立流浪儿童照料保护和融入中心解决普遍存在的流浪儿童的现象。然而,委员会关注在主要城镇已被确认的流浪儿童的人数很大,这些儿童主要是贫困儿童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孤儿。

73.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除其他事项外:

在儿童本身积极参与下制定和实施具有充分资源、解决根本原因、确定防范性和保护性措施,确立减少流浪儿童人数年度目标的全面战略,;

与儿童本身、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紧密合作实施解决流浪儿童现象的项目;

支持家庭团聚结方案或者替代照料,倾向于家庭类型的照料措施,确保这些措施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

确保流浪儿童能够获得教育机会并能够得到支持留在学校,向他们提供充分的保健服务、宿舍和食品,并注意女孩的特别需求。

性剥削和虐待

74. 委员会关注虐待儿童的情况严重,特别在学校内的性虐待问题严重,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统计和机制用以接受、监督和调查虐待儿童案例的举报和分析其根源。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没有一项全面的政策对虐待儿童做出反应。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一切努力确保学校对儿童而言特别对女孩而言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并且确保他们免受性和身体的暴力侵害;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儿童虐待和忽视,包括持续的防范性公共教育方案;

建立有效的机制接受、监督和调查儿童虐待案例的举报并且在要求下,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对肇事者提出起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

向性虐待或其他形式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他们能够充分康复和社会融入所必需的心理及其他支持。

少年司法

76.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为2009至2010年阶段制定了一个少年司法全国行动计划, 并有兴趣地注意到最近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全国儿童司法保护股。然而,委员会关注由于尚未在所有省份设立少年法院,因此在整个国家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形同虚设,且面临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还缺少有效起诉案件的能力。委员会特别关注:

尚未通过《刑事诉讼法》和全国少年司法战略;

据报告说儿童和成年人一样被拘留、起诉、审讯并最终由同样的法院包括按照与成年人同样的诉讼程序被判刑;

由于缺少特别的青少年拘留中心,因而在拘留中心没有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

侵犯了包括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正当程序权;

儿童往往在等待审讯之前长时间地被审前拘留;和

关于在监禁期间的虐待、逼供、性暴力和被迫卖淫的报告。

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彻底实施少年司法标准,特别要实施《公约》第三十七(b)条、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2007年)第10号一般性意见:

建立在所有的省份运作,具有分开法院和彻底及时实施有关违法儿童的国际法和标准的着重于儿童的少年司法制度,;

加速通过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青少年司法的全国战略;

确保加快诉讼程序以便所有被指控犯罪的儿童能够迅速得到审讯;

确保监禁儿童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加以采用,时间也尽可能短,并且确保在警察拘留所或监狱内儿童总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调查并酌情起诉或制裁被控对被拘留儿童进行身体或性虐待的肇事者;

确保所有被指控犯罪的儿童能够免费得到法律援助;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司法系统内为儿童工作的人员、青少年司法法官等得到适当的培训;和

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有基于社区的康复替代设施;

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包括禁毒办、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在少年司法领域内向小组成员寻求技术咨询。

属于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群体的儿童

78. 委员会继续关注巴特瓦儿童在享受他们的权利方面遭受歧视,这些权利包括保健照料权、食物权、生存和发展权。委员会特别关注没有上学或者没有完成初级或中等学校教育的巴特瓦女孩所面临的歧视。

7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紧急采取措施加强巴特瓦在国家决策中的代表性并且制定保护巴特瓦儿童权利的行动计划,特别要包括那些属于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本人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所有措施确保巴特瓦儿童,特别是巴特瓦女孩,受益于包括可能设立一个支付所有教育基本项目(例如学校材料、衣服和营养支持)的基金的免费初级教育政策;

确立有效政策和方案改进巴特瓦女孩被边缘化的状况;和

为制定和监督有效的巴特瓦女孩方案,收集按照种族和性别分类的准确数据。

8.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状况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9.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完全落实本建议;除其他外,将其转达给国家首脑、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当局以供其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82.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期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督的普遍讨论和认识。

10.下次报告

83.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委员会提请注意其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统一具体条约报告准则(CRC/C/58/Rev.2)并提请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该遵照这些准则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准则提交报告。万一提交了超过篇幅限制的报告,将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予以审查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其不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障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进行的翻译。

84. 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中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经更新的核心文件。具体条约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一起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协调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