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73/D/2/201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A.A.

据称受害人:

U.A.I.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5年10月5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9月30日

事由:

姑妈请求探视侄女

程序性问题:

未能充分证实指称;不符合属事理由

《公约》条款:

第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和第三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5条第(1)款、第7条(c)项和(d)项

1.来文的提交人A.A.A.是西班牙国民,1971年出生。她代表本人及其侄女U.A.I.(生于2009年7月29日)提交本来文。她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三十九条,使她成为受害人;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和第三十九条,使她的侄女成为受害人。提交人无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3年9月3日对缔约国生效。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是U.A.I.的姑妈,与U.A.I.的父亲及其芬兰裔妻子(即U.A.I.的母亲,据称一直不被夫家接纳)有公开矛盾。再加上据称存在继承方面的问题,这对夫妇与夫家(包括提交人在内)失去了一切联系,阻碍了家人与U.A.I.的一切联络。

2.22011年10月3日,提交人对U.A.I.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制定一份她探视侄女的日程表。2013年10月2日,托洛萨一审第一预审法院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由驳回了诉讼,认为U.A.I.父母与提交人间的关系矛盾激烈,如准许制定探视日程表,可能对孩子产生压力。

2.32014年3月24日,吉普斯夸省法院驳回提交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法院的理由相同,并且认为根据呈送法院的心理社会报告,U.A.I.是一个快乐的女童,发育正常;如与同其父母有如此矛盾关系、素不相识的姑妈建立关系,从中可得到哪些益处并不明确。

2.4提交人按最高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声称孩子的最佳利益受到侵犯,等等。2015年9月16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认定阻止U.A.I.与提交人建立关系的理由正当,因为不建立“最起码明显具有风险的关系”符合孩子的利益。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U.A.I.根据《公约》第三条享有的权利,因为最高法院没有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偏离了与家人关系不佳不是拒绝与儿童建立关系的正当理由的较早判例。

3.2提交人称,U.A.I.根据《公约》第十三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她主张,不能由父母决定其子女应与谁联系,因为儿童是积极的权利主体,有权形成自己的观念、发展人格并使其家庭关系受到保护。

3.3提交人称,U.A.I.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因为其父母使其与父亲的家人和老朋友隔离。这构成精神虐待,却得到了最高法院判决的批准。提交人坚持说,对一个在父母陪伴下的3岁女童进行短暂的心理访谈无法确定这种虐待,女童与第三方的关系应受到调查。

3.4提交人称,她自己和U.A.I.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坚称国内法院没有保护U.A.I.的利益。

3.5最后,她称自己是受害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和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3.6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应依据《公约》第十八条认定U.A.I.的父母应获得适当的专业帮助,从而避免对孩子的隔离和心理伤害。她还请委员会确定对提交人所受的损害的赔偿金,包括国内法院诉讼期间的费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按照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可否在《任择议定书》之下受理。

4.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国内法院未准予制定她探视侄女的日程表,因而没有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侵犯了U.A.I.根据《公约》第三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认为,作为一般规则,应由国内法院负责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除非这一审查明显任意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注意到,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驳回提交人诉讼的判决是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基础的,是合理正当的,因为与同孩子父母有严重冲突的素不相识的亲属建立关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在没有进一步资料表明驳回提交人的诉求如何违背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条申诉未被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其不可受理。

4.3对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和第三十九条提出的主张,委员会认为,她没有证实U.A.I.与提交人及父亲家其他亲属之间没有联系如何侵犯了U.A.I.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些申诉明显没有依据,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其不可受理。

4.4对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三十九条下的权利,委员会认为,本条及《公约》其他条款保护的是儿童的权利,而非成人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定这条申诉不符合《公约》规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宣布其不可受理。

4.5最后,委员会认为,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指称不属于本来文程序的范围。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这条申诉不可受理。

5.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第7条(c)项和(f)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来文提交人并报送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