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肢体暴力

心理暴力

性暴力

合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下半年

2003 年

326

6 384

1 088

8 035

0

526

16 359

上半年

2004 年

953

8 502

1 659

7 735

471

2 719

22 039

合计

1 279

14 886

2 747

15 770

471

3 245

38 398

资料来源 :性别视角公民监督信息系统。

家庭暴力案件总比例

资料来源 :性别视角公民监督信息系统。

从图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一时期,88%的妇女曾遭受过某种形式的暴力侵害,男性受侵害的只有12%,也就是说,每10位妇女中有九人曾是某种形式暴力的受害者,男性的这一比例是十分之一。要是算上1995年以来实施的政策法规,案件数量还要增加。

最后要指出的是,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使社会各阶层妇女及其组织的抗争欲望被调动起来,要求切实惩办肇事者。除了政府政策和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之外,女检察人员、女法律专家、女辩护律师等也加入到行动的行列中来。了解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知识女性所取得的法律成就,鼓励了越来越多的女性想要接受教育和培训。

此外,《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出台,该类罪行包括性暴力、乱伦、组织卖淫及强迫卖淫等等。

性侵害、强奸及猥亵罪案件数量

年份

类别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性侵害

1 462

1 331

1 198

926

1 151

强奸

214

189

131

118

137

猥亵

121

121

91

97

109

资料来源 :司法技术警察。

上面的数据促使我们制定打击性暴力的政策,起草条例,对性暴力犯罪进行预防、关心和救助。

成绩是显著的。截至2004年,128家市级法律援助机构、18家家庭保护所以及53个“关心与预防网络”在全国范围内运转起来,同时,非政府组织也在各层面对暴力的受害者给予社会心理方面的关心。

此外,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汇同暴力问题的各相关领域(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法医协会、少年儿童及老年人事务副部级办公室、市级政府)建立起了一套针对性暴力受害者的预防和关怀模式。

医疗卫生机构目前正在执行《关心家庭暴力条例》,将各种形式的暴力纳入全国医疗信息系统中去。此外,在其组织结构中加入了性别及暴力事务署,该机构负责颁布系统政策、在扩展社区医疗服务的同时预防暴力。

在教育方面,暴力问题已被列入《课程大纲》,在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中实行,并将性别平等理念灌输在其他各级别的教育中。随着《校内暴力预防计划》和《检测指南》的实施,具体的经验正在逐步积累当中。

我们就贯彻《第1674号法案——打击家庭暴力法》对国家女法官协会的成员进行了培训,此外还将处理暴力问题的性别问题教育模式引入《申请法官资格培训学院课程大纲》中。

2004至2005年间,我们建立了全国性暴力与家庭暴力案件信息系统,定期从全国各市、国民警察局、家庭保护所及法医机构搜集数据,使各级机构能以统一格式收集信息,为信息的系统化提供了便利。 与此同时,我们还正将这一系统向上述各级单位进行转移,但必须指出的是,许多地区的家庭保护所和警察局还未配备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来接受这些数据。

我们将暴力案件信息归入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的内容,使我们在未来能对这方面政策的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估,也使调整和深化那些打击针对妇女暴力犯罪的行动成为可能。

同样必须认识到,在执行《市政府法》的过程中也存在弊端。尽管该法案规定了各市级政府必须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但地方政府往往将提供服务摆在次要位置,而将其他方面投资进行优先考虑。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经济原因。必须增加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家庭保护所的数量,保证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对妇女实施暴力决不是理所应当的,也不是微不足道的。

目前我们正在绘制一张全国范围内的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分布图,这些信息已在省级性别平等事务机构的协调下被下放到各市。由此,各市级政府一方面能够掌握本市在本省内各市中以及全国范围内所处的位置,另一方面也能知道是否需要该项服务并使其富有成效。

另外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信息的集中化,目前玻利维亚在这方面的信息比较分散,我们希望能通过市级信息系统及其应用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协同各行业、各市及其他相关方面起草了《关心性暴力协议》及其条例。

第 4 条

玻利维亚于1989年完全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诺完全履行其各项规定,此外还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了《任择议定书》,并于2000年9月27日予以批准。玻利维亚各行业的国家级机构参加了由联合国举办的各种会议,如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1994年9月召开的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等。在这些会议上,玻利维亚派出了负责监督和起草相关报告的政府机构作为代表团。

表1.

国际公约

联合国

美洲国家组织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 1970 年 )

《美洲 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1994 年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89 年 )

《美洲赋予妇女公民权利公约》 ( 1999 年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0 年 )

《美洲赋予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 1999 年 )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 1995 年 )

资料来源 :工作中获得的信息。

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玻利维亚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性别平等问题已经成为国家综合发展规划中的一项具体目标和实现其他各项国际承诺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作为一个南美国家,玻利维亚在两性平等事务机构的努力下,通过签署国际条约而在法律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使越来越多的妇女得到受教育的机会,也保护了妇女不受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然而该方面工作所产生的影响还比较有限,因为对男性和女性法律工作者的培训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此外,面向普通大众的教育和培训也有待进一步深入。上述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应是转变现有文化模式,因为传统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平等现象的根源,它使女性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拥有同男性一样的发展机会。

玻利维亚出台了如下的一些法律措施来保障妇女实现其权益:

性别平等问题的法律框架

出台时间

法 律名称

评论

1988 年

《第 975 号法案》

该法案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有权保持其工作岗位不变,直到新生儿年满一周岁为止。在怀孕期间,雇主应保证该妇女在合适的条件下开展工作,不能影响到她的工资水平和职位。

1994 年

《公众参与法》

该法案对男性和女性公民参与制定、监督和跟踪调查市级发展计划做出了规定。

1994 年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批准了该公约。

1994 年

《 国家宪法》

明确承认妇女作为公民的身份,规定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和政治观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

1994 年

《教育改革法》

该法案通过出台教育课程、行政管理和财政支持方面的措施,在玻利维亚国内开始了教育体系改革进程,这是玻利维亚各项社会政策中最有延续性的政策之一。在“机会均等”的口号下,该法案规定了不同性别间和不同文化间的平等。本法案的文本用双语书写,这是因为要在这个多种社会文化混杂的国度里营造一种男性和女性人人互相尊重的环境。

本法案推出的主要改革方案包括教育部的《教育改革纲要》以及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的《女童不辍学计划》。这两个项目旨在促使男女学生接受同样质量的教育,并使更多的女童能走进 课堂并顺利完成学业。

1995 年

《第 1674 号法案——打击家庭暴力法》

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各种暴力形式进行了区分和定义,给出了预防该类犯罪的方法并将家庭暴力作为危害社会治安的罪行来进行惩处。

1996 年

《国家土地改革研究会法》(第 3 条第 5 款)

该法案规定了土地分配、管理、拥有及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标准,作为法律保障。该法第 146 条保障了女性和男性在占有土地方面的平等参与权。

1997 年

《民事诉讼及家庭援助简法》

提出《家庭法》改革,确立新的一套诉讼办法,加快除离婚案以外的其他家庭援助请求的办理效率 ,这对事实婚姻是一个好消息。简化家庭援助程序。

1997 年

《刑法》

进行部分修改,在剥夺性自由罪中取消了“诚实女性”这一概念。

1997 年

《 第 1984 号法案—— 选举制度改革法》(即《份额法》)

第 112 条第 2 款中规定,选举候选人总数中妇女必须占到 30% ,且享有优先权。

1997 年

《第 24864 号最高法令——男女机会平等》

以国际公约为基础,为制定性别平等政策提供法律框架,以期填补存在于法制体系、政策现实、经济社会及文化中的空白。该法案为妇女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指出,政府也有责任出台计划和服务, 促进妇女全面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管理。

1998 年

《第 25087 号法案——第 1674 号法案条例》

对《禁止家庭暴力法》进行规范。

1998 年

《第 996 号法案——家庭法改革》

该法案规定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原则,消除歧视性待遇,确认法律上的平等对待以及每个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1999 年

《政党法》

该法案第 13 条第 4 款经过了修改,规定各政党须在其纲领中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存在,包括性别歧视在内。

第 19 条规定女性在党内所有级别的领导层中必须至少占据 30% 的比例。

1999 年

《第 2028 号法案—— 市政府法》(第 8 条第 14 、 19 和 22 款)

该法案要求各级机构在市政府工作中加入性别平等理念,并在全国所有城市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防止女性及家庭受侵害以及将男性和女性公民的要求加入到《市级发展计划》的机构。

1999 年

《第 2033 号法案—— 阻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 》

将性犯罪进行单独分类,并加重了对《刑法》中其他罪行的惩处力度。

1999 年

《少年儿童保护法》

该法案规定了各项旨在关怀和保护少年儿童的政策,同时对适用于青少年罪犯的惩罚措施予以规定。

2000 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批准该议定书。

2001 年

《国家宪法改革必要性法》

第 6 条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 12 条对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做出处罚规定。

第 38 条规定,男性和女性公民在同外籍人士结婚时能保留国籍。

上述改革措施尚未接受审议,将在制宪议会接受讨论。

2002 年

《第 2010 号法案——国家宪法改革必要性法》

在批准该法案时,议会就妇女代表通过公民委员会向议会提出的有关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领导人的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在向议会提交的报告中,经过公开听证和全国性讨论等方式,已将议题从一开始的 45 项减少到了上面提到的 3 条(即第 6 、第 12 和第 38 条)。

2003 年

《家庭有偿服务管理法》

该法案对在家庭中从事有偿劳务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使该类人员享受到短期的社会保障。但是在该领域,管理还不规范,仍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2004 年

《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

规定了市级和全国性选举的候选人之间的平等原则和轮换机制。

2004 年

2004 年 12 月 13 日《第 27915 号最高法令》

规定向年满 18 周岁的土著居民和农村居民免费发放出生证明。

资料来源 :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工作文件。

在保障妇女生育权方面,玻利维亚政府于1988年5月2日颁布了于当日生效的《第975号法案》,规定“怀孕期妇女,在新生儿满一周岁之前,享有其在公共和私营单位中工作岗位保持不变的权利”。

此外,在该法案的框架内,出台了一些由卫生及体育部负责实施的政策措施,如《2004-2007年全国性别平等和卫生规划》。该规划旨在实现如下四个目的:

a)保障妇女切实享受到医疗卫生服务,将该项体制制度化并纳入战略;

b)提高妇女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认知,向她们提供这方面的信息,赋予其决定权;

c)采取初级关怀措施,保障妇女的心理健康,尤其当她们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时;

d)在医疗行业改革进程中,深化同信息、研究、人力资源培训及规划体系有关的要素,进一步深入对两性问题的分析研究。

我们成功地对《第1674号法案——打击家庭暴力法》进行了修正,因为我们之前在其执行过程中发现,它最大的缺陷在于仅仅是一部预防性法规而非惩罚性法规。能够顺利完成修改工作,是我们以执行过程中收集整理到的材料为基础、同各个民间组织和政府组织同心协力的结果。

该法案仍是一部预防性法规,但现在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操作性。我们在其中加入了一些规定,使家庭保护所、法律援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职权被明确列在《改革方案》的一个特殊章节中。此外,心理治疗已经成为法官判决结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

从上面的文字可以看出,自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问世以来,玻利维亚签署和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这一举动有助于营造一个包含男女平等内容的法律体系,也有助于在玻利维亚法律法规内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目前,对于玻利维亚来说,最大的挑战是要在政府和民间两个层面宣传《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使其从纯粹的法律条文变成广泛的实际操作,努力消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从上面的文字中可以看出,我们在争取妇女平等权益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法制成果,在政府部门工作中引入了性别平等理念。取得这些成果要感谢各个妇女组织在以政府和民间战略联盟为基石的国民计划纲要的筹划和起草过程中提供的帮助。目前我们拥有不少人才来起草教育和卫生领域的性别平等政策,此外,不少司法工作者(如警察、法医等)有志于消除两性间的不平等现象。

必须充分认识到,玻利维亚政府窘迫的财政资源使得保障性别平等的政策在预算方面受到限制;家长制文化准则依然存在,这对推动性别平等产生了阻碍。在所有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政治机构设置领域,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严重不平等局面依然未有改观,因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 5 条

《教育改革纲要》在学校教育的框架内,将性别平等的主题引入所有课程。通过含有性别平等内容的新型学校课程以及教材、教师培训和调查,我们在改变原有的以一种性别优于另一种性别为基础的文化准则和做法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1994年出台《教育改革法》之后,玻利维亚通过一系列教育、行政和财政政策,开始了改革教育体系的进程。这是玻利维亚各项社会政策中最有延续性的政策之一,承认了种族、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并对玻利维亚边缘群体的受教育需求做出回应。

在教育领域引入性别平等理念,主要是在课程设置中处理以下三个问题:a)对性别歧视和男性至上思维进行辨别和自我评价;b)男女间责任和角色的不平等;c)历史上在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方面针对妇女的歧视。

我们把新学校课程中的性别平等内容与对教师队伍的培训结合起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a)为各个层次的公立教育服务设计课程;

b)我们为启蒙和初级教育起草了课程大纲,大纲中包含理论工具、教学计划以及同性别平等主题相关的一些问题;

c)我们已经完成了初级教育第一和第二阶段的教学大纲和计划,对性别平等教育的职责、指标和社会环境做出了规定;

d)我们起草了初级教育第三阶段的工作文本。

A. 教学材料、宣传画和其他工具的制作。

我们撰写了一些教学材料,如包含性别平等问题的教师指导用书等,这些材料涉及数学、语文、自然科学、会话和创造性培养等课程。

在初级教育的第一和第二阶段中,我们给男女学生采用四种语言的学习模式,包括阿依马拉语、克丘亚语和瓜拉尼语和西班牙语。

在各个学校的图书馆里可以找到各类辅导材料,尤其是关于共存理念和尊重多样性的出版物。另一方面,我们制作了性别平等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教学宣传画,如包含了课堂教学方针的“游戏与男女平等”。

B. 师资培训。

高等师范协会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贯彻实施加入了性别平等问题的新版本初级教育教师培训基础课程(1999年)。这项基础课程非常值得一提,因为它为玻利维亚培养了一批接受过完全不同教育的教师,他们接受的培训,不仅在新教学大纲的保证下具有很高的学术质量,更在培训中加入了性别平等之类的理念。

C. 在克丘亚、阿依马拉、莫维马、西曼、莫西尼亚、瓜拉尼、阿约里亚和丘基塔纳等文化背景的人群中实施性别平等观念调查。

为在各种不同土著文化背景的人群中普及性别平等概念,我们在东部、查科、安第斯和亚马孙地区开展了调查研究,其结果为我们编写教学材料及其他针对教师队伍的文件提供了帮助。

由此我们得以在初级教育的教学大纲中添加更多内容,将其建立在本国多种文化的大背景下,使各地的教学内容因加入了各自地区的本地知识而变得互有不同。我们在教学内容中加入性别平等概念,就是要改变男女学生对于校内和校外男性女性地位的看法。这么做将使我们在不久的将来看到,在初级教育层面上,两性间的差异逐步消失,该体系在中期内能够获得百分之百的覆盖率。

正如在南美其他国家一样,玻利维亚在教育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并不体现在入学率方面。全国男性入学率为88.3%,女性为85.3%,只有在保障女童顺利完成学业方面还存在问题有待解决,这一组数据最好地体现出两性在这方面的相对平等。

玻利维亚的文盲率逐步下降,从37%降至14%(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同样地,男性文盲和女性文盲人数之间的差别也减少了一半,但仍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读写能力的男女数量之间的差距依然居高不下,超过23%(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

不同性别脱盲率

地区

合计

男性

女性

男女差别

1976 年普查

63.21

75 .84

51.38

24.46

地区

城市

84.86

93.76

76.83

16.93

农村

47.05

62.9

31.77

31.13

1992 年普查

79.99

88.16

72.31

15.85

地区

城市

91.1

96.24

86.48

9.76

农村

63.52

76.86

50.07

26.79

2001 年普查

86.72

93.06

80.65

12.41

地区

城市

93.56

97.52

89.99

7.53

农村

74.23

85.5 8

62.09

23.49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

在妇女脱盲率最高的几个地区,如波多西、苏克雷和科恰班巴,得到采用的是“双语扫盲工程”,即将土著语言加入到多语种的教学框架中去,因为实践证明,人们用母语识字最为便捷,也容易被更多的妇女所接受。教学中含有旨在保障妇女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内容,还涉及由种族、文化、语言、社会经济状况和性别等引发的歧视和暴力现象。上述便是玻利维亚扫盲工作的方法和重点所在。

双语扫盲工程的成果之一便是在实施《市级发展计划》的地区内,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该计划的范畴。

考虑到玻利维亚国内的文化多样性,在将性别平等问题付诸实践的过程中,文化标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人们总是在谈论妇女的平等和她们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这一“平等”的名号又对妇女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形成了限制。

第 6 条

玻利维亚签署的国际文书

玻利维亚在性别平等领域批准或签署的国际文书有: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由玻利维亚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并根据2001年11月22日《第2273号法案》的规定,经议会批准通过。

b)《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玻利维亚于1983年10月6日批准。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玻利维亚于2003年6月3日批准。

国内法律保障

《国家政治宪法》第5条不承认任何受奴役的性别以及在未经允许和不提供报酬的情况下提供劳务。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个人服务。

此外,《宪法》规定,每一个人都依照玻利维亚法律的规定拥有法律上的身份和能力,享有《宪法》给予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宪法》第7、8、9条以及后续条款分别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妇女排除在上述权利之外。

《刑法》第十一章第308条至第325条将剥夺性自由罪单独分类。《刑法》定义的罪名有:暴力侵害、强奸、猥亵、拐骗、婚内拐骗、教唆未成年人、严重教唆、教唆成年人、组织卖淫、猥琐行为、淫秽出版物以及淫秽表演。如受害者为少年儿童,则部分上述罪行可视为情节严重。

此外,《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所有人的生命、人身和心理完整、性安全,这些在其第一条中有了明确规定。

《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将《刑法》中定义的一些罪名进行了修改,如:暴力侵害、强奸、猥亵、教唆未成年人、严重教唆、教唆成年人、组织卖淫。此外,定义了一些《刑法》没有规定的性暴力新罪名,如:针对少年儿童的暴力侵害,受害者意识模糊时的暴力侵害以及贩卖人口。

上述刑事罪名同营利性性犯罪的直接联系体现在组织卖淫、流氓行为、淫秽出版物及演出以及教唆未成年人等罪行上。

在针对少年儿童的营利性性犯罪中,属于该类罪行的是组织卖淫罪,即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策划、协助同性或异性从事卖淫,如受害人未满18周岁,则该罪行属于情节严重。

《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第一次加入了贩卖人口罪,并规定如受害人是未满18及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视为情节严重。

玻利维亚于2003年7月3日批准了《禁止贩卖儿童及取缔意图营利使儿童卖淫任择议定书》,这也是该国在法制领域的一大成果。

性暴力

玻利维亚根据1994年10月18日《第1599号法案》批准的《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对各种性暴力罪行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列举了一系列权利。这一公约在玻利维亚的实施,使本国很快建立起一套应对家庭暴力的政策,帮助政府制定了针对家庭成员身体、心理、道德和性权利的犯罪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都写在1995年12月15日生效的《禁止家庭暴力法》中。这部法案原先是一部预防性法规,没有惩罚性质,在实施了十年之后,最近进行了修改。

性暴力同家庭虐待和家庭暴力密切相关,有可能导致卖淫和从事色情业,因此必须从家庭破裂和家长制文化观念的角度来审视。

《少年儿童保护法》是另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中规定了若干保护少年儿童的措施,并对各市政府下属的少年儿童保障处的职责进行了规范,使其有权利在少年儿童的权益与父母或监护人产生冲突时进行干预,将少年儿童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在必要时将事情转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法第196条第10款及第212条规定,在上述案件中,调解手段不适用。第269条规定,少年儿童法官负责受理此类诉讼,并决定如何照料、保护和关怀儿童。

这方面的另一大成果是建立了“国家善待文化计划跨行业大会”,起草了若干预防性犯罪的材料。

营利性性犯罪——“营利性性剥削”

针对儿童的营利性性犯罪属于由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无论少年儿童是否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得到回报。

针对儿童(男童或女童)的营利性性犯罪是一种暴力强迫儿童的犯罪形式,将少年儿童当成商品或物品来对待,可以看作是存在于当代社会的奴役行为。

卖淫这一概念被普遍认为是自愿参与性行为以换取金钱的交易过程。因此,“儿童卖淫”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因为这是一种强迫行为,有着不平等从属关系的印记,必须从成年人至上和性别差异的角度来看待,还与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贫困的生活状况、文化融合以及消费观念有关。

营利性性犯罪一般来说很难被发觉,目前在玻利维亚全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从各种研究得出的数据来看,营利性性犯罪案例上升是以下因素的结果:

对该类服务的需求增加

营利性性犯罪案件的未成年受害者在国内的流动性大,掩盖了其活动的不合法性

许多家庭越来越贫困

营利性性犯罪的受害者一般有着相似的身世和性格特点:很早就进入劳动力市场、面对高收入的诱惑、家庭破裂、有遭受性侵害的经历或幼年时被强迫有过性关系

欺骗、要挟和怂恿喝酒或吸食其他毒品是延续营利性性犯罪的常用伎俩

营利性性犯罪的受害者一般比较自卑,没有人生目标

有必要在刑事法规中对“营利性性犯罪”给予精确清楚的单独分类,因为它无论从任何方面来看都不能被称为一个工种,而只是一种犯罪行为。鉴于该项罪行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因此应该严厉惩处有这种需求的人、享受此类服务的人和组织卖淫的人。《拐卖儿童法》目前正在起草中,而保护少年儿童的议题此前也被广泛讨论,因为这正是社会中最脆弱的一面,会对女性青少年产生极大影响。

拐卖和绑架

调查机构DNI通过研究掌握了拉巴斯、奥尔托、奥鲁罗、科恰班巴、圣克鲁斯和苏克雷地区442名少年儿童被拐卖从事劳动的信息。经济衰退、贫困人口的低龄化和女性化、参加就业年龄走低是产生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受害者的年龄大多在11至15岁之间。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也是贩卖人口和性侵害处女罪行的受害者。目前存在以非法收养的形式进行的器官交易,还有人将未成年人拐卖到阿根廷,让他们在那里的制衣车间里工作,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有时参与拐卖少年儿童的是他们的亲生父母,后者希望使家庭脱离贫困,于是同意自己的孩子前往拉巴斯、科恰班巴和圣克鲁斯这样的大城市。有人专门游走于各个地区,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也有人把少年儿童从家里、学校或在放牧的途中拐骗走。

全国未成年人、妇女和家庭组织在1997年收到332起拐卖儿童案件的举报,他们中的很多人最终没能回家。目前,仅在全国三大城市中,就有大约五十多个少年儿童被拐卖而未找回。

玻利维亚在这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有:

对政府和民间机构办事人员进行培训

制作了一整套预防性侵害的宣传材料

在学校教育课程中引入预防性侵害的内容

同“国家善待文化计划大会”进行合作

建立“打击营利性性犯罪大会新闻委员会”

在法律方面,我们批准了《禁止贩卖儿童及取缔意图营利使儿童卖淫任择议定书》(2001年),之后又起草了《刑法打击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和卖淫补充条例》,规定了对性交易和拐卖少年儿童罪行的惩罚措施。

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另一项成绩是协同拉巴斯、奥尔托、科恰班巴、圣克鲁斯以及边境地区的核心组织一起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组建了打击营利性性犯罪全国大会、地区大会以及省级大会,并将调查结果在进行调查的各市公布于众。在国家机构的帮助下,民间组织参与了打击营利性性犯罪全国计划的起草工作,此外还有媒体对待性犯罪宣传战略。

此外,这一副部级机构还开展了“儿童权益十年计划”,该计划包含了打击针对儿童营利性性犯罪的全国方案。目前这一计划正在接受审议,并将在今年11月份获得通过。

与此同时,打击营利性性犯罪全国大会也一直在开展工作。这一全国大会由儿童事务副部级办公室协同各民间组织及公共机构领导。

此外,玻利维亚总统卡洛斯·梅萨·希斯韦特在2004年3月26日颁布了《第27420号最高法令》,建立了跨部门理事会和跨部委人权委员会,作为协调与协商技术层面的机构,在《国家促进和保障人权战略》的起草、实施、监督和评价方面进行工作。在这部法令出台后,妇女被看作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首要工作对象。

国家人权战略划定了几个弱势群体,其中,妇女被看作容易成为暴力侵害和歧视的受害者。

目前,所有的弱势群体都已经组织起来开展工作,要让自己的各项要求成为国家人权战略日程的一部分。

公民安全全面规划的各项工作也正在开展当中,通过在各级学校、居民社区和其他团体中进行的谈话、宣传和培训,让人们意识到少年儿童和妇女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反响不错,需要继续努力。

此外,国民警察、市政府、检察院、政府各部委以及地区政府等都在开展监督工作。这些工作的目的在于找出性工作者的从业地点,通过监督使其满足各项营运要求,拥有必要的卫生条件。上述任务的另一目的是确保没有未成年人从事该类活动。目前我们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调研,希望今后能制定出适合的法规来管理性服务行业。

国家移民局的职责是对人口流动进行监管,但他们很难查清进出玻利维亚的人都带有什么样的目的,因此目前我们正在国际领域尤其是南方共同市场组织内部制定一项协议,以期使各国共同对付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

每当出现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时,我们就协同国际刑警组织和国民警察局进行调查,在某些有组织卖淫案件中,应外交部的要求,我们进行了跟踪调查,并向警察局反映情况。

必须承认,目前很难切实有效地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行实施监控,这不仅需要国内的政策和法规作为支持,更需要各国的承诺和协作,尤其是那些接收被拐妇女儿童的国家。

第二部分 第 7 至 9 条

第 7 条

玻利维亚政府已经出台以下法规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参与权利:

A.《政党法》:

作为党派纲领性文件的内容之一,各政党必须禁止对性别、年龄和种族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第13条第4款)。

作为任何党派的组织结构的内容之一,各政党必须拥有相关体系和措施来保证妇女完全享有参与权(第15条第4款)。

保证男性和女性党员的机会平等、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是各政党的一项义务,因而该法案规定在所有级别的领导层中必须至少30%为女性,党员代表的候选人中也必须有30%为女性。

B.《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

作为管理公民团体和土著居民事务的法规,该法确立了平等原则,规定在组建团体时必须遵守和推广性别、年龄及文化平等的标准(第3条第4款)。

这部《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规定,在竞选人民代表职位的候选人中,女性必须占据不少于50%的比例,并同轮换制相结合(第8条)。

《宪法》和《选举法》承认所有年满18周岁的玻利维亚男女公民的选举权,惟一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必须在选举登记处进行登记。

国家选举法庭在承认政党或公民团体的法人资格时,必须查看其是否满足《政党法》以及《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的各项要求。

国家选举法庭下属的全国公民登记所将一如既往地实施其特殊登记方案和免费身份证明计划,以避免将男性或女性玻利维亚公民排除在政治和社会体系之外,通过他们基本的出生证明来确认其法律权利,使他们的权利受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述工作的成果显示,在已经完成登记的公民当中,男性和女性各占50%。由此我们加快了减少和消除选民性别差异的步伐,使得无论男性或女性都成为享有完整公民权的玻利维亚公民。

在玻利维亚的司法体系中,女性工作人员所占比例显著上升,目前占到了法官和检察人员的20%。在行政机构中,玻利维亚历史上第一次有了四位女性部长和一位女性反腐败机构代表,比过去行政机构中的妇女人数要多。在立法机构中,虽然在《政党法》和《选举法》的推动下,妇女参政人数有了增加,但其比例还未能达到规定的30%,众议院中女性和男性比例分别为17.7%和82.3%,参议院中这一比例为14.8%和85.2%。鉴于女性候选人没有获得优于男性候选人的扶持,所以女性占的比例没能得到提高。

在议会的性别与年龄委员会中,女性政治代表得到优待。我们在这点上实现了若干目标,其中包括对制度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改,使其有利于妇女儿童。

此外,我们于1996年建立了全国妇女政治论坛,参与其中的有各个政党的妇女代表以及来自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妇女代表。这个论坛的目的在于协调、协商、监督和实施各项有利于妇女权益的政策和制度性措施。

另外,为协调各政党的参政女性以及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我们提供了一些平台,如玻利维亚女议员联盟、参政妇女论坛以及玻利维亚市级议会女议员协会等。目前,在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以及各妇女事务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参政女性拥有了一直到2007年的妇女事务立法议程。

作为战略性协调工作的一部分,上述妇女组织在推进民主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巩固了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在权利机构中,针对妇女遭受的侵害而进行相关培训,建立了反馈、提案、监督和起诉的机制。

目前,《禁止政治迫害妇女法》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中。在该法接收立法机构审议的过程中,女议员以及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发挥着重要作用,民间组织则负责监督和施压,以使其尽快获得通过。

妇女参与国家和地方机构工作的情况

权利级别

1996 年

2004 年

参议院女议员 ( % )

3.7

14.8

众议院女议员 ( % )

9.2

17.7

女市长 ( % )

4

8

市议会女议员 ( % )

7.7

32

女部长 ( % )

7

26*

女法官及检察官 ( % )

13

20

资料来源 玻利维亚市级议会女议员协会、国民议会、司法部。

* 2005 年 2 月数据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无论在国家还是地方的权力机构中,女性人数都有显著增加,但要想实现同男性的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国家和地方政府中的妇女人数有了显著增加。

2004年最近一次市级选举结果

上面的图表描述了玻利维亚各市政府中女议员和女市长人数在各个时期的变化情况。从中不难看出,女性正选议员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对比各市级议会在2004年的情况后我们会发现,市级选举前的女性正选议员人数要多于选举后的2005年,这是因为,许多男性正选议员为了推动竞选攻势以期获得连任而选择将自己的候补职位留给女性(如果我们将最近一次市议会选举同前几次选举中的获选女议员数量进行比较,就会发现这一问题)。然而可以预计的是,在未来几年里,随着男性正选议员陆续离职,女性正选议员的数量会不断增加。这表明,最近出台的《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打破了各政党中的性别垄断,为妇女参政议政开辟了新局面。

在2004年举行的最近一次市级选举中,女性市长数量相对前几次选举有所下降,这表明领导市级政府的妇女人数开始倒退。导致这一下降趋势的因素有很多,市级政府权力扩大便是其中之一。《公众参与法》规定市政府将能够拥有更多的财政资源,这使得越来越多的男性来争夺这一地方权力,于是妇女便被排挤到相对次要的职位上去,手中的决策权也被削弱。女市长人数这一小小的变化折射出的却是男性独揽权力的趋势。另一大原因是《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给各政党带来的冲击,使后者丧失声誉,而一些传统党派则在新的选举方式下重新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将女性从政者挤到次级别职位上去。

在国民警察局方面,《国民警察局组织机构法》第七章第79条规定,国民警察局的人员,只要满足法律和规章的各项要求,就有权通过普通序列获得晋升。

上述规定没有将女性排除在外,因而在最近几年里,国民警察局已然成为女性施展能力的舞台。目前玻利维亚全国包括行政职务和一线警察在内共有3 967名女警,其中271人为警长或督察,840人为次级督察,2 856人为警员。

国民警察局中的一线女警人数不断增加,目前共有87名警长和督察,809名次级督察,1 577名警员。最近几年里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国民警察队伍,并且获得警衔。

《国家政治宪法改革》规定,土著居民可以以无党派身份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此外,《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规定妇女在候选人中须占到50%的比例,引入平等标准和轮换制。上述事实表明,在未来将有更多的玻利维亚土著妇女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

在2004年举行的天然气问题全民公投中,女性投票人数占到了50%的高比例,这是国家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显示了妇女在决定国家命运时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女性在制宪议会议员总数中占到了50%,这使我们不难推测,新的《国家宪法》将加入性别平等的内容。来自重要民间组织(如天主教协会)、土著居民组织、妇女组织以及行政机构技术小组的一些提案已经催生了保障男女平等参与的机制。“制宪议会召集特别委员会”负责审议上述提案,并将其加入到法律中去。

2004年的“高产玻利维亚全国对话体系”促使妇女全面参与到市级和省级的会议当中,并将性别平等的内容纳入《玻利维亚发展战略》的修改案。

在各市级政府中,女市长的人数在1994年时占全国市长总人数的4%,到了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至8%。妇女参政人数在地方上较高,市级议会中的女性议员在2004年占到32.4%,这表明在地方上女性参政议政较为广泛,而相比之下,在国家一级,妇女充其量只能作为候选人。

在立法机构中,虽然众议院和参议院内的女性议员比例都在20%以下,但一个重要的趋势是,妇女在议会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在本届众议院中和参议院中,女性人数分别是上届的两倍和四倍。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机构中,女性法官和检察官占到了20%,而且历史上第一次在最高法院出现了两位女性。

在玻利维亚市级议会女议员协会及其他机构的协助下,我们制定了一部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的法规,称作《禁止性别政治迫害与侵害法》。

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促使妇女更大限度参政议政的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在我们的头脑中还保留着“公共领域男性主宰、私人领域女性所有”的陈旧观念。我们的努力才刚刚起步,目前缺少的是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的国际和国内法规,这使得妇女在公共领域还得不到更多的发挥空间。

必须认识到,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获得的劳动条件十分艰苦,而在家庭内部的劳动又无人分担,这使得妇女必须承担高强度的劳动,这占据了她们的许多时间,使她们无法更多地参政议政。

此外,妇女并未被完全融入到政治决策、政治组织乃至公共社区之中,因为她们没有真正得到法律赋予她们的发言权,而且有时女性会被逼辞职。另外,较贫穷的妇女甚至无法获得像出生证明和身份证之类的基本档案,因此这些人作为公民的权利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也就无法获得贷款、土地、医疗服务,无法参与选举,更不用说获得被选举权。

第 8 条

在玻利维亚女性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组织以及为玻利维亚国家级外交、文化机构服务方面,我们目前获得的数据如下:

国际机构:

男性 13454%

女性11245%

合计 246100%

国家机构:

男性 12555.56%

女性 10044.44%

国际和国家机构合计:

男性25954.99%

女性 21245.01%

合计471100%

在玻利维亚的外交使团中,女性占据了很高的比例。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人都是专业人士,而非仅拥有政治职务。

第 9 条

旨在修改《玻利维亚宪法》的2004年2月20日《第2631号法案》,在其许多条款(尤其是关于国籍的第38和第39条)中明文规定:同外国人结婚的玻利维亚女性公民不会丧失其国籍,玻利维亚女性公民在获得他国国籍时不会丧失其玻利维亚国籍,不得迫使其放弃玻利维亚国籍。

同玻利维亚男性公民结婚的外国女性,已经获得玻利维亚国籍的,即使其配偶死亡或离异,也不会丧失玻利维亚国籍。

第三部分 第 10 至 14 条

第 10 条

我们在教育领域实践性别平等的努力表现在《农村女童入学及完成学业计划》中,这一项目旨在通过一系列持久的战略机制,帮助农村地区的女童走入学校接受初级教育,并保障她们顺利完成学业而不中途辍学。

接受教育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只有通过受教育才能改善生活条件,才能更好地享有社会生活中的机遇。在这个互相排斥的世界里,只有接受了教育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公民权,才能实现社会生活中认知和参与的民主化。因此,玻利维亚政府十分重视让公民享有优质、免费和强制的初级教育,也正在努力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中级教育,同时消除性别、各社会阶层以及城乡间的不均衡现象。

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玻利维亚宪法》第177条对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给予了最重要的举措,该条款规定,教育是国家的最高社会职能。该条规定,体育教育应该是免费的,须在统一和民主的学校基础上进行教授,且其在最初阶段属于强制教育。

此后,1994年7月出台的《教育改革法》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为坚实而长久的人才培训提供保障,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的覆盖面,使教育适应社会需求,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该法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关注男女的权利平等,决心建立一套多元文化和广泛参与的教育体系。

我们从1998年开始陆续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学校领导层人事管理、临时合同及职能的法令,旨在完善对教育体系的管理。2001年,我们批准了《第162/01号部委决议——教学单位章程》,这一决议目前正在接受修改,要将不同行业提出的保护少年儿童权利的建议加入其中。另外,我们还建立了教育质量衡量体系,出台规范公立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将《教育改革方案》应用到新的地方分权管理结构中去。玻利维亚教育体系正在经历的最重要的转型是1995年开始的教育改革,这项改革从那时起不断深化,其相关课程不仅用西班牙语教授,还用各种地方土著语言教授。

在初级教育中,课程改革在几年内逐步前行,越来越多的学校启用了新课程,农村地区的改革也已经开始。公立学校教育以教育区块的方式重新组织起来,即以教学单位联合体的形式联合向社会提供各级别的教育服务。该项改革逐步向越来越多的初级学校拓展,这些学校就是所谓的“转型教学单位”,它们使用新教材、启用更好的基础设施,教育部还会向每所学校派出一名教育学顾问,指导它们改善教学质量。

有关人权、保持健康体魄、拥有完整性特征、尊重两性平等、民主共存、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教育,是整个教育发展进程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要求。应《第1565号法案》的要求,《教育改革方案》在教育玻利维亚儿童方面提出了四大主题:

a) 民主教育,其中包括关于人权的教育;

b)性别平等教育;

c)卫生及生理卫生教育;

d)环境保护教育。

在多元文化双语教学方面,教育改革方案在最近10年里所做的努力主要包括编写面向教师和学生的教材,这些教材既包含了学生的第一语言阿依马拉语、克丘亚语和瓜拉尼语,也包含了第二语言西班牙语的内容。在初级教育的第一阶段,双语课本主要应用在语文、会话和数学课上,在第二阶段,除了上述科目外,双语(即土著语言和西班牙语)教材还被应用于自然科学课中,但到了第二阶段,语文课的内容百分之百用土著语言讲授。针对作为第二语言的西班牙语,我们制作了各种各样的教学材料,如磁带、故事集、课本和宣传画等。此外,我们还编写了将西班牙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教学大纲,使阿依马拉语、克丘亚语和瓜拉尼语正规化的文件以及土著语言听说读写的自学教材,一整套用单一语言或双语(土著语言及西班牙语)编写的课本等等。

此外,我们还对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学单位的师资队伍进行了培训,使他们具备阅读和编写土著语言课本以及在讲授作为第二语言的西班牙语时使用土著语言的能力。多元文化双语教学高等师范协会也在开展该教育模式的教师培训,与此同时,教育部也组织在圣西蒙大学开展多元文化双语教学教师培训。

我们就各类土著居民对教育、性健康、生殖健康、环境以及民主的看法进行了调查,并以此为基础,为阿依马拉人、克丘亚人、瓜拉尼人以及亚马孙地区的土著人组建了土著居民教育理事会。

我们起草了《农村女童入学及完成学业计划》,作为《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平等性方案第3096号协议》的一部分,由学校教育及替代教育事务副部级办公室负责实施。

上述计划的长期目的是要“通过实施富有成效且具有可持续性的战略,来推动农村地区女童走入学校接受教育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改变教育界在女童接受初等学校教育问题上的态度。”

该计划分三个阶段:

a)进行质和量的分析研究,查明哪些城市存在女性边缘化现象,并搞清楚阻碍及/或推动农村女童入学并完成学业的因素。

b)对教育界进行思想宣传和业务培训。

c)在两座城市进行试点工作:丘基萨卡省的波罗马市和科恰班巴省的提拉克市。

在中级教育方面,《教育改革法》规定,中级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技术学习”阶段,讲授初级技术知识和能力。在为期两年的初级教育第一阶段学习结束后,颁发初级技术学历文凭,学生可凭该文凭找工作或进入下一阶段继续学习。

第二阶段为“差别学习”阶段,学生有两个选择:一是“中级技术学习”,可获得中级技术中学毕业证书,并有可能继续接受更高级别的技术培训;二是“人文科学学习”,可获得人文学中学毕业证书,有能力进入该领域更高级别学校继续学习。上述可选项目相当重要,因为这些设置为不再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青年人提供了一定技能,为其打开了就业之路。

我们收集了来自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实施了一系列学习方案,以推动中学的课程转型。我们最初设想要在2003年开始中级教育改革进程,随后扩展至启蒙教育阶段,但实际操作并不顺利。

在高等教育领域,我们起草了以组建“改善高等教育质量基金”为基础的第一版高等教育改革方案。我们还开始了巩固“全国技术教育证明体系”的工作,并通过出台《科技创新法》,将发展科学技术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教师水平与教学质量:演变过程

由于预算不足,派遣教学顾问一事最终搁浅。为了弥补教学顾问缺失带来的不足,我们对教学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培训,使他们有能力对教学方法和学校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和协助。

我们对学生素质进行了评估,得到的总体结论是,在教科文组织对小学三、四年级学生的语文和数学能力评估中,玻利维亚的教学质量低于拉丁美洲各国的平均水平。从2002年起,教育质量衡量体系就再也没有对初级教育成果进行新的评测。

师资水平是教育改革进程中的核心问题,因为只有拥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才能提高教学质量。然而,鉴于教师工会对改革中的某些方面表示反对,因而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很难有所突破。

我们在其他方面还是取得了不小成绩。教育部的数据显示,由于我们发放了一笔奖金用来鼓励广大教师参与到培训项目中去,因此近几年来我们一共培养了多达两万名教师。

在讲授新课程的教师中,57%服务于初级教育的第一阶段,43%服务于第二阶段。这些教师的人数占到了全国初级教育教师总数的56%。

文盲率

我们在分析研究教育状况时常采用文盲率、学生入学和完成学业率等结论性指数。但必须指出的是,国家教育体系获得的成绩不仅是教育界所做努力的反映,更涉及到学生的家庭环境以及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玻利维亚是拉丁美洲最贫困的国家之一,全国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农村地区贫困现象尤其严重,这些事实都对教育成果产生了负面影响。

表1:部分指数的演变情况

指数

1992 年

2001 年

平均学习时间(年) 1

6 . 1

7 . 4

文盲率 2

20 . 0%

13 . 3%

总覆盖率 ( 初级教育 )

99 . 8%

108 . 4%

总覆盖率 ( 各级别教育 )

75 . 5%

88 . 4%

辍学率 ( 各级别教育 )

10 . 1% 3

6 . 4%

结业率 ( 初级教育,八年级 )

55 . 4%

71 . 5%

结业率 ( 中级教育,四年级 )

31 . 1%

48 . 4%

教育花费 / 国内生产总值 4

2 . 8%

4 . 2%

1 19 岁及以上人口。

2 15 岁及以上人口。

3 1997 年。

4 不包括大学。

举个例子,在除巴西外的拉丁美洲各邻国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文盲率大都低于8%,但在玻利维亚,虽然文盲比例在1992年至2001年间有所下降,这个数字还是超过13.3%。

15岁及以上人口文盲率

1992 年普查

2001年普查

年变化率

地区

合计

合计

合计

农村

36.5

23.1

49.9

25.8

14.4

37.9

-3.8

5.1

-3.0

城市

8.9

3.8

13.5

6.4

2.5

10.0

-3.6

-4.5

-3.3

合计

20.0

11.8

27.7

13.3

6.9

19.4

-4.4

-5.8

-3.9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

在农村地区,37.9%的15岁以上女性为文盲,相同年龄段男性的文盲比例为14.4%。在城市中,虽然文盲比例相对较低,但妇女依然处于劣势(男性和女性文盲率分别为2.5%和10%)。

在全国生产生活扫盲计划的努力下,1999年至2001年间,包括青少年在内共有十六万人脱盲,其中男女比例相差不大。同样是在上述计划的框架内,我们为波多西省和丘基萨卡省的青年和成年人建立了四个农牧业技术教育中心。

在校学习时间

我们通过对就学时间进行分析后发现,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这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在农村地区,妇女平均在学校学习时间为3年,至多相当于初级教育三年级水平,而农村地区男性的平均在校学习时间为5年。在城市中,女性平均在校学习时间为8年,男性为10年。

表3:民众平均在校学习时间

1992 年普查

2001年普查

年变化率

地区

合计

合计

合计

农村

3.4

4.3

2.4

4.2

5.2

3.1

2.4

2.1

2.9

城市

7.9

8.9

7.1

9.2

10.1

8.5

1.7

1.4

2.0

合计

6.1

7.0

5.2

7.4

8.2

6.7

2.2

1.8

2.9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

在居住于农村地区的成年人中,有39.3%的妇女从未接受过学校教育,这一比例在农村成年男性中为15.7%。在城市,从未受过学校教育的成年男女比例分别为3.2%和10.5%。

完成学业

辍学率居高不下在玻利维亚是个普遍问题,在非西班牙语青少年学生身上尤其如此,因为他们必须要面对更大的困难。学习克丘亚语和瓜拉尼语的学生,在17岁时还继续留在学校念书的分别只占到37%和42%。相比之下,学习西班牙语和学习阿依马拉语的学生,17岁时在校率分别是67%和54%。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但从1992年起,顺利完成初级和中级教育学业的学生越来越多。2001年,初级和中级教育结业率分别为71.5%和48.4%,但各地区间存在相当大的不均衡:农村地区的初级教育结业率为49.1%,城市为84.9%。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农村女性的初级教育结业率仅为43.9%。中级教育领域的结业率就更低了,城市和农村分别只有60.1%和22.9%。

入学率

随着教育界的不懈努力和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在1992年至2001年间,适龄学生入学率逐步提高。尽管如此,中级教育的入学率依然很低,14至17岁的青少年中只有一半人接受了中级教育,这是由初级教育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中级教育设施不足造成的。启蒙教育的入学率也保持在较低水平,4至5岁的儿童中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接受了该项教育,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有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不足以及社会对于启蒙教育对接下来的几个阶段产生的影响认识不足等。相比其他教育阶段,初级教育的入学率相对较高,6至13岁的儿童中有86.5%的人走进课堂,但仍然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如何防止学生中途辍学,保证他们顺利完成这一阶段的学业等。

农村地区的入学率,无论在哪一教育阶段,都徘徊于较低水平,尤其是在中级教育阶段,14至17岁青少年的入学率仅为30.9%,而在城市里,这一比例达到61.6%。

2000年初级教育阶段学龄儿童(6至14岁)的入学比例

类别

男童入学 率

女童入学率

总入学率

玻利维亚全国

88.2

86.6

87.4

地区

高原

87.7

83.7

85.7

谷地

87.0

87.8

87.4

平原

90.2

89.8

90.0

居住地区

城市

89.2

89.2

89.2

农村

86.8

82.9

84.8

资料来源 : MICS , 2000 年。

上表显示的是2000年初级教育的儿童入学率。在全国范围内,男童和女童的入学比例大致相等,在高原地区,男女入学率差别最大(女童83.7%,男童85.7%),农村地区也是如此(女童82.9%,男童86.8%)。

实施教育改革前后的入学率

在初级和中级教育的总共十二个年级中,中学一年级的入学率增长幅度是最小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女性在教育改革后的入学率增长幅度比男性大。这并不表明情况得到了明显改观,而是说明,在改革前,成绩差的女生大多离开学校,而新的指标显示成绩差的女生坚持继续学习。男生的情况不同,成绩较差的男学生一直留在学校读书,因此男生的入学率平均增长幅度较小。

1998年至2002年公立初级教育男女生总覆盖率和净覆盖率之比较

覆盖率

覆盖率

女性

男性

合计

女性

男性

合计

1998 年

95.1%

99.0%

97.0%

85.6%

87.7%

86.7%

1999 年

95.0%

98.2%

96.6%

86.1%

87.9%

87.0%

2000 年

96.1%

99.0%

97.6%

86.3%

87.6%

87.0%

2001 年

97.7%

99.8%

98.7%

87.7%

88.1%

87.9%

2002 年

98.0%

99.8%

98.9%

88.0%

88.1%

88.0%

年变化率 %

0.8%

0.2%

0.5%

0.7%

0.1%

0.4%

资料来源 :教育信息体系。

不少学生在10至11岁时不得不辍学,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农村地区的困境。从13至14岁起,女性学生比男性更容易辍学,到了17岁,农村地区和城市中分别只有43%和67%的青少年还留在学校继续学习。

在教育改革期间,除了辍学和留级问题依然存在之外,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努力也一直在进行中。由此,在改革期间的辍学率,在1997到1999年间有所下降,从那以后直到2002年保持在不变的水平上。

辍学情况

我们在逐年级分析辍学率时发现,初级教育七年级和中级教育一年级的辍学率较高,此外,同样要指出的是,初级教育一年级的辍学率相当高,甚至是前五年当中最高的。

在男生当中,直到初级教育五年级也没有出现辍学率上特别大的变化,整个中级教育中也是如此。地区上来讲,无论在哪一年级,农村地区的辍学率都是较高的。

由于入学时间较晚,初级教育一年级就开始出现了留级现象,男女学生都是如此。从三年级开始,男生留级现象开始比女生多,直到完成整个中级教育阶段都是如此。这并不表明女生中留级现象就不严重,女生留级的问题也存在,只是比例较小而已(中学四年级时男女生留级率分别为33%和25.9%)。

中级及高等教育

玻利维亚的中级教育能够获得发展,主要得益于教学设施不断建立并增加。《教学单位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新建的教学单位须逐步达到相应标准。对中级教育教学单位的需求正日益增加,但在农村地区中学的数量还不能满足这一需求,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许多情况下孩子为接受更高级别的教育而迁居,这是人口逐渐向聚居地集中的一个因素。

中级教育适龄人口中只有15%获得该级别教育的机会,受到大学教育的人更是只有5%。顺便说一下,中学阶段的辍学率从1994年开始呈下降趋势,但依然比较高。

总而言之,我们通过发展教育,在保障青少年儿童的权利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从中获益最大的是那些有机会接受小学教育的男童和女童,此外,我们为提高农村入学率以及启用倡导多元文化及两性平等的新课程而做的不懈努力也很重要。两性间的不平等现象正逐步缩小,农村地区也是如此。

目前我们面对的最大挑战是要改善教学质量,出台新措施以降低辍学率、保证学生完成学业。此外,有人提出要扩大启蒙教育的覆盖面。早期教育计划——《六岁以下儿童关怀计划》要付诸实践必须依赖外部资源,因而不具备可持续性。我们从2003年开始将拓展中级和启蒙阶段教育改革,这有助于深化已经启动的改革进程。

1997年至2002年间,我们工作中的一项重大进展是扩大和深化了教育改革。建立在消除歧视、儿童权益至上和尊重其想法基础上的教育改革,在教育观念及规章中加入了新的理念,从而改善了体系运作,提高了教师队伍素质,促进了公民的参与权。新的课程设置逐步加入了公民权利、性别平等、禁止虐待及维护人权的理念。

玻利维亚国内原有的文化观念阻碍了青少年儿童自由表达意愿和在远离暴力环境中成长的权利。与其说是这一领域的具体政策使人们获得更多的信息,不如说是全球化环境中玻利维亚社会的进一步开放给了人们开拓视野的契机。

教育目标如下:

a)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保证我国的人才能接受坚实和长久的培训,使玻利维亚的教育能满足本国及世界变化的要求;

b)建立国家教育体系,使其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我以满足国家在发展中的不断变化的需求,实现科技创新;建立健全调控、监督和评估机制,将重点放在质量评估、信息手段及教学研究上;

c)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使教育面向社会需求、提高教育普及率,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男女权利的平等;

d)出台各种措施,为学生自学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使其文化水平获得长期的提高;

e)建立多元文化及鼓励参与的教学体系,让所有玻利维亚人拥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消除一切歧视;

f)实现教育的民主化,促使初级教育的全面普及,使中级教育覆盖率显著提高,出台政策保障接受教育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以及教育成果平等,将工作重点放在妇女及弱势群体上,完善决策职能;

g)在高等教育领域推动机构和课程的转型;

h)培养青少年对实践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劳动的兴趣,提高其在国家发展所必需的各个专业领域的职业化水平。

医疗卫生领域通过的战略规划。

全国安全分娩及出生计划(2004-2008年),旨在按照全国性健康及生殖健康计划的要求,改善孕期妇女和新生儿的生活和卫生状况。

以1990年的分娩死亡率水平为基准,在2008年降低40%,在2015年降低75%。

以2004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得出的新生儿死亡率为基准,在2008年降低10%。

全国防治宫颈癌计划(2004-2008年),旨在到2008年将宫颈癌死亡率降低15%(每十万人为单位)。

到2008年将医疗检测覆盖率提高至30%。

全国青少年健康及全面发展计划(2004-2008年)。

遵照玻利维亚种族及文化多样性的要求,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框架内,改善青少年的健康和全面发展状况,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

使15至19岁青少年的意外怀孕数量减少20%。

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预防措施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提高25%。

减少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数量。

在采取避孕措施的青少年中,将避孕套使用率提高50%。

在教育、医疗和司法机构中,将性侵害案件的检测和受理率提高50%。

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知识和正确做法。

开展宣传,告诫人们不要接触毒品,宣传预防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早孕和性侵害等的知识。

全国避孕计划(2004-2007年),旨在将对避孕措施需求的缺口减小30%。

全国打击性犯罪计划(2004-2007年),旨在减少性侵害及其对妇女和少年儿童产生的影响,全面考虑作为人权组成部分的性别平等、性权利及生殖权利。

医疗服务是性别平等问题、年龄及多元文化问题全面处理模式的一部分,在性侵害案件发生时,给予及时及适合的应对。

全国5岁以下儿童全面医疗计划(2004-2008年),通过在医疗体系中实施“儿童疾病全面关怀战略”及“母婴全面保障机制”,降低5岁以下儿童发病及死亡率。

第 11 条

《国家政治宪法》第7条第4和第10款明文规定,所有公民在不对公共财产产生损害的前提下享有工作和从事贸易及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此外,无论男女都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此外,《宪法》第8条规定了所有公民按照其能力大小和可能性开展工作的义务。

上述条款的第11款规定,所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普通劳动法》在其第97和第98条中分别规定,保护工伤事件中劳动者的权益,雇主有义务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这些规定同《社会保障条例》第39至41条以及第66至69条的规定相吻合。

《普通劳动法》在其第59条中规定,不得让妇女和未成年人参与危险性大、有损健康或繁重的劳动,不得让其从事有损其道德和优良品性的工作。但必须看到,我们还没有足够的机制来保证这一规定得到落实,此外,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也决定了国家要想真正做到这点还有一定困难。

1988年3月2日出台的《第975号法案》规定了在怀孕妇女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改变其劳动岗位,违反这一规定将被视为违反社会法,将根据诉讼审判结果进行处罚和罚款。

《普通劳动法》第61条规定,孕期妇女可以享受45天的产前假期和45天的产后假期,同时有权保留其职位不变并全额领取工资收入。此外,在新生儿年满一周岁之前,产后妇女可在工作日中享有休息时间用以哺乳。

《普通劳动法》第62条规定,根据《劳动法规章》第56和第57条之规定,50人以上的公司必须配备婴儿室。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有些企业为逃避义务而选择雇用更多的男性员工或招入未怀孕或已经有小孩的女员工,女员工由于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敢进行举报。

此外,《第975号法案》第2条规定,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的孕期妇女,可以得到特别照顾,使其在工资收入和职位不变的情况下合理开展工作。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遵守这一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情况由劳动部负责协调解决。

卫生部下设有社会保险和卫生保障局,该机构根据各项规章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

女性员工有权以正式成员的身份获得短期社会保障,并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依赖关系(婚姻)保障。

社会保险和卫生保障局主要负责普及医疗服务及长期家庭保障、退休后的养老金等。

在公共职能机构方面,从1999年起至今,玻利维亚出台了若干重要法规,对各领域的公共职能机构进行规范,使其工作中不存在性别差异。这些法规主要有:应《国家政治宪法》第43条的要求,1999年10月27日《第2027号法案》通过了《公务员条例》,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只为公共利益服务,不为特定群体的人或任何政党谋取利益。根据2000年6月21日《第2104号法案》的要求,这一条例于2001年6月19日生效。

《第2027号法案》旨在规范国家与其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保障行政机构人事机制的发展,保证公共职能机构为公众服务时体现形象、透明、高效和高素质,提高其运转效率。

《公务员条例》中最令人关注的方面如下:

a)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划分为当选公务员、指派公务员、自由提名公务员、专职公务员和临时公务员等;

b)规定整个公务员群体享有的权利以及专职公务员的具体权利;

c)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循的义务及不得从事的活动;

d)建立一套公共道德体系;

e)出台公共职能机构的责任和纪律,这些在此前的《第1178号法案》及《第23318-A号最高法令》中已经有了规定;

f)建立行政机构人事机制,以工作表现为基础,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上述人事机制通过人事管理体系付诸实施;

g)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对工作时间、请假(包括婚假、丧父母、丧配偶、丧兄弟姐妹和子女的假期)、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等进行了规定;

h)建立财产及收入申报制度;

i)创建公共服务监督局,对《公务员条例》约束下的公共事业单位的人事机制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共职能机构的工作效率,努力在管理、形象、公务员权利方面取得进步。

2000年6月21日的《第2104号法案》对《第2027号法案》进行了修改,对约束市级政府人事机制、公立大学、司法机构名册等的规定进行了改动,规定了公务员的各项义务和公共服务监督局的职责,另外,宣布《公务员条例》生效的具体时间。

2000年4月20日的《第25749号最高法令》通过了《第2027号法案——局部发展规章》,旨在对落实情况、特别规定、公务员及行政机构人事制度以及公务员合同的过渡进行规定。上述过渡涉及(在《第2027号法案》生效之前不经过公务员招考而进入公共机构的)临时公务员的处境,这些临时公务员将能够凭借竞争和筛选机制得以进入行政机构人事机制。此外,上述过渡还涉及那些在公共服务监督局建立之后才通过公务员招考而进入公共机构的公务员,这部分人应办理手续,对加入人事机制一事予以确认。

2001年3月16日《第26115号最高法令》,通过了《人事管理体系基本章程》,该章程旨在对人事管理体系及行政机构人员人事机制进行规范,使其在《国家政治宪法》、《第1178号法案——政府管理与监督法》、《第2027号法案——公务员条例》及相关规章的框架内运作。《第1178号法案》及经过《第2104号法案》修改的《第2027号法案》所约束的所有公共机构,都必须实施上述《基本章程》。

《第26115号最高法令》提出的次级体系有:人事管理、业绩评估、人事调动、业务培训和登记注册。

《第26115号最高法令》也对由《第2027号法案》创建的行政机构人员人事机制的各方面给予规定,通过以机制内公务员的筛选、教育、培训、评估、发展、晋升、留任、退休等为导向的各项人事管理措施,推动建立新的公共服务理念。

行政机构人员人事机制的目标如下:提升道德观;从机构需要、业绩、能力和人品等各方面对人才进行严格筛选;给予鼓励,刺激生产力、业绩、工作效率和增强公务员岗位稳定性;提高公务员职业素质;改善公务员工作环境,为机制内公务员的光荣退休提供保障。

公共服务监督局在履行《第2027号法案》赋予的职能时,如应聘者满足了《第2027号法案》第三章关于进入人事机制的各项要求,监督局将为应聘者进行登记,给予其登记编号,表示将其作为公务员纳入人事机制。

从2002年开始至今,公共服务监督局共将3 492名公务员纳入到行政机构人员人事机制中去。在加入该机制的公务员中有1 468位女性,她们同男性公务员一样享有《第2027号法案》第7条给予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基于业绩评估、能力和平等原则获得稳定工作的权利;获得同岗位责任及工作业绩相称的合理报酬的权利;享有假期、请假权利和其他待遇的权利;在工作中卫生和安全得到必要保护的权利;获得医疗福利的权利;领取退休养老金、残疾补助及生活保障费的合法权利等。

此外,上述人事机制内的男女公务员及应聘者,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对影响到其收入、晋升或退休的行政决定或纪律处分进行反驳。

根据《第2027号法案》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公共服务监督局从2001年至今共处理了549件由人事机制内公务员或应聘人提出的上诉,其中197件是由妇女提出的,44件为集体上诉(男女都有),308件由男性提出。在这549件诉讼中,236件以有利于上诉方的判决告终,其中92件为女性诉讼,16件为集体诉讼,128件为男性提出的诉讼。

妇女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现在又有了保护妇女的法律武器。2002年,怀孕女教师历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得到纠正,最后决定由国家来支付其候补人选的费用,并要为分娩的女教师提供津贴。此外,《第457号部委决议》规定不得将怀孕的学生(无论怀孕者是不是已经结婚)排斥在国家教育体系之外。

妇女在经济领域的状况

尽管我们出台了若干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但改善妇女经济地位的努力还显不够,多种因素导致妇女仍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而贫穷给妇女带来的影响尤其严重。原因多种多样,其中,1985年起实施的自由市场模式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贫困程度是两大主因。

在2001年,女性只占到玻利维亚全国人口的40.58%(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男性占59.42%(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同1992年的数据相比,女性人口增加了1%。

表2. 女性职业人口关系图

不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声称自己没有工作或不找工作的人)中62.49%为女性(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这表明,对妇女群体的帮助还难以显现,无论在家务劳动还是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方面都是如此。而田间劳作不被人们看作是一项工作,而是妇女在社会再生产和家庭再生产方面与生俱来的义务。

在妇女就业方面,妇女人数最多的行业往往是工资收入较低的行业,如商店售货员、车间工人和无资质工人等,这说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舞台基本都是低收入行业。这同妇女接受教育的程度有关。为妇女提供的教育和培训,目前仍然带有歧视色彩,这使她们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

说到收入,在各行各业中,妇女的收入水平都要低于男性。这表明,在同男性拥有同等能力的情况下,女性得不到同等的劳动回报,这就是歧视妇女的表现。此外,传统观念认为,处于生殖期的妇女不太适合进行工作,生育及家务劳动会减少妇女的劳动时间、降低工作效率。

生产性工作本身就是在性别平等条件下发展经济的一个目标和必要条件。由此看来,我们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隔离状况已然成形。

即便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同男性相同,她们也很难走入所有的职业领域。妇女所从事职业的特点是工作门类少、职位低、收入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分化成两个部分,一边是典型的女性职业,另一边是典型的男性职业。

各种行业以性别为标准的划分显示出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分离。女性在女性行业中工作(如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及个体服务、餐饮旅店、商业、教育等),而男性则从事建筑、运输、矿物石料开采等。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要帮助妇女进入非传统的职业领域。

2002年经济领域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百分比2156787659856717252959877064445108156660102030405060708090100农业及畜牧业制造业电力天然气和水建筑业商业 金融地产社区服务餐饮旅店公共行政服务教育(%)城市农村各行业中妇女收入同男性收入的比较:

在收入层面也存在性别差异。比如在制造业领域,农村妇女的收入仅占同行业男性收入的25%。

从职业分类表上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城市女工得到的收入只占同地区男工的36%。

城市农村工人雇员个体经营者老板、合伙人及雇主生产合作人家庭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2002年各工作岗位中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百分比 367775642564616018357570020406080100120140(%)69141

通过将劳动力市场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发现,在半企业性质行业就职的农村妇女,其收入只占同行业男性收入的44%。

2002年各劳动力领域中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百分比6974568669141264457820255075100125150社区国营家庭半企业企业(%)城市农村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

妇女(无论在哪一行业工作)平均劳动收入只占到男性收入的54%左右(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如果我们将上述事实同近年来妇女收入不升反降的现实、购买力下降以及本国货币兑换美元走低的事实结合起来考虑,就会明白,经济危机给妇女带来了多大的伤害。

自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引发经济危机以来,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入劳动力市场以贴补家用,因为只靠家中男性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但妇女在劳动中是处于劣势的,在非正规行业和农牧业中尤其如此。她们的收入低于国家最低标准(455比索,约合57美元,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而且享受不到任何形式的劳动保护或社会保障。妇女被迫出去工作,但即便她们为家庭带来了额外经济支持,也没有人来替她们分担家务劳动,因此妇女必须承担两倍甚至三倍的工作量。

面对这一情况,玻利维亚政府决心努力改善妇女的劳动条件,提高妇女素质,帮助她们获得长期稳定而且平等的工作机会。这一方面的法规政策有《政府经济规划》、《玻利维亚最高法令》、《本地经济发展》及其他针对最边缘化群体(如土著妇女、农村妇女等)的经济政策措施。此外,政府还将性别平等的内容加入到《国家农牧业和农村发展战略》中去。通过全国性生产战略(高产玻利维亚全国对话体系)和制宪议会的程序,最终赋予妇女对土地的使用、分配和管理权。但上文中提到的性别间差异还很大,落实政策、解决这一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挑战。

妇女劳动条件和地位问题、公共政策和机制的机构化问题都已被纳入议事日程,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群体贡献的认识以及在两性间进行公平的收入分配。

以性别划分的土地所有权拥有者比例:

土地权问题上的性别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保障,二是越来越多的女性拥有土地权。

截至2004年年底,以个人名义或合伙拥有土地权的女性占到了所有土地拥有者总数的40%。

\s

女性男性P.Juridica

资料来源 :国家土地改革研究会 -SIST , 2004 年。

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出台的各项措施,需要农民事务部及土著居民事务部等机构来落实,同时需要同国家农牧业和农村发展战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的工作进行协调。上述措施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到社会经济政策中,从各个角度关注贫困问题以及广泛基础上的经济发展理念,兼顾性别差异、年龄、文化和种族差异等,努力消除贫困。

少年儿童劳动者的状况

童工问题对玻利维亚来说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在过去,少年儿童从事农业劳动、家庭和手工艺劳动。但从八十年代开始,由于经济不均衡现象日益加重,贫困指数不断上升,迫使大量的少年儿童开始从事劳动,尤其是在城市的公共服务业和商业领域。

1992年的调查数据显示,童工的数量已达到80万人,占到全国7至19岁人口的32%,也占到了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总量的21.3%。

在所有的童工中,女性占26%。

在所有少年儿童劳动者中,约23.2万人居住在城市,占29%,其中有17.4万人(75%)居住在全国十座主要城市中。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显示,在玻利维亚各城市中,童工的比例远远高于拉丁美洲其他国家。

调查显示,少年儿童的劳动条件经常伴随着暴力、侵害和歧视以及长时间工作、低报酬及社会保障的缺失。童工中的许多人没有必要证件,无法入学和享受医疗服务,更容易感染疾病。据估计,他们当中56%的人不曾接受教育或中途辍学。

在童工群体中,有不少人在危险条件下工作并遭受剥削,在蔗糖生产、矿业、栗子收集和橡胶行业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鲜为人知的是,越来越多的童工正出现在磨坊中,在卖淫业(尤其是女童)以及色情工业中。

由于缺少必要信息,法律法规在很多情况下会变得不合时宜、隔靴搔痒,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同相关群体的需求背道而驰。为此,我们建立了《逐步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计划(2000-2010年)》,特别针对那些在蔗糖生产业、矿业、栗子收集业工作的童工以及寄人篱下并受到性剥削的儿童。该计划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及第182号公约。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在圣克鲁斯地区,目前从事蔗糖生产行业的有30 000人,其中7 000名为童工,在塔里哈,5 500名蔗糖工人中有2 860名童工。这说明,这一行业每年直接或间接地需要约10 000名童工。此外,在拥有金矿或其他普通矿藏采掘业的7座城市中,约有3 800名童工。

玻利维亚最近一项关于童工的研究(Ledo;国家统计协会,2003年)显示,在前资本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城市中,公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方式既不遵循生产效率原则,也不遵循资本积累规律。

被称为“密集第三产业”的社区经济势头正猛(Ledo;国家统计协会,2003年),女性青年在这一领域占据了很大比重,85%的女童和89%的女性青年在该领域工作。相比之下,第二产业为男性所主宰(建筑业和工业加工行业),24%的男童和36%的男性青年在该领域工作。这样的配置方式表明,劳动中的性别差别很早就已显现出来,女性主要从事服务行业,尤其是社区个体服务。

少年儿童劳动者在各行业中的性别分布:经济领域与居住地,2001年

农村城市

女性14-17男性14-17少年儿童7-13少年儿童7-13女性14-17男性14-17少年儿童7-13少年儿童7-13

0 10 000 20 000 30 000 40 000 0 10 000 20 000 30 000 40 000 50 000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资料来源 : Ledo 根据国家统计协会、全国居民与住宅普查表的最终结果编写, 2001 年,拉巴斯, 2003 年。

注 :上面的性别和居住地划分表( 2001 年)还显示出有大量的少年儿童在从事零售业和维修业活动。

我们在对少年儿童进入劳动力市场现状进行研究后发现,农村地区的绝大多数童工都在从事第一产业。7至13岁的儿童中,81%的人在从事农业生产,但男女之间的角色差异不像在城市里那么明显。

在农村地区,有77%的少年儿童承认在第一产业中工作,达到8.8万人,在这些人中,99%从事农业生产(8.7万多人),另外1%从事矿业(750人)。在城市里,从事第一产业的童工位列第三(9 000人从事农牧业生产或矿藏开采),其中95%从事农业生产,5%(525人)从事矿业劳动。《少年儿童保护条例》明文规定不得雇用儿童从事采矿挖掘行业,我们必须集中力量贯彻这一规定。

这些在街头巷尾工作的少年儿童无法充分享有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生活主要依靠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教会来照料。恶劣的生活和劳动条件使他们很容易感染上肠胃、皮肤和呼吸道的传染病,有时甚至还会感染性传播疾病。

与此同时,通过强迫卖淫和色情业对少年儿童实施侵害的现象也在滋生蔓延,这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犯罪行为。

毋庸置疑,童工现象愈演愈烈,一方面说明了政府无力解决这一困扰大多数民众(尤其是青少年一代)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显示出青少年这一社会群体一直以来的生产能力和对经济的贡献力。另外,解决童工问题不只是某一个国家要面对的事,而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

在童工问题上,国家规划通过以下各种途径进行干预:

《少年儿童保护条例》中对童工的定义是:通过从事生产性活动或服务获取经济收入或领取工资的少年儿童。童工也定义为:从事以满足各项基本需求为目的的行业,从而维持个人与家庭的生存的劳动者,但不收取经济报酬,在从事家庭或社区劳动时不存在雇佣关系(《少年儿童保护条例》第124条)。

《少年儿童保护条例》第126条规定,最低从业年龄为14岁。一般来说,完成义务教育时的年龄应该在10岁到12岁之间,因此最低从业年龄定在14岁不会影响儿童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玻利维亚政府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和第138号公约,对最有害童工形式最低从业年龄作了规定。

《少年儿童保护条例》第125和第126条规定,每位少年儿童都有权使其工作岗位不对身体、心理和道德健康产生损害,在工作中享有保护措施,有权接受全面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让少年儿童从事有可能威胁到生命、健康和身心完整的危险性工作。《条例》第135条还规定,不得让少年儿童在淫秽表演场所、成人娱乐场所和播放有损青少年道德情操的广告、电影和视频的场所工作(第133条)。

《条例》第134条列举了一些不健康、有危险以及危害青少年道德情操的工作:

a)超过身体承受能力的重型货物的装卸、运输;

b)在采石场、地下通道、矿井等危险场所开展的工作;

c)使用起重机、吊车或机械与电子装卸设备进行货物装卸;

d)机械师、司炉或其他类似工种;

e)喷洒除草剂、杀虫剂或其他损害正常身心发育的物质;

f)操作活动中的传动带;

g)操作电锯或其他高速机器;

h)金属铸造及溶解、玻璃器皿吹制;

i)炽热材料的运输;

j)在边境线从事危险工作;

k)在酒精蒸馏场所和产品发酵场所制作酒精饮品或混合烈酒;

l)生产碳酸铅白、四氧化三铅或其他有色剧毒物质,以及调配含有铅或砷盐的涂料、搪瓷或釉;

m)在调配、生产或储存炸药、可燃或腐蚀性物质的工厂、作坊或其他场所进行工作;

n)在飘散有刺激性粉尘、气体或蒸汽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场所从事劳动;

o)在高温、低温、潮湿或通风不良场所从事劳动;

p)采集或收割棉花、栗子及甘蔗;以及

q)对生命健康及身心完整造成损害的工作。

支付给青少年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第129条),青少年劳动者应得到法律规定的所有各项福利(第130条),在未经其父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青少年劳动者带到其他场所从事劳动或带出国(第127和第128条)。少年儿童保障处有责任确保上述规定得到实施,保护青少年不受经济剥削(第126条)。

青少年劳动者每天最多工作八小时,每周必须有两天休息时间。青少年劳动者不得在夜间工作,每年享有十五天假期,对于没能完成初级或中级教育的,应保证有时间来参加业余学习(第142、147、145及146条)。在依赖性制度下工作的,享有组织和劳动参与权(第137条)。

此外,《条例》还对个体经营者(第149和第152条)和家庭工作者(第153和第156条)做出了规定。

少年儿童保障处是负责监督少年儿童各项权利得到落实的机构,在儿童受到任何形式的剥削压榨时,由该机构负责调查和提出申诉。

上面提到的一些关于从业年龄的定义其实还不够,它没有阐明少年儿童发育所处的现实环境,尤其是文化背景。我们已经在上面的章节中阐述了这一年龄段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有必要让社会再一次对童工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并将这些认识体现在现行法规中。如果不这么做,将使儿童得不到保护,因为依据现行法律,只有年满14岁的少年才能依法享有同劳动相关的权利。

目前的法律框架建立在一个劳动力市场的假设之上。玻利维亚目前的国情决定了非正规及独立劳动者人数越来越多,这一现象阻碍了劳动者实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和进步,但男女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

两性间经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迫使少年儿童(尤其是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这反过来又加重了贫困程度。

尽管目前我们拥有规范申诉机制的法律工具,行政机构人员人事机制内的男女公务员及应聘者得以借此对影响到其收入、晋升或退休的行政决定或纪律处分进行申诉,但目前还没有任何法规对《第2027号法案——公务员条例》第四章所建的劳动体系进行规范。这一法律缺口使得公共服务监督局不能有效处理有关上述劳动体系的申诉和抗议。

第 12 条

卫生及体育部从1996年开始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到其各项政策和措施中去,并建立了包括卫生、教育和性别问题机构在内的跨领域三方协调体系。

我们建立了“全国生育与儿童保障机制”,旨在为妇女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之后又进行了医疗改革,将五岁以下儿童免费基本医疗保障机制落实到位。这一基本医疗保障机制于2002年年底生效,当时我们制定了一部法律,创建了“母婴全面保障机制”,为完全落实福利政策提供了资金。上述服务必须以强制及免费的方式由各家公共卫生中心和社会保障中心以及同市级政府签订了协议的非政府组织的卫生机构、教会来完成。

1997年我们实施了医疗改革和《医疗战略规划》,上述卫生政策也得以延续下去。

基本医疗保障机制是《医疗战略规划》框架内的一项国家政策,包含了一整套初级卫生福利措施,而且数量从1997年的32项增加到了2002年的92项,之后被母婴全面保障机制替代。

母婴全面保障机制

在汲取了全国生育与儿童保障机制的经验后,我们根据1996年5月《第24303号最高法令》、依1998年12月31日《第25265号最高法令》(2002年12月31日生效)创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制以及2002年11月21日《第2426号法案》的精神,组建了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在玻利维亚共和国全国范围内生效。

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具有普遍、全面和免费的特点,它从妇女孕期开始到分娩后六个月以及新生儿出生后到年满五岁的时间段内提供各种福利措施。这些福利有预防、治疗和恢复等,包括:全面的非住院医疗服务;住院服务;补充性药物及外科诊断和治疗;基本生活资料和药品以及传统天然产品;在全国卫生体系及短期社会保障体系中,负责医疗护送、妇产科及儿科急救。在某些地区,土著居民和农民习惯使用玻利维亚的传统药物来治疗疾病,我们也在逐渐适应这一事实。

由于成本较高、使用几率较小以及技术条件时有不足,以下福利项目不属于母婴全面保障机制的范畴:修复术、牙齿矫正、整形手术;化学疗法、放射性疗法、钴疗法;器官移植;染色体变异及其他畸形病征的诊断和治疗;儿童脑瘫的恢复;以及其他福利列表上没有注明的先天性畸形。

母婴全面保障机制是玻利维亚依靠本国自身财力做出的一项努力,其资金来源有三处:

国库。

国家税收。

国家团结基金,其资金来自2000年全国对话特别账户(重债穷国倡议二,一项旨在减轻国家外债的项目)。

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同医疗改革一起,在改善医疗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玻利维亚消除贫困战略的数据显示,成绩是显著的,尤其在提高医院接生率方面,2003年全国55%的新生儿是在医院接生的,同时分娩死亡率从1994年的每10万人390人降低到了2003年的每10万人229人,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一比例依然较高。

对孕期妇女饮食和营养的规定

加强育龄及孕期妇女的微量营养元素摄入量,向怀孕妇女提供维生素A胶囊和硫酸铁药片。向大众尤其是妇女宣传微量营养元素(铁、维生素A等)的重要性。在分娩前检查机构中对怀孕妇女的营养状况和贫血情况进行研究和监控。

卫生及体育部认为,妇女不仅是卫生体系的受益者,同时也应提升其作为医疗机构决策参与者的地位,由此增强妇女的权力、改善她们的生活质量和卫生条件。考虑到玻利维亚妇女目前的卫生状况,我们提出,她们是最需要医疗服务的群体,同时也是受贫困影响最深的群体。同男性相比,妇女收入低、地位低,在正规体系中掌握较少的决策权。但正是她们为家庭提供最多的关怀和最多的健康保障。

推广医疗服务全国方案

该方案是卫生及体育部实施的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旨在将医疗服务覆盖到全国范围内居住于农村地区和城市边缘地区的广大群体身上,扩大卫生保障的覆盖面。根据贫困程度、偏远程度、居民分散程度和土著居民及农民比例等标准,筛选了一些县市作为工作重点。

与此同时,该计划还推出若干措施,加强地方的医疗管理水平,使其切实采用新的全面关怀管理模式,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将医疗机构的实力同传统医药的长处结合起来。

此外,生殖健康方面的一些指标显示,十分有必要加强对民众的性教育。《性权利与生殖权利法》目前在立法程序中处于停滞状态。

青少年怀孕比例(1998-2003年)

青少年怀孕

百分比

数据来源

百分比

数据来源

18 岁以下少女怀孕率

22%

1998 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15.70%

2003 年 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3 岁以下儿童中 ,满 6 个月前为母乳喂养的比例

33%

1998 年 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54%

2003 年 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新生儿体重偏轻比例

10%

2000 年国家医疗信息体系,

11%

200 3 年国家医疗信息体系,

产前及产后初级关怀,分娩死亡

《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有责任通过医疗机构在产前和产后提供免费护理的方式来保障妇女分娩,向其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药品、全面体检和营养支持。被囚禁在监狱中的孕妇也有权享受这些服务。

接受四项产前检查的孕妇比例从1999年的29%上升至2000年的33%,医院接生率也从1997年的39%提高到2001年的54%。

孕期妇女和育龄妇女的贫血率分别为27%和28%。这是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在1998年采集的数据,也是我们在未来进行考量的出发点。

在分娩死亡率方面,1994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的数据显示,从1989年至1994年,死亡率仅从每10万人中416例减少到390例,降幅只有6%,比预期目标低50%。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在2003年得到的分娩死亡率数据为10万人中230例,降幅达到46%。

各项保障机制(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和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实施以来,改善了民众获得医疗服务的条件,有314座城市签署了相关的实施协议。我们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不少利用国际合作资源开展的项目:全国生殖健康工程、医疗行业改革工程以及产妇及新生儿健康工程。我们已经开始实施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方案,并通过全国性健康与生殖健康论坛来协调各机构和各行业间的工作。

性健康与生殖健康,青少年怀孕

国家生殖健康方案(2004-2008年)由2月19日《第56号部委决议》通过,这项国家政策旨在降低分娩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其中包含有保障分娩和出生安全的全面关怀方案以及保障青少年健康使其不受性侵害的全面关怀方案。此外,卫生及体育部还出台了全国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方案,通过国家规划(2004-2007年)中提出的措施来达到“尊重青少年权利及其种族和文化背景,促进青少年健康与全面发展,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的目的。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十分关键的一个阶段,身体和性格都会在这一时期发生变化。这一年龄段的患病和死亡几率较小,即便造成死亡也大多是由突发事件所致。但这一年龄段的人容易感染性传播疾病,沾染酗酒和抽烟的恶习,也容易造成意外怀孕。青少年怀孕和分娩的问题是同贫困联系在一起的,在孕期和分娩时常常伴随着营养不良和其他各种风险。

我们针对青少年采取的措施还很不足,但我们正借助青少年全国方案来努力改善这一情况。以下是在青少年卫生方面我们取得的一些成果:

15至19岁青少年分娩及新生儿死亡率降低10%。

青少年群体中的意外怀孕数量降低20%,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知识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知识的普及率提高25%。

青少年中感染艾滋病毒数量有所下降。

在采取避孕措施的青少年中,将避孕套使用率提高50%。

将15至19岁青少年第二次怀孕率降低20%。

在教育、医疗和司法机构中,将性侵害案件的检测、关怀和受理率提高50%。

出台了一项推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健康行为的战略。

在避孕问题上,玻利维亚男性和女性对于避孕方法有一定的认识。育龄妇女和15至64岁的男性中有近90%听说过至少一种避孕手段,这主要归功于我们的大力宣传。

对接受产前检查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措施培训的比例,从38%升至46%。

此外,在1994年到1996年间,我们在医疗机构中采取措施,禁止受限药品的使用,以期促进性健康及生殖健康。

在过去十二年里,我们推出了三项医疗计划。首先是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为重点的医疗战略规划,即加速降低分娩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全国计划,该计划明确了玻利维亚妇女在卫生方面面临的严重问题,引入健康权和妇女决定自己性特征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作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组成部分。其次是用家庭医疗打击贫困的医疗战略规划、家庭暴力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和心理健康全国计划,承认存在不同种族、性别、年龄间的不平等和歧视现象并通过跨行业工作来尝试解决。第三是全国医疗计划(2002-2007年),由此建立了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和包含三个层面的分散性医疗网络,使医疗体系成为公众参与的平台,并尝试将多元文化因素加入到不可或缺的卫生领域中去。

卫生及社会保险部于2002年8月颁布了《第0422号部委决议》,由此建立了全国性别及暴力问题小组,之后在2003年3月《第2442号法案——行政机构组织法》的规定下,转变为性别及暴力问题全国方案,隶属于医疗服务总局管辖。

性别及暴力问题全国方案的职责如下:“制定政策、规章和计划,减少一切形式的性侵害和性别间不平等,对其实施有效的、负责的监督,以期改善全体民众及弱势群体的健康状况。”

为女性健康服务的政策还包括性健康和国家生殖健康方案(2004-2008年)。该方案向孕妇和新生儿提供避孕服务、孕期关怀、接生及并发症治疗服务,并向育龄期学生、青少年及性侵害受害者提供疾病关怀服务。为有效实施这一方案,我们制定了三项计划:

安全分娩和生育全国计划:旨在降低分娩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巩固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号召大众团结一致采取合作态度、优化资源配置、更新技术、实现多元文化融合和系统重组,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怀孕妇。

打击性侵害计划:这是一个强调机构责任、同各行业一起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而努力的指导性和监督性文件。其目标为:加强为性侵害受害者提供关怀的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促进打击性侵害的服务网络和社会网络有效运转,使妇女、青少年儿童及有特殊需求的人拥有更多权力,在预防、侦查、起诉和关怀性侵害受害者方面使他们更好地享有权利。

宫颈癌监控全国计划:在玻利维亚,宫颈癌是成年妇女的一大死亡原因,生活在贫困条件下以及社会边缘的妇女更容易患上这一疾病。该病的早期检测、诊断和治疗比较简单有效,但我们在经过无数次的咨询和评估之后才制定了这一计划,该计划是法规和操作层面的工具,规范的不仅是医疗机构的职责,也针对包括自发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合作社在内的其他机构。

此外,居高不下的分娩死亡(造成玻利维亚分娩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分娩时出血、接生水平低下以及人工流产条件落后)和新生儿死亡指数使我们不得不建立起母婴全面保障机制,作为该领域的主要政策来实施,行政方面的操作则分散给各个市级政府来实施。从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实施以来,分娩医疗服务的覆盖面有了显著提高,妇女有了更多的机会在现代化、高质量的医疗机构进行分娩。

怀孕与避孕知识

年份

每位妇女生育子女数

女性中了解避孕知识的比例

1994

4 . 8

69%

2003

3 . 8

78%

资料来源 :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2003年1994年表12 每10万新生儿母亲死亡人数从以上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推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努力下,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的生育率指标显示,生育率从1994年时的每名妇女生育4.8个子女下降至2003年的每人3.8个子女。这要归功于越来越多的妇女对计划生育措施开始有所了解,比例从1998年的69%上升到2003年的78%(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2003年)。综上所述,在国家政策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人对避孕措施有了认识,因而妇女的生育次数较以往有所下降。这是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效,表明在妇女性权利与生殖权利法规的框架内,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她们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提高。在分娩死亡方面,尽管玻利维亚的分娩死亡率依然较高,但已经有了显著减少,1994年时,每出生10万个新生儿,就会有390位母亲失去生命,而到了2003年,这一比例下降到每出生10万新生儿死亡229名妇女(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2003年)。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医疗体系覆盖面越来越广,而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则是起点。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79%的妇女能够享受到产前关怀,她们当中的70%接受了来自有资质医疗护理人员的服务。

为进一步减少分娩死亡,我们编织了由如下法律组成的法律框架:《第5315号最高法令》(《社会保障条例章程》)、《卫生条例》、《第1732号法案——养老金法》、《第996号法案——家庭法》、《第24303号最高法令》(《母婴保障》)以及《第2426号法案——母婴全面保障机制法》。这些法规保证了政府各个机构能更顺利地将性别平等的内容纳入国家卫生政策,以帮助更多的妇女享受医疗服务。

我们的性别平等问题指导方针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医疗政策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应对高分娩死亡率、高生育率和较低的男女预期寿命上,这些政策的焦点对准了妇女,尤其是处于贫困中的妇女。

我们使更多的平民大众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尤其是让妇女享有包括预防、治疗和改进在内的各项医疗服务。我们的这些努力不仅使医疗服务进一步得到普及,也提高了医疗服务本身的质量。

尽管社会上还存在宗教偏见和陈旧的道德观念,但生殖健康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已然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妇女对自己的身体也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目前,缺乏足够的医护人才成为阻碍我们进一步开展这方面工作的一大障碍,使我们在农村地区开展服务的能力受到限制。总的来说我们还缺少物质支持,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达不到要求。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影响力。此外,不足的还有医疗服务提供者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造成办事效率低下。

另外一项需要及时纠正的问题是,母婴全面保障机制只考虑到了育龄期妇女,因此必须出台新的政策、提供更多的资金,以期为所有年龄段的女性提供医疗服务。

有必要将子宫癌、乳腺癌及骨质疏松等疾病的预防和检查纳入妇女医疗服务,对不同语言、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的女性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努力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保证质量、公平和平等性。

很大一部分妇女还不了解自己享有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也无法获取信息或接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不少妇女由于未能得到医疗服务而死去,另一方面,国家医疗政策也没能顾及各个年龄段的女性。

第 13 条

卫生部在2003年9月22日颁布了《第0570号部委决议》,通过了家庭配给条例,决定向所有生育的母亲和女受益人发放同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值的奶制品。这一配给政策使母亲和下一代受益,受益期直到新生儿年满一周岁时为止。发放对象是所有的男女劳动者。

如雇主未能根据上述规定将劳动者纳入保健体系,则劳动部须保证法规的严肃性。

根据《家庭法》第15条的规定,如夫妻离异或分居,应向子女及妻子(妾)提供家庭保障。《家庭法》第431条规定,如拒不履行该项义务,将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

在玻利维亚的监狱里一共关押有209名拒不支付家庭保障费的人(圣克鲁斯73人,科恰班巴44人,奥鲁罗3人,塔里哈13人,贝尼6人,潘多6人,波多西27人,拉巴斯37人)。这些被拘押的人只在监狱呆了较短的时间,当他们付清保障费的债务后便重获自由。

离异或分居情况下获得家庭保障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家庭配给政策并未惠及所有的妇女,因为她们之中大部分属于个体经营者,既没有月薪收入,也不享受社会保障。

第 14 条

在法律上,土著妇女享有同其他玻利维亚妇女一样的权利。但土著妇女的生活方式有自己的特点,她们主要从事农牧业生产、维持家庭生计,她们的家庭收入中只有18%来自本地,另外81%以上则来自在外地打工所得。

自给自足的劳动状态使土著妇女无法完全享受到医疗保障和家庭配给的好处,没有产前和产后的休息权,更无法获得怀孕补贴和在新生儿年满一周岁之前给予母婴的奶制品供应。

我们推出了推广医疗服务全国计划,借助分布在3 000多个农村贫困地区和缺乏常规医疗服务地区的医疗服务站,将多元文化问题同孕期妇女医疗服务结合起来。

我们还发起了育龄妇女和儿童营养发展计划。

为让农村居民更便利地获得药品,我们增加了社区药店的数量。

国家级的母婴全面保障机制也将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列为受益群体。

在玻利维亚农村地区饮用水和卫生条件普及方面,2001年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得出如下数据:

a)享有基本卫生条件的农村妇女

饮用水:743125 人

卫生设施:508235人

b)农村地区基本卫生条件总体覆盖率

饮用水: 46.38%

卫生设施:31.72%

资金短缺使我们很难将饮用水和卫生的输水系统推广到更多的地方。虽然在农村地区活跃着一些执行这样那样计划和项目的单位,但数据显示,卫生设施在农村地区的总体普及率仍然比较低。

我们目前正在对2001-2010年全国基础卫生设施计划(十年计划)进行研究,以期提高饮用水和卫生的输水系统的覆盖面。

第四部分 第 15 至第 16 条

第 15 条:《国家政治宪法》——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其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并根据玻利维亚法律的规定享有《宪法》认可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宪法》在其中的一章中规定,玻利维亚的司法权由司法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机构是国家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地区高等法院、初级法院和法庭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庭和法律裁判所。

上述《宪法》规定承认妇女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平等以及妇女在法律诉讼、签署合同及管理财产方面的法律能力,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司法机构组织法

《司法机构组织法》于1993年2月18日经《第1455号法案》批准出台,确定了玻利维亚男女平等的司法管理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独立、合法、无偿、公开、负责、服务社会、高效、诚信等,确保全国所有法院和法律裁判机构的司法管理公开有序。

此外,民事法规承认妇女在签署合同、管理财产方面的法律能力,上述法律能力目前已被所有相关的专业法规所认可。

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

《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于1999年10月29日生效,旨在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身心完整、安全以及性自由。该法将此类罪行单独归类,延长了法律惩罚措施的有效期,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下加大刑罚力度。此外,该法给予和保障受害者获取信息、保持身份不公开、人身安全、接受单一法医检查、紧急救治和创伤后期治疗、心理治疗及免费理疗的权利。

《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对《刑法》中划分的下列罪行进行了修改,使罪犯须面对更严厉的剥夺自由惩罚:暴力侵害、猥亵、教唆未成年人、严重教唆、教唆成年人、组织卖淫。

新增下列刑事罪名:

-侵害少年儿童罪和受害者意识模糊状态下侵害罪

-贩卖人口

打击家庭暴力法

《打击家庭暴力法》于1995年12月15日生效,该法旨在确立国家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政策,对侵害家庭成员心理、身体、道德观和性权利的行为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建立一套司法程序以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该法列举了家庭中暴力行为的各种形式:身体、心理、性方面以及一切给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的行为;明确了对相关罪行的经济处罚和拘役处罚力度,以及理疗、社区工作和实施制裁的各种替代方式:

a)在家庭中给予妇女更多的保护,让更多的妇女接受医疗服务,消除歧视;

b)对医疗机构人员、司法管理者、警察与执法者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为接受其服务的人提供优质服务和全面关怀;

c)为向他们求助的人提供临时居所。

《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7月6日《第25087号最高法令》)规定,国家将本着人道主义的考虑肩负起预防家庭犯罪的责任,并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市级)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机构。

国家土地改革机构法

该法于1996年10月18日经《第1715号法案》批准生效,旨在在玻利维亚境内建立一套土地分配机制,保障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的分配、管理、占有、利用等方面采取平等标准,保护妇女权利(无论婚姻状况如何),规范土地权益;保障男女平等参与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各项事务。

公众参与法

该法于1993年4月20日生效,旨在承认、促进和巩固土著群体、农民群体和城市群体参与国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权利,改善玻利维亚男性和女性公民的生活质量,对公共资源进行更公平的分配和更有效的管理,使女性和男性在参政议政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

市政府法

该法规定,各个市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包括实现机会平等,工作职责包括组织、规范及管理旨在保护家庭、妇女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少年儿童保障处。

教育改革法

该法于1994年7月7日经《第1565号法案》批准生效,为玻利维亚的教育事业构建了如下基础:

-教育是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对种族、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社会地位、身体和心理、好恶、性别或年龄的限制和歧视。

教育的目的:

- 对玻利维亚的男性和女性公民进行全面培训,发挥他们所有的潜力。

- 在教育领域实现性别平等,促使妇女更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

- 实现教育的民主化,尽可能提高教育覆盖面,采取措施促进教育机会和教育成果平等分配,优先照顾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政党法

《政党法》于1999年6月25日生效,旨在对各政党的组织、运作、认可、登记、解散程序以及其同国家的关系进行规范,承认所有公民无论男女都拥有自由自愿加入政党、组织的权利。这些政党和组织必须在其纲领性文件中声明拒绝任何形式(如性别、年龄、种族、文化背景等)的歧视存在,并在其《组织条例》中确立保障妇女完全参与的机制。

在政党的各项义务中,其中一条就是促进男性和女性党员的机会平等,保证女性在该党所有各级别的领导集体以及党代表选举的候选人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母婴全面保障机制法

该法于2002年11月21日生效,旨在利用全国卫生体系及短期社会保障体系为孕期妇女(从开始怀孕到产后六个月)和儿童(从出生到年满五周岁)提供医疗福利。这些福利可以通过发放传统药物来实现,为此,该法专门创建了医疗服务网络,建立起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

老年人权益与老年免费保障机制法

该法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旨在为年满60周岁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男女公民减免公共服务费用(如水、电和交通等)及不动产税。

该法还为不享受医疗保险的玻利维亚男女公民建立了老年人免费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了他们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

家庭有偿服务管理法

该法于2003年4月9日生效,旨在对有偿家庭工作进行规范,明确了这一工种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支付工资及津贴、工龄补偿、无故解雇赔偿费、津贴、假期、加入工会权、加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权以及每天工作十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

该法还对雇主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24864号最高法令(1997年10月10日)

玻利维亚政府在该法令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要保障男性和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的权利平等,将性别平等理念纳入政府政策中,借助各项具体行动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此外,我们使《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美洲人权公约》在玻利维亚境内完全生效,以此在玻利维亚承认性别平等。

虽然在上面的叙述中已经提到过,在我们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会遇到沉积在玻利维亚社会及其政府机构中的家长制作风,但仍可以说,我们已经拥有了一套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体系。

第 16 条:婚姻中及抚养子女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对于妇女在婚姻及抚养子女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很难找到数据来说明问题,因为我们通常会认为照料子女的责任应由妇女来承担。对于这一事实我们很难找出数据来支持,一个不错的例子是,在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的问卷中,第四部分“免疫与健康”给女性提出了约35个关于抚养子女的问题,而同一问卷的第六部分“参与健康关怀”则只给男性提出了不到5个关于照料子女健康的问题。我们举这个例子不是想说明这份问卷在设计上有何缺陷,而是要说明,如果要想对子女的健康状况有全面了解,还是应该去问问他们的母亲。

相同的决定子女数量的权利

为衡量计划外生育给生育率带来的影响,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在只考虑计划内生育的条件下得出了生育率,并将其同实际生育率进行比较。从图1中很容易看出妇女想要的子女数量同她们实际生育子女数量之间的差异。如果所有的计划外生育都能避免的话,玻利维亚全国的生育率将是平均每位妇女生2.1个孩子。但事实并非如此,调查得出的实际生育率为每位妇女生3.8个孩子,比计划内多出1.7个,即比计划内生育率高出81%。这一差别在农村地区的妇女身上更加明显,在农村,实际生育率要比计划内生育率高出一倍。

图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 2003 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从图2中我们不难看出,实际生育率同计划内生育率间的差异与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直接关联。因此,如果所有的计划外生育都能够避免的话,那么生育率降幅最大的一定是农村妇女及只接受过初级教育的女性。另一方面,受过高等教育女性的实际生育率同计划内生育率比较接近,因此这一群体的生育率降幅不会很大。

图 2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 2003 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从各省来看,波多西和丘基萨卡两省妇女的计划内生育率同实际生育率差别最大,而塔里哈和圣克鲁斯两省的差别要小得多。这一现象同生育水平有很大关系,前二者正是实际生育率最高的省份,而后二者是实际生育率最低的省份。

表2玻利维亚计划内生育率和实际生育率(2000-2003年)

地区、省份 与受教育程度

计划内生育率

实际生育率

合计

2.5

4.2

城市

1.9

3.1

农村

2.6

5.5

省份

拉巴斯

2.0

3.9

奥鲁罗

1.7

3.6

波多西

3.0

5.1

丘基萨卡

2.0

4.5

科恰班巴

2.0

3.8

塔里哈

1.9

3.1

圣克鲁斯

2.1

3.3

贝尼 / 潘多

2.6

4.2

未接受过教育

3.1

6.8

初级教育

2.5

4.9

中级教育

1.8

2.7

高等教育

1.8

2.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 协会,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

在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的问卷中,有一部分内容涉及避孕措施的认识与操作。受访者被问及了解或者听说过哪些能避免受孕的方法。表3显示的是了解与使用避孕措施的总体情况及对现代化避孕措施的认知情况。从这张表中可以看出,无论在男性还是女性群体中,对避孕措施的熟悉度都是很高的。育龄期妇女中有93%的人了解至少一种避孕措施,15至64岁男性中有94%对避孕措施有所了解。

子宫内避孕器、避孕药、注射避孕和避孕套是认知度最高的几种避孕措施,受访女性中有80%对这些措施有所了解。三分之二的受访女性听说过女性绝育手术,但只有15%的人知道紧急避孕措施。

避孕套、子宫内避孕器和避孕药是受访男性当中认知度最高的几种现代避孕措施,比例分别为87%、73%和73%。

表3玻利维亚男女了解和使用的避孕措施分布情况

措施类别

了解的措施

使用的措施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合计

93.2

93.8

57.6

67.6

某种现代避孕措施

91.4

91.9

42.2

40.9

女性绝育手术

63.4

54.7

4.3

4.6

男性绝育手术

35.5

35.4

0.0

0.3

避孕药

82.1

73.0

14.0

0.0

子宫内避孕器

81.5

73.2

15.0

0.0

注射避孕

77.7

63.6

13.0

0.0

植入避孕器

9.7

11.3

0.0

0.0

避孕套

80.4

87.4

15.3

38.4

女性避孕套

43.2

46.0

0.7

0.0

避孕泡沫 / 避孕凝胶剂

45.3

45.3

2.9

0.0

哺乳期闭经

47.0

35.9

9.8

0.0

紧急避孕

15.2

16.0

0.6

0.0

某种传统避孕措施

76.7

80.0

36.9

57.1

定 期禁欲

73.4

77.1

31.8

52.1

体外排精

39.6

51.9

12.9

29.1

避孕环

15.4

15.9

1.1

0.0

民间避孕方法

3.0

1.8

0.6

0.0

认识的避孕措施平均数量

7.1

6.9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

在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中,为了了解避孕措施的使用情况,所有表示了解某种避孕措施的受访男女都被问到是否曾使用过该避孕措施。这一问题的答案有助于让我们了解避孕措施使用方面的信息,其结果也显示在表3中。我们看到,约58%的女性曾经或正在使用避孕措施,其中定期禁欲是使用最多的方法,被32%的人采用。在现代避孕措施中,被女性采用最多的是子宫内避孕器和避孕套。在男性方面,定期禁欲法使用人数最多,占总数的52%,被男性使用最多的现代避孕措施是避孕套,占38%。

各年度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采集的数据显示,女性对避孕更为重视。在人们所采用的各项措施中,大多数都是女性在使用,而在现代避孕措施当中,男性只选择使用避孕套。尽管有超过35%的男性表示知道男性绝育手术,但实际采用这一方法的只有0.3%。

相同的财产管理权

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中有一些问题涉及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夫妻间关系及家庭内部的发言权等。女性受访者被问及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谁拥有决定权。

图3显示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发言权和管理财产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已婚或同居妇女对一家人每天的饮食有最多的决定权(79%),但在家庭要购置大件商品时决定权最少(不足10%),此时由男方来做决定的情况比较多。

图3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

已婚或同居女性最能体现自主权的方面是决定家庭日常饮食(79.1%)、日用品采购(57.1%)和自身的健康(52.8%)。

图4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在已婚或同居女性中,有近20%的人表示由丈夫或同居男友单独决定购置大件商品,67%的人表示双方一起做决定,另有10%的人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表 4玻利维亚女性参与家庭决策情况(百分比)

婚姻状况和拥有决定权的人

自身健康

购置大件商品

家庭日用品采购

拜访亲戚

每日饮食

结婚或同居

女性受访者 自行决定

52.8

9.5

57.1

18.9

79.1

与丈夫 / 同居男友一起决定

34.8

67.1

32.4

66

13.7

同其他人一起决定

0.4

0.6

0.7

0.5

0.8

由丈夫 / 同居男友单独决定

10.4

19.6

6.7

12.4

2.1

其他人

1.2

2.4

3.0

1.0

3.7

说不清 / 未填写

0.3

0.7

0.1

1.2

0.5

单身 / 丧夫 / 离异 / 分居

女性受访者自行决定

60.4

24.8

29.1

50.6

36.5

同其他人一起决定

5.5

6 .3

5.9

6.5

6.9

其他人

33.4

68

64.7

41.6

55.4

说不清 / 未填写

0.7

0.9

0.2

1.3

1.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协会,2003年人口与健康全国调查 。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独居,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都没有完全的决定权,只有约53%的非独居妇女和60%的独居妇女表示自身健康状况完全由自己决定(表4)。这表明,在同自身健康及环境相关的问题上,女性并没有足够的自主权。

婚姻

《家庭法》第44和第53条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性16岁、女性14岁。青少年结婚必须经双方父母同意,但如果父母不允许,也可以在法官的授权下结为夫妻。这一规定在正式颁布之前实际上已经在各地被广泛采纳了。

结论

必须要看到玻利维亚自1989年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在促进妇女参政议政方面成果尤其显著。

1993年,玻利维亚开始了所谓第二代机构改革,建立了处理性别事务的国家机构,即隶属于人口发展部的性别平等问题次级秘书处,第一次对男女公民的不同需求以及女权运动的要求给予回答,由此开始处理两性间的不平等现象。

这次里程碑式的改革将性别平等理念引入国家政策和法规,使我们今天能拥有许多兼顾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尽管法规数量目前仍显不足。

妇女组织在设计和起草国家政策阶段给予的大力协助已成为国家同民间战略联盟的基石,也为妇女实现各项权益提供保障。

另外必须提到的是,玻利维亚窘迫的经济状况使得财政上捉襟见肘,使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在预算上遇到困难。1985年实施的机构调整政策(《第21060号最高法令》)加剧了国家的贫困、不平等现象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排斥,如劳动力市场的失败转型就是一大祸根。政策的失败使性别平等的长期努力变得愈发艰难,因为社会关系的建设也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在问题显现之后出台的政策规划要使性别平等的进展在局部和行业中体现的原因。

因此我们不能否认,目前还有家长制的陈旧文化观念在阻碍事物朝着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方向变化。

尽管我们在政策法规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在保障男女拥有平等生产生活条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我们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因为在社会、经济、环境和机构政治的各个领域,男女之间都还存在着不平等的差异。

正如在南美其他国家一样,玻利维亚在教育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并不体现在入学率方面。全国男性入学率为88.3%,女性为85.3%,只有在保障女童顺利完成学业方面还存在问题有待解决,这一组数据最好地体现出两性在这方面的相对平等。

玻利维亚的文盲率逐步下降,从37%降至14%(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同样地,男性文盲和女性文盲人数之间的差别也减少了一半,但仍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读写能力的男女数量之间的差距依然居高不下,超过23%(国家统计协会,全国人口与居住条件普查,2001年)。

考虑到玻利维亚国内的文化多样性,在将性别平等问题付诸实践的过程中,文化标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人们总是在谈论妇女的平等和她们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这种名义上的“平等”又对妇女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形成了限制。

另一项重要成果是2004年3月26日颁布的《第27420号最高法令》,由此建立了跨部门理事会和跨部委人权委员会,作为协调与协商技术层面的机构,在《国家促进和保障人权战略》的起草、实施、监督和评价方面进行工作。在这部法令出台后,妇女被看作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首要工作对象。

《国家宪法改革方案》规定,土著居民可以以无党派身份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此外,《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规定妇女在候选人中须占到50%的比例,引入平等标准和轮换制。上述事实表明,未来将有更多的玻利维亚土著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此外,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获得的劳动条件依然十分艰苦,而在家庭内部的劳动又无人分担,这使得妇女必须承担高强度的劳动,占据了她们的许多时间,使她们无法更多地参政议政。

在2004年举行的天然气问题全民公投中,女性投票人数占到了50%的高比例,这是国家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显示了妇女在决定国家命运时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女性在制宪议会议员总数中占到了50%,这使我们不难推测,新的《国家宪法》将加入性别平等的内容。

妇女并未被完全融入到政治决策、政治组织乃至公共社区之中,因为她们没有真正得到法律赋予她们的发言权,而且有时女性会被逼辞职。另外,较贫穷的妇女甚至无法获得像出生证明和身份证之类的基本档案,因此这些人作为公民的权利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也就无法获得贷款、医疗服务和土地,也无法参与选举。

目前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一个劳动力市场的假设之上。玻利维亚目前的国情决定了非正规及独立劳动者人数越来越多,这一现象阻碍了劳动者实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两性间经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迫使少年儿童(尤其是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贫困。

我们编织了由如下法律组成的法律框架:《第5315号最高法令》(《社会保障条例章程》)、《卫生条例》、《第1732号法案——养老金法》、《第996号法案——家庭法》、《第24303号最高法令》(《母婴保障》)以及《第2426号法案——母婴全面保障机制法》。这些法规保证了政府各个机构能更顺利地将性别平等的内容加入到国家卫生政策中去,以此帮助更多的妇女享受医疗服务。

很大一部分妇女还不了解自己享有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也无法获取信息或是接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不少妇女由于未能得到医疗服务而死去,另一方面,国家医疗政策也没能顾及到各个年龄段的女性。

面对目前的局面,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把从政府各部门中收集来的信息进行了系统性分析,由此对在妇女发展及妇女对国家建设贡献方面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绩有了深入了解。从中得出的结论是,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并不足以消除性别间的不平等,因此一方面必须信守之前的承诺,将性别平等理念真正融入到各项计划、方案和项目的落实过程中去,另一方面必须获得必要的财力物力,从而将旨在保障妇女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政策落实到位。

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汇同政府其他部门商议和起草了《2004-2007年全面落实妇女权利公共政策全国计划》,这一计划目前正处于实施阶段,其主要措施及工作对象如下:

a)经济:促进妇女在就业、收入及经济活动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帮助妇女获得和管理土地,在经济领域各项计划、战略、方案和项目的管理层面中提高妇女的状况和地位。

b)暴力: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上,在全国性的切实高效的法规框架内,利用防范机制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玻利维亚妇女提供保障。

c)卫生:通过实施各项战略规划以及将体制机构化,保障妇女切实享有医疗服务。

d)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缩小男性和女性在教育领域的差异,兼顾各地区自己的社会文化特点。

e)参政议政及公民权:完善代表机制,在地方和国家两个层面上保障妇女的政治决策权与公民权,使更多的女性参与到决策中去。

f)法律改革与司法:在国家新宪法的框架内落实各项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管理。

g)社会宣传与文化:通过实施宣传战略和建立战略联盟及宣传网络,在民主团结的操作框架内,保障妇女权益,树立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和态度。

h)未来挑战:必须继续努力工作,使我们在未来能掌握有关全国妇女工作成绩的精确数据。这些数据应包含各个不同领域的情况,用性别的标准进行对照,以指导我们的行动。

针对有关妇女权益的国际承诺出台一项计划和一套监督机制,使这一领域的工作能更好地开展。

还应在国家和民间之间建立一套有关妇女权益国际承诺的持久、流畅的信息交换渠道,使人民大众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并鼓励和支持国家履行其承诺。

最后,应在财政和业务方面巩固妇女事务副部级办公室的地位,帮助其扮演好法律规定的将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国家政策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旨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政策真正成为政府各部门以及玻利维亚境内各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基石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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