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巴多斯第五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7年7月12日,委员会第1514次和第1515次会议(见CEDAW/C/SR.1514和1515)审议了巴巴多斯第五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RB/5-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RB/Q/5-8,巴巴多斯的答复载于CEDAW/C/BRB/Q/5-8/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虽然存在相当长时间的延误),并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口头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同时也指出,有一些问题没有回答。

3.委员会赞扬由社会关怀、赋权和社区发展部长Steven Blackett率领的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该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和外贸部、全国性别咨询委员会、巴巴多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2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RB/4)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2016年《家庭暴力(保护令)(修订)法》;

(b)2016年《性犯罪(修订)法》;

(c)2016年《预防贩运人口法》;

(d)2014年《家庭(修订)法》;

(e)2014年《抚养(修订)法》,允许父母一方提出子女抚养申请;

(f)2012年《就业权利法》,规定应特别考虑孕妇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g)2005年《工作安全与健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旨在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提高妇女权利的政策框架,包括通过了以下政策或设立了以下机构:

(a)2012年《国家青年政策》;

(b)2008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

(c)2007年设立社会政策、研究和规划局。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在2013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机制来实现这些新目标。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指标5.1.1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作出的积极努力。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宪法的法律地位及批准加入《任择议定书》

9.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于1980年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公约》仍未完全纳入国内法,《公约》的规定还没有在国内法院得到直接援引或适用。令委员会关切的还有,缔约国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建议不要批准《任择议定书》,因为如果批准的话,需要建立补充机制来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国内法律;

(b)确保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各个政府部门熟知《公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将其作为框架,施用于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庭裁决和政策;

(c)批准加入《任择议定书》,并就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宪法和立法保护妇女不受歧视

11.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缺乏符合《公约》规定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令委员会关切的还有,缔约国对实质性平等概念缺乏认识,并且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包含男女平等原则、界定和禁止一切形式性别歧视(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性别平等法律或全面反歧视立法。特别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第23条第1款(b)项并未禁止性别歧视,第23条第3款(b)项也没有保护妇女在收养、婚姻、离婚、埋葬、财产继承等属人法法律事务中免受歧视。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及其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的核心义务):

(a)扩大宪法的反歧视保护,至少将反性别歧视包括在内;

(b)立即在国家立法中全面定义歧视妇女问题,并涵盖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

(c)根据《公约》和委员会的判例,为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政策制定者开展能力建设,确保他们彻底了解实质性平等的概念;

(d)确保通过适当的执行机制和制裁措施,切实禁止性别歧视。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该区域的其他国家共同参与了一个旨在改善司法救助(特别是针对妇女)的项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计划设立一个家庭法院,该法院将有权在全岛范围内管辖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的与家庭事务有关的案件。但委员会注意到以下关切问题:

(a)缔约国向司法系统分配的资源不足,程序规则过于冗长,积压案件相当多,处理案件时存在长时间的拖延,警察和法院不能充分地以性别敏感方式处理妇女提出的性别暴力投诉,缺乏家庭法专门法院;

(b)缔约国的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不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因此缺乏必要的信息来维护这些权利。

14.委员会回顾了关于妇女寻求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向缔约国提出如下建议:

(a)改革和加强司法制度,包括分配足够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化能力建设,加强认识,以消除维权妇女面临的污名化;

(b)优先设立家庭法专门法院,确保警察和法院以快速、有效和性别敏感方式处理妇女提起的性别暴力投诉;

(c)通过与民间团体和社区妇女协会开展合作,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及其他措施,帮助妇女了解《公约》赋予的权利和提供的救助。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5.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分配给性别平等事务局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有限,缔约国国家机构缺乏充分的能力,无法充分确保在各个领域和各级协调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委员会还对国家性别政策在最终制定和通过方面存在延误表示关切。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要评估那些正在规划或实施的旨在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这些数据是必需的。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明确的战略,巩固和加强国家机构、包括性别平等事务局在全国和地方层面提高妇女地位的能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决策权以及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从而切实执行《公约》;

(b)确保有效的协调,制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其中应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并且可以在各级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适用,以覆盖妇女生活的各个方面;

(c)确定和加速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在政策中列出具体的指标和目标;

(d)确保在西印度群岛大学性别平等研究部门的协助下,在国家机构内部制定政策和方案,目的是以全面和有效的方式,在人权框架内实现性别平等,改进按性别分列数据的收集工作,以评估这些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承担的角色,并注意到设立了一个常设国家人权协调委员会,目的是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评估是否需要建立一个单独的机构并评估其发挥的作用。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没有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建议监察员办公室在其工作中纳入性别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暂行特别措施

19.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没有一项全面战略来制定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健康领域。

20.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以通过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从而在缔约国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

(b)为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和政策制定者以及各政党开展能力建设,特别是针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及其制定和实施问题,包括有时间限制的目标和配额,目的是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健康领域。

陈规定型观念

21.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持续存在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这使得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从属地位持续,这反映在以下方面:妇女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妇女对于政治生活、公共生活和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不足;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委员会回顾,这种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也是对妇女施加性别暴力的根本原因,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持续措施修改或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提醒缔约国,高级别公职人员必须发挥领导作用,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建议缔约国:

(a)立即实行一项适用于全社会男女的全面战略(包含积极和持续的措施),消除在家庭和社会中男女承担的作用和责任方面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

(b)针对政治领导人、媒体、教师、雇主、工会、卫生专业人员和公众,采取创新措施,加强对实质性男女平等的理解,提高妇女的积极,加强非陈规定型观念。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2013年设立家庭冲突干预部门。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这些行为在文化上仍被接受,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报道;缺乏按照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年龄和关系进行分列的统计数据;性别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缺乏庇护所。令委员会关切的还有,报告显示缔约国杀害女性行为呈上升态势。

24.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该缔约国:

(a)高度重视《家庭暴力(保护令)(修订)法》和《性犯罪(修订)法》的充分实施,确保对性别暴力行为人提起公诉,并予以适当惩罚;

(b)对杀害女性的犯罪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确保对杀害女性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对加害者判处的刑罚应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

(c)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要求他们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严格适用刑事法律以及在涉及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时运用性别敏感型调查方法和程序;

(d)通过设立庇护所、发布和执行保护令、加强与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康复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向性别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充分的救助、援助和保护;

(e)收集关于家庭暴力、性别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3年在巴巴多斯皇家警察部队设立了专门负责处理贩运问题的部门。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对对话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失业率高、贫困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反贩运立法的执法力度不够,缔约国仍是遭受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妇女和女童(包括非国民)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在制定国家禁止贩运政策及制定保护贩运受害者政策和程序方面存在延误,这些问题从2008年以来就一直在讨论;

(b)缺乏与贩运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相关信息,缺乏向受害者提供支持、康复服务和专门庇护所的相关信息;

(c)报告显示,卖淫妇女遭受歧视和性别暴力(导致各种形式的虐待),受害者可获得的援助有限,不愿再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缺乏退出和重返社会的方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人口贩运的立法,分配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和方案,加快通过国家禁止贩运政策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的政策和程序;

(b)针对早日将包括非国民在内的贩运受害者转交适当的社会服务机构事宜以及关于受害者待遇问题的性别敏感议定书,为司法机构、执法人员、边防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健康保健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c)增加妇女和女童及其家属的教育和经济机会,解决贩运人口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减少她们被人口贩运者剥削的可能性;

(d)加强旨在防止贩运行为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通过信息交流和协调程序来起诉贩运者;

(e)为受害妇女设立资金充足和设备齐全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为贩运受害妇女提供重返社会方案和替代性的创收机会,为不愿再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两个主要政党共同努力增加妇女的代表人数。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缺乏有效的措施(例如法定配额或政治任用平等制度)、接触政治网络的机会有限、在妇女政治领导能力方面的能力建设工作不足,议会、政府和外交部门决策层中的女性人数依然严重偏低。

28.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必要条件,并建议缔约国:

(a)依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以有针对性的措施为基础,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包括培训、性别敏感型招聘、平等制度,以确保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担任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决策职位;

(b)针对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问题,为政治人士、社区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实施《公约》及国家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c)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增加妇女对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包括制定法定配额;

(d)提高妇女候选人的能力,增加妇女候选人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使她们能够与男性有效地竞争。

国籍

29.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立法中关于国籍的某些规定,虽然巴巴多斯男性拥有以下权利,但巴巴多斯妇女在以下事项上却没有宪法权利:

(a)巴巴多斯妇女在缔约国境外生育的儿童可以获得巴巴多斯国籍;

(b)巴巴多斯妇女的外籍配偶可以获得巴巴多斯国籍。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修改《宪法》,在子女和外籍配偶获得巴巴多斯国籍的问题上,赋予巴巴多斯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教育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的识字率很高。委员会还欢迎题为“巴巴多斯:2015全民教育综述”的报告指出,在小学和中学教育方面实现了性别均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少女在中学教育阶段的辍学率很高,这往往是由于早孕、缺乏关于在校生怀孕问题的书面政策、怀孕五个月后被强制开除(这加剧了消极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在分娩后重新入学和留在学校;

(b)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明,教育部正在持续采取措施消除学校体罚,自2010年以来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了关于在学校采取积极管理方案的合作活动,但体罚做法在文化上得到接受,并在学校里普遍运用;

(c)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学习领域,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人数不足;

(d)缺乏关于有特殊需求的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信息。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书面政策,确保怀孕妇女和女童在怀孕五个月后依然可以留在学校,年轻母亲在分娩后可以返回学校;

(b)明确禁止学校体罚,确保这项禁令得到充分监督和执行,并在积极纪律方面加强教师培训和实践;

(c)消除女童在非传统教育领域(例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入学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并向女童和男童提供非传统职业咨询;

(d)确保有特殊需求的妇女和女童获得主流教育。

就业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2年通过了《就业权利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妇女的失业率相当高,而且在所有领域,两性之间的工资差距持续扩大,劳动力市场继续存在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低工资岗位;

(b)缺乏关于同工同酬原则实施情况的信息;

(c)在制定《性骚扰(预防)法案》方面存在延误。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为妇女创造有利的环境,使妇女在经济上实现独立,包括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主和工会关于禁止妇女实施就业歧视的认识,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包括提供职业技术培训;

(b)有效地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制定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提供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资统计数据(按性别分列);

(c)加快通过《性骚扰(预防)法案》。

保健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财政紧缩措施对妇女获得保健服务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相关权利(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的综合性适龄教育,缺乏计划生育服务,妇女和女童的避孕需求远未得到满足;

(b)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的妇女和女童可以获得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相关权利的信息有限,医务人员在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的特殊需求方面培训不足;

(c)缺乏关于缔约国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率的信息以及关于妇女和女童可以接受哪些治疗的信息;

(d)艾滋病毒/艾滋病在缔约国的妇女中很普遍。

36.根据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卫生部门获得适当的预算拨款,提高妇女获得高质量保健服务的机会;

(b)在学校加强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的适龄教育,并传播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以及现有的、可得的、能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以减少不必要怀孕和早孕;

(c)提高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信息的机会,培训医务人员能够满足她们的具体保健需求;

(d)收集缔约国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率的分列数据,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办关于早期发现这些疾病(包括在农村地区)的培训;

(e)加强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特别是预防战略,继续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扶贫方案以及确定、稳定、实施和赋权方案来消除贫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减少债务而采取的财政紧缩措施,包括削减预算,对社会方案产生了重大影响,增值税和国家社会责任税的降低对妇女的影响格外严重。委员会特别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缔约国关于公司报告和税收的财务保密政策和规则有可能不利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收入本已不足的国家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来实现妇女权利的能力;

(b)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的贫困率很高,缺乏关于改善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经济状况的社会方案产生具体影响的信息;

(c)缺乏关于妇女贷款计划、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妇女创业具体培训的相关信息。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评估,监测财政紧缩措施在性别平等问题上产生的具体影响,确保重新分配国内资源,以克服削减预算造成的后果,优先考虑支持所有领域的性别平等措施,制定有效的战略,确保充分落实《公约》;

(b)就财务保密和公司税收政策给妇女权利和实质性男女平等产生的域外影响,定期进行独立的参与式评估,确保公正地开展这项评估,并公开披露其评估方法和评估发现的情况;

(c)继续加强旨在消除贫困女性化的方案,特别是针对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

(d)制定具体方案和制定评估机制,消除妇女创业障碍;

(e)制定具体干预措施,利用机会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确保妇女参与制定这些战略和方案,重点关注作为受害者或受益人的妇女以及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的妇女。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农村发展委员会开展的活动。但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妇女所处的不利地位感到关切,并遗憾地注意到关于以下问题的数据不足:农村地区妇女的情况;缔约国为解决农村妇女贫困问题和充分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教育、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保健、住房、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而采取的措施。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在考虑农村妇女具体需要的基础上,适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制定消除农村妇女贫困的政策,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教育、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保健、住房、创收机会、小额信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残疾妇女

41.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她们获得包容性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此外还缺乏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交叉形式的歧视、性别暴力和虐待的机制。令委员会关切的还有,对于不具备法律权利能力的妇女,据称无需事先征得当事人自愿知情同意或无需经过法院的公正审查,仅需其监护人同意,就可对其进行强迫绝育。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综合政策和方案,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特别是那些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确保她们平等获取主流教育、就业、住房、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社会保护,提高她们的自主权,促进她们获得社区服务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b)废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强迫绝育的做法,确保这种干预措施只能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充分、自愿、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起诉和适当惩罚那些对残疾妇女或女童实行强迫绝育的医务人员,并向强迫绝育的受害者提供救助,包括适当的经济赔偿和康复。

其他弱势妇女群体

43.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禁止交叉形式歧视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还对移民妇女、属于少数宗教群体的妇女、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受到的歧视表示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特别是移民妇女、属于少数宗教群体的妇女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男女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16岁和17岁的女童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婚;

(b)女童一直以来在家中受到体罚;

(c)多数妇女不知道可以在结婚后保留婚前姓氏;

(d)报告显示存在女童离家出走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原因以及缔约国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缺乏相关信息。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严格执行18岁这一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仅允许年满16岁且获得司法授权的女童和男童作为例外;

(b)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包括修改相关立法,确保禁止家庭体罚;

(c)提高妇女对结婚后保留婚前姓氏的认识;

(d)处理并研究女童离家出走问题,以消除其根源。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已有妇女在紧急情况管理部和地区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明确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减少灾害风险战略。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灾害和减少风险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中加入明确的性别平等观念,不仅针对受到气候变化和灾害严重影响的妇女,也针对那些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的妇女。

数据收集

49.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而这些情况对于准确评估妇女状况、确定妇女是否受到歧视、进行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目标取得的进展,是十分必要的。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一个与性别平等问题有关的指标体系,改进数据收集方式(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对于旨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以及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为评估其影响和有效性,这些数据都是必要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以及加强与妇女协会的合作,协助其收集准确的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2.委员会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的所有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并执行旨在实施上述建议和从整体上落实《公约》的综合性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c)段、第14 (a)和(b)段以及第34 (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1年7月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准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