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2013年7月19日,委员会第1146次和第1147次会议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IH/4-5)(见CEDAW/C/SR.1146和114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IH/Q/4-5,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BIH/Q/4-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出详细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感谢其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答复。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派出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局局长Samra Filipovic-Hadziabdic为首的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和性别平等局的代表、人权和难民部、塞族共和国性别平等中心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性别平等中心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和常驻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6年审议缔约国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IH/1-3)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a)2009通过禁止歧视法,该法将基于性别、性表达或性取向的歧视列为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通过。

(b)性别平等法(2003年)的2009年修正案;

(c)《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典》2010年修正案,其中列入符合国际标准的贩运定义(第186条)。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加紧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改进了本国的体制框架和政策框架,包括:

(a)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06-2011年),建立了执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筹资机制;

(b)通过了打击贩运和非法移徙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2年);

(c)通过了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的行动计划(2010-2013年),并在2011年建立协调委员会;

(d)2008年通过了战争罪国家起诉战略。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合并报告以来,缔约国在2012年接受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此外还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

(d)《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f)《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2008年;

(g)《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8年。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参加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还欣见对话期间提及议会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公约》,并注意到将要交存批准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议会通过了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起至《公约》下一个报告程序期间,执行本结论意见。

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

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冲突后局势中妇女的处境作出努力,同时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a)虽然实施了2008年战争罪国家起诉战略,但是对性暴力实施者的起诉缓慢,定罪率非常低,造成普遍的有罪不罚现象;

(b)在国家和实体两级,对性暴力行为作为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定义都不充分,尤其是对强奸罪要素的定义不充分,这不符合国际标准;特区和县两级案件数量庞大,仍把强奸案作为普通犯罪提出起诉,没有考虑到武装冲突层面;另外不同的刑法典平行适用,造成判例不一致,量刑过轻;

(c)迟迟不采取措施满足众多受冲突之害妇女的需要;

(d)在战争罪审判中,对受害者缺乏充分的赔偿,在此种审判中,受害者被要求另外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尽管在刑事诉讼中就可以提出此种索赔要求并对其作出裁决;

(e)在特区和县两级起诉案件中证人保护措施不足,证人保护方案法在这两级不适用;

(f)对于在战争期间遭受的侵犯,例如强迫失踪,妇女没有充分和平等的渠道获得补偿、支持和复原帮助。这些措施包括持续的心理和医疗支持以及经济和社会福利,各实体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g)没有采取措施处理战时性暴力受害妇女面对的系统性污名化现象,此种情况妨碍她们获得司法救助和融入社会。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执行战争罪国家起诉战略,增加战争罪案件起诉数量,分配更多的财政资源和调查力量处理大批积压的案件;

(b)修正相关的刑法典,列入符合国际标准的战时性暴力定义,包括明确将强奸定为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从而充分反映所犯罪行的严重性,通过在缔约国各级负责审理战争罪的检察官和法院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努力统一缔约国各地法院的判例和量刑做法;

(c)加速通过旨在确保所有战时性暴力受害妇女获得有效司法救助包括充分赔偿的待定法律草案和方案,如酷刑受害者和战争受害平民权利法草案、冲突局势中的性暴力受害者和酷刑受害者方案(2013-2016年)以及旨在改善司法救助的过渡时期司法战略草案;

(d)确保有效执行新的证人保护方案法,在特区和县两级建立可持续和能够实际运作的证人保护措施;

(e)拟订改善战争受害妇女地位和处境的全方位办法,包括消除因遭受性暴力而蒙受的污名,更多地提供补偿、支持和康复措施和福利,确保任何居住地的所有受害妇女能够平等获得这些服务。

11.委员会对执行关于妇女参与和平、和解和复原进程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行动计划缺乏实效感到关切。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本国的行动计划,以确保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妇女参与涉及冲突后政策和战略的决策进程,同时考虑到妇女和女孩的需要,尤其是在与其社会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有关的领域。

宪法和立法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法中的各项现有定义,但关切目前《宪法》中尚未列入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妇女行为的完整定义和符合第2条的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完整定义。

14.考虑到缔约国的宪法审议进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和第2条,在新《宪法》中明确列入男女平等的定义并禁止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针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法律投诉机制

15.由于《公约》直接适用,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的法院审理数目有限,向性别平等局和人权监察员机构提出的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数目不多,这显示妇女自身以及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对于妇女权利和缔约国法律框架、《宪法》、《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规定的现有补救办法缺乏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联邦的一些县,法律援助的提供仍然零散且未加规范,法律援助的提供者仍然主要是私人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国家一级的免费法律援助法尚待通过。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系统的强制性培训,介绍性别平等法和禁止歧视法以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鼓励他们援引《公约》以提高《公约》的知名度,并确保这些文书成为法律教育的组成部分;

(b)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和现有补救办法的认识,以便妇女在遇到基于性别的歧视时有能力寻求纠正办法;

(c)加速通过旨在统一缔约国境内免费法律援助提供办法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以便利所有妇女,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欣见性别平等局和各实体的性别平等中心继续彼此合作,新的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13-2017年)即将通过,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现有性别平等机构和相关部委在各级的合作有限;部委内部的各级性别平等主流化不充分;尤其是各主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分工模糊造成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执行不力;弱势妇女没有充分参与政策和方案的拟订过程。对性别平等局的知名度不高,以及该局隶属国家一个部的地位可能妨碍它与其他部委合作的实效,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各性别平等机构的任务包括在新的法律和条例通过之前提交意见,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国家机构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有限,不能有效促进、协调、监督和评价缔约国的国家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

18.鉴于新的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性别平等机构和相关部委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以便在所有领域和各级进一步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包括弱势妇女群体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强化性别平等局,给予该局对应相关部委和部长会议的更大知名度和权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这些国家机构提供改善运作实效所需的必要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尤其是包括技术能力建设活动和与民间社会加强合作的能力,并在其性别平等主流化系统的各级引入有效监督和问责机制,包括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19.对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长期以来始终存在根深蒂固、重男轻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再次对此表示关切(见CEDAW/C/BIH/CO/3,第23段)。委员会指出,此种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严重妨碍《公约》的执行,因为它们是以下问题的根源:(a) 缔约国的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尤其是在决策职位和民选职位以及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b)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缔约国普遍存在;(c) 妇女和女孩的教育选择反映出性别隔离。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处理学校教科书和教材中残留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存在严重耽搁。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优先消除教科书和教材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在整个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中传播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通过在培训材料和教材中纳入人权和性别平等内容以及为教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提高与陈规定型观念不同的正面妇女形象;

(c)制订包括所有领域的全面广泛战略,针对妇女和男子、男孩和女孩采取积极持久的措施,克服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重男轻女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尤其是在妇女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领域,如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就业领域;

(d)加强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政党、教育界专业人员、私营部门和媒体的合作,向公众和具体受众,如决策者、雇主、青年和弱势妇女群体传播关于妇女在公私领域权利的信息。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作出更多的努力打击家庭暴力,但重申其严重关切以下情况:家庭暴力现象非常普遍,国家和实体两级均缺乏关于现有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用来评估家庭暴力现象的数据搜集不足;支持服务不足,依赖非政府组织和外国资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两实体的法院对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不一致,尽管已建立全面的立法框架,但是此种不一致破坏了妇女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对家庭暴力的举报不足;发布的保护性措施数量有限;量刑政策过宽,包括缓刑比例过大。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与布尔奇科特区有关的信息,同时关于缔约国境内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信息不充分。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有效的体制化机制,负责协调、监督和评估已制定战略和已采取措施的实效,以确保各级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b)鼓励妇女举报家庭暴力事件,做法是消除受害者蒙受的污名并提高对此种行为犯罪本质的认识;加强努力,确保所有举报的针对妇女和女孩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都得到有效调查,行为人被起诉并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判刑;

(c)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包括杀害妇女的统计数据,按照性别、年龄及受害人和行凶人之间的关系分列,开展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程度及其根源的研究;

(d)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统一适用现有法律框架的强制性培训,包括关于家庭暴力定义和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此类培训;

(e)为遭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充分的援助、保护和复原帮助,包括增强现有收容所的能力,加强与收容受害者并为其提供复原帮助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为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资助。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一级建立了新的立法框架,但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尽管缔约国境内的内部和国际贩运情况日益增多,但是起诉数量低,审理过程中出现不适当的耽搁,量刑宽松。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各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的刑法典与国家刑法典不统一,因此无法在实体和特区级别进行充分的起诉和对贩运、特别是内部贩运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和定罪。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一些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法规并制定了新的打击贩运人口战略,不过委员会仍关切缺乏有效确认受害人身份的程序,尤其是确认受影响越来越大的罗姆族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身份的程序,并关切为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充分服务的收容所多数由依赖外部资金的非政府组织经营。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两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的刑法典,使之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典的相关条款一致,以便确保充分起诉贩运行为;

(b)确保有效执行新的立法框架和及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审查缔约国的贩运案件量刑政策;

(c)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强制培训,使其了解适用的法律条款,包括保护贩运证人的法规;

(d)加强相关机制,以便及早确认贩运受害者的身份并进行转介,尤其注重罗姆族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并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提高对弱势群体妇女被贩运风险的认识;

(e)确保为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打击贩运活动提供充足资金。

2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是贩运人口活动,尤其是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的源头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委员会还关切,在缔约国,卖淫作为行政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关于利用卖淫营利的规模的研究和数据,并缺乏处理这一现象的政策和方案。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修订立法,确保不再对受卖淫之害的妇女罚款,确保调查、起诉并惩罚利用卖淫营利者,并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

(b)采取综合办法处理利用卖淫营利问题,包括制订战略,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支持和康复帮助,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综合信息和数据,说明利用卖淫营利的规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性别平等法》第20条规定,缔约国必须确保在政治生活中妇女的参与达到40%;选举法规定,政党名单上女候选人必须达到法定的40%配额;政党融资法经修改后鼓励各政党推动女候选人参加全国议会竞选;司法和公务员队伍中妇女任职的人数增加。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国家、实体、特区、县和市各级议会和政府任职的妇女人数,尤其是决策级别的妇女任职人数持续偏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预选阶段,媒体和政党没有充分宣传女候选人,妇女还经常缺席重要的决策进程,如正在进行的有关宪法改革的讨论。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实行配额的有效机制,通过将妇女安排在可获胜的位置上以及制订带有具体时间表的基准并规定对不达标行为进行惩罚,增加妇女的政治代表性;

(b)采纳相关程序,确保在国家、实体、特区和市镇各级执行《性别平等法》第20条,尤其是确保罗姆族妇女和农村妇女参加民选和委任机构;通过酌情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担任行政部门和公共部门的领导职位;

(c)作出更多努力,为使妇女有能力担任公职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充分、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包括开展针对政党领导人的活动;

(d)继续鼓励各政党提名等额男女候选人,使党章与《性别平等法》一致;

(e)鼓励媒体确保男女候选人获得同等关注,尤其是在预选期间,包括充分执行公共广播服务法关于在节目内容和节目政策中男女平等亮相和平等代表性的相关条款。

国籍

2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有效执行普遍出生登记,尤其是在罗姆族妇女和女孩中未能做到这一点,使其面临无国籍风险,妨碍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信息以及存在行政和财务方面的障碍可能让罗姆族妇女无法进行出生登记和获得出生证。

3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在缔约国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特别是罗姆族儿童出生时就获得登记,以便防止无国籍现象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取教育、社会服务、保健和公民身份,制订辨别未登记儿童的措施,确保为他们提供个人文件;

(b)强化公共教育宣传,确保罗姆族妇女认识到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并了解获取出生证的程序要求,保证她们有渠道获取登记服务和办理手续。

教育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妇女和女孩提供了高水准的教育,不过委员会仍关切的是,中学后阶段的学习领域隔离现象继续存在,妇女集中在传统上女性集中的领域,而在技术/职业教育领域则人数不足。委员会还对现有的单族裔学校系统表示关切,该系统基于族裔原因歧视女孩,对女孩的受教育机会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对罗姆族女孩小学阶段的低入学率和高辍学率表示关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鼓励女青年选择非传统学习领域和专业,实施帮助男孩和女孩作出教育选择的咨询方案;

(b)与联邦各教育部长协作,落实联邦教育和科学部提出的建议,取消单族裔学校系统;

(c)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其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基础,从而推动罗姆族女孩进入各级学校学习并留在学校;强化落实让罗姆族辍学女孩重新入学的政策。

就业

33.委员会注意到,作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就业战略(2010-2014年)和各实体就业战略的一部分,缔约国已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13-2017年期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通过制订旨在协调私人生活和职业生活的措施,优先关注妇女在经济上的参与;颁布了旨在统一并协调缔约国社会部门、包括孕产妇保护的框架法。不过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尽管妇女的受教育程度高,但是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非常低,体现为妇女的失业率之高不成比例;

(b)妇女集中在保健、教育、农业等部门、非正规部门和“灰色经济”部门,相当多的就业妇女持临时合同;弱势群体妇女,如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农村妇女和罗姆族妇女,被排除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之外;

(c)缺乏执行禁止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性骚扰的机构框架,并且缺乏便于举报此类行为并让妇女能够了解自身权利的措施;

(d)缺乏托儿设施,这成为影响妇女充分行使工作权利的障碍;

(e)12种不同的现存制度对孕产妇的保护有不同的规定,取决于妇女居住在何处,这对妇女参加劳动队伍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强化了不平等的男女家庭责任分工。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包括为弱势群体妇女,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为不同的失业妇女群体提供特别培训方案和咨询,包括提高妇女的创业精神;

(b)采取有效措施,将弱势群体妇女和在“灰色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纳入正规劳动力市场;

(c)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密切监督非正规部门妇女和持临时合同妇女的工作条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并考虑批准世界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2011)号公约;

(d)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基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e)制订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和性骚扰有关的安全保密的举报制度,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利用这些纠正手段;

(f)提供更多的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帮助妇女行使工作权利,扩大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渠道;

(g)确保社会部门框架法的实施可统一缔约国对怀孕和孕产妇的保护,以保证所有妇女都有带薪产假;

(h)就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为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宣传行动,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男子积极分担此种责任,例如,采用不可转让的特殊陪产假做法。

卫生

35.委员会关切的是,卫生领域缺乏统一的法律和政策,导致不能公平地获取保健服务和医疗保险,这方面的情况取决于妇女的居住地和有关特区和(或)县的财政能力,这对罗姆族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影响尤其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率低,导致少女怀孕人数居高不下。委员会注意到塞族共和国执行了青年保健政策(2008-2012年),联邦执行了2010年改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战略,不过委员会对缺乏信息来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果感到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统一保健制度,在所有卫生部门方案和改革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以便在缔约国全国确保妇女、包括弱势群体妇女平等获取保健服务和充分的医疗保险覆盖;

(b)提高对可负担的现代避孕方法的认识,并加强有效获取此种避孕方法的渠道,包括在农村地区,以便妇女和男子能够就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作出知情的选择;

(c)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及权利教育,包括与性别平等关系和负责任的性行为有关的问题,以防止早孕和包括艾滋病毒在内的性传播疾病的传播;

(d)对当前的战略和政策进行系统的性别影响评估,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这方面的信息。

弱势妇女群体

37.委员会对各弱势妇女群体的境况表示关切,她们包括罗姆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许多人仍生活在集体住所)、所谓的少数族裔回返妇女、农村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这些群体更容易陷入贫穷,并在教育、保健、就业及公共和政治参与方面面临交叉歧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这方面资料不充分,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信息有限。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罗姆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少数族裔回返妇女、农村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歧视,尤其是在教育、卫生和就业领域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歧视,途径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上述领域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信息,包括关于弱势妇女群体境况的分列数据和信息。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族社区内部早婚盛行,尽管法律上禁止此类行为,但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持续、系统的具体行动来纠正此种有害习俗。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综合措施,尤其是通过与罗姆族社区领导人的合作,革除早婚习俗,在罗姆族社区提高对法律禁止童婚以及童婚影响女孩健康和完成学业的认识。

数据收集和分析

41.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2月3日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家庭和住房普查法,根据该法2013年将进行新普查。不过令委员会遗憾的是(该国代表团也承认),在《公约》规定的许多领域,没有充分提供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此种情况造成所进行的立法改革和所制定的政策和方案出现断层和前后不一致之处,导致现有资金分配不当。委员会指出,必须有上述数据才能准确评估妇女境况,在《公约》规定的所有领域作出知情并有针对性的决策。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性别平等法第22条的要求,在《公约》规定的所有领域,改进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包括弱势群体妇女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以评估在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已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已取得的成就。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相关机构严格遵守第22条,并请求在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此类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44.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官方语文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地方)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及时分发结论意见,以便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合作。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便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a)至(d)段和第34(a)至(h)段中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7月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