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

12 岁

14 岁

97.2%

75.2%

94.6%

73.3%

总数

95.9%

74.2%

注册上中学的女孩多于男孩,但这两种性别儿童的入学率都不到50%(请参见表10.1)。造成男女生中学入学率不同的一个原因是男孩的退学率高,特别是在高中的一年级和二年级。在过去,男女生中学入学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中学缺乏足够的校舍,不过最近的研究发现,个人支付的中学教育费用过高是另一个主要因素。

表10.1  中学纯入学率(2001-2002年)

性别

入学率

男生

42.5%

女生

47.6%

总数

45%

过去,玛雅女孩在达到青春期的年龄时就退学。但这一习俗正逐步改变,现有不断增多的玛雅女孩进入中学学习。

虽然在专科学校上学的男生和女生数量相当,但女生仍集中在传统的专业。比如,男生在职业、技术和农业学校的人数仍大大超过女生,而女生则在护理和师范教育课程中占有优势。

此外,一项研究报告指出:

“可以看出,虽然在伯利兹大学学习的男女生人数大致相同,但男生往往比女生小。这意味着年岁大的女生很可能是在外工作了一些年后又回到学校学习。这些女生应该是在先前的某个时间完成了高中学业,获得了工作经验,并在此过程中变得更加自信而且制定了更加明确的职业目标。这也意味着男生有机会在较小的年龄就可完成高等教育,从而比女生更快升到令人羡慕的决策性职位。”

教育部批准的奖学金中有59%授予了妇女。

以1996年的一项调查为基础的1998年数据表明,识字率基本上保持不变,全国为75.5%,但在玛雅人口中还不到50%(请参见表10.2和10.3)。

表10.2 1996年的识字率

性别

文盲

半文盲

有读写能力

总数

7.6%

17.3%

75.1%

男子

7.4%

17.6%

74.9%

妇女

7.8%

16.9%

75.3%

表10.31996年按种族分列的识字率

种族

总数

男子

妇女

克里奥尔

91.3%

90.6%

92%

加里福那

89.6%

89.5%

89.8%

玛雅

47.7%

52.1%

63.7%

梅斯蒂索

64%

64.4%

63.7%

对少女和妇女的歧视

伯利兹已经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中对少女和妇女歧视行为的意见做出回应,并开展了以下工作:教育部在其《教育条例》中收入了涉及性别偏见的条款;妇女事务部进行了一项在教育系统中有关解雇未婚怀孕的教师和开除怀孕学生等歧视行为的研究。全国妇女委员会也在其《国家性别政策》中强调了这些问题,该《政策》于2003年得到内阁的批准。《教育条例》和《国家性别政策》的规定将在一起歧视未婚怀孕教师的法律案件中得到检验。该案件定于2004年初开庭审理。

《教育条例》第112节题为“性别和特殊需求的敏感性”。这一节规定,“教育系统要确保男女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

题为“性别和其他偏见”的第114节规定:

1)男女同校的学校不得有违反法律和本条例或与教育目标相抵触的性别和其他偏见。禁止学校参与带有此类偏见的活动和采用带有此类偏见的体制。

2)禁止教师有意显示出此类偏见,他们应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以及课本和其他参考资料中设法避免表示偏见。

题为“保护不受骚扰、虐待和有害影响”的第115节规定:

1)学校应保持一种没有强迫的氛围,在这种氛围里学生可自由地参加学校的活动、从事个人感兴趣的事情、发表个人意见,并受到为人诚实的鼓励。

2)教育部要制定规章,管理当局、校长和副校长应执行规章,以保护学生不会受到性骚扰以及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题为“行为守则和工作条例”的第92节规定:

1)管理当局有权规定和执行管理教职员工着装和行为的规章,但这类规章必须(除其他事项外):

c) 叙述清楚并以书面方式让教职员工明确了解,而且

d) 不会伤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学校管理当局仍普遍歧视未婚先孕的教师和怀孕少女。为了获得更有力的证据,妇女事务部授权在教育系统对歧视行为进行了一次调查。

调查发现:

“一些高中已经修改了它们的政策,以便为年轻的母亲提供通融,使她们能够完成高中教育。大部分(但不是全部)高中将允许三年级和四年级的学生在生育后继续她们的学业。许多学校都会要求年轻女孩在报告怀孕后立即退学或者在看出怀孕后退学。学校将要求年轻的母亲离开学校并在一年后申请重新入学,但重新入学并不自动成立,这将取决于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是否同意承担抚养新生儿的全部责任,以便年轻母亲能够完成她的学业。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怀孕,对于第二次怀孕的学生,将立即予以开除。”

只有两所学校表明它们的政策允许所有怀孕的女孩重返学校,包括高中一、二年级的学生,但所有这样的学生一旦显露出怀孕痕迹,即被要求离开学校。有一所学校为年轻的母亲开设了育儿课。各行政区的学校也在这一问题上改变了政策。它们已经制定了允许那些希望完成高中教育的年轻母亲继续学业的政策,现在则允许希望完成教育的已婚妇女入学。

同一项调查还发现,大部分少女怀孕的事例都发生在高中时期,但也有小学校长指出,小学中也有女孩(最低为四年级)怀孕并被要求退学的事例。这类情况不如中学那样普遍,但几乎全部都是年龄大的男子使年轻女孩怀孕。人们普遍认为,在有些情况下,男子的年龄是女孩的两倍,他们与女孩的关系得到了女孩父母的认可,以便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关于开除怀孕学生的问题,《国家性别政策》承诺政府将:

1)制定、通过和执行全国统一禁令——包括在必要时修订《教育法》,禁止因怀孕或堕胎(后者属于《刑法》规定的问题)而开除女生、中止其学业或强迫其退学。

2) 应保证因怀孕选择退学的学生在其认为适当时返回学校的权利。

3) MEYS和妇女事务部将合作确定适当的措施,对怀孕学生和年少母亲特别是那些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女孩给予支持,使她们能够继续或恢复学业。

4) 对于明确向希望返回正规教育(此类教育认识到政府干预的社会经济“投资”效益)的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提供帮助的非政府组织(如YES和YWCA),MEYS和妇女事务部应审查目前伯利兹政府对这些组织的支持,并制定一项政府连续资助这些非政府组织的适当政策。

作为政府工作的补充,伯利兹妇女事务网络(其成员包括妇女事务部和全国妇女委员会)组织了一个政策讨论会,以便发起运动,提倡在教育系统中消除对怀孕学生和未婚先孕教师的歧视。此项运动的活动之一是向一名教师或学生提供支助,使其在法庭上向歧视行为提出法律挑战。

随着这项倡导运动的开展,一名最近因未婚先孕而受到歧视的教师自愿将她的案件提交法院再审。全国妇女委员会承担了该倡议的领导义务,并向这名教师提供了帮助,确保政府遵守《国家性别政策》中向判例案件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庭审定于2004年初进行。在开除怀孕学生方面,还没有出现类似的案例。

性别、性和家庭生活教育

为了解决伯利兹少女怀孕率高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日益流行的问题,政府通过教育部和卫生部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机制来保证将性别问题、性和家庭生活教育纳入小学和中学的课程。不过,在教会和国家相结合的教育系统中,仍面临着实施方面的挑战。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承诺,政府将:

“加强和调整有益健康的教育,包括通过有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和公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初级保健方案,以满足男子、妇女、女孩和男孩身心健康的需要。”

115.《教育法》授予高级教育官员以下权力:

a) 规定学习范围;

b) 颁布课程指南和要求据此制定学习课程;

c) 批准或许可相关学校的管理当局批准用以替代或增加规定学习范围的其他学习范围。

2000年,为了实行《教育法》,制定了《教育条例》。《教育条例》第116节要求教育部:

“设立和公布国家教育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学前教育中心、小学和中学或机构的全国性课程,详细列明它们的学习成果以及课程的组织和结构。”

相应的全国性课程要求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取得学习成果的过程中,以及在使用的教材里,将性别的公平和平等问题纳入主流并加以重视。

全国性课程的一项更为明确的目标是增进有关健康生活方式的知识和实践。为此制定了一项学校健康和体育方案(SHAPES),以保证全国性课程中的这部分内容得以执行。其中包括性教育、计划生育、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和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另外还包括男女生的体育和运动。

来自所有教会和国家共同管理学校的管理者参加了旨在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认识的会议和讨论,这是从宗教角度回应该流行病的一个步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一些教派在讲授禁欲的同时,却不愿讲授避孕套的使用和其他计划生育方法。一方面,人们普遍认识到提倡禁欲在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有人担心不向学生提供一切可以选择的方案会剥夺他们的知情权。

由于部分教派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有些教师报告说,他们在向学生讲授性特征教育、计划生育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时感觉不自在。有时,教师会邀请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BFLA)或健康教育和社区参与局(HECOPAB)来讲授这些课程。有时,这些专题会被跳过或讲解不充分。

此外,在较多的农村玛雅社区中,父母反对: a) 女孩参与体育活动 b) 讲授性生殖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们减少了其授课内容,而不管是否达到了《教育法》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提出的要求。

教育监督资金的普遍缺乏以及近来学校健康和体育方案的缩减,使得在评估学校遵守《教育法》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各项规定的情况方面出现了困难。

第 11 条

就 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 a )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 b )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 c )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以及

( d )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劳动力的参与

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增加到43.2%,自1999年以来略有上升。伯利兹妇女缺乏足够的就业机会。所有行政区的失业率都在双位数,而托莱多区更是有近一半的妇女劳动力失业,科罗萨尔和奥兰治沃克区的失业率达到了近40%。

统计数据显示,雇主可能会对妇女提出更为苛刻的资格要求。虽然有更多的妇女完成了中等或更高的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大军中的妇女能够降低失业率或担任更高的职位。2000年劳动力调查的初步数据显示,有四分之一的失业妇女至少具备中等教育程度,而在失业男子中,只有16%的人达到这一水平。

此外,非劳动力妇女中,40.5%由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供养,53.8%由她们的丈夫供养。这说明妇女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

1999年伯利兹《国家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男子和妇女的平均月收入分别为 804.00 伯利兹元和 750.00伯利兹元。

《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预算过程的顾问报告》发现,公共服务部门中的女性化程度很高。不过,在公共服务部门中,妇女大多担任办事员和低收入的职位:

“在16个部委中,领取诸如薪水、工资、津贴、社会保障、旅行补贴和生活费等个人薪酬的男子人数多于妇女。在公共服务部门的中低级岗位中,为妇女创造了大量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就业机会。这类工作大多是秘书、职员和办公室助理以及专业性的老师(初级教育)和护理职业。”

2000年劳动力调查的初步数据显示,妇女占办公室职员的70.5%、服务人员的52%、管理人员的32%和手艺人的13%。农学家和种植园主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也很低。

一项旨在帮助妇女克服经济发展障碍的项目确定了影响妇女取得经济成功的四个主要障碍:

除传统职业和商业机会之外,缺乏其他选择机会;

缺乏组织发展和领导技能;

在处理涉及个人发展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困难;

在制定微型企业的有效市场战略方面存在问题。

非传统的培训方案

1998至2002年间,就业培训中心(CET)实施了一个项目,对妇女进行非传统职业的培训。该项目由美洲开发银行和教育部共同资助,其目标群体是收入低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没有就业技能的妇女。培训内容包括建筑、汽车维护、橱柜/家具制作、计算机修理和产业技能。

尽管做出了对妇女进行非传统领域培训(如上所述)的努力,但这种培训并没有转化为就业问题上的公正和平等。比如,虽然私营部门承诺雇用美洲开发银行所资助的方案的毕业生,但很多部门都没有实现它们的诺言。实施培训方案后,雇用率仍然很低,只有6%,总体就业率为23%。

在该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影响妇女参与方案的障碍包括:目标群体自信心差、缺少动机、文化信仰和陈规戒律、认为培训对她们生活品质的改变不起任何作用,以及缺乏丈夫的支持,尽管最后一个问题比预期的要小。《劳动法》还提到了另一个障碍,该障碍限制了妇女参与以学徒和职业培训为目的的夜间活动。

此外,《国家性别政策》报告说,在非传统培训方案中,由于传统的性别角色、缺乏支助服务(如儿童保育),以及学习上的财务支出等因素,结果造成男生多于女生。

人民统一党2003-2008年妇女议程指出,该党将通过下列行动培养女企业家:

提供技术支持以保证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发展与成长;

通过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计算机技术和企业管理方面继续提供非传统的和技术性的培训;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更多的职业培训。

《国家性别政策》也声明:

将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如地域、儿童保育服务、管理或招聘惯例等)妨碍在非传统教学中改善两性公平的程度,以便使伯利兹政府能够制定克服这些障碍的战略和资源安排。

将重新审查《劳动法》中关于以学徒和职业培训为目的安排男子从事夜间职业的规定(S162, 2),以确定该规定是否歧视妇女和是否有碍妇女参加非传统培训。

最低工资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针对伯利兹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所提的建议,伯利兹已经通过立法,设立了同等条件下的最低工资,从而消除了男女工作最低工资的不平等。不过,在男子占优势的工作中,工资仍比妇女占优势的工作要高。

虽然有劳动部作为一个监督机构来保证执行最低工资要求,但由于人力和财力有限,妨碍了它充分完成这一任务,特别是在妇女占弱势的行业。其中包括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行业以及制造业。

产妇保护

产假是法定假日。法律要求,妇女须休12周的产假,其中至少有6周须在分娩以后休。

不过,尽管法律要求雇主允许妇女休产假,但他们并没有法律义务发放这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惟一合法的财政来源是社会保障部。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通过社会保障)可得到的资金大大少于正常的工资。由于这一原因,大部分的妇女都选择在她们应该休产假的期间继续工作。

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障部补贴的只是那些在怀孕前至少已工作一年的妇女,不管她在此之前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了多少款项。

对那些有资格领取产假现金补贴的妇女,现已增加了缴款数额,同时也提高了现金补贴数额。

雇主的歧视性做法

《关于伯利兹性别和发展的形势分析》发现,被一些机构,特别是小型企业雇用的妇女,很有可能因为怀孕而被迫在得不到工资的情况下离开,或升迁受到影响,甚至被解雇。这样的组织希望“保护”自身不会因雇用孕妇而增加成本,因此一旦她显现出怀孕,甚至更早,在了解到她怀孕时,就立即将她解雇。其他更知名的机构,包括政府在内,也不支付由于怀孕并发症而休假的假期工资,不过,它们会准许孕妇休法定产假。

教育系统仍存在对怀孕妇女的严重歧视。一项对教育系统歧视性行为和做法的调查发现,所采用的政策取决于教师是小学教师还是中学教师。下列文字描述了针对小学教师采取的非官方政策:

“除了英国圣公教派管理的学校,其他学校的非官方政策对未婚教师怀孕的处理是不宽容的。未婚教师怀孕后将被施以“纪律处罚”,包括:(1)停止该教师的工作;(2) 休假三到六个月,不付工资。在进行“纪律处罚”之前,学校会劝告教师结婚。如果不结婚,管理部门将采取第二种方案。大部分教师在怀孕显现前被要求离开学校,并被告知生育后再返回课堂。不过,大多数受到“纪律处罚”的教师发现,离校后再返回她们的工作岗位非常困难。管理部门声称,如果男教师在结婚之前成为一个孩子的父亲,也将面临类似的处罚。目前还没有发现这样的案例。”

影响中学教师的政策因学校而不同。有些高中容忍单身母亲,但她们受到结婚的压力,如不结婚将不允许再次怀孕。新教会主持管理的学校保持着零宽容的歧视政策,未婚先孕的教师将立即被解聘。

一些在这种情况下遭解雇的教师转向全国教师联合会寻求帮助,但该组织很难深入全面地解决这一问题。不过,全国教师联合会近期已配合全国妇女委员会向一名未婚教师提供帮助,该教师决定对因其怀孕而解雇她的雇主(天主教学校管理人员)提起法律诉讼。

关于解雇未婚先孕教师的问题,《国家性别政策》承诺,政府将保证:

“教育主管官员在全国教育系统制定和公布聘用教师的条件和条款,其中应规定出怀孕(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将不会自动导致暂停、终止聘用或纪律处罚,并保证尊重法定的产假权利;

《教育条例》对于道德恶劣的纪律处罚规定(ss.92. 1g 和 139 f)需要澄清,它们看来只是对女教职员工的个人行为进行主观处罚,并且只反映了学校当局的道德评判标准,而不是教师的就业权利;

关于每三年一次的学校检查,《教育条例》S51应规定,应在检查报告中具体说明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怀孕的处理方法,并对学校报告中涉及的性别问题进行年度汇总(第g分段),送往妇女事务部供其参考。

如果学校当局在一名教师怀孕或随后的生育期间对她进行处罚,而她希望继续执教,政府将对该学校征收相当于她一整年的工资款项,作为政府对这名教师的投资和进行额外教师培训再投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一名因怀孕而受到学校当局处罚的教师决定要求司法审查,政府应向其支付法律诉讼费用的50%,以确立一个适用于整个教育部门的判例”。

《国家性别政策》承认妇女在其他就业领域仍然因怀孕而受到歧视,该政策也声明:

伯利兹政府将支持妇女团体更明确地告知妇女她们的劳动权利,特别是她们在怀孕时享有的权利,以及她们对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进行正式投诉的权利;

“劳动部将严格追查关于妇女因怀孕而被解雇的投诉”。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承诺政府将:

“消除针对妇女的基于孕产和生殖角色的歧视,包括雇主的习惯做法,如要求提供采取避孕措施的证据或因怀孕、产假或哺乳而拒绝雇用或解雇”。

儿童保育支助

伯利兹仍主要依靠非正式的日托人员,如保姆、邻居或家庭成员等为上班的父母照顾孩子。

目前全国共有11家官方的儿童保育中心,其中有10家在伯利兹区,在这10家中,有9家位于伯利兹城。奥兰治沃克、科罗萨尔、托莱多和卡约区还没有官方的儿童保育中心。

随着年轻母亲日益增多,家庭成员如祖母因为仍要上班而无法照顾孩子,对儿童保育中心的需求日益增长。

目前,社区儿童保育中心由地区代表(当选的政治家)给予补助,而且大部分按周收取费用,平均每周20至25伯利兹元(即10至12.5美元)。人们无力支付周费的日托机构往往达不到标准。

尽管1998年就通过了确立儿童保育中心最低经营要求的法律,但对中心的监督是最近才开始的。2002年间建立了一套机制来监督各项条例的执行情况,包括对保育员与儿童比例的最低要求、规划、自然环境,以及公共和个人健康问题等。这些条例没有规定要确保保育员具备儿童发育方面的资格和/或经验。

作为全国共同关心日托中心人才资源问题的积极响应,年轻妇女基督教协会(YWCA)在全国范围内为儿童保育人员举办了短期培训班。该协会取得的成就有着特殊的基础,这有赖于他们吸引投资的能力。

2002年通过的《国家性别政策》要求政府:

“制定一个方案,在可收回投资的原则下为公务员建立工作场所的儿童保育服务机构,并向低收入雇员提供补贴,首先在贝尔莫潘和伯利兹城进行初步试验”。它还进一步要求儿童发展组织“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在管理规范的中心以注重需求、方便和承受力为前提,扩大现有的儿童保育场所。”

对于在公共服务机构内加强儿童保育支助的建议,还未采取行动。但初级儿童发展组织(家庭和儿童全国委员会及其成员)已经在《幼儿发展综合政策》(IECD)草案及《儿童和青少年全国行动计划》(NPA)草案中纳入了儿童保育支助服务的特别规定。但在这两个政策和计划通过之前,这些规定还不能转化成促进妇女就业平等和公平的具体行动。

第 12 条

保健方面的平等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保健服务和设施

近年来政府对卫生部门进行了改革,提倡私立和公共卫生保健机构之间的联合。虽然政府仍是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权力的日趋分散使得私立部门迅速成长。私立保健机构主要限于提供流动服务,但正在快速扩展。一些二级保健主要针对孕产妇病例和手术。目前还未制定规范私立的营利和非营利性卫生保健机构的措施。私立机构的医生可以使用公共卫生设施,但公共机构在对患者的急救中并不求助私立机构。

表12.0 列出了伯利兹的医院数量。在8家公立医院中,3家是地区医院,提供广泛的二级保健及常规的初级保健。另有3家是社区医院或者叫初级设施,在行政区一级提供最基本的二级保健。

有一家医院(卡尔·赫斯那纪念医院)是国家转诊医院和伯利兹区总医院,另一家为国家精神病医院。除牙买加莫纳校园的西印度群岛大学医院外,与邻国没有建立标准的转诊机制。

表12.0 全国的医院

伯利兹区

2家私立医院、1家公立精神病院、1家公立转诊医院

卡约区

1 家私立、1家公立

贝尔莫潘区

1 家公立

科罗萨尔区

1家公立

奥兰治沃克区

1家公立

斯坦克里克区

1家公立

托莱多区

1家公立

总数

11 家医院

资料来源:卫生部。

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包括42个医疗中心和56个乡村卫生站。此类医疗中心提供产前和产后保健、免疫服务和5岁以下儿童的发育监测和营养。专家诊所为高血压、糖尿病和肺结核、性病及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推荐转诊、后续跟踪等服务。每一个中心可服务2 000到4 000人。中心还通过流动诊所提供推广服务,每六个星期到较小和偏远的村落巡诊一次。看护助理在中心以外工作,有些是经过培训的传统接生员(TTBA),有些作为TTBA的助手在乡村一级服务。看护助理和传统接生员经常得不到基本的供给。流动诊所的大部分工作是妇幼保健服务。

非营利性组织也参与到流动的卫生保健服务当中。伯利兹应急队(BERT)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紧急运输服务。

农村和城市医疗专业人员的分布很不平衡,有一半多的医务人员受雇于首都的伯利兹区。私立部门的参与对缓解这一矛盾的作用有限,因为大部分营利性私立诊所也都位于城市地区。1999年与古巴和尼日利亚政府达成的技术合作协议减轻了这种不平衡状况,根据这些协议,向农村地区派驻了医疗人员,其中大部分是全科医生。这也增加了人均医生数量,如表12.1所示,同时也可能是母婴死亡率下降的一个因素。护士和社区保健助理的数量在过去的4年中也有所增加。

表12.11998-2001年注册的医务人员

职业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每10 000人医生数

8.2

10.3

10.0

9.8

每10 000人牙科医生数

1.1

1.2

1.3

1.3

每10 000 人护士数

15.0

15.8

16.6

16.2

每10 000人社区保健助理数

7.5

8.3

8.1

8.0

每10 000人药剂师数

2.9

2.8

2.8

2.8

每10 000 人社会工作者数

1.0

1.0

1.0

1.4

资料来源 :卫生部国家卫生信息和监督局。

卫生部在泛美卫生组织的协助下建立了一个国家卫生信息和监督系统(NHIS),其目标是便于关键的保健服务人员和社区成员获取最新信息。该系统将利用一个辐射面广的卫生信息系统来增加偏远地区医务人员获得远程继续教育的机会。它的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决策过程中,对各类保健单位(医院、医疗中心和其他相关的保健方案)给予支持,以便为伯利兹人民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该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以前无法得到或不够准确的卫生信息和重要的统计数据。它还作为资源中心为学生、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的保健方案提供服务。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家庭暴力的周、月和年度报告及入 院/出院报告均可从该系统查阅。

《社会保障法》最近经过修订,允许实行国家健康保险(NHI),目的是使该保险成为政府惟一的保健出资方。不过在伯利兹区南部实施的一个NHI示范项目中,对保健服务提供者的一项评估发现,这一地区的剖腹产数量增加到生育数量的40%,这表明在大范围实施以前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改进。

计划生育服务

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BFLA)是计划生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农村地区,卫生部的计划生育服务仅限于咨询,使得妇女只能通过其他组织寻求此类服务。

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最初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只集中于婴儿的生育间隔,而它现在已扩大了服务范围,包括性别关系、家庭决策的协商技巧、使用避孕套来防止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家庭暴力咨询、养育子女的技能和癌症检查等。

家庭健康调查发现,在伯利兹,对避孕知识的总体了解水平相当高。在被调查的妇女中,都知道口服避孕药的人数最多(92%),其次是注射药剂(88%)和避孕套(85%)。对避孕知识了解最少的是玛雅妇女,其中69.9%知道口服避孕药、42.8%知道避孕套、69.1%知道注射药剂法;有8%的玛雅妇女甚至连一种避孕方法都不知道。公立诊所在2002年8月前提供输卵管结扎和注射药剂的服务,但在那之后提供此项服务的方案就停止了,近期还没有再次实施此类方案的可能。妇女现在要想避孕,必须向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或私立部门求助。计划生育服务是国家健康保险一揽子保险的组成部分,卫生部已经拟订了草案,但还有待公布。

家庭健康调查还发现,需要、知道却没有得到计划生育服务的妇女占15%。这一比例自卫生部不再提供避孕服务以来似乎又有增长。1999年有25%的怀孕据报是计划外怀孕,正式婚姻和同居关系中有56%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在家庭生活和性教育方面,提到的最多的是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47%)和政府设施(20%);56.9%的受访者未曾受到过有关家庭生活和性方面的教育;30.3%的妇女不知道哪里可以得到有关性和避孕的信息;30.8%不知道哪里可以得到有关性传播疾病的信息;32.4%不知道哪里可以得到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

有事例表明,医生常劝说妇女不要做输卵管结扎并拒绝为年轻妇女开避孕药具。农村妇女比城市妇女更容易碰到此类及其他享用权的问题。目前还不知道有多少使用避孕药具的妇女没有正确使用,药房提供的口服避孕药也往往没有口头说明。

表12.2 2001年妇女的前10种死亡原因

原因

位次

总数

比例

糖尿病

1

44

8.8%

肺循环疾病和其他形式的心脏病

2

37

7.4%

高血压

3

35

7.0%

脑血管疾病

4

35

7.0%

局部缺血心脏病

5

30

6.0%

急性呼吸道疾病

6

30

6.0%

子宫、子宫颈、躯体和未指明的恶性肿瘤

7

20

4.0%

交通事故

8

16

3.2%

其他恶性肿瘤

9

14

2.8%

泌尿系统疾病

10

13

2.6%

资料来源:国家卫生信息和监督局。

表12.31997-2001年妇女的前10种住院病因

病因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怀孕、生育、产后期并发症

6 038

6 097

6 331

6 444

5 860

受伤、中毒和外因造成的其他一些后果

1 127

1 183

1 101

618

1 133

急性呼吸道感染

782

819

800

923

895

肠道传染病

751

802

523

454

508

支气管炎、慢性和未指明的肺气肿和哮喘

632

493

384

228

320

泌尿系统疾病

462

392

396

378

386

消化系统其他部位的疾病

466

473

489

488

522

阑尾炎、腹腔疝气和肠梗阻

380

336

347

462

412

围产期的其他病症

282

366

409

350

不详

糖尿病

267

306

319

360

366

营养不良和贫血

247

255

不详

不详

不详

资料来源: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调查。

少女怀孕

尽管伯利兹的少女怀孕率在1991年至1999年间下降了31%,但每五名生育妇女中仍有一名是青少年,即占所有生育妇女的20%。

15至19岁少女怀孕数量的下降也许是计划生育教育和使用避孕药具的结果,但性行为过早这种趋势令人担心。15至19岁少女中,初次性行为的平均年龄是15.6岁,而40至44岁的妇女中,初次性行为的平均年龄是18岁。

据公共保健护士报告,除了更多地使用避孕药具,年轻妇女还将肛交作为避孕的一种方法。这引起了对妇女感染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的可能性增加的担忧。

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BFLA)仍是对青少年开展家庭生活教育(包括预防艾滋病)的主要组织。该协会以青少年为对象,主要通过非正式培训和教育活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对他们开展工作。除了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健康教育和社区参与局(HECOPAB)在课堂上向青少年提供教育课程,特别是在那些宗教信仰反对将避孕措施作为一种计划生育方式的学校里。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认有必要对青少年健康问题给予特别关注。该政策包含了11项承诺,其目的是:保护青少年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的权利;消除对年轻孕妇的歧视;保证孕妇返回学校的权利;为青少年提供咨询和心理保健服务;增强提供上述服务的能力。

尽管该《政策》的目标是确保向青少年提供全面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校内校外”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但教会对中小学教育的影响太大,障碍了这项规定的贯彻。

为了更好地实施《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2004年将制定一项明确的“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政策和课程。同样可以预见,在教会和国家相结合的教育体制中,要落实这一课程中计划生育方面的内容,还会遇到挑战。

产妇保健

泛美卫生组织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尽管近期对卫生部门进行了结构调整,“但仍没有包括明确的孕妇保健模式,在所有的卫生改革文件中也没有对这些需求给予特殊的关注”。 虽然在伯利兹的产妇死亡报告方面有所改进,但仍存在着漏报的问题。对死亡和生育总数的漏报可能高达30%。产妇死亡报告中的不一致可从表12.4中看出,在该表中,不同的信息来源给出了不同的比率。

研究发现,近期的改革所创立的卫生保健组织模式也许对妇女并不适用,对国家来说,其支出也超出了基本所需。这项研究对日益发展的私营部门表示担忧,因为它们也许会将利润目标瞄向妇女保健。研究发现:

“尽管……妇女事务部和全国妇女委员会在过去的十年里十分关注比较广泛的妇女健康问题,但卫生部主要把精力放在以婴儿为中心的妇幼保健方法上……。至少接受一次产前保健服务的妇女人数相当多,入院生产率也相当高。但有些妇女享受产前护理的时间太晚,或没有进行足够的产前检查,产后护理的水平也不足……。产前产后保健的质量因缺乏标准、存档工作差及跟踪不够而受到影响。对高危患者来说,后果尤其严重。尽管卫生保健服务分区管理,但还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对特殊的群体采取了特别的措施来保证她们得到这些服务。没有待产室;社区一级和保健服务设施中的安全孕产教育还很薄弱;在农村地区采取避孕措施的人数有限,可选的避孕方法也不多。”

与怀孕有关的死亡原因包括:缺乏孕期风险方面的信息、避孕措施不足、归档系统不完善造成护理不连续、因缺乏高危病患转诊诊所而延误治疗、在不安全的条件下终止妊娠和害怕到医院治疗并发症、延误寻求助产的时机、没有运输工具和待产室数量不够、紧急转诊系统不完善、延误入院治疗、紧急产科护理质量差、产后跟踪服务薄弱,以及长期以来认为死亡是妇女(特别是贫困的农村妇女)命该如此的观念等。

表12.41990-2000年每100 000名产妇的死亡率:不同资料来源

年份

MCH的报告和表格

卫生系统服务概况

泛美卫生组织

伯利兹(中央统计局)

美洲国家卫生报告

伯利兹部分

基本指标

美洲国家的保健

1990

194

1991

147

1992

100.9

1993

161

154.8

1994

113

118.9

1995

82

1996

139

59.9

111

1997

100

40.8

100

142.8 (1999年报告)

1998

134

167.1

150

150

1999

42.2

42.2

42

2000

68

54.8

82

82.3

资料来源:《安全孕产:伯利兹妇女的生死问题》。

伯利兹政府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中承诺:

通过加强安全孕产综合方案,增加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运输方面的投入,降低产妇的死亡率和发病率。

在向所有人口提供初级和二级卫生保健的前提下,作为全面生殖健康的一部分,特别向弱势群体提供安全孕产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在内。

将有怀孕困难的母亲列为最优先考虑的对象,改进方法,使她们得到更全面的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

建立监督机制,对降低母婴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工作进行评估,以保证实施和完善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各种方案。

自这一《政策》通过后,卫生部已采取措施在伯利兹全面落实安全孕产倡议。目前该倡议中只有选定部分的内容得到了落实。

母乳喂养实践

1998年通过了《全国母乳喂养政策》,为落实该政策的规定,特制定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但这一计划还未得到执行。

1999年进行的家庭健康调查发现,城市的母乳喂养率略低于农村地区,尽管在城市地区更易获得母乳喂养方面的信息。在生活比较舒适的家庭,母乳喂养率也有所下降。与文化习俗、母亲工作和产假规定有关的问题也是导致这种状况的因素。

《国家性别政策》要求在行政区一级落实母乳喂养政策,并制定提高公众认识和教育的方案,以消除各种不实的说法,给出母乳喂养营养丰富的事实。该政策还指出:

“卫生部和劳动部将联合推介挤取母乳的优点(包括在工作场所),以便使在职妇女能够继续以母乳喂养婴儿。为配合这一工作,卫生部和劳动部还将联合采取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的条件,使雇员能够挤取和存贮母乳,也可以哺乳她们的婴儿。”

堕胎

堕胎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尽管接受调查的医生和妇女中还没有人遭到有关堕胎的犯罪指控。由于堕胎是非法行为,妇女往往转向秘密堕胎或到危地马拉、墨西哥或美国等国家堕胎。2001年,入住卡尔·赫斯那纪念医院妇产科病房的妇女中,大约70%都与中止妊娠的结果有关。尽管对流产的定义并不区分引产和自然流产,但护理人员认为这些妇女入院大都是因为人工流产并发症。 (参见表12.5)

《国家性别政策》包括以下承诺:

向意外怀孕的妇女提供秘密和富有同情心的咨询,以及有关各种选择方案的可靠信息。这将使妇女能够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做出明智的决定。

向在怀孕期间患有并发症并导致失去胎儿的妇女提供咨询、信息和服务,包括术后并发症服务。

在与有关权威人士磋商后,政府将启动程序,对含有非法堕胎妇女处罚措施的所有法律进行审查。

通过国家卫生信息系统整理的统计数据将区分意外流产和人工流产。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还要求伯利兹政府:

废除含有惩罚性条款、限制妇女和夫妻双方为了保持妊娠而寻求咨询的法律;废除含有惩罚性条款、禁止那些非法堕胎人员寻求咨询和心理保健的法律。但决不能提倡以堕胎作为一种计划生育的方式。

向意外怀孕的妇女提供富有同情心的咨询和可靠的信息。

表12.5 1987-2001年伯利兹全国各医院接纳的堕胎并发症患者人数

1 2001 0008006004002000

资料来源 : 1999 年统计数据摘要及卫生部国家卫生信息系统。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伯利兹人均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在中美洲最高,在美洲排第四,在世界排第三十四位。2001年底的数据显示,每1 000人中就有1.3人被感染。这一比率在15至44岁的人群当中更高,即每千人中有2.3人。71%的传播是通过异性恋接触;15%通过男性双性恋接触;7%通过同性恋接触;6%的新病例是母婴传播(请参见下文“母婴传播方案”)。

预防艾滋病的最大挑战之一是需要改变传统的认识和行为模式。1999年的家庭健康调查显示,61.9%的妇女认为她们没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只有45%的妇女使用过避孕套。 该调查进一步显示,67.6%的妇女从未提出让她们的男伴使用避孕套,56.8%的妇女甚至不允许男伴使用避孕套。使用避孕套的妇女主要是为了避免意外怀孕(84.3%),只有37.9%的使用者说这样做是为了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2000年,政府任命了一个跨部门的全国预防艾滋病委员会(NAC)。2003年,该委员会成为一个法定的机构,直接在总理办公室下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来自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及宗教组织、基于社区的地区级委员会和国际发展共同体。

该委员会的法定任务是进行跨部门协调、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和监督。它目前正在接受全球防治艾滋病、疟疾和肺结核基金的一笔捐助。这一全球基金项目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是在妇女和青少年,特别是少女当中减少艾滋病毒的威胁。具体来说,该项目在这方面的目标是“使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能够增强性协商和使用防护方法的技能,以减少她们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

该项目还注重加强行动,通过培训同侪咨询人员,向处于社会最边缘的青年妇女提供教育和支持体系,以防止艾滋病毒在青年妇女中的传播。与此同时,伯利兹社区一级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之一,丹格里加艾滋病协会利用其他资源已经开始实施他们的增强妇女能力的方案。

该全球基金项目还将辅助以妇女为对象的其他现行方案,如防止母婴传播方案(PMTCT)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艾滋病毒/艾滋病青少年教育方案。

另一个易受感染并且需要公开强调的群体是商业性工作者。最近一项研究发现,对这一人群提供性传播疾病预防信息的工作严重不足。它指出:“在一次性传播疾病研讨会上,两个自愿将避孕套套在假阴茎上的年轻姑娘竟然没能够正确套上,尽管她们从事性工作均已超过一年”。公共卫生护士正付出极大的努力来弥补这一缺陷,她们进入酒吧和妓院开展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预防教育活动。《国家性别政策》规定,要在商业性工作者中实施一项全国性体检方案。

除了以预防为目的的方案外,反艾滋病联盟(AAA)建立了一个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PLWHA)支援小组,包括妇女在内。该联盟还成功促使在监狱犯人中建立了另一个PLWHA支援小组,同样也包括妇女。某个伯利兹艾滋病毒/艾滋病地区委员会正在组建第三个这样的小组。

反艾滋病联盟、卫生部和全国艾滋病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所做的努力已经产生了效果,妇女正得到抗艾滋病毒治疗和机会感染药物治疗。

迄今为止,还没有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需要的全面的精神健康或安全网方案。

定于2004年底完成的全国艾滋病委员会政策和立法项目将涉及与性别有关的问题。

心理健康

统计数据显示,因精神和行为失常而入院的妇女比例有日益升高的趋势(请参见表12.6)。目前还没有关于妇女精神健康的比较完整的资料。

即便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国家性别政策》也认识到有必要增强提供精神保健服务的能力。该政策声明:

必须对伯利兹精神健康问题的本质和流行情况进行研究,特别是有关性别和老龄化的问题;

将对现有和较好的精神病治疗服务进行评估,包括住院和门诊病人,特别是有关性别和享用权的问题。

表12.6 精神和行为失常住院病例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男子

35

34

25

14

16

妇女

38

36

29

26

45

资料来源 :全国卫生信息局。

家庭暴力

以医院、警察局和妇女事务部的汇总信息为基础的家庭暴力年度报告发现,家庭暴力案件自2000年起有上升的趋势(大约每年增加10%)。其中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平均比男子高八倍。在最有生产力和生育力的年龄段中(15至44岁),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占所有案件的近90%。

这些受害者中,大部分只受过小学教育并从事以家政工作为主的经济活动。这表明就业人员要么更有可能举报家庭暴力,要么比未就业人员受到更多的家庭暴力伤害。

报告家庭暴力最多的种族发生了改变。2000年和2001年,克里奥尔族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最多,但2002年,报告最多的是梅斯蒂索族。目前尚未分析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

在所有案件中,有一半以上属于多次发生。妇女受到的最多的伤害是身体伤害,其次是精神虐待。

70%以上的受害人生活在城市,报告的案件大多数发生在伯利兹区。相比之下,生活在农村的妇女不太愿意举报家庭暴力案件。农业人口占多数的伯利兹南部行政区报告的案件还不到所有案件的3%,但社会工作者知道这一类的暴力在南部社区是很普遍的。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被认为是造成报案数量低的原因。

妇女事务部的大量工作都是围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的。为此成立了一个家庭暴力工作队,并在调动社会各个部门和提高其认识方面做出了努力。警察局专门配备了基本办公设备,以保证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单位正常工作,全国的警官和专业人员助手也得到了培训。每一个行政区都设立了家庭暴力委员会,此外还为举报案件的归档编制了全国统一的登记表。该部在学校、社区、电台和电视台节目中举办了研讨会,散发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宣传品和小册子。作为打击家庭暴力的现有工作的一部分,还编撰和分发了一份阐述性别和男性特征的手册。

在伯利兹城郊区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并需要及时帮助的妇女设立了一个庇护所。不过,由于缺乏工作人员,该庇护所提供的服务有限。此外,交通不便也影响了妇女对各项设施的利用,平均每年接受服务的妇女只有25名。庇护所为妇女提供21天的食宿,在此之后没有针对这些妇女的后续咨询和支助方案。

除了使用庇护所外,有些妇女会投靠亲属,但大部分仍与实施虐待的配偶呆在一起。“玛勒希望之家”是一个位于贝尔莫潘的私营机构,它也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食宿。在其他行政区,受虐待妇女可得到的惟一帮助来自于“妇女发展官员”(WDO),该官员将提供信息并在必要时推荐转投其他机构。不过,由于两个重要的(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为主)妇女组织的解散,严重削弱了可帮助受虐待者的资源网络。

尽管妇女事务部和其他组织实施了大量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但由于司法和社会保护体制对家庭暴力的敏感程度不够,限制了国家对这一现象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曾利用过这些体制的妇女报告说,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公共机构的主流意见是鼓励妇女回到实施虐待的丈夫身边。

鉴于上述问题,《国家性别政策》规定:

在伯利兹的农村,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来提高社区对有关家庭暴力的预防、权利和服务的认识;

将对接收、处理和跟踪投诉的程序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加强此类工作的措施,包括对现有服务是否充分和能否得到这些服务进行评估;

采取措施保证广泛利用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登记系统;

妇女事务部将就更有效地支助虐待受害者和幸存者及适当地保持家庭关系所需的受虐后心理咨询、监督服务和家庭团聚服务等事项向政府提出建议;

查明庇护所向虐待和暴力受害者提供的食宿与需求相差的程度,确定应该达到的容量、位置和相关的资源要求;

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当局应努力确保让施暴嫌疑人,而不是受害者,不管是成人还是儿童,离开原住所;

所有受害人撤回家庭暴力指控的案件,都将由警察家庭暴力局与妇女事务部协同调查;

将进行适当的干预,包括在受害人力图撤回指控案件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咨询和采取措施使虐待嫌疑人提高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进行真诚忏悔;

对那些因暴力和虐待,包括性虐待被判有罪的人员,在监狱内外就其行为的性质和协助其改变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教育和辅导;

为了成功改造被判刑的施暴者,将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灵活运用假释规定的作用。

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

除了家庭暴力,伯利兹其他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的数量也在上升。媒体关于对妇女实施强奸、乱伦、性侵害和谋杀的报道越来越多,受害者各年龄段都有,但主要是年轻妇女。

强制性报告虐待儿童案的法令于1999年制定后,有关儿童性虐待的举报增加了六倍,其中大部分是对女童的性虐待。

然而,除了虐待儿童干预方案,没有哪一个组织明确一贯地全面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国家对这些问题的沉默显示了伯利兹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的薄弱。为弥补这一缺陷,“天堂之家”(受虐妇女庇护所)近期进行了一项规划,扩大了该组织的关注点,它将对范围更广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做出回应。

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领域是对司法的运用。尽管法律修订后已将强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婚内并对性虐待儿童受害者实行保护,但承负能力和及时有效地提供司法服务的问题限制了法律保护的落实。《国家性别政策》指出了对延迟审理性虐待和强奸案件的关注。它进一步指出,“除了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外,还有关于年长的强奸受害妇女死亡和失去记忆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的报告”。

《国家性别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审查有关措施,以便更及时地起诉性虐待和强奸案件,特别是涉及年长受害人的案件。

查明目前对暴力和虐待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是否充分,以便采取措施加强此类援助,并保证没有暴力和虐待事件因此而逃避起诉。

政府将研究以类似于健康保险的征税方式筹措资金,引入国家法律保险方案的可行性,以保证获得经济实惠的合法代表权。

在法庭诉讼期间要求虐待或暴力的受害儿童提供犯罪证据时,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看到。

将研究制定措施,保证虐待或暴力受害儿童在正式的法庭审理以外的程序中提供证据。

第 13 条

社会和经济利益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贷款权

《国家性别政策》确认,贷款权对于实现经济独立至关重要,对许多妇女来说,这是她们获取足够的经济收入的惟一机会。

伯利兹妇女可从商业和非商业机构获得贷款。妇女的还贷记录较好,这是众所周知的,但她们在那些需要传统抵押品的商业银行机构申请信贷时仍会遇到困难,在独立于男性伴侣而单独贷款方面也存在困难。因此,妇女通过非商业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机会要比通过商业银行大得多。

为了方便妇女得到贷款,政府内外均在非商业金融领域付出了不懈的努力。虽然 2002 年在这方面有了显著的改善,但妇女从非商业机构得到的贷款仍未达到男子的水平。

作为三个非商业贷款机构之一的伯利兹可持续技术公司称,妇女获得的贷款占大部分( 56.2% )。值得称赞的是,该组织还大做广告,宣传它增加妇女贷款的意愿。它还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妇女获得贷款。

发展金融公司有一个以单身女性为优先考虑对象的专项抵押贷款方案。 2002 年,这些贷款中有 44% 发放给了妇女。不过,住房部还没有一个能够使妇女获得经济住房的类似政策。

总的来说,男子获得的贷款比妇女要多,因为他们提出的申请更多,申请的贷款额也更大。妇女通常是为小规模的零售和餐饮业借贷,而男子则为农业贸易和建筑目的借贷。现已在商业银行中做了大量工作,使他们对优先向妇女提供资金的重要性有更深的认识。

《国家性别政策》致力于改善妇女的信贷状况:

政府将研究修订银行法规的可行性,以确立妇女以独自的女性身份申请贷款的权利;

政府将研究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减轻妇女满足银行贷款抵押要求的负担,包括采用适当的备选方案;

妇女事务部将联络和咨询BEST、DFC和SFBB,制定出方便南部区妇女获得资金的地方战略;

将研究措施,方便妇女为购买住房获得可承负的信贷,住房部也将对单亲家庭做出特殊的政策规定,如降低利率;

妇女事务部将与信贷提供方合作,就获得信贷过程中的性别问题制定和实施对供贷官员的在职培训;

将研究因信贷数额小于管理要求而对妇女获得信贷造成的障碍;

收集和整理有关银行、信贷协会和非商业金融机构按性别分列的贷款数据资料,并按年提交SIC和妇女事务部。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2001 年伯利兹人口为 257 310 人, 51.1% 生活在农村地区。妇女占农村人口的 48.5% 。

虽然在全国数据分列方面已有全面改进,但从性别角度来收集和分析信息仍然是确定妇女在国家中的整体地位和状况的一个主要障碍,对农村妇女尤其如此。虽然没有关于妇女的全面数据,但种种迹象显示,农村妇女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全国性努力中所获得的利益仍然极少。

《 2002 年伯利兹贫困评估报告》 指出,全国的贫困率为 33.5% ,农村地区的贫困率最高,达到 44.2% 。在主要为土著玛雅人居住的托莱多区,贫困率高达 79% 。在伯利兹各种族中,玛雅人的贫困人口最多,为 77% 。接受调查者所给出的贫困原因包括没有土地、酗酒、自给自足文化的丧失、产品市场不景气和失业等。

为了努力缓解托莱多区严重的贫困状况,伯利兹政府自 1996 年起实施了若干金额达数百万元的项目。但这一地区持续不变的贫困率表明,这些项目对人们的生活很少甚至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由于还没有对这些项目进行评估,因此无法对妇女受益的程度做出评论。目前在这一地区实施的一个重大项目,即社区农业和农村发展( CARD )正在通过农业项目、开发旅游和提高手工艺能力来减少贫困。 CARD 的现场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男性,他们总的来说缺乏对解决妇女需要的敏感性。因此雇用了一名性别问题专家,以便为该机构带来一种考虑到性别的工作方式。

妇女在其所在社区或地区发展中的参与情况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和种族因素的影响。在加里福那和克里奥尔的村庄里,尽管男子在种族中的权力和控制方面仍占有优势,但妇女在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中所发挥的整体作用比玛雅社区的妇女要大。加里福那、克里奥尔和梅斯蒂索族的妇女在其所在社区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已相当普遍,而这对大多数农村社区中的玛雅妇女来说则实属罕见。实际上,克里奥尔、加里福那和梅斯蒂索族的农村妇女当选为村委会委员的可能性要比玛雅妇女大。传统的玛雅治安官体制中全是男性,从没有妇女来挑战这一体制中男性的统治地位。

玛雅文化中传统的性别定型观念将妇女限定为“繁衍者”,而男子为“生产者”。极端的劳动分工将男子置于支配性的农业、社区管理和决策的地位,而绝大多数妇女则被限制在家务和其他照料性的活动之中。

伯利兹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的途径要么是通过社区健康中心、流动诊所(偏远地区),要么是前往医疗服务好于当地水平的城市地区。虽然有关的信息、咨询和计划生育服务可通过这些渠道获得,但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基本常识却严重匮乏,尤其是在托莱多区的妇女当中。 卫生部直到近期才通过流动诊所提供了避孕和咨询服务,不过,政府于 2002 年中止了这一服务,从而出现了严重的服务赤字。目前托莱多区的妇女只能通过位于蓬塔格尔达镇的伯利兹家庭生活协会( BFLA )有偿获得咨询和避孕药具。该协会还在学校举办生殖健康讲座,但在天主教管理的学校中,这种讲座已被禁止。

除了可得到的资源有限,家庭健康服务还受到主流文化传统的制约。一些男子仍不允许他们的妻子或伴侣采取避孕措施,以此来检验她们的忠诚度。

农村妇女获得的信贷非常少。虽然法律上没有限制妇女独自申请贷款,但在现实生活中,商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性别倾向和偏见导致了妇女的贷款申请因其丈夫没有作为合伙申请人出现而遭到拒绝。与此同时,许多妇女由于文化上的原因,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是不会申请贷款的。尽管没有现成的资料,但据信只有极少的农村妇女拥有土地和其他财产,这使她们更难获得贷款。

尽管妇女在农村家庭和社区的生存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她们的经济作用仍然没有得到承认,也未包括在统计数据和人口普查当中。农村妇女通过建立手工艺、食物贮藏或谷物磨坊等自助小组和合作社来挣取额外收入维持她们的家庭。但这些行动的成功率很低,因为妇女往往缺乏自信、领导和组织管理能力、技术专长、信贷及市场。妇女事务部和非政府组织为农村妇女组织了一些上述领域的技能培训,并向她们提供诸如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家庭暴力等其他相关问题的信息。然而,这些援助对妇女广泛的需求来说只能是冰山一角。

总体上讲,妇女事务部是在资源极度缺乏的情况下行使它的职权来增强妇女能力和提高妇女地位的。靠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开展工作,妇女事务部甚至不太能够接触到农村妇女,从而使她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农村发展部也遇到了相同的处境,该部于 1998 年设立,是一个与其他部委进行联络,以便向伯利兹农村地区提供适当服务的协调机构。在非政府一级,托莱多区玛雅妇女委员会( TMWC )作为一个该地区农村社区妇女团体的保护性组织,在为托莱多区的妇女利益进行游说中发挥着领导作用。该委员会的工作也同样因缺乏可利用的资源而受到影响。

表14.0 1991和2000年农村人口达到的教育水平

35 00030 00025 00020 00015 00010 0005 0000

资源来源 : 2000 年人口普查。

第 15 条

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中的平等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伯利兹的法律在公民事务、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方面不存在歧视妇女的问题。

在人身移动和选择居所方面男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法中的平等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2000年通过的《最高司法法院(修正)法案》标志着在承认妇女所做的家庭工作的经济价值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该《法案》对婚姻配偶的离婚和同居伴侣的分居,给出了财产分配的指导方针。它还对同居伴侣的赡养费做出了规定。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时,法庭必须考虑:

直接或间接由丈夫或妻子及他人代表丈夫或妻子在财产的获得、保管或改善中所做出的非金钱的贡献,包括以家庭主妇、持家人或父母身份所做出的任何贡献;

任何拟议的法庭指令对丈夫或妻子收入能力的影响;

夫妻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及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如果有的话);

妻子以妻子和/或母亲的角色及在抚养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如果有的话)过程中所做的非金钱的贡献;

丈夫或妻子是否有资格领取养恤金、退职金和任何法律规定的或任何退休金方案下的一些其他补助金,以及上述养恤金、津贴、退职金或补助金的金额;

双方结婚期间,以及法庭指令所支持的一方因该婚姻而在教育、培训和发展方面所受影响的程度;

保护妇女地位的需要,特别是希望继续维持其母亲角色的妇女。

该法案在宣布财产的权益和变更财产的权利时还考虑到同居的伴侣:

148E (1) 当同居的双方分居时,同居的任何一方可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所获财产的所有权或权利向法庭提出变更申请。

同居伴侣分割财产所运用的指导方针与婚姻配偶相同。

由于缺乏指导执法人员执行《最高司法法院(修正)法案》的程序法律,导致所有与该法案有关的案件因等待程序指导而延误。《不动产管理法》的执行也因缺乏类似的程序法规而受到制约。

1999年,《刑法》经过修订,对婚内强奸犯罪做出了规定:

68A (1) 男性配偶在下列情况下与女性配偶发生性关系,并具有第(2)段所列的任一情形的,则对女性配偶犯有强奸罪:

a) 未得到女性配偶的同意;

b) 知道女性配偶不同意性交,或不顾女性配偶是否同意。

在传统的玛雅社区中,14岁以下的妇女结婚仍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根据《家庭和儿童法》,抚养费将由法官判断决定。第81条C款允许单身妇女根据《家庭和儿童法》,在提供某男子是孩子父亲的证据后申请抚养费。

尽管进行了司法改革,但妇女仍对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受到的不同待遇,以及她们的伴侣或前伴侣不能及时支付抚养费表示担忧。最近,随着全自动和集中化的公共部门财政管理系统的运用,妇女们不会再遇到长期延迟付费的问题。

《国家性别政策》报告说,在关于儿童抚养费的法庭指令中,大约有30%没有得到执行,而在行政区一级,这一比率更高,因为这些地方的执法力度比伯利兹城更弱。

此外,伴侣或前伴侣住在国外的妇女,没有追讨儿童抚养费的法律途径。

因此,《国家性别政策》打算处理以下事宜:

重新审查涉及婚姻和同居关系中配偶和儿童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家庭和儿童法》和《已婚人员保护法》),以保证一致和公平的待遇;

必须规划、提出和执行有关协议,以便在全国统一、及时和严格收取并支付法庭指定的抚养费;

采纳和实施能够使法院和警官更好地认识到遵守抚养费指令之重要性的任何必要尝试。

因收取拖欠款项所引起的任何费用都将由拖欠人承担,而不得由收款人(或更准确地说是孩子)承担;

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抚养费协议和相关的收款协议,特别是与美国;

家庭法庭将做出安排,允许从付款人账户自动将抚养费转入收款人账户,也可将雇主扣留的工资自动转入收款人账户;

政府将注意保证新的刑事改革替代判决(规定)对抚养费拖欠者予以照顾,以便不给收款人家长造成经济损失,即将他们的监禁时间缩至最短并最大限度地保证他们对孩子的经济支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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