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关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1896次和1898次会议 (CEDAW/C/SR.1896和CEDAW/C/SR.1898)上审议了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OL/7)。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OL/Q/7,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答复载于CEDAW/C/BOL/RQ/7。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BOL/CO/5-6/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玻利维亚代表团做出口头陈述并对委员会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口头和书面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总统府部长María Nela Prada Tejad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司法和机构透明度部、“Ana María Romero”妇女问题和消除父权制多民族服务机构、政府事务部、总统府部以及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BOL/CO/5-6)以来玻利维亚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第4589(2021)号最高法令,该法令对关于家政工人加入全国保健基金的第2450(2003)号法律进行规范;

(b)第1309(2020)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冠状病毒病(COVID-19)应急框架内的补充措施,包括禁止解雇或裁员;

(c)关于简易刑事程序和加强打击暴力侵害儿童、青少年和妇女行为各项措施的第1173(2019)号法律;

(d)关于普遍免费统一保健系统的第1152(2019)号法律,该法律旨在提供获取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优先考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土著农民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群体;

(e)关于政治组织的第1096(2018)号法律,该法律要求此类组织在其规则范围内建立消除父权制的体系,以促进均等、机会平等和平权行动;

(f)关于残疾人就业和经济援助的第977(2017)号法律以及通过2017年12月20日第3437号最高法令对该法律进行的规范;

(g)关于性别认同的第807(2016)号法律;

(h)第2935(2016)号最高法令,该法令对关于在政治领域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243(2012)号法律进行规范;

(i)宣布《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十年行动计划》的第848(2016)号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法律或设立了以下机构:

(a)2022年1月5日第4650号最高法令,该法令宣布2022年为“消除父权制文化革命年:妇女无暴力生活”;

(b)2021年设立的监测杀害女性案件全国委员会;

(c)2021年通过的2021年3月8日第196/2021号部长级决定,该决定批准了对工作场所骚扰和性骚扰妇女的投诉的处理程序;

(d)2020年11月27日第FGE/JLP/DAJ/2017/2020号决议,该决议批准了特别关爱人口贩运和偷渡受害者的标准化规程;

(e)2020年11月26日第4399号最高法令,该法令加强了预防暴力侵害妇女以及关爱和保护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各项机制;

(f)2020年11月26日第4401号最高法令,该法令批准了促进就业和薪酬机会平等的各项措施;

(g)2020年5月28日第0282号部长级决定,该决定批准了COVID-19疫情期间的孕妇治疗方案;

(h)2019年12月31日第154/2019号部长级决定,该决定批准了关爱和保护暴力行为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受害者的机构间协议;

(i)2019年设立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特别内阁,内阁公布了十大关键行动领域清单,以此宣布打击杀害女性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是国家优先事项;

(j)2019年通过的第3980和3981号最高法令,这些法令批准了促进对公务员、军事人员和公共部门企业进行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强制培训战略;

(k)2019年3月13日第3834号最高法令批准设立的“Adela Zamudio”登记和预警系统,以及促进实现“Genoveva Ríos”特别反暴力警察部队的专业化;

(l)2019年1月16日第3774号最高法令批准设立的“Ana María Romero”妇女问题和消除父权制多民族服务机构;

(m)2017年10月17日第2709/2017号部长级决定,该决定批准了保障怀孕学生受教育权条例;

(n)2017年5月3日TSE-RSP-ADM第0158/2017号决定批准的关于受理与在政治领域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投诉和辞职的条例;

(o)2017年3月8日第3106号最高法令批准设立的机构间委员会,其任务是执行一项旨在促进玻利维亚妇女体面生活的综合公共政策;

(p)第02/2016号部际决定批准的《2016-2020年促进消除父权制和妇女享有美好生活权利多部门计划》;

(q)最高法院通过合议庭2016年11月22日第126/2016号协议、农业环境法院合议庭2016年11月23日第23/2016号协议和2016年11月16日第193/2016号协议批准的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法院判决主流的规程;

(r)2015年1月29日第027/2015号部长级决定批准的在多民族宪法法院第206/2014号裁决框架内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合法安全堕胎)的技术程序。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2019年);

(b)《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2017年);

(c)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2016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多民族立法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多民族立法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框架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纳入《宪法》,并赞扬缔约国在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和政策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是玻利维亚法律的组成部分。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有效执行保护妇女权利的立法和政策面临挑战;

(b)《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不够,对它们的认识程度也不够;

(c)缔约国在答复中没有提供信息说明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法庭判例。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一条和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旨在消除《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对妇女歧视的立法和政策;

(b)加强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适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判例,包括为所有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多民族立法议会议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官员组织系统化能力建设方案;

(c)加大力度,提高对妇女权利和落实这些权利的手段的认识,以土著妇女、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等特定群体为对象,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以土著语言和无障碍形式为获取《公约》信息提供便利。

妇女诉诸司法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革司法制度和改善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关于将性别平等纳入法院判决主流的规程、设立多民族宪法法院的司法和性别问题观察站、开展以性别平等视角做出司法裁决的竞赛。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司法系统缺乏顾及性别平等的方法,包括对报告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持消极态度;

(b)有与腐败、司法机关和检察官办公室缺乏独立性以及临时法官和检察官人数众多有关的指控;

(c)土著妇女、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时面临资金、语言、物理和地理方面的障碍;

(d)社会和文化污名化,阻碍妇女和女童提出申诉,特别是就性别暴力提出申诉;获得有关妇女和女童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补救的机制和程序的信息的机会有限,在农村地区尤其有限。

1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方面的系统化能力建设,并采用指标,确保以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妇女提出的案件;

(b)加大力度调查和起诉司法人员腐败案件,充分惩处犯罪人,并确保司法机关和检察官办公室的独立性,包括将其任命制度化;

(c)向司法部门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司法部门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使所有妇女特别是来自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都能提出权利诉求,并强化多民族公设辩护人服务机构;

(d)继续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传播信息,说明在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诉求时可以采用哪些补救办法,并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迅速获得法律补救措施,包括程序便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欢迎创设“Ana María Romero”妇女问题和消除父权制多民族服务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司法部负责平等机会事务副部长、文化、非殖民化和消除父权制部消除父权制和非殖民化股以及妇女问题和消除父权制多民族服务机构在各级政府执行性别平等公共政策方面协调不足,而且预算拨款不足,导致国家机构无法完成其任务;

(b)缺乏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最新计划,也缺乏与妇女权利相关公共政策的投资、执行和具体结果有关的特定分类信息;

(c)在任命监察员方面存在资金不足和拖延问题。

14.委员会回顾《北京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确保负责平等机会事务副部长、消除父权制和非殖民化股以及妇女问题和消除父权制多民族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并考虑设立专门的妇女事务部,以协调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公共政策和战略,并在国家以下层面运行相关单位;

(b)增加分配给上述实体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并加强其工作人员在性别问题上的专门知识,以促进性别平等,将性别问题纳入各项政府政策的主流,并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c)制定并执行一项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全面计划,其中包括旨在改进分类数据收集工作的指标系统以及有效的监测、评价和问责机制;确保为执行该计划分配充足的资源;

(d)从速评价《2016-2020年促进消除父权制和妇女享有美好生活权利多部门计划》和《2009-2020年机会均等国家计划》;

(e)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执行其妇女权利相关任务和确保其独立性所需资源,以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同时加快建设透明的参与型监察员甄选和任命程序。

性别成见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有害习俗,包括开展促进平等的“做女孩”运动。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女性和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成见持续存在,使女性在政治参与、教育、就业、卫生等领域长期遭受歧视,同时使女性长期遭受性别暴力、承担过分繁重的无偿家务和照料工作。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执行针对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特别是教师和宗教领袖的综合战略,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成见;

(b)继续提高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宣传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形象以及积极和非暴力的男子气概。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调查拖延处理和解决杀害女性案件问题特别混合委员会和玻利维亚警察总局性别平等股。委员会还注意到2022年3月31日第01/2022号宪法法院裁决,其中敦促不同公共实体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性别暴力。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负责专门审理对妇女性别暴力案件的特别法庭;

(b)性别暴力特别是杀害女性和性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很高,而且施害者普遍不受惩罚;

(c)《刑法》中关于强奸罪和法定强奸罪的定义不符合人权标准,女童只有在获得父母准许或在服务机构或监察员的协助下才能就性暴力行为提出申诉;

(d)尽管有单一的申诉表格,但参与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而且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举报这些案件面临障碍;

(e)为寻求正义的性别暴力女性幸存者免遭报复提供的保护不够充分有效;

(f)在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案件时未能尽职尽责,相关问题包括幸存者再次受害、保护令得不到执行、大量案件在初步调查阶段被撤回或以其他方法解决;

(g)为性别暴力幸存者提供的支持服务有限,相关问题包括缺乏心理咨询、缺乏法律援助、缺乏适足的庇护所、综合性城市法律服务机构缺乏资源。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建立拥有审理性别暴力案件专属权限的特别法庭,并任命更多该领域的专业检察官;

(b)修订《刑法》第308条,以未经同意而不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为依据定义强奸罪,并废除《刑法》关于法定强奸罪的第309条,该条实际上意味着对强奸和性虐待女童案件有罪不惩;

(c)鼓励举报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并废除关于女童举报性别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行为)案件须经父母准许或由服务机构或监察员协助的规定;

(d)确保在发生家庭暴力案件时及时有效发布、执行和监测保护令(包括酌情发布驱逐令),并对不遵守此类保护令的行为实施充分的威慑性处罚;

(e)确保对所有性别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起诉施害者并予以充分惩罚,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补偿;

(f)确保提供充分的受害人支助服务,确保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幸存者获得充分的医治机会,包括免费体检证明、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庇护,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获得这些机会。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19.委员会注意到新制定的2021-2025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偷渡多民族政策、旨在援助受害者的议定书、双边协定以及题为“多一个知情者即少一个受害者”的运动。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打击人口贩运和偷渡多民族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家层面的反贩运工作,同时负责评价反贩运举措的进展情况;

(b)在执行关于打击人口贩卖和偷渡的第263号法律方面遇到困难,特别是在省市自治政府遇到困难;

(c)早期确定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的程序不充分;

(d)有指控称,如果贩运行为的外国受害者不与当局合作,就拖延和拒绝向他们发放人道主义签证;

(e)缺乏信息,无法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其他创收机会和退出方案。

2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在执行、协调和评价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工作方面的任何权力重叠;

(b)调查、起诉和充分惩处贩运人口的犯罪人,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补救,并加强国际合作,以防止贩运人口、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c)为应急响应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边境控制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提供系统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在早期确定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部门,以保护受害者并帮助其康复;

(d)向贩运行为的外国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包括人道主义签证,尽管他们是证人且与当局合作;

(e)加紧努力,改进按性别、年龄、来源国、国籍和剥削形式分列的贩运受害者数据收集工作;

(f)增加城市和农村地区国家庇护所的数量和可获得性,并为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保护和康复方案拨出充足的资源;

(g)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其他创收机会和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建立法律框架处理在政治领域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均等和交替,包括在最高选举法院下设立性别平等股和民主均等观察站。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妇女在众议院的比例略有下降,但她们的代表比例仍达到均等目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政府和司法机关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比例不足,而且缺乏关于采取哪些措施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上代表比例的信息;

(b)关于在政治领域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243号法律规定的处罚较轻,为遵守第243号法律而对市级条例进行的调整程度较低;

(c)缺乏有关“共同管理”概念的条例,“共同管理”的目的是在现任权力机构和候补权力机构之间交替任职,导致担任政治职务的妇女系列辞职;

(d)对与在政治领域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案件和辞职没有进行充分的跟进,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有罪不罚现象。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政府、司法机关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比例;

(b)在妇女组织的广泛参与下,对第243号法律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其处罚和“共同管理”规定,并加强对该法律在市一级执行情况的监测;

(c)加强“促进预防工作和立即反应以维护妇女在遭受政治骚扰和暴力情况下权利的机制”,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源;

(d)确保迅速、彻底、公正地调查妇女关于遭受政治暴力和骚扰的申诉;对责任人予以起诉并处以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复职、公开道歉和保证不再重犯。

教育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辍学率和文盲率方面取得的成就,欢迎缔约国采用26门区域跨文化课程。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预防和应对投诉学校和特殊教育中心处理身体、心理和性暴力案件情况的规程。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农村女童接受中等教育的机会有限,由于以下原因,农村女童继续上学的比率较低:家务劳动过多,在COVID-19疫情期间家务劳动尤其多;早孕;缺乏数字技能、获得技术的机会有限;农村地区距离技术和职业教育机构和大学路途遥远;

(b)教育环境中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

(c)妇女和女童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上的代表比例不足,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的代表比例尤其不足;

(d)各级教育缺乏适合年龄的全面性教育;

(e)没有充分落实区域跨文化课程以及师范学院直接录取土著妇女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的20%配额;

(f)缺乏全纳教育政策,残疾女童和妇女在主流教育中的入学率低、辍学率高。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促进人们更好地认识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之基础对女童的重要意义,同时:

(a)确保弱势和边缘化女童群体(特别是土著女童、非洲裔玻利维亚女童、农村女童、残疾女童、难民女童、移民女童)充分获取优质教育并持续上学,特别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在农村地区充分获取优质教育并持续上学,包括通过以下手段实现这一点:

㈠促进边缘化群体的女童在各级教育机构入学;

㈡确保落实区域跨文化课程并采用综合性全纳教育政策;

㈢面向成年妇女和老年妇女开展扫盲运动;

(b)对学校中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实行零容忍政策,确保施害者受到充分惩处,并收集关于这类事件的分类统计数据;

(c)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d)确保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能够在怀孕期间和之后继续接受教育,并确保为此目的批准的法规得到遵守;

(e)确保在各级教育的课程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适合年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避孕药具的使用,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并向教师提供有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

就业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女性和男性平等获得就业和薪酬所作的努力,包括“我的第一份体面工作”方案和就业支助方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事不稳定的临时工作,无法获得社会保障,自COVID-19疫情开始以来这点尤其突出;

(b)性别工资差异长期存在;

(c)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遭性骚扰的措施不够充分;

(d)对家政工人社会保障和劳动权利的监测不足;

(e)妇女的家务劳动和照料工作得不到承认;

(f)残疾妇女失业率高,残疾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配额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女性获得正规就业机会,包括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和从事高薪工作,并减轻COVID-19疫情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的影响;

(b)执行同工同酬原则,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c)加强与劳动有关的投诉解决机制,以解决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适当惩处施害者,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d)促进女性和男性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为女性和男性采用弹性工作安排,并制定全面的国家照护政策;

(e)承认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的价值,同时考虑到此类工作对经济的贡献,并将其纳入国民账户;

(f)监测女性家政工人的就业条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以及用以投诉剥削和虐待性工作条件的有效保密补救措施;

(g)促进残疾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并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为她们提供合理便利。

卫生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通过统一医疗提供系统将免费性和生殖健康服务扩大提供给所有妇女,而无论其年龄如何。委员会还欢迎按照美洲人权法院对I.V.诉玻利维亚一案的判决开展宣传运动,推广使用现代避孕方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法律和战略计划;

(b)缔约国的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虽然略有下降,但仍然很高,而且在疫情期间,获得熟练助产护理以及产前和产后护理的机会中断;

(c)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执行多民族宪法法院第206/2014号裁决(该裁决取消了对获得合法堕胎的司法授权要求)面临挑战,包括缺乏对该裁决的了解、缺乏设备、医疗从业人员的良心反对率高、提出额外要求;

(d)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在农村地区尤其有限,青春期少女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信息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e)早孕人数多,学校课程中没有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强制性教育;

(f)跨文化家庭和社区保健政策覆盖面不足,土著妇女在农村地区获得可负担的保健服务面临障碍,包括路途遥远、无法获得信息和文化上合适的服务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g)残疾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缺乏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医疗提供系统中存在对残疾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全面法律和战略计划,其中要有明确的目标、指标、监测系统和充足的预算拨款;

(b)加大力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在缔约国全境改善获得产前和产后护理以及由熟练助产人员提供的紧急产科服务的机会;

(c)确保遵守宪法法院的命令,废除堕胎的司法授权要求,并保证在强奸、乱伦和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能够有效获得堕胎机会;在其他情况下堕胎一律不构成犯罪;确保出于良心反对堕胎的声音不妨碍妇女有效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d)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包括紧急避孕在内的免费现代避孕手段以及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咨询;

(e)加强执行预防早孕的战略,包括为此批准一项新的计划,并开展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教育;

(f)扩大跨文化家庭和社区卫生政策的覆盖面,并为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土著妇女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文化上合适的卫生服务分配必要的资源;

(g)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就她们的具体保健需要(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对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提高对妇女和女童在医疗提供系统中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的认识。

增强经济权能

29.委员会欢迎设立面向妇女的生产开发银行以及原始资本基金和女户主信贷等类似举措。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生产、工业和商业部门增强妇女权能的性别平等战略和进一步增强亚马逊北部妇女权能项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中,妇女获得某种形式信贷的比例很低,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受益于在其领地内实施的发展项目。委员会还注意到,诸如土著发展基金等方案缺乏性别平等视角。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对战略制定的参与,以促进妇女获得低息贷款等金融信贷以及创业机会和独立商业机会;

(b)通过纳入性别平等政策加强土著发展基金,并促进土著妇女获得资金和可持续生产项目以增强其经济权能。

农村妇女与气候变化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向农村妇女授予土地所有权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直接惠及农村妇女的供水、减轻风险和气候变化等方案,包括“我的水”和“加大灌溉投资”等方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贫困妇女人数日增,农村妇女获得和控制农业资源(包括土地、水、信贷、金融服务和农业投入)的机会有限;

(b)农村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以及获得向对妇女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教育、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c)农村妇女在农业政策决策和领导职位(包括地方层面的决策和领导职位)的代表比例不足。

3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为此要确保她们获得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设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信贷、金融服务和农业投入,并确保她们有机会诉诸司法并获得受害人支助服务、教育、信息和通信技术、正规就业和保健服务;

(b)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其农业政策,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农业政策决策和担任领导职务,特别是在地方层面。

土著妇女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十年行动计划》成果的信息有限;

(b)土著妇女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面临基于种族、族裔和性别的交叉形式歧视,失业率高,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获得就业、经济机会和适当保健服务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c)缺乏确保在土著妇女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事先自由地给予知情同意并分享惠益的情况下才能在其领地上开展采矿活动和开采油气的法律框架和有效机制;

(d)有报告称,针对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女性人权维护者的性别暴力以及恐吓和报复的事件发生率很高(包括在2019年和2020年的政治危机期间)。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有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的政策(包括《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十年行动计划》)包含性别平等和跨文化视角;

(b)加强其法律框架并建立有效机制,确保采矿公司和采掘业的活动必须在受影响的土著妇女、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和农村妇女事先自由地给予知情同意并充分分享惠益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c)调查和起诉所有针对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女性人权维护者的性别暴力、恐吓和报复行为,并向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

残疾妇女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妇女的法律能力、诉诸司法的途径、缔结婚姻的权利和家长权利受到限制;

(b)缔约国境内残疾妇女获得医疗卫生设施和服务特别是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c)从纯粹以医学方法对待残疾的角度出发,将残疾妇女和女童隔离在特殊教育机构中,残疾女童的入学率低;

(d)残疾妇女的就业机会有限,工作场所缺乏合理便利。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取消对残疾妇女法律能力的限制,确保她们平等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婚姻和家长权利;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并确保尊重她们的性选择和生殖选择;

(c)通过并实施全纳教育政策,促进残疾女童和妇女入学以及全纳教育师资培训;

(d)确保工作场所无障碍,执行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配额;

(e)收集按年龄和族裔分列的关于残疾妇女参与《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数据,以期为制定法律和政策提供信息,并克服妨碍残疾妇女行使权利的各种障碍。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3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被拘留妇女获得教育、专业培训和卫生保健的途径有限,关于采取拘留替代措施的信息有限;

(b)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仇恨言论和网上暴力盛行,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对其实施了性别暴力、任意拘留和侵犯隐私权行为。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被拘留妇女有机会获得教育、专业培训和卫生保健,并促进采取拘留替代措施,特别是面向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采取拘留替代措施;

(b)调查、起诉和充分惩处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仇恨言论和网上暴力行为,以及针对她们的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任意拘留和侵犯隐私权行为,包括执法人员所犯下的此类行为。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关于性别认同的第807(2016)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了修改变性者和跨性别者姓名、性别和照片的行政程序。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土地继承方面存在的差异。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多民族宪法法院2017年9月9日第0076/2017号裁决和2017年11月22日第0028/17号多民族宪法令宣布关于性别认同的第807号法律第11条第(II)款违宪,这实际上剥夺了变性和跨性别妇女的若干权利;

(b)根据一项已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的决定,拒绝登记同性伴侣的自由结合或事实结合;

(c)未满15岁女童的童婚和被迫结合现象普遍,在农村地区尤其普遍,这往往是性暴力、强迫怀孕、家庭暴力和贫困造成的;

(d)童婚和被迫结合影响年轻妇女和女童的生活机会,有必要提供侧重此问题的直接经济、教育和心理支持系统;

(e)关于平等继承权的法律与某些自治领地的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现行法律,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在婚姻或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

(b)修订《家庭和家庭诉讼法》,将女性和男性结婚和事实结合的最低年龄一律定为18岁,并开展运动,提高父母、教师和宗教领袖对童婚给女童造成有害影响的认识;

(c)采取或加强重点措施,通过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儿童保育系统,支持已婚和事实结合的年轻妇女和女童,便利她们获得特别方案和就业机会;

(d)通过民事诉讼和土地实体进行的地籍更新程序,确保可能被剥夺继承权的妇女能够恢复其权利。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周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4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多民族立法议会和司法机关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8(b)和(d)、24(e)和28(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至迟于2026年7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