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 (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4 日 ) 通过本报告。

关于玻利维亚多民族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委员会在2015年7月14日第1317和1318次会议(见CEDAW/C/SR.1317和1318)审议了玻利维亚多民族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OL/5-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OL/Q/5-6,玻利维亚多民族国的答复载于CEDAW/C/BOL/Q/5-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也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又欢迎代表团作出口头介绍并澄清了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所提的问题。

3.委员会赞扬以司法部长比希尼娅·贝拉斯科为首的代表团,团员包括司法部的代表以及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OL/2-4)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立法:(a)2009年《宪法》,其中规定男女平等、制裁性基暴力、并载明对妇女权利的具体保障;

(b)2013年第348号法(《关于保障妇女一生不受暴力的综合法》,及2014年的相应条例;

(c)2012年5月28日关于《政治骚扰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243号法,其中禁止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d)2010年12月20日第070号“阿维利诺·西尼亚尼–埃利萨尔多·佩雷斯”教育法,其中规定教育应反对男尊女卑;

(e)选举制度法,即2010年6月30日第026号法,订明公权力机构候选人提名、预选和选举程序均须遵守两性平等、男女比例均衡和交替任职的原则;

(f)2009年4月3日第66号最高法令,其中规定对完成体检的妇女进行奖励,以降低母婴死亡率。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制度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

(a)《关于预防、处理、惩治和消除性基暴力的综合多民族系统》(2013-2015年);

(b)《2010-2014年教育部战略体制计划》,通过教育破除男尊女卑观念;

(c)《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战略计划》(2009-2015年);

(d)《“玻利维亚生活美好、享受尊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3年);

(e)《“妇女参与建设生活美好的玻利维亚”国家机会平等计划》,2008年12月10日第29850号最高法令予以通过。

6.委员会对缔约国自审议其上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表示欢迎:

(a)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即第189号公约,2012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8年。

C.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多民族立法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部门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邀请多民族立法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贯彻执行本结论意见。

宪法和立法框架

8.委员会欢迎《宪法》纳入非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以及《公约》和所有人权条约占最优先地位,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利于妇女的深刻立法变革仍须加强,也需要坚实的行政支持;

(b)《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有限,政府各部门对《公约》的一般性建议缺乏认识;

(c)缺乏关于在法庭上直接适用和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例资料。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强有力的问责机制,根据妇女的宪法权利和《公约》,实施各项法律,并为此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向相关的利益攸关者,包括政府官员、议员、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和社区领袖,适当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便在缔约国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

(c)鼓励法官和律师在法庭诉讼中适用《公约》条款,并考虑到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的审理案例;

(d)确保法学院开设国际人权法课程,包括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课程;

(e)加强妇女对各项权利及其实现手段的认识,特别以土著妇女、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非裔玻利维亚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为对象,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用土著语言和无障碍的方式,为残疾妇女获得关于《公约》的信息提供便利。

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提供综合全面的多民族司法服务,但对以下各点表示关切:

(a)“农村土著司法管辖”和正式的司法系统长期存在结构性障碍,使妇女无法获得司法救助,无法得到补救,例如境内法庭数目不足、用主要土著语文编制的关于权利和司法程序的资料不多、法律援助计划的覆盖范围有限,原因是只有45%的市镇建立了综合全面的市政法律服务;

(b)司法系统的中低级人员缺乏体制职业前途,从而限制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c)检察官、警察和法官仍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权利的专业培训与专业知识有限;

(d)拖延按照2013年第348号法(《关于保障妇女一生不受暴力的综合法》)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的暴力案件的特别法庭。

1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快在缔约国境内创建能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地获得司法救助的法院和法庭,在所有司法程序中提供可靠的土著语言正式口译,并确保妇女能够有效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以方便她们提出权利要求;

(b)确保为司法部门的中下级人员建立一个专业发展制度;

(c)向参与审理有关保护妇女法律权利的所有公职人员提供所有具体法律领域的专门培训;

(d)按照第348号法,优先为专门审理侵害妇女暴力案件的特别法庭的运作分配适当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委员会重申它在2008年结论意见(CEDAW/C/BOL/CO/4)表示的关注,希望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点:

(a)司法部机会平等副部长在和文化部反对男尊女卑和非殖民化事务股的决策权力有限,又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无法协调实施关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

(b)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足够的数据,有效实施机会平等国家计划;

(c)缺乏适当的机制,使更多妇女组织能在《公约》覆盖的领域参与实施各项政策和战略。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设立妇女事务部或其他高级权力机关,以协调和阐述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战略,包括支持在国家以下各级运作的性别平等单位实施性别平等预算编制;

(b)加快实施机会平等国家计划,办法是制订一项战略,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当局关于这个计划的权能,分析官方数据,并为实施计划定期监测和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c)确保妇女组织,包括土著组织、非裔玻利维亚妇女组织和残疾妇女组织,广泛参与实施机会平等国家计划。

临时特别措施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法律框架规定可实施临时特别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只有在政治参与和让妇女参加武装部队等领域采取了这种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统计资料可说明实施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妇女高等教育配额所取得的成果。

15.按照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便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参与经济生活、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加快促进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b)向政府所有部门、警察和武装部队散发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资料,强调这些措施是遵守男女实质平等原则的手段,十分重要;

(c)评估临时特别措施在给予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方面的影响。

陈旧观念和歧视性习俗

1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认与妇女人权不相抵触的土著管辖权并意识到歧视妇女的父权制根源。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在更大社会范围内的角色和责任,歧视性的陈旧观念长期地存在,使教育、卫生和就业等领域内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对妇女的暴力得以持续。委员会还对大众媒体中的性别陈旧观念以及尤其是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性描绘感到关注。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a)制订针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全面战略,以克服关于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男尊女卑陈旧观念和基于性别的陈旧思维,并加强社区一级的提高认识活动;

(b)通过开展实质性的文化间对话,确保在涉及影响到妇女的有害习惯法和习俗的所有决策过程中,土著妇女的权利获得尊重;

(c)与妇女组织合作,通过一项提高认识的战略,并向公共和私营媒体工作者提供性别问题培训,防止媒体和广告散布性别陈旧观念。

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18.委员会注意到第348(2013)号法建立了一个保障妇女一生免受暴力的综合全面框架,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

(a)缔约国内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的各种不同形式,包括人身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而且没有防止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

(b)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举报、调查、起诉、定罪以及对肇事者判刑的数目,缺乏最新的分类信息;

(c)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杀害妇女案件中的肇事者被起诉和定罪的人数极少;

(d)尽管明令禁止,但仍然存在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付诸调解程序的现象;

(e)根据第348号法授权建立打击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赫诺维瓦·里奥斯”特别警察部队出现拖延,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f)没有足够的法医人员对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实施体检;以及

(g)对暴力受害者没有提供充分的支持,包括法律援助、医治、心理咨询服务和庇护住所。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具体时限内和在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作为优先事项制订一项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战略,要同时考虑到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以及被拘留妇女的特殊风险处境;

(b)实施家庭暴力单一登记册和家庭暴力信息系统,确保备有和公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定期报告;

(c)确保暴力侵害妇女的所有案件,包括杀害妇女案件和性暴力案件都切实受到调查、起诉,肇事者受到恰当惩处;

(d)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任何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

(e)加强打击暴力的“赫诺维瓦·里奥斯”特别警察部队在国家、省和市各级的任务授权,为警员提供能力建设,使他们有能力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履行职责,并解决暴力受害者污名化的问题;

(f)确保法医人员经常得到关于性别敏感检查和关于侵害妇女暴力案件调查程序的培训;以及

(g)为在玻利维亚境内各地建立适当的庇护住所调拨充分经费,使暴力受害妇女有效获得医治、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其他辅助服务。

人口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贩运人口尤其是边境地区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案件数目很多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b)出于强迫卖淫目的在国内贩运土著妇女的案件,尤其是正在实施大型开发项目的地区;

(c)拉巴斯和圣克鲁斯地区之外没有贩运行为受害妇女的庇护住所,也没有为受害人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d)因被贩运的直接结果而导致刑事犯罪的贩运行为受害人被课以严厉刑罚;

(e)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在从缔约国过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侵害,面临落入人口贩运犯罪网的风险;以及

(f)没有支持卖淫妇女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对缔约国内贩运人口的状况进行评估,作为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措施的基线,并且按照性别、年龄和族裔分类,改进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数据收集工作;

(b)提高尤其是土著农村妇女对贩运人口问题、人贩子使用的方法以及自我保护措施的认识;

(c)确保迅速实施《打击贩运人口多民族计划》(2013-2017年),包括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d)重新审议贩运人口受害人因刑事犯罪行为而被课以的严厉刑罚;

(e)为贩运行为的妇女受害人建立庇护住所,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并在缔约国各地散发有关贩运行为受害者庇护住所的信息;

(f)与区域内各国发展国际双边或多边合作,设法解决贩运人口问题,并将人贩子绳之以法;以及

(g)解决卖淫的根本原因,制订帮助妇女脱离卖淫的方案,包括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替代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保护妇女免受基于性别的政治暴力的进步法律,以及在多民族立法会议中增加妇女代表人数方面取得的进步,使妇女在众议院的代表比例达到了53.1%,在参议院中达到了47.2%。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妇女尤其是土著妇女在政府高级别决策位置中的人数不足,特别是在省级和市级。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妇女在缔约国的司法机构和外交部门中的任职人数不多。委员会又感到关注的是,对于基于性别的政治暴力和骚扰的投诉,没有进行起诉和定罪。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法定配额,以便促进妇女尤其是土著妇女平等参与国家、省和市级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以及充当玻利维亚多民族国的国际代表,并监测所取得的进展;

(b)建立旨在破除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对妇女的陈旧观念的方案,提高对妇女尤其是土著妇女自由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

(c)为现有和可能的妇女候选人和担任公职的妇女制订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专项培训和辅导方案;以及

(d)起诉并适当惩处基于性别的政治暴力案件的肇事者。

教育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教育作出大量投资,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关于女童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关于所有各级教育中女童入学率、结业率和辍学率的按年龄、族裔和社会地位分类的数据。这些数据有助于对教育领域的平等与不歧视开展实质性的持续评估。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土著大学提供的课程没有充分涵盖多文化特征和多样性。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由于未成年怀孕以及教育系统内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辍学率达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教育系统中侵害女童的性暴力而采取的措施。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按年龄、族裔和社会地位分类收集数据的系统,以评估女童和妇女接受所有各级教育的机会;

(b)确保教育部设立的团结奖学金方案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为妇女颁发奖学金,以便保障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c)按照《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大会第61/295号决议)所订明的标准,确保土著妇女有受教育的机会;

(d)对女童辍学率开展评估和调查,以期按年龄、族裔和地区差别查明受影响最严重的女童群体,并利用此种评估的结果作为基础,实施各种措施,设法降低辍学率,并确保女童和妇女有机会接受所有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

(e)针对造成男女有别课程的陈旧观念,制订和推行根除这类观念的全国运动,以期加快女童对非传统领域的参与;

(f)加强在教育环境保护女童不受性暴力的措施。

就业

26.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就业方面持续存在性别差距,包括:

(a)在几乎所有经济部门中,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特别是管理职位的机会有限;

(b)缺乏保护妇女免于在工作场所受到骚扰和歧视的措施;

(c)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比例过高,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事实上的障碍;

(d)妇女和女童在家务工作中受到剥削,按照缔约国的法律,女童十岁起就可以受雇工作。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进妇女进入正规就业的机会,采取有时限的计划,落实劳工组织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的第204号建议(2015年),以期帮助妇女进入正规经济;

(b)采取措施,如临时特别措施,增进妇女进入管理岗位的机会,包括提出晋升妇女的具体要求,在所有经济领域对妇女开展领导技能的培训,并在雇主当中开展男女就业平等的提高认识运动;

(c)对工作场所的性基歧视和性骚扰建立保密投诉制度,确保受害人有获得补救的切实机会;

(d)确保妇女和女童家庭佣工有机会得到有效的补救办法,可以投诉雇主的虐待行为和剥削,并监督女童和妇女家庭佣工的工作状况和条件;

(e)对童工问题开展一次新的调查,并根据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将男童和女童的最低工作年龄提高到15岁。

健康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对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包括提供祖传医药。但是,但感到关注的是:

(a)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孕妇利用保健基础设施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土著妇女和在农村地区;

(b)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综合教育以及计划生育服务,而且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服务的机会有限;

(c)未成年怀孕高发率,造成产妇死亡率上升;

(d)堕胎被定为犯罪,在有堕胎服务时却设置各种限制性条件,宪法法院2014年的裁定取消了强奸导致堕胎须获得司法核可的规定,但没有执行。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化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措施并确保为孕妇提供基本的产科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以及在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当中;

(b)在学校开展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确保少年男女得到负担得起的服务和关于性和生殖权利的信息,用土著语言开展关于现代避孕药具的提高认识活动,并在缔约国全国增加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机会;

(c)修订相关法规使堕胎脱罪,确保在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和胚胎有严重缺陷等情况下可合法堕胎;并确保适当落实宪法法院关于取消强奸或乱伦导致的堕胎须获得司法核可的裁决。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经济增长、财富再分配和消除极端贫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女性户主家庭持续贫困,而且没有关于社会方案对妇女生活产生何种具体影响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措施可确保土著和农村妇女能分享所在地区实施发展项目所带来的好处。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贫困作斗争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帮助妇女的信贷和融资计划,尤其关照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裔玻利维亚妇女、残疾妇女和老龄妇女。

农村妇女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

(a)由于没有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身份证件和缺乏对获得土地产权的相关法规和程序的了解,农村妇女获得土地产权和所有权的机会有限;

(b)妇女对有关土地使用和生产手段的决策过程参与有限;

(c)农村妇女获得适当保健、教育、公交运输、粮食、水和清洁卫生、创收机会和社会保护的机会有限。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与男性一样有平等的土地权利,包括提高她们以及一般公众对妇女有获得土地的平等机会的重要性的认识,把这看作是促进发展和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一个因素;

(b)确保在制定土地政策和分配土地的过程中地方社区的利益包括农村妇女的利益受到保护,确保土地的传统使用者能够享有财产权;

(c)确保农村妇女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以及与城市妇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如保健、教育、公交运输、粮食、水和清洁卫生,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妇女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妇女缺乏适当手段对大规模开采自然资源项目的审批表达其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这种项目对妇女的生活条件有着多重影响。另外,依靠农业耕作和家畜饲养、得不到补贴或报酬的瓜拉尼妇女的处境也令人关注。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落实适当的协商进程,在审批土著妇女和非裔玻利维亚妇女祖传土地上大规模自然资源开采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她们的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

(b)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开采自然资源项目的公司对在受此类项目影响的领土和地区生活的妇女提供适当补偿;

(c)采取措施禁止和阻止瓜拉尼妇女所受的一切形式奴役。

移民和难民妇女

36.委员会对于移民和难民妇女的处境感到关切,她们要面临暴力和虐待,成为偷渡犯和性暴力的对象,尤其是为了逃避暴力过境前往智利的哥伦比亚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目无法纪的边检人员以及活跃在边境地区活犯罪网络,她们得不到任何保护。还令人感到关注的是,许多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并不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遭受性暴力和性基暴力。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设法解决妇女遭受的偷渡和性暴力风险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需要受国际保护的妇女遭到虐待,并对此类行为加以制裁。委员会还建议加强边界地区的执法。最后,委员会建议采用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性别敏感方式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充分尊重妇女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由受过培训的女面谈人员和女译员进行个人面谈。

婚姻与家庭关系

38.委员会欢迎2014年通过了颁布新的《家庭和家庭程序法》的第603号法,使缔约国的家庭法与《公约》取得了一致,承认了不同类型的家庭。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这项法律的执行面临着各种挑战,包括将男女结婚最低年龄定为18岁,没有资料说明进行了何种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以便在妇女当中特别是用土著语言宣传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以及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男女平等原则。还令人感到关注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继承领域的习惯法和习俗以及采取了何种措施去确保习惯法维护妇女的继承权包括土地继承权、以及采取了何种措施以确保在分配婚姻财产时确认无偿的家务工作。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家庭和家庭程序法》所载法规,包括禁止未满18岁女童结婚的规定,对违反该法条款的行为实行制裁,以及按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6条《婚姻、家庭关系及解除婚姻关系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处理分居和解除婚姻关系以及事实上的结合问题;

(b)与民间社会合作,包括使用土著语言,开展提高妇女和男子对《家庭和家庭程序法》新条款内容的认识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并确保司法和行政当局了解这些新规定并加以切实适用;

(c)确保继承领域的习惯法符合男女平等原则。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分配婚姻财产法规的范围内考虑到无偿的家务工作。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落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工作中适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2.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旨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作出的所有努力和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

43.委员会回顾,缔约国负有系统和持续实施《公约》各项条款的义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委员会为此要求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及时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多民族立法议会和司法部门散发本结论意见,使结论意见能得到充分执行。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开展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散发结论意见,以推动实施工作。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实施《公约》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在这一方面利用区域和国际技术援助,包括通过联合国系统利用此类援助。

结论意见的后续活动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就实施上文第19(a)和(e)以及第29(b)和(c)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提供书面材料。

下次报告的编写

4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9年7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