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巴林

1.2008年10月30日,委员会第860次和第861次会议审议了巴林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HR/2和CEDAW/C/BHR/2/Add.1)(见CEDAW/C/SR.860和86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HR/Q/2,巴林的答复载于CEDAW/C/BHR/Q/2/Add.1。

导言

2.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2年6月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结构合理,大体遵循了委员会初次报告编写导则,但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交了载有新数据和统计数据的补充资料,提交了对议题清单和会前工作组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使委员会能进一步了解巴林妇女的真实状况。缔约国并提供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派遣由最高妇女委员会副主席率领的大规模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国民议会、司法部门、各部委和学术界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的开诚布公和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所作的积极贡献。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通过提高巴林妇女地位国家战略,以促进妇女在所有领域享有其权利。该战略包括若干计划和方案。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1年设立了最高妇女委员会,委员会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颁布了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2008年第1号法律,其中列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的关键性条款。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最高妇女委员会内部设立了一个中心,在所有各省均设有办事处,接受妇女的投诉并采取行动。

9.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些奖项,包括旨在鼓励巴林妇女工作的国王奖。

主要关键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歧视的定义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十八条载有男女平等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公约》在巴林具有法律地位,因而可以直接适用,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内立法中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制定关于歧视妇女的具体定义。委员会指出,没有一项具体规定,载列涵盖公共和私营领域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定义,成为《公约》在缔约国充分适用的一个障碍。

1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将《公约》第1条所载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纳入国内法。

公约的知名度

1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宣传并提高人们对《公约》所载规定的认识,委员会同时关切的是,《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在巴林并非广为人知。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法院仅有一个案件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运动,提高对《公约》和委员会工作的认识,并为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

保留

1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关于对《公约》第2款的保留没有对妇女享有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解释,并在考虑到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审议期间和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所作承诺,以及缔约国打算撤消对第2条、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和第16条的保留的同时,委员会仍然认为,这些保留有悖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7.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撤消对《公约》的所有保留,以确保巴林妇女受益于《公约》的所有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以谢哈·赛碧凯·宾特·易卜拉欣·阿勒哈利法殿下领导的最高妇女委员会在巴林推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代表团团长提供的关于执行提高巴林妇女地位国家战略的2008-2009年行动计划获得通过并为其拨出了适当资金资源的资料。委员会同时注意到,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有限。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支持最高妇女委员会,并确保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最高妇女委员会加强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公约》第4条第1款)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理解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对认为这些措施有悖于《宪法》和具有歧视性表示关注。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注,目前没有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或实质性的平等,特别是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有关工作地点的问题。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在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和在妇女就业领域。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重要性的认识,加速实现两性平等的进程。

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努力,包括通过一项国家战略,促进巴林妇女的人权,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与此同时,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继续存在,妇女的教育选择、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及其对政治和公共生活参与程度不高部分反映了这种情况。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执行并监测其国家战略计划,通过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推动改变广泛存在的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提高认识运动既针对妇女,也针对男人,建议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积极形象,宣传男女在私营和公共领域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责任。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研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和就此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设立受虐妇女收容所和增加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女警官人数——,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制定具体法律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罪行。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刑法》第535条规定,若与受害人结婚,对强奸行为人免予起诉和处罚。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落实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并监测其影响。而且,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颁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刑法》相关规定,以确保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定为罪行,确保与受害人结婚并不能使强奸行为人免予起诉。委员会建议,向司法人员、执法官员、法律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社区领导人以及普通大众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确保人们了解,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绝对不能接受。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秘书长关于深入研究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报告(A/61/122和Add.1/和Add.1/Corr.1),在2008年启动若干年的宣传活动,消除此类暴力行为。

贩运

26.缔约国颁布了2008年打击贩运人口的第1号法律,其中纳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还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全国委员会,负责制订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及保护受害者免遭更多伤害的方案,并负责与国家机构进行协调,收集贩运人口的数据。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依然严重关切为性剥削目的把妇女和女孩贩运到缔约国的情况。委员会还对缺乏被贩入和贩出缔约国的妇女统计数据表示遗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最近通过的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采用和实施包括预防措施、对罪犯进行起诉和惩罚以及保护受害人、使其康复及重返社会措施的战略。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交流信息,加大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力度,防止贩运。委员会请缔约国认真监测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已取得的成果和统计数据。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举措,但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决策职位、特别是国民议会和市议会中任职人数始终偏低表示关切。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还敦促缔约国制订具体目标,促进提高妇女在国民议会和市议会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各政党采用配额制,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重要意义。

国籍

30.委员会欣见国王2006年9月签发了向巴林籍母亲同外籍父亲所生的至少372名子女赋予国籍的敕令,但仍关切迄今尚未通过力图消除在国籍方面歧视妇女的《国籍法》草案。《国籍法》草案允许把巴林公民身份传给巴林籍父亲和外籍母亲所生子女以及巴林籍妇女和外籍父亲所生子女。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推动通过《国籍法》草案以便与《公约》第9条保持一致,并撤销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

教育

32.委员会欢迎采用题为“公民身份”的新课程,其内容涉及各项人权,目的是赋予妇女社会权力;以及采用2006年合作议定书,目的是审查教学大纲和教育材料,努力消除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平等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但对教育某些领域、诸如产业和职业培训主要提供给男孩表示关切。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遵照第10条规定,继续在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宣传,使民众了解教育对妇女赋权的重大意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克服阻碍妇女和女孩教育的传统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积极鼓励妇女和女孩选择非传统的教育和职业。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了《劳动法》草案资料,目前议会正在讨论这一草案,但委员会特别关切女移徙家庭雇工的恶劣工作条件,她们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对申诉受虐情况和寻求赔偿常常求助无门,且不受现行《劳动法》的保护。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推动通过《劳动法》草案,并确保纳入所有的移徙家庭雇工。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移徙家庭雇工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了解自己的权利且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和其它措施及其影响,并提供数据说明暴力侵害女移徙家庭雇工的普遍程度。

卫生

36.缔约国提供优质卫生保健服务且作为初级保健服务的一部分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对妻子剖腹产需事先征求丈夫的同意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为早期诊断乳腺癌和宫颈癌而进行乳腺和宫颈检查的妇女人数很少。

3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不需经丈夫等他人同意和/或准许就可同意剖腹产和治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关于婚姻平等和家庭关系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12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定期体检的重要性在妇女中开展系统的提高认识宣传活动,以促进对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早期诊断。

家庭关系

38.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逊尼派和什叶派之间的教派诠释和司法判例不同,因此,适用于家庭事务的法律不统一且有差异。目前没有编纂成典的、符合《公约》的、载有明确和无歧视的婚姻、离婚、继承和儿童监护规定的《家庭法》,委员会对此极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最低婚龄方面的歧视,即女孩为15岁,男孩为18岁。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在社会各个部门、特别是传统领导人、神职人员、媒体和民间社会之间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说明正式通过一个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统一的家庭法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把女孩的最低婚龄从15岁提高至18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平等和家庭关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终止一夫多妻制做法。

离婚的经济后果

40.缔约国的离婚率很高,委员会对离婚可能对妇女产生的负面经济后果表示关切。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后果,并采取立法措施补救现行的财产分配规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3.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结论意见

44.委员会请巴林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国家和地方一级的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45.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巴林政府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第20条第1款

46.缔约国代表团称,已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且目前正采取法律程序正式通过这种决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鼓励缔约国完成这一进程以便接受修正。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30和38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建议,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11年7月18日到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