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行动计划》

在15个地区采取行动——编写执行报告并提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通过。

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

为该法的一个方面成立《两性平等法》工作组,为更加顺利而有效地执行该法提供建议

从性别角度评估法律的影响

由于缺少人力资源,这项工作尚未开始进行

与议会两性平等委员会和各级执行机构合作

继续进行

与实体两性问题中心合作

建立了协调委员会,成员包括社会性别主流化国家机制的代表

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提出报告

根据《北京宣言》制定国家行动计划

已编制并将作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附件

制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期发展战略

在(负责执行该战略)的经济政策规划股内部成立一个两性问题工作组

将性别观点纳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教育制度的主流

举办圆桌会议 / 培训班,发行各种出版物

与媒体合作

继续进行

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联合国、欧盟、欧洲委员会等

在区域一级开展合作

签署了西巴尔干国家社会性别主流化体制机制合作宣言

7.请提供详情,说明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在实体一级编写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和时限。答复还应阐明是否已通过这个计划,以及谁负责实施它和监测其实施。

2005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与实体两性问题中心在实体一级开展合作,按照《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要》制订了《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草案》。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参加了为行动计划12个领域所设立的每一个工作组的工作(约90人)。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行动计划》涵盖《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要》中的全部12个领域,其中确定了将要执行的活动、负责执行的机构、组织和最后期限。行动计划包含下列12个领域

A-妇女和贫穷

B-妇女教育

C-妇女和保健

D-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E-妇女和武装冲突

F-妇女和经济

G-妇女参与决策过程

H-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机制

I-妇女人权

J-妇女和媒体

K-妇女和环境

L-女童。

《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已发送给所有实体部委,备供提出意见。因为这些部委将负责执行大多数活动。

2005年年底,基于战略原因决定将国家行动计划列为《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是2005年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两性问题中心和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合作拟订的。预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行动计划将提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备供于2006年第一季度通过,并稍后提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

行动计划在纵横两方面包括了联合国、欧洲联盟和欧洲委员会文件所载的各项责任,其结构如下:

(a)必须在15个领域采取的行动:

-欧洲一体化

-合作和能力建设

-宏观经济和发展战略

-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

-权力和决策

-就业和劳工市场

-融入社会

-收入、福利和无报酬工作

-终生教育

-保健、预防和保护

-暴力和人口贩运

-男子的角色

-专业生涯和私人生活之间的调和

-性别和可持续发展

-信息技术和科学

(b)业务计划(负责任的机构、指标和最后期限)

(c)附件:根据《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要》制订的国家行动计划、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工作组就制订与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有关的方案和措施向负责机构提出的建议、关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中期发展战略的建议、作为行动规划基础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法律文件一览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直接负责监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8.报告提及选举定额规定以及女企业家的培训和支助方案。请说明政府是否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第25号(暂行特别措施)正在采取更多步骤,以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妇女在其生活的其他领域享有平等。

通过处理性别问题的体制机制和非政府组织部门的联合活动,已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建议修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目的是增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立法当局选举机构的妇女人数,以及规定出国家和市政各级选举机构内男女任职人数均等的责任。提出了四项修正案,并打算争取下列结果: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委员会应确保选举过程每一部分都有一套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记录,2. 选举机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男女任职人数应当相等,3. 负责拟定候选人名单的人应确保名单内男女人数相等(例如,若一个政党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议会代表院提交四项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则两项选举的候选人应为男子,另两项则为妇女)。

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的支持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两性问题中心执行了题为“实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的项目,其目的是提出措施,以便更有效率地实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特别是该法本身所指定的那些领域。已为该法的每个领域设立了工作组,这些工作组由政府和非政府代表组成。公共生活工作组的建议和调查结果所包含的一些措施应由公共当局(政党、指导委员会、等等)执行,这是为了在行政和立法当局各项职能选举和提名的候选程序中,确保男女获得公平待遇(在行政当局最重要职务中男女人数均等,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还为确保在政党及其机关的结构内男女任职人数相等提出了建议。

2005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参加了获得妇发基金支持的“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妇女、和平与安全”的项目,其目的是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现况。除了其他之外,该决议阐述了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重要性。执行了该项目之后,两性平等机构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欧安组织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与各部门的秘书、区域社会性别主流化机制、女政治家和议员举办讲习班,继续开展活动,提高人们对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的重要性的认识。这些活动肯定会改善在妇女其他生活领域所采取的特别暂行措施,使这些措施的执行变得更为容易。

第五条

9.报告指出在家庭内的分工方面持续存在着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报告还表示媒体中持续存在妇女和男子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请说明为了改变对妇女歧视的态度和行为模式,在所有政府和其他机构各级,包括通过教育、媒体以及针对农村地区已采取的措施和已取得的成果。

教育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合作,于2005年完成了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小学文学教科书内有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分析。

2005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通过编制《论文集》来提高教育系统中对两性平等的认识,这些论文来自于为小学和中学所有主任和教员举办的题为“将性别原则纳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教育系统中”的讲习班的各次演讲。2005年期间,讲席班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各县举行。从讲习班产生的《论文集》将作为培养正确态度和“消除”定型观念的手册。

媒体

电子媒体和报刊有关两性平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社会性别主流化机制的活动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的文章的数量和质量每年都在提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两性问题中心为来自整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媒体代表举办了讲习班。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与实体两性问题中心合作,在GEEP/FOD项目的支助下,参加编制题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媒体甄别性别问题”的材料,其最后产品是一份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报刊和电子媒体编辑和记者使用的手册和录像带。五个电视台的代表(有的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有的来自塞族共和国)参加为制作手册和录像带编织材料的工作。该项目是根据2002年《媒体对性别问题的观察手册》和《媒体甄别性别问题》的结果执行的。

在题为“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的项目范围内,并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的支助下,媒体工作组首次拟定了一份手册,内载该领域的行动建议。工作组的成员是有关机构、社会性别主流化机制、媒体和非政府组织部门的代表。工作组查明了处理媒体问题的机构和立法以及非政府组织,确定了媒体中基于性别的歧视形式,以及查明了这个领域所需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就该领域的两性平等法执行情况提出行动建议。在2005年12月举办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周提出了该工作组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主要公共电视台和媒体以及两个实体都表示支持这些建议的执行。将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为有关机构、公共事务部门、管制机构和媒体的人员提供执行两性平等法方面的训练。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与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合作,于2006年在巴尼亚卢卡省和萨拉热窝举办了两个题为“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语言”圆桌会议。这些圆桌会议的结论是:鼓励使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语言,并为男性和女性编制一本专业词典。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在题为“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性别问题”的项目范围内,并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的支持下,为非政府组织的一些项目提供了赠款,这些项目是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内所有领域的执行有关的,其中两个项目与2005年媒体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有关。

农村地区

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与实体的农业、林业和供水等部委积极合作,执行由农发基金供资的“畜牧和农村金融发展项目”。

2003年与农业项目协调小组合作,在塞族共和国选定农村地区进行了性别问题研究,其目的是界定在分担工作、资源处理方式、经济决策和提高生活素质的决策等方面的两性平等的程度。

在开发计划署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办事处内,斯雷布雷尼察区域复原方案综合分析了斯雷布雷尼察地区以回返女户主当家的住户的社会经济条件,并利用该次调查执行创收项目。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0.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4年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关于在战争期间妇女权利遭一受侵犯的特别口头报告,其中特别强调大规模强奸和有系统的强奸和强迫怀孕。请提供资料,说明如何起诉此种罪行以及此种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人可获得的善后措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庭指出,自2005年1月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庭刑事厅内设立战争罪行第一厅后,该厅接到了8起诉讼,在其中的4起诉讼中,被告涉嫌强奸犯罪行为(在每一案中都指明多次强奸的事实)。目前所有案件都处于调查阶段,尚未作出最后判决/裁决。

11.报告提到已制定了关于刑法和家庭关系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报告还指出“……提出了一项由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倡议”。报告称(第70段)还没有拟订打击暴力的行动计划和战略。请详细说明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全面的法律框架,特别是编写所建议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的现况。还请说明政府是否作出了任何努力,通过关于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人的国家行动计划来加速立法的实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于2005年5月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塞族共和国于2005年12月通过了该法。该法规定了下列各方面: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家庭暴力概念、依该法被视为家庭成员的人、保护家属的方法、对暴力行为人实施制裁的性质和目标。该法的基本概念是将行为人从受害者的公寓、住所或其他住处逐出。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和根据《北京宣言》拟定的国家行动计划都包含下列领域:对妇女的暴力、确定所有行为人的活动、责任和最后期限,其目的在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

在塞族共和国,目前正在开展活动,拟定《2006和2007年取缔家庭暴力宣言》。为此目的,必须制定取缔塞族共和国家庭暴力战略计划,此外也需要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级制定战略计划。

12.请说明在两个实体中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目前可得到什么类型的保护措施,以及说明国家和实体政府在加强保护妇女使其免于家庭暴力方面面临的障碍。

防止家庭暴力的办法是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消除暴力的影响;对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重新培训;消除助长和促成家庭暴力频频发生的环境。对家庭暴力犯罪人可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将犯罪人从受害人的公寓、住所或其他某些住处逐出、禁止他返回受害人的公寓、住所或其他某些住处;

(b)限制犯罪人接近暴力受害人;

(c)为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

(d)约束犯罪人的虐待行为或跟踪受害人;

(e)强制性心理-社会治疗;

(f)强制性戒除治疗。

家庭暴力犯罪人必须遵守已发布的保护措施。

对不遵守已发布的保护措施的违反者处以罚款,款额从2 000至10 000 马尔卡不等。

在两个实体通过取缔家庭暴力法之后,与所有有关机构(部委)合作制定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细则,以更好和高效率地执行该项法律。

在更好地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这方面遇到了一些障碍,首先是缺乏按照取缔家庭暴力法提供保护所需要的能力:法庭要处理太多未解决的案件、检察官和警察缺乏专门人员和专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社会工作中心没有办公场地、财政资源或人力同时与受害者和犯罪人展开工作。没有把家庭暴力问题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给予足够的重视。人们缺乏认识,定型观念仍然很强,认为这是家庭私事,国家不应过问。实体《刑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事罪行以及通过了取缔家庭暴力的法律应有助于社会对这种暴力案件作出及时和适当的反应。

13.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E/CN.4/2003/75/Add.1(见第1021段))中对妇女不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社会传统上是重男轻女的以及视家庭暴力为生活的一部分表示关切。她还提请大家注意到,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愿向警察报告,主要是因为害怕不被了解或因公开私生活、特别是在强奸或其他形式性侵犯案件中而遭到进一步排斥。缔约方的报告反映了这种关切(第77段)。国家和实体政府制定了什么样措施,以鼓励提出报告,帮助妇女提高对其权利的认识以及帮她们获得法律援助,提高在各领域的公务员(即警察、社会工作者、保健提供者)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支持的能力?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中的“对妇女施暴和贩运人口”部分计划开展活动,鼓励报告案件,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各个部门公共官员的能力,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支助。

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同有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了活动,以拟定向所有公民尤其是妇女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战略。这些活动包括分析波斯尼亚和黑塞维那的立法和由市政部门开展向公民提供援助的活动。不过,执行这一战略的财政资源还不足。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尔奇科地区的警察表示,该地区的警察参加了一系列由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关于家庭暴力的讲习班。该地区的警察有特别的程序来处理这类刑事犯罪,即一种特定的关于家庭暴力表格,填写后送到刑事犯罪组深入调查。在收到每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报告后会立即通知该地区的社会工作中心,在有必要时还会通知精神保健中心。警察同这些机构之间的合作十分良好。该地区警察记录表明,记录在案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中95%是妇女,5%是老年人(施暴者的父母)或儿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所有县的县内政部都设有对妇女施暴问题协调中心。一些县内的警察机构开办了活动,以期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鼓励报告暴力事件。萨拉热窝的县内政部表示,他们为警察拟定了处理以下问题的工作程序:家庭暴力、贩卖人口和青少年犯罪。还对警察进行了(定期)培训,确保受害者得到保护。警察还得到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举办的专门培训(联络警官)。

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继续在共和国内积极推动暴力受害者拨打紧急求援电话––––1264。这项工作还得到了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的协助。在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之中,和通过之后,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开办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向广大公众宣传这项法律及其规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支助的“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性别问题项目”范畴内,向落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各方面规定的非政府组织项目提供赠款,其中一个项目是在2006年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支助。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非政府组织得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的支持,组织了许多活动/讲习班/研讨会,保护暴力受害者,鼓励报告对妇女施暴事件,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提高警察、社会和保健工作者的能力。 为了让更多的暴力案件得到报告,紧急电话线全天开放。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境内,有七个暴力受害者保护所,大约可容纳135人位置。所有妇女任何时间都可以免费进入。不过,保护所的数量还不够,现有的都是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政府组织设立的。

14.请指出已制定了哪些措施,以便有系统地收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包括暴力的发生率以及起诉和惩罚犯罪人的情况。

为了在两个实体都执行新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细则中规定设立中央数据库,收集法院、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和社会工作中心记录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数据。

迄今为止,警察局记录了家庭暴力案件,但是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库。

在萨拉热窝县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问题协调委员会(卫生部、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警察和从事防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非政府组织Fondacija lokalne demokratije)签署了工作合作议定书之后,萨拉热窝县开办了试验性的对妇女施暴问题数据库。在其他县内,还没有系统地收集对妇女施暴的数据。

2005年8月初,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不论性别和年龄)设立了紧急救援电话:1264。四个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参与了这项工作, 他们帮忙接收紧急求援电话。最新的报告显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塞族共和国有1 433名暴力受害者记录在案。在1 264线路上接收到的所有案件中,1 395名受害者为妇女,38人为男子。在暴力受害者中,有34名儿童:18名女童,16名男童。对资料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大多数受害者是中年人(30至50岁之间),受到配偶的暴力袭击。也记录到了对儿童或父母施暴的案件。大多数暴力受害者受过中等教育,施暴者亦然。男性受害者大多数无职业,或拿养恤金,他们大多数是儿童或老年人。几乎1/3的女性受害者无职业,一半以上或是永久就业,或是临时就业,在灰色市场就业,短时就业,或拿养恤金。受害者遭受身体、精神、性和经济暴力虐待,时间长达几年。收集的数据表明,男子和女子都很少要求机构给予帮助。女性受害者最常报警,而男性受害者则要求社会工作中心给予帮助。

第六条

15.在其访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报告中,人权委员会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国家联邦法律和实体法律之间存在不一致表示关切,这种情况加上管辖方面的问题,对执行和有效起诉造成了额外的障碍(E/CN.4/2005/71/Add.1,第8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政府对协调所有关于贩运的法律采取了什么步骤。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已修正了证人保护法,以便在审判结束后继续向受害人提供保护直到他们已被遣返或已确实重返社会。

打击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问题国家协调员表示,对于国家法律同实体法律之间有些不统一,给执法和有效起诉造成更多障碍的担忧,并不完全有道理。

国家级别、及实体和布尔奇科区都有《刑法》,但只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186条)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除此刑事犯罪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还列有其他犯罪,如建立奴役关系和运输奴隶(第185条),作国际卖淫中介(第187条),非法拥有身份证件(第188条)。这些都密切相关,适用于同贩运人口类似的情况。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规定,诱劝人卖淫为刑事犯罪(第210条)。

《塞族共和国刑法》规定,贩运人口以便卖淫为刑事犯罪(第198条)。

《布尔奇科区刑法》规定,诱劝人卖淫为刑事犯罪(第207条)。

不过,实体法律中列有上述刑事犯罪,并不会为执法机构、检察官和法官的工作造成混淆,因为这些刑事犯罪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中所列的刑事犯罪之间有明确区分。另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法院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法》规定这些机构全权负责起诉和判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所列刑事犯罪,所以工作职责间不会出现误解。

还没有订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证人保护法。在国家和实体级别上,有保护受威胁证人法。这些法律规定在司法进程中保护受威胁的证人,但没有规定审判后的保护。此领域内的另一项法律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证人保护方案法》。此法于2004年生效,2005年1月该法的订正和增补通过并生效。该法规定在审判之前、期间和之后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

2005年,在国家调查和保护局内成立了证人保护司,该司负责执行上述法律,除其他外,在2005年期间,为6名贩运人口案的证人––––受害者提供了保护。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中的“对妇女施暴和贩运人口”部分计划开展活动,持续监测立法,使其同有关防止贩运人口和援助卖淫和贩运暴力受害者的国际文书统一。

第七条

16.《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第15条规定在公共机构各领域和各级别任职的男子和妇女人数必须一样(见第127段)。这个规定目前尚未实现。缔约国正在进行什么工作以确保在两个实体、特别是在塞族共和国一贯地实施这个法律?这些工作是否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第25号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诸如平行提名、目标和定额,以增加在这些决策机构的妇女人数,包括农村妇女和罗姆人妇女的人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立法,尤其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都确保公共生活一切领域、一切级别上的男女有平等代表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尤其突出了这一点,其中规定各机关机构中至少要有1/3的妇女代表。

不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规定,少数民族不得进入国家和实体级别上最高的政治职位。只有三个组成民族的成员才可进入主席团(每个组成民族一人)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民族院(15名成员,每个组成民族5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列有更多的保护少数民族的条款,其中规定,地方当局内必须有少数民族代表,而无论选举人口调查结果如何,如果其人口占总数的比例达3%;如果其人口占总数的比例多于3%,则有权在地方当局(市政议会)至少有两名代表。已同参与提议少数民族候选人的非政府组织商定,两名代表中应有一名妇女。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计划成立罗姆人妇女咨询委员会,由从事罗姆人妇女工作的非政府总括组织的6名地区代表组成。

一些非政府组织积极鼓励农村妇女和罗姆人妇女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支助的“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性别问题项目”范畴内,向落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所有规定的非政府组织项目提供赠款,其中2005年有8个项目涉及把社会性别问题纳入公共和社会生活主流,2006年有2个项目。

17.报告指出(见第105段),尽管妇女和男子拥有同样的投票权,但是在农村地区一些地方持续存在着家庭投票的做法,即家庭的男户主决定投票给谁,“妇女大都只能顺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规定了定额制度(见第111段),所有政党提名的候选人至少三分之一必须是性别上的少数人。这个选举定额制度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被“公开名单”的存在抵消(见第117段),“公开名单”即准许选民选举候选人,不考虑其在名单上的情况,而“我们遇到的情况是,选民都选择男候选人”。鉴于这种情况,请说明各级政府采取哪些措施来增强妇女的认识,使其意识到她们有权根据自己的看法在无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投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把代他人投票界定为犯罪行为。在选举程序中,更准确地说,在向选民解释如何投票时,包括选举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参与者都会警告选民如果有他人代替他们投票,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对选民的教育是通过媒体执行的。特别强调每一位选民都必须自主投票。如果有人向选民施加压力,告诉他如何投票以及以什么方式投票,这也同样是应受惩罚的行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选举结果表明女性选民占到很高的比例。实践同样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些家庭根据户主的指示进行投票,而多数情况下户主都是男性。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其他性别主流化机制 和非政府组织通过媒体宣传来提高妇女的认识。

第八条

18.该报告指出(见第136段)“由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传统地位,参与国际工作和代表国家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增加妇女担任外交部以及外交和领事使团决策职位的人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外交部提供了该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共23人):

-助理部长1人

-办公厅主任2人

-内部组织部门主任10人

-大使和总领事10人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执行项目内公共生活问题工作组建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总统及国家和实体一级的议会根据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制订标准,并在该标准的基础上保证男女两性在议会和其他国际代表团中以及在加入欧盟一体化谈判小组中,在责任最重大的职位和外交任务上有平等的代表权。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在执行安理会第 1325 号决议(培训/圆桌会议)过程中开展的活动也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增加妇女在外交部及外交和领事使团决策职位上的代表人数是多么重要。

第十条

19.该报告说(见第144段)已开始教育改革进程,旨在使两个实体的现行教育制度实现协调化和现代化,包括通过一个新法律框架。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项改革,包括新法律,以及已采取什么措施来更正教科书、课程及教师态度和行为上持续存在的关于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终生学习教育”部分策划了有关活动,旨在删除教科书、课程及教师态度和行为上持续存在的关于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执行项目内设的教育问题工作组已开始鉴别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教育系统的法规(法律和其他法令):

·国家一级的法律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初级教育和中等教育框架法》(《官方公报》,第18/03号)。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十个县均制订了教育法(涉及学前教育、初级教育、中等教育、课程检查、有些县还制订了高等教育法和大学法)以及一系列细则。

·塞族共和国制订了四部法律(涉及初级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大学)及一系列细则。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尔奇科区制订了初级教育和中等教育法(《波黑布尔奇科区官方公报》,第9/01号)。

该工作组提出建议,强调已分析法律中的某些部分应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保持协调一致。该工作组还审查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个实体和各县的教育机构,同时审查了关于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教育机构的伦理准则和教育系统的性别统计等问题开展的研究工作。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已启动萨拉热窝大学跨学科研究生一级研究中心的“性别问题研究”项目提案,目的是增加该领域的人力资源和专家人数。

·已经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为中小学主任和教师举办题为“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教育系统”的讲习班。这些讲习班从法律、医学、社会文化、神学、哲学和教育学角度考虑两性平等问题。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和波黑人道事务局为3所小学的教师和格拉迪斯卡中等技术学校的学生会提供了培训。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两性问题中心已启动“将性别问题纳入试点学校课程”的活动。在萨拉热窝县选定3所中学和5所小学为试点学校。这些学校已制订把性别问题纳入其课程主流的计划。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两性问题中心的支助下,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和欧洲委员会合作在巴尼亚卢卡举办了“将性别问题纳入教育主流”大会。会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就如何将性别问题纳入各级教育主流交换了经验。

·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在巴尼亚卢卡的Naša djeca幼儿园实施了“玫瑰与女才子”项目。

·在塞族共和国教育和文化部的支助下,塞族共和国性别中心同Borisav Stanković小学的教师合作编写了《互动教学论文集》。

·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同塞族共和国教育学院、国际组织国际公民教育工作者协会、巴尼亚卢卡非政府组织Zdravo da ste以及格拉迪斯卡青年中心合作执行有关筹备将性别观念纳入中学高年级民主和人权课程讲习班的项目。讲习班的成果已刊登在《两性平等》手册上。另外还为民主与人权学科的教授举办了为期两天的讲习班。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与塞族共和国的性别中心出版了题为《如何消除我们之间的差距》的小册子。这份小册子面向青年,载有性别问题、爱情、安全的性行为、性别陈规定型、婚姻、家庭、工作和就业等方面的信息。

为将性别问题纳入教育主流而编制出版物的责任由两个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共同承担。所有出版物均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与塞族共和国相互交换和广为分发。

20.请指出政府打算采取什么措施,以改正目前两个实体中男童和女童在教育程度和选择学科方面的不均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平等行动计划》“终生学习教育”部分和《国家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妇女与教育”部分策划了有关活动,旨在改正目前女童和男童在教育程度和选择学科方面的不均衡现象。这些活动包括为实现男童和女童教育程度的均衡以及不同学科中男女生人数的均衡而需要开展的各种调查和方案。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同教育机构合作开发的对性别敏感的课程以及为了把性别问题纳入教育系统主流而执行的其他活动将有助于实现学校内的性别均衡。

21.请说明国家和实体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以确保农村地区女童上学,防止这些女童在四年级后辍学和采取补救措施,提高她们念中学的机会,消除农村老年妇女的文盲。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终生学习教育”部分和《国家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妇女与教育”部分有如下计划:调查中学辍学的男女生人数并列出辍学原因、调动男性和女性继续接受教育的方案、安排了更灵活内容和更吸引妇女的课程(针对母亲、就业妇女、失业妇女和辍学妇女等等)的方案、在农村地区至少建立一个电子中心、同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合作为妇女扫盲。两性平等机构已开始调查高等教育的课程对性别的敏感程度。

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的支助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在“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两性平等”项目内为非政府组织全面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的项目提供补助金,其中2005年的一个项目涉及女童和妇女的教育问题。

22.该报告提到文盲问题严重影响罗姆人妇女。请说明正在计划或执行什么措施解决罗姆人妇女文盲率较高的问题以及确保罗姆人女童上学。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终生学习教育”部分和《国家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妇女与教育”部分也作出各种活动的计划,例如,调查罗姆人口(尤其是妇女)受教育的情况、罗姆人口中的文盲率和原因、受教育的程度、辍学原因等等。

2004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罗姆人委员会宣布,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部、实体和各县的教育部、处理罗姆人问题的非政府组织部门的倡议下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教育需求行动计划》。该文件确定了罗姆人(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其他少数民族)的教育需求、相关活动与措施以及有关当局的执行内容和力度。负责执行该《计划》的行动者首先包括实体的教育部、县教育部和地方当局,以及布尔奇科区政府教育厅和教学机构等。尽管最初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阻碍,《计划》仍得到执行,而且各部门和领域都取得了成果。《行动计划》的全面执行消除了罗姆人妇女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的支助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在“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性别问题”项目内为非政府组织全面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的项目提供补助金,其中包括罗姆人口教育中的两性平等项目。

第十一条

23.报告指出(见第187段),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转型期间,雇主倾向于先终止妇女的就业。请提供资料,说明这些雇主是否是国家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并且说明国家和实体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和惩治这种倾向,以便充分执行《公约》第十一条。

在这个领域没有取得太多进展。那些试图采取某些行动来防止和惩治这种倾向的性别问题主流化机构面临着不同阻碍,例如,雇主性别敏感程度不足、雇员不了解他们的权力和法律反应迟缓等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在其活动范围内计划通过各类培训、提高对性别的敏感认识、资助各种项目和资助一个人负责在工会间进行联网和沟通等方式来加强妇女在工会尤其是工会妇女论坛中的地位,目的是使妇女有能力发现问题和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但是,工会未能抓住这些机会,因而没有取得太多进展。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打算调查男女两性在国家和公共部门中的任职人数、监督公共行政机构可能裁员造成的性别效应、建立一个数据库和公布在职公务员性别结构的准确资料,考虑《两性平等法》的有关条款、公布公共部门多余雇员的性别结构、教育雇员、雇主及负责的监察员,促使他们了解平等就业的权力以及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歧视问题、在任命国家机关决策职位公务员时适用《两性平等法》。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执行项目内的工作和就业问题工作组提出了建议,以期避免出现某些情况,例如建议“在《劳动法》中严格规定禁止雇主因经济、技术或组织困难而在女性雇员怀孕和休产假期间终止其工作合同”,以及在监督和报告工作领域侵犯妇女权力的行为、妇女就业情况及其获得经济资源的方法等方面建议拟订顾及男女平等的方案。

《工作组在就业、工作和获得经济资源等问题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已递交给日内瓦和布达佩斯的国际劳工局,征求其建议和评论意见。这些评论意见和其他意见和建议已送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他们的评论意见将纳入建议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劳动与社会政策部提供的资料中没有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终止妇女工作的做法的数据。但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县都正在为就业领域开发独特的信息系统,它将使人们能够获得同终止妇女工作有关的数据。

塞族共和国劳动监察局(塞族共和国劳动与士兵和伤残人员保障部)提供的资料显示,应接受劳动监察的部门没有任何记录说明倾向于首先终止妇女就业的雇主是国家部门、公共部门还是私有部门。

也无法判断未签订工作合同和雇主没有为其支付保险的就业妇女的人数,这是因为工作监察局未收集此类信息,而且有些雇员即使在被剥夺权利的时候也不同监察局联系。雇员通常不愿意在有关歧视的声明上签名,因为他们要负起举证责任。

24.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受教育最多的妇女失业率特别高是什么缘故?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支助赋予这群妇女经济权力,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策划了一系列必要的活动,旨在减少妇女贫困和赋予妇女更多经济权利。这个目的要靠消除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基于性别的歧视以及新的宏观经济和发展战略来实现。妇女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是37.2%。就业人数最少的是50岁以上的妇女,而这个年龄段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鉴于妇女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健全人口的60%,37%的就业率是极低的。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同经济政策规划股合作开始把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减贫战略文件中期发展战略》。因此在经济政策规划股内部成立了性别问题工作组来负责执行《战略》。两性平等机构已为该工作组和经济政策规划股其他22个工作组举办了性别问题培训,目的是拟订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战略,以减少妇女贫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指出,总体失业率较高、因而受教育最多的妇女的失业率也较高的原因如下:经济发展非常缓慢、流动劳动力不足以及教育系统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协调。清除上述原因和执行鼓励性措施有助于赋予这类妇女权力。

塞族共和国就业研究所尚未实施以妇女为特定目标群体的项目。通过就业研究所的就业方案,截止到2006年1月31日,6 606人已就业,其中有3 287名妇女(其中265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在开发计划署波黑办事处的支助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在“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性别问题项目”内为非政府组织全面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的项目提供了补助金,其中包括2005年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项目和2006年的一个项目。

25.报告介绍了1999-2000年期间私营部门妇女,特别是作为商店/小生意拥有者的妇女的情况(见第193和194段),一半的商店/小生意由妇女拥有,国家和实体当局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支持私营部门妇女或自营职业妇女的工作,包括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培训和支助服务。还请说明有多少妇女的小生意进行了注册,以及这个部门内的所有人和工人是否享有医疗保险、残疾和养恤金制度。

工作和就业工作组建议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共同确定和执行促进创业的战略,特别是为妇女创业营造更加适宜的氛围,并制定农业发展特别方案,尤其应包括以下几项,如教育和赋予妇女权力、资格预审,以及筹集地方小额赠款基金。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还设想开展各种活动,如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政府作出强制促进创业的决定,特别强调促进女性创业,为女企业家编写信息特别丰富的材料,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并加强女性创业活动,使男女私营企业拥有者的比例达到平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说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就业研究所和县服务部门采取的措施不分性别地支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营职业,并符合媒体上公布的标准。目前,还未与职业介绍所合作,通过小额信贷促进自营职业。

私人公司所有者有义务为公司雇员支付保险费,而且私营和公营部门的雇主都有义务为所有职工支付保险费。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劳动市场调查资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非正规部门(不按法律规定付税)的就业率很高(36%),而且有增长之势。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统计研究所提供的数据,在就业妇女总数中,受雇于小企业的妇女占30%,而且他们的年龄大多在35至39岁之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发展、创业和企业部通报说,它们缺少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因此,无法概述各部门有多少注册的法律实体和自然实体由妇女担任其合法代表,也无法按医疗保险、伤残保险和养恤金制度概述哪些私营部门的所有者和工人有保险。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关于通过资源分配方案的决定,该部发布了一项甄选妇女创业资源受益人的广告。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农村地区,农业、林业和水供应部对如下两个项目的实施进行了协调:

(a)由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供资的畜牧和农村筹资发展项目;

(b)由世界银行供资的小型商业性农业发展项目。

这两个项目都没有将重点放在实现妇女自营职业上。男女获得信贷资源的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积极或消极的差别。事实上,这两个项目都是通过一些银行向农村人口提供信贷,没有对他们规定登记的条件(最初这一点是强制性的),可以认为,这种做法是向前迈进的一步。还有一项改进对妇女特别重要,即保证获得信贷的必要条件是要有担保人,而不是以现实生活中大多由男子拥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

在这些部委实施的项目中,没有考虑设立为妇女提供信贷的特别基金。不过,这些部委提倡并不断鼓励妇女申请信贷,这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它们的宣传活动的结果。

根据现行立法,农业小生产者不需要对其小企业进行注册,因此他们没有正规的医疗和养老保险。根据向有关各部委提供的资料,这些小生产者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个人身份缴纳医疗保险,但不得参加养老和残废保险,既使自愿缴费。

这些部委没有监测通过各种项目获得信贷的企业的所有者是否定期向其雇员支付薪资并为雇员缴纳各种税费。

根据塞族共和国发展和就业基金提供的资料,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有两个就业项目得到实施:原塞族共和国士兵转业紧急试行项目和再就业支助项目。在2004-2005年期间,有102人就业,其中39人是妇女,占这些就业人数的38.24%。31名妇女被雇主雇用,8名妇女选择了自营职业。

在2002-2005年期间,在发展和就业基金地方倡议项目范围内,向妇女提供了31 542笔小额信贷,占小额信贷的35.97%,并向男子提供了56 139笔小额信贷,占小额信贷的64.03%。

一些非政府组织支持妇女在私营部门就业或自营职业,包括为此实施提供小额信贷的计划,开展培训活动或提供支助服务。

第十二条

26.报告指出,人工流产被用作计划生育的一种方法,造成大量产妇死亡(第251段)。报告还指出,性教育仍很欠缺,少女怀孕是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女孩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第253段)。正在采取什么步骤确保妇女和男子,包括青少年获得关于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的资料以及担付得起的避孕方法?特别是为减少少女怀孕制定了哪些计划。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在“保健、预防和保护”部分特别规定开展各种活动,改善男女的生殖和性健康,降低男女疾病死亡率和发病危险,通过预防措施和宣传运动,进一步防止艾滋病毒感染和性传播疾病,以及确保在农村地区开展父母照顾和儿童保育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一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通过《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实体卫生部和保健机构将主要负责落实上述行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和实体的两性问题中心发行了一些出版物,如“互动课程论文集”、“如何消除我们之间的差距”等,其中包括有关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的资料。这些出版物适合青少年的情况,并在各学校分发,以便提高青少年对上述问题的认识。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共同实施了《国家方案行动计划》(2005-2008年),其中包括与保健问题有关的如下成果:将适合同伴教育的专家标准和适合青年情况的方法纳入保健部门的健康和教育政策;两性平等政策体现出《国际人口与发展公约》的原则,包括性和生殖保健及生殖权利;青年政策中纳入该公约原则,包括性方面的原则和权利。

扎维多维契市两性平等委员会在其《2006年工作方案》中,计划与社会工作中心、法院、警察部门、保健研究所及教育机构合作,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人们对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认识。

27.自2001年起就有关于提供保健的数据。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已进行了保健改革,以及妇女从这种改革中得到多少帮助,特别是遭受战争以及战争相关罪行如强奸等创伤的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地区妇女。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在其健康、预防和保护部分特别设想开展各种活动,为男女提供更好的保健服务,确保没有医疗保险的男子、妇女和儿童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确保实施有关方案,通过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单位医护人员的能力建设,在卫生保健系统采取预防行动,对遭受暴力的妇女进行治疗,为残疾人获得免费的假肢工具提供更大的便利,并为具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免费服务。一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通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实体卫生部和保健机构将主要负责落实上述行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保健研究所说明,向他们提供的资料没有为提出的任何问题(问题26和27),提供答案,在定期进行的统计调查中,除了死者外,数据没有按性别进行分类。他们缺少有关妇女遭受战争和战争相关罪行伤害的数据,也没有按年龄结构分类的怀孕和人工流产人数的数据。因此,尚未对未成年人怀孕开展救助方案。他们认为没有对公共和私人保健机构(这些机构的数目正随着改革增加)提供的服务进行登记是个大问题。他们相信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具有普遍的重要价值,但是应当对这些方案进行分析,并评估对青年,特别是妇女目标群体的影响。除了公共保健研究所内部为打击暴力提供保护问题开展的一些活动以及举行了一次圆桌会议外,他们还没有与各保健机构和保健专业人员进行过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迄今这种合作还没有受到多大重视。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除某些个案外也不十分成功。因此,他们强烈建议积极支持部门间合作和扩大活动范围。

只有萨拉热窝县为遭受战争伤害的妇女提供了健康保险。其他县均未采取任何举措,以改善遭受战争和战争相关罪行伤害的妇女的状况。

心理-社会方案只能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外部捐赠工作得到落实,因为保健系统不认为相对于它们所处理的其他问题,该方案处于优先地位。

根据塞族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保护部项目协调股的资料,目前正在实施以下项目;“基本医疗服务”,“基本保健”,“对社会保险的技术援助”,以及“加强保健部门”。塞族共和国的妇女和男子均受益于这些项目以及所提供的较好保健条件(设备等)。但是,在这些项目中,遭受战争和战争相关罪行伤害的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农村地区妇女没有被列为一个特殊的重点目标群体。这几类妇女与塞族共和国全体人口所享受的福利相同。

Zavidovići市进行了保健改革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不过,它没有能力为那些遭受战争和战争相关罪行如强奸伤害的妇女、残疾妇女等提供住宿和治疗服务。

第十四条

28.请说明国家和实体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改善农村情况,包括老年农村妇女的情况,诸如其获得教育、就业、小额信贷和援助的机会。还请说明已做了哪些工作来提高妇女的认识和赋予妇女权力,以便她们能够提出权利要求,诸如拥有财产和继承的权利。

在可能存在的各种歧视情况中,最能说明问题的一个实例是,妇女一般都不是财产拥有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不能创办自己的企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地区妇女虽为巩固家庭做出了贡献,并有自己的收入,但她们在拥有财产和继承财产方面的处境却十分不利。

使妇女无法获得经济资源的最严重障碍是对妇女拥有财产所抱的传统观念,财产一般都是委托家庭男性成员管理。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设想采取各种措施,为农村妇女提供支助,如使她们有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小额信贷和援助。计划还准备开展提高妇女认识的活动,通过宣传运动,提出妇女的权利要求,并为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实体农业、林业和水供应部通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供资的畜牧项目和农村筹资发展项目,从多方面进一步改善了农村地区不同年龄妇女的状况,具体办法如下:

·确保按与男子相同的条件为妇女提供信贷资源(迄今妇女占信贷受益人的20%);

·组织特别培训活动,并坚持让农村地区的妇女参加这些活动(参加培训的妇女占24%);

·重建男女都能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但依一个村庄的特定目标和具体情况而定,这对妇女可能更有好处(家庭供水、重建农村学校、重修街道等);

·让妇女参与农村基础设施重建优先项目挑选工作(31%的妇女出席了各种会议),并参与组织和监督施工情况(47%的妇女进入农村建设委员会);

·购置购奶设备,并在某些市区建立购奶系统,这有助于将这个主要由妇女生产的产品牛奶转换成钱;

·为购置挤奶设备提供赠款,以使历来由妇女从事的挤牛奶工作更加省力些;

·组织农业生产者协会,并逐步增加女性成员(2003年女性成员占7%,2005年占到30%);

·购置特殊设备,使妇女能够找到就业门路,并提高迄今未按市场价格收购的某些农产品(羊毛、药用植物等)的价值。

另外,上述各部还在畜牧项目和农村筹资发展项目范围内,着重提高农村地区妇女的地位并解决她们的问题。因此,在2003年开展了性别调查研究,不久将重新开展这项活动。该项调研的主要目标是要查明农村地区的性别构成情况,并提出实现两性平等的建议。调研工作在七个市区进行,并对抽样的140人进行了采访,男女各70人。

一些非政府组织开展了改善农村妇女,包括农村老年妇女状况的活动,如使她们有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小额信贷和援助等。

第十六条

29.请另外提供资料,说明妇女为户主的家庭的情况。这些资料应包括此类家庭与双亲都在的家庭比较的百分比、其经济状况以及国家和实体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协助女户主家庭,特别是寡妇和离婚后的单身母亲。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问题行动计划》所有部分都涉及了为改善家庭女户主状况有必要开展的活动,如为她们提供保健服务,建立老年大学,为资格预审和增加培训活动创造可能的条件,协调职业生涯与私人生活(各种儿童保育和其他服务)等。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女户主家庭报告” 作了如下说明: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只有少数家庭由妇女担任户主(25%)。该国所有女户主中,寡妇竟然占到78%,实在令人惊讶。

还令人惊讶的是,生活水平衡量研究结果表明,81%的家庭女户主认为,她们的生活条件基本上是好的或很好。多数这类家庭似乎都在某种程度上用上了电和自来水。许多家庭还享有住房权保障,由女户主掌管的财产中,65%为所有者占有,还有6%要在国有财产私有化的计划下逐步为家庭某个成员取得。这种情况与男户主家庭基本相同,在男户主家庭中,68%的财产为所有者占有。但是,与这些自己有住房的家庭或签有租房协议的家庭相比,只有22%的女户主家庭住在“非法的”或“应急的”“临时”住所。

有18%的女户主说明她们是流离失所者或难民,可以推定,她们中的大多数都属于这类住房没有保障的人。

事实还表明,在塞族共和国,住房条件好的家庭女户主占的比例要低得多。25%的家庭女户主生活条件差或很差,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这类妇女只占15%。这说明在塞族共和国,生活在破旧住房的家庭女户主几乎比波黑联邦这类家庭女户主多近一倍。两个实体单身妇女之间的贫穷差距进一步扩大。在塞族共和国,31%的单身妇女认为她们的住房条件很差,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只有15%的单身妇女住房条件差。在塞族共和国,很多人没有电话,而且实行私有化后,老年人这方面的情况也不可能得到改善,更不可能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电话。

各联合国机构完全有能力协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制定有助于改善家庭女户主生活的政策。本报告建议采取一种双管齐下的办法,解决老年寡妇两头的问题:一方面,鼓励年龄较轻的妇女提高能力,长期改善年老后的脆弱状况,另一方面,采取更多的举措,改善老年妇女目前的状况。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a)提高年轻妇女和女孩的能力;

(b)鼓励实施支助老年人的国家发展政策。

30.请提供资料,说明从前或现在是难民的妇女或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的情况,特别是丈夫失踪的妇女、寡妇和被抛弃的妇女的情况。在这方面,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便利家庭团聚和取回财产以及向这群弱势妇女提供重建和重返社会的援助。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流离失所者的性别和年龄结构。

波黑流离失所者性别和年龄结构——按实体分列

性别

共计

年龄组

波黑联邦

塞族共和国

波黑

0 -5 岁

1.661

1.618

1.273

1.206

2.934

2.824

5.758

3 %

5-18 岁

9.919

9.518

6 . 737

6.615

16.656

16.133

32.789

18 %

18-65 岁

28.641

32 . 598

28.780

27.800

57 421

60.398

117.819

64%

65 岁以上

5.093

7 . 947

5.595

7.496

10.688

15.443

26.131

14%

不详

436

662

134

243

570

905

1.475

1%

共计

45.750

52 . 343

42.519

43 360

88.269

95.703

183.972

100%

47 %

53%

50%

51%

48%

52%

100%

大批已登记的流离失所妇女显然都在性别结构范围之内。特别要提及的是,这个类别占近6%。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对流离失所者进行(重新)登记的过程中,被登记的女户主家庭比例很大,占近32%。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有33 148个女户主家庭,在塞族共和国有18 861个。

在塞族共和国,对流离失所者的第一次正式登记是在2000年。当时,作为流离失所者登记的人中,男子为80 008人,妇女为 81 578人。

根据《财产法实施计划》数据库(交还财产数据库)提供的资料,已向4 644 个女户主家庭交还了它们的财产。在塞族共和国,向流离失所者交还的住房单元为24 528个。

根据HVM数据库(重建财产数据库)提供的资料,重建了890套住房单元,提供给来自塞族共和国的流离失所女户主家庭。2005年为另外65个这类家庭进行了财产重建或为重建提供了财政援助。

还有一些家庭女户主因财产受到破坏、财产匮乏以及生活条件差而无法返回她们的住家(4 824个家庭),另外,有些家庭女户主不想返回住家(1 034个家庭)。

根据从塞族共和国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部收到的资料,2005年难民总数为8 043人,其中妇女4 044人,男子3 999人。

从2000年到2005年,取得难民地位的人中,男子为8 426人,妇女为8 422人。

还有些家庭女户主因财产受到破坏、财产匮乏和生活条件差而无法返回她们的住家(205个家庭),另外,有些家庭女户主不想返住家(274个家庭)。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部说明,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目前只有流离失所者的数据:2006年1月31日,流离失所的家庭为33782个,流离失所者99501人(其中妇女为53047人,占53.31%)。

在上一次的登记中,10 796名流离失所者说他们不想返回他们的住家,2 013人说这是由于安全方面的原因。在这些人中,有892人遭受过创伤,809人害怕被驱逐(其中53%是妇女)。

根据实体立法,特别是一些部委规定的协助建造和修复住房单元受益人甄选补充标准,两个实体的部委在甄选过程中都考虑了补充标准中特别提请注意的几类弱势家庭:战争伤残者家庭、阵亡战士家庭、单身母亲家庭等。家庭女户主受到特殊重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从重建援助受益人和能维持的返回的记录中可以看出,23.30%的受益人是家庭女户主。但是,有关各部委可动用的资源不充足,无法满足弱势群体,特别受战争伤害的妇女的需要。

31.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代表于2005年6月访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之后,建议“开始作出系统的努力,以便为特别脆弱的群体,如受创伤的人或残疾人、没有家庭抚养的老年人……罗姆人和那些很可能无法返回其以前住家的人,找出持久的解决办法。请提供资料,说明列入这些类别的妇女的百分比以及国家和实体政府根据这个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还请说明妇女将如何得到这些措施的帮助。

这个方面受实体法制约。它们对关于妇女在各弱势群体中所占比例的数据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社会保护、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和有子女家庭法》,战争平民系指

“⑴在如下时间/因如下原因受伤致使身体受到至少60%伤害的个人:

(a)在战争或直接面临战争危险期间受到骚扰或监禁;

(b)战争活动(炸弹爆炸、街战、战争物资爆炸、子弹打飞等);

(c)战后战争遗留物资爆炸;

(d)一些恐怖主义行动所致,这些行动威胁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安全和宪法秩序。

⑵残废者系指因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患某种疾病或程度加重致使身体受到至少60%的伤害的。

⑶战争平民受害者还指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死亡(自然死亡或因事故死亡)或失踪的”。

目前开展了许多活动,并采取了另外一些举措,以便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社会保护、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和有女子家庭法更改和增补法提案》中扩大战争平民受害者定义。该定义还应包括遭受战争和战争相关罪行伤害的妇女,如被强奸的妇女、在集中营遭受折磨和监禁的妇女等。建议采用如下说法:

“根据本法,战争平民受害者系指在如下情况下,单独或集体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感情痛苦,或健康受到严重损伤的人:

⑴在战争或直接面临战争危险期间受到折磨和非人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暴力、强奸、非法惩罚或关押(监狱、集中营、强迫劳动)”。

上述举措和活动在影片“Grabavica”获柏林电影节金熊奖后进一步得到支持和加强。该影片由电影制作人兼监制Jasmila Zbanic制作,电影主要叙述的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战争期间一名遭到强奸后不幸怀孕的妇女的故事,战后她和她所生的孩子遇到了各种问题。

在塞族共和国,该项定义全面列入《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法》,并将1993年以来受到战争伤害的妇女包括在内。

32.已有或已计划制定什么方案来解决罗姆人妇女没有证件的问题,对于获得对实现基本的公民、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必不可少的服务,这些证件十分必要,诸如出生证、身份证和护照。

在波斯尼亚和黑哥维那部长理事会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罗姆人议会、欧安组织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某些市政府的倡导下,从2003年到2005年开展了各种不同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在国家机构进行的出生/死亡登记和其他登记中没有登记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罗姆人大大减少。在开展这些活动后,向很多罗姆人颁发了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等。但是,这还很不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将考虑实施公民身份保护系统项目,即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内政部负责对每个罗姆人进行出生登记或其他登记,并向这些人颁发个人证件。过去两年半来,内政部一直负责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进行登记和颁发个人证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还建议实体行政当局和地方当局各部委、县和市各部委以及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服务机构切实建立起体制框架,并确保提供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在2006年解决这个问题。将与罗姆人非政府组织,即罗姆人非政府组织网络合作,进一步开展这些活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拉奇科区的政策表明,罗姆人妇女若持有完整的文件,就能和该地区其他所有居民一样从相关机构获得个人证件(护照和身份证)。萨拉热窝县内政部也说,在为罗姆人妇女颁发个人证件(护照和身份证)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居民都能取得这些证件。

任择议定书

33.请说明政府已计划或已制定了哪些措施宣传《任择议定书》并鼓励利用它。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正在开发计划署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办事处支助的地区性别项目范围内,逐步发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用四种语文发表:波斯尼亚文、克罗地亚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以便进行更广泛的分发和传播。

波斯尼亚和黒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根据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准备了对各种问题和议题的答复,在此过程中,该机构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系列机构和组织进行了接触。所接触的机构和组织如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外交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罗姆人议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国家反贩运协调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雇主协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两性问题中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监察员机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发展、创业和企业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卫生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联邦农业、林业和水供应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流离失所者和难民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公共健康研究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最高法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各县内政部、各县法院、萨拉热窝县社会工作中心、塞族共和国健康和社会保护部、塞族共和国健康和社会保护部健康项目协调股、塞族共和国教育和文化部、塞族共和国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部、塞族共和国经济、能源和发展部、塞族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机构、塞族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供应部农业项目协调股、塞族共和国工作检查组、塞族共和国与海牙法庭合作秘书处、塞族共和国发展和就业基金、塞族共和国就业研究所、塞族共和国工会协会、塞族共和国监察员、塞族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巴尼亚卢卡地区法院、多博伊地区法院、东萨拉热窝地区法院、比耶利纳地区法院、特雷比涅地区法院,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另外还有处理妇女问题的地方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