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最后评论

布隆迪

1.2008年1月16日,委员会第813和第814次会议审议了布隆迪提交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DI/4)(见CEDAW/C/SR.813和CEDAW/C/SR.81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DI/Q/4,布隆迪的答复载于CEDAW/C/BDI/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报告的坦诚表示赞赏。但令人遗憾的是,报告延迟提交,没有完全遵循定期报告编写导则,没有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而且没有充足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给该国的问题清单,但对答复延迟且没有完全回答所有问题感到遗憾。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出口头说明并提供了补充资料,但指出有些问题仍未得到答复。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主管人权和两性平等的副部长及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欣见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5.委员会注意到布隆迪旷日持久的武装冲突是破坏国家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和造成大多数人口贫穷的主要原因。

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05年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纳入宪法。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即将设立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1年11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鼓励该国落实批准议定书的意向。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一方面回顾 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全部条款,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最后评论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最后评论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0.鉴于布隆迪9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而且大多数是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这些建议还特别针对农村妇女。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布的法律改革,但令人关切的是,尽管《阿鲁沙协定》所述法律改革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但这项改革几乎没有落实委员会2001年审议布隆迪初次报告时通过的最后评论,尤其是关于修订歧视妇女的现有法律并减少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建议。

1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依照《公约》修改歧视性的法律,包括《人身和家庭法》与《刑法》。委员会大力建议修正对妇女和男子规定不同最低婚龄的条款(《人身和家庭法》第88条)、规定男子为一家之长的条款(《人身和家庭法》第122条)和对通奸的歧视条款(《刑法》第3条)。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确保切实执行规定法律上平等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建议,政府确保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知晓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歧视性内容,并开展宣传活动使公众普遍了解对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改革。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习俗法在缔约国仍然受到承认,对妇女的继承权、婚姻制度和赠与具有不良影响。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统一的家庭法,保障妇女的继承权、婚姻制度和自由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并确保有效执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请缔约国举办宣传活动,对农村头领们进行新法教育,确保有效执行新法。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妇女自身没有充分了解《公约》的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委员会还忧虑贫穷、文盲、不了解自身权利和得不到行使权利的帮助会限制受歧视妇女向法庭提起诉讼的能力。

16.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宣传《公约》及其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执行对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公约》培训方案,以树立有利于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建议开展对妇女和妇女地位与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她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可用的程序和救助手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排除可能妨害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障碍,请缔约国向国际社会寻求援助以执行这方面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借此机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确保执行真相与和解进程时应遵守《公约》规定,并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使妇女和男子平等地参与这一进程。

17.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顽固的父系制度行为和深深扎根于社会中的对男子和妇女作用和职责的定型观念歧视妇女。委员会还忧虑,维持不良的文化习俗和传统行为,造成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继续处于附属地位,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妇女行使基本权利。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依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消除对妇女有歧视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这方面与民间组织、妇女团体、地方人士、教师和媒体开展合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倍努力,制定和执行在所有社会阶层对妇女和男子进行宣传教育的方案,以建立有利于消除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使妇女得以行使基本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定期重新审议采取的措施以评价其效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布隆迪宪法规定了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30%的定额,但关切地看到尤其是在教育、司法系统和决策职位等很多领域没有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树立男女真正平等的战略的组成内容,特别是在教育、司法系统和决策职位等领域。

21.委员会欣见部长理事会于2003年12月通过国家两性平等政策,但对计划设立的后续机制尚未成立感到忧虑,主要包括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两性平等技术委员会和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常设执行秘书处。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成立计划设立的各项机制,并为其划拨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通过计划设立的各项机制贯彻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及其行动计划。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作的努力,但对大量妇女和女孩受到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包括乱伦)深感关切。委员会关切的还有,这些行为的行为人往往有罪不罚,而且行政当局等往往主张法外解决或和解,让强奸者和受害人结婚等做法。委员会忧虑,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包括受到武装冲突侵害的妇女得不到充分救助。委员会还对歧视寡妇的不良传统习俗顽固存在感到忧虑。委员会还强烈关切的是,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而刑法或其他的法律没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通过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战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工作中考虑到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参考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Add.1和Corr.1),特别是报告确定的良好做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结合秘书长发起的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呼吁媒体和教育方案,向民众宣传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法官、执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人受到起诉和处罚,并确保受害人获得针对性别的救助。委员会请缔约国便利受害人和武装冲突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并采取措施为其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关于家庭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法律。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保护寡妇不受到不良传统习俗的侵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为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措施和方案,并提供关于此类暴力行为存在情况的统计和发展趋势资料。

25.委员会对女囚犯有时与男囚犯混合拘押感到关切,这使她们可能遭受暴力行为,尤其是性暴力。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女囚犯与男囚犯总是系统地分别拘押,并配备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监狱工作人员。

27.委员会对没有有效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卖淫现象及其根源和规模感到关切,特别是从缔约国作为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的角度来讲。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修订的刑法草案第539条将卖淫定为罪行,可处一至六个月监禁及5 000至20 000法郎罚金。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角度,分析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根源和规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和防止贩运妇女和女孩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措施,使妇女不再容易受到剥削和淫媒侵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对剥削妇女卖淫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和对剥削和贩运受害人的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的详细资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经修订的刑法草案第539条,使18岁以下妓女和被贩运的妓女不受到处罚,而能够获得保护措施。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籍法》第4条与《公约》第9条不符,因为第4条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的布隆迪妇女可以和同外国人结婚的布隆迪男子一样,将国籍传给她的丈夫或子女。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使之符合《公约》第九条。

31.委员会对2005年缔约国实行小学义务教育表示赞赏,但仍对男童和女童在教育(特别是中学和高等教育)上存在巨大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忧虑,女童的入学率低是对她们的传统定型观念造成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继续造成歧视和不符合《公约》第十条规定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女童和妇女可与男童和男子同等接受各级教育并确保女童不辍学,尤其包括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水平,包括通过全面彻底的校内外教育方案、成人教育和培训并划拨适当财政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寻求国际社会和捐助者的支持,以加快执行《公约》第十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就业法》,劳动市场上顽固存在歧视,尤其是以怀孕为藉口在就业保障,带薪产假和福利方面普遍歧视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失业率居高,就业没有保障,并且集中在活动范围狭窄的非正规部门,收入既低又不稳定,被排除在正式社会保护方案之外。

34.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保障执行《公约》第11条各款并执行布隆迪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监督遵守现行立法,尤其是关于孕妇、产假和福利的立法。委员会还建议对于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执行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就业政策。

3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状况作出努力,但令其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很少得到适当医疗服务,尤其是关于产前和产后护理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对反映缺乏产科护理的高产妇死亡率以及非法堕胎之后死亡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设立了家庭发展中心,但对此类中心没有普及到所有省份以及经常缺少足够合格工作人员的情况感到忧虑。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国家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所有医疗卫生部门改革中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并全面执行《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妇女享受医疗和保健服务的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改进提供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的情况,尤其是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服务以及接受产前、产后和妇产医疗的条件,以实现关于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千年目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所有省份建立家庭发展中心,并为其配备适当财政资源与合格的工作人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人口基金寻求上述领域的技术支持。

3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设立了防治艾滋病部和全国防治艾滋病委员会,但对妇女感染病毒/艾滋病的比率升高并构成布隆迪的主要死因之一感到不安。

38.委员会建议广泛开展侧重防治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教育,并将男童和女童作为教育对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落实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并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39.委员会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普遍贫穷的情况感到忧虑。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妇女不参与决策进程,也无法获得医疗、社会保障服务、教育、司法、饮水、电力和土地与银行资源。

40.委员会请缔约国研究农村妇女的需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医疗、教育、司法、饮水、电力、土地和小额信贷。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纳入性别观点的减贫战略,同时应考虑到老年妇女的具体需要。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3.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4.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布隆迪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5.委员会请布隆迪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尤其是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9年2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2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