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类别

学年开始时

学生共计

其中女生 (妇女)

%

备注

国有形式普通教育学校和寄宿学校(共计)

1995/96

1 540 840

768 140

49.85

全国共计

2001/02

1 445 585

716 764

49.58

其中学前预备班和 1 ~ 3 ( 4 )年级——初级学校

1995/96

622 337

303 15 3

48.71

同上

2001/02

503 431

243 810

48.43

其中( 4 ) 5 ~ 9 年级——基础学校

1995/96

769 889

378 993

49.23

同上

2001/02

759 834

370 427

48.75

其中 10 ~ 12 年级——中等学校

1995/96

148 614

85 994

57.86

同上

2001/02

182 320

102 527

86.23

中等专业学校

1995/96

121 560

53 587

44.08

全国国有学校共计

2001/02

155 352

88 184

56.76

高等学校

1995/96

174 189

90 471

51.94

同上

2001/02

301 753

172 005

57.00

由国家发起和支持的教育体制改革充分触及到各个层次和方面,旨在于提高知识质量,发展民族的创造潜力和精神道德潜力,使学生形成人文理想和自立性,有在不断变化的多极世界生活的准备和能力,培养高水平的有竞争能力的专家。正在发生的变化虑及女生和妇女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和要求,保障她们在个人成长和决定自己地位中平等的起跑机会。

国家教育体系的第一级是学龄前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儿童个人和儿童个性,发展身心,保护和实现权利。国内为儿童群众性地接受学龄前教育和培养创造了条件,这是实现应有的教育权利的基础先决条件。1994年只有58.5%的儿童进学龄前机构,其中农村为35.8%,而2000年进学龄前机构的儿童达70.8%,其中农村为46.1%。2000年国内有学龄前机构4423所,在学龄前机构受教育的儿童为39.08万人。近1/2的家庭享受学龄前机构服务。儿童住学龄机构费不足伙食开支的30%。为了对养育儿童的家庭进行社会支助,法律对生活困难家庭、多子女家庭、有心理生理发育特殊儿童的家庭、在放射性污染地区居住的家庭、以及在定期进行放射检查地区农村居民点居住的家庭交纳住学龄前机构费规定了优惠。为了满足社会和家庭在学龄前教育系统培育6岁以下儿童的需求,各种类型的学校以及有特长和灵活工作制的学校有了发展。这级教育机构的总量中,354所是学校——幼儿园综合体20所是儿童发展中心,21所为有特长的学龄前机构,48所为侧重保健的学龄前机构,39所为补偿性的学龄前机构,737所为联合学龄前机构。学龄前教育的这种分化最大程度地符合家庭的需求和儿童的利益,能够提高服务质量。

普通教育学校改为儿童从6岁上学,要求5岁的儿童全部接受入学预备教育。2000年有8.77万5岁的儿童不分性别地接受这种学龄前教育,占5岁儿童总数的85.7%。最近儿年达到5岁儿童全部接受入学预备教育是现实的。这样一来,儿童不分性别、社会状况、父母收入水平,都能保障在入学时有平等的起步机会。

国内的普通中等教育分三级,为初级教育(4年)、基础教育(9年)和中等教育(11~12年)。它的任务是:保障个体的身心成长,使青年一代作好在社会中过有充分价值生活的准备,培养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让他们掌握科学基础、国家语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技能,培养他们的精神信念、文化水平、审美观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实际上,城市和农村所有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都能入初级学校,然后入基础学校。

2001/2002学年,在初级学校(预备班和1~3年级)学习的有50.30万儿童,其中女生24.36万人,占48.4%。按城市和农村分,这些数字分别为:城市学生36.78万人,其中女生17.83万,占48.5%,农村学生13.52万人,其中女生6.52万人,占48.3%。基础级普通教育学校(4、5~9年级)有学生75.93万人,其中女生27.51万人,占48.9%,农村学生19.68万人,其中女生9.50万人,占48.4%。

全国共有4631所普通教育日校(1465769名学生),其中初级学校632所(18982名学生)、基础学校996所(67407名学生)、中等学校2774所(1264098名学生)、普通中学100所(81795名学生)、子弟学校25所(11235名学生)、学校(普通中学)-专科学校教学综合体6所(2065名学生)、心理生理发育特殊儿童学校98年(20184名学生)。共和国内还有12所非国有形式的普通教育学校,学生定员为1025人。

普通教育学校改为儿童从6岁入学,学制12年。上学年,预备班共招收了10.27万名儿童,其中6岁儿童年8.53万名;在城市,这两个数字分别为8.81万和6.89万,在农村这两个数字分别为2.88万和2.56万名。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儿童创造了最理想的受教育条件。大多数儿童是丰完学前班之后升入预备班的(占总入学人数的58.1%)。

普通教育机构的多样性,包括普通中学、子弟学校、专科学校、非国立学校,这为接受深化性教育和特长性教育以及家庭和儿童选择最合适的教育提供了可能性。

改革带来的变化和以个性为本的教育制度的形式,根本改变了为每个儿童解决创造理想条件满足他们教育需求问题的途径。落实这一原则,促使实行新的特殊教育模式,寻求为心理生理发育特殊儿童提供服务的新形式。国内正在形成国家的特殊教育体系。它的目标是:保障心理生理发育特殊者根据自己的能力接受各级教育,保障他们与社会融为一体的积极途径。在普通教育学校的基础上为发育特殊儿童上学扩大了一体化班的数量,还扩大了该类孩子在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习的数量。矫正培养教育中心是一种为发育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新形式。这是一种在残疾儿童居住地为他们提供综合性矫正教育和社会教育帮助的学校。在这类中心的基础上组织了严重多残儿童的学习,过去,这类儿童被认为不可能接受教育,处于教育领域之外。目前,白俄罗斯各地有95年矫正培养教育中心、为7577名儿童开设的3706个一体化教育班、412个特殊班(4547名儿童)、822个学校矫正教育帮助点(28820名儿童)。

白俄罗斯共和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是:入学容易、免费、灵活、保留学生的社会优待。国内现有248所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13.58万人,其中女生5.02万人,占36.9%。自90年代后半期始,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人数出现增长,由1995年的5.52万人增至2001年的6.00万人,在招生总人数中女生占40%,比上一年增加3%。职业技术教育制度是最机动灵活的,其发展与劳动市场的需求挂钩,与落实缓和失业其中包括妇女失业的计划挂钩。职业技术学校进行350种职业的培训,其中77%的职业培训是一体化的和兼学的。现在,60%以上的职业技术学校是多专业学校,为不同的经济部门培养懂数个专业(方向)的基干工人和专家。每年,根据女生其中包括农村籍女生)就业可能性的扩大,学校要开设20~30种一体化职业的培训课。譬如,接受“女农场管理员”职业培训的姑娘,通常要从推荐的以下7种职业中选3种接受培训:果蔬园艺员、机械挤奶操作员、畜牧综合体和畜牧场作业员、化学细菌学实验员、厨师、缝纫师和售货员。这样的毕业生有比较宽的社会能力。已经制定并且正在实施把职业技术学校改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子弟学校、职业技术专科学校的程序,在这些学校中,有获得中等专业教育的条件。在19个职业技术专科学校和18个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约有1.2万女生。最近几年,职业技术学校开设了培养新职业基干工人的专业,这些新职业大多由妇女从事,如镶嵌工(用麻杆和编织件镶嵌)、电子计算机操作员和专职秘书。有20所学校培养多面手的秘书打字员。

自1996/1997学年起,开始为诸如企业主经营、保险业务和社会工作这类职业活动培养骨干。培养“企业主”、“保险代理人”、“社会工作者”职业的工人,他们基本上是女青年。学生也可在主职业以外加学“企业主”职业,使他们毕业后能从事个体企业经营活动。

共和国的120多所职业技术学校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失业者进行职业培训。其中,共和国的31所职业技术学校从事生活服务、商业、公共饮食职业的培训和再培训。

心理生理发育特殊的姑娘,其中包括残疾者,可在共和国职业技术学校中的28所学校(学校总数的15%)的30个职业接受培训。莫吉瘳夫经济职业的技术专科学校、博布鲁伊斯克建筑工人高等技术学校成立了残疾儿童和心理生理发育特殊儿童职业和社会训练中心,包括女孩在内的孩子们在这里不仅接受职业技术教育,还接受康复和社会训练。

在对现行的统一工资等级评定手册中的单个职业进行比较深入、广泛整合的基础上制订的新教学专业和职业技能清单,规定扩大妇女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机会。

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网保存了下来。国内1994年有145所中等专业学校,2001年为150所。其在校生15.53万人,其中56%为女生。另外,现在有8所非国有形式的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6767人。在中等专业学校中,扩大了通过就业基金在以下有前途的新职业方面对失业妇女进行职业教育的体系:市场营销、管理、审计、银行业务、税收制度、法律保障基础、企业主经营、小商业、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最近几年,高等学校从最迅速的速度发展。非预算拨款学校的学生计算在内,国家高等学校的学生总数已由1994年的17.38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30.17万人。

在白俄罗斯,每1万人中有301名大学生,这是国家有历以来最高的指标,可与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相比,证明已转入群众性的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的在校女生有1.7万人,占57.0%。

国家实行了将高等院校改组为综合性大学和专科大学的工作。44所高等院校中,24所为综合性大学,9所为专科大学,5所为学院,5所为高等专科学校,1所为高等职业学校。国内还有非国有形式的14所高等院校及其9所分校。其在校大学生4.17万人。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授教师构成及其性别状况说明见下表:

年末

共计

其中妇女人数

%

教授教师人数

1995

10 775

4 702

44

2001

13 826

7 395

53

其中:

校长、科学和教学工作副校长

1995

87

2001

119

9

7

系主任

1995

165

2001

237

56

23

教研室主任

1995

774

2001

889

230

26

教研室编内教授

1995

480

2001

627

118

19

高等学校大学生及男女生专业方向分布状况见下表:

2001/2002年

方向

学生共计

其中女生

%

军事工程

4 692

21

0.45

人文

41 217

26 525

64.35

医学

9 806

6 983

71.21

自然科学

11 968

6 401

53.48

师范

51 565

38 242

74.16

农业

16 180

5 206

32.18

技术

60 134

17 232

28.66

经济

64 431

46 532

72.22

在共和国内,研究人权,其中包括妇女权利以及两性教育的体系正在形成。

1998年,普通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开设了专门的“人权”课程,其内容包括按国际文件阐述的妇女权利。在高等院校,视专业和方向的不同,“人权”课讲授18~40学时。

1995年,在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共和国高校研究所的基础上开办了“人权”教学方法实验室,实验室下设人权和国民教育领域信息通报和教育中心。

共和国高校研究所、共和国职业教育研究所和毕业后教育科学院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教育学校的教师组织了专业课“儿童权利——人权”、“人权”、“国民教育”、“人与社会”、“两性教育:传统、现状”,最近两年有236名教育专家听课。

人权和性别问题方面的各种教学观点都写入了社会学、社会人文学基础和社会政治学课教师以及社会教育工作者进修和再培训的内容,因为他们负责在青少年中讲解人权、儿童权利和妇女权利,进行两性教育和咨询。2001~2002年,220多位这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培训。两性问题课已列入白俄罗斯国立大学、欧洲人文大学、“ENVILA”非国立女子学院等学校的教学计划。

干部在377所学校(分校)进修和再培训。骨干工人的培训还直接在企业进行。每年共有50多万人在进修系统受训,其中女领导者和专家在40%以上。

2002年的教育经费规定为国内总产值的6.9%,比2001年高0.2个百分点。

可以认为,以下情况是教育系统中使教育质量,其中包括女生教育质量得以提高的主要积极趋向:

改革普通教育学校(改为12年学制、6岁入学、每周五日教学制,学业评定10分制),它保障了教育的人文化,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学生的精神心理负担,保持学生健康;

保留学龄前教育机构、普通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网并使之合理化,发展新型教育机构(发展中心、普通中学、子弟学校、专科学校,等等)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灵活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学龄前教育机构,这一切保障了父母和学生根据他们的需求选择学校,保障了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各级教育的普及性和连续性,保留旨在于支助和保护生活条件特别困难的受教育者和青年学生的社会职能,发展心理生理发育特殊儿童教育系统,对贫困者给予社会和教育方面的帮助、扶持;

修改教育内容,教育具有保障学生对社会生存和通过自身能力决定自己前途作好准备的功能性和实际指导性。

加强从两性角度研究教育问题的意向。

按性别划分的普通教育学校教学干部情况见下表。

各部汇综情况:

至 2001 年 10 月 1 日

(万)

其中妇女

%

全部教师,包括校领导

13.635

11.330

83.1

其中:初等学校校长

0.039

0. 030

96.7

基础学校校长

0.106

0.056

52.8

中等学校校长

0.300

0.147

49

基础学校副校长

0.090

0.080

88.9

中等学校副校长

0.480

0.440

91.7

1 ~ 4 年级和学前预备班教师(不计校领导)

3.090

3.060

99.0

5 ~ 11 ( 12 )年级教师

6.830

5.930

86.8

音乐和唱歌、造型艺术、绘图、体育、劳动教育课教师

2.475

1.375

55.5

2000/2001年学年,即2000年9月5日至2001年9月5日,755人辍学。其中,5人(城市2人,农村3人)初等学校没有毕业,327各学生(城市和农村分别为173人和154人)读中年级时停学,423名高年级学生(城市258人,农村165人)离校。我们再次指出,有关部门的统计系统刚开始实行性别统计,所以上述数字没有按性别划分。

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越来越重视发展保护家庭生殖健康的体统、向家庭提供自愿使用有关计划生育以及传播现代生殖行为文明知识必要信息的可能性。

因此,按2002年1月11日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健康法》第20条,采取计划生育和保护母权、父权和儿童权利的措施,属于普通的基本医疗救护。

该法律第33、34和35条对施行人工授精、绝育和人工流产作了详细规定。

计划生育和提供避孕服务的工作主要由妇女咨询处的妇产科医生做。根据卫生部1998年6月22日第212号“关于加强生殖健康措施”的命令,大多数妇女咨询处都设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明斯克市第二市立产科医院的基础上建立了键康中心,妇女在这里能够得到高水平的医疗和咨询帮助,其中包括在计划生育问题上。

2002~2005年保障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也含有保护生殖健康措施,包括扩大计划生育、青年性教育、预防性传染病方面的服务范围。一些措施旨在鼓励男人在生殖和性健康问题上负责任的行为。例如,规定实行“相伴分娩”计划:从未来的爸爸妈妈一起准备婴儿降生到开设家庭产房。有一章还含有对妇女终生扩大保健服务的措施。

在实施保障男子和妇女生殖权利的措施方面,其中包括保障现代避孕工具,联合国人口基金会驻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处起了很大作用。

非政府妇女组织对提高居民在计划生育问题上的知识做出了一定贡献。比如,妇女独立民主运动于2002年进行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生殖行为”(2002年)社会调查,根据调结果出版了汇编《白俄罗斯的人口情况和生殖权利》。

国际社会慈善组织“希望特别快车”与美国慈善组织“City Hope International”城市希望国际合作,在共和国实施了一些意在保护母婴、防止对妇女暴力的计划。在“白俄罗斯圣女——二十一世纪”项目框架内建立了4个信息中心,它们能保障居民了解国内外在保护生殖权利、家庭准则、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方面的信息。开通了电话热线和邮政热线,举行法律专家和心理学专家咨询会。

第 11 条

1.根据现行宪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妇女和男子享有依据才干和职业素修机会平等地在国家机关担任任何职务的权利(第39条),根据志向、才干、教育和职业素修并结合社会需求选择职业、工种的权利以及健康和安全劳动条件的权利(第41条),同工同酬的权利(第42条),保健权利、教育权利(第49条)和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第47条)。

妇女的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通过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典调节。依据劳动法典第11条,不论妇女还是男子,工作者的基本权利是:

1)劳动是人自我肯定最公正的方法,这意味着根据志向、才干、教育和职业素修并结合社会需求选择职业、工种的权利以及健康和安全劳动条件的权利;

2)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与利益,包括加入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协议的权利以及罢工权;

3)集会;

4)参与组织的管理;

5)有保障的公平的与劳动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相应的劳动报酬份额,但不得低于保障工作者及其家庭自由、正常生存的水平;

6)每日和每星期的休息,其中包括国庆节、节日和不低于本法典规定期限的休假日;

7)社会保险、养老保障以及职业病、工伤、伤残和失业保障;

8)不干涉私生活和尊重人格;

9)劳动权利的司法保护和其他保护。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第19章“妇女和有家庭义务工作者的劳动调节特点”调节以下涉及妇女劳动权利的关系:

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工作;

禁止和限制夜间工作、加班工作、国庆节和节假日工作以及派遣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出差;

让有3~4岁子女(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夜间工作、加班工作、在国庆节和节假日工作以及出差,需征得她们同意;

孕妇和有不满一岁半子女的妇女调任较轻的工作;

向妇女提供怀孕假和产假;

工间喂奶;

额外的休息日。

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旨在达到充分有效就业,保障居民可靠的失业经济保护和社会保护,把对社会弱势居民群体的支助改为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的政策,为居民充分就业创造条件。国家调节劳动市场的任务是使失业率的增长不要达到引发社会动荡的水平。

共和国的劳动市场调节机制,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就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法律确定了国家居民就业政策的以下原则:

保障共和国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行使劳动权利的平等机会;

向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和补偿;

保障旨在防止群众性失业的措施;

采取补充措施,促进有有限劳动能力公民的劳动安置,

保障就业方面的社会保护,采取专门措施对希望工作的公民进行劳动安置。

妇女状况中现在最尖锐的问题表现在就业方面。妇女失业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2002年初就业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为10.29万人,其中妇女6.20万人(占60.3%)。

在所有年龄组的在册失业人员中,妇女占多数。而且在最近五年,除中年组的失业人数相对减少外,青年组和老年组的失业人数出现了增长趋势。失业最多的是20~34岁的妇女,有3.32万人(即47.9%)。白俄罗斯失业妇女的平均年龄为30.7岁。

在劳动市场上存在竞争和雇主对劳动力质量提高要求的情况下,出现的失业者受教育水平下降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劳动安置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是大多数雇主优先雇用有高等级技能(不低于4~5级)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而另一方面是由就业部门控制的那部分劳动市场,越来越多地补充低等级技能的劳动力。不论女失业者还是男失业者,都有这种趋势。

但是,在册的女失业者与男失业者相比有较高的文化水平:25.6%受过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62.9%受过中等普及教育,11.5%未受过高中教育。在男失业者中,受过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者占16.8%,受过中等普及教育者占64.5%,受过初中教育者占18.7%。

妇女在再次登记的失业人员中占46.1%,在因减员离职的人员中占75.7%,而在自愿辞职的人员中占31.2%。

失业人员职业和技能结构与空缺岗位结构不吻合,对妇女有比男子更明显的不良影响。

妇女体会到更加严重的劳动安置问题。这不仅反映在找工作的平均时间上,也反映在找工作已一年以上的人员数量上。男失业者找到新工作相当快——2.2个月,而失业妇女找到新工作的时间为4.4个月。

因此,妇女有较长的失业持续期,为6.9个月,而男子为5.6个月。在册一年以上的失业者中,80%为妇女。找工作的时间较长,是劳动市场上妇女处于弱势的一个方面。

诸如在未就业居民的劳动安置方面进行协同、发展劳动力的区域机动、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促进进行企业主经营的主动性和支持失业公民自谋职业、建立新的工作岗位和发展社会工作系统、在现有的企业和组织中保留(定额安排)工作岗位以安置在劳动市场上不能以平等条件竞争的公民(对残疾人、青年和有子女的妇女等进行劳动安置)、保障未就业居民的社会保护等积极措施,这些年来一直是就业政策优先致力的方面。这些措施在国家和地区每年的居民就业计划中都实施。一些措施有相当重要的性别成分。

比如为了对弱势类别的公民,首先是单身和多子女妇女、扶养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子女的妇女进行劳动安置,共和国广泛采用定额安排工作岗位的办法。

为了指导妇女积极寻找工作,让她们了解劳动市场行情及其发展趋势,就业中心在各地举办“空岗集市”、“专家集市”、“企业招聘日”。

国家促进就业基金用于建立工作岗位的资金额年年增加,这些工作岗位大多安置妇女。

缓解失业社会后果最有效的措施是,根据劳动市场需求的职业,其中包括能够自立就业的职业,对失业妇女进行职业培训。经过职业培训后,妇女的劳动安置指标大大提高。组织妇女进行有劳动安置保障的职业培训工作变得更加活跃。

在对现行的统一工资等级评定手册中的单个职业进行比较深入、广泛整合的基础上制订的新教学专业清单,规定扩大妇女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机会。在诸如企业主、保险代理人、社会工作者这些职业方面培训工人主要是培训妇女的职业技术学校数量增加了。在中等专业教育系统中,抽出18所学校改行,面向被视为传统女人职业的职业:会计经济专业、企业主经营活动、公共饮食商业、医务、文化、服务和民间工艺职业。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以及同时接受函授和夜校职业培训的失业妇女,培训按灵活的时间表进行。

为了使失业妇女适应变化不定的劳动市场环境,就业中心经常给予她们职业定向服务和社会心理方面的支持。

在缓解妇女失业问题、与贫困作斗争和扩大妇女经济能力的战略中,自谋职业和企业主经营是两个最重要的方向。

为了发展这些就业形式,2000年批准了新的《关于国家就业机构协助失业者组织和进一步发展企业主经营活动的条例》。条例规定增加给失业者的贷款数额和补偿费延长贷款期限。此外还规定了对在国家促进就业基金参与下组织私人事业的失业者,在其作为个体企业主登记后的两年内由国家就业机构继续提供资金支持的办法和条件。

根据国家就业计划,2000年对585名妇女组织企业主经营活动给予了资助(占获得贷款和资助者总数的57%)。2000年,白俄罗斯企业主活动资助基金将35%的贷款发给了由妇女主持的小企业主经营主体。

扶持和发展企业主经营的基层机构正在逐步建立,这种基层机构的主体约25%由妇女领导。

妇女企业主经营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缝纫和编织生产、交易和采购活动、生活服务(理发、医疗按摩和美容按摩、修补衣服,等等)。

以有报酬的社会工作这种形式组织临时就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有报酬的社会工作不仅能使失业者和无业居民增加收入,还能使他们保持或更新有益的劳动技能。2000年,居民就业中心与经营主体签订了6147份有报酬的社会工作合同,从而保障了12.08万人临时就业。

今后,国家居民就业政策的基本目标应当是:在改善工作岗位质量、提高潜在骨干的竞争能力和高效率劳动有效刺激因素的基础上,使就业结构合理化。

国家劳动监察部门经常会同检察机关进行检查,保障遵守妇女劳动就业法律。检查中特别注意孕妇、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以及有3~14岁子女、因裁员被雇主解雇的单身母亲在就业机关登记的情况。

在结合与贫困作斗争战略实施妇女就业的战略中,重点应当放在扩大妇女的经济能力上,应当规定:

发展企业主经营活动的新办法,包括为妇女企业主创造有利环境,提供获得非传统拨款来源资金首先是小额贷款的机会;

协助妇女扩大获得稳定生活资料的机会,包括减化妇女接受职业培训,以及获得更先进的工艺、有关信息、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手续。

妇女在不良劳动条件下从业的情况仍然严重。在不符合卫生保健标准条件下工作的有42.07万人(即生产部门就业总人数的25.7%),其中妇女13.24万人(即在不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工作场所从业的总人数的31.9%)。不过,在不同的经济部门,妇女在有害生产部门从业的情况不同,取决于妇女劳动在各部门的分布。目前,在工业部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妇女总比例为31%,在化工和石油化工业中为41.1%,在轻工业中的68.1%在制革、毛皮和制鞋业中为57.2%,在化学制药业中为69.4%,在印刷业中为57.8%,等等。妇女在工作中受害最普遍的有害生产因素是高分贝噪音、扬尘和工作区空气污染(含有害化学物质)。

当然,有害的生产因素会对妇女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职业病以及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疾病的数量出现增长趋势。妇女患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疾病的指数比在同一条件下工作的同龄男子高18~20%。

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某些进展。一些经济部门的企业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劳动委员会1994年7月29日等90号《关于禁止使用妇女参与繁重劳动和有害劳动的工种清单》的决定,开始让妇女脱离繁重和有害的工种。

劳动部1997年12月8日第111号《关于妇女人工搬运重物标准》的决定,也是为了保障不论在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组织工作的妇女有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它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新建和改建项目的设计文件中一律采用新的限制标准。该决定规定,在1998~2003年中,妇女从事的工种全部机械化。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在有害生产部门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妇女,实行一系列优惠和补偿。在这一方面首先有优惠(提前)退休金、额外假、缩短的持续工作时间、保健饮食,等等。

约有一半在有害工种工作的妇女有权提前退休。

国家劳动监察局会同其他机关,其中包括检察院,经常监督遵守劳动就业法律和执行劳动妇女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对雇主或负责人进行相应制裁的措施。

上班妇女的劳动条件状况、外伤和患病率,在社会劳动领域的监督范围内按“劳动条件和保护”一章进行跟踪监督。根据监督结果制订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工作人员外伤和患病率的建议。为了分析情况、制订预防妇女工伤和职业病的必要措施,确定了新的关于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和职业病的报告形式。

工资平等在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为男女创造平等机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宪法第42条,“妇女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宪法外,劳动法典以及其他法令和准则也保障男女在从事的工作工时、复杂程序和强度相同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也平等。

在过渡时期的这些年,全国男女工资的平均差距缩小了。妇女平均工资与男子相应工资的比率1992年为78.4%,而2000年已为81%。

2. 从保护母权、父权和儿童权利是优先任务出发,国家采取了旨在保护孕妇和有子女妇女的专门措施。

根据《劳动法典》等16和268条的规定,不得因妇女怀孕或有3岁以下的子女,单身母亲有14岁以下子女(18岁以下的残疾子女)拒绝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或除低她们的工资。雇主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拒绝理由通知该类别的妇女。可以司法程序对雇主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提出投诉。按照规定,因妇女怀孕拒绝招收其工作或将其辞退以及拒绝招收哺乳的母亲或将其辞退应负刑事责任——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者解职(《刑法典》第136条)。

雇主不得主动与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企业、机构和组织倒闭,企业主停业。若企业、机构和组织倒闭,企业主停业以及有劳动法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由,允许雇主主动与有3~14岁子女(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典》第268条)。

《劳动法典》第264条规定,应根据医院证明降低孕妇生产定额、服务定额,或者让她们改做另一种比较轻且不受不良生产因素影响的工作,并保留原工作的平均工资。

“在解决根据医院证明为孕妇提供另一种比较轻且不受不良生产因素影响的工作这一问题之前,孕妇应脱离工作,脱离工作期间由雇主支付平均工资。

有1.5岁以下子女的妇女,若不能从事原先的工作,可改做其他工作,并保留原工作的平均工资,直至子女满1.5岁”(第264条)。

新劳动法典保留了一些规定:提供产前70个日历日和产后56个(若难产或双胞胎和多胞胎——70个)日历日的怀孕假和产假,其间发给国家社会保险补助金(第184条)。2002年3月19日修订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给养育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法》详细规定了怀孕和生产补助金的数额(第6条)。法律还特别规定,把最低补助金额提高到怀孕假和产假各月实行的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的50%,把最高补助金额限制在共和国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劳动法典》第185条,妇女不论工龄长短,只要本人要求,可向其提供照料孩子的社会假,直至孩子满3岁,其间,发给按月发放的国家补助金。

孩子满3岁前的照料孩子假可全部或分段向孩子的母亲提供,也可按家庭意愿提供给有工作的父亲或实际照料孩子的其他亲属。照料孩子假期间,保留工作位置(职位)。

照料孩子假的时间计入总工龄以及专业、职业和职位工龄。

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努力把劳动法规定妇女优待办法逐步转变为生育子女方面的国家保障,这种国家保障把有工作的父亲的权利扩大到平等地参与养育子女,而且无条件地保留与妇女履行生殖职能直接有关的那些保障的效力。

发达的儿童学龄前机构网除了教育和培养儿童外,还能使妇女把职业活动和培训与干家务和履行家庭义务结合起来。现在,共和国有4454所这样的机构,接收儿童40.30万人,即学龄前儿童总数的70%。儿童学龄前受教育指标是共和国有史以来最高的。其保障是目标明确的政策,包括制订父母可以接受的幼儿园和托儿所收费制度。现在,儿童学龄前机构的发展方向是小型化班、不同年龄班、儿童成员固定班和不固定班、灵活的工作制度、上门进行学龄前儿童教育帮助。所有这一切能够使家庭,首先是母亲选择最理想的学龄前教育方案,再次为他们保障了个人发展、提高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机会。

为了改善妇女同时承担职业职责和家庭义务的条件,依照劳动法典第265条,为养育3个或3个以上不满16岁子女的母亲、养育2个和2个以上不满16岁子女的单身母亲每星期提供一个带平均日工资的休息日。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有措施,鼓励男子与妇女分担养育子女的家长责任。

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第185条和271条,向孩子的母亲或者根据家庭意愿向有工作的父亲或照料孩子的其他亲属提供照料孩子假,直至孩子满3岁。同时,向照料3岁以下孩子者发放按月支付的国家补助金。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给养育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法,照料3岁以下孩子的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有工作的母亲或父亲或者休照料孩子假的其他亲属、义父(监护人)、脱产受训的妇女、女军人、内务部机关的女警员和女干部,按以上一年9月份价格核准的四口家庭最低消费的35%发放;不工作的妇女(包括照看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失业妇女),按以上一年9月份价格核准的四口家庭最低消费的20%发放。

孩子的母亲、父亲或者实际照料孩子的其他亲属若有意愿,休照料孩子假期间可在不完全工时条件下(不超过月工时标准的一半)在原工作地点或其他工作地点工作,或者在家工作,并保留按月发放的国家补助金《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第185条第4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保留他们领取全额补助金的权利。若因上完全工日班或不完全工时班中断照料3岁以下孩子假,以及孩子入儿童学龄前机构的情况下,补助金按规定额的50%发放。

另外,根据1997年5月27日第593号关于向养育3个和3个以上不满16岁子女或残疾子女的母亲以及有2个和2个以上同样年龄子女的单身母亲每星期提供一个休息日和休息日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按为上述类别母亲规定的条件,向养育2个和2个以上不满16岁、无母亲子女的父亲每星期提供一个休息日。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养老金保障法》,在残疾子女(自幼残疾)未成年前养育他们不少于8岁的父亲,年满55岁后,若工龄不少于25年,在以下情况下:残疾子女(自幼残疾)母亲未享受因照料残疾子女而获得的退休权利并且放弃这一权利,将其让给父亲,或者因死亡未享受因上述情况获得的退休权利,有退休的权利。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第271条第4部分,法律提供给有工作的母亲的优待,扩大到养育无母亲(因母亲死亡、被剥夺家长权利、长期——1个月以上——住医院等原因)子女的父亲。

通过发展社会服务体系,提供社会—经济、医务—社会、心理—教育、社会—法律和社会—生活服务,满足家庭、有工作的父母和妇女的需求。

最近,基层社会服务机构开始扩大。出现了一些向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新型机构。由于缺乏法规保障,基层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和新服务形式的实行受到了制约。对能够对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作出详细规定的法律基础有了客观要求。为了从规范上保障该过程,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1998年6月21日第1136号决定批准了《地区家庭和儿童社会服务中心示范章程》。

社会保护机构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得到教育机构和青年事务委员会的大力帮助。教育部对家庭中发生的过程作出了相应的反应,采取措施,在教育机构的活动中积极发展社会教育方向。保护儿童权利、做困难家庭和有问题家庭的工作,成了优先的工作。为此目的,成立了心理服务处、诊断康复中心和其他中心、心理教育咨询处。各类学校都设置了社会教育者职位。

完善建立小型化班和不同年龄班、学龄前机构分儿童成员固定班和不固定班(灵活的制度)、上门帮助和教育学龄前儿童的组织教育机制,旨在于帮助家庭。实验场地正在搞一种新的学龄前教育模式:幼儿园——开放的社会教育综合体。校外教育机构网保存了下来,而且工作质量焕然一新。校外教育机构的社会教育功能大大扩展了。它们做残疾儿童和困难少年工作,开展爱心和辅导活动,举办家庭日、母亲日和老年人日活动,为儿童和他们的父母采取一些措施。

已制订出按居住地组织儿童和青少年工作的共和国跨部门计划。州(区、市)执委会青年事务委员会(处)按居住地成立了11个儿童和青年工作中心(143名专家)。

第 12 条

保护妇女健康和给予她们各种医疗帮助,在整个保健机构系统内予以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以下基本法律和政府决定对组织和为妇女提供各种医疗帮助作了详细规定:

1)《保健法》;

2)《儿童权利法》;

3)《白俄罗斯共和国人口安全法》;

4)《总统“白俄罗斯儿童”方案》;

5)2001~2005年保障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6)《根据过渡时期经济的稳定发展实行人口政策的基本方面》;

7)共和国“民族健康”方案;

8)2000~2003年共和国“白俄罗斯青年”方案。

共和国在传统上极其重视妇女的生殖健康和妇女的生育年龄段。另外,最近实施了一些措施,扩大对妇女一生的保健服务,重点是加强少年的生殖健康和妇女绝经期的健康。

共和国的医疗预防机构保障女性居民在医疗帮助和接生服务方面的需求,它们有6238张产科病床(每1万居民6.3张)和5217张妇科病床(每1万居民5.2张)。200多个妇女咨询处给予门诊帮助。共和国的医疗机构中有2614名妇产科医生、6000多助产师,但是,在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地区,医生的数量只有城市地区的1/2~1/3。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健法》,免费为妇女提供医疗帮助。

实际上各州都确定了地区加强生殖健康规划。组织起了分级围产期救助体系,能够在大型接生机构对需要强化治疗和抢救的重病孕妇、产妇和新生婴儿给予围产期救助。2000年,约占总数70%的分娩是在30家最大的产院进行的(1990年为56%)。产院正在改为母婴同室制,广泛宣传和支持母乳喂养。在保护生殖健康中,越来越多地考虑两性问题:从未来的爸爸妈妈一起准备孩子降生到开设家庭产房。为了给患有不育症的夫妇治疗,每个州中心和明斯克市都建立了“结婚和家庭”咨询处,共和国还有两个体外授精中心。

2000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妇女人口占53.1%。在妇女年龄结构中,育龄(15~49岁)妇女占50%(1994年为46%)。尽管育龄妇女比重较大,但是出生率进一步下降(1990年为13.9/1000,1995年为9.8/1000,2000年为9.4/1000,2001年为9.2/1000)。

保护母婴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孕妇及时找妇科医生检查。共和国当时实行了对怀孕不满12周到妇女咨询处登记并完全遵医嘱的孕妇发奖励金的办法。结果在怀孕早期进行登记的妇女比重大增。2001年,在全部孕妇中,怀孕不满12周到妇女咨询处检查者占91.7%(1990年为81.3%),98%的孕妇在内科进行了规定的检查。76.3%的孕妇被查出各种疾病(1992年为53.7%),其中,30.4%患贫血症(1985年为16%),13.0%患泌尿生殖系统病,10.0%患血液循环系统病,19.3%患甲状腺机能失调症。2001年共接生92019胎,其中16.3%为剖腹产(1990年为7.5%)。92816名婴儿成活,其中4.8%出生时体重不足2500克。

2001年,一岁前死亡的儿童838人,婴儿死亡为每千名胎生儿9.1人。12名妇女因孕期、分娩和后期并发症死亡,母亲死亡为每10万名胎生儿12.9人。

孕妇的高发病率决定了最近几年持续的新生儿高发病率,从1990年起,新生婴儿发病率增长了1倍多,约为每千名新生婴儿270例。现代围产期治疗技术的采用以及一系列保护孕妇健康的措施,使得母亲死亡率指数、围产期死亡率指数和婴儿死亡率指数稳定下来,而且动态指数下降,但是,新生婴儿和幼儿的健康质量令人不安和担忧。

1990

1993

1995

1997

2000

2001

母亲死亡(每 10 万存活婴儿)

21.8

20.4

13.8

25.7

21.3

12.9

围产期死亡率( %0 )

12.5

10.1

12.2

10.3

7.4

6.9

死胎率( %0 )

6.7

5.05

6.3

5.8

4.3

4.3

早新生儿死亡率( %0 )

5.8

5.05

5.9

4.5

3.1

2.6

新生儿死亡率( %0 )

7.6

7.2

8.3

7.0

4.7

3.9

婴儿死亡率( %0 )

11.9

12.5

13.3

12.4

9.3

9.1

最近几年,共和国很重视生殖健康问题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殖健康的措施。生殖健康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当属性传染疾病(性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堕胎。

白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情况一样,性病多半发生在青年(15-24岁),青年人对这种传染病的知识很有限。造成这种不利情况的原因很多,首先是社会的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有:移民多,居民生活水平下降,卖淫和淫秽作品泛滥,社会道德准则变化,尤其在青年人中婚前性关系泛滥,缺少性教育系统,保健系统对满足居民在保护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需求没有准备。

在白俄罗斯境内,登记最完全的性传染疾病之一是梅毒。梅毒患病率高峰在1996年,当时发现了21616名梅毒患者,即每10万居民中有209.7名患者。自1997年起,梅毒患病率出现稳定和逐渐下降趋势,2001年只登记了8024起新的梅毒病例,不过,梅毒患病率依然相当高,超过发达国家好多倍。据官方统计数字,在白俄罗斯,梅毒是性传染疾病中最值得注意的疾病之一,在性传染疾病构成中占到30%。在梅毒患病率总构成中农村居民比重增加是一个特点。

青少年(15~19岁)梅毒患病率比居民总患病率高1倍。在登记的青少年梅毒新病例中,70~75%是在女青年中发现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有:许多青年姑娘不自重,不能维护自己的人格,常常被同龄人或年龄比较大的成年人逼迫发生性接触。

淋病患病率持续四年下降后在1999年反弹,2001年登记的淋病新病例有8579起。青少年淋病患病率比居民总患病率高数倍。居民中其他性病的患病率逐年增长。比如泌尿生殖系统衣原体感染患病率,1998年每10万人35.6起,1999年为48.9起,2000年已为每10万人79.9起;同期,淋菌性尿道炎患病率由每10万人66.7起增长到112.8起,播散性淋菌感染患病率由每10万人32.8起增长到124.0起。正式登记的性病病例总绝对数超过70000起,而性病的实际传染率要高得多。50%和50%以上的各种性病病例是在30岁以下的青年人中发现的。

1996年以前,白俄罗斯属于艾滋病毒感染率低的国家,每年发现的新病例有5至20起。至1996年初,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113起。1996年,戈梅利州斯韦特洛戈尔斯克区注射吸毒者中爆发艾滋病毒感染。仅1996年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有1021起。以后几年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数量为:1997年653起,1998年554起,1999年411起,2000年527起,2001年1952起。这样一来,至2002年6月1日,白俄罗斯登记的艾滋病毒感病例有4422起,即每10万人45.0起。

在登记艾滋病毒感染的这些年中,白俄罗斯有229名艾滋病毒感染者死亡,其中死于艾滋病者28人(24名成年人和4名儿童)。

在艾滋病毒感染者年龄结构中,青年人(30岁以下)占大多数,为80.8%,其中20岁以下青年占16.6%。1997~2001年期间,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生育子女170人,其中20人被诊断为感染艾滋病毒。

艾滋病毒感染者大都处于无症状阶段。主要传染途径是注射吸毒造成的肠胃外传染(78.4%)。艾滋病毒的性传染呈上升趋势:1996年艾滋病毒性传播比重为7.7%,1999年为30.5%,2001年为21.6%。艾滋病毒的传播地区正在扩大:如果说1996年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基本上在戈梅利州,而现在共和国不下35个区登记有艾滋病毒感染者。

生殖健康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堕胎。

白俄罗斯以法律形式允许堕胎。根据妇女意愿,怀孕不满12个星期可以终止妊娠。若有专门证明(医院证明:患有重病,社会证明:未成年人、强奸,等等),怀孕13~22个星期允许终止妊娠。根据医学遗传学证明(若检查出胎儿有与生命不相容的先天性生理发育缺陷),视生理缺陷的检查情况并考虑到妇女健康状况,可在任何时期终止妊娠。

虽然过去的10年白俄罗斯的堕胎数量实际下降了五分之三,但是,白俄罗斯与俄罗斯和独联体其他国家一样,属于堕胎率高的国家。人工流产依然是调节出生率的基本方法。

白俄罗斯堕胎动态

(据接生机构资料)

年度

各种堕胎(医药堕胎 + 真空 - 吸宫堕胎)绝对数量

每千名育龄妇女堕胎数量

每百名存活婴儿堕胎数量

1990

247 266

101.3

173

1995

186 6 80

72.6

184

1998

141 051

52.3

152

1999

130 788

45.7

138

2000

116 345

44.0

123

2001

95 954

36.1

103

堕胎年龄结构

年龄/ 年度

15 ~ 19 岁 ( % )

20 ~ 24 岁 ( % )

25 ~ 29 岁 ( % )

30 ~ 34 岁 ( % )

35 ~ 40 岁 ( % )

40 岁以上 ( % )

共计 ( % )

1995

7.0

26.2

28.0

20.6

12.6

5.6

100

1998

10.0

25.5

25.0

20.0

1 3.8

5.7

100

2000

9.0

25.5

25.5

20.1

13.4

6.2

100

2001

9.2

25.8

25.2

19.8

13.6

6.4

100

生殖健康质量方面特别严重的问题是少女怀孕,包括如此年龄的堕胎和生殖。大多数西欧国家的少女怀孕率在每千名15~19岁少女5~25人上下,白俄罗斯每千名15~19岁少女怀孕人数为:1995年74人,1998年67人,1999年60人,2000年54人,是本地区高指数国家之一。

堕胎率居高不下的基本原因是:居民在性文化、保护性健康和现代避孕方法问题上知之甚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不高、大多数妇女对自己的健康不够重视、男子对防止女伙伴意外怀孕责任心低、荷尔蒙避孕药品价格贵而且药店网时常缺货。

女用避孕法使用情况

1995

1997

1999

2000

使用避孕环的妇女数量

705 692

669 966

637 448

612 418

每千名育龄妇女的使用人数

272

252

241

231

使用荷尔蒙避孕药品的妇女数量

163 146

196 754

184 175

207 080

每千名育龄妇女的使用人数

63

74

70

78

白俄罗斯男女不育症患病率

(每10万18岁以上相应男女居民)

1994

1997

2000

男性不育

34.1

35.2

41.4

女性不育

118.8

108.3

104.7

通过分析20世纪最后十年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和孕妇健康状况,可以作出两者状况大大恶化的结论,尽管传统采用的整体指标(母婴死亡率、每千名育龄妇女堕胎数等)有稳定的下降趋势,但是新生婴儿患病率和0~5岁儿童健康状况却有恶化趋势。为此,卫生部实行了在规定期限6~7、10~12和14~16岁对女孩进行义务动态调查,以及时发现和治疗生殖器官疾病的政策。另外,共和国还规定了所谓“生育后备组”,它包括年龄在15~40岁、今后有可能生育子女的妇女。这些妇女每年由专家医生进行免费体检,若发现疾病则治疗,实行合理的避孕。此外,要求生育子女的妇女要作孕前药物准备和孕后的元素(铁、碘、钾)缺乏预防,以减少怪胎以及孕期和分娩并发症的危险。

委员会对恢复母权象征(母亲节、母亲勋章)担忧,认为它们“有助于维持妇女传统角色”,是没有根据的。许多年以来,国家为保障男子和妇女能够自由选择自我实现的优先环境:就业、家庭,或两者兼顾,创造了条件。国家发展儿童机构网和医疗机构网、基层生活和社会服务机构,从而为父母提供了将劳动职责和家庭义务一并承担起来的可能性。劳动立法正在从提供劳动保障和优待条件下的“有孩子的母亲”概念向“父母亲”和“有家庭义务的劳动者”概念转变。

过母亲节和授予多子女母亲勋章,被社会视为感激妇女的实际表示,因为她们在双重负担下兼顾职业职责和家庭义务,或者完全在家庭中实现自我。再说,根据婚姻和家庭法,教育子女和操持家务被视为社会公益劳动。

第13条

a)有子女家庭的社会保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经济、社会、法律方面的保证和权利,保障其落实并为各类有子女家庭,首先是社会弱势家庭维持生活保障和积极生存创造条件的社会机制和机构的总和。

国家在贯彻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给养育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法》中,实行目标明确的在物质上支持家庭的政策。依照该法发放的补助金系统覆盖了约70.8万儿童,即儿童总数的37%。而且,3岁以下儿童的补助金,不论家庭物质状况,向所有的家庭发放,而3岁以上儿童的补助金,根据总收入有针对性地发放。

2002年4月1日,2002年3月19日修订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给养育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法》生效。

依据该法,为养育子女的家庭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国家补助金:

怀孕和分娩;

孩子出生;

怀孕不满12个星期到医疗机构登记的母亲;

照料3岁以下子女;

3岁以上的子女;

3岁至16岁(中等日校、普通中学、子弟学校和其他类似学校的学生——至他们毕业,未工作的夜校(高中课程补习学校)学生、学徒的残疾孩子以及自费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根据学校教学制度白天上课的专修班学习或培训但不领取助学金的学生——至18岁);

照料14岁以下生病的子女;

因母亲或实际照料孩子的其他人生病照料3岁以下孩子或18岁以下残疾孩子;

照料18岁以下残疾子女;

残疾子女进行疗养治疗;

18岁以下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慈病的子女。

法律对确定养育3岁以上子女家庭的补助金数额以及有资格领取补助金的总收入数额规定了新办法。规定补助金数额按最低生活费的百分比计算,而不象过去实行的法律,按最低消费的百分比计算。这是因为,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最低生活费法》,最低生活费规定为鉴定生活不富裕公民和家庭的基本标准以及确定最低国家社会保障的基础。

孩子出生补助金数额规定为最低生活费的2倍,而给怀孕不满12个星期到妇女咨询处登记的妇女发放的奖励金数额为最低生活费。

有工作的妇女照料3岁以下子女的补助金为:最低生活费的65%,未工作的妇女照料3岁以下子女的补助金为:最低生活费的35%,3岁以上子女的补助金为最低生活费的30%。

照料18岁以下残疾孩子的补助金数额规定为最低生活费的65%,支付给未工作、不领取退休金的实际照料孩子者。

按旧法律,若出生登记簿中有关父亲的资料是按母亲(原称单身母亲)的说明填写的,向非婚生育妇女发放一岁半以下儿童的两种补助金,现取消两种补助金,实行按规定补助金的75%增加补助金。

对于个别类家庭,即子女由父母一方抚养另一方不付抚养费的不完全家庭、抚养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家庭和定期服役的现役军人家庭,规定增加40%的补助金。

变化也涉及到怀孕和分娩补助金数额。比如法律规定,把最低补助金额增加到怀孕和分娩假各月实行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的50%,把最高补助金额限制在共和国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该限制仅涉及极少数妇女。

自2001年1月1日始,对无生活保障的多子女家庭、不完全家庭、抚养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家庭和父母都失业家庭另外给予专项社会救济。若提出救济申请月份前3个月人均总收入不超过按规定程序批准、申请当日实行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的60%,给予专项社会救济,每个领取者的救济金额为申请救济当日实行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的60%与家庭人均总收入的差额。

多子女家庭和不完全家庭占领取专项社会救济金家庭的94%。

在给予有子女家庭物质帮助的制度中,还有国家实行纳税、入学龄前儿童机构费、课本和参考书费优惠,为儿童提供出生后头两年的免费饮食。

根据1999年1月1日实行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自然人所得税法》,从收入中扣除用于获得收入的每个月份或每个工资月份扶养子女及受扶养人的费用,扣除数额为:每个18岁以下的子女或每个受扶养人扣两倍最低工资额。

上述收入自子女出生或受扶养人到来的当月开始扣除,直至子女满18岁,大学生或学生满23岁、自然人不再为受扶养人的当月底,或者至子女或受扶养人死亡的当月底。

夫妻双方、寡妇(鳏夫)、单亲、扶养儿童(受扶养人)的监护人或照管人,凭证明有子女(或受扶养人)的文件扣除上述收入。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的该法律(1999年修改)中,缺少以降低税额形式向有2个和2个以上子女的单身母亲、有2个老人以及3个和3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提供优惠的标准。

b) 对老年人其中包括对老年妇女的政策,在共和国老年人问题综合规划中得到了反映,该规划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1992年9月23日第578号《关于配合老年人节的措施》的决定制订和通过的。

调查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调查结果制订给予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具体帮助的措施,是地方执行机关和社会保护处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给予了他们资金、实物和人道主义的帮助。

进行流动式的社会服务,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服务的一个方面。

在特别复杂的情况下,无法上门服务,则采取地段医院设立护士护理科(病房)这种形式。

现在开设有1936张护士护理病床。病床最多的是维捷布斯克州(435张)、布列斯特州(375张)、明斯克州(328张)和戈梅利州(297张)。

为边远小居民点居民服务的社会服务院正在恢复。在共和国现有的176所社会服务院中,建有商店、医疗队室、生活服务房。这里经常举办文化活动、与新闻小组和社会保护处工作人员的见面会。

企业和地方执行机关开设了8~20人的老战士公寓,并为其提供经费。

为了改善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1999年8月批准了老年公民和残疾人社会服务中心示范章程。建立这种中心的主要目的是:就在家中给予最大限度的各种服务,尽量让老人临终前有机会留在家中,留在老家。只在万不得已时才将他送往社会常设医疗机构。

为了实施国际老年人年措施,社会保护部制订了2000~2005年支持共和国和地方老战士组织规划。

为了解决提高养老金保障水平和根据过去工资加大养老金级差的问题,1999年3月22日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关于完善公民养老金保障补充措施”的命令,通过落实命令,三成以上的退休者提高了养老金保障。他们的养老金增幅因退休前的工资和工龄不同而各异,增幅高达37.8%(平均增加6%)。此外,还规定为未再从业的退休者以及直接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的农产品生产部门再从业的退休者增加养老金。

c ) 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32条第5部分,保障在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在劳动和职务(工作)晋升方面、在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领域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平均的机会,并为她们的劳动保护创造条件。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法规——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科学活动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体育运动法》中都作了规定。

第 14 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从社会文化和经济上优先发展农村和农工综合体法》第10条,为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妇女规定了以下优待:

每年的基本假期不少于28个日历日;

在直接生产农产品的部门从业者每月增加一个休息日,并保留平均工资。

曾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或其他农业企业工作、生育5个和5个以上子女并将他们抚养至16岁的妇女,不论年龄,只要将照料子女的时间计入工龄后在直接生产农产品领域的工龄不少于20年,或者不计照料子女的时间上述工龄不少于10年,享受退休的权利。

在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的起步机会相去甚远,使得她们许多人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使得她们的社会状况急剧恶化。这表现在不公正的低工资、三重负担(上班、家务和宅前地劳动)和劳动条件急剧恶化上。由于不满意低质量的生活、没有舒适住房以及职业和社会方面发展的前途暗淡,在青年人眼中,农业劳动的威信急剧下降,其后果是青年,尤其是女青年从农村地区向外迁移。

青年人的外流影响到共和国农村人口男女总量的比例。据1999年的人口统计,全国男女比例为1000:1192,其中城市为1000:1123,农村为1000:1114,至2000年初,男女比例分别为1000:1131、1000:1127和1000:1140。由此看来,人口性别组成和年龄组成的失调在农村地区反映较大。

农村的劳动条件和社会生活条件影响到死亡率指数和寿命指数。比如,1999~2000年,农村妇女的死亡率增加了20%。不良的死亡趋势大大改变了生育条件下期望寿命指数的动向,妇女的该项指数由1990年的74.7岁下降到1997年的72.6岁,接着略有回升,2000年已达72.9。但,2000年农村妇女的该项指数比城市妇女少2.5岁。

在分析生育条件下寿命指数动态后应当指出,农村男性居民该项指数的下降更大,由1990年的63.9岁下降到2000年的60.4岁。

2000年从事农业的妇女有26.06万人,即占共和国各经济部门从业妇女总数的11.2%。大部分妇女在种植行业和畜牧行业中从事非技术性手工工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业是在从业人口逐步下降而妇女从业率比较高速度下降的条件下发展的。

2000年,从事农业的妇女的工资为共和国各经济部门妇女平均工资的62.4%。而且,这个部门的一个特点是男女工资差别不大,只有6%。

共和国内的贫穷有取决于居住地的表现特点。2001年,农村人均拥有资金低于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比重为26.2%(城市为22.8%),对于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而言,该指数为42.9%(城市为33.6%),而对于有3个和3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而言,该指数为75.6%(城市为62.6%)。

在城市居民区,极贫居民的比重由1995年的35%下降到2001年的26.7%,而在农村,则由44.1%下降至33.6%。

农村居民个人副业的农产品生产和城市居民别墅地、果菜园地的农产品生产,对居民生活水平仍然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至2000年1月1日,有园地的家庭比重为63.8%,其中城市居民区为48.7%,农村地区为92.7%。这些园地的产品基本上供家庭内部消费,占93%,不过,也同时用以出售和接济亲戚友人(7%)。

家庭调查表明,近四分之一的家庭(24%),有出售个人副业产品(肉、奶、蔬菜和水果)的收入。2000年这种销售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为3.4%,城市居民区为0.4%,农村地区为11.5%。

因此,考虑到各种收入,其中包括出售和消费个人副业产品(货币资金和自然经济),农村地区的生活困难程度要大打折扣。

在概括生活特困家庭的分布特点时,应当指出居住地不同造成的提供社会优惠的不均匀。比如2002年第1季度每户家庭平均获得的社会优惠额,城市地区是农村地区的1.7倍,其中食品为1.23倍,子女入学龄前机构费、子女教育费为1.7倍,药费为2.6倍。这种情况通过提供专项社会救济予以部分弥补。比如,农村地区得到这种救济的家庭在申请救济家庭总数中的比重是城市地区的2倍。

为了使妇女更加积极地融入农业部门的改革,共和国实行了一整套措施,提高她们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农业高等院校开设了新专业。重新制订了农业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校)进行培训的职业清单。农业职业技术学校为女青年在农户(农场)工作,组织了一体化职业“女庄园管理者”方面的多专业职业教育。学习该职业的女青年,通常从推荐的以下7个职业中学习3个:果蔬园艺员、机器挤奶操作员、畜牧综合体和养禽场作业员、化学细菌分析化验员、厨师、缝纫师、售货员。

在为农业培养干部的高等院校,女生在学生中占30.9%,在中等专业学校占26.5%。考虑到经济中的农业部门特别重要,居民的社会人口结构恶化,必须用农场用小型机械扩大技术基础,还要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现在共和国正在实行积极的国家迁移政策,其宗旨包括调节农村地区各行专家(首先是农业专家)的区域迁移。在实施所有这些措施时考虑妇女在发展农村中的活动特点、地位和作用。

为了促进失业者就业和保障农工综合体企业的劳力,在2001年的9个月中,根据国家就业部门安排,252个失业者家庭迁往农村新的居住地,干新的工作,国家促进就业基金拨款,给予他们资金支助。妇女按以下职业安置就业:挤奶工、养犊工、大田农艺员、农业技术员、兽医、会计、经济员、等等。

国家就业部门根据农业方面的职业和专业以及农业企业、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订单,对失业妇女进行职业培训。

依照《关于养老金保障法》,妇女有按年满55岁和工龄不少于20年的普遍原则退休的权利。

为在农业从业的某些类别的妇女规定了优惠的退休条件(不到普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干挤奶工(机器挤奶操作员)、养犊工、养猪工的妇女,若该工种工龄不少于20年,年满50岁退休。参加集体农庄公营事业劳动满最低期限的妇女,工作时期计入享受优惠养老金保障的工龄。生有5个和5个以上子女并将其抚养至16岁的妇女,若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或其他农业企业农产品直接生产部门从业的工龄不少于10年(不计照料孩子的时间),不论年龄,享有退体的权利。

考虑到农业工作的特点,《关于养老金保障法》规定,向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或其他农业企业农产品直接生产部门再从业的退休者全额支付养老金(退休后在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从业者,其养老金的支付在某些情况下有限制规定)。

为了解决提高养老金保障水平和根据以前工资加大养老金级差的问题,1999年3月22日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完善公民养老金保障补充措施令”。通过落实命令,三成以上退休者的养老金保障水平提高了。他们的养老金因退休前的工资和工龄不同而各异,增幅达37.8%(平均增加6%)。此外,还规定为未再工作的退休者以及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或其他农业企业的农产品直接生产部门再从业的退休者增加养老金。

第 15 条

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中,第2条第三部分确定了关于“国家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确定、国家国际义务规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同时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提供了不受任何歧视地平等地维护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权利(《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22条)。

同时,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23条第一部分的规定,只有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维护道义、居民健康、他人权利和自由,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限制权利和人身自由。

2.1997年7月7日通过了于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民法第2条“民法基本宗旨”规定了确定和规定民事关系的原则。

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第2条,“民法主体平等地参加民事关系,在法律面前平等,不能享有违背法律的特权和优待,享有不受任何歧视地平等维护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权利(民事关系参加者平等原则)”。

依照第2条第1部分,“公民和法人有签订契约的自由”。

第2条第3部分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自己的意志和为自己的利益获得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他们有在契约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不违背法律的任何契约条件的自由”。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2分篇“人士”第3章“公民(自然人)”的原则解决,该章保留了对平等的公民权利能力(第16条)和行为能力(第20条)的保证。

民法第16条规定,“所有公民被平等地承认有享有公民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在其出生时产生,在其死亡时终止”。

3.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60条,“保障每个人通过权威、独立、和公正的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护其权利和自由”。

4. 根据《白俄罗斯和国宪法》第30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自由迁移和选择居住地、出国和不受阻挠地返回的权利。

第 16 条

从两性角度评价《白俄罗斯共和国家庭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行的家庭法是基于严格遵守夫妻平等原则之上的,这一原则是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夫妻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平等原则(《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32条)的发展。

在1999年9月1日生效的新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婚姻家庭法)中,平等原则在规定家庭法基本宗旨的第1条中固定下来。第1条规定,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在家庭中权利平等和家庭所有成员互爱、互尊;互助”之上的。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以法律调节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国家的权力。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只承认在国家户籍登记机关订立的婚姻。涉及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宗教仪式没有法律作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第4条)。

依照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2条,“婚姻——这是男女有约束有条件并遵守法律规定要求的自愿结合,旨在建立家庭,并产生双方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达到结婚年龄且无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9条规定的妨碍结婚的情况(第17条)。

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规定,男女的结婚的年龄均为18岁。若共同的子女出生、或持有怀孕登记证明以及未成年人被宣布有完全行为能力(脱离监护自主生活),国家户籍登记机关在保留本法典第17条规定的其他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可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3岁。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之日产生(第20条)。

家庭关系依据男女结婚的自愿原则《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和12条》、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问题的原则《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0条)进行调节。

因为夫妻在家庭中权利平等首先反映在丈夫和妻子在解决所有共同生活的问题时有平等的权利上,所以,这一原则在《婚姻和家庭法典》的其他条款中加以具体化,以调节夫妻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譬如,《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1条规定,夫妻结婚时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夫妻一方的姓氏作为他们共同的姓氏,或者保留各自婚前的姓氏。第22条规定,夫妻有权自由选择工作、职业和居住地。

依据现行《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3条,夫妻对他们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不论财产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或者货币资金由夫妻哪一方存入和存在哪一方名下。

若婚姻契约未另作规定,平等的权利还扩大到在以下情况下共同获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从事家务、照料子女或因其他正当原因没有单独的工资(收入)。

《婚姻和家庭法典》在白罗斯共和国第一次规定了婚姻契约这种夫妻关系形式。依据《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3条,夫妻关于“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财产、若解除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若解除婚姻相互关系的物质义务、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和资金、子女的生活地方、子女抚养费、单独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的交往办法以及解除婚姻情况下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其他问题”的协议,视为婚姻契约。

夫妻相互关系的其他问题也可以在婚姻契约中加以解决,但是不得违背婚姻家庭法律(《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3条)。

婚姻可由法院根据夫妻一方的申请解除。若无妻子关于离婚的书面同意,怀孕期和孩子出生后3年内不得解除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典》第34—35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婚姻和家庭法典》第一次规定;夫妻若解除婚姻可以签订子女协议(第38条)。父母在这一协议中确定子女生活的地方、子女扶养费数额、单独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交往的办法;与子女权利相应的子女生活和受教育的其他条件(第38条)

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在解决子女的抚养和受教育问题时需要国家帮助,可得到以下形式的物质支助:

生活困难家庭物质帮助;

如果其值班表规定有夜班,其子女若为学龄前儿童,可送全托幼儿园,若为中小学生,可入寄宿的普通教育学校。

孩子放学后可从寄宿学校回家,此外,他们在节假日和寒暑假与父母在一起。还规定父母可在任何方便的时间去寄宿学校自由看望他们。

父母办完离婚手续后,孩子与父亲或母亲、与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留在一起,或者住在国家的寄宿机构。在寄宿机构扶养,是对财力困难家庭,即大多为母亲工作的不完全家庭进行物质支助的一种形式。送寄宿机构应征得母亲同意,必要时提供与孩子见面的机会。孩子在家过节假日和寒暑假,等等。

征收抚养费是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提高离婚情况下子女的物质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新的《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了由社会保护基金补偿因企业停产和不取决于债务人的其他原因未收足的抚养费,然后由雇主偿还已支抚养费的可能性。

夫妻间发生的关系分割夫妻共有的总财产(婚姻和家庭法典第41条)、索要配偶生活费(第40条)的争议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争议,通过法院审理。

依据《婚姻和家庭法典》第68条,父母有平等的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决定子女个人姓名和父称、在国籍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子女国籍、决定子女生活地、子女教育、照料和监护子女、代表子女、保障维护子女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和家庭法典》明确地写上了父母在解决涉及子女的问题上权利相同的反歧视准则。依据第76条,“父亲和母亲对自己的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若子女协议未另作规定,父母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

《婚姻和家庭法典》第75条规定,“父母应当关心子女身体、精神和道德的发展,关心他们的健康、教育和在社会中独立生活的准备”。该条同时强调,“凡与子女教育有关的问题,由父母双方相互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争议由监护和保护机关在父母参与下解决。对监护和保护机关的决定可向法院投诉”。

父母用父权和母权证明——子女出生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确认自己维护子女权益的全权(第73条)。

除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者、有一方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有有限行为能力的夫妻、被法院剥夺父母权利或被法院限制父母权利者、因不认真履行承担的义务被解除监护人或保护人义务者、曾经认养子女但因自己过错被法院取消认养关系者、认养子女时没有足够收入为被收养子女保障规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最低生活费者、没有固定居住地和没有符合规定卫生技术要求住房者、认养子女时有故意犯罪前科者以及因健康状况不能履行父母权利和义务者外,男女成年人以及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均可依照《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25条认养子女。

除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者或有有限行为能力者、因健康状况不能履行监护人或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者、被法院剥夺父母权利者、曾经认养子女但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认养人义务被取消认养关系者,以及因不认真履行承担的义务被解除监护人或保护人义务者外,男女成年人以及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均可做监护人或保护人(《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53条)。

兼顾家庭义务和职业职责问题在立法中得到很大重视,这首先对妇女有现实意义。国家依照《婚姻和家庭法典》第3条,关心家庭,为家庭的经济自立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这就是优惠的纳税政策,给有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优惠贷款。国家发展托幼机构网、医疗机构网和基层生活机构,从而为父母提供了把劳动活动和履行家庭义务结合起来的可能性,而且,教育子女和操持家务被认为是公益劳动。

落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1998年1月21日第41号命令批准的国家家庭政策基本方向,是从以下原则出发的:“在做到公平分摊家庭义务方面以及在劳动领域和社会活动中自我实现的机会方面,男女之间权利平等”(第3项)。

落实国家家庭政策的优先方向有:“为父母把劳动活动与履行家庭义务结合起来创造有利条件,包括扩大父亲和其他家庭成员权利,使他们也能享受到目前在生产部门向有子女妇女提供的因教育子女的优惠”(第4.2项)。

公民生殖权是家庭法中在性别上最敏感的方面之一。生殖和家庭法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母权和父权实质上是公民行使自己生殖权的直接结果。不过,这一领域前不久实际上还完全处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系统之外。其原因在于,生殖权这一概念对白俄罗斯立法还是一个新概念。

但是,居民生殖健康的急剧恶化、出生率下降、国际上对生殖权和生殖健康的高度重视,使我国开始更多地重视这些问题。

上文已经指出,《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0条规定,母权和父权问题,由夫妻双方根据夫妻平等的原则共同解决。不过,这一原则只有在不触犯夫妻各方作决定自由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若因父权或母权出现意见分歧或冲突,夫妻双方各自保留作最终决定的完全自由。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况:妻子想要孩子,而她的丈夫反对,或者相反,妻子不想要孩子,而她的丈夫反对堕胎。

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越来越重视发展保护家庭生殖健康系统,向家庭提供自愿使用有关计划生育以及宣传现代生殖行为文化知识方面的必要信息的机会。

比如,依照2002年1月11日修订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健法》,实施计划生育和保护母权、父权和儿童权利的措施,属于普通的基本医疗救助。

该法第33、34和35条对实行人口授精、绝育和人工流产作了严格规定。

2001—2005年保障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也有保护生殖健康措施的内容,包括扩大计划生育、青年性教育和预防性传播疾病服务的范围。一些措施旨在于鼓励男子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问题上负责任的行为。比如,规定实施“相伴分娩”计划:从未来的爸爸妈妈一起为胎儿降生做准备到开设家庭产房。该章还载有为妇女终生扩大保健服务的措施。

在实施保障男女生殖权的措施中,其中包括保障避孕工具,联合国人口基金会驻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处起了很大作用。

第三部分

A. 在改 善妇女状况方面取得的进步

白俄罗斯共和国90年代进行的社会经济变革,促进了市场经营模式因素的形成、非国有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劳动市场上新关系的产生。在经济改革和重新评价精神财富的同时,也在重新思考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在发生的变化扩大了妇女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保障了她们参与国家社会劳动、政治和社会生活形式的多样化。

1994—2001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现有的条件采取了一些法律、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措施,以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她们的权益,缓和过渡时期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过去的一个时期内,成功地完成了1996—2000年改善妇女状况国家行动计划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妇女国家方案》。

在本报告所分析的时期,继续进行了完善国家立法,使之与国际法律标准接轨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还努力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在完善立法方面最为重要的变化与新的《婚姻和家庭法典》和《劳动法典》密不可分。

1994—2001年,白俄罗斯和国总统命令批准了和政府决定通过了一共15个对改善家庭、妇女和儿童社会保护以及发展居民社会服务系统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其中有:《白俄罗斯儿童总统方案》(1998—2000年)、《关于修改和补充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给养育子女家庭发放国家补助金’法》(1997年、1998年)、《关于社会服务法》(2000年)、白俄罗斯和共和国总统《关于国家家庭政策基本方向的命令》(1998年)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家庭政策基本方向的首要措施清单的决定》(1998)、《关于地区家庭和儿童社会服务中心的示范章程的决定》。

1994—2000年这段时期的特点是大力加强地方执行机关和管理机关的作用,实施在各个生活领域改善妇女状况的措施和不允许性别歧视。州一级制订了旨在解决妇女。家庭和儿童社会问题、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健康和保障生殖权利等的规划。州执委会设立了解决家庭和保护儿童权利问题的协调委员会,其成员有劳动和社会保护、教育、卫生和内务部各部门的专家以及群众团体的代表。

1994—2000年这段时期,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实行旨在保障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政策的全国机制。为了促进白俄罗斯共和国制订和实行两性政策,2000年5月,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设立了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其成员有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代表以及学者。

在本报告所总结的时期共和国和地方各级举行的旨在了解存在的情况、制订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战略和策略的一系列科学实践会议、圆桌会议和训练班,成了一个重要的活动机制。

作为民众社会组成部分之一的妇女社会团体的活动大大活跃。在报告所总结的时期,不仅其数量增加,其活动形式也有发展。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活动着20个有共和国级法律地位的妇女组织。每个组织都有一些解决妇女所遇问题的具体方案。它们的活动范围非常广泛:从帮助妇女安置就业到提高妇女法律常识的宣传活动。

在实行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国策的过程中,妇女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合作扩大了。

除已经批准的国际文件外,白俄罗斯共和国又于1955年签署了北京会议最后文件,以此证明了它准备履行实行提高妇女地位政策的具体义务。

白俄罗斯共和国为了表明我国忠于鼓励和保护人权的事业,于1997—2002年期间办理了关于白俄罗斯参加以下公约的文件: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证书于2002年1月23日交存);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4月29日签署);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12月签署);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2月签署);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参加证书已于1998年1月12日交存);

《保卫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公约》(白俄罗斯和共国于1997年12月10日签署)。

目前,正在进行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有关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工作。

报告所总结的时期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妇女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的参与正逐步扩大。据2000—2001年选举结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国会众议院中妇女代表的数量增加了1倍多(由4.5%增至10.3%)。参加经选举产生的各级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工作的妇女数量以及妇女在执行权力机关中的就职数量逐步增加。

完善了性别统计,从而扩大了对男女状况进行比较分析的可能性。1999年和2001年出版了统计汇编《白俄罗斯共和国妇女和男子》。

扩大与国外妇女组织的信息交换和合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两性研究活跃了。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发展过程中的妇女”项目框架内于1997年撰写和出版国家报告《通过一个时代看白俄罗斯妇女》,进行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三个社会调查,是最显明的实例,妇女地位问题开始在大众传媒上更加广泛地报道。两性教育体系开始形成。白俄罗斯共和国四所高等院校开设了两性问题课程。

为了支助生活处于困境的妇女,白俄罗斯共和国建立了并且还在发展家庭和儿童社会服务机构网。1998—2001年期间,这种机构的数量已达24个。

由于认识到贩卖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通过了国家《2002—2007年反贩卖人口和卖淫综合对策》规划。

如果没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处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两个项目即“发展过程中的妇女”和“支助性别信息和政策中心的活动”框架内的紧密合作,取得上述许多成绩是非常困难的。在实施第一个项目过程中建立的性别信息和政策中心,这些年来对国家机关实行两性政策给予了积极协助。

2001年5月,白俄罗斯共和国政策批准了新的2001—2005年保障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其基本任务是,为保障两性平等的机会和缩小他们在所有生活领域法律平等和实际平等间的差距创造条件。在制订新计划时,考虑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0年1月就白俄罗斯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审议结果所提的建议。

B. 存在的障碍

劳动安置和下岗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保障妇女与男子同工同酬的权利、考虑妇女的生殖职能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以及为职业职能和家庭义务顺利结合创造经济和社会保障,在全世界一直是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白俄罗斯共和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在解决上述问题的道路上有一些严重的障碍。其中有:

社会过程的惰性、为妇女利益采取措施与实施措施取得重大成效之间一时存在差距、针对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建立新保护机制的速度不够迅速。

妨碍这一过程的原因还有复杂的经济形势,使经济形势雪上加霜的是,必须拨出10%以上的国家预算消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的后果。

此外,尽管法令中没有对妇女的歧视规定,但是法令中规定的保障在实际中并没有充分落实。不论法律法规草案还是现行的法律都没有进行硬性规定的有关两性问题的审议,不利于提高法律,首先是劳动法完善过程的效率。

在招收和解雇女工中有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情况。12%以上的女工在不符合卫生健康标准的工作场所劳动。

最近十年,不论男子还是妇女,生活困难者的数量增加了。比如,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的男子在全部男子中的占的比重,由1995年的39.4%增加到2000年的42.9%,而妇女则由37.4%增加到41.0%。

社会上存在的对男女社会角色的顽固观念、民众社会结构的不够发达以及整个社会对接受机会均等的新概念没有准备,也影响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过程。两性平等问题直到现在还被许多人视为纯粹的妇女问题,而没有和总的社会经济问题挂钩。

还有一个严重障碍是男子参与保障两性平等的活动不够。

许多问题缺乏统计信息以及对转型过程对妇女和男子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缺乏深入的科学研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地方上建立落实两性政策的国家机制速度缓慢,可以看出它们的专家业务水平不高。

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妇女在立法权力机构和执行权力机构决策层的代表还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