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1.本报告载有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8年审议第二和第三次国家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施和通过的所有法律规定、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2.本报告介绍了保加利亚通过国家立法和相关做法落实《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的最新进展情况。
3.自1998年以来,保加利亚一直致力于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包括加强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
4.2000年1月至2009年6月,保加利亚举行了多次议会选举、总统选举和地方选举。国际社会和保加利亚人民认为这些选举是自由、民主和公正的选举。这些选举巩固了政治多元化,根据《宪法》(第十一条),政治多元化是保加利亚共和国政治生活的基础。选举使国内政治局势保持稳定,并维护了保加利亚民主变革不可逆转的趋势。
5.2004年3月29日,保加利亚交存了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的文书,从而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正式成员。之后,随着2007年欧洲联盟(欧盟)的扩大,保加利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
6.为了使国内立法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一致,保加利亚还采取了另外许多特别措施。
二.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一条至第十六条)
第一条
7.《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第六条)。《劳动法》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特权、基于性别的各种限制,并确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促进就业法》、《社会援助法》、《高等教育法》以及《保加利亚共和国国防和军队法》等,也包含关于两性和家庭地位的反歧视条例。《家庭法》以“……男女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社会保障法》介绍了具有约束力的普遍社会保障和所有投保人员平等的原则。《刑法典》规定,实施强奸、强迫他人参与卖淫行为、贩运人口以及利用他人的地位或其物质依赖性强迫进行性行为等做法均构成犯罪。《打击人口贩运法》介绍了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预防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各项措施。《防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做了界定,规定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并为受害者提供了帮助和支持。根据依照《监察员法》,国家监察员及其代表负责调查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其中包括国家或市政机构及其行政部门以及代表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士实施的这些行为。
8.《防止歧视法》(第86/2003号政府公报,2009年6月5日最新修订的第42号政府公报颁布)在两性平等、同工同酬、就业机会平等、孕妇保护和歧视案件中举证责任等方面符合国际法并取得了实际成效。通过推行实际适用该法的机制,进一步确立了《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所规定的禁止歧视的宪法原则和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防止歧视法》第76至第84条规定了强制性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
9.依法做出的法定歧视定义符合《公约》有关歧视的定义。直接歧视的定义是:同其他人在相似情形下现受到的、已受到的或将受到的待遇相比,一个人因性别、种族、民族、族裔、人类基因组、公民身份、血统、宗教或信仰、教育、信条、政治派别、个人或公众地位、残疾、年龄、性倾向、婚姻状况、财产状况而受处于不利境地,或是受到法律或保加利亚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所涉及的任何其他不利待遇。根据法律间接歧视定义是:基于上述理由,按似乎中立的规定、标准或做法,将一个人置于同其他人相比不利的地位,除非此类规定、标准或做法是出于客观合理的法律目的,而且实现此种目的的手段是适当的、必要的。
10.保加利亚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歧视,并在保护人们行使《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有效禁止对任何实行歧视。因此歧视定义包括:
(a)导致不平等待遇的任何行动;
(b)没有歧视意图、但具有歧视效应并导致实际歧视做法的立法性法规、政策和做法;
(c)代表私人和公共机构和/或自然人实施的歧视行为以及私人和公共生活中存在的歧视。
11.该法律还给出了“骚扰”、“性骚扰”、“迫害”、“不平等待遇”和“多重歧视”的定义,并具体列示了未将不平等待遇视作歧视、认为不平等待遇是合理的案例。
12.根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防止歧视法》,成立了一个防止歧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向国民议会提交有关报告。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力,依据法律预防、控制和保护人们免受歧视,确定违法行为并加以制裁;编制有关提案提交拥有行政权力的代表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对颁布的违反本法律的行政行为提起上诉;让人们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应请求提供辩护经费等。
13.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公布在官方互联网站上。2005年在委员会行政能力建设期间,通过了《委员会组织结构和活动细则》并成立了投诉审查小组。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审查小组的案卷分发数据是按若干理由一并提交的。2006年数据是按单个理由提交的。根据2006年年度报告, 以“性别歧视”为由提出了三项诉讼,以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为由提出了一项诉讼,要求在休产假、生育休和育儿假(产假)方面终止歧视性做法,以多重歧视,特别是“性别歧视”为由提出了一项诉讼,这方面的歧视已经终止。2008年期间审理了10项诉讼,涉及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对基于“性别”歧视的投诉数量同2007年类似。在以“多重歧视”为由提出的两项初始诉讼中,都采用了“性别”指标。在法律或保加利亚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这些指标,但《防止歧视法》第4条第1款中未列明该指标。根据有关性别指标的具体案例成立了一个特设工作组,负责审查根据委员会成员的报告对“性骚扰”提出的两项初始诉讼,“性骚扰”的受害者是妇女。
14.防止歧视的诉讼程序可在委员会和法院进行。如果在委员会进行则不收取国家费用。支出由委员会预算经费提供。除此类案件外,如果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人的平等待遇权受到侵犯,可向地区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违法行为立案,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违法前状况,以及制止进一步侵犯并进行损失赔偿。法院诉讼程序同样无需支付国家费用,支出由法院预算经费提供。
15.本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引入了反面举证责任。从客观目的出发,举证责任包括委员会或法院具有认定被告侵犯了平等待遇权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此人证明并未违反。第9条通过了这一从属原则,规定如果声称为歧视受害者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歧视,那么,被告方须证明并未侵犯平等待遇权。同诉讼审查程序相比,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过程中,透明、公开的原则至关重要。不仅传唤主要当事方参加听证,还传唤同调查有关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和机构以及证人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对外开放,愿意参加的人和媒体代表都可参加。另外,公开听证的时间安排在委员会网页上公布。这对于宣传平等待遇,提高公众对歧视各种表现形式的敏感认识至关重要。
第二条和第三条
16.自1994年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保加利亚共和国加入欧盟的进程为建立保护两性平等国家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推动力。
17.2000年,保加利亚政府指定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为负责制定、协调和执行国家两性平等政策的机构。2001年以来,根据《欧洲就业战略》每年制定和实施《国家就业行动计划》,其中包括鼓励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方案和项目。
18.《就业战略》(2004-2010年)规定采取各项措施,建立立法、体制和资源基础,为男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19.2004年初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内成立了男女平等就业部。2003年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建立了男女机会平等协商委员会,并采取了更有效的行动,创立制定两性平等政策的体制结构。
20.根据部长会议第313/17号令, 2004年11月在部长委员会下建立了全国两性平等委员会。委员会的权力包括,在制定和执行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方面为政府机构提供建议,与政府机构合作和协作。国家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各部部长以及负责政策制定的国家机构负责人,包括国家社会安全局局长和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委员会的行政和技术服务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人口和家庭政策与平等机会局下设平等就业部(现为人口政策、平等机会和反歧视部)秘书处提供。
21.根据《全国两性平等委员会章程》,委员会为部长会议建言献策,讨论两性平等方面的立法和其他行动的相关项目,表达对于遵循两性平等政策目标的看法。委员会协调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为实施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所开展的活动,并协助它们在各自领域履行保加利亚共和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委员会单独采取或与防止歧视委员会合作采取各种措施,落实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国家两性平等政策。
22.全国两性平等委员会通过《促进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来执行国家两性平等政策。自2005年起,委员会一直协助报告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
23.《促进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旨在使保加利亚立法和判例法与欧洲共同体现行法以及成员国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良好做法保持一致。
24.《国家行动计划》涉及公共、政治和经济生活不同领域的活动,旨在履行保加利亚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所作的承诺。
25.《国家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措施有助于为进一步达到两性平等国际标准创造必要的条件。
26.2005年、2006年和2009年关于《国家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报告在几个主要章节中反映了保加利亚在两性平等领域积累的国家经验和成就:
(a)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
(b)促进经济活动、教育、医疗保健和文化领域的两性平等;
(c)促进男女职业和家庭义务的和谐;
(d)促进决策领域的两性平等;
(e)消除性别暴力和贩运人口现象;
(f)采取行动克服社会上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7.在负责部委和机构预算框架内开展《国家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活动,必要时由其他来源提供资金。
28.2008年制定了一项统一的实现《两性平等国家政策》,并纳入了2008年12月10日部长会议批准的《2008-2015年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该战略符合2006年3月1日欧洲联盟委员会批准的《2006-2010年欧盟男女平等路线图》、《欧洲两性平等条约》以及欧洲社会新构想。该战略还符合保加利亚共和国为促进男女平等待遇而加入的有关文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995年)等。
29.《国家战略》的主要构想是通过反歧视立法措施实现公众实际转变,加强体制机制,重申两性平等和平等待遇,同时采取特别鼓励措施,采纳新的行为模式。《国家战略》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平等权利、平等待遇、平等获得公共资源,以及男女平等参与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决策,从而确保个人和社会取得成功,激励男女在本国公共、经济和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实现平等。
30.促进实施该战略的具体目标包括:在公共生活任何领域中都不允许存在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针对男女群体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过去歧视性活动造成的各种后果(在歧视基础上过渡到市场经济对男女产生了有害影响);本国宪法和立法保护保加利亚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利,而且在本国领土上所有居民都可以平等享有这些权利。
31.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协调《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并监测该政策执行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政府指定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为牵头机构,负责促进平等机会。
32.2006年3月-4月期间,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两性平等委员会章程》第10条,分别在各部委或机构任命了22名协调员和专家。在任命这些平等机会协调员/专家后,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没有增加。这些协调员和专家的职责同部长会议全国两性平等委员会控制的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和协调有关,但在多数机构内,这些职责从属于各公务员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的主要职责。
33.2005年以来到现在,在国家预算或外部资源资助的项目框架内,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为中央、地区或地方执行机构的1 000多名专家进行了多次短期培训,目的是增加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行政能力,采取综合方法解决男女平等待遇问题(实现两性平等主流化),并在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和立法的过程中拟定性别分析方法。
34.尽管《宪法》和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但对保加利亚不同领域两性平等问题的审查结果 却表明,在就业和政治生活参与中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这些差异表明,一些正式限制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两性平等的各个层面。但是,大多数限制是间接性的,反映了观念和/或实际看法。
35.确定不平等领域存在各种困难,这主要是由于缺少按不同分组(年龄、种族、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收入、婚姻状况、家庭组成等)和性别分列的全面详尽的统计数字,无法表明男女之间的差异。正在引入国家和行政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国家社会安全局;各部;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目前和定期提供的资料中按性别分列的更多综合全面、广泛应用的指标。
36.2008年国家统计局参与讨论了关于各种暴力侵害妇女形式的一系列国际可比指标。2008年,这类指标范围扩大,包括了同国家社会保障提供的补偿和津贴有关,包括育儿假,且按性别分列的所有数据,旨在监测两性平等,充实国家统计局和欧洲联盟统计局按性别分列的社会保障数据。关于编制性别统计世界发展计划,已审查了保加利亚的性别统计数据,并且从2008年起国家统计局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每年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第四条
37.《防止歧视法》引入了鼓励措施概念,这些措施旨在充分实现两性平等,保护人们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防止歧视法》第24条提供了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反映了两个可能存在歧视的领域,并要求所有雇主必须采取鼓励行动,确保男女机会平等:
(a)招聘;以及
(b)属于性别比例较低一方的工作者和雇员的职业发展。
38.《防止歧视法》首次对特别保护和鼓励性措施做了区分,从而奠定了正确理解男女平等待遇的基础。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建立平等的劳动力多样性,包括两性平等。这要求雇主要对男女雇员的人数进行评估,并应不断更新,从而在招聘新员工和确立劳动关系时参照该评估结果。应当指出的是,出于实现本法规定目标的需要,根据第24条,雇主在招聘时应考虑由属于性别不占优势或少数族裔群体的候选人来从事某项工作或履行某些职责。同时,在平等环境下,属于特定性别或族裔群体的工作者和雇员如果在从事某项工作或担任某个职务的工作者或雇员中比例较低,雇主有义务鼓励他们谋求职业发展并参与进来。
39.《防止歧视法》第38条也阐明了这一原则,规定国家和公共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政府,应执行鼓励男女均衡参与的政策。不过,法律并未给出两性“均衡参与”的定义。
40.《防止歧视法》规定,在有关方面不执行本法的情况下,防止歧视委员会有权实施强制性行政措施并发布强制命令。年度报告中公布了委员会所提及案例的数据。保加利亚政府为确定鼓励性措施综合实施概念做出了努力,包括消除所有领域的两性不平等。
41.在执行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家人口战略(2006-2020年)年度计划框架》内,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根据一系列性别指标报告了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第五条
42.2008年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授意下,有关部门对保加利亚民意和男女在公共、经济和政治生活不同领域的平等状况进行了社会调查研究,在此过程中,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表示遵循民主社会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即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不论其性别如何。但是,社会中对妇女仍存在陈规定型观念,期待妇女将更多的时间放在照顾孩子上,而男子负责提供大部分家庭收入。
43.不过,对妇女担任管理职位的普遍看法并未遭到排斥和反对;相反,今天人们已接受了这一现实。三分之二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抚养子女的责任不是个人而是集体的责任,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不论其性别如何。67.1%的受访者支持父亲而不是母亲利用育儿假。关于离婚/分居后抚养儿童的问题,52.7%的受访者认为,母亲应抚养子女。仅有34.3%的受访者认为父母双方具有同等责任。76.1%的受访者认为妇女应提早退休,这表明了其他调研中已确定的稳定趋势。造成这种看法是由于2001年以前保加利亚习俗的传承和传统上认为妇女具有“自然特权”的某种观念。抚养子女及相关休假使妇女在工龄上无法“同男子享有平等”;妇女在家庭的角色更为重要,在正常情况下,妇女承担的更多,因为她们在家里“操持家务”,这也是在家庭以外从事有薪工作的妇女“有权”提早退休的原因所在。关于家庭暴力,四分之三的受访者明确反对使用暴力,不论出于何种原因。
44.国家为改变男女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着重采取了一些立法和行政措施,并广泛开展了禁止滥用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运动。
45.2005年3月16日,国民议会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该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条例并提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该法从法律上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要求国家创造条件,促进实施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方案以及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的方案。
46.根据现行法律制定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由地区法院通过行政行为,即“保护令”加以推行,要求施暴者不得采取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将施暴者驱逐出居住场所,禁止施暴者靠近受害者的住所、工作场所、社会熟人和娱乐休闲场所,同时还要求施暴者参加特殊计划,对其处以200至1 000保加利亚新列弗的罚款。
47.2009年期间,对《刑法典》(第296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规定对不执行法院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发布的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者加以惩罚。
48.2009年6月17日,部长会议通过了对《防止家庭暴力法》所做的修改,根据该法,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通过《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国家计划》,并根据《国家预算法》提供实现国家计划的资金,包括为非盈利法律实体提供资金,这些实体应制定并实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施暴者重新接受教育提供资助的计划。2009年12月国民议会通过了该修正案。
49.2006年10月19日,政府批准了首个《2007-2008年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计划》。该计划符合与《防止家庭暴力法》第6条第1款有关的最后条款第2条,并符合国际标准、保加利亚共和国根据国际公约做出的承诺以及欧盟要求。该计划的目的是预防并防止家庭暴力。为实施该计划,向公众宣讲了家庭暴力问题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并提供了各种信息,说明什么是一级和二级预防、如何提高负责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保护受害者的人员的素质,以及如何为制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恢复计划和针对施暴者的专门计划奠定基础等。内政部根据该计划做出的一项承诺,是制定一个防止家庭暴力参考指南,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快速、有效的保护方面提供建议。内政部反家庭暴力计划科在网站上公布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散页资料,以及警察如何向受害者提供支持的资料。它还在网上公布了向地方警察厅和地区法院申诉的样本,告诉受害者如何启动法律保护程序。
50.2009年8月,全国24小时免费热线电话(0800 186 76)开通。热线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心理学家建议、信息和法律支持提供了机会。
51.《社会援助法》还介绍了资金补贴机制,根据该法,可能借助国家授权活动,以市政招标的方式指定一些私营机构提供社会服务。这类服务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设立社会援助基金。该基金还进行项目拨款,为市政当局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供资。
52.目前,该国有三个收容所和五个危机中心,由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有些资金来自项目和计划下的市政预算,还有些资金来自国家预算和其他来源。
第六条
53.保加利亚共和国已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个补充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依法批准,2001年4月27日第42号政府公报予以公布)。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国家立法中可以找到相关的国际标准:保加利亚共和国《刑法典》中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特别规定,所通过的《打击贩运人口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保护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受到威胁者及其实施条例》。2005年通过了《法律援助法》,2006年通过了《犯罪受害者援助和资金补偿法》(2007年1月1日生效) 。
54.自2002年10月1日经修改的《刑法典》生效以来,保加利亚共和国已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罪,认为这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在第二章中,“侵害人身罪”是一个特别部分,单独作为第九节“贩运人口”。保加利亚立法并没有专门就这种罪行做出特别规定(如第3(a)条那样,《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的一句)。根据《刑法典》第159条(a)-(d)款的规定,处罚行为包括各种为剥削目的运送、转移、窝藏或接受人员的情况(不论为达到这类目的的采取什么途径),以及利用人口贩运受害者从事卖淫活动、强迫劳动、切除器官或奴役他人的行为。
55.为剥削目的以任何可能形式实施的行为,包括人体器官交易行为,在各种情况下都要进行惩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3(a)条第二句)。在任何情况下,受害者同意“被贩运”不作为惩罚的事实依据,这不仅仅限于儿童受害者的案例。境外和国内贩运行为均应受到惩罚;为此,保加利亚建立了针对跨国贩运的独立严惩机构。应当指出的是,即使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尚未实施贩运人口行为,或是贩运人口行为并非意味着复杂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应予以惩罚。
56.《刑法典》还规定了应惩罚的行为:
(a)强奸——第152条;
(b)诱使卖淫——第155条;
(c)利用其公务或物质依赖强制进行性行为——第153条;
(d)绑架和非法监禁——包括强迫被绑架者参加卖淫活动——第142条、142(a)条和第156条。
57.《打击贩运人口法》(2003年5月20日生效)规定了收容所、中心和委员会的地位以及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的任务,同时还规定了预防和抵制贩运人口的举措、保护和支持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措施,以及结合调查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规。本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确保国家与市政当局之间以及它们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协作,共同预防和抵制贩运人口行为,并确定这方面的国家政策。
58.根据本法在部长会议成立了保加利亚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任命部长会议选举产生的副总理担任全国委员会的主席。撰写本报告时委员会主席是内政部部长Tzvetan Tzvetanov 先生。委员会成员包括由各部委和主席任命的外交部副部长、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副部长、内政部副部长、司法部副部长、卫生部副部长、教育和科学部副部长、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国家保护儿童署副署长,以及控制青少年反社会行为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全国委员会还包括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总检察官、国家调查局局长任命的代表。在该国从事预防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活动的非盈利实体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也可参加全国委员会的会议。
59.根据该法,全国委员会应在地区一级建立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应寻求在某些市区推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国家政策和战略,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这些市区是否存在贩运人口的危险。2005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方案》决定在六个城镇建立地方委员会。目前,帕扎尔吉克、布尔加斯、瓦尔纳、斯利文和索菲亚这五个城镇都建立了地方委员会。
60.《打击贩运人口法》规定建立两类专门机构:临时住所收容所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和支持中心。根据法律规定建立了指定的社会服务机构。
61.以下机构具有设立收容所的权力:根据地区委员会或市政当局提议建立的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根据《商业法》注册的自然人;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收容所的非盈利司法机构。它们不仅向受害者提供住所,还提供社会、医疗、家庭服务和心理帮助,并创造条件帮助受害者与其亲人和特别机构与组织建立联系。目前,这些收容所对外开放,由非盈利司法机构掌管。
62.这类服务的资金不由国家预算提供,除非是国家授权的活动,这同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危机中心的情况类似。在不同时期,该非政府组织都能获得国家项目预算拨款,不过。没有这方面的简要资料。
63.非政府组织开办收容所的资料在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的网页上公布。考虑到今后国家拨款给收容所的可能性,委员会正在制定为收容所提供支助的标准。2009年4月在瓦尔纳开办了首个隶属地区委员会,由国家供资的收容所。
64.地区委员会建立了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和支持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利用明白易懂的术语,向受害者说明使其得到支持和保护的行政和法律程序;提供专门的心理和医疗援助;以及支持他们重返家庭和社会。附则(条例)——《人口贩运受害者临时住所以及保护和支持中心条例》对这些专门机构的开办、工作安排、管理和控制做了规定。
65.负责转移和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支持的国家协调机构,包括所有参与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和帮助受害者重返社会的机构,正在与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已经成立了两个由专家、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工作组,负责拟定国家机制、建议和反馈意见。
66.除标准业务程序外,还制定了鉴别贩运受害者身份的统一标准文件,国内所有机构和组织都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文件来鉴别贩运受害者的身份。其他三个重要文件也在编写中:
(a)贩运受害者风险评估标准;
(b)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的标准;
(c)为贩运受害者提供社会服务的最低标准。
67.上述所有文件都是保加利亚人口贩运受害者转诊和护理国家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国家机制的资金是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由共和国预算以及其他项目和/或计划预算提供。
68.依据《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第4条,全国委员会每年编写《预防并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和保护受害者国家计划》,并提交供部长会议批准。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批准了这些计划。这些计划设想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法》在国家和地区一级建立行政机构,增强公众对贩运人口、限制贩运人口机制以及建立公众容忍度的认识。这些措施旨在将危险人群考虑在内、对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专家进行培训、进行这方面的专题研究、制作和推广宣传产品,以及开展宣传运动。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开展年度提高认识运动,以防止危险人群中的贩运活动。
69.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由相关的地方委员会开展打击人口贩运运动。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还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保加利亚开展这一运动。2007年以来,全国委员会已单独或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了六次打击人口贩运运动。
70.自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成立并开始行使其职能以来(2006-2009年),委员会及其成员已经为从事跨国人口贩运案件的调查法官、检察官、警官、社会工作者、市政员工和非政府组织了50次培训;同时还为教师、教学辅导员以及边境警察提供了培训。
71.2008-2009年,全国委员会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几次统计调查,可登陆委员会网站查看(www.antitraffic.government.bg),调查结果用于评估保加利亚人口贩运活动的趋势、主要根源、主要危险人群、相关的主要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旨在提高特殊专家群体能力的预防活动,以及与国家机构和组织建立双边关系的活动,以使保加利亚人口贩运受害者最终得到保护。列出的所有活动是《预防并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和保护受害者国家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72.全国委员会年度活动报告中说明了打击人口贩运政策和措施的影响。
73.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根据对人口贩运情况的分析确定了危险人群,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开展了提高对潜在危险认识的工作,负责机构都参与了这项工作,其中包括内政部、监察院、法院以及负责照顾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机构。委员会还从本国非政府组织那里获得了分析数据。
74.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建立人口贩运受害者数据库,并定期维护数据库。数据库包括五部分和50多个指标,这些指标是根据所有合作伙伴都使用的特别调查表归纳出来的。贩运者情况数据库计算机类比配置由保加利亚共和国最高检察院负责保管。
75.最高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了以下事实:
2009 年 |
2008 年 |
受害者人数 -297 人 |
受害者人数 -250 人 |
外国公民 -0 人 妇女 -220 人 男子 -31 人 未成年 女孩 -4 人 未成年男孩 -2 人 |
外国公民 -1 人 妇女 -202 人 男子 -10 人 未成年女孩 -38 人 |
第七条
76.根据《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国家和地方的全民选举和公民投票是在普遍平等和直接投票的基础上,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第十条)。选举法中对这项权利做了进一步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性别限制,多项单独法案也保障了这项权利:《共和国总统和副总选举统法》、《议会成员选举法》、《保加利亚共和国欧洲议会成员选举法》以及《地方选举法》。
77.选举法或《政党法》都未规定妇女参加选举的配额。
78.妇女的选举活动通常较为活跃,根据社会机构在选举后提供的某些数据,参加投票的妇女人数超过了男子人数。所有年龄组和所有地方的妇女选举活动都非常多,包括欠发达地区的小镇和村庄。政党和非政府组织都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妇女参加选举。
79.妇女参与组织各种选举——总统、国民议会、欧洲议会以及地方当局的选举,表明妇女在选举进程中非常活跃。
80.在被指定参加各自选举的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有40%以上是妇女。2009年议会选举期间,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是一名女性,该委员会的一名发言人也是女性。
81.传统上多数妇女担任区域和地区选举委员会的资深成员或主席。在参加该国2009年议会选举的31名委员会主席中,地方选举委员会的女主席有10名。
82.《防止歧视法》除其他外,旨在确保所有人享受同等待遇,享有平等机会参与公共生活(第2条,第2款),要求国家和公共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制定政策,鼓励男女以及属于族裔、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个人均衡参与决策过程(第38条)。
83.《政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党有权建立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及其他组织。
84.各政党都十分重视妇女参与政党生活。1994年以后的各个不同时期,一些政党——包括一个有代表性的议会,均由妇女领导或由妇女担任主席,这些正常包括:保加利亚农民联盟、民主力量联盟、联合人民常、民族强盛与稳定运动,以及保加利亚妇女党,2001-2005年期间,该党是任务执行人。目前,一些妇女参与所有主要政党的领导工作,担任这些正常的副主席或其他高级职务。
85.过去15年来,一些政党通过任命妇女在政党机构内和行政部门担任高级职务,以及在国民议会选举中将女性候选人列入领导人选举名单,来鼓励妇女参与政治进程。来自不同政党的一些女性政治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历,这使她们在政治角逐中具有竞争力。
86.全国民意研究学会定期进行的调查显示,公众态度正在朝着更多支持妇女参与政治的方向发展,而不论其具体职位如何。例如,保加利亚加入欧盟(2007年)时,任欧盟专员一职的就是一名保加利亚妇女。目前任欧盟专员一职(2009年)的仍是保加利亚妇女。
87.在过去10年间,加快了在政党内部建立妇女组织的步伐。一些类似的妇女组织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政治上活跃的妇女地方机构和网络,这些妇女定期参与制定政党的政策,任命候选人,增强全民对政党政策的了解,对其成员进行培训,并为政党内的职业生涯创造条件。保加利亚社会党、民主力量联盟、农民联盟、保加利亚公民促进欧洲发展党、VMRO-民族运动等也不同程度地建立了类似机制。
88.主要政党的妇女组织非常积极,能够单独或与性别非政府组织组织大量社会活动,主要关注全国和地方各级的妇女和社会。在这些组织中,许多都具有大量因特网网站,定期公布通讯或其他新闻材料,并积极参与其他类似政治组织的国际生活。许多妇女组织对其成员进行妇女参与选举进程、人权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其资金来自政党预算或项目本金。
89.议会女性成员人数日益增加,表明保加利亚妇女的公民地位和政治地位在提高。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议会女性成员人数增加了一倍并继续在增加。在240名议会成员中,女性议员人数为50名。在国民议会过去三次(2001-2005年;2005-2009年;2009-2013年)任命中,女性同男性的比例分别为28% 对72%,21%对79%,以及22%对78%。2009年7月选举期间,在31位多数候选人中,26%为妇女。
90.2009年6月欧洲议会当选成员中妇女的比例更具有说服力——在保加利亚共和国17名代表中,妇女占47%。妇女在政党和欧洲联盟名单中的比例平均为33%,因为绝大多数政治力量都采纳了国际机构关于决策机构中男女比例均衡的建议,除极少例外情况,包括其选举名单中第一至第五职位一级40%以上为妇女。在参加选举的13个政党和联盟中,4个将妇女作为领导人列入其名单。一个政党(保加利亚公民促进欧洲发展党)首次通过所谓的“男女并进”或“男女混合”制度——男女连续交替——安排其候选人,认为这是选举进程中国际社会遵循两性平等原则的最佳办法。
91.2009年7月14日选举后,第41届国民议会主席是女性。女性副主席和男性副主席的比例(根据议会各派的人数)为1:5。2005-2009年期间,第40届国民议会女性副主席的人数(根据轮换原则)同男性人数相等。
92.妇女还担任常务委员会主席。目前17个委员会中,有6个委员会的主席为妇女——这些委员会包括预算和财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劳动和社会政策委员会、生态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委员会以及民间社会和媒体。考虑到前几次任命中26个委员会中仅有2个委员会的主席为妇女,这是一项了不起的进步。但是,女性议员在政党议会党团中的职务不高。只有一个议会党团的共同主席为妇女。
93.19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到现在,妇女一直担任政治和政府高级职位:总理(1994-1995年);不同任命中担任副总理;部长;国家机构主席等。在国家和市政管理层中妇女占多数,因为在某些机构中妇女的人数超过了65%。
94.2009年7月选举后组成的部长会议中,三位部长是妇女——司法部部长、教育、青年与科学部部长以及环境和水资源部部长。三分之一的副部长为妇女。环境和水资源部的整个领导层(部长和副部长)均为妇女。
95.除国防部、内政部和外交部以及文化部外,中央管理机构中各部的司长和首脑一级中妇女占多数。以下将详细介绍公共行政机构中的性别比例。
96.司法部:
(a)中央管理机构雇员性别均衡——管理层——2名女性/名男性,公职人员——191名女性/51名男性;
(b)法律司雇员性别均衡——管理层——4名女性/1名男性,公职人员——14名性女/7名男性;
(c)安全司雇员性别均衡——管理层——4名女性/1名男性,公职人员——210名女性/1 200名男性;
(d)执行判决司雇员性别均衡——管理层——25名女性/111名男性,公职人员——916名女性/3 542名男性;
(e)注册机构雇员性别均衡表现为——管理层——12名女性/10名男性,公职人员——482名女性/39名男性;
(f)特别担保人中央注册处雇员性别均衡——管理层——4名女性/1名男性,公职人员——28名女性/1名男性。
97.外交部:
(a)管理职位性别均衡——司长:28.5%为女性/71.5%为男性;各科科长中,30.6 %为女性/69.4 %为男性;
(b)具有外交官衔的雇员性别均衡——201名女性/309名男性;
(c)不具有外交官衔的雇员的性别均衡——504名女性/514名男性。
98.内政部:
(a)管理职位性别均衡——15%为女性/85%为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50%为女性/50% 为男性。
99.国防部:
(a)中央行政机构雇员均衡——管理层——23.95%为女性/76.05%为男性,公职人员——44.33 %为女性/55.67%为男性;
(b)国防部直属各机构雇员性别均衡——管理层——22.8%为女性/77.20% 为男性,公职人员——36.1%为女性/63.9%为男性;
(c)保加利亚军队中雇员性别均衡——管理层——100%为男性,公职人员——20.2%为妇女/79.8 %为男性。
100. 卫生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43名女性/17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217名女性/63名男性。
101. 地区发展和公共工程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71名女性/29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的性别均衡——319名女性/148名男性。
102. 文化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14名女性/16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的性别均衡——85名女性/38名男性。
103. 教育、青年与科学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43名女性/17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337名女性/93名男性;
(c)地区教育监察局管理层性别均衡——52名女性/28名男性;
(d)地区教育监察局公职人员性别均衡——421名女性/129名男性。
104. 经济、能源和旅游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65名女性/24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319名女性/147名男性。
105. 财政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66名女性/29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416名女性/152名男性;
106. 环境和水资源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29名女性/17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287名女性/101名男性。
107. 农业和食品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34名女性/24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334名女性/119名男性。
108.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14名女性/3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234名女性/81名男性;
109. 交通、信息技术和通信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28名女性/19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207名女性/86名男性。
110. 体育部:
(a)中央行政机构管理层性别均衡——25名女性/10名男性;
(b)中央行政机构中公职人员性别均衡——10名女性/54名男性。
111. 最高上诉法院:
(a)最高上诉法院管理层性别均衡——55%女性/45%男性;
(b)最高上诉法院管理层法庭人员性别均衡——法庭人员总数为222人——80%为女性/20%为男性,其中管理层中——56%为女性/44%为男性;
(c)最高上诉法院法官性别均衡——法官总数为91人——79%为女性/21%为男性,其中管理层——54%为女性/46%为男性。
112. 最高行政法院:
(a)最高行政法院管理层性别均衡——10名女性/4名男性;
(b)最高行政法院管理层法庭人员性别均衡——法庭人员总数为159人——140名女性/19名男性;
(c)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性别均衡——法官总数为80人——62名女性/18名男性,其中决策层——6名女性/5名男性。
113. 索菲亚地区法院:
(a)索菲亚地区法院管理层管理职位性别均衡——2名女性/5名男性;
(b)索菲亚地区法院管理层法庭官员性别均衡——法庭官员总数为445人——412名女性/33名男性;
(c)索菲亚地区法院法官性别均衡——法官总数为634人——531名女性/103名男性。。
114. 最高检察院:
(a)最高检察院管理层法庭官员性别均衡——法庭官员总数为2 912人——2 310名女性/601名男性;其中决策层——326名女性/37名男性;
(b)最高检察院性别均衡——检察官总数为2 028人——867名女性/1 161名男性,其中决策层——113名女性/190名男性。
115. 在地方当局行政管理层中女性也占很大比例。在国内264个市政当局中,30%的市政顾问为女性。迄今为止,仅有6.9%的市长为女性;不过其中三位为大城市市长;一位是首都城市市长。在地区和市政当局管理层,女性占管理人员总数的70%,她们很多是在决策层。例如,在首都,7位副市长中有4位是女性。首都监察局局长也是一名女性。
116. 在地方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成立的一些协会和工会中,女性工作人员中妇女也占很大比例。保加利亚共和国全国市政协会由一名女市长担任领导。该协会在地方自治政府内设有两性问题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推进两性平等。在全国市议会主席协会中,有25%的成员是女性,她们还担任领导。
117. 在保加利亚各级和各类治安法院的法官中,女法官占三分之二。不过,在司法系统决策层,男性占主导地位。直到最近,保加利亚法官联盟(治安法官的职业协会)才由女性担任主席。
118. 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43%的治安法官为妇女,2009年以来有一位副检察长是女性。
119. 妇女在非政府领域也非常活跃。她们多数为不同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和领导,过去10年来,其人数已多达5 000至8 000人(依据其活动)。她们参加与立法和中央执行部门的不同协商,并且是不同协商机构的成员,这些协商机构可直接参与制定、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
120. 两性平等非政府组织是部长会议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准成员,这些组织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它们还是男女机会平等协商委员会的合作伙伴,并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合作,帮助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它们还积极参与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并与两性平等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专家联合启动和制定了两性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领域的主要立法举措。
121. 工会成员中许多都是妇女,她们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当地工会组织管理层有很多是妇女,但在中央一级工会的领导层,男性则占主导地位。国内两个最大的全国工人组织机构都建立了两性平等联盟/组织。还开办了讲习班,以对话方式与雇主和非政府组织及执行机构讨论工人所关心的问题。并为其成员提供两性平等培训。
第八条
122. 在保加利亚,妇女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活动或妇女参加国际组织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体制障碍。例如,保加利亚常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代表伊琳娜·博科娃女士于2009年当选为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许多女性外交官作为政府代表团成员,代表保加利亚出席了联合国大会各届会议以及其他联合国机构、欧洲委员会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会议。许多保加利亚妇女在联合国、协约理事会、欧洲联盟和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秘书处任职。
123. 在保加利亚加入欧盟的前后七年里,都是由妇女担任欧洲事务大臣一职。
124. 在参加国际论坛的议会代表团中,女国会议员占15%。各国议会联盟(议会联盟)常驻代表团的领导层全部由妇女组成。
125. 1989年以来,外交部部长两次由一位女部长担任(1997-2001年和2009年)。
126. 上述第七条对关于外交部决策层妇女的比例做了规定。外交部的发言人为女性。在外交部外交司部门具有外交官衔的人员中,妇女占40%。在保加利亚驻世界各地的外交使团70位团长中,有5位是女大使(2009年)。
127. 希望获得外交和国际关系领域职业经历的青年妇女并未遇到任何体制或其他基于性别的障碍。她们有机会在本国一些大学学习国际关系,并获得外交部外交学院授予的专业资格。
128. 国际一级也有许多保加利亚女法官,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任命的第三名保加利亚法官就是一名妇女。还有一些保加利亚妇女是科索沃宪法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成员。
第九条
129. 根据《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一般准则:“保加利亚公民是指生父母至少一方为保加利亚公民或者出生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且没有基于其血统获得其他国籍的人。保加利亚国籍可以通过入籍的方式取得”。由此可知,基于父母性别获得保加利亚国籍方面不存在任何区别。
130. 《保加利亚国籍法》对平等获得保加利亚国籍的原则做了进一步规定,本法规定了保加利亚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及相关程序。1999年2月19日本法生效,2001年和2002年进行了修订。
131. 《宪法》规定儿童在获得保加利亚国籍上享有平等权利,不论持有保加利亚国籍的父母一方是父亲或母亲。
132. 依照《宪法》和《保加利亚国籍法》,可通过三种方式获得保加利亚国籍:
(a)按血统,父母至少有一方是保加利亚公民,不论获得国籍的方式如何,以及持有国籍一方是父亲还是母亲,即可取得保加利亚国籍;
(b)按出生地——任何人,只要出生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如果未按血统取得别国国籍,即可取得保加利亚国籍;
(c)根据入籍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得到司法部国籍委员会授权,即可取得保加利亚国籍。
133. 强制性法规对获得保加利亚国籍的两种途径(按血统和出生地)做了规定,法规依据《宪法》立即采取行动。获得保加利亚国籍的这两个途径符合《欧洲国籍公约》第6条第1款A项和《批准欧洲国籍法公约法》第6条第2款A项(2005年12月20日第102号政府公报予以公布)。
134. 根据《保加利亚国籍法》第八条,“任何人,只要其父母其中一人为保加利亚公民,即可按血统取得保加利亚国籍”。依据法律,母亲为保加利亚公民但居住在国外的儿童为保加利亚公民。
135. 根据入籍规定获得保加利亚国籍也建立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未满14周岁的儿童,父母双方应提交申请,而对于14岁至18岁的人士,申请应得到父母双方的签名。如果父母双方未达成一致,可适用于法律裁决。
136. 根据《宪法》,生来就是保加利亚公民的人不得被剥夺保加利亚国籍(第二十五条,第3款)。该条例为强制性条例。放弃保加利亚国籍的前提建立在平等原则以及本人自由选择且不存在任何歧视的基础上。
137. 《保加利亚国籍法》还采纳了这一原则,即保加利亚公民与外国公民缔结或终止婚姻,或夫妻中一方改变国籍,不改变另一方的国籍权(《保加利亚国籍法》第五条)。这一民主条例符合保加利亚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宪法》还对双重国籍做了规定。《保加利亚国籍法》第三条中对这一法律身份做了进一步规定。因此,根据保加利亚立法,父母具有不同国籍的儿童有权获得父母双方的国籍,前提是对父母一方国籍做出规定的外国立法允许这样做。
138. 收养同样不改变被收养者的国籍(《保加利亚国籍法》第六条),这一准则同国际收养的前提直接相关。还确立了自由选择国籍的原则,不论其性别如何。
139. 儿童有权持自己的护照到国外旅行,如果儿童与父母一方去旅行,则要求与另一方父母提供公证协议。如果父母双方存在分歧,则应通过法院解决争端。
140. 保加利亚妇女有权获得身份证件,包括国际护照,并且,他们随时有权独立到国外旅行,而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第十条
141. 保加利亚共和国的教育政策和实践以及获得教育和资质的有效制度框架都不允许保加利亚教育制度存在性别歧视。
142. 根据《公共教育法》第4条第2款,不得基于种族、国籍、性别、族裔或社会出身、宗教和社会地位设置任何限制或赋予特权。教育、青年和科学部教育政策的一大目的是为所有保加利亚学生提供获得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国家和城镇学校学生录取委员会第11号法令对这类学校录取想要的学生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规定。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按性别确定录取名额。
143. 小学一年级学生中女孩几乎占了100%。截止2009年,所有儿童在小学入学前都必须接受学前教育。目前,在3至6岁的儿童中,73.8%的儿童就读幼儿园,其性别比例接近50:50。
144. 国家统计数字显示,2002-2008年,学校总入学人数中,女孩比例约为50.6% ,而同一时期各类中学中女孩的比例为48%。
145. 同一时期,艺术学校中女孩占多数,比例高达64%。与此同时,职业学校中女孩的比例也在显著增长:从47%攀升至54%。
146. 完成基础教育(八年级)后离校的学生占最大比例——占2007/2008学年学生总人数的3.6%,这主要出于“家庭原因”。政府正在采取措施,通过切合实际的计划,例如《进一步普及学龄儿童义务教育国家计划》、《提供其他培训以提高总体教育水平计划》等,控制辍学现象。
147. 《职业教育与培训法》保障所有公民依据其个人利益和能力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职业教育制度依照《职业教育与培训职业名单》按职业提供培训。职业学校网络基本上遍布全国领域。职业学校网络为所有人提供职业教育机会和培训,包括来自偏远小居住区的学生以及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148. 职业学校入学总人数为167 780人,其中102 280人为男性,66 500人为女性。上一学年(2009/2010年),有40 045人被职业学校录取,其中男性为23 963人,女性为16 082人。男性占被录取的多数,是由于男性倾向于中等职业教育以及运输、机械工程、建造、作物耕作和家畜饲养、电机工程和电子学等技术职业。妇女在企业管理、轻工业、旅游、社会服务等领域占多数。
149. 在接受中等教育时,学生有机会积极参加由行政预算和其他来源资助的课外活动。这些活动主要集中于体育和艺术。
150. 每年组织九个不同运动项目(篮球、排球、手球、田径、乒乓球、羽毛球、象棋、游泳和足球)的学校运动会,2008年和2009年高年龄组中女孩与男孩的比例分别为45:55和40:60。女孩参与率不高主要与其年龄组(15-18岁)的特点有关。
151. 政府对有才华的学生进行鼓励,根据教育、青年与科学部《才华横溢儿童保护计划》为他们提供奖学金。自2005年起,在此计划下获得奖学金的女孩比例从2005年的23%增加到52%。
152. 同时还应指出,有必要制定并进一步完善这类计划及教学方法和模式,以强化学生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孕产的学龄女孩(19岁以下)人数有增加,尽管增幅不大。教育、青年与科学部同保加利亚妇产科协会合作,为学生制作有关早育风险的教具,这种教具现已在国内大多数学校使用。
153. 从教师的情况来看,保加利亚的特点同许多其他国家类似——教师职业严重女性化。幼儿园女教师的比例接近99%,所有各类学校一年级至十二年级的教师中,有86%为女教师。同时,在学校校长总人数中,男校长占三分之一。
154. 职业学校中教师的性别比例为:男性占28%,女性占72%。根据教育、青年与科学部的统计数字,过去10-15年中等职业教育系统中女教师占绝大多数,这是由于多数男毕业生选择了在私企工作而非从事教育工作。
155. 《高等教育法》第4条规定,高等教育中不允许存在同年龄、种族、国籍、族裔、性别、社会出身、政治观点和宗教有关的种种限制或特权。
156.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9条第3款第6项,部长会议每年按职业趋势和教育程度批准就读高等教育院校的学生人数。部长会议还批准私立高等教育院校的学生人数以及高等教育院校,即保加利亚科学院、全国农业科学中心及其他科学组织的博士生人数。
157. 由于高等教育学院学术自治以及教育特定领域男女有必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原因,部长会议批准了性别配额分配,同时考虑到他们今后的职业发展与国家的需要(例如,保持人文学科领域的男性配额,鼓励他们从事教师职业)。
158.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1款第3项,高等教育院校可自行决定研究和教学人员、录用条件、教授学生的方式、博士生以及研究生。
159. 不过,配额原则并不适用于美术类高等教育院校。在戏剧学院,男女生各占一半,因此实现了学习期间参加剧场演出学生的两性平等。
160. 2002-2008年,女学生比例从52.8% 增加到55.6%。主要体现在以下教育领域:教师培训和教学(2008年为83.9%);社会工作(2008年为85.1%)以及新闻工作、大众传播和宣传(2008年为77.4%)——专业达到本科学位水平。这种情形同学士和硕士学位的情况非常相似,男女平均占71.3%、74%和73.6%,女性更多一些。
161. 同中等教育中教师的情形不同,高等教育中男性教师的比例为4%至7%。2002-2008年,女教师的比例从42.6%上升到46.2%。同期女教授的人数增加了一倍,但在总人数中比例仍未达到25%。自集权主义时代一直持续的非常落后的法定框架可能解释这种现象。这个框架要求妇女在35岁以前获得博士学位,这长期阻碍了妇女在学科领域的职业发展。学科法定框架的改革对妇女具有积极影响,在相关时期助理研究员的人数增加了近三倍。
162. 关于妇女参与研究和发展活动,应指出的是,2002-2008年期间,该领域的性别均衡比例接近50:50。
163. 索菲亚大学哲学系性别研究中心的学生可攻读性别研究课程的硕士学位。这是国内绝无仅有的课程;其他高等教育院校开设社会学、文化学、跨学科研究等领域学位课程内各学科的课程。
第十一条
164. 保加利亚在实施两性平等政策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一般来说,其国内妇女参加经济活动和实现就业的比率相当高。近年来,特别是欧洲一体化进程启动以来,保加利亚完善了其国内立法,在就业、择业、社会保障领域纳入欧盟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的指令,并建立相关机构,制定相关政策,以落实两性平等原则和实现两性平等。
165. 保加利亚在制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两性平等政策以及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男女机会平等政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公众对该领域的认识和敏感性也得以大大提高,这主要归功于许多从事妇女工作和两性平等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努力,这些组织大多数是在1995年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建立的。
166. 保加利亚立法符合保加利亚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第122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1958年《第111号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公约;关于在就业和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领域适用两性平等与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欧洲共同体指令。
167. 上述第1条中介绍了保加利亚立法中反歧视条例的数目。
168. 过去十年间,旨在防止劳动歧视的劳动和社会立法有了很大改进。《劳工法修改和增补法案》的规定非常重要,该法案是在包括工会专家在内的社会伙伴积极参与下拟订的,禁止基于各种理由直接或间接歧视的规定 以及关于同工同酬权利或男女工作具有同等价值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169. 保加利亚宪法、劳动法和刑法载有重要条款,保障了工作权利、劳动自由权和保护权。国家有义务为行使这项权利创造条件,包括身心残疾者(具有完全或部分工作能力)的这项权利。后者可以在其他具体法律(例如《残疾人保护、康复和融入社会法》、2005年《残疾人重返社会法》)、二级立法、执行机构的具体计划和措施中找到。这些计划和措施常常为雇主提供经济鼓励,鼓励其聘用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找到工作或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弱的人,其中包括性别原因。雇主必须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果希望为其提供经济鼓励,则在人事管理中尽可能采用这一做法,确保尊重工厂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不允许工作中存在任何歧视,并为工作、休息和休假创造必要的条件。
170. 妇女享有工作者一般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她们还享有其他权利,对工作环境具有更严格的要求,要考虑到女性身体的结构和生理特点,以及妇女成为未来母亲或幼儿母亲的情况。这些补充条款包括两类:
(a)关于所有妇女的工作——涉及以下方面:禁止让妇女从事繁重工作或有害妇女健康和生育功能的工作;提供并维护妇女私人卫生间;参照男性最低劳动负荷标准制定女性这方面的标准;
(b)关于身为母亲的女职工的工作:提供和维护孕妇休息室;对于那些所从事的工作不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为她们创造职业康复条件;禁止未经同意借调怀孕女工和子女不满3岁的女工;怀孕、生育和育儿假(《劳动法》第163-168条);为子女未满6岁的女工提供在家工作的机会,并保持聘用关系;提供超前特殊保护,防止解雇怀孕女工和子女未满3岁的女工(《劳动法》第333条第1款)。
171. 保加利亚立法对特定职业和无歧视的某些职业做了若干规定(属于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定义范畴)。这些规定也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民族血统的区别对待、特殊待遇和偏护,包括禁止妇女从事某些类型的工作(《劳动法》第307条)。这一禁令包括繁重工作或对妇女健康或生育功能有害的工作。政府的一项法案(法令)确定了这项清单。在此情形下,该禁令被视为是保护妇女生活和健康的一种途径,不因性别而有例外(从歧视角度)。保加利亚和国际劳工组织(《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5年《第45号公约》)都实际采纳并确认了这一点。
172. 《劳动法》对怀孕、生育和儿童保育假做了规定。产假按工龄计算。产假资格限于聘用关系下的劳动者。对于不工作的妇女,妊娠、生育和儿童保育假只按就业时间计算。
173. 如上所述,《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规定,不得基于种族、民族、民族归属、性别、出身、宗教、教育、信仰、政治派别、个人和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而限制任何公民权利或使其享有特权(第六十四条第2款);所有公民和法人享有进行经济活动的平等法律条件(第十九条第2款);人人都有权自由选择其宗教,表达宗教或无神论观点(第三十七条,第1款);配偶在婚姻中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第四十六条);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第四十七条第3款);公民有劳动权,有权获得与其所从事工作相符的报酬,每个公民均可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第四十八条)。
174. 《劳动法》包括禁止在雇佣关系上实行歧视的条款,特别是:公民在行使劳动权和义务时不得基于民族、出身、性别、肤色、年龄、政治和宗教信仰、从事特殊行业、婚姻、社会和财产状况以及残疾状况而直接或间接歧视(第8条,第3款);男女享有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的权利(第243条)。《劳动法》对“间接歧视”作了进一步定义(附则1,第7项),规定根据从事具体工作的资格要求加以区别对待和提出先决条件并不构成歧视,并规定为法定文书所确认的某些工厂工人和办公室人员提供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孕妇、幼儿妈妈、残疾人、职业康复者等)。
175.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因种族、民族、族裔、性别、出身、宗教、政治、工会和其他公共组织或运动成员、个人、社会或财产状况而对公务员加以歧视、赋予特权或设置种种限制(第7条第4款)。
176.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因性别、国籍、种族、肤色和年龄而进行直接或间接歧视(第2条);为任何保加利亚公民提供机会,不论登记失业时其民族、性别、年龄如何(第18条)。
177. 《消费者保护和贸易规则法》规定,任何由于性别、种族、宗教、民族、政治信仰、年龄、身体或心理能力而含有歧视成分的宣传均属“不公正”行为(第34条,第1项)。
178. 《社会援助法》禁止歧视行为(第3条),不包括在提供社会援助时由于性别、种族、肤色、种族认同、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性取向、婚姻状况或出身、工会与其他公共组织和运动成员而直接或间接实行歧视的行为。
179. 《广播电视法》禁止基于民族、政治、族裔、宗教、种族、性或任何其他形式歧视的商业广播节目(第76条第2款),对违反该禁令,进行歧视性商业广播的处以2 000至15 000保加利亚新列弗的罚款(第126条)。再次违反该禁令则处以双倍罚款。
180. 根据《防止歧视法》第7条第1款第2项,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04年3月30日通过了关于职业或活动种类的第4号法令,根据其性质或颁布的背景,性别是一个真正的、决定性的职业要求,国防部部长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于2005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自愿在武装部队服兵役的活动的第14号法令,根据其性质或颁布的背景,性别是一个真正的、决定性的职业要求。
181. 《保加利亚共和国就业战略》(2004-2010年)及其最新版本(2008-2015年)力求将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例包括在内,并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劳动力市场高危人群进一步融入社会,特别是妇女等特殊群体,包括确保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和获得生产就业机会。实现两性平等是《国家就业战略》的一项主要方针。该战略符合《欧洲就业战略》,并采纳了为两性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国家战略目标和政策。制定并实施《年度国家就业计划》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国家就业战略》目标,支持增加就业人数,并普遍降低失业率,尤其是要解决男女的就业和失业问题。每个计划都包括有许多具体方案,并附有指定的参与者和合同商,资源和安排。
182. 实现劳动力市场男女平等机会的指导方针主要包括如下有关政策:通过提高妇女就业率,缩小男女就业率和失业率之间的差距;实现所有行业男女就业比率均衡;减少男女薪酬差距;使受扶养者得到照顾,实施各种计划确保男女职工享有育儿假。
183. 实现所有人口群体平等,以此实现男女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采取各项措施,努力解决劳动力市场基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种族或其他理由存在的特定人口群体遭受不平等待遇的问题,这些措施可归类为两大基本措施:一般和具体措施。一般措施包括建立立法、体制和资源框架,保障特定社会群体享有平等机会。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信息;体制安排,评估某项政策对两性成员地位的影响(社会性别主流化)。
184. 在广义解释《战略》的范围内实现男女机会平等的政策包括各项政策和具体机会、方案和包括经济、社会政策、就业以及减少失业在内所有其他领域的各项活动。
185. 将性别原则纳入各项就业政策,即已通过的《就业战略》和《年度国家就业计划》,这是保加利亚的一项无可争辩的成就。这些政策都确保在国家一级始终重视人口就业问题。这种方法和培训班的举办无疑促使决策者的心态、行政程序以及与社会伙伴、媒体和公众的协作发生变化。
186. 由于经济的发展,力推各项一般性和具体就业政策,限制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的歧视和社会排斥问题,经济活动、就业和失业规模以及缩小男女就业和失业率方面的差距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已通过制定增加就业,降低属于特定社会群体(老人、单身母亲等)中妇女的失业率的具体方案推行缩小经济活动、男女就业和失业规模差距的政策。
187. 妇女在保加利亚劳动力市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她们在就业领域占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以及她们在社会各行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参与率可以表明这一点。目前妇女在国内正式就业人口中占45%,实际上她们参与了所有经济活动和经济部门。2008年底妇女在国内15-64岁年龄组的就业率接近欧盟在《里斯本战略》中设定的妇女平均就业率目标:2010年为60%。
188. 保加利亚的经济活动水平和男女就业率同其他国家包括欧盟相比,差距并不大,不过呈逐步拉大趋势(第9-12要点),尽管其经济活动和就业总比率在增长。2009年,大多数参加经济活动年龄(15-64岁)的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为62.8%,而男性为72.8 %,就业率和失业率分别为69.2 %和59.6%。 某种程度上,造成这种差距是由于目前获得养恤金权的两性成员在年龄上有差距(2009年从5年到3年不等)。
189. 近年来,两性失业率大幅降低,2008年第四季度两性差距并不大(妇女为6.2%,男性为6.5%)。
190. 根据有效的国家立法,妇女退休年龄是55岁以上,这是女性失业率低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养恤金改革,减少了两性退休年龄上的差异,虽不明显,但却大大提高了妇女获得养恤金的年龄。
191. 受过良好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妇女在经济上更为活跃,更加主动积极地参加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活动更为频繁。她们还更多地获得高薪就业机会。对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尤其如此。教育水平不仅是经济活动和就业机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社会性别分工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男女就业率的差距正在缩小,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的就业率往往高于男性。自2003年以来,受到高等教育的妇女的就业率达到最高值(2007年第一季度为73.6%,而男性为71.7%,全国总就业率为52.4%)。这期间大部分时间受过高等教育的两性的就业率差距小于1%,达到3.3%是例外情况,即就业率实际是平等的。
192. 分类调查证实,妇女的高等教育水平导致工作合同类型,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方面具有更多保障。同男性相比,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对妇女而言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妇女受过更好的教育多数时候预先决定了妇女在有偿就业领域获得更好的工作,更多的保障。
193. 缩小两性就业差异的一个主要因素,是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2008年以前经济的稳步增长以及执行相关政策对该领域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94. 过去8年里,政府在《国家促进就业行动计划》框架内实施了各种具体措施和项目,以使保加利亚社会了解平等问题以及兼顾家庭和职业生活的问题。这些措施和项目旨在提高公众和雇主对两性平等原则的认识,从而消除就业方面的各种障碍。其他已实施的项目旨在推动在就业时可能遇到阻碍或可能难保工作的各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例如题为“鼓励妇女进行独立经济活动,从而提供儿童保育服务”以及“重返工作”等方案)。
195. 近年来实施了各种既定的政策和做法。2005年开始执行第一个《推动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其各项措施的目的是增加妇女的经济活动(创业),为妇女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和获得有偿就业机会创造条件。国家职业介绍所实施了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经济活动的项目,例如:“儿童家庭中心”项目,“支持母亲”国家计划,“残疾人助手”计划、“退休支助”国家计划等。为劳动力市场高危群体妇女(青年妇女、照顾残疾儿童的父母,50岁以上妇女)参加职业资历和再培训课程提供机会,以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包括自营职业的能力。
196. 妇女仍集中在有限的活动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和医疗部门、裁缝业,这些行业的薪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男性往往在扩大的制造业和建筑业工作,相对而言,这些行业创造了更多工作和职业,并且薪酬较高。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多数从事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的活动,薪水较少,通常提供的培训和资历更为有限。
197. 有效立法规定同工同酬或工作价值相同,其假设是两性在工作场所(职能或职位)获得的薪酬不应有任何区别,这要求工作在复杂性、责任上相同,且要求同等程度的教育和职业资格和表现。薪酬制度、制定和分配薪酬的规则,包括全国和某些组织存在的补助金和奖励(奖金),并未规定性别方面存在薪酬差异。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集体协议和个人聘用合同。
198. 官方统计数字显示,男女失业率差异并不大,不过,这种差异由于妇女的年龄、家庭状况和教育而较为明显。总体而言,妇女失业率高于男性,但这个差异主要反映在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妇女、离婚妇女和单身母亲身上。 这个群体由于要照顾孩子和家庭,因此难以谋职或找到工作。全国灵活就业制度发展水平滞后,大城市和其他地方缺少儿童日托设施,这也影响了妇女就业。由于同样的原因,在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无工作人口中,妇女的比例要大于男性。
199. 政府推行的兼顾职业和家庭的政策鼓励发展灵活的就业形式,为儿童保育提供服务,照顾受抚养的家庭成员。
200. 根据有效的国内立法,父亲同样有资格享受儿童保育假,但社会实践仍十分不同。另外,还实行了所谓的“育儿假”。2008年12月17日通过了对立法的主要修改,2009年1月1日起生效,从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育儿假为315天至410天(其中分娩前为45天),这期间怀孕和分娩仍可领取薪水;如果参加了一般性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父亲也可享受休假,在儿童满6个月后,父亲可代替母亲休完410日历天剩余的育儿假,在此期间可领取现金补贴。不过,要享受育儿假并按计算数额领取怀孕和分娩现金补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金,缴纳期限从6个月增加到12个月。
201. 为了促进男女在育儿上平等享有社会保险权利,为参加社会保险的父亲制定了鼓励措施,使他们更积极履行育儿承诺,让参加社会保险的父母亲更好地兼顾职业和家庭。自2009年1月1日起,参加一般性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的父亲有权使用从孩子在妇产科医院出生之日算起的15天假期,并可领取产后公共社会保险津贴,这是为了鼓励父亲在孩子出生后进一步担负起照顾孩子的责任。这方面的改革是克服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重要一步。上述规定扩大了这项权利,因此与母亲不是配偶关系而是事实夫妻关系并同居的父亲同样享有规定的假期和福利。照顾的对象是孩子,至于孩子是已婚夫妇还是实际同居情侣所生并不重要。
202. 2009年修改了《防止歧视法》,介绍了妊娠、分娩、收养子女的妇女的权利,在孩子2岁前享有假期或育儿假,享有休假前的同等地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休假结束时享有另一个同等职位,其待遇没有降低,并享有休假期间本应享有的工作环境改善带来的惠益(适用男女机会平等、待遇相同的原则)。同样的原则适用于接受体外受孕程序的妇女。
203. 父亲还享有同样的权利,即陪产假和/或收养假和育儿假,直到孩子2岁。假期期满之后,父亲有权返回工作岗位或依据条件和待遇未降低的程序返回同等职位,并享有缺席期间本应享有的任何工作条件改善带来的福利。
204.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国家就业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和国家儿童保护机构联合采取措施,推动育儿或照顾受抚养家庭成员的父母采取灵活的就业形式。增加并扩大了有效计划“个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新就业社会服务”项目以及“儿童家庭中心”项目的范围,从而便于妇女返回并参加有偿就业,同时降低某些妇女群体的失业率。
205. 2000-2008年经济高速稳定增长,就业增加,而失业率大幅减少(从1990年代末的19%降低到2008年末的不到6%),同时在社会范围内实施改革,通过各种决定以增加养恤金——总体上更大幅度地提高了某些群体的养恤金,这些有助于缩小全国贫困范围和规模,减少社会排斥现象。
206. 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男女在收入和贫困程度上仍存在差异,一些群体的差异尤其大。他们包括在业人员、养恤金领取人以及老人。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目前或之前的工作、所从事工作的薪酬水平造成的。就全国平均水平而言,2006年10月妇女的月薪比男性低22.8%。 薪酬低预示着妇女领取的养恤金较低。由于工作年限较短,妇女比男性更早退休,这也导致妇女中贫穷者更多。
第十二条
207. 《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申明,根据条件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公民有权享受能保障他们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救护的医疗保险,并有权享有免费的医疗服务(第五十二条第1款)。医疗费用由国家预算、雇主、个人或集体社会保障费以及其他资源提供(第五十二条第2款)。
208. 保加利亚正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近些年,它通过了有关医疗工作的全新法律和一系列战略文件及道德规则。《卫生法》(2004年)通过适用一系列原则,将保护公民健康确定为一项国家优先事项,包括公平获得医疗服务原则。本法列述了病患者的权利,包括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救护(第八十一条第1款);不论性别、性取向和其他事由,获得平等治疗的权利(第八十五条),可获得的优质医疗服务;获得有关疾病预断、诊断和治疗的第二次医疗意见的权利;保护令人担心的健康状况(第八十六条);知情同意的权利(第八十七条)等。
209. 《医疗保险法》(1998年)把医疗保险引入非医院医疗机构,并于2001年将医院部门也包括在内。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是保加利亚唯一一家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的机构。公民还可在私人医疗保险基金办理补充保险。强制性保费根据工资比例计算得出,由雇主和雇员公平分担(各方缴纳3%)。自营职业者自行缴纳其医疗保险费,养恤金领取者、不满18岁的儿童、学生和社管机构人员的保险费由国家或市政当局承担。所有保加利亚公民都要参加强制性保险,这类保险涵盖一整套医疗服务,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负担。
210. 已在非医院护理机构引入了普通医师制度。普通医师是初级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以个人或集体开业的形式提供医疗服务。
211. 随着强制性医疗保险模式的引入和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成立,直到2005年,为医疗服务提供的资金一直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和行政部门预算共同承担,且基金所占比例稳步增加。目前,保加利亚医疗体系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共资源,医疗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6%)。国家在医疗方面的预算支出每年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2009年为4.2%)。重新确认并加快从预算资助转向根据医疗保险原则的资助,这已成为一种趋势。为加强对医疗体系的资助,计划提高医疗保险缴费率,发展自愿医疗保险和增加医疗方面的公共支出等。
212. 政府承认迫切需要改善保加利亚医疗状况。《国家卫生战略》(2008-2013年)和其他部门政策都以全面更新卫生政策为主题,卫生战略和政策是根据以下战略文件制定的:
·《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家人口战略》(2006-2020年)
·《少数民族弱势成员健康战略》
·《控制骨质疏松症国家方案》(2006-2016年)
·《保加利亚共和国毒瘾预防、治疗和康复国家方案》(2001-2005年)
·《预防遗传病、素质和先天性畸形国家方案》(2000-2005年)
·《国家禁毒战略》(2003-2008年)
·《国家儿童战略》(2008-2018年)
·《保加利亚共和国社会保护与社会包容战略国家报告》(2008-2010年)
·《保加利亚共和国心理健康政策》(2004-2012年)
·《执行心理健康政策国家行动计划》(2006-2012年)等。
213. 强制性医疗保险和选择全科医师保障妇女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参加医疗保险的妇女能够获得一系列基本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包括:由医生和牙医实施的疾病预防和早期检查程序;疾病临床诊断与治疗方面的非医院和医院医疗服务;医疗康复;急救护理;怀孕、生育和产假医护;治疗性流产和终止强奸所致怀孕的流产;牙科和牙科例行护理;家庭医疗护理;可用药品的开方和配给,提供国内家庭治疗服务等。通常情况下,这套服务包括基本检查和化验,患者如需进行更复杂的检查和化验,还需另付费用。如未缴纳或未定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获得医疗服务时就会出现问题,这可能是很多情况造成的结果:持续失业、在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灰色部门供职、缺少信息等。未参保妇女可获得以下由国家提供保障、行政预算负担的急救护理:利用行政预算拨款为未参保妇女提供产科护理服务;精神病住院治疗;提供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强制治疗和/或强制隔离;残疾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专家检查;根据卫生部长确定的程序支付疾病治疗费和药费;提供医疗运送服务。
214. 向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质量获得以下文书的保障:医学标准(到2009年,卫生部长批准了25项标准),临床路径,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图表,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卫生部长批准的以下领域的标准与妇女医疗护理质量明确相关:妇产科(2008年)、新生儿科(2003年)和辅助生殖(2007年)。
215. 近些年登记的总发病率高达13‰左右(2002年为13.36‰)。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无法连续获得医疗服务和医疗服务质量低下,以及生活方式不健康。
216. 国家统计研究所和卫生部国家卫生信息中心的年度参考出版物列举了这方面更重要的因素:不平衡的食物摄取、吸食烟草产品、减少体育运动和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饮酒者人数不断增加。在某些年龄组中体重不足是普遍现象,尤其是19-30岁的年轻女性(16.8%)和10-14岁的女孩(9-4%)。 同时,超重和肥胖在成年人和儿童中十分普遍,这多是由于不健康的食品摄入和缺乏锻炼所致。儿童超重是一个严重问题,但已显示出良好的下降态势,特别是在女孩中。烟草产品的消费量不断上升。在上个十年间,经常吸烟者的比例提高,特别是在女性和年轻人中。保加利亚约有300万烟民,超过三分之二的儿童受到二手烟的侵害。专家评估显示,约有280 000-300 000名保加利亚人是积重难返的酒徒。青少年饮酒人数不断增加,首次饮酒年龄已降至12.5岁。为预防儿童饮酒和抽烟,已经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如禁止向未满18岁者出售此类产品,包括对出售酒精饮料刑事定罪(《刑法》第193条)。
217. 女性发病的主要原因是:循环系统疾病;瘤,包括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以及免疫机能紊乱,女性整体的发病率低于男性。
218. 登记的活动性结核病例数量不断增加(从1990年的106例/100 000人增加到2004年的145例/100 000人)。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该指标在未满17岁的儿童中呈上升趋势。恶性肿瘤在女性中的流行率和发生率也在不断上升(从2000年的297例/100 000名妇女增加到2007年的383例/100 000名妇女)。精神疾病发生率从1990年的2 656.7例/100 000人增加到2004年的2 892.1人/100 000人。2007年,该指标有所下降:2 255.0例/100 000人。
219. 女性死亡率低于男性。在外部原因致死(意外、事件)方面,性别差距尤为显著,男性死亡率高出女性几倍。
220. 保加利亚的产妇死亡率逐步下降。2006-2007年期间,这个比率为12-11.9人/100 000名妇女。
221. 为了在本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保加利亚根据千年发展目标5制定了如下指标:指标A:大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单一指标:孕产妇死亡率(怀孕和生育期间死亡妇女人数/100 000名活产)和指标B:极大改善孕妇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指标:(a) 流产(每1 000名妇女);(b) 接受医学监测的孕妇(直至怀孕第三个月)(百分比);(c) 在合格医护人员的协助下生产的比例(百分比)。
222. 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5方面,保加利亚取得了显著成效,孕产妇死亡率下降,院外生产率极低。流产率也在可接受的限度内。
223. 就接受医学监测的孕妇比例(1990年为89.4%,2003年为76.1%,2006年为64.5%)、早产率、死胎率和产前婴儿死亡率这些指标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因此,为2015年设定的目标是把接受医学监测的孕妇比例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
224. 卫生部发布的一项特别条例(关于预防性检查和门诊病人监测的第39号条例)的附件规定应对孕妇进行预防性检查。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还设有一个“产妇医疗保健”项目。有效的妊娠和生育临床检查有助于医生对症治疗。同时,十分需要对妇产科和全科医师进行专家培训。《卫生法》第82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是一项重大成就,因为它确保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孕妇也能获得免费的检查和化验(大部分孕产死亡事故都发生在没有接受医疗监测的少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中)。为此,卫生部推行了向罗姆人提供免费预防性检查的政策,并通过偏远和难接进地区的流动服务诊所进行这种检查。卫生部考虑了这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并于2010年针对这些措施开展公共讨论。
225. 1997年,出生率达到1964年以来的最低值7.7‰,此后,缓慢上升,过去十年大约为9‰。在过去十年出生的新生儿中,男婴人数超过女婴。 妇女的平均育龄和头胎年龄也缓慢上升。育龄从20-24岁年龄组转移到25-29岁年龄组。尽管这种趋势在城市很明显,但农村地区的普遍生育年龄仍然是20-24岁。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妇女仍倾向于在15-19岁生育子女。
226. 近些年来,保加利亚国民的性健康知识不断增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了生殖健康危险与性的关系,并懂得了如何预防性传播疾病和避免意外怀孕等。根据对全国典型人口的调查,青年和教育程度较高者都会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多数为安全套:具有基础教育水平的人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为33.2%;具有中学以下或基础教育水平者的避孕率为36.4%;完成中等教育水平的人避孕率为50.9%;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人为54.7%。然而,有关研究表明,了解现代避孕方法并认真采用这些方法的人仍不足一半。在形成更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风气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并不系统,主要是依据非政府组织(保加利亚计划生育与性健康协会)的方案,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国际资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而且这种资助是有期限的,因而不足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最近的研究发现,发生首次性接触的年龄越来越早。 在对学生进行的一般健康教育中,没有包括青少年性教育(见上文第十条)。
227. 《卫生法》规定孕妇和年幼子女的母亲可在自怀孕至生育后第42天这段期间获得广泛的各种保健服务,以确保母亲和胎儿的最佳健康状况。这些服务是:旨在的确保母亲及胎儿健康的宣传活动:关于人工流产和早产儿风险的预防性护理;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提供积极的孕期医学监测以便进行初级和专科非医院护理;按照条款和遵照卫生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前检查和预防遗传及其他疾病;针对产妇和儿童的门诊病人监测及医疗护理;孕妇或产妇可免费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专科非医院护理;对于危及妊娠的情况,孕妇可免费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专科非医院护理或医院护理;孕妇有权选择在哪家医疗机构接受医院生育护理。
228. 卫生部称新生儿检查方案覆盖95%的新生儿。检查方案在检测严重遗传疾病方面尤为有效。近期引入的一项评估最普遍的染色体疾病和畸形综合症风险的新生儿方案正在积极执行中(超过7 606名孕妇已经过检查,该方案结束时所有孕妇都将接受检查)。在保加利亚专科医生看来,尽管获得合格的生育医疗护理基本上不成问题,但受监测孕妇怀孕后三个月的状况让人深感忧虑。无论社会地位和种族如何,约99%的妇女都会在医院生产(1990-2006年数据)。
229. 数据显示所有年龄组的妇女迫不得已都会选择人工流产,尤其是20-35岁的年轻女性。最年轻者、女孩及20岁以下妇女所占比例一直很大。2005年,19岁以下女孩进行人工流产的比例占登记人数的9.3%(3 890人),其中211人不满15岁。在怀孕第12周之前,通过特定医学检查后都允许选择实施人工流产。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一揽子医疗服务中包括人工流产。妇产科的医学标准也包括安全流产标准。 然而,自2000年以来不断下降的人工流产数量(绝对数量和占新生儿的比例)表明,人工流产作为一种避孕方法的重要作用正在减弱。2001年,出现了一种倾向于生育的明显变化:人工流产51165例,而生育68 680例。 从这一年开始,生育数量一直稳步上升,而人工流产数量大幅下降。
230. 根据2003年的一项调查,保加利亚有超过250 000对不孕不育夫妻。 其中60%是因男性不育造成的。然而,通常情况下,妇女会先接受干预措施,随后才会对其伴侣进行检查。原因是无法获得健康方面的信息和合格的医疗人员,特别是在小市镇,大众对不孕不育的不容忍态度导致家庭不愿尽早求医,并且经常怀有羞耻感和自卑感。 因此,亟需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并提高对不孕不育症进行化验、检查和治疗的医务人员的资质。截止2009年,索菲亚(9)、瓦尔纳(2)、普罗夫迪夫(2)、普列文(1)以及其他地方的不育症治疗中心几乎配备了治疗不育症的所有现代化技术。
231. 2005年启动了第一个女性不育症治疗方案,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供资助,仅限符合特定条件(年龄在18-40岁,一次尝试和报销规定金额内的治疗费用)的有限人员(1 000名存在生殖问题的参保妇女)。本方案包括的辅助生殖方法为体外受孕、胚胎转移和人工受精承认的临床和生物程序。根据《卫生法》修正案,2008年成立了辅助生殖基金,初始资金1 000万新列弗由国家预算资金提供,该基金于2009年4月投入运营。该基金主要开展以下活动: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资助3例体外程序,每例最高提供5 000新列弗;成立和保留一份统一的生殖健康问题人员登记册;参与辅助生殖标准的增订工作;开展与预防和治疗生殖问题的机会有关的媒体和宣传活动。这些活动应覆盖尽可能多的人群,优先考虑中小型定居点,以确保平等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32. 在执行千年发展目标6时,保加利亚奉行一项以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输血感染和肺结核的传播,以及减少社会的健康、人口及社会-经济影响为目标的长期政策。保加利亚是在国家和地方级别采取有效的国家政策和高效的措施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榜样。
233. 保加利亚位于一个艾滋病毒感染人口快速增加的地区。近些年来,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和血液传播疾病,比如病毒性肝炎,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鉴于保加利亚和毗邻的黑海国家以及西欧的流行病状况,有必要定义两个新的追踪指标:艾滋病毒在注射毒品使用者和男性同性性行为者中的传播情况。这种设想的目的在于防止集中性流行病在这些人群中蔓延,例如,把每个人群的艾滋病毒传播率维持在5%以下。通过采取确实有效的干预措施,确保这些措施的可持续性,以及分配国家资源用于防止艾滋病毒,到2015年就有希望把高危人群的艾滋病毒传染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234. 在现阶段,保加利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率较低。截至2008年底,卫生部登记的艾滋病毒阳性者为926人。 登记的男性人数是新登记女性人数的五倍。所有年龄组都受到影响,低年龄组出现明显下降。50%新登记者(2008年)位于15-30岁年龄组(2007年该年龄组的新登记者占55%)。自2008年初开始,没有登记艾滋病毒阳性的母亲产下艾滋病毒阳性的儿童,但是登记了两名艾滋病毒阳性的孕妇。
235. 2008年6月,保加利亚在实施2004年启动的《国家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方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与卫生部之间的一项协定,保加利亚收到了2009-2014年的3 240万欧元持续资金支持。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遏制艾滋病毒的传播和提高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生活质量。本方案的目标人群包括妓女、暴露在危险中的青年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由国家预算资金负担向有需要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及向艾滋病毒阳性的孕妇提供监测和预防性护理。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提供资金,用于向机会性感染提供免费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一年的治疗费用为12 000-16 000新列弗,卫生部每年划拨500万新列弗用于治疗此类疾病患者。
236. 2003-2005年,在开发计划署以及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的资助下,在全国各大区域城市开设了15家中心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匿名免费咨询和检测。在新成立的中心中有三家提供性传播疾病的免费咨询和治疗。除了从今年开始提供艾滋病毒免费咨询和检测,所有15家中心还提供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梅毒的免费检测。
237. 这些活动已被证实是有效的:近几年避孕套的使用率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年轻人中,从而大幅降低了梅毒和淋病的发病率。
238. 保加利亚对恶性疾病实施强制登记可追溯至1964年,并随着《国际疾病分类》的引入在1990年和2005年得到加强。特别是,妇女发生某种恶性肿瘤的频率更高:与1990年相比,女性乳腺癌的发病率增加了1.5倍,子宫颈癌增加了1.6倍,子宫癌增加了1.5倍;肺结核、性病和精神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
239. 乳腺癌是保加利亚妇女中最常见的恶性肿瘤(占所有恶性肿瘤的25 %),在肿瘤疾病致死原因中位列第二。平均来说,保加利亚每100 000名女性中有72人患乳腺癌,每100 000名女性中约有30人死于这种疾病。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每年资助一名不在门诊病人监测范围内的18岁以上且参加医保的妇女的预防性检查。
240. 2001年3月,随着国家癌症研究所、抗癌基金会、国家癌症登记处和AstraZeneca保加利亚的成立,开展了第一次国家抗击乳腺癌运动。目前,保加利亚的所有肿瘤类药房都拥有专门设备。
241. 子宫颈癌占所有女性癌症疾病的7.6%,前两名分别是乳腺癌(约占25%)和皮肤癌(10.4%)。1981-1999年,保加利亚的子宫颈癌发病率从10.3例增加到17.3例(每100 000人),死亡率增加了一倍。2009年底,该问题的严重性迫使政府和议会开展广泛的公众磋商,思索扭转这一趋势的措施。
242. 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是保加利亚国家卫生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为此,制订了《保加利亚控制骨质疏松国家方案》(2006-2010年)。这些活动是卫生部、远离骨质疏松妇女协会和保加利亚预防骨质疏松联盟共同开展的。
243. 2001年,保加利亚开展了最大规模的骨质疏松流行病学研究。研究显示在保加利亚,约有820 000名女性和150 000-160 000名男性更易患骨折。约90 000名妇女身患椎骨骨折。每年约有4 500人股骨颈损伤。 股骨颈骨折以及随后的手术治疗的平均住院时间为30-35天。骨折系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所致:保加利亚妇女仅食用非常少量的奶制品,过度吸烟和饮用咖啡非常普遍。
244.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数据,18岁以上患有骨质疏松的医保参保人员需接受内分泌学或创伤学专科医生提供的门诊病人监测,并终生接受观察。他们每年应当接受两次门诊病人检查,与一名妇产科医生和一名矫形外科医生进行一次咨询。
245. 根据卫生部第38号政令,在确定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可全部或部分报销药品费用的可在家治疗的疾病列表时,就七种药品——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资助25%-75%——签订合同,并已包含在药品列表中。
246. 保加利亚在麻醉药品领域的国家卫生政策受特殊的《国家禁毒战略》(2009-2013年)管理。它以一种综合平衡的方法为基础,在这种方法中,减少需求和供给是禁毒政策的两个相互支持的因素。该战略是根据《欧盟2005-2012年禁毒战略》详细编制的,符合其他国家战略和方案:《国家卫生战略》;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资助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精神健康政策》;《减少饮酒及其危害政策》;《2006-2008年透明施政以及防止和打击腐败战略》;《国家打击犯罪战略》;《保加利亚共和国边界综合管理战略》。为执行《国家禁毒战略》编制了一份《行动计划》。
247. 与一些欧洲国家相比,麻醉品在15-64岁公民中的使用水平还很低。然而,至少尝试过一次麻醉品的人数却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青年人中。 18-24岁年龄组中至少尝试过一次麻醉品的人占14.6%,18-34岁年龄组占10.2%,成人组(18-60岁)为2%。另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是对吸毒日益增加的容忍度:38%的人认为吸食“草”没什么不对;17%的人称“偶尔”使用麻醉品没有上瘾的危险。2003年的数据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学生(15-18岁)吸食过大麻,27.1%的十一和十二年级学生至少吸食过一次大麻。研究显示在保加利亚,吸食毒品的男性多于女性(男性为7.8%,女性为2.5%),吸食者为富人;大城市居民,而非小市镇居民。然而,经常寻求治疗的女性人数少于男性:2005年寻求治疗者中仅有16.9%为女性。
248. 全球各地成立了27个区域麻醉物质理事会及其附属的22家预防与信息中心。通过7个恢复方案帮助吸毒者康复和重返社会。向已经成功通过住院病人方案的患者提供收容性住房方案,以帮助其摆脱对治疗社区的依赖。
第十三条
249. 《家庭子女津贴法》(2002年开始生效,2010年完成最后一次修订)规定了获得家庭津贴的权利及其发放形式和程序。
250. 本法规定了以下家庭津贴:一次性总付怀孕现金津贴;一次性总付生育现金津贴;一次性总付养育双胞胎直至其一周岁的现金津贴;一次性总付身为全职学生的母亲抚养一名子女至其一周岁的现金津贴;向子女发放月度津贴,直至其完成中学学业,但不超过20岁;发放月度育儿津贴,至其年满一周岁;学生定向津贴。可以按照有关条件和依据本法适用条例规定的程序,以现金和/或社会投资形式发放津贴。下述人员有权获得儿童家庭津贴:身为保加利亚公民的孕妇;保加利亚公民家庭在本国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中有一人为保加利亚公民的家庭,子女为保加利亚公民身份且在本国养育;被选定作为给离开社会福利机构的儿童提供家庭成长环境的直系和扩大家庭或寄养家庭;身为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家属的孕妇,如果是保加利亚永久居民并在该国抚养其子女,则在其他法律或者保加利亚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有此规定的情况下领取该津贴。
251. 家庭和孕妇若想获得家庭津贴,则每位家庭成员在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必须低于或者等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家预算法》在相关年份为此确定的收入。不论家庭收入多少,只要不将婴儿交由公共机构抚养,母亲就有资格在生产且婴儿成活时获得一笔总付津贴。津贴将支付给母亲,如其无法领受,则将支付给孩子的另一名法定代表。如果在孩子二周岁之前确定其永久残疾程度达到50%或以上,则将支付给母亲一次性总付的补充津贴。这笔津贴的金额每年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家预算法》为相关年份确定,但是不得低于上一年的金额。
252. 也可以现金形式向单亲父亲(收养者)发放一次性总付育儿津贴。离异父母的儿童月度津贴以现金和/或社会投入形式发给获得父母权利的一方。
253. 子女进入国立或市级学校一年级的家庭可获得一次性总付定向津贴用于负担学年开始的部分费用。
254. 本法规定的儿童家庭津贴由行政预算资金负担。
255. 《社会援助法》(1998年开始生效,2010年最后一次修订)规定向无法在不接受援助的条件下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公民提供支助。根据本法第3条,除一份其他原因列表规定的事由外,在提供社会援助时不容许存在任何基于性别和家庭地位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256. 社会援助以福利金和服务的形式提供。根据《社会援助法》,社会援助福利金为按月发放的一次性总付定向资金。获取每月社会援助福利金的资格取决于完成社会有益劳动的情况,休产假或者受益人的年龄和/或健康状况不允许,以及失业者正在参加就业方案的情况除外。以下人士可选择参加就业方案:母亲(女性或男性收养者)和抚养不满3岁子女的单亲父母或监护人;怀孕三个月后的孕妇;照顾患病的家庭成员或第二亲等内需要永久援助的残疾老人或子孙。社会援助资源来自行政预算、市级预算和国家及国际方案,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等的捐赠。
257. 例如,根据《社会援助局报告》,2009年:
(a)有18 158名生育或领养并抚养三名及以上一岁以上子女的母亲领取了一次性总付公交出行福利金;
(b)有19 818名孕妇领取了一次性总付怀孕福利金;
(c)有77 002名母亲——她们共生产了77 900名子女,领取一次性总付生产福利金,其中有438名母亲领取了补充性的一次总付儿童残疾福利金;
(d)根据月平均值,有571 416个家庭为841 728名儿童领取月度福利金;
(e)根据月平均值,有22 089名母亲在子女年满一岁前领取月度育儿津贴;
(f)向40 883名一年级学生提供了一次性总付定向福利金;
(g)1 434名学生母亲领取了一次性总付现金福利金,用于在保证作为全职学生的同时抚养子女直至其年满一岁。
258. 《消费信贷法》(2006年开始生效)规定,可通过创造平等的获取条件延长消费信贷获得消费者保护(第2条第2款)。对一些提供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的观察显示,60%的商品信贷用户为女性(根据2008年数据)。
259. 贷款资助是向女企业家提供支助的固定形式。劳动和社会政策部2007年的数据显示,超过62%的女企业家都是靠自有资金或贷款开业的,三分之一(33%)为接手家族企业。
260. 为方便获得开业启动资助,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在过去五年独立或与伙伴合作实施了如下各种举措:
(a)设立“小额贷款项目担保基金”,以期通过向中小型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划拨发展和扩大其活动所需的财政资源创造新增就业。为贷款提供现金担保,优惠条件,以及免费咨询。2007年,使用这些贷款的人中有36%为妇女;
(b)商业支助创造就业机会项目。建立了一个由42家商业中心组成的网络,支持妇女在高失业率区域创立和发展中小型企业。除了现有企业,该项目还向起步阶段的创业者和拥有好的经商点子的失业者提供支助。接受适当的创业和商业计划起草方面的培训后,申请求职者有资格根据金融租赁方案购置技术设备;
(c)正在与经济、能源和旅游部联合开展100个“创立具有竞争力的新企业”项目。该项目旨在帮助拥有完全合理的商业想法的人创建具有竞争力的小企业。接受速成培训后,求职者有机会将他们的想法编制成商业计划和参加竞赛赢取奖金。
(d)还以失业人员创业启动补贴的形式向女性创业者提供支助。
261. 商业银行和国家通过各种方案向新成立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此外还有其他债权人,如股份公司,组成非政府组织通过小额贷款向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支助。市场经济学研究所的一项调查发现,来自这种机构的贷款接受者中有40%-70%是妇女(2008年数据)。
262. 有些贷款机构优先向女性创业者提供支助(例如,2010年索菲亚的中小型企业市级担保基金)。
263. 在保加利亚,妇女在休息和娱乐、参加体育活动或文化生活方面不存在法律或体质障碍。
264. 妇女可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体育训练或者以体育作为职业。一批从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或者欧洲各赛事载誉而归的女运动员很受欢迎,并且在退役后进入政坛和公共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或者从事体育管理。比如,保加利亚奥利匹克委员会主席就是一名女性。
265. 国家通过各种专门的方案和举措,努力激发活动量小的妇女活动起来。开展的一项覆盖过去3-4年的社会调查显示,60%-75%女性的工作活动量较低,相应地,48%-70%的女性在闲暇时间里的活动量也很低。2010年,体育运动部通过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执行了一个项目,以激励缺少运动的妇女多运动、改善她们的健康状况和减少对其健康的不利影响。提高公众认识可为增强她们自身的积极性和对自身健康的责任创造前提条件,促进体育锻炼、运动和旅游的措施可确保把这项活动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作为现代健康生活方式模范的一个关键要素。
266. 保加利亚妇女通过传统的保加利亚地方机构(chitalishte)的活动,积极参加她们所在社区的文化生活。该机构集图书馆、剧院、外语、舞蹈、音乐等选修课程的提供者,讨论和商谈的举办场所,电影放映厅和兴趣俱乐部等各种功能于一身。现在,在保加利亚登记的chitalishtes超过3 400家,其中90%的管理者都是女性。女性还是chitalishtes 组织的许多文化活动的主要目标群体。传统民俗受到支持,主要通过chitalishtes举办了一系列民俗庆祝活动,所有年龄段的妇女都是这种活动的主要表演者。
第十四条
267. 《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定框架、国家战略、确保男女获得事实上的平等机会的机制和措施也奉行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这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同时也是欧盟的一项主要原则,这项原则也完全适用于农村妇女。保加利亚在加入欧盟的过程中,在《公约》范畴内通过了各种针对农村妇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自2000年开始,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主要体现在为农业和农村发展以及区域发展编制国家计划和方案时对欧盟指令、原则和措施的执行中,这些计划和方案是:
(a)根据《欧盟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加入方案》制定的《2000-2006年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计划》。措施2.1申明“不容忍对潜在受益者实行任何基于宗教、性别或身体残疾的歧视。如果妇女和残疾人决定‘靠自己所掌握的’手艺进行创业和得到发展,他们将获得特别关注、组织和培训”。
(b)《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确定了在根据《方案》各种标准和措施申请并执行项目时应遵循的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原则(项目15)。对妇女提交的项目给出了额外排名得分,作为按照《方案》措施311和312 进行项目评价的标准的一部分。
(c)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参与了《农村发展方案》(2007-2013年)的编制工作,以确保在制订农村发展措施时兼顾两性平等。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同时也是方案监测委员会的成员,以此确保《方案》措施规定的男女公平参与项目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d)从克服区域不平衡和把具有区域及微型区域重要性的自治市放在优先地位的角度来说,《区域发展活动方案》(2007-2013年)也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项目3.3.7)。
268. 在保加利亚,农村妇女通常对农村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特别是在农业、家庭经济、手工业以及近些年的农村旅游方面。妇女遭受了这种转变的更大冲击,她们失业率更高,就业与个人发展的机会或选择更少,获取资源、进入社会和享受其他服务的途径更有限。
269. 自2000年以来,随着保加利亚加入欧洲联盟进程的加快,国家法律与共同体法律实现了统一,并执行了欧盟促进男女平等参与农业部门和农村发展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指令和机制。农村妇女成为农业和粮食部各项旨在实现平等待遇和将农村妇女融入国家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方案及试点项目的重点。2001年,国家统计研究所在人口普查和住房普查(1989年以来的第一次)框架内进行了一次农场普查,自此,农业和粮食部农业统计局每年都在不同类型的农场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就业数据。
270. 根据欧盟标准,保加利亚有81%的领土为农村地区。在总共5 340个住区中,有5 051个是村庄。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提供的数据,2007年,保加利亚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29.3%,性别比为1 026名女性/1 000名男性。农村地区的人口指标不断恶化:与城市地区(-2.1‰)相比,自然增长率达到很高的负值(-12.4‰),这是由于农村地区出生率更低(8.5‰),而死亡率更高(20.7‰),这在男性中(16.1‰)比在女性中(11‰)更为常见。然而,农村地区的生育率(1.60名儿童/1 000名育龄妇女)高于城市地区(1.31名儿童),这是因为很大一部分新生儿是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
271. 老龄化进程影响到了整个国家,但在农村地区更加显著,这里人口的平均年龄是45.4岁,相比之下,全国为41.5岁(2007年)。除最老年龄组(60岁以上)外——女性人数多于男性,所有年龄组中,农村地区女性的比例都小于男性。农村妇女的平均寿命(75.6岁)高于男性(67.9岁)(国家统计研究所,2006年)。
272. 2008年,农村地区的合同婚姻数量继续减少:2007年为6 184个,2008年为5 878个(约占合同婚姻的20%)。 导致合同婚姻数量减少的原因是农村适龄结婚总人口减少,而且希望同居而不愿订立公证婚姻的年轻人的数量增加。一般情况下,农村妇女的初婚年龄早于男子四年,男子通常在28岁结婚。农村地区未婚男性的人数远远超过未婚女性。在农村地区,妇女的头胎生育平均年龄(22.7岁)小于城市地区(25.2岁)。大家庭多为少数群体的农村家庭,主要是罗姆人。农村地区的平均家庭规模为2.7名成员(2001年)。关于婚姻状况,村庄中约一半的家庭为已婚家庭,由寡妇组成的农村家庭的比例超过由单身男性组成的家庭。
273. 农村妇女主要是在地方政府中任市长、副市长和市议员,并参与决策和身居管理职位。统计调查显示,近几年,她们在地方政府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数据显示,在全国(所有区域)大部分农村乡镇,全职就业的妇女占绝大多数。 由欧盟的结构基金资助的《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LEADER方法 (标准4)鼓励地方自治,创造更多机会吸引农村妇女在伙伴关系原则基础上参加与发展和执行地方发展战略和计划有关的集体活动, 促进建立推动两性平等的机构。
274. 自1999年以来,农村地区只能提供初级医疗护理,亦即全科医生。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村妇女都有权获得初级医疗护理。不满18岁的女孩和女性养老金领取者可免费获得初级医疗护理。
275. 国家法律保障所有确定雇用关系的人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和保护。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享有以下平等权利:休产假(出于退休保险目的算作服务年限),使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的临时残疾和职业康复、永久残疾、孕妇和失业抚恤金。
276. 登记的农业和烟草生产者有义务缴纳一般疾病残疾、老年和死亡社会保险费。涵盖这些风险的社会保险费为月收入的23%——月收入不得低于《公共社会保险预算法》确定的当年最低额(240保加利亚列弗)和高于最高额(2 000保加利亚列弗)。 优先选择只开展农业活动的登记的农业和烟草生产者,这是因为他们可以在到期社会保险适用的日历年之后一年的3月31日再行缴纳,也可以重新安排在更长期限内履行其缴纳公共社会保险的义务。
277. 根据统计情况,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略低于男子,只有完成初级教育的男性的比例大于女性(2001年)。 由于距离教育机构路程遥远以及经济原因,及她们在家庭经济及社会家庭的正常运作方面发挥的重要劳力贡献,农村妇女更难获得高等教育。农村妇女的教育状况存在巨大的民族差异:少数民族的教育程度最低(最甚者为罗姆妇女和女孩),文盲率最高。为消除教育获取不公平状况——特别是对罗姆女孩和妇女来说,实施《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1999年,特别是第4.2条和第6条)和争取实现“接纳罗姆人十年”的目标,编制了《少数民族儿童和学生教育接纳战略》(2004年),并执行了国家方案(开放社会学会的教育和罗姆人方案-索非亚等),以及区域和地方项目(补习学校法尔方案资助的促进罗姆人融合项目——通过入门扫盲促进社会融合项目,辅助学校项目,逐步方案基金会实施的部长理事会支持罗姆人融合试点项目等)。他们都切实促进罗姆女孩和妇女的平等机会,并把她们完全融入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主要通过提高她们的教育水平、促进罗姆儿童入学、入门扫盲课程和提高认识方案及职业指导等。
278. 在执行《2000-2006年国家农村发展计划》,特别是《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的过程中,农村妇女获得市镇农业服务,以及区域农业咨询服务的情况显著改善。这主要是通过农村妇女在申请这些方案项目——农业和粮食部通过各种活动实施的——资金时参加培训课程和加强她们专门技能的课程实现的。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种形式培训的妇女人数和不同规模的实际项目数量都在增加。因此,农业和粮食部为推广各方采用《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措施开展的名为“流动农业顾问小组:走家串户”的信息活动包括依照农业和粮食部网站发布的时间表,在区域首府举办讨论会和在所有市镇中心(包括大的村庄)举行开放信息日。共有超过10,000人参加了所有培训和信息活动,妇女对于措施141——支持重组中的半自给农场和措施112——扶持年轻农民。依照措施112核准的2008年项目分析显示,核准的申请中有32.8%是年轻女农民提交的。
279. 根据关于知识培训、信息和传播的措施111,该方案为在农业领域工作的男女提供了一次免费培训(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的机会。
280. 农业和粮食部国家农业咨询处依照《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关于提供农场咨询和推广服务的措施143开展各种活动。2008年,国家农业咨询处筹备的女性受益人项目增加了13%。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间,根据关于农业环境付款的措施214和关于扶持年轻农民的措施112,总共筹备了2 604组咨询服务,以下数据显示女性受益人——农业生产者提交的项目数量大幅增加:
项目 |
2008 年6月 |
2008 年9月 |
2009 年1月 |
总数 |
1,603 |
449 |
552 |
妇女申请的数量 |
466 |
184 |
230 |
妇女申请百分比 |
29.7 % |
40.9 % |
42.7 % |
281. 国家农业咨询处积极开展工作,并与非农业部门就两性平等问题开展了密切合作。2009年,农业和粮食部计划收集了更多的数据,以了解参加解释性活动、培训讨论会和在资助方案下实施的项目的男女比例。
282. 在所有达到工作年龄的这一类人中,农村妇女占44.7%,超过工作年龄的农村妇女的比例很高,达到61.8%。 这一比例还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就业结构,特别是妇女的就业和农村妇女对农村经济的贡献。根据统计信息,2007年,在农业、狩猎、林业和渔业工作的妇女达1 521 100人,约占这些部门就业总人口的46 %。尽管在这些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整体减少,他们在农村地区妇女就业方面仍处于领先地位。由于经济原因,有些农村妇女又返回私人农业部门(411 460人)(特别是在未依据任何法律登记的自然人农场,有397 161名妇女在这里工作)、合作社或其他形式的农业协会就业。 在农业领域发挥管理职能的农村妇女的比例远远低于男子,这使得她们在部门管理和决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管理农场的妇女的比例有所提高,尽管涨幅不大,从2004年的17.7%增至2007年的20%。
283. 然而,与全国平均值和男性相比,农村妇女的失业率最高。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国家就业行动计划》通过各种方案和项目,包括在农村地区,为切实实现男女在实现就业方面的平等机会和克服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村妇女是这些就业和培训方案及措施的主要受益人,特别是2003年发起的退休援助方案中的“从社会援助到提供就业”方案和其他此类举措。
284. 根据保加利亚法律,农村妇女在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继承权方面不受歧视。这些权利受到《农业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法》规定的一般法律程序的保障。然而,土地所有权通常都是以男性姓名登记注册的。
285. 签订农场贷款合同仍然存在风险,因此实际采用的人很少,特别是拥有或者经营农场的妇女。这主要是因为贷款延期手续复杂且耗时,以及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担保品(比如,土地和农业资产没有资格作为抵押品)。
第十五条
286. 《民法典》(2008年3月1日起生效)的规则规定,法院授予当事各方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利和在所有方面平等适用法律的相同机会(第9条)。所有有效的法律和法典中都规定了当事各方之间平等的原则。因此,国家立法从法律上确保事实上的两性平等。
287. 法律授予妇女订立合同、取得财产、获得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和代表商业公司、签订消费信贷或抵押贷款合同的自由。
288. 妇女有权独立处置她们的财产。如财产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除在特定情况下,依据迄今有效的《家庭法》,它构成夫妻共有财产。除一条法律条文规定可根据某项司法程序证明一方享有更大份额外,这意味着该财产等量地归属于夫妻双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下财产的处置要求配偶双方共同参与交易。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家庭法》介绍了配偶之间的三种财产关系制度: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和婚姻合同下的安排。《家庭法》规定,可以根据管理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新机会在预先存在的婚姻下重新安排财产关系。
289. 根据《宪法》第六条,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第五十六条详细阐述了该原则,具体是“每个其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到侵犯或损害的公民都有权获得补偿。公民向任何国家司法机构上诉时,可由法律顾问作为其代理”。
290. 以下三部程序法也奉行同样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此外,平等还是《税收和社会保险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妇女参与该程序的身份为何,她们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律师行业执业时,也确保平等,妇女有权自由且不受歧视地从事所有律师行业的职业。该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第15条的规定。
291. 保加利亚法律未对行动自由和住所选择做出任何相关的限制规定。两性平等这项宪法原则的效力得到了保障,无论妇女的婚姻状况如何,她们在选择时都不受限制。国家统计信息显示,妇女变更住所的次数比男子多四次,原因各种各样,包括婚姻等。
第十六条
292. 2009年6月12日,国民议会通过了新的《家庭法》,这是保加利亚通过第三个《家庭法》(2009年6月23日第47号政府公报予以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新《家庭法》保留了婚姻和家庭生活中两性平等的原则,从而取代了1985年《家庭法》中公布的这一原则。新法列出了制定家庭立法以及建立配偶间关系的各项原则:国家和社会保护婚姻和家庭;男女平等;自愿性婚姻;为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婚生、私生和收养的儿童都享受平等待遇;尊重家庭中的人格地位;尊重、照顾和支助家庭成员。男女平等包括在婚姻和婚姻关系上的平等,以及平等的育儿权和义务。
293. 《家庭法》宣布所有人的婚姻权和家庭权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妨碍举行宗教式婚姻典礼,但宗教仪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294. 缔结婚姻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登记机构表示同意。在结婚时双方必须自由、明确地表示同意结婚。如果不同意,则婚姻无效。保加利亚只允许异性伴侣婚姻。新的《家庭法》全面重申了限制某些婚姻的各种原因(如重婚、疾病和近亲等),这适用于配偶双方。
295. 男女最低婚龄均为18岁。一个例外情况是,达到最低年龄16岁,且得到地区法院的批准,则可以结婚,法院应决定结婚是否有重要理由。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缔结的婚姻无效。根据该法律,未成年配偶要得到补救;他或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6个月内进行,前提是婚内未生育孩子,且妻子没有怀孕。保加利亚的早婚具有罗姆族裔群体和其他某些信奉正统伊斯兰教群体的典型特点。原则上不可以在登记机构注册早婚(未满16岁者之间的婚姻),因为这在法律上是不准许的,但人们时常通过宗教仪式举行早婚典礼,如上所述,这不具有法律效力。
296. 采取措施为儿童创造更好的受教育条件,使他们能够坚持上学读书,并在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性教育,制定儿童保护政策,支持为罗姆族妇女和女孩开展领导能力培训和社区活动,为社区培训卫生协调员,并打击贩运人口现象,藉此防止早婚。
297. 依据《刑法》,与未成年人同居构成刑事罪。对未满14岁者实施的任何性侵犯,包括性交行为,同样构成刑事罪。
298. 新的《家庭法》取消了在结婚典礼前30天内声明结婚意愿的要求,并取消了对可能成为结婚之地的种种限制,这有助于促成婚姻。要结婚者可自由选择缔结婚姻的城市。
299. 新法典保留了关于配偶姓氏的原有框架。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保留其姓氏还是采用配偶的姓氏,或者在自己姓氏后加上配偶的姓氏。离婚时,可恢复姓氏。根据《民事登记法》,父母共同决定孩子的名字,但如果孩子有法定父亲,则根据父亲的名字和姓氏取名。如果没有法定父系亲属,则根据母亲或母亲的父亲的名字和姓氏取名。
300. 新的《家庭法》完全保留了配偶双方之间关系框架,其中以婚姻中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义务作为一项指导原则。配偶双方生活在一起,除非由于重要原因而不得不分居。配偶双方均享有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自由。配偶双方具有相同、平等的义务,相互谅解,共同努力,根据其能力、财产和收入,共谋家庭福利,抚养、抚育、教育并保护子女。
301. 新的《家庭法》介绍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到目前为止,有效框架仅适用于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由所有物和现金组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新法典为丈夫和妻子提供了在两种法律制度——共同财产或独有财产——与约定财产制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共同财产法律制度(行之有效)严格适用于如下情况:结婚时为未成年人或在限制性禁令范围之内、配偶未选择一种财产关系制度,或者未能通过婚姻合同解决某种关系的情形。根据这个制度,配偶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共同收入而获得的物权属于配偶双方共同所有。配偶双方的共同收益由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收益不属于配偶双方,而且共同收益体现在经济来源、照顾子女和家务劳动方面。配偶在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权利,具有共同支配权。配偶双方共同承担家庭需要的费用。
302. 如果选择独有财产法律制度,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在期间获得的各项权利成为其个人财产,但配偶双方共同承担费用,并共同履行义务。
303. 配偶还可通过合同选择自行处理其财产关系,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权利、家庭开支、赡养费、离婚后财产分配以及其他财产关系。如果出现重大变动,合同因此严重损害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家庭的利益,配偶任何一方均可采取行动,终止婚姻合同。
304. 《家庭法》为丈夫提供了具体而平等的经济保障,从法律上确认了配偶为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平等贡献的假设,解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费问题,并在前配偶通过工作收益、资金来源、照顾孩子、家务劳动或其他方式做出贡献的情况下,为前配偶在离婚后从另一配偶那里获得部分财产和应收款项提供了机会。同时如果家庭住宅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按处置家庭住宅的标准办理。属于所有者的配偶只有征得另一配偶的同意后才可处置住宅。如果另一配偶不同意,只有认定这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和家庭时,才可经地区法院同意后处置住宅。
305. 新的《家庭法》取消了以婚姻存续时间作为双方同意离婚的条件,这有利于离婚。配偶双方均有权采取离婚行动。只有任何一方配偶在离婚时由于婚姻破灭不可救药,要求法庭介入时,离婚法庭才会调查婚姻破碎的原因。
306. 父母在抚养和抚育子女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他们是否结婚。新的《家庭法》鼓励父母在发生分歧,试图通过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时共同行使育儿权,仅把诉诸法庭视为最后手段。父母双方代表子女本身,仅在最符合其子女利益的情况下同意其未成年子女采取法律行动。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决定抚养和养育未成年子女有关的所有事项。共识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未达成共识,法院依裁定子女将归父母哪一方,哪一方行使育儿权,裁定行使这些权利,子女与父母的个人关系以及子女赡养费方面的各项措施。离婚后母亲一方常常更多地行使育儿权,特别是子女年幼或是女孩时。新的《家庭法》详细规定了保障父母与其没有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私下来往的各项事宜。如果阻碍联络,法院要求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执行判决,例如:
(a)在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亲自探望;
(b)在指定地点亲自探望;
(c)承担子女的差旅费,必要时还要承担子女陪同人员的差旅费。
307. 以新的方式对儿童赡养问题做了规定。《家庭法》确立了这一原则,即依据父母的能力、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父母双方必须确保为儿童发展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离婚后,父母双方应支付赡养费,费用必须确保子女享有离婚前的生活条件,除非这将给承担赡养义务的父母造成特殊困难。履行赡养义务的相关框架并没有变化。可强制执行这项义务,拒不支付赡养费的父母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判决支付但却未支付的赡养费,可由国家承担赡养费。
308. 还为解除婚约后育儿权的行使提供经济保障。如果抚养子女的父母由于这个原因面临困难,他或她可能收到较多的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内有未成年子女,且家庭住宅不属于将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法院可准予这一方父母在行使育儿权期间内使用住宅(如果住宅所有者为另一方父母)或者在最长一年内使用该住宅(如果家庭住宅为配偶扩大家庭的成员所有)。如果配偶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或者共同具有使用该家庭住宅的权利,法院准予配偶一方使用住宅,同时考虑子女的利益、过失、健康状况和其他情形。根据第(4)款,如果与准予使用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那么原配偶一方可提议改变住宅的使用权。
309. 《家庭法》通过各种方式对子女的血统做了规定。出生决定了母亲一方的血统。孩子的母亲指的是生育这个孩子的妇女,包括所有辅助生殖案例,不论采用什么技术。《健康法》对执行辅助生殖的条件、技术和程序做了界定。保加利亚立法并未规范代孕母亲制度。如果生育孩子的妇女同意,提供生物材料的父母通过收养孩子可获得育儿权并履行与孩子有关的义务。
310. 之前的框架和新《家庭法》都没有对以收养、看护以及监护儿童为目的的男女进行任何区分。
311. 继承方面的规则并未发生变化。在法律上依法裁定继承人及其份额同其性别无关。
312. 2004年保加利亚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该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保护其弱势地位的措施以及执行的程序。保加利亚立法首次引入了“家庭暴力”一词,并列出了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家庭暴力是指任何身体、精神和性暴力行为以及任何试图实施此类暴力,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和隐私,对家庭关系成员或亲属、事实同居者或居住在同一住所的成员实施此类暴力的行为”。该法还规定了许多人,受害者可向其寻求保护。不再局限于狭隘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即配偶间关系。不依据受害者的性别区别对待,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可寻求保护。任何遭受配偶或原配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与其生活在一起或者事实同居者;受害者与其有孩子;亲属;后代;兄弟姐妹;第二代以内亲属;监护人;家庭教师;监护人身份或养父母,都可根据本法寻求保护。
313. 根据立即保护令和法院发出的保护令来防止家庭暴力;包括法院可自行决定的以下各项措施:要求施暴者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将施暴者赶出共同住所,时间由法院决定;根据一定的条件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住所、工作场所、社会关系和其他场所,时间由法院决定;根据一定的条件,让孩子临时与受害的父母或未实施暴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时间由法院决定,如果这样做不会损害孩子的利益;命令施暴者参加专门计划;让受害者参加康复计划。根据本法,本法规定的责任不排除依据其他法律追究施暴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314. 根据司法程序实施制止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如果涉及施暴者和受害者或涉及其中任何一方的案件是基于《家庭法》中规定的理由发生的,且尚未提交法庭审理,法院有权进一步执行保护措施。在受害者、社会援助局局长、受害者的兄弟姊妹或其任何直系亲属提出申请,要求立即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将启动法庭程序。在需要立即提供保护的案件中,申请要提交管辖区最近的警察局审理。
315. 本法明显扩大了作为第一机构的警察局的权力,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通常到警察局寻求帮助。在此情况下,会强迫施暴者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施暴者赶出共同住所,包括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住所、工作场所、社会活动场所和其他场所,在这方面,警察局具体负责监督保护令的履行情况。如果罪犯拒不执行法院命令,警察局将在查明罪犯的违法行为后,拘捕罪犯并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本法的通过加强了国家作用,为执行防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计划以及为受害者提供帮助的计划创造了条件。行政当局依据本法挑选保护人员并对他们进行培训。保护人员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316. 2010年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最新修正案,以保障为儿童提供更好的保护,改进预防措施,并为执行本法提供资源。该法案对暴力的概念做了补充完善,在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基础上增加了情感暴力和经济暴力。预计将把当着孩子的面实施的暴力视为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317. 新条款扩大了受害者可向其寻求保护的范围,包括旁系亲属乃至第四代宗亲以及三代内直系亲属。条款还规定如果施暴者未根据法院规定的措施自愿离开共同住所,警察局要强制将施暴者驱逐出去。每年3月31日前,政府必须通过《防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根据《国家预算法》为该计划的实施安排资金。另外,还要有计划地为非盈利组织提供资源,协助这些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方案,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培训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的人员,以及开展受害者再教育活动。该法案还提议对本法进行其他技术修订,本法是根据其在地区法院三年适用情况的调查结果起草的。
三.《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现状及其执行情况
318. 2006年7月19日国民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并在2006年8月1日第62号政府公报中公布了该议定书批准情况。2010年3月2日第17号政府公报公布了《任择议定书》。这项议定书为那些声称自己受到了侵犯《公约》所涉任何权利行为伤害以及为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已用尽一切补救办法的妇女或妇女群体提供了机会,有助于她们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委员会认定罪犯实施了这些侵权行为,就会责成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受害者行使这些权利,并确保法律框架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附件
其他参考资料和表格
第一条
2004年10月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上提交了关于《北京纲要》执行情况的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报告(http://www.mlsp.government.bg/equal/index.asp)。
第二条和第三条
表1关于2006-2009年地区法院依据《防止歧视法》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参考资料
登记的诉讼案件 |
已结案的诉讼案件 / 6 件 = 7 + 8 + 9 + 10 + 11/ |
||||||||||||||
诉讼中止 |
|||||||||||||||
民事纠纷的类型 |
年 |
报告所述期间开始阶段 未结案的诉讼案件 |
新成立的诉讼案件 |
法院管辖范围内登记的诉讼案件 |
发回重审的诉讼案件 |
要审理的诉讼案件总数 /1+ 2+3 + 4 |
共计 |
受理全部诉讼要求 |
受理部分诉讼要求 |
诉讼要求被驳回 |
公约 |
其他原因 |
三个月内结案 |
报告所述期间未结案的诉讼案件 |
上诉诉讼案件 |
依据《保护免遭歧视法》 |
2006 年 |
2 |
44 |
- |
- |
46 |
18 |
5 |
0 |
3 |
0 |
10 |
11 |
28 |
3 |
依据《保护免遭歧视法》 |
2007 年 |
35 |
97 |
5 |
- |
137 |
119 |
98 |
0 |
4 |
0 |
17 |
106 |
18 |
8 |
依据《保护免遭歧视法》 |
2008 年 |
18 |
36 |
4 |
0 |
58 |
37 |
15 |
1 |
2 |
0 |
19 |
31 |
21 |
6 |
《保护免遭歧视法》 |
2009 年 |
21 |
22 |
0 |
0 |
43 |
19 |
1 |
0 |
6 |
0 |
12 |
9 |
24 |
7 |
第五条
表1每年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提出的诉讼数量
登记的诉讼案件 |
已结案的诉讼案件 / 6 件 = 7 + 8 + 9 + 10 + 11/ |
||||||||||||||
报告所述期间开始阶段 未结案的诉讼案件 |
新成立的诉讼案件 |
法院管辖范围内登记的诉讼案件 |
发回重审的诉讼案件 |
要审理的诉讼案件总数 /1+ 2 + 3 + 4/ |
诉讼中止 |
||||||||||
民事纠纷的类型 |
年 |
共计 |
受理全部诉讼要求 |
受理部分诉讼要求 |
诉讼要求被驳回 |
公约 |
其他原因 |
三个月内结案 |
三个月内结案 |
三个月内结案 |
|||||
分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依据《防止家庭暴力法》 |
2006 年 |
86 |
1 988 |
15 |
3 |
2 092 |
1 502 |
866 |
24 |
85 |
15 |
512 |
1 252 |
590 |
215 |
依据《防止家庭暴力法》 |
2007 年 |
301 |
1 750 |
3 |
4 |
2 058 |
1 703 |
754 |
38 |
123 |
37 |
751 |
1 422 |
355 |
153 |
依据《防止家庭暴力法》 |
2008 年 |
337 |
1 018 |
6 |
4 |
1 365 |
976 |
377 |
12 |
90 |
19 |
478 |
778 |
389 |
93 |
依据《防止家庭暴力法》 |
2009 年 |
399 |
2 464 |
15 |
7 |
2 885 |
2 409 |
965 |
71 |
160 |
36 |
1177 |
1 912 |
476 |
271 |
第六条
向人口贩运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图:http://antitraffic.government.bg/images/info_files/1257407275.PDF。
第十二条
表1用于医疗保健的预算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
年份 |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
2001 |
3 . 7 % |
2006 |
4 . 4 % |
2007 |
4 . 3 % |
表2与妇女有关的主要人口指数
年份 |
围产期死亡率 |
儿童死亡率 |
总死亡率 |
产妇死亡率 |
2001 |
12.2 |
14.4 |
19.1 |
|
2006 |
10.7 |
9.7 |
14.7 |
10.6 |
2008 |
11 |
8.6 |
14.5 |
11.9 |
表3女性发病率
疾病种类 |
合计 |
女性 |
男性 |
2001 年 |
|||
1. 循环器官疾病(发作、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等) |
76 297 |
37 536 |
38 761 |
2. 发病率 |
15 343 |
6 548 |
8 795 |
3. 呼吸系统疾病 |
4 500 |
1 760 |
2 740 |
4. 消化系统疾病 |
2 974 |
873 |
2 101 |
5. 内分泌疾病 |
2 135 |
1 210 |
925 |
2006 年 |
|||
1. 循环器官疾病(发作、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等) |
75 332 |
37 573 |
37 759 |
2. 发病率 |
17 710 |
7 354 |
10 356 |
3. 呼吸系统疾病 |
4 181 |
1 576 |
2 605 |
4. 消化系统疾病 |
3 196 |
1 054 |
2 142 |
5. 内分泌疾病 |
2 237 |
1 209 |
1 028 |
2007 年 |
|||
1. 循环器官疾病(发作、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等) |
74 380 |
3 7610 |
36 770 |
2. 发病率 |
17 992 |
7 526 |
10 466 |
3. 呼吸系统疾病 |
4 540 |
1 720 |
2 820 |
4. 消化系统疾病 |
3 493 |
1 133 |
2 360 |
5. 内分泌疾病 |
2 166 |
1 214 |
952 |
表4各年龄组女性发病率
年份 |
0-4 岁 |
5-14 岁 |
15-24 岁 |
25-34 岁 |
35-49 岁 |
50 岁及以上 |
60 岁及以上 |
2001 |
|||||||
2006 |
|||||||
2008 |
表5女性恶性疾病发病率
年份 |
新增乳腺癌 |
100 000 以上妇女 中 |
死亡率 |
宫颈癌 |
100 000 以上妇女中 |
死亡率 |
2000 |
3 097 |
73.9/ 共 801.2 例 |
5 707 |
69.9/ 共 603.6 例 |
||
2006 |
3 407 |
85.9/ 共 1 093.1 例 |
1 162 |
29.3/ 共 339.9 例 |
||
2008 |
3 398 |
86 / 共 1 124.8 例 |
1 069 |
27.1/ 共 342.1 例 |
表6出生率
年份 |
总系数 |
生育力系数 总和 |
按每 1 000 名男孩计算,女孩的人数 |
生育第一个孩子时母亲的平均年龄 |
婚外生儿童的比例 |
2001 |
8.6 ‰ |
1.24 |
23.8 岁 |
42.1% |
|
2006 |
9.6 ‰ |
1.38 |
25.2 岁 |
49% |
|
2008 |
10.2 ‰ . |
1.48 |
943 |
25.4 岁 |
51.1% |
表7按居住地妇女生育年龄分列的活产数
每 1 000 名妇女中的 活产总数 |
城市每 1000 名妇女中的活产总数 |
农村城市每 1 000 名妇女中的活产总数 |
|||||||
妇女生育年龄 |
2000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0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0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合计 |
36.7 |
39.8 |
40.9 |
35.0 |
38.5 |
39.7 |
42.2 |
44.1 |
44.6 |
15-19 岁 |
47.1 |
41.9 |
43.0 |
38.2 |
33.8 |
35.0 |
70.2 |
64.5 |
64.4 |
20-24 岁 |
89.7 |
79.5 |
77.9 |
80.6 |
67.1 |
66.4 |
120.2 |
126.5 |
120.7 |
25-29 岁 |
72.9 |
84.2 |
85.6 |
74.8 |
85.8 |
86.1 |
67.0 |
78.5 |
83.9 |
30-34 岁 |
32.3 |
52.5 |
56.1 |
34.9 |
56.5 |
61.0 |
24.7 |
37.4 |
39.2 |
35-39 岁 |
9.5 |
16.3 |
18.4 |
9.9 |
17.9 |
20.0 |
8.4 |
10.9 |
12.9 |
40-44 岁 |
1.9 |
2.2 |
2.8 |
1.9 |
2.4 |
3.0 |
1.9 |
1.6 |
2.1 |
45-49 岁 |
0.1 |
0.1 |
0.2 |
0.1 |
0.1 |
0.2 |
0.0 |
0.1 |
0.1 |
表8保加利亚每1000名活产中的儿童死亡率
年份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儿童死亡率(每 1000 名活产) |
13.3 |
14.4 |
13.3 |
12.3 |
11.6 |
10.4 |
9.7 |
9.2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
表9保加利亚每100 000人中登记的梅毒病比例
2001 年 |
2006 年 |
2008 年 |
|
疾病 |
119.7 |
62.2 |
|
新发现的病例 |
19.4 |
6.6 |
表10分娩和堕胎
年份 |
分娩 |
每 1 000 名育龄妇女 |
堕胎 |
每 1 000 名育龄妇女 |
2001 |
68 680 |
35.2 |
51 165 |
26.2 |
2006 |
74 495 |
40.0 |
37 272 |
20.0 |
2007 |
75 915 |
41.2 |
37 594 |
20.4 |
表11结婚率
2001 年 |
2006 年 |
2008 年 |
|
结婚率 |
4.0 |
4.3 |
3.6 |
女孩平均结婚年龄 |
24.8 |
25.9 |
26.1 |
表122007年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
合计 |
男 |
女 |
男 |
女 |
||
死亡原因, 《国际疾病分类》 - 第十版 * |
数量 |
合计 |
每 100 000 人 |
|||
合计 |
113 004 |
59 823 |
53 181 |
1 475.3 |
1 612.3 |
1 346.5 |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710 |
461 |
249 |
9.3 |
12.4 |
6.3 |
发病率 |
17 992 |
10 466 |
7 526 |
234.9 |
282.1 |
190.6 |
包括: |
||||||
消化器官恶性病变 |
6 450 |
3 767 |
2 683 |
84.2 |
101.5 |
67.9 |
呼吸器官和胸部恶性病变 |
3 914 |
3 236 |
678 |
51.1 |
87.2 |
17.2 |
血液病、与免疫系统有关的造血器官疾病 |
179 |
86 |
93 |
2.3 |
2.3 |
2.4 |
内分泌疾病、营养和新陈代谢失调 |
2 166 |
952 |
1 214 |
28.3 |
25.7 |
30.7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76 |
45 |
31 |
1.0 |
1.2 |
0.8 |
神经系统疾病 |
975 |
550 |
425 |
12.7 |
14.8 |
10.8 |
眼睛及其附件疾病 |
3 |
2 |
1 |
0.0 |
0.1 |
0.0 |
耳疾和乳突 |
1 |
1 |
- |
0.0 |
0.0 |
- |
循环器官疾病 |
74 380 |
36 770 |
37 610 |
971.0 |
991.0 |
952.3 |
包括: |
||||||
张力亢进疾病 |
8 282 |
3 817 |
4 465 |
108.1 |
102.9 |
113.1 |
缺血性心脏病 |
15 322 |
8 604 |
6 718 |
200.0 |
231.9 |
170.1 |
包括: |
||||||
急性心肌梗死 |
6 646 |
4 174 |
2 472 |
86.8 |
112.5 |
62.6 |
脑血管疾病 |
23 105 |
10 635 |
12 470 |
301.6 |
286.6 |
315.7 |
呼吸道疾病 |
4 540 |
2 820 |
1 720 |
59.3 |
76.0 |
43.6 |
包括: |
||||||
流感和肺炎 |
1 773 |
959 |
814 |
23.1 |
25.8 |
20.6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1 927 |
1 328 |
599 |
25.2 |
35.8 |
15.2 |
消化系统疾病 |
3 493 |
2 360 |
1 133 |
45.6 |
63.6 |
28.7 |
皮肤病和皮下组织疾病 |
35 |
17 |
18 |
0.5 |
0.5 |
0.5 |
骨骼肌肉系统疾病和连接组织疾病 |
54 |
22 |
32 |
0.7 |
0.6 |
0.8 |
生殖泌尿系统疾病 |
1 320 |
744 |
576 |
17.2 |
20.1 |
14.6 |
妊娠、分娩和产后疾病 |
9 |
- |
9 |
0.1 |
- |
0.2 |
围产期发作的某些疾病 |
293 |
174 |
119 |
3.8 |
4.7 |
3.0 |
先天性异常(生长缺陷)、畸形和染色体畸变 |
169 |
85 |
84 |
2.2 |
2.3 |
2.1 |
临床和实验室检测发现的症状、迹象和变异 |
2 812 |
1 409 |
1 403 |
36.7 |
38.0 |
35.5 |
造成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内在原因 |
3 797 |
2 859 |
938 |
49.6 |
77.1 |
23.8 |
包括:交通事故 |
1 070 |
803 |
267 |
14.0 |
21.6 |
6.8 |
*世界卫生组织对疾病和健康相关问题进行的国际分类。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表13主要人口指数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
指数 |
合计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城市 |
农村 |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
69.5 |
. |
. |
69.3 |
. |
. |
68.9 |
. |
. |
自然增长(每1 000人) |
-5.4 |
-2.4 |
-12.7 |
-5.1 |
-2.1 |
-12.4 |
-5.0 |
-1.9 |
-12.3 |
性别比例(按每1 000名男性计,女性人数) |
1062 |
1077 |
1028 |
1064 |
1078 |
1030 |
1065 |
1080 |
1030 |
各居住地的人口结构( % ) |
100.0 |
70.2 |
29.8 |
100.0 |
70.6 |
29.4 |
100.0 |
70.7 |
29.3 |
受抚养人年龄比(%) |
44.5 |
37.5 |
64.0 |
44.3 |
37.5 |
63.8 |
44.3 |
37.8 |
63.1 |
出生率(每1 000人) |
9.2 |
9.6 |
8.1 |
9.6 |
10.1 |
8.3 |
9.8 |
10.4 |
8.5 |
生育率总和 |
1.31 |
1.24 |
1.56 |
1.38 |
1.31 |
1.60 |
1.42 |
1.35 |
1.62 |
死亡率(每 1 000 人) |
14.6 |
12.0 |
20.8 |
14.7 |
12.2 |
20.7 |
14.8 |
12.3 |
20.7 |
男 |
16.2 |
13.5 |
22.4 |
16.2 |
13.6 |
22.3 |
16.1 |
13.6 |
22.1 |
女 |
13.2 |
10.7 |
19.2 |
13.3 |
11.0 |
19.2 |
13.5 |
11.1 |
19.4 |
儿童死亡率(每 1 000 名活产) |
10.4 |
8.9 |
14.6 |
9.7 |
8.6 |
13.1 |
9.2 |
7.9 |
12.7 |
平均寿命 (年) 1 |
* 72.6 |
72.9 |
71.6 |
** 72.6 |
73.0 |
71.5 |
*** 72.7 |
73.0 |
71.5 |
男 |
69.0 |
69.3 |
68.1 |
69.1 |
69.4 |
67.9 |
69.2 |
69.6 |
68.1 |
女 |
76.3 |
76.6 |
75.7 |
76.3 |
76.5 |
75.6 |
76.3 |
76.6 |
75.5 |
结婚率(每 1 000 人) |
4.3 |
4.9 |
3.0 |
4.3 |
4.8 |
2.9 |
3.9 |
4.3 |
2.8 |
离婚率(每 1 000 人) |
1.9 |
2.2 |
1.2 |
1.9 |
2.2 |
1.2 |
2.1 |
2.5 |
1.2 |
平均年龄(年): |
|||||||||
人口 |
41.2 |
39.5 |
45.2 |
41.4 |
39.7 |
45.3 |
41.5 |
39.9 |
45.4 |
育龄妇女 |
|||||||||
生育第一个孩子 |
24.8 |
25.6 |
22.5 |
25.2 |
25.9 |
22.7 |
25.3 |
26.0 |
22.8 |
孩子 |
26.2 |
26.8 |
24.4 |
26.4 |
27.0 |
24.5 |
26.7 |
27.3 |
24.8 |
结婚: |
|||||||||
男 |
29.1 |
29.4 |
28.0 |
29.3 |
29.6 |
28.1 |
29.0 |
29.3 |
28.0 |
女 |
25.8 |
26.2 |
24.5 |
25.9 |
26.3 |
24.5 |
25.9 |
26.4 |
24.4 |
离婚: |
|||||||||
男 |
41.1 |
40.8 |
42.1 |
41.3 |
41.1 |
41.9 |
41.4 |
41.3 |
42.3 |
女 |
37.6 |
37.4 |
38.4 |
37.7 |
37.6 |
38.3 |
38.0 |
38.0 |
38.4 |
1分别列出关于平均寿命的数据:
*2003-2005年
**2004-2006年
***2005-2007年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6年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率2007年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率外伤、中毒、外部原因影响导致的其他后果呼吸道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其他发病率血液循环器官疾病其他各类疾病呼吸道系统疾病血液循环器官疾病发病率
第14条
表1截止2007年12月31日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农村人口(百分比)
性别 |
男 |
女 |
|
合计(千人) * |
2 245.5 |
1 106.1 |
1 139.4 |
合计( % ) |
100 |
49,3 |
50 . 7 |
年龄( 岁 ) |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0-14 岁 |
14.9 |
15.5 |
14.3 |
15-29 岁 |
17.8 |
19.2 |
16.5 |
30-59 岁 |
35.5 |
37.1 |
33.9 |
60 岁及以上 |
31.8 |
28.2 |
35.3 |
*年度平均数字,2007年。资料来源:《保加利亚统计年鉴》,2008年: 57。
表2截止2001年3月1日各居住地住户和平均成员人数
普查年 |
||||||
居住地 / 家庭成员人数 |
1946 年 |
1965 年 |
1975 年 |
1985 年 |
1992 年 |
2001 年 |
结构 - 百分比 |
||||||
乡村 |
100 . 0 |
100 . 0 |
100 . 0 |
100 . 0 |
100 . 0 |
100 . 0 |
一人 |
4 . 3 |
9 . 9 |
11 . 6 |
17 . 9 |
21 . 4 |
24 . 4 |
两人 |
10 . 7 |
24 . 7 |
30 . 6 |
32 . 2 |
33 . 6 |
34 . 2 |
三人 |
18 . 0 |
19 . 5 |
17 . 6 |
15 . 2 |
14 . 9 |
15 . 8 |
四人 |
22 . 6 |
19 . 6 |
16 . 7 |
14 . 9 |
13 . 9 |
13 . 6 |
五人 |
18 . 9 |
13 . 4 |
11 . 6 |
9 . 6 |
8 . 0 |
6 . 9 |
六人 |
12 . 6 |
8 . 7 |
7 . 9 |
6 . 8 |
5 . 3 |
3 . 2 |
七人及以上 |
12 . 8 |
4 . 4 |
4 . 1 |
3 . 5 |
2 . 9 |
1.9 |
资料来源:保加利亚共和国人口普查和住宅基金,国家统计局,2001年。
表3截止2001年3月1日按性别和教育程度分列的农村受过8年和8年以上教育的人口
农村 |
100 . 0 |
100 . 0 |
100 . 0 |
100.0 |
100.0 |
100.0 |
大学 |
0.1 |
0.4 |
0.5 |
0.8 |
1.3 |
1.6 |
初中和高中 |
1.9 |
4.7 |
8.5 |
15.8 |
21.6 |
28.0 |
小学 |
14.8 |
26.3 |
32.1 |
38.0 |
40.0 |
40.6 |
初小 |
83.2 |
68.6 |
58.9 |
45.4 |
37.1 |
29.8 |
男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大学 |
0.2 |
0.6 |
0.7 |
1.0 |
1.6 |
1.5 |
初中和高中 |
2.6 |
5.0 |
9.3 |
17.9 |
24.1 |
31.0 |
小学 |
18.9 |
31.9 |
37.3 |
42.0 |
42.7 |
42.6 |
初小 |
78.3 |
62.5 |
52.7 |
39.1 |
31.6 |
24.9 |
女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大学 |
0.0 |
0.2 |
0.3 |
0.6 |
1.1 |
1.7 |
初中和高中 |
1.2 |
4.4 |
7.7 |
13.8 |
19.1 |
25.2 |
小学 |
10.7 |
20.8 |
26.8 |
34.0 |
37.3 |
38.6 |
初小 |
88.1 |
74.6 |
65.1 |
51.6 |
42.5 |
34.6 |
资料来源:保加利亚共和国人口普查和住宅基金,国家统计局,2001年。
表42006年各居住地男女就业和失业劳动者
劳动者 |
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百分比 ) |
就业率 (百分比) |
失业率 (百分比) |
|||
居住地,性别 |
合计:千人 |
就业者:千人 |
失业者:千人 |
|||
合计 |
3 415.7 |
3 110.0 |
305.7 |
|||
城市 |
2 471.6 |
2 409.4 |
195.3 |
55.8 |
51.6 |
7.5 |
男 |
1 350.5 |
1 253.3 |
97.2 |
60.8 |
56.4 |
7.2 |
女 |
1 254.2 |
1 156.1 |
98.1 |
51.2 |
47.2 |
7.8 |
农村 |
811.0 |
700.6 |
110.4 |
40.8 |
35.2 |
13.6 |
男 |
458.6 |
399.5 |
59.3 |
47.2 |
41.1 |
12.9 |
女 |
352.4 |
301.1 |
51.2 |
34.6 |
29.6 |
14.5 |
资料来源:《保加利亚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2007年: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