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BEN/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1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九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贝宁 *

[2011年6月24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导言…….......................1-75

第一部分 贝宁共和国概况8-156

第二部分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审查贝宁妇女的状况16-1367

第一条歧视的定义18-377

第二至三条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38-4810

第四条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特别措施49-5212

第五条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模式53-5413

第六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55-5713

第七条全国范围内的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平等58-7513

第八条国际范围内的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76-7716

第九条国籍法中的平等......................................7816

第十至十四条…….......79-12816

第十条教育平等80-9117

第十一条平等的就业和工作权利92-10019

第十二条平等获得医疗服务101-11421

第十三条提供资金与社会保险115-11824

第十四条农村地区的妇女119-12825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和民事上的平等129-13227

第十六条 家庭内部的权利平等133-13628

结束语….…….........137-14028

缩略语

ABAEF贝宁儿童与家庭援助协会

AFJB贝宁女律师协会

APE国家公职人员

BIT国际劳工局

CARE国际四方援助救济社

CEDEF《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NA全国自治选举委员会

CGTB贝宁工人联合总会

CLCAM互助农业信贷和地方储蓄银行

CNPEEG全国促进性别公平与平等委员会

COSI-Bénin贝宁独立工会组织联合会

CPF个人和家庭守则

CSA-Bénin贝宁自治工会联合会

CSPIB贝宁非正式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DSRP减贫战略文件

EDS人口与健康调查

FNUAP联合国人口基金

IDH人类发展指数

IDHPD人权与促进民主研究所

INSAE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

MAEP非洲同行评估机制

MESFTP中等教育、技术和职业培训部

MFSN家庭与民族团结部

MGF女性外阴残割

OMD千年发展目标

OMS世界卫生组织

ONG非政府组织

OSC民间社会

OSD发展战略方向

PDC社区发展计划

PMCPP向赤贫者提供小额信贷计划

PNPF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

PNPG国家促进两性平等政策

REFEC当选女议员网

RGPH人口与生境普查

RIFONGA非洲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妇女一体网

SCRP减贫促增长战略

TBS社会图表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SAID美国国际开发署

VIH/SIDA艾滋病毒/艾滋病

WILDAF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

导言

1. 1990年12月11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原则,不分其出身、种族、性别、宗教、政治主张或社会地位,这是维护民主尊重人权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贝宁政府批准了一系列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用于保障男女间的平等。国家因此承诺遵守、保护并实现《公约》中所陈述的妇女的权利。

2. 贝宁政府已采取了若干措施,以促进消除歧视妇女的行为和做法。这些措施可显著提高妇女的地位,为男性和女性提供同样的机会,这在各项发展战略文件中均已进行了说明,尤其是最新的《2006-2011年发展战略方向》。在提高妇女权利方面,总体方向具体旨在提高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水平,提高妇女的劳动价值,促进有利于女性发展的文化或传统,提高两性间的平等,增强女性的经济自主能力。

3. 但是,相对于社会和道德习俗标准而言,宪法原则较为超前,前者则占据主流,往往阻碍遵守法律。这一社会现实可以用来解释为何人们在接受和执行宪法规定时具有延迟性,这一现实也构成了人们反对变革的基础。因此,尽管国家付出了大量努力,采取了各项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和对妇女的歧视,在公民参与到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约束和束缚。

4. 妇女本身也在抵制当今社会所要求的改变。妇女所接受的文化和教育,以及宗教构成了一道道枷锁,把她们禁锢在女儿、妻子和母亲的身份里。她们尚未清楚地意识到女性作为人的地位。这也解释为何众多不平等现象仍存在于男女关系中。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受害方通常都是女性。

5. 尽管这样,自民主复苏时代以来,一场不可忽视的反对妇女歧视的变革正在进行着,虽然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在乡村地区,习俗和陈规仍然歧视女性。

6. 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本定期报告(2005-2008年)让政府能够对妇女的司法现状进行总结,评估已取得的进展,并确定为遵守国际承诺尚未完成的工作。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最终意见,本报告本应于2009年4月提交,报告涉及到了可用于介绍贝宁现状的2009年的若干事实和资料。

7. 本报告的第一部分为国家简介,仅涉及观察到的最新进展。第二部分审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款。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报告所载大部分资料均来源于政府,直接在文章中引用,未使用脚注。

第一部分贝宁共和国概况

8. 本报告涵盖了2005年至2008年这一期间。第一次报告中包括贝宁地理和政治情况简介。不过,还必须简要概述这4年里可能对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重要事件。

人口统计方面

9. 《贝宁人口政策宣言》于2006年6月通过,旨在通过其目标9“为女性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并充分享受其成果创造有利的条件”。

10. 此外,根据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INSAE)的估计,2008年全国居民为8,224,642人,女性4,203,548人(51.10%),男性4,021,094人(48.9%),2002-2007年人口年增长率保持在3.2%,2007年人口寿命为60.8岁,其中女性寿命(62.9岁)略高于男性(58.6岁)。

政治方面

11. 第四次总统民主选举第一轮于2006年3月5日举行,第二轮于2006年3月19日举行,选举博尼·亚伊博士为新一任总统;国民议会选举于2007年3月31日举行,建立了第五届立法机构;第二届市镇选举于2008年4月20日举行,随后建立了选举产生的地方机构;2008年6月7日改革并建立了宪法法院;2009年6月10日改革并建立了高等法院;2009年7月17日改革并建立了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9年7月20日改革并建立了音像和通信管理总局。

社会经济方面

12. 2006年,贝宁通过了《2006-2011年发展战略方向》,其中的一个方向是“加强人力资本,提高国家经济生产力”,并制定了众多的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女性的独立性”。

13. 贝宁承诺实施减贫战略,主要通过2002-2004年《减贫战略文件1》和2006-2008年《减贫战略文件2》或2007-2009年《减贫促增长战略》。《减贫促增长战略》旨在通过加强人力资本,实现两个目标,其中一个目标为“加强社会保护”,主要通过“促进妇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予以实现。

14. 贝宁于2000年加入千年发展目标,其中的目标3是“促进妇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国家正在通过各项减贫战略逐步予以实施。

15. 根据社会图表(TBS-2007)上公布的数据,贝宁的人类发展指数由2005年的0.468和2006年的0.471增长到2007年的0.502。在177个国家中,贝宁的人类发展指数位列第162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2005年,全国的经济活动放缓,实际增长率为2.9%,随后国家进入了经济复苏期,实际增长率提高到3.8%(2006年)和4.6%(2007年)。通货膨胀率由2006年的3.8%下降到2007年的1.3%。

第二部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审查贝宁妇女的状况

16. 尽管贝宁政府在司法和体制方面采取了不懈的努力以改善女性的状况,但是社会传统和文化习俗始终是一个重负,对希望减少长期以来对女性的不平等现象的政治意愿造成沉重的压力。

17. 尽管国家仍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改变这种歧视妇女的状况,但女性在国家承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一条歧视的定义

a.《宪法》承认的平等原则

18. 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成员国,贝宁承诺将平等关系纳入《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采取立法标准或其他相关措施,甚至是惩罚措施,以消除或禁止一切歧视妇女的行为。

19. 在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贝宁政府于1990年12月11日通过了第90-032号法律《贝宁共和国宪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该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其性别……男性和女性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第8条规定“国家保证每个公民平等享有医疗、受教育、文化、获得信息、专业培训和就业的权利”。

b.已实现的进展

20.在家庭与个人状况方面,2004年8月24日的第2002-07号法律《个人和家庭守则》规定了与《宪法》一致的平等原则,显著地减少了歧视现象。同样,该守则废除了娶寡嫂制(第122条),规定了男女的合法结婚年龄为18岁(第123条),确立一夫一妻制(第143条),明确了父母的权威和儿女平等的继承权(第594和604条)。该守则还规定嫁妆是象征性的(第142条),且配偶双方均拥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第173条)。

c.社会文化习俗中长期存在的歧视形式

21. 尽管在权利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真正的平等仍有待实现,这是社会变革的动力,前面的路还很长。2007和2008年《个人和家庭守则》颁布后的后期调查显示,针对女性的暴力现象仍然存在。在贝宁,习俗、传统和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它们的势力导致出现和持续存在歧视妇女行为。宗教仪式或传统仪式所鼓吹的神或长老的惩罚威胁往往对妇女的行为产生影响,使她们在各种各样的暴力行为面前保持沉默,忍受痛苦。

22. 这些情况是通过2007年和2008年在贝宁进行的三次调查发现的: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贝宁政府于2008年公布的《贝宁人口状况与变化报告》;2008年12月公布的《增强妇女权能项目基础调查报告》,该报告以对贝宁全国77个市镇中的13个市镇开展的抽样调查为基础。增强妇女权能项目支持实施尊重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法律,该项目由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由非政府组织援外社国际协会和家庭与民族团结部共同执行。其最新调查结果以家庭事务部的妇女和儿童观察站开展的另一项调查作为基础,后者的报告得到了联合国人口基金、荷兰合作组织、丹麦大使馆、瑞士合作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美国国际开发署的《贝宁计划》和援外社国际协会的技术和财政支持,现正处于公布阶段;最后一项调查是2007年11月公布的人口与健康调查。

一夫多妻制

23. 增强妇女权能项目把一夫多妻制视为一种心理虐待,45%的受访者受到这种虐待,这也是认为女性地位低于男性的最明显的表现。

24. 强迫婚姻同样也是一种心理虐待。强迫的形式包括:

简单的强迫婚姻:在男方的人选问题上未征求女方的任何意见,仅仅是由家庭或父亲选定作为女方未来丈夫的人选,女方并未予以认同;

交换婚姻:在贝宁北部部分地区,尤其是柯布莱及其周边地区存在这种现象,即两个家庭之间交换子女。甲家将其女儿嫁给乙家,乙家保证作为交换,将自己的女儿嫁到甲家。如此一来便产生了债务关系,而债务主体便是年轻的女孩子,而偿还债务的必须性使交换婚姻现象持续存在;

抢婚:男方的家庭在与女方某些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诱拐女方促成婚姻。这种未得到女方同意的婚姻形式在贝宁西部地区较为盛行。

25. 根据某些信仰,上述婚姻形式反而令家庭成员更为放心,是对年轻女孩子的安全的保护措施。

娶寡嫂制

26. 传统法律将妇女视为丈夫的财产。因此,妇女是遗产的一部分,在其丈夫去世后,必须嫁给亡夫的亲属。若是妻子过早去世,则其丈夫可声称为维持家庭和谐与稳固起见,迎娶亡妻的姐妹。这就是续弦娶小姨的风俗。这一习俗常见于将嫁妆视为婚前必备之物的地区。

鳏寡仪式

27. 丈夫去世后,妇女所经历的鳏寡仪式构成了伤害妇女的强有力证明。事实上,若妻子去世,其丈夫可以再娶另一名女子,用来驱散亡妻的灵魂;而寡妇则需要闭门谢客几个月。其他的禁戒包括,寡妇在几天甚至几个月之内均不得佩戴头饰、沐浴、使用香水,也不能离开亡夫的住所。寡妇必须忍受各种各样的痛苦和创伤,向公婆家证明其对亡夫的忠诚,尤其证明亡夫的死亡不是自己的责任,并且接受诸如与死者同床共眠,每日清晨啼哭以表达对亡夫的思念,饮下清洗过死者遗体的液体,等等。

妻子通奸和净身仪式

28. 《习惯法》第137条规定:“丈夫通奸不受惩罚”,而第135条则明确禁止妻子的通奸行为。在必要情况下,巴瑞巴斯(Baribas)族的妇女需要在公共场合经受鞭刑才能宣布离婚(《习惯法》第145条)。在Atlantique省和Ouémé省,丈夫可得到一笔用于“净化”妻子的补贴。对于女性而言,净身仪式使人感到羞耻且有辱名誉,通常会使通奸的妇女进入一种“社会死亡”的状态,无法在社会上继续生存。

29. 宪法法院在2009年做出一项裁决,取消了上述不公正的规定,并且宣布对妇女通奸行为的打击具有歧视性。此后,妇女不再因该违法行为被起诉。

言语虐待和心理虐待

30. 2008年12月公布的增强妇女权能项目的基础研究受到了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出版的《西非妇女权力的有效性》一书的启发,该协会为非政府组织,创建于1999年6月18日,致力于促进妇女的权力,该协会的这部出版物把心理虐待定义为对妇女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暴力形式。

31. 在调查过程中,受访女性认为,言语虐待和心理虐待以如下方式存在(根据其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列):辱骂(经76%的受访女性确认受过辱骂)、威胁(57%)、恐惧(54%)、压力(48%)、多配偶制(45%)、威吓(39%)、无理批评(24%)、休妻(23%)、敲诈(22%)、恶意戏弄(22%)、孤立(20%)、强占(19%)、荒谬的绰号(19%)、江湖骗术和神秘主义做法(18%)、贬低女性价值的行为(18%)、诬告/诽谤和恶意中伤(14%)、欺骗(13%)。

身体虐待

32. 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女性,都会遭受身体虐待。在增强妇女权能项目开展调查期间,受访者表示,妇女和儿童遭受身体虐待的表现形式包括:打耳光(66%)、使用物体击打(皮带、木棍、提灯、短刀、瓶罐等)(53%)、用拳头打(47%)、脚踢(37%)、打伤(37%)、推搡(18%)、捏掐(13%)。另有10%的受访者提及其他形式的身体虐待形式:包括拉拽妇女的头发、咬伤、烧伤、扭伤或折断手臂、谋杀、勒死、泼硫酸等等。甚至还包括殴打、刀砍等等。

33. 需要指出的是,在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最近开展的一次人口与健康调查(EDS-2006)期间,约有一半妇女(47%)认可丈夫基于以上理由殴打妻子。在一半的情形下(50%),妇女认为拒绝与其配偶发生性关系是正常现象,无论是否基于上述理由。

34. 在增强妇女权能项目框架下所实施的调查显示,性骚扰导致发生性暴力事件(得到37%的受访者的确认)。实际上,在1995位受访者中,有737人承认在所确定的区域内存在上述现象。性骚扰导致强奸(得到20%的受访者的确认)和乱伦(10%)。

35. 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在贝宁的突出表现为切除阴蒂。由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于2007年11月公布的第三次人口与健康调查(EDS-2006)结果显示,十分之一以上(13%)的妇女声称被切除了阴蒂。根据居住省份和所属民族的不同,切除阴蒂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在Borgou、Donga和Alibori地区,被切除阴蒂的妇女比例明显偏高(Borgou为59%,其他两个地区为48%)。在Mono、Couffo、Zou、Atlantique和Ouémé地区,仅有不到1%的妇女被切除阴蒂。切除阴蒂的做法常见于巴瑞巴(Bariba)族(74%的妇女被切除)、佩赫(Peulh)族(72%)、育阿(Yoa)族和洛克帕(Lokpa)族(53%)。相反,在阿迪加(Adja)和弗翁(Fon)族及与其联姻者的部落中,切除阴蒂的比例很低。

36.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人们对此现象的认识逐渐加强。大部分妇女(64%)明确表示不会让自己的女儿接受切割。几乎全部妇女(93%)和男子(95%)表明应取缔该做法。在15-49岁的女性人群中,44%的人知道在贝宁存在禁止切除阴蒂的法律。与其他城市(70%)和农村地区的妇女(60%)相比,Cotonou地区的妇女(79 %)对此有更深的认识。

37. 在第二次人口与健康调查(2001年)过程中接受访问的6,219名妇女中,17%表示被切除了阴蒂。可见,该行为的发生呈下降趋势,从2001年的17%下降到2006年的13%。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现象所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离不开政府协调一致的行动,也离不开技术与金融合作伙伴以及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为遏制这一现象而付出的努力。

第二至三条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

1.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立法和监管措施

38. 前几次报告均援引了《宪法》中的规定,禁止对任何人施加暴力。《宪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不允许对任何人施加酷刑和虐待,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15条规定:“人人拥有生存权、自由权、人身安全和完整权”。

39. 此外,投票通过了两部特别法,其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这两部法律分别为: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2003年3月3日第2003-04号法律;以及关于贝宁共和国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2003年3月3日第2003-03号法律。

40. 关于贝宁共和国禁止性骚扰并保护受害者的2006年9月5日第2006-19号法律也已投票通过。该项法律规定:“通过屡次发出指令或信息、大声恫吓、胁迫、施加压力或其他方式,从处于弱势或隶属关系的某人身上,为其个人或第三方获取违反被骚扰者个人意愿的性欲求的行为构成性骚扰”。性骚扰者及其同谋(第21条)以及知晓性骚扰事件而不向公共管理部门举报者(第23条)均将受到刑事处罚。值得一提的还有2006年4月10日关于艾滋病预防、治疗与控制的第2005-31号法律以及2006年4月10日关于贝宁共和国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情形与打击贩卖儿童的第2006-04号法律。还有2003年10月1日关于惩处普通中学、公立和私人教育机构、技术和职业教育机构内的性暴力实施者的第16/MEPS/METFP/CAB/DC/SGM/SA号部级法令。

2.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

41.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促进两性平等的家庭与民族团结部以及民间社会的成员都致力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宣传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处罚。还应依据现行法律,采取类似的行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公民、民间社会力量、社会行动的技术人员、医务工作人员、公安部队以及行政和司法当局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人民了解法律的存在,提高人民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司法领域的参与度。

42. 此外,政府也应做出努力,针对以下方面制定法律:娶寡嫂制、鳏寡仪式、嫁妆的必要性、伤害和软禁、乱伦、通奸、婚内强奸、传统宗教对妇女自由的束缚,以及前述各种形式的身心虐待。

关于等同于暴力行为与打击此类行为的立法的漏洞

43. 2009年11月26日(星期四),维护妇女权利的各非政府组织前往国民议会,向议员提交了一份可作为立法对象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清单。若这项举措被接受,这些组织将提出一项关于打击强奸、恋童癖、乱伦、骚扰、堕胎、拉皮条、未成年人淫乱放荡行为、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心理虐待等现象的法律提案。

对议员的呼吁

44. 正在等待国民议会进行投票的《刑法》草案特别考虑到人民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关切。例如,该草案中明确确定若强奸伴随着酷刑或野蛮行为,则可被处以无期徒刑。然而,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相关的其他方面则没有涉及。

45. 为填补司法领域的空白,前述由援外社国际协会与家庭事务部共同实施的增强妇女权能项目,以及由美国国际开发署注资,由司法、立法和人权部实施的妇女正义解放倡议项目都十分重视对司法人员和法官开展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支持受害人,尤其是受害女性的培训。

3.消除歧视妇女的制度性措施

46. 贝宁政府于2009年3月18日通过了《国家促进两性平等政策》,旨在:“在2025年之前……”(参见第10页)。该政策支持取消歧视性行为和做法,显著提高妇女的地位,为男性和女性提供《2006-2011年发展战略方向》中规定的同等机会和机遇。《国家促进两性平等政策》文件将会产生若干计划和项目。实施该政策的行动方案已于2010年生效。

47. 前述国家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拥有以下分支机构:督导委员会(发展部监督下的部际机构);技术委员会(政策实施机构,由家庭事务部部长任委员会主席);家庭、妇女和儿童观察中心(政策实施的监督和预警机构);执行合作伙伴,即各部委、民间社会、各地区协会;支持伙伴,即议员、技术和金融合作伙伴、研究所、培训机构、大学、媒体、工会和各政党。

48. 2009年3月9日,共和国总统建立了妇女研究所,这是为消除歧视而采取的众多措施中的一项。

第四条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特别措施

49. 政府坚持采取各种特别措施,以提高妇女和女童的地位。这些措施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项目。

50. 在发展伙伴的技术和金融支持下,通过与国内非政府组织合作,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妇女且不涉及男性的特殊计划和项目。例如,反对强迫婚姻、提高人们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认识和意识、提高女候选人或女当选人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有利于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的活动、普及关于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法律、提高女童入学率、加强地方机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能力、加强贝宁助产士的能力、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和生殖健康,等等。

51. 自2010-2011学年开学至今,国家元首已颁布法令,免除五年级和六年级女学生的学费。

52. 为实施这些项目和计划,政府得到了多边合作伙伴(人口基金、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世卫组织、世界银行、粮农组织、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双边合作伙伴(丹麦大使馆、美国大使馆、瑞士合作组织、美国国际开发署、荷兰大使馆、德国合作组织、加拿大合作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援外社国际协会、贝宁计划、魁北克乐施会、天主教救济会、文字教育组织……);国内非政府组织(贝宁女律师协会、非政府组织妇女同意网络、非洲协会-RIFONGA、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贝宁、Donga妇女小额信贷、当选女议员网、社会观察、CBDIBA、非政府组织GRABS、ASSOVIE、贝宁CIAF、MJCD、GAJES、CERIAM、海湾亚马逊、SUO、人权与促进民主研究所、贝宁儿童与家庭援助协会、关爱基金会、贝宁促进家庭协会、大赦国际­贝宁、贝宁人权委员会等等)的支持。

第五条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模式

53. 贝宁政府于2003年批准了关于妇女权利问题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主张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54. 政府对教科书进行审查,以消除目前存在的对男性和女性形象的成见,这些形象可影响学习者的个性形成,尤其是在幼儿园和小学教育阶段。

第六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

贩卖妇女和女童

55. 在增强妇女权能项目的基础研究框架下收集的数据显示,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地区同样出现对妇女和女童的身体剥削现象(44%)和性剥削现象(12%)。

56. 2006年4月10日的关于贝宁共和国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情形与打击贩卖儿童的第2006-04号法律已经获得通过,以打击此种现象。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关于妇女的法律投票通过。

57. 《国家促进两性平等政策》于2009年3月18日通过,其主要目标是:“在2025年之前实现男女平等与公平,最终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处于国家元首监督下的全国促进性别公平与平等委员会也建立了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框架。上述两方面内均构成了一种进步。

第七条全国范围内的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平等

贝宁的妇女与投票权

58. 根据1990年12月11日《宪法》,在享有和行使投票权的条件方面,以及在全国和地方选举活动中获得选举资格的问题上,选举法对于男性和女性不存在任何区分。

59. 妇女的文盲状态和对妇女的成见使各政党在其决策机构和候选人名单中给予妇女的席位过少。因此,在全国和地方选举中,当选的女性人数很少。

60. 在最近一届总统选举中,有两位女候选人,2001年的女候选人只有一人,但是没有女候选人当选。第一位女性候选人为Célestine ZANNOU,她获得了3,208,558选票中的9,782张选票(即0.32%的选票),第二位女性候选人为Marie Elise GBEDO,她获得了9,687张选票,即0.31%的选票。

61. 2003-2011年的立法选举中,当选女性的比例始终较低,在83名议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从2003-2011年的7.22%(6位女性)上升到2007-2011年的10%(9位女性)。

62. 根据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在2008年公布的一份调查(见下表),能够发现市政委员会中的女性所占比例(0.43%)呈缓步上升趋势(表1)。这一增长部分归功于维护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宣传活动。2005至2008年的实施项目由贝宁的RIFONGA网主导,由丹麦大使馆提供资金,以提高女候选人或当选人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该项目促使成立了另一个聚集了当选女议员的非政府组织:当选女议员网。

表1女议员代表性的有效性比较

省份

2002年

2008年

妇女人数的增加

男性议员人数

妇女的人数

妇女的百分比

男性议员人数

妇女的人数

妇女的百分比

Alibori

94

1

1.06%

113

2

1.77%

0.71%

Atacora

117

3

2.56%

163

4

2.45%

-0.11%

Atlantique

134

10

7.46%

155

8

5.16%

-2.30%

Borgou

126

5

3.97%

159

15

9.43%

5.47%

Collines

90

2

2.22%

116

3

2.59%

0.36%

Couffo

102

3

2.94%

117

1

0.85%

-2.09%

Donga

60

1

1.67%

74

2

2.70%

1.04%

Littoral

82

1

1.22%

49

5

10.20%

8.98%

Mono

45

6

13.33%

91

1

1.10%

-12.23%

Ouémé

139

4

2.88%

160

8

5.00%

2.12%

Plateau

82

5

6.10%

97

7

7.22%

1.12%

Zou

129

4

3.10%

141

4

2.84%

-0.26%

总计

1200

45

3.75%

1,435

60

4.18%

0.43%

资料来源: 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处于社会变革动力中心的贝宁妇女》, 2008 年。

决策机构和公共职能部门内的贝宁妇女

63. 在贝宁,决策参与过程中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现象,且表现为女性在国家公共职能部门和机构中的代表性低。

64. 法律规定进入公共职能部门的机会平等。然而,公共职能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性别比例仍较为悬殊(见表2)。2007年的性别比例显示,男性居主导地位,男女比例分别为73.23%和26.77%。

表2国家公职人员(APE)的性别和类别分布(2007年)

类别

共计

男性

女性

女性所占百分比

A

8,181

6,664

1,517

18.81

B

14,355

10,093

4,262

29.69

C

4,884

3,386

1,498

30.67

D

2,938

1,881

1,057

35.97

E

862

746

116

13.45

未确定

875

733

142

16.23

共计

32,095

23,503

8 , 592

26.77

(%)

100

73.23

26.77

资料来源: 1999-2007 年 1 月的《单一文件参考》。

65. 尽管近几年来开展了许多旨在提高女性在决策部门代表性的有影响力的活动,但在共和国机构范围内,妇女仍然很难进入决策部门。

66. 在行政机关内,自重建民主以来(1991至2007年),政府内的女性比例徘徊在5.5%(1996-1998年)和23.81%(2005-2006年)之间,曾经从2006年的22.72%上升到2007年的23.08%,但2008年又滑落到13.33%。该比例始终未能达到北京会议上确定的33%的基准。女性的代表性往往体现在被保留的职位上(卫生部、教育部、商务部、家庭和儿童事务部等等)。

67. 立法权层面(上文已经涉及)。

68. 在宪法法院中,女性所占比例在2006至2008年间保持不变。在三(3)届任期中,有两(2)位女性先后担任机构主席一职,为民主的巩固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本届任期内该职位由一位男性担任。

69. 在高等法院中,女性所占比例偏低,在前两届任期内,女性比例均为7.69%,即13名成员中仅有一位女性。然而,第三届任期内女性的人数上升为3人,达到23.08%。

70. 与其他机构相比,经社委员会中的女性所占比例最低:在第一届任期内,30名委员中仅1名女性,比例为3.33%;第二至第四届任期内,30名委员中仅有2名女性,比例为6.66%。

71. 在音像和通信管理总局内,2004-2009年任期内的女性所占比例为22%,即9名顾问中有2名女性;自2009年7月20日开始的新一届任期则没有女顾问的身影。

72. 27名顾问中有7名女性,女性所占比例为25.92%;与上一份报告中的数字(6.5%和9.7%)相比,有了一定的增长。2002-2003年,最高法院的3个分庭中仅有1名女性担任分庭庭长,女性所占比例为33.33%。自2008年开始,没有女性再担任分庭庭长一职,最后一位女庭长也已退休。

贝宁妇女的积极性

73. 在各政党的决策部门中,女性的比例过低(上文中已有阐述)。

74. 然而在协会活动中,贝宁妇女的参与人数十分庞大。2008年,家庭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促进局通过各个省份的社会促进中心,共统计出1,217个女性团体。这些女性团体和组织在不同的领域(人口健康、社会教育、小额信贷、文化、权力下放、农业和养殖、水和净化、环境保护、扫除文盲、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开展工作。

75. 在工会办事处内,女性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在贝宁工人联合总会,执行秘书处中的19位成员中,女性为4人,占21.05%(2001-2008年任期);在贝宁独立工会组织联合会,执行秘书处的23位成员中,女性占6人,比例为26.08%(2005-2010年任期);在贝宁自治工会联合会全国办公室的9位成员中,女性为2人,占22.22%(2006-2010年任期);在贝宁非正式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CSPIB)全国办公室的18位成员中,女性为3人,占16.66%(2007-2011年任期)。

第八条国际范围内的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

国际机构中的贝宁女性

76. 根据2009年5月5日关于外交、非洲一体化、法语国家和侨民事务部的权限、组织和运行事务的第2009-177号法令第32条的规定,建立了干部安排和战略分析办公室;该条第5款规定,该办公室负责“以建议和推荐的方式,协助贝宁干部的安排工作,增加其在国际组织中的人数,关注包括贝宁竞选人在职位选举中制定竞选策略在内的相关文件”。举例说明:2009年11月,一位贝宁女性被选举为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监控机构)主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该法令并未明确规定平等对待男女干部。

贝宁女性和国际会议

77. 贝宁女性与男性一样,可参加各领域的国际会议。负责向公约机构提交关于《人权公约》实施情况的贝宁报告的贝宁代表团中,有男性成员也有女性成员。参加国际健康会议、环境会议、旅游会议等的贝宁代表团也是如此。2009年11月,家庭与民族团结部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局的女局长代表贝宁,参加了在班珠尔举行的关于评估非洲国家对《北京行动纲要》的实施情况的最后一次会议。

第九条国籍法中的平等

78. 和上一次报告相比,没有新增加的内容。

第十至十四条

79. 为履行这些领域的义务(第十至十四条),贝宁政府已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承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保证男性和女性的同等权利,尤其保证公民的社会安全、卫生和教育权利,使公民充分地享有权利。因此,政府各部委内均已设立了关于两性平等和发展的重要部门。这些部门的成员都接受了相关培训,但是由于缺乏政策手段,他们所起到的作用还无法确定。参见第二和第三条提及的各部委下拨到两性平等和发展办公室的预算。

第十条教育平等

法律层面

80. 《贝宁共和国宪法》承认每个人都享有不受任何歧视地接受教育的权利(第8条)。《宪法》第12条明确指出“国家和公共机关保证儿童的受教育权,并创造一切有利于实现该目标的条件”。第13条规定“国家通过公立学校向青少年提供受教育机会。初级教育为义务制教育,国家逐渐实现免费公立教育”。第11条规定“构成贝宁民族的所有群体均享有使用其语言文字的自由,以及在尊重其他文化的前提下发展本文化的自由。国家应促进和发展各民族之间互通语言”。

制度层面

81. 贝宁共和国始终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全国大多数城镇都设有小学,普通中学和高中几乎遍布全国。大多数学校为国家公立学校,但是在全国沿海地区,越来越多的私立机构进入教育行业。高等教育主要包括两所公立大学,即Abomey-Calavi大学(UAC)和Parakou大学(UNIPAR),以及几所私立大学。贝宁共和国正规的教育体系包括五(5)个教育阶段,由三个部委负责管理,即幼儿和初等教育部、中等教育、技术和职业培训部以及高等教育和科研部。这三个部委保证了正规的教育计划的实施和教职工人员的组成,在公共职能部门内,教职工的人数是最多的。

教育领域的政策以及男孩/女孩之间的差距

82. 教育平等指数显示出男孩和女孩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平等。因此,贝宁政府对教育中的两性平等问题给予了最大的关注。2002-2004年和2006-2008年《减贫战略文件》、2007-2009年《减贫促增长战略》和国家《千年发展目标》都在强调女孩受教育的必要性,以减少不平等现象。

83. 在政策和战略方面,制度措施为各项提高女孩入学率的战略提供了参考,例如在制定各类文件、方案、声明以及通过法律条款方面。在此框架下取得了以下成果:2001年通过了成人扫盲政策,规定2010年女性文盲率应比2000年下降50%;2002年通过了《高等教育和科研发展战略规划》(至2007年的展望);全民教育国家行动方案于2003年批准生效;2003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教育发展方向的法律;2004年6月通过了招聘女教师的国家政策文件;1998年通过了一项免除农村地区女孩学费的政策,并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07年通过了国家女童教育与培训政策。

84. 尽管在政策上显示出强烈的意愿,但在社会文化、经济和制度方面仍存在许多障碍,致使不平等现象继续存在。

85. 幼儿教育(基础教育之前的教育阶段)是指面向3至5岁儿童的为期2年的教育。在2006-2007学年的入学期间,得益于政府采取的义务教育措施,幼儿阶段的入学人数实现了增长。根据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于2008年12月公布的社会图表的数据显示,2007年共有39,136名儿童接受了幼儿教育,该数字在2005年为27,673人,即2年内增加了11,463人。2007年,全国学前教育的毛入学率仍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为4.47%,其中男孩为4.44%,女孩为4.5%(表3)。尽管在学前教育毛入学率上女孩的比例略高于男孩(教育差别呈略微有利于女孩的状态),但在实际人数方面,男孩比女孩高出10.9%。可见,在女孩接受学前教育方面仍存在不平等现象。

86.下表说明了不同地区的学前教育入学率。

表3按地区和性别列示的学前教育入学率

省份

男孩%

女孩%

共计%

Atacora

2.69

2.93

2.81

Donga

3.43

3.78

3.59

Atlantique

4.56

4.53

4.55

Litoral

13.24

13.18

13.21

Borgou

3.65

4.15

3.89

Alibori

2.15

2.21

2.18

Mono

5.14

5.66

5.39

Couffo

1.93

1.82

1.87

Ouémé

5.72

5.61

5.67

Plateau

4.33

4.10

4.22

Zou

3.31

3.06

3.18

Collines

3.21

3.10

3.16

贝宁

4.44

4.50

4.47

资料来源: 《 2006-2007 年统计年鉴》

87. 根据上述社会图表,中等教育包括两个阶段,历时7年。2005年,普通中等教育毛入学率为31.23%,其中男孩为39.8%,女孩为22.07%。2006年,入学率上升至31.76%,男孩为46.59%,女孩为24.98%。尽管2005到2006年女孩的总入学率提高,但是有利于男孩的入学差异性仍然存在。注册总人数几乎不利于女孩。2004年女生在初中阶段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为34%,在高中阶段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为25%,2008年的这两个数字分别为39%和32%。虽然女孩的入学人数增长,但是不利于女孩的整体上的不平等性仍然存在。

88. 由中等教育、技术和职业培训部在2009年8月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技术与职业中学内的情况也不利于女孩的,尽管这一领域的教育是国家第二优先关注的对象(第一优先关注对象为小学教育)。2004年,这一教育阶段的女生比例为42%,2005年和2006年为41%,2008年仅为25%。近4年这一比例保持在稳定的状态,但在2008年出现了大幅下滑。

89. 在高等教育阶段,2002年公立大学的学生总数为27,614人。这一数字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从2006年的42,054人上升到2007年的49,178人。2007年私立大学的学生总数为12,602人。2007年,Abomey-Calavi大学共有42,741名学生,Parakou大学为6,437名学生。同一年,公立大学的男女生比例为0.32(男女生比例大约为10比3),这一数字在私立大学为0.67。在公立大学内,女生的比例呈锯齿状增长,由1997年的18.9%至2005年的22.7%,但无论在哪一年,女生比例始终较低。而且,我们还发现在高等教育机构内的科技专业中,女生的比例更低,甚至在某些专业根本没有女生。

90. 根据上文中已提及的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的研究,文盲是造成贝宁贫困状况的最直接原因之一。全国人口的67.4%为文盲,文盲女性占78.1%,男性占44%。近几年来,全国的文盲率(6岁及以上)有所增加,从1979年的23.3%上升到2002年的37.7%。男女之间的差异尤为令人担忧。1979年,女性文盲和男性文盲的比例为46:100,2002年为58:100。全国范围内,女性文盲占文盲总数的61.3%,男性文盲占38.7%,女性处于不利地位,文盲率超出男性22.6个百分点。根据人口与生境普查,1979年女性文盲和男性文盲之间的差异为男性比女性低31个百分点,2002年减少为22.6个百分点,这为减少性别间的贫困差距提供了可能。

91. 正如统计数据所显示的一样,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即使持续存在,也是在处于一种逐年减少的状态。政府正在通过各项政策和计划,努力缩小和消除差距。

第十一条平等的就业和工作权利

法律层面

92. 和上一份报告相比,没有新增加的内容。

93. 贝宁女性与男性一样,享有从事其所选择的各类职业活动的权利。《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证公民平等获得职业培训和工作”。无性别差异的工作权已得到《宪法》的确认,《宪法》第30条规定“国家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工作的权利,并努力创造各种条件,使公民充分享有该权利,同时保证劳动者获得与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相对应的合理酬劳”。

94. 现行《劳动法》是经1998年1月27日第98-004号法律通过的,在劳动者的素质方面,不存在任何性别差异。根据相关的宪法原则,《劳动法》保护妇女,严禁任何雇主在做出与招聘、工作分配、晋升、利益分配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决定时,考虑性别、年龄或种族因素(第4条)。同样的,第208条规定“对于同等价值的工作,任何人的工资均应相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171条中保证在解雇劳动者时对孕妇给予特殊保护。第169条规定,劳动监察员可在相关人员的要求下,要求注册医师对女劳动者和年轻劳动者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所负责的工作是否超出了其个人能力。公职部和卫生部于2000年11月7日颁布第132/MFPTRA/MSP/DC/SGM/DT/SST号部际法令,其中规定了孕妇和青年人不得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和企业的类别,以及该法令所适用的年龄界限,这一法令很好地补充了《劳动法》的内容。

95. 2005年12月30日的《贝宁一般集体劳动协议》符合《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该协议适用于私营企业,旨在“规范私营企业和机构中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该公约第31条明确了劳动者的薪酬原则:“在相同的工作、工龄和职业资格条件下,劳动者应获得相等的工资,无论其年龄、性别和地位如何……”。

96. 1986年2月26日的第86-013号法律《国家公职人员总章程》符合宪法原则,并明确指出在获得公职方面的男女平等原则。

女性工作者的现状

97. 尽管各类法律中均包含男女平等原则,但女性工作者的现状几乎没有任何改观。事实证明,在工作和经济参与度方面仍存在性别差异。尽管暂时缺少近期的数据,但根据2002年第三次人口与生境普查的数据,公共部门雇用了0.4%的女性和1.1%的男性;私营部门雇用了0.5%的女性和1.2%的男性。就业率总体呈上升趋势(63.8%),因而掩盖了有利于男性的性别差异。男性就业率(68.3%)与女性就业率(59.7%)之间相差约9%。

98. 2007年的性别分布显示出男性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主导地位,男性占73.23%,女性为26.77%(见上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条),与2002年相比,公共部门的女工作者的人数略有下降(26.91%)。

99. 这一严峻的形势得到了非洲同行评估机制2008年评估结果的确认,并指出“公共部门内26.6%的职工和正规私营部门内41%的职工为女性,女性晋升到领导层的难度较大”。女毕业生在招聘阶段会能得到某些有利的区别对待,但当涉及晋升时,这种区别对待便会转变为不利于女性的待遇。非洲同行评估机制的团队指出,女性往往被禁锢在报酬较低的职位中,阻碍女性就业和晋升的主要因素是女性较低的文化教育水平。此外,社会负担(怀孕、生产、家庭幸福、与配偶分离,等等)以及观念和信仰也阻碍并限制了女性在其职业生涯进入领导岗位的可能,也因此使得女性的收入无法实现持续性增长。

贝宁女性和1986年9月26日的第86-014号法律

100. 关于《平民和军人退休金法》,没有新增加的内容。

第十二条平等获得医疗服务

法律和制度层面

101. 卫生政策考虑了妇女和女童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需求。多项国际文书和全国性文件是卫生政策的基础。尤其是确定将孕产妇死亡率降低50%的2001年《巴马科宣言》;《全国卫生部门发展战略和政策文件》(2002-2006年);《全国健康发展计划》(2009-2018年);2003年3月3日关于贝宁共和国制止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第2003-03号法律;2003年3月3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第2003-04号法律;2006年4月10日关于贝宁共和国预防、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第2005-31号法律,该法律于2005年8月18日通过;千年发展目标(关于生殖健康的目标5和目标6)。贝宁已加入涉及卫生领域的所有非洲决定和建议。贝宁政府也得到了许多技术和金融伙伴的支持。

102. 卫生部门面临着资源不足和现有资源管理不善的困难。该部门的预算增长不规律,约占国家总体预算的15.15%,主要资金来源于家庭(52.1%)、国家(30.8%)、其他国家(16.5%)和地方团体、保险和互助医疗、公共和私人企业(0.6%)。在人力资源方面,2006年,公共和私人卫生组织中共有6,275名医务工作者。在贝宁境内,每一名医生所对应的居民人数为7,006人,比较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设定的标准。但是各省份之间仍存在差异。医务人员在各省分布不均衡。卫生基础设施的覆盖率虽有改善,但各省之间仍不平衡。除上述差异之外,40%的基础设施破败不堪,无法符合医疗标准。相关医疗设备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尽管存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但在卫生部门的各领域中,妇女的境况仍不容乐观。

女性的健康状况

生殖健康

103. 根据2006年人口与健康调查(EDS-2006)提供的产前保健方面的数据,每10位孕妇中,约有9人(88%)前往医疗机构,接受医务人员,特别是护士或助产士的产前检查(80%)。与2001年相比,这一比例略有上升。2001年的EDSBII数据显示,87%的孕妇接受了医务人员的产前检查,每10位产妇中约有1人(11%)在整个怀孕过程中未接受过任何产前检查。59%的孕妇在上一次分娩时,曾为了防止新生儿破伤风接受了药物注射。在该调查进行之前五年,22%的新生儿在家中出生,78%在医疗机构出生,主要是公共医疗机构(65%)。与2001年相比,这一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变化(23%和76%)。四分之三以上的新生儿(78%)由医务人员接产,主要是助产士和护士(69%)。

孕产妇死亡率

104. 根据1999-2006年的EDSB-III数据,对孕产妇死亡率进行直接估算得出的结果为:每100,000名活产婴儿中,有397例产妇死亡。这一比例呈减少趋势,低于1996年的水平(1989-1996年的EDSB-I结果显示,每 100,000名活产婴儿中,有498例产妇死亡),也低于2002年人口与生境普查的估算值(每100,000名活产婴儿中,有474例产妇死亡)。导致贝宁孕产妇死亡率较高的原因有:早孕或晚孕、多次怀孕、怀孕间隔较短、连续非法堕胎、非自愿怀孕。在这方面,政府和卫生部门均采取了有益措施。

人口出生率和计划生育

105. 2006年的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平均每位妇女生育5.7名子女,贝宁的人口出生率指数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同时也呈现年轻化趋势,21%的20岁以下女孩曾至少生育过一次。此外,自2001年人口与健康调查至今,人口出生率基本保持稳定,2001年平均每位妇女生育5.6名子女,2006年是5.7。与1996年相比(第一次人口与健康调查),人口出生率降低,平均每位妇女少生育0.6名子女。前两次人口与健康调查中也出现了同样的变化。并且这一数字随着女性的教育水平和家庭条件的不同发生变化:比率最高的是未受教育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4名子女;其次是小学文化程度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5.2名子女;比率最低的是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女性,她们平均每人生育3.4名子女。未对怀孕生产进行妥善规划的情况占18%:14%为怀孕时间错误,4%为非自愿怀孕。

106. 几乎全部的妇女和男子都了解计划生育的方法。男用避孕套、避孕药物和注射剂是最常用的避孕方式。百分之四十以上(45%)的已婚女性称自己曾使用过一种避孕方式。但是在调查过程中,仅有17%的女性表示曾使用过某种避孕方式,其中6%为现代方式,11%为传统方式。自2001年至今,避孕普及程度略微下降。目前,7%的已婚女性使用现代避孕方式,这一数字在2006年为6%。调查还显示,避孕方式的使用程度与教育水平呈正相关性,在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女性中,19%使用现代避孕方式,对于没有受教育的女性来说,仅有4%使用现代避孕方式。

儿童的健康状况

107. 根据2006年人口与健康调查的结果,在12-23个月大的儿童中,约有一半(47%)接受了《扩大免疫方案》的疫苗注射,即:卡介苗、三联疫苗、三剂脊髓灰质炎疫苗和一剂麻疹疫苗。不同居住区域的差异明显,与城市地区相比(55%),农村地区的疫苗注射覆盖率较低(43%)。在全面的疫苗注射方面,男童与女童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异(48%和46%)。但同时需要指出,全面接受疫苗注射的儿童比例随母亲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增长(对于未受教育的母亲,43%的儿童接受全面的疫苗注射;对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母亲,该数字为80%),也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贫困家庭为34%,富裕家庭为65%)。在儿童疾病方面,2006年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急性呼吸道感染病(IRA)、发烧和腹泻时为儿童常见疾病,且这些疾病不存在性别差异。男童和女童的患病率分别是: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为10%和9%;发烧为29%和28%;腹泻为10%和9%。居住在农村和母亲的教育水平低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儿童、青少年和青年死亡率

108. 最近几年(2001-2006年),每1,000名新生儿中,有67人在1周岁之前夭折:0至1个月为32人,1至12个月为35人。每1,000名1周岁以上的儿童中,有62人在5周岁之前去世,总体而言,每1,000名新生儿中,由125人在5周岁之前夭折。0至5岁儿童的死亡率在最近15年内大幅下降,从1991-1996年的151‰下降到2001-2006年的125‰,减少了26个千分点。

109. 在出生后的一个月内,男童的死亡率高于女童(41‰和34‰),而在新生儿后期,可忽略婴儿的性别因素。总体上,在出生后的1年内,男童死亡率高于女童(80‰和72‰)。对于1至5岁儿童,男童(65‰)和女童(64‰)无明显差异。5岁之前,农村的儿童死亡率高于城市地区(145‰和116‰)。母亲未受教育的儿童死亡率为143‰,母亲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儿童死亡率为84‰。这一结果同样说明了家庭生活水平对儿童的健康和生存有深刻的影响。

妇女获得医疗服务的频率

110. 四分之三以上(76%)的女性居住在距离医疗机构5公里以内的地区,但仍有20%的女性需要从5公里以外甚至更远的地方长途跋涉就诊。在农村地区,70%的女性可前往5公里以内的医疗机构,在城市地区为86%。从时间上看,85%的女性需要至少花费31分钟才能到达最近的医疗机构。无论是所需时间还是路程,城市地区明显比农村地区更为便利(尤其是在科托努)。农村女性普遍需要走更远的距离才能到达医疗机构。在被问及时常看病就医所遇到的困难时,女性受访者主要提及的问题包括(按困难程度由高到低排列):远离医疗机构、药品价格高、医疗人员人数和医疗中心设备不足、诊病费用高、工作人员服务差和主要药品短缺。

疟疾和妇女

111.根据2006年人口与健康调查的结果,疟疾始终是导致弱势人群(5岁以下儿童和孕妇)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地方病和首要原因。尽管在预防和治疗方面已获得某些进步,但是全国卫生统计数据仍然指出,疟疾始终是第一大疾病,占全部前往医疗机构看病的普通患者的36%,在5岁以下儿童患者中占41%。疟疾同样是普通住院患者(18%)和5岁以下儿童住院患者(29%)的第一大疾病。因此,疟疾是贝宁公共卫生与健康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患者多为儿童和孕妇。为保护儿童避免患病,蚊帐的使用率从2001年的32%提高到2006年的47%。我们发现,睡在蚊帐中的男童和女童比例基本相同(47%和46%)。与2001年数据相比,使用蚊帐的妇女数量有所增加,从2001年的33%提高到2006年的45%。

艾滋病毒/艾滋病患病率情况

112. 2006年人口与健康调查结合了人口血清艾滋病毒调查,其调查结果预计患病率为1.2%。15-49岁女性的血清阳性反应率预计为1.5%,约为同年龄段男性的两倍(0.8%)。男女之间的感染比为1.88,也就是说,每100名男性感染者便有188名女性感染者。在女性感染者中,根据不同居住地、文化教育水平和工作状况,产生较大的差异:城市地区的血清阳性反应率是农村地区的两倍(2.2%和1.0%)。特别是在科托努,血清阳性反应率最高(为2.8%,其他城市为2.0%)。

切割女性生殖器

113. 上文中已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和第三条)。

114. 为保证卫生领域的发展,已启动多项措施、政策、计划和发展策略。它们的实施将有助于人民的健康状况在总体上有效改善,尤其是妇女的健康状况。上文已阐述了所取得的成果。但是,要想使女性获得更多的救助,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十三条提供资金与社会保险

妇女获得贷款

115. 根据最新的社会图表数据,2003年,银行贷款者中26%为女性,74%为男性;小额贷款者中,60%为女性,40%为男性。

116. 2006年建立了一个主要负责小额信贷和青年人与妇女就业的部委,下设小额信贷管理总局。2008年,向小额信贷基金划拨了一笔数额可观的预算,以减轻妇女的困境:从该部委的全部预算(41,553,264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中划拨了一千七百五十四万六千四百六十三(17,546,463)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贝宁政府在最近几年内采取了多项有利于女性建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措施(重点为商业和非正式行业)。小额信贷社于1998年成立,小额信贷实践者协会于2000年成立,在负责规范信贷行为和促进信贷发展的小额信贷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其他金融机构(PAPME、PADME、PASDA、CLCAM)和非政府组织都在努力向妇女提供贷款。

117. 还需指出,2007年2月27日,贝宁共和国总统发起了《向赤贫者提供小额信贷计划》,目的是使最贫穷的人,尤其是妇女,参与到经济生活中。贷款额共计30,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年利息为2%,佣金缴纳率为3%。可见,政府为支持妇女获得小额信贷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未来的工作仍然繁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获得信贷的方面。

社会保障体系

118. 2003年3月21日的第98-029号法律《贝宁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保证了妇女在家庭津贴方面不受歧视对待,尤其是产前补贴、家庭补贴、社会各阶层女性工作者的每日补贴、与社会活动和卫生活动相关的实物补贴(第38条)。2007年3月26日的第2007-02号法律修改了2003年3月21日的第98-029号法律,其中也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对待。

第十四条农村地区的妇女

法律和制度层面

119. 关于贝宁家庭生活条件的调查显示,农村地区的贫困率明显高于城市地区。这一现象表现为:农村地区贷款数量少;基础农产品的出口多样性低;农村基础设施发展慢(公路、水、电、电话);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吸收能力弱。2007年10月16日关于贝宁共和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2007-03号法律已获得通过,从而可以提高女性在农业结构中的地位;该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方面享有其直系尊亲属或配偶的继承权。

120. 在该法律获得通过之前,农业、牧业和渔业部的非洲同行评估机制已采取促进农村女性发展的措施:2001年9月通过的《促进农业和农村女性发展政策》旨在“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为男女提供平等的机会,使所有人能够同等参与到贝宁的发展进程”;由FIDA和DANIDA等技术和金融合作伙伴资助的项目和计划无论在其形式还是实质方面都对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与其他领域相比,农业领域直接用于妇女发展和性别促进的预算最多:在农业部的全部预算中(61,911,667,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用于农业和农村地区妇女发展的预算为133,585,76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与青年部的预算(仅有8,000,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划拨给青年、体育和娱乐部的两性平等部门)相比,就能显示出农业部这一预算数额巨大。然而,农村妇女的现状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

农村妇女的状况

121. 根据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的人口统计,贝宁的农村人口在1999年达到380万人,其中51.3%为女性。在贝宁,大部分女性从事农业和农村生产活动。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促进农业妇女的政策文件》,“女性占农业劳动力的50%至60%”。女性在农业领域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耕作(全国各地区)、开垦、播种、锄草、施肥、收获和运输。

122. 在牲畜饲养方面,妇女是饲养家禽、猪和小型反刍动物的首要劳动力,养鱼业也是一样,因为男子只负责捕鱼。可以说,在农业领域,女性从业者的数量多于男性。她们构成了农民组织的主力军:女性农业组织占全部农民组织的70%。女性的活跃性使她们能够成为技术和金融合作伙伴的直接对话者,以获得农业发展所需的支持,因为她们在获得土地和贷款方面困难重重。

123. 在妇女所面临的众多困难中,难以获得土地是最大的困难之一。她们因此成为了无地的农业生产者。在贝宁,继承遗产是获得土地资源的主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南部和中部地区。从传统意义上说,只有男子有权继承土地,这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何有指定男子作为田间劳动负责人的传统趋势(北部地区)。按性别划分的农业统计数据显示,在全部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土地中,13%属于女性。与男性相比(1.26公顷),妇女所拥有的地块通常面积较小(0.90公顷)。非洲同行评估机制2008年公布的报告指出:“需要承认的是贝宁农业生产能力低下(种植扩张、引进新品种,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源自土地问题带来的约束和限制”。尽管颁布了《个人和家庭守则》,但在某些家庭里,女性仍然被排除在外。

124. 《个人和家庭守则》解决了妇女以继承形式获得土地的问题,其中第1029和第1030条规定:“废除所有与本守则相悖的早期规定”,“对于本守则所涉及的全部领域,习俗和惯例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此外,2007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法》明确保障妇女继承直系尊亲属或配偶的农村土地权利。第11条还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时,所有贝宁公民都可以平等地获得农田,不受性别歧视……”。以此为目的,政府在其国家促进两性平等的新政策中,希望设立能直接在农村土地制度中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新机制。其他保障农村土地安全的措施包括由美国政府资助的千年挑战账户土地获得计划。

125. 妇女除面临土地问题之外,还很难获得农业贷款。发放农业贷款的条件之一是拥有一定面积的可开垦土地,妇女往往无法满足这一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女性发展政策》解决了这一难题,该政策放宽了对农村妇女的文件审批准则,鼓励中长期贷款。某些国际非政府组织(贝宁计划、SNV,等等)以及技术与金融合作伙伴在该领域进行投资,以缓解农村妇女的困境。

从事林业、饮用水和渔业的贝宁女性

126. 人口增长带来的土地过度开发和短缺突出体现了男女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差距和不平等。在这方面,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缺少统计数字。但是,在分工方面,男性负责建筑木材的砍伐工作,女性则主要负责柴火的砍伐和运输,以及木炭的制作。非木质的林业产品的采摘、加工和交易也主要由妇女承担。但是在林业资源的管理方面,在制定决策阶段几乎不考虑女性的意见。

127.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城市里普遍都能获得饮用水,但是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是一个大问题。《农村地区饮用水供给与净化援助项目》得到了多方的资助(丹麦合作组织、日本合作组织、世界银行、GTZ-KFW、丹麦国际开发署、西非经济共同体、伊斯兰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援助与合作基金和西非发展银行),可在饮用水的供给方面实现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农村地区,饮用水的覆盖率仍然保持在较低水平。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显示,农村地区能够获得饮用水的家庭比例为50.20%,在近几年内刚刚超过50%(2007年为46.5%,2006年为44%)。根据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的最新社会图表数据,家庭主妇的传统角色规定了农村妇女负责提供家庭所需的水。她们必须在旱季长途跋涉(5至10公里)打水,且水的质量也堪忧。尽管如此,她们从不介入水井的管理事宜。

128. 渔业中也存在按性别划分的分工。男子负责捕鱼,妇女负责各种不同的后续工作,包括鱼虾加工、在当地市场上售卖新鲜的和加工后的鱼类产品。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和民事上的平等

法律和制度层面

129. 法律事务和民事上的男女平等属于宪法原则。《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其血统、性别、种族、宗教、政治立场或社会地位。男女平等并拥有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家庭,特别是母亲和儿童。国家关心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利益”。贝宁承认男性和女性享有同样的迁徙自由权。这一权利在《宪法》第25条中得到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承认并保障迁徙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宪法》承认妇女享有自由选择居住地或住所的权利。第22条规定“所有人拥有财产权。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财产,除公用事业的原因之外,且必须预先给予合理的赔偿”。

130. 从表面来看,在法律行为能力方面不存在任何男女不平等的歧视现象。适用于贝宁的1958年法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签约,只要法律尚未剥夺此人的该项权利。性别因素不属于法律所列举的不具备资格的原因。因此该规定考虑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31. 在制度层面,有专门负责司法的部委,其分支司法机构包括:法院和法庭。女性可以获得和男性一样的各类司法服务。罪行法定原则无性别差异地适用于所有人。《宪法》第16条规定“必须根据已颁布的针对该控告的相关法律,才可以实施逮捕或控告……”。无罪推定亦如此,适用于所有人,无性别差异,《宪法》第17条规定:“在公开审理依法判定有罪之前,任何被告人均应被视为无罪,公审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告人拥有辩护自由。若被控告的罪行或过失在发生之时,尚不构成对当时国家法律的违反,则不应对被告定罪。同样,被告也不能被判处比犯罪行为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刑罚更为严重的刑罚。”

关于迁徙自由和居所选择自由的若干问题

132. 《宪法》承认所有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但是根据某些泛灵论宗教信仰(如高原和其他地区的Oro和Zangbeto)的习俗,女性的迁徙自由被限制了,限制在特定的活动范围内。事实上,当Oro或Zangbeto族人出门的时候,妇女必须闭门在家,如果对外泄露了相关祭礼的秘密,则可能被判处体罚或死刑的危险。此外,关于居住地和住所,按照惯例,妇女通常不能拥有不动产。在大多数的习俗中,女性被排除在继承者范围之外。但是在城市地区,女性可以拥有继承权,而且女性正在掌握越来越多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家庭内部的权利平等

法律和制度层面

133. 在个人和家庭的地位方面,贝宁存在多项传统法和习惯法,某些规则长期阻碍女性的充分发展。所有的贝宁习俗都赋予男性高于女性的特权。随着《个人和家庭守则》的通过,这些习惯法不再拥有法律效力。一个显著的变化是陪审团的成员中男女人数均等,其他促进平等的工作还有很多。为普及此项法律的宣传活动仍在进行中。

134. 应在下文中提及取得显著进步的若干领域。

与妇女以前的地位相比所取得的进步

135. 2004年8月24日关于《个人和家庭守则》的第2002-07号法律规定了与《宪法》一致的平等原则,明显减少了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并废除了娶寡嫂制(第122条)、规定了男女的合法结婚年龄为18岁(第123条),确立一夫一妻制(143条),明确了父母的权威和儿女平等的继承权(第594和604条)。该守则还规定嫁妆是象征性的(第142条),且配偶双方均拥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第173条);规定妇女有权作为未亡配偶拥有继承权(第604和630条及以下各条的规定);规定丈夫不是家庭道德和物质方面唯一的决策人,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父母的权威(第411条)。

136.《个人和家庭守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推进男女平等。还需要不断开展对人民的教育和宣传活动,使之知晓《守则》及其内容。贝宁政府和国内非政府组织也应在技术和金融合作伙伴的协助下,继续从事这一事业。

结束语

137. 自2005年至今,各届政府都采取了各种减少男女不平等现象的措施(立法措施和制度措施),以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需要指出的是,近几年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若干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已获得通过;各类政策、计划和项目也稳步推进。

138. 这些努力所取得的结果是改善了女性在各社会经济领域的状况,尤其是教育、卫生、农村土地、通过发展小额贷款使更多的女性获得贷款、减少两性之间的不平等现象等领域。此外,人们对性暴力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切除女性生殖器的现象在2001年(17%)到2006年(13%)之间下降。非政府组织继续开展宣传活动,促使国民议会投票通过打击性暴力的法律。其中,《刑法》草案是抵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强奸)的一大进步,目前正在等待国民议会的表决。

139. 然而,在消除歧视妇女现象的道路上,依然存在挑战和困难。为此,政府应当与国家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发展伙伴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下,把主要精力放在旨在唤起人们重视妇女权利的项目和计划,以及普及新法律的项目和计划方面。

140. 通过了一项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特别法,巩固并加强了消除歧视妇女现象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