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BFA/CO/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5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布基纳法索

1. 委员会在2010年10月5日第945次和第946次会议(见CEDAW/C/SR.945和946)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的第6次定期报告(CEDAW/C/BFA/6)。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FA/Q/6, 布基纳法索的答复载于CEDAW/C/BFA/Q/6/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第6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仅涵盖了2001-2006年阶段。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所有这一切进一步揭示了其国内的妇女局势以及实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情况。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促进妇女地位部长带领的高层次代表团向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补充书面和口头答复,得以使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坦率和有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于2009年7月通过了《全国性别政策》,并且通过了2009-2013年“决不容忍女性外阴残切”的全国行动计划。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2005年10月10日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9年7月《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07年7月6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3月31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批准了2003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6. 委员会还欢迎制定了新的法律来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歧视现象,包括:

2008年通过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及类似做法的法律(第09296AN/2008号法),该条法律将所有形式的人口贩运定为罪行,并且把人口贩运的定义扩大包括贩卖女孩和妇女,强调了需要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以及规定了对已定罪的犯法分子的惩处;

2005年《生育保健法》(第049-2005/AN法),其中第17和第18条规定处罚不将其艾滋病毒的情况通知伙伴及故意传染给伙伴者;

关于保护怀孕职工的《劳动法》第28-2008/AN号法令及2009年9月14日的第033-2004/AN号法的第303条,该第法令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负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内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在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重视的事项。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实施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实施。

议会

8. 委员会重申政府责成缔约国对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以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次报告进程。

《公约》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歧视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立法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2条,禁止对妇女的直接与间接歧视。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并努力解决有关妇女人权的问题,委员会一直关注的是习俗与传统做法及对妇女作用的陈旧观念对实施造成了重大的障碍。

1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的立法中规定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增强有关对妇女歧视的敏感性和教育工作。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度

11. 委员会尽管有兴趣地注意到在法院案例中被援引了《公约》的某些条款,特别是援引了有关就业的条款,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缔约国里普遍缺乏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特别在司法和其他法律实施官员中间缺乏对其的认识。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本身不知道她们在《公约》之下的权利或者不知道《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起诉程序,因而缺乏了解要求其权利的必要信息。

1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方案广泛宣传《公约》及《任择议定书》,使民众,特别使妇女,充分了解《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这样的方案应该基础广泛,并且还应针对政府部委、议会、司法、非政府组织,特别要针对妇女。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3. 委员会建议通过《全国性别政策》,并在提高妇女地位部下设一个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常设秘书处,在所有政府部门和国家机构中建立性别联络点。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提高妇女地位部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不足,由此,它无法有效地协调在缔约国内为促进性别平等和彻底实施《公约》所开展的各项不同举措。

1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部,向其提供解决妇女与女孩特殊需要的必要资源。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为有效协调在所有部门和层次促进性别平等和彻底实施《公约》所开展的工作并且为有效地监督和评估这方面的进展,加强这个部的权力和能力。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在国家一级和地方各级负责预算的技术工作人员提供如何确立性别敏感预算的培训。

求助于司法和法律申诉机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的机会

15.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改进获得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和为了提高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所实施的各种措施,其中包括2009年7月22日法令创建的法律援助基金。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实际上,由于妇女缺乏对其权利的了解、法律成本、传统的司法制度的持久性、文盲、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其他求助于法院的实际困难等因素,妇女诉诸司法的能力以及向法院提出歧视性案例的能力极其有限。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实施法院的裁决仍然是一个问题。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经对全国人权委员会进行了改革,然而没有为其有效地运作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妇女在求助于司法时可能会遇到的障碍。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促进妇女获得新创建的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法律扫盲方案,传播关于获得现有的针对歧视的法律补救方式及其运用以及诉诸法院的知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监督和衡量改进诉诸司法的工作对妇女影响,并且将这一信息纳入其下次报告之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民众社会代表进行广泛基础的磋商,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之下,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权力,并与该委员会一起工作为妇女能够申诉这些权利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

暂行特殊措施

17. 委员会欢迎新的关于《定额法律》以及为了缩小男孩与女孩就学率之间现有的巨大差别,促进女孩就学于初级与中等教育的工作,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各领域内,妇女仍然代表不足,以及实施解决这一局势的各项措施所存在的各种问题(A/55/38第273段和CEDAW/C/BFA/CO/4-5第37段)。并且,委员会关注现有的措施并不符合委员会要求确立具体标有数据目标的建议,这些措施也没有包括具体的时限。

18 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参照《公约》各项规定使用这类暂行特别措施和有关这类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家长制陈旧观念与有害做法

19.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特别在农村地区,歧视妇女以及永久地迫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有关妇女作用与责任的家长制态度与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仍然顽固存在(CEDAW/C/BFA/CO/4-5,第27段)。委员会关注的是,长久存在着有悖于《公约》各项条款以及国家立法的准则和做法,仍然对妇女享有其人权以及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20. 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先前建议,并且促请缔约国立即制定具有明确目标与时限的全面战略,按照《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修改或废除对妇女有害与歧视妇女的消极文化惯例和陈旧观念,促进妇女充分享受人权。

暴力侵害妇女

21.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缔约国尚未通过任何消除对妇女施行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而这些现象在该社会似乎是可以容忍的现象(CEDAW/C/BFA/CO/4-5,第23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各种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数量的资料与统计。委员会关注没有为受害者提供任何法律援助、住所与咨询服务。

22.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全文,并根据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促请缔约国制定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以便确保禁止和制裁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确保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与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方式,确保肇事者得到起诉与惩处。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最重要的优先事项实施全面措施解决所有形式的侵犯妇女与女孩的暴力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受害者。委员会还建议对司法和公务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保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一般公众进行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培训,以便使他们认识和警觉到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并且应该向所有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支持。此外,委员会还重申其建议,缔约国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建立住所和提供咨询服务。

23. 委员会重申其极其关注残切女性生殖器官、强迫结婚和早婚、叔娶嫂制和夫娶姨制、陪嫁以及不准妇女拥有和继承丈夫土地的做法等歧视性有害习惯继续普遍存在。

24.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纳入针对妇女与男人、女孩与男孩、宗教和社区领袖、父母、教师和官员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众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协作,一起作出这些努力,消除具有歧视性的有害做法,其中包括女性生殖器切割、强迫结婚和早婚,毫不含糊地承认这类惯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违反人权。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有效采取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问题的理解,并且特别要为农村人口制定外联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就此问题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25. 委员会欢迎全国禁止割礼习俗委员会为消除女外阴残切习俗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举措,并且欢迎缔约国成功地减少了此类习俗的发生。委员会仍然高度关注这种习俗继续普遍存在,并在更高的保密程度下对更年幼的女孩进行。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彻底消除女外阴残切做法,立即开展其有力的公共宣传战略,特别在家长和传统领袖间进行有力的公共宣传,以改变与这种做法有关的传统观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违反者,包括家长在内,绳之以法。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 委员会欢迎通过旨在消除人口贩运的新的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类似做法和保护受害者的相关法律,以及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打击对妇女与儿童贩运的多边协定。委员会还有兴趣地注意到为了采取具体的行动,社会行动和民族团结部正在进行一项关于贩卖妇女情况分析的研究。然而,委员会深切关注地为周边邻国提供家庭雇工和劳动的贩卖女孩的问题以及为卖淫营利贩卖外国妇女的问题。委员会进一步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这一事项的资料。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加强实施打击为劳力和性剥削贩卖女孩和妇女的新的立法和多边协定。委员会鼓励制定和实施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的全国行动计划,该项全国行动计划确保起诉和惩罚犯罪分子,加强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心理援助以及融合举措。委员会还重申其建议:继续采取防范性措施,从而改进女孩与妇女的经济状况,改进她们获得土地、得到有收益的就业以及其它资源的机会,消除其对人贩子的脆弱性。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纳入有社会行动和民族团结部进行的有关人口贩运的研究报告结果以及行动计划的资料。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9. 委员会赞扬议会中的两性平等小组以及与地方政府一起工作的民众社会在促进缔约国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决策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改进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在缔约国开展的各种活动。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执行和司法部门以及在公共行政部门妇女占据委任地位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并且在国际代表性方面,妇女代表仍然不足。

30. 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有关妇女在政治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包括制定在即将举行的选举中实施《定额法》条款的准则,以期加速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充分和平等参与。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在各个层次平等参与公众和政治生活并且平等地参与国际代表,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努力创造实现此类目标的必要条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强调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领导地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纳入有关妇女在包括外交在内的决策工作中的参与趋势的分类数据。

教育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男孩与女孩在初级和中级教育方面的差距而通过的立法措施,为改进女孩与妇女获得正式和非正式教育而开展的各种举措以及在教科书和教材中删除了对妇女的负面的陈旧观念。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特别按照性别、地理位置和居住位置,在缔约国内获得基本教育的机会仍然有限并且使女孩就学到教育周期终点的障碍仍然重大。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暴力行为对女孩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获得教育服务,包括安全学校、宿舍和学校环境等仍然是个重大的问题。此外,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支付学校费用和社会与传统态度仍然将女孩排除在学校之外。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方提供免费普遍基本教育,包括消除向家长――教师联谊会支付的费用,确定减少和防止女孩辍学的措施,并且考虑为辍学女孩制订合格的非正式教育方案。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实施解决校园暴力行为的2009年法令并且继续努力改进包括宿舍设施在内学校基本基础设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向教育部门调拨充分的资源,建议缔约国改进教师培训质量和招聘有技术的教师。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有关女孩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和价值方面在家长、教师和社区领导中间挑战传统观念,灌输非歧视与平等性的价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与性别平等纳入其培训和教育材料之内。

就业

3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监督机制和实施现有立法的现有资料,并且缺乏有关新的劳动法对妇女的影响方面的资料。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就业方面的资料,但是报告没有充分提供说明向妇女提供现有技术培训和资源,以及妇女和男子之间实际工资差异的资料。从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妇女获得工作的机会有限,并且获得的都是低层次的工作,她们参与非正规部门以及质量不好的工作的比例较高,而且她们的失业率也是男子的两倍,因而委员会对妇女就业方面所面临的歧视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向妇女提供社会保障或劳动保护。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公约》第11条的各项条款得到实施,并且实施国际劳动组织的公约,特别是那些有关就业歧视第111号(1958)和男女同工同酬第100号(1951)。委员会建议采取各项措施消除职业分隔,包括通过为教育和技术培训调拨充分的资源等措施。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已经进行努力为能够进入基金系统的工人改进社会保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进妇女工人的工作和居住条件,特别注意非正规部门的条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在就业和工作领域内的状况的分类数据,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分类数据,以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妇女实现平等机遇的影响。

经济赋权

35.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支助农村的一般活动以及支助特别针对妇女的农村活动而执行的具体政策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妇女中间普遍存在的贫困的社会经济状况,因而绝大多数妇女仍然在其经济赋权方面面临歧视,并且她们的人权得到侵犯。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不同层次为减贫和促进妇女得到信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其中包括金融和预算部于2005年通过的战略性微观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妇女没有担保,因而获得信贷设施对她们来说仍然是个挑战。委员会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女性户主的状况,特别鉴于其动荡不定的生活条件,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没有健康保健,不能获得土地的拥有,不能获得财产和继承,缺少教育,缺少经济机遇和社区服务,她们的状况更为严重。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促进两性平等工作作为其国家和地方发展计划和政策的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那些旨在减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计划和方案,从而使平等成为所有公共政策的聚焦点。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考虑妇女的社会现实,通过帮助其获得就业、信贷、土地及其它资源,促进妇女的经济赋权。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鼓励荷支持妇女的企业家精神,包括向其提供培训和获得信贷。

保健

37.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妇女获得保健、保健服务及有关信息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极其重视实现“千年发展计划目标”所规定的健康目标,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到保健中心去的妇女比例仍然很低。尽管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妇女和年轻女孩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委员会重申其深切关注缔约国内的性健康和生育健康。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妇女缺乏了解信息,以及医疗服务成员缺乏责任心,且没有充分的实施政府的政策,所有这一切为制定解决妇女具体保健需求,包括解决生育和精神保健的具体保健需求的保健政策构成了严重的障碍。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解决妇女获得保健照料的障碍,包括社会文化准则,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对妇女构成风险的妇女微弱经济地位,其中包括妇女采用避孕方式必须得到其丈夫的允许的歧视性做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为预防性保健照料调拨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并且确保确实提供政府所通过的所有免费治疗或者补助性备选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让男子参与避孕方式的使用,以期形成有责任的家长身份,并且向计划生育服务和保健照料中心充分提供资金以期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医疗保健的可获得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妇女精神保健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39. 委员会关注的是很多分娩得不到有技能人员的助理,一部分原因是缺乏此类人员,但也因为可获得人员的分布不适当,总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仍然很高。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可获得性而开展的各种工作,其中包括促进对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以便他们能够充分通告妇女作为其个人选择结果的怀孕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意外怀孕的数字较高以及一年中的出生率增加为3.8%。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缺乏可提供的关于孕妇死亡率和秘密堕胎做法之间相关联系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孕妇死亡的总高发率,但委员会认为Sahel区域的局势最为严重。

4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保健工作人员的工作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制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助产士”的作用,使他们成为妇女可得到的保健服务提供者的一部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牢记其各种措施可能对妇女造成的影响,在全国卫生设施发展方案中采用性别平等的观点。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为了使妇女能够得到保健服务,提高调拨给Sahel区域的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孕妇死亡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内纳入以下重点:

关于缔约国内疾病蔓延的补充分类数据;

关于秘密堕胎做法与孕妇死亡率人数之间关系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考虑将自行堕胎妇女以犯罪论处;

有关现有区域保健服务提供协调机制的资料,以及有关为查明和解决不同省份和区域之间资源不平等状况所进行的评估情况的资料;

关于为解决妇女获得保健服务障碍所进行的各项行动以及其进展资料。

41. 委员会注意到在降低艾滋病毒蔓延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预防政策不够,并且没有提供说明缔约国内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女性占多数趋势的数据。

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对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年青女孩的照料,促请缔约国向受到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女孩和儿童提供完全补贴的治疗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艾滋病毒及其他性传染疾病是如何传播的更多和更加清晰的教育,加强其提高认识的运动,并且促请缔约国解决加重妇女对艾滋病感染和性感染疾病脆弱性的社会准则。

农村妇女

43.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农村妇女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以及城乡地区获得各种设施的巨大差别。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着歧视性的习俗和传统做法,这种传统做法和习俗不承认促进男女平等的正式法律,并且阻止妇女享有她们的权利,包括继承和获得土地拥有权,参与关键的家庭决策等等,委员会还关注这种歧视性的案例是有传统的首领予以处理,因为向司法提交案例将会加重起诉人的社会压力。

4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特别注重农村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充分参与家庭决策进程,能够完全得到教育、卫生服务、信贷服务和市场设施(CEDAW/C/BFA/CO/4-5, para.34)。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保健服务、教育、清洁饮用水、电力、土地和创收项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涉及和实施性别敏感性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全面参与战略和方案的拟订与执行工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在土地拥有和继承方面所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改进妇女诉诸法庭的情况,其中包括增强敏感性以及将有关的法律条款翻译成地方语言。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提供有关《减贫战略框架》对农村妇女影响的资料。

对老年妇女的歧视

45. 委员会对老年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表示关注。老年妇女往往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其中包括基于年龄和贫困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关注文化信仰对老年妇女的影响,其中包括根据习惯法,寡妇没有权利继承土地和财产的事实。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特别在莫西社会和一夫多妻家庭内对老年妇女的巫术指控,使老年妇女遭受暴力并且往往被驱逐出其家和家庭。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老年妇女的危急处境,确保她们充分获得保健社会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护妇女获得财产和继承的权利,并且改进诉诸司法的机会,特别对孤独和老年妇女尤其要予以保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改变对老年妇女的传统观点,消除对她们的所有歧视和暴力行为,特别是有关巫术的指控,将她们驱逐出家和家庭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违反者采取制裁和惩处。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通过解决被指控为巫术妇女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和身体残害、社会排挤和沦入贫穷状况的特殊方案。

难民妇女与无国籍妇女

4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寻求庇护者地位和难民地位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和条例,还收容了来自邻国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但是委员会关注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与难民妇女和女孩仍然处于脆弱和被边缘化的状况,特别在授予出生时的国籍和无国籍状况时更是如此。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尚未加入1954《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4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确保对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及其子女的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解决无国籍人状况的国际文书,即:1954《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家庭关系

4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有关家庭生活的某些法律中,持续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尽管存在着《个人和家庭法》,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该《法》中不同的男女结婚年龄,委员会关注在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年龄远远低于该《法》具体规定的年龄的女孩成婚的习俗。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为婚姻制度,但是一夫多妻制仍然是合法的。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经过登记的婚姻才有效,才能在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时提出申诉,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婚姻,包括民事婚姻、宗教婚姻、习俗婚姻和民事伴侣关系的婚姻,包括农村地区的早婚,然而所有这些婚姻缺乏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家庭生活法律,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四条,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平等和家庭关系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从《个人和家庭法》中废除有关一夫多妻制的那些条款(该法第257至262条),并促请缔约国加速对《个人和家庭法》进行法律改革,将男女的最低法律成婚年龄标准化,规定均为18岁(该法第238条)(CEDAW/C/BFA/CO/4-5,第26段)以确保家庭法律的平等性,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消除童婚。

数据收集与分析

51. 委员会欢迎国家统计与人口研究所于2010年出版的名为《布基纳法索女性和男性》的小册子。该小册子揭示了长期存在在女性和男性之间的差别。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在上一次建议中提请缔约国建立收集数据和评估妇女状况趋势的综合系统(A/60/38,第346段和CEDAW/C/BFA/CO/4-5,第31段),但是仍然没有提供有关所采取的措施对妇女的影响以及在《公约》各领域内所取得的结果的资料。

52. 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建立一个收集数据和评估妇女状况趋势的综合系统。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了充分监督和分析一段时间的结果,纳入具体的可衡量的以及有时限的指标。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施《公约》之下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4. 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必不可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中融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传播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俾众周知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传播本结论意见应该包括在地方社区一级进行传播。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本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进行传播,特别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其他条约的批准情况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贯彻九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书*夯实了妇女在生活所有领域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履行其所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国际汇报义务。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时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履行上述第22和50段所载各项建议所采取的各项步骤。

财务和技术援助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制定和实施旨在执行上述各项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时借助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务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其与有关联合国组织、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并设想开展区域合作的可能性以及与该区域的各国交流最佳做法。

下次报告的拟订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参加编写下次报告,与此同时,同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磋商。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10月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在2006年6月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 annex I),必须与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两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篇幅以40页为限,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篇幅应不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