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比利时

1.2008年10月21日,委员会第852次和第853次会议审议了比利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BEL/6)。委员会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EL/Q/6号文件,比利时的答复载于CEDAW/C/BEL/Q/6/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欢迎缔约国书面答复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以及答复在进行建设性对话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其他问题。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庞大的代表团,但对代表团内没有高级别政治代表感到遗憾,因为如果有高级别政治代表,本可以进一步加强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对话。

4.委员会对该国代表团包括了佛兰芒地区和社区、法语社区和瓦隆地区的代表表示赞赏,但对代表团内没有德语社区代表感到遗憾。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出全面报告,介绍不同联邦实体执行《公约》的情况,并赞赏地注意到不同社区采取的若干良好做法,如在佛兰芒政府咨询和管理机构内实现男女任职人数平等的配额条例。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于2004年6月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广泛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努力加强比利时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特别是,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制止婚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于2007年1月12日制订了监督1995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决议执行情况和将性别层面纳入所有联邦政策的法律,以及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选举名单的平等。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若干专门负责人权(包括妇女和女孩人权)问题的机构,如男女平等研究所、机会平等及反种族主义中心和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联邦议会、联邦所有有关部委、佛兰芒语、法语和德语社区和佛兰芒、瓦龙和布鲁塞尔首都地区的政府和议会以及司法部门,以确保充分执行这些意见。

以往的结论意见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CEDAW/C/BEL/3-4)后表达的一些关切和提出的建议(见A/57/38第二部分)没有得到充分处理,例如,关于《公约》知名度、有效地协调各联邦和地方机构执行《公约》的努力、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和妇女在公共和私人就业部门面临的工资歧视的关切和建议。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以前提出但尚未得到执行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公约》知名度、有效地协调各联邦和地方机构执行《公约》的努力、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和妇女在公共和私人就业部门面临的工资歧视的建议,并处理本结论意见所载各项关切。

议会

12.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联邦实体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以及各区域和社区实体的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认识到,该国制订了广泛的两性平等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其中若干政策和项目尚未执行或尚未进行过评价,如旨在打击歧视和修改1993年2月15日法律并创建机会平等及反种族主义中心的2007年5月10日联邦法律;关于按比例参与劳工市场的2002年5月8日佛兰芒议会法;“积极父亲”项目(宣传和促进陪产假);欧洲方案联合供资的关于妇女创业问题的DIANE项目;国防部发起的反暴力政策。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已制订的所有政策,如上述政策,并评估已执行措施的影响,以便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改进办法。

15.委员会认识到,该国有许多联邦、社区和区域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其目的是确保集中精力,在该国落实妇女权利,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机构具有不同层次的自主权和权力,缺乏协调,因此,可能影响问责和缔约国统一执行《公约》结果的责任。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有效协调各级和各领域机构,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统一执行《公约》的结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作全面介绍,综合说明联邦、地区和社区各级实施的所有政策和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

1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未将《公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因而未给予《公约》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虽然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但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却不直接引用《公约》。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承认,《公约》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领域最相关、广泛和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大众对《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继续广泛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通过的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培训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界人士,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的以《公约》为依据的判例汇编。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19.委员会确认,由于执行促进候选人名单中男女人数均衡的1994年一项法律,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出现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情况下,该项法律规定的配额并未产生预期结果。此外,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公务员制度中强制性配额的1990年皇家法令所设定的目标未能实现,而且,一些社区和行政区既未普遍实施这一法令的法律规定,也未制订取而代之的新法律。委员会肯定旨在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的各项举措,例如联邦公务员制度采取的多样性行动计划,其宗旨是在联邦公务员制度中实现三分之一高级职位由妇女担任的目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标准还远未达到。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能够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它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一系列法律、政治和行政措施,使妇女有更多机会参与决策,并有平等人数担任所有政治、选举和行政职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提高妇女担任社会各部门领导职务的百分比,并定期评估这些步骤的实效。

从事外交工作的人数

21.委员会对外交部门缺少女性工作人员感到关切,因为妇女仅占外交人员的13.5%。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及通过在大学针对女学生开展宣传活动等其他措施,增加妇女在外交部门的任职人数,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进展。

陈规定型观念

23.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切:社会关于妇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这些观念在广告和媒体等方面都有表现,而且,旨在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的诸多研究、运动和方案未能使态度发生明显变化。在这方面,年轻人中依然存在陈规定型观念,但该国没有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没有修订课程和教科书,也没有对教师进行培训,以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消除那些导致妇女长期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和责任的定型看法及态度。这些努力应包括在各级协调一致地实施教育措施,例如修订学校教科书和教师培训课程,并开展在媒体和民间社会参与下设计的、针对女童和男童、家长、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以找出不足之处,对这些措施作出相应改进,并在其下次报告中详细报告这些措施的结果。

就业、赋予经济权力

25.委员会对公私部门男女工资依然存在差距、基于性别的职业隔离继续存在以及大批妇女自愿或非自愿从事钟点工和临时工感到关切,这些现象都是角色定型观念的反映。委员会还对妇女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特别是在失业补助方面面临的歧视感到关切。

2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妇女有机会获得全职和固定工作,并实现同工同酬。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实行措施,特别是通过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改变助长对妇女的歧视和妨碍她们在社会上平等取得业绩的社会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分析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存在的性别歧视,对这种歧视作出补救,并在下次报告中详细报告采取的措施,透彻分析这些措施对妇女的影响。

歧视性法律

27.委员会对缔约国关于姓氏的法律直接歧视妇女感到关切,这一法律不允许已婚妇女或事实上已与男子结合的妇女把姓氏传给她的子女。

2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修改其关于姓氏的立法,以保证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将姓氏传给他们的子女。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比利时《刑法》将性虐待定为道德罪而不是暴力罪,委员会对此事实重申在其先前结论意见中已表示过的关切。

3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修订《刑法》,把性虐待定为暴力罪,而不是道德罪。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例如制订《制止婚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哪些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被定罪,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却没有信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尚未制订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的全面和协调一致的国家战略和方案。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优先考虑制订综合措施,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并对犯罪人予以起诉和定罪。根据其先前的2002年结论意见,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制订和执行一个统一和多元的国家战略,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其中将包括法律、教育、金融和社会部分。委员会建议扩大针对议员、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活动和方案,以提高他们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警觉并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支持。委员会建议扩大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认识的运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强其与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出关于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数目和性质、对犯罪人的定罪和惩罚种类以及向受害人提供的协助和补偿的详细信息。

国家人权机构

3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意见中提出了建议,而且其他条约机构也强调这个事项,但该国仍然没有采取行动,以根据《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在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方面享有广泛授权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内根据上述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主管权限将包括男女平等问题。

弱势妇女群体

35.委员会对下述情形表示关注:学校禁止戴头巾,可能增加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女孩受到的歧视,并可能妨碍她们获得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女孩的需求,确保其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并促进同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社区进行真正对话并在社区内促进真正的对话,以针对学校禁止戴头巾一事,制定共同的办法。

37.委员会欢迎拟定几项措施,确保寻求庇护的妇女得到保护,如出版了题为《妇女庇护程序:申请庇护妇女须知》的小册子,但委员会对寻求庇护妇女的情况仍然感到关注,特别是妇女往往没有得到女性公职人员的帮助,而且面谈的口译员常常是男性。这些事实造成了严重的障碍,使寻求庇护的妇女羞于谈论性虐待。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寻求庇护的女性在请求和上诉程序中有女性公职人员和口译人员在场。

39.委员会关注的是,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等群体的妇女在社会和在自己社区内,仍然受到基于性别和族裔或宗教背景的多种形式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极少介绍暴力侵害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等群体妇女和女孩的情况。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社会和各社区内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等群体妇女的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和落实妇女人权,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开办提高认识方案,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关于男女角色的陈腐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研究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等群体妇女和女孩的现象,执行政策和方案,大力消除这些侵犯人权的现象。

贩运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处理贩运问题的根源,仍然没有分配足够的资源处理这个问题,而且尚未制订国家一级的全面和协调的计划。此外,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国际合作不足,无法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注:比利时只向那些同司法部门合作的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发给居民证。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2005年签署的《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并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6条,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仅重视刑事司法措施和起诉人口贩子,还要重视保护贩运活动的受害者,使其康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贩运人口活动的根源,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原籍国合作,确保进行有效起诉,通过辅导和重新融入社会来协助受害者,并确保拨出足够的资源(人力和财力),以执行这个领域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受害者、包括不与当局合作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助服务,并请缔约国考虑向贩运活动受害者颁发临时居留该国的许可证。

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注意到,在过去的几年里,缔约国已经把逼婚问题列入政治议程,并于2006年3月10日批准了一项法律,其中规定,强迫或企图强迫他人结婚者可判处徒刑,逼婚无效。但委员会对比利时逼婚的程度和范围感到关注。

4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这些习俗,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逼婚的具体数据和资料,并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

非政府组织

4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先与民间社会各行动者、特别是妇女协会和社团协商,然后才起草报告,但对它未与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足够的协商感到关注。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与非政府组织定期协商,共同制定、执行和评价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各项政策,并同非政府组织就起草下一次定期报告定期开展对话。

数据收集和分析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提供了全面的附件,但对报告中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不足表示关注。

48.委员会建议全面汇编和分析相关联邦、社区和区域主管当局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0.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5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比利时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传播

52.委员会请比利时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详细介绍载于上文第28和30段的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按计划于2012年10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