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加利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19日举行的第1761次和第1762次会议(见CEDAW/C/SR.1761和CEDAW/C/SR.1762)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BGR/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针对报告前的议题清单(CEDAW/C/BGR/QPR/8)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GR/CO/4-7/Add.1)编写的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副部长乔治·乔尔杰夫先生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卫生部、内政部、部长理事会和保加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在实施法律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 由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8 日 ) 予以通过。

(a)通过了2016年《男女平等法》;

(b)2017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以纳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2年10月25日的第2012/29/EU号指令,该指令确立了关于犯罪受害者权利、支持和保护的最低标准;

(c)2019年通过了新的《社会服务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6-2020年促进男女平等国家战略;

(b)2014-2020年改善妇幼保健国家方案;

(c)2014-2020年农村发展方案。

6.委员会欢迎这样一个事实,即自审议前次报告以来的期间内,缔约国于2018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依照法律的(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保加利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歧视妇女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问题的原则载于缔约国的法律中。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定义不包括《公约》第1条所要求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10.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GR/CO/4-7,第12段)以及《公约》第1条和第2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之间的联系,为消除对世界各地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及公共和私人领域交叉形式歧视等与《公约》第1条相符的歧视妇女的定义。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缔约国的妇女尤其是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即普遍存在的腐败、社会羞辱、司法系统难以进入、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存在性别偏见、在涉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中优先考虑调解与和解程序、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有限以及法官和执法官员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了解有限。

12.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一项研究,找出阻碍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的障碍,特别是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所遇到的障碍,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这些障碍,包括为此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改善司法系统的可及性;

(b)创造鼓励妇女行使自身权利、举报其所遭受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有利环境,并预防妇女在其同执法和司法机关的互动中遭受二次伤害;

(c)打击腐败并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的能力建设,包括为此将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判例和一般性建议的培训当作其专业培训的强制性组成部分;

(d)创建一个数据库,并提供关于在本国法院援引《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案件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在部长会议内设立了全国性别平等理事会。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在2013年设立了国家人权协调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全国理事会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确保其有效运作和可持续性;

(b)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都有性别平等地方机制;

(c)国家和市政预算未纳入关于促进性别平等预算编制的原则。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其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为此,明确界定其任务和责任,并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协调并有效开展推动两性平等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

(b)在地方一级建立性别平等机制,为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并确保这些机制与国家机制其他部分相协调;

(c)确保从国家预算中为国家机制中国家和地方的实体划拨充足的资金;

(d)加强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适当监测和评价两性平等政策,并定期评估其执行情况。

民间社会组织

15.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在执行缔约国政策和方案方面发挥的强大作用。然而,它所关注的是,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受到限制,为争取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而工作的若干组织被暂停活动或被解散。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从事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并支持其执行《公约》的举措。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

(a)确保有一个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安全环境,使为争取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而工作的组织能够系统参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b)向面临歧视、基于性别的暴力及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提供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同时确保缔约国保留向这些妇女提供保护、康复、重返社会和相关服务的首要责任。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在2019年3月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给予监察员办公室以A级认证。它还欢迎监察员为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所作的宝贵贡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足够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其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相关任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拥有足够的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其在保护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方面的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也没有在其公共和私营部门实施配额制度。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并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便在诸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及就业等妇女仍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提高诸如罗姆人、移民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等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参与程度;

(c)面向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雇员开展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性的能力建设方案,以在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打击影响妇女和女童教育和职业选择的长期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承诺有限。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在公共领域发表性别歧视言论、公众对性别平等看法强烈反对及媒体包括高级别政界人士所发表的歧视女性言论的情况的增加;

(b)宣传传统上的家庭价值观,把妇女的作用完全限定在照顾孩子和对家庭承担责任上,没有一个关于消除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

(c)虽有禁止不满16岁人的婚姻的法律,但特别是在罗姆女孩中间童婚和/或强迫婚姻还持续存在;

(d)在媒体特别是网上社交媒体上仇恨言论和性别歧视有增无减。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BGR/CO/4-7,第22段),并促请缔约国:

(a)制定具体战略,在包括有关部委、民间社会、社区和宗教领袖、学术机构、商界和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级开展针对男女的大规模公共运动,以重申性别平等的观念,宣传妇女作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积极形象;

(b)监测政界人士在公开声明和媒体报道中使用厌恶女性语言的情况,鼓励媒体建立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以解决使用这种语言的问题,并利用教育系统宣传积极和非陈规定型的妇女形象;

(c)确保有效调查童婚案件和/或强迫婚姻案件,并让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以及使这类婚姻中的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保护,包括有机会得到庇护和支助服务;

(d)为记者提供关于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和媒体报道性别暴力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形式的培训;

(e)在行政立法中对一再出现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行为引入具体制裁或确立问责。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18年7月27日关于《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与《宪法》不相容的第13/2018号决定,并对该决定阻碍《伊斯坦布尔公约》获得批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现行立法事实上没有界定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和经济暴力等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将其定为犯罪,也没有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依职予以起诉做出规定;

(b)《刑法》对强奸的定义不包括婚内强奸的事实;

(c)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撤回申诉的比率很高,提交保护令请愿书的时限设定为一个月(《防止家庭暴力法》第10(1)条),及保护令相关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对受害者不利;

(d)在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保障中心发生的死亡、苛待和虐待案件;

(e)缺乏专门的国家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给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尽管缔约国国内包括家庭暴力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发生率很高,但由于社会污名的存在和受害者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家庭暴力的报案率仍然很低;

(f)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医务人员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认识不足并且培训不够,从而无法对这类案件以对性别问题敏感方式做出有效回应;

(g)缺乏按年龄和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有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综合数据,包括关于投诉、起诉和定罪的数目、对肇事者的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的数据;

(h)对向性别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专门支助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没有给与充分的财政支持。

24.委员会回顾其对第19号一般性建议加以更新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依照《公约》打击侵害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加快开展持续进行的国家立法协调工作,并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b)修订包括《防止家庭暴力法》等现行法律,承认对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和经济暴力等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确保可以依职权予以起诉,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处以适当惩罚;

(c)修订《刑法》,以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加重情节;

(d)确保为生活在精神病院和精神卫生机构以及社会保护中心的妇女引入高效独立的投诉机制,并确保所有死亡和虐待案件均得到有效调查和制裁,并视适当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e)修订《防止家庭暴力法》第10条第1款,以取消在申请保护令上的一个月时限,确保在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诉讼中获得免费法律援助,防止对申请保护令的受害者的污名化并减轻其举证责任,并对不遵守保护令的行为实施有效处罚;

(f)在缔约国城市和农村地区增设方便可及的国家庇护所并在全国提供更多咨询和康复服务,并确保包括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等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和无障碍地获得医疗和心理支持;

(g)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以严格适用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刑法规定和对性别敏感调查程序为内容的能力建设,并在给受害者提供性别敏感治疗方面向医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

(h)给那些向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提供无障碍庇护所和支助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划拨充足资金,并加强与此类组织的合作,同时确保缔约国保留监督提供此类服务的首要责任;

(i)创建一个数据库,并系统收集关于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所有各种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并按性别、年龄、残疾、国籍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贩运和性剥削

25.委员会承认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和人口贩运受害者转介和支持全国机制所做工作,但对两机构缺乏协调及该委员会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事实上是出于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目的地和过境国;

(b)有报告称,2018年,由于贫困和缺乏经济机会,在属于弱势罗姆社区的年轻妇女中发生了64起向国外出售儿童和器官的案件;

(c)对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贩运受害者未曾提供保护和资金充足的支助服务,公职人员对这些贩运相关指标缺乏了解和理解;;

(d)缺乏关于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弱势群体受害妇女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的信息,包括缺乏有关庇护所和心理援助的信息,以及缺乏关于卖淫妇女退出方案的信息。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有效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包括为此向法官、检察官、边防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有系统的培训,内容是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并向其介绍相关服务和对性别敏感的审讯方法;

(c)调查涉及向国外出售儿童和器官的案件,惩罚肇事者,为受害者提供康复和援助,并给处境不利的罗姆人社区提供保护和经济机会;

(d)确保向贩运受害者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和赔偿;

(e)收集有关被迫卖淫妇女的信息和数据,解决卖淫中剥削妇女和女童的根本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卖淫的需求方,并向卖淫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创收机会。

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和罗姆妇女在议会、部长级职位、市级决策职位和外交部门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继续不足的事实;

(b)缺乏确保罗姆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方案和战略;

(c)对竞选公职的女性候选人未曾开展关于政治领导力、谈判和竞选技能的培训。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让包括罗姆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决策层面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力度;

(b)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诸如在公共和外交部门实行法定配额和性别平等制度之类暂定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议会、部长职位、司法机构以及公共和外交部门的代表性;

(c)特别是为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如罗姆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竞选和政治领导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提高政治领导人和公众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一项要求。

教育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教育改革,特别是2015年通过了新的《学前和学校教育法》,在所有幼儿园和学校引入了包容性教育,以及《减少2013-2020年期间提前离校国家战略》、《2015-2020年期间少数族裔儿童和学生教育融合国家战略》、《2014-2020年期间终身学习国家战略》、《2014-2020年期间改善和促进扫盲国家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对各种政策和战略进行中期影响评估;

(b)尽管通过了2014-2020年科学和教育促进智能增长方案,但妇女和女童仍然集中在传统上由女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并且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代表性不足,这就降低了她们的就业前景;

(c)学校课程因为缺乏性别平等教育,也没有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系统教育,因而强化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存在差距,在各级教育中包括罗姆女童和妇女在内的女童和妇女的留校率相对较低。

30.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利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教育领域各类政策和战略进行影响评估,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降低辍学率,重点是采取措施留住农村地区的在校女童、残疾女童和罗姆女童以及移民和难民女童,并提高她们在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

(b)消除可能阻碍女童在诸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信息技术之类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入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看法和结构性障碍;并评估现有方案对多样化教育选择的影响;

(c)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鼓励男孩和女童在学科和职业选择方面更加多样化,提高女童做学徒、学手艺以及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比例;

(d)确保各级教育均使用对性别敏感的教材;

(e)制定以下内容并将其纳入学校课程:兼容并包且通俗易懂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介绍公共生活中的优秀妇女并预防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适合各个年龄阶段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包括针对青春期男童和女童的全面性教育,特别侧重负责任的性行为;

(f)考虑取消对幼儿园和学前教育的税收和额外支付,以减轻农村、罗姆人和移民家庭的负担。

就业

3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已获批准,但缔约国尚未充分适用同值工作同酬原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性别薪酬差距近年来虽有所缩小,但仍然存在(13.5%),这对妇女终其一生的工作均有不利影响;

(b)存在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难以将移民妇女、罗姆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纳入正规的劳动力市场;

(c)2014年至2018年期间,虽有有关基于性别和性骚扰的工作场所歧视的现行法律,但就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展开调查的案件数量仍然很少;

(d)男子和妇女在最高退休年龄上的差异对妇女的养老金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养老金性别差异为28%。

(e)家政工人往往在正式劳工登记程序之外被雇用,因此无法获得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福利。

3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GR/CO/4-7,第34段),并促请缔约国:

(a)定期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并定期开展工资调查,从而有效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b)加强相关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增加包括移徙妇女、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并优先考虑妇女从兼职工作过渡到全职工作,辅之以适当的优质和无障碍托儿设施;

(c)批准2019劳工组织《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并安排对所有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办理集中登记;

(d)修订《劳动法》以协调统一退休年龄,目的是缩小和消除养老金性别差距;

(e)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并保障家庭工人的权利。

健康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在妇女分娩期间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报告,以及缺乏监督程序和机制来确保医院产科的适当护理标准;

(b)早孕人数众多,学校课程中缺乏与年龄相适应的强制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以及缺乏对该领域教师的培训;

(c)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以及少女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信息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d)有关对双性女性进行的医疗手术大多是不可逆手术的报告。

34.委员会回顾其目的是确保普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以及先前的建议(CEDAW/C/BGR/CO/4-7,第36段),并建议缔约国:

(a)将分娩期间的产科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医院所有产房提供适当和可获得的护理标准;

(b)采取适当措施,开展全国生殖健康调查,实施《2020年国家卫生战略》和《2015-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并在学校课程中引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强制性适龄和包容性教育,包括关于现代避孕形式和预防性传播感染以及不安全堕胎风险的教育;

(c)加强实施保健方案,包括包容性提高认识方案,以确保向包括弱势群体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等所有妇女和女孩提供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d)确立适当的保障措施,确保包括无障碍护理等适当的护理标准,并尊重妇女自主权,要求所有妇女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为分娩期间遭受虐待的妇女引入投诉机制;

(e)为双性妇女制定和实施一项以权利为基础的保健协议,并确保在没有她们自由、知情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双性妇女不得接受手术或治疗。

经济和社会惠益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欧洲性别平等研究所的性别平等指数,缔约国24%的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单身妇女和残疾妇女面临贫困风险。它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支持妇女创业和促进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方案;

(b)缺乏关于向妇女提供贷款的计划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和关于创业技能具体培训的信息;

(c)缺乏有关以妇女为户主的低收入家庭的信息并且缺乏关于社会方案对改善低收入妇女经济情况所做具体贡献的信息;

36.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GR/CO/4-7,第40段),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包括技能培训和技术教育等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便利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以特别是在各区域支持和鼓励妇女创业,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b)收集关于低收入妇女户主家庭的统计数据,并加强其消除贫穷女性化的方案;

(c)制定具体干预措施,利用机会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确保妇女参与制定这些战略和方案,重点关注不仅作为受害者或受益人而且还作为这些政策制定和执行积极参与方的妇女。

农村妇女、移徙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国家农村发展战略》,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该战略没有把妇女或性别平等列入其重点。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移徙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继续面临各种交叉形式的歧视,尤其是:

(a)农村妇女无法获得基础设施、交通、金融和其他对农业和经济活动的支持,这导致年轻妇女大规模移徙到城市地区和国外;

(b)移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可能在该国居住多年,但获得保加利亚公民所可获得的服务特别是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

(c)移民和寻求庇护妇女进入政府开办的接待中心的机会有限,其原因是,在确定是否符合资格上要求严苛并缺乏有效的协调,并且这些中心缺乏符合联合国要求并且对性别敏感的接待条件。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加强努力以确保农村妇女充分获得社会、卫生、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基本服务,并开展专门针对农村地区妇女的创收活动;

(b)让移徙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有更多机会利用社会、卫生、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基本服务;

(c)在国营接待中心实施对性别敏感做法,承认移徙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特别是孕妇、残疾妇女、单身妇和老年妇女的具体需要。

面临多样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跨性别者与双性人继续面临各种交叉形式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执行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实现诸如残疾妇女和女童、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跨性别的妇女与双性人之类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在社会所有各阶段的实质性平等。

罗姆妇女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12-2020年期间《罗姆人融入国家战略》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没有改变罗姆妇女和女童的看法或处境,她们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歧视和边缘化,并继续面临污名和有害做法。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打击针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相互交织的各种歧视,包括她们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及其他社会服务方面受到的歧视;

(b)加强和实施针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性别平等、减贫和社会包容方案;

(c)与代表罗姆妇女的国家教育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接触,以协调行动,减少偏见,打击族裔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促进罗姆妇女平等参与生活的所有领域;

(d)对2012-2020年期间《罗姆人融入国家战略》进行多部门的性别评估,重点是该战略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家庭法》规定女童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并且禁止与16岁以下的人同居,但童婚和与儿童同居在罗姆人口中仍然普遍存在;

(b)缺乏对赡养费支付的强制执行;

(c)在家庭暴力案件的离婚诉讼中使用调解;

(d)未向儿童特别是向其父母在国外工作的女童提供保护以免其受到虐待。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主管当局、非政府组织和罗姆人社区领导人的协调行动,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防止和消除童婚和/或强迫婚姻:

㈠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这种婚姻对妇女和女童的康和福祉的负面影响;

㈡建立这类婚姻案件的侦查机制;

㈢确保对所有这类案件展开调查,并对责任人予以起诉并给予适当惩罚;

㈣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强迫婚姻和与未成年人同居案件的报告案件数目、对这类案件展开调查、起诉、定罪和予以处罚的数据。

(b)确保严格执行赡养费义务,包括为此加大对不遵守赡养费义务的处罚,并确保在父母未遵守赡养费义务时由国家提供赡养费;

(c)废除根据《家庭法》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调解的任何要求;

(d)确保保护父母在国外工作的女童和男孩免受性虐待和性剥削。

数据收集和分析

45.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年龄、族裔、移民状况、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统计数据有限,而这些数据将使缔约国能够确定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性别相关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族裔、移民状况、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综合数据的工作,并利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处境方面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各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方面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问题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6(a)和(b)段、第24(c)段和第34(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4年2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