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1993

1998

职务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人数

人数

人数

部长

24

2

83

24

2

8.3

22

1

4.5

办公厅主任

27

0

0

23

2

8.7

22

2

9.0

司长

79

2

2.5

81

4

4.9

40

1

2.5

省长

16

0

0

16

1

6.3

17

0

0

省长顾问

45

0

0

45

0

0

48

0

0

市长

114

0

0

114

2

1.7

114

0

0

大使

22

0

0

22

1

4.5

16

2

12.5

大使馆参赞

47

6

12.8

47

6

12.8

23

5

21.7

大使馆秘书

5

0

0

6

1

16.7

4

0

0

合计

379

10

26

378

19

5.03

352

11

3.1

资料来源:公共行政部门支援局——公职部门职位分折

1990年,妇女只占有全部政治职位的2.6%。1993年稍有进步,这一比例达到了5.03%,但在1998年又回落到3.4%。从1993年7月至1994年2月,担任总理职务的是一名妇女。

阻碍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导致妇女在决策岗位上任职比例一直较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传统势力,它一直使妇女怀有自卑感,妨碍了她们参与政治和表现自己;

—女孩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较低;

—缺乏帮助妇女走上负责岗位的具体措施,否则妇女参政的比例将接近其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比率,即26.8%;

—家务缠身,尤其是年轻母亲。

妇女在议会中的比例

年份

议员总数

女议员数

男议员数

1982

65

6

9.20

59

90.80

1993

81

10

12.30

71

87.70

1994

81

10

12.30

71

87.70

1995

81

9

11.10

72

88.90

1996

51

5

9.70

46

90.30

1997

56

9

16.07

47

83.90

1998

117

17

14.53

100

85.47

资料来源:1997年布隆迪人类发展国家报告,第73页。

布隆迪妇女第一次进入议会是在1982年,其人数占议员总数的9.2%。目前妇女在各政党内担任领导职务者不多,这是自那时以来妇女在各级议会中的比率一直没有得到明显提高的原因。

至于司法权,它分为两个层次:所谓由哲人在山上进行的无偿审判以及由法院和法庭进行的审判。传统上,哲人机构完全由男性组成。1998年在国家一级建立了一个哲人协商机构,由8名妇女和32名男子组成。从那时起,一些地区也模仿这一做法,选举妇女担任哲人。

在法院和法庭这一层,妇女任职情况如下:

妇女在司法部门所占比例:

岗位

总数

男性人数

女性人数

人数

最高司法会议

12

9

3

25.0

宪法法院

7

4

3

42.9

最高法院

11

9

2

18.2

共和国检察总署

8

7

1

12.5

上诉法院和行政法院

52

38

14

26.9

上诉法院检察总署

15

13

2

13.3

共和国检察院

49

41

8

16.3

大审法庭、经济法庭,劳动法庭

92

68

24

26.1

司法警官

153

144

9

5.9

地方法庭

439

363

76

17.3

合计

838

696

142

16.9

资料来源:司法部,1998年10月

如上表所示,在司法部门任职的妇女同样为数不多。但与其他机构相反,其所占比例从最高层到基层,也就是说从高级法院到基层法院,是逐渐下降的。

7. 国籍

《公约》第9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籍法》规定在改变和保留布隆迪国籍方面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实际上,妇女无论是与外国男子结婚,还是在婚姻期内丈夫改变国籍,未经妇女本人同意均不得改变其国籍,或者使她成为无国籍者,或者强迫她加入丈夫的国籍。

关于取得布隆迪国籍问题,《国籍法》给了嫁给布隆迪男子的外国妇女自由选择国籍的权利。第一条d款允许外国妇女通过选择取得布隆迪国籍,只要在结婚后两个月内向公证机关申报就可以了。一旦取得布隆迪国籍,她将自动享有布隆迪国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是嫁给外国男子的布隆迪妇女不得按同样条件将其国籍给予丈夫。因此,他们所生的子女也不享有其母亲的国籍。

子女的国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知道生父是谁,而且生父也承认他,这孩子将自动享有父亲的国籍,因为布隆迪社会是一个父系社会,并且不接受双重国籍。

—如果不知道生父是谁,而且谁也承认他是自己的子女,这孩子将自动享有母亲的国籍。在这一点上一直存在着歧视:布隆迪妇女只有当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而且无人承认这个孩子时才能将她的国籍给予她的孩子。

关于国籍问题,未成年子女可以不加区别地列入他们母亲或父亲的护照出国旅行,妻子有权并有可能不经丈夫同意取得护照。

8. 教育

《公约》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半文盲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布隆迪的教育制度对妇女不存在任何歧视。过渡时期宪法第34条确认了以前的条文,规定:“任何公民均享有平等接受知识、教育和文化的权利。”

然而,由于布隆迪存在着旧的习俗和观念,致使男女之间在就学问题上存在着差异,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目前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许多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上学的行动:

—从1973-1974学年起逐步建立小学和中学混合学校,使更多的女孩进入了小学。

—为在2000年实现普遍就学实行了上下午分班制,为的是用同样的人力物力使就学率增加一倍,即将学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上午上课,一部分在下午上课。危机影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结果时间推迟了10年。

—20世纪70年代给了女孩一定的照顾,使更多的女孩能升入中学。

—创建了社区中学,改善了校舍不足的状况。

此外,由于政府、教会、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在提高认识运动中的共同努力,辍学女孩的比例明显降低。

1982-1983至1992-1993和1996-1997学年小学在校男女学生人数变化情况

学年

总数

女生总数

女生%

1982-1983

272 216

101 521

37.31

1987-1988

528 487

232 772

44.04

1992-1993

649 369

292 402

45.03

1996-1997

444 193

201 898

45.45

资料来源:计划局和初等教育部

上表表明,自1982-1983学年以来因采用了上下午制学生人数持续增长。女生人数也随之增长,她们的入学比率逐步增加了,而且稳定在45.45%。1996-1997年度在校学生人数全面下滑,这是危机造成的,它致使基础设施遭到破坏,人们背井离乡,贫困加剧。

中学一级接纳学生的能力很差,它成了扼制学生升学的瓶颈,这对男女学生都一样。实际上,通过了中学升学考试的学生差不多只有10%被接纳。在这一级女生失学的人数更多,因为她们很难适应小学6年级繁重的负担。家里又要她们从事家务劳动和(或)结婚。尽管在一定时期给了她们一定的照顾,但女孩在中学就学的比率仍然低于男孩。

男女学生上的课程都一样,包括运动和体育,考试也都一样,同样都有可能获得助学金和学习补助。另外,经过不同阶段学习后进行定向培训的制度能尊重客观标准,尤其是学生的选择、学生的成绩以及可以提供的位子。

但数字表明,布隆迪女生的升学率随着教育层次提高而降低。

小学

中学

高等教育

女生

44.9%

36.5%

26.8%

男生

55.1%

63.5%

73.2%

资料来源:计划局和初等教育部

应该制定一些战略,提高女孩的入学率。她们通常希望学习期限短一些,学一些对在社会上就业有用的课程。

关于扫盲,1979年妇女中有88.2%的人是文盲,男子文盲率为70.1%4 。到1990年妇女文盲率降至 74.6%,男子降至66.1%5 。取得这一进步的原因是女孩入学的比率有了提高,因成人扫盲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培训计划只是最近才得以开展。事实上,成立于1991年5月的全国扫盲局遇到了种种问题,参加扫盲班的比率很低,仅12%,而中途退学的比率却很高(26%),另外人员配备不足。

然而,该局有效地配合了各类发展计划,编写了一些实用的扫盲小册子(计划生育、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卫生和营养……)。

天主教会也为提高妇女扫盲比率作出了重要贡献。

由联合国人口基金支助的国家生育卫生计划、项目和非政府组织推出了IEC(信息、教育和通讯)计划,旨在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生育卫生方面的常识包括性常识。在这方面布隆迪采取了多项行动:

培训社会积极分子和社会动员领导人,其中大部分为妇女。通过这一培训使她们能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妇女,提高对母乳喂养、生育前后的咨询、妇女与艾滋病、妇女在生育卫生方面的权利、母婴营养、疫苗接种等方面的认识。

在初等和中等教育大纲中开设主要针对年轻人的生育卫生课程(艾滋病/性传染病,非自愿怀孕等),帮助在校青年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另外还培养了指导人员和童子军。这一渠道能帮助在校青年和校外青年提高认识。

建立了新闻工作者网络,宣传性别问题处理方式和生育卫生方面的知识。该网配合通讯部的宣传工程一起工作。在这方面经常开展广播宣传。

9. 就业

《公约》第11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 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 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工作权利。过渡时期宪法第35条规定“国家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工作的权利,并尽力创造能实际享受这一权利的条件。国家承认任何人都拥有享受正当的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并保障劳动者在其服务和生产中获得正当的报酬。”

不论男女,都有享有同等机会的就业权利,他们一起参加招聘竞争。招聘条件对男女一视同仁。然而有时也搀杂一些主观标准,这些标准对妇女非常不利。

在职业选择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每位妇女都可以自由选择专业或职业。此外布隆迪的劳动法对男女都一视同仁,不论是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还是职业培训或进修权利,包括像专业进修等其他待遇方面(《劳动法》第132条)。

在报酬和补助方面对男女一视同仁。过渡时期宪法在第36条中规定:“任何人只要具有同等能力,均不受歧视地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1993年7月7日第1/001/93号法令第73条对《劳动法》作了修订,规定“所有劳动者,不论其出身、性别和年龄,只要工作、专业资格和效率相同,工资也应相同。”

不论男女,其社会保障权、健康保护权均得到国家社会保障机构和公职部门同样的保障,具体情况视公务员是属于合同制人员还是属于正式聘用人员而定。这些权利还得到《劳动法》第146-150条的保障。

国家已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因妇女结婚或生育而对其采取歧视态度,并保障她们切实享有劳动权利。《劳动法》第122至125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在法律方法还存在着对劳动妇女的歧视,因为她们没有得到抚养子女方面的家庭补贴,在征收薪金税时没有考虑其抚养的子女的数量。

在国家《公务员条例》和《劳动法》中人们可以找到有关妇女特殊劳动条件的规定,如怀孕、哺乳和生育等情况,但需由医生出具适当证明(布隆迪《劳动法》第5章第122-124条)。怀孕妇女有权休12周的产假。

可是在有些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产假期间的薪金被减去了一半,而这个时期正是妇女需要钱的时候,她需要用整个收入来应付因孩子出生带来的开销。

尽管存在有关保障就业、职位晋升、社会保障等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如果深入观察一下享受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其他业主尊重这些权利的实际情况,人们就会发现:

—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是一种理想。因为任何国家都无法保证公民充分就业。经常看到的情况是一旦合格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严重的就业不足,那么在招聘时宁可要男性也不要女性。

—由于结构调整计划的推行造成了就业市场的萎缩,使得妇女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或者说结构调整计划引起的人员压缩普遍影响到了原先基本上由妇女占据的岗位,由于妇女受到的训练较少,只能从事一些低级的工作。

—一个与习俗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为避免某些变化总是让妇女怀有自卑情结,这往往成了女性与男性竞争高级负责岗位或指挥岗位的障碍。

—在一些为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而斗争的机构中(工会委员会,劳动保健和安全委员会,企业会议、混合委员会,资方/工会组织等),妇女没有能充分参与其中的工作或行使其代表权。

—关于职位晋升,许多业主往往将更多的责任和指挥权赋予男性而妇女只能按绩晋升。即使她们完全够格,但也很少能进入领导岗位。在某些银行和金融机构中收集到的一些资料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布隆迪共和国银行男女岗位分布情况

岗位

1991年(《公约》批准前)

1997年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行领导

3

0

3

0

0

行顾问

0

4

0

0

处级负责人

16

4

10

7

41

处级副职

10

5

10

4

29

科长

11

8

42

小计1

29

9

23.7

38

19

33.3

干部类

74

36

33

助理类

219

144

59

82

58

职员类

-

-

76

31

29

其他

32

19

37

20

35

小计2

251

163

39.4

172

133

43.6

合计

280

172

38.1

284

188

39.8

资料来源:布隆迪共和国银行,1998年5月。

尽管在中央银行没有一个妇女进入行一级领导岗位的,但应该承认在给予平等待遇方面已经作出了努力,因为1997她们占据了33.3%的负责岗位,而在议会中她们只占26.07%(1998),在中央政府中占 3.7%(1997),在司法部门中占16.9%(1998)。

尽管妇女进入负责岗位的情况要比其他地方好,但她们仍无权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好处,从1991年至1997年,只有3名妇女享受了购房信贷,而享受这种信贷的男子共有28名。因为这是银行的惯例,截止到1999年6月,只有担任一家之长的妇女才能享受这类好处。令人欣慰的是这一惯例不再有效。自1999年7月1日起,今后贷款将根据客观标准发放,不再与性别挂钩。

另外,在卫生保健方面,妇女不能像男子一样让她们的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享受医疗保健。

在个人自由方面,中央银行的纪律对妇女的衣着和发型有种种限制(不准穿长裤、不准扎辫子),妇女们感到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暴力行为,是对她们的歧视。

在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中男女岗位分布情况

岗位

1991

1997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行领导

19

1

5

27

5

16

领导顾问

26

3

10

27

5

16

处级负责人

43

11

20

41

16

28

处级副职

8

0

0

8

1

11

科长

14

12

46

20

13

39

小计1

110

27

20

123

40

25

干部级

48

35

42

53

71

57

助理级

108

165

60

138

181

57

职员级

148

67

31

150

51

25

其他

60

18

23

57

2

3

小计2

364

285

44

398

305

43

合计

474

312

40

644

385

37

资料来源:BCB-BNDE-CAMOFI-SOCABU-INSS-MFP,1998年9月。

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情况(百万布隆迪法郎)

年份

信贷总额

男性

女性

人数

总额

人数

总额

1991

40 579 114

20

37 332 881

92

11

3 246 233

8

1992

65 195 881

23

56 657 881

87

4

8 538 000

13

1993

93 177 959

21

61 630 881

66

10

31 547 078

34

1994

160 130 827

26

81 959 769

51

18

78 171 078

49

1995

116 035 959

24

80 052 881

69

10

35 983 078

31

1996

123 851 881

21

92 900 881

75

10

30 951 000

25

1997

189 126 608

23

172 263 000

91

25

16 863 608

9

合计

788 098 229

158

74

88

205 300 075

26

资料来源:BCB-BNDE-CAMOFI-SOCABU-INSS,1998年9月。

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其他类型信贷情况(百万布隆迪法郎)

年份

信贷总额

男性

女性

人数

总额

人数

总额

1991

26 140 000

77

20 009 000

77

20

6 131 000

23

1992

12 948 051

51

6 131 000

47

18

6 817 051

53

1993

24 215 000

42

18 460 000

76

13

5 755 000

24

1994

38 918 000

57

30 097 000

77

24

8 821 000

23

1995

50 551 000

70

70 031 000

59

39

20 520 000

41

1996

45 867 000

41

36 071 000

79

16

9 796 000

21

1997

47 594 000

62

37 798 000

79

14

9 796 000

21

合计

246 233 051

400

178 597 000

73

144

67 636 051

27

资料来源:BCB-BNDE-CAMOFI-SOCABU-INSS,1998年9月。

从以上3表中可以看出,在所调查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中进入负责岗位的妇女人数要比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少(24.5%比33.3%),但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待遇要比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好。实际上,在1991年至1997年间,有88名妇女享受了26%的住房信贷,而男性为158名;有144名妇女享受了27%的其他类型信贷,而男性为400名。

这里不是为了强调每个银行的特殊性,而在于分析总的趋势,它表明:

—1991年至1994年给妇女提供的住房信贷呈增长趋势,但自1994年起又开始回落,几乎回到了1991年的水平。是否是危机在这方面给妇女造成了特别的影响?

—给妇女提供的其他类型信贷并不是没有变化。两份证明反映了没有采取突出男女平等原则的措施。

10. 健康

《公约》第12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应该首先指出,公共保健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是与国家拥有的手段有限密切相关的,公众的健康总的说来是受此影响的。妇女也逃脱不了这一规律,尽管并不存在对她们的歧视。妇女健康的状况较差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生育多,贫困,营养不良,受教育少,缺少信息,工作负担过重……都是造成妇女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因素。

1993年爆发的危机使某些领域原先相对较好的状况变得恶化起来。它使将近30%的现有设施遭到了毁损和破坏。医疗保健人员锐减(死亡,迁移、外国医务人员离去),供应系统解体。

某些卫生指标的下降证明了这种状况:

1993

危机期间

卫生基础设施

医院33家

30%的基础设施受到

卫生中心249家

毁损和(或)破坏

每一卫生中心有资格

3至4人

1至2人

领取补助者人数

每10万产妇的死亡率

445

826(1997年)

避孕率

4.0

1.7(1994),

3.4(1997)

疫苗接种覆盖率—结核病

96%

64%

疫苗接种覆盖率—麻疹

74%

50%

资源来源:计划生育协调局和1997人类发展国家报告。

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

由于每位妇女平均生育6.8个孩子,人口增加率高达2.8%,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230人,因此自1983年起政府认为应该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于是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制定了具体的计划,以提高妇女、在校和非在校青年对生育卫生问题的认识,包括计划生育。可以肯定地说,目前妇女比较了解与生育和各种避孕方式有关的问题。尽管避孕方式的使用还有限,但在1990和1993年间还是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不过速度比较缓慢(每年增加1%),而前几年情况并非如此。有些省份避孕率已经达到9-10%(卡扬扎,恩戈齐)。但避孕的做法同样受到了危机的影响。对难民营的调查表明,在危机前采用避孕方式的妇女中有将近四分之一(23.6%)不再避孕6 。有些人甚至认为在应该“替代”被危机夺走的生命时大谈计划生育是不合时宜的。

有80%多的妇女还在卫生条件较差的家中分娩,往往得不到合适的帮助,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据估计每10万产妇中有800人死亡。政府应该加倍努力改善生育卫生,尤其在农村地区,那里的居民大多数是文盲。

与艾滋病的斗争

目前还没有制定在就业、婚姻、离婚、旅行等方面保护受后天性免疫缺损病毒传染的人的法律规定。现在有一项法律草案,但尚未颁布。性传染病提供了有利于后天性免疫缺损病毒传染的机会,在布隆迪发展异常迅猛。实际上,在1983年城市地区后天性免疫缺损病毒血清检查呈阳性的还不到1%,而到1997年估计已达到21%。在农村地区,这种情况发展也很快,由1983年的0.73%上升到1997年的5.9%7。这种严重的流行病有可能使最近50年来在卫生条件改善方面取得的成果付之东流。目前的预期寿命为52岁,原先估计到2010年预期寿命为60岁,照目前这种情况看,到那时可能只有39岁了8。造成情况恶化的因素有:危机迫使不少人背井离乡、生活贫困以及难民营杂乱不堪,导致有伤风化和卖淫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在国内医疗机构中,艾滋病病人在城市地区医院所占病床比率为4%到40%,在布琼布拉的医院中为60%到70%。全国已知死亡人数每年超过9000人。1998年艾滋病造成的孤儿估计达4500人9。

面对广泛蔓延的这一灾难,在艾滋病检查、防治和病人照料等方面采取的行动显得不足:

—全国艾滋病防治计划协调艾滋病防治活动。该计划主要涉及艾滋病预防工作,另外在省一级还设有一个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不过,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果微乎其微,因为双边合作暂停了,又加上禁运。只有15%的病人和5%的艾滋病孤儿得到照料。最高当局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与艾滋病作斗争是布隆迪今后的工作重点。共和国总统已承诺在1999-2000年财政年度将用于防治艾滋病/性传染病全国计划的预算增加两倍,在1999-2003年战略计划期间每年增加5%。

—由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的项目和非政府组织,主要负责向公众宣传与艾滋病作斗争的方法。有些免费发放避孕套。

—“项目-健康-信息”机构负责避孕套的社会营销。

—某些非政府组织(布隆迪SWAA,FVS……和宗教组织)负责艾滋病病人和孤儿的社会照料。

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分布情况

在首都布琼布拉与全国其他地区之间医疗人员和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的分布很不平衡。仅占全国人口4%(1990年为235,440)的布琼布拉一个地方就拥有全部医护人员的39.2%,普通科医生的66.2%,专科医生的68%。

尽管存在着这类不平衡,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的人数比率还是令人满意的,因为估计有80%的居民生活在卫生中心方圆8公里范围之内。

堕胎

在布隆迪,堕胎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并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有关家庭问题的违法行为中处于首位的就是堕胎,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这是一个哲学上的道德问题,甚至是一个宗教问题,无法找到任何一种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

从传统上讲布隆迪人历来尊重人的生命,即使给布隆迪带来周期性动荡的危机让人们看到事实并非如此。《刑法》第二卷第353、355、356条证明,危害人的生命不可能不受到惩罚,即使这个生命尚未出世。同样,《刑法》第二卷第353条规定:“通过食物、饮料、药物、暴力或其他任何手段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致使妇女流产的,将处6个月至2年的劳役和1000至5000法郎的罚款。”

上述处罚同样适用于自愿堕胎的妇女(《刑法》第二卷第356条)。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如果人工流产致使妇女死亡,犯罪者将处以20年劳役(《刑法》第二卷第355条)。

然而,唯一可接受的情况是治疗性堕胎,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该牺牲孩子来保全母亲的生命。堕胎需由两名医生按照医学伦理学的规定共同作出决定(《刑法》第二卷第357条a1.1款)。

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或人口问题,西方国家的许多法律对堕胎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布隆迪不想象它们那样对堕胎过于放纵,但布隆迪《刑法》容许考虑堕胎已成既成事实的地方的社会需要。(《刑法》第二卷第357条a1.2款)。事实上,如果逆潮流而行,无视某些社会需要,像怀孕妇女所处的困境,那将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由于堕胎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违法行为,所以许多堕胎都是非法进行的。关于向法庭提起起诉的非法堕胎案究竟有多少,这里无法提供任何官方统计数字。这些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很难弄清楚,难以由卫生系统管理,因为等医院知道已经为时太晚了。

我们曾在布琼布拉的3家医院就产妇死亡一事作过调查。调查表明受到控告的地下堕胎占案件的6.5%。另一项调查表明,它们在妇幼保健机构所接纳的病人中占8%,其中大中学校女学生占了45%10。尽管这些资料是触目惊心的,但在布隆迪还没有一个针对堕胎问题的明确的斗争战略。

影响妇女健康的传统做法

布隆迪妇女很幸运,生殖器官不会遭到伤害,不像某些非洲国家所发生的那样。

由于对外部世界开放和接受学校教育,甚至有些忌口的做法目前也已不再流行,而忌口一直是造成饮食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然而,农村妇女劳动负担过重,劳动时间一天甚至长达17个小时。她第一个起床,最后一个就寝。即使怀了孕,也得劳动到临近分娩。

布隆迪人那种多子多福的思想是造成妇女精疲力竭的根本原因,她们不断生育,直到绝经为止。

少女怀孕

少女是最容易发生性滥交和早孕的群体。在社会方面,这类怀孕有时会带来严重的恶果,像被家庭和社会遗弃,被学校开除……

1980年至1990年,怀孕是女生被中学开除的主要原因。人们注意到被开除的272名女生中实际上有127名是因为怀孕。

关心青年生育卫生的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大多只限于与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病作斗争。

然而,布隆迪家庭福利协会,家庭生活教育/人口教育项目,农民教育局,宣传项目和卫生信息项目都针对这个目标群体开展了生育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活动。另外,在生育卫生全国计划协调局内建立了青少年生育卫生和性教育方面的协调中心,今后将是它工作的重点。

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在布隆迪不成问题,妇女们很自然地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几乎百分之百都是这样。在农村地区,用母乳喂养婴儿的时间达一年以上,所以生育间隔期一般说来为两年左右。

然而,在城市地区,母乳喂养遇到了问题,因为母亲往往是工薪人员,不能保证随时喂奶,另外奶粉的竞争也是一个原因。布隆迪现已在医院开展了促进母乳喂养的活动,即“爱婴医院”活动。然而,母亲血清检查呈阳性也造成了母乳喂养机会的减少。

11. 经济和社会生活

《公约》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家庭补贴权

在《公务员条例》中规定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使她的家庭得到照顾。然而,已婚妇女只有当她是一家之主时才能得到扶养子女的家庭津贴。

银行贷款权

布隆迪妇女是家庭的支柱,她们为改善家庭生活状况作出了引人注目的贡献。她们主要工作在初级部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商品化活动。社会日益发展的货币化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新的需要,从而促使妇女参与寻找新的收入来源。为此,她需要得到信贷和投资商业。

在立法方面,人们可以满意地看到,对女企业主不利的法律已经取缔。实际上,妇女想在银行开户、从商或订立信贷合同已不再需要丈夫批准。银行的习惯做法是,在解冻数额相对较大的信贷时,配偶(男方或女方)必须明确表示同意,而且要求他(她)亲自到场表明态度。可以说,在这方面,在保护家庭防止夫妻一方过度负债上,习惯做法走在了法律的前面。

关于信贷的发放,人们遗憾地看到,给妇女提供的信贷甚微,主要限于资金周转和购置小型设备。住房和商业信贷仍是男人的特权。

商业银行给妇女提供的信贷(百万布隆迪法郎)

时间

信贷总额

女性部分

男性部分

总额

总额

1993

33 672.7

300.7

0.9

33 372.0

99.1

1994

39 794.2

309.4

0.8

39 484.8

99.2

1995

37 922.1

527.1

1.4

37 395.3

98.6

资料来源:促进妇女办企业战略研讨会报告,最佳工程1996。

为了暂时应付这种情况,妇女们自己组成了信贷协会,现已取得了明显成效。

布琼布拉市妇女协会提供的信贷

年份

提供的信贷总额(布隆迪法郎

Tontine

Rohero

APEF

DUFASHANYE KINIDO

CECM

1988

305 000

1989

950 000

1 171 000

1990

1 577 000

2 270 000

1991

3 134 400

660 000

1992

3 790 000

2 450 000

1993

4 410 000

2 509 000

1994

8 078 000

1 937 500

136 000

1995

6 900 000

4 150 000

502 000

1996

11 710 000

7 682 500

693 000

20 750 000

1997

13 850 000

13 870 000

1 417 000

79 732 581

合计

54 704 400

37 300 102

2 748 000

100 482 582

资料来源:1997年布隆迪人类发展国家报告,第71页。

遗憾的是,在农村地区这方面的动作不大,不过提高妇女地位部在它的职权范围内鼓励农村妇女联合起来开展创收活动,另外有些项目和非政府组织也在这样做。

文化生活权利

妇女参加文娱、体育和一切文化生活从法律或制度上讲不存在任何问题。主要障碍是妇女劳动负担过重,在农村地区妨碍了妇女自由参加其他活动。

12. 农村妇女

《公约》第14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半文盲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布隆迪妇女有90%以上在农村。为此,最好谈谈她们的境遇,因为她们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问题。

在社会基础服务(健康,教育)方面,基础设施的地理分布情况对她们明显不利,这些设施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仅布琼布拉市这一个城市就拥有全国普通科医生的66.2%,专科医生的68%,而其人口估计只占全国人口的4%。为了得到社会基础服务她们不得不长途跋涉,从而加重了本已过度的家务负担。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有高达80%的妇女在卫生条件差的家中分娩的原因。产妇死亡率高达826/100,000,也是因为难产妇女不能及时求助卫生中心。

应该承认,政府部门为使基础设施靠近广大群众和重新部署医疗人员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此外,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以便各个家庭能享受卫生保健。所有夫妇都可以得到一张价值500布隆迪法郎(大致相当1.2美元)的医疗保险卡。它使持卡人及其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有权在一年内到公家的卫生机构免费看病。

随着危机的爆发情况开始恶化,因为在危机发生之前,有资格领取补助的人为每个医疗中心3、4个,现在已减到了1、2个。同样,有30%的基础设施遭到毁损或破坏。

在生育卫生方面,政府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启动了几项工程,其活动主要针对农村妇女。它们的作用在关于健康的那一章里已经作了明确的阐述。这里谈一下农村地区性别与发展工程。它是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的一项支持工程。其总体目标是通过培训生育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的社区积极分子和领导人、提高育龄男女对生育卫生/计划生育的认识、成立妇女协会促进开展创收活动等方式来帮助改善妇女福利及其家庭生活条件。

从经济角度讲,农村妇女完全从属于她的丈夫。她理所当然是一无所有,即使她是家庭经济的支柱。她无权继承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她无权掌管自己生产的东西,尤其是当这些产品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时,这显然有悖情理。

布隆迪国家和政府机构已意识到这种情况。目前与贫困作斗争的计划已将组织妇女协会的工作摆在了前面,让妇女自己联合起来开展创收活动。从而妇女有可能自行决定自己收入的用途。

13. 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

《公约》第15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过渡时期宪法第17条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布隆迪,妇女和男子在民事方面,在缔结合同和管理自身财产方面亨有同等法律地位。在司法管辖权面前男女一视同仁。

按布隆迪《民法》第三卷中的规定,不论男女,凡是旨在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均为无效。

自根据第1/024号法令于1993年4月28日修订《个人和家庭法》以来,布隆迪妇女已经获得了出行自由。妇女外出不必得到丈夫批准。至于住所或居住地的选择,已婚妇女可与其配偶共同协商决定(第124条)。一旦意见不一,夫妇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将此提交家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第124条第2款和第380条)。

14. 婚姻

《公约》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1993年4月28日关于修改《个人和家庭法》的第1/024号法令做了许多有利于男女在法律和婚姻面前平等的改进。这些改进体现在相关的规定中:

—夫妇的共同住所(第21条和第124条);

—妇女从事职业、工业或商业(第127条);

—离婚诉讼(第127条);

—父母权力(第286条),……

《个人和家庭法》第87条规定,“根据《民法》,婚姻是男女之间的自愿结合。”

因此,妇女和男子享有自由选择配偶的同等权利,只有经他(她)自愿同意才能缔结婚约。嫁妆或彩礼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婚姻有效的条件,即使有未婚夫妇的书面婚约(第93条)。实际上,在布隆迪,订婚、嫁妆或彩礼均无法律效力。

在婚姻期间和在婚姻解体的情况下,不论夫妻关系如何男女双方对其子女都拥有同样的机会(第121-131条和第158-195条)并负有同样的责任(第284-298条)。无论如何,孩子的利益是第一位的。

在生育间隔、了解信息、接受教育和获得行使这些权利所必要的手段方面,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

在儿童的监护、照管、看护和收养方面,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并负有同样的责任(《个人和家庭法》第299-334条,288-290条,245-261条)。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男21周岁,女18周岁(第88条)。不满法定年龄的例外情况由法律确定(第89-93条)。只有在有重大理由——像怀孕——的情况下才能给予特许。

结婚必须到政府的结婚登记处登记,并且必须发布通告(第113-119条)。

结 论

布隆迪处理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问题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的总体环境并不太好。我们已经看到,由于1993年以来国家所遭遇的危机,国家现正处于一种特殊的境况中。这场危机使国家所有儿女深感痛苦,尤其使那些最脆弱的阶层,如难民、穷人、老人、孩子和妇女处境悲惨。像所有处于战乱中的国家一样,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存权、安居权等,每天都在受到嘲弄。

上述几页中所作的简短分析表明尽管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

— 提高妇女地位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和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

—布隆迪的立法已对某些损害妇女权利的法律进行了修订;

—更多的妇女进入了劳动力市场,也走上了某些负责岗位。

但由于发生了危机,妇女在健康、教育等敏感领域的状况恶化。许多妇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尤其是那些被危机逼得颠沛流离的妇女。

为了真正增进人权,尤其是妇女的权利,除了在批准国际公约、条约和颁布法律及其他执行文书中所反映的政治意愿外,还应该采取与这些愿望相称的手段。为了接受这样一种挑战,即消除对妇女一切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国家和国际社会有必要共同作出努力。

在组织机构方面,政府加强了负责改善人权,尤其是妇女权利的两个部。那就是:

—人权、机构改革和与国民议会关系部;

—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

另外,还建立了涉及多个部门的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使妇女在所有领域的特殊需要都能得到考虑,它专门负责监督在各个方面开展的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

在司法方面,政府不久将就仍由习惯法管辖的方面作出决定,习惯法是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的一大障碍。现有的法律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予以普及和加强。这一承诺已由负责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共和国第二副总统在1999年国际妇女日那天郑重宣布。

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政府将加强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战略,出台一些考虑妇女在所有领域的特殊需要的计划并将战略付诸行动。在确定发展政策时,将鼓舞妇女积极参与,找到她们自己认为合适的位置。

农村妇女,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生产者,应该受到计划制定者们的高度重视,使她们能通过以下途径改善生活条件,如,更合理地分配社会基础服务、引进经过改进的技术,能方便地得到饮用水,改善居住条件。……等等。

上面我们对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结束时布隆迪政府要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因为在这社会-政治危机十分严重的时刻,国际社会的支援对支持布隆迪寻求和平与发展的努力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编写人权报告指导手册,联合国,纽约,1992。

1971年8月10日关于布隆迪国籍法的第1/93号法令。

1981年4月4日关于修改刑法的第1/6号法令。

1983年2月13日关于筹建提高妇女地位部的第100/5号法令。

1993年4月28日关于修改个人与家庭法的第1/024号法令。

1993年3月16日关于选举法的第1/22号法令。

1998年6月6日关于颁布过渡时期宪法的第1/088号法令。

1993年7月7日关于修订布隆迪劳动法的第1/037号法令。

贯彻执行北京行动纲领的国家计划,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布琼布拉,1997。

1999-2003年战略计划,公共卫生部,防治艾滋病/性传染病全国计划,布琼布拉,10月。

布隆迪受灾妇女状况研究,UPP-APF项目-布琼布拉,1995年4月。

生育卫生主题报告,联合国人口基金,1998年4月。

布隆迪关于贯彻执行内罗毕前瞻战略的报告,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布琼布拉,1994。

1997年布隆迪人类发展国家报告,发展规划和复兴部/PNUD,布琼布拉,1998。

关于各省举办“布隆迪性别-人口-可持续发展”反思日的报告,GDZR项目-穆拉姆维亚和恩戈齐,1998。

关于在1998年国际妇女日之际组织的会议的报告,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布琼布拉,1998。

附 件

附件1

作者:-Sabine SABIMBONA,议员

-Gaudence RWAMAHEKE,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总负责人

-Emmanuel JENJE,机构改革和与国民议会关系部顾问

-Constance MAREGEYA,“农村地区性别与发展”工程国家负责人

有关实施《公约》情况的《初次报告》的参与者名单

姓名

所代表的机构

1. BANGIRINAMA Matrone

规划和复兴部

2. BARANGENZA Laurent

布隆迪广播电视局

3. BARANYIKWA M. thérèse

卫生部

4. BARENGAYABO Léoncie

家庭福利协会

5. BARIHUTA Monique

第一副总统

6. BIDUGA Concilie

布隆迪广播电视局

7. BIGIRIMANA Euphrasie

农村地区性别与发展工程

8. BUKURU Marguerite

驻布隆迪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9. BUKWARE Béatrice

国家经济发展银行

10. EHMEIR Walter

驻布隆迪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11. HAKIZIMANA Spèciose

世界卫生组织

12. HAKIZIMANA Gérard

农村地区性别与发展工程

13. HAKIZIMANA Générose

外交部

14. HAKIZIMANA Shamu Jeanne

布隆迪国家广播电视局

15. HARAGIRIMANA François

农村地区性别与发展工程

16. JENJE Emmanuel

机构改革和与国民议会关系部

17. KAMAGANA Constance

妇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18. KARISABIYE Jacqueline

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

19. KATABARUMWE Madeleine

驻布隆迪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20. KINYAMWANIRA Gaspard

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社会行动部门

21. KIYOGOMA Vénérande

捍卫妇女权利协会(ADDF)

22. MANIRAMBONA Séraphine

农村地区性别与发展工程

23. MAREGEYA Constance

农村地区性别与发展工程

24. MATEGEKO Caritas

布隆迪商业保险公司

续上表

姓名

所代表的机构

25. MBAZUMUTIMA Rénovat

布琼布拉市政府

26. MBONABUCA Térence

劳动部

27. MUGOZI Agnès

失学女童支援局

28. NAHIMANA Rose

计划生育全国计划协调局

29. NCUTINAMAGARA Appolinaire

司法部

30. NDAKORANIWE Floride

信息、教育和通讯项目

31. NDAYISENGA Marie-Amélie

驻布隆迪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32. NDAYIZIGIYE Grégoire

布隆迪国家广播电视局

33. NGENDAKUMANA Christine

布隆迪国家广播电视局

34. NIBIGIRA Concilie

布隆迪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联合体

35. NIBONA Adèle

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

36. NICOBAHARAYE Oscar

社会保险国家研究所

37. NIHASIGAYE Spès

布隆迪共和国银行

38. NIYONKURU Joséphine

通讯部

39. NKORIPFA Corneille

共和国总统

40. NSAVYIMANA Florence

全国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防治计划

41. NSHAMAYE Marguerite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42. NTAHE Christine

布琼布拉信贷银行

43. NTAHOBARI Joséphine

北京建议后续行动全国委员会

44. NTAMATUNGIRO Edouard

第二副总统

45. RUVAKUBUSA Liliane

布隆迪商业银行

46. RWAMAHEKE Gaudence

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

47. SABIMBONA Sabine

国民议会

48. SAHABO Jean Marie

布隆迪国家广播电视局

49. SEFU Rehema

家庭生活教育/人口教育项目

50. TWAGIRAYEZU M. Goreth

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提高妇女地位部门

首字母缩略词

ABUBEF:布隆迪家庭福利协会

APEF: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协会

ASAP:公共行政部门支援局

BRB:布隆迪共和国银行

CEDF: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CM:储蓄和互助信贷银行

CPF:个人和家庭法

CPPF:计划生育协调局

EVF/EMP:家庭生活教育/人口教育项目

FBU:布隆迪法郎

FNUAP:联合国人口基金

IEC:信息、教育和通讯

MASPF:社会行动和提高妇女地位部

MPDR:发展规划和复兴部

ONG:非政府组织

PAS:结构调整计划

PSI:卫生信息项目

PIB:国内生产总值

SIDA:艾滋病

SR/PF:生育卫生/计划生育

UFB:布隆迪妇女联合会

VIH:后天性免疫缺损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