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说明

页次

表1

女性在博茨瓦纳议会和内阁中的代表

39

表2

女性在中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任职情况:执政党和反对党

40

表3

地方政府中的代表

40

表4

酋长院中的女性代表

41

表5

女性在决策职位任职情况

41

表6

女性在公共服务部门中

41

表7

女性担任民选董事会、委员会以及半官方组织管理和决策职位情况

42

表8

上诉法院

43

表9

高等法院

43

表10

工业法院

43

表11

地方法院

44

表12

按性别分列的博茨瓦纳驻外机构高级职位分布情况

45

表13

按性别和年级分列的中学入学情况

49

表14

按性别和年份分列的小学入学情况

50

表15

职业和技术培训的入学情况

51

表16

注册远程教育方案的学生人数(非正规教育司,2001年至2004年)

51

表17

受过培训的与没受过培训的小学教师人数

52

表18

女童/妇女与男童/男子在重要的地区和国际体育竞赛中的参赛情况

54

表19

按部门和性别分列的雇员情况

54

表20

妇女参与特定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以及国家体育协会管理工作的情况

57

简称

艾滋病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非盟

非洲联盟

艾滋病问题商业联合会

博茨瓦纳艾滋病问题商业联合会

妇女理事会

博茨瓦纳妇女理事会

民主党

博茨瓦纳民主党

妇女理事会

博茨瓦纳全国妇女理事会

远程和开放教育学院

博茨瓦纳远程和开放教育学院

家庭福利协会

博茨瓦纳家庭福利协会

艾滋病服务机构系统

博茨瓦纳艾滋病服务机构系统

道德、法律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网络

博茨瓦纳道德、法律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网络

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网络

博茨瓦纳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网络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加开发署

加拿大国际开发署

非洲经委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

艾滋病毒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

移民组织

国际移民组织

南非

南非共和国

南共体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妇女地位委员会

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

开发署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妇女与体育局

博茨瓦纳妇女与体育局

前言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并于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之后作为一项国际公约生效。到1989年《公约》通过十周年之际,已有近100个国家同意接受《公约》各项条款的约束。博茨瓦纳于1996年8月13日加入该《公约》。

在国际人权条约中,《公约》因使占人类半数的妇女的人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占有重要位置。《公约》的精神扎根于联合国的各项目标,其中特别重申对各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以及对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博茨瓦纳赞同这一精神。《公约》阐释了平等的涵义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一平等。实质上,《公约》不仅确立了一项国际妇女权利宪章,而且还提出了保障享有此种权利的行动议程。

本报告提供资料说明博茨瓦纳是如何履行诺言执行《公约》的,特别是汇报了自加入《公约》以来采取的具体行动。本报告为初次(即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本报告综述了博茨瓦纳与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伙伴以及私营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联合采取的行动。报告分为四部分,涵盖了《公约》16条的内容。另外,还提供了一个报告内容提要。报告概述了博茨瓦纳取得的主要成就以及为实现两性平等仍需致力于的方面。旨在实现《公约》各项目标的活动是在国家框架内实施的,该框架主张促进社区意识、和平、安全、社会公正、民主、问责制、道德行为以及国家和社区领导。

本报告的编纂工作由妇女事务局和劳工与内政部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合作协调。妇女事务局、总检察长办公室、总统办公室、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开发署的代表组成了多部门起草委员会。奥克伍德合伙咨询事务所提供了技术援助。为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的直接参与,在报告起草过程中采用了参与和协商办法。与政府、民间社会、发展伙伴和私营部门的各主要利益攸关方进行了广泛的协商。其他资料信息是通过参考相关文献获得的,主要包括利益攸关方的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情况分析、评价和评估报告,还有些资料是从司法部和国民议会获得的。

报告草稿先交由一个由多部门利益攸关方研讨会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然后,报告终稿提交给条约、公约和议定书部际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的一部分工作是负责审查所有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草案。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对该委员会的工作加以协调。

内容提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并于1981年9月3日生效。博茨瓦纳于1996年8月13日加入《公约》,并在此后交存了《任择议定书》的加入书。

本报告为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即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分为四部分,正文之前是内容提要和导言。导言部分介绍博茨瓦纳的人口、地理特征、气候、行政结构、经济、社会指标以及宪法框架等情况。

第1条介绍在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之前,博茨瓦纳《宪法》对歧视一词的定义,以及后于2004年根据司法判例和《公约》条款提出的修正案。

方框1:已修订的法律 1995 年《公民身份法》1996年《矿业和采石场法》1997 年《刑事诉讼和证据法》1996年《契约登记法》2004年《刑法典》 1999年《亲子认定程序法》2000年《公务员法》 2001年《婚姻法》1996年《就业法》在承认《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后,博茨瓦纳于1998年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有影响妇女地位的法律进行一次审查。审查报告提出了对若干国家法律的修正案,以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根据这些建议,已对一些法律(见方框1)进行了修订。此外,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还颁布了《废除婚姻权力法》,该法的颁布使得有必要审查其他相关法律,以保持一致。

上述法律的修订极大地推动了“政策措施”(第2条),赋予了博茨瓦纳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权力。这些修订还有助于平衡《普通法》规定下的权力关系和决策的公平性。

博茨瓦纳对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表明了强有力的政治承诺,特别是制定了各种国家框架和机制,以确保“保障基本人权及基本自由”(第3条)。其中包括在劳工与内政部(劳工部)设立功能完善的妇女事务局。为确保在整个公共服务过程中遵守《公约》的规定,博茨瓦纳政府将继续把性别观点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活动中。政府各部均已任命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

博茨瓦纳已通过赋予妇女在减贫方面的社会经济权力,开始实施有利于促进两性平等的“特别措施”(第4条)。诸如耕地开发方案等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方案以及各种小牲畜举措相继出台。尽管这些方案旨在为两性提供平等的机会,但妇女在获取资源方面仍面临挑战。博茨瓦纳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将继续合作,为妇女参加议会、Ntlo ya Dikgosi(酋长院)和地方当局等政治机构创造有利的环境。

博茨瓦纳社会深受习俗和传统的影响,但人们同时也意识到一些传统做法存在对两性角色的成见和偏见(第5条)。政府的目的不是破坏文化,而是致力于保护妇女免受某些歧视性做法的伤害。博茨瓦纳政府与妇女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协作,支持有关宣传活动以及教育和树立意识方案的实施,以减少这些传统做法的负面影响。为对男童和女童的社会化产生积极影响并促进消除对两性角色的成见,博茨瓦纳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提高认识方案。

博茨瓦纳意识到卖淫所带来的挑战(第6条)。因此政府与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在社区针对商业性性工作者开展的替代创收及教育项目提供支持。博茨瓦纳人可以从各个卫生设施免费获得保健服务。目前商业性性工作还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因此,相关从业人员受剥削及其他形式的虐待时得不到法律保护。贩卖人口问题还没有形成重大挑战。然而,《刑法典》对贩卖人口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授权司法部和博茨瓦纳警察署采取行动处理这一罪行。博茨瓦纳警察署还与邻国合作,联合监测贩卖人口问题。

目前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为妇女提供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机会(第7条)。目前,女性在博茨瓦纳政治和公共部门担任诸多职务。她们在关键的决策岗位任职,包括部长、国民议会副议长、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行长、法官、议员、政府各部委的行政首长,如常务秘书和部门主任。Ntlo ya Dikgosi(酋长院)也有女性成员,她们担任习惯法法院的院长。越来越多的妇女从事外交部门的工作(第8条),35.8%的外交人员为女性。

博茨瓦纳已对《公民身份法》做了修订,从而使与外国男子结婚的博茨瓦纳妇女能将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第9条)。该法还规定,与外国男子结婚的博茨瓦纳妇女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重新迁回博茨瓦纳居住的情况下,可恢复博茨瓦纳国籍。

在教育方面(第10条),博茨瓦纳已实现了十年基础教育的普及,并消除了在教育方面的性别差异。通过实施经修订的《国家教育政策》(1994年),政府已为其公民提供了接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目前,政府正通过制定机会均等政策来巩固上述努力。针对因怀孕而辍学的女孩,政府制定了一项再入学政策,使她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民间社会组织也参与协助上述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此外,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还制定了一项政策,使怀孕妇女得以继续接受技术培训。那些不能到正规学校上学的人可以接受远程教育。政府还设立了奖学金,男女均可通过竞争获得。

在就业方面(第11条),根据博茨瓦纳《就业法》,妇女可以根据资格和能力要求申请工作。在工作场所歧视妇女或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法律规定已被修正。根据法律规定,妇女享有获得就业福利和晋升的平等机会。经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属违法行为(不端行为)。为方便照顾新生儿,博茨瓦纳还改善了妇女的工作条件,她们可享有带薪产假,在休完产假开始工作的十二(12)个月内,可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休息1小时。不同组织机构支付雇员的产假薪酬也不同,有的支付部分工资,有的支付全额工资。

在保健方面(第12条),通过实施初级保健战略,博茨瓦纳已在半径15公里范围内均设立了保健设施。这使得妇女能够更容易地获得并享用保健服务。大部分诊所还提供产科服务。其他服务包括: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提供避孕套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提供咨询服务和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妇女和男子均可从上述服务中平等获益。

博茨瓦纳在独立之时制定了国家远景规划,即:自力更生消除饥饿,减少贫困,确保人人享有平等地获得资源、教育、保健和就业的机会。根据该规划,政府启动了增加经济机会、提供社会福利的若干方案(第13条)。在获得社会福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例如,妇女和男子均享有租者置其屋计划、机动车贷款计划、耕地开发方案。《废除婚姻权力法》也为妇女创造了更多的机会,现在她们可以作独立的决定,还可以自己经营企业。该法还保障妇女的权利,避免男子在家庭资产方面作单方面决定而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博茨瓦纳也为妇女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在一些方案中妇女担任决策职位。政府通过国家体育委员会对博茨瓦纳妇女体育协会和其他组织机构给予支助。

在农村妇女方面(第14条),博茨瓦纳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通过实施创造就业机会方案减少贫困。政府为自谋职业提供财政援助和技术支持。这属于农村发展政策和妇女参与发展的政策范围之内。旨在提高妇女生活质量的农村发展举措的一些重要措施包括:增加妇女获得能源、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交通和通信系统以及技术的机会。农村供电和供水问题也正在解决之中。

就与法律有关的事项而言(第15条),如前所述,政府已审查并修订了若干存在歧视女性或对女性不利条款的法律法规。

博茨瓦纳尤其关注与婚姻和家庭生活有关的问题(第16条)。最重要的进展涉及到赋予妇女个人决策权。这包括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和条件,结婚权、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21岁,并为不满18岁结婚的公民设定了条件。《废除婚姻权力法》规定,在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决定夫妻及子女的住所方面,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力。

面临的挑战

博茨瓦纳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挑战,我们将会在本报告的相关章节讨论。不过,主要挑战如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还没有完全纳入博茨瓦纳国内法。这意味着,该《公约》不能构成一项适用于国内法庭的法律文书。尽管博茨瓦纳已采取措施将《公约》的一些规定纳入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公约》的规定生效提供机会,但这一过程并不全面,不足以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问题。因此,需要加快使国内法律和政策与《公约》统一的步伐。

博茨瓦纳既实施普通法又实施习惯法。对普通法所作的修订虽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但在根据习惯法司法的过程中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根据普通法某些做法已被废除,但根据习惯法这些做法仍适用。博茨瓦纳采用的这种二元法律体系在应用过程中有时候会形成很大反差;即使有普通法的规定,也会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

在发展方案方面,妇女仍面临挑战,特别是在获得服务以及资金、土地和技术等资源方面。尽管一些旨在促进机会均等、增加妇女经济和社会权力的方案在实施,但由于根深蒂固的文化习俗和观念,实施这些方案过程中在确保两性平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为将性别观点纳入各级发展进程,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在制定发展政策时,仍需要考虑: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在预算上考虑性别因素、有针对性的技能发展以及服务的提供。在制定提供服务或获得资源途径的标准时应特别考虑到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导言

背景资料

本部分讨论博茨瓦纳的民族、居住模式、地理特征、行政结构和宪法框架,旨在为不熟悉博茨瓦纳的读者提供背景资料。

地理特征

博茨瓦纳位于南部非洲,毗邻纳米比亚、南非、赞比亚和津巴布韦。博茨瓦纳为内陆国,总面积581730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 000米。大部分地区地势平坦,但有起伏的丘陵,沿海地区多岩石。

在西北部,发源于安哥拉的奥卡万戈河流入博茨瓦纳,形成奥卡万戈三角洲。东北部有广袤的淤积平原和马卡迪卡迪盐沼。东部毗邻林波波河流域的土地海拔为1 200米,林波波河流域南部海拔900米,与沙谢河汇合处海拔最低点为500米。与博茨瓦纳其他地方相比,东部地区气候较温和,土壤较肥沃,而且有一条南北铁路线穿越其中。

博茨瓦纳其他地区被厚厚的卡拉哈里沙漠覆盖,超过三分之二的土地是沙漠。一些地方的沙层厚达120米。卡拉哈里沙漠几乎没有地表水,因此植被多为灌木和牧草。

气候

博茨瓦纳位于南半球亚热带高压带附近,因此以干旱和半干旱为主。东北端的年平均降雨量超过650毫米,西南端则不到250毫米。东南部洛巴策周围地区年平均降雨量超过550毫米,是全国降雨量第二大地区;最东端位于沙谢河和林波波河之间的低洼处年均降雨量不到350毫米,是全国名列第二的干旱地区。几乎所有的降雨都发生在夏季,即从10月到次年4月。5月到9月期间通常很干燥。大多数降雨是局部地区的雷阵雨和暴风雨,而且降雨的时间和地点变化无常。由于大部分降雨是短暂而密集的暴风雨,雨水会很快经地表和排水系统流走,所以即使有时候降了大雨,水分也会很快消失。

对历史降雨量数据的分析表明,博茨瓦纳降雨模式具有波动性,还没有迹象表明会发生任何长期的气候变化。相反,有数据表明,这种波动性虽然不强但很容易辨认,周期一般为16至20年。考虑到全球气候变化,现在还不确定这种气候模式会持续多久。

行政结构

在博茨瓦纳,总统主管政府的行政部门,总统常务秘书为公共服务部门的行政首长。内阁各部委的部长由总统任命,各常务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博茨瓦纳行政机构分为行政区和地方政府两级。地方政府包括市和区议会以及乡镇。全国共有15个行政区、9个区议会、2个市议会、3个镇议会以及1个乡。区行政局代表中央政府在行政区管理事务,该局由行政区专员领导、行政区官员负责协助。各区议会由议会秘书领导,议会秘书助理在协助秘书工作的同时还负责领导分区议会,镇书记负责管理市和镇议会。地方政府部负责总体协调上述机构的各项工作。

人口

1991年博茨瓦纳的人口为1326796人,到2001年增加到1680683人(中央统计局,2001年)。两次人口普查期间,人口的年增长率约为2.4%,但过去几年这一数据有所下降。近几年来,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人口增长率下降,但是应该指出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之前人口增长率就有所下降。生育率下降、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人数增加、识字率提高以及获得更好的保健与护理的机会增多等因素可能对人口增长产生深远影响。

博茨瓦纳人口的年龄结构呈年轻化,15岁以下人口占37%,而65岁以上人口仅占5%(中央统计局,2001年)。人口的性别构成存在不平衡现象,女性偏多,男女比例为94:100(中央统计局,2001年)。

民族

博茨瓦纳人被称为“茨瓦纳人”,由不同民族组成,包括:卡特拉、奎纳、莱泰、恩瓦托、罗隆、塔瓦纳、特洛夸、恩瓦凯策、萨尔瓦、赫雷罗、比尔瓦、卡兰加、卡拉哈迪、苏比亚、茨瓦庞、叶伊、姆布古舒、欧巴班德鲁和欧巴赫雷罗;此外还有一小部分亚洲人、欧洲人后裔以及混血人。茨瓦纳语是博茨瓦纳的国语,英语是通用的官方语言。超过70%的人口讲茨瓦纳语。

在独立时,绝大多数博茨瓦纳人口是农村居民,大多数人居住在东部地区。大部分人在村庄、放牧站和田间来回迁移。随着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迅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口集中到主要城镇,如哈博罗内、弗朗西斯敦、洛巴策、莫莱波洛莱、塞罗韦、帕拉佩、塞莱比-皮奎和马翁。

死亡率和生育率情况

自20世纪80年代起,博茨瓦纳人口的死亡率和生育率持续下降。这种人口变化与社会经济的变化有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的根源。最近的估计数据表明,1971年粗死亡率为13.7%, 1991年降为11.5 %,2001年为12.4%(中央统计局,2001年)。在婴儿死亡率方面,1971年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有97.1人死亡,1991年降为48.0人,2001年又上升为56人。1981年,年满1岁的儿童在5岁之前的死亡概率为0.0358,1991年降为0.0160。因此,1971年居民出生时预期寿命是55.5岁,1981年增加到56.5岁,1991年又提高到 65.3岁。遗憾的是,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影响,预期寿命增加的趋势并没有维持太久,2001年预期寿命又降为55.7岁(中央统计局,2001年)。

经济

博茨瓦纳在1966年获得独立时是非洲最贫穷的国家之一,绝大多数人口主要靠自然农业为生。就产出和出口收入而言,牛肉生产是全国经济的主体。多年来,因长期遭受严重的干旱,耕地和农牧业的生产能力下降,因而影响到许多人的生活。

自独立以来,随着矿物质尤其是钻石的发现,博茨瓦纳的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然而,尽管矿业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但全国的经济呈现出多样化。矿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2000/01年度的35.8%下降到2001/02年度的34.5%(《2003年度经济报告》)。政府、金融、商业和贸易等其他部门也对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尽管旅游业仍很不发达,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当地居民的参与,博茨瓦纳的旅游业呈现出增长与发展的迹象。2003/04年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4%,相比之下, 2004/05 年度出现了大幅增长,达到8.3%(《2006年度经济报告》,财政和发展规划部)。

尽管大多数博茨瓦纳人都比1966年富裕了,但是现在仍存在严重的收入不平等现象,表明财富分配不均。在1993/94 年,最贫穷的40% 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的12%,中间的40% 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的29%,最富有的20%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的59%(1995年中央统计局家庭收支调查)。

正规部门的就业增长率略高于2.4%的人口增长率。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正规部门的就业增长率为2.8%,略低于上一年(2003年)的3.1%。同样,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率和自谋职业率也呈现出显著增长。政府仍旧是最大的雇主,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超过了总就业人口的50%,其次分别是私营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半官方组织的就业率没有明显的增加。

多指标调查(2000年)的结果表明,1996年博茨瓦纳就业机会总数为345400个,2000年为483400个,年平均增长率为8%。在第八个国家发展计划初期,劳动力人数也迅速增长,1996年为439900人,2000年增长到574100人,年增长率为5.5%。

1995/96年,失业率大约为21.5%(1995/96年劳动力调查),有95 000人没有工作。因此,就业问题一直是一个主要影响年轻人的巨大挑战。

社会指标

在独立(1966年)后的四十多年来,博茨瓦纳社会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获得水和卫生保健、接受教育以及享用公路的机会增加了。博茨瓦纳百分之九十(90%)的人口可以获得安全饮用水,其中城市地区的比率为百分之百(100%),农村地区的比率为百分之八十八(88%)。

截至2004年,博茨瓦纳已实现了普及10年基础教育的目标,并成功地减少了在这一教育阶段入学率方面的性别差异。在第八个国家发展计划(1999 – 2003年)期间,教育方面取得的最显著成就是扩大了初中教育。这有助于保证大多数小学生能够继续接受初中教育。

博茨瓦纳政府一直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战略。超过85%的人口可以在方圆15公里内享用医疗服务。迄今为止,全国有三家大型转诊医院,分别位于哈博罗内、弗朗西斯敦和洛巴策。洛巴策的转诊医院主治精神病。此外,哈博罗内市还有一家设备齐全的民营医院,因此需转到国外专科医院接受治疗的复杂病例减少了。然而,尽管保健制度和医疗水平已大大改善,但由于艾滋病的流行,大部分医疗服务提供给了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博茨瓦纳18个月以上人口的感染率为17.1% (BAIS II,全国艾滋病协调署,2004年)。

宪法框架

在做了80年的英属贝专纳兰保护地之后,博茨瓦纳于1965年获得自治,并于1966年9月30日宣布独立。《宪法》确立了不分种族的民主,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和迁徙的基本自由并赋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权利。

《宪法》规定,博茨瓦纳实行一院制议会,即国民议会。议会议员由57个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另外提名四名“特别选举”议会议员。国民议会选举议会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会民选议员中占大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导人将就任国家总统,并从国民议会议员中挑选其内阁部长。

议会每5年改选一次,5年期满后总统必须解散议会并要求举行大选。如果在5年任期内总统希望改选,那么他/她有权要求提前进行大选。博茨瓦纳分别于1965年、1969年、1974年、1979年、1984年、1989年、1994年、1999年和2004年举行了大选。博茨瓦纳民主党(民主党)在博茨瓦纳独立后一直执政。下一次大选将在2009年举行。

在2004年的上次大选中,有4个政党参加竞选。执政党民主党获得45个席位,博茨瓦纳民族阵线获得11个席位,博茨瓦纳大会党获得1个席位。议会共有61名议员。

到2008年6月为止,Ntlo ya Dikgosi(酋长院)共有35名成员,其中4名为女性。酋长院为议会提供有关文化和传统事项的咨询。

总统是政府的行政首长,主持内阁。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还负责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包括首席法官、法官、总检察长、内阁常务秘书、大使和高级专员等。尽管总统负责任命法官,但是博茨瓦纳司法系统是独立的,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

区、市和镇议会议员分别由各地方选举区选出。地方政府部长可向地方议会提名其他议员。地方议会的首席行政长官负责公共服务,比如地方一级的初等教育、保健、供水、农村公路、农村发展以及旱灾救济项目。部族政府由传统的部族领导管理,负责一系列传统和发展事务,包括与习惯法法庭和Kgotla 有关的事务。全国有12个法定部族土地委员会,负责管理部族土地。

国际关系

博茨瓦纳加入了一些国际组织,其中包括联合国、不结盟运动、非洲联盟、77国集团和中国、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非加太国家)集团、英联邦、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非洲开发银行(非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南共体总部设在博茨瓦纳哈博罗内。出于对性别问题的战略考虑,在南共体成立之初,其成员国就决定将性别问题秘书处设在总部。

为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所采取的法律、政治和行政措施

博茨瓦纳用与其社会结构和文化最相关和最合适的方式解释《公约》,并已制定了各种行政、法律和立法措施,确保《公约》的本土化和全面执行。

在制定社会、经济和政治计划过程中,有关部门已考虑到需要提供切实有效的战略,以通过解决关键问题加快《公约》在博茨瓦纳的实施。这些措施包括:扶贫、投资建设社会经济基础设施、扩大推广服务、强化影响妇女地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机构。3

第一部分

第1条:歧视

第2条:政策措施

第3条:保障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4条:特别措施

第5条:对两性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第6条:卖淫

本报告的第一部分涵盖了《公约》的六个条款,即歧视、政策措施、保证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措施、对两性角色的成见和偏见以及卖淫。

第 1条:歧视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博茨瓦纳宪法》保证保护居住在博茨瓦纳的每一个人,不分种族、肤色、政治派别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博茨瓦纳妇女和男子在法律上均享有《宪法》第3条“各种权利”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其规定如下:

“博茨瓦纳的每一个人不分种族、籍贯、政治见解、肤色、信仰和性别,均享有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需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以及公众利益……”

《宪法》第15(3)条于2004年做了修订,在“歧视”一词的定义中加了“性别”一词。“歧视”一词曾被定义为:“完全或主要根据所属种族、部族、籍贯、政治见解、肤色或信仰等类别,对不同的人予以区别对待,某个类别的人受到其他类别的人无须遵守的制约或限制,或者被给予其他类别的人所没有的特权或利益。”

甚至在《宪法》修订之前,高等法院就已在“尤尼蒂·道诉总检察长”案中裁定(1992年博茨瓦纳法律报告(119)):“歧视”一词的定义中没有“性别”一词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为了排除性别歧视。大法官Aguda 认为,归根结底习俗必须让位给至高无上的《宪法》,他说:“习俗不能压过宪法保障。当然,将尽可能把习俗解读为符合《宪法》。但当不可能这样解读时,必须摒除的应是习俗而非《宪法》”。

Bizos法官持相同观点,他承认“必须铭记一个社会的习俗、传统和文化,并给予它们应有的尊重,”但在与《宪法》的明确规定有冲突时,这些传统习俗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他指出:“在保护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决定博茨瓦纳重要特征的主要文书是《宪法》”。

《宪法》第15(4)条规定了排除这一不歧视条款的具体情况。上文所述禁止颁布歧视性法律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就以下事项所作规定的法律:

·关于收养、结婚、离婚、丧葬、死后财产继承或其他属人法事项;

·就某些事项对特定种族、社区或部族成员适用习惯法,无论是为排除对其他人适用的任何相关法律,还是为赋予鉴于其性质以及这些人或任何其他此类人的特殊情况在民主社会中理所当然应给予的特权或利益。

为确保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博茨瓦纳政府于1997年委托有关人员对所有影响妇女地位的法律进行一次审查。

研究报告建议,应修订《宪法》第3和15条,使之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规定。此后,依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审查并经修订了下列法律:

1995年和2003年《公民身份法》

1996年《矿业和采石场法》

1997 年《刑事诉讼和证据法》

1996年《契约登记法》

1998年和2004年《刑法典》

1999年《亲子认定程序法》

2001年《婚姻法》

2000年《公务员法》

1996年《就业法》

博茨瓦纳已经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规定,因而对有些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并酌情将《公约》的规定纳入其中。然而,为加强促进、赋予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有必要将《公约》完全纳入博茨瓦纳国内法。

博茨瓦纳已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处。

第 2条:政策措施

导言

博茨瓦纳在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政府已采取措施审查法律,这对政策和行政程序产生了影响。上文第40段概述了所审查的法律。此外,政策方针的变化增加了妇女获得资金和土地资源的机会。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赋予了妇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的财产控制权。

宪法性法律

《宪法》第3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如果有人认为他们因性别原因受到政府或他人的差别待遇,或认为某一法律规定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他/她可就这一情况诉诸法庭。上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尤尼蒂·道诉讼案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在这一司法判决的背景下,为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并得到平等待遇,仍需要在习惯法和传统做法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普通法和习惯法

博茨瓦纳实行“二元制”的法律体系。一是基于罗马-荷兰法系成文法的普通法,另一个是博茨瓦纳人民的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不同民族的生活经验形成的,一般适用于部族环境类似的人民之间的民事行为。与普通法不同,习惯法没有经过编纂,因此难以得到普遍应用。

根据习惯法,在法律行为能力、财产权、继承权以及对子女的监护权方面,妇女与男子地位不平等。大多数情况下,妇女被当作未成年人看待,处于从属地位。

根据习惯法,在结婚之前,妇女应由男性亲属监护,而男子则无需监护。以下规定能更好地说明这一点:习惯法承认并指定“男性”为一家之主,拥有掌管家庭资产和监护所有受抚养子女的权力。虽然这一原则正在改变,以使未婚女性能够独立,但是这种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差不齐。一些文化习俗和传统限制妇女进入诸如Kgotla等传统公共集会场所。此外,仍有一些社会文化习俗歧视未婚女性。例如,她们不得参加任何求婚谈判活动。

习惯法规定,丈夫是一家之主,拥有决定各项家庭事务的最终话语权。丈夫在个人问题上有婚姻权力,这意味着已婚妇女在没有丈夫协助的情况下不能提起诉讼或应诉。丈夫拥有婚姻权力也意味着结婚后,妻子无权自主选择其住所。夫妻的住所是丈夫选择的住所。但这种做法正在逐渐改变,政府《关于对博茨瓦纳所有影响妇女地位的法律的审查报告》(1998年)可以为证。

2004年的《废除婚姻权力法》规定,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男女双方享有平等权力。《废除婚姻权力法》旨在取消婚姻权力对女方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并废除普通法中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地位。然而,这对习惯式婚姻和宗教婚姻没有影响。因此,有必要统一习惯法和普通法的有关规定,以落实《废除婚姻权力法》。

结婚和婚姻状况

一对男女可以选择根据习惯法结婚,也可以选择根据普通法结婚。根据习惯法,结婚时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根据普通法,一对男女可以选择是否以财产共有的方式结婚。以财产共有(共同财产)方式是指,结婚时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2005年5月1日之前,女方不得控制资产,即使她们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很大。根据婚姻权力的概念,丈夫是唯一的财产管理者,在不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有法定权力以契约约束资产、租赁或出售动产。妻子在没有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做出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如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开办自己的企业。如果妻子拥有自己的企业,她可以在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以她自己的名义做生意,但企业属于共同财产,由丈夫管理。

但根据普通法,1996年对《契约登记法》的修正案规定,不论是否以财产共有形式结婚,已婚妇女均可不经其丈夫同意即签署契约以及要求或允许她们在契约登记处登记的其他文件。

随着《废除婚姻权力法》的出台,对于根据普通法结婚的妇女来说这一情况发生了改变。现在,妇女在影响家庭财产或生意的事务方面享有平等的决策权。但对于根据习惯法结婚的妇女来说这一情况并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经济发展和个人发展的机会是有限的,因为这些机会取决于她们的丈夫。作为一项有助于改变男性,尤其是那些担任社区领导的男性的行为方式的战略,目前博茨瓦纳政府正与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对国家和社区教育、提高认识和宣传方案提供支持。

一般来说,所有婚姻都自动为非财产共有,除非结婚双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财产共有。以非财产共有的方式结婚的夫妻双方可以保管各自独立的财产。这样妻子可享有管理自己财产的法定权力。同样,她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做生意,而无需经过丈夫的同意。博茨瓦纳政府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制定1996年妇女参与发展国家政策等政策创造了这一有利环境。

解放妇女

根据普通法,博茨瓦纳公民的法定成人年龄为21岁,年满21岁的公民应为自己的决定和资源负责。与此相反,博茨瓦纳大部分传统视未婚女性为在其男性亲属尤其是父亲和叔伯监护下的未成年人,而无论其年龄多大。相反,在类似情况下,男性享有较多的自由和独立。然而由于受教育的人越来越多,并且有关个人权利的宣传日益增多,所以这一做法在改变。此外,有必要做更多努力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减少这一做法。若干法律法规的修订表明了博茨瓦纳政府平衡男女权力关系和创造男女平等地位的决心。

以下是政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以及建立性别平衡采取的法律措施:

(a)1995年《公民身份法》

政府于1995年对《公民身份法》做了修订,以使与外国男子结婚的博茨瓦纳妇女能将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该修正案是根据“尤尼蒂·道诉总检察长”一案制定的。在上述案件中,这一法律由于不允许妇女将其国籍传给被认为是外国人的子女,被视为歧视妇女。尤尼蒂·道女士认为当时《公民身份法》的有关条款(第4和5条)具有歧视性,违反了《博茨瓦纳共和国宪法》第3(a)条的规定。此外,该《公民身份法》第13条仅对与博茨瓦纳男子结婚的外籍女子申请加入博茨瓦纳国籍做了特别规定,而对于与博茨瓦纳女子结婚的外籍男子却没有相关的特别规定。然而,《1995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的规定不包括1982年以前出生的儿童。《公民身份法》于2003年再次做了修订,具体如下:

博茨瓦纳公民与外籍公民结婚后,因结婚获得另一国国籍,在他/她放弃该国国籍并申请恢复其博茨瓦纳国籍后,可重新拥有博茨瓦纳公民身份;

与博茨瓦纳公民结婚的外国配偶的国家法律可能会规定,本公民的外国配偶可经注册成为该国公民,或者该国法律会自动赋予本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其公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博茨瓦纳公民没有按照登记要求,通过自愿与正式的方式取得他/她配偶国家的国籍,或者结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居住在博茨瓦纳,那么他/她可保留其博茨瓦纳公民身份。

(b)1996年《矿业和采石场法》

政府于1996年对《矿业和采石场法》做了修订,取消了对女性从事地下矿井作业的限制,从而在采矿业为男女创造了平等的就业机会。

(c)1997年《刑事诉讼和证据法》

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对于强奸等性犯罪案件必须进行不摄像审讯。这为妇女提供了必要的隐私保护,并尽可能地使当事人免于因被强奸而遭受歧视和屈辱。

(d)1996年《契约登记法》

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以便:

无论是否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已婚妇女均可不经丈夫同意签署契约以及要求或允许她们在契约登记处登记的其他文件;

允许将不动产转让或让与一名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妇女,并使该妇女得以拥有自己的单独财产,而遗赠或捐赠该财产的条件就是排除在共同财产和婚姻权力之外;

确保在未被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不动产是以按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一方名义登记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处理这种财产,而不管其是何时登记的;除非他/她获得了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是经法院指令授权这样做的。

(e)1998年和2004年《刑法典》

1998年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从而在处理强奸罪时更加注意性别问题,并禁止保释被指控犯有这一罪行的嫌疑人。该修正案规定,对被认定犯有强奸罪者应处以10年以上徒刑,并且他必须接受艾滋病毒检测。如果强奸过程中有暴力行为,或者强奸者不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对该人应处以15年以上徒刑和体罚。如果该人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则应处以20年以上徒刑和体罚。

2004年再次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规定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应对罪犯实行法定最低监禁期,但在特殊的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下,如果根据《刑法典》实行法定最低刑期是完全不适当的,法院可以对罪犯从轻处理,处以适当的刑罚。

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挑战,这反映在法院对“Ishmael Dintwa 诉国家”一案的裁决中。高等法院在该案件中裁定,拒绝保释被控犯有强奸罪的人违反了宪法。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需先假设他是无罪的,因此当一个人仅仅受到指控时,他不应被拒绝保释,以防法院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此人犯有指控的强奸罪。

《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将十分有利于司法工作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

(f) 1998年《亲子认定程序法》

博茨瓦纳政府于1998年对《亲子认定程序法》进行了修订,以使除母亲之外的其他人可就儿童抚养问题依法提起诉讼,而且可起诉孩子母亲,并延长了孩子出生后的起诉期限。该修正案有两大重要成就,其一是增加了受理上述案件法院的数量并提高了法院级别;其二是将亲子问题和抚养问题区别开来对待。另外,该修正案提高了父母按月向子女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法院有权根据当事父母的收入考虑他们支付法定最低抚养费的能力。尽管有这一规定,但仍需要加大努力继续增强人们的意识和开展教育,使受益人知道如何获得上述服务。

(g)2000年《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0年修订,将性骚扰定性为在工作场所的不端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办法。这同样促使其他私营部门和半官方机构(如博茨瓦纳大学和博茨瓦纳培训管理局)制定承认性骚扰为不端行为的政策。执行这一规定所面临的挑战是,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需确凿无疑地证明性骚扰行为确实发生过。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性骚扰通常都是在私下发生的,所以举证很困难。此外,没有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性骚扰的定义,以及普通法和习惯做法在性骚扰的构成方面相冲突,因而使这一规定面临更大困难。

(h)2001年《婚姻法》

《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目的是规定未满18岁的人结婚为非法。该修正案还规定,未满21岁的未成年人必须获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结婚。还对习惯式婚姻、伊斯兰教、印度教以及其他宗教婚姻的登记做了规定。在该法修订之前,年满14岁的女童就可以结婚,因而被迫承担起母亲和妻子的责任,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此外,她们也不能享受登记结婚赋予的社会经济权利和特权。

(i) 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

该法于2004年修订,之前普通法的婚姻权力原则将丈夫视为一家之主,丈夫享有对于妻子的权力,包括对妻子财产的法律代表权和管理权,该法修订后,废除了上述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夫妻双方对于他们共同拥有的产业享有平等的资产处置权力。

根据该法,不是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夫妻有共同负担家庭必需品的责任,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购置其他财产。该法还废除了普通法关于统一婚姻住所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已婚妇女可以选择自己的住所;还以“与孩子联系最密切的地方”取代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住所。同样,该法取消了普通法中丈夫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的地位,规定父母双方拥有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权。

有必要对该法进行审查,使其各项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这方面,博茨瓦纳政府通过了《200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修正案)法案》,以加快这一进程。下面列出了一些受到影响的法律:

《已婚者财产法》(与2008年《废除婚姻权力法》一致)

2001年《婚姻法》

《遗产管理法》(与2008年《废除婚姻权力法》一致)

《婚姻诉讼法》(与2008年《婚姻法》一致)

《公司法》(与2008年《废除婚姻权力法》一致)

1996年《契约登记法》

《被遗弃的妻子儿童保护法》(与2008年《废除婚姻权力法》一致)

《儿童法》(1981年)。

《废除婚姻权力法》不适用于习惯式婚姻和宗教婚姻。有关方面正在进行磋商,以解决各类婚姻中存在的差别问题,并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习惯式婚姻和宗教婚姻。

第 3 条:保障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支持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国家机制

博茨瓦纳表现出了强有力的政治决心,将建立一个重要的国家框架和机制,以促进两性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981年,在劳工与内政部内部设立一个机构,负责促进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机会并协调政府在消除对博茨瓦纳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过程中采取的干预措施。1991年,该机构升级为司局级,1996年成为一个完善的正式部门。政府为该部门提供人力和财力,并为确保该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基础设施。目前,该部门已在佛朗西斯敦、杭济、马翁、察邦卡内、卡萨内、塞莱比-皮奎、塞罗韦等地建立了服务站。政府给该部门的财政拨款逐年稳步上升,2003/2004年度为600万普拉,2004/2005年度为7809900普拉,2005/2006年度为8063190普拉,这反映了政府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该部门还负责通过宣传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来促进妇女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就实际情况而言,该部门协助其他部门所做的工作如下:

制定和解释性别与发展政策或政策条款,制定绩效标准。

在制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部门政策、程序和规划战略过程中提供技术援助。

监测和评估合作机构开展的所有发展项目。

促进性别与发展信息的有效传播,适当地整理这些信息,使其具有相关性、有益性和便捷性。

通过提供关于性别与发展的培训,协调和促进能力建设。

协调、开展有关性别与发展的研究,以解决在国家发展中出现的性别差异问题。

妇女参与发展政策

1996年,政府颁布了妇女参与发展政策。这项政策为解决妇女参与发展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多部门合作框架。其重点是:

消除一切对妇女不利的经济、社会文化习俗以及阻碍实现平等和非歧视环境的不当法律。

增强女性健康。计划将通过提高妇女生殖健康并增加她们获得足够服务的途径来实现该目标。

促进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教育和技能发展。

提高性别意识并将性别意识纳入发展规划过程中,确保妇女问题得以适当解决。

这一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国家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将性别观点纳入发展规划和决策过程中。解决性别问题仍是妇女事务局的责任。该局推动了有关国家性别政策草案的讨论,这是继1996年国家妇女参与发展政策之后的又一个发展步骤。

博茨瓦纳全国妇女理事会(妇女理事会)

为加强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等与性别问题有关活动的体制能力,政府于1999年设立了博茨瓦纳全国妇女理事会。该理事会是与性别和发展问题相关的一切相关事务的最高政策咨询机构。理事会的一个关键作用就是为负责妇女和性别问题的部长提供有关政策事项的咨询意见,这些事项包括其他部门如何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发展活动。

妇女理事会设有6个技术小组委员会,为国家性别方案框架的实施提供咨询和援助。这些小组委员会负责解决下列六个关键领域的问题:

妇女与贫困,包括赋予妇女经济方面的权力

妇女参与权力分享和决策过程

妇女接受教育和培训

妇女与健康

女童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妇女的人权

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

为将性别观点纳入其他发展部门,这些部门任命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作为该目标的一部分。他们的责任是要确保各自部委或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发展和培训方案考虑到性别问题。然而,缺乏足够的技能和经验,尤其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技能和经验不足,依然是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存在的关键问题。此外,上述职责被视为工作人员的额外工作,所以通常得不到应有的高度重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机构支持也是一大挑战。

关于影响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的研究

1997年,政府委托有关方面对影响到妇女地位的法律进行了一项研究。此项研究旨在为审查法律和政策提供依据,以确保博茨瓦纳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规定和标准。1998年9月提交研究报告后,开办了几个讲习班向利益攸关者宣传研究结果。本报告在上文第一部分第2条介绍了对若干法律法规的审查。

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影响的研究

1999年,政府委托有关方面就针对妇女的暴力对于博茨瓦纳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进行了一项研究。这项研究证明了暴力对妇女的影响,包括:身心健康状况不佳、自尊心受损、对自己信心不足、患有长期恐惧症、工作效率低、酗酒、吸毒、产妇和婴儿死亡、残疾、无助、有自杀倾向等。研究结果对正在讨论的《家庭暴力法》议案有帮助。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试点项目

2002/03年度,妇女事务局在以下四个部开展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试点项目:财政与发展规划部、劳工与内政部、地方政府部、贸易与工业部。作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各个部委制定了相关的性别政策和行动计划。妇女事务局和各部进行合作,监督各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2005/06年度,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项目进一步扩大到农业部和教育部。还计划在以下部委开展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项目:外交部、卫生部、环境部、通信与科技部以及土地和住房部。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宣传工作并未局限于这些部委,而且现已初见成效。不同的政府机构已经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政策和方案中,包括:农村发展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体育及娱乐政策以及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

2002年至2003年,曾试图在劳工与内政部和地方政府部试行“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分析”项目。然而,由于牵头机构——非政府妇女组织联盟遇到组织发展问题并最终停止活动,所以不得不中止该项目。

政府/开发署“方案支助文件”

1997年,博茨瓦纳政府和开发署联合制定“方案支助文件”。该文件着眼于博茨瓦纳重要部委的体制能力发展,其中包括劳工与内政部下属的妇女事务局。妇女事务局体制能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下述方面的能力:制定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为民间组织和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能力加强后,妇女事务局可以训练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解决妇女在政治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的问题。“方案支助文件”的实施工作于2003年结束,之后出台了一个新的方案支助文件,该文件综合了性别、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等问题。

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

2003年,有关部门审查了上述“方案支助文件”,根据审查结果,该文件的有效期延至2006年10月。被确立为国家性别方案框架执行伙伴的那些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社区组织以及妇女团体从该文件所提供的援助中获益。其中一些主要组织包括:非政府妇女组织联盟、妇女防止强奸行为组织、“起来!妇女们”以及妇女避护所项目。这些组织的参与为在下列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显著成就做出了贡献:《国家性别方案框架》(1997年)、《非洲行动纲要》(1994年)以及《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

妇女事务局将继续通过提供技能培训、为方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以及财政援助来建设和加强其他部门的体制能力。妇女事务局正通过制定标准模式来促进培训方案的标准化,从而确保方案的质量。一些受益方如下:

各个部门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协调人

博茨瓦纳全国妇女理事会成员

常务秘书等高级政府官员

国民议会议员、地方政府部官员以及地方当局领导等政治领导人

酋长院

民间社会组织

发展伙伴

特定社区

各个工会的成员

私营部门

半官方组织

多年来,博茨瓦纳通过以下活动形式来传播和宣传与性别问题有关的信息:举办年度活动、庆典以及国际妇女节、为期16天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动等重要纪念活动。一直以来,博茨瓦纳政府通过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活动提供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对上述活动和其他促进《公约》目标的举措给予支持。

酋长院

人们普遍认为Ntlo ya Dikgosi (酋长院)是一个男性成员机构。目前酋长院有4名女性成员。酋长院的主要职能是:就与文化和传统习俗有关的事项向国民议会和政府提供咨询;此外,如果酋长院认为有些事项值得讨论或涉及到部族和部族组织利益时,它有权讨论行政或立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这些事项。所讨论的关键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会提交给总统或国民议会。

国家性别方案框架与行动计划

国家性别方案框架与行动计划于1998年制定。这两项方案为博茨瓦纳的性别发展提出了长远规划,并与“2016年远景规划”和妇女参与发展政策相一致。上述文件采纳了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的建议。在《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提及的12个问题中,博茨瓦纳采纳了6个,国家性别方案框架致力于解决这6个关键问题,具体如下:

妇女与贫困,包括赋予女性经济权力

妇女参与权力分享和决策过程

妇女接受教育和培训

妇女与健康

女童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妇女的人权

在注意上述关键问题的同时,利益攸关方还认识到并承认,由于不断有新的发展和干预措施出现,所以优先事项是不断变化的。新出现的问题包括环境问题与媒体在促进解决妇女问题方面的作用。这些问题将在第二和第三部分做进一步讨论。

国家性别方案框架还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六个关键领域的问题的具体策略。这些策略包括:积极地调动资源、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有效地协调干预措施、通过培训研究和评估提高能力、开发有效的信息与管理系统、游说以及宣传。

1999年,博茨瓦纳制定了一项全面的宣传和社会动员战略以促进国家性别方案。该项战略主张建立共识、调动资源并从政治角度致力于实施国家性别方案。政府还制定了国家性别方案的大众版,旨在使其作为推广工具,向公众宣传六个关键领域的性别问题,从而建立共识。

第4条:特别措施

赋予女性社会经济权力

博茨瓦纳政府处理两性平等问题的方法旨在建立一个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框架。国家性别方案框架概述了解决本报告上文第3条及其他部分提到的六个关键领域问题的具体战略。赋予女性社会经济权力,特别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扶贫,是应付诸实施的关键具体措施。

1998年对《契约登记法》的修订以及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的通过为女性创造了新的社会经济机会。现在,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女性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不动产,并且她们还有权做自己的生意。

在赋予经济权力方面,博茨瓦纳政府审查并改进了妇女和男子获得生产资源,尤其是财政资源的机会。在财政补助政策于1997年结束、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方案于2001年结束之后,博茨瓦纳政府建立了民营企业家发展署,继续为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其中包括那些由女性所有和管理的项目。在农业方面,制定了耕地开发方案。上述措施是政府实施积极区别对待方案的例子,旨在使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从中受益。

耕地开发方案

耕地开发方案的首要目标是通过提供生产资料和畜力等补贴解决小农获得耕畜的问题。由于有受益人出资要求,所以该方案最初没能将妇女包含在内。1991年,有关部门重新设计了这一方案,将妇女出资的比例从15% 降为10%。从此,更多的女性参与了耕地开发方案。

财政补助政策与中小型和微型企业

财政补助政策旨在刺激可持续生产性就业的增长。该方案的特点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补助,从而促进并支持博茨瓦纳企业家积极参与创收活动。博茨瓦纳政府将75%的资金提供给新方案,作为资本发展、劳动力成本和培训的基金,为期五年。除帮助博茨瓦纳企业家外,财政补助政策为女企业家提供的资金比给男企业家的多15%,以促进更多的女性参与投资活动。虽然这一方案确实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但对于穷人尤其是农村女性来说,10%的首付问题仍是一个障碍。该方案于1997年实施完毕。

财政补助方案与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方案由民营企业家发展署代替。但该方案并没有考虑妇女和男子之间存在整体经济地位不平等的情况,这彻底扭转了之前赋予女性经济权力的各项方案取得的成效。

权力与决策

在博茨瓦纳,女性在议会、内阁、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等决策机构与大多数国家机关任职的人数还是很少。但除议会之外,女性在上述机构任职的情况有了稳步进展。2004年大选之后,共有7名女议员,其中6名还担任了内阁成员,另外1名担任国民议会的副议长。截至2005年11月,全国591名地方议员中有116名女性。到2006年6月,女常务秘书增至6名(常务秘书总人数未知),女副常务秘书为13名(副常务秘书总人数未知)。尽管这些数据表明了博茨瓦纳政府确保两性平等与女性参与决策的决心,但博茨瓦纳还没有达到决策职位中女性占50%的国际目标。

妇女事务局正在全国运动中充当先锋,它还与民间社会合作向决策者、尤其是国会议员进行政治教育和宣传。这些措施旨在动员公众、政策制定者与决策者,并促进女性在决策性论坛和机构的代表权。

第 5 条:对两性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习俗和传统做法

在博茨瓦纳,习俗和传统在社会的形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习俗和传统做法构成了习惯法法律体系的基础,并渗透到对社会结构产生影响的社会规范中。这影响到女性的人权,因为它们关系到性别偏见和角色差异等。虽然大部分社会仍是这种情况,但传统习俗在发展过程中巩固自身的同时也发生着变化。不同地区的传统做法也存在差异,尤其是城乡之间。部分原因是城市化的发展以及通讯的改善。

性别定型观念和性别期待

早期社会化

在博茨瓦纳的许多家庭中,特别在农村地区,男孩和女孩从小就在担负的任务和期望方面存在不平等。例如,家长让男孩干的活与家庭资产有关(耕地、放牛、管理井孔、在城市地区还会学习如何经营家族企业),而家长可能会让女孩做家务活(做饭、洗衣服、打柴或取水)。从小男孩就被教导要像父亲那样承担领导角色,而女孩则被教导要成为顺从、会照顾人、会料理家的“贤妻”。文化因素往往是对女性的不良定型观念的根本原因。博茨瓦纳有一句流行的谚语:ga di nke di etelelwa ke manamagadi,意思是“母牛不能当牛群的带头牛”,实质上是指女性不能担任领导角色。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传统习俗、规范和信念在发生着变化。博茨瓦纳政府将继续支持公共教育、树立意识和社会方案,旨在消除使妇女尤其是女童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习俗。

语言是定型观念的一个来源并强化这种偏见

在提到某些东西属于男子或妇女的时候,语言的使用有时候会加强男女的角色。例如,人们在提到某个家庭的家时经常会用一个人的母亲的名字(如Tebogo夫人家),而在提到某家的牛或其他资产时会用一个人的父亲的名字(如Tebogo先生的牛)。

另一个例子是通过问候语辨别婚姻状况和地位。当问候一名已婚男子时,人们往往询问其子女的健康,这样妻子也包含在内了。妻子的健康和子女的健康没有区别。当人们向妻子询问她子女的健康时,丈夫是不包含在内的。虽然这一情况不被视为故意歧视妇女,但却表明了男子和妇女地位的差异。

在大多数地方文化中,女子结婚意味着mosadi oa tsewa(她被娶走了)。另一方面,男子结婚意味着monna oa tsaya(他娶来了)。这些表述渲染了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传统观念,因此使性别成见和不平等的夫妻权力关系根深蒂固。

除语言的一般使用情况外,给孩子起名字也有类似的性别差异,并继续渲染性别角色和成见。茨瓦纳语的名字经常带有职业色彩和性别色彩。例如男子的名字有:Modisa(牛倌);Motsumi(猎人);Mojaboswa(男性继承人)(一些文化中,由于女孩不能继承某些财产,所以不能叫Mojaboswa);Kgosi(首领)。女子名字有Segametsi(提水的人);Mmamotse(家庭主妇);Sethunya(花);Bontle(美人)。

男子是一家之主

在博茨瓦纳,社会往往赋予男子一家之主的权力,不论他是否能胜任,他都掌控着家庭资产、担任所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一风俗赋予了男子在家庭资产方面相当大的经济控制权,而不管他们的权力是否与对相关资产的贡献相匹配。传统上来讲,尽管丈夫掌控着家庭财产,但在处置家庭资产之前他会和妻子(有时候和子女)协商。然而,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价值体系的不断变化,丈夫往往不经他们妻子的允准就处置掉他们认为合适的家庭财产。随着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的通过,这一情况已经改变。为确保该法适用于包括传统与宗教婚姻在内的各种婚姻,改进该法的相关规定很重要。

2004年之前,男权社会的思想认为女性不具备管理经济事务的能力。男权统治造成了许多女性离婚的时候在金钱方面毫无权力。此外,大多数女性离婚后离开丈夫的家时,根本不知道家庭资产的价值和存放的地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妇女们经常被欺骗,比如分割牛,牛在博茨瓦纳是一个家庭经济地位的重要衡量标志。随着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的通过,这一状况已有所改变。

随着多项法律的修订、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以及城市化的推进,男子不再是当然的一家之主了。由于妇女能够在家庭以外工作,所以她们在经济上对男子的依赖已大大减少。随着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雇佣家庭佣工(主要是妇女)有日益增长的趋势。同样,男子在抚养子女方面也更加投入,比如照看孩子、做饭、送孩子去医院或学校。不管是男子还是妇女都需要适应这种对两性角色的重新定位。

有关Bogadi做法的文化观

女性融入社会的方式来源于人们对女性的社会期望、观念以及人们设想的她们所具有的温顺、惟命是从等天生特点。人们对性的看法就源于这些设想与观念。人们推定或期望一个女人应该如何行事。在有的家庭,支付bogadi(彩礼)被认为是将女方从他父亲的监护下转移到她丈夫的监护下的一个象征,因此要求妻子顺从丈夫。

尽管bogadi在开始时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但在博茨瓦纳许多地方,支付bogadi已经成为必须的行为。bogadi的强制性地位可能会对男女双方均产生消极影响。如果男方无力给女方bogadi,那么他们的婚姻将破灭或延迟(因此阻碍了男女双方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如果他们选择没有结婚就同居或者没有bogadi而结婚的话,他们也不能参加某些社区社交活动。例如,如果没有支付bogadi,这对夫妇与其他有bogadi的夫妇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一小部分人认为支付bogadi是购买新娘的“付款”。这种看法给予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控制权。然而,博茨瓦纳政府一直致力于教育民众,使之认识到这些是不良文化习俗,因此目前持有这一观念的人并不多。

通过婚嫁习俗强化两性角色

在一些文化中,举行婚礼前长辈会向新婚夫妇就婚姻与家庭的义务和责任提出忠告。这种做法加强了男女双方从小就形成的社会化角色与性别角色。在听取忠告时,男子和妇女是分开的。已婚妇女指导将要结婚的妇女,建议包括“monna ke ngwana o a tlhokomelwa”(男人是孩子,必须加以养育或呵护)“monna ga a botswe kwa a letseng”(如果丈夫在外过夜,妻子不能过问他在哪里过的夜)“monna ke selepe o a adimanwa”(丈夫是斧头,既可以借出也可以借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建议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些建议源自一夫多妻的环境,应当指出的是,随着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广泛流行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其他社会挑战,长辈不再给出这类建议。

已婚男子为将要结婚的男子提供建议,其中包括“mosadi ke galase, o tshwarwa sentle”(女人像玻璃杯一样脆弱,一定要小心照顾),“mosadi ke mokgabo wa monna”(女人是男人的装饰品)。

对性行为的不同看法

人们对有婚外恋的妇女和男子的看法不同。一些有外遇的男子不期望受到他们妻子的质问或与妻子对峙。由于在博茨瓦纳艾滋病毒感染率高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流行,所以婚外恋是不安全的。但如果人们发现一个女人在婚外寻求性满足,那么她会被认为是荡妇、没有道德。对男人来说,这种有多个性伙伴的行为不被视为是耻辱。有些男人的越轨行为源自一夫多妻制的环境。尽管根据普通法一夫多妻为违法行为,但一些宗教社区仍认可或允许一夫多妻制。这一情况证明为了便于妇女和男子做出知情决定,不论他们是按照普通法、习惯法还是宗教法结婚,均有必要为他们提供信息和支助服务。

有时候,在性生活中妻子拒绝丈夫或要求丈夫使用避孕套时,丈夫会对她们施暴。使用暴力以一种文化信念为依据,即男人拥有夫妻之间的同房权,女人有义务为男人提供服务。这往往会导致婚内强奸,而婚内强奸行为很少被告发。此外,由于博茨瓦纳《刑法典》没有就婚内强奸作任何规定,所以很难对这种违法行为提出指控。民间社会组织与议会法律委员会正在就在《刑法典》中制定一项关于婚内强奸的明文规定展开初步协商。

解决婚内强奸问题的其他措施还包括,当前有关方面正在讨论一项议案,该议案主张制定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对婚内强奸罪做出规定。有关方正在讨论该议案。

宗教的作用

一些宗教部门强化了歧视性的性别成见,但一些已采取措施打破性别壁垒,为女性创造机会。一个经典的例子是荷兰改革教会任命女性担任神职人员。2003年,Mochudi一名年长的牧师退休后,教会提名一名女性接替他的位置。按照男性在神职人员中占主导的传统习俗,一部分教徒反对上述任命,并将此事诉诸法庭。Modiri Letsididi法官在2006年7月的判决中裁定,Mochudi 荷兰改革教会任命女牧师的做法并不违反教会规则,因此维持原任命。

媒体在渲染性别成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媒体在报道杀害妇女、家庭谋杀和自杀事件时描写得极其详细,这似乎是在助长这种做法,使潜在罪犯超越彼此。然而,现已经注意到,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的时候,越来越注重性别问题。

在广告和营销业,由于缺乏商业道德和伦理标准,妇女被用作广告与营销活动、选美活动中的物品,使得依靠裸露的选美标准继续盛行。这些趋势将妇女描绘成商品,强化了对女性的性别定型,并直接影响到年轻人对她们的看法。随着政府和其他发展伙伴对媒体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媒体管理人员意识到有必要为受众提供两性平等的报道和广告。人们预计媒体将制定一个《行为守则》,当有涉及到女性的工作时,该守则能为他们提供指导并对工作产生影响。

生殖健康问题

有些文化规范影响到女性在生殖健康方面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男子决定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在婚姻关系中,妇女不能要求她们的丈夫使用避孕套。这些做法不利于妇女健康。

按照传统,妇女产后应在家呆一段时间(botsetse),时间长度为14天到90天不等。现在这种做法已经制度化,妇女可以休产假。对丈夫来说,还没有正式的陪产假。虽然孩子出生后丈夫可以休普通事假,但没有关于陪产假的正式规定可能会助长照顾子女主要是母亲的职责这一成见。

但随着教育和宣传活动的开展,一些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已通过多项政策,允许丈夫休短期的陪产假。

第 6 条:卖淫

贩卖妇女

总的来说,博茨瓦纳禁止贩卖人口。《刑法典》(第08:01章)第144和145条分别对以不道德目的绑架妇女和诱拐未满16岁少女做了规定。传闻表明,博茨瓦纳是周边国家贩卖妇女的过境通道。2003年,国际移民组织的报告称,博茨瓦纳不仅是贩卖人口的来源国,而且还是贩卖人口到南非的过境国。与国际移民组织报告相反的是,博茨瓦纳没有任何正式报告的贩卖妇女案例。然而,博茨瓦纳政府认识到了潜在的问题,警方正警惕地监测着可疑情况。《刑法典》对起诉贩卖妇女的罪行做了规定。

卖淫

在博茨瓦纳,由于没有对卖淫作法律界定,所以处理卖淫问题面临着挑战。但是社会上卖淫的定义为,以金钱或物质利益为交易发生性关系。尽管没有男性的参与,女性是不可能完成卖淫的,但是卖淫一般被认为是女性的事。由于缺乏法律定义以及《刑法典》没有相关法律管理规定,所以对卖淫者的剥削和虐待问题不能在法院处理。如果卖淫是以更微妙和非常规形式发生的,那么会变得更难处理。

然而,博茨瓦纳政府意识到了上述挑战,并继续通过民间社会组织支持各项教育与宣传方案。这些民间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从事商业性性工作的妇女寻找别的谋生手段、从事别的职业。博茨瓦纳政府与其他利益攸关方联合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实施基于上述举措的各项活动。这些组织包括:特洛昆的Nkaikela青年项目、帕拉佩的Itsotseng Banana、以及弗朗西斯敦的Matshelo社区发展协会。

其他法律也对商业性性工作者遭受虐待和剥削的情况做了规定,比如与暴力、身体受虐、强奸、虚伪陈述和盗窃罪有关的法律。

第二部分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8条:代表权

第9条:国籍

第 7 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政治和公共生活

根据博茨瓦纳政治制度,妇女在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公共事务时享有平等的机会。这些机会体现在民主文化以及参与博茨瓦纳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虽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妇女参加任一公职的选举,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与性别有关的因素制约妇女在政治领域地位的提高以及生活各个方面的发展,特别是在分享权力和决策的时候。妇女参与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化进程和公众看法的影响。

在社会上,妇女往往在照顾儿童和老人方面负有更多的责任,并且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主要护理者。因此,她们无法充分参与政治进程,包括充分地参加竞选活动并发展她们的政治生涯。此外,她们没有资源参加赢利活动。最后,从政日益需要的雄心壮志确实阻止了许多妇女积极地参与政治。妇女从政与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居家、远离政治的文化传统相悖,政治被视为是男人的专利。

女性在议会中的代表

博茨瓦纳对妇女竞选议会或地方政府内的民选政治职位没有限制。历史表明,博茨瓦纳自独立以来,已经有女性担任民选职位。议会选举制度基于选区,而地方政府选举制度基于地方选区。截至2004年,博茨瓦纳共有57个选区。其中7个选区由女性控制。议会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

总统有权提名4名“特选”议员。上次大选中,总统任命这4名特选议员中的3名女性议员担任内阁部长。议会负责选出国民议会的议长和副议长。获得最多选票政党的领袖将成为国家总统。由于女性在政治决策领域担任的职务较低,因此限制了她们晋升到总统等最高政治职位的可能性。

下文表1分别列出了女性在议会和内阁任职的情况。1994年在议会中任职的女性有4人,1999年增加到8人,2004年又降为7人。1994年,内阁中女部长有3人,1999年为4人,2004年增加到5人。在2004年,所有内阁成员中女性占25%。

表1:女性在博茨瓦纳议会和内阁中中的代表

1994年

1999年

2004年

2006/2007年

女性所占百分比

女性所占

百分比

女性所占百分比

女性所占

百分比

议会

40

4

9

36

8

18.2

55

7

11

55

7

12.7

内阁

14

3

21

13

4

23.5

15

5

25

18

5

27.7

资料来源:国民议会(2005年11月),2007年2月。

下文表2显示按政党分列的女委员人数和相应的男委员人数。博茨瓦纳民主党(民主党)是执政党,博茨瓦纳民族阵线(民族解放阵线)与博茨瓦纳大会党(大会党)是主要反对党。

表2:女性在中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任职情况:执政党和反对党

政党

中央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合计

合计

博茨瓦纳民主党

18

14

4

6

6

0

博茨瓦纳民族阵线

18

13

5

6

5

1

博茨瓦纳大会党

22

16

6

7

5

2

资料来源:各政党办公室,2006年6月。

地方政府结构

博茨瓦纳地方政府由行政区和城镇议会组成,由地方议员领导。地方政府的选举与国民议会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也相同。除选举产生的议员外,地方政府部部长负责提名各议会的其他议员。2004年大选结束时,全国共有591名地方议员,其中490名选举产生,101名提名产生。在这591名地方议员中,有116名女性,占地方议员总数的19.6%,而男性占80.4%。在116名女地方议员中,有78名经选举产生,另外38名由部长提名。大多数女议员的政治生涯始于担任村庄发展委员会和乡村卫生委员会的成员或领导人。这些委员会可以称作大多数女议员的学校,因为委员会不仅树立了她们的信心、发掘了她们的领导能力,而且还培养了她们的自尊。表3按性别分列出地方议员的分布情况。

表3:地方政府中的代表

代表权

合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地方议员

591

475

116

19.6%

资料来源:国民议会,2005年11月。

Ntlo ya Dikgosi (酋长院)

Ntlo ya Dikgosi (酋长院)是国民议会有关习惯法所涉问题的咨询机构。2004年,酋长院有35名成员,其中4名为女性。Bogosi(酋长职位)由男性占据,他在选举酋长院成员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从下文表4可以看出,到2005年2月为止酋长院的女性成员占11%。

表4:酋长院中的女性代表

代表权

合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酋长院

35

31

4

11.42%

资料来源:国民议会,2005年11月(2007年2月)。

女性在公共服务部门中

在博茨瓦纳,政府是最大的雇主。一直以来,公共服务领域的就业工作由公共服务管理局负责,该管理局新任领导为一名女性。共有54036人在政府部门工作(人事管理计算机化系统,2006年6月)。其中女性占29.0%,男性占71.0%。下文表5中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常务秘书和副秘书一级,只有34.3%的职务由女性担任。这一比例与2004年的数据相比略有增加,是一个重大进展。

表5:女性在决策职位任职情况

职位

所占百分比

所占百分比

常务秘书

2

9.5

19

90.5

副常务秘书

13

26

37

74

资料来源:公共服务管理局人事管理计算机化系统,2006年6月。

妇女在公共部门担任的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包括:博茨瓦纳银行行长、总检察长、检察机关负责人等。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女性创造了历史,成为自博茨瓦纳独立以来在上述职位任职的第一位女性。

通过对公共部门的整体评估可以看出,在一些公共机构女性工作人员占绝大多数。这是政府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服务部门所取得的成果。下文表6提供的统计数据证明了这一点。

表6:女性在公共服务部门中

机构

女雇员所占百分比

监察员办公室

73.5

卫生部

66.8

工业法院

65.7

财政与发展规划部

65.4

司法局

64.3

总检察长办公室

62.5

总审计长办公室

60.4

地方政府部

59.2

议会

58.9

贸易与工业部

57.9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56.2

土地与住房部

50.7

教育部

49.9

通信与科技部

47.2

劳工与内政部

45.9

总统办公室

41.9

独立选举委员会

41.3

环境、野生动物与旅游部

34.0

工程与运输部

26.8

农业部

26.7

矿业、能源与水利部

26.3

资料来源:公共服务管理局人事管理计算机化系统,2006年6月。

在私营部门,女性有同样的机会跻身高级管理职位,如行政经理、总经理、首席规划师、首席会计师等。然而,许多公司的管理层仍没有女性任职。

下文表7提供了女性在半官方组织内担任决策职位的统计数据。同样,女性人数相对较少。

表7:女性担任民选董事会、委员会以及半官方组织管理和决策职位情况

半官方组织

合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博茨瓦纳肉类委员会

29

23

6

21%

博茨瓦纳标准计量局

15

11

4

27%

博茨瓦纳国家生产力中心

26

20

6

23%

博茨瓦纳技术中心

23

17

6

26%

博茨瓦纳邮局

31

18

13

42%

农村工业革新中心

18

16

2

11%

水利公司

38

26

12

32%

总计

180

131

49

27%

资料来源:妇女事务局,2006年4月。

女性在司法机关中

博茨瓦纳共和国司法机构是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由习惯法法院、地方法院、工业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上诉法院是国家司法系统的最高机构。法官由总统任命。地方法官由司法事务委员会任命。下文表8列出了截至2006年6月上诉法院法官人数。上诉法院没有女法官。

表8:上诉法院

职位

院长

1

0

上诉法官

7

0

资料来源:司法局,2006年2月和6月。

到2004年,总统共任命2名女法官到高等法院工作。第一名女法官于2002年任命,第二名于2004年任命。其中一名于2005年被任命为第一位女性总检察长。下文表9列出了高等法院工作人员分布情况。

表9:高等法院

职位

首席法官

1

0

法官

14

1

注册官

1

0

副注册官

2

0

助理注册官

8

0

资料来源:司法局,2008年7月。

表10:工业法院

职位

院长

1

0

法官

4

3

注册官

1

0

副注册官

1

0

总计

7

3

资料来源:司法局,2008年7月。

在地方法院,男法官比女法官多。2006年6月,全国共有21名女法官在地方法院工作。在地方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最多。表11按职位高低和性别列出了地方法院的法官分布情况。

表11:地方法院

职位

合计

首席法官

3

1

4

代理首席法官

0

2

2

主法官

5

5

10

高级法官

8

8

16

一级审判官

5

4

9

二级审判官

3

1

4

三级审判官

4

2

6

总计

28

3

51

资料来源:司法局,2008年7月。

女性参加Kgotla(传统的社区集会场所)的情况

Kgotla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决策平台。Kgotla可用于各种目的,包括:社区协商、解决争端、公告以及宣传正在实施的发展方案等。同时,它也是外界了解有关社区的一个窗口。

kgotla 通常由一名皇族男性成员领导和组织。大部分部落是父系部落,因此责任通过男性家族成员代代相传。Kgotla对男女着装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要求,男性需穿夹克衫,但不戴帽子;女性要戴头巾遮住头部,不得穿长裤。在Kgotla,男子和妇女不能坐在同一侧,座位也不同。在Dikgotla,历来是男子坐在椅子上,妇女坐在地上。虽然在现代博茨瓦纳这些做法不被视为歧视妇女,但它们表明了社会是如何看待两性角色、责任以及相关的行为的。

参加Kgotla会议的男性往往比女性多(尽管博茨瓦纳鼓励并允许男子和妇女都参加Kgotla会议)。尤其是,显然期望一家之主参加,而一家之主往往是男性。男性为户主的传统在女户主家庭急剧增多的浪潮中受到挑战,为更多女性参加Kgotla会议创造了机会。要是女性跻身于酋长之列,她们就能主持Kgotla 会议。

参与非政府组织的情况

博茨瓦纳民间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增加。其中一些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从事与性别问题和(或)影响妇女的发展问题的工作。传闻表明,在1999年,约有10个组织积极参与了与性别问题和妇女问题有关的工作。到2007年,这样的组织增至25个。

1999年,由女性领导的较大民间社会组织有10个,2007年增至25个。受雇于这些组织的女性也担任高级职务,如方案主管、会计师、监测评价员等。但是,还需要不断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以保持方案实施的势头。

非政府组织普遍面临的挑战有:制定方案以及实施干预措施的体制能力不强、领导能力有限、工作人员缺乏技能而且经验不足、人员流动率高以及缺乏维持大部分活动的资源。因此,一些组织已解散。由于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在实施赋予妇女权力的方案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博茨瓦纳政府制定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的指导方针,为非政府组织从政府获得资金提供了便利。

第 8 条:代表权

女性在外交部门的代表

博茨瓦纳外交部门是公共服务部门的一部分,由外交与国际合作部管理。外交部门吸引的男性历来多于女性。然而,近几年外交部门的女性人数显著增加。下文表12对外交部门男性和女性的人数以及所担任的职位进行了比较。女性占外交人员总数的35.89%。

表12:按性别分列的博茨瓦纳驻外机构高级职位分布情况

驻外机构高级职位

合计

大使

6

3

9

高级专员

5

3

8

总领事

1

1

2

公使衔参赞

3

1

4

参赞

3

8

11

总计

18

16

34

资料来源:外交部,2008年7月。

虽然博茨瓦纳加入了大部分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英联邦、非洲联盟和南共体等,但是博茨瓦纳在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大大低于限额。女性代表人数更少。博茨瓦纳政府已开始努力鼓励并支持博茨瓦纳人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

第 9 条:国籍

取得国籍

根据1984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在博茨瓦纳出生的人,只要在出生时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因出生或血缘成为博茨瓦纳公民。

父亲或母亲是博茨瓦纳公民;

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其母亲(或父亲)是博茨瓦纳公民;

在该法生效之前出生的人想取得博茨瓦纳国籍,不能凭借本条规定成为博茨瓦纳公民。

上诉法院一直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宪法,因此博茨瓦纳政府对该法做了进一步修订,纠正了这一情况。1995年《修正案》引入了不带性别色彩的的规定。在孩子出生时只要父母中的一方为博茨瓦纳公民,孩子就可以因出生或血缘取得博茨瓦纳国籍(第2条)。对于因收养取得国籍的情况,原先要求男性收养者为博茨瓦纳公民的规定已废除,修正案要求收养人只要有一方是博茨瓦纳公民即可(第3条)。在通过登记取得国籍方面,该法没有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作区别规定;修正案还规定,只要孩子的父母中有一方是博茨瓦纳公民,他/她即可通过登记取得国籍(第4条)。在与博茨瓦纳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入籍方面,该修正案对男女一视同仁(第6条)。

该法具有追溯效力,最远可追溯到1982年,因此1982年以前博茨瓦纳妇女与外国男子结婚所生的子女,以及未婚女性在博茨瓦纳以外所生的子女不包含在内。根据1995年经修订的《公民身份法》,只要父母亲一方为博茨瓦纳公民,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可登记取得博茨瓦纳国籍。但1982年以前在博茨瓦纳以外出生的、已年满21岁的人除外。

1995年之前,人们认为这部法律歧视博茨瓦纳妇女,尤尼蒂·道一案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尤尼蒂·道是女性,所以她不能将自己的国籍传给被视为外国人的子女。尤尼蒂·道女士认为上述条款(第4和5条)对女性造成的歧视违反了《博茨瓦纳宪法》第3 (a)条的规定。此外,上文提及的《公民身份法》第13条仅对与博茨瓦纳男子结婚的外国女性入籍问题做了特别规定。但没有就与博茨瓦纳女子结婚的外国男子入籍问题作任何特别规定,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并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法律规定平等对待女性与男性,并使他们从中平等地受益。

结婚对国籍的影响

2004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使与外国男子结婚的博茨瓦纳妇女得以保留其国籍。与博茨瓦纳公民结婚的外国配偶的国家法律可能会规定,本国公民的外国配偶可经注册成为该国公民,或者该国法律会自动赋予本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其公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博茨瓦纳公民没有按照登记要求,通过自愿与正式的方式取得他/她配偶国家的国籍,或者结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居住在博茨瓦纳,那么他/她可保留其博茨瓦纳公民身份。

部族隶属

现在人们普遍承认部族隶属可以赋予一个人身份、语言、文化和传统。这有性别问题。一个女人结婚后需加入她丈夫的部族。由于丈夫所在部族的习惯法可能会给予她不同于本部族的待遇,所以加入丈夫的部族后可能会对她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所有的人都出生在部族里。如果母亲已婚(即是婚生子女),他们出生后属于父亲所在部族的成员。如果母亲未婚(即是非婚生子女),他们出生后属于母亲所在部族成员。孩子的法律地位由其母亲的法律地位决定。如果孩子是婚生子女,她/他属于其父亲的家庭。如果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她/他属于其母亲的家庭。尽管人们认为这些做法没有歧视妇女,但它们可能间接地使妇女处于边缘性地位或者最终对妇女形成了歧视。

第三部分

第10条:教育

第11条:就业

第12条:保健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福利

第14条:农村妇女

第10条:教育

通过教育增强女性能力

为确保人人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博茨瓦纳政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全国教育委员会报告》(1993年)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指出教育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特别是增强妇女和女童能力的一个长期过程。这符合世界全民教育会议(1990年,泰国)中提出的建议。

在博茨瓦纳,教育部不是唯一的教育提供者。正式注册的私立大学和民办学校也提供教育服务,政府为在这些高等院校就读的博茨瓦纳人提供奖学金。男子和妇女享有同等的机会。博茨瓦纳政府正在建立国内第二所大学,为博茨瓦纳人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教育部已认识到博茨瓦纳教育中存在的性别失衡问题,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机会平等政策”,以促进“创造平等的学习机会、消除一切现有的或潜在的以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残疾、年龄、社会地位或居住地为由对学习者的歧视”。在这方面,教育部已成立了一个高级别的“性别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部门的性别问题联络人组成,由教育发展服务局副常务秘书领导。该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教学大纲、教学方案和教学实践中;并为常务秘书提供咨询。

下文表13和表14对2001年和2002年中小学男女学生的入学情况做了比较。1至6年级女生总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2.85%。还可以看出的是,年级越高,女生人数越少。

表13:按性别和年级分列的中学入学情况

年级

合计

1

2

3

4

5

6

19396

19145

19060

8250

9450

175

20672

20121

19682

11104

11013

178

40282

39266

38742

19490

20463

353

总计

76476

82770

158596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5年。

如下文表14所示,在1995年至2004年期间,7岁至13岁男童和女童的小学入学人数基本上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府为男童和女童创造平等学习机会的努力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表14:按性别和年份分列的小学入学情况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第一级 – 小学

156 560

159 502

161 497

162 565

162 124

163 192

165 932

167 246

166 973

166 759

157 133

159 127

160 771

160 125

160 351

161 091

163 519

163 589

163 403

161 933

合计

313 693

318 629

322 690

322 475

324 283

329 451

329 451

330 835

330 376

328 692

女生所占百分比

50.1

49.9

49.9

49.6

49.7

49.7

49.6

49.4

49.5

49.3

资料来源:《博茨瓦纳有关南共体男女平等与发展宣言执行情况的国家进展报告》,2006年6月。

为提高教育与培训的可用性、获取机会、公平性而采取的措施

为提高教育的可用性和获取机会,博茨瓦纳政府根据1994年经修订的国家教育政策采取了多项措施。

(a)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教育政策:博茨瓦纳制定了国家职业教育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建立职业培训学校的框架,这类学校专门针对不能继续接受正规教育的学生。该政策促进了机会平等。

目前,教育部正致力于实施“机会平等政策”,旨在为人们创造更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会,尤其为女性提供以男性为主的传统行业的教育和培训机会。这项举措将会在技能和收入方面增强女性的能力。在这方面,教育部下设的指导与咨询股针对职业培训中心和管理层举办了一些宣传两性平等的讲习班。此外,职业教育培训司还制做了一部针对女童的职业指导录像《角色榜样》,宣传两性平等,尤其鼓励她们从事技术职业。该录像介绍了在技术职业领域取得成功的一些男女人士,以他们为角色榜样。为打破对男孩和女孩的职业生涯决策产生不利影响的性别定型观念,还为人们提供咨询与指导服务以及培训和宣传。

妇女参加职业培训的一个主要难题就是怀孕。为解决这一难题并为女性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平等的机会,职业教育培训司制定了一项关于怀孕的政策,使孕妇可以继续接受培训。

表15:职业和技术培训的入学情况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第二级–职业和技术培训

5563

4351

5598

6226

6178

7092

7092

6728

6882

7885

2532

1857

3232

3713

3431

4415

4415

4154

4251

4764

合计

8095

6208

8830

9939

9609

11507

11507

10882

11133

12649

女生所占百分比

31.3

29.9

36.6

37.4

35.7

38.4

38.4

38.2

38.2

37.7

资料来源:《博茨瓦纳有关南共体男女平等与发展宣言执行情况的国家进展报告》,2006年6月。

(b)远程教育

博茨瓦纳政府通过博茨瓦纳远程和开放教育学院实施远程教育方案。该方案是博茨瓦纳为增加并扩大男子和妇女学习机会战略的一部分。这类学生与在正规教育系统学习的学生参加同样的考试。此外,其他私立学院也提供远程教育。

现有的统计资料表明,受益于远程教育方案的女性多于男性。下文表16列出了2001年至2008年间,初等教育文凭、普通教育文凭以及博茨瓦纳政府中等教育文凭方案的入学情况。

表16:注册远程教育方案的学生人数(非正规教育司,2001年至2004年)

按性别和年份分列的远程教育入学情况

方案

性别

博茨瓦纳远程和开放教育学院

初等教育文凭

合计

2001 2002200320042008

总计

155302396287395

400791782 664 557

55510931178951952

2186

4700

6892

普通教育文凭

合计

151---

294---

445 - - -

1935

2772

4707

博茨瓦纳政府中等教育文凭

合计

22687199712151354

5541794199724722814

7802665299436874168

4663

9631

14294

资料来源:博茨瓦纳远程和开放教育学院年度报告(2008年)。

女性在教育部门

下文表17列出了4所师范培训学校的教师分布情况。数据表明,这4所院校中女教师多于男教师。

表 17 : 受过培训的与没受过培训的小学教师人数

教师

弗朗西斯敦

洛巴策

塞罗韦

特洛昆

合计

博茨瓦纳教师: 男

17

27

13

39

18

26

14

31

62

123

合计

44

52

44

45

185

外籍教师: 男

4

4

4

2

0

0

5

3

13

9

合计

8

6

0

8

22

教师总数: 男

21

31

17

41

18

26

19

34

75

132

合计

52

58

44

53

207

学生: 男

93

143

146

179

80

122

120

173

439

617

总计

236

325

202

293

1056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5年)。

《教务管理法》(1978年)规定,在教师的调动上应做到公平与两性平等。但目前面临一些挑战。女教师常常会调到其丈夫的工作地点附近工作。这一点可解释为会使性别成见根深蒂固,因为其灌输的是女性利益应屈从于男性利益的观念。

尽管对《教务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第14(2)条仍规定“以本条规定为条件,教师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女教师可以在结婚后退休”。《第105号条例》(1976年)对第14(1)条关于重新雇用已婚女教师的规定做了相应的解释,规定:“如果一名长期女教师结婚了,她应在婚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上级她是选择继续长期任教还是退休。如果在婚后选择退休,女教师可以被临时聘用”。这种规定有歧视妇女的倾向,使某些定型观念更加难以消除并没有给予妇女权利应有的足够重视。尽管对女性的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些男性,但这项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男性作类似规定。

男生和女生所学的课程、参加的考试以及享有的师资和材料一样。他们所学的课程和教材注意到了性别问题,而且在指定教科书时也注意到了性别问题。在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博茨瓦纳启动了一项女童教育运动,其目标是打破性别成见并增强女童的生活技能。

奖学金

教育部为男生和女生提供获得奖学金的平等机会。这样,各种不同社会背景的学生均有机会获得该奖学金计划。这有助于解决贫困问题,尤其是以女性为户主家庭的贫困问题。

私营部门也会为有前途的学习者和希望继续接受更高或更专业的教育和培训的就业人员提供奖学金。一家私营公司在1998年资助了16名女性和28名男性,1999年资助40名男性和10名女性学习理科课程,例如工程、信息系统、冶金、医药、地质、采矿等,在这里仅举几例男性主导的领域。

继续教育

博茨瓦纳已经制定了若干继续教育方案,其中包括由博茨瓦纳远程和开放教育学院、非政府组织、博茨瓦纳大学、学习团体及私立大学提供的继续教育方案。这些方案扩大了女性的学习机会,这点可从日益增高的女性入学率看出。

全国扫盲方案旨在降低博茨瓦纳公民的文盲率。该项方案的大多数受益者主要是农村和半城市地区的妇女。1998年,参加该项方案的男性有3 980人,女性有6 736人。共有91名女性成人教育辅导员、32名男性成人辅导员。

制止因怀孕辍学的种种努力

博茨瓦纳政府根据其为公民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立场,通过了一项“再入学政策”,使因怀孕辍学的女生可在六个月后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为评估该政策的有效性和相关性,Diphalana继续教育项目已作为一个试点项目开始实施。该项目包括在学校附近提供日托设施,这样少女妈妈可以继续学习,她们的孩子也能得到照顾。基督教女青年会等民间社会组织也为少女妈妈提供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机会。

促进学校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教育部认识到体育和娱乐活动对在校青少年全面发展和成长的重要性,因而将体育列为小学课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学,有关政策规定每名学生应至少参加一项课外体育活动、一个学校俱乐部或有一个业余爱好。上述举措已见成效,不仅推动了学校的体育发展,还激励更多的女学生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表18对2000年至2003年间女性和男性参加特定体育运动的情况进行了对比。

表18:女童/妇女与男童/男子在重要的地区和国际体育竞赛中的参赛情况

年份

比赛

女运动员人数

男运动员人数

2000

悉尼奥运会

0

0

2002

曼彻斯特英联邦运动会

2

15

2003

尼日利亚第八届泛非运动会

11

39

2006

墨尔本英联邦运动会

6

24

2007

阿尔及利亚泛非运动会

19

81

2008

北京奥运会

4

19

总计

-

42

178

资料来源:博茨瓦纳国家体育委员会体育与文娱活动局 ( 2000-2008 年度报告)。

第 11 条:就业

《就业法》中“雇员”的定义为“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的任何人”,是一个中性定义。该法与《贸易争端法》、《工人补偿法》、《工会与雇主组织法》、《非博茨瓦纳公民的雇主法》、《工厂法》的基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雇员,而无论其性别为何。雇主根据应聘者的受教育程度和技术能力雇佣员工。因此,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在性别方面被认为是“没有歧视的”。

雇员获得晋升和津贴不是以性别为依据,而是以业绩为标准。这使得女性在组织和(或)私营公司内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晋升机会。经修订的《矿业和采石场法》(1994年)规定,女性可以从事地下工作,由此为女性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地方媒体仍会报道一些基于种族、怀孕和年龄等因素对女性的歧视事例。

女性仍在教师、护士和秘书等职业中占主导地位,而男性则在纪律严明的部队中占大多数。但军方正计划从2007年4月起招军校女生。表19按性别和部门分列出了在1995/96年度所进行的劳动力调查的结果。

表19:按部门和性别分列的雇员情况

部门

合计

中央政府

75479

39355

36124

地方政府

39917

18737

21180

半官方组织

12135

8230

3905

传统农业

48657

33232

15425

非正规部门

57240

18958

38282

其他私营部门

111977

70789

41188

总计

345405

189301

156104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1995/96年劳动力调查。

薪酬及工作评级不取决于雇员的性别。政府已经批准了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问题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97年6月)。2004年,对《贸易争端法》与《工会与雇主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使有关规定与上述公约一致。《就业法》第47.01章也规定,无论男女,雇员在社会保障和退休津贴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获得社保和退休金的资格由年龄决定,而不是性别。《工厂法》(第44.01章)涉及到雇员不分性别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以及福利问题。

产假期间,妇女的产假工资为月薪的一部分。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女性在产假期间享有全额月薪,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女性只获得部分月薪,各私营单位支付的比例不同。然而《公务员总则》限制了胎儿数量和怀孕间隔,规定只有少于三胎并且怀孕间隔至少为两年的雇员才可享有上述产假薪酬。政府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是,产妇可享受为期一年的优待,即在每个工作日可休息一小时为新生儿喂奶。这些权利是为了确保妇女和婴儿都得到照顾,表明政府充分考虑到了妇女的需求。

终止雇佣关系

《就业法》规定,禁止以婚姻状况和性别为由终止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就业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休产假的妇女应得到保护,这意味着不得终止与休产假的妇女的雇佣关系。

性骚扰

禁止在工作场所实施性骚扰,无论实施对象的性别为何。2000年,政府对《公务员法》进行了修订,将性骚扰列为一种不端行为,根据该法规定,性骚扰行为会受到惩罚。这项规定的局限之处是它仅适用于公共部门。但是,一些私营机构也有关于性骚扰的政策规定。

第 12 条:保健

依照1978年《阿拉木图宣言》,博茨瓦纳政府已开始实施全面的初级保健战略。该战略确保所有人不分性别、年龄、居住地、社会地位等,均有平等的机会享有全面的保健和支持。博茨瓦纳人距离保健设施均不超过15公里。几乎所有的行政区都有设备齐全、人员充足的初级医院、诊所和卫生站。一些诊所还设有妇产设施,孕妇可以更便捷地生产。公共卫生系统由政府资助,只向门诊病人象征性地收取2普拉的费用。一些人可免交此项费用,这些人群包括:《赤贫政策》中界定的穷人、儿童、残疾人、接受诸如计划生育、产前和产后护理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的妇女、结核病患者以及参加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方案的人。其他免费的服务包括:儿童福利和青少年性生殖保健服务。这些措施让更多的妇女,尤其是资源有限的农村妇女获得医疗保健。

总的来说,博茨瓦纳在医疗卫生工作方面成绩斐然。1999年,博茨瓦纳女性的预期寿命是67.1岁,男性则是63.3岁。2002年,城市地区94.3%的孕妇、农村地区93%的孕妇到诊所接受了产前检查。大约有97% 的分娩是在医疗机构受过训练的医护人员的监护下进行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预测,每10万名活产儿中约有200至300人死亡。

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流行有性别上的偏向。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结构,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感染。2003年哨点监测结果显示,到产前诊所就诊的37.4%的妇女感染了艾滋病毒。由于妇女是家庭护理方案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她们还承担着护理的重任。在家庭护理方案的志愿者中,妇女人数最多。有时候女童要辍学回家照顾生病的亲戚或兄弟姐妹。很明显,社会观念仍把“护理和支持”作为女性的职责。事实上,一直以来男性对护理和支持工作的参与非常有限。此外,在支持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团体中,大多数成员为女性。政府已与各民间组织合作联合开展支持方案,以减轻女性肩负的护理和支持负担。

博茨瓦纳政府制定了若干方案,包括预防服务,护理、支持与治疗,支持减少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影响的干预措施,预防母婴传播,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咨询,例行检查,血液安全,基于社区和家庭的照顾,口粮篮以及诸如性传播疾病和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病的治疗。此外,全国艾滋病理事会还设立了男部,以促进男性参与防治出现新的感染病例并参与防治艾滋病毒与艾滋病的一般管理工作。

另一个重要表现是男性参与国家保健系统的规模空前。如果男性仍不参加国家保健系统,就会对女性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其结果可能是,他们几乎不了解自己对个人和家庭健康的责任及其伴侣的需求。自2004年起,在卫生部的努力下,已有男性参与了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艾滋病毒与艾滋病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的项目。卫生部的目的是要增加男性对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的参与,以减少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传播,并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

第 13 条:经济和社会福利

在独立时博茨瓦纳的远景规划是消除饥饿、减少贫困、确保公民平等地获得资源、教育、保健和就业机会。获得与政府计划有关的服务的资格标准不包括性别,这些计划包括租者置其屋计划、机动车辆以及其他财产贷款计划。博茨瓦纳政府还启动了若干社会经济发展方案,如为博茨瓦纳人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的公民经济发展局(CEDA)。其他方案包括耕地开发方案和小牲畜举措。女性和男性均可平等地获得上述服务。

获得家庭津贴的权利

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赋予了女性参与家庭财产管理决策的权力。此外,该法增加了女性在她们选择的经济活动方面自主做决定的机会。

根据传统,妇女仅有有限的继承权,这从习惯法的实施中可以看出。习惯法规定,长子是家庭财产的主要继承人。除非父亲生前专门指定,否则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在这方面,习惯法往往对男女加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在住在父母家里的未婚女性身上更为明显。未婚女性的父母死后,她们可能被继承人逐出家门。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不适用于按照习惯法或宗教法缔结的婚姻。

参与娱乐活动、体育运动以及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

博茨瓦纳政府分别于2001年和1999年制定了国家文化政策和国家体育及娱乐政策。这两项政策为妇女参加各种形式的艺术、体育和娱乐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现在有妇女在全国体育理事会任职。2007年,考虑到体育和娱乐的重要性,博茨瓦纳政府成立了青年、体育和文化部。最近成立的博茨瓦纳妇女参加体育运动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妇女对体育运动的参与,该协会旨在促进和支持妇女参加体育运动。该协会与体育与文娱活动局联合开展了一项全国性的宣传活动,以促进妇女和女童参加体育运动。

国家体育及娱乐政策的首要任务是在全国各地制定民众广泛参与的体育、娱乐和休闲方案,使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参加;并确保体育中心各项设施方便用户使用。因此该政策规定,应在选定的体育设施内设立托儿设施,以确保照顾孩子的职责不影响妇女参加体育运动。表20列出了博茨瓦纳妇女参加特定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的情况,以及她们担任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

表20:妇女参与特定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以及国家体育协会管理工作的情况

活动:

国家体育协会

委员会中女成员人数

女成员所占比例

女性担任的职务

田径

1

1/9

副秘书

羽毛球

1

1/7

锦标赛/秘书

博茨瓦纳体育协会学院

2

1/6

秘书/副秘书

桥牌

1

2/5

成员

博茨瓦纳超级联赛体育协会

1

1/7

秘书长

国际象棋

1

1/19

额外成员

无挡板篮球

2

2/6

主席、秘书

特奥会

4

4/6

垒球

2

1/7

副主席–法律,副主席–财务

网球

1

1/6

技术主任

女子高尔夫

全体委员会

1/7

司库

篮球

2

代理秘书/技术主任

保龄球

2

竞赛秘书/秘书

运动队

1

副秘书/司库

足球超级联赛

1

当然成员

鞍马

6

额外成员

赛车

1

秘书

无挡板篮球

3

主席/司库/秘书、开发部官员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1

宣传处秘书

残奥会

1

助理秘书

特奥会

1

司库

乒乓球

1

秘书长

柔道

1

秘书

体育志愿者

3

司库/额外成员/主席

资料来源:体育与文娱活动局(2004年4月)。

女性参与休闲娱乐活动情况

博茨瓦纳的娱乐设施并不发达,因此女性参与所在城镇之外的休闲娱乐活动的机会是有限的。但女性已开始组建俱乐部,推广排球等体育运动。越来越多的女性打网球、壁球和高尔夫球。根据习俗,已婚妇女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才可以参加体育活动,所以有时候和未婚女性相比,她们参与的活动较少。

妨碍女性有效参与体育运动和休闲活动的障碍包括:缺乏体育和娱乐设施、缺少加入俱乐部的资金、工作一天后还得做家务因此也没有足够的时间、离娱乐或体育场所远。总体上,体育与娱乐的发展偏向于体育,体育运动可能吸引的男性比女性多。

第 14 条:农村妇女

博茨瓦纳农村发展政策

在获得资源和服务方面,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要困难得多。同样,贫穷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这些问题对女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要大于男性,为解决这些问题,博茨瓦纳政府已制定了各项方案。1972年,政府通过1972年第1号白皮书发布了农村发展方案。2003年对农村发展政策做了修订,制定了博茨瓦纳农村发展的基本原则。通过该政策,政府已着手改善农村地区的服务,并促进为农村地区居民尤其是女性创造就业机会。1975年,博茨瓦纳政府启动了加速乡村发展方案,为农村经济的所有关键部门提供基本的社会发展基础设施。

上述农村发展方案旨在通过赋予人们经济权力来减少农村地区的贫困,并支持发展可持续的生计,重点尤其放在妇女的参与上。特别注意技能培训、改善获得信贷的途径、提供推广服务、增加社区对于规划和实施发展发展方案工作的参与。这些服务已经使农村社区,尤其是妇女受益。

农村妇女的状况

1996年,博茨瓦纳政府通过了“妇女参与发展”政策。这一政策为所有部门的女性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包括非正规部门和农村地区的部门。创收活动得到了市民企业家精神发展方案、耕地开发方案、小牲畜举措、减贫方案等,以及根据抗旱计划实施的劳动密集型公共工程的支持。

尤其是妇女事务局一直在积极地为决策者、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半官方组织和私营部门开展一系列提高性别意识和宣传培训活动。这对女性的生活产生了直接的积极影响,并促进了女性积极建立中小型农村企业,如养殖家禽、制作篮子、制造服装、开零售店和制陶器。

贫穷女性化

过去在制定和实施各项规划和方案时没有考虑性别问题,而且也没有与两性平等相关的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妇女在发展进程中被边缘化。尽管在性别方面显然出现了令人鼓舞的发展趋势,但是妇女获得控制生产资源的机会有限,从事正规职业的机会有限,以及照顾脆弱儿童的负担日益加重等因素,削弱了妇女获取资源的基础,使她们与男子相比较穷。大多数农村妇女都从事农业活动,但农业部门缺乏可持续性,这进一步加剧了该问题。农业仍主要为仅能维持生存和劳动密集型农业。在饲养牲畜方面,很少有妇女养牛。

和男户主家庭相比,女户主家庭往往更容易遭受贫困,并在经济方面处于边缘地位。1993/94年度,50%左右的女户主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这样的男户主家庭只有44%。城镇最贫穷女户主家庭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仅占城镇最贫穷男户主家庭的46%。在农村地区,这一相应比例为95%。农村地区22%左右的家庭既没有可支配的现金收入,也没有上报过价值不到每月50普拉的可支配资源(1993/94年度《家庭收支调查》),其中女户主家庭占38%。另有12%的农村家庭报告,他们每月的可支配现金收入为755 – 1510普拉,其中女户主家庭占41%。只有7%的农村家庭拥有更多的可支配现金收入,其中女户主家庭占18%。由于女性获得生产资源的机会有限,所以女户主家庭比男户主家庭受贫困影响更深。

对女性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博茨瓦纳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丈夫在家庭财产、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拥有绝对的决策权,所以2005年之前大部分已婚妇女的权利和自由还很有限。但《废除婚姻权力法》通过后,这一情况发生了改变。然而,该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传统婚姻和宗教婚姻。因此,为确保为所有已婚妇女提供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

就业

尽管失业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但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特别是女性受影响较大。失业导致失去收入,进而加剧了贫困。博茨瓦纳的劳动力是分不同等级的,有一半劳动力在正规部门工作,工资较高,工作也相对稳定。其余大部分是女性,在非正规贸易部门工作,从事农业活动,或是失业者。她们的收入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水平。1991年,年满12岁的工人中女性占38%,而有90%的同龄男工被承认为工人。但人们已经注意到,没有考虑女性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劳动导致了她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低参与率。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女性对家庭和家庭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没有将这种贡献考虑在内,使人们形成了女性对经济贡献很小的印象。

在1991年,所有工作女性中有四分之一是家庭佣工,这表明家庭佣工是女性就业的一个重要领域。但由于没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她们的收入往往较低。博茨瓦纳政府已做出一个政策决定,即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以保护雇员免受经济剥削。2003年哨点监测结果显示,到2003年为止,家庭佣工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为22%。政府正与民间社会组织共同应对这一领域面临的挑战。

获得安全的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

博茨瓦纳在为大多数人口提供安全饮用水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1993/94年度,城市地区和城市村庄的所有家庭都已获得了安全饮用水,其中包括90%的贫困与非常贫困的女户主家庭。获得用水从多方面改善了女性的生活。特别是,它缩短了人们收集干净饮用水所用的时间。城市村庄的许多家庭的厕所由茅坑改为了冲水厕所,改善了污水处理情况,进而有利于女性的健康。

在农村地区,政府开始实施农村供水方案,为各个社区提供用水。约有97%的人口能够获得安全饮用水。尽管有了上述发展,但取水的重任仍然主要由妇女负责。

获得能源的机会

一般来说,博茨瓦纳人利用最方便的能源满足家用。这些能源包括电、木柴、油或石蜡,而使用情况则取决于能源的可用性以及是否负担得起。获得除电之外的能源重任给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城市地区,这一情况对妇女和男子的影响是一样的。这一影响可能转化为使得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特别是女户主家庭处在有害健康的生活条件下。

为解决这一情况,博茨瓦纳政府致力于通过农村电气化集体计划为所有人提供用电。根据该计划,个人需缴纳10%的连接费。余额将由政府作为过渡性融资提供,可在10年内还清。对于没有参与经济上可行的农村商业活动的女性来说,赚取10%的连接费仍然是她们获得用电的一个挑战和障碍。

获得交通运输和通信的机会

博茨瓦纳政府在公路建设和通信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大型村庄均已由全天候公路连接,并有良好的电信和邮政服务网络覆盖。小村子由沙砾路相连,其居民大多是女性。交通运输很困难,有时候根本没有交通运输,这损害了女性的生活质量。博茨瓦纳政府通过一套监管制度确保运输成本的最小化。因此,政府制定了《农村公交补助计划》,鼓励经营者为偏僻的地方提供运输服务。

博茨瓦纳电信公司是一个半官方机构,负责提供国内和国际公共电信系统服务,包括向农村地区提供服务。在博茨瓦纳农村地区的大多数主要村庄均可享受电信服务。政府的政策是,只要村庄的人口达到500人,就应当为其提供电信服务。总的来说,这两项服务是市场主导型服务,因而哪里有需求哪里就会有服务。手机和其他形式的电子通讯的出现大大改善了博茨瓦纳的电信服务。这对女性,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女性获取信息具有重大意义。

女性在农业中

在过去30年中,农业的作用及其对博茨瓦纳农村经济的贡献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独立时,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40%,现在只占5%。如今,农业仅占正规部门的2%,占传统部门的16%。妇女从事各种各样的农业活动,包括饲养小牲畜、种植蔬菜、收获草原农产品、小规模耕种、手工业生产等。1981年,41%的农村妇女从事农业劳动,其中77%属于有薪雇佣。1991年,这一比例从41%降为12%。(《博茨瓦纳两性公平与获得农业领域经济机会报告》)。

虽然从事农业活动的女性人数在下降,但农业部门对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仍然很重要,特别是老年妇女,由于她们在其他部门没有别的职业选择,所以只能继续从事与乡村农场有关的生产活动。她们也不太可能拥有生产资源。缺乏足够的机会获得土地、水、劳动力、信贷、农业投入、信息、研究、技术和市场等多个因素,阻碍了女性参与农业活动。这些投入领域和资源历来由男子控制。通常的做法是由男性继承井孔,因为按照文化习俗妇女是不能继承这种资产的。这一文化习俗使妇女更加难以获得农业生产资源。通过实施农村发展政策,这种情况有可能得到改善。

虽然博茨瓦纳的传统做法不鼓励妇女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与此大相径庭的是法律不禁止妇女拥有土地,因此博茨瓦纳的土地政策不带性别色彩。根据普通法,土地委员会按照《部族土地法》规定的准则分配土地。尽管《部族土地法》没有规定不得给妇女分配土地,但土地委员会在日常操作中制定了规章、政策和准则,要求妇女需在她们的丈夫或男性亲属的协助下才能获得土地。事实上,对于已婚妇女来说,土地委员会规定她们的丈夫是唯一的土地申请人,理由是“习惯上”男子是一家之主。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以及对1996年《契约登记法》的修正案废除了歧视性规定,因此上述情况会随着这两项法律的实施而发生改变。

获得技术和培训的机会

如果女性想要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并培养自身的竞争力,适当的技术是一个先决条件。在维持家庭生计方面,女性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她们赚钱的途径有:作为农村工薪赚取者、农业劳动者、小型企业经营者,销售地方手工艺品、酿造啤酒、售卖已制成的食物、收集虫子(毛毛虫)以及从事其他类似的小规模经济活动。此外,女性还是妻子、照顾者和社区组织者。1998年,博茨瓦纳政府通过了一项不带性别色彩的科技政策。据预测,有效地实施该政策不仅将增加女性获得技术的机会和途径,而且还将改善她们的日常工作。

第四部分

第15条:法律

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第 15 条:法律

博茨瓦纳政府致力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行为。政府已开始审查有关政策和法律,以确保法律、政策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在审查过程中,政府考虑到了博茨瓦纳现有的执行、协调和监测能力。

1998年,博茨瓦纳政府审查了普通法范围内所有影响妇女地位的法律。审查结束后,政府对若干法律进行了修订,使它们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还没有纳入博茨瓦纳国内法,所以不能适用于法庭。

法律行为能力

《解释法》第45条规定,博茨瓦纳的法定成人年龄是21岁,男女都一样。这实际上是指,任何年满21岁的个人均有不经父母同意以自己名义行事的权利,但因精神疾病丧失行事能力的人除外。

根据《废除婚姻权力法》,妇女有权就其个人生活做出独立决定,并可在2004年之前由她们丈夫管理的共同财产问题方面参与决策。该法还赋予了已婚妇女代表自己的法律行为能力。

《契约登记法》第33:02章就购置不动产做了相关规定。在修订该法之前,女性不得有通过转让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不动产,除非专门排除或作为遗赠或捐赠的一个条件排除其为共同财产。妇女还须在其丈夫的协助下签署契约或在契约登记处登记的其他文件(第33:02章第18条)。随着《废除婚姻权力法》的实施,上述情况已改变。

习惯法赋予的权力

《契约登记法》修正案和《废除婚姻权力法》并不适用于习惯法,因此按照传统习俗和宗教习惯结婚的妇女不能从这两项法律中受益。按照传统习俗和宗教习惯结婚的妇女需要其丈夫的协助。过去,未婚女性在签署合同、管理财产时需有男性亲属的协助。目前,在习惯法的应用过程中有时仍会体现出这同一含义。因此,人们认为习惯法有些方面的规定歧视妇女。

自由择居

根据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的规定,女性现在可以按照普通法获得并选择她们的住所。按照习惯法结婚的女性不享有同样的权利。按照习惯法,结婚后女方获得其丈夫的住所,在习惯法中,丈夫的住所被视为婚姻住所。博茨瓦纳政府正探讨如何尽可能地减少习惯法规定对女性的歧视。

出庭权

根据博茨瓦纳法律,公民在司法程序中作证的能力方面,没有性别差别。然而,在处理强奸案件过程中有一个长期形成的惯例,即援引“告戒规则”,该规则要求原告的证词必须有一些物证支持,特别是在罪行起诉的过程中。这一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实现,因为强奸行为通常是在私下发生的。因此,许多被指控的嫌疑犯没有受到惩罚,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

第 16 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婚姻和家庭关系

按照民法缔结的婚姻

《婚姻法》第29:01章规定了缔结婚姻和婚姻登记的有关事宜,但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按照习惯法和宗教习俗缔结的婚姻。该法对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做了规定。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父母同意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均为18岁。年满21岁者结婚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世俗婚姻既可以财产共有方式缔结也可不以这种方式缔结。1971年之前的婚姻被视为是以财产共有方式缔结的,1971年以后的婚姻被认为不是以财产共有方式缔结的,除非婚姻双方签署了与此相反的婚前协议。

根据习惯法缔结的婚姻

结婚权

2000年出台的《婚姻法(修正案)》将妇女和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21岁。此外,未满18岁者必须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结婚(第17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获得同意方面有区别。如果未成年人的已婚父母意见不一致,那么只要父亲同意了,他/她就可以结婚。但如果未成年人是非婚生的,那么他/她结婚时只需征得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在现实生活中女孩往往结婚比较早,因此上述规定对她们的影响比男孩要大。

习惯法没有规定结婚的最小年龄。进入青春期,并接受成年启蒙教育后,未成年人即被认为达到了结婚年龄,并能承担起婚姻责任。尽管如此,子女结婚时仍需父母“同意”,即使子女已成年也不例外。这种同意是一种应允,在现实中,父母有时会因各种原因拒绝同意子女的婚事。由于在童婚现象中女孩占大多数,所以童婚对女孩的影响最严重。此外,结婚后女童需要担当一定的角色并承担婚姻责任,这都是她们还没有充分准备好的。

选择配偶权

根据习惯法和普通法,在博茨瓦纳大多数情况下男女双方选择配偶是自愿的。只有个别强迫婚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女方的父母会受到谴责,尤其是如果女方还在校读书。通过订婚(peeletso)包办婚姻的传统做法已被禁止,因为包办婚姻的男方通常是上年纪的男子,这种做法会对女方产生不利影响。在包办婚姻中,父母包办,女童没有发言权。如果女方是未成年人,法律允许她的父母代表她做决定。

因为父母有权决定什么对他们的子女最有益,所以婚姻登记官无法轻而易举地弄清楚同意结婚是否是自由做出的;如果父母欣然同意婚事,那么婚姻登记官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种做法剥夺了女孩的选择权和独立决策权。

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习惯法,家庭历来是由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个体组成的。在这样一个组合体中,每个人均对所有家庭成员负有责任。作为一家之主的男子应对他的妻子、子女以及大家庭的其他成员负责。目前这种情况在发生变化,妇女也在承担越来越多的与家庭福利有关的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和个别文化中,允许一夫多妻的婚姻。但不允许一妇多夫。因此,在是否可拥有多个婚姻伴侣方面存在性别偏见。

根据普通法,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夫妻双方在以下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力:处置共同财产中的资产、合同以及需用共同财产偿付的债务,管理共同财产。以财产共有方式结婚的夫妻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力取代了普通法中有关婚姻权力的规定。

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废除婚姻权力法》规定,已婚妇女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并可以决定子女的住所。

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方面的平等

《婚姻诉讼法》第29:06章对离婚、法定分居有关的事宜和其他事项做了规定。但该法不适用于按照习惯法缔结的婚姻。尽管夫妻双方均可根据该法规定的那些理由提出离婚诉讼,但必须指出的是,为确定对于婚姻案的管辖权,妻子必须“在提起诉讼之日之前,已经在博茨瓦纳连续居住三年”。这一规定并不影响男方,不过夫妻一方必须居住在博茨瓦纳。因此,这一条款被视为有性别偏见。

博茨瓦纳实行“二元”法律制度,既有习惯法又有普通法,习惯法允许未成年女性结婚,因此博茨瓦纳女性的法定权利情况长期不能令人满意。根据习惯法,不论年龄大小,女性只有最低限度的独立法律行为能力。在某些情况下,未婚女性需寻求其男性亲属的协助。《废除婚姻权力法》赋予已婚女性与丈夫平等的权利。目前有关方正与传统领导人就如何最好地解决这一情况进行协商。

传统上,女性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只有在男性亲属的帮助下才可以到“习惯法法庭”起诉。但在博茨瓦纳一些地区,这一状况发生了变化,允许女性在没有人帮助的情况下到习惯法法庭打官司。

对女性的性虐待和暴力

与虐待和家庭暴力有关的一些最常见犯罪包括谋杀、重伤、袭击造成身体伤害、不法伤害、殴打、侮辱、乱伦、非礼、精神虐待和强奸。目前强奸被界定为“非法”性关系,根据《刑法典》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博茨瓦纳法律还没有对婚内强奸作任何规定。因此许多已婚妇女仍在遭受婚内强奸,却不能诉诸于法律。更重要的是,男女双方不平等的权力导致女性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毒。博茨瓦纳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在性侵害案件中原告的证据必须确凿。提供的确凿证据必须证明,未经受害者同意确实发生了性关系,而被告必须是犯下这一罪行者。这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无可置疑”。因为在性侵害现场很少有目击者,所以对确凿证据的要求增加了检查机关和受害妇女举证的难度。

性犯罪行为的受害者需证实,性行为是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往往使受害者感到屈辱和痛苦。强奸案件的审判过程表明,审判的焦点往往过分强调受害者的品德。首先,要花时间和精力确定受害者的信誉;其次,确定原告和被告是否曾经有过性亲密的历史。如果有性亲密的历史,那么会推定当事人的许多性关系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

根据法律,因强奸导致怀孕的妇女可以终止妊娠,为希望终止妊娠的妇女提供了解脱的保障。在怀孕16个星期内可以堕胎,医务人员需遵循专门的准则。

博茨瓦纳政府为向暴力受害者或幸存者提供帮助的方案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如由民间社会组织经营和管理的妇女避护所项目。

附件

附件1:参与撰写本报告的人员名单

1.

M. Legwaila*

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

2.

C. Davies Okello-Wengi*

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

3.

Pulaentle Kenosi*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4.

Lydia Matebesi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5.

Tebogo Ntsima*

总检察长办公室

6.

Tshonelo Relemogeng*

总检察长办公室

7.

Keletso Kebakile

总统办公室

8.

F.T. Theophilus

能源和水利部

9.

E. Letsapa

总统办公室

10.

N. Mokobi

审计长办公室

11.

S. Montsho

外交部

12.

N. Tlhalerwa

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

13.

J. Kabomo

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

14.

C. Kabasia-Sello

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

15.

J.M. Massie

财政与发展规划部

16

VuyelwaMvungama

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

17

Simon Muchiru

咨询人,奥克伍德合伙咨询事务所

注: * = 起草委员会成员。

附件2:所审查的文件目录

国家政策

1

《博茨瓦纳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政策》,卫生部,1998年

2

《博茨瓦纳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政策》,2006年(修订草案)

3

《国家卫生政策》,卫生部,1995年

4

《国家非政府组织政策(草案)》,劳工与内政部,2002年

5

《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1997年

6

《妇女参与发展国家政策》

7

《国家青年政策》,劳工与内政部文化与青年局,1996年

8

《经修订的国家教育政策》,1994年

法律法规

1

2004年《废除婚姻权力法》

2

1999年《亲子认定程序法(修正案)》

3

1995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

4

《博茨瓦纳宪法》

5

1997年《刑事诉讼和证据法》

6

1996年《契约登记法(修正案)》

7

1994年《经修订的国家教育政策》

8

2001年《婚姻法》

9

《已婚者财产法》(第29:03章)

10

1996年《矿业和采石场法(修正案)》

11

1998年和2004年《刑法典(修正案)》

12

2000年《公务员法(修正案)》

13

《就业法》

其他文件

1

《青少年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实施战略》,卫生部,2003年

2

《国家性别方案宣传与社会动员战略》,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1999年

3

《非洲女童教育倡议–评价报告》,儿童基金会,2003年

4

《艾滋病家庭护理:共同的责任——Bobirwa经验》

5

《年度经济报告》,财政与发展规划部,2001、2002、2003、2004、2006年

6

《北京会议十周年:人口基金致力于实施行动纲要》,人口基金

7

《博茨瓦纳艾滋病毒/艾滋病第二代监测系统技术报告》,卫生部,2005年

8

《博茨瓦纳国家遗产与和平文化》,教育部,2001年

9

《博茨瓦纳第二次艾滋病影响调查》,全国艾滋病协调署等,2004年

10

《2005年博茨瓦纳人类发展报告》,博茨瓦纳政府、开发署,

11

1998、2003、2004、2006、2007年预算报告,财政与发展规划部

12

《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博茨瓦纳人口的影响:在2006年博茨瓦纳报告草稿中对影响建模》,开发署和全国艾滋病协调署

13

《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博茨瓦纳的经济影响—最终报告》,全国艾滋病协调署/开发署,2006年

14

《2004年教育统计》,中央统计局

15

《支持博茨瓦纳性别方案评价报告》,开发署/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2003年

16

《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报告》,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开发署,2002年

17

《他的,我的还是我们的?–按照博茨瓦纳普通法结婚的妇女的产权问题》,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1986年

18

《2002/03年度家庭收支调查》主报告第1卷,中央统计局

19

《废除婚姻权力法资料集》,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2004年

20

《2000年劳工统计》,中央统计局

21

《寻求平等–对国家千年发展目标报告的性别审查》,发展政策局、开发署,2005年

22

《将性别观点纳入博茨瓦纳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博茨瓦纳培训管理局,2003年

23

《千年发展目标报告》,联合国,2006年

24

《国家人口政策和方案实施行动计划》,财政与发展规划部,1999年

25

《关于执行联合国秘书长的工作组有关博茨瓦纳妇女、女童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报告的国家行动计划》, 2006年

26

《国家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方案框架》,卫生部,2002年

27

《第七、八和九个国家发展计划》,财政与发展规划部

28

《第九个国家发展计划中期审查报告》,财政与发展规划部,2006年

29

《国家性别方案框架》,开发署、人口基金和博茨瓦纳政府,1998年

30

《国家性别方案–大众版》,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1999年

31

《博茨瓦纳西北部受虐待妇女和儿童的需求》,妇女防止强奸行为组织,1999年

32

《1995年行动纲要–摘要》,妇女事务局和博茨瓦纳妇女非政府组织联盟,1996年

33

《政治教育项目–有效的战略》,“起来!妇女们”协会,1998年

34

《方案支助文件(00011633)–加强博茨瓦纳多部门在注重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能力》,开发署

35

《博茨瓦纳的强奸问题》,“起来!妇女们”协会,1998年

36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对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1999年

37

《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四个试点部委项目的报告》,开发署和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

38

《关于对博茨瓦纳所有影响妇女地位的法律的审查报告》,劳工与内政部妇女事务局,1998年

39

《关于博茨瓦纳强奸问题的研究报告》,博茨瓦纳警察署,1999年

40

《关于两性平等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资源包》,艾滋病规划署两性平等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机构间工作组,2005年

41

《博茨瓦纳父母、传统领袖和社区领导对青年人幸福的作用》,财政与发展规划部,2005年

42

《有关将性别观点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纳入教育部任务、政策、方案和计划的情况分析报告》(报告草稿),教育部,2006年

43

《2006-2008年战略计划》,妇女防止强奸行为组织

44

《青少年参与农业活动研究》,农业部和财政与发展规划部农村发展局

45

《在组织中实现性别平等》,荷兰发展组织,2001年

46

《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的工作组关于博茨瓦纳妇女、女童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的报告》——博茨瓦纳国家报告,联合国,2004年

47

《联合国大会关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性别与妇女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易感性问题特别会议》,泛美卫生组织

48

《2016年远景规划》,博茨瓦纳政府(1996年)

49

《女性候选人竞选活动管理指南》,“起来!妇女们”协会,1999年

50

《妇女宣言》,“起来!妇女们”协会,1999年

51

《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报告》, Caroline Davies和Keabonye Ntsabane,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