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年份

普通席位

当选妇女人数

普通席位中

当选妇女 所占百分比

保留席位

妇女人数

议会总席位( 300 )中

妇女所占百分比

1996

7

2.3

30

12.3

2001

6

2.0

-

2.0 *

* 在 300 个席位的议会中,男女均可自由竞选这些席位。为妇女保留 30 个席位的宪法规定于 2001 年大选前到期。为了加强妇女对议会的有效参与,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审议,包括增加保留席位数在内的各种选择方案。

b)地方政府中的妇女

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赋予妇女政治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每个联村理事会的总席位中为妇女保留三个席位。这是孟加拉国政治史上发起一场静悄悄革命的里程碑,也是赋予基层妇女政治权力的里程碑。1997年,联村理事会的选举为全世界树立了榜样,有50万女选民参加了选举。这表明,尽管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毕竟女候选人可以竞选普通席位,可以击败她们的男对手赢得主席的职位。在1997年地方一级选举中,约有12 828名妇女当选为联村理事会委员。总共有25名妇女当选为主席,110名妇女当选为普通席位的委员。

政府采取了若干举措,确保为在地方选举中当选的妇女营造一种能行使其权力的环境,使得她们在决策进程中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主要举措有:(a)将联村理事会常设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7人增加到12人,确保女委员参加常设委员会;(b)扩大联村理事会项目执行委员会的数目,以便其中四分之一可由女委员任主席;(c)规定提名三名联村理事会女委员参加乡发展协调委员会;(d)在每个以女性为主的选区成立社会福利委员会,指定由女委员担任主席职务。但是,在许多联村理事会,尽管常设委员会中有女委员,但没有给她们委派具体的职责,多数情况下,预期女委员担任主管教育、计划生育和保健的工作。目前在孟加拉国普遍存在两类不同的地方政府机构,一是农村地区的,另一是城市地区的。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为4级制:(a)Gram理事会;(b)联村理事会;(c)乡理事会;(d)Zila理事会。城市地方政府机构为:(a)市政府;(b)市政委员会。每一个联村理事会和市政府为妇女保留三个席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政委员会的保留席位数则取决于各自地区的人口规模。

表2:妇女参加地方机构的规定

农村和地方各级政府

女委员保留席位

联村理事会

4479 x 3=13 537

Z ila 理事会

64 x 3 =192

市政府

183 x 3=549

市政委员会( 4 )达卡,吉大港,库尔纳和拉杰沙希

30+10+10+ 10= 60

挑战

在妇女参与政治进程方面尽管取得了重大发展,但仍面临着一些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政党内对妇女的参与缺乏适当的和足够的组织安排;政党中妇女少,特别是在决策层;缺少对妇女政治培训。然而,在民选机构中为妇女保留席位应会有积极的影响,可确保一些妇女能够当选,并使妇女能了解各不同机构的组织情况和整个政治进程。

c)公职部门中的妇女

孟加拉国的经济发展目标是通过增长提高人口的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且男女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在过去的20年中,政府将重点放在了通过各种政策和战略保证男女平等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以确保妇女的参与。

政府专为妇女采取了一些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参与就业。政府采取了配额制,在公告类职位和非公告类职位的招聘中分别为妇女保留10%和15%的名额。还规定在小学教学中为女教师保留全部空缺的60%。此外,最近还采取了特别行动,任命妇女担任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如副秘书和联合秘书职务。

孟加拉国过去20年的经验表明,尽管参加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正在增加,但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在公共部门各级任职的妇女总人数仅占10%。各类职位的妇女参与比例属第三类职位较高(12%),第四类最低(6%)。第一和第二类职位的妇女参与比例或多或少相同,各占其总人数的8%。可以看到,在妇女事务厅和理事会的妇女任职比例较高(12%)。

不同年份对为妇女保留的职位配额利用情况从37%到100%不等。例如,1997-1998年间,孟加拉国公务员干部配额利用了一半多,而1995-1996年间妇女职位配额利用率为99%。孟加拉国公务员考试对专留给妇女的配额,只有两次得以100%地利用。

通过第13期(1991-1992)至19期(1997-1998)公务员考试录用,为妇女保留的一般干部配额利用率在88%与100%之间。另一方面,同期,专业技术干部的配额利用率从26%至99%不等。此外还在保留的妇女配额外雇用了许多妇女。特别是担任一般干部的女公务员有56.93%是通过妇女配额录用的,而担任专业技术干部的妇女有将近三分之二是通过绩优录用和其他配额(部落、县等)录用的。

1999年,在小学这一级共有男教师110 201人,女教师53 245人,约占33%。下表提供的资料表明,除了1997年以外,小学女教师配额利用率从1998年的76%到1996年的80%不等。

表3:小学教师招聘对女性职位配额利用情况

年份

出缺职位数

按女性配额( 60% )可提供的职位数

通过配额委任的 女性人数

配额利用百分比

1996

4 258

2 555

2 036

79.69

1997

6 663

6 998

912

22.81

1998

10 734

6 440

4 899

76.07

1999

21 655

12 933

7 847

60.67

资料来源:初等教育和大众教育司正式记录。

2.7  第 8 条:在国际上代表和参与的平等机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对于妇女在国际上代表本国一事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政府已采取了一些举措以促进妇女的参与和在国际上代表本国。这些举措是:(一)安排妇女在外交机构工作;(二)派遣妇女参加联合国和平使团;(三)出席国际研讨会和讲习班的各种代表团也有妇女参加。还有一些妇女在国外各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组织中服务。

2.8  第 9 条:国籍方面的平等权利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孟加拉国是按出生地决定国藉的。妇女在自己的国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在她们的丈夫和子女的国籍方面却不是这样。按照《1951年公民法》,个人只能从其父亲而不能从其母亲继承公民资格。妇女的丈夫无权通过她成为入籍公民。孟加拉国男子的配偶可以取得公民资格,而反之则不行。

2002年9月,全国妇女发展理事会在总理阁下主持下举行了第三次会议。会议议程之一是《1951年公民法》。政府对此十分关注,正在积极考虑对该法进行必要的修正,使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2.9  第 10 条:教育领域的平 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受教育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孟加拉国政府正在通过教育部作出努力,以保护和促进受教育的权利,尽管这方面遇到了非常大的挑战。首要的努力是推行有效措施,建立统一的、面向大众的和普及的教育体制,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宪法关于教育的条款按“普及教育”的普遍要求作了调整。《国家教育政策》(2000)宣布,要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的初等教育。该政策还将妇女教育列为重中之重,政府决心到2005年使识字率达到百分之一百。

统计表明,妇女的教育状况正在逐步改善。女性(7岁以上)识字率由1996年的31.4%上升到1998年的42.5%。女孩的小学入学率达到94.9%,小学女生辍学率在下降。男女(15岁以上)识字率(估计)分别为72%和56%。政府采取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做法,以提高儿童的入学率。小学的男女儿童净入学率分别为80%和82.9%。在小学入学率方面已实现了男女对等,男女生之比为51:49。成人识字率(15岁和15岁以上)由1996年的47.3%上升到1999年的51.3%。

女孩入学率由1996年的33.33%上升到1999年的41.57%,这是因为在1993年推出了具有创新精神的“协助女子中等学校项目”。

该项目的具体目标是:提高6-10年级女生入学率并帮助她们通过中学文凭考试或同等考试;增加项目学校的中学教师人数并提高女教师的比例;通过广泛提高公众对女性获得教育、社会和经济方面发展的好处的认识,促进一种支持女孩接受教育的社区环境。

然而,在中学辍学率依然很高。本届政府决心缩小入学率方面的男女差距和降低女生辍学率。女孩享受免费教育到10年级为止,内阁最近决定将免费教育提高到12年级。

本届政府使女孩的免费教育一直持续到12年级。此外,还向所有入学女生提供每月提供现金津贴。

政府规定本国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初等教育。为防止小学辍学,政府每月提供现金奖励,每个儿童100塔卡,两个和两个以上儿童125塔卡,只要他们的出勤率达到80%以上。仅就这项奖励方案政府每年要花费66.5亿塔卡。

表4:1999年普通教育初、高中辍学率、重读率、结业率和在校率

普通教育

指标

总数初中

女生

总数高中

女生

辍学率

21.3

18.4

57.9

52.1

重读率

10.5

8.0

15.1

14.3

结业率

81.6

78.7

47.9

42.1

在校率

86.1

84.5

89.1

88.1

资料来源:孟加拉国基础教育信息 处, 1999 年。

其他一些举措如下:

孟加拉国有一个全国训练理事会,精心制定了国家训练战略和国家训练政策。政府在第五个五年计划中特别强调了教育和训练目标。

第五个五年计划的目标是:

为在乡一级开展技术和职业教育作出体制安排;

扩大和提升高、中、初等教育中的普通/科学/技术教育基础,为建立基于知识的社会奠定基础,以便更有效地应对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确保最佳利用现有高、中、初等教育设施;

就其他目标利用多部门教育潜力;

确保妇女参与教育的每一领域,缩小为男性教育和女性教育所提供设施的差距;

通过地方机构的参与改善教育机构的管理;

改进小学和中学的生理卫生教育。

本届政府热切希望提高妇女的识字率,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识字率。在这方面,已出台了具体方案,并保留了对方案的增加预算分配,这尤其会为提高农村妇女的识字率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最近一些行动详见第三部分。

2.10  第 11 条:平等就业和训练机会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宪法承认创造就业机会和扶贫是国家的基本责任。扶贫是第五个五年计划的主题。按照劳动力的传统定义,不包括妇女在家中的生产劳动。妇女同样有资格应聘在公共部门就业。妇女在工资、房租、医疗津贴等方面享有同等薪酬和福利待遇这一点现已得到保证。通过合同和公开选任的方式聘用合格妇女担任高级规划和决策职务,并增加配额,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各级的比例。通过特别训练担任专业、技术和行政职务的机会尚不足。还有必要鼓励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雇用妇女担任行政、管理、销售和技术职务。

产假和日托

政府最近将产假由一个月增至4个月,以帮助妇女发挥好生殖和生产作用。同时,政府还开始在办公场所设立日托设施,以帮助有幼儿的男女职工解决带孩子的问题。最近政府还发出指示,凡是拥有10名或10名以上女职工的单位,必须在其附近设有日托设施。私营部门不断受到来自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压力,他们强烈要求私营部门根据在国家现行劳动法执行产假规定。政府已宣布5月28日为“安全孕产日”。

2.11  第 12 条:平等获得保健服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妇女在家庭分配食物(尤其是蛋白质)和服务方面所获得的份额要少于男子和男孩。无止境地要求妇女付出在劳动分配方面,妇女承担了很大部分的经济、生殖和家庭责任。由于无止境地要求妇女付出时间、精力和保持社会化格局,她们常常忽略了自身的健康。因此,营养不良和健康状况不佳在孟加拉国大多数妇女中是一种普遍现象。

孟加拉国政府宣布了《2000年国家卫生政策》,这是一个有益于人民的政策,明确的重点对象是妇女、儿童和穷人。并承诺执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的建议及1999年其五周年审查中提出的建议。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制定了《1997年国家粮食和营养政策》。

《国家卫生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孟加拉国人人都能获得保健服务,降低人口增长率。《国家卫生政策》的宗旨和主要目标是以某些重要因素为基础的,诸如(a)确保穷人和弱势群体能获得保健服务;(b)提高各级保健的可接受性和质量;(c)改善妇幼保健;(d)加强在保健服务中使用的物质设施和人力资源建设。《国家粮食和营养政策》强调了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一级的粮食安全,提高对食物价值和家庭食物分配中存在的性别偏见的认识。

政府还通过了国家艾滋病政策。人口政策已经最后定稿。《医疗道德守则》正在重订之中。已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在医疗和计划生育方面进行有害和不适当的干预。还为应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案件采取了措施。有两个“一站式危机中心”。分别在县和乡妇幼保健中心开展工作。在县妇幼保健中心设有一个50张病床的治疗烧伤病人的单位。在32家医院开展了“关爱妇女医院”活动,以改善对妇女的保健服务。

政府于1998年批准了《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该方案的目标是努力改善妇女、儿童和穷人的健康及其家庭福利状况。现已开展了许多活动促进妇女更多获得、参与和控制卫生和家庭福利部门的资源和服务,以实现男女平等。卫生和家庭福利部拟订了《两性公平战略》,为在《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中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提供全面战略指导,并为政府的减贫目标作出贡献。

在过去的那段时间里,孟加拉国的保健和人口方案取得了重大成就,特别是在减少生育和改善儿童健康状况方面。1998年,预期寿命男性为61岁,女性为60岁,而1995年为58岁。

据1999-2000年孟加拉国人口和保健调查,自1980年代以来儿童存活率显著提高。孟加拉国的婴儿死亡率由1985-1989年间的每1000活产死亡100名下降到1995-1999年间的每1000活产死亡66名,平均每年每1000活产婴儿死亡数下降近4名。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1992-1996年的每1000活产116名降到1995-1999年间的94名。1999-2000年孟加拉国人口和保健调查显示,12-13个月的婴儿中有60%获得全效免疫。卡介苗的接种面虽达到了91%,但接种预防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三联疫苗、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疫苗的只有71%。

产妇死亡是孟加拉国的一个严重问题。产妇死亡率为每1000活产3人。约有70%的母亲患有营养不良和贫血。享有基本保健的人口不足40%,有50%的妊娠妇女得不到产前保健,40%的妊娠妇女从专业医务人员得到产前保健(2001年孟加拉国产妇医疗情况调查)。分娩有90%以上仍是在家中进行的,没有熟练的助产人员帮助。专业助产人员比例已由1993年的8%增至2000年的23.7%。1994年,有基本产科急诊设施的数量为每500万人0.41个,1999年增加到0.60个。

总生育率有了显著下降,从1971-1975年间妇女人均6.3个孩子下降到1997-1999年间的3.3个,在25年里下降了48%。尽管总生育率下降了,但生殖率依然很高。避孕普及率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原来的51.5%上升53.6%。男子采取避孕措施的极少。

女孩第一次结婚的年龄随着时间推移而增高。然而, 2000年20-24岁妇女第一次结婚平均年龄为16.8岁。这证明妇女第一次结婚的年龄正在提高。

然而,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健康对家庭和社会安康的重要性。正在为促进妇女健康和为妇女创造在卫生部门就业机会作出重大努力。卫生部门职工总数中妇女约占30%,大多数在第一线工作,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

2.12  第 13 条: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平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1997年,孟加拉国根据以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为首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部际委员会的建议,撤回了对第13(a)条的保留。孟加拉国的宪法支持男女有领取家属津贴的平等权利。宪法中的某些条款规定了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第28(2)条:“在国家和公共生活所有领域,妇女与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和第19(1)条:“国家应努力确保所有公民机会平等。”

在孟加拉国,妇女在政府部门中享有同男子一样的福利。在政府部门,在享受养恤金和医疗津贴方面,男女均适用相同规则和条例。如果提供住房津贴和公房,政府人员不分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已婚女公务员还有权享有自己的住房津贴,即使其丈夫分配到了住房,她们的这种福利也不取消。反之亦然。在某些情况下,对妇女还有优待。例如,在分配公房时,在等待分配的名单上给了申请住房的妇女三年的优先权。

1993年,当时的孟加拉民族主义党政府首次通过一项法律规定,遗孀终身有权获得其生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已故丈夫的四分之三养恤金。政府的公务员条例还规定,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丈夫和妻子应尽可能安排在一个地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生活的中断和招致的经济上损失。政府承认妇女有性别上的实际需要,于最近将带薪产假由三个月增至4个月。

挑战

尽管通过法律制裁及颁布明确的规则条例确保男女都享有同等的家庭福利是十分重要的,但还至关重要的是需要宣传和传播与这些福利有关的信息。政府为致力于满足这一需要,培训干部公务员的“基础训练计划”和其他正式来源提供了关于适用于政府公务员的规则、条例和福利等方面的信息。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信贷在所有发展努力中起着关键作用。赋予妇女权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使她们有机会获得信贷和其他经济资源。在孟加拉国,对妇女的信贷需要从其来源、机制和性质角度加以分析。格拉米银行、孟加拉农村促进委员会(BRAC)、社会促进协会(ASA)、The Palli Karma Shahayak基金(PKSF)以及其他非政府来源向贫困妇女提供了1 000 - 10 000塔卡的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赞助的方案以对妇女提供无担保优惠贷款,为目标孟加拉国因此赢得了国际声誉。格拉米银行在这方面,起着开拓作用。属于格拉米银行借贷方案的所有客户几乎全是妇女(约为200万)。其他一些重要非政府机构的小额信贷方案也以贫困妇女为对象,截止1999年共有753 001人。显然,贫困和缺少资产的妇女,由于得到了资助,为家庭教育、营养和家庭收入作出了积极贡献。信贷还对妇女更多参与决策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格拉米银行的贷款回收率约为98%。

公共部门的一些机构也为工、商和企业的增长提供支持。其中有些在做促进企业的工作,有些则将重点放在针对妇女的方案上。政府部门机构参与了促进和监管活动,以帮助妇女工商企业家。这些类型的活动包括范围广泛的服务,如提供投资前和投资后咨询、技术信息、贷款安排、基础设施、管理和技能发展训练、市场和分析研究、产品开发、合同分包以及与其他机构的协调等。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共部门机构有:孟加拉国小规模工业和家庭手工业公会、妇女企业家发展方案、Jatiyo Mohila Sangstha、妇女事务厅,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方案。

1999-2000年间,孟加拉国小规模工业和家庭手工业公会分别为19 760个家庭手工业作坊和940家小型企业发放了21 119万塔卡和264 887万塔卡的贷款。妇女企业家发展方案确定了给予贷款的38个不同的贸易领域。此类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万塔卡。然而,该项目缺乏有关企业家综合发展的许多基本要素。该项目目前正在40个乡实施,从1982至2000年6月,为95 158位妇女提供了贷款,支付总额达57 102.8万塔卡,收回了52 211万塔卡。

Jatiyo Mohila Sangstha是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执行机构之一,它在开发计划署协助下在孟加拉国所有64个县发起了一个项目,在有潜力的妇女中开始推行企业家发展方案。“妇女企业家发展”项目于1998年7月启动,为期5年,目标是支助7 000位农村妇女。该项目支助那些已脱离诸如妇女事务厅,Jatiyo Mohila Sangstha,青年发展部和其他机构等各机构小额贷款方案的妇女。信贷限额为3万至15万塔卡,但迄今所支付贷款的最高限额仅为7万塔卡。

此外,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DB),社会福利部,妇女事务厅,青年发展部以及人力、就业和训练局等,为各自的目标群体妇女提供各种技能和管理培训设施,并为她们提供贷款。

金融和信贷机构

金融机构和银行一般根据以小额贷款为主的减贫方案向妇女提供信贷款。利率不尽相同,视资金成本而定。有些资金是孟加拉银行和某些指定银行为此目的,提供的,有些组织还使用捐赠资金。孟加拉银行曾发出通知,指示商业银行至少要将其借贷资本的15%贷给工业部门。最近,Sonali银行通过它的丹曼迪女士分行推出了一个名为“为城市妇女微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信贷”的项目,向妇女提供5万至20万塔卡的无担保贷款。Janata银行还开始让在达卡市的一些分行给女企业主贷款。

孟加拉国是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推行的减贫方案的背景下来看待向妇女提供信贷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机构日益认识到,新的需要是应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待妇女,并通过提供必要的信贷使她们参与大规模投资。还需要修改金融机构的规则和条例,以便给妇女营造更好的金融环境。

挑战

国内为女企业家发展所作的现有信贷安排,需要有更高的性别敏感性,金融机构应不仅作为放款机构行事,还可以为促进女企业主发展而发挥咨询作用。在贸易自由化时期,私营银行对国内女企业主发展的贡献需要加强。要延伸及更多的女客户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娱乐活动、体育和文化

孟加拉国宪法第15(c)条提到了所有公民享有合理休息、娱乐和休闲的权利。营造一种环境有利于所有按年龄、级别和其他标准划分的男女群体更多地参与体育和文化活动并发展其潜能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除了资源(包括基础设施)不足和缺乏有效机制外,还存在着性别方面的具体问题,诸如文化障碍、宗教正统观念、对妇女的文化和体育潜力所持的传统观念等。妇女在经济、时间、预期任务和家庭内外的责任方面所受到的特有的资源限制也是重要的威慑因素。政府认识到问题的多面性,作出了具体的政策承诺,确保妇女和女孩参与体育和文化活动。第四个五年计划(1990-1995)和第五个五年计划(1997-2002)这两个政策文件反映了政府所作的承诺。

青年、体育和文化部强调指出需要建立专门的基础设施为妇女和女孩提供机会和便利。这一部门最近的2000-2001年度发展方案列出了具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吉大港分区修建一个妇女体育中心;在库米拉县居民区修建一个妇女体育中心。2000-2001年度发展方案中有若干以妇女和男子同为对象的项目。诸如:建立孟加拉Krira Shikha Protisthan(即孟加拉体育学院)的地区训练中心,组织从联村到全国一级的12-16岁年龄组的男女青少年体育竞赛,在孟加拉Krira Shikha Protisthan建立射击场等等。与过去十年相比,妇女参加全国、地区包括南亚联盟和国际运动会得到了大力促进,人数有了明显增加。

在文化活动方面,尽管妇女作为演员、歌手、舞蹈演员、作家等发挥了杰出的作用,但很少看到妇女担任制片人、导演,和从事其他非传统职业。与电影相比,在电视、广播、戏剧和其他文化传媒中,妇女作为导演正在逐步崭露头角。政府也正在促进部落居民在其语言、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方面的文化遗产,因为这被认为是一种基本权利。在此类促进活动中,部落妇女也是特殊的目标群体。某些值得注意的项目有:部落文化学院,建立包括Rakhain社区在内的科克斯集市文化中心,建立部落博物馆兼图书馆,修建综合性部落文化学院等等。

2.13  第 14 条: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或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第五个五年计划(1997-2002年)中为农村发展、合作社和地方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发展目标是以根除贫困为主旨的。另外,政府还批准了《农村发展政策》,重点是减贫,其中包括妇女。《农村发展政策》有一个缩小男女差距的战略组成部分,包括生产和就业方案、对穷人的社会动员和赋予权力、用于提供农业资金的小额信贷和人力资源开发并特别侧重妇女。

第五个五年计划所定的发展目标包括农村地区减贫;为农村穷人创造生产就业机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为农村穷人创造自营职业的机会和发展小农和无地农。实现计划所规定上述目标的主要战略有:陷入困境和赤贫的农村穷人就业,为大多数村民提供基础设施便利,扩大农业原料生产,正规和非正规群体形成和群体发展促进合作社活动,通过单个群体储蓄动员资源,扩大基于灌溉的农业。其中大部分目标和战略都是有利于妇女的。

九十年代减贫实绩有了改善。九十年代前5年农村减贫率为每年0.9%。由于穷人并非一个同质群体,而可能由社会群体、性别背景等因素所界定的,因此重要的是应从不同方面来评估减贫。贫穷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女性户主家庭,都属于极端贫困层。各种小额信贷,政府和非政府一级的微型企业方案以这一弱势群体为目标。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负起了主管“弱势群体发展方案”的行政责任。弱势群体发展方案预计以59 800万塔卡和6 233.7亿吨小麦的代价在1996-2000年这四年期间实施。根据这一方案,将有1100万妇女获得粮食安全和培训、保健及自营职业的便利。尽管孟加拉国树立了采取小额信贷方案减贫这个无与伦比的榜样,但面临的挑战是要把贫穷妇女从贫困的牢笼中解救出来,使妇女更多地加入有报酬的正规就业部门。

农村妇女在各级,特别是地方一级,参与了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通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下的各种方案、提供小额资金的机构以及通过联村理事会的努力,这种参与正在逐渐增多。

虽然联村理事会中当地当选的妇女在确定发展项目、地方一级的规划和社会动员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但已经公认她们是确保有效执行地方一级规划的关键群体。政府已经成立了各种委员会,以加速地方一级的发展工作,并推选妇女担任这些委员会的主席和一般委员。这确保了妇女在地方一级更多地进入领导岗位。

目前对确保得到适当保健、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和推广服务的需求在与日俱增;至于在参加自助团体和社区活动以及获得农业信贷和具有合适生活条件的其他便利方面,尚需加快步伐。

预计《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将在适应农村穷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保健需要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该方案的第一阶段行将结束,第二阶段将从2003年6月开始启动。其宗旨是改善孟加拉国一般大众,特别是穷人,和妇女儿童这一最脆弱部分的健康和家庭福利状况。

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和其他政府机构推出了各种方案促使农村妇女实现自力更生。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已经实施许多项目,以便通过提高妇女的能力使她们掌握经济权力。这些值得注意的项目有企业家发展方案,Begum Rokeya训练中心,工业、精神和文化促进组织等等。在孟加拉国,有几百万妇女受益于小额信贷方案,并实现了自力更生,这反过来又将有助于加速国家发展。另外,Abashan项目为无家可归者和放弃了与其丈夫共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妇女提供了庇护所。到2001年为止,有26 340个家庭依靠这一方案获得了新生。同一时期,用作寡妇和被遗弃妇女老年养恤金的费用达86 400万塔卡。特别基金分配给了为赤贫人们包括受益妇女群体服务重要的安全网方案。赤贫妇女和儿童支助基金2 000万塔卡和赤贫福利基金5 000万塔卡,也都以弱势群体为目标。尽管这笔金额不大,但仍可望启动有益的方案并使其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扩展到涵盖更多的受益者。

表5:安全网方案

(单位:千万塔卡)

方案

19 95 - 96

19 96 - 97

19 97 - 98

19 98 - 99

1999 - 2000

2000 - 2001

以工换粮

558 .53

810.81

836.00

715.58

806.00

934.00

GR & TR

400.76

256.10

258.71

210.23

272.00

193.00

弱势群体发展

0

215.27

225.09

208.90

228.00

236.00

弱势群体基事

0

0

76.24

584.81

229.00

217.00

学校供餐

0

0

1 .02

0

0

0

其他

1.74

15. 24

0.51

65.88

1.00

0

合计

2 860.03

3 196.42

3 296.57

3 684.40

1 535.00

3 579.00

增长率

12.65%

35.00%

7.72%

27.75%

-13.96%

2.86%

国内总产值

166 324.0

180 701.3

200 176.6

219 697.2

237 085.6

258 067.9

合计 / 国内生产总值

0.58%

0.72%

0.70%

0.81%

0.65%

0.61%

资料来源:《 2001 年经济评论》 ,第 113 页。

表6:三个专门机构的小额信贷方案

19 97 年 6 月累积

1997 / 98

1998 / 99

1999 / 2000

2000 / 01

2000 年 12 月累积

格拉米银行

分行数目

1 137

1 149

1 160

受益者

1 481 418

2 357 000

2 378 356

1 363 805

2 239 150

2 255 699

117 613

117 850

122 657

PKSF

合伙组织

178

172

17 8

受益者

1 481 418

1 789 063

219 418

1 363 805

1 603 978

1 974 978

117 613

185 085

217 440

BRDB

委员会

33 184

51 003

受益者

863 288

1 343 666

-

963 342

-

380 324

资料来源:《 2001 年经济评论》,第 119 页。

2.14  第 15 条: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上人人平等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员流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本节主要论述民法中的妇女地位,有关属人法和家庭法的条款包括在第16条中讨论。

除了属人法中规定的事项外,孟加拉国的法律保证妇女在法律面前与男子平等。1972年《合同法》认可男女均有权用自己的姓名签署合同,包括与信贷、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以及其他商业交易有关的合同。妇女通过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参与司法部门的越来越多,她们有权在法院和法庭代表当事人。1999年,总共有75名妇女担任县法官、县增补法官、副法官、高级助理法官和助理法官,近年来其人数大幅增加。按照法律,在诉讼、寻求法律咨询或援助、有权起诉和主张证明权方面,法院对男女一视同仁。(资料来源: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

政府通过县行政部门为穷人,特别是妇女,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但由于缺乏认识和信息,有时仍然无法获得这一基金而未加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也向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还规定在流动自由和选择居所和住处方面男女平等。实际上,妇女的住所是由文化准则决定的。在多数情况下,妇女婚前与父亲住在一起,婚后与丈夫住在一起。分居或离婚后一般住在父亲或兄弟那里。

2.15  第 16 条:婚姻和家庭法中的平等权利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妇女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在孟加拉国,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分别为女18岁,男21岁。

属人法概述

给予所有公民平等机会是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在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孟加拉国宪法赋予了妇女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7、28(1)、28(2)、28(3)、28(4)、29(1)、29(2)和29(3)条)。此外还存在一些旨在实现法律规定的妇女平等的一般性立法规定,如《1961年家庭法条例》、《1965年家事法院条例》、《1980年禁止嫁妆法》、《1983年限制妇女童婚(威慑性惩处)条例》、1982和1985年《穆斯林家庭法(修正)条例》、《1984年刑法典(第二次修正)条例》、《1985年家事法院条例》等等。

属人法甚至在英国统治印度期间都受到保护。在这期间,除了少数立法外,构成次大陆主要宗教社会的穆斯林、印度教徒、基督教徒、佛教徒,在离婚、寡妇赡养费、监护和对子女照管等方面均可自由接受和认可属人法。1947年印度独立后,属人法得到承认,法院按属人法对各宗教和社区的妇女和男子进行审判。孟加拉国自独立以来一直采用以前根据《1972年继续执行原有法律令》执行的法律。然而,《1984年家事法院条例》对涉及到孟加拉国穆斯林的扶养费、离婚、寡妇继承亡夫遗产权、财产继承和恢复夫妻同居权等方面的程序作了某些修改。

宗教戒律影响到像结婚、离婚、对儿童的监护、财产继承等问题。在穆斯林方面,属人法出自伊斯兰教法。印度教法律统治着印度教居民。穆斯林家庭法的重要条款,特别是涉及一夫多妻制、离婚等方面的条款,业经修订以保护妇女权益。此类改革还表明,对教法的解释不是固定不可变的,因此存在着为人民和社会的福祉而作新考虑的余地。政府赞同需要采取措施时,充分意识到需要让社会作好准备,以确保为改革属人法和宗教法律所采取的措施能被更广泛地接受。

目前社会面临着属人法的执行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可特别一提《结婚登记法》、《禁止嫁妆法》和与一夫多妻制有关的法律。大家充分认识到,与日益增加的嫁妆、童婚现象有关的问题不能仅通过法令来解决。通过改善妇女的经济条件,对妇女进行教育和提高大众的认识,能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将会促进消除嫁妆、一夫多妻制及早婚的进程。政府意识到这一点,在赋予妇女经济和社会权力方面已经取得了某些引人注目的进展。包括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在内的各部和更广泛的民间社会一直在努力提高大众对各种问题,特别是关于嫁妆、一夫多妻制和早婚问题的认识。

关于属人法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最近的(属人法)案件,高等司法机构依据宪法条款和对法律的从宽和务实的解释对之作出裁决,以保护妇女权利和维护男女平等。此类案件表明,限制适用与宪法相矛盾的法律还是有余地的。政府承诺在适当考虑社会上长期流行的传统的同时消除这种相抵触情况。

任择议定书

孟加拉国在2000年9月的联合国千年会议期间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孟加拉国是首先批准议定书使之正式生效的前10个国家之一。从而,孟加拉国通过批准任择议定书对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作出了有力的承诺。鉴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不具有像其他国际人权公约一样的强制性法律地位,没有在国际一级对严重侵犯人权的申诉进行调查的合法权力,因此任择议定书的生效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对批准议定书国家的个人团体所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提供了合法基础。

撤回对第2条和16条第1款(c)项的保留之事正由政府积极审议中。

第三部分 政府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在关键性关注领域采取的措施

1995年在北京举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孟加拉国政府立即开始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将其承诺变成国家行动计划。按照在世界会议期间所作承诺,孟加拉国政府通过协商过程于1998年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有所有来自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利益有关者参加的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作为妇女发展的中心机构,成为促进此进程的催化剂。

《行动纲要》中确定的12个关键性领域是《国家行动计划》的核心。北京会议五周年会议评估了《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确定了新的挑战。

《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已在第二部分作了详细阐述。本部分主要集中论述所采取的重要行动,特别是2000年6月北京会议五周年会议后采取的重要行动,并提到以前的政策措施以及《行动纲要》的某些关键性领域。

3.1  妇女和贫穷

在最近的预算(2002-03)中,拨给赤贫妇女的资金有所增加。迄今,有43%的预算分配给了扶贫工作,许多受益者是妇女。在这项努力中,“弱势群体发展”方案可能是广泛地以妇女中的弱势人群为对象的最大的发展干预。在7个县的57个乡中约有255,000名妇女,包括女性户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发展”妇女,接受了适应市场的创收技能、营养和其他有助于改善生活的相关方面的培训。目前在7个县的57个乡中,参与该项目的“弱势群体发展”持卡人达到了85 824人。受益的妇女是由联村理事会从一些经济上脆弱、社会处境最不利、实际上无地的妇女中挑选出来的。有资格受益的是:家庭收入极低且不固定、属于主要生育年龄、缺少生产性资产、最好是户主的妇女。这是一个多方捐助的全国范围的方案,涵盖了孟加拉国50多万最困难的农村贫穷妇女。该方案是政府、双边和多边发展伙伴,特别是世界粮食计划署和非政府组织成功合作的一种模式。许多最困难的贫穷妇女能通过这一方案从事自营职业谋生。

1991年至2002年由妇女事务厅和JatiyoMohila Shangstha执行的扶贫项目有32个,直接和间接地参与妇女减贫。受益者总数达到1303360人,其中参加了信贷、(职业)培训以及信贷与培训方案的分别有320463、587522和395375名妇女。

3.2  妇女和决策

赋予妇女以政治权力:确保参加基层权力机构和决策是国家生活中的两大至关重要的领域。宪法保证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然而,实际上妇女在国家一级的政治机构中以及在政策和行政决策领域的参与人数尚需增加。

参与决策的妇女人数增加情况

行政部门中的妇女

1995

2002

为妇女保留了:公告职位的 10% 配额、非公告职位的 15% 配额和招聘小学教师的 60% 配额

继续实行配额

公职部门中的妇女

(副秘书及以上)

公职部门中的妇女

(副秘书及以上)

秘书         01

秘书         01

辅助秘书       01

辅助秘书       00

联合秘书       03

联合秘书       04

副秘书        06

副秘书        24

合计   11

合计         29

总统阁下为聘用妇女担任高级职位规定了特别配额。

资料来源:人事编制部计算机中心, 2002 年 5 月。

担任各行政岗位工作的妇女经常接受培训,少数妇女,通过公开选任制选拔到政府高级岗位。妇女在各组织执行机构工作的人数有所增加。迄今,已利用总统配额任命了4名妇女担任各部的联合秘书职务。本届政府正在继续不断地努力,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在审查妇女加入公职部门的情况时可能会发现,担任一般干部的妇女人数只占所提供配额总数的80%,担任行政和技术干部的只占所提供配额总数的60%。担任工程和农业干部的妇女更是微乎其微。政府为使妇女能加入陆海空三军采取了一项政策并正在实施中。在61名高等法院法官中有两名是妇女。此外,在县法院和地方法庭中有若干女法官。

3.3  妇女的教育和训练

教育是一种基本权利,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指标。本届政府为提高女性受教育率采取了值得注意的和值得一提的举措。小学贫困男女学生都可获得定期津贴。贫困家长送一个孩子上学可得到每月100塔卡,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每月125塔卡。另外还规定,女孩的定期津贴和免费教育可一直享受到12年级。这是为了鼓励父母送女儿上学。教育部门得到政府的国家预算拨款数额是最高的。政府还特别强调了给妇女提供各种技能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公立小学中女教师的比例为37%,尽管在空缺职位中为妇女保留了60%的配额。除此之外,早先为招聘更多女教师而采取的放宽招聘资格的政策目前仍在执行。对女教师的一般资格最低要求是持有中学毕业证书(10年级),而对男教师则要求持有高中毕业证书(12年级),外加教育课程结业证书,或者持有学士学位。

另外还为妇女中小学校长推出了一项关于促进教师训练方案的规定。各部对妇女进行了传授各种技能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培训,诸如职业和技术技能培训,有关家畜饲养、渔业和其他以农业为基础的活动的培训。妇女还可以获得以下方面的培训:合作社管理培训、提高社会认识培训、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成人识字培训等等。

3.4  妇女和健康

政府在最近阶段采取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措施有:

a)卫生和家庭福利部采取了《国家产妇保健战略》,这是一项确保全国所有妇女安全孕产的综合性工作计划;

b)在《卫生和人口部门方案》下推行“联合改变行为交流”,以便有效地执行《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这是一场大规模多方面运动,具有针对性别问题的特征;

c)《卫生和人口部门方案》第二阶段(2001-2003)在规划阶段将性别问题纳入方案;

d)作为一种混合技能的方法,政府将开始培训助产士并为家庭福利助理和家庭福利志愿人员提供支助服务,以使所有分娩都能由熟练的助产人员接生;

e)在卫生和家庭福利部的性别问题和非政府组织利益有关者参与小组的主持下,采取主动行动制定与健康有关的政策并开展这方面研究。

3.5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尽管为制止对妇女的暴力作出了努力,但这类现象仍在与日俱增。为制止暴力事件问题,议会制定了《2000年防止压迫妇女和儿童法》,规定可对犯罪者处以死刑。

政府采取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措施为:(1)在警察总部和4个警察分局建立了妇女问题特别行动组;(2)在国家、县、乡三级成立了防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3)在妇女事务厅和JMS建立了防止暴力工作组;(4)在县一级成立了特别法院,配备了开庭期法官或开庭期增补法官;(5)为执法机构提供培训;(6)对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7)出台了打击贩卖妇女儿童方案;(8)建立了酸害幸存者基金,谋求为酸害幸存者提供治疗和全面康复;(9)为受虐待和折磨的妇女建立庇护所,强化提高认识方案;(10)成立特别法庭,对敏感案件进行即决审判,快速处理泼酸案件。

关于其他措施和制定的法律已在第二部分进行了详细论述。

1994年政府通过了《国家儿童政策》。政府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的《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1957年的《废止强迫劳动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废止童工的规定。

3.6  妇女和武装冲突

对于孟加拉国来说,武装冲突的问题并不突出。孟加拉国的立场是原则性的,而不是由实践形成的。它认为,从全球角度讲需要妇女更多地参与,以有效地解决冲突。

3.7  妇 女和经济

劳动队伍中的妇女人数

时期

男劳力

女劳力

1995 - 1996

3 050 万

2 010 万

1999 - 2000

3 750 万

2 280 万

大类部门中的就业情况

部门

1995 - 1996

1999 - 2000

农业

男 54.4 %

男 59.4%

女 74.4%

女 67.4%

非农业

男 45.6%

男 40.6%

女 22.6%

女 32.2%

资料来源: 1995 - 1996 年, 1999 - 2000 年劳动力调查。

自1990年代以来,政府一直在采取举措让更多的妇女加入到劳动队伍中来。据1997年对劳动力的调查,加入劳动队伍的妇女人数有了大幅增加。女劳动力的巨流正在为面向出口的工业,诸如服装业、制茶业和冷冻鱼加工业作出直接的贡献。此外,自北京会议以来无论在政府中还是在私营部门中都采取了许多主动行动,以促进赋予妇女更大的经济权力。

3.8  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构

下文谈到在这一领域采取的某些主动行动。

3.8 . 1 县协调委员会:确保自下而上的规划

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需要上自决策层下至执行层的协调努力和承诺。县妇女参与发展协调委员会是确保这一点的一种独特努力。它为地方一级自下而上的规划和执行政策建议创造了一种有效的机制。委员会的宗旨是确保地方一级各行为主体参与按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开展各种与妇女发展有关的活动。

1998年12月,内阁司发出指示,要求在所有县乡成立妇女参与发展协调委员会,分别由副专员和乡执行官担任县乡协调委员会主席,由妇女事务官员担任委员秘书。除此之外,还在地方一级成立了由22人组成的有地方政府官员和舆论领袖参加的机构,以便在县和地方一级更好地协调和执行《国家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方框1:妇女参与发展协调委员会的目标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在基层分发经政府宣布并推荐的通过确定妇女发展领域进行妇女发展项目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

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中的所有目标;

监测和评价县和区一级政府和其他机构进行的与妇女发展有关的方案/项目/活动。

3.8 . 2 加强妇女和儿童事务部

为加强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作为处理妇女问题中心机构的能力,成立了政策领导和宣传处。该处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能力;加强与孟加拉政府机构,特别是与妇女参与发展协调中心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府间和政府部门间机构的交流和联络,与选定的民间团体和媒体建立联系。

还通过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性别便利项目”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该部并提供大力支持和援助。

修改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任务分配

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任务分配”业经修订以反映作为国家协调中心的具体责任,并使之包含更广泛的民间社会对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牵头部角色的期望。“任务分配”的主要重点是采取发展方针替代福利方针来处理妇女问题。“任务分配”还赋予了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与非政府组织和更广泛的民间社会联合开展工作将妇女发展纳入主流的合法性。

关于加强妇女参与发展协调中心机构的,一些值得注意的举措有:修改职权范围;修改报告格式;在机构一级成立妇女参与发展协调中心分部;在规划部成立妇女参与发展/联系协调中心委员会。

3.9  妇女的人权

制定了《2000年防止压迫妇女和儿童法》以保护妇女和儿童不受那些令人发指的罪行的伤害,如强奸、索要嫁妆、严重伤害等等。该法规定了对性虐待和性骚扰的惩处,还对媒体作出了限制,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引入安全羁押的概念是该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该法还在强奸、严重伤害案件中可死刑。该法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在法庭进行快速调查和审判,属该法范围内的所有罪行除少数例外外均不得予以保释;

为每个县镇成立一个名为“妇女和儿童压迫法庭”的即决法庭,审理相关案件;

法庭将在180天内完成审判程序;

调查工作应在法官发布命令或对案件提起诉讼后的的60天内完成。

根据该法的一条规定,强奸者须为由于强奸而出生的孩子支付扶养费。

2002年9月,全国妇女发展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定,将对该法进行某些修正,以阻止对该法的滥用。

3.10  妇女和媒体

1995

2002

政府承诺

妇女更多地参与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的自由

在国内和国际媒体上平衡介绍妇女问题

媒体在提高性别认识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133 分钟关于妇女问题的电台广播节目

在全 国性报刊上单独为妇女开辟一页

在报刊上突出强调现代妇女作用

妇女参与电台电视媒体,特别是在报道方面

为了评估和确定媒体对性别的敏感程度及报道和描述妇女情况的程度,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男女平等政策领导和宣传项目”从事并完成了题为“孟加拉国新闻界对性别的敏感性”和“从性别角度审查电视和广播节目”的两项研究出版物。

3.11  妇女和环境

人为的灾难和自然灾害直接对妇女造成了有害的影响,这些灾难有诸如洪水、暴风、干旱、与水的砷污染有关的问题、河流侵蚀、盐碱湿地干涸、滥伐森林、使用农用化学品、排放工业废弃物、商业性养虾、土地的不当利用以及乱建高层建筑、大坝和堤围等。政府通过了《国家环境管理计划》和《可持续环境管理计划》,重点集中在妇女的需要上。各部从事的关于环境、社会、森林部门的各种项目视妇女与环境的关系为干预的主要领域。森林和环境部正在执行松达班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它包括妇女在植树、种子生产和苗圃育苗以及森林保护方面的作用。政府正在采取措施为那些面临问题的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因为他们的饮用水中砷的含量过高。城市地区的水管理方案和废弃物处理方案都包括了妇女。

3.12  女童

政府承诺

进展情 况

消除对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废除对女童有负面影响的文化

阻止对女童的暴力行为

强化改善女童地位的家庭作用

消除在保健和营养方面对女童的歧视

政府批准了《保护儿童国家行动计划》

( 1997 - 2002 ),重点是:

基础教育

保健和营养

水和环境卫生

特殊保护

社会融合

文化事务

信息和交流

资料来源:孟加拉国家文件,在 2000 年 6 月关于北京会议五周年的联合国大会上提交。

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目前正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帮助下开展一项名为“环境与少女保护”的试点项目。该项目在对流落街头和红灯区少女赋权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第四部分:结论性意见和评论: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孟加拉国( 12 /08/97 )》的答复

孟加拉国政府浏览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我国于1997年提交的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以下是进展报告。

对第449项建议的答复:

孟加拉国政府于1984年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最初对少数条款表示了保留。政府已撤回了对第13(a)条和第16.1(f)条的保留。政府已采取举措努力解决剩余的两项保留(第2和第16.1(c)条),对此政府目前正在作积极审议。

对第450项建议的答复:

为了通过改善妇女健康确保妇女获得实质性的福利,孟加拉国政府已宣布了《2000年国家卫生政策》,这是一项有利于人民的政策,重点放在了妇女、儿童和家人身上。《国家卫生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确保为孟加拉国所有人提供保健服务并降低人口增长率。政府正在实施《1998-2003年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其目标是促进改善妇女、儿童和穷人的健康及家庭福利状况。开展了许多活动使妇女更多地获得、参与和控制保健和家庭福利部门的资源和服务以实现男女平等。卫生和家庭福利部制定了男女平等战略,为在《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中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提供全面的战略性指导。在《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下正在开展“联合改变行为交流”运动,以便有效地执行《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这是一场大规模的多方面运动,具有针对性别问题的特征。

专业医务人员的各种培训方案的训练模式包含了性别内容。

卫生和家庭福利部采取了《国家产妇保健战略》,这是一项确保全国安全孕产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安全孕产问题,并宣布5月28日为安全孕产日。政府试图通过安全孕产日的活动提高人民、服务提供者以及有关各级的认识并使他们树立起责任感。

对第451项建议的答复: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和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国家行动计划》是对所有部门的一双指导工具,其基本原则突出强调了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国家政策》明确承诺要:根除强奸、卖淫、嫁妆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还有在家庭、社会以及工作场所对妇女的肉体、精神及性骚扰;为受压迫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防止贩卖妇女并帮助处于困境的妇女恢复正常生活;在全国和国际上提高认识反对在武装冲突和战争中侵犯妇女,并采取一切可能的举措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已处于执行阶段,它突出了由主管部和机构在政府所有政策和方案中将妇女发展纳入主流的战略。除了纳入主流的做法外,《国家行动计划》还强调应加强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现有的反暴力工作组。

在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内还有一个中央工作组,负责同其他有关部和机构协调与暴力有关的案件。在该部的两个执行机构,即妇女事务厅和Jatiyo Mohila Sangstha内也设有类似的小组协助暴力事件受害者。

在内政部内也设有中央工作组,负责监测对妇女所犯的与暴力有关的罪行。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小组,一个设在刑事调查厅,另一个设在边防团。它们的工作是对贩卖人口案作出快速处理,并对那些刑事罪犯采取行动。

由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部长阁下任主席的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部际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监测与暴力有关的案件、形势并讨论在这方面应采取的优先举措。该委员会还扩展到了县和乡一级,在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领导下处理全国各地的暴力情况。

为严厉打击对妇女施暴的罪行制定了名为《2000年防止压迫妇女和儿童法》的法律。该法对强奸、诱拐、嫁妆和与贩卖人口有关的暴力等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包括死刑和终身监禁。

为打击特别是对妇女的酸攻击威胁,政府最近制定了一项严厉的法律,即《2000年酸控制法》,以控制致命化学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根据该法律,一个负责控制致命化学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国家委员会业已开展工作。政府将为酸受害者设立康复中心,为她们的治疗提供帮助。

为更严厉对付与酸有关的案件制定了《2002年酸犯罪控制法》。新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对因泼酸导致他人死亡和重伤者判处死刑。正在推行拥有一个以上法庭的法院,以确保从速审判与泼酸-暴力有关的案件。

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已开始执行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多部门试点项目,并在这一项目下成立了“一站式危机中心”,为受压迫妇女,特别是酸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及其他所需援助。初始阶段,这一中心先在达卡和拉杰沙希医学院附属医院运行,以后将逐步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还在实施另一个由挪威国际开发署支助的项目,即“打击贩卖儿童的儿童发展协调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开展激发积极性的行动,支持在有关领域工作的其他组织所作的努力,这些有关领域包括打击卖淫及解救、遣返被贩卖受害者,以及使她们恢复正常生活。

对第452项建议的答复:

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为一些女囚建立了安全羁押室,这些女囚是作为某一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被警察局拘留的,但还没有定罪。政府采取安全羁押室这一值得称道的首创措施是为了保护她们在监狱中不受任何可能的骚扰。最初,安全羁押室是在该部项目下作为试点建立的,以后将逐步扩大为长期设施。该中心还为囚犯提供各种职业培训,以便她们在以后能过上像样的生活。

对第453项建议的答复:

政府充分意识到全球化对半熟练和非熟练女工的影响。在2004年后,世贸组织将要取消对成衣生产的配额制、免税期、普惠制等,这最终会影响到我们大多数妇女工作所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全球化的另一个影响是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导致了全球货物进口量增加。结果使传统产业和本土产业遭到关闭的威胁,因为这些家庭手工业的产品相比之下要比进口货物来得昂贵。这些产业通常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工人多数是妇女。目前,这些女工面临着失去工作的危险,这最终将影响妇女和儿童的经济福利。由于男子流向城市地区寻找工作,女户主家庭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政府正在同世贸组织谈判,以维持目前它享有利益的多边纤维协议

孟加拉国政府正计划采取必要举措,为那些女工创造机会获得小额信贷支助和参加技能发展培训方案,使她们能恢复就业,实现自力更生。经过新技能发展培训后,她们甚至有可能作为移民劳工到海外工作。亚洲开发银行已表示愿意支持我国政府的这一做法。

对第454项建议的答复:

政府一直在进行不懈的努力,以提高各级政府公务员的认识,使他们在工作中能正确对待性别问题。同时,正在推行激发积极性的方案,以便改变社会对妇女的看法。性别问题和性别关注正在逐步纳入诸如行政、司法、警察、医疗专业和其他等各政府部门的训练课程。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以政府名义组织了同例如新闻工作者、律师、传媒人员等各种专业团体的座谈会、研讨会、及对话,以便提高他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为从性别敏感性角度评价新闻报道和大众传媒的节目进行了各种研究。大众传媒中有关妇女问题的节目时间有所增加,而且播放比以前更为经常。激发积极性的节目也播放得比以前经常,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对与妇女人权、打击贩卖人口和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等有关问题的认识。

对第455项建议的答复:

政府在提高媒体对性别敏感性的认识之同时鼓励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经常邀请杰出的妇女人士参加各种讨论节目,让她们从性别角度发表自己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看法。

对第456项建议的答复:

对于改善出口加工区女工劳动条件的问题,政府已制定了一些务实的方案,如为女工提供住所,建立日托中心等,这些方案正在逐步实施,尤其会在这一领域产生积极的成效。

对第457项建议的答复:

确保移民女工的安全并不完全决定于政府,因为这一问题也涉及她们移往的国家。对移民女工,特别是对非熟练的和受教育程度低的女劳力的骚扰或性剥削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问题。因此,考虑到在这过程中涉及到的风险,政府方面对女工的移民一直是禁止的。然而,政府正在同国内外各种机构和组织进行磋商,以便以一种积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对第458项建议的答复:

政府通过地方政府部采取了各种行动,确保对出生和结婚进行系统的登记。制定了经修订的出生登记表,以将详细的和所要求的所有信息登记在案。这种表格起初在市政委员会主管的领域采用。最后将涵盖整个国家。除了政府的努力,人们在这方面的积极参与也是必要的。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作为妇女和儿童事务牵头部门正在发挥倡导作用。该部出版了一本信息小册子在全国各地散发,这本册子说明了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出生和结婚登记的必要性,目的在于提高公众认识,寻求他们在这方面的积极合作。为了激发机构的积极性,使这项工作得以适当开展,总理阁下设立了奖金,作为对表现最佳的地方机构的一种奖励。

对第459项建议的答复

在打击一切类型的对妇女的暴力和犯罪之同时,政府为加强《1995年禁止压迫妇女和儿童法》制定了另一个名为《2000年防止压迫妇女和儿童法》,该法规定应对强奸、诱拐、嫁妆及与贩卖人口有关的暴力等犯罪行为严加惩处,包括处以死刑和终身监禁。

妇女和儿童事务部推行了名为“在孟加拉国打击贩卖儿童的协调方案”的试点项目。该项目的目标特别是建立有效的行政组织和机构来处理贩卖人口问题,解救被贩卖的受害者并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在与贩卖人口有关的案件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和伸张正义。此外,利用新闻出版媒体和电视电台媒体提高各阶层人民对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的认识。定期播放电视节目,具体目标是提高人们的认识和在社区一级应采取的行动。还设法让边防站在这方面加强戒备。

对第460项建议的答复:

政府已经从性别角度考虑了发展计划。最近一年,国家发展计划将妇女视为一个独特的目标群体。对不同阶段五年计划的比较研究表明,最近的五年计划强调了赋予妇女权力。第四个五年计划(1990-1995)的战略包括了在发展方针中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计划强调了处境不利的贫穷妇女的发展。第五个五年计划承诺要加大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行动纲要》、《国家行动计划》等的力度。即将实施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明确地包含8小章,即:农业和农村发展、工业、教育、能源、卫生、运输与通信、劳动与就业以及科学与技术。

在规划过程的所有阶段都认识到需要将性别问题纳入发展规划。为应对这一迫切需要,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作为妇女发展的牵头部门采取了某些重大举措,其中包括编写《男女平等规划工具手册》。这本手册由5种性别分析工具组成,目的是为了将对性别问题的关注和需要纳入所有发展项目的设计和执行阶段。这5种工具是:(a)性别分析框架;(b)8个部门,特定性别分析一览表;(c)防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指导方针;(d)将男女平等纳入五年计划的指导方针;(e)用于政策审查的性别分析工具。这些工具肯定将帮助规划者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孟加拉国政府的方案和项目。

对第461项建议的答复:

孟加拉国政府认识到教育是缩小性别差异和进一步赋予妇女权力的最有效手段。政府推行的各种方案已经在提高妇女识字率方面产生了积极成效。1990年实行小学义务教育后学生入学率逐步上升。自此,小学女生的比率也在增长。自1993年以来在全国所有460个乡实行了女生津贴一直享受到10年级,此举非常有助于提高女孩入学率,还大大降低了辍学率。今年,政府决定实行女生免费教育到12年级,自1月份开始生效。政府还为这一教育等级的女生安排了定期津贴。所有这些肯定将导致进一步提高妇女的识字率。在社会部门内,教育部门分配到的国家预算数额最高。政府还在县一级学校推行了职业培训方案,使女生较好地掌握适应职业市场的技能。政府承诺,将尽其可能提供最大帮助在全国彻底消灭文盲,并特别侧重于女孩的教育。

对第462项建议的答复:

调查和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贫穷是卖淫的根本原因。不论对参与卖淫的妇女本身还是对社会,卖淫的后果都是有害的。从事这项工作的妇女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各自国家有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宗教价值观,这对她们来说成了一种社会耻辱。

社会福利部代表政府为从事色情职业的妇女推出了一个项目,即“社会处境不利的妇女及其子女的能力建设、减轻贫困和可持续生计”。政府通过这一项目设法在一特定的庇护所内对色情业者进行改造。其中有些人已经回到了她们的父母身边,而有些人在政府帮助下结了婚。

对第463项建议的答复:

1979年开始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30个席位,有效期持续到2001年。本届政府正在考虑继续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席位,有关增加议会中保留席位数目的问题正由政府积极考虑中。

为增加妇女在公共部门任职的人数实行了妇女配额制,规定公告的官员职位为10%,其他类别为15%。公立小学女教师的配额比例为所有空缺的60%。为缩小决策层的性别差距,实行了总统配额,可用以直接任命妇女到决策层任职。

对第464项建议的答复:

根据这些结论性评述,显然政府已采取了各种举措来解决各个关注领域,如暴力、保健和教育等问题。民间团体和各妇女组织也正在这些领域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部分: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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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加拉国统计局,2001年12月,《2001年家庭收入和支出调查初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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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1年孟加拉国劳动力调查》,孟加拉国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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