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形式

肉体暴力

精神暴力

性暴力

其他形式的暴力

共计

年龄

男 + 女

0 至 3 岁

7

3

17

18

1

0

1

0

26

21

47

4 至 6 岁

15

17

62

51

1

0

0

4

78

72

150

7 至 14 岁

67

54

55

83

0

5

7

4

129

147

276

15 至 18 岁

28

33

60

78

1

10

13

18

102

139

241

19 至 27 岁

10

110

21

82

0

13

19

28

50

233

283

28 至 45 岁

22

111

49

88

0

8

42

48

113

255

368

46 岁以上

15

34

33

47

0

3

19

40

67

124

191

共计

164

362

297

447

3

39

101

142

565

991

1 556

表5.21996-2002年斯普斯卡共和国境内对儿童的暴力——对儿童性健康犯下的刑事罪

暴力犯罪

类别

强奸或鸡奸、通奸

强奸未遂、性暴力、通奸未遂

强奸

与未成年人非婚同居

拉皮条或引诱妇女卖淫

在他人面前满足性欲

家庭肉体和精神暴力

与未成年人非婚同居、在他人面前满足性欲

乱伦

共计

年龄

0 至 3 岁

1

1

1

4 至 6 岁

4

4

4

4

8

7 至 10 岁

3

8

2

6

1

1

1

6

16

22

11 至 14 岁

9

14

2

19

4

1

3

2

1

2

2

12

47

59

共计

16

27

4

25

0

4

0

1

0

3

0

2

2

1

0

2

0

3

22

68

90

72.联邦内政部收集了1996-2001年间以下刑事罪的刑事指控数据:强奸、通奸、鸡奸及强奸未成年人、引诱妇女卖淫,共计954起,警察干预虐待妇女事件共计27 961次。警察对卖淫和贩卖人口采取的行动总共达116次。

73.斯普斯卡共和国也缺少对妇女暴力的总体数据。自1997年5月1日以来一直在巴尼亚卢卡开展工作的SOS中心提供了数据,有2 000多名妇女到这里求助。70%以上的妇女有孩子,99%受到家人的凌辱,通常都是丈夫所为,5%为其他家庭成员所为。其中80%涉及肉体暴力,6%与性虐待有关。

74. 萨拉热窝、巴尼亚卢卡、莫德里查和普里耶多尔现在都开通了面向暴力受害人的SOS热线。根据在波黑联邦境内履行职能的SOS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在2000年10月5日至2001年10月5日(一年间),共有329人拨打了SOS电话,出于对社会不满拨打电话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肉体暴力和酗酒造成的暴力。

75.为了向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保护,将新开通一条编码为1209的SOS热线,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家庭暴力。该电话号码在波黑境内都是独一无二的,因为通信管理局许可波黑境内所有预防家庭暴力的电话服务机构使用惟一的短号1209。

76.波黑没有共同数据库,因此无法得知对任何形式暴力提出过多少次刑事指控。从实地收集数据后得到的信息表明,1996至2002年,在波黑联邦实体,针对危害人身安全的各类罪行,包括针对引诱妇女卖淫罪提出刑事指控的案件为954起。同期,警察共采取了27 961次干预行动。2002至2003年间,斯普斯卡共和国共登记了332起家庭暴力刑事罪,向主管检察院提出313次刑事指控。在登记的全部案件中,男子施暴的案件占97.4%。在80%案件中,妇女是暴力受害人,其次是儿童。1996至2002年,共登记了90名危害性健康的犯罪行为受害人,他们都是14岁以下的儿童,其中68人是14岁以下的女孩。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根由

77.暴力根由通常是酗酒、战后创伤综合症或经济窘迫。波黑境内几家非政府组织就“对妇女的暴力”主题进行了共同研究,探讨了暴力根由。此项研究的结论是,妇女不愿意报告来自家庭和家人的家庭暴力。所述原因是,妇女被灌输了男尊女卑教育,对暴力有一种扭曲的认识,甚至要容忍暴力。许多妇女都认识不到发生在她们身上的暴力,即使她们认识到暴力(非政府组织“信息图书馆”调查的73%妇女),也坚持认为,妇女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保持家庭完整。根据这些非政府组织开展的研究,只有40%成为暴力对象的妇女寻求法院保护或警察保护,或求助于社会工作中心。非政府组织发现,警察在调查性犯罪或家庭暴力方面,要么训练不足、要么根本没有受过训练。因此,警察可能成为妇女的障碍,使她们对这种案件产生部分或完全的负罪感。此外,研究指出,暴力,特别是性暴力受害人通常感到万分羞耻和丢脸,以至于不愿意透露他们的经历,在寻求公正时承受了额外的程序压力,认为在警察问讯和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受了额外的心理暴力。事实上,这一过程通常使妇女有一种犯罪感,她们认为自己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暴力有罪。

78.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内政部还是某些其他机构都缺少经过编辑的对妇女暴力的完整统计数据。这充分说明此问题没有受到重视,因为如果需要更加认真地对待这一问题,主要要求对波黑境内的暴力表现形式及其扩展形式进行总体分析。已采取初步举措,控告暴力行为,这意味着对此种暴力形式作了基本定性和定义,但控告本身还不够,还需要开展一些总体活动,以使人们进一步了解什么是个人的完整人格和尊严,什么是平等以及每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平等教育

79.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这个方面还没有列入教育系统目前开设的课程。考虑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境为改革整个教育系统正在大力开展的活动,预计中小学一级的教学科目和新型教学大纲将会特别重视营造教育环境,鼓励受教育者参与平等教育的民主进程,包括自由选择权和与众不同权。

80.大部分新的教学课程将着重向人们传授如下知识:负责而人性化的伙伴关系、吸毒成瘾和犯罪问题、残疾和差异、儿童保育、让有精神和身体残疾儿童的家庭过上优质生活、解决成长过程中的问题、性与采取负责的行为、限制任何形式暴力的发生、消除对男女及其角色的假定、定型观念和偏见、支持不同类型的家庭,如寄养家庭、同性伙伴关系等。

81.同时,一些当地机构在国际组织的支持和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编写了许多出版物,包括关于预防虐待儿童和向这种儿童提供支助的出版物以及关于家庭教育、个人教育和生活教育的手册。

第6条贩卖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

82.《波黑宪法》通过具体规定人权和基本自由,间接地处理了预防一切形式贩卖妇女或卖淫问题。第2条指出,《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中设想的那些权利和自由在波黑直接适用,这些法律优先于任何其他法律。该条第3款罗列了波黑境内所有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除其他外,以下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a)生活权利、个人自由和安全;

(b)不受酷刑或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程序或处罚的权利;

(c)不遭受奴役或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权利;

(d)在民事或刑事事项中接受公正审讯的权利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权利。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批准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对2002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作了修正。

8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十七章规定了危害人类的刑事罪和受国际法保护的价值(第186条)。

(a)对做出以下行为者应判处1至10年监禁:参与招募、运送、庇护或接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逼迫手段的人、进行绑架或欺诈、滥用权力或利用他人的弱点,或接受或给予报酬或特权,以便获得控制他人的同意,对他人进行剥削;

(b)对未成年人犯下该条第1款规定的刑事罪的人应至少被判处五年监禁;

(c)对组织团伙犯下该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刑事罪的人应判处至少10年监禁或长期监禁;

(d)对由于过失而便利他人犯下该条第1至第3款规定的刑事罪的人应判处六个月到五年监禁。该条第1款规定的剥削专门包括通过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提供服务、奴役或与奴役类似的做法、强迫服务或为了移植摘除器官而剥削他人。

84.第187条规定:

(a)对于招募、引诱或教唆他人提供性服务以在该人拥有住所或拥有公民身份的国家之外的某国营利者应判处六个月到五年监禁;

(b)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欺骗使用武力或教唆他人到该人没有住所或没有公民身份的国家为赚钱而提供性服务者应判处六个月到五年监禁;

(c)如果该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刑事罪所针对的是儿童或未成年人,应对罪犯判处一到十年监禁;

(d)招募、诱惑、教唆、强迫或误导已在卖淫的人的事实不影响刑事罪的成立。

有关定义与国际公约相一致,为审理这些罪行提供了充足的前提条件。实体的《刑法》也设想了贩卖人口的刑事罪。

贩卖人口的根由

85.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并使其卖淫的行径造成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最近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变得十分严重。开放国家边境、向市场经济转型、失业和贫穷加剧、国家结构崩溃、欧洲某些地区,特别是中欧和东欧的流动管制放松,这一切给非法贩运,特别是我国境内为了性剥削而贩卖人口的活动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86.战后几年里,贩卖妇女和卖淫活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大规模出现,1999至2000年间猛增。没有1996至1999年4月间的官方数据,因为当时未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的注意。

根据提供给我们的数据,自1996年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成为来自东欧的贩卖妇女受害人的重要目的地。与该区域的其他国家一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也出现了以下现象,如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结构崩溃、国际存在加剧、边境管制减弱、人员在国内非法流动加剧以及有组织犯罪加重等。

87.1999年4月,内政部首次得到了有关贩卖妇女儿童的数据。数据表明,大多数被贩卖的妇女来自摩尔多瓦、乌克兰、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她们以传统身份如女招待、舞女等出现在波黑,后来在某些情况下,她们被迫卖淫,陷入了债务奴役及性暴力和性奴役的泥潭。

88.根据国际警察工作队的数据估计,大约有33%的妇女声称自己是贩卖活动受害人并求助返回家园。其他人声称自己来到波黑是出于自愿,他们将得到工作许可证从事舞女或女招待工作,如果在当事人与人口贩卖之间找不到因果联系,则没有任何根据采取行动或预防人口贩卖。根据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的调查结果,波黑境内贩卖人口活动的特点是人贩子中有40%正是妇女。

89.典型的卖淫场所为夜总会、酒吧和脱衣舞俱乐部。

除了国内客户之外,对色情市场有需求的外国人(许多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雇员)占了一定比例。1999至2000年间,有证据表明,当地警察、国际警察和稳定部队卷入了贩卖妇女活动并给予了密切合作。

90.通过分析这一领域的现有数据(2001年7月25日至2002年间,采访了2 120名少女和妇女)、俱乐部的数量(工作人员发现女孩充当舞女等)和受雇女孩的人数可以看出,俱乐部的数量和非法居住的女孩人数均有明显减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问题的严重性有所减轻。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与卖淫或贩卖活动有关的工作和工作组织极其复杂。女孩通常都能领到工作许可证,或符合领取工作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俱乐部业主与一些官员之间的联系经过了精心策划和组织,这些官员本应努力预防一切形式的贩卖人口活动,但他们确反其道而行之。因此,有关行动和活动即将进行的讯息很快就能传送给最不应该知道这种讯息的人。既担惊受怕又经不住赚钱诱惑的女孩不会说自己是贩卖人口的受害人。通常,她们声称自己来到这里出于自愿,为了取得合法居留的资格,她们想方设法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要求,而且声称她们遵纪守法,她们有机会挣到一些钱,并表白她们不想回国,因为她们在本国会陷入贫穷或居无定所的境地。我们发现,卷入贩卖人口链的俱乐部和女孩人数有减少的趋势,其部分原因是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统一立法,参与执行法规条例的官员定期接受培训、干预小组,特别是在联合国特派团内建立的小组更积极地参与了上述活动、国家和实体一级建立的某些机构开展了有效的工作,但更主要的是有内政部和国家边防局官员十分积极地参与。

91.2001年间,根据内政部提供的数据,在整个波黑境内共对158人提起98起刑事指控,其中波黑公民116人、外国公民42人。对他们提起刑事指控,是因为有理由怀疑这些嫌疑人犯下了以下刑事罪:贩卖人口并使其卖淫(53人)、教唆卖淫(44人)、建立奴役关系(4人)和非法拘留(5人);42名外国女公民被指控持有假护照。

为预防贩卖人口采取的行动

92.波黑以前的《移民和庇护法》没有一项条款涉及贩卖人口和卖淫问题,该法要解决的是入境和居留以及部分限制外国人流动的问题,同时还规定了给予庇护或终止庇护的条件。

波黑新的《外国人流动、居留和庇护法》主要处理贩卖行为受害人的问题,其目的在于规定适合贩卖行为受害人的程序,为其康复和返回最初的目的国创造条件,并尽可能把她们安排在专门接受贩卖行为受害人的机构内。这有利于受害人取得临时居留资格,作为证人或受害方参与诉讼,得到康复和国家的保护并返回本国。最近,这一程序得到了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的支持,但只是针对希望自愿返回的人。

93.2001年12月6日通过了国家《预防贩卖人口行动计划》。该计划设想成立一个国家计划执行委员会、管制边境和适用法律,确定接待中心的建立工作和保护受害人方案以及支持遣返、法律改革、预防、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工作。该计划设想在实体、处理这一问题的其他机构以及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之间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流。执行该计划的国家委员会进行了改革。在国家一级任命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协调员及专家小组,由安全部、司法部、内政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检察员办公室、人权和难民事务部的代表组成。

94.在执行行动计划过程中,人权和难民事务部颁布了《贩卖行为受害人待遇临时指示》,直接要求按照波黑于2000年在巴勒莫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适用保护贩卖行为受害人原则,并明确指出,在外国人是贩卖行为受害人以及这一行为已直接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境地的任何怀疑消除之前,不得因其非法进入波黑或在波黑居留而对其拘留、起诉或判刑。

为了充分保护贩卖行为受害人,波黑与非政府组织签署了合作议定书,具体规定主管机构(主要是警察)有义务向可能的贩卖行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支助,如法律援助、医疗保护等。《临时指示》和议定书于2003年10月提交国家和实体主管机构适用。

95.工作队是2002年5月5日同执行该行动计划的委员会同时建立的业务小组,其目的是通过开展业务活动确保信息的快速流通,开展业务活动的小组成员由各个国家机构和实体的代表组成,他们直接执行预防贩卖活动的任务起关键作用的是国家和实体检察官,他们需要深入了解人口贩卖方面的信息和对这种行为提起的一切诉讼,以指导有关活动和协调诉讼。

内政部成立了预防贩卖人口和卖淫工作队与拦截小组,由内政部和欧盟警察特派团的代表组成。

国家边防局

97.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边防局的工作是保护国家边境和国际机场以及管制人员和货物的跨国界流动,该局首先在2000年6月建立了4个所属单位。目前,边防局对国家边境和国际机场实行了充分管制。在控制过境点的人员流动时,边防局人员必须遵守与这一问题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并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边防局的工作特别注意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活动。2001年7月成立的边防局学院将向边防局的所有成员提供培训,该学院的课程包括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方面的培训。

9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是贩卖活动受害妇女的目的国,这些妇女大多数是在组织完善的犯罪网的帮助下非法进入该国的。这些人的原籍国主要是乌克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等。

99.边防局从成立之日到2002年6月,共处理了132名非法进入波黑或后来证实其入境属于非法的妇女。关于这类个人,有21起案件证实,当事人使用了假护照或假签证进入波黑或使用了别人的护照。在30起案件中,国家边防局以非法跨越边境或在波黑非法居留为由对有关个人提起了犯罪诉讼。另外,对9名持有假护照的妇女提出了指控。在16起案件中,被边防局处理的妇女声称她们是贩卖对象,这一情况后来得到证实。

100.鉴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关机构没有能力照管和遣返贩卖活动受害妇女,这些任务由波黑境内的国际机构完成。国家边防局将43名妇女交送这些机构,由其进一步处理、照管和遣返。根据表6.1载列的数据,有理由认为一些外国女公民就是为色情剥削目的而成为贩卖人口的受害人。所有这些妇女实际上都是在2000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20日边防局正式运作期间受到处理的。

表6.1可能成为贩卖人口受害人的外国公民

原籍国 / 国籍

非法进入 波黑 或后来证实属于非法进入的人

使用假证件的人

对其提起诉讼的人

声称自己是贩卖人口受害人的人

交送国际组织以进一步处理、照管和遣返的人

护照

签证或批准逗留

犯罪诉讼

刑事诉讼

摩尔多瓦

66

6

5

10

6

6

19

罗马尼亚

38

2

1

9

1

4

9

乌克兰

22

2

3

10

0

4

14

俄罗斯

3

1

0

0

1

1

1

南斯拉夫

2

1

0

1

1

1

0

亚美尼亚

1

0

0

0

0

0

0

共计

132

12

9

30

9

16

43

101.国际移徙组织的任务包括照管和庇护贩卖人口受害人,该组织从2002年5月14日的报告中获得了为期一年的数据,这些数据表明了以下情况:

表6.2贩卖人口行为女受害人的数据

原籍国

人数

平均年龄

摩尔多瓦

206

22.1

罗马尼亚

179

21.3

乌克兰

50

25.2

白俄罗斯

5

27 .5

俄罗斯

8

20.4

前南斯拉夫共和国

8

23.7

哈萨克斯坦

2

20.5

匈牙利

1

16.7

根据这些数据,共有 4 6 2 人返回家园。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主动选举和被动选举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102.《波黑宪法》和各实体宪法为全体公民提供了如下保障:有权加入各种政党、参加公共活动、平等获得公共服务以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政治组织法》规定政治组织的自由和运作方式以及政治组织建立、登记和停止工作的条件。

103.《波黑选举法》规定,应在普遍而平等的表决权基础上,通过直接和秘密投票,选举所有政府机构成员。根据这项法律,每个年满18岁的波黑公民都有权投票并选入波黑各级政府的立法机构。

按照上述法规,妇女和男子拥有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同等权利。

主动和被动投票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104.根据《波黑宪法》第二条和第二A.2条对主动和被动投票权作了评估,并规定波黑国家和实体有义务确保尽最大可能实现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a)波黑选举法——投票权和配额;

(b)全民公决法——投票权;

(c)政治组织法;

(d)基金会和协会法(国家);

(e)一些议会党派党章。

105.通过分析有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投票权的适用法律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年满18岁且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定居的所有公民都有投票权,这实际上是指男女在选举中拥有同样的投票权。涉及全民公决投票权的法规作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换言之,城乡居民之间存在着差异,特别是在落实两性平等权利方面。在某些地方,男子通常是“一家之主”,决定给谁投票,妇女大都只能顺从。

106.波黑还没有按照性别分列的关于投票百分比的专门记录。但是,主管选举委员会在每次投票后通过分析每个投票站的投票名单都可提供这类数据。进行这方面分析需要额外的时间和经费,因为还要对投票名单加以分析,这项工作不能由统计机构来做。投票名单是选举材料的组成部分,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则,选举材料要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对个别选举活动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期间用来核查有关资料。

妇女加入政党

107.对一些议会党派党章的分析表明,这些党章中未包含禁止妇女加入政党或参与党组织工作的规定。《波黑选举法》中载有要求所有政党在其候选人名单中列入至少三分之一在性别上占少数的候选人的规定(我们的经验表明,迄今在波黑选举提名过程中性别上的少数始终是妇女),该规定对各党派在其党员和党支部中增加女党员人数具有指导作用。按此规定加入各类党支部的妇女比例从30%到40%不等,而妇女加入党组织的比例则较低,从以下数据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108.为了分析妇女加入各政党的情况,需要在波黑联邦议会一级收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登过记的15个议会党派的数据。在这方面取得了以下成果:

波黑社会民主党

妇女占全体党员的39.5%。

中央委员会成员共104名,妇女37名(35.5%)。

政党主席团成员共11名,妇女2名(17%)。

在100个自治市委员会中,共有四个委员会的主席由妇女担任(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党

妇女占全体党员的41.2%。

进入执行委员会的妇女占31.4%。

进入政党主席团的妇女占14.3%。

民主行动党

中央委员会成员共109名,妇女14名(12.84 %)。

主席团成员共17名,妇女1名(5.88%)。

波黑克罗地亚农村党

政党党员中妇女人数较多。

中央委员会成员共82名,妇女8名(10%)。

主席团成员共11名,妇女2名(18.18 %)。

两个自治市委员会的主席由妇女担任。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爱国党

妇女在全体党员和政党机构占30%以上。

自由民主党

妇女在政党党员中占30%。

主席团成员共25名,妇女4名(16%)。

中央委员会成员共74名,妇女6名(8.11%)。

自由民主党共同主席共7名,妇女1名(14.29%)。

自治市委员会主席和共同主席共96名,有4人为妇女(4.17%)。

波斯尼亚党

妇女在全体党员和党组织中占30%至40%。

共和党

妇女在全体党员中约占40%。

政党参议院议员共15名,妇女7名(46.67%)。

在五个州委员会中,有三个州委员会的主席由妇女担任(60%)。

两名妇女担任政党共同主席。

公民民主党

在政党中央委员会中,妇女占34%。

在政党其他工作机构中,妇女占将近50%。

克族新倡议党

妇女在全体党员占30%至40%。

政党主席团成员共20名,妇女2名(10%)。

政党设立了妇女论坛。

波黑养恤金领取者——退休人员党

政党执行局成员共9名,妇女1名( %)。

其他机构成员共31名,妇女3名( %)。

109.根据各议会党派提供的数据(要求所有议会党派提供数据,但某些政党即使在多次反复要求之后也没有提交数据)来看,妇女在各党派全体党员中占30%至40%以上,而妇女加入党组织的比例为20%至40%。

110.乍看起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妇女在政党党员和党支部中所占比例都很高。但这主要是国际社会和选举领域某些地方专家“施压”的结果,《选举法》中规定各党派有义务在其候选人名单上列入具体的女候选人人数。这“迫使”各党派尽可能更多地将妇女吸纳为党员。一些政党设立了“妇女论坛”,作为在党内开展活动的一种形式。这些论坛主要讨论妇女在党内的地位,但也有机会影响主管当局的决策,即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此外,一些政党在其党章中列入了女党员占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的强制性比例。

111.各级政府(从自治市到波黑议会)立法机构候选人名单上的妇女人数按《波黑选举法》(第4.19条)确定,该法责成各党派至少提名三分之一性别上的少数为候选人。经验表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迄今的选举提名程序中,性别上的少数始终是妇女。

立法机构

112.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附件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一次战后选举由欧安组织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组建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颁布了《选举实施条例和细则》。第一次选举于1996年9月举行。地方当局不同意制定一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政府选举都应遵守的永久性选举法,因此,此项任务转给临时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在2000年以前(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一直负责所有选举工作。

113.1998年期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高级代表组成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制订《波黑选举法》,波黑议会于2001年9月通过了这项法律(《政府公报》,第23/01和第14/02期)。在就如何制订波黑选举法的公开辩论中,有人要求在选举管理条例中列入确保妇女在立法机构中占较高比例的规定。因此,1998年大选对所有政党提出了要求,规定它们应制订男女混合的候选人名单,并保证在前9名候选人中至少有3名候选人是性别上的少数(在99%的情况下是妇女)。这就保证了在这些选举中能有更多的妇女成为各级权力机构候选人。1998年大选名单没有公开,从而使更多的妇女被选入了各级政府的立法机构。例如,在总共42名代表中,有13名妇女(占30.2%)被选入波黑议会众议院。

114.2000年的选举也适用了固定配额制,规定在所有候选人名单中性别上的少数必须占1/3。但是,在当年的选举中,候选人名单是公开的,这实际上意味着投票人既能选择政党,又能选择名单上的候选人个人。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数据,在这些选举中共有1616313名投票人前往投票站投票,其中女投票人为798500人(49.4%)。选举结果显示,投票人支持各级政府的男候选人(尽管女投票人几乎达到50%)。与1998年相比,国家一级的妇女代表人数明显减少。在2000年的选举中,有3名妇女和39名男子被选入议会众议院。在任务规定所涉期间,补充任命了另外一名妇女(因为当时一名男代表没有接受行政职务),这样众议院现在共有4名女代表。

115.在州一级(所有各州平均为20%,1998年为18%)和波黑联邦议会众议院有更多的妇女当选(1998年,男子占17%,妇女占15%)。就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而言,2000年当选的妇女所占比例(15%)比1998年(19%)低;2002年在国民议会举行的大选中,参加竞选的代表共83名,其中妇女为15名(18%)。即使后来在推选妇女担任全国委员会成员时,情况也没有明显改观。

2000年市议会选举适用了固定配额制,当时有595名妇女当选(17.9%)(只有2718名男子当选),而在1997年的自治市选举中只有5.4%的妇女当选。

116. 从现有数据来看,适用强制性候选人配额制显然保证了更多的妇女被选入各级权力机构的立法机关,因此有必要保留配额制。例如,在波黑联邦议会众议院选举中,1996年只有7名妇女当选(5%),但2000年增至24名(17.1%)。尽管候选人配额制能确保更多的妇女进入立法机关,但没有一名妇女担任国家或实体一级的议长。这表明男子在立法机关中占据了最高职位。表7.1列示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权力机构战后历届选举中提名妇女和当选妇女人数数据:

表7.1战后历届选举结果统计数据

1996至2000年妇女参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权力机构立法机关选举的数据

选举级别

年份

采用配额制之前

采用配额制之后

1996

1997

1998

2000

女 候选人

当选 妇女

女 候选人

当选 妇女

女 候选人

当选 妇女

女 候选人

当选 妇女

自治市

-

-

9.6

5.4

21.3 1

26.6 1

32.9

17.9

10.1

6.1

-

-

24.9

18.2

35.3

19.7

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

7.6

2.4

11.7

2.4

19.5

22.9

31.9

18.1

波黑 联邦 议会

10.5

5

-

-

24.2

15

36.1

17.1

波黑议会

9.4

2.3

-

-

28.8

30.2

28.3

7.1

图1 1996-2000年参加波黑各级立法机关选举的女候选人百分比

\s

平均数波黑议会众议院波黑联邦议会众议院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州自治市

\s图2 1996-2000年选入波黑立法机关的女候选人

自治市州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波黑联邦议会众议院波黑议会众议院平均数

117.我们最终实现了最后目标——“尽可能将更多的妇女选入立法机关”。名义上,我们按照标准保证了30%的妇女被提名,但当选妇女在各级权力机构的立法机关所占比例(2000年的最新选举)低得多。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名单公开”,每个投票人都会选择投谁的票(我们遇到的情况是,投票人都选择男候选人)。

118.通过分析女代表参与国家、实体和州级立法机关工作组工作的情况可以看出,在130个工作组中有26个工作组的组长由妇女担任(20%)。这一数据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确保妇女(符合她们在立法机构全体成员中所占的比例)在议会会议筹备工作中担任某些工作组的领导。

119.有一系列的因素“阻止”妇女更积极地参政。第一,我国的长期传统要求在家庭中严格分工。妇女的位置在家里,应该负责养育子女,男子的工作在家外,负责家庭的物质保障。这一传统影响了教育水平,所以男孩都能上大学,而女孩则只能读完中等教育。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没有为希望参与政治生活的妇女创造完成这项任务的条件(将孩子放在哪里、谁做午饭和干其他家务活儿等),因为此项工作要求全天投入,而妇女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其选举方案,无法让支持她们参加立法机构选举的投票人认识她们。

法院和检察院

120.根据《波黑宪法》,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实行自治。

波黑总共有100家法院(国家一级两家法院、每个实体各两家法院、布尔奇科特区法院和地方一级93家法院)。

在这些法院的934名法官中共有452名妇女(占48.4%)。

妇女在地方一级法院所占比例较高,为428名(占49.8%),布尔奇科特区初审法院妇女的比例最高,占61.5%,波黑联邦最高法院次之,妇女占56.3%。在国家和实体两级法院以及布尔奇科特区法院,没有妇女担任法院院长职务。

在地方一级的93家法院中,有16家法院由妇女担任院长(占17.2%)。

表7.2妇女进入波黑各级司法机构的情况

法官总数

人数

人数

波黑 宪法法院

9

2

22.2

7

77.8

波黑 法院——上诉 部

7

1

16.6

6

83.3

波黑 联邦宪法法院

9

2

22. 2

7

77.8

斯普斯卡共和国宪法法院

7

1

16.6

6

83.3

波黑 联邦最高法院

16

9

56.3

7

43.7

斯普斯卡共和国最高法院

16

1

6.25

15

93.7

布尔奇科 特区法院

13

8

61.5

5

38.5

波黑 联邦州级和自治市法院

587

323

55.0

264

45.0

斯普斯卡共和国特区和区级法院

272

105

38.6

167

61.4

121.上述数据表明, 在任命法院院长时,男子比妇女有更大的优势。这意味着不论资历、专业特长和知识如何,较重要的决策职位和报酬更丰厚的职位都属于男性,而且妇女得不到平等机会。

检察官

122.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共有85家检察院(两个实体各一家、布尔奇科特区一家、地方一级82家)。在总共127名检察官中,共有47名妇女(37%)。

表7.3检察院中的妇女

总数

人数

人数

波黑 联邦检察官

53

18

34

35

66

斯普斯卡共和国检察官

73

29

38

44

62

布尔奇科 特区检察官

1

0

0

1

100

123.整个波黑都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改革将导致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数量减少。

行政机构

124.在国家、联邦和州一级担任行政机构最高职位的妇女人数数据表明,担任行政机构中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非常少。在战后选举(1996-2000年)中,没有1名妇女当选为波黑主席团成员,波黑联邦主席/共同主席或实体总理。

125.在波黑部长会议的6名成员中,只有1名是妇女(16.7%),在波黑联邦政府15名成员中,只有2名妇女(13.3%)担任部长(农业部和退伍军人事务部),在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的19名成员中,有一名妇女担任部长(司法部)。

在全部10个州中,州长都由男子担任,在100多个州级部长中,只有8人是妇女(司法部、住房部、社会保护和劳动部及教育部)——2000年数据。

126.在国家机构、布尔奇科特区和实体各部中,共有540人担任行政职务,其中136人或25.2% 为妇女。在成员由政府任命的指导委员会中,波黑境内共有3310名成员,其中771人为妇女(23.3%)。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一般都有报酬并且能够做出决策,这使得男子比妇女占有优势。在波黑境内的486个教育机构中,有85名妇女担任校长(17.5%),在137个保健机构中,有37名妇女担任院长(27%)。在斯普斯卡共和国的198所小学中,只有25名女校长(15%)(在这一领域,大多数雇员都是妇女)。

表7.4妇女进入行政机构的情况

妇女进入行政机构的情况

总数

人数

人数

波黑 主席团

3

0

0

3

100

波黑 部长会议

6

1

16.7

5

83.3

波黑 联邦总统

2

0

0

2

100

斯普斯卡共和国总统

2

0

0

2

100

波黑 联邦政府

15

2

13.3

13

86.7

斯普斯卡共 和国政府

19

1

5.3

18

94.7

州长

10

0

0

10

100

127.《波黑两性平等法》第九章——公共生活——第15条全文如下:“为了使两性具有平等的代表权,妇女在各级权力机构,包括在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其他公务机构、委员会和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包括代表本国在国际机构任职的比例,原则上应体现两性平等的代表权。

妇女进入非政府组织部门的情况

128.波黑协会和基金会法以及相同的实体法对基金会、国内组织及协会和基金会工作的终止具有制约作用。这些法律不包含禁止妇女在非政府组织部门工作的条款。

1992年战争爆发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一些民间组织,它们大多处理人道主义问题,并对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自1993年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非政府组织开始研究当时的优先问题,即如何提供心理社会支助。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在国际组织和捐助方的直接影响下采取了行动,它们的工作主要针对的是侵犯人权问题以及主管当局对妇女暴力、贩卖妇女和妇女权利等问题采取的不负责任态度。

129.在战争期间,组织成协会的妇女为政治领导层所接受,但这通常只是战争期间提供的一种必要的物质和道义支持。妇女仍然不能参与决策进程。自1998年起,妇女非政府组织大都处理以下问题:经济建设、妇女教育、防止对妇女施暴的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加强妇女参与政治制度以及冲突的解决和和解。妇女之所以参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是因为她们认为:在这一部门以男性为主的意识不太强烈、她们有可能挣到钱(至少暂时可以挣到钱)、她们有机会发展和进步、学习新技能、感到自己有用并有一种成就感。

工会中的妇女

130.按照国际标准,妇女必须在工会组织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些组织通常是些僵化的官僚机构,男子占主导地位,这种情形对妇女起着“威吓”的作用。另外,妇女的存在历来不受重视,她们在行政和管理机构、谈判或国际关系中的代表人数很少。工会力求通过法定的结构改革,提高性别意识,进而善待妇女。波黑的工会组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工会以及斯普斯卡共和国工会联合会)设立了妇女部(今日的妇女论坛)和妇女业务部,因此正式达到了国际标准。

根据统计数据,波黑独立工会拥有101000名成员,其中妇女为28000人(我们认为,这一数据不精确,因为妇女约占雇员的48%)。

在波黑独立工会上届代表大会上,201名代表中有42名女代表(每个分部派出的代表人数相同)。

主席团由9名成员组成,7名男子和2名妇女。

中央委员会由33名男子、4名妇女和没有表决权的波黑独立工会妇女论坛的女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5名男子和3名妇女组成。

地位委员会由5名男子和1名妇女组成。

131.妇女在决策机构的任职人数很少或不足,工会最高领导层没有妇女,尽管她们占工会全体会员的45%。一般的工会代表都由中年男子担任。这些组织中的妇女要么从事行政工作,要么是这方面的专家。由此产出的一个问题是,妇女向不承认其权益的协会缴纳会费还要多久。波黑没有保留按性别分列的工会会员统计数据。从协会的总体活动中还看不出妇女参加工会活动的积极性。工会的妇女活动经费不是由工会的经常费用提供。妇女活动得以开展下去,只能感谢论坛管理层和妇女专业部的自愿工作及热情。这两个组织都是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妇女网成员,是南欧和东南欧区域工会妇女网的一部分。它们参与了这些网络在世界和欧洲开展的所有活动,与国内和区域内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合作。它们想方设法寻找捐助门路,以便在妇女权利的赋予、工会的组织和行动等方面开展教育活动。工会妇女组织进行实体间合作十分重要,这有助于就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工会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开展教育和研究,这些妇女组织与设在萨拉热窝和巴尼亚卢卡的STAR、波黑联邦性别中心和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MKSS办事处建立了合作关系,从而增进了妇女的劳动权利,并提高了工会内部妇女的觉悟。

斯普斯卡共和国的数据分析

132.根据两性任职情况对职务任命进行了分析。尽管这种分析涉及到两届政府的任命期以及不同的政治纲领和党员,但两届政府的共同之处都在于任命不同职务时,将女性与男性区别对待。斯普斯卡共和国的所有领导层、行政机构和公共组织中都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分析涉及四年半内对人员和机构组织的任命情况:从地方到共和国各级权力机构的所有领导者和负责人、指导和监督委员会、法官、检察官、陪审员、专家小组、负责制定法律和其他项目的委员会和各理事会、负责专业许可证考试、讲座和教育研讨会的委员会、负责任命大学理事会成员的委员会,以及国营资本私有化代表等。统计数据表明,在从地方到共和国一级的决策职位上,两性平等完全遭到侵犯。在四年半的时间里,共任命了319名主任(男性),但只任命17名妇女,这意味着319名主任有权主宰其单位员工的命运,决定他们的薪金额度,更能左右妇女的生活。在转型和私有化时期,妇女一般先遭到解雇。此外,这还意味着319名男主任和仅有的17名女主任会有更多的收入,而且男子的经济收入会更有保障,因为他们担任主任职务的人较多。

133.从指导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命中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政府任命了1368名指导委员会成员,其中女成员181名,任命了621名监督委员会成员,女成员93名。考虑到指导和监督委员会成员通常都能获得工作报酬,而且他们本身就是信息和决策来源,我们可以想像得到为什么在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中男子比妇女多很多。不同的专家小组、事务委员会、负责专业、律师或其他许可证考试(例如起草法律工作)的委员会共任命了807名男性和132名女性,妇女人数比男子少得多,在由国际组织支付高薪的委员会中特别能感受到这一点。

134.在大学和教师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中,1998年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大多是男子,妇女只占9名,这表明教师队伍中女教授对高等教育改革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高等教育改革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事实证明,在转型过程中女性比男性更贫穷,国家资本私有化这一实例便证明了这一点,当时任命了590名国家资本私有化男代表,女代表仅有82名。这表明男女之间的悬殊十分明显,而且妇女参与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的比例很低,在私有化结束后分析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情况非常有趣。这种对比鲜明的性别分析表明,妇女比男子更容易遭到歧视的领域是社会和公共生活领域以及决策过程。

135.妇女没有得到与男子相同的机会,这导致了彻底侵犯两性平等,而且是以女性的牺牲为代价。这是男子对母性、妻子、主妇、祖母作用的传统理解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妇女的理解后果,这种理解使妇女没有机会从事可能威胁其前述基本职能的其他活动。同时,也很少强调男子在家庭中的作用,所以人们得出这一印象,男子作为父亲、丈夫和一家之主没有像妇女那样在家庭中承担重任和发挥重要作用。根据这种解释和经常对这种解释的强调,男子正式成为“一家之主,为了养家糊口需要拚命工作”,这意味着男子注定要进入公共、社会和政治生活。与男子不同,妇女只有有时间履行其作为母亲、主妇、妻子等的职责,才能履行公共或社会职能。不断强调在所有社会和公共生活里男女平等的观点肯定不是合理的,因为完成的性别分析将帮助我们诊断这一问题,从而使我们能够对女性方面积极变化产生影响,它们将来发挥的作用要重要得多。

第8条妇女参加外交工作和国际组织

136.妇女有权利和机会代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同男子平等地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但是由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传统地位,参与国际工作和代表国家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例如,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外交部的总共39个大使级外交职位中,有9名妇女获得任命,占总数的23%。在总共7个总领事级职位中,有两名妇女获得任命,占总数的29%。其余的外交和领事级职位以及行政管理和技术职位上共有职员261人,其中妇女为82人,相当于总数的31%。此外,一名妇女还代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担任关于儿童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副主席。

137.在参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的4个代表团中,每25名成员中有4人为妇女,相当于总数的18%。在这四名妇女中,有两人(50%)为主席团成员。

第9条公民权

13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法》规定了获得及终止波黑公民权的方式、条件和程序。除波黑公民权之外,还存在实体公民权,隶属于某个实体的公民因此可以自动成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公民。

获得公民权的渠道如下:

(1)通过血统;

(2)出生在波黑境内;

(3)通过收养;

(4)通过归化入籍;

(5)通过国际协定;

(6)符合必要条件并且得到波黑部长会议的批准。

《公民法》规定,波黑公民的婚姻伴侣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波黑公民权:

(a)截止到提交申请时,婚姻已经持续至少五年,并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继续保持;

(b)一旦获得公民权,其前公民权即刻终止,除非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如申请未获批准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不要求终止其前公民权;

(c)至少在最近三年内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拥有永久住所。

139.婚姻状况不影响公民权的获得,但通过同波黑公民缔结婚约寻求波黑公民权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存在性别差异。要获得公民权,提交申请的一方,无论是妇女还是男性,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这些条件不分性别差异,对男女一视同仁。在获得、改变及保持公民权的问题上,已婚或单身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我们认为,社会、文化或经济因素没有对这些妇女行使权利构成严重影响。同外国公民缔结婚姻,不会对妇女公民权的改变构成影响,该名妇女希望获得男方公民权的情况除外(根据男方所在国的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此外,还预见到了出现双重公民权的可能性,条件是波黑同男方所在国缔结了双边协定(互惠原则)。

140.现有数据显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妻子或者丈夫申请女方公民权的数量同样多,这取决于家庭在选择居住地方面的决定,因此可以认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选择公民权方面的歧视或者侵权危险是极为罕见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法律规定,父母双方的公民权具有同等价值,婚姻伴侣的选择应受到充分尊重。

141.父母具有不同国籍的婚生子女可以获得其父母认可的国籍,假如其父母的居住国或者原籍国的法律允许,此类子女可以获得双重国籍。儿童可以拥有自己本人的护照,旅行时需在父母任意一方的护照上登记。子女的旅行文件和旅行许可证明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认可。此外,假如父母分居,还需得到离境许可。上述各种情况如涉及到年龄在14岁以上的儿童,均需得到儿童本人的认可。此外,对于14岁以上的儿童,要赋予或者终止其公民权,也均需得到儿童本人的同意。

第10条教育

142.教育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有效工具的重要性,在这样一个事实中也有所体现:《公约》中辟有具体章节以及相应的条款专门阐述教育问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II.3.(L)条保障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在波黑《宪法》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中,上学的权利和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波黑《宪法》规定,公民行使权利,不受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因素的歧视。

143.教育法规定,教育是一项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活动,根据儿童各自的能力和兴趣,以及儿童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提供给全体儿童。这些法律的特点是不带有任何性别歧视,只是在涉及男女学生时仅以男性表述。在斯普斯卡共和国,教育系统实行集中管理,而在波黑联邦,教育系统则实行分散管理,在10个县内分别办学。联邦的特点是各县立法允许将教育主管权限转交给市一级,特别是在因允许某些民族群体用本民族语言开展教学而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县是各种教育的活动的惟一资助者,从而格外强化了各县在各个教育部门中的核心位置。正是借助这项重要权利,各县获得了在教育领域的其他所有权利和义务。这样做的结果是,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大量涌现,由此造成了一种让人误以为教育系统完善的错觉,而真正的结果却是让人们对教育系统的统一性产生了质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教育系统受联邦和县一级的法律管辖,共计47部法律和17部法规。

144.在《波洛尼亚宣言》的框架范围内建立了欧洲教育体系,在加入这一体系并实现一体化的过程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启动了教育改革进程。这项改革进程的首要目标是对目前各种各样封闭而陈旧的教育法进行调整,实现其内容的现代化。在此次改革的框架内,所通过的第一批法律之一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框架法》,与此同时,《波黑高等教育法》正在拟定之中。

145.《波黑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框架法》为制定针对教育领域所有参与者的法律程序规定了一个框架,该框架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协调统一、使波黑的教育方法与欧洲国家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教育方法更具可比性、更能相互关联。有必要指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法》框架内做出的一项特别规定是,在教育领域中凡涉及性别平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男女享有平等机会的重要意义。这部法律也是在近期通过的法律之一,其第5条阐明:

“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不分性别。”

在如下问题上,教育机构不得做出基于性别的歧视:

(a)入学条件;

(b)拒绝入学;

(c)提供服务和福利的方式;

(d)剥夺受教育的机会;

(e)教育成绩的评估;

(f)在职业发展和专业划分、专业发展以及收入等级方面的平等条件;

(g)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该法律第6条阐明:

“相关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和其他法人将确保课程和教育方法适合建立这样一个教育系统——保证消除其中包含有关于男女的陈旧的社会角色、从而导致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的课程内容。将促进性别平等的主题作为各级教育课程的整体内容。相关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和其他法定代理人将应切实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消除歧视和性骚扰,对于申诉受到歧视、骚扰或性骚扰或者证实存在歧视、骚扰或性骚扰情况的任何人,不会采取任何纪律措施或其他惩罚措施。”由此可见,这个法律框架十分全面,完全有助于较为顺利地开展教育活动,从而为比例不足的性别创造更多的机会。但仍有必要指出,落实上述措施是一个长期过程。

146.要分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口的教育性别构成趋势和发展状况,进行前后比较,就必须考虑到战前教育领域的整体发展态势。

(a)1992年以前的数据分析显示,在波黑,男女的教育程度存在显著差异:

(b)1991年,44%的成年妇女没有完成初等教育,而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成年男子比例为23%,大大低于妇女;

(c)1991年,只有30%的波黑妇女完成了中等教育,而完成中等教育的男子比例为49%,大大高于妇女。

这些差异不仅仅是教育系统中的性别不平等所造成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情况还同以下两个人口因素有关:妇女的寿命较长以及年长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趋势。

147.教育中的种种趋势表明,仅就波黑妇女的教育状况而言,在1971年至1999年期间,总体状况一直在改进:

(a)在战前20年间,妇女文盲率下降了50%;

(b)但是,在1991年,波黑妇女的文盲率(16.4%)仍然高于男子的文盲率(3.4%);

(c)在1981至1991年间,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妇女比例一直在增加,但仍然低于男子的比例。

148.根据现有的波黑人口分析数据,在受教育人口中,男女人数基本相当。但是,在某些教育类别中,男女比例存在显著差异。就不同的教育等级而论,数据显示存在巨大的性别结构差异。在80年代,未受过教育的成年人大部分都是妇女(约为75%)。在同一时期,进入高等教育的妇女比例偏低。据计算,在总人口中,完成中等教育或者高等教育的成人比例为四分之三,其中男子占了五分之三。(相关数据见于附件中的表格。)总的结论是,在1981至1991年间,上述教育类别中的性别结构有所变化。就教育程度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男女平等有了改进。其中最大的进展出现在初等教育领域,1991年女生入学率提高到了49%。中等教育的女生入学率从33%提升到了37%;在大学教育方面,女性入学率从31%升至37%。

149.由此可见,在1981至1991年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妇女的教育程度有所提高。高等教育取得了最佳成果。完成中等教育的妇女比例几乎翻了一番,从1981年的1.4%提升到了1991年的2.7%。但是,总的看来,妇女的教育程度依然低于男子。

150.妇女文盲率在1992年前始终呈下降趋势,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各级教育机构,男女生入学人数在1995年几乎相等(参见统计数据分数),所有这些都表明,性别不平等与历史及人口因素密切相关,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除。

151.当今的波黑教育系统将如下四个教育层次整合为一体: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波黑的教育机构大多为公立机构。学校法律的出台使得开办私立学校成为可能,在最近一个时期,在各级教育层次开办私立学校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152.国家帮助工作妇女照料子女的重要环节是开办学前机构。学前教育是非强制性的,为1至6岁的儿童服务。波黑共有148家学前教育机构,其中,105所位于波黑联邦境内(保育院和幼儿园,其中有两所是私立的),儿童入学率为8%,雇佣教师749人。在斯普斯卡共和国,共有39所学前教育机构,儿童入学率为3%,雇佣教师435人。波黑法律规定,学前教育是教育系统的整体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社会利益。学前教育是城市的责任,属于社会福利的管辖范围。学前教育不是强制性的,各市的入学儿童人数各不相同。提供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为身心发展有严重障碍的儿童开办的特殊机构,以及为照料那些没有父母监护人的儿童而开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久前,学前教育被纳入了正规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融资方式如下:办学者确保机构的建立、运作及教育工作者的资金问题,而家长负责支付餐费和部分教育工作资金。总的说来,上述费用大大低于实际需要水平。

153.在目前,融资属于市预算的责任,因此,学前教育的命运取决于各个城市的物力和财力情况。目前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总数还很低,现有数据显示,仅有极少数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在全体医疗和教育工作者当中,男性仅占极少数。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这些领域内存在偏见,认为这属于女性职业,尽管事实已经证明男性也可以成为非常受欢迎和非常成功的教师。在学前教育机构主管的问题上,情况稍有不同。有意思的是,女性校长通常都是学前教育的教师,而男性校长则是依据一套不同的标准选拔出来的,不是专业教师,他们本人也不具备学前教育的工作经验。这种现象进一步证明了男性占据管理和决策职位的结论。

154.在2002至2003学年,波黑初等教育共有学校1 864所,学生364 914人,教师20 874名,其中女教师13 502人,男教师7 372人。详细数据参见附件《教育》所附统计数据。初等教育为强制性的,讲授普通知识和技能,为今后的所有学习奠定基础。小学可以是公立,也可以是私立的。大多数市、县都创办了公立小学。除普通小学之外,还开办了下列小学:特殊小学和机构,平行小学(音乐学校和芭蕾舞学校),以及为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普通小学的初等教育始于6至7岁,学制8年。对于存在发育障碍的儿童,初等教育在其7至15岁之间属于义务教育。

155.尽管涉及教育问题的所有法律都为男童和女童接受学校教育规定了平等的机会,但事实是,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教育存在差异。初等教育是强制性的,但有证据表明,有关方面尚没有为确保女童能够上学读书做出充分努力,特别是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众所周知,即便是在战前,波黑农村地区(比哈奇地区,东波斯尼亚)的女童也经常从小学辍学,以便从事农业劳动和其他家务劳作。女童无法完成初等教育的原因之一是学校距离某些农村地区太远了。因此,立法机关采取的各项措施的首要目标是落实所有法律和国际指导意见,以保护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根据《欧洲公约》的精神,需要加强对于儿童权利的保障和保护,以便在涉及到儿童权利时,实现儿童最高利益的原则总能够得到执行。教育、科学、文化和体育部负责行使监察职能,在此项权限框架内,迄今为止还没有收到任何一项就侵犯妇女权利(即女童在教育领域的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的申请。

156.中学可以是国立的,也可以是私立的。大部分现有中学都是国立学校。中学开设普通中学课程,其中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教育和成人教育。在1999至2001年间,法尔方案框架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活动得到了加强。据估计,这些活动将持续到2006年;按照计划,届时将依照国际标准对波黑境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在欧洲联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已经拟定了2002至2006年间的中小学改革计划。

157.学生在完成小学学业之后进入中学读书。入学以公开竞争为基础,以中学的法规和规范为准绳。中等职业学校通常学制3年,在特殊情况下为4年,对于比较简单的职业则为2年。其他中学通常学制4年,在特殊情况下为5年。从1995年以来的入学数据来看,任何一级教育的男生入学率和女生入学率之间均不存在显著的差异。由于不知道总人口中确切的男女比例,上述结论可能带有推测性质。

158.在1999至2000年间,完成中学学业的女生人数略少于一半(46%)。这个数据同这样一个事实有关:仅有40%的女生完成了技术学校或其他职业学校的学业,而这些学校的入学率高于其他任何类型的中学。但是,在体操学校中,女生仍是大多数(65%)。此外,在不同类别的技术和职业(技工)学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割裂现象。在入学率较高的十几个项目中,学校涉及机械、技术、交通和建筑专业,男生占绝大多数。女生占大多数的学校与服务业有关的学校、纺织学校、医药学校、经济、贸易和商业学校。

\s各类学校的男女毕业生比例

159.关于中学生人数的最新数据表明,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性别构成存在差异。1998至1999学年,在中等体操学校和艺术学校的毕业生总数中,65%为女生;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中有83%为女生。但是,在中等技术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中,大多数均为男生(59%)。尽管现在没有关于辍学情况的数据,但前几年的入学数据显示,中学毕业生的性别构成比例同入学比例相当。

160.在持续接受普通教育的问题上,由于众多原因所致,继续上中学的农村地区女童人数要少于城市地区的女童。家庭负担不起课本、衣服和交通费用,为此,女童留在家中,协助家务劳动。家长担心女童进入城市地区,品行会有所变化,这也影响到了教育的继续。个案显示,由于怀孕和抚养儿童,妇女完成学业的比例较低。此外还有两项因素减少了妇女行使平等教育权利的机会,这两项原因密切相关,分别是教育主题(特别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教育主题)中所包含的性别定型观念以及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而非高等教育阶段)的性别分离。

161.在进入小学一年级读书的儿童当中,有99%的孩子能够顺利读到小学五年级。从这个指标来看,在男童和女童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别。在完成小学四年级的学业之后,继续求学的儿童数量开始减少,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并且对于未成年女童的影响特别严重。

162.在战前,高等教育也实行集中化管理。规范大学事务的专项法律规定了大学的创办、管理和组织等问题。教育权利的下放使得高等教育获得了崭新的地位,并由此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和困难。目前,波黑联邦的高等教育由各县管理,斯普斯卡共和国的高等教育则由中央管理。在波黑,共有7所大学和102所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又包括系、研究院和学院。

表10.1 1998-2002年波黑男女毕业生比较

共计

学院

研究院

宗教学校

1998

共计

3 133

686

2 377

27

43

男生

1 259

154

1 057

1 0

38

女生

1 874

532

1 320

17

5

1999

共计

3 038

461

2 502

59

16

男生

1 283

147

1 109

17

11

女生

1 755

314

1 393

42

5

2000

共计

3 673

756

2 850

50

17

男生

1 536

245

1 250

25

16

女生

2 137

511

1 600

25

1

2001

共计

4 444

1 003

3 324

92

25

男生

2 025

35 0

1 626

33

16

女生

2 419

653

1 698

59

9

2 002

共计

4 319

661

3 525

92

41

男生

1 747

236

1 453

30

28

女生

2 572

425

2 072

62

13

163.在高等教育中也存在着性别分离的趋势。附件中的统计数据表明了妇女在高等教育各个领域中所占的比例。在卫生(药剂学、口腔学、医学)、教育和语言学习方面,妇女占大多数。相比之下,从事机械工程或电子工程研究的女学生仅为10%,而涉足体育、交通运输、犯罪学和采矿业等领域的女学生还不到25%。担任特定国家官员的女性比例不足,是由于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妇女仅有37%,这种情况值得关注。

164.男女学生人数大致相当的学科包括法律、经济、建筑和生物化学。女生和男生的比例不等,在高等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统计数据记录了在波黑学习建筑工程、机械工程、冶金、电子工程的男女学生比例悬殊的其他类似专业的学生人数,更是突出强调了这一点。在数学、哲学、法律、经济、医学等其他系,同样存在男女学生比例不均的现象。只有在艺术学院、建筑系和技术系等高等教育机构里,男女学生人数才大致相当。例如,在萨拉热窝县,在考入电子工程系的698名学生当中,仅有140名女生(20%);在交通工程系的347名学生当中,仅有36名女生(10.4%);机械工程系招收了402名学生,其中仅有66名女生(16.4%);体育系招收了367名学生,其中仅有37名女生;犯罪学系招收了1 014名学生,其中仅有171名女生(16.9%)。

165.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职业定型观念,在波黑,医学主要受到女性的青睐,这一点同其他领域一样,其百分比表现得极为明显。在萨拉热窝县,进入医学系读书的904名学生当中,有女生582人(64.4%)。我们在分组比较中也看到了性别比例:例如,妇女在妇科学、儿科学和普通医学领域占主导地位,而外科医生则多为男性。在口腔学和药剂学等与卫生相关的其他系中,大多数学生都是女生;在口腔学的610名学生当中,有女生422人(69.8%),在药剂学的390名学生当中,有女生344人(88.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教育中的性别分离现象十分明显,而且普遍存在;在波黑,男女在实现职业生涯的过程中显然面临着不同的条件。为此,国家有责任研究这些不均现象,并指出当前的发展趋势。

表10.2 1999-2000年某些高等教育机构入学总人数中的女生比例

总数

女生

占总数的百分比

师范学院

1 283

944

73 . 6 %

高等医学院

559

399

71 . 4 %

艺术学院

618

360

58 . 3 %

伊斯兰经学院

401

172

42 . 9 %

宗教学校

583

145

24 . 9 %

资料来源 :《 2000 年年度统计报告》,波黑联邦统计研究所。

166.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在1996至2000年间,共有348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其中有女生126人(36.2%)。在此期间,女生获得硕士学位最多的学科是卫生和社会保健(46名硕士,占36.5%)。斯普斯卡共和国的现有数据表明了不同学历女性的就职情况:博士学位(12%),硕士学位(12%),大学本科学历(30%),以及高中学历(37%)。

167.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在1996至2000年间,共有158人获得博士学位,其中有女生42人(26.58%)。在此期间,女生获得博士学位最多的学科是卫生和社会政策(28人,占66.6%)。在斯普斯卡共和国,在1999至2002年间,共有104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其中有男生71人(68%),女生33人(32%)。在此期间,共有48人获得博士学位,其中男生36人(75%),女生12人(25%)。

168.罗姆人是波黑境内人数最多的少数民族。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研究中心在1999年开展的研究工作发现,在被调查的罗姆人家庭当中,仅有30%的家庭中没有文盲,23%的家庭中有4名或更多文盲。在波黑联邦境内,统计研究所没有跟踪记录不同民族学生的入学率情况。因此,没有关于罗姆儿童入学人数的官方统计数字,也就无法就此进行性别估算。萨拉热窝县提供了最全面的统计数据,从中可以看出,在119名学龄前罗姆儿童中,没有一人进入学前教育机构。

169.根据“我们的未来”提供的信息,在1995至1996学年,萨拉热窝县境内共有582名年龄在7至18岁的罗姆儿童,其中仅有189人(33%)正常上学读书。在1998至1999学年,罗姆非政府组织和图兹拉县撒普纳市的比贝洛维奇社区为一些罗姆儿童开办了学前班;在2000至2001学年之初,一些团体也组织了类似的活动。开办学前班是罗姆社区成年人的行动成果,他们同Kata Acha罗姆协会合作,并且在当地学校的协助下获得了设备和器材。在1999至2002学年,萨拉热窝非政府组织“作我的朋友”和英国团体“拯救儿童”开展合作,共同为萨拉热窝县3个罗姆社区内的罗姆儿童开办了学前班。不久前,波黑联邦启动了针对罗姆儿童的“逐步”项目。

萨拉热窝的罗姆协会“我们的未来”的研究工作发现,在1995至1996学年,萨拉热窝县境内共有罗姆学龄青少年582人,其中仅有13人(2%)进入高中读书,4人(1%)进入大学读书。特殊教育机构负责接收有发育障碍的儿童,这些机构被称为特殊学校。研究发现,特殊学校系统中的罗姆儿童比例极少。

职业发展

170.职业发展的方针不包含歧视因素,但是各自为政,千篇一律,对于教师/学校的需求和利益缺乏分析。职业选择和教师职业发展动机直接反映出教师的社会地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科学发展和科学研究尚未纳入系统规范。

171.开发计划署(2000年)所做的调查发现,同中东欧的其他转型期国家一样,60%以上的年轻人希望有机会离开波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管理不当导致教育系统不完善,致使条件和设备简陋,教学方法陈旧,标准化资历的匮乏,以及研究与教学成绩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地区。但是,从联邦教育、科学、文化和体育部为撰写硕士论文提供短期财政援助的公开竞争情况来看,我们对于年轻人在科学研究工作上的兴趣得出了不同于以往调查的结论。有179名候选人申请此项财政援助,其中有94名妇女,85名男子。共有23项奖学金获得批准,妇女获得了其中的11项,男子获得12项。在博士论文财政援助的公开竞争当中,有132人提出申请,其中有51名妇女,81名男子。共有27项奖学金获得批准,妇女获得了其中的16项,男子获得11项。在2002至2003年度科研项目实施资金的公开竞争当中,共提交了155项科学研究项目。其中31个项目的负责人为女性(执行研究员),124个项目的负责人为男性。已有45个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可以得到联邦教育、科学、文化和体育部的资助。其中13个项目的负责人为女性,32个项目的负责人为男性,由此可以看出女研究员的素质。

职业(专业)培训

172.性别定型观念也出现在职业教育当中。在前南斯拉夫时期有过不同类型的中等职业学校,四年制技术学校综合讲授普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学生开办为期三年的技术工人课程,毕业生可以获得技术员证书。由于波黑全境的很多工业设施被毁,经济专业的学生培训中心也随之被毁。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其中一些培训项目重新启动。很多项目的重点是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特别是复员军人在这些行业实现就业,因为工业重建是重要的就业渠道。世界银行创办的就业与培训基金会、波黑联邦政府和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最多。

173.专门针对妇女的培训项目通常由独立的非政府组织举办,并且得到国际捐助者的帮助,课程包括打字、编织和缝纫。继续教育的资助事宜则完全交给雇主负责。

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了若干培训计划:

(a)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为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和阵亡士兵的家人开展培训;

(b)执行积极政策,帮助失业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内实现就业;

(c)将个别人安置到企业就业(规模极小)。

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基本方式寻求支持:求职课程,计算机操作培训,开办培训班,帮助求职者在培训与资格预审中心或者普通学校或实验学校中掌握一门职业;针对特定行业开办具体的培训和资格预审项目,由企业主办,由公共服务部门出资。公共服务部门通过捐赠的形式对涉及到农业和建筑业工作岗位以及计算机操作的上述培训项目给予资助,以推动就业。

174.在波黑境内,教科书中有很多内容都可以被视为教学科目中的性别定型观念(特别是在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所使用的教科书中)。在很多教学大纲和课本中仍可以看到对于男女形象的陈腐描述。例如,妇女被描绘为秘书,所做的工作是做饭、打扫、为孩子整理床铺,而男子被描绘为经理、挣钱养家的人、成功的运动员,等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今后的教学课程继续重复这些性别偏见。对于波黑中小学学习科目内容的分析发现,几乎没有任何科目涉及到计划生育问题。从小学一年级到四年级开设“自然与社会”课程,一年级讲述家园和家庭,即核心家庭和亲属,二年级开始更多地讲述生儿育女和家长对于子女的责任以及子女在对于家长的责任。生活文化、民主和人权课程中没有任何内容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涉及到计划生育问题。儿童通过学习生物学了解基本常识,但只有那些遇到明智教师的幸运儿才有机会在年级教师或学生的提议下,在年级课堂上接触到这个话题。但是,由于新科目被纳入了教育系统改革框架,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这些新科目中还必须包含有性别内容。

175.鉴于波黑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系统十分复杂,要在教育工作中采取统一的做法和同样的标准,就必须进行协调。2000年5月10日,实体教育部长签署了《关于协调平行教育系统的宣言和协定》。从2000至2001学年开始,有关部门负责将三个民族的文化、文学和语言遗产纳入学校课程,统一教学大纲,减少学业负担,并在今后实现课程内容的现代化。为此目的,在2000至2001学年,在4所试点学校内推行一套新的单元课程。已经成立了标准机构,负责制定并审核教育标准,以及评估证书发放的质量。此外,波黑还成立了负责统一教育系统的协调机构,由人数均等的波什尼亚克族、克罗地亚族和塞尔维亚族专家组成。在法尔方案框架内,已经启动了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的课程调整过程。

176.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在各个实体中,仍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为各个教育层次的学生发放奖学金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奖学金的发放仍然是零星的,来源各不相同,并且要符合资金提供者提出的规则和条件,遴选工作大多是通过公开广告和广播来进行的。我们研究了手头的资料,发现在申请和发放现有奖学金的问题上不存在性别不平等现象。

177.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与公平”项目框架内,有多个涉及性别问题的项目得到了支持,其中有6个项目将目标定在了教育领域,这是根据《公约》第10条直接开展的行动。有4个项目关注特定男女的发展、促进性别发展、以及开展各项活动,以便将性别认识纳入中学教育。有1个项目旨在分析中学的社会学和哲学教科书,项目的参与者包括巴尼亚卢卡省哲学系的社会学和哲学学生以及这些学科的教授。项目的成果是编写出了一本适合性别方面教育的社会学和哲学课程手册。另一个项目涉及到中小学职业的选择问题。上述项目切实表明,关于课程大纲的工作应该从学龄前儿童开始,还应制定将性别问题纳入学校课程的程序。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a)波黑的教育是分散的;

(b)没有为波黑全境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

(c)教育改革进程已经启动;

(d)在奖学金的发放问题上没有制定相关政策,在如何将青年人留在国内的问题上没有制定明确的战略;

(e)波黑的教科书中包含有关于男女及其社会角色的性别定型观念。

第11条劳动、养老金和社会保障

基于劳动的权利

17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适用的劳动法律禁止对于劳动和就业权利给予任何形式的歧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签署的劳动公约已经超过了66部,为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前一时期通过了多部新法律,将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同上述公约的内容统一起来。确保所有人在工作和就业方面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劳动标准已经写入了新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考虑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前的经济状况,法律还规定了在经济和财政方面可持续发展的其他权利。男女平等地享有一切劳动福利。

179.《劳动法》规定,全职雇员的工作时间是每周40小时,法律还对工人的加班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禁止不满18岁的工人、孕妇和不满3岁儿童的母亲,以及不满6岁儿童的单亲家长或收养者加班。根据这项法律,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之间的工作为夜班工作,对于不满18岁的工人,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6点之间的工作即为夜班工作,工业企业的夜班时间为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7点。禁止让妊娠期满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孕妇以及不满18岁的工人从事夜班工作。上述规定完全符合下列MOR条约的规定:

(a)《工业企业女工夜班公约》,第89号,1948年修订;

(b)《生育前后女工就业公约》,第3号,1919年签订;

(c)《保护母亲公约》,第103号,1952年修订。

180.全体工人有权在一天工作当中享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这段时间应计入总的工作时间,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享有至少连续12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享有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法律规定工人每年享有至少18天的假期,而未成年工人的年度休假时间则至少为24个工作日。可通过集体合同以及工作规范和规则本文来进一步延长休假时间。

181.法律保证每名工人每年享有至少5天由法律、集体合同以及工作规则和规范文本所规定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在一年当中,因宗教或民族和其他传统需要而规定的带薪假期最长可为3天,雇主不得拒绝;此外,如工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出休假申请,雇主也不得拒绝。男女工人平等地享有培训期/见习期,即便是通常不针对妇女的领域也不例外。在病假期间或者无论因任何原因而无法工作期间,工人有权要求薪水补偿金。妇女在产假(病假)期间有权领取其休产假前三个月的平均薪水,对此类问题应单独处理。

182.假如工作性质允许的话,可以缩短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男女工人通常均可以利用这种可能性。上述福利影响到工资收入和其他劳动权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极少应用。对于“在家工作”的问题,《劳动法》没有给出相关规定,也没有指出这种可能性。这个问题将通过新版普通集体合同来解决,各方合作伙伴正就此项合同开展社会对话,预计近期将获得通过。

183.关于其他权利,婚姻状况不会对职业保障构成影响,但法律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具体措施。妇女在妊娠期间受到保护,禁止让妇女从事任何可能危及其健康和妊娠的工作。内部条例规定,雇主可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哪些工作极有可能危害员工的健康。《劳动法》规定,在产假结束之前就开始上班的妇女除享有每日休息时间之外,还有权享有60分钟的额外公休时间,以便为婴儿哺乳。在妊娠及哺乳期间,为维护妇女的健康,在经过受权医生的诊断之后,可以分配妇女从事其他工作。假如雇主没能确保将妇女调至其他岗位,则根据集体合同以及工作规则和规定文本,妇女有权停止工作,并要求得到薪水。因此,暂时的岗位调整不得降低妇女的工资水平。雇主在得到妇女的书面认可之后方可将其调至其他工作岗位。

184.我们不知道从事同等工作的妇女的工资水平是否低于男子。根据《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员工的薪水由集体合同、工作规则和规范文本,以及工作合同来确定。从事某些工作的全体员工均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薪水,无论男工女工。在实际生活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一起女工因工资低于同等工作的男工而提出申诉的记录。但是,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得到薪水较高的职位。

185.雇主不得拒绝雇用怀孕的妇女,也不得因妇女怀孕而中止其劳动合同,除非是为妇女的健康考虑,将其调换至其他工作岗位。假如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对其违规行为课以罚金。

186.《劳动法》没有确定妇女可以在家中从事哪些工作,但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这种可能性,以便让雇主和雇员能够就在家工作事宜达成协议。

(a)在正规就业情况下,雇员将享有所有相关权利,其中包括享有病假和年度休假的权利;

(b)此类工作的薪水水平将取决于作为劳动合同的工作规则和规范本文所预测的薪水金水平。

失业和职业选择

187.根据现行法律,在妇女行使就业权利和职业选择权利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正处在转型期,在此期间,雇主往往倾向于雇用男性员工,首先解雇女性职员,以及通过黑市雇用员工。从现有数据来看,总体指标仍然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总体失业率非常之高,对于男女就业情况的影响基本相同。新近出现的情况是普遍经济状况造成的结果。本应支持整个经济的部分经济部门正处于分裂状态或整体转型期。

188.在普遍转型的局势下,我们无法像在旧体制下那样探讨“女性”部门或“男性”部门的情况是更好,还是更糟。由于普遍经济危机的出现和大量外部援助的涌入,现在很难讨论部门之间的性别划分是否正当。

189.应该指出的是,妇女的社会角色、教育程度、职业及其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现有研究数据表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存在着典型的女性职业和典型的男性职业。在理想职业以及男女更常从事的职业上,依然存在着定型观念,而且这些观念根深蒂固。

表11.1 某些职业声誉评估

职业

非常低

中等

非常高

清洁工

51 . 0

29 . 9

13 . 8

3 . 1

2 . 2

砌砖工

17 . 4

38 . 1

30 . 4

9 . 7

4 . 7

警察

13 . 3

24 . 3

43 . 7

14 . 1

4 . 6

工程师

3 . 5

9 . 2

33 . 9

38 . 5

14 . 8

教师

6 . 6

20 . 0

4 7 . 8

18 . 9

6 . 6

法官

2 . 4

4 . 1

20 . 2

46 . 1

27 . 1

歌手

3 . 6

6 . 2

19 . 1

30 . 5

40 . 7

190.在芬兰政府资助的“波黑性别平等和公正”项目的协助下,实体政府已经成立了政府办公室/性别中心,负责采取综合行动,使妇女更加深入地了解各个工作领域的就业和收入情况的认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战后时期,非政府妇女部门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个部门目前在制定公共行动和唤醒公众认识方面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其目的是在职业选择以及妇女进入各个创收领域和参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消除定型观念和常见规则。

191.同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相比,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在求职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也更大。在失业总人数当中,具有初中、大学和高中学历的妇女占了一半以上。但是,同具有高中学历的妇女相比,这种区别在具有初中和大学学历的妇女中更加突出。考虑到20年前的教育结构数据以及这一时期毕业的女大学生人数,我们认为,此类失业妇女的人数非常多。

192.就业局的统计数据表明,在青年年龄组中,男性和女性求职者的年龄基本一致。在15至25岁年龄组和25至35岁年龄组,不存在任何显著差异。在前一个年龄组中,男性求职者为52%,女性求职者占48%;在后一个年龄组中,男女求职者的比例分别为57%和43%。随着求职者年龄的增长,男性的比例也在逐渐提高。在35至45岁年龄组、45至55岁年龄组以及55岁以上年龄组,男性求职者的比例从60%提高到90%。统计数据表明,有四分之一的失业者其年龄在36至45岁之间,对于这些数据应多加重视。

数据表明,妇女毕业后会立即开始求职,如果不能很快找到工作,她们就会选择另一条道路——建立家庭。正因为如此,通过就业局求职的中年妇女的人数要远远少于男性求职者。男性和女性求职者的平均年龄不一样。男性的平均年龄为35.5岁,女性求职者的平均年龄为32岁。两者之间相差3.5岁,这是由于年龄较大的男性求职者人数众多。

表11.2 工作人口普查

1971 年

1981 年

1991 年

总数

2 205 536

2 675 096

2 857 092

男( 15 至 64 岁)

1 092 781

1 360 016

1 500 378

女( 15 至 59 岁)

1 112 755

1 315 080

1 356 719

工作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

58 . 9

64 . 9

65 . 3

表11.3 1996-2002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业状况

年份

总数

女性比例 %

1996

298 822

186 529

111 293

37 . 23

1997

364 856

206 037

154 819

42 . 43

1998

398 469

221 535

176 961

44 . 41

1999

409 290

225 155

184 135

44 . 98

2000

421 198

230 412

190 786

45 . 29

2001

416 753

226 871

189 882

45 . 56

2002

435 505

239 498

196 007

45 . 00

表11.4 1996-2002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就业状况

年份

总数

女性比例 %

注:数据缺失

1996

244 561

157 568

86 993

35.57

斯普斯卡共和国

1997

259 889

167 564

92 325

35.52

斯普斯卡共和国

1998

651 314

439 826

211 488

32.47

1999

630 890

428 607

202 283

32 . 06

2000

639 053

432 657

206 396

32 . 29

2001

625 643

426 007

199 636

31 . 90

2002

624 914

425 859

199 055

31 . 85

数据来源 :波黑统计局。

表11.5 1998-2002年月平均薪金(可兑换马尔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薪金净额

296

343

374

443

446

薪金毛额

454

503

541

652

660

薪金净额增长率(%)

不详

15.9

9.0

18.4

0.7

薪金毛额增长率(%)

不详

10.8

7.6

20.5

1.2

表11.5 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薪金净额

329

374

414

443

483

薪金毛额

507

551

626

652

710

薪金净额增长率(%)

不详

13.7

10.7

7.0

9.9

薪金毛额增长率(%)

不详

8.7

13.6

4.2

8.9

表11.5b

斯普斯卡共和国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薪金净额

170

216

277

309

347

薪金毛额

256

314

387

444

528

薪金净额增长率(%)

不详

27.1

28.2

11.6

12.3

薪金毛额增长率(%)

不详

22.7

23.2

14.7

18.9

数据来源 :《统计公报》, 2003 年第 4 期,波黑统计局。

注:对于布尔奇科地区采用了不同的薪金数据收集方法。

表11.5c

波黑布尔奇科地区

2001 年

2002 年

薪金净额

504

676

薪金毛额

7 92

1 031

薪金净额增长率(%)

不详

34.1

薪金毛额增长率(%)

不详

30.2

表11.6 2001年各年龄段的失业率

年龄段

失业率%

19-24 岁

34.8

25-49岁

13.4

50-60 岁

9.7

共计

16.1

注:统计机构没有将薪金水平按性别分别记录。

资料来源 :生活标准计量研究( 2002 年 5 月)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的发展报告》。

表11.7 2001年记录在案的失业人数和失业结构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黑联邦

斯普斯卡共和国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A. 失业人数

总数

423 526

100

275 777

100

147 749

100

B. 性别

234 731

55.4

148 084

53.7

86 647

58.6

188 795

44.6

127 693

46.3

61 102

41.4

C. 年龄

26 岁以下

116 441

27.5

82 292

29.8

34 149

23.1

27 至 39 岁

175 008

41.3

114 723

41.6

60 285

40.8

40 至 49 岁

89 138

21.0

54 273

19.7

34 865

23.6

50 岁以上

42 939

10.1

24 489

8.9

18 450

12.5

数据来源:《 2001 年统计年鉴》,联邦统计研究所,萨拉热窝。

《经济和其他发展趋势统计数据》, 2002 年 2 月,联邦统计研究所,萨拉热窝。

《月度统计评论》, 2002 年第 4 期,斯普斯卡共和国就业局。

表11.8 失业方案参与者人数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A. 失业补偿金领取者(单位: 1 0 00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联邦(年度)

14.0

29.4

34.0

27.4

36.2

联邦(年底)

2.0

4.0

2.3

2.9

3.3

斯普斯卡共和国(年底)

不详

不详

不详

1.3

1 . 6

B. 失业补偿金的平均额数(单位:可兑换马尔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不详

不详

不详

169.0

153.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

不详

不详

不详

144.3

155.1

斯普斯卡共和国

不详

不详

不详

193.6

15 2.3

资料来源 :联邦就业局(内部资料),波黑联邦,萨拉热窝。

《每月概况》, 2001 年第 4 期,斯普斯卡共和国统计研究所。

表11.9 1997-2001年联邦就业人数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 7 月)

总数

87 781

70 985

53 912

40 262

31 991

工业和采矿业

58 60

47 951

36 721

28 927

21 260

农业和渔业

24 60

1 754

1 199

741

680

林业

730

525

290

0

0

水利建设

115

114

74

181

131

建筑业

7 752

6 464

5 514

4 406

4 092

交通运输

4 828

3 650

2 630

2 000

1 983

贸易

5 758

4 703

3 646

2 661

2 540

服务业和旅游业

1 071

748

678

576

690

艺术和工艺

1 868

1 846

1 426

0

0

公共服务

243

129

110

7

7

金融和其他服务

3 596

2 627

1 413

713

543

教育和文化

3 38

196

114

9

22

卫生和社会保障

299

139

56

9

17

公共管理

165

94

41

17

26

资料来源:联邦统计研究所,《经济和其他发展趋势的统计数据》,若干期。

注:我们没有分析斯普斯卡共和国的可比较数据。

私营部门

193.在经济转型和私有化时期,就业出路之一是开办私营企业。但是,由于缺少关于私营部门的就业人数、实际规模和产值的可靠数据,很难对私营部门进行深入分析。私营部门的平均就业人数为每家私营公司有两名员工,由此可以认为私营部门尚待发展,未来发展方向是家庭生意、手工艺或贸易/商业服务。

194.目前只有关于独立商店所有者及其雇员的数据,从这些数据来看,在1999年9月,其人数达到18 095人,其中有妇女8 148人(45%)。在斯普斯卡共和国,2001年独立商店的所有者为13 924人,其中有妇女5 296人。在全体商店所有者当中,妇女占37%,男性占63%。从女性所有者在私营部门从业妇女中的比例来看,我们发现,私营部门中有一半的从业妇女是商店老板。男性商店老板的比例为71%。由此可见,妇女是私营部门的从业组成部分之一,她们既是雇员,也是雇主。从这个意义上讲,其他类型企业的所有者情况基本相似。但是,私营部门中有一半的从业妇女是老板,这个事实本身就是社会部门的一大进步。然而,在这个领域中,私营商业的规模是最小的,因此,将这个数据同其他私营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比较,将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195.参与“规模较大”的商业活动的妇女比例仍然不足。但无论如何,社会部门的进步都是显著的,这是由于个人发挥的作用增强了,而且妇女在争取提升社会等级的过程中遭遇的机制障碍减少了。

196.商店的类型没有细分,现有数据对此只进行了粗略的划分,因此,我们无法明确小型私营商业出现在哪些工作领域中。在“手工艺商店”类别下不存在任何区别。此外,也没有关于商业店铺数量的数据。我们只能假设数量最多的商业店铺出现在“其他所有者”类别中。

表11.10 按行业和性别划分的商店所有者情况

行业

48 %

工匠

34 %

18 . 1 %

餐馆老板

21 %

0 . 3 %

汽车运输

22 %

33 . 6 %

其他

23 %

197.我们可以看到妇女集中在“工匠”类别中,在“其他”类别中的出现频率也很高。由于我们没有分析现有数据,我们假设贸易/商业店铺的所有者是“其他”类别中人数最多的一组。在同一行业内比较性别分工结构时,我们发现,男女比例在“工匠”和“其他”行业中比较接近。在汽车运输行业中,男性完全占主导地位(人数最多的从业者可能是出租车司机)。上述数据表明,在私营部门的男性从业者总数当中,仅有29%的人处于雇员地位。分析私营部门雇员的性别机构,我们发现以女性雇员居多。男劳动力集中在典型的男性领域,例如汽车运输;女劳动力集中的领域现在还无法确定。我们只能假设她们主要集中在贸易/商业领域。

表11.11 各行业的男女雇员比例

行业

57 %

工匠

43 %

57 %

餐馆老板

43 %

11 %

汽车运输

89 %

64 %

其他

46 %

198.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私营部门出现的这种情况。在私营部门中,妇女从业者的比例为45%(雇主和雇员),女性所有者的比例为37%,这说明女性已准备进入一个新的高风险商业领域。综合分析社会部门和国营部门的各项数据和结论,更加支持上述说法;这些数据和结论显示,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极少,她们通常从事责任较少、要求较低的工作。现在,女性开始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这往往意味着承担起整个家庭的责任(补充家庭预算,甚至养家糊口)。她们已准备进入全新形式的商业行业,接受自身的全部优势和缺陷。

图3 商店所有者的男女构成比例

199.另一方面,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私营部门存在大量女性雇员的现象。女性劳动力容易找到,她们没有资格挑选工作岗位,愿意从事薪金较低的工作,而且常常受到雇主的肢体骚扰和性骚扰。上述两方面的意见都各有优势。要肯定其中的主要因素,就有必要进行分析,考虑其他一些指标。

200.某些研究(商业环境,世界银行)表明,目前不存在有组织的援助,也就是说,没有针对妇女的具体方案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协助私营企业的发展或创办。那些准备开办私营企业的妇女必须全力以赴,为寻求启动资金制定独立的策略。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资金大多属于个人资金、向亲戚朋友借的钱、或是高利贷,或者是国内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此外,有一些方案采用小额信贷形式,并给予优惠利率。这些贷款大多给予已经起步的企业,而且要求明确的抵押担保。

201.多家专门致力于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援助和建议咨询。应该指出,其中一些组织致力于创办所谓的团结团体,作为团体成员的妇女相互提供担保,相互支持,合作创办企业,或者仅仅是在单独行动中相互支持。相关企业往往规模较小,或是尚未注册。一家名为“妇女互助”的非政府组织在萨拉热窝县农村地区开展妇女工作,协助妇女在农业生产之外开办企业,或是完善家庭手工艺,这种方式目前在波黑联邦非常活跃。巴尼亚卢卡省非政府组织“Otter”向创办企业的妇女发放小额贷款,无论该企业是否已经注册。

202.非政府组织“Otter”收集来的数据显示,它已经向550名妇女发放了贷款,其中95%的相关企业属于商业领域。绝大多数女性借贷者的受教育程度往往比较低。遗憾的是,没有详细数据能够说明是哪些女性借贷者利用此种帮助来创办私营企业。绝大多数借贷者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在个人创业的过程中并非关键因素,但这说明我们必须了解个人动力的根源。此外,这还打破了认为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的个人创业能力低于教育程度较高者的定型观念,证明在创办私营企业的过程中,动力才是关键因素。美国国际开发署的商业融资方案公布了这样一个事实:1998年,在4 918名借贷者当中,71%为男性,29%为妇女。巴尼亚卢卡省小额贷款组织“Mikrofin”将近一半贷款发放给了妇女。这种情况让人十分满意。妇女变得更加负责任和更加明智,她们及时还贷的比例几乎达到100%。

享有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权利

203.享有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权利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劳动所获得的权利,即,法定养老金和伤残保险以及公民根据法律投保的自愿保险,比如按年龄计算的养老金,因工作能力的降低或丧失而获得的伤残养老金,以及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为投保方及其家人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在一般情况下,此项权利的范围取决于养老金的时限和投保方在工作期间的薪金水平,即,原则上按照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缴纳金额支付。

204.男女法定退休年龄相同,年满65岁或者工作满40年者即可退休;男子的自愿退休条件是年满65岁并且享有20年保险服务,妇女的自愿退休条件是年满60岁并且享有至少20年保险服务。假如不具备为期20年的保险,那么至少需要缴纳25年的养老金,才有权获得养老金。此项规定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有效。在斯普斯卡共和国,年满55岁的男子和年满50岁的妇女均有权领取养老金。在婚姻配偶去世之后,满足法定条件的所有妇女均有权获得家庭抚恤金;如涉及到婚姻配偶的养老金的使用问题,则男女双方在婚姻配偶去世之后,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均有权获得家庭抚恤金。

205.法律规定,养老金和伤残保险金由投保方、雇主和国家共同提供。享受养老金和伤残基金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重大权利,不得转让给其他人,也不能继承。由于申领者死亡而尚未支付的基金部分可以继承。为了有关个人能够行使关于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权利,并满足他们在保险领域既定的需要和利益,两个实体都设立了养老金和伤残保险基金。

206.如下自愿或非自愿购买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投保者有权享有伤残抚恤金:

(a)丧失工作能力的人,丧失从事其已投保的工作的能力的人,以及丧失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能力的人;

(b)其剩余的工作能力得到确认,经过前期培训或者深造可以提升至更高职位,但是由于在伤残确定当日年龄过大,因而无权参加前期培训。

207.因公致残,且有权为职位晋升而参加前期培训或深造者,根据其伤残程度,在达到一定年龄,不再有机会为职位晋升而参加前期培训或深造之后,有权获得伤残抚恤金。因公致残者,且为晋升职位而在前期培训或深造过程中接受过从事另一项工作的培训,在男性达到50岁、女性达到45岁时,由于伤残状况发生变化,丧失其为之接受过培训的工作能力者,有权获得伤残抚恤金,条件是如不经过以职位晋升为目的的前期培训或深造便无法胜任另一个工作岗位。

208.参加自愿保险的投保方根据其农业劳动,有权获得伤残抚恤金,条件是因劳动伤害或职业病而致残,无论其养老金支付时间的长短。养老金或伤残保险的投保方因工作以外的伤害或疾病致残,同样有权获得伤残抚恤金,条件是投保方缴纳养老金的时间至少达到其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在30岁之前因疾病或工作以外的伤害而致残的投保方有权获得伤残抚恤金,条件是投保方缴纳养老金的时间至少达到其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假如出现因疾病或工作以外的伤害而致残的情况,应根据缴纳养老金的时间长短、投保方的性别,以及领取养老金的年份,确定伤残抚恤金在养老金中所占的适当份额。假如出现因工伤或职业病而致残的情况,无论缴纳养老金时间的长短,确定伤残抚恤金在养老金中所占的适当份额,且数额要高于因疾病或工作之外的伤害而致残者能够得到的伤残抚恤金。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妇女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领取到的伤残抚恤金的数额要高于男子。

保护母亲

209.在妊娠、生育和抚育儿童期间,妇女有权获得持续一年的产假。在休产假期间,女雇员有权得到薪金。在斯普斯卡共和国,此项薪金相当于休假前三个月的平均薪金水平;在波黑联邦,此项薪金的金额由各县做出规定,因而各地的实际支付金额有所不同。只有4个县通过了关于哺乳妇女的相关规定,因而在行使此项权利的问题上,并非所有妇女都处于同等地位。

210.《劳动法》规定,假如儿童的母亲死亡或遗弃儿童,或是由于合法的原因而不能休产假,那么,儿童的父亲有权休产假。这部法律没有预见到父母双方共同休产假的可能性。

211.由于法律禁止在就业时进行妊娠检测,即,法律禁止以妊娠及产假为由解雇妇女,这种做法属于重罪,因此,妊娠和产假不会对就业保障构成影响。

212.在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产假可持续12个月,双胞胎母亲的产假为18个月,此后每次生育的产假均为18个月。斯普斯卡共和国实行带薪产假制度,由儿童保护资金负责支付。拒不支付产假薪金是一项重罪,将被课以罚金。《劳动法》拟定修正案预见到了父亲在孩子出生后60天内同母亲共同享有产假的可能性。《劳动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劳动法》规定,只有在根据医生的意见和诊断来照料儿童的情况下,男女员工才能够采用灵活的工作时间。

213.在妊娠假期结束之后,妇女或孩子的父亲有权在婴儿未满1岁之前只完成全日制工作时间的一半,对于双胞胎、第三胎以及此后的每一个孩子,父母双方有权在婴儿未满2岁之前只完成全日制工作时间的一半,这段休假时间可以根据各县的具体规定予以延长。此外,在婴儿年满1周岁之后,经过受权卫生机构的检查和诊断,认定婴儿需要更多看护,父母中有一方有权在婴儿年满3岁之前只完成全日制工作时间的一半。根据受权医生开具的证明,在结束产假之后恢复全日制工作的妇女有权享有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每次1小时。妇女可在婴儿年满1岁之前享有此项权利。因哺乳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算入正常工作时间。但是,由于《劳动法》的变更和修订,这段哺乳时间不再发给薪金,因此可以称之为无薪休假。

有害工作

214.不得雇用妇女从事地下(矿井)工作,除非是从事不要求体力劳动的管理工作或是卫生及社会保健服务,即,妇女必须出于培训目的而进入地下一段时间,或是为履行除体力劳动以外的职责而偶尔进入矿井的地下部分。

社会保障

215.各个实体的社会保障属于有组织的活动,目的是控制和消除社会生活及工作的各个领域社会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及后果,向需要帮助的公民及其家庭提供援助。可以认为社会需求是这样一种状态:公民或其家庭需要得到帮助才能够克服社会障碍,满足生活需求。公民可以行使如下几项社会保障基本权利:

(a)物质支持;

(b)为帮助和照料另一方而得到的援助;

(c)儿童和青年的工作培训援助;

(d)在社会保障机构或其他家庭中的安置;

(e)社会工作服务。

216.物质支持、为帮助和照料另一方而得到的援助、在社会保障机构或其他家庭中的安置,以及履行公共职责的社会工作服务等权利符合人们的普遍利益,开展这些工作是当地社会(市镇和城市)的责任。各实体和各县将提供资源,为有身心发育障碍的儿童和青年开展工作培训,并促进社会保障机构的建立、恢复、改造和配置。

217.在儿童保护方面,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包括:

(a)在产假以及延长后的产假期间可以领取薪金,有工作的父母或收养者可以休假照料子女;

(b)为产妇提供援助;

(c)为新生儿提供设备援助;

(d)为儿童提供援助;

(e)第三个及第四个孩子可以得到学前教育机构的费用补偿;

(f)为得不到父母照料的儿童、有发育障碍的儿童以及需要长期治疗的儿童提供学前保育和学前教育;

(g)在进入小学前一年开办学前班,依照教学大纲,每天学时3小时;

(h)为学龄前儿童开办寄居学前教育和预防性卫生保健,小学适龄儿童的最高寄居年龄为10岁;

(i)15岁以下儿童可以在儿童休息室内休闲娱乐;

(j)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费用以及休闲娱乐的费用给予返还。

218.上述(a)至(g)点规定的权利符合妇女儿童的一般利益。市镇从各自的实际能力出发,负责落实第(h)至(j)点。必须将社会保障状况作为波黑普遍状况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项非常棘手而复杂的工作。以经济发展指标来衡量,由于转型和所有制改造过程刚刚起步,初见成效,波黑当前的经济状况十分不利,出现了发展停滞、生产下降、国民收入降低的趋势。

219.平均薪金低于生活成本,失业人员众多,需要社会援助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得不到家人的照料,儿童得不到父母的照料,生长发育受到家庭问题困扰的儿童,养老金领取者,大量难民,以及工作无法满足其最低生存与生活需求的公民,所有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波黑的经济和社会总体状况。

第12条 保健工作中的平等

220.战后时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保健工作面临着多重挑战。最主要的挑战是:

(a)缺乏可持续的保健筹资系统;

(b)卫生政策、法律和其他法规发生变化;

(c)保健系统的组织变动。

变动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此外,改革进程以及对保健系统最合理的组织模式的不断探求是最发达国家的特点。事实已经证明,通常情况下,保健质量指标与增加对保健系统的投入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资源不充足的国家,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尤其需要努力寻找最合理的保健系统组织模式和提供保健的方法,并确定优先事项。

221.《代顿和平协定》签订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建立是对分散的保健系统进行行政改组的条件,在波黑联邦尤其如此,同时它还会影响到寻找实体间区域合作形式的工作。就居民的卫生和保健系统而言,战争后果极其严重。30%以上的保健设施遭到破坏或损害,而且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医务工作者离开了该国。波黑制定了一份计划,启动了一次保健领域的战略改革和重建,上述几点只是部分促因。

保健条例

222.依照《代顿和平协定》以及波黑既定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保健问题属于两个实体——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的管辖范围,波黑联邦分别在联邦和县实行的这种管辖除外。根据国际公认的最高权力和自由,人们享有保健权利,波黑联邦宪法和斯普斯卡共和国宪法为这一权利提供了保障,所有公民在自由、权利和责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此外,无论性别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均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223.依照保健保护法并就两性平等的情况而言,保健保护方面不存在歧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保健保护权利,而且可以自由选择进行治疗的医生和医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如下法律对保健保护作了规定:

《保健保护法》 (《波黑联邦政府公报》,第29/97号);

《保健保险法》 (《波黑联邦政府公报》,第30/97和7/02号);

《关于妊娠终止条件的法律》(《波黑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9/77号);

《关于免受游离辐射伤害和辐射防护的法律》(《波黑联邦政府公报》,第15/99号);

《对有心理困扰的人的保健保护法》(2002年通过)。

224.斯普斯卡共和国的保健保护和保健保险工作按两项基本法律进行,即《保健保护法》(《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8/99和58/01号)和《保健保险法》(《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8/99、51/01和70/01号)。保健保护规定还可按以下法律做出:

(a)《医药法》;

(b)《养生会所法》;

(c)《关于免受游离辐射伤害和辐射安全的法律》。

以及一系列规定,如:

各种决定、命令和规章制度汇编。

225.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的保健法确定了保健保护的原则、组织办法和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每个公民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全面、连续、实用和完全接触等原则的基础上,享受适当的保护措施,因而也能够享受到近乎平等的保健保护条件,特别是初级保健保护。保健保护意指保护公民个人、其家庭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健康,这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比较和保持人们的健康状况、预防和抑制疾病和伤害、及早发现病症、及时治疗和康复等。

226.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教育界、工作机构、人道主义组织和其他组织、保健保险公司、行政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和组织都会参与保健系统的工作。保健服务在保健保护系统处于特殊的位置并起着特殊的作用,它向所有公民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和同等的物资。在一系列统一的保健活动中,通过实施初级保健、专业咨询保健和医院保健保护措施提供保健保护。保健保护系统包括下列机构:保健中心、家庭急救站(家庭医疗诊所)、药店、门诊部、医院、公共卫生研究所(保健保护研究所)、专业研究所、诊所、门诊医院和临床中心。

227.保健中心提供一般的医疗保护、儿童保健、预防保健、以及普通牙科、与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活动、紧急医疗援助等。医院是保健组织中的一级推荐单位,根据《保健保护法》,可将其分为普通医院和专科医院。

228.普通医院为各年龄段的人以及那些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提供保健保护。专科医院为特定年龄段的人提供保健保护,即向那些患有传染病的人提供保健保护。

229.公共卫生研究所(保健保护研究所)是专门的保健机构,负责监测人们的健康状况、疫情及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从传播源头上预防传染病,同时消除生活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以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此外,该机构还举办各种培训班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该机构对饮用水和地表水以及食物和空气的卫生状况实行系统控制。建立一个专业研究所,对具有较为重要的社会和医学意义的领域进行研究,这个领域涉及:

(a)输血中心;

(b)工作和运动医学;

(c)物理医学和康复医学等。

该机构从事专业的保健活动、门诊和医院的保健活动,或者只是从事专业门诊类的保健活动。临床中心是二级推荐机构。

230.保健保护系统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是初级保健保护,通过此类保护,人们可以加入保健系统,使其所有不需要检查和治疗等较复杂保健服务的保健需要得到充分满足。除其他外,妇女怀孕、分娩和产后时期的保健保护措施都属于这个层面,这些措施可以直接满足妇女的其他保健需要,包括与计划生育有关的需要。妇女享受这些保健服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文化障碍,也无需获得任何人的同意。

231.根据初级保健保护改革计划,准备在家庭保健及为促进保健和预防工作预先决定开展的主要活动基础上,确保普遍、优质、有效和连续的初级保健保护。在取得改革成果的同时,需要建立在医疗实践中研究家庭医学的团队。实地医疗队由一名医生和两名护士组成,他们将向分配给他们的大约500户家庭提供服务。这是保健系统改革战略决定的创新之一,从性别角度讲也具有积极意义。有一个或多个向所有家庭成员提供保健保护的家庭医生团队在急救站工作,这是公民接触并加入保健保护系统的第一站。为了向整个家庭提供保健保护,这些急救站应当采取措施,宣传保健,预防疾病,同时预防、抑制、及早发现并成功治疗疾病,此外,还应采取的行动有:

(a)组织保健工作;

(b)监测人口的健康状况,并采取措施,预防和抑制传染病;

(c)发现并抑制患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d)诊断并治疗那些无需医生进行复杂检查的疾病;

(e)对无需临床治疗的患者进行家庭治疗;

(f)对出院后的患者进行长期治疗和康复治疗。

232.初级保健保护中提供的保健服务并不能完全满足公民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需要是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战争活动产生的,同时也是由继承下来的不当的组织结构和活动造成的。

233.从强制性保健保险权中派生出来的保健权包括:

(a)保健保护;

(b)暂时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补偿。

依照《斯普斯卡共和国保健保护法》,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儿童、孕妇和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资源和其他团体提供的保健保护。

保健保险

234.关于保健保险的法律确定了强制性和展期保健保险制度、从保险中获得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的方法以及私人保健保险的原则。法律还规定,根据该法律,强制保健保险适用于所有公民。

该法律调整的保健保险权还包括:

(a)保健保护;

(b)暂时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补偿;

(c)其他权利。

法律还规定,所有受保方均享有同等的保健保护权。

下列各方享有规定的保健保险权:

(a)投保方;

(b)投保方家属;

(c)出现工伤或职业病时可以行使保健保险权的人;

(d)根据此类法律规定,基于已签署的国际协议,被提供保健保护的人。

235.根据规定的保健保险,所有受保人均在相同的条件下行使保健保护权,这意味着给予妇女和男子同等标准的保健服务。执行法律不存在任何性别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提供确定的保健保护时,不存在歧视。上述法律还规定,妇女有权要求偿还因生病或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并发症而暂时无法工作期间的全额工资。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强调,已将产假期间的工资偿付排除出保健制度,并转入社会权利的范畴。偿还暂无工作能力期间的工资意指根据法律,受保方有权要求偿还暂时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且根据有效法律规定确定了什么人享有这种权利。其中包括:

(a)因生病或受伤而暂时无法工作的人;

(b)体格检查认为不应工作的人;

(c)作为病毒携带者或因出现相关病症而被隔离的人;

(d)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被选中照顾核心家庭中的某一成员的人;

(e)因自愿捐献组织和器官而不能工作的人。

236.保健保险基金保留了与行使各项保健保险权有关的记录。保健保险法规定了个人对受保方保健保护费用的分担。根据这项法律,下列人员不亲自承担保健保护费用:

(a)孕期妇女及新生儿不满一岁的妇女;

(b)15岁以下的儿童;

(c)患有某种传染病的人;

(d)法律规定的老年人。

237.采取下列措施时,投保方不必亲自分担保健保险费用:

(a)改善个人和团体的健康状况;

(b)依照特定的方案,预防并抑制疾病和伤害;

(c)依照特定的方案,发现并抑制某些疾病的风险因素。

斯普斯卡共和国采取的一种新的做法是试行私人保健保险,并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该法律,斯普斯卡共和国公民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在私人保健保险机构投保,以获得保健保险权利以及强制性和展期保健保险未涉及的权利。

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孕期妇女及孩子不满一岁的妇女都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这样一来,对妇女和母亲的保护就有了支助。

基本统计资料

238.根据1991年的人口普查,波黑境内有4377033名居民。波黑统计局的估算显示,2000年底,波黑有3683665人。自1991年起,波黑人口的年龄结构就一直是“临界线稳定递减”,同时,其人口逐步增长,但增幅不大。根据同一资料来源,目前波黑人口的年龄结构类似于1991年以来的情况。因此,2000年的波黑人口被归入了递减生物型。波黑联邦总人口的约13.6%是流离失所者。据估计,其中的80%位于城市,这都是近几年大规模移民迁至城市的后果。65岁及以上的人口明显增加(从总人口的6.4%增长到了11%),20至40岁的人当中,工作人口明显减少。公共开支中,国民生产总值的7.6%被分配给了保健事业。不过,如果考虑到花在私人保健部门和所谓的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国民生产总值的4.7%(钱以红包的形式直接从波黑公民的口袋中流出,而且涉及到了公共保健部门),波黑保健事业的总开支就达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2.3%,对波黑等穷国而言,这一比例是相当高的。1999年的人均保健开支从斯普斯卡共和国的约100可兑换马尔卡到波黑联邦的218可兑换马尔卡不等。总资源的超过三分之一,即37%被分配给了初级保健保护,分配给第二级和第三级的分别为35%和18%。

表12.1按年龄和性别划分的人口数量——2002年6月30日波黑现住人口估计数

年龄

共计

年龄

0 -4 岁

221194

114 570

106 624

0-4 岁

5-9 岁

217 374

1 11 524

1 0 5 849

5-9 岁

10-14 岁

263 157

134 575

128 583

10-14 岁

15-19 岁

256 799

130 609

126 190

15-19 岁

20-24 岁

274 698

138 923

135 774

20-24 岁

25-29 岁

304 111

154 670

149 441

25-29 岁

30-34 岁

285 621

143 521

142 100

30-34 岁

35-39 岁

301 389

149 556

151 832

35-39 岁

4 0-44 岁

295 142

146 081

149 061

40-44 岁

45-49 岁

271 886

133 873

138 013

45-49 岁

50-54 岁

238 103

114 692

123 411

50-54 岁

55-59 岁

195 512

91 516

103 997

55-59 岁

60-64 岁

237 561

1 0 9 840

127 721

60-64 岁

65-69 岁

201 155

90 325

110 830

65-69 岁

70-74 岁

144 991

62 139

82 852

70-74 岁

75-79 岁

81 095

28 647

52 448

75-79 岁

80-84 岁

19 360

6 707

12 653

80-84 岁

8 5 岁及以上

19 248

6 501

12 747

85 岁及以上

共计

3 828 397

1 868 270

1 960 127

总计

波黑的工作人口

男 15-64岁1313281

女 15-59岁1219821

2002年6月30日斯普斯卡共和国的现住人口数量= 1513127

2002年6月30日波黑联邦的现住人口数量 = 2315270

注:估算由波黑统计局进行,结果已公布在2003年5月的统计公报上。

波黑人口的健康状况

239.战后时期,波黑人口的健康状况持续恶化。如上所述,其主要原因包括:社会和经济环境、失业、移民、大量流离失所者、不当的保健承保范围、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等。在波黑,由于健康问题,17岁以上的人当中,22%的人称在日常生活中其活动受到零星限制,24%的人患有慢性病,4%的人有严重的困扰。除此之外,由于面临长期的压力,人口的健康状况也出现了明显的恶化,更确切地说,是出现了创伤后应激障碍。

尽管战争会直接影响人口的健康状况,但是,2000年的预期寿命仍在71至75岁之间,这与1990年的状况相同。2000年期间,为防治结核病、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小儿麻痹症和麻疹开展了免疫工作,其覆盖率高达95%,与1991年的98%相比,这一年略有下降。1991年,波黑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中有14.5%死亡,波黑被列入了婴儿死亡率相对较低的国家(中欧和东欧的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中有17.5%死亡,欧洲的平均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中有7.5%死亡)。战后,由于记录方法不同,县/地区间的婴儿死亡率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因此,应该审慎地对待1998年每1 000名活产中有11.7%死亡这个数据。就婴儿死亡而言,与西欧相比,我们的结果更糟。刚刚分娩过的妇女的死亡率也是显示保健保护有效性的可靠指标之一。在战前的波黑,这一比率达到了每1 000名活产中有10.7%死亡。尽管战后时期的这一数据并未公布,但据估计,刚刚分娩的妇女的死亡率一直在不断增长。17岁以上的男性人口中,近一半都吸烟。成年妇女(22%)也有同样的趋势。在显示各国保健总成果的“全球健康阶梯”上,波黑名列第79位。

波黑的主要疾病

240.与战前波黑甚至是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主要死亡原因列表相比,波黑现在的主要死亡原因列表几乎是一模一样的。1991年,在主要死亡原因和残疾原因中居第一位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50%),如高血压和冬季性冠心病。恶性肿瘤居第二位(18%),不过其数量在过去几十年间已有所增长。居第三位的,是各种病症和其他一些不确定的病态。伤害和中毒事件也在逐渐增加,在特殊死亡原因中列第四位。波黑的三种主要传染病是呼吸道疾病,如流行性感冒、儿童传染病,如水痘和肠道病,如小肠结肠炎。波黑和46个欧洲国家一起参加了欧洲肺结核监测方案——欧洲肺结核。根据2000年以来的数据,波黑的肺结核发病率为每100000人中有65人,欧洲46国的平均发病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76人。与战前的发病率相比,战后的肺结核发病率有所增加,而且直接关系到了人口日趋贫穷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有所增加。因此,与1991年的11069例相比,2000年记录在案的有12500例。老年人的保健问题尤其严重,因为,除了贫穷的财政状况以外,由于公共交通不便,他们在享受保健服务方面还要受到额外的限制。恶性肿瘤也在增加,2000年的发病率为每100000人中有275人,而1991年的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175人。交通事故、身体残障和精神疾病也是公共保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有数据表明,47000多人都是由战争致残的。1991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数为每100 000人中有243人。据估计,这一领域的增长趋势将会十分明显。

241.波黑人民正面临着严重的健康问题和导致保健问题的趋势(烟草、酒精和毒品的使用)、反社会行为和暴力、压抑、自杀及其他各种不同的身体和精神困扰。波黑人口面临各种风险因素,如抽烟、血压增高、血糖含量增高、胆固醇及血液中的其他脂肪增多、身体活动量降低、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健康潜能。不健康食品和劣质水使健康状况恶化,过去几年来,这些状况并未明显改变,危机反而在不断加重,此外,相对于积极因素而言,消极的保健因素正越来越占据支配地位。

242.维持并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是每个社会的重要需求之一。应当特别关注敏感人群,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社会和健康护理。依保健信息系统和数据收集方法的现状,它们所提供的数据库既不能作为人口健康质量状况评估的基础,也不可能用于保健保护质量规划、管理、决策、质量保证及增效活动。因此,为了收集可以描述更加真实的人口和保健保护组织健康状况的数据,战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活动。

大量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243.监测大量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在总发病率中,它们是最常见的,也是主要的死亡原因。

在波黑,2001年,在此类疾病中居第一位的,是循环系统疾病,发病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8 300人患病,此外,每100 000人中4 594人患有骨骼肌系统疾病,每100 000人中有2 852人患有消化系统疾病及每100 000人中有2 100人患有精神困扰和行为缺陷,而且发病率很高。

联邦公共保健研究所于2001年进行的“CINDI保健监测”进一步证实了人们的不健康生活方式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之间的联系。

传染性疾病

244.2001年,波黑联邦的传染性和寄生性疾病的发病率达到了每100 000人中有2 415人患病。2001年,在传染性和寄生性疾病的总结构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呼吸系统传染病这一类,其病例占到了84.8%,肠道传染病占到了10.4%,寄生性疾病占到了3.4%,其他传染病占剩余的1.5%。2001年,有54人死于传染病,死亡率达到了每100000人中有2.34人。

在性传播疾病当中,梅毒的发病率比较低,只有19例注册病例(发病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0.82人)。2001年,注册的淋病有14例,发病率为每100000人中有0.60人。

艾滋病毒防治战略

245.2001年,波黑联邦有一例艾滋病注册病例,发病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0.04人;2000年,有2例注册病例,发病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0.08人;1999年,有4例注册病例,发病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0.17人。考虑到高死亡率和传播途径,应当对这种疾病进行持续的疫情管理和监测。已计划通过在波黑预防这种疾病并成立一个国家艾滋病委员会的国家战略方案。女性保健工作人员也将积极参与制定预防艾滋病毒的战略方案。

据估计,波黑联邦共计约有60名是艾滋病毒阳性患者。

表12.21997至2002年波黑联邦境内与艾滋病患者有关的趋势和发展

年份

年龄

性别

状况

传播

1997 年

31

去世

SA

静脉注射

1997 年

22

去世

TP

性传播

1998 年

41

去世

SA

性传播

1999 年

24

去世

ZD

静脉 注射

1999 年

58

在世

HN

性传播

1999 年

40

去世

SB

性传播

1999 年

45

去世

SB

性传播

2000 年

27

去世

ZD

静脉注射

2000 年

41

去世

US

性传播

2001 年

37

在世

SA

静脉注射

2002 年

26

在世

SA

未知

共计

11

10 男 / 1 女

8 死 /3 生

-

-

易受伤人群的健康状况

儿童和青年的健康状况

246.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波黑的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这充分表明儿童和妇女及整个人口的健康状况有很大的好转。它还显示了专为妇女和儿童提供的保健保护多么周密。2001年,每1 000名新生儿中有9.1人死亡,1999年和2000年的比率相同,两年均为每1 000名新生儿中有11.2人死亡。2001年的死亡婴儿总数中,55.1%是男婴,44.9%是女婴。男婴死亡率为每1 000名中有9.7人死亡,女婴死亡率为每1 000名中有8.3人死亡。

联邦统计局的初步资料显示,2001年,在波黑联邦的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方面,男婴和女婴之间存在着微小的差别,但都是发源于产前时期的某些症状(新生儿六指、呼吸窘迫症候群、与孕期较短和体重轻有关的困扰、出生时受伤造成的颅内撕裂和出血、婴儿败血病菌以及颅内非外伤性出血)造成的,其结构指数为58.9%。其次是先天性缺陷、畸形和染色体畸变(指数为9.8%),列第三位的,是循环系统疾病以及各种病症、征兆和异常的临床试验结果,其结构指数均为6.1%。接下来是一些传染病,在死亡病例中占到了4.7%。与前几年相比,主要死亡原因的范围有了些许的改变,这很可能是死亡率数据质量较低造成的。

2001年,产前死亡(死胎以及出生第一天就死亡的婴儿的总数)的比率为10.2%,比2000年的11%稍微低了一点。尽管婴儿死亡率很低,但是,出生第一天就死亡的新生儿所占的比例非常高,达到了60.7%,早期新生儿死亡率为5.5%,与2000年相比,有所下降。2001年的死亡率(死胎)为4.7%,加上早期新生儿死亡率(5.5%),产前死亡率达到了10.2%。2001年,5岁及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是10.3%,与2000年(13%)相比已有所下降。上述所有数据均表明,有必要继续工作,以进一步改善对孕期妇女的保护(增加有效性、进行教育、控制服务质量)。

妇女的健康状况

247.“所有人的保健目标”战略展示了世界卫生组织的保健政策,该政策认为,妇女这一群体在社会和健康状况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在人口结构中,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50%,育龄妇女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25%到26%不等。她们的保健要求非常苛刻,而且会受到一系列相互独立的决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和经济状况,包括暴力、强奸及其他性骚扰和性虐待;生育功能;社会的综合作用如母亲的作用或非正式看管人和监护人的作用。总之,遗憾的是,没有一个社会是平等地对待妇女和男子的。一般而言,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收入和社会地位都比较低,而且任何危害这些基本前提的行为都会使她们的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并进而危害社会体的生殖保健和生育能力。妇女的健康状况是人口健康状况和保健保护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此外,母亲的健康状况必然会影响到孩子、家庭和社区的健康状况。考虑到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职责、其在社会和社会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以及其生化功能和功能的独特性,应当特别关注育龄妇女。

248.保护育龄妇女和普通妇女时,必须采取一系列的行动,首先是一般性措施,如教育、解放妇女、实现基本人权,进而要采取具体的行动,如旨在提高妇女健康文化的保健和保健预防措施、教化两性关系、计划生育(就妇女保健而言,避孕以及最糟和最具破坏性的计划生育方法——堕胎)、根据最低和最佳方案对怀孕期间和产后期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在分娩期间提供专家援助。

世界上的大多数保健方案都致力于满足妇女的需要,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以实际研究的不同组群间的系统差异和需要以及男子和妇女间的差异为基础的。大多数国家都是依据地区、居住地、城市——乡村、社会和经济状况、年龄以及人口统计状况来观测差异的。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一项政策,政策阐明了观测保健差异并做出回应的方法。根据这项政策,应当特别关注属于少数群体如移民、难民和所谓的少数民族的妇女。

249.2001年,共和国统计局的估算显示,斯普斯卡共和国的妇女总数为753 846人。

根据联邦统计局的资料,2001年,波黑联邦的妇女共计有1201003人,其中的育龄妇女(15至49岁)有571906人。2001年的生育率为40.1%,而且有持续下降的趋势。2000年为42.8%,1999年为48.7%。波黑上次的预期寿命估算是1990年进行的,当时妇女的预期寿命为74.6岁,男子的为69.2岁。2001年,波黑联邦的死者的平均年龄为67.1岁,其中,女死者的平均年龄为69.9岁,男子的为64.6岁。刚分娩过的妇女的死亡率是显示母亲的安全和健康状况的指标之一。战前波黑的这一比率为10.7%。在战后时期,没有公布刚分娩过的妇女的死亡率数据,但据估计,这一比率已有所增加。2001年,波黑联邦只有一例妊产妇死亡案例,这表明死亡率统计数据的质量非常低,显然没有反映出实际情况。

2001年,妇女的主要死亡原因包括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各种病症、征兆及异常的临床体征和测试结果等。与1999年和2000年相比,2001年,恶性肿瘤引起的死亡原因并未发生重大改变。因此,乳腺癌仍居第一位,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22人(结构指数为13.6%),宫颈癌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5.5人,在恶性肿瘤引起的主要死亡原因中居第七位。

表12.3自杀和谋杀事件的女性受害人

年份

自杀

谋杀

1996 年

68

32

77

14

1997 年

124

46

51

19

1998 年

96

43

26

12

1999 年

105

43

29

10

2000 年

124

61

30

14

2001 年

116

49

31

11

共计

633

274

244

80

250.在波黑,堕胎是合法的,而且根据《关于妊娠终止条件的法律》,可以应孕妇的请求终止妊娠。至于未成年孕妇和不具权利能力的孕妇,由监护人提交请求。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未成年孕妇已满16岁,且已工作谋生,她可以独自提交终止妊娠的请求。如果孕妇已满14岁,终止妊娠时必须获得孕妇本人的同意。根据《关于妊娠终止条件和程序的法律》,怀孕未满10周的,尊重终止妊娠的请求。10周以后,只有在母亲和胎儿的生命或健康受到真正威胁或是获得了专家委员会的许可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妊娠。专家委员会由诊所主任建立,由一名妇科医生(孕妇疾病方面的专业医生)和一名社会工作者组成。非法堕胎的数量不得而知。实体的刑法裁定,非法终止妊娠是刑事犯罪(违反了堕胎规则),可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如果出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严重危及健康或致使孕妇死亡,可处以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

251.在战前波黑,1990年,作为计划生育的方法,堕胎数量达66625次,几乎与新生儿的数量(67 278人)持平。战争期间,该比率攀升至2.5:1,堕胎数量较大。在定期的保健统计报告中,没有关于堕胎数量的数据。以所做研究为基础的估算显示,这一比率已退回到了战前堕胎率极低的水平。考虑到其妊产妇死亡率为30%,这一信息所显示的严重性就更大了。

根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01年,波黑联邦专家监督的分娩数量为25 330例,占到了分娩总量的99.4%。

2001年,波黑联邦急救站/门诊部的报告显示,15岁以上的女性人口的主要疾病包括: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2049人,结构指数为8.4%的月经失调;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1643人,结构指数为6.7%的滴虫病;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1 490人,结构指数为6.1%的念珠菌病;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1265人,结构指数为5.2%的更年期紊乱及其他更年期前失调;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1079人,结构指数为4.4%的膀胱炎等。

252.为了评估波黑妇女和儿童所处的环境,联邦公共保健研究所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了一个名为“波黑联邦妇女和儿童研究”的项目(波黑多指标类集调查,2000年),该项目涉及到了5 578名育龄妇女(15至49岁)。研究结果显示,70 %的被调查妇女都生过孩子。调查前一年分娩的育龄妇女当中,超过99%的人在分娩期间接受了专家提供的保健保护。49%的被调查妇女表示持续使用避孕方法。其中只有16%的人使用现代避孕方法之一(避孕套3%,宫内避孕器 7%,避孕药5%……),另外33%的人使用了一些传统的办法(性交中断法)。在波黑,与孕妇怀孕期间的营养有关的最常见的保健问题包括:母乳喂养率低、脂肪吸入量大、水果和蔬菜摄取不当、缺铁。目前还未对与人口营养有关的摄取和习惯连续进行系统监测,战后时期进行的任何相关研究也不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253.少女怀孕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也是青少年缺乏生殖保健知识的结果。根据家庭法,18岁以后即可结婚。不过,经常有未满法定年龄的大龄青少年结婚,他们一般都在16至18岁之间,《家庭法》将来可能会考虑这一点(《家庭法》第32条,第2段)。总之,到达法定年龄之前结婚的最常见的理由就是未成年人意外怀孕,怀孕产生了婚姻。目前仍然存在着关于婚外生子的陈规定性观念。早婚和早育阻碍了经济和教育的进步,而且会对妇女及其孩子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254.在此,有必要强调一点,妇女对性传播疾病和病症以及因染上此类疾病而产生的后果都不甚了解,上面关于使用避孕方法的指标就说明了这一点。而这一点又要求我们尽快通过并执行打击艾滋病的国家战略。拟定方案中的一些措施的目标是提高对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风险和后果的认识,其活动主要针对妇女和女孩。特别强调的还有妇女和女孩中的风险群体,这都是其高风险行为和不良习惯造成的。

255.就妇女的健康状况而言,作为通过满足其保健需要的适当方案的前提条件,有必要改善对健康状况的监督并提供关于妇女健康状况的综合信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活动就是通过增进对与使用避孕方法有关的服务的了解并改善其有效性和质量来改进计划生育状况。此外,还有必要将现有的预防——促进方案纳入保健系统,该方案将作为短期项目活动来执行(乳腺癌和宫颈癌)。

256.波黑联邦2000年进行的妇女和儿童研究(多指标类集调查,2000年)的结果表明,在波黑联邦境内,与男子同居的少女中,69.6%的人不采用避孕方法。在人口结构中,女性人口往往会占到总人口的50%,育龄妇女所占比例从25%到26%不等。她们有很大的保健需要,但受到一系列相互独立的决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和经济状况,包括暴力、强奸及其他性骚扰和性虐待;生育功能;社会的综合作用如母亲的作用或非正式看管人和监护人的作用。遗憾的是,没有一个社会是平等地对待妇女和男子的。与1999年和2000年相比,2001年,恶性肿瘤引起的死亡原因并未发生重大改变。因此,乳腺癌仍居第一位,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22人(结构指数为13.6%),宫颈癌比率为每100000人中有5.5人,在恶性肿瘤引起的主要死亡原因中居第七位。

结论:

(a)在波黑,堕胎是合法的,而且根据《关于妊娠终止条件的法律》,可以应孕妇的请求终止妊娠。至于未成年孕妇和不具法律行为能力的孕妇,由监护人提交请求。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未成年孕妇已满16岁,且已工作谋生,她可以独自提交终止妊娠的请求。如果孕妇已满14岁,终止妊娠时必须获得孕妇本人的同意;

(b)49%的被调查妇女表示持续使用避孕方法。其中只有16%的人使用现代避孕方法之一(避孕套3%,宫内避孕器 7%,避孕药5%……),另外33%的人使用了一些传统的办法(性交中断法);

(c)少女怀孕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也是青少年缺乏生殖保健知识的结果。

在此,有必要强调一点,妇女对性传播疾病和病症以及因染上此类疾病而产生的后果都不甚了解,上面关于使用避孕方法的指标就说明了这一点。

保健保护系统

257.由于没有关于参与保护系统的私营部门规模的精确数据,无法对保健保护系统的实际组织状况进行评估。私营部门在保护系统中的参与已日趋重要,但它们往往不依照法律条例和其他规定提交工作资料。其中特别涉及到了向妇女提供保健保护和提供口腔保健的部门。定期数据分析是以有权进行统计研究的机构的资料为基础的,分析定期数据之前,应当考虑所有这些因素。

258.波黑的保健系统是有组织的,并提供三个级别的服务:初级保健、顾问和专科医师、医院一级的保健保护。与前几年相比,波黑保健保护系统2001年的就业率略微有所下降,比值为每100 000人中有1 017人。保健工作人员的比率达到了每100 000人中有679人。尽管据估计,妇女占到了医生总量的一半,也可能更多,但就现有数据而言,还无法得出受雇人员的性别结构。医疗工作中的女性主要支配着妇科、儿科和内科等领域,外科医生则主要为男性。

和一些在保健方面与我们极其相似的转型期国家相比,波黑联邦向人们提供的保健工作者比较少。

259.2001年,在波黑联邦境内,879个点的1337个工作队在提供初级保健服务(普通内科、儿科、学校保健、肺部生理保护、工作保健、妇科、紧急援助)。每100 000人当中就有58个医学博士和134个健康技师。

顺应改革的趋势,将逐渐引进家庭医疗队,它们将占去妇女保健工作的最大份额。迄今为止,在波黑联邦实施家庭医疗的筹备阶段,已经配备了大约70家急救站,48名家庭医疗专科医师(数量已定)和其他一些医生(经过一年的培训之后)将在这里工作。在保健管理服务一级,有35家康复中心正在社区(社区康复项目)范围内运作。

260.2001年,在344个保健中心的框架内提供了顾问和专科医师一级的保护。每100 000人就有17名医学博士和24名保健技师提供这种形式的保健保护。尽管所有关于保健改革的战略文件都预言初级保健会增强,顾问和专科医师一级的以及医院一级的保健保护会更加合理,但是,资料显示,在观测期,这种形式的保健保护增长指数比初级保健保护的指数要大。在急救站——门诊部活动中,保护妇女方面的服务是由108名医学博士(105名专科医师)和214名保健技师提供的。他们在从业过程中都已实现就诊244266次,其中只有25637次(10.5%)是咨询就诊。

261.在波黑联邦,2001年,每100 000人就有71名医学博士和214名保健技师提供医院保健,与前几年相比,服务人员已有所增长。根据战略决定,医院容量最近已被降了下来。床位比率已从1999年的380床/100000人降低到了2001年的360床/100000人。2001年,8.7%的人获得医院一级的保健保护,与前年9.2%的相比有所下降。2001年,在医院,一个医生对应5.1个床位,一个保健技师对应1.7个床位,这虽然比前几年少,但标准本身仍然很高。2001年,在波黑联邦,在医院和定点活动中,平均每100 000人就有146名或6.3名医生提供妇科和接生方面的服务。平均每100 000人对应992个或43个病房床位。

根据关于确定强制性保健保险中的临时保健保护标准和规范的决定,妇女保健保护的标准已经定了下来——一个小组对应11 000名受保妇女,且该小组由1.0名妇科医生和专科医师、0.5名高级保健技师及1.5名中级保健技师组成。

第13条 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

家庭收益

262.波黑联邦的保健系统是将产妇保护作为对有子女的家庭的保护加以规范的,即作为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社会政策和活动的组成部分加以规范。通过划拨基金为家庭提供保险以帮助抚养、照顾和支助儿童以及为使其独立生活和工作而进行的培训(第87条)的问题是由关于对有子女的家庭的社会保护和对国内战争受害人的保护的有效法律加以规范的。对有子女的家庭加以保护的目的是向所有儿童提供几近平等的环境,以使他们在家庭中健康、适当地发展身体、智力和情感,并协助实现其生育功能(第88条)。根据引用的联邦法,为保护产妇,有子女的家庭可以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力包括:儿童救援,就业母亲因怀孕、分娩和儿童保育而无法工作期间代替工资的补偿,无业妇女/母亲怀孕和分娩期间的财政援助,新生儿一次性成套用品,对六个月以前的孩子的营养以及母乳喂养时母亲的额外营养的援助,对想要孩子的配偶以及孕妇进行特殊的心理——社会治疗,把孩子安置在提供营养物的学前照管机构。

263.在分权的联邦中,根据波黑联邦关于公共收入归属的法律,为保护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资源的工作作为保护母亲的办法已被转移至各县。根据宪政安排和引用的联邦法,各县有责任通过关于保护有子女的家庭的县级行政规定,并为其执行提供资源。由于波黑联邦的物质状况非常糟糕,迄今为止,只有下面五个县通过了将对这一领域加以合法引导的县级条例:萨拉热窝、乌纳-萨纳、塔兹拉、波斯尼亚-波德里涅和西黑塞哥维那县。在波黑联邦的社会、儿童和家庭护理系统中,家庭几乎没有或者说根本没有受到保护,我们可以说,妇女享有的产妇保护权之所以受到无耻侵犯,是因为地方社区和各县的财政能力有限,它们没有确定的财政资源可以履行国家和国际立法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这种政策的后果就是,由于日趋贫穷,出生率会出现长期下降,此外,我们还可以自由地谈论“贫穷女性化”,我们对这一术语都已非常熟悉。

264.从前面的陈述可以得知,产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权力包括:

(a)儿童救助,这项工作已在萨拉热窝、波斯尼亚-波德里涅和塔兹拉进行并支付了费用;对象为40924名儿童,平均每人20马尔卡;

(b)获得新生儿一次性成套用品的权力,在萨拉热窝和波斯尼亚—波德里涅县,除了儿童救助权利外,还为138名儿童享用新生儿成套用品支付了费用,金额从111马尔卡到192马尔卡不等;

(c)协助母亲喂养不足六个月的孩子——只有萨拉热窝实行了这项权利,使用者800人,金额为44马尔卡。其他各县都没有为儿童救助、新生儿一次性成套用品的提供以及协助母亲喂养不足六个月的孩子提供资金;

(d)代替就业妇女/母亲工资的补偿——针对因儿童保育而未能工作的那段时间,三个县(萨拉热窝、泽尼察和多博伊)向1748名妇女(本项权利的使用者)支付了母亲分娩前六个月的工资的50%至80%;

(e)对无业妇女/母亲的经济支助——只有三个县(萨拉热窝/波斯尼亚-波德里涅/乌纳-萨纳)向1940 名妇女(本项权利的使用者)支付了64至112马尔卡的补助;

(f)把孩子安置在学前机构/获取幼儿园补贴的权利——只有萨拉热窝县实行了这项权利,对象为937名儿童,金额为130 马尔卡,补贴从30%到100%不等。其他各项都没有实行这项援助贫困家庭的权利。

265.否定或限制上述属于使用者——妇女的权利的,会受到处罚,即对社会保护机构、责任方、雇主、法人和公共企业处以100至5 000马尔卡不等的罚金(联邦法第98条)。

银行贷款、抵押及其他金融信贷

266.在波黑,妇女和男子获取各类贷款和信贷的机会是均等的。不过,在需要抵押的特定类型的信贷中,经常会出现不平等,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里,大多数情况下,私有财产的主要持有人仍为男性。

娱乐、运动及文化生活的其他方面

267.战后,在波黑,由于有大量活动都鼓励妇女(无论年龄大小)参加,体育和娱乐活动对女性人口越来越重要。不过,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仍然非常少。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妇女的参与终归只限于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文化和教育活动。妇女当中,极少有人强调参加体育活动的必要性。

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

268.战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从未进行过人口普查,也没有关于少数民族人数的可靠指标,不过,根据1991年的人口普查,法律框架提到了以下几类少数民族:阿尔巴尼亚人、黑山人、捷克人、意大利人、犹太人、马其顿人、德国人、波兰、俄罗斯人、罗马人、罗马尼亚人、Resins人、斯洛伐克人、斯洛文尼亚人、土耳其人、乌克兰人。妇女、儿童以及来自这些社区的男子在日常生活中都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少数民族完全被排斥在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之外。罗马人受到的影响尤其大,因为其儿童受教育面非常小,就业率也很低。此外,在与其他大多数民族交流时,罗马人尤其容易受到歧视。绝大部分少数民族人口都是通过他们的非政府组织组织在一起的,而这些组织的目的往往是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进行文化遗产特别是语言方面的培养。此外,这些非政府组织还会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赫尔辛基人权委员会展开密切的合作。波黑当局已经采取了一些保护少数民族的初步措施。《少数民族保护法》已经获得了通过,这为更有效地实现其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权利创造了必要的法律框架。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269.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代顿和平协定》附件七做出保证,所有在战争期间流离失所的人都有权返回其战前的家园。去年年底,波黑有617350名难民和大约520000名流离失所者。据记载,大约有730000人返回了战前的家园,其中返回波黑联邦的占79.5%,返回斯普斯卡共和国的占20.5%。遗憾的是,在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中没有关于妇女和儿童人数的记录,不过,许多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非政府组织,都利用它们的方案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提供了支持和援助。最常实现的方案都具有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性质,其内容主要是人权领域的教育、计算机教育以及住宅建设基金的恢复。波黑联邦国家人权和难民部、劳工部、社会政策部、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部以及斯普斯卡共和国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部都专门致力于遣返问题。国际社会如高级代表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欧安组织、UMNBIBH、CRPS等都向这些部委提供了支持。

遣返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地方当局的阻挠,因此需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来达成和执行决议,而且缺少在经济、社会、法律甚至是人身安全方面的自我可持续发展方案。2000年间和2001年上半年,大约有20000人和HK BiH建立了联系,其中妇女超过80%。当然,对被政党操纵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而言,这些阻碍是极其恼人和令人气馁的,此外,它们还会刺激这些人居留在战争期间他们所居住的地方。因此,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人权状况而言,人和财产的回归以及与回返者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

第14条本国妇女

270.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乡村居民占总人口的60%。在早些时候,特别是1945年以前,这部分人口极其贫穷。最多的文盲和未受过教育的男子和妇女就出现在他们中。1945年以后,情况有了好转,文化方面尤其如此。现在,人们仍然十分清楚地记得战争破坏后的情景,特别是乡村的景象。牛圈坏掉了,沃土和果园成了雷区,大多数住宅和商业设施也都遭到了破坏。因此,可以说,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乡村居民的处境是最糟糕的。

271.目前的乡村居民包括那些在生产性和生殖性(“非生产性”)工作框架内从事农耕和放牛的人。

老年人大多都留在了乡村,年轻人则去了城市或移民到了“第三国”。大多数不动产都没了男主人,因此,妇女占了人口的多数。由于移徙和战事,村子的一些人会背井离乡。

无论是从经济意义上讲,还是从那些无收益工作的角度看,妇女在家庭的生存和发展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她们还承担起了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且,还要参加体力劳动。

272.在社会保护系统中,没有针对城乡地区、负责实现各种权利的部门。这种情况特别关系到了受此权利保护的国内女性战争受害人。不过,必须说明的是,通常情况下,整个波黑领土上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中包含了农业工人及其家人。该法律规定,“年满15岁、将农业作为其惟一或主要的职业领域的农业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必须参加强制性保险。”

依照法律,如果农业工人每月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至少等同于波黑联邦前年的月平均工资,那么,我们认定,农业活动是其惟一或主要的职业。

273.本法认定,家庭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其收入和支出都是通过其所有成员的工作完成的”。

数量极少的非政府组织研究表明,乡村居民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医疗保险问题,也即保健保护问题。只有极少数的家庭参加了此类保险,因此,医疗服务费用往往都能支付。

274.此外,乡村妇女都没有被适当地告知,她们往往并不了解其目前拥有的为数不多的几项权利。她们还是“传统的奴隶”,在那些消极的方面尤其如此。在经济上,同时也是在其他方面,她们都要听从男子的命令。在此,特别重点强调关于女孩教育的传统以及(联合)财产权和继承权。

关于这两种情况,从法律上讲,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从传统上讲,情况并非如此。

275.非政府组织曾经努力通过各种方案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地位的总体状况,必须再次强调的是,这种活动非常少。这些方案大部分都涉及到了单身母亲家庭。在某种情况下,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也曾努力改善这些家庭的状况。几乎每个县都进行过此类尝试。各个地区往往都捐赠奶牛、小鸡、农机工具、缝纫机和编织机以及食物等。上述情况表明,必须更多地关注乡村妇女及其面临的问题,而且,这是一个连续的进程,同时还必须抵制传统的非书面规定及其对这些人口的消极影响。

276.无论是从经济意义上讲,还是从那些无收益工作的角度看,妇女在家庭的生存和发展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她们还承担起了抚养孩子的责任。乡村妇女除了要在外面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之外,还要从事家务劳动,男子对其的帮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妇女还要承担起儿童保育方面的责任。

277.研究证实,乡村居民的性别敏感度非常低。贫困问题成了乡村地区的特征:未解决的居住条件、失业、粗劣的基础设施、没有提供援助的机构。离市政中心、社会工作中心、保健机构和就业机构远也是一个问题。同样,由于波黑的经济状况较差,上述机构也无法像战前一样履行职责。

278.由于不存在相关机构、地理位置较远或缺乏关于这类机构的信息,乡村妇女获取保健服务(包括获取信息和进行计划生育咨询)的渠道非常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对这类机构不感兴趣。州一级的保健保护法还未获得通过,这给回返者造成了额外的难题。

279.战后时期,妇女对社会和公共生活的参与明显增多。由于工作和其他责任所带来的沉重负担,乡村妇女只是为数不多的一些协会的成员,但她们确实获得了城市妇女通过各种教育和其他性质的方案和项目所提供的支持。此外,她们中间已有很少一部分开始利用自身的权力通过社会和公共生活领域的活动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她们很少有时间从家务和其他工作中抽出身来,娱乐自己。

280.到目前为止,非政府组织的研究表明,有必要鼓励、教育、从经济上增强并提高乡村地区妇女的认识。尽管只是偶尔所为,非政府组织仍在努力改善乡村妇女的总体状况。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方案不仅涉及到了单身母亲、失业人员和回返者,还包括了定居人口。非政府组织在整个国家范围内采取行动,但数量不够充足,捐助资源也非常有限。波黑的各妇女协会都致力于通过各种国家和地区一级的活动来激励并争取妇女(Forma F, Aldi, BHŽEM, STAR, Most, Amica, CARE QIF……)。由于上述所有问题都没有系统地解决办法,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只利用捐赠资源工作。

上述情况表明,必须更多地关注乡村妇女及其面临的问题,而且,这是一个连续的进程,同时还必须抵制传统的非书面规定及其对这些人口的消极影响。

281.在社会保护系统中,没有针对城乡地区妇女、负责实现某种权利或采取各种措施的部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针对乡村妇女的特殊社会保护方案。

乡村地区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非常糟糕,因为由于缺少财政资源而且提供服务的社会学和其他专家数量不足,地方社会保护服务中心很少或者是从不去这些地区现场测定这些妇女的社会需要和所面临的社会危难。

282.关于社会照顾受益人(女性受益人)的精确数据并未进行分类,我们也不能完全相信这些数据,因为预期的数字要比它们大很多。没有识别波黑人口所面临的社会危险的独特办法,也没有关于社会保护受益人的单独数据库,因为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且提供服务的受雇专业工作人员的数量也不够,地方社会照顾服务中心只记录了直接与服务中心联系的受益人,社会服务中心未记录的、受社会危害影响的妇女的数量应该更大。应当在妇女担当家庭支柱的地区进行研究。

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83.和其他所有适用法律一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承认并确保妇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也是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的尊重。

在民政和法律事务中,无论妇女是当事人、原告、被告,还是证人、代理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她们在法律和商业能力方面都具有同样的权力,她们都可以签署合同、管理财产、出庭并妥善处理诉讼程序。

28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法律既不限制妇女签署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也不限制其拥有和管理财产的权力,就像它们不限制妇女在法庭上代表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能力一样。就法律援助以及妇女求助于提供此类援助的机构的机会而言,男子和妇女是平等的。大量非政府组织通过不同形式的教育和讲习班,也通过在法律援助中心框架内与妇女开展合作,向妇女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援助。

285.妇女有权代表自己签署各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甚至是关于信贷、有形财产和商业交易的文件。不过,按照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传统,财产的持有人是男性。

286.就管理财产而言,她们和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力。就财产而言,她们可以是遗嘱的持有人,也同样可以管理遗产。此外,妇女还有权在未获男性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立遗嘱,也不必考虑她们所处置的财产是在婚姻期间、结婚时还是结婚之前获得的。由于继承财产的传统方法如此,尽管法律确保妇女享有同等权利,她们往往会选择把她们的那部分财产转交给男性亲属。

选择居留地时,由于传统原因,妇女会选择居住在其丈夫的居留地。

287.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法律,妇女还可以从形式上和法律上行使法律制度中的各项职责。她们可以是代表立法权力的议会成员,可以是代表行政权力的部长、副部长、助理等,抑或是代表司法权的法院院长、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传统时期的特征(也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目前的状况)是,由于传统、缺乏对法规的认识以及妇女的信息不完善,在私营部门,男子经常会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自己的公司。业务是由男子经营的,但由于妇女是形式上和法律上的负责人,也因为通常情况下,妇女受到的惩罚会比男子轻,妇女会为商业罪行的后果承担责任,尽管事实上她们并未做出任何商业决定。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288.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家庭关系是由民法确定的。波黑联邦实行的是从SRBiH承接过来的《波黑家庭法》。斯普斯卡共和国的新《家庭法》于2002年生效。该法律涉及到了婚姻问题、家庭关系、收养和监护。家庭不是由波黑宪法和实体的宪法定义的,但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隐私权和家庭生活、家及对应关系的部分是确定的。根据上述《家庭法》,家的定义是“由父母、孩子和其他家人组成的生命共同体”。通常,家由姻亲和同居伴侣、孩子(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和收养以向其提供支助的孩子)、父亲、母亲、继父、继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配偶的兄弟姐妹组成。根据波黑的有效法律,对有子女的家庭的保护是通过以物质和其他资源保护家庭来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抚养、教育和照顾孩子,并训练其独立生活和工作,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孩子好。

289.宣传现有法律对有子女的家庭的保护,是为了根据市民道德和团结的原则,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几近平等的环境,以使其在家庭中健康、适当地发展身体、智力和情感,确保协助实现其生育功能,帮助照顾、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改善家庭的生活质量并发展人道主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涉及子女的所有关系中,姻亲和同居伴侣家属是平等的,而且必须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

290.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实施的法律,可以断定,它们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两性平等,即打算结婚、已婚以及正在办理离婚或已经离婚的男子和妇女间的平等。应当重点说明的是,法律不允许一夫多妻制,和男子一样,妇女有权决定她们是否要结婚,以及在什么时候和谁结婚。这种标准化的办法实际上会产生强迫的或反复的婚姻。

291.结婚的年龄限制是由法律确定的,妇女和男子都是18岁。出于合理原因,如果法院判定有关当事人有行使婚姻所产生的各项权利的身心能力,获得授权的法院可以在庭外程序中允许超过16岁的大龄未成年人结婚。法律规定,必须在正式的登记处注册结婚。

292.关于婚姻的持续时间及其终止(无论是因为离婚还是死亡),《家庭法》授予妇女和男子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孩子(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地位是相同的,即就其孩子而言,他们有着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在监护和收养程序中,以及就抚养和照顾孩子而言,父母的责任是一样的。《家庭法》还规定,妇女和男子在做出生育选择和行使以各种方式做出这种选择的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法律禁止胁迫做法或强暴怀孕以及堕胎和绝育。

法律并未在专业、职业或姓氏的选择方面对夫妻双方加以限制。

293.《家庭法》第42至46条规定了个人权利以及配偶的相互义务,法律规定,婚姻伙伴在婚姻关系中是平等的,他们有责任互相帮助,彼此尊重,经双方同意决定他们的居留地,经双方同意决定对孩子的抚养,以及如何建立他们的关系并从事与婚姻(家庭共同体)有关的共同工作,而且,配偶还应就他们的姓氏达成共识,以便:

(a)以其中一个人的姓氏为准,或保留各自的姓氏;

(b)配偶双方都可以把对方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上;

(c)配偶有责任在结婚时就他们的姓氏做出决定;

(d)配偶关于姓氏的声明将被记入已婚双方的登记簿内;

(e)如果配偶的姓氏不一样,他们可经双方同意,就其孩子的姓氏达成协议。如果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可由监护机构就孩子的姓氏做出决定。

父母权

294.规定了父母权的《家庭法》赋予了父母平等的地位。父亲和母亲在履行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时是平等的。父亲和母亲都不可以放弃父母权。父母的职责包括:照顾并养育未成年的孩子,照料他们的生活和健康,关心他们的教育(包括孩子的正规教育以及父母根据其能力向孩子提供进一步的学校教育的职责和权力),关注他们的能力、修养和合理要求。此外,父母还有代表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职责。如果父母没有生活在一起,有必要告知未成年子女,这一点可以由跟孩子生活在一起的家长来完成。

父母权是经双方同意,由父母行使的,如果父母出现不同意见,由监护机构决定如何行使父母权。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有关的义务和行使相关权利时,父母在形式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家庭法》第231和262条规定说明了子女、父母和其他亲属的赡养义务。就赡养子女而言,父母有着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着同样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配偶间的相互赡养,法律并未以性别为基础加以区分。

婚姻伙伴的财产

295.就婚姻伙伴的财产而言,可以是个别的,也可以是共同的。配偶结婚时所拥有的财产仍然是他或她的个别财产。配偶在婚姻共同体存续期间通过工作挣得的财产以及从这些财产中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无论是配偶中的哪一方收到的,第三方在婚姻共同体存续期间(以钱、实物、工作援助等形式)送的礼物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礼物明显有其他意图,或者从送礼物时的环境可以得知,送礼物的人只想把礼物送给婚姻伙伴中的一方。配偶中的一方在婚姻共同体存续期间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属于他或她的个别财产。经双方同意,婚姻双方可以处置他们的共同财产。在与他或她共享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婚姻伙伴中的一方不可以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处置财产,或在生活中将其用于法律事务。

共同财产的分割

296.《家庭法》第266至271条规定了对婚姻伙伴共同财产的分割。经双方同意,配偶可以分割财产,他们可以确定全部财产、一部分财产或个别东西的份额,也可以决定配偶各方分别从财产中获得的某些东西或某些权利,或者由配偶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他或她那份财产的货币价值。

配偶各方可以通过由法院裁定的上诉查询他或她在共同财产或是部分财产或是构成财产的个别东西中的份额。在这类案件中,法院是根据配偶在获取共同财产过程中的贡献来划分各自的份额的,法院不仅会注意到配偶各方个人的收入和收益,还会注意到在家务劳动和家庭中的工作,对孩子的照顾和养育,以及在管理、维护和增加共同财产方面的所有其他形式的工作和合作。

297.如果配偶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无法进一步获取财产,则共同财产是由配偶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增加的这一情形并不影响配偶财产份额的大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自身的工作使配偶的单独财产进一步得以保持和增值的(如通过改善种植园等),配偶可以通过上诉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当得到的共同财产份额或从共同财产中得到的个别东西的份额明显比另一方的份额少时,配偶可根据特殊情况,通过法律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使法院责成配偶另一方在法院判决之日补偿他或她的与共同财产价值量相等的钱财。分隔共同财产期间,应配偶的请求,共同财产中用于他或她的工作的物品将被划入各自的份额。除了配偶各自的份额外,法院还会从共同财产中区分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仅供配偶个人使用的物品,并将其移交相应的配偶。如果与共同财产的总价值相比,这些物品的价值所占比例过大,还将对这些物品进行分割,除非有理由获得这些物品的配偶愿意向另一方做出与另外一些物品具有同等价值的补偿,或者是在配偶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放弃一些其他物品。

298.除了配偶各自的份额外,被委托保护并照顾双方共同的子女的配偶还将获得那些仅供子女使用或打算用于满足其直接需要的物品。分割共同财产时,被委托保护并照顾双方共同的子女的配偶会得到那些明显属于被指定照顾孩子一方的财产或应归其所有的物品。分隔共同财产时,会将在婚姻期间的共同收入的基础上得出的债务的等效值列入每个配偶的份额。如果为了结算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而决定出售共同财产,那么该方配偶有优先购买这些物品的权利。按执行程序,配偶一方不对另一方在结婚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就他的个别财产以及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而言,他不对这些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PZ的规定,在所有涉及子女的关系当中,姻亲和同居伴侣家属是平等的,一切都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准。

收养

299.收养是对无亲代抚育的儿童的一种家庭和法律保护PZ条款(第142至171条)有这方面的规定。收养是为了建立起一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时向收养的孩子提供有家的孩子所拥有的生活条件。收养可以是完全的,也可以是不完全的。可以完全收养的孩子包括:没有生父母、父母未知的未满五岁的孩子,被父母遗弃的孩子,居留地未知达一年以上的孩子,或者是父母在授权监护机构面前同意收养的孩子。至于不完全收养,亲属关系是建立在被收养人、收养人及其子女之间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亦是如此。在波黑两个实体的法律制度中,收养事务被委托给了社会工作中心,中心即授权监护机构。孩子的收养人只能是波黑公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有特别正当的理由时,才允许外国公民成为收养人,该决定由主管机构做出,即波黑联邦社会政策、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事务部。

监护

300.根据波黑联邦的实际规定,监护是一种家庭和社会法律保护办法,其目的是促使社会和社区向没有亲代抚育(父母死亡、失踪、居所未知、父母权被剥夺、工作能力被剥夺、疏于履行父母权、不在身边)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保护(PZ第13条)。男子和妇女在监护子女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不是由妇女的婚姻状况决定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规定姻亲和同居伴侣家属是平等的。在每一个案中,关于监护子女的决定都是由授权监护机构(社会照顾中心)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做出的。

离婚期间子女的托管

301.离婚或结束父母一起生活的状态期间,法院判决会把子女委托给父母中的一方抚养、照顾和赡养,同时另一方也有义务为这种赡养出力。确定经济支助时,法院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有责任提供支助的父/母亲的收入以及孩子个人的需要(PZ第251至255条)。在法院的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得不到尊重。法院并不执行关于给予孩子经济支助(法定赡养费)的决定,这样一来,就侵犯了子女获得适当生活条件的权力,而且会导致不完善的家庭即单身母亲(法院判决往往会把孩子委托给她)更加贫穷。出现这些情况,往往是因为父母(通常是孩子的父亲)不履行其给予经济支助的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或者就是由于其自身处于社会险境中,父/母亲无法履行向子女提供经济支助的义务。

针对婚姻和家庭(保护)的刑事犯罪

302.重婚:第231条规定:(1) 已经结婚但又再次结婚的人将判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2) 任何知道一个人已经结婚但仍与之结婚的人也将被处以与第(1)条相同的刑罚。

303.成就非法婚姻:第232条:成就法律禁止的、无效的或被视为不存在的婚姻的主管人员或是因有意识地行使公职而成就此类婚姻的登记员都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

304.与未满法定年龄的人同居:第233条规定:(1) 已满法定年龄的人与14岁的未成年人同居的,将被处以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禁;(2) 允许14岁的未成年人与另一个人同居或者致使产生这种行为的父母、收养人或监护人都将被处以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相同的刑罚;(3) 如果本条第2款中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行为人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外加一定数量的罚金;(4) 如果已经结婚,将不会提起刑事诉讼,如果已提起刑事诉讼,该婚姻将被终止。

305.带走未满法定年龄的人(未成年人):第234条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将未成年人从父母、收养人或监护人或受委托人身边带走的人、拘留他们的人、阻止他们与对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在一起的人,或者使得无法执行关于托管未满法定年龄的孩子(未成年人)的行政决定的人,都将依法被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

306.关于变更家庭状况的第235条规定:(1) 以隐瞒、交换或其他方式变更孩子的家庭状况的人将被处以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禁;(2) 试图这样做的人将受到处罚。

307.关于虐待或疏忽未满法定年龄的人(未成年人)的第236条规定:(1) 父母、收养人、监护人或其他人虐待未满法定年龄的人或完全无视赡养和照顾其应当照顾的未满法定年龄的人的义务的,都将被处以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禁;(2) 父母、收养人、监护人或任何其他人虐待未成年人或强迫未满法定年龄的人从事过于繁重的工作或不适合未满法定年龄的人从事的工作,或致使他们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从事不利于其发展的行为(强迫他们乞讨)的,将被处以与本条第1款规定相同的刑法;(3) 如果第1款和第2款中的行为对未满法定年龄的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行为人将被处以一至八年的监禁。

308.关于违背家庭责任的第237条规定:(1) 任何人彻底违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家庭责任,使不能独立照顾自己的家庭成员处于困难境地的,将被处以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禁;(2) 如果一名家庭成员由于本条第1款所涉原因而丧命或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的,行为人将被处以一至八年的监禁;(3) 对有条件的处罚做出决定时,法院可以给行为人设定一个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始终如一地履行其照顾、抚养和从经济上支助孩子的责任。

309.关于不提供经济支助的第238条规定:(1) 凡不依据法院的判决或另一主管机构得出的解决办法向依法应当赡养的人提供支助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2) 申明有条件的处罚时,法院可以给行为人设定条件,即他们必须始终如一地提供经济支助并结清费用收据;(3) 如果本条第1款所涉及的行为人在法院做出第一级判决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将被免于处罚。

310.关于乱伦行为的第239条规定:与有实际血缘关系的人或与兄弟或姐妹发生乱伦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

311.关于妨碍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及该措施不完善的第240条规定:(1) 妨碍执行法院和授权机构为保护未成年人而制定的监管措施或其他措施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2) 在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或培训机构就职的责任人因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发展造成严重伤害的,将被处以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312.非政府组织以性别为主题的项目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两性平等和公正”项目框架内(试验阶段)受到了支持。一般而言,上述项目中的活动和目标(两实体共21项)都适当地涉及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提出的可能的行动领域。三个项目框架涉及到了《公约》第16条中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某些方面。有两个项目旨在使姻亲和婚前伴侣了解平等权利对婚姻和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有关儿童保育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其中一个项目十分确切地说明了关于产前的活动准备。利夫诺的第三个项目通过为7岁以下的儿童建立游戏室,使提高儿童保育工作的质量有了保障,这样一来,游戏室成了照顾儿童、儿童社会化和娱乐的惟一场所。这些项目是在国家经济落后、战后恢复且上述城市仍存在大量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并因此产生各种社会问题的情况下进行的,考虑到这些因素,将性别问题纳入小型社区(试点社区)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这说明,《公约》不仅对国家机构实现规定的权利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还为有关各方和机构开辟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附件

附件一——法律清单

附件二——统计数据和研究

附件三——对政府调查问卷的答复

附件一

法律清单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

波黑两性平等法

波黑刑法

波黑联邦刑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刑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劳动法

波黑联邦劳动法

集体分协议

波黑选举法

波黑高级司法和检察委员会法

波黑联邦工作安全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工作安全法

波黑联邦社会和儿童保护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社会和儿童保护法

波黑移民和庇护法(以前的版本)

波黑和外国人停留法(新)

波黑防止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波黑被贩运人口待遇临时指令

波黑联邦全民投票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全民投票法

波黑政治组织法

波黑基金会和协会法

波黑公民法

波黑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法

波黑联邦健康保护法

波黑联邦医疗保险法

波黑联邦终止妊娠条件法

波黑联邦预防电离辐射和辐射安全法

波黑联邦保护精神病人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保护健康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医疗保险法

波黑联邦药物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药物法

波黑联邦健康会所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健康会所法

波黑联邦有子女的家庭社会保护和战争平民受害人保护基础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社会保护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波黑联邦国库收入所属法

波黑国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法

波黑联邦养老和伤残保险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养老和伤残保险法

波黑联邦家庭法

斯普斯卡共和国家庭法

附件二

统计数据和研究*

第 5 条:消除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波黑联邦指标

Dojenačka smrtnostPrirodni priaštajMortalitetNatalitetVitalni dogadjaji u FBIH, 1996.-20001. Godina图20

斯普斯卡共和国指标

1.1 2001 年按年龄组分列的人口(估计数)

共计

0-19

20-39

40-59

60-79

80+

1 490 993

429 406

418 969

371 257

247 505

23 856

共计

737 147

221 144

213 036

184 286

110 572

8 109

753 846

208 262

205 933

186 971

136 933

15 747

女 男

2001 年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人口(估计数)

* 本材料经转载后提交。

1.5 1996-2002 年按性别分列的婴儿死亡数

总计

1996

179

99

80

1997

156

93

63

1998

112

67

45

1999

119

68

51

2000

103

57

46

2001

73

41

32

2002

89

53

36

1996-2002年按性别分列的婴儿死亡数男女

1.2 1996-2002 年按性别分列的活产数

总计

1996

12 263

6 368

5 895

1997

13 757

7 176

6 581

1998

13 527

7 081

6 446

1999

14 500

7 394

7 106

2000

14 191

7 319

6 872

2001

13 699

7 053

6 646

2002

12 336

6 365

5 971

1996-2002年按性别分列的活产数

男女

第 10 条 教育

波黑指标

图3

图4

第 10 条 教育

斯普斯卡共和国指标

2.1 1996-2002 年基础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

共计

1996/1997

127 753

65 326

62 427

1997/1998

127 952

65 570

62 382

1998/1999

125 812

64 356

61 456

1999/2000

122 209

62 793

59 416

2000/2001

119 038

61 201

57 837

2001/2002

114 816

59 048

55 768

2002/2003

114 603

58 713

55 890

1996-2002年基础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

男女

2.2 1996- 2002 年中等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

共计

1996/1997

50 043

25 704

24 339

1997/1998

51 908

25 846

26 062

1998/1999

53 340

26 885

26 455

1999/2000

54 238

27 196

27 042

2000/2001

54 340

27 029

27 311

2001/2002

52 140

25 913

26 227

2002/2003

51 948

25 853

26 095

1996-2002年中等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男女

2.3 1996-2002 学年初按性别分列的基础学校教师人数

总计

1996/1997

6 586

2 528

4 058

1997/1998

6 976

2 658

4 318

1998/1999

6 950

2 580

4 370

1999/2000

7 060

2 631

4 429

2000/2001

7 238

2 735

4 503

2001/2002

6 952

2 567

4 385

2002/2003

6 978

2 551

4 427

1996-2002学年初按性别分列的基础学校教师人数

男女

2 .2 1996-2002 年中等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

总计

1996/1997

50 043

25 704

24 339

1997/1998

51 908

25 846

26 062

1998/1999

53 340

26 885

26 455

1999/2000

54 238

27 196

27 042

2000/2001

54 340

27 029

27 311

2001/2002

52 140

25 913

26 227

2002/2003

51 948

25 853

26 09 5

男女1996-2002年中等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

2.3 1996-2002 学年初按性别分列的基础学校教师人数

总计

1996/1997

6 586

2 528

4 058

1997/1998

6 976

2 658

4 318

1998/1999

6 950

2 580

4 370

1999/2000

7 060

2 631

4 429

2000/2001

7 238

2 735

4 503

2001/2002

6 952

2 567

4 385

2002/2003

6 978

2 551

4 427

1996-2002学年初按性别分列的基础学校教师人数男女

2.4 1996-2002 学年初按性别分列的中等学校教师人数

总计

1996/1997

2 884

1 609

1 275

1997/1998

2 812

1 513

1 299

1998/1999

2 738

1 476

1 262

1999/2000

2 809

1 477

1 332

2000/2001

2 902

1 487

1 415

2001/2002

2 892

1 488

1 404

2002/2003

2 892

1 398

1 494

1996-2002学年初按性别分列的中等学校教师人数

男女

2.5 1998-2002 年按性别分列的毕业生人数

总计

高等学校

学院

研究院

1998

672

269

402

1

总计

1998

277

95

181

1

395

174

221

-

1999

706

242

455

9

总计

1999

270

96

181

3

436

156

274

6

2000

885

299

571

15

总计

2000

370

112

247

11

515

187

324

4

2001

1 002

303

690

9

总计

2001

368

102

263

3

634

201

427

6

2002

1 141

343

760

38

总计

2002

404

110

281

13

737

233

479

25

男女

高等学校学院研究院高等学校学院研究院高等学校学院研究院高等学校学院研究院高等学校学院研究院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1998-2002年按性别分列的毕业生人数

第 10 条 教育

波黑指标图6

图7

图8

图9

图10

图11

图12

图13

图14

图15

图16

附件三

对政府调查问卷的答复

第一部分:审查改善妇女平等和肯定妇女作用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挑战

(a)自1996年以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改善妇女状况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制定了保护妇女所需的法律框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11条全面涉及人权问题,它规定了一条禁令,禁止在人权承认、行使和保护方面的歧视(该条和宪法附件中的国际协定都谈到了这一点),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任何人都不会遭到基于任何理由,如性别、种族和语言的歧视。

2000年5月通过的《波黑两性平等法》使得在实践中更易确认使人们处于不同境地,如受到基于性别的不同待遇的各种情况,并呼吁设立国家一级的两性平等机构。该机构于2004年2月设立,其权限如下:

㈠定期制订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计划;

㈡监测与国家计划一切相关主题有关的活动的实施和协调;

㈢编制关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为防止基于性别的歧视而开展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㈣分析部长会议通过的旨在监测两性平等实现情况的法律法规和一般法令,应人权和难民事务部的提议,根据现有的国际协定和欧盟条例制定修改和修正程序;

㈤制定评估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和项目有效性的方法;

㈥除执法监督外,开展和履行其他促进两性平等的活动和职责。

上述发展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底签订了波黑两性平等项目协议后取得的,该协议的执行有助于在波黑创造制订和落实两性平等和肯定妇女政策的条件。

该项目的基本目标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创造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条件。作为这项努力的一部分,预期取得的结果如下:制定性别方面统一的法律和政治框架,使波黑更加重视在社会一切方面为男女创造平等机会的必要性,增强统计机构和媒体促进两性平等的能力,以及制定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体制框架。

为此成立了波黑联邦性别中心和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提出了与非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制定国家级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来作为框架法的倡议,该法规定,各级签字机构都必须使其相关法律与该法相一致。

(b)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制订了国家计划,这是确定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任务的基础。

2003年,在制订了实体国家计划,确定并向有关当局提交了国家计划联合草案后,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开展了一系列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编制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活动。

根据协定,由波黑政府和非政府部门代表共同参与制订的国家计划草案应于2004年9月提交给人权和难民事务部。

(c)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参与编制了开发计划署的《人力资源发展报告》,该报告专门讨论了2003年波黑的千年发展目标。这两个性别中心积极参与实现八项目标,特别是关于两性平等的第三项目标。它们编制了考察波黑在第三项目标方面所取得进展的增列指标。这些指标如下:

普遍指标:

指标9:各级教育的男女比例;

指标10:15-24岁男女的识字率;

指标11:非农业部门妇女有偿就业的比例;

指标12:妇女占议会席位的百分比。

波黑的额外指标:

妇女的登记失业率,妇女就业率(作为全部妇女人口的一部分),参与经济活动的妇女比率,参与执行机构的妇女比率,以及15岁以上的男女识字比率。

(d)2003年期间,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以及各级立法和执行机构代表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编制了《实体和国家报告》,这是波黑的初次国家报告。

这些报告包括对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的妇女地位的估计,并做出了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妇女在特定领域中地位的结论(改变特定领域的现有规定和做出新规定)。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某个建议,已经在波黑《选举法》中列入了一项积极措施,该法是2001年由波黑议会通过的,它要求一切政治主体参与各级立法机构的选举过程,在这些机构的候选人名单中列入三分之一的妇女候选人。

(e)过去十年在促进两性平等和肯定妇女的立法和决策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如下:

㈠通过了《波黑两性平等法》;

㈡通过了波黑《选举法》,规定一切政治主体都要参与选举过程,提议在候选人名单中列入占名单总人数三分之一的少数性别,迄今为止波黑的少数性别一直是妇女;

㈢将家庭暴力和违背性自由和道德以及因为某人的性别或性倾向而对其实施虐待的犯罪行为定为《实体刑法》中的刑事犯罪;

㈣正在编制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预备草案,这一过程的发起人是包括某些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性别中心;

㈤波黑联邦《劳动法》规定,不得因性别而在工作、教育、晋升、就业要求和条件、取消工作合同及其他雇用问题方面将任何人置于不利境地;

㈥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对斯普斯卡《就业法》和《养老-伤残保险法》进行了修订,纳入了国家《两性平等法》中关于主管执法机构履行两性平等和不歧视义务的有关规定;

㈦斯普斯卡《教育法》也应进行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倡议的旨在与《两性平等法》实现协调一致的某些修改,这些修改是在斯普斯卡妇女社会地位和两性平等国民议会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但尚待制订议会程序。

关于波黑联邦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州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f)根据其2004年工作方案,实体性别中心将对一些不同级别的机构的预算干事进行将性别内容纳入今后几年预算的培训。迄今为止的数据显示,在这方面并没有取得重大进展。我们得知,在欧安组织驻波黑特派团内开展了一些旨在培训尽可能多的妇女从两性平等方面进行预算分析的活动。性别中心计划将这项活动纳入已经建立的解决性别问题的机制。

(g)与妇女有关的核心问题是贩卖妇女问题,国家执行机构和立法机构都在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波黑、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刑法都禁止贩卖妇女的活动。国家级的机构通过了防止贩卖人口,包括贩卖妇女的行动计划。

国家、实体和州级的两性平等议员委员会对有关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性别组成的文件(规章等)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观点,这些文件随后将由相关法律机构审议。

各级议员委员会和执行机构都通过按照《公约》编制的相关报告了解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涉领域的妇女地位。

家庭暴力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一直在努力找到这方面的解决方法,特别是对受害人的适当安置和对犯罪者的适当制裁。

为此提出了一项由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倡议。

(h)在战后期间,由捐助者支持的非政府部门开始实施将妇女问题纳入重建过程的活动(如小企业创建管制规定,修改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成立旨在实现民族群体和广泛区域内和解的协会)。

性别中心直接参与了波黑《防卫法》的拟订,它们将性别分析方法用于法律草案,并特别回顾了联合国大会第1325号决议。

(i)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变化也是大多数转型国家所经历的变化,这些变化在肯定妇女作用和适用两性平等原则方面具有不良影响(如在企业解体过程中,妇女是最先失业的)。为执行《两性平等法》而采取的步骤必将有助于抑制肯定妇女作用方面的不良影响。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妇女占就业人口的37.2%,如果考虑到妇女占波黑劳动适龄人口的60%这一事实,这一数字是很低的。此外,波黑还存在一种“玻璃天花板”现象,即波黑的妇女很少会被晋升到某个级别以上,在执行和立法机构,甚至连这种趋势也有变化。波黑妇女仍然得不到高薪职位。

对妇女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新的《劳动法》使母亲(或者父亲——如果母亲从事全职工作的话)可以在子女年满一岁后,在需要额外照顾的情况下,在三年内只工作一半的时间。

(j)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与实体性别中心合作,向开发计划署提交了《波黑两性平等法》执行项目。开发计划署还从经济上支助该项目的实施,其基本目标是协助制订促进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两性平等和肯定妇女作用的行动计划,确认歧视的某些方面和确定通过主管当局的定期活动消除这些歧视的方法。

迄今为止,性别中心在将性别问题纳入波黑的教育体制方面开展了一些重大的活动。

此外还提出了性别问题司与萨拉热窝多学科研究生学习中心合作的想法。

(k)性别中心从建立至今,定期安排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之间的联合会议,审查源自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相关专题。这些审议意见成为制定某些法规(如刑法等)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其中一项联合活动是提出和拟定《防止家庭暴力法》草案。

非政府组织还参与制订了《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

随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识字妇女数量的增加,目前正在制定基本目标在于建立和加强向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市政服务的战略。

(l)性别中心与其他国际干预机制不同,它们始终致力于男女的平等参与。举例来说,国家和实体机构中被指定负责性别问题的总是一男一女,各级委员会也是如此。

虽然采取了这些措施,但男子的参与率从未超过30%。将继续为了让男子更多地参与促进两性平等的过程而采取新的措施和行动。

第二部分: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关键领域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确定的进一步措施和行 动方面取得的进展

A.成功的政策、立法改革、方案和项目实例

(a)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正在首次编制《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尽管它还有待通过。除了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保障《北京行动纲要》所列领域的基本权利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外,还有一些重大进展值得一提。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通过的《两性平等法》对直接和间接歧视、基于性别的暴力、骚扰和性骚扰作了界定,并规定了对犯罪者的制裁。此外,为了在上述领域遵守两性平等原则,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和阐述了各机构和机构内主体诉讼的其他一般要素,它们是:

1.教育、工作和获得各种资源的机会;

2.社会保护;

3.保健;

4.运动和文化、公共生活、媒体、禁止暴力。

此外,该法还规定各级主管机构有义务采取方案和措施来实现一切领域的两性平等,并制定新法律或修改现有的法律,使其与《两性平等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方面,鉴于《两性平等法》在2003年6月才获得通过,其执行尚处在初步阶段,《国家行动计划》尚未批准等事实,我们不能说已经在《两性平等法》和《北京纲要》所规定的领域实施了改革,但显然可以说的是,两性平等正越来越被视为制定政策、战略、工作方案和法律的标准。

2004年初以来,性别中心雇用了公共关系官员,让他们负责宣传为将性别观点纳入《两性平等法》的实施主流而开展的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果。此外我们发现,媒体对两性平等话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性别中心还制定了一项将性别问题纳入媒体的特殊战略,对媒体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高其认识的活动也已在进行当中。

至于试点项目和方案,应当指出的是,通过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及欧洲一体化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芬兰共和国于2000年签署了由芬兰政府供资的两性平等项目执行协议,该项目于2000年开始实施,预计将于2005年完成。

项目的协调和执行工作由实体性别中心负责,执行机构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道主义问题独立事务局(波黑人道事务局)。该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创造实现两性平等的条件,这是社会民主和繁荣的前提。项目的宗旨是把综合性别问题作为一项战略来实施,并制定两性平等的方法和工具,从而实现有效利用社会中现有的人力资源这一终极目标。在两性平等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贯彻落实了回答调查问卷的具体问题时所提到的许多活动和成果。

其次(按时间先后而非重要程度)是《两性平等法》实施项目、能力建设和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便在波黑实现两性平等。这些项目得到了开发计划署和日本政府的资助,执行机构为性别中心和波黑两性平等局。

该项目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增强波黑政府的机构能力,与非政府部门密切合作,促进两性平等和实施《两性平等法》。其目的是维护两性平等。通过实施《两性平等法》,这将为注重人权的公平、有效的发展过程做出贡献。该项目预计将持续两年。

波黑的非政府组织也在其人权和两性平等任务和活动内实施了许多项目。政府没有关于这些活动的信息,因为非政府组织可以不向政府报告所实施的项目,但可以估计,实施最多的项目是涉及选举过程和参与政府事务、妇女教育和提高认识、家庭暴力、人口贩运、妇女创业等问题的项目。

(b)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尚未通过《行动计划》,因此我们无法谈及假定义务的充分履行或其最终执行结果,但我们认为,在提高妇女地位、两性平等项目产生的结果和活动,以及《两性平等法》的通过和实施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

(c)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努力使两性平等原则成为它所开展的一切活动的重要标准。波黑代表参加的许多大会和会议都强调了妇女问题,并最终指出了歧视问题和实现更加平衡的两性关系的一些解决方法。主管机构和性别中心采纳了这些会议的指导方针和建议。

B.所遇到的障碍,仍然面临的差距和挑战

如上所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并没有《国家行动计划》,因此我们无法谈及其实施所面临的障碍。但我们可以从总体上指出各个领域都存在的、可视为执行《两性平等法》所面临的障碍的一些问题。它们是:

㈠我们没有这方面的专家,因为没有进行有组织的性别问题调查;

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战后并没有进行人口普查,因此没有全面的统计资料,也就没有按性别分类的数据,这对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势歧视公约》的报告目的而言似乎是一个缺陷;

㈢波黑公民对性别问题仍然不敏感,也没有认识到某些领域的歧视;

㈣虽然有了一些改善,但课本和教育工作计划和方案仍然含有一些关于男女传统角色的陈旧观念;

㈤波黑当局中的妇女代表人数仍然较少,一些决定、方案、战略和法律规定与预期的不同,对性别问题不敏感。

C.经验教训

《国家行动计划》尚未通过,因此我们无法谈及其实施情况。经验教训是指两性平等项目方面的经验教训。两性平等项目像在欧盟内实施时那样,在该地区引发了一些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审议和行动。《两性平等法》实施方面的活动和成果如下:

㈠波黑建立了与性别有关的机构体制,应当通过加强能力和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来支持和加强这些机制;

㈡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

㈢改进相关的统计资料,没有这些资料将不可能采取适当的具体行动;

㈣消除该地区的贩卖妇女现象;

㈤改善社会基础设施,促进儿童抚养和儿童工作;

㈥扩大媒体对性别问题的宣传;

㈦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

第三部分——体制发展

(a)性别中心在其任务范围内,必须在波黑各级机构中建立性别问题的体制结构。根据《波黑两性平等法》,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对两性平等局这个独立单位负责。以下是迄今为止在上述方面建立的体制结构:

国家一级的性别问题体制结构

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波黑两性平等局

性别问题的实体机构体制

波黑联邦政府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波黑联邦议会代表院:两性平等委员会;波黑联邦议会民族院:两性平等委员会

波黑性别中心斯普斯卡共和国性别中心斯普斯卡国民议会:妇女社会地位和两性平等委员会

实体部门指定的性别问题代表(一男一女)

市政领导办公室:市政性别问题委员会;地方社区性别问题委员会波黑部长会议波黑议会:两性平等委员会

从上表可以看出,波黑各级的立法和执行机构显然已经设立了负责性别问题的机构,即两性平等执行机构。

作为立法机构一部分的这些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审议和公布对所有法规草案和其他文件的意见,特别是这些文件与《两性平等法》的一致情况。这些机构还负责将所有当选妇女(无论她们的政治立场如何)安排在特定的立法机构中,并负责与性别中心、非政府组织和类似执行机构的协调。

处理性别问题的议员委员会同其他议员委员会一样,可以利用一切资源,包括办公室空间、资金和人力资源。

意见、观点和建议以按照既定程序提交给议会的报告形式陈述。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在波黑所有的执行机构中都存在着性别问题机制(性别中心、协调委员会、各部指定的官员等)。

这些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参与编制各部委负责的文件,并对这些文件与《两性平等法》的协调一致予以应有的注意。

州协调委员会在正常履行职责时,最常见的困难是资源的缺乏,因为各州并不为这些目的提供预算拨款或资金。

以前,波黑联邦政府曾向性别中心提供一些资金。

积极的做法是与州议会委员会协调采取联合行动。

(b)各级部委指定两人——一男一女来处理性别问题,性别中心则派出专家对指定的人进行培训。

(c)已经建立了一些监测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机制。

提高认识的最重要的主观指标是与波黑统计局和实体统计所共同开展的一年两次的性别晴雨表定性研究。

在上述体制机构的联合会议上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方法是就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报告,并共同采取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性别中心与波黑国家和实体统计机构及著名社会学家共同准备其他种类的定性研究(大学的性骚扰、家庭暴力、妇女管理人员等)。

性别中心支持实体统计所进行年度定量分析,如“斯普斯卡共和国的男女”和“波黑联邦的男女”。

我们认为新成立的两性平等局应当在这个领域与性别中心合作,促进现有的两性平等状况监测机制。

(d)继续通过以下方面进一步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㈠国家机制,即完成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和性别分析培训(包括制订计划)的受训人员;

㈡非政府组织部门、学生组织和完成提高对性别问题认识的培训的指定人员;

㈢联盟——妇女论坛——实现了合作,并完成了培训。

(e)实体性别中心在过去的几年里采取了一系列与在两种实体内实施的统计研究方案有关的行动,其目标是确定现有的统计数据和这些数据是否按性别分类。

迄今为止的调查结果发现,统计机构在其正常工作中并没有保留必要的统计数据用来监测和评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妇女状况,这在两种实体按照该公约编制报告时尤为明显。

为了改变目前的这种状况,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开展了若干活动来建立一个单一的数据库。性别中心与统计所代表进行定期会晤,强调有必要保留某些统计数据并按性别进行分列(如统计所保留了关于刑事判决数字或教育、卫生保健及其他机构管理人员数量的数据,但并没有按性别分列)。

性别中心开展了若干项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是波黑性别晴雨表。这些研究是由统计所进行的,但实际上它们并未成为一项经常任务。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了一个联合统计小组,该小组向统计所提议应该收集哪些数据并按照生活的具体方面予以分类。

2002年,一位两性平等项目官员对波黑的四个统计出版物和现有的按性别分类情况进行了分析。所分析的出版物含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特别是在以下领域:经济和薪资、保健、犯罪和决策过程。

但现有的分类没有涉及统计数据清单和性别问题指标中所确定的许多问题。所忽略的一些重要方面有:

1. 农村和城市的人口比率;

2. 关于住户的描述性统计数据(构成、户主的性别等);

3. 按性别分类的工资和薪金数据。

由各机构编制的统计出版物通常含有详细程度不同的性别分类。但有三个机构都编制了题为“男女参与……”的出版物,其中包括对其他出版物数据的不同的性别分类。这意味着这三个机构都没有能力按性别对其现有的数据进行分类,今后努力的重点应当是将性别分类纳入主流和实现数据收集和编排的规范化,以便更有效地解决性别指标和统计数据清单中所确定的问题。

(f)波黑的立法机构应当在其主管范围内,确保审议的问题中也含有性别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来提高妇女在某些领域中的地位。

议会的一项特殊职责是作为议会工作组参与两性平等委员会的工作。

以往的经验表明,应当继续培训议员,特别是两性平等委员会成员,以便将性别问题更有效地纳入其工作范围。如上所述,性别中心让非政府部门也参与了它们的活动,并主张在区域一级指定非政府部门人员担任非政府部门和性别中心的联络人。非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

非政府部门还参与了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编写报告的工作,并参与了《国家行动计划》的制订。

第四部分:主要挑战和克服这些挑战的方法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尚未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其内容是在实体一级起草的,所有建议和提议都将由协调员编成一份单独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件。按照计划,《国家行动计划》将在2004年期间获得通过,我们相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将在下一年执行该计划,并产生相应的执行效果。《国家行动计划》将涵盖《北京行动纲要》所涉的一切领域,因此建议波黑议会和政府采取战略性的行动。《国家行动计划》的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主管机构和所有其他机构以前为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两性平等而开展的工作,建议确定以下优先事项:

㈠创造实施《两性平等法》的条件,包括提高政府的能力和建立有关性别和整个民间社会问题的体制结构;

㈡实现各级法律与《两性平等法》的协调一致;

㈢改善按性别分类的关于生活和工作一切方面的现有数据;

㈣继续将性别内容纳入各级教育;

㈤扩大媒体对性别问题的宣传和提高媒体工作人员的认识;

㈥从实现整个社会繁荣的角度,普遍提高男子和妇女对两性平等的认识;

㈦支持和推举女政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