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 DAW/C/BGD/CO/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 对妇女 歧视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孟加拉国

1. 委员会2011年1月25日第969和第970次会议(CEDAW/C/SR.969和970)审议了孟加拉国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GD/6-7)。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GD/Q/7,孟加拉国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BGD/Q/7/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写得层次清楚,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提到了委员会原先的结论性意见,但缺乏妇女在《公约》所涵盖某些领域情况的分列的统计资料和高质量的数据。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孟加拉国妇女和儿童事务名誉国务部长为团长,成员包括相关部委的若干代表,他们拥有《公约》所涉领域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所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非政府妇女和人权组织在缔约国执行《公约》公约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所表明的政治意愿和承诺,表示愿意并承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实现男女平等。

B.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7年11月30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8年5月12日批准了其《任择议定书》。

7. 委员会欢迎自2004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BGD/5)以来取得的进展,包括业已实施的立法改革,和采取一系列广泛的立法措施。特别要提到的是:

《孟加拉国劳工法》(2006年);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允许将妇女的保留席位从30个提高到45个;

《人民代表制法令》(修正案)(2008年);

《国籍法》(修正案)(2009年),使孟加拉国妇女有权将国籍传给其子女;

《知情权法》(2009年);

《国家人权法》(2009年);和

《家庭暴力法》(2010年)。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项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如旨在消除性别差异的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和旨在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愿景2021”方案。委员会欢迎2009年设立了以总理为首的全国妇女儿童发展委员会,欢迎2009-2011年在十个部设立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有计划地持续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在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重视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实施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递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实施。

议会

10.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保留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表示愿意考虑撤消保留,欢迎取得的有关进展,以使其立法与《公约》相一致。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对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第1款(c)项的保留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这些保留不能允许,因为这些条款对执行《公约》所有其他条款至关重要。

12.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GD/CO/5,第236段),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争取在一个具体的时间范围内撤消对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第1款(c)项的保留。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13.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即缔约国《宪法》仅在国家和公共生活方面保障男女平等权利,但却不适用于私人领域,这与《公约》不符。

1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在宪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中,将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私人领域。

歧视性法律

1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审查和修订歧视性法律。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大量剥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歧视性法律法规依然存在,包括有关婚姻、离婚、国籍、监护和监护权的法律法规。

1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开展法律审查进程,以期在一个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使其国内立法与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相一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与宗教领袖、律师、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与合作,加大法律改革的力度。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促使人们改变对妇女角色的成见,特别是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予以实施。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对于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成见依然存在。委员会关注的是,这种态度延续了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她们的不利处境和不平等地位表现在包括就业、决策、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领域,委员会还关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持续存在。

18. 根据先前2004年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GD/CO/5,第246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继续加快努力,消除歧视和陈规定型观念;

在这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包括妇女团体和社区领导人、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媒体;

加强努力,设计和执行各种战略,包括在教育方面和通过针对社会所有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的提高意识方案,以期创造一种扶持环境,消除歧视妇女的陈旧观念和各种做法;和

监测并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

1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做出各种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颁布《家庭暴力法案》、《防止虐待妇女儿童行为法》、《硫酸犯罪控制法》、《限制童婚法》和《禁止索要嫁妆法》,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该国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发生率很高,包括家庭暴力、强奸、泼硫酸、涉及嫁妆的暴力行为、处死引发的暴力行为和工作场所性骚现象扰持续存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庇护所和一站式危机中心数目有限,委员会认为其不足以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受害者的需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高等法院宣布,法外处决的处罚为非法,但却有一些关于通过shalish(传统村委会)裁决处罚“反社会和不道德行为”的非法处罚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和资料,也没有关于此种暴力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根本原因的研究和/或调查报告。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优先重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采取国家行动计划等综合措施应对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

确保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所有形式的性虐待定为刑事罪,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处,确保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有手段立即获得补救、康复和保护;

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并确保村委会的决定不违法,不导致法外处罚;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现有法律框架,包括颁布关于性骚扰的法律,为司法部门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和医疗服务人员安排培训和提高意识方案,以确保他们对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敏感,并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支助;和

在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地区为暴力受害者建立咨询服务部门和充分数量的庇护所;

建立一个数据库,收集现有处理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和这些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对此种暴力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根本原因进行研究和/或调查。

贩运和性剥削

21. 委员会仍然关注该国持续普遍存在的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于2002年7月批准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但其条款尚未纳入国内法,没有与邻国签署任何引渡条约,处理贩运和性剥削问题,仅有少数贩运者被逮捕和定罪。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注的是,对边境警察和执法人员的性别敏感培训有限。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六条,包括通过:

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公约》纳入缔约国的法律;

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方面加强努力,包括通过与邻国缔结双边协定,以防止贩运,并统一法律程序,旨在起诉贩运者;

通过一个全面的行动计划,处理贩运和性剥削问题,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以及培训该国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边防警卫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和

收集和分析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分类数据,以确定有关趋势和优先行动领域。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3.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使妇女的保留席位从30个增加到45个,该国还在2009年任命了6名女部长,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公共生活和专业工作中,在司法部门、外交部门、公务和行政部门的决策中、以及在议会和地方机构选任职位方面,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有关法律和政策,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和专业工作所有各个领域的决策,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

采取措施,确保为当选公职的妇女代表提供所需的机构支持和资源;和

继续开展全社会的提高意识活动,提高对两性平等和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制定针对公共职位妇女候选人和当选人的培训和提携方案,并制定培养现有和未来妇女领袖的领导才能和谈判技巧的方案。

国籍

25. 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国籍法》(修正案)(2009年),该法规定孟加拉国妇女有权将国籍传给其子女,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孟加拉国妇女的配偶仍需在该国居住满五年后才能申请该国国籍,而与孟加拉国男子结婚的外籍妇女申请入籍的居住年限要求仅为两年。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关于国籍的立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教育

27. 委员会承认该国在妇女和女童教育领域所取得的进展,欢迎该国在小学和中学教育中实现性别平等,并建立了面向妇女和女童的中学和大学。但委员会对女童辍学率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及技术/职业教育和大学教育中的性别差距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大量女童在学校内和上学途中遭到性虐待和骚扰。委员会还对长期存在的影响优质教育的结构性障碍及其他障碍表示关切,如缺乏有形基础设施、学校内缺乏女童使用的设施、早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缺乏教育机会等。

2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农村女童和妇女――切实获得各级及各领域的教育机会,采取措施保持女童就学,并采取重新入学的政策,使女童和年轻妇女重返校园;

确保所有女校允许女童/妇女进行非传统领域的学习,不将她们仅局限于传统的学习领域;

采取扶持行动和积极政策,包括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制定的临时特别措施,鼓励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并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

加强合格师资的培训和招聘,划拨充足资源以确保学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学校――有必需的教材,并配备有适当的设施;和

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宣传及培训,对校园内性虐待和骚扰采取零容忍政策,为学生提供往来学校的安全交通方式以及无歧视无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的处罚。

就业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2006年《孟加拉国劳工法》,该法促进平等就业机会,并规定同等价值工作同酬。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该法完全没有涵盖雇用大量妇女的非正规部门。委员会还对劳动力市场长期歧视妇女表示关切,特别是职业隔离、男女工资差别巨大及该部门对女童的剥削等问题。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机会。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继续监测正规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并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1951年)及第111号(1958年)公约,在工作中实行平等报酬和平等机会的原则;

为非正规部门提供监管框架,从而为在该部门工作的妇女提供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的途径,在童工问题方面继续监测并采取措施禁止剥削女童。

卫生

3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改善该国有关领域状况的政治意愿,欢迎其设立对妇女友好的地区模范医院和分区卫生中心,但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缺乏关于妇女健康状况的分列数据,以及对生殖健康服务不够重视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尽管已有大幅下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难以获得优质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

采取具体措施,改善妇女获得优质保健设施和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的情况,特别重视贫困和处境不利的妇女;

按照千年发展目标,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订立全面的干预计划,包括充分的产前产后护理,获得经过训练的助产士,以及关于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不安全堕胎的风险和妇女生殖权利的教育和宣传方案;

加强并扩大努力范围,以在全国范围内增加民众获得安全平价的避孕服务的渠道,确保农村妇女无障碍地获取计划生育信息及服务;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健康状况的数据;

寻求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捐赠者和组织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赋予妇女经济权力

33. 委员会欢迎该国制定“改革步骤:加速减贫国家战略II(NSARP-II)”和“愿景2021”,将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定为政府高度优先议程,以及政府通过消除极端贫困从而提高妇女地位的承诺(千年发展目标,2000年),然而,委员会也对妇女普遍面临的贫困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第二代小额贷款时面临许多困难,由于传统定型观念认为妇女仅应作为补充收入来源方,使得她们难以获得土地,缺乏适当的技能,以及阻碍妇女获得银行贷款的体制障碍。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

加强实施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城乡地区减贫工作和发展方案,确保妇女参与制定这些方案;

修订限制妇女对土地的所有权、控制权及使用权的歧视性法律,明确并解决妇女创业发展的各种障碍;和

加强旨在鼓励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各项倡议,考虑到不同妇女群体的具体情况,并建立机制定期监测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对妇女的影响。

农村妇女

35. 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她们难以获得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很少参与决策过程。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农村地区盛行的习俗和传统做法使妇女无法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3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并加强农村妇女在制定和实施当地发展计划中的参与度,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特别是女性户主――的需求,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并能够更好地利用保健服务、教育机会、肥沃土地及创收项目;

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同时

引入全面战略,在农村地区纠正或消除影响妇女充分享有财产权的负面习俗和传统做法。

弱势妇女群体

37.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极其有限,包括达立特族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街头女童等少数妇女群体。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些妇女和女童往往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尤其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住房、不受暴力侵害的保护和诉诸司法等方面。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收集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弱势妇女群体状况的分类数据,并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消除这类歧视现象,保护她们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

考虑批准难民署1951年和1967年有关难民的公约。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表示,准备进行讨论,通过一部统一的家庭法,消除穆斯林、印度教徒、基督教徒和其他宗教团体间的歧视性差异,依照《公约》规定,制定关于婚姻、离婚、继承、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的清晰而无歧视的规定。委员会还重申,委员会关注童婚仍然普遍实行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在社会各个部门、特别是传统和宗教社区、媒体和民间社会之间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说明通过一部为妇女提供平等权利的统一的家庭法的重要意义;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依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结束童婚这一做法。

千年发展目标

41.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纳入性别观念并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

传播

42. 委员会要求在孟加拉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确保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在内的该国人民获知其为确保妇女享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为此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传播范围应包括地方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召开系列会议,讨论本结论意见的实施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4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以上第12和20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加编写其下次定期报告,并在编写阶段同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协商。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2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见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必须与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并适用。两者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篇幅以40页为限,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篇幅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