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4 年 10 月 29 日举行的第 1259 次和第 1260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259 和 1260 ) 上审议了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BRN/1-2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 C/BRN/Q/1-2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的答复载于 CEDAW/C/BRN/Q/1-2/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报告已迟交。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介绍以及其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文化、青年和体育部长 Datin Paduka Hajah Adina Othman 女士率领的大代表团。该代表团中还包括妇女理事会主席,以及首相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卫生部、外交与贸易部、内务部、教育部、宗教事务部、文莱皇家警察部队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公约》获得批准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

(a)《产假法》(2011年),其中规定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都享有105天的产假;和

(b) 《义务教育法》 ( 第 211 章 ) ,其中所有女孩和男孩都需接受 9 年义务教育。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而努力改进其制度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国家妇女行动计划》。

6. 委员会欢迎自《公约》获得批准以来缔约方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

( a ) 国际劳工组织 《 第 138 号公约 》 ( 《最低年龄公约》 )( 1973 年 ) , 2011 年;

(b)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 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委员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由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 2010 年 ) 。委员会请立法委员会在从现在起直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的期间内,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保留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希望保持其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中可能不符合《文莱达鲁萨兰国宪法》和伊斯兰利益和原则的任何其他方面”及第 9 条第 ( 2 ) 款作出的一般性保留。 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的一般性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根据《公约》第 28 条的规定是不允许作出的 ( 见委员会关于保留的声明, A/53/38/Rev.1 ) 。 委员会对尚未设定审查和撤销这些保留的时限表示关切。

9.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或缩小其所作一般性保留的范围,并撤销其对《公约》第 9 条第 ( 2 ) 款的具体保留,以确保妇女从《公约》所载全部权利中充分获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把具有相似的社会、文化、宗教和法律制度且已撤销类似保留并成功实现立法与《公约》协调统一的其他缔约国的最佳做法当作范例。

《公约》的知名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各部门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男女实质平等概念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不充分。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让妇女更多地了解在《公约》赋予的权利被侵犯之后如何寻求补救,确保向包括移徙女工、家庭女雇工和无国籍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提供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 确保政府各部门 ( 包括司法部门 ) 充分了解《公约》,把《公约》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

宪法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12. 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对伊斯兰教法的限制性解释以及最近通过的《 2013 年伊斯兰刑法令》对妇女人权的不利影响,该《刑法令》在其执行部分的第三段对若干种“罪行”,尤其是通奸和婚外性关系 ( zina ) 处以投石处死的刑罚。委员会注意到对女子和男子适用相同的刑罚,但委员会十分关切,对于涉及性的“罪行”,妇女受到的处罚不成比例地严重,并且由于在衡量证据方面存在歧视性的调查政策和规定,妇女被认定通奸和存在婚外性关系的风险更高。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收集证明强奸行为的必要证据时将面临更大困难,因此,由于担心被指控犯有 zina 行为,妇女可能不会举报强奸行为。

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立即审查新的《 2013 年伊斯兰刑法令》,以废除其中影响妇女的直接和间接的歧视性规定;

(b) 对拥有相似法律制度和文化宗教背景且已在其立法改革中编纂了关于伊 斯兰法的更具进步性解释的缔约国的最佳做法进行资料汇编;

(c) 进行法律改革,包括通过与伊斯兰法律研究机构、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袖建立伙伴关系和开展协作等形式,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歧视妇女的定义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是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国家发展的关键”。但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公约》第 1 条所述歧视定义表示关注。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 1 条在《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中纳入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家庭体制特别委员会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拟定关于妇女和家庭事务的政策。 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关注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可能会使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贬低全面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性。还令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协调一致的性别主流化战略,包括在所有公共机构进行对性别敏感的预算编制,以及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等方面。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确保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预算拨款,及具备必要技术能力的充足的工作人员,以提高其知名度、增强其能力和权威性,使之能够全面落实有关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项目;

(b) 加强国家机构作为协调机制行事的能力,并制定性别主流化战略,其中包括对性别敏感的预算编制,并可用于拟定涉及妇女生活各方面的所有政策和方案。 这其中还包括加强所有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有效运用性别主流化战略的能力,尤其是对执法人员等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建设。

暂行特别措施

18. 令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中缺乏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解,也没有通过包括旨在加速男女平等的配额制度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或者设想在不久的将来把该措施作为加快在《公约》规定的各领域实现事实上或实际上的男女平等的战略的一部分。

19. 忆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使所有相关官员和政策制定者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通过和实施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各领域 ( 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中 ) 实现事实上或实际上的男女平等;

(b) 在其法律规定中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使用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0. 令 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家长制态度及有关妇女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这种观念歧视妇女,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永远处于从属地位,它特别反映在妇女的学业和职业选择、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有限参与以及在劳动力市场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等方面。委员会忆及这些陈规定型观念还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根本原因,并非常关切盛行的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例如童婚、一夫多妻制和残割女性生殖器 / 女性割礼。

2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按照《公约》,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宗教领袖,制定一项包含积极和持续措施的全面战略,以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家长制态度,消灭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

(b) 建立一种机制,监测和评估开展公众与媒体活动抵制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情况,包括采取互联网调查、商讨论坛和磋商进程等方式。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 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 缺少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

(b) 妇女极少举报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且婚内强奸行为未被规定为犯罪;

(c) 缺少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及有关暴力侵害妇女 ( 包括移徙女工、女性家庭雇工和无国籍妇女 ) 行为发生率的研究和文字记录;

(d) 很少 调查、起诉施暴者并给其定罪。

23.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 在明确的时限内通过具体的立法,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 ) 定为刑事犯罪,向移徙女工、家庭女雇工和无国籍妇女等所有妇女提供适当的补救,并确保起诉和适当处罚施暴者;

(b) 修正《刑法》,以期将婚内强奸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c) 在缔约国领土范围内加强对女性暴力受害者的支助服务,例如提供庇护所、医疗、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康复;

(d) 向司法和执法人员及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对性别敏感的培训;

(e)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 关于家庭雇工的第 189 号公约 》 ( 2011 年 ) 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贩运人口和剥削卖淫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三项不同的法律涉及贩运妇女和女童的问题,但这些法律不能成系统地处理该问题,同时缺少与贩运妇女和女童相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有关受害人支助和康复方案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妇女卖春规定为犯罪并处以重刑和大量罚金,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处理买春方。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审查贩运人口的相关法律,以期通过关于贩运人口的综合性法律,实现各项相关法律的协调统一;

(b) 增加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努力,以防止通过交换信息贩运人口,并协调旨在起诉和惩处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c) 对贩运人口和剥削卖淫开展比较研究,包括收集按性别、族裔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以查明和解决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并将这些数据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d) 批准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 ( 《 巴勒莫议定书 》 ) ;和

(e) 修正现有法律和条例,不再对卖春妇女定罪,采取综合办法解决卖春现象,为不愿卖春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并采取措施打击买春方。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 令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传统家长制态度长期存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尤其是担任各级决策职务的比例很低,包括在国家立法院 ( 6% ) 、部长一级 ( 12% ) 和担任驻外使团团长 ( 15% ) 的比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制定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政策和措施来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 1 )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包括采取法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

(b) 建设女政治家的能力和自尊,使其准备好与男性同行开展有效竞争,并面向政治家、社区领袖、新闻记者和大众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

国籍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籍法》规定,同外国公民结婚的文莱妇女需要提出申请才能将公民身份传给其子女,而文莱籍父亲与非文莱籍母亲所生子女则可以自动获得文莱国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文莱妇女的外籍丈夫和文莱男子的外籍妻子在申请永久居留身份时地位不平等。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撤销对《公约》第 9 条第 ( 2 ) 款的保留;

(b) 修正《国籍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并使文莱妇女在与文莱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其公民身份传给子女和外籍配偶。

教育

30.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和高等教育入学率较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将 13% 的国家预算拨付给教育,并正在计划将正规义务教育的年限从 9 年增加到 12 年。不过,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继续选择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教育领域,在技术 - 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断对学校课程和课本进行审查,但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学校的书本和课程中始终存在一些对妇女的负面的陈规定型观念。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优先消除对女孩进入中等和高等教育非传统领域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壁垒,为处于非传统职业道路上的女孩提供职业辅导,确保其相应地过渡进入劳动力市场。

(b) 加大力度审查教科书和课程,消除对妇女角色的任何陈规定型印象;

(c)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和女童的教育选择的最新分类数据。

就业

3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加入缔约国劳动队伍的比例从 2001 年的 58.8% 增加到 2011 年的 62.9% 。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工资方面持续存在性别差异,《就业令》 ( 2009 年 ) 中缺少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而且劳动力市场上继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禁止工作场所歧视和性骚扰的具体法律框架。令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 第 100 号公约 》 ( 1951 年 ) ( 《同酬公约》 ) 和第 111 号公约 ( 1958 年 ) (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大为妇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创造有利环境的努力,包括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主对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敏感性;

(b) 通过立法保证同工同酬,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c) 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1992) 号一般性建议,紧急通过全面立法,打击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性骚扰行为;

(d) 立即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 第 100 号公约 》 ( 1951 年 )( 《同酬公约》 ) 和 《 第 111 号公约 》 ( 1958 )(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并考虑批准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

卫生

34. 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缔约国盛行残割女性生殖器 / 女性割礼,且否认残割女性生殖器 / 女性割礼的严重性,根据关于女性割礼问题的第 14 (1990) 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 19 (1992) 号一般性建议及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第 24 (1999) 号一般性建议, 残割女性生殖器 / 女性割礼 是违反《公约》的做法。 委员会还对堕胎入罪情况以及强奸或乱伦案件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表示关切。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通过面向家庭、从业者、社区、传统领导人和宗教领袖、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士及大众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转变态度,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 / 女性割礼,以说明残割女性生殖器 / 女性割礼是一种性 / 性别歧视和暴力行为,这种习俗不被宗教所认可;

(b) 汇编有关这种习俗的分类统计数据,与其他缔约国和地区消除这一习俗的情况进行比较研究;

(c) 尽快通过立法,对残割女性生殖器 / 女性割礼特别定罪,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

(d) 修正《刑法》,不对强奸和乱伦所致怀孕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定罪。

弱势妇女群体

36. 委员会关注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情况,尤其是残疾妇女、移徙女工、家庭女雇工和无国籍妇女。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的范围内,通过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各项措施,确保残疾妇女、移徙女工、家庭女雇工和无国籍妇女等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

(b) 采取措施,提高这些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的机会,防止其遭受暴力、虐待和剥削;

(c) 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这些妇女群体融入社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 令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大量的歧视性法律,包括有关婚姻和离婚的规定。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 个人地位法中存在歧视性条款,包括妇女必须得到监护人 ( 瓦利 ) 的同意才可结婚的规定,最近针对脱离父母或监护人 ( 瓦利 ) 监护的伊斯兰未婚妇女实行的刑事制裁,以及涉及离婚、财产关系和继承权的并不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款;

(b) 最低结婚年龄过低,在习俗婚中,女孩的最低婚龄为 14 岁;与穆斯林男孩以 18 岁为最低婚龄相比,华裔和穆斯林女孩的最低婚龄分别为 15 岁和 16 岁;

(c) 允许一夫多妻制,以及在涉及离婚和继承权时妇女的地位不平等且权利有限。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借鉴那些具有相似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且已成功实现国内立法与《公约》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相统一的国家的经验,改革《伊斯兰家庭法法令》,特别是在财产、离婚、继承权事宜以及必须获得“瓦利”授权才可结婚等方面;

(b) 废除对脱离父母或监护人 ( 瓦利 ) 的未婚妇女进行惩处的法律;

(c) 将所有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

(d)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 18 号一般性评论 ( 2014 年 ) ,采取有系统的、积极主动的措施,阻止实行一夫多妻制,以期予以禁止。

全国人权机构

40. 令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 《 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 》 ( 《 巴黎原则 》 ) ,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担负起促进男女平等和增进妇女权利的重大任务。

数据收集

42. 令 委员会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对于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以确定她们是否遭受歧视,进行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系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而言,这些数据是必不可少的。

4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性别指标体系,以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收集工作。这些相关因素是评估各项旨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所必需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 9 (1989) 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技术援助,并加强与能够协助确保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的合作。

《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 5 .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 6 . 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4 7 . 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条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将注意力优先放在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上。因此,委员会请求使用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各级 ( 国家、区域和地方 ) 有关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各研究所和媒体开展协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 8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实施与其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包括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妇女署获得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9. 委员会注意到 , 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 这将增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 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 、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 .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9 段、第 13 (a) 段 和第 39 (a)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5 1 .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18 年 11 月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