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巴林人

非巴林人

总人数

男性

女性

总人数

男性

女性

总人数

男性

女性

总人数

2001年人口普查

人数

204 623

201 044

405 667

169 026

75 911

244 937

373 649

276 955

650 604

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31.5

30.9

62.4

26.0

11.7

37.6

57.4

42.6

100

2006年估算

人数

231493

227519

459012

195671

87878

283549

427164

315397

742562

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31.2

30.6

61.8

26.4

11.8

38.2

57.5

42.5

100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以下是关于人口的其他数据:

宗教:

3. 《巴林王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教为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资料来源”。《宪法》第22条还规定“公民具有绝对的内心自由,国家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

200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了按宗教划分的人口数量:

按宗教划分的人口

比例

穆斯林

81.22%

基督徒

8.96%

其他宗教的信徒

9.82%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平均预期寿命

2006年,平均预期寿命为74.8岁,其中女性为77.3岁,男性为73.1岁。

婴儿死亡率*

2006年,婴儿死亡率(在五年内)降至10.1‰。

产妇死亡率*

产妇死亡率由2002年的十万分之22.2降至2006年的十万分之13.3。

人均生育率*

15至44岁的育龄妇女人均生育数量在2005年降至2.6个。

人口增长率*

根据2001年的统计数据,巴林公民人口增长率为2.5%,非巴林公民人口增长率为3.1% ,如下表:

表(2)

(2)人口增长率–2001年数据

巴林公民

非巴林公民

总计

增长率

2.5

3.1

2.7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根据2001年的统计数据,男性中能够读写的人口占93.7%,女性中能够读写的人口占85.8%,如下表:

能够读写的人口比例:

表(3)

(3)能够读写的人口比例–2001年数据

巴林公民

非巴林公民

总计

男性

93.7

85.7

89.6

女性

85.8

86.0

85.8

总计

89.7

85.8

88.0

社会和经济数据

4. 巴林王国实行自由经济体制,货币为巴林第纳尔。众所周知,自由经济体制致力于加强经济开放的观念、维护资本投资与转移的自由,这一点在2000年颁布的《民族行动宪章》中予以确认,并规定:“巴林王国的自由经济体制以个人的主动性、资本在投资和转移上的自由性为基础,同时强调并推动私营部门在资源利用、经济活动发展方面的作用。”

5. 为强化和推动私营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阿拉伯国家和其他国家更多的投资,巴林王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这些努力包括使个人和社会的收入多元化,为此,王国过去和现在一直致力于更新与经济有关的法律以创造有利于自由经济体制发展的环境。除了更新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王国还依靠科技手段努力简化各项手续,使之更加透明,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6. 为实现上述目标,王国在2000年4月成立了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其负责的各项事务中较为重要的有制定王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战略,与有关部委、机构一道监督战略的实施。委员会还负责实现经济活动不同方面的互补,提供自由经济环境。委员会在制定王国未来经济发展战略时充分考虑到金融、医疗、教育、旅游等以技术为基础的行业,以顺应时代的要求。委员会致力于更加充分地利用王国的主要行业,即石油、天然气、铝。

7. 另外,巴林还成立了两个机构,其中一个是金融监管机构,另一个是行政监管机构,此举是为了强化金融和行政监管的手段,保证全体公民都能够毫无例外地、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平等的机会,同时也为了保证各相关部门工作的透明性,消除职能上的相互干扰,简化管理程序。这些举措在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2004年巴林王国与美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8. 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方面,巴林已经在经济上取得很大成功,国内生产总值在2003年达到31.62亿巴林第纳尔,以现行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3.7%,以2003年固定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8%。以现行价格计算国民收入在2002年为29.79亿巴林第纳尔,2003年达到34.16亿巴林第纳尔,以现行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4.7%,以固定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7%。这些使得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裕,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进一步提高。*

9. 以现行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收入在2002年为4 432.5巴林第纳尔,在2003年达到4 955巴林第纳尔。人均政府支出在2002年为1 533.9第纳尔,2003年增长到1 567.1第纳尔。政府用在教育方面的人均支出在2003年达到1 077第纳尔(不包括对巴林大学的投入),而在2002年这一数字为906第纳尔。*

此外,巴林在收入来源多样化方面也取得了成功,2003年,石油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以固定价格计算降至15.7%。*

10. 巴林实现了较低的通货膨胀率,2000年为0.7%,2001年为1.2%,2002年为0.5%,2003年为1.6%,这种低通货膨胀率是由水费、电费、学费等费用降低所带来的。1999年,巴林预算中的赤字相当于以现行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2.5%,此后便实现了预算的平衡和盈余,2000年预算盈余530万第纳尔,2001年预算盈余310万第纳尔,2002年预算赤字为410万第纳尔,2003年预算盈余为1 360万第纳尔。*

11. 这些问题在国际报告中均有体现,其中2003年联合国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巴林王国在人类发展指数方面位居阿拉伯国家之首,在175个国家中名列第37。2004年联合国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巴林王国位于阿拉伯国家首位,并跻身于世界前40名,这充分证明了巴林在国民的经济和人类保障方面不断取得成功。2006年,巴林保持了在阿拉伯国家中的位置,在世界各国中的排位继续靠前,成为在人类发展方面具有高水平的国家。其他的国际性报告也反映了巴林经济在其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在各领域中取得的积极发展。2003年,由美国出具的报告显示,巴林王国在世界自由经济体指导目录中排名第16位,该报告采用了多项衡量自由经济的指标,其中包括金融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政府开支、外资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

12. 巴林近年来实施社会发展政策,该政策旨在通过在各个社会领域、发展领域的投入为各种社会问题提供根本解决之道,从而实现人的发展,释放人的能力。除社会保障领域外,该政策还包含社会援助。为实现这些任务,巴林成立了社会发展部作为独立的部门落实这项政策。

第二:政治体制

巴林王国历史简介

13. 巴林自1861年起沦为英国的保护国,在经过一百多年之后的1971年获得独立。独立后,巴林积极加入国际及地区组织,如联合国、阿拉伯国家联盟等。

巴林领导人和人民均有意愿建立一个以现代化为基础的、以《宪法》为根本的新国家,于是,在1972年,巴林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宪法委员会,并于1973年12月6日制定出第一部宪法。

14. 自1999年谢赫·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陛下继承王位以来,哈马德陛下在加强社会中各组织机构的作用、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这一问题上一直有着强烈的愿望和透彻的见解。因此,陛下会见了一系列民间组织和机构,制定了《民族行动宪章》,该《宪章》在2000年举行的全民公决中以98.4%的绝对优势获得通过。

15. 《民族行动宪章》的颁布带来了政治上、宪法上、法律上的一系列重要变化,其中比较突出的变化有,2002年2月14日修改《宪法》、第一次举行了议会自由选举、加入了多个关于人权问题的条约和协议等。这些革新与变化为巴林女性带来了多项重要的好处,如赋予妇女全部的政治权利、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关于妇女的国际公约。

16. 如我们在面前所提到的,巴林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充分证明巴林致力于深化男女平等的观念,这与2000年颁布的《民族行动宪章》的精神是一致的,也顺应了政府及各组织机构的努力方向,即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赋予所有公民尤其是巴林女性所有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她们的一些权利和自由已经被剥夺和禁锢了长达几个世纪。

1. 《民族行动宪章》

17. 《民族行动宪章》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在2000年举行的全民公决中,该《宪章》以98.4%的绝对优势获得通过,它为巴林政治、经济、宪法、法律方面所发生的重要变化铺平了道路。

《民族行动宪章》由前言、七个章节、结束语组成,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社会的基本构成,涉及权利和自由。第二章为国家管理体系,其建立在将权力与法权划分开的基础之上。第三章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其中强调了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必要性。第四章主要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第五章为议会,强调了在立法权形式上采取两院制的必要性,其中一院全部为任命制,另一院全部为选举制。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为海湾关系和对外关系。

18. 《民族行动宪章》对妇女给予高度重视,妇女在巴林的政治、社会发展中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宪章》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认为统治及统治体系的目标是在各领域、为所有的男性和女性实现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19. 《宪章》强调了实现所有公民间绝对平等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因此,《宪章》规定:“公民在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并不因性别、血缘、语言、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有所差别。”《宪章》指出,国家应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出版自由。

20. 《宪章》还规定,国家应资助民间社会机构的活动,《宪章》指出:“国家保障公民以合法的目的、正确的方式结成学术组织、文化组织、职业组织、工会组织。”

21. 《宪章》将家庭视为社会的基础,《宪章》规定国家应维护合法家庭的存在,保护妇女和儿童。《宪章》还明确地强调了妇女的权利,规定国家应帮助女性,应专门制定必要的法规以保护家庭及其成员。

《宪章》保障了妇女的政治权利,《宪章》规定人民是所有权力的来源,巴林妇女有权行使其政治权利,特别是在大选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章》中指出:“所有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均依法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22. 此外,《宪章》还强调了巴林妇女在教育、财产、管理工作、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权利。

2. 《宪法》

23. 我们此前提到巴林在取得独立后于1973年12月6日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为实现2000年颁布的《民族行动宪章》所提出的目标、落实在《宪章》中体现的人民的意愿,2002年2月14日,《宪法》进行了修改,以反映巴林社会在跨入历史新时代后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所取得的发展。

24. 宪法规定巴林是一个具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以宪法为根本,三权均属于人民,实行人民参与行使权力的君主立宪制,两院制代替一院制。经修改后,《巴林宪法》在第1条中规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条款,所有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享受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除依据法律规定之外,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国家应协调妇女在社会工作、家庭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生活的不同方面与男性的平等,《宪法》第5条第2款中就此指出:“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情况下,国家保证协调妇女在家庭工作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协调其与男性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保证男性与女性之间在公共权利与义务上不存在差别。

3.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体制

25. 《巴林宪法》规定巴林王国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全部三种权力的来源,政治体制以划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为基本原则。

*1)立法权

26. 国王和协商会议行使立法权,根据2002年修改后的以及《民族行动宪章》规定,议会由协商会议和众议院组成,由此,巴林由一院制改变为两院制。具体如下:

■协商会议:

27. 协商会议由40名成员组成,由国王任命,旨在借鉴成员在王国不同领域的经验,现在的协商会议是根据2002年第41号国王令成立的,女性成员由2002年的6人增加到2006年的10人,女性在协商会议中所占比例达到了15%。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均有立法的职责,任何一项法律未经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共同批准均不得颁布,同时,协商会议不享有任何政治特权和监督特权。

■众议院

28. 众议院由40名成员组成,每四年经全民无记名直接选举产生,巴林妇女在修改宪法后的第一次选举中做出了切实的贡献,推选了女性参选众议员,候选人数量达到8名,但没有候选人最终当选。在2006年举行第二次众议院选举中,有一名巴林妇女当选。众议院通过多种方式行使政治职能和监督职能,此外,还与协商会议一道参与制定法律。

国民议会通过两院(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法律,众议院通过多种方式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如质询、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公民申诉委员会等。

*2)行政权

29. 国王、首相、各部部长行使行政权,行政权是指制定并执行国家的公共政策,管理政府机构的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宪法规定了国王、首相、各部部长的职责和权限。

巴林妇女在政府部门的工作中做出了广泛的贡献,妇女在政府中担任了重要的职位,现任部长中有两位为女性,分别负责卫生部和社会发展部的事务,此外还有一位女性在外交界担任大使,为部长级。巴林的官方大学巴林大学的前任校长也是一位女性,还有很多女性在行政单位担任要职,如司局长、部长助理等。这些都毫无疑问地证明了巴林妇女的才干,也证明了巴林王国坚定不移地落实国际公约中与本报告主题相关的各项条款。

*3)司法权

30. 司法权独立于其他的权力,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法院及其辅助机构的工作运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分为不同的等级和种类,分别具备不同的职责和特点。

诉讼权是《巴林宪法》规定的核心性权利和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保障全体男性、女性公民享有此项权利,保证其不因血缘、性别、宗教等原因而有所差异。

司法权是国家三权之一,《巴林宪法》在第104条至第106条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并强调了司法权的纯洁性、对所有公民的平等性,还强调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干涉司法工作、影响司法程序,否则将予以刑事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部门中有女性的存在,宪法法院已经任命了第一名女法官,而海湾地区的第一名女法官是在民事高等法院工作的女法官。

※巴林王国司法的两个方面

31. 《巴林宪法》明确了划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原则,每一种权力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不受其他权利的干涉和压力。考虑到司法权的特点,宪法制定者认为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统治的基础,《宪法》第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公正是统治的基础,合作和宽容是公民间联系的纽带,自由、平等、安全、安定、知识、社会团结、平等的机会是国家应予保障的支柱。”

巴林制定有关法官的独立的法律,涉及任命法官的条件、法官的质询、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该法是关于司法权的法律,为2002年由国王敕令颁布的第42号法律,其充分反映了巴林对司法的重视,以及用最简单的方式实现对所有男性、女性公民的公正的决心。

32. 根据此法,巴林的法院按职责划分为:

普通司法机构:

负责所有民事、刑事、商业问题,以及非穆斯林的事务。

教法司法机构:

负责穆斯林的事务。

2005年,巴林成立了行政诉讼机构,教法法庭也分为逊尼派教法法庭和什叶派教法法庭,至于非穆斯林的事务,则由民事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负责解决。

33. 根据法学中二级诉讼的原则,每一类司法机构都有两个等级组成,每一个起诉人都可以在不同级别的两个法院起诉两次。最高法院是司法的最高等级,是专门负责监督法律执行情况最高司法机构。需要指出的是,非穆斯林与民事、商业、刑事法规有关的问题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与之不同的是,穆斯林与教法法规有关的事务则应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最高宪法法院负责监督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条款相符,最高宪法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第三: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1. 巴林王国有关人权和妇女的法律保护途径:

*1)《民族行动宪章》

《民族行动宪章》

34. 《民族行动宪章》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妇女权利的重要手段。我们在本报告中曾指出,《民族行动宪章》重视并强调妇女的地位,保障她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认为,国家应在各领域、为社会的全体男女成员实现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民族行动宪章》还强调实现男女绝对平等的重要性,《宪章》规定了男女在法律面前、在获取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并不因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有所差异。要指出的是,《宪章》赋予所有公民以平等,无论他们是原住民还是迁移而来,这体现在行使政治权利、承担公共职务方面,也体现在全体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的服务,其中包括住宅服务。《宪章》强调国家应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国家应支持民间组织的活动。

35. 《宪章》还规定国家应维护合法家庭的存在,帮助和保护妇女、儿童,维护妇女权益。

《宪章》维护了妇女的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章》还强调了巴林妇女在教育、财产权、管理工作、开展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权利。

*2)宪法

36. 宪法保证了对人权的尊重,这与《民族行动宪章》中所涵盖的人文精神和准则是一致的。巴林妇女获得了全部的政治权利,宪法承认了妇女的政治权利,其中包括参与公共事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1条规定:“所有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均有权参与公共事务,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

宪法规定,宪法在关于社会基本构成的第二章以及关于公共权利与义务的第三章中指出了妇女的其他权利。

宪法强调要尊重公共权利与义务,国家应保障公民的发展、进步、安定、祥和,《宪法》第4条规定:“所有公民间的平等以及机会的平等是国家应予保障的社会的基石。”

37. 《宪法》第5条规定,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情况下,国家保证协调妇女在家庭工作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协调其与男性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

《宪法》在第16条中再次强调了全体社会成员在承担公共职务方面的平等性,《宪法》指出:“公民可以依据法律所确定的条件平等地担任公共职务。”

《宪法》第18条指出公民在所有领域中平等的原则,《宪法》规定:“人们享有平等的尊严,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不因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38. 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宪法强调全体社会成员的绝对平等,特别是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平等。1973年宪法经修改后没有对公民因出身等问题而区别对待,从而允许全体公民在公平的基础上行使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

《宪法》在第19条中提到了个人自由,在第22条中提到了心灵自由,在第23条中指出了观点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第8条中提到了公民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权利。

39. 另一方面,宪法允许成立民间组织和工会,条件是其基础应为民族性,目标合法、运行方式得当,并不涉及宗教和社会制度。巴林王国国内在妇女工作领域、关怀家庭和儿童领域成立了一系列的民间组织和机构,此外,在宪法修改之前还成立了最高妇女委员会。2005年经国民议会委员会批准,巴林颁布了《政治组织法》。

根据《巴林宪法》第28条规定,公民享有集会权,无需经过批准或提前申请。《宪法》第29条指出,公民有权与权利机关对话,这是对巴林一贯传统的强调与肯定,即王室敞开大门接受公民的监督,并允许公民直接陈述冤情。

*3)国际公约

40. 关于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序,《宪法》第37条做出了规定:“国王通过敕令批准条约,之后立即送交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形成配套文件,条约在批准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布,和解条约、联盟条约、与领土或自然资源有关的条约、与主权有关的条约、与公民权有关的条约、商业条约、航海条约、居住条约、与国库非预算支出有关的条约、需要修改巴林法律的条约,这些条约需颁布法令方可施行。”

41. 经修改后的《巴林宪法》把国际条约和公约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经国王敕令颁布、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宣布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二部分:需经立法机构即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并根据《宪法》第37条规定颁布法令后方可施行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巴林加入的与妇女权益有关的国际公约:

42. 巴林王国直接或间接地加入了一系列联合国框架内与妇女有关的公约,其中有: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2006年第56号法令)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第10号法令)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84年12月9日缔结,巴林根据1990年第4号法令加入。

《禁奴公约》,于1926年9月25日缔结,1953年以议定书的形式予以修正,1965年通过《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巴林根据1990年第7号法令加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于1965年缔结,巴林根据1990年第8号法令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通过,巴林根据1991年第16号法令加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巴林根据1998年第4号法令加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巴林根据2002年第5号法令加入。

《阿拉伯妇女组织公约》,巴林根据2002年第24号法令加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两个补充议定书为:

1–《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巴林根据2004年第4号法令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巴林根据2004年第19号法令加入:

1–《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43. 巴林王国还直接或间接地加入了一系列其他由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条约,其中包括:

1921年《每周休息国际公约》(第14号公约),巴林根据1853年第5号法令加入。

1930年《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巴林根据1981年第5号法令加入。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公约),巴林根据1981年第5号法令加入。

1948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第89号公约),巴林根据1981年第5号法令加入。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巴林根据1998年第7号法令加入。

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国际劳工公约),巴林根据1999年第17号法令加入。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巴林根据2000年第11号法令批准加入。

*2. 巴林的法律体系以及对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44. 《巴林宪法》规定了机会平等的原则,在第18条中特别强调了公民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人们拥有平等的尊严,所有公民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面前是平等的,不因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有所差异。”《宪法》第4条中提到了公正、自由、平等的机会等统治的基础和支柱,“公正是统治的基础,合作与宽容是连接公民的纽带,自由、平等、安全、安定、知识、社会团结、公民间平等的机会是社会的基石”。《宪法》第1条谈到了公民的权利,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享受政治权利,“所有的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公共事务,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除依照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男性与女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5. 之前在第34段到第39段中提到了《民族行动宪章》和宪法关于保护人权的内容,此外,还有以下内容需要注意:

女性与男性一样享有完全的法律资格,女性可以签署合同、管理其资金和财产,2001年第19号法令颁布的《巴林民法》第72条规定:“任何人都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除非法律禁止其这种资格。”这就是说,在没有性别歧视的前提下获得签署合同的资格方面,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地位,因为这种资格需要的只是头脑和思考。

46. 女性有权签署与信用、房产以及其他财产有关的合同,有权以个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而无需事先经过其配偶的同意,对此,1978年第7号法令颁布的《巴林商法》规定:“任何一个年满18岁的巴林人,如法律对其本人或其从事的业务没有禁止,则都有权开展商业活动。”这就是说,在没有性别歧视的前提下获得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方面,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地位。

女性有权管理自己的资金,而不受男性的干涉,也不需经过男性的同意。女性的资金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获得,女性都可以买、卖、抵押、转让、借入、借出等,无需经过其配偶或父亲的同意和批准。

47. 巴林的职业女性、每月有固定收入并赡养家庭的女性、离婚后需抚养子女的女性,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服务,如住房贷款、公寓、住房部的示范家庭等。

48. 女性与男性一样在法庭面前享受同等的待遇,女性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巴林法律允许女性从事律师的职业,巴林女性律师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数字,女性律师有权在法院和各类司法机构中代表其委托人,有权成为陪审团和仲裁委员会成员。

49. 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所有的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在当事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时提供的司法援助,以及只针对妇女在教法案件中的司法援助。

50. 各类官方机构和妇女组织都承担一项重要的职责,即提高妇女用司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成立有关的论坛和研讨会。2004年4月最高妇女委员会召开了我们所提到的关于妇女现状的研讨会,还在2004年12月末组织了关于“民事服务体系与职业女性现状”的培训班,在2005年3月组织了关于“教法条款”的培训班,在2005年4月组织了“法律基本原则与妇女的民事和商业资格”培训班,此外,自2006年3月起组织了7次培训班以引导妇女在教法法庭完成司法手续,参加这些活动的有各类妇女机构和民间组织的成员,巴林大学也参与合作。

2)法律与伤害赔偿

51. 在这一方面,巴林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地位,因为在相同情况下对女性的伤害赔偿和对男性的伤害赔偿是相等的。男性和女性适用同样的条款、获得同样的赔偿。《巴林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中没有性别歧视的内容,尤其是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这一原则也同样贯穿于其他法律,如社会保险法,与工人权益有关的法律,与工人受工伤、致残、致死等问题有关的法律。

3)法律与职业女性

52. 在工作方面,巴林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地位。无论妇女担任的是职员还是工人,都不得扣留职业女性的工资(同样也不得扣留男性的工资),在履行债务时只能扣留工资的四分之一,这四分之一中的一半用于履行消费性债务,另一半用于履行其他债务。

为了尊重女性,巴林法律认为女性的各种开销都属于优质债务,其配偶应在履行其他债务之前予以履行。巴林王国加入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机构框架内尤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协议和《宪章》,为巴林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巴林在劳动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核心就是男性和女性在经济权利和机会方面的平等。这些法律法规有:1976年第23号法令颁布的劳动法、1975年第24号法令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此外还有多个关于职业妇女权益的部级决议,包含对职业妇女的保护、禁止安排妇女从事危险或有害健康的职业、禁止安排妇女在晚八点至早七点之间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将在本报告中提及。

4)法律与妇女行使政治权利

53. 之前我们提到,《宪法》第1条规定:“所有男性和女性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享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此,2002年巴林颁布了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第14号法令、关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的第15号法令。第一个法令规定了巴林妇女有权参与依照宪法组织的所有投票,参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第二个法令规定巴林妇女有权参选成为众议院议员,也有权成为协商会议成员。

54. 修改宪法以后,巴林妇女在第一次众议院选举中做出了切实的贡献,投票率达到47.7%,有8名女性自荐参与选举,但都没有赢得众议院的席位。在2006年举行的选举中,候选的女性数量达到16名,有一名女性赢得众议院席位。

根据2001年第35号法令,法律赋予女性在地方议会参与选举的权利,该法为妇女参与2001年地方议会选举打开了大门。由此,投票率达到51%,并有多位巴林女性自荐参选地方议会议员,数量达到31名,但没有人赢得选举,2006年的选举中,有5名女性候选人,没有人获得议员的席位。此外还有本报告的第40至43段提及的国际公约。

*3. 巴林法律框架中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法律现状

55. 《宪法》第37条规定:“国王通过敕令批准条约,之后立即送交协商会议和参议院形成配套文件,条约在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布。

和解条约、联盟条约、与领土或自然资源有关的条约、与主权有关的条约、与公民权有关的条约、商业条约、航海条约、居住条约、与国库非预算支出有关的条约、需要修改巴林法律的条约,这些条约需颁布法令方可施行。在任何情况下,条约中都不得有与公开条款有矛盾的秘密条款。”

56. 巴林王国所加入的条约,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批准通过后便等同于国内法。

*4. 诉讼的途径

57. 之前提到了巴林王国中可以求助的诉讼机构,《巴林宪法》第20条规定了“诉讼权益法受到保障”。

司法部在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免费提供司法援助,最高妇女委员会在教法案件中对贫困妇女提供免费的司法援助。

*5. 巴林王国关于人权保护和妇女保护的机构

58. 巴林的女性在权利、自由、与男性平等方面得到了多项重要的益处,其中重要的成果有女性获得了全部的政治权利,尤其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女性所得到的这些益处需要由宪法提供必要的手段加以保障,确保不受侵害。因此,《宪法》在第31条中确定了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坚实基础:“宪法规定和确定的公共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进行安排。”这就明确指出了人们权利与自由的第一项保障是国王和协商会议,他们构成了立法权(第32条),《宪法》第31条构成了第二项保障,即任何法律都必须依法安排公共权利与自由。也就是说,立法机构所出台的任何法律如果违反或威胁到公众的权利,则被视为是违宪的法律,即宪法法院是保护权利与自由的第二项保障。除了这两项保障之外还有第三项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巴林最高妇女委员会,该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护妇女、加强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最高妇女委员会有权递交维护妇女权益的建议和法律草案,有权在法律与妇女权益或国际条约相违背的时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媒体也是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王国有关妇女权益的保障机构。

国王

59. 国王是维护宪法、法律、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最重要保障之一,《宪法》在第33条中规定:“国王维护统治的合法性、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与自由。”

这一规定证明国王运用所有宪法赋予的权限以保护公众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宪法。因此,考虑到国王在国家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的权力,国王是保护妇女权利的最重要保障之一。

立法机构

60. 立法机构由协商会议和众议院组成,任何法律均须经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同意,经国王批准方可颁布。

协商会议和众议院还负责批准与领土或自然资源有关的条约、与主权有关的条约、与公民权有关的条约、商业条约、航海条约、居住条约、与国库非预算支出有关的条约、需要修改巴林法律的条约。

立法机构是保障人权尤其是妇女权益的重要机构之一,因为所有的权利和自由都是通过法律进行安排的,也就是通过立法机构安排的,这无疑是对人权认真和有效的保护,立法机构不得颁布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宪法法院与司法

61. 《宪法》在第106条中指出有必要建立法院负责监督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成立宪法法院,由一名主席和六名成员组成,通过国王敕令予以任命,宪法法院负责监督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政府、协商会议、众议院以及有关人员均有权就法律法规是否违宪问题上诉宪法法院。”

62. 根据2002年第27号法令成立了宪法法院,确定了宪法法院在监督法律法规是否违宪问题上的权限,即取消法律法规中任何违背宪法的内容,宪法法院是独立于巴林司法机构的单位,不受最高司法委员会的领导,由此确保了宪法法院在工作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司法机构可以将任何被认为有可能违宪的法律递交宪法法院,这也说明了宪法法院相对于其他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63. 2002年第27号法令赋予一些机构对法律法规中违宪的内容进行批驳的权利。国王就法律草案行使此项权利(先期审查),内阁总理、协商会议主席、众议院议长也可以对法律法规予以批驳。

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一个安全避难所,为宪法提供了法律保护,为在《宪章》和宪法中规定的妇女权益提供了保障。如果法律法规侵害了宪法规定的妇女所获得的权益,则宪法法院有权取消违宪的内容。

由此,妇女的权利和自由在宪法中得到了重要的保障,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不可以以任何形式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如果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颁布了侵犯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法规,则被视为是违宪的,会被宪法法院取消。

最高妇女委员会

64. 《民族行动宪章》要求国家所有机构应支持妇女的权利。国家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关心妇女、家庭和儿童。最高妇女委员会就是关心巴林妇女的机构中的重要一员。该委员会于2001年成立,由哈马德陛下的夫人萨比卡·宾特·易卜拉欣·阿勒哈利法殿下领导。

* 最高妇女委员会的职责

65. 最高妇女委员会的职责由2001年第44号埃米尔令予以确定,并由2004年第36号国王令予以修改如下:

在宪法机构和民事机构就发展问题和妇女事务开发问题提出公共政策。

使女性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完成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将女性付出的努力融入到全面的发展计划之中。

制定国家振兴妇女的计划草案,解决妇女在各领域遇到的问题。

发挥《民族行动宪章》和巴林王国宪法中与妇女有关的原则,通过与部委、官方和民间机构合作建立相应的机制。

跟踪和评估妇女领域的公共政策,并就此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与妇女有关的现行法律提出修改意见,在与妇女有关的法律草案和决议向有关部门递交之前提出意见,为妇女振兴提出必要的法律草案和决议草案。

跟踪与妇女有关的法律、法规、决议、国际条约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没有针对妇女的歧视;跟踪与妇女有关的政府计划和规划的执行情况。

直接或间接地参加政府组织的与妇女问题有关的官方委员会和机构。

在与妇女事务有关的阿拉伯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团体中代表巴林妇女,参与合作协议和共同规划。

成立文献中心搜集与妇女有关的信息、报告、论文,组织该领域的研究。

召开会议、论坛、研讨会以讨论与妇女有关的问题。

通过适当的途径,在社会中宣传妇女的作用、妇女的权利和义务。

出版与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有关的杂志、印刷品、电子刊物。

国王委托委员会的其他事务。

* 最高妇女委员会的机构

66. 最高妇女委员会主席成立了必要的部门以行使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教育、卫生、法律等领域的职责和义务。委员会主席可以成立特别部门或临时部门来开展其确定的工作。

国王令要求国家机关根据委员会和委员会秘书长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数据,为更好地完成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国家机关应与秘书处合作。

在执行与妇女有关的方案和计划问题上,各部委、官方机构应与最高妇女委员会合作,在准备计划和规划时听取委员会的意见,采纳委员会的草案。

5)宣传和教育

67. 政府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用阿拉伯语公布巴林王国批准的所有法律、协议、条约,向全体公民、民间机构、媒体公开,此外,所有的立法、协议、条约、国王敕令、规章、决议等都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所有人都可以查阅。

68. 巴林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其他与人权有关的条约,使得这些条约根据《巴林宪法》第37条之规定成为巴林国内立法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尽全力介绍这些条约的条款和内容,消除对这些条约含糊的认识,要向女性和社会介绍条约的重要内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经在巴林王国的官方报纸上予以公布。

69. 政府和团体都为完成这项工作付出了努力,最高妇女委员会制定了长期的战略来介绍《公约》的条款。委员会已经开始制定关于宣传条约和组织各类活动的初步计划(研讨会–培训班–圆桌对话会–印刷品),还组织青年律师、行政人员、立法人员、民间组织负责人等学习《公约》的内容。

最高妇女委员会举办了一系列关于《公约》的培训班,以提高参与者的能力、扩大参与者的视野。

最高妇女委员会还举行了多次论坛,在青年人、民间组织(妇女组织、人权组织、福利机构)负责人中宣传《公约》。

最高妇女委员会在举办宣传《公约》的培训班时与巴林王国的五个省进行了合作,男性、女性共约300人参加,其中有来自政府机构、私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各行各业的人士。一些民间机构也组织了关于《公约》的研讨会。

70. 这些培训班和论坛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社会对关于《公约》的培训班的需求增加。这对最高妇女委员会也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委员会已经制定了战略规划,通过系列工作宣传和落实《公约》:

(1)为妇女干部提供简明指南,帮助他们了解和宣传《公约》。

(2)简化《公约》的语言以便于全体男性和女性公民理解,出版《公约》的小册子。

(3)培养和培训专业的妇女干部,以从事向社会宣传《公约》内容的任务。

(4)借助巴林大学等的经验制订关于《公约》的国家培训计划和咨询计划。

71. 最高妇女委员会还定期出版名为《巴林妇女》的杂志和《公约》选摘。

媒体也实施了很好的计划,以宣传妇女权益以及消除针对妇女权益的负面行为的必要性。

报纸刊登了《公约》的条款对话内容及签署场地情况对话等,巴林电视台也全程转播了对话实况。《公约》的文本在与妇女权益有关的组织和机构中大量分发,在青年人和学生群体中也进行了分发。

团体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这些团体组织了很多研讨会、论坛来介绍《公约》中涉及的妇女权益以及如何落实这些权益。

第二部分

与《公约》条款有关的信息

72. 我们将在这一部分对第一部分中没有提到的《公约》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述(逐条论述),如有必要,也将重复论述。报告中包含的统计数据是从多家机构获得的,因为这些数据无法从一家机构中获得,因此,报告起草者不得不直接在多家相关机构寻找数据,故数据的统计时间有时会出现出入。

第1条 对妇女的歧视

73. 歧视即根据性别进行隔离、远离和限制,歧视的影响和目的是,无论女性是否结婚,妨碍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民事等领域与男性一样享有并行使人权和政治自由。

前言:

74. 因性别问题对待女性的方式与对待男性的方式不同,并对女性造成伤害,这样的行为被视为是歧视行为。《民族行动宪章》、宪法和各项立法都禁止任何对妇女的歧视,坚持男女平等,认为女性是社会中核心的、重要的分子。

第一:《民族行动宪章》

75. 《民族行动宪章》强调了平等、不歧视尤其是不歧视妇女的原则。《民族行动宪章》是维护人权原则的有效机制之一,从下列内容中可以看出《民族行动宪章》具有强制性质:

1)《宪章》确定了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的原则和基础。

2)如巴林埃米尔殿下在公民投票时所说:“《民族行动宪章》是我们民族前进过程中的根据,我们在此基础上不断前进,完善国家机构和宪法,我们从《宪章》出发在每一阶段都顺应人民的期望以有所作为。”

《宪章》是未来工作的指导,是国家发展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保障。

3)《宪章》还提到了未来:“政府和人民对《宪章》的内容都表示同意,可以认为《宪章》是代表国家未来工作的一份文件,为落实《宪章》中的基本思想,需要部分修改宪法。”从《宪章》的原则中以及宪法遵守《宪章》中可以看出,《宪章》具有强制性。

第二:宪法

76. 2002年修改后的《巴林宪法》确定了公平、不歧视的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人权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5条中规定:“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情况下,国家保证协调妇女在家庭工作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协调其与男性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

《宪法》第18条规定:“人们享有平等的尊严,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不因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宪法》第104条保障了法律的权威,规定法律的权威是统治的基础,是权利、自由以及司法独立的保障。

77. 2002年修改后的最新宪法强调和深化了民主的方向以及不歧视的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应赋予全体男性、女性公民参与行使其全部政治权利的机会。

宪法修改的部分包括确定了更多的公共权力与自由,这些权力和自由不受男女性别的歧视,这与国际社会一贯强调的人权公约是一致的。

宪法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应保障女性在所有的公共权力和自由方面、在生活的其他领域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无论女性是否结婚都不得存在限制,此外,国家还应协调妇女在家庭中的义务与在社会中的工作间的关系。

第三:法律

78. 巴林的法律在平等和不歧视妇女原则上与宪法保持一致。但国籍法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如巴林男性娶外国女性为妻,则其子女可以获得巴林国籍,而如果巴林女性嫁给外国男性,则其子女不可获得巴林国籍。巴林已经采取措施以结束这种歧视,如国王陛下向巴林女性的子女颁发国籍,颁发国籍是根据国王的意愿、凭借国王依国籍法而享有的权限进行的。目前,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内政部正研究给予全部这一群体的申请者以巴林国籍,以实现国王陛下的意愿。协商会议作为两个立法机构之一,已经采纳了关于给予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女性的子女以巴林国籍的法律意见。

第四:现状与未来展望

79. 从现实情况中可以看出,巴林女性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工作等各个领域中与男性享受平等地位的道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们会在随后的条款中向读者详细阐述)。

80. 尽管了取得了这些成绩,但巴林在落实上仍然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如社会遗产、管理、传统、社会对妇女的主流看法,还有法律条文与切实执行情况之间的差距,以及妇女对其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尚不完全清楚等。

81. 为了应对这些困难,必须尽快将国家关于振兴妇女的战略转变为在各领域的工作计划,包括消除妇女崛起和进步的困难和障碍,通过与政府机构协调来消除现实生活中和法律中一切针对妇女的歧视。这就要启动最高妇女委员会与青年和体育组织、新闻部、工业部、内阁事务部、住房部、卫生部、协商会议、巴林开发银行、社会发展部、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外交部、众议院、财政部、教育部、巴林研究中心、国王福利机构、巴林反家庭暴力组织、巴林妇女联合会等签订的议定书,此外,还要继续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来向妇女介绍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这一领域作必要的宣传。

第2条 关于消除歧视的责任

82. 各种形式针对妇女的歧视是令各国感到棘手的问题,因此各国一致同意采取相应的手段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国承诺采取下列做法:

如果各国的法律中还没有提出男女平等的原则,则应将其加入到各国的宪法、或其他适当的法律中,以通过立法切实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采取必要的法律或非法律手段,包括惩罚措施,以禁止对妇女的各种歧视。

通过法院和国家的其他公共机关,用法律保护女性与男性平等享受权利,使女性得到切实的保障。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保证权力机构和公共机构遵守这一原则。

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任何来自个人、组织、机构对妇女的歧视。

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方式,以更改或取消法律、法规、惯例、行为中构成对妇女歧视的内容和现象。

取消一切构成对妇女歧视的惩罚性法律条款。

第一:对《公约》第2条进行保留的原因

83. 巴林王国对《公约》的第2条进行了保留,即在伊斯兰教法的框架内予以执行,因为伊斯兰教法是巴林王国立法的主要来源,这一点在《宪法》第2条中有明确规定:“国教为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为立法的主要来源,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宪法》第37条规定,《公约》的优先等级低于宪法,协议、公约等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法学原理要求低级别的立法不得与高级别的立法相抵触,而宪法是比条约、协议级别高的立法,因此协议、条约应不与宪法相违背。

需要指出的是,巴林王国所保留的只是妇女在家庭中的情况,如女性获得的管理权、财产权和遗产等。至于其他与妇女有关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则没有做任何保留。

84. 即便我们回到遗产问题上,我们也可以发现伊斯兰教法以其完善的体系在公正的基础上实现了男女之间真正的平等,这种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和数字上的。

因此,王国做出这样的保留,不按字面去执行第2条,也就是不想导致与伊斯兰教法就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尤其是遗产问题相违背。

85. 例如,从对伊斯兰教法表面的解释上可以看到女性获得的遗产为男性的一半,这被认为是对女性的歧视。但是伊斯兰教法是一个完善的体系,伊斯兰教并没有使女性继承的财产为男性的一半成为继承中的普遍原则。这种原则只是在一些情况下和一些可以解释的原因下适用。

女性有时继承男性的一半,有时与男性一样继承相同的份额,如《古兰经》对于父亲和母亲在继承时给予同样的待遇,每人均不受歧视的继承六分之一。

86. 有时女性继承的份额多于男性。如果一个男性过世,留下一个女儿和他的父母,这时父母每人获得六分之一的遗产,女儿获得一半,即多于她的祖父。而如果只有女儿及其祖父在,则女儿获得四分之三的遗产,她的祖父获得四分之一。

女性也可能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即如果死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儿,则女儿获得三分之二的遗产,而儿子获得三分之一的遗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伊斯兰教中的遗产分配问题并没有削减女性的权利,至于一些情况下女性继承的份额少于男性,这并不是由于妇女自身地位的问题,而是与遗产、分配、社会公正、亲疏程度、继承人数量有关。否则,该如何解释一些情况下女性继承额与男性相等,有时超过男性,有时占遗产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呢。

第二:保障男女平等

87. 之前曾指出宪法要求国家保障女性和男性在各个领域的平等,这一宪法基础为妇女权益提供了保护,特别是当立法侵害了妇女权益时,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地位,可以求助于宪法法院来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

《宪法》第20条赋予所有人诉讼权。法律保障女性和男性平等地、不受限制地享有求助于司法的权利。女性有权求助于宪法法院,要求取消侵犯平等原则的法律内容。如果女性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且已构成犯罪,则女性有权求助于刑事司法并有权要求赔偿。如果事关行政决议的取消和赔偿问题,女性还有权求助于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

88. 巴林王国的各类、各级法院都应执行各项法律,其中包括《宪法》第37条中规定的条约。《民族行动宪章》和宪法保障全体公民在各阶段的教育权,《宪法》第7条中规定“国家支持科学、文学、技术,鼓励科学研究,国家为公民提供教育、文化服务,教育在法律确定的前几个阶段都是义务性的、免费的,法律制定了消除文盲的计划。”

89. 巴林的法律在男性和女性的教学大纲和考试方面没有差别,男性和女性在公立学校中所缴纳的学费也是一样的。

巴林法律赋予全体公民选择专业的自由,在学习的各个阶段,女性都可以学习男性学习的课程。我们发现,在巴林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前,这些权力就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从而说明并强调了巴林王国把握着平等和消除歧视的原则。但是一些主要的习俗使得女性在某几个专业中学习的数量比其他专业要多,在关于教育的段落中我们会涉及到这个问题。

第三: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平等和未来展望

90. 为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从而与法律现状相适应,巴林王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在各个省成立隶属于最高妇女委员会的女性申诉办公室,使其成为一种加强妇女权利、观察公约原则落实情况的机制,为此,最高妇女委员会做了关于消除针对妇女的行为歧视和政策歧视的研究,并抄送各办公室。其他的妇女组织和人权机构也就此问题做出了努力。

91. 另外,巴林研究中心作了关于就家庭问题立法的社会必要性的研究。研究结束后,最高妇女委员会发起了关于家庭法性质、重要性的宣传活动,还在2005年10月就此问题举行了多次论坛和对话会。这一问题已经在所有的可读性媒体和可视性媒体中进行了宣传,此外,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内政部和巴林研究中心合作完成了对妇女暴力情况的研究。

最高妇女委员会秘书处发表了妇女在教法法庭提起诉讼的手续指南,指导妇女如何求助于法院,向妇女解释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如何在教法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在2005年9月组织了关于国家司法在落实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中的作用培训班,有多家民间机构和政府机构的人士参加。

92. 巴林的女性和男性在卫生、教育、参政、工作方面在法律和司法面前是平等的,我们将在有关的公约条款中详细论述;尽管巴林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了重要的措施、出台了重要的决议,但是在落实方面仍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如国籍等问题。必须提高社会对妇女权利和妇女状况的认识,事实证明有很多社会群体对妇女权利和妇女状况都是无知的,因此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抓紧对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的培训计划和宣传计划,发挥传媒在提高社会对妇女权利和妇女问题的认识上的作用,而且有必要修改国际法以维护妇女和儿童的稳定。

还应当指出的是,颁布家庭法有助于实现家庭的稳定,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领域中的权利。

第3条 妇女的发展与进步

93. 为实现全体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各国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中包括立法措施,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一:宪法和法律的现状

94. 妇女的任何进步和发展都首先源于《巴林宪法》,《巴林宪法》保障了女性的平等原则和人权,《宪法》第5条中规定:“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情况下,国家保证协调妇女在家庭工作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协调其与男性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

《宪法》第8条中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医疗服务方面的权利,国家重视公共卫生,通过建立各类医院和卫生机构保障预防和治疗的手段。”

《宪法》第16条中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担任公共职务方面是平等的。”

我们在本报告的第一部分中已经提到所有的立法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贯彻着平等和妇女参与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再次予以重复。

第二:现状与未来展望

95. 巴林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启动宪法和法律中的内容。巴林国王陛下所实施的政治、经济、社会改革计划使巴林开始了多个旨在实现女性发展和进步的机制,例如:

女性参与法律的的制定,参加《民族行动宪章》委员会。

女性作为成员加入立法机构,协商会中有10名女性成员。

女性参与行政机构,如内阁中有两名部长,一名部长级女外交官,多名司局长及助理等。

通过劳动市场改革、教育改革、安排外籍劳工来开展经济改革计划,该计划将积极地反映女性的经济活动,为女性提供工作机会,提高其经济水平。

96. 此外,根据2001年第44号埃米尔令成立了最高妇女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巴林负责并专门从事女性问题和事务的官方机构。最高妇女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高巴林妇女的地位,女性在巴林的发展进程中做出了更大、更全面的贡献,女性作为公民应享有参与权。最高妇女委员会承担着多项重要工作,如在妇女发展、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方面提出公共政策的意见,制定国家妇女振兴的计划草案,解决女性在各个领域遇到的问题,检查与妇女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消除困难,对有关的法律提出意见。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各个行业,他们的经验和才干是为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的基础条件,委员会已经制定了妇女振兴战略,落实该战略在现阶段被认为是重中之重。最高妇女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青年的长期计划,以培养男、女青年,使他们成为未来的领导者。

97. 巴林协商会议中也成立了关于妇女和儿童的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讨论与妇女和儿童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儿童法,还讨论职业妇女的状况、母婴健康等问题。最高妇女委员会已经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就加强合作达成议定书。

98. 在地方层面上,各地都有关于妇女领域的地方机构,目前妇女组织的数量达到15个。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很多宗教机构和职业机构中都设有妇女委员会,数量达到15个,此外,还有一个女性福利组织、一个女性职业组织,这些组织和机构在宣传妇女权益以及如何行使权利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女性在工会中也有重要的位置,工会自2002年9月24日颁布2002年第33号法令《工会法》后成立,目前共有36家工会,其中五家工会的领导者是女性,2002年,工会管理委员会中的女性成员占总数的26.4%。

巴林妇女联合会在团体工作方面是各妇女组织的代表机构,最高妇女委员会是代表巴林妇女的官方机构,它们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致力于实现参与巴林妇女崛起的目标。

99. 尽管如此,推动女性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官方和团体付出更大的努力,为此,最高妇女委员会致力于通过组织培训班等加强对妇女政治、民事权利的宣传,这些权利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

第4条 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

100.

1. 根据《公约》所确定,各国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尤其是临时性措施并不被认为是为了加快男女之间的真正平等。实际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保留有不平等的准则。

2. 各国所采取的关于保护母亲的措施,其中包括《公约》中涉及的措施,不被认为是歧视性措施。

第一:概况

101. 为加强妇女在全面发展进程中的贡献,巴林王国认为在各领域制定振兴妇女的国家战略规划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依照《民族行动宪章》、2002年修正的宪法、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各国际条约、联合国与妇女有关的决议、北京会议的成果,巴林于2004年出台了本战略规划。

102. 通过调研,确定了巴林女性的需求,制定了预期目标和实现的手段与机制,并确定了上述战略规划中的几项核心工作:

法律(女性与立法)

经济

教育和培训

妇女的人权

宣传教育

社会

妇女与环境

妇女与参政

妇女与健康

妇女与决议的落实

103. 巴林已经召开了全部官方机构和团体参加的全国性大会,来制定妇女振兴的详细规划以启动战略。该战略是由国王批准的,国王是行政首脑,依据宪法各部长都对国王负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战略的重要性。最高妇女委员会向国王陛下递交报告,汇报与各部委、政府机关、地方机构一道执行和监督战略实施的进展,最高妇女委员会是从事所有与妇女有关的事务和问题的官方权威机构。

104. 战略的制定并不阻碍临时性、紧急性措施的执行,以消除巴林外嫁女性的子女在获得巴林国籍方面的歧视,国王以其权限根据国籍法赋予这一群体国籍,目前已经向外嫁女性的子女颁发了一些国籍,并已将所有申请者通过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内政部的共同委员会递交给王室。

105. 最高妇女委员会主席萨比卡殿下还设立了奖项,每两年颁发一次,奖励支持巴林妇女、增加妇女培训、将妇女融入发展计划、任命女性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和行政职务、制定反对针对女性的歧视的决议并执行相应政策的优秀部委和政府机构。设立这一奖项是为了推动公、私各部门在各类工作问题中不带有歧视的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机会,从而使女性能够享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宪章》所赋予的经济权利。这一奖项从性质上讲是鼓励性质的,但从内容上讲它促使公、私各部门执行男女平等、工作中不区别对待的政策。

此外,巴林王后、最高妇女委员会主席萨比卡殿下已经开始奖励社会工作中的有突出表现的女性,以鼓励其他女性学习之。

106. 巴林还颁布2005年第34号法令成立了消费银行,根据最高妇女委员会的指导来减少离婚妇女和怀孕妇女的困难,按照法院决定的额度给予款项。

107. 另外,苏莱曼王储殿下还在1999年实施了“王储世界奖学金计划”,该计划也包含在实现男女机会平等的框架中,该计划每年派遣十名最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其中五名男生五名女生,前往美国、英国等国的世界知名高校学习,该计划的目标是培养巴林的男女青年,使他们能够有能力承担起领导职位,为巴林王国的发展进程做出贡献。

巴林社会发展部下属的社会机构与警署和最高妇女委员会合作负责学生离开后与父母的见面工作。

第二:保护母亲的措施

108. 《宪法》第5条和第18条规定国家应保护母亲,协调女性在家庭中的义务与在社会中的工作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妇女在政府或私营单位工作中的权利作了规定,在政府部门,职业妇女可以休60个工作日的全薪产假和不带薪的结婚旅行假等。职业妇女享受的其他假期我们会在与工作有关的条款中说明。至于私营单位,女性可以享受全薪产假和哺乳假,在关于工作的条款中我们会详细说明。

第5条 对男女角色的成见

109. 各国采取的各项相关措施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

改变男性、女性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消除偏见、习惯,消除从压迫地位或某一个性别优越的观点出发而产生的行为以及从男性和女性的角色成见出发而产生的行为。

对家庭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家庭教育是一种社会功能,男性和女性在培养子女的问题上都承担有共同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孩子的利益都应当优先考虑。

第一:概况

110. 对于本条的第一款,我们要指出的是,巴林社会中压迫的思想以及某些人或某个阶层具有优越性的思想并不具广泛性,而与此相反,巴林社会是一个向其他人开放的社会,反对歧视的思想,因为巴林社会的原则、思想、伊斯兰信条都以平等、反歧视、接受他人为基础。可以很好地证明这一点的是,巴林女性自本世纪初开始就可以学习、工作,而没有男性反对。而在那之前,巴林女性就作为老师或学生参与了教育活动,没有得到社会的反对,而是得到了社会的鼓励。但是,存在一些文化的、社会的遗存,在一些方面限制妇女的参与,如参与政治、在政府部门或私营单位担任高级职位等,另外还有体育活动。巴林人民(超过98.4%的绝对优势)同意《民族行动宪章》,该《宪章》在其条款中保障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第一章社会的基本构成),规定:个人的自由应予保障,公民间的平等、公正、机会的平等是社会的基本支柱,国家有责任保障全体公民的这些权利,从广泛的原则上讲是人们在人类尊严上的平等,这一原则伊斯兰教在14个世纪以前就已经确定,《巴林宪法》也强调这一原则。

《民族行动宪章》在“家庭是社会的基础”这一条款中(第一章社会的基本构成)规定国家致力于支持妇女的权利,制定关于保护家庭和家庭成员的法律。《宪章》在关于统治体制的第二章中的“人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这一条款中规定:男性和女性公民都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依法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

第二: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111. 男性和女性在巴林社会中的作用是互补的,男性和女性在家庭中的责任是共同的,根据教法和惯例,丈夫是家庭的主人,照顾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

由于巴林家庭中受教育的女性数量较大,其中很大一部分女性已经涌向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位。巴林所有的工作都对两性开放,没有哪种工作为男性所垄断而没有女性。但毫无疑问的是,对女性角色的成见是存在的,尤其是在家庭中。而这一问题是家庭的内部事务,社会对家庭成员关系和角色的直接干预是不合适的。因此,在监督与家庭有关的行为这一问题上,主要应当依靠国家的政策,即通过战略规划,以宣传手段来改变妇女在巴林社会中的传统形象,积极突出妇女的贡献。同时也不应忽视妇女组织和机构的作用,这些组织和机构通过宣传使人们明确男性和女性之间就家庭事务问题进行建设性合作与交流的必要性。

112. 巴林在立法上也支持这样的观点,在职业女性的地位、女性与男性共同承担家庭事务等问题上达成一致。

这一立场是与《巴林宪法》相一致的,《巴林宪法》在第5条中规定:“国家保障协调妇女在家庭中的义务与在社会中的工作之间的关系,保障女性与男性在政治、社会、文化、经济生活中的平等。”这是减轻并消除对妇女的传统观念的重要步骤。

宪法和法律不阻止女性行使全部的政治权利,此外,《民族行动宪章》和修改后的宪法也对这一问题予以强调,女性可以作为地方选举和众议员选举的候选人和投票人参与其中,这在2002年至2006年已经实现,我们在之前曾经提到。

113. 巴林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变对妇女角色的成见,如制定振兴巴林妇女的战略,该战略包含一系列的目标和消除对妇女角色偏见的机制。此外,王后陛下作为最高妇女委员会主席与委员会成员一道视察了巴林所有的城市和乡村,其间会见了各个阶层的人士,会见中的主要议题是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地方的妇女组织和政治组织也在做了类似的工作,这些工作带来了选举上的发展,有两位女士进入了众议员选举的第二轮,此外,女性投票人的数量较之以前也明显增长。

114. 尽管取得了这些成绩,但还需要在这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为此,已经在巴林电视台上举办了面向公众的多个论坛,有多位宗教人士、女性活动家参加,论坛讨论了巴林各种与妇女地位有关的思想。最高妇女委员会还于2004年12月12日至15日为女性举办了名为“女性与政治参与”的培训班,有来自社会的各个群体参加,尤其是有来自妇女组织、民间社会机构、政府机构的女性人士参加。最高妇女委员会还与巴林研究中心合作组织了关于巴林妇女在地方选举和议会选举中的经验的调研,以确定没有一名女性能够跻身众议院和地方议会的原因。最高妇女委员会与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合作在2005年第一季度举办了两次关于社会类别的培训班、两次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培训班,参加的有社会各个群体,特别是妇女组织、民间社会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人士。2005年10月,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巴林大学合作举办了“法官在执行与妇女权利有关的国际条约中的作用”的培训班。在为2006年选举准备的过程中,最高妇女委员会与联合国和巴林大学合作举办了一系列培训班,以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推动女性的政治参与,是女性投身到2006年末举行的地方选举和众议院选举中。

最高妇女委员会还印制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文本,在大中专院校、民间机构、政府部门分发,以便介绍该公约。

115. 如果女性缺少对女性与男性权利平等这一问题的认识,(从地方选举和众议院选举结果以及社会和文化惯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如果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对社会上关于男性和女性在社会中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的认识深信不疑,那么这将为女性参与某些问题形成障碍。这就要求继续工作以解决困难,提高巴林妇女对其自身权利的认识,使男性的传统角色和女性在社会、家庭中的角色发生改变。为此,最高妇女委员会已经与教育部于2006年签订了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在改变女性在教学大纲、教学方式中的模式化角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在消除对妇女性别成见中宣传的作用

116. 宣传在形成普遍认识、影响个人对社会关注的各类问题的看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反对针对妇女的歧视问题、让女性认识到在社会中切实发挥作用的必要性以及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等。宣传的重要性尤其可以通过电视屏幕体现出来,因为电视已经进入每一个家庭,可以给观众与直接的印象。

117. 如果我们看一下世界各国媒体通过卫星电视播出的歌曲、电影、广告等节目,我们会发现大多数节目都已不恰当的形式展示女性,即展示女性的身体,这会加深对妇女的传统看法,因为节目中展示女性是为了吸引视线,或者仅仅是一个专门做饭和忙家务的工具。

118. 巴林电视台很久以来一贯注意在其节目、广告、电视剧中避免形成类似对妇女的成见。关注巴林电视节目的人注意到巴林电视台与世界大多数其他国家不同,它并不毫无内容地展示女性的肢体和动作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与此相反,人们看到巴林女性在传媒中扮演者与男性平等的重要角色,在电视中亦如此,女性作为节目主持人、播音员、导演等出现在电视上。我们知道巴林电视通过节目和电视连续剧部分改变了女性的模式化形象,如电视剧《良言》,该剧涉及各种社会问题,并试图通过客观的、平衡、互相尊重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该剧还宣传了对权利和义务的总体认识。

119. 巴林王国新闻部与最高妇女委员会签订了合作议定书,努力改变对妇女的负面看法,合作打击有可能强化性暴力的暴力杂志和电影。

女性在各类报纸、杂志中担任重要的角色,表4就此予以说明。

表(4)

女性

男性

女性所占比例

《这里是巴林》杂志

6

12

35%

《时光》报

16

44

27%

《宪章》报

43

81

37.4%

《中心》报

22

129

14.5%

资料来源:新闻部。

120. 我们发现消除女性在宣传中的负面形象时主要需应对的是外国的节目和电视剧,其次是国产电视剧,这些节目在电视上展示并形成了对女性的模式化形象。需要指出的是,外国的卫星电视吸引了大量巴林青年人观看,而其中的大量节目和电视剧都有女性的负面形象。

121. 女性模式化形象在媒体中依然存在,这与女性不参与国家新闻政策的制定是有关的。

为消除这些困难,应努力提高妇女在新闻领域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参与度,使女性参与到国家新闻政策的制定中来。培养新闻领域的男、女从业人员解决社会问题,还要就传媒中的妇女模式化形象以及这种形象对社会的影响进行研究。

第四:对妇女的暴力

122. 歧视妇女的表现之一就是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这一重要问题无疑得到了巴林各界的重视。这种重视可以通过各妇女组织举办的宣传活动中体现出来。最高妇女委员会也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大贡献,它对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了研究,在这些案件中女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而理由是他们的丈夫实施暴力。最高妇女委员会与比特拉库关注家庭暴力现象中心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该中心是由巴林反家庭暴力组织来管理的,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包括委员会向中心提供资金支持,与中心合作通过利用治疗中心的服务来解决家庭暴力现象,此外,双方还合作举办培训班、宣传研讨会,交流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经验和信息。

下列表格说明了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形式和数量:

2001年针对妇女的犯罪

表(5)

序号

罪名

总数

针对妇女犯罪

比例

1

对他人身体安全的侵犯

4 099

466

11.4%

2

抢夺

31

31

100%

3

性侵犯

135

23

17%

4

诽谤

1 042

218

20.9%

5

谩骂

526

109

20.7%

6

强奸

130

21

16.2%

总计

5 963

868

14.6%

资料来源:内政部。

2002年针对妇女的犯罪

表(6)

序号

罪名

总数

针对妇女犯罪

比例

1

对他人身体安全的侵犯

3 205

625

19.5%

2

抢夺

15

15

100%

3

性侵犯

181

99

54.7%

4

诽谤

1 056

284

26.9%

5

谩骂

687

187

27.2%

6

强奸

50

22

44%

总计

5 194

1 232

23.7%

资料来源:内政部。

2003年针对妇女的犯罪

表(7)

序号

罪名

总数

针对妇女犯罪

比例

1

对他人身体安全的侵犯

2 070

574

27.7%

2

抢夺

16

16

100%

3

性侵犯

66

26

39.4%

4

诽谤

670

228

34%

5

谩骂

360

131

36.4%

6

强奸

25

12

48%

总计

3 207

987

30.8%

资料来源:内政部。

2004年针对妇女的犯罪

表(8)

序号

罪名

总数

针对妇女犯罪

比例

1

对他人身体安全的侵犯

3 837

732

19.1%

2

抢夺

27

27

100%

3

性侵犯

123

44

35.8%

4

诽谤

1 354

463

34.2%

5

谩骂

1 025

206

20.1%

6

强奸

22

11

50%

总计

6 388

1 483

23.2%

资料来源:内政部。

123. 我们可以看到巴林的法律中没有专门为对妇女的暴力进行定罪的部分,这部分犯罪被自动归在了对他人侵犯罪的法律条款中,这些法律条款包含对身体安全的侵犯、性侵犯、抢夺罪等,对这些犯罪的惩罚可以直至绞刑。这些有效遏制了对妇女的暴力犯罪。巴林王国的妇女组织也在这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124. 王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最高妇女委员会成立了接受妇女控诉的中心,在王国的五个省还成立了隶属于该中心的办公室,该中心的主要目标是关注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提出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最高妇女委员会还设立了接受女性控诉的电话热线,采取适当的方式与女性进行沟通,以便于妇女接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最高妇女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指导女性向教法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的指南,从而在与女性有关的法律问题上提供帮助,尤其是与家庭暴力有关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样的问题和如何在法庭举证等。此外,最高妇女委员会还成立了妇女援助中心,为受到暴力的女性、被丈夫逐出家庭的女性提供场所以便接受必要的关怀和指导。最高妇女委员会制定了工作计划,对各种针对女性的暴力进行宣传,该计划包括在2005年第四季度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组织反家庭暴力研讨会,由多位来自各省、各团体的人士参加。此外,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内政部和巴林研究中心合作进行了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研究。

125. 巴林还成立了司法学院,在法官任职前对其进行培训,这将有助于帮助法官正确地解决与对妇女家庭暴力的有关问题。内政部非常重视增加女性警察的数量,以便于处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第一批女性警察已经毕业。根据最高妇女委员会的建议,政府颁布了2005年第40号法令修改了1986年第26号关于教法法院程序法规的法令,从而简化了教法法院的手续,保障了司法的简化性。

126. 地方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成立了两个妇女援助中心,一个隶属于一家妇女组织,另一个隶属于一家人权组织。一家妇女组织还成立了一个家庭指导中心,该中心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家庭咨询,与律师直接合作帮助无力承担司法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暴力受害女性处理案件。一家妇女组织还开辟了电话热线,接受家庭暴力受害女性的控诉,为她们提供关怀,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通过各类媒体,通过组织论坛、培训班,培养了一批能够处理妇女暴力问题的干部,扩大了社会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认识。在最高妇女委员会主席的关心下,在国际组织的组织和社会的参与下,在政府和地方的共同合作下,2005年1月巴林王国召开了反暴力大会,以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

127. 但是由于女性不愿宣扬家庭暴力问题,这一问题在很多时候依然存在,大多数妻子接受她们的命运,掩盖事实,不愿丢脸面,女性不愿意说出受暴力的事实还出于害怕丈夫的报复,且妻子无法从丈夫、父亲、兄弟那里取得证据,尽管女性承受了暴力,但她们不知道如何证明。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不能说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尽管有人呼吁在立法中单独列出章节就家庭暴力犯罪以独立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制定和市的机制对此问题严肃处理。

128. 事实上,暴力问题以及对该问题的限制与立法无关,我们之前曾提到了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处罚。我们所需要的是找到一个打击对妇女暴力的成功机制,这只有在与家庭和妇女有关的各类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完成。

129. 为应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必须对司法进行改革。巴林的法院仍然缺少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这就要求从管理上和法律上进行改革,此外,还要对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就人权、如何处理暴力问题进行培训。

130. 还必须颁布家庭法,该法必将减少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还应在教法法院中设立附加法庭,发挥家庭指导部门的作用。

媒体在巴林社会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妇女承受的暴力及后果、如何预防和解决暴力进行了宣传。此外,应为在司法、医疗、社会、教育、警察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制定计划,使他们能够用对妇女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还应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作用。

第6条 反对利用妇女

131. 各国采取了各种适当的措施,其中包括必要的立法手段,来反对各种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

第一:保护妇女的现状和反对利用和贩卖妇女

132. 事实证明巴林社会反对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一方面是因为这种行为是与伊斯兰教法相违背的,另一方面,也是与社会原则相违背的。巴林社会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并不满意,但大多数卖淫的妇女都是外来的,是以从事其他职业的名义来到巴林。

巴林社会的各阶层、各群体都反对卖淫的行为,宗教人士也就卖淫活动在社会中的危害进行了宣传,民间组织特别是人权机构在这一问题上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此外,媒体也就卖淫活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做了大量工作。

第二: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和反对利用、贩卖妇女

133. 巴林法律保障妇女维护自己的尊严的名誉,卖淫是非法的。巴林王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个补充议定书,即《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林还于2006年加入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2007年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34. 1976年第15号刑法中的第324条至332条对通奸和卖淫予以严厉的处罚:对于鼓动或帮助妇女通奸或卖淫的人予以3年监禁,如果被害人的年龄未满18岁,则处于5年监禁;对于强迫或威胁妇女通奸或卖淫的人判处7年监禁,如被害人未满18岁,则判处10年监禁(根据《刑法》第325条)。

135. 控制或怂恿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的,处以5年以内监禁(第326条第2款),如犯罪人是受害人的丈夫,则加倍处罚(第327条)。法律禁止设立卖淫场所,对在公共场所公开煽动卖淫的人予以处罚,如果犯罪人是被害人的丈夫,则可以处以15年监禁。

对于煽动、协助、利用、诱骗妇女卖淫的人法律予以处罚。根据刑法第344条之规定,对于强奸罪法律予以重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三:现状与未来

136. 巴林王国在应对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女性的问题上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成立了由各个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打击贩卖人口工作组,来制定打击贩卖人口的国家战略。巴林还在内政部设立了打击贩卖人口处,以通缉嫌犯。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已经将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草案递交给众议院,还用多国语言印制了关于外国女性劳工权利与义务的印刷品,在使馆和入境点发放。劳动部还开通了电话热线接受控诉,提供建议,还任命了多位检察人员监管外国女工的情况。

137. 同时,巴林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多个相关公约,如(c105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和(c29号公约)《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个补充议定书,即《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巴林还签署了多个其他相关公约,如《阿拉伯反恐公约》。

一些妇女权利协会已经开始寻找贩卖妇女,利用妇女卖淫的案例及对其予以打击的方法,同时这些协会也就此问题准备制定教育方案。目前该问题仍然在研究之中,具体统计或精确信息还不充分。

第7条 政治生活

138. 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在政治生活中对女性的歧视,国家特别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

在所有选举和公投中投票。

参与制定和执行政府的政策,担任公共职务,在各层次的政府中完成公共事务。

参加关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

巴林的宪法和法律对此有安排,我们会在之后具体谈及。

第一:选举资格

139. 2002年修正后的《巴林宪法》在第1条中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有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如非根据法律规定,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5条中规定:“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情况下,国家保证协调妇女在家庭工作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协调其与男性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保证男性与女性之间在公共权利与义务上不存在差别。”

巴林颁布了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2002年第14号法令,还颁布了关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的2002年第15号法令,这两个法令强调了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

参与投票

140. 2001年2月的《民族行动宪章》投票是巴林妇女第一次参加投票,女性的投票率达到49%,人民以98.4%的支持率批准了该《宪章》,从而为修改宪法、政治改革、立法改革铺平道路,赋予妇女以全部的政治权利,使妇女获益。*

2)参加地方选举

141. 2002年有31名女性作为候选人参加了地方选举。这将《民族行动宪章》和修改后的宪法赋予女性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平等的政治权利变成了现实。2002年5月9日,31名女性和275名男性参加了地方选举,尽管没有一位女性赢得选举,也没有一位女性进入第二轮,但是巴林女性开始作为投票人计算投票比例,第一轮投票中,女性的投票率为51%,第二轮中,女性的投票率为55%。这一比例说明了妇女在政治觉悟上的发展和对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视。2006年,巴林女性也参加了选举,有5名女性候选人、160名男性候选人,没有女性胜选。

3)参加众议院选举

142. 巴林女性在2002年作为候选人和投票人参加了众议院选举,共有8名女性候选人和169名男性候选人,尽管没有女性在选举中获胜,但是有两名女性候选人进入了第二轮选举,希望在下一次选举中巴林女性能够成功。巴林女性在众议院选举中的投票率达到47.7%。巴林女性也参加了2006年的众议院选举,女性候选人数量达到16名,男性候选人为190名,有一名女性候选人获得议员席位。

此外,2002年有6名女性被任命为协商会议成员,2006年有10名女性被任命为协商会议成员,协商会议相当于参议院,共有40名成员。协商会议与众议院共同参与立法,协商会议具有政治职能。

2002年地方选举和众议院选举中(第一轮、第二轮)候选人比例表

表(9)

说明

女性

男性

数量

%

数量

%

地方议会

31

10.1

275

89.9

众议院

第一轮

8

4.2

169

95.8

第二轮

2

4.3

44

95.7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2006年地方选举和众议院选举中(第一轮、第二轮)候选人比例表

表(10)

说明

女性

男性

数量

%

数量

%

地方议会

5

3.1

160

96.9

众议院

16

7.7

190

92.3

第二:公共职务

143. 《宪法》第16条规定:

公共职务是为居民服务的,指国家公务员在其岗位中履行公共利益。外国人不得担任公共职务,除非法律予以说明。

公民在依法担任公共职务方面是平等的。

《巴林宪法》支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所有与巴林劳动者有关的规章以及2006年第35号民事服务法均与宪法的原则相一致。

第三:社团

144. 《宪法》第27条就结成团体和工会的自由做出了规定,须在国家范围内、有合法的目标和正确的方式,不得侵犯宗教和公共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加入任何一个团体或工会。

在各领域中都没有对男性和女性结社进行限制,同样也没有关于女性的婚姻状况方面的限制。

各团体总部中的女性成员比例占成员总数的65%,各团体管理委员会中的女性成员占成员总数的40%,有17名女士担任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主席,有24名女性担任24个妇女组织的主席。2006年,巴林妇女联合会成立,该组织的成立是巴林妇女工作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推动了女性在各领域的发展。*

参加工会工作

145. 自2002年9月24日巴林颁布2002年第33号关于工会工作的国王令后,巴林妇女开始加入工会。截至2003年9月共成立了36家工会,其中5家工会的主席为女性,包括酒店与餐饮工会、自由市场工会、服装纺织厂女工工会、巴林海湾国家EDS工会。工会管理委员会中的女性成员数量占总数的22.5%,最近有一位女士进入了巴林工会联合会的管理委员会。在开始工会工作仅仅两年后,巴林女性参与工会工作的比例便达到了一个令人振奋的高度。**

2)参加职业协会

146. 女性参加了很多职业协会,如医生协会、工程师协会、律师协会等。但是女性在这些协会中担任领导人的比例还有限,与男性相比比例还很低。

第四:付出的努力与未来展望

147. 国家关心各类社会团体的发展,社会发展部专门成立了支持社会团体的中心,支持可以在社会发展领域有所贡献的项目。该中心的成立是为了通过提供技术和培训上的支持,提高社会团体的能力。此外,中心还提供资金支持,如在支持发展领域和基础领域,支持社团参与民事工作。

巴林为实现女性的政治参与而做了大量的工作,如:

最高妇女委员会执行了完善的工作计划(鼓励参与政治计划),以提高社会对妇女参与政治的重要性的认识,敦促女性行使其政治权力,通过举办论坛和研讨会对女性就政治工作机制及其成功的要素进行培训。

148. 自2004年第四季度起直至2006年末地方议会和众议院选举开始,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巴林大学合作组织了关于宪法、选举条例、政治权力组织法的多个培训班和研讨会。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多家部委和国家机关签署了多项合作议定书,以此来推动女性参与制定和落实发展计划。

149. 另外,众议院于2005年7月12日批准了《政治团体法》,该法允许成立政治团体,允许加入政治团体和组织团体的工作。

根据2005年第39号国王令成立了政治发展学院,该学院的主要工作是就政治参与问题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各群体的政治觉悟和法律觉悟,强调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担任该学院秘书长的是一位女性。

150. 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导致女性不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首先是一些社会遗存和社会信条不提倡女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还有一些对《圣训》中关于女性地位说明的误解,此外,女性对其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觉悟也不够充分。

151. 为应对这些困难,必须加紧工作,鼓励和培养有意愿参与政治工作的女性,提高女性在管理时间、协调家庭责任与公共责任关系方面的能力,鼓励女性参与社会团体。为此,应敦促政治团体采取措施任命女性担任领导职务,还应制订法律法规推动女性的政治参与成为现实。

第8条:在国际层面上的代表与参与

152.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享有在国际层面上代表政府、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的机会。

第一:女性在国际层面上作为代表

153. 在国际层面上,女性实际上还没有被赋予作为大使代表政府的完全的机会,尽管没有任何教法和宪法上的限制,巴林只是在1999年任命了一名女大使,2007年任命了第二位女大使,而男性大使的数量为23名。

有一名女性担任了联合国活动代表与联合国计划协调人助理一职,还有一些女性在联合国新闻中心、联合国环境计划、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通讯技术办公室就职。

154. 关于女性参加巴林外交使团的问题,除任命女大使外,还任命了多位女性文化专员和12名职员,由此,巴林女性在外交使团中比例接近15%(根据外交部估算)。*

女性在其他的国际性代表职位上得到了很好的机会,有三位女士成为国际组织的代表。*

2006年,一位巴林女士被推选为联合国大会主席。

巴林女性参加了多个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在这些组织中工作的巴林女性数量目前达到30人,而2003年这一数字为19人。巴林女性还参与了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最高顾问机构,巴林是唯一一个在这一机构中任命了两位女性代表的国家。

第二:女性参加国家会议

155. 关于参加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议,巴林女性代表巴林参加了多个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议,如:*

参加1995年在中国北京召开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会议。

参加2000年6月5日至9日召开的关于“两性平等、发展、和平”的联合国大会第23届特别会议。

参加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所属的阿拉伯妇女委员会会议。

参加西亚国家经济、社会委员会所属妇女委员会的会议。

参加2000年在开罗举行的第一届阿拉伯妇女峰会和2002年在约旦举行的第二届峰会。

参加阿拉伯国家妇女组织会议。

参加2003年3月至4月召开的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参加2003年11月至12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

参加2003年6月在伦敦举行的“人权观念与发展进程”会议

参加2003年9月召开的阿拉伯国家联盟金融委员会会议。

参加2003年在华盛顿召开的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国际会议。

参加2004年1月召开的第二届“美国与伊斯兰世界的关系”多哈会议。

参加2004年3月至4月召开的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

参加2004年11月至12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参加2004年3月15日至16日在阿布扎比召开/举办的关于“海湾地区的国际利益”论坛。

参加在突尼斯召开的通讯峰会。

最近,外交部更新了对外交部女性工作人员以及外交官夫人的培训计划,根据外交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外交方面的知识。

156. 尽管巴林女性在担任国际性代表、参加国际会议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们注意到,女性参与各政府机构境外官方事务的水平还是很低的,2000年,有357名女性被派出,男性为1 870名。2001年有419名女性被派出,男性为2 211人。2002年,有562名女性被派出,男性为2 649名。2003年,有415名女性被派出,男性为2 213名,2004年,有338名女性被派出,男性为2 227人。因此,我们应当通过与有关的政府机构和相关部委进行协调,增加女性驻外人员的数量,提高女性的比例。**

第9条 国籍

157.

1. 各国在取得、保留、更改国籍方面赋予女性和男性平等的权利,同时也特别规定只有因女性与外国男性结婚或结婚后丈夫改变国籍,女性才自动更改国籍或无国籍或改为丈夫的国籍。

2. 各国在女性的子女的国籍方面赋予女性和男性同等的权利。

巴林女性在取得巴林国籍方面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

第一:在取得国籍方面女性与男性是平等的

158. 《巴林宪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人们享有平等的尊严,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不因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巴林宪法》重视在巴林社会的各领域树立男女平等的原则。

159. 巴林女性在取得巴林国籍方面与男性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巴林女性不因与外国男性结婚或其丈夫改变国籍而改变国籍或失去国籍成为无国籍或改为丈夫的国籍。《巴林宪法》第17条中规定:“巴林国籍由法律所确定,除对犯有叛国罪的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外,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宪法》第31条确定了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一致的重要原则,规定不得将公民驱逐出巴林王国,不得禁止公民回国。《巴林宪法》在国籍方面确定了平等的原则,相关法律确定了取得国籍的条款。

160. 巴林女性在保留巴林国籍和取得他国国籍方面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巴林女性的国籍不因其与外国男性结婚而受影响,巴林女性可以保留巴林国籍,只有在其取得了其丈夫所在国国籍的情况下,才失去巴林国籍。但是巴林女性可以在终止婚姻关系后恢复巴林国籍,只要其宣布恢复国籍的愿望并回到巴林居住即可。

第二:出国证件

161. 关于女性的出国证件,我们看到巴林女性可以取得护照并离开巴林,而无须经过其丈夫或监护人的同意。护照是女性可以单独取得的证件,女性可以离开巴林,而不必经过其丈夫和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巴林保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9条第2款

162. 巴林王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第9条第2款作了保留:各国允许妇女在其子女取得国籍方面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国籍方面,巴林有1963年颁布的巴林国籍法和国籍法修改稿,1989年第12号的巴林国籍法修改稿第4条规定,无论孩子出生在巴林还是巴林以外,如果孩子的父亲是巴林人,则孩子被认为是巴林人。

同时,当父亲不具有其它国籍时,孩子出生后可视为巴林人,并可将父亲在巴林的出生地作为其正常居住地。

163. 可以看出,巴林的法律在血亲权利方面是按照父亲这一方面安排的,即只有孩子的父亲是巴林国籍,孩子才能取得巴林国籍,这与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在国籍方面的立法是一致的,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叙利亚等国,此外,也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国际法相一致。

164. 巴林对《公约》第9条作保留的原因在于巴林国籍法确定了血亲权来自父亲一方的原则,即如果巴林男性娶外国女性,则给予男性公民的子女以巴林国籍,而如果巴林女性嫁给外国男性,则其子女不能被给予巴林国籍。这样立法是为了避免子女获得双重国籍,因为这些子女一定可以获得其父亲所在国的国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从父亲一方确定血亲权。

165. 巴林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希望使巴林法律与《公约》完全一致,目前已经有关于从母亲一方考虑血亲权的建议,但该建议尚在国民议会的讨论过程中。

巴林在立法中也采用了血亲来自母亲的安排,如国籍法第4条规定:“无论孩子出生在巴林还是巴林以外,如果孩子出生时,其母为巴林国籍,则可不考虑父亲的因素,孩子被认为是巴林人。”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巴林法律采取了母亲血亲权,在此情况下无论孩子出生在巴林还是巴林以外,都赋予巴林女性的子女以巴林国籍。

166. 巴林法律的这种规定是与人权原则相一致的,使得这一群体中的孩子可以获得国籍。

第四:付出的努力与展望

167. 根据国王的指示,为利于巴林外嫁女性的子女获得巴林国籍,减少女性与男性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别,巴林国王按照国籍法所赋予的权利向一部分申请者颁发国籍。对于其他还没有颁发国籍的申请者,国王决定由最高妇女委员会、王室内阁、内政部组成联合委员会,研究向这些申请者颁发国籍的可能性。

巴林还着手颁布新的国籍法,内政部正准备法律草案以递交国民议会根据宪法机制批准。我们希望随着新法的出台,在国籍方面对女性的歧视问题将得到解决。

第10条 教育

168. 各国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

有同样的条件获得职业指导,在所有城市或乡村的教学机构学习并取得成绩,这种平等贯穿在所有的幼儿学习阶段、公共教育、职业教育、技术教育、高级技术教育以及其他各种职业培训之中。

提供同样的教学计划,同样的考试、同一资质的教学机构、同一质量的教学楼和教学用具。

通过鼓励混合教育特别是通过修改教科书和教学方式,在所有的教学层次和教学形式中消除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固有观念。

在获得奖学金、教育金方面提供同样的机会。

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延续性教学计划,其中包括成人教育计划,消除文盲计划,特别是旨在消除男女间教育鸿沟的计划。

降低失学率,为提前放弃学业的女生和女性安排教学计划。

同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机会。

获得一定的教育信息以有助于保障家庭的健康和舒适,其中包括关于家庭规划的信息和建议。

第一:妇女及教育情况简述

169. 巴林对女性的官方教育开始于1928年,早期的这种教育为女性真正地进入社会和劳动市场发挥了很大的、关键性的作用,在社会中创造了对妇女的积极态度,使妇女融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

170. 巴林公立学校中在册的女生数量占到学生总数的50.5%,2004至2005学年,在册女生数量为62 185名,学生总数为123 237名。2004至2005学年,私立学校中在册女生的数量达到13 961名,学生总数为 31 098名,在2001至2002学年,私立学校中在册女生的数量为11 848名,而学生总数为26 692名。*

171. 对女性的教育以及女性与男性在教育上的平等,说明巴林王国重视女性,一贯致力于提高女性的科学文化水平。女性与男性在各学习阶段中的录取程序都是一样的。下表表明了女性在教育领域所得到的重视程度。值得指出的是,根据2004年的联合国报告,巴林在基础阶段受教育比例上取得了第一名的位置。

15岁以上的巴林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根据1991和2001年统计)

表(12)

最高学历

女性

男性

比例%

比例%

1991年

高中

22 330

73.49

26 124

71.70

专科

3 275

10.78

3 627

9.96

本科

3 735

12.29

4 669

12.82

预科

802

2.64

1 148

3.15

硕士

189

0.62

641

1.76

博士

55

0.18

224

0.61

总计

30 386

100.00

36 433

100.00

2001年

高中

42 177

70.15

43 232

69.96

专科

6 199

10.31

5 550

8.98

本科

8 620

14.34

8 049

13.03

预科

2 363

3.93

2 891

4.68

硕士

575

0.96

1 582

2.56

博士

190

0.32

490

0.79

总计

60 124

100.00

61 794

100.00

资料来源:教育部。

172. 巴林政府制定了消除文盲的全面计划,巴林对教育的重视带来了女性文盲率的大大降低。1971年,巴林15岁以上的人口中,女性文盲率达到76.1%,男性文盲为46.4%,到2001年,15岁以上的人口中,女性文盲率降低至17%,男性文盲率为7.5%。*

173. 教育部发布了2004至2005学年题为“发展计划的开端年——满足发展需求、向电化教育转变、向全体公民提供教育、消除文盲”的报告,这份报告证明了全面消除文盲、向全体公民提供教育、使公民符合新要求、扩大电化教学的决心,下列统计数据表明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

(在教育部中工作的非巴林籍女性教职员工人数)

表(13)

部门

数量

小学

45

初中

36

高中

31

教育部各部门

4

资料来源:教育部。

(各教学阶段中巴林籍女性教职员工的人数)

表(14)

高中女性教职员工的数量

1 905

初中女性教职员工的数量

2 023

女子小学中女性教职员工的数量

2 919

男子小学中女性教职员工的数量

1 439

资料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各部门中巴林籍女性员工的数量)

表(15)

教育部各部门中巴林籍女性员工的数量

699

资料来源:教育部。

2005至2006学年关于巴林私立学校中教工员额的统计数据

表(16)

学校类型

性别

教工员额

本国私立学校

男性

246

女性

1 031

男性所占比例

19.26%

女性所占比例

80.74%

总数

1 277

外籍私立学校

男性

180

女性

1 135

男性所占比例

13.69%

女性所占比例

86.31%

总数

1 315

侨民学校

男性

8

女性

29

男性所占比例

21.62%

女性所占比例

78.38%

总数

37

男性总数

434

男性所占比例

16.51%

女性总数

2 195

女性所占比例

83.49%

教育机构总数

2 629

资料来源:教育部。

第二:《民族行动宪章》和《巴林宪法》中规定的女性受教育权

174. 《民族行动宪章》和宪法保障全体公民不受任何歧视地在各个教育阶段享有教育权,《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重视科学、文学、技术,鼓励科学研究,国家保障公民的教育服务和文化服务,在法律所确定的前几个阶段教育是义务的、免费的,法律制定了消除文盲的计划。”

在教学计划和考试方面,巴林的法律没有对男性和女性加以区分,男性和女性在公立学校所缴纳的费用也是一样的。

巴林法律赋予全体公民选择专业的自由,在学习的各个阶段,女性都可以学习男性学习的课程。

175. 巴林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中都没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女性在各阶段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机会,女性可以享受奖学金,可以参与延续性教学计划,其中包括成人教育计划,消除文盲计划,特别是旨在消除男女间教育鸿沟的计划。

另一份由教育部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女性受教育的比例在提高,这一比例在各教育阶段包括大学阶段都有提高,数据同时表明文盲率正在下降,这证明女性与男性在受教育的机会方面没有受到任何歧视。

176. 由此,我们可以说巴林王国已经解决了在基础、中级、大学等各教育阶段向女性提供受教育机会的问题,从而推动巴林王国向提高教育质量、扩展教育领域的方向发展,以应对时代的要求,适应世界科学、技术、信息的发展。此外,还推动巴林在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方面提供多元化的选择,以增加提高女性能力的机会,强化女性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进步方面的参与。

第三:成年人中可以阅读和书写的人口比例

177. 由于巴林学校的发展和巴林在消除文盲方面付出的努力,巴林文盲率逐年下降。中央统计局2001年的统计报告指出:

巴林人口中的文盲率自1991年至2001年的十年间有了大幅下降。2001年,男性文盲率为7.5%,女性文盲率为17%,总文盲率为15.4%。而1991年男性的文盲率为13.3%,女性文盲率为28.7%,总文盲率为21.0%。*

在10至44岁年龄段的巴林公民中,文盲率在降低,这一群体是生产者或未来的生产者,2001年这一群体的男性文盲率为1.4%,女性文盲率为4.0%,总文盲率为2.7%。而在1991年,男性文盲率为2.4%,女性文盲率为10.5%,总文盲率为6.4%。*

2001年,18岁以上年龄段的巴林公民中有52.5%获得了高中文凭,而在1991年,这一数字是39.1%。*

这些数据证明巴林王国对消除文盲问题的重视和关心,巴林王国致力于加强教育,提供一切有利于消除文盲的便利。

15岁至24岁年龄段的公民中能够读写的人口比例2001年统计

表(17)

性别

人口

(15-24岁)

能够读写的人口数量

(15-24岁)

能够读写的人口比例

(15-24岁)

总比例

总数

82 598

82 013

99.29%

1

男性

42 410

42 087

99.24%

女性

40 188

39 926

99.35%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第四:消除文盲和成人教育

178. 教育部为两个群体制定了非正规的教育计划,这两类群体是文盲和跨越了文盲阶段但有意愿继续学习的群体。

扫除文盲和继续教育中心已经遍布巴林王国,该中心面向从城市到乡村的所有男性、女性公民,教学水平到初中阶段,为免费服务。男性或女性学习者可以在完成强化学习后取得相当于初中的文凭,如果年龄合适可以继续到公立高中完成高中学习。

教育部继续教育司致力于扫除10至44岁年龄段中剩余的文盲人口,根据2001年的统计数据该年龄剩余文盲人口占巴林人数的2.7%,15岁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12.3%,如下表:

15岁以上人口的文盲率(1971年至2001年)

表(18)

说明

1971年

1981年

1991年

2001年

男性

46.4

25.2

13.3

7.5

女性

76.1

48.1

28.7

17.0

男女合计

61.0

36.6

21.0

12.3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179. 考虑到巴林对世界扫除文盲协定的承诺,以及世界各国对降低文盲比例的要求,即2012年的文盲率比2003年降低50%,巴林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性措施来降低文盲数量、降低基础教育(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中的失学率,而这主要是通过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来宣传扫除文盲的重要性,各类教育中心、公立学校、健康中心、社会中心、政府机构、民间机构也发起了宣传运动,以此来鼓励公众参加扫除文盲和成人教育中心的学习。

第五:巴林各阶段教育

180. 教育部努力吸收所有适龄儿童,鼓励公民和居民重视对其子女的教育,敦促他们到公立学校学习。教育部为开设针对外国侨民子女、外国劳工子女的私立学校简化程序,以便于他们的子女接受教育。

*最近10年来(1992至1993学年-2002至2003学年),巴林在小学入学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公立、私立小学在册男女学生数量在2002至2003学年达到148 417名,而在1992至1993学年,这一数字是120 657名,即增加了19%,这说明了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在提高。

近十年来,公立学校在各教育阶段都得到了很大发展,小学的纯入学率达到了100%,这一数据在发达国家中也名列前茅(这一数据指的是小学在册学生数与小学适龄教育人数的比例)。

巴林小学、初中、高中教育中女生和男生的比例

表(19)

阶段

1992-1993学年

2002-2003学年

男生

女生

总计

女生所占比例

男生

女生

总计

女生所占比例

小学

29 403

28 723

58 126

49.4%

31 671

31 949

63 620

50.2%

初中

12 856

13 046

25 902

50.4%

15 080

15 163

30 243

50.1%

高中

9 992

10 185

20 177

50.5%

12 563

13 909

26 472

52.5%

总计

52 251

5 194

104 205

49.9%

59 313

61 021

120 335

50.7%

资料来源:教育部。

2003-2004学年巴林教育统计数据

表(20)

说明

女生

男生

女生与男生的比例

录取人数

小学

34 491

35 968

0.96

初中

17 933

18 600

0.96

高中

13 738

12 282

1.12

181. 关于小学阶段学习连续性的问题,在公立学校中无法升入五年级的学生比例低于1%,也就是说,巴林小学的失学率非常低,那一部分学生是由于转入私立学校或出国或病假或死亡。

失学儿童的数量、各阶段失学的比例、原因、性别2001至2002学年

表(21)

1. 失学原因

2. 性别

3. 小学阶段

初中阶段

高中阶段

总计

不愿继续学习

47

40

74

161

13

32

67

112

开除(旷课或其他原因)

6

6

142

154

2

3

5

出国

12

4

5

21

11

3

4

18

参加其他教学计划(非公立学校或成人教育)

4

1

2

7

3

1

4

8

家庭教育

8

8

1

4

12

17

参加工作

1

11

16

28

2

9

11

找工作

1

11

24

36

1

5

6

结婚

1

13

39

53

病假(身体或心理)

7

1

2

10

2

4

16

22

死亡

1

1

2

4

1

1

2

智力障碍或身体障碍(包括被特殊教育学院录取)

8

1

9

2

2

学习速度慢(包括学习困难)

1

2

3

2

2

1

5

家庭特殊原因

6

3

8

17

6

2

6

14

总计

94

81

283

458

43

66

166

275

合计

137

147

449

733

失学率

0.3

0.5

2.4

0.8

0.1

0.4

1.2

0.5

合计

0.2

0.5

1.8

0.6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第六:巴林高等教育中的女性毕业生

182. 统计数据显示,巴林大学中女生的数量在2003至2004学年提高到12 311名,而男生的数量为6 442名,即女生占在册学生总数的66%,大多数女生集中在管理系、文学系、信息技术系等。

2004至2005学年,阿拉伯海湾大学的巴林学生数量为253名,其中有63名男生,190名女生,她们分布在医学系、高等教育系等。这就是说女生占巴林学生总数的75.098%,女生在医学系中占巴林学生总数大约75%,在高等教育系中占巴林学生总数75.60%。*

183. 医学院是高等教育中仅次于巴林大学的第二大学院,2001至2002学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医学院中女生的数量在增加,各专业中女生数量达到365名,而男生数量为134名,2003至2004学年女生数量为359名,占巴林籍学生总数的83%。

在海湾旅游学院,女生占在册学生的大部分,短期培训班中也是女生占多数。

184. 在巴林金融学院,2004年,女生的数量为3 331名,男生的数量为6 418名。2004年,共培训了29名来自外交部的女性学员,占外交部学员总数的74.3%。#

在巴林培训学院,该学院负责在巴林所需要的职业技术领域对国民进行培训,以实现经济、文化、科技的振兴,该学院中女性学员的数量在2003至2004学年不超过学员总数的28%。$

185. 教育部成人教育司继续教育处设有继续教育计划,该计划负责培训无法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它对男性和女性均开放,2002至2003学年男性学员的数量占42.9%,而女性学员的数量占57.1%。**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看出在巴林王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中女生的数量都在提高,这意味着女性享有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吸收了大量的女性。但是,职业培训由于没有所需专业还没有吸收大量的女性。

186. 巴林大学是巴林的官方大学,2001至2002学年各专业女性毕业生占所有毕业生的比例为66%,2002至2003学年这一比例为68%。2003至2004学年巴林大学在册的女生数量占学生总数的66%,这说明女性享有大学教育的机会,同时,女性对大学教育的重视超过男性,这是由于一部分男性转向劳动市场或巴林培训学院的职业培训,在职业培训学院中,女生的比例仅占32%,2003年该校女性毕业生的数量也只占毕业生总人数的31%。~

187. 从上列数据中,我们看到巴林大学教育中女性的数量大于职业学院中女性的数量,其原因可能是职业学院所提供的培训计划大多是针对男性而不是针对女性的,在49个培训计划中只有20个计划是面向两性的,即有59%的培训计划只面向男性,其中有精密仪器、控制、化工、电子、机械等。这就减少了女性受职业培训的机会。高等职业教育也是专门面向男性的,其毕业生一般是为职业教育而准备的。在旅游专业培训方面,女性培训生的比例占学生总数的58%。

2001至2002学年,医学院的女性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85%,在2002至2003学年,这一数字上升到87%,这说明女性比较喜欢医学专业,其中包括诊断学、药剂学、试验学等。

188. 对于在巴林王国以外的教育来说,在阿拉伯国家和其他国家大学和学院中的女性学生数量在2001至2002学年占到39%,到2003至2004学年提高到57%,这说明除了在巴林国内女生占很高比例外,在国外的大学中女生也占很高比例,由于社会的原因,巴林的家庭希望自己的女孩子接受教育。

2001至2002学年各大学、学院女性毕业生比例

表(22)

各大学、学院

巴西大学

阿拉伯海湾大学

医学院

巴林培训学院

阿拉伯国家的大学

其他外国大学

总数

性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男性

721

34

77

35

19

15

925

5.67

75

51

80

70

1 897

6.47

女性

1 382

66

141

65

104

85

445

5.32

71

49

34

30

2 177

4.53

总数

2 103

100

218

100

123

100

1 370

100

146

100

114

100

4 074

100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第七:获得高等学位的机会

189. 女性和男性在大学之后的教育领域和获得专业高等学位方面是平等的,根据2001年的人口统计数据,女性获得高等学位,如学士学位的比例与男性相近。但是女性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与男性相比是有差距的,这可能是因为女性承担起了家庭的责任,从而无法继续学习。

15岁以上的巴林人口所获各类学位的比例

表(23)

最高学历

男性%

女性%

总计%

只能够读/文盲

7.51

17.03

12.26

能够读写

6.12

6.75

6.44

小学

14.38

10.20

12.30

初中

21.25

17.17

19.22

中专

2.81

2.04

2.43

高中

33.52

32.83

33.17

大专

4.30

4.82

4.56

本科

6.24

6.71

6.47

预科

2.24

1.84

2.04

硕士

1.23

0.45

0.84

博士

0.38

0.15

0.26

其他

0.01

0.00

0.00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第八:教学大纲、考试、奖学金、留学方面的平等

教学大纲

190. 除初中阶段中的一些课程外,绝大多数的教科书都是面向两性的。但木工、电工、矿工等方面的工作只针对男性。

在职业教育方面,教育部正在确定纺织、服装、传媒等更适合女生的专业,以尽量实现男性和女性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平衡。

191. 巴林王国教育部努力开发各类教学大纲,使教科书涵盖女性的社会、政治、经济作用,以消除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固有认识。此前,女性的主要专业是阿拉伯语、社会学科和伊斯兰教育,这是将妻子、母亲、祖母、家庭主妇的社会角色加在女性身上。近来,一些关于女性参与政治的理念和原则被引入大纲,同时还突出了女性在健康、教育、经济、宗教等领域中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2004/2005年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开发计划中除了通过对实验材料、模型及教材制定新标准来开发家庭教育大纲外,也为其它的目标在努力。

192. 家庭教育与伊斯兰教育的方案包含多个话题,如生活技能、身体器官的构造和功能、如何保护身体器官、青春期的表现、生产与哺乳、如何从科学的、法律的、家庭的、社会的角度去处理上述问题等。教育部在其未来规划中会将健康教育理念、妊娠健康等问题加入到培训方案中。

193. 关于家庭管理方面的必要技能,小学、初中、高中的家庭教育方案都努力让男女学生掌握一些知识、技能和价值取向,以使他们能够生活,能在家庭和社会中进行沟通,能够应对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并组成家庭。方案中的课题包括饮食、个人健康、公共健康、环境健康,包括如何管理资金、时间、设备等在内的家庭管理,还包括自我管理、烹饪技能、社会关系技能、儿童教育等。*对女性而言,家庭教育课程自小学四年级开始教授,直至十二年级,对男性而言,该课程目前只在74所小学校中的28所开设,开设该课的学校比例为38%,教育部正积极扩大该课程的比例。高中阶段的家庭教育课程是面向两性的。

考试

194. 在考试、留级、升级方面,男性和女性是平等的、不受歧视的。教育部向所属学校提供适应各教学阶段的教学楼,根据各教学阶段的教学要求为所属学校配备教学设备、科学仪器、电子设备,使学校在没有任何男女歧视的情况下开展教学。

男女混合

195. 巴林的公立中小学均非男女混合,但是《巴林宪法》并不禁止教学中的男女生混合,而是允许在私立学校和大学中男女生混合。受社会习惯和价值观的影响,公立学校中男女生不相混合的做法是与巴林人的愿望相一致的。

奖学金和留学

196. 巴林王国鼓励女性通过在国家需要的各专业中获得奖学金和留学名额来继续大学的学习,在竞争奖学金方面主要依靠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男性、女性申请者均有权参与竞争,奖学金和留学名额每年有教育部确定,如下表:

留学、奖学金比例

表(24)

4. 时间

5. 性别

6. 留学名额比例

7. 奖学金比例

2001-2002学年

男性

75.8%

51.0%

女性

24.2%

49.0%

2002-2003学年

男性

54.0%

65.0%

女性

46.0%

35.0%

2003-2004学年

男性

47.0%

59.0%

女性

53.0%

41.0%

资料来源:教育部。

197. 从上表中我们看到,在2003至2004学年,男性和女性在获得奖学金以及留学名额的比例较之此前男性占多数相比已经很接近。在巴林国内的大学以及海湾国家的大学学习是比较容易的,这使得很多女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女生能够继续学习,此外,国王陛下所作的自2001至2002学年起降低学费的决定也对学生继续学习起到了鼓励作用,毫无疑问,农村中女生数量的提高将在未来对社会产生影响。此外,王储殿下设立了世界奖学金计划,在过去四年中颁发的奖学金数量为36个,包括18个女生和17个男生,该奖学金是为了帮助成绩优秀但没有资金条件的男性和女性学生出国学习。

第九:平等参加体育活动

198. 在海湾地区,巴林在女子体育方面是领先的。在学校体育教学方面,体育课是女校各教学阶段中每个教学日的基本组成部分,此外,在教学计划之外还有体育活动,这些体育活动包含多种比赛。为了提高学校体育教学的水平,教育部成立了培训中心,以在课后开展体育活动。这些中心包含体操、排球、网球、篮球等项目。

199. 在旅行和探险活动方面,巴林的探险活动开始于1970年,1971年组成了女子探险队,组织了多项探险活动,参加阿拉伯国家和世界上组织的活动。*

巴林大学的女子体育运动在巴林王国是一道独特的风景,巴林大学的女生开展各项个人的和集体的体育运动,巴林大学支持这些活动,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巴林大学还在教学计划中留出专门的时间供学生自由开展体育活动,为学生开放体育馆和运动场,为男生和女生都专门提供场地。

巴林大学的教育系有专门的体育教育专业,该专业已经培养了一大批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女性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教育行业。

需要指出的是,巴林足球联合会推荐了巴林女子足球队的一名队员,该球员也是巴林足球联合会女子委员会委员,由她来担任巴林奥组委女子委员会委员。

2004至2005学年上学期体育教育专业在册学生人数

表(25)

序号

专业

女性

男性

总计

1

体育教育专业博士

2

2

4

2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管理方向硕士

1

-

1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训练方向硕士

2

1

3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医学方向硕士

1

2

3

3

体育教育本科

342

122

464

4

体育教育预科

10

10

20

总计

358

137

495

比率%

72.3

27.7

100

资料来源:巴林大学。

第十:做出的努力和未来展望

200. 巴林王国重视教育的发展,认为教育是全体公民均享有的人权,为此,巴林王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控制各阶段的失学率、控制由多次考试不及格导致的开除、控制经济困难而导致的失学,为学生提供早餐、校服、文具、教科书等。对因多次考试不及格而开除的学生,在同一所学校为他们开设夜间强化课,帮助他们找到学习困难的原因。此外,王国还致力于做到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互补,鼓励扫除文盲和成人教育中心中的10至22岁的学习者到公立学校继续正规学习。

201. 巴林致力于改善教育质量,在各教育阶段中引入文化和技术,保证男校和女校的平等,各学校都改善和发展了评估体系,在各阶段尤其是职业教育阶段运用电子计算机,此外,还引入了以教学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计划:

“哈马德国王陛下未来学校计划”,该计划主要重视在公立学校的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以达到电子化教学的目标。

统一中级教育中的教育方向计划,该计划在公共教育与商业教育的方向内,向男性和女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与时代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要求相一致的教育。

王储世界奖学金计划,该计划由王储出资,每年派遣十名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前往美国、英语的世界一流大学学习,每年的奖学金名额一半颁发给女生,以实现巴林女性的振兴。

王储夏季计划,该计划自2004年开始,面向优秀的巴林高中男女学生,该计划旨在提高青年的自信心、增强领导意识和自身能力,使青年人能够为建设未来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实现这些目标,该计划安排学生参加专业培训班,使学生获得个人能力,能够解决各种问题,学会如何进展战略性思考,还要学会与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交流,此外,让学生参加由巴林大型企业组织的培训计划。每年获益于此计划的男女生人数达到200人。

关于教学大纲,目前已经将关于健康教育、妊娠健康的内容加入到教学大纲中,同时还在公立学校的所有阶段扩大针对两性的家庭教育。

202. 另外,国家还开设多所专门的学院和教学机构,对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教育,还在公立学校中为学习困难、成绩落后的学生开设强化班。教育部努力将有特殊需要的学生与普通学生融合在一起,一些团体和私人机构也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开办了学院和中心,如隶属于关心儿童和母亲组织的希望学院以及沙特巴林盲人学院等。国家在巴林大学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开设专门的实验室,还专门为他们印制书籍,设专车负责接送他们上学、放学。

203.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未来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实现教育的振兴,而这就要增加对女性在工作前和工作中的专业培训,为教师以及教育方针的执行者就文化、妇女权利、男女机会平等等问题提供专业培训计划,要在教学机构中加强教育指导、职业指导等服务,为女生在劳动市场进行择业提供帮助,要鼓励私营企业在对两性的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投资,还要努力将学前教育阶段纳入基础教育之中。

第11条 工作

204.

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在工作方面对女性的歧视,保障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权利,尤其是:

工作的权利是人类固有的权利。

享有同等工作机会的权利——包括采取同一个录取标准。

选择职业和工作种类的权利,升职的权利,享受各项服务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的权利。

获得同等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受平等对待的权利,平等评价工作质量的权利。

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年长等无法工作的情况下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带薪休假的权利。

有权获得疾病预防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为杜绝因结婚和生子而产生的对妇女的歧视,为切实保障妇女的工作权,各国采取以下措施:

禁止因女性怀孕、例假、生育而开除女性,禁止因女性结婚而开除女性,禁止对女性结婚做出处罚。

建立女性带薪产假制度,不因生育而失去工作。

建立和发展与儿童有关的设施,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使父母亲都能够承担起家庭的义务和工作的责任,共同参与公共生活。

对已怀孕但仍工作在对其身体有害的岗位上的女性提供特别保护。

与本款项所包含的问题有关的法令应定期审查,根据需要或修改或取消或扩大范围。

第一:宪法、法律、《民族行动宪章》对巴林女性工作的认识

1)工作的权利和在各领域与男性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205. 《巴林宪法》、《民族行动宪章》保障公民的工作权,认为工作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宪法》第13条规定:“工作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工作并选择工作的种类,国家保障向公民提供工作机会和公正的工作条件。”这样的内容同样出现在《民族行动宪章》第一章第7条之中,被包含在“民族的基本构成”中。由此,我们看到工作权被认为是各项人权中的首要权利之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民族行动宪章》的保障。《宪法》第5条中明确就妇女的工作权作了规定,“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情况下,国家保证协调妇女在家庭工作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协调其与男性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保证男性与女性之间在公共权利与义务上不存在差别。”根据这一条款,国家同时保障女性的几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女性的工作权、协调女性工作权与其家庭义务间的关系、女性在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各领域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206. 值得指出的是,王储殿下担任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主席,负责管理巴林王国的经济发展问题,王储殿下发起了经济全面改革的倡议以解放巴林人民特别是年轻人的创造力,该倡议旨在服务和推动巴林的生产和发展进程,通过培训、不断发展的教育、为公民尤其是女性在劳动市场的新领域提供好的工作机会来培养年轻人的能力,在完成改革和劳动市场体制革新后,女性在发展中的贡献会不断提高。

2)安排就业时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

207. 《巴林宪法》确定了公民之间平等的原则,在公共权利和义务方面,公民间不因性别原因而受歧视。男性和女性在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担任公共职务方面也是平等的。《巴林宪法》第16条规定“根据法律条款规定公民在担任公共职务上是平等的”。《宪法》第18条规定“人们享有平等的尊严,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不因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3)向巴林女性开放的工作

208. 尽管巴林女性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作的情况得到了本质上的改善,但还有一些职务女性至今还无法担任,如市长、证婚人等。至于地方议会议员和众议院议员的职务,则是依法对女性开放的,对女性担任这些职务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已经有一位巴林女性在2006年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赢得议员席位。

至于高级公共职务,巴林女性担任了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法官、检察长、副检察长、大使、学院院长、军队中的上校,还有一些女性在银行和咨询机构中担任行政职务。

第二:女性与司法

209. 《司法组织法》(1971年第13号)没有将法官的职务限制在男性身上而排除女性,而是将担任法官职务的大门向男性和女性共同敞开,只要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资格。2002年第42号的新司法权法也没有将法官的职务局限在男性身上,2003年有4名女性经任命在总检察院工作,其中3位被任命为检察官,另一名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官。此外,还有一些女性在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担任职务:1名担任书记员,1名担任公证办公室主任,1名担任公证办公室副主任,6名担任公证员,1名担任记录员。2006年,巴林在民事法院任命了第一位女法官,2007年,巴林任命一位女士担任检察长,同年,任命一位女士担任《巴林宪法》法院法官。

第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

210. 《宪法》第13条以及《民族行动宪章》第一章第7条共同强调了选择工作种类的权利: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工作,有权选择工作的种类。”

宪法和《民族行动宪章》保障了男性和女性公民选择适合自己脑力、体力情况的工作的权利。

211. 此外,巴林王国已经批准了相关的两个重要国际公约,他们是《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05号),这两个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颁布,于1981年和1998年先后批准。这两个条约要求批准国禁止强迫性劳动,禁止损害男性和女性公民在选择工作种类方面的个人权利,禁止强迫公民从事某种工作。巴林在法律和制度方面没有任何对女性的歧视,没有强迫女性从事某项职业,但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发现女性一般愿意从事符合其社会条件和家庭条件的职业,大多数女性喜欢政府部门的工作,因为政府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

第四:女性与职业教育

212. 《巴林劳动法》(1976年第23号)第五章是专门关于职业教育的章节,包含了关于组织职业教育的条款。劳动部也颁布了多项决议来落实劳动法,其中包括1982年第2号关于开展职业教育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职业教育体系所涵盖的职业分为六大类,即电力、汽车机械、机械制造、建筑、商业、餐饮和酒店。巴林女性只从事后两大类的职业,即商业、餐饮和饭店业所涉及的职业。在商业一类中,职业教育包含四个职业,即会计、管理、文秘、办公室工作。在餐饮和酒店业一类中,职业教育包含三个职业,即烹饪、酒店管理、迎宾。这两大类的职业培训是对男性和女性都开放的,但女性对学习商业的热衷程度要大于对学习餐饮和酒店业的热衷程度,这是由巴林社会的主要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女性认为会计、管理、文秘等职业相比酒店业更适合她们。截至2003年末,在酒店业工作的巴林职业女性数量为242名,占巴林全部职业女性总数1 964人的12.3%。在酒店业工作的巴林职业女性主要从事三项工作,即迎宾、烹饪、清洗,也有多位巴林女性在酒店中担任管理职务,如销售经理等。

213. 巴林女性比较热衷金融领域的职业培训,因为巴林女性愿意在各类金融单位工作,*2001和2002学年,巴林金融学院的女性学生数量分别为3 368人和3 176人,男性学生的数量分别为3 935人和5 545人。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计算机应用专业中,因为女性热衷于使用计算机的职业,认为这样的职业属于办公室性质的职业。

214. 国家承担在医学领域进行培训的责任,巴林已经成立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的医学院,该院每年培养一大批女性毕业生,活跃在诊断、药剂、试验等方面。

巴林还扩大了自2000年起执行的女性美发师项目,该项目旨在培养一批美发师进入劳动市场中的美容美发领域。从该计划中毕业的女性毕业生数量达到250名,目前在读的有109名。

第五:获得同等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215. 在男性和女性同等的工作表现情况下,民事服务领域中的工资水平在男性和女性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从事某一职业的女性所取得的工资与从事同一职业的男性所取得的工资是一样的,女性和男性在大多数职业权利方面也是平等的,如每年30天年假、每年24天病假、服务期内共21天的朝觐假、最高60天的陪同病人出国治疗假、3个工作日的婚假、3天的治丧假、体检假、1个月的带薪学习假等,在所有这些职业权利方面,男性和女性是平等的。女性还享有其他一些特权,如60天的产假、每天两小时为期2年的照顾婴儿假、4个月零10天的带薪寡妇假、其他为照顾婴儿或病人的无薪假期。

216. 女性和男性的主要差别体现在社会津贴上,如果一个女性和他的丈夫都在政府部门工作,那么女性在结婚后便不再领取社会津贴。根据2003年8月19日由内阁颁布的第27号决议规定,职业女性在未结婚时可以领取社会津贴,如果结婚,则由其丈夫领取社会津贴。原因在于因婚姻而产生的津贴每个家庭只能领取一次,不允许重复领取。因此,这项立法不涉及任何对男女的性别歧视。

217. 在女性和男性工资平等方面,巴林王国在1984年批准了《阿拉伯关于确定和保护工资的协定》(1983年第15号),该协定由阿拉伯劳动组织颁布,其第13条规定:“在从事同等工作的情况下,女性获得的工资与男性相等。”这是对男性与女性同工同酬原则的明确规定。

第六: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218. 1975年开始执行的退休制度(1975年第13号法令)在退休方面给予女性和男性同等的待遇,退休后,如要求退休金,则最高可以获得80%的工资,最低可获得每月150第纳尔。如果不要求退休金,则可以根据服务年限以每年15%的工资额作为奖励。如服务期满40年,可以根据服务年限以每年3%的工资额作为额外奖励,如果服务期超过40年,则超过的年限以每年15%的工资额作为额外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7年。在满18岁之前,每年可以获得1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励。治丧津贴根据情况可以给予6个月的工资或6个月的生活费。安葬费根据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工资或3个月的生活费。如因工伤致死或完全导致残废,则可获得工资的80%作为生活费。如因工伤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在30%以上,可获得相应比例的生活费。如因工伤致残且残疾程度在30%以下,则可获得一次性补偿。如退休人是寡妇、因工伤致死者的妻子、子女、兄弟,则还有相应的政策。

219. 在社会保险方面,根据1976年开始执行的社会保险制度(1976年第24号法令)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职业女性可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社会保险,如达到女性55岁、男性60岁的退休年龄后退休,并参加了10年的社会保险,则可以连续领取养老金,如退休后死亡,则养老金可以由儿女继承。如果女性在到达退休年龄55岁之前退休,则退休前应至少参加了15年的社会保险方可提前领取养老金。如果女性在达到55岁的退休年龄之前因非工作原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无法工作,则至少应在致残致病之前有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非连续性的12个月保险,其中有3个月为连续性的,这样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如职业女性在服务期内死亡,且至少有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非连续性的12个月保险,其中有3个月为连续性的,则可以领取死亡补贴。如女性所受工伤与男性所受工伤一样,则他们所要办理的手续和获得的赔偿、生活费、治疗费是一样的。

220. 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劳动部批准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私营企业,其中包括雇用1名至9名员工的小型企业,此前,小型企业的员工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之中。这样,所有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职业女性都可以受益于社会保险制度,女性可以在退休后获得固定的退休金,在患病、致残、年长时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好处。

第七:对巴林职业女性的保护性措施

1)禁止安排女性在有危险的岗位上工作

221. 巴林卫生部在1977年第5号决议,即关于具有危险性和对身体具有伤害性的职业和工业决议中禁止女性从事有危险的工作,包括需要在地下完成的工作;需要承受高温的工作,如金属冶炼等;强体力劳动,如搬运15-20公斤以上的物品;工作中有危害身体的震动,如钻探、建筑;在工作中接触铅的工作;禁止孕妇从事的工作,如接触各种射线或x光的工作;需要接触蒸汽、油烟的工作;与有害物质接触,有害孕妇健康的工作等。

2)禁止安排女性夜间工作

222. 巴林于1981年批准了《妇女夜间工作公约》(1948年第89号),该公约禁止安排各年龄段女性在任何公有或私营企业中自晚十点至早七点连续工作7小时以上。这被认为是对女性的保护性措施。

223. 《巴林劳动法》(1976年第23号)第七章有条款涉及在私营企业对女性的保护性措施,其中包括在没有劳动部批准的特殊情况下,不允许安排女性在晚八点至早七点工作,禁止安排女性在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上工作,卫生部与劳动部在此问题上意见一致并颁布了决议。

1976年劳动部颁布了第18号决议,确定了可以安排女性在晚八点至早七点时段工作的情况和工作,包括医院、疗养院、诊所、机场、旅行社、航空公司、通信公司、宾馆、酒店等,除了决议所确定的情况外,不得安排女性夜间工作。

3)禁止因女性怀孕或生育而开除女性

224. 为了实现对妇女的保护和对儿童的关怀,《劳动法》第61条对女性作了有利的安排,女性如怀孕,则有权获得45天的带全薪产假,产假不影响年假,怀孕的职业女性还有权获得另外15天的无薪假期。

为了关心儿童,保证女性对婴儿的哺乳,巴林法律赋予成为母亲的女性以权力,可以在休完产假后,连续两年享有休息时间专门用来哺乳婴儿(《劳动法》第62条),每天用来哺乳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女性享有的这一休息权不影响其他正常的休息时段。

225. 《劳动法》还规定:“雇主不得因女工结婚而将其开除,不得在女性休产假期间将其开除。劳动部部长颁布决议,允许雇主因女性员工结婚而改变其工作的行业和职业。”

法律还禁止因女性与同单位同事结婚而将其开除或中止服务关系。一些企业和单位在处理男性员工与同单位女性员工结婚问题上采取了很好的方式,将同在一个部门工作的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安排另一个部门工作,以避免因结婚而开除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226. 女性享有男性所享有的假期,此外女性还因其自身的特点享有一些特别假期,如:

婚假:根据民事服务法规定,女性员工和男性员工均可享有3天的婚假。

产假:自分娩期起60天的产假。*

根据民事服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2月23日,有1 755名职业女性休产假,占女性劳动力总数的11%,已婚职业女性数量为12 775名,未婚职业女性为3 918名,已婚职业女性占女性劳动力总数的83%。

哺乳假:为期两年、每天两小时用来哺乳婴儿的休息时间。

无薪假期:为了照顾儿童,民事服务法赋予女性最高两年的无薪假期。

民事服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巴林各部委有328名女性休了30天以上的无薪假期。

4)女性对行政决议进行申诉的权利

227. 巴林法律保障职业女性与男性一样有必要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在民事服务方面的权利,女性可以向行政机关的长官递交申诉,也可以将该行政机关长官做出的决议申诉到部内的特别委员会,还有权对其工作所在的行政机关组成的处罚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申诉。

职业女性有权与男性一样就行政决议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可以要求取消行政决议并进行赔偿,如果行政决议违法了法律,可以取消行政决议。巴林已经成立了行政法院,专门负责办理与行政机关有关的诉讼。行政法院是普通司法的一部分,不是独立法院,因此,巴林是单一司法国家。

228. 民事服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还没有关于侵犯女性权益的申诉,如津贴、假期、工资等。但是有一些与升职有关的申诉,升职问题无论对女性还是对于男性都有很多的客观标准和条件,它不是一项应有的权利,而是与女性或男性所具有的多项条件有关。

第八:协调女性在家庭的义务、工作的责任、参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关系

229. 尽管儿童在上学之前就在卫生和教育领域获得了多项服务,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因为婴幼儿阶段还没有被纳入正式教育序列。

230. 私营企业在这方面没有提供服务,这方面的服务仍然由一些民间机构(妇女组织)和私人盈利性机构提供,截至2004年12月,托儿所的数量为38个,满足了0至3岁儿童的需要,托儿所由社会发展部负责管理。

231. 教育部负责管理幼儿园,还负责培训幼儿园老师,教育部设有专门的培训中心对幼儿园老师进行职业培训,巴林大学教育系也设有幼儿教育专业,可以颁发中级文凭。需要指出的是,按教育部2004至2005年发展计划,将通过组织培训班培养一批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幼儿园老师,教育部近期还将成立一个培训中心,在乌姆哈斯姆地区培养幼儿园老师。

232. 巴林王国于1991年批准了联合国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

应制定社会规划向儿童及其监护者提供必要的帮助,还应通过一些保护性措施(假期、禁止安排女性夜间工作、禁止因女性怀孕和生育而将其开除等)努力协调女性在家庭中的义务、工作中的责任、参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关系。还应采取措施减轻女性的压力,设立消费银行。

第九:巴林职业女性在国内劳动力中的贡献

233. 在国内劳动力中,巴林职业女性的贡献在近三十年中不断增长,此外,还要考虑到女性所从事的家务、自己制作的一些用来销售的小物品并没有作为劳动力计算,也没有被计入国民生产总值。

1971年、1981年、1991年、2001年巴林女性在国内劳动力中的贡献

表(26)

年份

说明

1971

1981

1991

2001

男性

35 884

51 949

73 118

92 565

女性

1 843

9 250

17 544

32 725

劳动力总数

37 727

61 199

90 662

127 121

女性在国内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

4.3

14.3

18.7

25.6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234. 巴林女性在国内劳动力中所占份额的增长反映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地位的改善,原因在于女性从事了一些新兴行业的工作以及一些以往男性从事的工作。

2005年各部委中男性、女性人数

表(27)

部委

2005年2月5日

百分比

女性

男性

总数

女性

男性

工程与住房部

310

1 392

1 702

18.21

81.79

新闻部

127

289

416

30.53

69.47

商业部(与工业部合并之前)

87

195

282

30.85

69.15

教育部

8 705

6 563

15 268

57.01

42.99

中央信息局

107

108

215

49.77

50.23

外交部

39

210

249

15.66

84.34

港口部

41

722

763

5.37

94.63

农业部

30

515

545

5.50

94.50

伊斯兰事务部

6

68

74

8.11

91.89

法律事务部

14

35

49

28.57

71.43

卫生部

4 398

3 348

7 746

56.78

43.22

工业部(与商业部合并之前)

17

49

66

25.76

74.24

民用航空部

70

657

727

9.63

90.37

司法部

61

461

522

11.69

88.31

社会事务部

465

354

819

56.78

43.22

水电部

350

3 205

3 555

9.85

90.15

青年和体育总局

76

190

266

28.57

71.43

金融和国民经济部

87

244

331

26.28

73.72

运输部

48

448

496

9.68

90.32

国家一部

2

8

10

20

80

国家二部

4

8

12

33.33

66.67

国家三部

3

8

11

27.27

72.73

石油部

21

85

106

19.81

80.91

私人项目部

1

74

75

1.33

98.67

面积与房产登记局

44

264

308

14.29

85.71

民事服务办公室

74

179

253

29.25

70.75

总理办公室

16

76

92

17.39

82.61

税务局

46

531

577

7.97

92.03

协商会议与众议院事务部

2

13

15

13.33

86.67

内阁事务部

18

61

79

22.78

77.22

逊尼派宗教基金

0

46

46

0

100

加法尔宗教基金

0

63

63

0

100

最高司法委员会

0

115

115

0

100

投标竞标委员会

9

14

23

39.13

60.87

中央储备局

30

183

213

14.04

85.92

广播电视局

164

454

618

26.54

73.46

总数与百分比

15 472

21 235

36 707

42.15

57.85

资料来源:民事服务局。

2001年根据主要经济活动划分的巴林劳动力人数(15岁以上)

表(28)

经济活动

说明

巴林人口

男性

女性

总计

农业和动物养殖

763

54

817

捕鱼

862

30

892

矿井和采石场

1 958

166

2 124

加工业

9 606

3 925

13 531

天然气、水、电

1 270

82

1 352

建筑

4 061

351

4 412

商业与维修

8 041

2 414

10 455

酒店、宾馆

2 020

427

2 447

通讯、储运

8 230

1 070

9 300

金融、保险、银行

3 070

1 534

4 604

房产与租赁

4 143

1 076

5 219

安全、国防、公共管理

29 292

3 910

33 202

教育机构

3 894

6 528

10 422

公益、团体、诊所、医疗中心、医院

2 426

3 200

5 662

社会活动和其他服务

3 131

1 104

4 235

聘用其他人为其服务的家庭

63

31

94

国际和地区组织

118

49

167

其他

1 936

116

2 052

总计

84 920

26 067

110 987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

2005年根据主要职业、平均工资划分的巴林劳动力总人数

表(29)

主要经济活动

人数及平均工资

男性

女性

总计

人数

平均工资

人数

平均工资

人数

平均工资

技术型职业、知识型

6 232

564

2 750

323

8 982

564

管理型职业

2 427

1 291

509

742

2 936

1 291

文字类职业

7 776

528

7 841

289

15 617

528

销售类职业

2 763

344

1 610

203

4 373

344

农业和捕鱼业

280

277

17

255

297

277

生产类职业

11 294

416

2 743

137

14 037

416

运输和交通类职业

6 634

229

234

138

6 363

229

服务业和体育类职业

3 961

252

1 116

170

5 077

252

其他职业

7 711

245

636

347

8 347

245

总计

49 070

4 147

17 456

2 604

66 534

4 147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总署。

235. 有一些家庭主妇从事一些非正式的工作,一般为简单的手工加工,如大众服装的裁剪加工、简单的食品加工等,这些家庭主妇所取得收入在没有收入或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对养家、提高家庭生活条件起到了作用。这些收入是不被计入国内生产总值的,这些工作也不在商业登记制度管理之内,这些从业者也不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因此这些工作被认为是非正式工作。这就导致没有有关的数据和报告,只有社会发展部所执行的家庭生产计划,该计划旨在帮助收入有限的家庭增加收入来源,使其成为生产型家庭,社会发展部通过该计划提供关于家庭生产的培训,还以合适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和必要的设备,此外,还对这些家庭提供贷款用来购买原材料和设备,并在销售方面提供便利。女性是家庭生产计划中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缝纫、刺绣、民间药品加工、香料加工、香水加工、花卉加工、甜点加工等。

236. 需要指出的是,在2004年1月,巴林颁布的第2004/5号国王令,最高妇女委员会主席萨比卡殿下设立了奖项,该奖每两年颁发一次,奖励支持巴林妇女、增加妇女培训、将妇女融入发展计划、任命女性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和行政职务、制定反对针对女性的歧视的决议并执行相应政策的优秀部委和政府机构。设立这一奖项是想推动公、私各部门在各类工作问题中不带有歧视的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机会,从而使女性能够享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宪章》所赋予的经济权利。这一奖项从性质上讲是鼓励性质的,但从内容上讲它促使公、私各部门执行男女平等、工作中不区别对待的政策。

第十:女性参加工会

237. 关于参加工会工作,巴林女性自2002年9月24日颁布2002年第33号法令《工会法》后便开始开展工会工作。截至2005年2月,巴林共成立了36家工会,女性参与了其中15家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有5名女性担任工会主席,占总数的12%,下表显示了女性在各工会管理委员会中的数量。

各工会管理委员会中的女性 人数

表(30)

序号

工会名称

成员数

女性人数

比例

1

卡比拉特工会

7

1

7%

2

自由市场工会

6

3

18%

3

工会通信

15

1

15%

4

餐饮酒店业工会

11

4

44%

5

巴巴克工会

15

2

30%

6

公共汽车工会

11

1

11%

7

达尔法工会

11

1

11%

8

航空服务员工会

9

1

9%

9

旅游业工会

9

2

18%

10

保险业工会

7

1

7%

11

商业理事会工会

7

1

7%

12

银行业工会

9

1

9%

13

纺织工会、服装

10

10

100%

14

EDS海湾国家工会

5

2

10%

15

希望学校工会

21

21

100%

合计

153人

52人

资料来源:劳动部。

238.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工会管理委员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为22.5%,考虑到工会工作开展的时间还较短,这一数字还是很好的一个数字。

第十一: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

239. 《巴林劳动法》第十四章第11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不经过事先宣布而放弃工作,但并不影响其获得服务期奖金以及应获得的伤害赔偿等:

–如果雇主或其代表员工或其家庭成员进行性侵犯。

在这种情况,雇主会被处以50第纳尔以上300第纳尔以下的罚款,罚款总数以被侵犯权益的员工数计算。

《刑法》第351条规定处以3个月以内的监禁或根据受侵犯的女性数量处以每个20第纳尔以下的罚款。《刑法》第346条规定,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可以处以7年以下监禁。如犯罪人是被害人的亲属或监护人或服务员,则可以根据《刑法》第348条加重处罚。

第十二:外籍职业女性

240. 巴林同其他海湾国家一样有大量外国侨民,其数量达到276 154人,其中男性为190 568人,女性为85 586人。大多数侨民在各领域中工作,下表显示了外国侨民所从事的工作

表(31)

主要经济活动

国籍 / 性别

巴林人

非巴林人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农业与动物养殖

763

54

817

1 430

22

1 452

2 193

78

2 260

捕鱼

862

30

892

1 314

8

1 322

2 176

38

2 214

采矿与采石

1 958

166

2 214

625

31

656

2 583

197

2 780

加工业

9 606

3 925

13 531

33 127

3 321

36 448

42 733

7 240

49 979

气、电、水

1 270

82

1 352

1 161

12

1 163

2 421

94

2 515

建筑

4 061

351

4 412

21 908

96

22 004

25 969

447

26 416

维修、商业

8 041

2 414

10 455

23 086

936

24 022

31 127

3 350

34 477

宾馆、饭店

2 020

427

2 447

9 181

1 466

10 648

11 201

1 862

13 093

通讯、储运

8 230

1 070

9 300

3 391

1 076

4 469

11 621

2 148

13 769

财政、保险、银行

3 070

1 534

4 604

1 531

340

1 871

4 601

1 874

6 475

租赁、房产

4 415

1 076

5 221

10 510

476

10 994

14 661

1 554

16 214

安全、国防、公共管理

29 293

3 910

33 203

16 841

345

19 186

48 134

4 255

52 389

教育机构

3 894

6 528

10 422

1 838

1 297

3 135

5 732

7 825

13 557

医疗中心 / 医院 / 社会工作 / 诊所

2 462

3 200

5 662

717

1 193

1 910

3 179

4 393

7 572

社团 / 社会和个人服务

3 131

1 104

4 235

5 644

665

6 309

8 775

1 769

10 544

雇佣他人为其服务的家庭

63

31

94

7 599

21 890

29 469

7 662

21 921

29 583

国际和地区组织

118

49

167

1 493

447

1 940

1 611

496

2 107

其他

1 939

110

2 049

3 212

163

3 375

6 146

379

5 424

总计

64 920

26 067

110 987

146 604

33 787

180 391

231 524

59 854

219 378

资料来源:中央信息局2001年人口普查数据。

241. 在《劳动法》中,外国女性享有与巴林女性同等的权利,但家庭服务员群体除外,做家庭服务员的外国女性数量为21 921名。妇女组织、民间机构、政府机构做了大量的努力,通过在劳动部建立接受投诉机制来监管这一群体女性的法律地位和现实情况。各方还努力修改劳动法,使之能够对家庭服务员群体提供更广泛的法律保护。

第十三:社会团体的作用

242. 小型项目计划:

一些团体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开展了该项目,该项目通过对女性发放便捷贷款,使女性开展一些小项目,从而实现经济独立。

243. 家庭生产计划:

该项目1978年建立,2002年得到发展。该项目的目的是对贫困家庭进行培训,提高这些家庭的技能和管理小型项目的能力,从而减少这些家庭对所在国福利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援助的依赖,女性获益于这一项目的比例达到70%。

一家团体提供贷款来帮助女性实现独立,这一项目被称为好贷款计划。

此外,一些团体还培训贫困家庭的女性或低收入家庭的女性,帮助她们获得一定的技能,使他们能够进入劳动市场,并依靠自己来生存。这样做是要消除女性中的失业人口,使她们不再依靠福利性社会援助。目前已经组织了涉及多个职业的、适合女性能力的、可以在家中完成工作的培训班,之后,这些团体还关注她们的生产,帮助她们销售产品。

244. 一些女性组织提出一些与职业女性权利有关的问题,其中包括关注私营企业中的职业女性休产假和哺乳假的问题,支持职业女性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和提高工作稳定性的问题,要求制定保护女性的法律等问题。各妇女组织开展了对农村女孩和母亲进行培训的活动,通过组织各类项目帮助和鼓励她们实现物质独立、思想独立和文化独立。

一家团体设立一个纺织项目,该项目旨在恢复一部分民间遗产,让女性开展这样的项目并销售产品。该团体与马立基俱乐部合作已经在农村培训了40名女性,开设了缝纫作坊,帮助她们提高家庭生活水平。该组织还与拉马尼体育文化俱乐部合作开设了缝纫作坊,帮助女性获得缝纫技术。

245. 各团体正致力于成立一个家庭振兴中心,在哈马德市建立一些服务于妇女和家庭的发展项目。一家组织开展了一个利用椰枣树树叶造纸的项目,有一批年轻女性正在从事这个项目。一些团体还进行职业培训,建立缝纫作坊,开办家庭培训,以此来提高女性的生活水平,此外,还建立了女性生产中心,该中心包含多个手工业项目。

一家团体开展了一个名为“硬币”的项目,该项目是用现代的方式制作传统刺绣,通过对女性进行培训使她们能够开展这一项目并从中赚取生活费。此外,这家团体还对有愿望工作的老人和儿童进行培训。

246. 就安排妇女从事简单工作的问题,最高妇女委员会一直与有关政府机构一道关注纺织厂女工的情况,这一部分女性是女性劳动力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5 845人),这一群体女性都只具有初级或中级教育水平,她们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工作条件差、工资低、不具备良好的职业安全条件。就这方面的问题,已经成立了一个由妇女组织、工人联合会、巴林商工理事会组织的委员会来关注这一问题,寻找必要的解决办法。

247. 同时,职业组织在消除各行业中对妇女的歧视问题上表现突出。一些职业联合会一直在培训女性,帮助她们寻找工作机会,这其中包括工程师联合会、医生联合会、秘书联合会、技术人员联合会等,这些团体致力于让女性成员参与其为两性成员平等安排的活动和培训计划,提高女性成员的能力,帮助她们获取必要的技能以从事技术性工作。

这些组织督促国有及私营企业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特别是与平等就业原则相关的实质性条款,同时这些组织还坚持要求改变妇女特别是在教学大纲中和在媒体中劳动妇女的形象,为妇女树立积极的形象,在劳动妇女遭受压力时向她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困难与未来展望

248. 尽管巴林在立法中保护了职业女性的权利,也采取了措施来执行法律条款,但是在执行《公约》第11条还是遇到了一些困难,如社会对职业女性的权利认识不够、担心女性对自身权益的觉悟等,此外,在一些领域中由于文化、传统、习俗等原因女性在工作中受到压制。

249. 为了促进两性在工作中的平等、两性在使用和对待上的机会平等,保证职业女性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巴林采取措施以消除各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突发的男女之间的歧视问题,其中巴林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各妇女组织、人权组织举办了“男女平等周”活动,在该活动中召开了男女平等大会,组织了宣传活动来纠正对男女角色的错误认识,通过介绍国际公约中与妇女权益有关的内容使女性提高对自身权利和作用的认识。还应当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讲座等媒体来讨论职业女性的权利,是女性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如何保护自己在工作中免受各种形式的歧视,如何行使自己的经济权利。还要统一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中职业女性的哺乳假,做到两个领域之间的平等。为了加强职业女性的权利,巴林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保护生育公约》(1952年第103号),该公约保护作为职业女性的母亲,帮助她们调整在家庭中的义务与在工作中的责任之间的关系,该公约赋予作为职业女性的母亲十二周的哺乳假。另外,还应执行失业保险体制,减轻失业女性的困难,在失业期间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工作机会以保障女性的经济情况。还应通过举办培训班,特别是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情况有关的培训班,来提高女性对自身权利的认识。

第12条 保健方面的平等

250.

各国采取促使消除在保健领域对女性的歧视,使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保健服务,其中包括计划生育服务。

本条第一款中指出各国保障对女性与怀孕、生产、产后阶段有关的服务,如有必要向女性提供免费服务,保障女性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的充足的营养。

第一:巴林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保健服务

251. 《民族行动宪章》第6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可以加强社会的关系,提升宗教价值、道德和爱国主义,国家保护合法家庭,保护母亲和儿童,关心他们的成长,保护他们免遭剥削以及肢体上、精神上的歧视,国家重视青年人在身体上、道德上、头脑上的发展。”

《巴林宪法》强调了《民族行动宪章》中包含的内容,《宪法》在第8条中强调:“每一个国民都享有保健方面的权利,国家重视公共卫生,通过建立各类医院和卫生机构保障预防和治疗途径。”

巴林王国对卫生服务领域以及其中的预防、治疗、培训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实施了各项规划和战略,运用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头脑健康有关的全面的健康理念,来实现高水平的保健服务。在这方面,国家在公民年长、残疾、失业、鳏寡时向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还要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和保健服务,制定卫生政策来实现面向全体公民的卫生目标。

1)巴林王国医疗卫生设施简况:

252. 2006年巴林政府工作计划强调加强预防性医疗服务、发展治疗性医疗服务。医疗卫生的发展不仅仅是医院和卫生中心数量的增加,而是对公民提供的服务的质量的提高,尤其是对妇女和儿童的服务质量的提高。巴林有20个卫生中心、2家诊所,即每万人拥有0.33家,此外,还有9家公立医院。*

253. 私营企业近期也参与到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私立医院的数量由3家增加到6家,此外还有一些小型医院、诊所、医疗室。卫生部近期公布了卫生战略规划,该规划包含了未来十年的公共政策、目标、方向,主要发展预防性和治疗性医疗卫生服务,让社会参与到医疗卫生领域,为社会打开向医疗领域投资的大门,鼓励出国治疗。*

254. 另外,所有的医疗卫生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给公民的,这包括对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服务。至于对非巴林公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在进行医疗咨询时,实行半免费政策,只象征性地收取不超过2.5美元的费用,而检查费用和药费,则是免费的,对于巴林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笔支出。*

255. 巴林的医疗卫生服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分配上实现了公正。医疗卫生机构分布于全国各地,可以方便地到达。但是一家卫生中心服务16 000至69 000人,从而给劳动力造成了负担,影响了服务质量,在一些地区人们很难约定服务时间,如一些诊所的口腔科、牙科、妇产科等。*

尽管存在这些工作上的压力,但巴林并没有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在城乡之间、男女之间进行区分。实际上,女性相比男性享有一些特别政策,如女性因其生理特征和生产的特点而享有一些预防性医疗服务。

2)巴林女性专门享有的卫生服务和卫生设施

256. 女性在人生各阶段在各卫生中心通过家庭医生、社会保健护士、妇产医生接受预防性、治疗性医疗服务,自上世纪1980年代起,对妇女和儿童的预防服务被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通过各卫生中心的儿科和妇科来完成。*

关于治疗性服务,所有的卫生中心和处在专业治疗水平上的公立、私立医院都将其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向公众提供。如果患者情况危险,卫生中心或私人诊所会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会提供专业的服务来治疗女性和儿童的疾病,提供生育服务或治疗不孕不育,医院拥有专业的医生和技术人员,拥有与科技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先进的设备和技术。

257. 以下为向各年龄段女性提供的预防性、治疗性医疗卫生服务:

对儿童及其营养状况的定期检查。

接种。

在校生卫生、青春期卫生。

婚前检查。

孕中检查、产中产后检查。

计划生育服务。

对妇科疾病的治疗性、预防性服务。

对慢性病、传染病、非传染病的治疗性、预防性服务。

对年长者的服务。

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在生产健康方面,怀孕女性有80.4%经常前往诊所检查,有98%到99%的女性在医院生产。*

3)对女性在怀孕前、怀孕时以及产前、产后的医疗卫生服务

对准备结婚的人进行检查并提供指导

258. 所有的卫生中心都提供婚前检查服务,对有危险的病人中心会将其转到中心医院(苏莱曼医疗中心),各中心还提供婚前指导,分发宣传材料。这种服务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对遗传性血液病的认识,降低婴儿的患镰状细胞贫血病机率,该病的患病率达到0.9%,患病产妇占16%,男性与女性的患病率为1.2%。受益于卫生部这项服务的比例由1993年的5%提高到2003年的43%,大多数人想要了解遗传性基因疾病。2004年,巴林通过了强制婚前检查法,这是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一步。*

女性怀孕、产时、产后健康

259. 卫生部特别关心女性在怀孕、产时、产后的健康,在各卫生中心向产妇提供定期检查服务,对有危险的病人,中心会将其转移到医院的妇产科。孕妇中经常去诊所检查的比例已经达到80.4%,绝大多数女性在医院生产。至于孕妇前往诊所检查的次数,大于每次怀孕检查6-7次。*

260. 这些服务带来了积极的效果,拥有正常体重(2.5公斤以上)的出生儿比例在2003年占到90%。*

尽管孕妇在孕中经常前往诊所检查的比例有所提高,但在产后六周后经常前往诊所检查的比例不超过62%。(1995年)*

一些研究证明,女性不重视自身产后健康的原因在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婴儿身上,此外,还在于女性害怕检查、对检查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担心没有足够的女医生而由男医生进行检查等。

261. 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将孕妇送往医院的主要原因有:4.2%因糖尿病,5.3%因贫血患病率为0.6%,2.4%因高血压,心脏病、失血等其他原因占3.2%。*

262. 2003年,孕妇数量为14 361名,2002年,孕妇数量为13 487名。2003年,75.9%的产妇在卫生部所属医院生产,剖腹产的比例占14.5%,早产的比例占10.3%。而1991年,孕妇的数量为9 994名,剖腹产的比例为7.4%,早产的比例占5%,流产的比例占12.6%。*

据苏莱曼医院统计,2003年,每十万女性中有8950名女性自动流产(15岁到44岁),每十万女性中有62317名女性(15岁到44岁)患怀孕并发症、分娩或产后自动流产。

对孕妇的接种

263. 在提供给孕妇的服务中包含定期的检查,来确认孕妇是否患有风疹,1998年孕妇中对这种病的接种免疫率为大约88%,到2002年提高到94.4%。孕妇患风疹的比例为十万分之一。

女性接种两次以上特塔努斯疫苗的比例在2003年约为55.5%,这是因为大多数女性在幼年阶段已经在学校接种过该疫苗,因此女性在之后接种该疫苗的比例自然就较低。*

2002年1-6岁儿童以及孕妇的接种比例

资料来源:2002年卫生情况统计

表(32)

接种名称

覆盖率

孕妇接种两次或两次以上特塔努斯疫苗的比例

55.5%

新生儿接种特塔努斯疫苗的比例

90.5%

资料来源:卫生部。

自然哺乳和儿童接种

264. 由于自然哺乳是儿童营养的最佳来源,巴林自1993年起在卫生部所属的所有卫生中心和医院面向儿童实施友好医院计划,这些中心和医院承担了全国78%对孕妇的生育医疗服务。卫生部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执行上述计划,该委员会包括多为卫生部内的专家以及武装部队医院的代表。

关于哺乳比例,根据卫生部营养处2002年进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自然哺乳的比例达到95.1%,平均哺乳时间为5.4月至7.6个月,而绝对自然哺乳(不添加任何营养品和水等液体)的比例不到10%,这一比例是较低的,还需要加紧营养宣传计划,因为巴林社会仍然认为在前几个月对婴儿的哺乳中加水是必要的。关于歧视,在对女婴和男婴的哺乳上并不存在差别。*

根据2000年开展的其他调查报告显示,64.3%的婴儿采用自然哺乳直到1岁,22.7%的婴儿采用自然哺乳到2岁。而6-9个月的婴儿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补充营养的比例达到59%。*

265. 关于儿童接种,巴林自1956年开始接种肺结核病疫苗,1957年开始接种白喉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百日咳疫苗,1974年起开始根据国际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接种工作。

2002年儿童接种比例如下:

儿童接受三项接种疫苗(白喉病、破伤风、百日咳)和小儿麻痹疫苗的比例约为97.3%。第一次接受麻疹、风疹、腮腺炎接种疫苗的比例为100%,第二次接种的比例为99.5%。第三次接种流行性肝炎疫苗的比例为98%。第三次接种感冒疫苗的比例为97.2%。*

需要指出的是,在接种方面不存在性别之间的差别。接种工作在卫生中心、公立医院或私人的医院和诊所进行。

266. 根据卫生部公共卫生与流行性疾病部门的统计显示,近五年没有发生百日咳、破伤风、小儿麻痹等疾病的记录。麻疹的患病率为十万分之1.7。

卫生部与教育部、巴林遗传病协会常年合作,对二年级男女学生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患有遗传疾病,提高学生对这些疾病的认识,使学生在婚姻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选择,2002年,学生中患有镰状胞贫血病的比例为3.3%,患地中海贫血的比例为13.8%。

第二:保证女性得到充足的营养

1)怀孕和哺乳期间

267. 巴林卫生战略所面临的重要的挑战是将孕妇患缺铁性贫血的比例降低到40%,将缺铁性贫血的总发病率降低到32%。对于巴林社会来说,这一比例是很高的。为了应对这一健康问题,巴林为所有的孕妇提供了含铁的谷物,还对孕妇进行定期的血液检查,还组织宣讲会,分发与孕妇和哺乳健康饮食有关的材料。*

2)19岁以上女性的营养问题

根据一项对巴林19岁以上公民营养情况的调查显示,有36.7%的男性和28.3%的女性体重超重。有23.3%的男性和34.1%的女性肥胖。有80%的男性和70%的女性每天摄入的营养超标。这一报告所反映的问题是对健康的严峻挑战,应当加紧营养宣传计划。*

关于巴林王国女性健康情况的数据:

怀孕时和分娩时的死亡率:

268. 怀孕时和分娩时的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巴林王国,这一比例与世界平均比例相比是较低的,不超过十万分之22,也就是每年发生2-3起。发生死亡的原因主要有贫血、大出血血压升高等。对孕妇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9%,有99.5%的孕妇在生产时得到了医疗服务,需要指出的是,巴林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基本相当,不存在任何歧视。*

平均预期寿命:

269. ·巴林社会的平均预期寿命明显提高,在《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连续五年名列前茅。2003年,男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2.1岁,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6.3岁。男女平均预期寿命由1970年的63岁提高到74.2岁,这样的数据使巴林王国处在与发达国家同等的位置,此外,拥有自然体重(2.5公斤以上)的新生儿比例达到90%。

婴儿死亡率:

270. ·由于巴林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巴林社会绝大多数健康指数有了很大改善。2003年,婴儿死亡率较此前有所下降,为7.3‰,婴儿死亡率由1998年的14.8‰下降至10.3‰。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由1998年的11.1‰降至2003年的9.5‰。2003年,死婴率为7.2‰,流产率为87.5‰。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

对六岁以下儿童的保健服务:

271. 对六岁以下儿童的定期检查是对这一年龄段儿童的重要预防性医疗服务,所有的卫生中心都提供这样的服务,在定期检查中根据成长指标(身高、体重、头围)对营养不良进行早期发现。

根据MICS-2000调查报告显示,五岁以下儿童体重偏低的比例很低,为7.6%。五岁以下儿童体重与身高比偏低的比例为6.4%,身高与年龄比偏低的比例为8.1%。这些比例总体来说是比较低的,它反映了对儿童定期检查服务的发展,也反映了儿童健全的营养状况。*

272. 关于五岁以下儿童的缺铁性贫血,卫生部营养部门1996年的研究显示,6个月至5岁年龄段的儿童中有26.7%患有此病,这一比例是非常高的,需要制定战略规划来降低比例。

为实现患缺铁性贫血儿童比例的下降,巴林制定了战略定期为9个月大的婴儿检查是否患有贫血,这是对贫血病的早期检查,随后可以进行治疗以避免该病带来的危险,如身体和智力发育迟缓,理解能力低下等。此外,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使用仪器、制定治疗计划,还要加紧营养教育活动,颁布针对六岁以下儿童的详细的营养计划,包括需要营养的多少、种类等。通过卫生部营养部门的努力,2001年开始巴林在谷物中添加铁来降低患病率。

使用避孕器具的比例

273. 各卫生中心、公立和私立医院都提供避孕器具,在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之后确认所采用的避孕器具是否适合女性的健康情况。

根据1995年家庭健康调查的结果显示,夫妻间使用避孕器具的比例达到62%,其中30%使用新的、科学的方法。还有9%使用传统方法避孕。女性结扎手术占5.5%,使用避孕环的比例为2.5%。*

而使用传统途径的比例为32%,其中10%为使用避孕套,19.6%为外部射精。

表(33)

各种方法

现代方法

传统方法

现代方法

避孕药

螺栓

注射

阴道方法

避孕套

结扎

其他

安全期

体外

自然哺乳

其他

不避孕

女性人数

3.461

38.2

0.4

1.3

26.3

3.2

1.1

6.2

9.6

0.0

0.0

2.9

10.9

30.6

61.8

资料来源:1995年家庭健康调查。

第三:女性与不孕不育症

274. 不孕不育症指的是在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在至少一年以上经多次自然性交而无法生育的症状。

在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方法没有得到发展之前,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上的痛苦,在大多数情况,女性在没有丈夫或家人支持的情况下独立接受治疗。

随着不孕不育症治疗方法的发展,有关不孕不育症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传递到社会,使社会明确认识到,无法生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巴林王国的医院重视使用传统的治疗方法来医治不孕不育症,卫生部所属医院以及军队医院在进行必要的检查后,提出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方案。

275. 巴林已经建立了体外授精和试管婴儿中心,并于1988年在军队医院开始向无法使用传统方法治疗不孕不育症的夫妻提供服务。在对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计划中,还包含着遗传学研究计划,用来研究遗传性疾病问题。

第四:巴林王国的妇女疾病

1)对妇女进行定期检查以发现乳腺癌和宫颈癌:

276. 巴林王国在通过各卫生中心为女性提供乳腺癌和宫颈癌定期检查方面是走得比较靠前的国家。有危险的病人和已患病的病人均被转至苏莱曼医疗中心(官方医院),那里可以提供详细的诊断设备和可以开展检查和手术的医务人员。

尽管卫生部自1993年起就开始提供这样的预防性服务,但还没有按照需要的方式来发展,还没有覆盖所有目标女性,这主要是由于女性对检查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比较薄弱,对进行检查还比较犹豫。

因此,受益于这些检查的比例还比较低,乳腺癌检查只有10%,宫颈癌检查只有50%。#

2)患恶性肿瘤的比例

277. 根据部长决议,巴林自1994年起开始了肿瘤登记工作。所有的医生和医院均须报告患恶性肿瘤的患者情况,以跟踪病情并了解巴林社会中重要肿瘤的种类、发病率,以便制定计划预防和治疗疾病。

根据2000年的统计数据,登记患病人数为402名,其中47.5%为男性,52.5%为女性。

与所有海湾国家相比,乳腺癌成为巴林王国女性最主要的肿瘤性疾病,阿曼苏丹国乳腺癌的发病率为16.2%,而巴林王国乳腺癌的发病率达到38.4%。

巴林王国女性所患的第二大肿瘤性疾病是肺癌,占6.6%。卵巢癌是第三大肿瘤疾病,占5.7%。

278. 从上文所提到的记录中可以看出,15岁以下的男性患各种肿瘤的比例为3.7%,64岁以上男性患肿瘤的比例为53%。15岁以下女性患肿瘤的比例为3.8%,64岁以上女性患肿瘤的比例为30%。*

男性患癌症的平均年龄为62.1岁,女性为53岁。患肿瘤的比例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

巴林癌症患病率在男性中为十万分之94.9,女性为十万分之106.7。*

2000年,巴林15岁以下儿童患癌症的记录人数为15例,其中7例为男孩,8例为女孩。男孩中有3例为血癌,2例为神经系统癌,2例为其他癌症。女孩中有6例为神经系统癌,两例为血癌。*

3)生殖疾病和艾滋病

279. 生殖疾病和艾滋病是世界性的健康挑战之一,因此卫生部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监控患病情况,提高实验室的诊断能力,对医务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培训,制定规章制度将病人转至专业机构,并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艾滋病

280. 成年人中患艾滋病的比例为0.2‰。关于15-45岁年龄段巴林女性对艾滋病的了解情况,调查显示这一年龄段的女性有94%听说过艾滋病,关于如何预防艾滋病,有67%的女性回答应保持夫妻关系或只有一个性伙伴,有43%的女性回答应在发生性关系时使用防护措施,有25%回答不发生性关系,只有21%的女性有足够的知识来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的感染。*

2002年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87年以来,巴林公民及非公民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登记数量共计247名,其中131人还活着,死亡人数达到116人。*

自1987年起,巴林公民中患艾滋病的人数共有107人,其中13人为女性,94人为男性,女性患者多集中在30-34岁(3例),40-44岁(2例),0-4岁(2例)。*

其他生殖疾病

281. 关于其他生殖疾病,根据卫生部发表的定期报告显示,患梅毒的新增病例在2003年前三个月为61例,其中17例为女性。同期患淋病的人数为45例,其中1例为女性。*

2002年患甲型传染性肝炎的比例为30.6%,1995年这一比例为22%。2002年患乙型传染性肝炎的比例为2.7%,1995年这一数字为6.9%,这一数字的降低主要是由对儿童和在校生接种比例提高带来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种疾病本身的特点以及女性与男性相比不急于寻求医疗卫生服务,女性中的生殖疾病问题变得较为严重。

4)心理疾病

282. 尽管男女两性中都有一定数量的心理疾病病例,但卫生中心和心理医院中并没有对患病人数及患病原因的确切统计。

已有的关于女性心理疾病的统计包含病人在心理医院的入院原因和出院原因。入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中男性发病比例大于女性:

精神分裂、抑郁、依赖药物、行为紧张。对产后抑郁及其影响的研究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5)割礼

283. 一家机构近期记录了一些割礼案例,一些女性在二十岁或三十岁之前接受了割礼,这说明她们所接受的割礼是在较早之前进行的。尽管如此,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卫生部成立了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是否存在新的案例,并采取措施避免割礼的发生。截至目前,调查委员会还没有发现新的割礼案例,最高妇女委员会已经着手与巴林研究中心合作展开对割礼的调查研究。

第五:巴林王国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

284. 1999年巴林王国老年人(60岁以上)的数量占人口总数的3.95%,预计到2005年将会达到4.0%,到2025年将达到9%,比例的提高是由于巴林人自出生至生命结束所获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改善带来的。老年人中,女性占48.9%,女性老年人中未受过教育的人口占80%。*

巴林已经成立了国家老年人委员会来制定关于发展老年人事务的战略,政府通过各部委、机构尤其是社会发展部、卫生部向老年人提供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服务。此外,私营企业和志愿者组织在这一领域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85. 现在所提供的卫生计划包括进行定期的医学检查、对身体和心理疾病提供治疗、进行家访等。此外还向年迈的老人提供陪护和辅助设备,帮助老年人及其家人学习新的照顾方法和健全的营养配方。社会发展部还向老年人提供家庭流动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对于绝经年龄女性的服务目前还是比较薄弱的。

第六:巴林王国对有特殊需要的女性的医疗卫生服务

286. 本着重视巴林人口中所有群体的原则,社会发展部向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基本的服务,以使他们融入社会。在私营企业、银行业、巴林国际活动中心的参与下,巴林已经开设了多个培训中心,中心提供教育、培训计划,帮助这一群体获得必要的技能以融入社会。

关于卫生服务,巴林为儿童提供定期检查,对肢体障碍和智力障碍进行早期发现,并转入专门机构。此外,还有很多中心向有特殊需要的两性人群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这些中心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有的属于民间机构和社会团体。

第七:在卫生领域工作的职业女性

287. 2002年,巴林医护人员总数为7 201人,而在1988年这一数为6 626人。*

2002年巴林人口中劳动力人口占85%,劳动力人口中女性占51.8%,医疗卫生行业(2002年女性占76.5%)是排在教育行业之后的吸引女性劳动力最多的行业。

根据2002年的统计数据,公立医院中的男女医生数量为995名,私立医院中的男女医生数量为244名,即公立、私立医院中的男女医生总数为1 239名,这一数字在1998年为883名,即2002年每万人拥有18.4名医生,1998年,每万人拥有14.6名医生。2002年,牙医的数量为163名,平均每万人拥有2.4名牙医,而1998年每万人拥有1.5名牙医。*

2002年,女性医生的比例占医生总数的51.4%,女性牙医占牙医总数的69%,巴林籍女性医生和女性牙医的数量分别为81%和98%。2002年护士的数量为2 427人,1998年这一数字为2 126名,其中女护士占89.9%,巴林籍女护士的比例为59%。*

第八:流产与妇女生育权

288. 巴林法律禁止无理由的流产,只允许依据明确的条件、通过专业医生、在妇女健康情况的需要下进行治疗性流产。这样做是出于对人的尊重来保护家庭和女性的生活。

《巴林刑法》第321条规定:“女性在未经医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流产的,处以六个月以下监禁或50第纳尔以下罚款。”

同时,巴林重视保护女性和胎儿,禁止未经女性同意使女性流产。《巴林刑法》第322条规定:“对未经女性同意使女性流产的,处以10年以下监禁。对由于流产直接造成死亡的,判处徒刑。”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丈夫以某种原因强迫妻子流产。

巴林法律对企图流产的人不实施处罚,《巴林刑法》第323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289. 巴林的法律以及巴林的妇女组织都强调妇女的生育权是人权之一,因此巴林法律消除医疗卫生领域和家庭生育方面对女性的一切歧视,巴林法律赋予女性决定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的权利。

巴林法律也不禁止女性获得充分的信息、教育、途径来行使这一权利。

家庭生育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才能进行,各个家庭在生育计划上的安排各有不同,但巴林没有法律要求家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第九:对外籍女性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

290. 卫生部向所有巴林公民和外国定居者无歧视地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女性定居者可以在卫生部所属的医疗机构和中心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下表为卫生部向外籍女性提供的服务种类。

表(34)

序号

服务种类

访问量

病人数

年支出

1

初级卫生服务

275 000

1 100 000

2

中级卫生服务–苏莱曼医疗中心

–急诊

19 800

395 000

–外国人诊室

25 800

1 390 000

–国内诊室

4 130

3 560 000

3

产科医院

1 290

651 000

4

心理医院

–外国人诊室

1 060

81

12 000

–国内诊室

315 000

总计

312 660

5 501

7 423 000

资料来源:卫生部。

需要指出的是,卫生部向全体外国定居者提供初级、中级医疗卫生服务,外国定居者在前往卫生中心和外国人诊室就诊时只需象征性地缴纳挂号费,而治疗费是免费的。

第十:社会团体在支持对女性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

291. 社会团体在巴林各地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都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特别是在对女性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一家相关团体与教育部合作组织了关怀家庭计划,准备将生产健康这一理念加入到教学大纲中,为此教育部已经举办了多次论坛,该团体还成立了咨询中心向社会提供有关家庭生育计划和生产健康的服务,服务主要针对青少年和即将结婚的人,就遗传性疾病、艾滋病、家庭生育等问题进行宣传,发放印刷品、小册子,为卫生服务的提供者组织培训班。

292. 卫生部与教育部、其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寻求合作,目前已经成立了一个由卫生部、教育部有关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制定在校生卫生计划以及执行、评价、跟踪该计划的机制,该计划旨在提供预防性卫生服务、定期检查、卫生知识宣传、心理健康服务、咨询、校园环境健康、营养、饮食健康、体育教育等服务。关于心脏病、糖尿病、不健康行为等,需要指出的是,卫生部正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制定完善的计划来避免这些疾病的发生。此外,一些专业团体和组织还举办了宣传活动,并开展检查以对这些病症进行确诊。

尽管没有关于计划生育的独立法律,也不存在实现妇女卫生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任何法律障碍,但是有时候一些传统和文化习俗对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构成了障碍,国家与国内相关部门一道制定强化的教育方案从而减少这些障碍。

293. 尽管法律保障了女性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权利,但是,在执行有关条款时还是遇到了困难,如部分女性缺乏对医疗卫生的认识,缺少关于家庭、保护女性健康权的立法等。

为了应对这些困难,应加强对家庭和社会的宣传,使女性了解其人生各阶段的卫生知识,发展教学大纲,使其包含健康理念,还要对健康问题和人口问题进行研究,确定女性在各阶段的主要需要,要对研究人员进行培训,使研究人员能够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就女性健康领域、人口问题展开研究。

第13条: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294. 各国采取措施消除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存在的对女性的歧视,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同样的权利,特别是:

1)家庭福利。

2)有权获得银行贷款、房产抵押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信贷。

3)有权参加休闲活动和体育活动等各类文化生活。

与这一款项有关的是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存在的对女性的歧视,通过这些措施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同样的权利,特别是:

第一:家庭福利

295. 巴林王国的家庭福利根据有关法律通过多家机构实施。其中包含工资中的社会补贴、私营企业和银行中的健康保险、对贫困家庭的资金补助等,对贫困家庭的补贴来自一些社会团体,如伊斯兰福利组织、受国王和社会发展部支持的国王福利机构等。福利的作用不仅在于提供援助,更在于通过一系列项目、计划、服务来实现人的发展,提高社会发展水平,一些项目已经陆续执行,如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开办的综合社会中心,开办老年人之家,提供日间看护,为流离失所者提供住所,为儿童提供幼儿园,为受到家庭暴力的人提供安全场所等。国家还推动之前提到的家庭生产计划,最高妇女委员会主席萨比卡殿下设立奖项奖励家庭生产计划中的女性,此外,还有之前提到的社会保障措施和退休金等。

根据2004年2月4日工程与住房部颁布的2004年第12号决议,巴林女性有享受住房服务的权利。该决议赋予没有房产的巴林职业女性或每月有固定收入并赡养家庭的女性以享受住房服务的权利,如获得住房贷款或住房部建设的示范家庭等。决议还保障了离婚的怀孕女性享有住房服务的权利。

第二:有权获得银行贷款、房产抵押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信贷

296. 巴林女性可以与男性一样以同等的条件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如提供还款能力证明等。女性获得贷款与其丈夫是否同意无关,而是取决于女性的还款能力或其房屋抵押权。

关于为女性企业家提供贷款开展业务和贸易项目,巴林开发银行(负责投资新的私人项目的专业银行)在2001年发放了3笔贷款,2002年发放了15笔贷款,2003年发放了12笔贷款,2004年发放了36笔贷款,根据巴林开发银行的数据显示,贷款总计达到2 530 000巴林第纳尔。*

巴林其他一些公司和银行也根据与男性同等的标准和条件向女性发放住房贷款,但是女性利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确切数字目前还没有统计。

第三:有权参加休闲活动和体育活动等各类文化生活

297. 巴林没有禁止女性参加体育运动的法律,巴林女性可以自由地参加休闲活动、体育运动和文化生活。巴林体育联合会、巴林学生联合会、巴林青年中心鼓励女孩参加体育活动,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在这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众所周知,巴林是拥有女子足球队的国家之一。

第四:困难与未来展望

298. 尽管采取了措施,但现实情况中对《公约》第13条的执行还是遇到了一些困难,如女性对自身根据法律规定所拥有的权利认识不够,女性对如何管理贷款和投资也没有足够的认识。

为了应对这些困难,巴林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是在女性贸易网、贸易活动组织、非政府组织、合作社、信用社的支持下加强女性的生产能力和经济能力,提供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和精神支持。此外,还与国际和地区组织、专业银行合作帮助女性明确如何更好地进行投资,加紧宣传活动使女性明确其应有的经济权利。

第14条 农村女性

299.

各国充分考虑到农村女性面临的问题以及女性在家庭中担当的角色。

各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农村地区对女性的歧视,使女性与男性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获益于农村发展,国家特别保障妇女的以下权利:

参与制定和执行各层次的发展计划。

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便利,其中包括与家庭生育计划有关的信息、建议和服务。

直接获益于社会保障计划。

获得各类官方和非官方的培训、教育,其中包括扫盲;获得各项社会服务和指导性服务,以实现女性技术能力的提高。

成立自助组织和合作社,使女性通过为他人工作或自主创业获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所有的社会活动。

有机会获得农业信用贷款,有机会获得销售便利和技术,在土地改良、农业改良项目、农村定居项目中获得同等的待遇。

享有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居住、水电供应、交通、通信等。

300. 由于巴林地理位置的特点,巴林没有农村与城市的界限,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单独的农村地区。由于国土面积狭小,城市与农村混合在一起。各个地区的人口都可以获益于公共项目,如卫生服务、住房服务等。

因此,巴林王国各地区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卫生服务、经纪服务、社会服务没有任何差别,各地的服务与首都的服务具有同样的水平。

第15条:民事事务法律面前的平等

301.

在法律面前,各国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

在民事事务中,各国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资格以及行使这一资格的平等机会。在签订合同、管理财产方面国家特别保障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在法院和司法机构的各程序、阶段中,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待遇。

对女性法律资格造成法律影响的所有合同和各种文件,各国视之为无效文件。

在与个人行动、选择住所自由有关的法律方面,各国赋予女性和男性同样的权利。

第一:概况

302. 《巴林宪法》强调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绝对平等原则,特别是男性与女性的平等,我们在此要重复本报告第一部分中的内容,《宪法》第18条强调了所有领域的平等原则,“人们享有平等的尊严,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不因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巴林《宪法》第19条规定了个人自由,第22条规定了内心自由,《宪法》在第16条中强调了全体社会成员在担任公共职务问题上的平等,在第16条第2款中规定:“依据法律所确定的条件,公民在担任公共职务方面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是平等的,特别是男性和女性之间是平等的。对于这一问题,《民族行动宪章》也予以强调,《民族行动宪章》为巴林的政治生活、宪法生活、法律生活、文化生活带来了重要的变化。

第二:巴林王国的法律

1)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303. 女性与男性完全一样具有法律资格,可以签署合同、管理财产,巴林2001年第19号民法第72条规定:“任何人都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除非法律禁止其这种资格。”这就是说,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同样的地位,可以不受性别歧视地获得合同资格,因为签署合同只需要头脑和理解即可。

304. 女性有权签署与信用、房产及其他财产有关的合同,有权以个人的名义开展贸易活动,而无需事先经过其配偶的同意,对此,1978年第7号法令颁布的巴林商法规定:“任何一个年满18岁的巴林人,如法律对其本人或其从事的业务没有禁止,则都有权开展商业活动。”这就是说,在没有性别歧视的前提下获得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方面,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地位。

女性有权管理自己的资金,而不受男性的干涉,也不许经过男性的同意。女性的资金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获得,女性都可以买、卖、抵押、转让、借入、借出等,无需经过其配偶或父亲的同意和批准。

在此应该指出的是2005年第13号法律对1996年第14号法令的民事条款和商业条款进行了修改,如果发现出现应通过书面证据予以确认但是遇到无法获得书面证据的物质障碍或道义障碍时,可通过证人证明对夫妻关系予以确认。当夫妻二人遇到道义障碍无法获得书面证据时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二人的夫妻关系可以予以认可。在修改之前的法律中没有对夫妻遇到道义障碍时夫妻关系确认的内容。

305. 女性与男性一样在法庭面前享受同等的待遇,女性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巴林法律允许女性从事律师的职业,巴林女性律师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数字,女性律师有权在法院和各类司法机构中代表其委托人,有权成为陪审团和仲裁委员会成员。

306. 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所有的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在当事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时提供司法援助,以及只针对妇女在教法案件中的司法援助。*近两年来,在刑事案件中获得司法援助的有3名巴林女性和1名外籍女性。此外,最高妇女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举办了各种活动,如培训班、研讨会等,2004年4月末,最高妇女委员会举办了题为“妇女在实质性和程序性家庭条款中的现实”论坛。最高妇女委员会还出版了《妇女在教法法庭上诉程序指南》,于2005年3月19日21日举办了司法条款培训班。

2)法律与伤害赔偿

307. 在这一方面,巴林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地位,因为在相同情况下对女性的伤害赔偿和对男性的伤害赔偿是相等的。男性和女性适用同样的条款、获得同样的赔偿。《巴林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中没有性别歧视的内容,尤其是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这一原则也同样贯穿于其他法律,如社会保险法,与工人权益有关的法律,与工人受工伤、致残、致死等问题有关的法律。

3)法律与职业女性

308. 在工作方面,巴林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地位。无论妇女担任的是职员还是工人,都不得扣留职业女性的工资(同样也不得扣留男性的工资),在履行债务时只能扣留工资的四分之一,这四分之一中的一半用于履行消费性债务,另一半用于履行其他债务。

同时,不允许扣押家庭住宅来偿还男性的债务或任何理应由女性偿还得债务,在这方面体现了男女的完全平等。

为了尊重女性,巴林法律认为女性的各种开销都属于优质债务,其配偶应在履行其他债务之前予以履行。巴林女性拥有必要的法律途径来落实司法判决,无论这些判决是与其本人、子女有关的消费还是有其丈夫或其他人担保的债务。

309. 总而言之,巴林王国加入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机构的框架内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协议和《宪章》为巴林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巴林在劳动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核心就是男性和女性在经济权利和机会方面的平等。这些法律法规有:2006年第35号法令颁布的《民事服务法》、1976年第23号法令颁布的《劳动法》、1975年第24号法令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此外还有多个关于职业妇女权益的部级决议,包含对职业妇女的保护、禁止安排妇女从事危险或有害健康的职业、禁止安排妇女在晚八点至早七点之间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将在本报告中提及。

4)法律与女性行使政治权利

310. 在过去,巴林女性是不被允许行使政治权利的,巴林女性在巴林1971年独立并制定了宪法之后仍然不能参与选举,巴林女性没能参加19713年举行的第一次选举,即组成第一届民族委员会的选举。2001年,巴林女性根据《民族行动宪章》以及宪法、法律的规定开始享有政治权利。

《巴林宪法》第1条规定:“所有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享受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据此,巴林颁布了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2002年第14号法令,以及与协商会议、众议院有关的2002年第15号法令,第一个法令规定巴林女性有权参加根据宪法规定组织的众议院选举,第二个法令规定巴林女性有权参选众议院议员,也有权成为协商会议成员。

2002年修改宪法之后,巴林妇女在第一次众议院选举中选举做出了切实的贡献,投票率达到47.7%,有8名女性自荐参与选举,但都没有赢得众议院的席位。*

根据2001年35号法令巴林女性享有在地方议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巴林女性参加了2001年的地方议会选举,参选率达到了51%,有多位女性自荐参与选举,数量达到31人,但没有人赢得选举。*

关于2006年举行的选举,巴林女性参与了地方议会选举和众议院选举,由一名女性获得了众议院议员位置,女性候选人数量达到16名。在2002年的选举中,女性候选人的数量为8名。

第三:女性与刑法

311. 在刑法中女性与男性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如刑事保护、对家庭犯罪的刑事讯问等。

1)通奸罪

312. 刑法第316条规定:(丈夫通奸的,判处2两年以内监禁。前提条件为该犯罪人已经结婚,在其犯罪时如果满足这个条件以上判决成立)

巴林刑法对犯有通奸罪的人,无论其是男性还是女性惩罚都是一致的。有些国家的立法对犯有通奸罪的女性的惩罚严厉于对犯有通奸罪的男性的惩罚。

在通奸罪的发生条件上,巴林法律对待男性和女性没有任何差别。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无论事件发生在哪里,家中或其他地方,女性都是通奸犯,而根据这样的法律,男性只有在家中通奸才被处罚。在巴林法律中没有这样的差别。

2)名节犯罪与从轻处罚

313. 刑法第334条规定:“如夫妻中一方在现场发现另一方通奸后将另一方和通奸者杀死,或由于对另一方和通奸者进行攻击而导致他们死亡或致残,应对其处以监禁。”

首先可以看出,巴林法律没有对现场发现通奸者并将其杀死的人处于完全的处罚,而是予以从轻处罚。实施这种从轻处罚不是因为犯罪者享有特权,而是由刑法所确定的对名节罪所承担的惩罚责任的理解和认识形成的。丈夫在发现妻子通奸后失去了理智,从而犯下名节罪。

无论刑法学家如何对从轻处罚的原因进行解释,上面所提到的款项在予以从轻处罚的问题上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之前提到的刑法第344条中的夫妻中一方既指男性也指女性。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对此类杀人者的处罚为10天以上、3年以下监禁。

3)妇女关怀中心(制裁机关)

314. 巴林法律在与关怀中心提供的卫生条件、生活标准有关的内容中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巴林刑事程序法强调任何男性和女性都只得在专门的监狱中关押(第62条)。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了女性的特点,规定对女性罪犯的搜查只能由女性来完成(第66条)。法律还规定对怀孕3个月以上的孕妇要停止执行死刑(第334条)。如果怀孕的女性被判处剥夺自由,则暂缓对此判决的执行直至孩子出生后40天,如果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发现怀孕,则按照囚犯的待遇谨慎对待(第343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被判处监禁,且他们的子女未满15岁,则有一方可以暂缓执行判决,但不得超过一年。

315. 在这方面,最高妇女委员会的成员参观过伊萨市的妇女关怀中心,以调查女犯人的情况。委员会成员表示,关怀中心基本上遵守国际标准,需要改进的是提供更大的面积和更多的卫生服务。

316. 关于在公共计划中开发更多的属于教育改造机关的设施这一问题,内政部正着手建造新的关怀中心,其中包括专门用来满足女性囚犯所有日常需求的部分,以改善对女性囚犯的服务。

第四:巴林王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5条第4款所作保留

317. 巴林王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5条第4款的内容进行保留:(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关于人身移动,伊斯兰教法要求女性在移动时需经过丈夫或长辈的同意,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这一点没有做到。同时教法也没有组织女性行动或出行。

《巴林宪法》保障女性和男性一样完全享有移动自由而不受任何对这自由的限制。丈夫不得扣留妻子的护照来禁止妻子的行动和自由移动。移动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318. 巴林王国所保留的只是与已婚妇女的住所有关的问题。在这一方面,伊斯兰教法要求已婚妇女住在丈夫家中,同时宗教教令、社会习俗要求未婚女性与自己的家人同住。因此,巴林对已婚女性住所问题的保留,在于结婚证书上规定妻子应住在丈夫准备的住所中,以便承担作为妻子、母亲的责任。而且我们知道,如果妻子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居住在丈夫准备的住所中,妻子的消费权会被取消。

319. 但是,这不意味着丈夫有权强迫妻子住在由其强制安排的住所中,如果住所不具备教法和法律所要求的各项条件,且女性的自由、尊严、独立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要求的住所指的是合法的住所,即具备服务和休息的条件、独立于丈夫和妻子各自的家庭、尊重妻子的尊严和享有体面生活的权利,还要指出的是,除非法院判定妻子回到丈夫提供的住所中,否则不得强制执行,丈夫也不得强制妻子回家。

如丈夫不能在合法住所中提供应有的条件或无法提供住所,妻子可以据此向司法部门提出要求离婚。

320. 妻子可以与丈夫在结婚证书中约定女方住在自己的国家或住在离亲人较近的住所等。这种要求在伊斯兰教法中是被认为是正确的、可行的,也不与结婚证书的要求相抵触。

第五:困难与未来展望

321. 在执行《公约》第15条时仍然遇到一些困难,如占主导的社会习俗削弱了女性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为了应对这些困难,必须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女性的觉悟、消除不良的社会习俗,此外还要通过开办培训班和论坛来发挥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第16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法中的平等

322.

1. 各国采取必要的各项措施消除对女性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事务上的歧视,使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地位,其中包括以下平等的权利:

相同的缔结婚姻权。

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未经女方自由同意不得结婚。

在婚姻中以及婚姻结束时承担同样的权利和责任。

不管婚姻状况如何,作为父母在与孩子有关的问题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有权自由决定孩子的数量、生育的间歇期,有权获得信息、知识、有效方式来行使这些权利。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都有同样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家族名字,选择职业、工作的权利。

在保存、管理、享用、消费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享有同样的权利。

儿童不得订婚、结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制定最低结婚年龄,并强制到官方机构进行婚姻登记。

第一:概况

323. 巴林在加入《公约》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保留,其中包括对第16条的保留。巴林王国对本条中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保留。本条与婚姻、家庭、权利平等、夫妻的权利与责任有关,如前所述包括婚姻中及婚姻结束时的权利和责任,父母在对儿童教导方面的权利和责任,选择家族名字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关于个人权利的问题。做这样的保留是因为巴林人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不服从于一部法律,而是服从于他所在教派确定的条款,为了尊重各个群体,巴林设立有教法法庭,教法法庭有两个庭组成:逊尼派法庭和加法尔派法庭,各庭执行各自教派的条款。可以看出,巴林对《公约》做出保留不是为了形成男女之间的歧视,而是顺应两教派之间存在的差别,巴林法律尊重这种差别,认为它对人权原则的重要落实。由此,与家庭问题有关的条款不是唯一的,而是根据教派的不同而存在差别。

324. 民间组织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开始要求颁布个人情况法,并组织了由有关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就颁布该法的重要性举办了宣传活动,但是这件事情遭到了一些社会群体的反对。尽管遭到反对,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一直在做着努力,最高妇女委员会与巴林研究中心合作在2004年作了关于社会对设立家庭法案需求的调查,其中包括颁布家庭法的必要性。最高妇女委员会通过举行全国性的活动,宣传颁布家庭事务组织法的重要性,活动包括组织一系列的培训班、讲座等。为推动颁布家庭法案,民间机构也组织了很多活动,如巴林人权组织与自由家庭组织在2005年第四季度举办了关于“阿拉伯地区家庭法中的女性平等、挑战、可借鉴的经验、战略”研讨会。此外,最高妇女委员会在每年的工作规划中也安排了很多活动,如出版《妇女在教法法庭上诉程序指南》,使女性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以及如何在家法法庭完成手续。最高妇女委员会还在2004年4月末举办了“妇女在实质性和程序性家庭条款中的现实”研讨会,在2005年3月19日至21日举办了关于司法条款的培训班。

325. 家庭法草案已经递交给立法部门等待批准,但是宗教方面的反对,阻碍了对草案的审定。

下面我们列举伊斯兰教法法庭执行的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家庭方面的重要问题,巴林唯一被承认的家庭形式是在订立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的家庭。对于非穆斯林群体,如犹太人和基督徒,他们不服从于伊斯兰教法,而是服从于他们特定的法律。

第二:结婚年龄

326. 巴林法律没有对男性和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做出限制,但是伊斯兰教法认为成年的年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在现实情况中很少看到女性在16岁以下结婚,也很少看到男性在18岁以下结婚。教育的发展是防止结婚年龄小的主要原因,在公立学校中男女学生都至少要学习到18岁。

第三:女性的婚姻资格

327. 女性的同意是结成婚姻的必要条件,没有女性自愿同意是不能结成婚姻的。如果年龄较小,女性应征得长辈的同意,这里提到的长辈指的是父亲、祖父或兄长。由于一些传统习俗的存在,社会的一些群体中有违背女孩意愿强迫其嫁给某人的情况,这种做法是与伊斯兰教法相违背的,伊斯兰教法禁止强迫女性违背自己的意愿嫁给某人。巴林法院接受过由女性提起的、要求父亲按照女性意愿将其许配给某人的诉讼,在这种案件中,如父亲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同意女儿的婚事,则女儿是胜诉的。

第四:结婚证书

328. 原则上讲,婚约证书应为书面的,经夫妻双方同意予以签署,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证书来证明。但在现实情况中,结婚证是由宗教证婚人书写的。司法部关于颁布结婚证的1999年第2号决议规定了与书写结婚证有关的程序问题。根据该决议,递交结婚文件属于上诉法庭的职责,外国公民的结婚证不得在法院之外书写。

需要指出的是,如夫妻双方同意,女性可以在结婚证上就一些问题进行约定,但这些约定不得违背伊斯兰教法或违背结婚的目的,如约定不在家中生活或不发生性关系等。

第五:裁决权

329. 这里所指的不是让男性掌权、丈夫专权、无视女性或妻子在家庭中的作用,这里说的裁决权是指丈夫在支付家庭和社交花费方面承担的责任,只有在经过对权利和义务的权衡之后才能实现。伊斯兰教中关于婚姻生活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协商。《古兰经》中〈黄牛章〉233节对此有明确的说明,这证明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事务上要沟通和交换意见,裁决权要在夫妻关系和共同责任的基础上实行。有些人错误地认为,裁决权就是允许男性控制妻子、对妻子发号施令,在一些情况中我们发现丈夫干涉妻子选择所从事的职业。

第六:妻子的财务独立

330. 根据伊斯兰教法,女性在结婚后保持独立的财务。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受婚姻的影响。伊斯兰教法不禁止夫妻双方在结婚证中约定进行共同的财务管理,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所赚取的财务在婚姻期间被视为共同财产。

有一些已婚妇女,特别是职业女性在结束婚姻关系时蒙受了损失,因为她们支付了大量日常消费或投资在丈夫名下的房屋。因此,必须采取宣传措施,避免女性丧失自己的权利。

第七:抚养子女

331. 抚养子女是建立婚姻关系后父母双方共同的义务。但是,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抚养权问题会根据逊尼派和加法尔派教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1)逊尼派(马立基派)

婚姻关系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安排抚养问题:

母亲/外祖母/曾祖母/祖母/父亲/母亲的近亲

对男孩子的抚养至成年结束,对女孩子的抚养至结婚结束。

2)加法尔派

婚姻关系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安排抚养问题:

母亲抚养至七岁/父亲抚养至成年/成年后子女选择到父母中的一方生活。

第八:花费

332. 妻子、子女的花费是丈夫的责任,除非妻子很富有。丈夫承担的花费有饮食、服装、住所、医疗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

如果妻子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离开家庭,则妻子的消费权便被取消。丈夫应安排妻子在家中居住,家中应具备生活条件,应是独立的,可以满足休息和其他需要。

如果女儿离婚或成为寡妇,且没有钱或承担其花销的人,则女儿的花费由父亲承担。如果母亲失去丈夫,则母亲的花销有儿子共同承担。父亲承担女儿的花销直至其结婚,承担儿子的花销直到工作年龄,如儿子继续学习则除外。

333. 相对于其他债务,消费债务在巴林法律中具有优先权(《民法》第1024条),但到目前为止,执行法院在执行与消费有关的条款时是与执行其他条款一致的,而不管消费的特点和紧急需要。由此,有必要成立一个消费银行,最高妇女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成立该银行进行协调,目的是使该消费银行能够向当事人支付款项,并监督应付款项的还款。这样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成功,巴林颁布了2005年第34号法令,决定建立消费银行,该银行可以在被判决款项未执行时进行催还,同时监督应付款项的还款。消费银行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在被判决款项到位之前向受益者提供临时款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应对部分女性的经济问题,2001年巴林为寡妇设立了基金,该基金是很多寡妇从中受益,向有需要的寡妇发放款项。

第九:终止婚姻关系

1)休妻

334. 原则上讲,指的是男性根据其意愿终止婚姻关系。但是根据逊尼派和加法尔派教义,如夫妻双方已在婚姻证书上约定,则允许妻子休掉自己。

如休妻,则男性要向女性支付生活费,如彩礼尚在,则应退还彩礼,如女性处在哺乳期,则应支付哺乳费,如女性怀孕,则应支付怀孕费直到生产。

2)脱离关系

335. 妻子可以放弃丈夫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使丈夫同意到法院休妻。

3)协议离婚

336. 妻子有权求助于司法,要求终止婚姻关系,法院接受的离婚原因包括:

夫妻不和,丈夫不向妻子支付费用,丈夫殴打妇女。

丈夫患有肌体疾病或心理疾病或性无能。

丈夫失踪。

任何使双方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或较为困难的理由。

第十:计划生育

337. 巴林法律以及伊斯兰教法都不禁止进行计划生育,尤其是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如生病。巴林卫生部作了大量的工作来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对女性提供各种教育服务和医学服务,包括免费提供各种确定生育计划的方法。卫生部通过多个计划为母亲和儿童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这些服务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中有所规定。

第十一:收养

338. 伊斯兰教法禁止收养其他人的子女或不明身份的人。同时,伊斯兰教法允许并鼓励供养孤儿和有需要的人。供养指的是提供照顾和教育,但不将被供养人纳入亲人和继承人之列。教法允许收养人在遗嘱中给予被收养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遗产。

第十二:遗产

339. 遗产问题根据伊斯兰教法有关问题执行。《古兰经》对遗产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女性可获得其应有的一份遗产,即便她已经很富有。我们在之前提到的男性继承额为女性两倍的规则不是所有情况下的普遍规则,男性和女性之间也不存在歧视。

妻子与子女共同继承丈夫遗产的八分之一,丈夫和子女继承妻子遗产的四分之一,父母各继承子女遗产的六分之一。

第十三:教法司法与女性

340. 教法司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功能,可以通过它来检验女性的权利和男女平等的程度。

如果我们关注巴林的教法司法,我们会发现巴林的立法者对此非常重视,就教法司法程序制定了专门的1986年第26号法律。

教法司法有以下法庭组成:

小教法法庭

大教法法庭

最高上诉教法法庭

1)权限与教派

341. 巴林法律重视教派的禁忌,因此司法机构组织法规定教法法庭有两个庭组成:逊尼派教法法庭和加法尔派教法法庭,各教法法庭根据上诉人的派别接受相应的诉讼。与签订或终结婚姻关系有关的诉讼也根据教派分别进行。

这种安排使女性处于特殊的位置。男性在结成婚姻关系之后可能会改变教派,这可能会改变女性在结婚时所处的法律地位,如果发生离婚诉讼或与妇女权利有关的诉讼,则适用的条款会与女性结婚时所接纳的条款不同。因此巴林法律以男性结婚时的教派确定法院的权限。

2)紧急事务法官的权限

342. 紧急司法是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分支,由司法部长负责,紧急司法的职责包括所有紧急性的商业、民事诉讼和担心错过时间的请求(《民事商业诉讼法》第8条),但不包括教法诉讼。而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发现一些由妻子发起的诉讼和不能拖延决定时间的案件被递交到教法法院。

紧急事务法官介入并处理女性递交的诉讼,可以在不能拖延时间的案件中以及有可能给妇女造成伤害的案件中对作为妻子或母亲的女性提供保护。

为实现对妇女和儿童的紧急快速保护,紧急司法要解决的问题还包括关于转移儿童和禁止旅行的诉讼、转移妻子私人护照的诉讼等。转移权是人们的重要权利之一。

要指出的是,巴林已经修改了2005年第40号的教法法庭程序法,教法司法可以据此来办理案件。

3)执行判决

343. 巴林女性拥有必要的法律途径来执行司法判决,无论这一判决是关于私人消费的判决,还是由丈夫或其他人支付的关于子女、子女抚养、彩礼等的债务。

在执行判决问题上,巴林有专门的执行法院,该法院发布与所有判决有关的执行命令,监督执行程序,主持执行进程。

344. 女性与男性一样可以强制债务人执行债务:通过直接执行债务或强制执行债务,如果法院判决要求丈夫转交妻子的护照或儿童,而丈夫拒绝执行,则妻子可以求助于执行法官在警察的授权下强制丈夫履行判决。

如果债务为一定数额的钱款——如消费债务或彩礼债务——妻子可以通过扣留丈夫的款项或公开拍卖来要求自己的权利。

4)在执行方面保护妇女的权利

345. 在执行方面对妇女的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不允许扣压妻子的钱款用来偿还丈夫的债务。

绝对不允许在作为债务人的丈夫死后扣压妻子的房屋,女性继续在丈夫的家中生活、不将妻子逐出,这是为了保护家庭,维护家庭和妻子的尊严。

在偿还女性的个人债务时,只允许扣留女性工资的四分之一。

在强制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时,所得款项应首先满足妻子的权利。

如果丈夫出国、抛售财产、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是逃避执行判决,则妻子有权禁止丈夫出行。

346. 尽管女性根据伊斯兰教法和法律获得了各项权利,但是为了实现家庭的稳定,一方面要在制定教法条款时必须考虑到该条款在执行时的特点,另一方面进行司法改革,使之能够正确地履行教法条款和世俗法律。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应该增加教法法院的数量,建立不同于普通执行法院的、专门的教法执行法院,制定关于婚姻文件的明确制度,组织与教法法院法官的对话会,此外还要加强对家庭权利、婚姻权利的宣传,消除不好的社会遗存和风俗。

5)巴林王国保留《公约》第29条

347. 巴林王国对《公约》第29条进行的保留内容如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

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对此做出保留的原因在于:

(1)《公约》第29条第2款赋予缔约国不履行第1段内容的权利。巴林王国如其他国家所做的一样做了这样的保留。

(2)在切实履行《公约》以及将所有法律与《公约》内容进行配套之前,巴林王国不希望在国际舞台上作为争端的一方。

这反映了巴林王国对加入本《公约》的真诚和认真,以及使所有法律与《公约》内容相一致的愿望。

(3)巴林王国根据《公约》第29条第3款规定在认为合适的时候将会撤掉此项保留。

结束语

巴林王国政府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递交这份报告,希望与委员会展开建设性的对话,强调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这一问题的重视,以实现女性的振兴,把女性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伙伴,突出其在全面发展进程中的切实作用。

巴林王国希望委员会在工作中不断取得成功,巴林将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交更多的信息,关注巴林女性在妇女振兴和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成绩。

附录一

参考法律、法规、决议

《民族行动宪章》

2002年修改的1973年宪法

司法权利法

民事商业诉讼法

教法法庭程序法

最高法院法

民法

商法

行使政治权利法,2002年第14号

关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的2002年第15号法令

劳动法

关于成立宪法法院的2005年第27号法令

关于成立最高妇女委员会的2001年第44号埃米尔令

关于最高妇女委员会的2004年第36号国王令

国际法

证件法

居住法

关于部分修改1986年第26号教法法庭程序法的2005年第40号法令

关于对开展婚前检查的2004年第11号法令

消费银行法

振兴巴林妇女战略

教法法庭上诉程序指南

住房部部长决议

附录二

有关机构

最高妇女委员会

财政与国民经济部

工程与住房部

新闻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

内政部

外交部

内阁事务部

民事服务局

巴林石油公司

巴林商工理事会

巴林科威特银行

巴林天然气公司

巴林有线与无线通信公司

巴林研究中心

巴林大学

巴林培训学院

巴林女实业家协会

巴林妇女协会

巴林人权协会

巴林关心妇女儿童协会

巴林振兴女孩协会

农村女孩协会

关心妇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