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3
序言................................3
第1和第2条.............4
第3条..................7
第4条..........................................................8
第5条.............................9
第6条......................................11
第7条......................................13
第8条.......................17
第9条.............................18
第10条.................................19
第11条...............................22
第12条.............................28
第13条.............................34
第14条................................38
第15条.....................................43
第16条.............................44
前言
布基纳法索谨提交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说明我国有关以下各方面的总体情况 : 促进两性之间平等的工作 , 在落实《公约》方面遭遇的障碍和参与打击歧视妇女行为的各社会伙伴取得的进展。
这份报告实际上包括自 1989 年编写的第一次报告以来的大约八年期间。
此外 , 第二和第三次报告由消除歧视全国委员会编写。各部会、非政府组织、妇女协会、宗教和传统当局的代表名单载于附件。
序言
布基纳法索是个萨赫勒国 ,1993 年的人口为 10 200 453, 其中妇女占 51%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 90% 。 86% 妇女生活在农村。全体人口识字率为 18%, 妇女 8.03% 和男人 23.5% 。
布基纳法索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一贯地设法把妇女包括在内 , 历史上妇女始终是社会的骨干 , 非洲妇女大都如此。因此 , 布基纳法索于 1984 年 11 月 28 日发布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 84/468/CNR/PRES/REC 号法令 ; 它直到 1987 年才正式加入该《公约》。
在这方面 , 布基纳法索于 1991 年 6 月通过其《宪法》后 , 提出在发展进程中加强妇女作用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 使其目标不仅仅是美好的愿望 , 而是在不同领域采取若干步骤。
经济领域
1990 年 , 每一个省里设立一个支助妇女受薪活动基金 , 或资助妇女活动银行来帮助妇女取得信贷 , 办法是给妇女贷款或替她们作担保 , 和给她们提供商业管理训练 , 让她们能够更好地管理其事务。
而且还有人民银行 , 它们是一些专门给妇女提供低息个人或集体贷款的非政府组织。
政治和外交领域
已经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领域
在 1990 年通过《个人和家庭法》后 , 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妇女和家庭争取社会福祉的步骤。
文化领域
通过一些雄心勃勃的教育方案采取若干步骤来对付无知和蒙昧主义。
所有这些非限制性措施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任何歧视和保护她们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 不管她们的社会地位 , 单身或已婚 , 不管她们出来工作或照顾家庭。
实现这些目标是一个取决于国家及其公民的崇高理想。如果社会不支持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 , 仅靠法律文字不足以保护妇女。
批准《公约》后 12 年的今天 , 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继续明显地存在 ; 这是为什么在敌意的社会文化环境下 , 男女都需要作出持续努力来克服歧视。如果要实现各项国内和国际人权法 , 如果要克服社会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抗拒和中世纪观念 , 必须努力提高公众对问题的认识 , 给他们提供有关资料 , 和提高他们对问题的了解程度。
还值得指出的是 , 自民主化进程开始以来 , 司法系统已恢复正常运作。司法系统保证公民自由和确保尊重个人权利。
第 1 和 2 条
《公约》缔约国在强烈谴责歧视妇女后 , 承诺采取它们认为适当的措施来结束这种不幸仍然普遍、不能接受和违反人权的歧视习俗。
布基纳法索本身在其 1991 年 6 月的宪法中作出庄严承诺 , 不过它的支持妇女活动还要早一些 , 《基本法》第一条的确以如下措词提出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 “所有人在权利方面生而自由和平等”。
每一个人都有享受现行《宪法》保证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同等要求。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 包括基于种族、族裔、宗教、肤色、性别、语言、世袭阶级、政治观点、财富和出身的理由的歧视。因此 , 所有布基纳法索人民都在法律 ( 《宪法》第 11 条 ) 规定下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 , 并且有权在毫无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制宪当局对一切形式歧视的谴责已经为较早法律所确认。这项谴责现在在较后的法律中获得重申。下面的详细资料旨在概述有关不同领域的各项法律。
(a) 就业
制订就业法规的 1992 年 12 月 22 日第 11/92/ADP 号法令的第 19 条规定给予所有布基纳法索人平等就业权利 , 禁止基于性别、肤色、社会出身、族裔或政治观点的歧视。这项禁令适用于公共和半公共机构。
同样 ,1988 年 10 月 26 日 AN VI-0008/FP/TRAV 通过的 Zatu( 法律 ), 制订了“公务员法和总条例” , 规定所有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布基纳法索人都有平等获得公务员职位的原则 , 享有平等权利和责任 , 不得有任何歧视。
法律规定人人有平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972 年 12 月 28 日制订受薪工人社会保障法规的第 13-72 号法令第 3 条涵盖这一规定。该法令第 3 条规定如下 : “ ...... 所有劳工法规定范围内的工人 , 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和出身都应享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 ...... ”。
(b) 土地拥有权
1984 年 8 月 4 日关于布基纳法索的农业和土地改组的第 84-050/CNR/PRES 号法令确保妇女有拥有土地和农场的平等权利。第 18 条的确作出如下规定 : “属于全国土地办事处的城市和农村土地 , 应不分性别或婚姻状况 , 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次序分配给那些有真实社会需要的人”。
这项命令被 1991 年 6 月 4 日的第 AN VIII-0039 BIS/FP/PRES 号 Zatu( 法律 ) 撤销 , 其中第 17 条规定把全国土地办事处的城市和农村土地没有区分地分配给自然人并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分配给法人。这项法令后又被第 014/96/ADP 号法令所撤销 , 但后者在这方面未作更动。
(c) 婚姻
1989 年 11 月 16 日第 AN VII-0013/FP/PRES 号 Zatu( 法 ) 制定的《个人和家庭法》于 1990 年 8 月 4 日生效。该法规载有许多保护已婚和解除婚约妇女的规定。应该指出 , 布基纳法索的婚姻法制是一夫一妻制 , 但在结婚前双方配偶有选择多配偶制的机会。因此 , 在一夫一妻制范围内一名妇女可以申请取消其配偶的第二个婚姻。
在所有这些法律中没有一项法律规定惩罚违反保护妇女规则的人。不过 , 这种法律真空状况将会被预备刑事法典草案所填补。该刑事法典的第 344-346 条规定对以完全切除、切割、封锁、麻木神经或任何其他手段伤害女性性器官者的惩罚 , 如果导致死亡 , 则惩罚为 5 至 10 年徒刑。《个人和家庭法规》第 234 条禁止强迫婚姻。
强奸是法律惩罚的罪行。如果强奸 13 岁以下的儿童 , 犯罪者的最高惩罚为一定期间的强迫苦役。布基纳法索日益猖狂的淫媒活动也应受法律惩罚。为了打击这种社会祸害 , 法律规定严厉惩罚犯罪者 : 六个月至 3 年徒刑和罚款一百万至一千万法郎。如对未成年者犯这种罪行 , 则判刑更加严厉。同样的惩罚也适用于任何妓院老板或其后台 ( 刑法第 334-1 和 335 条 ) 。仅法律不足以打击这种祸害 ; 已经设立一个全国反卖淫委员会。
预备刑法草案第 341 条规定 , 任何接受一夫一妻制的男子 , 如在解除第一个婚约之前再度结婚 , 可判刑三个月至一年徒刑并罚款 50 000 至 300 000 法郎。
预备刑法草案第 382 条纠正了通奸案中对妇女的一贯歧视。今后 , 在通奸和遗弃方面男女将获平等的待遇。
不过 , 尽管妇女享受与男子相同的法律保护 , 限制她们得到公正审判的因素包括社会文化的落后、习俗、顽固不化、不识法律、文盲、法律行动费用高昂和地理上远离法庭。毫无疑问 , 由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联合进行的提高妇女权利运动将会帮助她们走出来 , 因为传统解决法律案件的方法不一定对妇女有利。
有人也许对国家在打击歧视行为和习惯做法方面缺乏采取适当措施的实质性法律表示遗憾 , 尽管颁布了非歧视原则 , 这些行为日益增加 , 不管是在公共行政、半公共和准军事行政、公营或私营公司、国际组织和外交使团 , 或在个人的层面上。因此 , 确保使这些原则生效要做些什么呢 ? 为从事公、私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定配额或许是一种鼓励。
第 3 条
布基纳法索全国过去十年对妇女地位的认识更为积极。因此 , 政治层面上已经开展一些方案和行动计划 , 以便持续地促进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在这方面 , 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内设立了家庭促进司 , 其基本任务是激发和协调各项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 , 并给一切执行这些措施的活动提供后继行动。
除了家庭促进司提供的行政结构之外 , 还有许多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协会和非政府组织 , 它们的基本目标是监测妇女权利和自由的遵守 , 和协助真正让妇女参与政府当局设置的发展计划和政策。不过 , 我们注意到行政结构由于缺乏社会指标、缺乏人力和物质资源而有所不足。有社会指标才能量度对不同人口群体提供服务的影响。
第 4 条 : 旨在加速男女实际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和特别措施
1. 临时特别措施
这些临时措施包括 :
- Bantaaré 行动 ,1988 年有 17 000 名妇女通过这项行动获得识字训练 ;
- 总统阁下和布基纳法索妇女之间的协商工作会议 (1994 年 6 月 18 和 19 日在库杜古举行 );
- 在下列 11 个省里免费向女孩分发 13 000 本课本 ( Poni, Gnagnan, Kossi, Namentenga, Gourma, Tapoa, Séno, Ganzourgou, Soum, Sanmatenga, Oudalan ) 以便让女孩大量入学和留校 ;
- 给缺钱的女孩颁发助学金。
2. 特别措施
特别措施包括 :
- 设立促进女孩教育的服务 (1989 年 );
- 订正有关避孕的法律 ;
- 保护产妇的法律和条例 , 如 :
- 公务员总规则 ( 产假和容许母乳喂养的时间 );
- 劳工法规 ( 集体协定 );
- 通过和实施保障妇女权利的《个人和家庭法规》 ;
- 通过关于下列方面的政策 :
- 人口 ;
- 计划生育 ;
- 通过关于教育辅导的第 013/96/ADP 号法令 ;
- 通过关于公共卫生法规的第 33/94/ADP 号法令 ;
- 通过第 AN IV-244/EDUC/IPB 号 Raabo( 法令 ) 把人口教育引进布基纳法索的学校课程 ;
- 设立和组织下列全国委员会 :
- 反对歧视 (CONALDIS);
- 反对割礼 ;
- 对抗艾滋病。
这些特别措施已经产生如下的影响 :
- 女生退学率下降 ;
- 鼓励更多父母送女孩入学 ;
- 减少男孩和女孩的入学率差距 ;
- 减轻女孩教育给父母带来的财务负担 ;
- 改善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
- 减少意外怀孕和非法堕胎 ;
- 改善家庭幸福 ;
- 男人对避孕方法的态度出现可观的质变。
不过 , 在执行措施方面遭遇到如下的困难 :
-缺乏足够的财务和物质资源来购买足够数量的学校用品 ;
-老年人不愿意反对割礼 ;
-对《个人和家庭法》的内容缺乏足够认识。
《公约》建议的措施都是临时性规定 , 目前仍然不可能认为它们扭转了歧视 , 因为在我们社会里实现真正的男女机会均等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 5 条 : 改变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以便消除基于性别优越的偏见、
习俗和定型观念 , 和促进家庭生活教育
提高认识和教育是遵循第 5 条规定的主要手段。
国家机构采取的措施
- 禁止叔娶嫂制 ( 改善寡妇的生活条件 );
- 《个人和家庭法》第 244 条规定嫁妆为非法 ;
- 执行一个关于家庭幸福和负责任父母的项目 (BKF/88/P01-EVF) 。 这个项目包括 Comoé,Bougouriba,Passoré. Nahouri 和 Boulgou 等 5 省。它旨在扩大对家庭的认识 , 产妇和儿童的健康 ; 计划生育 ; 营养 ; 卫生 ; 合理利用资源 ; 和保护环境 ;
- 拟定一个关于人口的全国信息 –––– 教育 –––– 通信战略 , 以便强化一些行动和技能 , 使人口群体、舆论领袖和决策者行为中出现质变 ;
- 实施农村联系方案 ( 从料理家务到音乐 , 主妇的购物篮 , 妇女与发展 , 妇女人人就职业 , 为较好的生活而吃得好些 );
- 执行 ABBEF( 布基纳法索家庭幸福协会 ) 非政府组织的方案 , 这些方案致力于通过监测生育健康来有效地行使及促进妇女权利 ;
- 关于《个人和家庭法》的宣传运动 : 这个包括六个省的项目旨在促使人们更好地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 , 以便改善其实施 ;
- 订正现有的教科书和训练手册以便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
- 为讲师们编写一本人口教育手册 : 把人口教育结合进学校课程 ( 自然科学 , 社会和家政学 , 历史和地理 , 法文、数学 , 哲学 ) 。这些不同学科和专业教学旨在达到下列目标 :
- 掌握促进有关人口问题的行为改变的知识、态度和价值 ;
- 适用改善个人和集体生活素质的技能 ;
- 执行一个全国行动计划 , 通过让民众认识割礼对妇女和儿童有害的后果 来打击这种习俗。
这些措施在妇女问题上对人口的社会和文化行为产生如下的影响 :
- 增加认识在地位上男高女低的状况 ;
- 在人口问题 ( 割礼、妇女权利、计划生育、性传染病 ) 上改变行为和心态 ;
- 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 ;
- 加强关于健康、社会、营养和卫生问题的知识 ;
- 减轻妇女的工作负担 ;
- 城市地区割礼做法减少。
不过 , 尽管在这个领域取得了多少令人满意的结果 , 由于继续存在巨大困难 , 仍然需要做大量工作 , 例如 :
- 在全国范围内缺乏执行所有这些方案的足够资源 ;
- 一些人口群体抗拒某些影响其宗教和习俗的革新措施 ( 打击割礼和实施《个人和家庭法》的努力 );
- 缺乏充分的保健和教育设施。
第 6 条 : 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妇女卖淫
1988 年社会事务和家庭部进行的调查显示瓦加杜古市 18 个区 15 岁至 45 岁的妓女有 1 559 人 ,19 个省会的妓女有 3 096 人。这显示了问题涉及全国范围。
措施
- 1984 年 : 设立研究卖淫问题的部间委员会 ;
- 198 5 年 : 在社会改造司内设立有关监测卖淫并编制有关妓女的资料、认识和社会经济地位恢复方案的单位 ;
- 1986 年 : 颁布 1946 年 4 月 13 日法 , 以法令禁止妓女勾引嫖客 ;
- 监测 1946 年 4 月 13 日法的执行 , 惩罚各种方式的淫媒 ;
- 1989 年 10 月 24 日至 27 日 : 组织防止布基纳法索卖淫战略研究会议 ;
- 批准 1962 年 12 月 2 日禁娼公约 ;
- 1980 年 11 月 22 日 : 通过和执行对付妓女勾引嫖客和防止青少年光顾喝酒场所、酒吧、舞厅和电影院的战略 ;
- 1990 年 2 月 16 日 Raabo No. AN VII-000526/FP/SAN-AS/SEAS/MAT, 设立国家委员会执行对付妓女勾引嫖客和防止布基纳法索青少年光顾喝酒场所、酒吧、舞厅和旅馆、电影院和戏院的战略 ;
- 设立省级委员会执行这些战略 ;
- 1990 年 : 进行娼妓和艾滋病研究 , 然后在 1991 年举办多重伴侣妇女领导能力训练 ( 接受训练的妇女超过 1 000 人 );
- 为群众和特定对象安排关于卖淫有害后果和执行有效法规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 ;
- 组织清扫行动 , 实施禁止勾引嫖客法律 , 查明妓女以确保其医疗监督 , 动员这些行动的社会服务 , 使妓女认识到卖淫的不利社会和健康后果并对青少年进行监护 ;
- 执行妇女团体项目 , 以促进少女和妇女社会经济复建 ( 缝纫、手工业、非洲编织、烘烤、木材和煤炭买卖、餐厅工作 );
- 前往一些省和金矿的后续访问 ;
- 一些妓女的工作安置 ;
- 妓女参与当局所采取的各种步骤 ;
- 妓女参与一些国家活动 ( 庆祝国定假日 );
- 组织家庭生活教育培训座谈会 ( 有 10 名妓女参加 );
- 修订关于喝酒场所、酒吧和饭店雇用人员和这些场所开张和管理的法规 ;
- 制订国家禁止妓女勾引嫖客和防止布基纳法索青少年光顾娱乐场所的拟议方案 , 自 1991 年开始实施。
下列各点应予注意 :
- 当局切实认识与卖淫有关问题的范围 ;
- 当局和人民坚决打击卖淫的蔓延 ;
- 群众关切这个现象 , 其证据为有人提出切实执行禁止卖淫和应强调清除这个现象所需青年教育和就业领域补充措施的有关建议。
- 群众参与提供资料和传播认识所用手段 ( 例如会议、戏院、论坛、会谈、广播、文章和访问 ) 。
其证据为非政府组织、宗教社团、学生等索取资料或召开关于卖淫现象和少年犯罪会议。一些学生团体甚至准备编写报告和揭发这些问题。群众邮寄答复也已收到 ;
- 大城市妓女人数减少 ;
- 一些妓女转业 ( 例如饮食服务或兜售妇女用品 ) 。
另一方面 , 下列各点也应加以注意 :
- 省级委员会由于资源欠缺成效不彰 ;
- 后勤和财务资源不足 ;
- 一些妓女不愿使用保险套 ;
- 少女贫穷和失业 ;
- 不具备提高认识的完善工具 ( 视听器材等 ), 影响举办一些活动。
第 7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 , 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
(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 , 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
(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 , 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 , 执行一切公务 ;
(c) 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布基纳法索妇女占人口约 51% 。但是 ,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务的非常有限。从 1983 年起作了各种努力提高妇女的参与率。
布基纳法索从 1980 年至今 (1996 年 ) 驻外大使男女人数
年 |
女 |
男 |
1980 |
0 |
19 |
1985 |
1 |
18 |
1994 |
2 |
19 |
资料来源 : 外交部
( 起草本报告时没有列入 1997 年的资料 )
高级委员会和市长人数
年 |
高级专员 |
市长 |
||
男 |
女 |
男 |
女 |
|
1985-1987 年 |
24 |
6 |
106 |
2 |
1987-1993 年 |
25 |
5 |
89 |
19 |
1994 年 |
30 |
0 |
89 |
19 |
资料来源 : 领土管理部
按性别分列的布基纳法索议会会议期间代表人数
代表 |
1978 年 /% |
1992 年 /% |
||
男 |
56 |
98.25 |
103 |
96.27 |
女 |
1 |
1.75 |
4 |
3.73 |
总数 |
57 |
100 |
107 |
100 |
妇女担任最高国家职务
年 |
部长 |
副部长 |
大使 |
秘书长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1980 年 |
15 |
1 |
19 |
- |
16 |
- |
||
1985 年 |
19 |
3 |
18 |
1 |
21 |
1 |
||
1994 年 |
20 |
2 |
2 |
1 |
19 |
2 |
20 |
2 |
资料来源 : 1980 至 1985 年的数据取自 Jean Baptisete KINANE( 档案管理员 ) “ Nos Gouvernants ”
1994 年的数据 : 关于布基纳法索政府改组的第 93/276/PRES/PM 号命令。
1987 年有 :
五名 (5) 妇女部长 : 公共保健部长、家庭福利和国家团结部长、环境和旅游部长、预算和文化部长 ;
三名 (3) 高级专员和若干名县长 ;
五名 (5) 大使 : 中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加纳、马里和尼日利亚。
1988 至 1990 年有 :
五名 (5) 妇女分别领导下列各部 : 财政资源、贸易和供应、初级教育和民众扫盲、新闻、文化 ;
卡焦戈省 ( 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 ) 一名妇女高级专员 ;
布基纳法索派驻丹麦一名大使。
若干名妇女领导重要国家厅处 , 而且最后妇女当选为布基纳法索国家老人联盟候补委员、布基纳法索国家青年联盟和省级革命当局职位。同时 ,1984 年设立了妇女动员和组织司。 1984 年国家革命防卫委员会秘书处内的这个政治司所采取的行动促成于 1985 年 9 月 19 日设立布基纳法索妇女联盟。这个结构旨在动员布基纳法索妇女并提高其经济和社会认识。
妇女于参加政府最高级别的工作以 1987 年最高 ; 目前的人数已大为减少。
现在有一个部 ( 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和一名妇女领导外交部顾问团 ) 的秘书长职位由妇女担任。
1991 年 5 月立法选举之后 , 选民推选人民代表议会的 107 名代表中有四名 (4) 妇女。
1995 年 2 月 12 日市政选举 , 全国各大都市的 108 名当选人中只有十九名 (19) 妇女。在政治领域有两名妇女领导政党。最高法院也有一名妇女副院长。
最后 , 妇女已被任命领导县的行政和地方合作社及省长和高级长官职位 (1993 年有五名 ) 。但是 , 妇女还是与男子不成比例。
同时 , 布基纳法索有许多非政府妇女组织和社团 ( 约有 100 个 ), 并在各个领域活跃 : 政治、经济、社会、研究和培训。
所有这些社团都通过 16 名成员组成的一个协调委员会 , 与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密切合作。
应该指出 , 妇女除这种集体行动外 , 还个别参加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竞选期间很需要妇女助选 , 但在民政管理方面妇女却很少。妇女在这些情况中 , 常常由于缺乏自信 , 还是很被动。
可以说 , 布基纳法索各决策机构中都有妇女 —— 虽然增加不多 —— 从而反映了这方面的认识的显然提高。
行政部门、立法机构、外交界、代议机关等都有妇女参与。
年 |
职位 |
女 |
男 |
1996 |
高级专员 |
2 |
28 |
秘书长 |
1 |
29 |
但是 , 有一些障碍尚待克服 :
传统的重担 ;
传统和习惯对儿童教育的影响 ;
妇女间缺乏团结 ;
选举人名单对妇女的歧视 ;
欠缺冲劲 , 而且由于妇女身负妻子、母亲和主妇之责 , 没有受到与男子同等正式教育的机会。
将来 , 必须对鼓励妇女教育、提高觉悟和妇女参与政治的活动实施奖励。
(d) Zatu AN VII-0024/FP/PRES/90 所确认的结社自由为 1992 年 12 月 15 日关于结社自由的第 92/ADP 号法取代。
妇女是非常活跃的 ; 妇女社团比男子社团多。例如 ,1994 年总数 10 627 个乡村团体中妇女团体有 2 972 个 , 男子团体有 1 412 个。妇女也参与工会运动 , 甚至还有一位妇女负责工会中央办公厅。
将来 , 还设想建立妇女社团和非政府组织 , 以及培训和观察妇女公共和政治活动的协调机制。
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已在促进家庭司内设立与妇女社团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络处 , 负责建立和促进该部与妇女社团之间的联系 , 并向它们提供对它们活动有益的资料。
“ l'Observateur Paalga ”第 4209XXI 号 1996 年 7 月 24 日部长理事会的简要记录 — 省级妇女高级专员人数 :2 人 ( 巴泽加 — 瑙里 ) 。
省秘书长和县府长官 :3 人 ( 巴姆、孔古西 - 桑贵埃、雷奥 - 宗德韦奥果、曼加 ) 。
参看 1996 年 8 月 1 日 ,Sidwaya 第 12 年 , 第 3066 号 ,
- 妇女任命为各省秘书长 : 一名 ( 卡焦戈 );
- 妇女任命为司级长官 : 六名 , Sily(Balé) 、 Baskouré-Téoghin(Kouritenga) 、 Wolonkoto (Léraba) 、 Zecco(Nahouri) 、 Bassi(Zoudoma) 。
第 8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 , 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正如同布基纳法索妇女参加政治活动人数很少一样 , 妇女在国际组织和外交及领事机关任职人数也是微不足道。
诚然 , 布基纳法索有 :
- 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一名女主任 ;
- 非洲航空公司一名妇女地方代表 ;
- 非洲邮政联盟一名女职员 ;
-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名女成员 ;
- 儿童权利委员会一名女成员 ;
- 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 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 ) 董事会一名女成员 ;
- 从 1983 年起 , 女大使人数从 5 名减为 3 名。
布基纳法索出席联合国大会届会的国家代表团中难得有妇女。可以指出 , 在这些国际机构中应增加妇女代表。妇女参与总人数少有两个因素 : 第一 , 尽管布基纳法索经常准时缴纳会费 , 但是布基纳法索国民在国际组织中没什么显著影响。
公共行政年度会议的决议提议应增加布基纳法索国民在国际机构的人数 , 但是还看不到成果。
第二 , 职位出缺或向布基纳法索征求人选时 , 经常为男子夺取 , 妨碍了妇女。
尽管障碍重重 , 但是人们可以看出 :
后续行动和安插人选方面的缺点 ;
社会文化影响持久 ;
缺乏国民技能认可 ;
妇女决心不足。
将来可以构想 :
认可国民专长 ;
设立赞助国际职位的机构 ;
设立专门技术数据库。
第 9 条 : 国籍
《个人和家庭法》应在国籍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关于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法规男女相同。
(1) 布基纳法索国籍是通过在布基纳法索出生和居住 , 或通过婚姻、声明或政府决定而取得。
(2) 国籍因下列情况而丧失 :( 《个人和家庭法》第 186 条 ):
- 放弃布基纳法索国籍 ;
- 司法判决 ;
- 废除入籍文件。
该法规定除非与外籍人结婚的布基纳法索妇女在举行婚礼之前放弃其本国国籍 , 得保留国籍 ( 第 188 条 ) 。
丈夫丧失国籍不应影响到他的妻子和儿女。
第 10 条 : 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布基纳法索的入学率 -1995-1996 年为 37.7%, 依然是世界上最低国家之一。
独立后所采取的教育政策和制度已证明不足、带有选择性和歧视性。 1995 年女童约占学龄总人口的 28.55%, 而男童占 42.51% 。
同样地 , 识字率 —— 约占 20%—— 还很差。妇女文盲正在增加 , 农村地区尤其严重。
有鉴于此 , 布基纳法索开始了诸如世界银行、联合国一些专门机构 ( 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儿童基金会 ) 和联合国人口方案 ( 人口方案 )) 等发展伙伴、友好国家、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支持下的措施和方案 , 以期拉平男女儿童之间以及男女之间的差距。
措施和方案
(a) 正式教育
- 组织下列问题的若干国家座谈会和讲习班 :
* 1992 年在库杜古关于基本教育的概念问题 ;
* 1993 年在瓦西古亚关于私人教育问题 ;
* 1990 年在库迪关于女童教育问题 ;
* 关于技术和职业教育问题 ;
* 1996 年在博博关于小学教育之后的问题
* 1997 年在瓦加关于培训家庭生活教育社会代理人问题 ;
- 所有这些座谈会都有助于 1994 年 9 月召开教育大会。
- 通过关于教育政策的 1996 年 5 月 9 日第 013/96/ADP 号法 , 第 2 条规定“所有公民有不因性别、社会出身、种族或宗教理由歧视接受教育的权利 ... 。”
- 为了提高妇女在学校行政方面的作用和任命她们这方面的职责 , 有两个省 ( 桑吉耶和锡西利 ) 试验一种革新办法 , 即在学校介绍“母亲教育协会”。
布基纳法索的方案和计划包括 :
- 从 1989 年起 , 拟定和执行促进妇女入学的国家行动计划 ;
- 布基纳法索 10 个省 ( 尼亚尼亚、古尔马、卡焦戈、桑吉耶、科莫耶、苏姆、桑马滕加、纳门滕加、宗德韦奥果、波尼 ) 试行 , 涉及卫星学校项目 , 招收时要求男女平等 , 以增加女童的教育机会 ;
- 在第四教育项目范围内 , 拟定和执行 1990-1997 年期间的广泛学术课程 , 以期增加教育机会、提高教育品质和培养管理教育事务能力等 ;
- 执行若干人口教育方案和关于信息、教育和通讯及家庭生活教育的方案。
- 在初中拟订和介绍关于社会和家政的教育方案 ;
- 建立公共托儿所 ;
- 修改教科书以适应该国的社会经济现实和态度的改变 , 以期消除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
(b) 非正式系统
非正式系统包含成人和青少年扫盲。为了提高妇女地位 , 特别重视农村地区 , 目前正在执行若干措施和行动 , 包括 :
- 1983 年建立国家扫盲中心 , 以整理国家各种语言和协调所有的扫盲活动 ;
- 执行若干扫盲运动 , 特别是 1986 年的“优等突击队”和 1988 年班“特瑞行动” , 因其可以与分别接触 4 000 和 17 000 名妇女 , 总数为 21 000 名妇女 ;
- 1989 年介绍促进永远扫盲和培训中心的战略 ;
- 与 10 个省的卫星学校联合执行非正式基础教育中心项目。这些中心是为 10 至 15 岁青年而设 , 特别是为从未上学或退学女童进行教育和初级职业培训 ;
- 执行题为“扎努行动”的项目 , 那是扫盲基础社区活动的广泛方案 ;
- 执行农村青年人口教育方案。为此 , 它已编制人口教育方案的课程和教材 , 培训员和教员也收到人口教育方案说明 ;
- 介绍若干国家联合会和非政府组织 ( 包括孤儿寡妇联合会 ; 布基纳法索人权和民权运动 ; 防卫权利和防止对妇女施暴网络 ;RECIF/ 非政府组织 ; 妇女新闻机关协会 ) 。
所有这些措施和行动都对妇女和少女生活条件的改进有一些影响 , 即 :
- 女性入学率的持续增加 ,1991 年为 23.55%, 而 1995 年为 28.55%;
- 小学女童退学率显著减少 ;
- 父母诚心推动其女儿入学 ;
- 提醒母亲利用母亲教育协会解决学业问题 , 女童尤有必要 ;
- 1995-1996 学年卫星学校招收 601 名女童 , 占 30 所这种学校 1 231 名入学学童的 48.82%;
- 1995 年 ,145 035 名学生中有 46 559 名妇女宣称识字 , 占 45.33% 。
措施和方案执行时不可否认遭遇了若干困难 , 包括 :
- 一些风俗和宗教习惯继续妨碍妇女 ( 包括寡妇嫁小叔制、强迫性婚姻和割礼 );
- 女童的家庭和家事负担 , 使她们无法正常上学和成绩及格 ;
- 由于一成不变的社会经济原因 ( 女儿应离开父亲家嫁人 ), 有些社会不愿女童受教育 ;
- 财务和技术资源不足 , 难以确保项目和方案的延续 ;
- 供应基层社区的资源稀少 , 无法资助经常性费用 ;
- 政府和家庭的教育费用高昂 ;
- 一些教师资格不合 , 对小学生 —— 特别是女小学生 —— 的及格率有负面影响 ;
第 11 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 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 , 特别是 :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 , 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 , 提升和工作保障 , 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 , 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 , 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
(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 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 , 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 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 , 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
(f)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 , 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 , 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 , 应采取适当措施 :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 , 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 , 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 , 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 , 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 , 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 , 给予特别保护。
3. 应参照科技知识 , 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 , 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布基纳法索妇女的情况深受现存法律的不当和工作负担沉重、缺乏生活手段等因素的影响。 1985 年人口普查的报告显示 , 妇女工人中 93.3% 从事于农业、饲养、渔业。从事商业和手工艺者仅 0.05% 。 1995 年对家庭生活情况的优先调查结果显示 , 妇女工人中 90.1% 从事农业、饲养和渔业 ,6.7% 从事商业和销售。
男子工人人数较女子略高 , 比数为 107 男子比 100 女子 , 工作人口中农村地区 (87.9%) 远较城市地区 (12.1%) 为多。此外 , 城市地区工作人口多为男性 (63.5%), 而在农村地区男女人数几乎相等。
1(a): 男女在工作或就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得到下列法律的确认 :
- 宪法 ;
- 管理国家雇用人员的公务员条例 ;
- 劳工法律 , 反映在劳工法和私营就业的社会安全法。
布基纳法索签署了许多公约 , 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主持下通过的公约和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公约。
理论上 , 所有这些公约的案文都确认男女在寻求就业方面的平等。这些公约在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范畴内安排职能并确定方向。
同时要看到 , 在实际上 , 当私营部门面临妇女应征时 , 妇女因歧视而很难求得工作机会。
公共部门也是如此 , 在受薪的 91 401 个人员中 , 妇女占 16 686, 即 18.3% 。按性别细分 , 妇女多占有中级管理职类的职位 , 如秘书、办公室职员、教师及护士、资深管理级的妇女很少 , 依照 1994 年家庭生活情况优先调查显示 , 妇女在专业一级仅占 12.8%, 学龄女童则被认为高年级学习耗时“太长”。
妇女在私营部门的比率同公共部门几乎相同 , 私营部门中妇女在 77 517 名受雇者中占 14 170 名。但此处的歧视是有原因的 , 为了追求利润和予先规划 , 雇主更愿雇用男子 , 妇女因有生育问题 , 工作不稳定 , 不能长期随时工作。
但应注意到劳动市场对妇女态度已有所改变 , 近年来的表现有 :
- 某些传统属男性的职业中也出现了女性 ( 军队与警察人员中妇女占 3.6%) 。
- 妇女被雇用担任传统上为男性保留的公务员的职位。例如 ,1987 年 , 有女机械师 4 名 , 砌砖女工 82 名 , 女信差若干名 , 摩托车女警若干名 , 女驾驶员 30 名。
- 工厂征聘女性人员。
- 加油站女工。
但就业部门妇女仍然极少。
尽管有了以上努力 , 妇女仍有以下的限制 :
- 妇女教育水平低 ;
- 妇女缺乏自我肯定与自信 ;
- 社会文化方面的困难 :
- 妇女的社会地位 ;
- 与生育有关的具体条件 ;
- 技术训练中心不多而且昂贵。
为了克服这些限制 , 必须强调资讯、提高觉悟的能力以从事某些活动。
同时 , 对公约案文的无知和执行不力也是障碍。
为处理这些问题 , 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努力 :
- 特别是通过媒体发动提高觉悟和加强资讯的运动 ;
- 把公约案文译成不同的本国语文。
1 (b) 和 (c): 除了上文第 (a) 段提到的案文外 , 还有一些帮助妇女取得就业的方案 , 包括 :
- 苏鲁的“ 1000 名女童”项目 ; 使女童有机会接受农业、饲养、手工艺和识字方面的训练。这个项目是参照国家首脑的六项承诺举办的。
- 开展家庭助理训练方案 , 使受训人员成为合格的家庭助理并使妇女有一些余暇时间。第一班有 37 名年轻妇女于六月自中心毕业 ; 她们都得到家庭工作的安置。
- 以“让我们生产和消费布基纳法索的产品”为口号 , 设立了一个妇女小型生产单位 , 并继续展开活动 ; 有些还是独立进行管理。同时另一个约 30 名织工组成的小型单位“ UAP GODE ”也生产 Faso Dan Fani 原料。同时一个约 36 名妇女组成的小型生产单位进行当地产品 ( 蕃茄、谷物和水果 ) 的加工与装罐生产。
- 推动手工艺的全面计划提供培训、高级培训 , 并供应与销售产品 , 以支持妇女的手工艺活动。
- 同 NAAM 集团的“ 6S ”进行对当地产品的加工和装罐。
1(d),(e) 和 (f): 同等工作条件 , 技能和产量的工作应享有平等工资和平等待遇的权利 , 不论其出身、性别或地位如何。
在公共部门有公务员的一般条例规定 , 按级别设定薪金表。
在私营部门 , 则由部长理事会同劳工顾问委员会协商后制定法令 , 规定最低保证的专业工资 , 并斟酌情况规定资深和工作表现加给。
工人只能依照法律的惩处规定来科处罚款。按公务人员的一般条例 , 资深和中级管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是 55 岁 , 低层管理人员是 54 和 53 岁。
社会保险、养恤金和有薪假日的权利是受到确认的。
在农村地区 , 农业工人虽然占工人人口的相当比率 , 但没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受到确认 , 但应注意 , 这项权利并无充分保证。在公务人员中 , 有关生育的医疗照顾费用主要由工人自己支付。
受薪妇女平均每月工资为 30 000 到 50 000 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根据 CENATRIN 统计数 ) 。在健康与社会保险部的工作人员中 , 妇女占百分之 49.5, 其他部门仅占百分之 30 。
此外 , 还有些项目与服务是提供社会津贴 , 实施有利于妇女的方案和项目 :
- “个人和家庭法”的家庭福利项目在 30 个省份中涵盖了六省 , 这个项目是为提高觉悟和向民众宣传关于《个人和家庭法》的进步性质。
- “家庭幸福和负责父母”项目是为通过提高人民对计划生育、健康和儿童保育的认识来改变他们的观念。
- 家庭生活教育
- 布基纳法索家庭幸福协会
虽然作了极大的努力 , 仍然存在某些限制 :
- 缺乏有关妇女在这方面状况的资料 ;
- 不知道各项公约的案文 ;
- 不知道有社会保护制度 ;
- 社会保护方案和结构不足 ;
- 无法加入保护结构。
因此建议 :
- 拟订布基纳法索的社会政策 ;
- 向妇女宣传案文并提高她们的觉悟 ;
- 扩大社会保护方案、结构 , 并下放权力至地方一级。
2(a) 、 (b) 和 (d): 有薪假日须经正式工作一年后每月给予两个半工作日。但如果经由集体谈判的协定或个别合同而取得更有利的规定 , 即应按此规定办理。
妇女必须每天有连续 11 小时的休息。
怀孕妇女应有 14 星期产假 , 在她估计的预产期前应有不超过 8 星期不少于 4 星期的假期。
恢复工作后 , 她应享有哺乳间休 , 每天共计一个半小时 , 连续 15 个月。
关于社会保险 , 妇女在产假期间如参加社会保险计划 , 便应享有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发给的分娩津贴、医疗照顾和补助金。
这些案文与措施由于各种因素造成了执行方面的困难 , 困难因素包括 :
- 案文有矛盾 ;
- 与妇女工作有关的私营企业的年利要求。
因此建议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
- 提高民众对性别问题的觉悟 ;
- 再次加强劳工检查 ;
- 对雇有妇女的企业采取诸如减免税等的奖励。
2(c): 设立了各种方案及项目 , 使妇女能在参与公共生活时兼顾家庭与专业责任。这些方案及项目包括 :
- 创办了 76 所社区托儿设施 , 其中 16 所是季节性的 ;
- 生殖健康方案 ;
- 家庭生活教育 ;
- 向乡村妇女团体和妇女合作社提供适当的技术。
尽管举办了这些方案 , 仍有某些限制 :
- 妇女文盲 ;
- 缺乏手段 ( 物质、人力和财力 );
- 社会文化方面的困难。
今后的工作重点 :
- 妇女培训 ;
- 扩大有关提高觉悟的项目和影响的研究 ;
- 协调各种办法 ;
- 设立非正式的社区托儿设施。
第 12 条 : 在保健领域内采取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布基纳法索是世界最贫穷的国家之一。根据 1993 年开发计划署人力发展报告 , 布基纳法索在 173 国中排名第 170 。
人民的健康情况极差。婴儿与产妇死亡率高的原因是 : 传染、卫生条件差、营养不良、保健基本设施不足 , 虽然有提供基本一般药物的政策 , 但保健费用高昂。
情况分析 :
据估计 ;
- 得到保健服务的怀孕妇女占百分之 40;
- 获得保健服务福利的 0-5 岁婴儿仅百分之 10;
- 受到医疗工作者协助的生产占百分之 42;
- 未受到产前照顾的怀孕妇女占百分之 42;
- 未接受破伤风疫苗的妇女占百分之 36;
- 避孕率是百分之 8, 市镇与农村地区有差异 ;
- 产妇死亡率很高 :
1985 年 每 100 000 名 活产中死 亡 610 名 ,1991 年每 100 000 名 活产中死亡 566 名 ;
- 婴儿死亡率是每 1000 名中死亡 115 名。
产妇死亡数字偏高是由于 : 内出血、感染、难产或久产、堕胎和贫血。
生育
过去五年 (1989-1993 年 ) 按住区及地点开列的生育妇女的百分比如下。
出生地点 |
城市 |
乡村 |
两者 |
医院或产房 |
87.4 |
35.5 |
50.1 |
家中或父母家 |
9.5 |
62.2 |
47.4 |
其他地点 |
3.1 |
2.3 |
2.5 |
共计 |
100 |
100 |
100 |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和人口统计局 1993 年 12 月。
当局同各种伙伴虽然努力改进妇幼保健 , 但在保健服务、妇幼健康方面仍存在困难。人民的保健 , 特别是妇幼保健仍然是令人深感关切的问题。
措施与方案
国家保健政策目前根据在《巴马科倡议》中确立的原则 , 其指标为到 2000 年人人纳入保健计划。除其他外 , 它强调通过下列方式来推动基本保健 :
⑴动员社区参与 ;
⑵改善保健人员的训练 ;
⑶为更好的健康管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
⑷改善保健中心的保健质量。
原则措施包括 :
1. 第 23/94/ADP 号法 , 其中包括公共健康法 , 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强制保健措施 , 除其他外 , 包括 :
- 防止性病及艾滋病的运动 ;
- 以下各方面的具体保健措施 :
家庭及儿童的健康保护 ( 母亲与幼儿的保健 );
计划生育 ;
堕胎和堕胎药物 ;
防止营养不良。
2. 国家母亲和幼儿照顾方案 (1994-1998 年 )
本方案的目标是促进母亲与幼儿的健康 , 重点针对减少产妇死亡率 ( 从每 100 000/566 人到 100 000/300 人 ) 和婴儿死亡率 ( 从 1 000/115 人到 1 000/70 人 ) 。
3. 健康和营养发展方案 ( 健康方案 )(1994 年 7 月 27 日在 Bobo-Dioulasso 发起 ) 。
健康方案的内容包括 :
- 改进基本服务的涵盖面、品质及使用 ;
- 减少微营养品 ( 碘、维他命 A, 铁 ) 的欠缺 ;
- 控制地方性疾病并保持控制 ;
- 加强卫生部。
4. 国家营养和粮食方案 ( 粮食方案 )
本方案是为社会和经济处于不利地位和脆弱群体 ( 儿童、孕妇、哺育妇女及寡妇 ) 提供营养照顾。
5. 对脆弱群体的补充营养方案- BKF 0495900, 由世界粮食计划署提供资金 , 眼前的目标是 :
- 协助恢复营养 ;
- 鼓励孕妇和哺育母亲这些高危险群体定期前往保健设施检查 ;
- 加强家庭营养 , 向下列人等分配粮食 :
- 22050 名营养不良儿童 ;
- 8830 名孕妇和哺育母亲 ;
- 1640 名妇女 ( 照顾病人的家庭妇女成员或朋友 ) 。
6. 设立模范诊所和年轻人特别是少女的资讯及指导中心。
7. 依照第 92-66/PRES/PM/92 号法令第 20 条规定 , 就下列方案执行布基纳法索政府的政策 :
- 保护母亲与幼儿的健康 ;
- 对家庭、儿童和青年以及残疾者、失调和处境不利者的社会保护 ;
- 同有关技术部委协作 , 实施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妇女教育与训练方案 ;
- 妇女的社会保护 ;
- 促进个人、民众、集团和家庭的社会地位 ;
- 依照 1992 年 8 月 24 日第 92-214/PRES/PM/SASF 号法令设立一个家庭保健办事处 , 其任务是协调和监督与母亲幼儿健康保护、计划生育、营养和疫苗等主题有关的方案 ;
- 在改善妇女健康的范畴内 , 实施传统助产士的训练方案 ;
- 设立一个青年保健事务处 ( 家庭保健办事处 )
⑴项目 BKF 92/P07, 标题为“支助农村地区推动自行管理的社会保健方案”。这个项目在 1983 到 1995 年期间分三个阶段。是为了鼓励农村居民在社会、经济及健康领域的自助 , 并通过以下方式制定提高和促进妇女地位的方案 :
- 涵盖 10 省和 519 个乡村 ;
- 建立 40 所产房和 311 项支援基金 ;
- 购置 300 套保健工具箱 ;
- 社区保健人员的管理 ;
- 从乡村妇女中征召和培训 519 名保健组织人员和 600 名助产士 ;
- 确立标准制度进行收集乡村一级的人口统计和社会保健数据 , 并进行技术分析。
困难
- 缺乏财政资源 ;
- 物力和人力资源短缺 ;
- 男性不愿使用避孕方法 ;
- 保健人员技术水平低 ;
- 保健人员及民众识字水平不足 ;
- 保健人员缺乏动机 ;
- 对妇女保健教师缺乏信任 ;
- BKF/92/P07 方案的妇女保健教师集体离职 ;
- 对有关管理和改善社区福利的认识。
影响
已注意到下列结果 :
- 妇女健康的改善已使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减低 ;
- 堕胎率降低 ;
- 生育间隔改善。
期望
- 加强妇女政治技能 , 并给予妇女经济权力 ;
- 2000 年 , 在三级教育中实施标准的人民教育方案 ;
- 广泛传播法律和司法方面的案文以确保于 2000 年在全国作到保护妇女权利 ;
- 在 2005 年前后全面废止割礼及娶寡嫂制 ;
- 支助妇女投资制作关于布基纳法索提高妇女地位的文件、影片和戏剧作品 ;
- 由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发动扫盲运动以支持国家方案 ;
- 训练妇女管理社会与经济活动 ;
- 确立执行措施以打击对妇女的暴力 ;
- 开发林业以改善妇女营养和健康 ;
- 训练妇女从事林业以增加她们的收入 ;
- 支助妇女参与渔产品加工 ;
- 扩大“支持农村地区推动自行管理社会保健方案”项目到 45 省 ;
- 扩大对妇女和妇女保健组织者的家庭生活教育的训练 ;
- 从 1997 年开始 , 制订以下领域的国家政策 :
* 家庭生活教育 ;
* 家庭的社会保护 ;
* 提高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
- 设立家庭生活教育和家庭权利资讯中心 ;
- 设立小型手术室以补救割礼的后遗问题 ;
- 两年内通过宣布割礼为犯罪的法律案文 ;
- 创建一个关于割礼、社会排斥和一切对妇女暴力的其他形式的数据库 ;
- 支助特别是城市地区内的妇女对家庭废物的管理 ;
- 制订年轻人 , 特别是少女的国家保健方案 ;
- 支助母亲教育协会 , 该协会推动女童就学和提高女童地位。
表 2: 与男生比较 ,1990-1995 年期间女生人数及就学率的趋势
学年 |
学龄女生人数 |
就学女生人数 |
女生就 学率 |
学龄男生人数 |
就学男 生人数 |
男生就 学率 |
学校中就学学生总数 |
女生在就学总人数中的百分比 |
1990-1991 |
822 321 |
193 652 |
23.55% |
859 912 |
310 762 |
36.14% |
504 414 |
38.39 |
1991-1992 |
844 336 |
205 295 |
24.31% |
882 904 |
324 716 |
36.73% |
530 011 |
38.73 |
1992-1993 |
867 109 |
218 396 |
25.20% |
906 676 |
344 248 |
38.00% |
562 644 |
38.80 |
1993-1994 |
867 109 |
233 806 |
26.96% |
906 676 |
366 226 |
40.39% |
600 032 |
38.97 |
1994-1995 |
890 672 |
254 284 |
28.55% |
931 260 |
395 911 |
42.51% |
650 195 |
39.11 |
资料来源 : 学校统计数字来自基本教育和识字部 (1990-1995)(DEP/MEBA)
注 : 本表中的数据反映了为增加女性就学的努力 , 女性就学率必须增加一倍才能改正男女生人数的不均衡。
表 3: 1996 年卫星学校的就学情况
就学状况 |
||||||||
编号 |
省份 |
学校间数 |
班级数 |
男生 |
女生 |
共计 |
女生在就学 人数的总数中 所占百分比 |
注 |
01 |
Comoé |
05 |
05 |
94 |
109 |
203 |
53.69 |
|
02 |
Gnagna |
03 |
03 |
74 |
36 |
110 |
32.72 |
|
03 |
Gourma |
02 |
02 |
45 |
35 |
80 |
43.75 |
|
04 |
Kadiogo |
02 |
02 |
38 |
38 |
76 |
50 |
|
05 |
Namentenga |
- |
- |
- |
- |
- |
- |
|
06 |
Poni |
03 |
03 |
60 |
58 |
118 |
49.15 |
|
07 |
Sanmatenga |
- |
- |
- |
- |
- |
- |
|
08 |
Sanguié |
10 |
10 |
217 |
218 |
435 |
50.11 |
|
09 |
Soum |
- |
- |
- |
- |
- |
- |
|
10 |
Zoundwéogo |
05 |
05 |
102 |
107 |
209 |
51.19 |
|
各省共计 |
30 |
30 |
630 |
601 |
1 231 |
48.82 |
资料来源 : 项目 ES/CEBNF-DEP/MEBA 。
注 : 由于卫星学校刚建立不久 , 其学校间数与班级数相同。
表 4: 非正规的基本教育中心就学情况 (1996)
就学状况 |
|||||||||
编号 |
省份 |
学校间数 |
班级数 |
男生 |
女生 |
共计 |
女生在就学人数 总数中所占 百分比 |
注 |
|
01 |
Comoé |
05 |
05 |
78 |
90 |
168 |
53.57 |
||
02 |
Gnagna |
- |
- |
- |
- |
- |
- |
||
03 |
Gourma |
02 |
02 |
22 |
10 |
32 |
31.25 |
||
04 |
Kadiogo |
03 |
03 |
44 |
42 |
86 |
48.83 |
||
05 |
Namentenga |
05 |
05 |
82 |
65 |
147 |
44.21 |
||
06 |
Poni |
03 |
03 |
49 |
39 |
88 |
44.31 |
||
07 |
Sanmatenga |
05 |
05 |
80 |
75 |
155 |
48.38 |
||
08 |
Sanguié |
02 |
02 |
31 |
36 |
67 |
53.73 |
||
09 |
Soum |
03 |
03 |
35 |
34 |
69 |
49.27 |
||
10 |
Zoundwéogo |
- |
- |
- |
- |
- |
- |
||
各省共计 |
28 |
28 |
421 |
391 |
812 |
48.15 |
资料来源 : 项目 ES/CEBNF-DEP/MEBA 。
第 13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
(c) 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妇女参与了所有各级国民经济的发展。但这些活动要能产生利益 , 仍需在技术和金融方面作出进一步的持续努力 , 以确保实现全面的持久发展。
不适当的法律地位、过量的工作和缺乏工具仍对她们的处境有重大影响。
(a) 得到家属津贴的权利已受确认 , 这方面的津贴只关系到领取工资者 , 而他们只占所有工作人口的 3% 。还应指出 , 农村地区还没有社会保障制度。
家属津贴在 1 000 至 3 000 非洲法郎之间 , 视参与的机构而定 , 一般提供给父亲 , 由他们处理。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以下关于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妻子的数字的演变情况 :
年份 |
1980 |
1985 |
1989 |
1990 |
1993 |
受益人数 |
25 406 |
28 965 |
33 930 |
36 045 |
39 246 |
受益人妻子数 |
27 688 |
30 390 |
36 045 |
37 347 |
40 578 |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和人口研究所
这显示出一项重大限制 : 在家属津贴之外没有别的社会补助。
以下情况特别值得重视 :
- 设立其他的补助,例如妇女保健和生育方面的补助;
- 提高家属津贴率。
(b) 妇女在取得金融资源方面一向有困难。银行机构认为妇女是有风险的顾客,因为她们没有财产可以作为贷款的担保。
满足金融机构所订立的担保条件的男子和妇女都能得到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这些条件基本是以拥有财产所有权证书为基础,而所有权证书大都为男子所有。这种情况因此限制了妇女取得大量银行贷款的机会,使得她们不得不利用费用高的小额贷款。
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已经通过以下方案采取了若干行动,例如“ 1 000 个磨坊行动”、“ 500 架 Karité 压力机”和“木能量”方案等,这些方案都在进行中。
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设立了另一个限制较少的系统(合理的利率,灵活的贷款担保) , 以便让妇女比较容易取得信贷。
在国家一级 ,1990 年 9 月设立了支持妇女有酬活动基金(妇女有酬活动基金)。妇女有酬活动基金订立了十分灵活的信贷条件,并提供商业管理方面的训练,使她们能更好地从事这些活动。大部分受益者从事非正规部门的工作,受益的有个人也有团体。
从 1991 年到 1993 年,妇女有酬活动基金只在三十个省份中的三个展开活动。在这段期间内,向 31 个农村妇女团体和 2 166 名个人客户提供了超过 1.25 亿非洲法郎的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占这段期间内全部预算的 89.42% 。
妇女有酬活动基金在 1994 年最后一季开始扩大 —— 从 1995 年开始,它在布基纳法索所有省份内都有业务(见附表)。
国家农业贷款处同样为妇女提供特别信用贷款。
在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一级上,
- 有 97 个储蓄和信用合作社,它们的利率从 1987 年的 6.5% 增加到 1996 年的 10% 。受益者必须是合作社成员,并需提出实物担保(货物或动产)或现金担保(在合作社开有储蓄帐户或提出要求总额的三分之一)。他们之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大部分来自非正规部门。
- 还有一个人民基金联盟,其中一部分服务是以儿童基金会支持的贷款 / 储蓄 / 训练的办法来帮助有五岁以下儿女的最贫穷妇女。
中部高原人民基金区域联盟(区域联盟)于 1987 年展开活动。截至 1996 年 2 月 20 日,它总共提供了 2 661 笔贷款,总额达 10.97 亿非洲法郎。在 43 233 名成员中,有 13 630 名妇女和 2 904 个法人。妇女参与者占全部成员的 32% 。
存在若干限制因素,例如 :
- 银行利率很高;
- 缺乏资金;
- 妇女很难得到银行担保;
- 妇女缺乏创造力和竞争力;
- 利用贷款从事原来打算的目的之外的目的。
因此应致力于 :
- 设立帮助妇女从事有酬活动的机制;
- 设立担保基金;
- 改善利率;
- 利用风险资本开设公司;
- 资助妇女企业家;
- 提供项目设计、发展和管理训练和销售训练。
(c) 关于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应该指出,妇女在所有运动领域都十分活跃,特别是排球、手球和篮球,她们组织了女青年球队。
排球协会的主席由一位妇女担任。该协会每年举办一次俱乐部锦标赛和一次排球杯比赛。它让男孩和女孩有同等机会参与各种运动,接受国家体育学院的体育教育人员的训练。
布基纳法索有 :
- 大约十名妇女电影制作人(摄影师、剪接师和导演)
- 一个全国妇女电影从业人员联盟。
- 在两百个剧团中有五十多个妇女剧团。
主要的障碍有 :
- 社会文化的限制;
- 过于沉重的工作量;
- 缺乏结构。
正在考虑以下行动 :
- 建立适当的结构;
- 拟定支助、后续和评价方案;
- 减轻妇女工作量。
按年度开列的贷款情况
年份 |
省份数 |
个人贷款 |
集体贷款 |
年青毕业生贷款 |
共计 |
|||
数目 |
金额 |
数目 |
金额 |
数目 |
金额 |
|||
1991 |
2 |
761 |
35 535 000 |
10 |
4 400 000 |
- |
- |
39 953 000 |
1992 |
1 |
822 |
42 695 000 |
9 |
4 300 000 |
- |
- |
46 995 000 |
1993 |
3 |
583 |
34 210 000 |
12 |
4 607 500 |
- |
- |
38 817 500 |
1994 |
9 |
279 |
23 170 000 |
61 |
25 836 500 |
- |
- |
49 572 720 |
1995 |
25 |
1916 |
84 390 000 |
566 |
257 294 350 |
PME:2 |
450 000 |
342 134 350 |
1996 年 5 月 1 日至 30 日 |
30 |
394 |
23 345 000 |
616 |
313 785 650 |
313 785 650 |
非正规部门客户的状况
已婚妇女 : 离婚妇女 : 寡妇 : 单身妇女 : 文盲 : 小学程度 : 中学程度 : 高等教育 : 平均子女数 : |
86.15% 2.69% 8.43% 2.72% 93.50% 4.13% 2.29% 0.06% 5 |
第 14 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 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 , 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惠 , 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
(a) 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 , 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 , 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 , 以及除了别的以外 , 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 , 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 , 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 , 利用销售设施 , 获得适当技术 , 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 , 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第 1 款和第 2 款 (b) 、 (f) 和 (g) 项
在布基纳法索农村妇女占人口的 44.11% 。 1985 年 ,93.48% 的就业妇女在农村地区工作。到 1995 年 , 这个比例下降到 90.1% 。
尽管她们的重要性 , 农村妇女在日常活动中仍然受到种种限制。
* 拥有土地 : 布基纳法索的土地制度主要仍然是社区性的 , 妇女由于她们的地位 , 不能拥有土地 : 她们甚至不能拥有自己耕种的田地。
* 获得信贷 : 农村妇女由于不是土地或其他所有财产的所有人 , 她们不能为信贷提出任何担保。因此 , 妇女得不到许多种类的信贷 , 银行认为妇女是有信贷风险的。
布基纳法索的农村妇女怀孕很早(所有生产中 60% 是少女的生产 –– 国家统计和人口研究所) , 生育间隔非常近 , 而且一直生到很大年纪(直到更年期) , 五个生产中有两个是在没有合格的医疗助理人员的协助下生产的。她们营养不良而且往往身体状况很差(由于工作时间很长)。此外 , 她们的生活环境往往是不健康的。
移徙往往使得她们不得不独力照料家庭。在所有户长中妇女户长占 8.8%, 平均年龄为 49.8 岁。城市地区的平均年龄比农村地区低。
国家采取了各种有利于妇女的行动 , 包括 :
- 1985 年拟定和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土地改革的立法 , 使妇女有权拥有土地 :
- 拟定并通过了新的《个人和家庭法》 , 确认法律之前男女平等 :
- 1986 年拟定和通过了一项计划生育行动计划 , (1986 年 10 月 24 日 AN IV-008/ CNR/MEF-SN 号 法令 );
- 拟定和通过了一项合作团体组织法 :
- 执行了一个方案 , 支持在农村地区推广自行管理的社会保健活动 :
- 经常提高人民的认识。
尽管作出了努力 , 为维持和保护家庭制定了必要的活动 , 但仍然存在某些困难 :
- 缺乏充分的金融工具(有限信贷) :
- 资金流动的问题和缺乏监测 :
- 监督和训练不足 :
- 实行土地产权立法的问题以及立法与实地情况不符 :
- 缺乏担保。
鉴于农村妇女在经济生活上的重要作用 , 应考虑采取短期或中期措施 , 包括 :
- 广为散播有关环境守则、森林守则和农业土地改革的立法 :
- 在 1997 年以前执行一项关于砖建筑物的项目。
参与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在成立农村团体之前 , 农村妇女没有参与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但这几年来她们通过自己倡议的项目参与了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此外 , 在农村地区推广识字已使得农村妇女能更有效地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有利于妇女的项目旨在把她们组织起来 , 提高她们的生产力 , 最终获得大量收入。
有 2000 多个妇女团体获得了正式承认 , 并得到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这些个别或集体的支持包括饲养羊的小型商业信贷、农业信贷、设立商业单位、管理训练和识字项目。
这些支持使妇女能获得收入 , 大大地改善她们和她们家庭的生活条件。
有关妇女的成功项目包括 :
- 提高科莫埃地方 ( 在该国西南部 ) 妇女地位的项目 ;
- 支持推广农村地区独立管理的社会和保健活动的项目 ;
- 在宗迪韦奥果、桑马腾加、桑尼埃、布尔基昂德和塔波阿省内的综合发展项目 ;
- 图冈地区 ( 在该国西北部)的发展项目 ;
- 中央高原的土壤管理和资源养护项目 ;
- 水、土壤、农业和林业保护项目。
所有这些项目不是专门针对妇女的就是涉及到对妇女和男子同样有利的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是 1991 — 1995 五年计划中为提高妇女地位所订立的各项目标。
我们将详细描述两个能很好说明情况而且其经验值得注意的项目。一个是图冈地区的发展项目 , 一个是科莫埃省内的稻米项目。
图冈地区的发展项目是 1986 年开始的。它旨在改善该地区人民的生活条件 , 方法是使村民积极参与 , 赋予基层人民权力 , 其中特别强调妇女 , 可以减轻她们的工作量和提高她们的收入的活动。
该项目提供养羊、磨坊、自行车等小型商业信贷 , 从事同样以男子和以妇女为对象的活动 , 例如谷物银行、识字活动、挖掘小型灌溉漕和堆肥坑方面的训练。
这些活动提起了妇女的兴趣 , 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妇女欢迎新的概念和行动。她们永远想要学习 , 以期对问题和可能的解决办法有更多的了解。这种愿望使她们要求得到帮助 , 提出有用的建议。
关于“稻米项目” , 应该指出 , 项目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妇女。她们对种稻十分有兴趣 , 但认识到土地方面是个关键问题。
在该项目开始时 , 土地是由传统长老分配的 , 在传统社会里 , 妇女由于不是一家之长 , 她不可能拥有土地。
但是在看到她们的兴趣之后 , 该项目已把妇女包括在内 , 并向她们分配了土地。今天 , 她们拥有自己的土地 , 即使在她们看来 , 面积十分不够。
总之 , 可以看出 , 由于这些项目和方案 , 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 , 这是可能有利于妇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但是 , 必须指出 , 在农村地区 , 文盲、缺乏充分的训练和资料、过量的劳动仍然是阻碍妇女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限制。
事实上 , 农村妇女并不经常有自由时间 , 而且必须承担传统的社会文化负担。在实地一级 , 参与者之间缺乏协调 , 缺乏充分的动机。还应指出 , 农村地区不存在任何社会保障。
将来 , 为了使农村妇女能全面参与发展活动 , 将进行以下重要活动 :
- 设立识字中心 :
- 推动妇女识字 :
- 鼓励非正式的托儿安排 :
- 加强实用识字训练。
住房 - 卫生 - 能源
交通和通讯
布基纳法索没有农村的住房政策。
在卫生方面 , 正在作出努力挖掘现代化的水井。还建造了厕所。
交通和通讯方面作出了大量努力 , 包括 :
9 617 公里的农村道路 :
1 994 公里的土路 :
1 679 公里的铺有路面的公路
32 个村庄有手摇电话网络 , 另外 90 个村庄有自动电话网络。
金融资源不足、气候方面的限制和水井缺乏保养是发展布基纳法索农村地区住房、交通、通讯、水电供应的主要障碍。
为了使布基纳法索的农村妇女享受到适当的生活条件 , 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 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
- 发展和推广当地建筑材料的利用 :
- 拟定住房政策 :
- 建立农村与该国其他地方的联系。
第 15 条
第 15 条规定了男女在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在这方面 , 布基纳法索法律给予妇女在法庭上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因此 , 妇女可用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她们也可获得法律代理人出庭。
在公民事务上 , 这种平等反映在妇女在签定合同和管理财产方面同男子一样地行使其权利。
一、民法赋予妇女的权利
在公民事务上 , 必须指出 , 确实有不适当的法律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 , 特别是妇女。因此 , 在立法和法庭上都存在着不合现代要求的双重性 , 这是因为 (a) 根据自独立以来实施的法国促成的成文法编制的现代法法规和 (b) 以习俗和宗教为根据的传统法法规并存的缘故。这一双重性本应消失 , 而由一套适用于布基纳法索全体人民的民法来取代。在这方面 , 国家法典编纂委员会正在编制的民法草案不久即可弥补这一法律上的缺点。
然而 , 同时必须指出 , 在契约法方面 ( 契约和准契约 ) 妇女同男子一样 , 都受法国法律的支配 , 在这方面 , 《民法法典》适用于法语系西非。
根 据 1991 年《 宪法》以 及《个人与家庭法》 , 妇女与男子同样享有基本自由 —— 行动和选择居所与户籍的自由。
关于妇女管理其资产的问题 , 在特定程度上也由同一法典规定 : 第 322 条规定 , 配偶双方保留他或她对自己资产的充分所有权 , 而第 300 条规定 , 配偶双方 , 不须对方同意 , 即可以他或她自己的姓名开设银行帐户 , 并且保管者认为拥有帐户的配偶有权自由处置所存款项或证券。
关于居所问题 , 该法第 294 条规定 , 居所的选择应由配偶双方彼此同意。不过 , 当意见不同时 , 则由丈夫选择居所。这一规定违反了配偶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 , 让丈夫选择的分量高于妻子。因此 , 应修改这一规定 , 重新建立配偶之间的平等关系。
第 294 条规定 , 当丈夫选择的居所对她和她的子女的身体和精神构成危险时 , 已婚妇女有权通过法庭获得另一居所。
第 16 条
第 16 条请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在有关婚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布基纳法索《宪法》第 23 条规定家庭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 并阐明维持家庭关系的条件 , 使所有家庭成员 –––– 父亲、母亲和子女 –––– 能够活得有尊严。
除了《宪法》外 , 《个人与家庭法》也规定家庭关系和婚姻 , 并在这方面制定男女间平等的原则。
二、家庭法对妇女的保护
鉴于布基纳法索目前这种若干形式婚姻 ( 多配偶、强迫和传统婚姻等 ) 并存的情况 , 易于在家庭内引起冲突 , 并将妇女置于被贬低的屈辱地位 , 必须在法律上作出政治性选择 , 采取步骤 , 赋予妇女权利 , 保护她们免受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一切形式的歧视。为此 , 该法规定了下列保护妇女的基本原则 :
1. 婚姻自由 ;
2. 在正式注册处登记结婚的义务 ;
3. 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
4. 保护子女 ;
5. 非金钱和金钱方面对妇女的保护 ;
6. 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资料和教育的自由。
(a) 婚姻自由
妇女和男子有权选择其配偶 , 在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下结婚。如果配偶尚未成年 , 未经未成年者的父亲或法定监护人允许 , 则不得结婚 ( 法定结婚年龄 : 男子 20 岁 , 女子 17 岁 ) 。
尽管有这些规定 , 强迫和未成年结婚仍然存在。
已采取步骤来确保婚姻自由的权利 : 特别是 , 计划在刑事法草案中对强迫婚姻的罪行处刑 ( 第 340 条 ) 。
(b) 结婚登记
《个人与家庭法》第 273 条规定 , 必须在民政登记处登记结婚 : 根据规定 , 应在结婚档案所在地的民政登记官面前举行婚礼 , 或者 , 如有适当理由 , 可经民事法院核可 , 由另一民政登记官处理。另外 , 还规定在出生证明书上注明结婚 , 并规定在举行婚礼前 30 天发布结婚公告。
不过 , 实际上 , 这些规定未能充分保护婚姻 , 因并未落实这些规定。此外 , 在证件制作上也嫌不足 , 使某些肆无忌惮的人在选择一夫一妻制后又多次结婚。民政登记官往往处于无知 , 偶而也同这些违规者串通 , 事先不作任何核查 , 就为他们举行结婚仪式。因此 , 这些登记官应予培训。还应设法在举行婚礼前提供完整的档案。
(c)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婚姻限定夫妻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地说 , 他们必须互相帮助、对彼此忠实、共同选择居所、尽力供应家庭需求以及互相尊重。
配偶间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应予加强 , 并应公平分担。因此 , 第 299 条第 2 款规定 , 每一配偶领取他或她自己的工资 , 但在付清家用开支前不得自由动用。
对第三者而言 , 配偶双方为维持家庭和子女教育而承担的任何债务都是共同和个别负责。首先 , 这一规定使配偶能够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即为家庭利益而采取主动 , 第二 , 根据这一规定 , 配偶双方共同和各别对第三者负责。这种连带责任涉及同满足家庭需求无关的超额开支。
当婚姻结束时 , 七岁以下的儿女由母亲照顾 , 但母亲监护若对子女有害的特殊情况除外。当提出离婚申请时 , 特别是鉴于被告的年龄和婚姻期间的长短 , 如配偶一方证实离婚将会在物质和精神上造成严重后果 , 法庭可驳回申请。这一规定主要是保护没有工作的妇女以及经济上依靠丈夫的妇女。此外 , 在原则上 , 离婚妇女不得使用夫姓 , 除非她在法庭上证实这将对她不利 , 例如 , 一个以夫姓经商的妇女如改回婚前姓 , 可能失去顾客。将针对妇女开展一提高公众意识运动 , 让妇女意识到她们在家庭中的责任。多数妇女把责任交给丈夫并且不愿分担家务开支。当配偶之一死亡时 , 未亡人成为唯一的继承人。对布基纳法索妇女而言 , 这一规定是一革新 , 因为她们本来无权要求任何东西。不过 , 在执行这一规定方面仍有困难 , 因为在传统上 , 妇女通常受到已故丈夫的父母的威胁而不敢要求她们的份额 ; 这方面需要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d) 对子女的保护
《个人与家庭法》强调消除基于出生或血统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以保护子女的原则。因此 ,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
该法对子女监护问题也有规定 , 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 监护同离婚审讯的结果并无关连。因此 , 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监护取决于子女的利益 , 并不考虑因谁的过失导致离婚。不过 , 如果子女还不到七岁 , 则优先交由母亲监护 , 除非有不可抗力的介入 , 或基于子女的利益必须由父亲监护。
现正以家长权的观念来取代父权观念 , 以期建立配偶间的平等。
凡对未成年者行使家长权者即为该未成年者的法定监护人 , 除非经家属委员会认为确实存在一些障碍。
法律规定可以收养子女 , 从而帮助一些不幸或被遗弃的儿童。
(e) 对妇女的非财务和财务上的保护
法律规定在婚姻期间 , 每一配偶可保留他或她自己的姓 , 妻子也可使用丈夫的姓。
同样 , 根据该法 , 配偶双方有权从事专门职业 , 而不须对方同意。不过 , 其中规定 , 如果一配偶认为他或她的配偶从事的特定职业危及家庭的利益 , 则他或她可向民事法庭提出请求。法庭可发出有事实根据的禁令 , 禁止从事该职业。
该法规定了配偶双方自由选择管理财产办法的原则。但这种自由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对于婚姻财产的管理必须确保能为家庭提供象样的生活条件。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或分别获得的资产都构成婚姻财产的一部分 , 配偶双方作为夫妻或个人取得的工资或酬金、从财产共有制下资产取得的任何收入 , 或婚前或婚姻期间获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也都如此。
(f) 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该法对这个问题并无规定。不过 , 考虑到父母责任原则 , 即父母应对其子女的出生、成长和幸福负责 , 父母有权选择他们想要的子女人数。夫妻双方应考虑到生活水平 , 自行作出自愿和明智的决定。
虽然多年来为提高布基纳法索妇女对避孕方法认识的努力一直受到基于陈旧的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的各种形式的抵制 , 但近年来 , 妇女的态度和行为已变得比较倾向于接受避孕。
事实上 , 在 1980 年代 , 熟悉避孕方法的妇女人数占城市人口的 20%, 占农村人口的 50%, 目前 , 在城市已占 81%, 在农村占 65% 。
现代避孕方法的传播和使用通常取决于教育水平 , 换言之 , 未受过教育的妇女不若受过教育的妇女倾向于使用避孕药具。
虽然订婚不受法律管制 , 如果解除婚约 , 法庭可判给损失赔偿。据观察 , 在解除婚约后 , 未婚夫妻间交换的礼品通常成为请求赔偿的事项 , 在若干情况下 , 法官判定归还礼品。
布基纳法索妇女权利的未来建立在 1995 年 12 月制订的一项促进对《个人与家庭法》认识的项目 , 以确保家庭幸福。这一项目是全体居民 , 特别是妇女的希望的真正来源。
项目的目标包括创造条件 , 以便在各省将同该法相关的训练和动员活动制度化 , 使人们对该法有一般的认识水平 , 让个人能将该法提议有别于支配家庭关系的传统的各种选择成功地融入日常生活中。
项目战略包括将促进对该法认识的活动融入各团体和社团的经常活动。为此 , 将在每一省内选择和训练顾问人员。
顾问人员将从被选列入该项目的团体领导的团体和社区中选择和训练一些成员 , 而这些成员将就同该法有关的资料需求进行参与式的调查研究。
为确保社区所有成员的参与 , 将随时向政府当局及政治、宗教和传统领导报道方案活动的进展情况。
附件
个人与家庭法
一般原则
第 234 条 : |
婚姻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自由和自觉地选择对方为配偶的结果。 |
下列情况应予禁止 :
— |
强迫婚姻 , 特别是由家人强加的婚姻和按照习俗强迫未亡人同死亡配偶的家属之一结婚的婚姻 ; |
|
— |
根据种族、阶级、肤色或宗教对婚姻构成的障碍。 |
婚姻的财务后果
第 298 条 : |
每一配偶应享有充分的法律权利 , 虽然他或她的权利和权力可能会受婚姻制度和下列规定的限制。 |
|
第 299 条 : |
如果婚姻合同没有规定配偶须承担家务开支 , 他们应按各自能力承担。每一配偶应领取他或她自己的收入 , 但在支付家务开支之前不得自由动用。 |
|
第 300 条 : |
每一配偶 , 不须对方同意 , 可以他或她自己的姓名开设帐户。保管者认为持有帐户户头的配偶可以自由支配所存款项或证券。 |
刑事法
对女性性器官的残害
第 344 条 : |
凡企图以完全切除、切除、阴部扣锁、使神经麻木方式或其他方式破坏妇女性器官的正常功能者 , 应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监禁和 ( 或 ) 罚款 15 万至 90 万法郎。如果造成死亡 , 应处以五至十年监禁。 |
|
第 345 条 : |
如果责任属于辅助医疗人员或专业医疗人员 , 则应处以最重刑罚。法院还可禁止他执业 , 但不超过五年。 |
|
第 346 条 : |
凡知悉第 344 条内载事实但未报告主管当局者应罚款 5 万至 10 万法郎。 |
劳工法
第 23 条 : |
如果一名怀孕妇女因其状况而调至另一职位 , 在调职期间仍应领取以前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