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DA/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9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尔多瓦共和国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09年1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910次和912次会议(CAT/C/SR.910和912)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MDA/2),并且于2009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922次会议(CAT/C/SR.92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和建议。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尽管总体上遵守了委员会的报告准则,但几乎逾期三年,并且缺少关于落实《公约》条款的统计和实际资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CAT/C/MDA/Q/2/Add.1),提供额外资料说明其采取的执行《公约》的措施。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答复其审议摩尔多瓦共和国初次报告(CAT/C/32/Add.4)时提出的问题,尽管委员会后续行动报告员就有关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结论性意见(CAT/C/CR/30/7)于2006年3月7日发出过提醒函。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和对德涅斯特河左岸发生的事(HRI/CORE/1/Add.114, 第33-34段)一样,它不能对在它“不行使实际管辖”的领土上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然而,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经常性义务,确保在其境内各地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行为。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初次报告审议以来,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2006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4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6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6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06年:《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2007年:《儿童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2008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努力改革法规,以确保更好保护人权,包括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特别是:

修订《刑法》,特别是增加第309/1条,使缔约国法律符合《禁止酷刑公约》关于酷刑定义的第1条;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第94条第1款,规定不得采纳酷刑所获供词为证据,并在第10条中增加第3/1段,规定执行拘留的机构在酷刑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不存在酷刑行为;

改革刑事司法制度,采用缓刑和社区服务及其他形式的替代性惩处,以减少囚犯总数和改善拘留条件;

2008年12月颁布关于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获得庇护的第270-XVI号法,基本符合国际和欧洲标准;

2007年3月颁布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第45-XVI号法》。

7.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下述发展情况:

最高法院在2006年2月和2008年3月审议的案件中直接援引《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

缔约国划拨新的资源提高拘留场所的标准,特别是在享有卫生、活动、培训和生活条件方面。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和虐待

8.委员会关注不断有许多指控称缔约国警方在拘留中广泛使用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并且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报告(A/HRC/10/44/Add.3, 第82段)中证实了这一指控。委员会还关注有指控称缔约国尽管进行了法规和机构改革,但使用酷刑和虐待逼获供词或情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第2、15和16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并宣布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缔约国尤其应当毫不含糊地公开谴责所有形式的酷刑做法,特别是针对警方和监狱管理人员,明确警告任何人如实施这类行为以及煽动、同意和默许酷刑或其他虐待,将被依法追究对这类行为的个人责任,并依其犯罪严重程度受到相应惩罚。

9.委员会尤其关注不断有许多指控称内务部所属临时拘留设施中存在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委员会还关切尽管缔约国计划为执行《2004-2008年人权行动方案》而将临时拘留设施转归司法部负责,但尚未实行,并且目前取决于8个新拘留中心的建造(第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根据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AT/C/CR/30/7,第6(i)段),立即采取步骤,作为一个预防酷刑和虐待的措施,将临时拘留设施从内务部完全转归司法部负责。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关注有指控称被警方拘留者的基本法律保障――譬如无限制地接触律师和独立医生――特别是拘留初期得不到遵守,而尽管《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167条提供了现行法律保障以及通过了《国家法律援助法》和《刑法》。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制度要求所有警方机构必须使用登记册,而在实际中,警察局没有一贯对被拘留者登记,剥夺了他们切实免遭酷刑的保障。另外,独立医生的医疗报告不具有羁押场所医务工作者医疗报告同等的证据价值(第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

在实际中确保每一被拘留者,包括根据行政法而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享有充分法律保障。这尤其包括从实际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有权见律师和得到独立医生的检查,及时通知亲属和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包括拘留的理由。缔约国应确保不发生任意拘留、将所有被拘留者及时带上法庭、保证他们能够有效和迅速地通过人身保护令而质疑拘留的合法性;

为临时拘留设施中被拘留者的每一次出入而实行强制性身体检查程序,类似于《强制法》第251条第1段中为监狱中的定罪者所规定的程序;

在实际中确保可根据2005年《患者权利和责任法》第5条(e)款和/或《执行法》第251条第4款而请求其提供医学意见的独立医生的结论和医疗报告在缔约国法庭上获得与拘留场所医疗服务人员医疗报告同等的证据价值;

制定条例要求所有警方机构根据有关国际协定,特别是《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必须使用登记册。登记册应当载有资料说明被拘留者的身份、拘留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拘留机关的名称、拘留的理由、进入拘留所的日期和时间、被拘留者入所时的健康状况以及任何有关变化、审讯的时间和地点与所有在场审讯者的姓名、以及释放或转到另一拘留所的日期和时间。缔约国也应确保将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未成年人,载入一个运作有效的中央登记系统。

司法机关独立

11.委员会依然关注司法机关总体运作不良问题,特别是刑事司法系统运作不良问题。这首先是由于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其次是由于法官任期没有保障(第2、15和16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和高效率措施,按照《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并在必要情况下争取国际合作,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审前拘留

12.委员会表示关注审前拘留制度,参照对所指控罪行的惩处而规定的拘留期过长(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审前拘留政策符合被拘留者尚未定罪的地位,遵守《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国际标准,并且仅作为有时限的例外措施而采取这类拘留。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应用非羁押措施作为审前拘留的替代手段。

议会律师和国家预防机制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严重的立法和后勤制约妨碍缔约国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的国家预防机制有效运转。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不清楚什么是国家预防机制(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说明什么是国家预防机制,并加强议会律师和国家预防机制包括其评议会的独立性和能力,以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不经事先宣布的定期探访。缔约国尤其应当:

明确关于国家预防机制成员有权不经事先宣布、不受限制地定期探访所有羁押场所的法律规定,并确保评议会所有成员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一部分而享有同等地位,使之能够作为酷刑预防机制而发挥有效作用;

向整个国家预防机制,包括评议会提供适当支持和资源,包括后勤和秘书协助;

提供培训和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所有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探访的人能够发挥作用,记录被拘留者的待遇情况;

确保参与管理拘留场所的所有人员了解国家预防机制的所有成员有权不经任何形式的事先通知、不受妨碍和无人陪同地探访一切人们被剥夺自由的场所;这些权力应包括国家预防机制能够根据需要并兼顾有关人员的权利而审查有关拘留的登记册,包括医疗登记册;

对有以下行为的官员给予纪律处分:干涉任何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自由探访一切人们剥夺自由的场所、或不允许他们私下或秘密会见被拘留者、限制其审查和复印登记册和其他有关文件、或干涉其履行职责;

作为惯例(除非有相反的迫切人权方面理由),确保在国家预防机制的每次个人探访后尽快公布其报告和建议,发表在摩尔多瓦人权中心的互联网站上,采取后续措施确保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以及在整个全国预防机制内部得到同行认可;

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公众了解摩尔多瓦共和国拘留设施中的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问题。

在《刑法》中对酷刑行为规定适当惩处

14.尽管承认缔约国做出努力颁布了《刑法》第309/1条,增加了一个载有《公约》第1条所有内容的酷刑定义并使酷刑成为一项具体刑事犯罪,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对酷刑适用的惩处不当,以及经常对判定实施酷刑的人采取中止刑期的做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很少对执法人员定罪和采取纪律措施,而尽管关于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很多,并且缺少这类案件的公开资料(第4条)。

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根据严重程度而对酷刑行为施以适当刑罚的惩处,并定期发表关于定罪和纪律措施的统计资料,公之于众。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这样做将直接促进《公约》预防酷刑的整体目标,提醒每个人,包括犯罪者、受害者和公众了解酷刑犯罪的特别严重性并增强禁止的遏制效果。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15.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执法人员特别是在2009年4月大选后的示威中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尤其关注关于任意逮捕,失败的人群控制方法,包括殴打,以及对因大选后示威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报告(第2、10、11、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设立一个独立、公平和可靠的机构,及时、公开和有效地调查一切关于2009年4月大选后示威期间执法人员行为不当的申诉和指控;该机构应遵守这方面相关的国际标准,特别是经修订的《采取行动、打击有罪罚现象,保护增进人权的一套原则》,并且应当公布该机构的调查结论;

确保起诉那些被发现对示威者和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负有责任,包括负有指挥责任的执法人员,如果认定有罪,则根据适当刑法定罪。对于有初步证据的酷刑和虐待案,应当作为惯例将涉案人员停职或调离,特别是在其有可能干涉或妨碍调查的情况下;

确保对2009年4月大选后示威期间发生的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所有受害者做出正式道歉和适当赔偿――无论对犯罪者的刑事诉讼结果如何,并且让受害者得到适当的医疗和心理复原。

16.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说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在2009年4月7日大选后示威期间佩带面具,但不携带身份徽章,并且有人被便衣人员逮捕,因而提出酷刑或虐待诉讼时无法辨认(第12和13条)。

缔约国应颁布和实施法律,要求所有执勤的执法人员包括防暴警察和特种部队成员佩带身份标志,并且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制服,包括适当可见的身份标志,以确保个人问责制以及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

培训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警察、刑侦人员、检察官、监狱工作人员、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目前从事人权工作的国家官员提供广泛的教育方案,但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关于使用非武力手段、人群控制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培训情况,以及对法官、检察官、法医和治疗被拘留者的医护人员开展任何培训方案以识别和记录酷刑身心后遗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方案评估培训的影响及其对减少酷刑、暴力和虐待事件的效果(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拥有适当装备,得到关于使用非武力手段的培训,并仅在极为必要和相称于这类特别情况时才诉诸武力和火器。在这方面,缔约国当局应当彻底审查目前的治安办法,包括在人群控制和监管执法人员的武力及火器使用方面进行培训和部署。缔约国尤其应当考虑根据相关国际协议,比如《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而制定一个关于使用火力的手册;

也确保所有相关的、尤其是医务人员获得关于如何识别酷刑和虐待症状的具体培训,并且将1999年《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作为这一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订和落实一项方法,以评估所有减少酷刑和暴力虐待的培训/教育方案的成效和影响。

拘留条件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12月修订《刑法》,减少最轻和最重的刑罚,促进对刑罚和再犯的普遍审议,提供拘留替代措施,从而有助于减少缔约国的囚犯总数。委员会还欢迎从2007年开始的重建、修理和维护某些监狱的工作。尽管缔约国努力改进拘留条件,但委员会依然关注某些设施中过度拥挤以及条件依然恶劣、通风和照明不足、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不良以及不提供适当医疗保健。委员会关注有报告称羁押场所存在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恫吓(第10条)。

缔约国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监狱的拥挤程度,采用监禁替代措施并主动发起判刑复核,以使其符合2008年12月对《刑法》的修订。缔约国应当继续提供必要的物质、人力和财力资源,确保本国拘留条件符合最低国际标准;

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保护被拘留者避免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缔约国也应设立和推广一个有效机制,接受关于性暴力行为(包括在羁押设施中发生的)的投诉,并确保执法人员获得关于绝对禁止作为酷刑形式的羁押中性暴力行为和强奸的培训以及接受这类投诉的培训。

申诉与及时、有效和公正调查

19.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开展的调查很少,而指控的执法机构酷刑和虐待行为案件很多,并且对这些案件很少起诉和定罪;

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和监督调查行为适当与否,具有双重身份和责任;这是公正调查所有关于警方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指控的主要障碍;

缺少一个独立机构,与调查和起诉指控的酷刑和虐待犯罪案的执法机构无瓜葛,并能及时和彻底调查所有值勤警察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缔约国承认根据《执行法》第177条设立的申诉委员会无权监督囚犯是否遭受监狱工作人员的虐待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CAT/C/MDA/Q/2/Add.1,第254段);

缔约国承认,通常,调查不能确定刑事案的据称受害人是否遭到警察虐待,并且检察官办公室在这种情况下以缺少犯罪证据为由中止刑事诉讼(CAT/C/MDA/Q/2/Add.1,第46段)。尽管记录酷刑身体痕迹随着时间而变得更难,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资料称,由于检察院无法证明酷刑罪已经实施,所以案件可能得不到充分调查;

有报告称揭发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人,包括医生和律师遭到恫吓和报复。委员会尤其关注总检察长办公室2006年6月向律师协会发函,建议审查某些“违反国家关于人权的程序”而向国际组织发出损害摩尔多瓦形象的“未经核查的酷刑资料”的年轻律师的活动(第11至13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所有关于执法、安全、军方和监狱官员,包括负有指挥责任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特别是:

这类调查不应当由总检察长办公室或任何其他执法机关开展或在其领导下开展,而是交由一个独立机构。对于有初步证据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应当作为惯例而在调查期间将据称嫌疑人停职或调离,以避免其有任何可能干涉或妨碍调查,或继续实施违反《公约》的行为;

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起诉据称的犯罪者,并且如果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刑罚;

修改《刑事诉讼法》,以规定一个应当对任何可靠的酷刑和虐待指控采取行动进行刑事调查的时间范畴,并明确应当考虑的待遇或处罚的个人和累积身心影响;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那些揭发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包括医生和律师,不因揭发这类案件而受到恫吓和可能的报复。特别是,应当作为紧急事项公开宣布废止检察长办公室2006年6月致律师协会的信,并应采取必要保障,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滥用职权行为。

纠正措施,包括赔偿和复原

20.委员会注意到,尽管1998年《检控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非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程序法》和《民法》第1405条载有关于受害者获赔权利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法令规定予以充分纠正,包括心理治疗和复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中央统计数据说明可能已获赔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与这类案件的赔偿额(CAT/C/MDA/Q/2/Add.1, 第294-295段)以及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其他形式援助,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复原。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已采取何种措施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认定摩尔多瓦共和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裁决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第14条)。

缔约国应当:

加强努力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纠正和赔偿,包括尽可能的充分复原,并为他们提供健康和复原服务;

采取措施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认定摩尔多瓦共和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裁决;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任何补偿方案,包括创伤治疗与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其他形式复原,以及划拨适当资源确保这类方案有效运作的情况。鼓励缔约国通过必要的立法,为酷刑受害者设立国内基金,并为其有效运作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

逼供

21.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禁止采纳以酷刑获得的证据,但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数起以酷刑和虐待获取供词的案件,并且缺少资料说明任何官员可能因逼供而被起诉和处罚(第15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国内法规和《公约》第15条的规定,在所有案件中确保法庭上不采用以酷刑和虐待获得的供词。特别是,它应改进刑事调查方法,在某些缺少其他任何证据的案件中不再依赖供词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和中心证据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如何适用关于禁止采用逼供所获证据的条款,以及是否任何官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处罚。

人口贩运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立法、政策和其他措施,包括2005年10月通过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第241-XVI法》以及设立人口贩运受害者复原中心。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不断有报告称缔约国依然是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来源国和中转国(第2、10、12和16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大努力,制止贩运妇女和儿童,并采取有效措施起诉和处罚据称犯罪者,包括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提高公众对问题的认识、以及培训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团体。缔约国也应扩大措施的涵盖范围,以协助受害者融入社会,并提供切实的医疗保健和咨询服务。

家庭暴力

23.尽管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包括Anenii Noi法院2009年9月25日决定为某个家庭暴力受害者发出保护令,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长期存在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犯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司法机构的干预措施很少、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避难场所数量和面积有限、并且有报告称只有在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才认为警方应当干预(第2、13和16条)。

缔约国应执行《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设立新的避难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受害者有必要的这类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处理这方面的有罪不罚现象,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并且向所有涉案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和社会福利工作者提供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并重视家庭暴力中的两性问题。缔约国也应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家庭暴力事件、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使用限制令,以及这类措施的影响。

强行拘留肺结核患者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09年8月颁布的一项条例,结核病患者如果被认为“逃避治疗”,则可强行拘留。特别是,条例没有说明什么构成逃避治疗,并且没有关于定期享有要求的法律咨询以及程序方面权利的恰当保证,特别是在定期复查拘留或持续拘留的理由、隐私、家庭和通讯、保密、数据保护、不歧视和不隔离等方面(第16条)。

缔约国应尽快审查关于强行拘留肺结核患者的条例及相关政策,使其符合《公约》,特别是保障独立定期复查拘留措施、病人保密和隐私、以及落实不歧视的情况。

武装部队中的暴力行为

25.委员会尽管了解缔约国在减少武装部队中欺侮案件数量以及采取措施防止这类现象方面有所进展,但依然关切武装部队中持续存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案件(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根除武装部队中的欺侮现象;加大措施防止这类侵犯行为,并确保对之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和起诉;并公布这类起诉的结果;

保障受害者的复原,包括提供适当医疗和心理协助;

精神病治疗设施

26.委员会关切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情况,包括缺少法律标准和非自愿治疗场所生活条件不良,以及这类剥夺自由场所缺少独立监测(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改进精神病院患者的生活条件,确保所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非自愿治疗的场所得到独立监督机构的定期访问,保障适当落实措施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并提供替代性治疗方式。

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摩尔多瓦共和国存在着对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侵犯行为和仇恨,包括最近据称针对同性恋者的仇恨言论和不容忍现象(第16条)。

委员会忆及,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AT/C/GC/2, 2008),特别保护尤其处于危险中的少数群体或边缘化个人或群体是缔约国防止酷刑或虐待义务的一部分。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

在《刑法》中加上一项罪行,以惩处作为不容忍和煽动以性取向为基础的仇恨和暴力行为的仇恨罪。另外,缔约国应当继续积极确保有关现行法律和行政措施得到严格遵守,以及培训课程和行政指令经常向工作人员指出煽动仇恨和暴力的行为将得不到宽容并将因此受到制裁;

提供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仇恨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以及所采取的调查和起诉这类犯罪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与施加的刑罚。

资料收集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罪行、刑罚、族裔、年龄和性别分类,提供以下详细统计资料:被剥夺自由者的资料,据称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申诉,相关的调查、起诉、刑罚和纪律处罚,以及候审在押者和定罪囚犯的情况。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复原措施。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发表声明。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也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也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31.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核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5)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核心文件。

32.鼓励缔约国以适当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会议简要记录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对上述第13、15、16、20和24段所载委员会建议作出答复。

34.请缔约国最迟在2013年11月20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