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5/D/841/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January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41/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

提交人:

A.M.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7年9月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11月15日

事由:

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生于1975年1月2日。他在瑞士申请庇护,但他的申请于2017年4月27日被驳回。他将根据驱逐令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认为瑞士驱逐他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他由Ange Sankieme Lusanga先生代理。

1.22017年9月6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从2001年4月起直至2012年3月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申诉人一直为国家情报局工作。他也是人民抵抗军的成员,这是一个由流亡在刚果的Benoît Faustin Munene少将领导的政治团体。

2.2申诉人在国家情报局工作期间,被指派到总行政官办公室,担任负责战争期间被占领土的助理。 2002年,他被调到反情报部门担任行动办公室主任。从2004年到2009年,他被指派配到恩吉利机场,担任负责检查禁毒工作的组长。他也从事一般情报工作。

2.3申诉人于2012年3月24日持签证进入瑞士,走的是家庭团聚程序,目的是与其同样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持有瑞士居住证的妻子团聚。然而,由于与妻子分居,沃州人口部于2014年12月17日撤销了他的居留证。离婚于2015年8月13日在瑞士完成。2015年9月17日,沃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人口部决定的上诉,并维持不延长其居留许可以及将其驱逐出瑞士的决定。

2.42017年4月4日,申诉人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2017年5月17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审理他的案件后驳回了他的申请。虽然国家移民秘书处没有质疑申诉人在国家情报局的历史,但认为申诉人在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之前从未受到迫害;他在金沙萨一直住到2012年3月,在那里他在国家情报局担任各种职务,没有与当局发生任何直接的个人问题;他在国家情报局的活动并不敏感;他从未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或反政府活动。此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申诉人于2015年12月2日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驻日内瓦领事馆顺利更新了护照,这进一步证明他没有面临遭受迫害的实际风险。

2.5此外,国家秘书处认为,申诉人声称当局人员在他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三个月后访问了他的家,这虽然看似合理,但不可信,因为这次访问没有产生任何后果,而且申诉人在首次听证会上也没有提到这一点。

2.6关于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国家秘书处发现,申诉人没有担任决策职位,也没有参与可能使他面临风险的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政治活动。此外,国务秘书处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知道申诉人在逃离该国后加入了人民抵抗军,因为他在瑞士的活动只能被描述为无足轻重、风险微不足道。

2.7国务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在金沙萨一直生活到37岁,自2001年以来一直为国家情报局工作,从未与当局发生过麻烦;他有一个家庭网络,特别是兄弟姐妹和他的母亲,如果他回国,能够得到家庭的支持;他没有需要抚养的子女;他没有提到任何健康问题。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总体局势,国家秘书处强调,除了主要位于该国东部的冲突地区,存在各种活跃的武装团体,以及政府武装部队对反对者采取的行动,该国没有内战或其他形式的战争,也没有经历广泛的暴力。

2.8申诉人对国家秘书处的决定提出上诉。2017年6月26日,国家秘书处向联邦行政法院转交了一份通知,该通知被解释为关于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通知。在此基础上,法院下令于2017年7月3日结案。然而,2017年7月5日,国务秘书处通知法院,申诉人没有离开瑞士。根据2017年7月6日的临时裁决,法院取消了结案的决定,并重新启动了上诉程序。

2.92017年8月21日,法院维持了国家秘书处的决定,并下令将申诉人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Munene少将于2017年3月10日签署的信函未能让法院确信,申诉人因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在瑞士的政治活动而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法院认为,该信的内容及其起草情况表明,该信是应申诉人律师的请求作为通融手段提供的,唯一目的是瑞士的庇护程序,因此没有证据价值。

2.10法院还审议了申诉人的指称,即他不知道2017年4月27日出席听证会的第四个人的姓名或身份。法院指出,除了申诉人之外,出席者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者和慈善组织的代表。法院认为,申诉人不知道其中一名出席者的姓名或身份这一事实(这一点令人怀疑,因为根据记录,所有出席者都做了自我介绍)不足以推翻受到质疑的决定。事实上,没有这些信息丝毫不会给申诉人造成损害,也不会影响庇护程序。最后,法院认定,申诉人本可以在关于庇护理由的听证会上或之后提出他所指称的错误,但他在上诉阶段才这么做,这表明他缺乏诚意。

2.112017年8月29日,申诉人根据新的事实提出复议请求。他提出,未披露姓名和身份的第四人出席了2017年4月27日的听证会。此外,申诉人在瓦洛布的接待和程序中心呆了80多天,而法定期限是60天,应就此提供合理解释。最后,就对国家秘书处2017年5月17日决定的上诉作出裁决的两名法官来自瑞士同一政党、同一州和联邦行政法院的同一分支机构,因此对他们的中立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出了质疑。2017年9月20日,申诉人向国家秘书处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通缉令副本,通缉令由国家情报局下发给其所有行动部门,称申诉人因逃跑而被通缉。

2.122017年9月29日,国家秘书处驳回了复议请求,理由是申诉人没有举出任何新事实,所提出的论点并没有改变当局的结论,即庇护理由不相关,其合理性没有得到评估。国家秘书处认为,法院已就关于第四人出席听证会的指称作出了裁决,指出向申诉人口头介绍了此人,此人是国家秘书处的雇员,是决定的共同签署人。国家秘书处回顾说,在接待和程序中心逗留的法定限制是90天。至于申诉人律师对裁决申诉人请求的法官提出的批评,国家秘书处指出,这个问题不属于其职权范围。

2.13关于作为新证据提交的通缉令,国家秘书处指出,尽管通缉令的日期是2016年12月,但在2017年4月6日和27日的听证会上没有提及这份通缉令。此外,通缉令是一份容易伪造的文件的副本,不能被认为是真实的。国家秘书处认为,该文件本身并不具有改变案件结果或证明质询有理的性质。

2.142017年10月12日,申诉人对国家秘书处的决定提出上诉,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他声称,由于国家秘书处认为他档案中的通缉令是假的,它有义务证明这一说法,并为此进行必要的调查。本可以下令进行法证检查。至于国家秘书处关于通缉令没有及时转发的说法,申诉人指出,他一得知这份通缉令就进行了转发,换句话说,他是在2017年9月19日得知有这份通缉令的。

2.15根据2017年10月17日的临时裁决,联邦行政法院同意申诉人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并授权他留在瑞士,直至诉讼结束。上诉程序正在进行中。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他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家情报局的逃兵被认为是叛徒。因此,申诉人有遭受死刑和/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国家情报局给了他一份有效期为一个月的出境许可证,使他能够离开该国前往瑞士。许可证到期后,申诉人回国后将被视为叛徒,特别是因为他是人民抵抗军成员之一,与Munene少将最接近。

3.2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人权维护者遭到迫害、逮捕甚至杀害,由于政府和反对派之间的政治谈判破裂,该国目前政治局势紧张。这些说法得到若干报告和各方面人权人士的佐证,这些报告和人士谴责安全部队严重大规模侵犯人权维护者的权利。

3.3因此,从瑞士被驱逐的可能性对申诉人的生命构成了真实的风险。更令人遗憾的是,造成这种风险的决定基于证据之一为伪造的假设,却没有进行任何检查来证明这一假设。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通常会进行额外的调查,通常是通过申诉人原籍国在瑞士的外交使团进行这种调查。然而,在申诉人的案件中没有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尽管试图查明情况并消除对Munene少将直接参与本案的任何合理怀疑会是恰当之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8年3月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回顾了申诉人在瑞士为获得庇护而提交的事实和采取的程序,指出庇护当局已经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论点,并指出来文不包括任何可能使庇护当局的决定无效的新信息。

4.2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申诉人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出了复议请求,提交了一份新的材料,即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通缉令。对国家秘书处拒绝庇护申请的上诉正在联邦行政法院审理中,申诉人被授权留在瑞士,直至该诉讼得出决定。此外,由于申诉人在庇护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没有提到通缉令,所以尽管其日期是2016年12月14日,但国家主管部门在本来文提交委员会之前无法考虑这一证据。

4.3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了确定这种理由是否存在,有关当局应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到在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补充说,提交人必须证明他或她返回原籍国后存在针对其个人的可能遭受酷刑的重大切实风险。在评估是否存在这种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将酷刑风险称为“严重”必须有其理由(见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6和第7段)。评估是否存在这类风险必须考虑以下要素:原籍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最近受到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及相关的独立证据;提交人在原籍国国内或国外的政治活动;提交人可信度的证据;以及提交人指控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同上,第8段)。

4.4缔约国指出,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为了《公约》第3条第1款的目的,必须存在其他理由,使酷刑风险符合“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条件。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见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6段)。

4.5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总体局势,联邦行政法院在2017年8月21日的裁决中指出,尽管当地偶然发生了一些动乱和冲突,但该国并未处于内战或其他形式的战争中,也未发生普遍暴力,因此,不可能让人自动推定,无论本案情况如何,该国的所有申诉人都面临真实危险。此外,该国的总体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返该国将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然而,申诉人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如果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

4.6关于最近发生的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以及存在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缔约国指出,《公约》缔约国在评估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时有义务考虑到此类指控(见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8(b)段)。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没有声称曾在其原籍国遭受酷刑或虐待。他在金沙萨一直住到37岁,从2001年起在那里为国家情报局工作,从未与当局发生任何问题。

4.7关于申诉人在原籍国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根据他的陈述,申诉人从未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也没有参与任何反政府活动。应当指出,申诉人在国家情报局的职能并不具有敏感性。

4.8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根据他的陈述,他于2015年底加入的人民抵抗军在瑞士约有20名成员,他们在洛桑的一家酒吧或该团体瑞士分部负责人的家中会面。申诉人没有证明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知道他离开该国后加入了抵抗军。此外,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只能说是无足轻重、风险微不足道,并没有表明他目前在该团体中担任决策职务,有可能让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感到关切。

4.9关于Munene少将签署的信,申诉人表示,他没有为获得这封信采取任何行动。他只是告诉他在国内诉讼的律师自己有危险,这名律师是少将的侄子,也是瑞士抵抗军的成员。据称,律师答复他说,他将打电话给少将通知此事。根据2017年4月27日庭审记录,少将的信是寄到律师家中的。正如联邦行政法院所指出的那样,这封信及其起草情况表明,它是应申诉人律师的请求而提供的通融手段,唯一目的是帮助他在瑞士的庇护程序,因此没有证据价值。此外,除了他的律师是少将的亲戚,申诉人没有证明他与Munene少将关系密切。因此,鉴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范围有限,没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如果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会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4.10关于申诉人的可信度和事实的一致性,国家庇护当局的决定表明,申诉人的陈述丝毫没有表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会遭受酷刑。申诉人再次向委员会提出,他是国家情报局的逃兵,因此将被视为叛徒。这一论点对国家当局的决定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并未质疑他在该机构的历史。但是,国家当局发现,申诉人的陈述并未表明他在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受到了任何足以影响该决定的迫害。联邦行政法院认同国家秘书处的调查结果,裁定所有指称均为一般性指称,根据这些指称,情报局的逃兵被视为叛国者,如果他们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被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申诉人并不太可能因此面临遭受迫害的实际风险。因此,申诉人就他在该机构的经历提出的论点对国家当局的决定并没有影响。

4.11关于据称在申诉人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刚果当局人员曾访问他家一事,应当指出,没有任何具体证据表明确实发生了这次访问,即便可以认为这是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这次访问也没有产生任何后果。此外,在2017年4月27日的听证会上,当申诉人被多次要求描述他不遵守出境许可的后果时,他没有主动提到当局人员对他过去住所的访问。他没有对这一遗漏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应当对这些声明的可信度保持谨慎。

4.12至于申诉人抱怨国家当局没有通过瑞士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使团进行进一步调查,应当指出,与申诉人律师声称的相反,这些措施不是自动采取的。在本案中,没有进行这种调查的理由。事实上,案件卷宗已经充分清晰地表明,申诉人没有在国家情报局担任敏感职能,在离开该国后,也没有从事有可能在他回国后给他带来麻烦的政治活动。2015年12月,他得以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驻日内瓦领事馆更新护照,没有遭遇任何问题,这一事实也表明不存在遭受迫害的切实风险。

4.13总之,来文中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可以证实申诉人如果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和切实存在的遭受《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的风险。

4.14最后,应当指出,申诉人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复议请求后,又于2017年9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转交了2016年12月14日通缉令的副本。缔约国感到惊讶的是,在2017年4月6日和27日的听证会上,申诉人从未提及该文件的存在,尽管该文件的日期是2016年12月14日。此外,这是一份容易伪造的文件的副本。就其本身而言,这一证据不具有影响案件结果的性质。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于2018年6月12日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申诉人指出,复议请求是一项非常规程序,与委员会收到的普通庇护请求无关。虽然联邦行政法院同意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但申诉人仅被授权留在瑞士直至法院诉讼程序结束。由于法院可能在任何时候做出的决定,而且决定可能不利于申诉人,如果委员会认定来文不可受理,申诉人将不得不立即离开瑞士。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可以受理。

5.3关于来文的案情,申诉人认为,委员会应根据案卷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要求重新审议驳回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的请求,该请求的依据包括一份新材料,即2016年12月14日的通缉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6.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要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重新考虑驳回决定是一项非常规程序,与委员会收到的来文无关。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指控中没有提到通缉令,而且他鼓励委员会根据案件卷宗做出决定。因此,鉴于申诉人没有明确提及2016年12月14日的通缉令来支持提交委员会的申诉,而且他明确指出,这份通缉令是作为非常规性质的国内程序的一部分提交的,缔约国当局在国内程序中没有机会评估这份通缉令,委员会在审议本来文时不会将其纳入考虑。

6.4在不存在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任何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并且鉴于来文提出了涉及《公约》第3条的问题,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考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即在有充足理由相信某人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情况下不将其驱逐或遣返至另一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其个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相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见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43段)。然而,委员会回顾说,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被驱逐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有关个人其本人面临危险。相反,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某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如果申诉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该国遭到侵犯,他将被剥夺诉诸委员会取得保护的法律选择权。

7.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的第11段,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委员会还回顾指出,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控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见第4号一般性意见,第38段)。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同上,第50段)。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如果他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被视为背叛国家情报局的叛徒,因此将面临死刑和/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宣称是人民抵抗军的成员,也是与Munene少将关系最密切的成员之一。

7.6委员会注意到,瑞士当局没有质疑申诉人在该机构的经历,但指出他没有在该机构担任敏感职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评估:申诉人在其原籍国没有遭受酷刑或虐待;他从未在该国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也没有表明他在人民抵抗军中担任决策职位,可能会引起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的关注;他也未能证明刚果当局知道他的抵抗军成员身份。委员会还注意到,除了他的律师据称是Munene少将的亲戚之外,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与少将关系密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申诉人提出了若干指控,但他未能明确或充分证明,如果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7.7委员会回顾说,它必须确定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佐证和关于其申诉的更多细节,但他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使国家主管部门得出结论认为,他据称逃离国家情报局或是他在瑞士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可能会使他在返回后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此外,委员会回顾说,申诉人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这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个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的政治活动足以引起原籍国当局的关注,或是认为他被视为逃离国家情报局的叛徒,并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未能表明,如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个人将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7.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实他的说法,即如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针对其个人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不违反《公约》第3条。